交通肇事罪起诉书(精选15篇)
1.交通肇事罪起诉书 篇一
交通事故起诉书
原告王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XX村X栋X单元XX号。联系电话:XXXX。
被告何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6组,系湘LXX号肇事车辆驾驶员。联系电话:138XXX。
被告何XX,男,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5组,系湘LXX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186XX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飞虹路18号。联系电话:2883601。
法定代表人徐郴范,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XX、何XX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178804.7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XX、何XX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何XX驾驶被告何XX所有的湘L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XX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68天,共花医疗费45497元,出院诊断为:
1、右足毁损伤;
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2010年7月19日,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2010)第A0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何XX为其所有的湘LXXX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何XX、何XX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5000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郴州市北湖区法院
具状人:
二0一0年 月 日
赔偿清单
一、医疗费:45497元(其中被告何XX、何XX已向原告支付45000元)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816元
计算式:12元/天×68天=816元
三、护理费:4911.86元
计算式:2167元/月÷30×68天=4911.86元
四、误工费:7078元
计算式:2167元/月÷30×(68天+30)=7078元
五、交通费:640元
六、疾赔偿金:150843.1元
计算式:15084.31元×20年×50%=150843.1元
七、残疾辅助器具费:162000元
计算式:
更换辅助器具费用:15000元/次×6次=90000元
维修费用:(15000元×15%)元/年×24年=54000元
训练期间的食宿费用:(30元/天+20元/天)×2人×30天×6次=18000元
以上三项合计:90000元+54000元+18000元=162000元
八、法医鉴定费:790元
九、辅助器具评估费:1500元
十、营养费:680元
计算式:10元/天×68元=680元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
以上一至十一项合计:399755.96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20000元。
被告何XX、何XX应赔偿原告(399755.96元-120000元)×80%=223804.77元。
被告何XX、何XX已向原告支付45000元,还应向原告支付178804.77元。
2.交通肇事罪起诉书 篇二
关键词:公诉词;起诉书;变更;指控
在法庭上,当公诉人发现公诉案件经过法庭调查后,需要变更或追加起诉的,是在发表公诉词时直接变更、追加起诉,还是休庭后另行变更、追加起诉,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公诉词能否超越起诉书之指控内容?公诉词能否构成起诉之指控?对此,笔者认为:公诉词不能变更起诉书所指控的内容。
一、公诉词是起诉书的补充与发挥。其性质和双方关系决定了其内容不能超出起诉书中所作的指控
公诉词,是公诉人代表国家依法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时,进一步揭露被告人的罪行,阐述起诉理由的综合性发言的文书。《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开庭审理时,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因为它是以公诉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诉书。
公诉词与起诉书的内容和作用是不同的,公诉词是公诉人在庭审调查结束后,庭审辩论开始时代表公诉机关所作的总结性发言。严格地讲,公诉词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文书,尽管公诉词一直被归入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文书中,只是考虑到此意见要在法庭上公开发表,具有对外性,只是为了规范公诉意见书的制作,在法律文书进行修改时,才将其列入法律文书的范围。从起诉书和公诉词的性质、内容可以看出,起诉书的作用是指控犯罪、引导审判程序的启动。起诉书的内容要求简明扼要,认定事实阐述的理由非常简略,并不直接引用证据来论证认定的事实,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也无法进行分析或驳斥。基于起诉书的这一缺陷之处,需要在庭审活动中以其他的形式进行弥补,而公诉词就是在形式上较为完整的一种弥补方式。由于在庭审调查阶段,控辩双方质证了各种类证据,公诉人可以通过有理有据的分析论证,使法庭采信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和相应的证据。由此看来,公诉词应当是也只能是对起诉书的补充与发挥,其性质决定了其内容——不能超出起诉书中所作的指控,否则,就是对起诉书指控内容的变更或追加。
二、起诉书内容和性质的法定性。决定了包括公诉词在内的任何法律文件均不能改变起诉指控
