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票知识点小结(精选2篇)
1.银行支票知识点小结 篇一
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现金、银行支票管理
根据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和结算制度的规定,企业应在银行开立帐户,以办理有关存款、取款和转帐结算,企业收支的各种款项,为了更好地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银行结算办法》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好现金、银行存款,以合理的运用资金,特制定本规定。
一、现金的管理
现金结算业务,数额零星,收付频繁,政策性很强,财金管理部必须严格遵守国际颁布的现金管理条例,指定专人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出纳和会计人员的职责分清,做到钱、帐分管,不得一人兼办。
(一)、严格现金的支付范围
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隐含转帐结算,根据规定只能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的工资、津贴;
2.个人的劳务报酬;
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转帐结算金额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7.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购置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不得使用现金。
(二)、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为了有计划地组织货币流通,保证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财金管理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向基本帐户开户银行审核该定库存现金限额。在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后,必须严格执行,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立即送存银行,不足可向银行提取,补足限额。
(三)、及时将营业收入的先进送存银行,不得坐支
公司营业收入的现金,应在当天全部送存银行,收入现金不论当日是否送存银行,均须与库存现金限额划分清楚,妥善保管,公司不得从本企业的现金收入中坐支。
(四)、建立和健全严格的先进收付手续制度
1、必须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
一切现金的收付,必须以主管领导批准的合法原始凭证为依据,财务人员在审核时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应当拒绝接受,拒绝执行,并向主管领导报告。对数字有差错或手续不完备的,应向有关人员说明,进行更改或退回补办手续。
2、必须坚持当面点清制度
一切现金的收付,必须坚持当面点清。既要点清大数字,也要点清细数,以防发生差错。
3、每笔现金收付后,必须立即加盖现金收付讫戳记,并随时记帐,为严密手续制度,避免重收、重付,每笔现金收付后,必须立即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有收付日期的“现金收讫”或“现金收讫”戳记。并要随时编制记帐凭证,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记入现金日记帐,以
便随时与库存现金核对。
4、应付工资等款项当月未发放完的可保留至下月继续发放。第二月仍未发放的,转入待领工资。不得长期将现款保留。
5、必须坚持日清日结,做到帐款相符。
每日业务终了,必须结出现金日记帐余额,与实存现金进行核对,做到日清日结,与总帐定期核对,保证帐帐、帐款相符。在核对现金中发现的长短款,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及时入帐。严禁长短款相抵,不准以不正当的手续补足短款;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保留帐外公款。
二、银行支票管理
(一)、支票由财金管理部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支票由公司出纳人员负责保管,银行预留印鉴由各财务负责人或企业法人和出纳人员分别掌管。
(二)、支票启用签发规定
支票自银行买入时,要登记本数的起止号数保管,防止丢失。使用时按顺序号数签发,签发时必须填写收款单位的名称、资金金额,签发日期和款项用途,由领用人办理登记手续,并规定使用限额在报帐期限(三天)到期时,出纳员应催促领用人报帐。
(三)、领用支票的规定
公司在经营业务过程中使用支票时,经办人应首先填写《领用支票登记表》,报请总经理批准,由财务处长审核,然后由出纳员按批准意见签发支票。一般不准开出空白支票,对必须领用的空白支票,必须写明日期及限额,经办人须写详细事由报总经理特批,并写明报帐期限,无特殊情况,空白支票不得延期,如发生支票遗失,经办人员应立即通知(在12小时内)财金管理部和有关领导,财务协助经办人办理有关手续。
如发生未按支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及主管领导责任,并从严处理。
三、本规定自2004年5月18日起执行。
四、本规定由财金管理部负责解释。
2.银行支票知识点小结 篇二
财驻苏监字[2005]71号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
为做好空头支票罚款收缴的有关工作,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2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协商,确定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作为空头支票罚款的代收机构。人民银行江苏辖内各分支机构应在当地选定一家农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作为代收空头支票罚款的经办金融机构。
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应于每年终了后的20个工作日内,汇总上一年全辖代收空头支票罚款实际缴入中央国库的总额,按0.5%的比例向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江苏专员办”)提出拨付代收手续费的申请,经江苏专员办审核后,开具收入退还书统一支付给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
三、今后凡错缴和多缴的罚款,以及经行政复议后不应处罚的罚款需要办理退付的,人民银行江苏辖内各分支机构应逐级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经其审核后报江苏专员办审查批准办理有关退付手续。
附件: 附件: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附件: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5]29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做好空头支票罚款收缴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空头支票罚款的代收机构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协商确定。代收机构应当是能够经办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代收机构应当将所收罚款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二、财政专员办向空头支票罚款代收机构拨付代收手续费。财政专员办于每年终了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上年金融机构代收空头支票罚款实际缴入中央国库总额的0.5%,开具收入退还书,就地从中央国库退付给代收机构。
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向举报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银行(以下简称“举报行”)按每案罚款的10%支付协助执行手续费,协助执行手续费每笔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于每年终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上年应支付的协助执行手续费核付给举报行。
四、金融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代收空头支票罚款而获得的代收手续费收入、协助执行手续费收入均纳入“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中核算。
五、中国人民银行向举报行支付的协助执行手续费在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支出-手续费支出”账户中列支。
六、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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