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文件管理制度(精选8篇)
1.政府机关文件管理制度 篇一
关于党内文件运行管理情况的自查报告
根据XXXX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和XX市委办公室通知要求,我局对本部门2017年1月以来党内文件运行管理情况进行了认真回顾、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内文件运行管理有关情况:
(一)认真做好党内文件的管理工作
我局严格把好党内文件签收关、登记关、送阅关、保存关、借阅关和清退关,建立健全无缝衔接、安全高效的文件管理体系,做到运行有序,管理规范。
1.把好文件签收关。坚持定期取文制度,我局每个工作日下午安排机要通讯员到市政府交换站领取中央、省委文件和市委、市委办公室涉密文件和普通文件。取文做到了“三清查一签字”:清查密级,清查类别,清查登记文件和实有文件的份数、文号、标题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签字领取文件。
2.把好文件登记关。领取文件后,第一时间送达本单位办公室,进行登记处理。涉密文件与普通文件分开登记,逐件编号登记,明确收文的日期、份数、标题、密级、字号、发文机关、分发日期等要素,涉密文件信息不上网,做到细之又细,把好文件管理的“源头”。
3.把好文件送阅关。已建立送阅登记制度,党内文件管理员在送阅中,控制文件运行,密切关注、准确掌握文件的去向,做好文件送阅登记,避免文件误传、延误和遗失等问题。涉密件送阅使用专用文件夹,专人呈送,严格按照规定的阅文范围送阅,实行随办随退,减少密级文件的“离线”时间,坚决杜绝失泄密事件发生。
4.把好文件保存关。阅办完的文件要按照文件签收清单逐份清点,统一存放在专用铁质档案柜,涉密文件与非涉密文件分开存放。党内文件原则上不得复印,确需复印的严格按程序审批,复印件使用后及时收回并销毁。
5.把好文件清退关。严格执行党内文件清退制度,按照市委办公室文件清退有关通知要求按时清退,认真填报《文件销毁登记表》。
(二)及时传达学习贯彻文件
按照甘办字[2018]8号文件精神,我局召开党组会议、党组中心组学习会议、局务会议及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及时传达学习党内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
在学习各种《通报》过程中引起高度重视,引以为戒、举一反
三、规范管理,从讲政治的高度,不断深化对新形势下加强党内文件运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我局主要负责同志经常过问、检查、督促此项工作。各科室及下属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不断提高党内文件运行管理水平和安全保密意识,确保党内文件妥善保存、安全运行,不遗失、不泄密。
二、存在的问题:
1、党内文件运行管理中有些程序还不够规范,还须进一步改进、提高有关程序的规范操作。
2、党内文件整理、归档不够完备,运行管理过程还须进一步规范。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加强学习,深刻领会党内文件运行管理工作实质,做到入心入脑,准确把握要求、切实掌握具体规定,认真贯彻执行文件运行管理工作要求,严格按照运行管理规定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基本方法规范操作,做到学以致用,以条例为准绳,进一步促进党内文件运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2、细化工作,认真做好党内文件的汇总、整理、归档工作,加强薄弱环节,确保文件资料完备。
经自查,规范党内文件运行管理的要求等在我局得到了较好的落实,并取得明显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许多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此次自查和市上调研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对党内文件运行管理的学习,严格按有关文件要求,规范操作程序,修正我们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不断推进我局文件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为促进XX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可靠保证。
2.政府机关文件管理制度 篇二
近年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在政府机构中再次掀起热潮,根据国家认可委发布的数据,截至2013年6月,我国各认证机构颁发的、经国家认可委认可的、现行有效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895张(1)。由于政府机构肩负国家赋予的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管理职能,其管理体系文件与其他组织相比有其特殊性。探索创建适合政府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文件系统,对政府机构管理体系运行的效果有重要意义。
一、政府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特点分析
K.T.Thomas指出:“由于一个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不仅要符合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还要满足所属行业的行规,因此其管理体系就具有自己的特色并显得与众不同。”(2)与其他组织相比,政府机构的突出特点就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而政府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上级的要求开展。政府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政府机构行政管理的管理体系,要实现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必须全面识别、有效运用、彻底贯彻与具有的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