检察官行使的起诉权是一种诉权,也就是将案件事实移送到审判机关面前,请求审判机关裁定对被告人是否需要适用刑罚以及刑罚的种类与幅度。同时,法律也给予被指控人以辩护权来对抗强大的国家诉权,控辩双方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就应受到平等的对待。对检察官起诉权的行使,法律要作必要的规范,以防止检察官对诉权的滥用。最基本的规范就是要求检察官以书面的形式就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指控的罪名向法院提出,法院收到起诉书后,必须将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才有可能引起诉讼,并确定审判的内容;被告人在接到起诉书后,有权针对起诉书所指控的内容进行答辩。而整个庭审活动都将围绕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罪责来进行。正因为起诉书的性质与作用如此之重要,《刑事诉讼法》对起诉书的制作都作了规范性的要求,这是公诉词所没有的法律效力和作用。
因为起诉书的性质与作用如此之重要,在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律中对起诉书的制作大都有规范性的要求。如果起诉书的制作不规范、内容有缺陷,其效力将受到影响,对此,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主要有三种处理方式:其一是该控诉无效。如我国的台湾、香港、澳门均明确规定,不符合法定控诉书要求的控诉无效或违法,因此公诉机关不可能在提起公诉后对公诉书进行补充或修改。其二是该控诉得更正或补充。如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状有明显误记、漏记或记载不充分及不全面的,允许检察官在不变更起诉罪名的范围内更正或补充。这种补充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并规定,检察官在开庭审理中因对犯罪事实有新的发现,得为诉因的追加、撤回或变更,但这种诉因的追加、撤回或变更以不损害公诉事实的同一性为前提。其三是有限制地允许变更起诉。如俄罗斯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审理中,可以变更控诉,只要不因此恶化受审人的状况和侵害他的辩护权利,当变更控诉是在于取消控诉的一部分,或取消加重受审人刑事责任的犯罪要件,法庭就继续审理案件。相反,不允许在法庭上将控诉变更为较重的控诉,或者变更为与被告人被交付审判时所提控诉在事实情节方面有重大差别的控诉。如果在法庭审理中查明受审人有另外的犯罪未被指控,或者有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实施了犯罪,除非案件不可分外,法庭要将这部分材料送交侦查或调查,是否公诉仍依一般的公诉提起程序进行。
三、在一定条件下。公诉词仅可以起动起诉指控之变更与追加程序。但是不能变更与追加实体内容
起诉书作为起诉被告人的书面指控,在庭审当中公诉人必须紧紧围绕起诉书所确定的指控内容进行控诉。但法律一般也并非绝对禁止公诉人对起诉书的变更,只是这种变更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要求。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165条和166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虽然公诉词不能变更、与追起诉指控,但是确可以起动起诉指控之变更与追加程序。可能导致公诉变更,公诉变更应有严格的实体性与程序性要求。
实体性条件。对此,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但《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这是变更或追加起诉的条件,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才能进行变更或追加,任何超出起诉书范围的指控都不能为法庭所采信。程序性要求。按照《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认为需要变更、追加起诉的,应当要求休庭,并记明笔录。这是关于变更或追加起诉的程序性规定,经过法庭调查,公诉人发现符合变更或追加起诉条件的,应当据此办理,而不应在公诉词中随意变更或追加指控。
具体到变更或追加法律社会的处理,我们认为,最好采用两种方式:一是重新起诉;二是补充起诉。对于需要改变原公诉内容的情况适用重新起诉。在操作上应重新制作起诉书,叙明重新起诉的情况和理由,同时注明原起诉书予以撤销。对于原起诉内容不改变,只是增加指控犯罪事实的情况,可以采用补充起诉的方式,制作补充起诉法律社会。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指控犯罪,起诉书作为诉的指控,在庭审当中公诉人必须紧紧围绕起诉书所确定的内容进行指控。如果要变更起诉书的内容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且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起诉后可以进行诉的变更,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第(二)项的规定,“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可以延期审理,这就意味着经补充侦查后可能导致诉的改变。由此,《规则》第351条才有了追加起诉、撤回起诉的相应规定。所以,的变更要有严格的实体性与程序性要求,要严格依法进行,公诉人不能在没有新证据、新事实的情况下,随意变更指控,当然包括在法庭辩论中公诉意见不能随意变更指控。
3.典型交通事故起诉书.doc 篇三
原告:郭某,女,汉族,40岁,现住址:锦州市黑山县【】镇,身份证号:210726************
被告:王某,男,汉族,45岁,现住址:锦州市开发区【】村,身份证号:211402************
诉 讼 请 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给我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6588.25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2月25日7时40分,被告王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锦州开发区南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锦港大街十字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郭某相刮,造成郭某受伤。郭某于2007年12月25日至2008年3月26日在锦州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3天。经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2008年3月28日,锦州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郭某无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均造成了巨大伤害,被告已给付医疗费23000.00元,故依法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起诉状格式(交通事故)
