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力,展激情(精选4篇)
1.执行力,展激情 篇一
红绸舞激情
秧歌展特色
——临沂青年路小学“秧歌”体育特色学校验收圆满结束
2013年12月30日,兰山区教研室来永源主任携教体局及兰山小学领导莅临青年路小学对学校“秧歌”体育特色进行复验,全校3-6年级1200余名学生认真精彩的表演博得了各位领导的一致好评,验收活动圆满结束。
沂蒙大秧歌定型于建国初期,主要有跷秧歌和地秧歌两种,前者雏形于四千多年前先民祭祀、求雨、娱神等民间舞蹈,闻名全国的大鼓秧歌、胶东秧歌、海阳秧歌是山东民间舞蹈的主要代表,而临沂就是大鼓秧歌的发源地之一。1945年9月,临沂第一次解放,河东区东南汪村秧歌队参加了欢迎八路军入城欢迎仪式,受到各界好评。后者由八路军、新四军由陕西传入,二者相得益彰,形成临沂城乡最受欢迎的娱乐项目。学校在充分研究了学校体育教学现状的基础上,把秧歌和健身操两项本属教材进行整合和提升,研发了体育特色教材秧歌健身操,在参加的兰山区第六届全运会、中小学运动会等众多活动中都获得好评,全省体育教师高级培训班来校进行观摩,并得到他们的首肯,并因此于2012年获得了兰山区“秧歌体育特色学校”的光荣称号。本次验收活动是兰山区教体局、教研室组织的一年一度的特色学校复验,在场领导在观看了同学们动感、整齐、精彩、优美的表演后,被红绸舞动的活力、青春、健康所感染,对秧歌操的特色赞叹不已。表演结束后,与会领导又观摩了我校排球兴趣小组同学们的训练课,来永源主任也给出了很高的评价。
2.执行力,展激情 篇二
(一) 案情介绍
本案始于2009年4月, Atlantic Marine Construction公司 (以下简称A公司) 承包了在德克萨斯州建造“胡德堡儿童发展中心”的工程, A公司的业务范围遍及整个美国。为了完成这项工程, A公司与J-crew Management (以下简称J公司) 公司签订分包合同, 由J公司负责工程建造以及相关材料的购置。该分包合同包含了一条排他性法院选择条款, 约定一切与该分包合同相关的争议都必须在维吉尼亚州相关联邦法院诉讼。竣工后, J公司在德克萨斯州西区联邦法院就工程款支付问题起诉A公司。A公司以双方存在有效的排他性管辖协议为由请求驳回原告起诉或者将案件移送至协议选择的维吉尼亚州相关法院。
在本案中, 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主要围绕以下两方面:第一, 考虑应否同意A公司的移送请求时适用《美国法典》1406条a款 (以下略称1406条) 和《联邦民事诉讼法》第12条b款 (以下略称12条) 还是《美国法典》1404条a款 (以下略称1404条) ;第二, 举证责任归属于申请移送方还是反对移送方?[1]
(二) 法院裁决
1. 初审法院的裁决
德克萨斯州西区联邦法院否决了A公司移送案件的请求, 该院认为, 联邦法院系统内进行案件移送应排他性地适用1404条而非1406条, 兼顾所谓的“公利益”和“私利益”, [2]而这两方面的利益是否满足由A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因A公司无法证明所有利益都满足移送案件的必要性, 故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请求。
2. 第五巡回法院的裁决
一审后, A公司请求发出支持案件移送的训令, 第五巡回法院予以驳回, 并声明1404条才是唯一应该适用于执行当事人管辖协议的法条, 1406条与12条的适用以原审判地“不合适”或“错误”为前提, 而1404条的适用则并无此种要求, 即使原告选择起诉的审判地是合适的, 只要双方当事人间存在有效的排他的管辖协议, 也应该进行案件移送。同时法院认为, 判断审判地是否合适的标准应该是《美国法典》1391条b款, 该院肯定了地区法院选择1404条的决定, 但认为地区法院并未恰当地解释和适用1404条, 且错误地将举证责任加于A公司, 在考虑利益平衡标准时, 错误地忽略了当事人管辖协议的内容, 贸然地判定本案中“公利益”比“私利益”重要, 从而错误地驳回了当事人要求移送案件的请求。