体系文件是控制工作质量的有力工具,是规范化管理必不可少的(3)。根据管理体系的一般要求,一个组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必须建立和保持规定的管理体系文件,如质量手册、必须的程序文件、以及为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过程有效策划、运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和记录等,以实现“过程更加规范、可追溯性不断增强、管理更加有效、体系持续改进”(4)。
通常情况下,一个政府机构所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涉及下列文件:(1)法律;(2)法规;(3)规章;(4)国家强制性标准;(5)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6)上级发布的管理文件;(7)质量手册;(8)分质量手册(必要时);(9)程序文件;(10)作业指导书;(10)工作策划类文件;(11)记录格式。
可以大体将上述文件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政府机构工作中必须贯彻、同时也是工作质量评价尺度的文件,如上文中的(1)~(6);第二类为更好贯彻第一类文件所编制或引用的文件,包括上文中的(7)~(1l)。这里不妨给出两个定义:
工作依据文件:特定行政管理或相关工作应贯彻的并反复适用的文件,是该项工作开展的依据和评价工作质量的尺度。
工作管理文件:为特定行政管理或相关过程所编制或引用的文件,是对该工作进行管理的直接规范。
根据这两个定义,可以把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强制性标准、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上级发布的管理文件等归纳为工作依据文件,而质量手册、分质量手册(必要时)、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工作策划类文件、记录格式是工作管理文件。政府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识别、确定工作依据文件并将其转化为工作管理文件。
二、政府机构工作依据文件的识别和确定
政府机构的主要工作是行使其职权范围内的行政管理职能,通常,其行政管理的输出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货物进行质量检验,对进出境人员和动植物实施检疫,对一定范围内外经贸活动实施行政许可,对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法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等。在政府机构内部,一项行政管理职能通常由政府机构内部部门完成。多伦多大学Fiorella Foscarini教授认为“抽象的职能通过实际部门具体化”(5)。履行这些职能要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过程实现。为履行主要职能,通常,政府机构还要开展辅助工作,如人事管理、公文处理、后勤保障等,而这些工作也需要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过程实现。根据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政府机构的内部部门应根据职责和分工识别和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每一个过程及其在整个组织中的应用。识别和确定过程应统筹考虑所有工作,所确定的过程应全面、准确。
过程确定以后,下一步的工作就是识别工作依据文件。工作依据文件应针对过程识别和确定,也就是说,对于一项具体的工作管理文件,要明确此文件对哪项工作过程起作用。对于有些工作依据文件,如法律法规,可能适用于许多过程。但大部分工作依据文件仅适用于特定过程。例如:《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4号)仅适用于进出口食品质量检验过程。
对于初次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政府机构,工作依据文件识别工作可能是一项艰巨的工作。对于一项工作过程,国家、上级机构、本机构、其他相关政府机构可能发放过许多工作依据文件。首先应将所有文件全面收集;其次要逐一确认适用性,即,确定其是否适用于本过程;然后要逐一确定其有效性,即,确定其是否仍然有效。
针对所确定的每一项过程分别完成工作依据文件识别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工作依据文件识别工作才宣告完成。
三、政府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工作管理文件的制定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就是要求组织以文件的形式落实其管理程序,以保证组织的各项质量活动都能按照法定或组织的要求进行计划、组织、活动、审核、检查和完善。”(6)这些落实管理程序的文件就是工作管理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
工作管理文件的制定是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Ranjan Sinha Thakur和Pijush Kanti Jana的研究发现:文件质量是制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4个主要因素之一(7)。从某种意义上说,文件质量决定着质量管理体系的质量。英国组织管理学专家Steve Jones认为文件制定的总体原则是:“文件应使组织向顺畅工作信息流、优化工作过程、改善工作安排、提高组织效率方向转变。”(8)
质量手册是综合所有过程形成的全局性宏观文件,程序文件是综合一部分类似或相互关联的过程形成的局部性宏观管理文件。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的编制有许多人作了深入研究,研究成果也非常丰富(3)(4)(5)(6)(7)(8)(9)(10)(11)(12)(13),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赘述。由于作业指导类文件直接规范具体过程的操作,对过程管理的作用极大,这里重点探讨作业指导类文件的制定。