原告:王×,女,汉族,生于 1954年 3 月25 日,兰州××有限公司职工。
住址:兰州市××路××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甘肃××有限公司驾驶员。住址:兰州市××路××号672室,被告:甘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兰州市××路××号。
邮编:730030 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 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兰州市××路与××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甘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
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06年6月18日,经甘肃××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见证据2)。又于2006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原告胪脑受伤,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06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
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
兰州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2006年×月×日
附件:
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四
被告:***,男,汉族,生于 19**年*月**日 ,住**市**区****大道*****号
联系电话:************
被告:***、男、汉族,生于 19**年*月**日 ,住**市**区**公寓**号
联系电话:***********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址:*****区盛达街***层**号
负责人:梁凯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医疗费24873.68元、门诊挂号费5.00元、护理费35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营养费31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34777.43元。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月22日 11时12分,被告***驾驶津Nk3760号三菱牌普通客车沿泰兴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成林道交口,被告由南向西转成林道时,与由南向北驾驶自行车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学院附属医院治疗。住院治疗27天,共花医疗费24873.68元,出院诊断为:腰椎骨折、腰部挫伤、创伤小轻度颅脑损伤。 206月20日 ,天津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津公交认字{}第201003064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书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为其所有的车辆Nk3760号三菱牌普通客车在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 》、《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元(不在原告的住院费用内),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5.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五
原告: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户籍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中山门西里XX号楼XX门XXX号,现住址:天津市河东区第六大道小区第博雅园XXXXXXX号,联系电话:138207XXXXX。
被告:XXX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红庙镇闸北行政村XXXXXXXX号,现住址:天津市东丽区小王庄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 元(详附清单)。
2、精神损害赔偿金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月XX日12时15分,被告XXX驾驶牌照为苏XXXXXX号红色奇瑞牌轿车沿天山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倒车过程中,遇原告XXXX在其车后面朝西站立欲由东向西步行。
被告XXX观察不周,所驾车辆后部与原告XXX身体右侧相接触,致使原告XXX左股骨颈骨折。
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出具的津公交认字【xxxx】第XX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XXX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XXXX不负事故的责任。