3. 联邦大法院的裁决
联邦大法院发出调卷令, 并作出了终审判决。该院认为1404条确实是唯一适合适用于执行当事人法院选择条款的法律依据, 但是, 存在有效的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的前提下, 执行1404条不再像以前一样兼顾“公私利益”, 而且, 是否应该移送案件的举证责任应该在于违背管辖协议的J公司, 案件移送时, 原审判地的法律也不跟随移送, 此外, 该院还在裁决中对非方便法院原则和1404条的关系及适用作出了清晰的解读。[3]
二、联邦法院执行协议管辖的实践分歧
(一) 协议管辖执行问题的识别
根据Erie规则, 联邦法院受诉的案件, 实体问题适用受诉联邦法院所在州的法律, 程序问题则适用联邦法。因此, 如果将协议管辖的具体执行问题识别为实体问题, 则要根据州法或相关政策来判定如何执行协议管辖, 若识别为程序问题则相反。第二、五、九、十一巡回上诉法院遵循的是Stewart案中确立的“利益衡量原则”, 当“公利益”与“私利益”都满足执行协议管辖时才进行相应的案件移送。而第三和第八巡回法院则遵循的是联邦大法院在Bremen案中确立的“合理性标准”原则, 只要法院选择条款不是非常不合理就应该被认为是有效的并得到执行。其他巡回法院则认为州法与联邦法对该问题的适用没区别。[4]
(二) 1404条与1406条的适用分歧
第二、七、八、九、十一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应该适用1406条和12条驳回原告诉讼的方式执行法院选择条款, 因为当事人的法院选择条款会当然地使协议选择以外的审判地“错误”或“不合适”, 而1406条和12条适用的前提条件便是原审判地不合适。相反, 第三、五、六巡回上诉法院则认为审判地是否“错误”和“不合适”是由相关法条明文规定的, 当事人的法院选择条款不会当然地导致协议以外的审判地“不合适”, 故适用1404条更为合理。第一巡回法院则认为, 当一方当事人违反法院选择条款另行起诉时, 另一方当事人只是获得了一种有效的积极抗辩。[5]
三、Atlantic案对联邦法院执行协议管辖的影响
(一) 解决实践分歧
1. 对协议管辖的执行问题的识别
虽然联邦大法院在裁决中未对协议管辖的执行问题究竟属于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但已明确地表示, 对于联邦法院执行当事人的法院选择条款的机制问题应该适用联邦相关程序规则。管辖协议有效要件的判定和其他诸如买卖合同的缔结等问题由于会与州的公共政策紧密相联, 则由州法律或政策调整。当然, 联邦大法院的这一决定只对联邦法院有约束力, 如果协议管辖的执行问题涉及到联邦法院系统外的法院 (州法院或者外国法院) 则另当别论。
2.1404条与1406条的适用
联邦大法院认为, 由1391条可知, 只要审判地对当事人有一般管辖权或属人管辖权, 这个审判地就是合适的。J公司与A公司在德克萨斯州都有营业地, 德克萨斯州是有管辖权的。而1406条的适用必须以审判地“不合适”为前提, 所以应该适用1404条, 而且, 以后需要执行协议管辖时都应如此。联邦大法院认为1404条是“对传统的驳回方式的一种缓冲”和非方便法院原则的一种修改, 如果对协议管辖的执行问题涉及到联邦系统外法院 (州法院或者外国法院) , 则适用非方便法院原则, 但除了适用范围和结果有差异以外, 两者在适用时所要考量的利益平衡标准的思维逻辑是一样的, 这也重申了法院在Stewart案中的观点。
(二) 确立执行协议管辖的新规则
1. 利益衡量标准
适用1404条进行案件移送的传统做法是兼顾“公利益”和“私利益”, 联邦大法院认为在执行协议管辖时可不必如此。有效的排他性法院选择条款是当事人真实合意的反映, 如果要考量当事人的“私利益”, 这种“私利益”必定也是偏向支持协议选择的审判地的。即使协议选择的审判地对某一当事人而言确实不方便, 但当事人在约定法院选择条款时就已经预见并接受了这种不方便因素的存在, 所以, 在这种情形下便不用再次考量当事人的“私利益。