对于特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过程,一般说来涉及多个工作依据文件对该过程进行约束,例如“出口商品质量许可管理”过程的管理需贯彻执行《商检法》、《行政许可法》、《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十余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为该过程编制作业指导书时,应全面考虑并贯彻所识别的所有工作依据文件,将这些工作依据文件的要求全部转化,体现到作业指导书中。作业指导文件还应考虑本机构的业务特点、服务特点和管理手段(14),对过程设定适宜的控制流程。所编制的作业指导书应成为对该过程进行管理的唯一直接文件。按照系统管理的原则,一个过程不应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直接管理文件。除此之外,政府机构应考虑通过过程管理文件的建立提高政府效能,创建目前国际政府管理界大力倡导的“高灵活性、高效能、快速反应”的M型政府(15)(16)(17)(18)。
编制作业指导文件应坚持两个原则:符合性原则和有效性与效率统一原则。
对于所识别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所编制的作业文件中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不能增加、减少或变更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所设定的控制原则和控制要求必须工作依据文件中找到依据;反过来,工作依据文件中的所有要求都在所编制的作业指导文件中得到贯彻。这就是符合性原则。
作业指导性文件编制的另一个原则是有效性和效率统一的原则。有效性指完成策划的活动并得到策划结果的程度,简单说就是工作质量。效率关注得到的结果与所使用的资源之间的关系,例如完成工作所投入的人力资源、时间或其他资源。有效性和效率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对立统一。斯蒂芬·罗宾斯(Stephen P.Robbins)指出:如果忽视效率,可能更容易实现有效性,然而,这很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其他问题(19)。对于政府机构,工作的有效性和效率都非常重要,由于过分强调有效性会影响效率,而过分追求效率必然导致有效性降低,所以,对于一项工作而言,分析有效性和效率的统一,寻求最佳平衡点,就非常重要。要统筹考虑工作依据文件的所有要求以及资源总体配置的实际状况,在满足要求和资源允许的前提下追求效率最大化。对于确定的控制方式在作业指导文件中予以规定。
在制定作业指导性文件时,还应考虑可执行性问题。政府机构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是是管理制度的变迁与创新。莫勇波教授指出:“促进制度的变迁与制度创新,目的在于发挥制度对于促进政府执行力的功能。”(20)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目的之一是提高政府执行力,作业指导性文件具备可执行性是提高执行力的前提。
四、政府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公文管理
(一)政府机构公文概述
公文是政府机构实施领导、履行职责、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公文是政府机构进行内外部沟通最重要和最常用的工具,用来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我国政府机构的管理模式(21)决定了公文在政府机构管理活动中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
政府机构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后,按照采用体系标准要求和内部管理的实际需要建立了大量的工作管理文件。这些工作管理文件中的大部分没有以公文的形式发布,这就造成公文和非公文形式的工作管理文件在一个质量管理体系中共存的现象。
公文和非公文形式的工作管理文件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都起到重要作用,但两者发挥作用的机理不同,如果两者关系处理不当,将对质量管理管理体系运行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已经为一项特定工作编制了作业指导书,为调整该项工作的控制方式又发布了公文,则导致两项文件管理同一项工作。如果两项文件规定一致,将造成管理文件重复,如果两项文件规定不一致,则导致管理混乱,造成管理体系文件上的“两张皮”。Valentina Biasini的研究结果表明:“组织内员工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担心是:额外的文件工作、文件繁琐导致的低效率和文件规定不明确。为解决这些问题,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尽可能地准确、灵活、透明、体现全员参与和持续改进内容,并且不应过分强调细节问题。”(22)
(二)政府机构公文在质量管理体系中的作用
1. 公文是建立工作管理文件的依据。
政府机构主要工作是开展职权范围内的行政管理,而行政管理的性质决定了开展工作必须有明确的工作依据,许多工作依据就是各级机关发布的公文。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过程中,对特定过程建立工作管理文件,包括公文在内的工作依据文件就成为建立工作管理文件的依据。
2. 公文直接构成体系文件。
针对某项特定工作过程,如果存在一项公文,此公文发布前考虑了此项工作的所有工作依据文件要求并将这些要求在文件中全面贯彻,其要求明确,流程清晰,指导性强,在这种情况下,不必为该过程另外编制作业指导文件,可以将该公文进行引用,使其直接成为工作管理文件。
3. 公文是贯彻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结果。
在某些情况下,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对某项工作进行管理,需制定工作方案,这种方案可能以公文的方式下发。例如:某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定的《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规定:“省局食品处根据辖区内企业源头控制和自检自控体系、总局国内外风险预警等情况和总局出口动植物源性食品风险监控计划,依据风险分析原理,在每年年底组织系统内专家制定下一年度的全省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并动态调整。”食品处制定的监控计划可能以公文的形式下发各分支机构。