原告XXXX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14天,且至今仍需接受治疗。
被告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致使原告至今未能恢复正常工作。
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了人身伤害、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且拒绝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 交通事故起诉状优秀
★ 起诉状范本
★ 交通事故反思
★ 交通事故协议书
★ 欠钱起诉状模板
★ 交通事故结案协议书
★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
★ 交通事故纠纷起诉书
★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参考
6.著名导演英达被起诉 篇六
未按期还借款500万
幽默风趣的主持人英达经常给观众带来欢乐,如今却让一家公司生了一肚子怨气。认为英达未按期偿还借款,北京龙潭湖体育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偿还500万元借款。海淀法院1日上午通报,该院已正式受理此案。(22)
日本偶像女子团体“早安少女”被曝陪睡黑道大佬
据台湾媒体报道,日本演艺圈再掀女艺人陪睡风波,这次被点名的是偶像女团始祖“早安少女组”,据日本某资深记者在博客爆料,日剧《八重之樱》制作人与黑道事务所负责人周防郁雄挂勾,甚至找来早安少女组成员陪吃陪睡,其中除了与女偶像进行援交之外,还牵涉金钱纠纷,已遭到警方密切注意。
据日本《日刊CYZO》网站报导,有某资深记者在《大日本新政会》博客中爆料,日剧《八重之樱》制作人内藤慎介与黑社会私下交流密切,曾找了早安少女组当中的2名成员到京都陪吃,结束后还给她们小费到饭店进行援助交际,但据悉内藤近来却为了和恶名昭彰的黑道大老周防郁雄切断关系感到相当头痛。
由于该爆料文章内容涉及黑道及演艺圈诸多内幕,尤其《八重之樱》更是近来受到外界极大关注的NHK年度大戏,让不少业界人士大感震惊,据悉警方也正密切关注该博客,若爆料内容属实,应会造成极大震撼。(凤凰22 美编 01)
7.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篇七
被告:杨某,男,汉族,19xx年3月xx日生,xx市人,住xx市x号。
被告:薛某,女,汉族,19xx年1月xx日生,xx市人,住X市x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停运期间10783.92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XXX年4月18日原告罗某驾驶深圳市海怡出租车公司粤BGxxx出租车与被告杨某驾驶粤BOxxx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经深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认定被告方司机杨某负。原告罗某所驾驶的车辆因事故造成损坏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损为10482 元,损坏后送到修理厂修理,XXX年4月29日修理完毕交给原告罗忠厚行驶。
原告认为:被告杨某在行车中未确保安全行车,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致使原告车辆损坏并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营运,由此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被告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薛某作为车主理应对肇事司机杨某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车辆是从事出租营运的,由于被告的肇事行为致使原告的车辆停止营运12天,损失十分惨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用于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者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的停运
损失。
此致
XX人民法院
8.交通事故起诉状优秀 篇八
原告:xx,女,汉族,1970年8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双桥x号x楼x号,系此事故京Nxxxx小型越野客车所有人,
电话:6581xxxx。
诉讼代理人:赵小虎,北京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11618589。 被告:秦xx,男,汉族,1960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x区x号,系此事故京J0xxxx5轿车驾驶人及所有人,
电话:1361xxxxxxxx。
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xx, 电话:5819xxxx,邮编:100020。
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秦xx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车辆事故损失
xxxxxx元(拖车费xx元+修理费xxxxx元)。由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车损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1月18日11时55分许,原告的驾驶员张xx驾驶京N00xxx小型越野客车在朝阳公园南路由西往东方向正常行驶,行至朝阳公园南路郡王府地段遇秦xx驾驶的京J07xxx轿车由东向南转弯驶来并遭其车碰撞,
造成我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朝阳交通支队东外大队对此事故依法作出第35xxxx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秦xx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xx无责任”。原告为此事故支付了xxxxx元(拖车费230元车辆修理费xxxxx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曾为京J07xxx轿车办理保单号为PDAA11010872xxxxxx的交强险,应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协商赔偿问题无果,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相关法律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年 月 日