2. 举证责任的分配
联邦法院之间移送案件此前一直由申请移送方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 J公司向德克萨斯州西区法院起诉, A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请求移送案件, 故德克萨斯州西区法院让A公司举证。联邦大法院认为在协议管辖中应该由违反法院选择条款另行起诉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该当事人无法举出证据证明移送案件是不合适的, 法院选择条款就应该被执行。
3. 移送案件对法律适用的影响
联邦法院按照1404条移送案件时通常适用Van Dusen v.Barrack案中确立的规则:受移送法院适用原审法院 (移送者) 会适用的法律规则, 以此来避免因案件移送而导致的挑选法院问题。本案中, 德克萨斯州西区法院显然是遵循这一规则, 并将其列入了“公利益”的考虑范围之中。联邦大法院认为Barrack案规则在协议管辖的执行中并不适用, 一方当事人很可能会为了在法律适用上获利而违背法院选择协议, 去一个法律规则对其十分有利的州起诉, 从而出现挑选法院的情况。
四、Atlantic案的遗留问题
(一) Atlantic案对执行仲裁条款的影响
Atlantic案虽然解决了执行法院选择条款的部分问题, 却会导致仲裁领域某些新问题的产生。联邦大法院曾在Scherk v.Atlanticlberto-Culver Co.一案中指出, 仲裁条款其实也是法院选择条款的一种, 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在Atlantic案中提出, 12条和1406条可以用来执行仲裁协议, 但联邦大法院在裁决观点中却丝毫未提及仲裁协议。如果协议选择争端在州或外国法院解决并未当然地导致审判地不合适, 那么涉及到仲裁庭时是否也可以采取相同的分析思路?尽管非方便法院原则是法院自由裁量权充分发挥的表现, 但从过去几十年的司法实践来看, 地区法院似乎很难拒绝对仲裁协议的执行。那么, Atlantic案确立的新规则是否会对仲裁协议的执行产生影响呢, 如果有, 又会是如何影响, 联邦大法院目前对此并未提及。
(二) Atlantic案对复审标准的影响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注意到, Atlantic案虽然提出了很多具体执行法院选择条款的规则, 但并未明确指出上诉法院该用什么标准来复审是否执行法院选择条款的决定。已有的司法实践表明, 案件移送及非方便法院规则一般都是由法院根据自由裁量权自主决定, 而基于法院选择条款以审判地“不合适”为由进行驳回的却需要重新审查。然而, Atlantic案后复审标准会不会也有所改变呢, 也许这需要联邦法院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来为我们解答。
参考文献
[1]In re Atlantic Marine Constr.Co., 701 F.3d 736, 737–738 (5th Cir. (Tex.) Nov 19, 2012) .
[2]“公利益”指当地诉讼利益、法院适用法律的熟悉程度及负担、解决纠纷的成本等;“私利益”指当事人住所、诉讼便利及判决的执行等.
[3]Atlantic Marine Const.Co., Inc.v.U.S.Dist.Court for Western Dist.of Texas, 134 S.Ct.568, 187 L.Ed.2d 487, 82 USLW 4021 (U.S.Dec 03, 2013) .
[4]Kelly Amanda Blair, A Judicial Solution to the Forum-Selection Clause Enforcement Circuit Split:Giving Erie a Second Chance, 46.Ga.L.Rev.810-811 (2011-2012) .
