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辞退开除制度

2024-07-19

辞职辞退开除制度(共9篇)

1.辞职辞退开除制度 篇一

珠海海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员工辞职、辞退(开除)规定

目的为加强本公司的行政人事管理,规范公司和员工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公司的行政人事管理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处理,连续旷工2日及以上者,当月工资不予结算;

(八)未按照公司规定辞职的,公司将追偿相应的补偿金。

第六条 无视公司规定,不办任何手续就擅离职守,或辞职要求未获批准就离开公司的员

工,视为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予结算工资。由此给公

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七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各部门主管可提出辞退建

议:

(一)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按时完

成工作任务的;

(二)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三)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

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四)员工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要,参加岗位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工作能力及效率无明显提高者,经过岗位培训后表现仍然较差的;

(六)不接受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

(七)工作责任心不强的,经过多次谈话仍无明显改善的;

(八)在公司以外从事兼职的;

(九)因公司业务紧缩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者;

(三)违抗命令,不服从领导安排或擅离职守,情节十分严重者;

(四)连续旷工达二天及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五天者;

(五)工作疏忽,贻误时机,致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六)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者;

(七)偷盗同事和公司财物者;

(八)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者;

(九)以暴力手段威胁同事者,打架斗殴者;

(十)涂改文件,伪造票证者;

(十一)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十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当辞退(开除)的情形出现时,如当事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及

公司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辞退员工时,应提前告之,其规定如下:

(一)试用期间员工提前三日告之;

(二)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告之。

第十一条 本公司依第十条之规定开除员工时可以不提前告之被开除者,开除决定发布之

日立即生效。

第十二条辞退程序:

(一)员工所在部门主管向行政人事部索要《辞退(开除)通知书》,填妥后交行

政人事部审核;

(二)行政人事部审核后交副总/总工、总经理审批;

(三)行政人事部依总经理批准意见签发《辞退(开除)通知书》到申请部门;

(四)员工持《辞退(开除)通知书》到行政人事部索取《离职移交清单》办理

工作移交手续;

(五)行政人事部依《离职移交清单》、《员工离职薪资结算表》予辞退(开除)

者计算考勤呈交财务部,并开具《离职证明》;

(六)财务部根据行政人事部或总经理审批,在批复的薪资结算日期给予离职人

员办理薪资结算;

第十三条开除决定由各生产部门作出,总经理批准,并报行政人事部门备案。由行政人

事部发开除通报。

第十四条被公司开除的员工仍须按公司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如拒绝移交或不按规定

移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将按相应的规定在离职薪资结算中予以扣除。

第十五条 被辞退(开除)员工在收到《辞职通知书》之日起到批准的离职薪资结算日期

间,需继续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进而影响公司正常

生产和工作秩序的,将予以立即辞退(开除)。

第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其他规定协商处

理):

(一)患本公司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 员工辞职时,行政人事部应与辞职人进行谈话,填写《员工离职面谈表》

第十八条 凡属公司正常辞职(按公司规定,作好各项工作交接)人员,工资于次月公司发

放之日结清所有工资。员工离职后,即与公司解除了劳动雇用关系,公司不承担

其后的任何经济关系及刑事责任关系。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和修订,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条附件:

附件1:《员工辞职申请表》

附件2:《离职移交/工资结算清单》

附件3:《离职证明》

附件4《员工辞退(开除)通知书》

附件5:《员工离职面谈表》

2.员工辞职辞退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人员的相对稳定,维护正常的人员流动秩序,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条 与公司签有劳动(劳务)合同的员工辞职,应至少在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

第四条 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在收到员工的辞职申请书后,应与该员工积极沟通,以决定批准辞职与否。

第五条 员工辞职获准,则可办理辞职手续。

1、公司主管与辞职员工谈话,明确以下内容:

① 审查其劳动合同;

② 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

③ 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并按《企业员工保密合同》履行法律责任;

④ 审查其担任工作的深度,明确工作移交事项。

2、辞职员工应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① 公司的文件资料,电脑磁片;

② 公司的项目资料、技术资料、客户资料等管理资料; ③ 公司办公用品、用具;

④ 公司配用的交通工具及其它专用设备;

⑤ 公司办公机关及宿舍等处使用的钥匙及工作证、名片等; ⑥ 其它属于公司的财物。

3、辞职员工凭办公室的通知到财务部结算工资。

财务部在工资结算时应扣除:

① 员工拖欠应付公司的借款、罚金;

② 员工应付赔偿责任的赔偿金;

③ 员工应付的其它费用,如房租、水、电费等;

④ 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保、失业保险等费用。

第六条 辞职员工有下列情况的,公司有权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措施:

1、辞职员工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可扣发一个月工资;

2、员工虽有辞职申请,由于技术、职位、工作等特殊原因而暂未同意辞职,擅自离职的,可扣发一个月工资;

3、员工无正当理由要求辞职,又不尊重公司的劝留,而自动离职的,可扣发工资。

第七条 员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予以辞退,并停发工资。严重者还可应用法律手段,追究经济赔偿。

1、对同事或上级进行暴力威胁、恐吓,影响团体秩序者; 2、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者;

3、有赌博行为者;

4、侵占公司或同事财物者;

5、无故损坏公司财物,造成较大损失者;

6、未经许可,在外单位兼职者;

7、违反其它法令或法规规定,情节严重者;

8、利用公司名誉在社会上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9、泄露公司技术、经济秘密,致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害者;

10、在公司任职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第八条 员工在试用期内,可提出辞职,但应至少提前五天申请,否

则公司有权停发试用期工资。

第九条 员工辞职或辞退后,公司应从当月起向社保管理部门办理

终止该员工的社保、失保、医保等保障。

第十条员工辞职、辞退后,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应行文终止关系。辞

职、辞退后的员工日后发生的一切事端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一条本规定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当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后,就

表示对本规定的认可和承诺。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公司人力资源部

3.公司员工辞退与辞职管理制度 篇三

一、目的为加强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部员工,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仍不改的,有辞退的权利。

三、公司对有下列为之一者,给予辞退或开除,并有权视情况要求赔偿或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一年内记大过三次者;一年内记小过五次者连续旷工三日或当月累计超过四日者;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或者教唆他人利用职权图谋私利的其他行为;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破坏或侵占公司或他人财产如设备、器材或原料等,或唆使他人做出此类行为者;因个人原因导致发生质量事故,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者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于生产秩序者; 7 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涂改文件,伪造票证者; 8 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料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教不改者;以暴力手段威胁同事者,打架斗殴者;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在公司以外从事兼职者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者;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泄露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办事不力、玩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从事的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年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不合格者;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员工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要,参加岗位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21 工作能力及效率无明显提高者,经过岗位培训后表现仍然较差的; 22 不接受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2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抗命令,不服从领导安排或擅离职守,情节十分严重者; 25 偷盗同事和公司财物者;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在与客户共事中,服务态度恶劣,被客户以此为由终止与公司合作,或有损害客户利益行为的;携带危险品(包括但不限于枪械、武器、毒品、爆炸品、易燃品等)

或武器(包括但不限于刀、棍、棒等)进入公司或有危害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企图或行为,或是知情不报,给公司和他人造成损害或带来危险隐患;对公司员工或其他驻厂人员进行殴打或实施暴行或挑拨打架事件;未经许可擅自驾驶公司或客户车辆或开动任何非本职的机械电气装置造成事故;饮用含酒精的饮品或服用禁品后在工作场所滋事者或对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和损失;

损坏公司设备或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工作程序)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参加非法组织者;

4.辞职辞退开除制度 篇四

一. 武汉理工大学学生会干部在保质保量的完成本职工作的前

提下,均享有辞职或退出的权利

二. 所有提交辞职或退出申请的干部都必须具有正当合理由,并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批准后方能生效,书面申请存入档案备案,在申请批准以前应继续履行干部义务,完成干部工作。

三. 武汉理工大学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辞职,须由本人向团委分

管老师递交书面辞呈,经校团委审查批准和学生会委员会通过后方可辞职。

四. 各部部长辞职,须向武汉理工大学学生会主席递交书面申

请,经主席团会议讨论批准,交学生会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方可辞职。

五. 各部门副部长辞职,须向本部门部长递交书面申请,并由部长转交主席。经主席团会议讨论批准后方可辞职。

六. 各部门干事辞职,须向本部门部长递交书面申请,经部门部长和副部长讨论批准后方可辞职。

辞退制度及程序:主席团成员由团委分管老师予以劝退,各部部长和副部长由分管主席予以劝退,各部门干事由部长予以劝退。

一. 凡是得到学院记过及更严重的学校处分者

二. 凡是学期末有课程不及格者

三.无故缺席会议、值班、活动或无故未完成布置的任务达3次者

四.各类会议、值班或者活动中因病假、事假请假或者迟到、早退,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达6次者

五.各类活动、值班等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严重违反学生会规章制度达3次者。

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作风不当,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教不改,严重影响武汉理工大学学生会形象的成员

七.擅自离职者

八.泄露工作中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九.办事不力,疏忽职守者,且具有具体事实者

5.辞职报告、辞退、协议 篇五

尊敬的领导:

您好!