(三)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对上级公文贯彻
政府机构在工作中经常接到上级机构下发的公文。质量管理体系应建立适宜的过程,对上级的公文进行处理:
1. 对于阶段性的工作要求,应按产品实现策划的要求进行策划,形成本组织的工作方案后以公文形式下发落实。
2. 对于长期性的工作要求且本局综合管理体系文件中无相应要求的文件,应编制新的作业文件予以贯彻。
3. 对于长期性的工作要求且本组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已有相应的文件,应对现有文件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更改以满足新的要求。
(四)本组织质量管理体系中公文的使用
为贯彻系统管理思想,减少重复管理,杜绝文件上的“两张皮”,政府机构应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的公文进行适当控制,同时应注意与原有管理方式的协调统一。刘黎指出:“体系诞生的行政环境决定了质量体系只能在行政机关原有制度的框架下、创造性地发掘自己的生存空间,任何试图与原有的工作制度相抵触的做法,都会招致普遍的抵制。”(23)下面的控制方式是推荐的尝试。
1. 长期有效的管理性文件使用工作管理文件格式。
体系运行过程中需要制定新的长期有效的管理性文件时,建议制定作业指导书。与公文相比作业指导书有明显的优点:作业指导书直接成为工作管理文件,而公文必须经引用才能成为工作管理文件;作业指导书的修订可以直接在原文件上进行,而公文的修订必须制定新的公文;作业指导书的格式决定了其被引用更为方便,等等。
2. 管理体系中原有的公文在修订时以作业指导书替代。
综合管理体系中的一部分作业指导书直接由原有公文构成,在体系运行过程中这些文件可能需要修订。修订时,建议制定作业指导书以替代原有公文,而不是发布新的公文。
3. 具有时限性工作方案以公文形式下发。
这类文件本身就是体系运行的结果,在工作时限之内,这些文件对工作具有指导性,工作完成后,这些文件对工作具有证实性,具有记录的性质。
4. 对管理对象有规范作用的文件以公文方式下发。
由于工作管理文件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系统内部,所以对系统之外有规范作用的文件必须以公文方式发布。这类文件发布后,通常还应对其按工作依据文件进行管理,修订相应的工作管理文件,将其要求纳入工作管理文件中。
五、政府机构质量计划文件的管理
质量策划是质量管理的一部分,致力于制定质量目标,并规定必要的运行过程和有关资源以实现质量目标。“组织必须策划适宜的方式满足其顾客的要求”(24)。
质量策划是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的基础性、常规性和普遍性工作,是PDCA循环的第一步,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般说来,无论对于复杂的工作(如项目、专项活动)还是简单的工作(如具体行政行为、常规工作过程)都要进行事先的策划。对特定的项目、产品、过程或合同,规定由谁及何时应使用哪些程序和相关资源的文件就是质量计划,质量计划是质量策划的结果,编制质量计划是质量策划的一部分。
质量计划是为特定工作编制的计划,是对该项工作的开展进行管理的最直接的文件。通常,质量计划引用工作管理文件(如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或作业指导书等)。一个组织为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编制了工作管理文件,这些文件(无论是程序文件还是作业指导书)并没有与实际工作“挂钩”,处于“备用”状态。只有通过质量计划的引用,工作管理文件才被“激活”,对具体工作起到管理作用。
质量计划是对具体工作进行管理最直接的文件,应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工作的目标和要求;(2)工作开展涉及的事项、所需遵循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过程步骤、所需的资源、对相关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的引用;(3)工作过程各阶段所需进行的检查、评价,以及检查、评价所依据的准则;(4)为工作满足要求提供证据所需的记录。
六、政府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管理的一般模式(结语)
综合以上分析,政府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结构及创建过程包括:(1)针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每项过程识别工作依据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2)根据所识别的工作依据文件为每项过程制定工作管理文件,包括作业指导书、各类工作规范等。(3)综合各项过程的工作管理文件,形成程序文件和质量手册,并结合程序文件和质量手册的要求对各过程的工作管理文件进行改进;(4)对具体工作进行策划,形成质量计划文件。质量计划文件“激活”工作管理文件,对具体工作实施管理。(5)在内部管理工作中对公文的使用加以适当限制,以防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上的“两张皮”。
3.政府机关文件管理制度 篇三
关键词:集体智慧政府社交媒体社交媒体文件档案化管理
Abstract: On the basis of review of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government social media file archiving, this paper analysis the concept of government social media files and collective intelligence, put forward the integration of collective intelligence and govern? ment social media files archival management. On this basis, discusses the implementing subject, pro? cess and strategy of government social media file ar? chival management. In order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long-term management of government social media files.