优秀的起诉状例文2:
原 告: , 男 ,汉族, 身份证号:
住址:
被告一:中国平安
负责人: 电话:
地址: 被告二: ,男, 汉族,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上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后续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人身损害赔偿共计人民币126074 元(详见索赔清单)。请求被告一首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在内赔偿款120000元。
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月 日在 街与 路交汇处,被告二驾驶其所有的粤 小型越野客车将原告撞伤,该车辆由被告一承保。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二负同等责任。原告于事故当日入住 人民医院,至 月13日出院,其后转到原户藉地继续医治疗养。后经 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医疗费需7000元。
综上所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9.起诉苏丹总统几问 篇九
7月14日,设在荷兰海牙的国际刑事法院的一名检察官向该法院起诉,指控苏丹总统巴希尔犯有反人类罪、战争罪、种族灭绝罪等罪名,请求法院颁发逮捕令,逮捕巴希尔受审。这位检察官还向法院呈交了上万份证据,包括文件、证言及证物等。按国际刑事法院一般性程序,法院受理后将就是否发出逮捕令审理一至两个月。由于涉及在位国家元首,法院就是否接案的决定将会花更长的时间。但一般来说,只要表面证据充分,不论其是否真实,法院不会因其他因素而拒发逮捕令,作出逮捕巴希尔的法庭令是迟早的事。
不明智之举
对巴希尔可能的指控是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次对在位国家元首采取的行动。此前,该法院曾通缉过利比里亚前总统泰勒。
现在的问题是,苏丹不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签署国,所以苏丹政府无《规约》义务拘捕巴希尔。当然,一旦巴希尔到了规约签署国,他就有可能被国际刑警或该国强力部门拘捕,并被送入海牙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无自己真正的军力和警力,逮捕巴希尔需要借助外力。那么,驻苏丹达尔富尔地区的联合国和非盟的混和维和部队有没有《规约》义务协助逮捕巴希尔?按《规约》规定,国际刑事法院独立于联合国,但它又产生于联合国,其法源还是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人权公约。联合国派驻的维和部队的使命之一就是阻止反人类行为及种族灭绝等人道主义灾难。按此理,联合国维和部队或其他联合国驻苏丹机构若强行拘捕巴希尔,似乎也不太过分。不过,由于存在这样的盲区,今后在苏丹执行维和及人道救助工作将变得异常艰难,会存在安全问题。自起诉巴希尔消息传开以来,达尔富尔地区及首都喀土穆就相继传来维和官兵被袭伤亡事件。
此外,反政府武装和达尔富尔地区各叛乱组织假借国际刑事法院令拘捕巴希尔谋取政治私利也不无可能,这将使本已混乱不堪的局势更加复杂。还有,正如阿尔及利亚总统所担忧一样,拘捕巴希尔行动一旦得到国际刑事法院的背书,苏丹非“宪法框架”内的权力更迭的危险性就突然增加,阴谋家有可能趁机兴风作浪,苏丹局势将雪上加霜。
会成为泰勒第二?
不论怎么看,国际刑事法院此举都不明智。但它为什么偏偏这么做?巴希尔会不会成为泰勒第二?
我们先来看看查尔斯•泰勒案。
泰勒是利比里亚前总统,因卷入塞拉利昂内战,被联合国塞拉利昂特别刑事法庭控有反人类罪、战争罪等17项罪名。2003年6月泰勒按当时与国际社会达成的协议,以“退位换平安”方式交出权力,隐居在尼日利亚。他以为塞拉利昂特别刑事法庭就此放手,然而,2006年形势突变,随着能源危机时代的到来,以及利比里亚第一次通过民主选举建立民选政府,美国等国家对特别刑事法庭施压,尼日利亚迫于压力,拘捕了泰勒,并把他押送交特别刑事法庭,次月,泰勒被送到海牙国际刑事法院受审。
设在塞拉利昂弗里敦的塞拉利昂特别国际刑事法庭基本上是属于自筹经费的“民办”法庭。2000年8月14日,联合国安理会在第1315(2000)号决议中做出一项不带强制性的软性要求,授权联合国秘书长可以与塞拉利昂政府谈判,然后以联合国名义设立一个特别法庭,对那些在塞拉利昂境内犯下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以及塞拉利昂有关法律认定为犯罪的行为负有最大责任的人提起公诉。由于它是双方协议后的产物,具备双重管辖的特性,也没有联合国的组织法律文件作基础,所以它不属于联合国附属机构,更不是联合国常设机构,它的所有法官均来自塞拉利昂。按照预算,从2002年正式开庭运作到2005年底,该法庭至少需要1亿美元的经费,但只筹集到5000万美元。
设在海牙的国际刑事法院就不一样了。它有联合国主导的《罗马规约》,它的经费是受保障的,它不可能为经济原因而迎合某些国家的口味。不过,法官的组成基本上来自西欧,政治动机和价值取向等原因也会使法院成为实现某种法之外目的的政治工具。
众所周知,苏丹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和矿产资源,是美欧国家没有拿到资源“蛋糕”大份额的国家。苏丹国土大过法国,国民多半信奉伊斯兰教。中国在苏丹有投资,西方国家一直指责中国扶持苏丹政府,并把达尔富尔问题与中国挂勾。在今天西方政治话语中,苏丹问题竟成了中国问题。但中国是中国,苏丹是苏丹,即使中国在苏丹有投资,其投资额也非像西方宣传这般巨大。拿苏丹开刀无疑是向中国开刀。下个月,即2008年8月8日,北京奥运会就要在北京举行,苏丹问题再一次被提出来,其用意昭然若揭。
从泰勒被捕的路径上看:外部施压、国际社会调解、妥协、外部再施压、最后被捕、受审。前南联盟领导人米洛什维奇也是这样一步步被推入海牙前南问题国际法庭的。目前,对巴希尔有利因素很多,首先,联合国安理会不会产生任何导致其受审的决议,因为中国、俄罗斯等国强烈反对以任何名义干涉他国内政和侵犯主权。其次,巴希尔在苏丹国内的支持度还很高,这不同于科索沃战争后的米洛什维奇,也不同于利比里亚结束内战进行民主选举后的泰勒。但是一旦苏丹陷入进一步动乱和四分五裂,巴希尔控制苏丹能力进一步下降,他则有可能成为泰勒第二。
会有利于恢复及维持和平?