经过深思熟虑地思考,我决定辞去我目前在公司所担任的职位,非常感谢领导给予我在*****部工作的机会以及在这一个月以来对我的帮助和关怀!由于个人自身的某些原因,今天在这里提出辞职申请。

我在公司里工作的很开心,感觉公司的气氛就和一个大家庭一样,大家相处的融洽和睦,同时在公司里也学会了如何与客户建立良好关系等方面的东西。通过在公司的一个月当中,利用公司给予良好学习时间,学习了一些新的东西来充实了自己,并增加自己的一些知识和实践经验。我对于公司一个月的照顾表示真心的感谢。

由于我个人感觉,我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的表现不能让自己感觉满意,感觉有些愧对公司,公司这样培养我,我却没有给公司带来成绩,希望公司能找到更好的人选。最后祝愿公公司兴旺发达、步步为赢、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申请人:******(手写签字)

2012-03-26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先生/小姐

因,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规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在内完成工作交接,本公司将依法为你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及为你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公司将:

A:将不对你进行经济补偿(不追究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律责任); B:将对你进行如下经济补偿;

请你在收到通知后于年月日在回执上签名并将此通知返还公司

回执:

被解聘人签字:日期:

签发人:日期:

原因:

结论:

公司领导签字:

******公司

2012******

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立协议人:(以下简称甲方)北京**************有限公司住址:

立协议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甲乙双方之间解除劳动关系一事达成一致,具体内容如下:

一、甲乙双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_______元作为经济补偿金,乙方同意并认可上述经济补偿金额。

三、乙方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办理好与本人工作有关的移交手续;

四、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之间就劳动关系相关事宜,不再

存在任何纠纷。乙方确认与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款项及事宜已结清,不存在未了事宜及其他任何争议,亦无其他主张及要求。

五、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

效。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

6.辞职辞退开除制度 篇六

http:///News/ShowNews.asp?ID=37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人〔1996〕13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 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

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第二章辞职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三)正在接受审查的;(四)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五)其他原因不得辞职的。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一式五份,交单位人事部门。(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五)所在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将《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存入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并于三十日内将其档案转至当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

(六)辞职人员持《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第九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又要求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须按有关规定,重新考试录用。

第十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辞职被批准后,须在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办完公务交接手续和辞职手续,必要时须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不享受辞职补助费。

第十三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重新就业的,辞职前的连续工龄可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在原单位交纳的养老保险金,应按规定转移到重新就业的单位。第三章辞退

第十四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十五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一)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第十六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一式五份,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做出是否同意辞退的决定。被批准辞退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人,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四)所在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将《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存入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并于三十日内将其档案转至当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

(五)被辞退人在接到《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三十日内,持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和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国家公务员,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谋职业。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九条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二十条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又重新就业的,被辞退前的连续工龄可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二十一条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辞退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被辞退的次月起,由人事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按月发放辞退金。未实行失业保险基金统筹的,辞退金暂由原单位按月发放。 第二十二条辞退金的发放标准,按我省国家公务员最低基本工资额的80%计发。

第二十三条辞退金的发放期限:

(一)工作年限满一年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二)工作年限满两年的,为四个月;

(三)工作年限两年以上的,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二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辞退金停止发放:(一)发放期限届满;(二)重新就业;

(三)参军、出境或出国定居;(四)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五)被劳动教养或判刑。

第二十五条国家公务员对辞退不服的,可在接到辞退通知三十日内,向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辞退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工勤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2、关于同意×××辞职的批复

3、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

4、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

5、关于辞退×××的批复

6、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

附件1:

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岁)民族 籍贯入党时间健康状况

学历参加工作时间 家 庭 住 址 户口所在地 现任职务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工龄工资 爱人工作单位及职务 辞职理由