3.执行力,展激情 篇三
明基W8000投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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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歌:Wharfedale(英国乐富豪)订制影院音箱新品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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蜗牛 Snail Audio U2 Plus音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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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尼:VPL-VW5000ES投影机全新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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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增强工作执行力 推动企业新发展 篇四
来源:《国家电网报》 日期:2010/9/13
执行力是任何一项工作开展、深化乃至走向卓越的关键,是将各项管理决策和目标转化为结果的落实过程。今年以来,国家电网公司三令五申强调加强执行力建设,并将其作为推进“两个转变”和实施人财物集约化管理的工作核心,为我们正确应对各种困难和挑战、推动各项工作取得新突破,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四川成都电业局作为省会城市的特大型供电企业,始终坚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把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各项战略部署作为工作主线,通过狠抓执行理念、执行方式和执行文化建设,全面强化各级各类人员的工作执行力,切实促进工作落实。
执行态度要坚决
理念决定态度,态度决定行动。我们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执行就是能力,落实就是水平”的号召,全面整改主多分开、员工持股、业扩报装“三指定”等影响企业改革发展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收入分配、集体企业管理等工作。
首先,着力强化执行理念,通过加强学习和培训,全面提高干部员工的大局意识、服从意识和责任意识,在思想和行动上,时刻保持与国家电网公司的工作思路和战略决策的高度一致,牢固树立全局一盘棋的思想,强化制度落实和作风建设,形成自上而下、环环相扣的责任体系。其次,大力强化工作执行的统一性、整体性和纪律性,积极倡导和深化上下一心、凝心聚力的团队意志,坚决杜绝各自为阵、不顾大局、消极推诿的现象,发现问题绝不推着走,碰到困难绝不绕着走,特别是对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国家电网公司和四川省电力公司三令五申要求整改的突出问题,一定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不打折扣、不搞变通,在执行理念上不能有丝毫动摇和麻痹,在执行态度上不能有任何含糊和懈怠。
执行方式要创新
执行力建设的关键在于抓落实、抓实效,我们针对国家电网公司的工作部署和实际情况,不断优化执行方式和执行手段,在执行过程中始终突出一个“实”字。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实施人财物集约化管理的要求,我们将3月确定为“无会月”,由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分赴各基层单位调研考察,认真收集和深入研究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全面落实执行责任。
一是依靠技术创新,不断提升综合管控水平。以成都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为契机,全面启动实施调控一体化系统、配电自动化系统、电缆网监控系统、光纤网络监管系统、综合数据网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电力电量远程集抄系统“七大技术支持系统”建设。目前,这七大系统正有序推进,年底前将实现全局所有变电站、供电所、营业站点光纤通信网络全覆盖,争取在2至3年内,促进全局配网自动化管理和电缆网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是全面推进营销管理模式的变革与创新。建设全局统一的营销信息化平台,逐步归集各单位的业扩报装、电费管理、表计检定等核心业务;全面实施大客户集中统一管理,由营销“三中心”统一对全部172家大客户提供专业化、一体化的用电服务;对所有公变和50千伏安及以上专变台区、线损关口计量,全部实施电量集抄和远抄功能,确保预付电费比例达到70%,两年内城市居民及以上客户全部实现集抄远抄和预付电费。
三是大力推进人力资源集约化管理。完成了本部机构改革和员工组聘上岗工作,将20个职能部室精简到14个,本部用工由220人压降至154人,降幅达34%;有效剥离农电营销业务,将农电营销业务交由局营销统一管理,积极稳妥推进农村供电所撤并整合;按照“大班组”模式,在生产车间全面实施组织结构调整,实施专业化、扁平化管理,人员节约率达到35%以上;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率先成立了调控中心,实现对电力调度、变电监控、配网调度及监控、电力通信、自动化、信息运维的一体化管理,并实现了220千伏架空线路设备巡视、维护、检修为一体的集中运检管理。
执行力度要到位
有了坚定的执行理念和执行手段,必须以超强的执行力度作为保证和支撑。
一是抓安全生产要有大力度。坚持以深入开展“三个不发生”活动为主线,全面促进安全管理不断向纵深拓展,深入推进“大生产”“大运行”体系建设,对电网安全和供电可靠性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系统的优化。
二是抓电网建设要有大视野。以成都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为契机,积极开展坚强智能电网规划编制,全面提速电网基础建设。加大与政府战略合作力度,促成四川省电力公司与成都市政府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成都市已将电动汽车充电站建设纳入2010年“十大民生工程”,目前已建成投运四川省首个电动汽车充(换)电示范站。
三是抓“三个建设”要有大气魄。深入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坚持每月一次的党委中心组学习,认真开展“四强”党组织和“四优”共产党员创建活动,积极探索党建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切实发挥党组织在企业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引领带头作用。加强干部培训和班组建设,不断提高各级党组织、各个管理层面及全体干部员工的执行能力。尤其是在企业文化建设中,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四统一”的要求,坚持把执行文化建设作为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