一般人都认为,不管什么形式的国际刑事法庭,都会促进当地的民族和解并有利于恢复及维持和平,而且还能给受压迫者带来正义。但正如美国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出版的《外交政策》2006年3月刊中所观察的,各种形式的国际刑事法庭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民族和解之路依旧漫长,脆弱的和平主要依赖于国际维和部队在当地的行动;在一个仍然存在对立并受过创伤的社会进行法庭调查和取证会扩大已有的政治鸿沟;大多数受害者最期望的是冲突的终结和基本的经济、社会秩序的恢复,但却困难重重;海牙国际刑事法院虽开支巨大,但进展缓慢,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却收效甚微。海牙国际刑事法院早在2002年组建设立,但直到2006年3月才开门审理第一宗案,而不幸落入法院大棒之下的是个小人物,他是刚果一个部族头领,因组织和训练15岁以下儿童投入战场而受到战争罪指控。
国际刑事法院是根据联合国1998年外交全权代表会议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于2002年7月1日正式成立的。截至2006年11月1日,全球已经有134个国家签署了《规约》,并有104个国家批准了《规约》,其中非洲国家29个,美洲国家23个,欧洲国家37个,但在亚洲仅有9个国家批准了《规约》。
10.轻微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十
住址:××路××号 室,电话:×××××
被告:×,性别,汉族,××公司驾驶员
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路**号 邮编:xxxx电话: ××××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 、、、、、、、共计 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 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 元;
四、律师代理费 元由被告承担;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下午X时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驾驶的车(牌号为沪×)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XX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X)。原告又于X年X月X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XXXXXXXXX,属X级伤残” (见证据X)。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因被高的行为无法上班.............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签名)
11.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起诉状 篇十一
申请人:冯 玲,女,1987年 06月 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徐梅路东湾14号, 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元;
(包括:医疗费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交通费 元;护理费 元;误工费 元;残疾/死亡赔偿金 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元;鉴定费 元;营养费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原告(驾驶 号车)行至某某地,遇被告驾驶 号车,由于被告驾驶不当,将原告撞伤(导致发生两车相撞事故)。
本次事故经某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某某队认定,被告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同等/次要责任,原告对本次事故不承担/承担同等/承担主要责任。
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经过多次协商未果,不得已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起诉人:
12.《狼图腾》起诉网络侵权 篇十二
訴讼称,作为《狼图腾》著作权人,影片公映后,中影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搜到大量涉案影片的侵权链接,点击后可播放涉案影片;新浪微博上存在大量可播放涉案影片的侵权链接;优酷网在未经原告许可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提供了涉案影片在线点播服务。中影方面认为,三被告侵权持续期间内,《狼图腾》正处于全国院线公映热档,因而侵权行为给其票房收入造成巨大损失。且在原告已发送律师函的情况下,三被告或拒不删除侵权链接或未尽到注意义务,侵权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原告经济利益。
对于公司近年来少有的主导运作并成功叫好叫座的《狼图腾》,中影股份方面异常重视。3月26日,公司与中国电影资料馆(中国电影艺术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电影《狼图腾》座谈会。作为“当代电影论坛”首场学术研讨活动,研讨会详细介绍了该片在制片、营销、发行中的经验,以及海外市场成绩。据悉《狼图腾》目前在法国观影人次已超过8万。中影股份董事长喇培康,中国电影制片人执行理事长明振江,中国电影艺术研究中心主任孙向辉、中宣部文艺局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代表,以及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当天会议并进行了深入探讨。
1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起诉状 篇十三
原告:潘之妻,女,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安龙县德卧镇德卧村前进一组。系原告潘某某之妻,7YPJ-1150A3型三轮农用运输车乘车人。
原告:潘之女,女,2015年10月3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安龙县德卧镇德卧村前进一组。系原告潘某某、潘之妻之女,7YPJ-1150A3型三轮农用运输车乘车人。