辞职理由申请人(签字)年 月 日 所在单位意见(盖 章)年 月 日

部门审核意见任免机关人事(盖 章)年 月 日 审批意见任免机关(盖 章)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2:× × × 文 件 ×××字(×××)×号

关于同意×××辞职的批复  :

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条第款,经研究,同意×××辞职,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审批机关(盖章) 年月日

抄:政府人事部门(上级机关)、社会保险机构、人才交流机构 存:本人档案

附件3:

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存根第号

姓名: 原单位及职务: 批准辞职时间: 批准机关: 经 手 人:

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

×××:

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条第款,经研究,同意你辞职,终止你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你可凭本通知到人才交流等机构登记申请就业。 审批机关(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岁)民族 籍贯入党时间健康状况

学历参加工作时间 家 庭 住 址 户口所在地 现任职务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工龄工资 爱人工作单位及职务

熟悉何种专业技术及有何种专长 奖惩情况

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 主要工作简历

辞退理由所在单位意见(盖 章)年 月 日 部门审核意见任免机关人事(盖 章)年 月 日 审批意见任免机关(盖 章)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5:× × × 文 件 ×××字(×××)×号

关于辞退×××的批复  :

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条第款,经研究,同意辞退×××,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审批机关(盖章) 年月日

抄:政府人事部门(上级机关)、社会保险机构、人才交流机构 存:本人档案

附件6:

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存根第号

姓名: 原单位及职务: 批准辞退时间: 批准机关: 经 手 人:

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 ×××:

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条第款,经研究决定,你自即日起被辞退。可凭此通知到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辞退费和到登记申请就业。 审批机关(盖章) 年月日

7.辞职辞退开除制度 篇七

关于教职工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的暂行规定

为完善学校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辞 职

第一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和三十九条,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其辞职按聘用合同规定办理。

第二条 开学之前两周之内及学期结束前,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辞职:

1、因不可抗拒原因确实无法坚持工作的;

2、被录用或选调为国家公务员的;

3、依法服兵役的。

第三条 在开学前两周至学期结束前,被其他院校录用,学校不予办理辞职手续。

第四条 教职工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本人向所在部门提交《辞职申请书》,所在部门接到教职工《辞职申请书》后,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其加以挽留。挽留无效经部门领导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对申请辞职人员的条件和手续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院长审阅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条 教职工获准辞职后,应办理离校手续,不得擅自离岗。不得携带学校的科技成果、内部资料、设备、器材等,不得损害学校利益。

第六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与学院签订有培训、出国等协议的人员,未满约定服务期的,应向学校缴纳剩余服务年限的培训费用。辞职人员造成学院损失的,应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辞职时所在学期个人基本工资总额的50%。

第二章辞 退

第七条 学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职工,经教育无效,可依规定予以辞退:

1、违犯工作纪律或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

2、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的。

第八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于严重失职、打架斗殴、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影响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学校给予处分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九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职工,不得单方辞退:

1、因工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2、妇女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条 辞退教职工,由所在部门集体讨论后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报院长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对有关材料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审阅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 学校同意辞退后,辞退人员与学校结清有关手续并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开具辞退证明。

第十二条 因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裁员时,发给被裁退人员裁员补偿。裁员补偿由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月工资是指裁员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章自动离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自动离职,是指本校教职工由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一般表现为旷工、未按规定要求辞职,未获学校批准而擅离职守、外出学习未经批准,不按时返校。

第十四条对自动离职人员的处理

(一)自动离职人员自确定之日起,由学校予以除名,自此终止与学校的公职关系,停止享受学校在编教职工的一切待遇。

(二)自动离职人员从确定之日起,由院长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所在部门转送本人。

(三)对自动离职人员,在学期结束前,学校不办理人事、工资、档案、组织等手续。学期末,按规定交赔偿金后,一次性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四)自动离职的教职工,给学校造成工作和经济损失的,责令其给予学校经济赔偿。与学院签订有培训、出国等协议的人员,未满约定服务期的,应向学校缴纳剩余服务年限的培训费用,与学院签订

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应向学校缴纳一年基本工资总额50%的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期限满者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支付上工资总额30%的赔偿金。

第十六条自动离职处理的审批程序

(一)自动离职学期初处理程序:

所在部门应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负责人签字后送院长办公室审核汇总,经分管院长同意,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院长办公室通知其所在部门及本人。

(二)自动离职学期末处理程序:

所在部门通知本人到校,按规定缴纳赔偿金后,院长办公室办理人事、社会保险、档案、党组织关系等手续。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教职工的考勤管理,对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未归者,应将其有关情况及意见以书面形式及时报院长办公室,按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8.辞职辞退开除制度 篇八

【法规标题】东莞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办法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令2002年第53号

【颁布时间】2002-5-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文】

东莞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东莞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黎桂康

二00二年五月九日

东莞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去所在单位工作,与所在单位脱离关系。

第三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指单位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二章 辞 职

第五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申请辞职。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逐级上报审批;

(三)审批。同意辞职的,审批机关以书面形式批复呈报单位,同时发给申请人《辞职证明书》;不同意辞职的,应将有关材料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出辞职申请后,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接到《辞职申请表》的一个月内提出意见并呈报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辞职申请表》的一个月内予以审复。逾期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

职,审批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第八条 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符合辞职条件的,应当补办辞职手续。对不符合辞职条件的要动员返回。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辞 退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辞退:

(一)连续2年考核被定为不合格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

(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负伤、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五)组织立案审查未结案的;

(六)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第十一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审批表》,逐级上报审批。辞退建议必须说明辞退的法定事由和事实依据。

(二)审批。批准辞退的,以书面形式批复呈报单位,同时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证明书》;不批准辞退的,应将有关材料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应在解除聘用合同后再办理辞职辞退手续。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或被辞退,自收到批准辞职或辞退证明书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或被辞退,应在收到证明书的15天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对逾期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拒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或被辞退后,其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在收到

书面通知后的15天内,转交市人才服务中心管理。

第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按月发给辞退费,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发放标准为:工作1年以上不满5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月基本工资(职务工资、津贴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加教龄津贴,下同)的60%;工作5年至10年(含5年)的,发给本人当月基本工资的65%;工作满10年(含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月工资的75%。辞退费由被辞退人原所在单位在收到《辞退证明书》的下月起开始发给。辞退费从单位的事业费中列支。

被辞退人员重新就业、参军、出境或者出国定居、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停发辞退费。

已实行待业保险的单位,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被辞退人员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后,再次被辞退的,发放辞退费的工作年限从重新工作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或被辞退后,可到市人才服务中心登记待业或自谋职业。辞职或被辞退后1年内到企事业单位工作,接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干部岗位的,可按干部身份经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调动有关手续,其工龄可以连续计算;超过1年的,无论接收单位安排其在何岗位工作,都不再按干部身份办理有关手续,其工龄从重新工作之日起与辞职或被辞退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辞职未被批准或对被辞退不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的时间为当事人接收辞职辞退证明书的15日之内。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申请复核和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十九条 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可按合同约定处理;如个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

第二十条 辞职或被辞退人员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私自带走属原单位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损害原单位的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违者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事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对借辞职辞退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应予辞退却拖延不办,或对辞职申请不按期办理的,也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伺机报复,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辞职、辞退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9.员工辞职辞退规定 篇九

1,单店所有员工,无论是主动辞职还是被公司辞退,必须办理离职手续。

2,辞职,辞退程序如下:

(1)员工辞职须提前一月写出离职申请;主管经理将在一

月内招聘新人进行接替后方可办为离职人员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2)离职人员在工作满规定时间后,提前一个工作日告知

餐厅主管经理,经同意后方可开始退还物品。交接工作以及办理搬离宿舍的手续等。

(3)离职人员在店内人事主管处领取<<员工物品登记与离

职交接表>>,并认真填写。

(4)办理手续时相关责任人应在<<员工物品登记与离职交

接表>>相应烂签字注明,并为此承担责任。

(5)店经理最后应签署意见,并计发该员工的工资(注:

离职员工的工资发放在本店规定的每月工资发放日领取);并将离职人员名单报公司运营部备案;

(6)为确保本店日常经营秩序正常,在劳动节,国庆节,元旦节,春节等大型国家节假日前一月不接受员工辞职报告;

(7)完成上述手续后,凭<<员工物品登记与离职交接表>>

到总公司结算薪金(应将手续表交回公司存档),工资结算时间统一为下一月的15日。

注:值班经理(含值班经理)以上的职务人员离职与辞退须报知公司营运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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