法定代理人:潘之妻,女,系原告潘之女之母。
原告:潘之子,男,8月31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安龙县德卧镇德卧村前进一组。系原告潘某某、潘之妻之子。
法定代理人:潘之妻,女,系原告潘之子之母。
原告:潘之母,女,1949年6跃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德卧镇德卧村前进一组。系原告潘某某之母。
被告:耿司机,男,1978年2月2日生,族别不详,文化程度不详,住云南省罗平县环城乡辛多禄村。系云D46006号东风牌EQ5081CCQG40D6AC型中型厢式货车(车辆识别代码:LGDXSA1R57B110990,发动机号:E02D1704683)驾驶人。
被告:王车主,男,1976年6月8日生,族别不详,文化程度不详,住云南省罗平县罗雄镇红星街397号。系云D46006号东风牌EQ5081CCQG40D6AC型中型厢式货车所有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19760608001X。联系电话:13769818483.邮政编码:655800.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支公司。系云D46006号东风牌EQ5081CCQG40D6AC型中型厢式货车(车辆识别代码:LGDXSA1R57B110990,发动机号:E02D170468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人。
住所地:某省某县。
法定代表人: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耿司机、王车主连带赔偿原告壹拾贰万元(¥10.00元)【不含被告耿司机、王车主已支付的14000元】,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支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负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2日,原告潘某某驾驶未依法登记的7YPJ-1150A3型三轮农用运输车由安龙方向往兴义方向行驶,17:50,行至10324线2190Km+160m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由被告耿司机驾驶的云D 46006号东风牌EQ5081CCQG40D6AC型中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7YPJ-1150A3型三轮农用运输车驾驶人原告潘某某、车上乘车人原告潘之妻、原告潘之女受伤的交通事故。贵州省安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第2015—39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原告潘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2.被告耿司机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3.原告潘之妻、原告潘之女无责任。被告王车主系云D46006号东风牌EQ5081CCQG40D6AC型中型厢式货车所有人,就云D 46006号东风牌EQ5081CCQG40D6AC型中型厢式货车向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凭证号PDDH201553011405000965.
原告潘某某所受损伤经诊断为:1.右股骨中下段骨折;2.右髌骨骨折;3.右侧髌韧带断裂。经法医鉴定为伤残八级。原告潘某某所受损伤产生:1.医疗费27801.97元(有14000元系被告
耿司机、王车主支付);2.住院伙食补助费15×31=465元;3.护理费62.70×31=1943.57元;4.误工费62.70×120=7524.00元【注: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GA/T521—,11月19日公安部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10.2.14项、10.2.15项,住院31天,出院后需休养三个月90天】;5.鉴定费400元;6.交通费1030元;7.残疾赔偿金2634×20×(30%+10%)=21072.00元(注:原告潘某某系多处受伤,按规定增加10%的赔偿系数);8.被赡(抚)养人生活费24262.24元【原告潘某某有59岁老母原告潘之母:2637.20×20×(30%+10%)÷2=10548.80元(原告潘某某的母亲潘之母共生育有两个子女);8岁的儿子原告潘之子:2637.20×10×40%÷2=5274.40元;2岁的女儿原告潘之女:2637.20×16×40%÷2=8439.04元】;9.后续治疗费15000元;10.精神抚慰金53341.19元。
原告潘之妻所受损伤产生医疗费30元。
原告潘之女所受损伤经诊断为:1.头皮挫裂伤;2.右胫腓骨中段骨折;3.右足背软组织损伤。产生:1.医疗费1912.77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15×10=150元,3.护理费62.70×10=627.00元,4.交通费200元,5.后续治疗费1200元。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支公司系云D 46006号东风牌EQ5081CCQG40D6AC型中型厢式货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2015修正)、机动
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15年2月1日实施)的规定,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支公司对云D 46006号东风牌EQ5081CCQG40D6AC型中型厢式货车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伤残赔偿的项目有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的项目有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按现行规定,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限额为120000元,原告潘某某、潘之妻、潘之女与被告耿司机的本次交通事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费用有原告潘某某的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943.57元,误工费7524.00元,交通费1030.00元,残疾赔偿金21072.00元,被赡(抚)养人生活费24262.24元,精神抚慰金53341.19元;原告潘之女住院护理费627.00元,交通费200元(10000+1943.57+7524.00+1030.00+21072.00+24262.24+53341.19+627+200=120000元)。
被告耿司机、王车主应按比例分担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医疗费限额部分的医疗费和鉴定费,超过10000元部分的医疗费为17801.97+465.00+15000.00+30+1912.77+150.00+1200=35944.74元,鉴定费400.00元,合计36959.74
元。因被告耿司机、王车主已支付了14000元医疗费,故原告只要求被告耿司机、王车主连带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的款项120000元,并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支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清偿责任。
此致
某省某县人民法院
具 状 人:潘某某、潘之妻、潘之女 、潘之子、 潘之母
潘之女、潘之子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潘之妻
14.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篇十四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XX人。现住XX。电话:XXX
被告:X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X,XX人。电话:XXX
被告:X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X,住XX。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电话:XX
法定代表人: XX 职务:总经理
地址:XXX。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各项损失共计133200.29元人民币。
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XXX年12月06日14时50分许,被告XXX驾驶冀Fxxx轿车沿朝阳南大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前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行人XXX(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至原告XXX受伤。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X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
经XXX市第二医院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脱位(旋前-外旋Ⅳ°)。后经XXX市道路事故伤残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伤残,左下肢功能丧失10%以上。两次手术过后,患足仍不可负重,需继续治疗。可见,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造成损失包括医疗费21280.59元,被告XXX已支付19000元;误工费41367元;护理费13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营养费1500元;轮椅600元;便座、复印、行军床192元;鉴定费1664.8元;伤残赔偿金36584.4元;二次手术费7000;交通费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211.5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 共计133200.29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之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仅仅是身体的伤害,更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负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如所请!
此 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15.前妻起诉前夫,获1800万 篇十五
公交卡“克隆”
80后大學毕业生张斌(化名),在聊天中得知卖公交卡利润很高便动了心。网购材料自制克隆交通一卡通400余张,并将卡内金额进行调整后贩卖,共获利1.4万余元。后来,购买了克隆卡的邱先生和徐先生发现无法使用,退卡无果,只好报案。警方接到报案后,于2013年12月30日将犯罪嫌疑人张斌抓获归案。近日,张斌已因涉嫌盗窃罪被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劫匪劫车反被锁车内
2013年12月18日,延吉一外地男子持仿真枪抢劫了一辆出租车。不料,抢劫途中被机智的女司机窦女士用遥控器锁在车内,叫来同行当场将其抓获。犯罪嫌疑人金某称,他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10年,于2010年被减刑释放。最近因手头缺钱,又萌生了抢劫的念头。仿真手枪是他从市场花20元买的,以为有了这把仿真枪,再冒充国外特工人员实施抢劫会很容易得手。近日,犯罪嫌疑人金某因抢劫罪被延吉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为享社保,父女结婚
2013年,四川成都市成华区的林丽(化名)想把父亲的户口从老家迁到成都,再办理成都的社保。但由于父母二人并未达到老人投靠子女入户的条件,林丽决定和自己的亲生父亲结婚。然而,在民政局拿到结婚证的她却并未如愿,按规定,他的父亲还是不能取得成都户口,也无法获得成都的社保。近日,林丽将生父告上法院,请求判令父女俩的婚姻关系无效。最终,法院认定两人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判决婚姻无效。
男子挟持女儿向前妻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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