Keywords: Collective intelligence; Government social media;Social media file; Archival management
“互联网+”时代政府社交媒体发挥的作用日益凸显,特别是随着政务微博、官方微信的应用,政府社交媒体逐渐成为公开政务信息的新渠道。目前,公众的参政意识逐渐增强,政府社交媒体的信息资源总量不断增加,加上政府社交媒体本质上具有档案属性,其管理同样涉及信息的采集、识别、归档等过程。[1]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对政府社交媒体文件进行科学的档案化管理,提高政府社交媒体信息资源的效用,发挥集体智慧的作用尤为重要。
一、基于集体智慧的政府社交媒体文件档案化管理的提出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
社交媒体信息存档研究源于近年来社交媒体的迅速发展与广泛应用,2010年以来,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的政府部门、档案管理机构纷纷开展了不同层次、不同目的、不同形式的政务社交媒体文件归档实践项目,其中一些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实施流程和管理规范。如英国国家档案馆负责的英国政府网络存档项目[2]在欧洲网络记忆基金的支持下,开发了能够确保社交媒体文件产生背景、结构与内容原始性的信息采集工具,按照《英国国家档案法》的相关规定,与Twitter、You? Tube等机构合作,对英国中央政府各部门官方Twitter和YouTube公众号上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和政治热点事件等政府社交媒体文件进行档案化管理。目前,该项目归档保存的Twitter文件已达65000多份,You? Tube文件数量超过7000个,文件类型涵盖文本、图片、音视频等。此外,美国北卡罗来纳州政府社交媒体档案馆项目[3]通过人工选择的方式识别需要归档的州政府部门所使用的Blogs、Wikis、Twitter、Facebook等主流社交媒体账户,参照项目所制定的“页面宏观评估计分表”,对待采集的政府社交媒体文件进行评价和精确计分,根据得分情况来确定采集的页面范围和采集频率。并依托第三方信息服务机构——Archive Social所提供的社交媒体信息捕获和归档服务构建北卡罗来纳州政府社交媒体文件数字档案馆。
与国外相比,我国在社交媒体信息归档保存方面的研究尚处于萌芽阶段。在理论上,如王焕[4]通过系统分析和梳理国外政务社交媒体文件归档工作的流程与管理模式,为我国档案管理机构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政务社交媒体文件归档办法。黄霄羽等[5]探讨了社交媒体文件权属问题,提出社交媒体文件应采用合作共管的归档管理模式。赵跃[6]对政务新媒体文件归档的动因、主体、内容、策略进行了思考,并指出了当前我国政务新媒体文件归档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策略。在实践领域,国内相关的实践应用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系统应用实践发展尚不成熟。
(二)概念辨析
1.集体智慧。集体智慧即将大量松散的个人、组织或机构集合在一起,通过集体成员间的互动协作所产生的高于个体所拥有的能够进行理性思考、制定决策、执行任务、解决复杂问题的团体性智慧或能力。在信息资源管理与服务领域,集体智慧已广泛应用于社会网络服务、众包服务、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等多个方面,维基百科、Yahoo!、Answers等都是典型的成功案例。[7]
2.政府社交媒体文件。政府社交媒体文件可定义为国家政府机构在履行行政活动或处理事务过程中,使用社交媒体制作或接收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信息,这些信息符合文件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的基本特点,具有凭证、参考、情报等主要的档案价值属性。[8]目前,政府社交媒体信息的文件属性已经得到很多国家的认可,如加拿大国家档案馆认为政府社交媒体信息是政府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通过政策法规进行规范,使其与政府电子文件和政府网站信息等数字资源一样成为当前档案部门长期归档保存的重要对象。需要指出的是,与政府办公系统中生成的电子文件和政府网站信息不同,社交媒体文件一般是借助第三方社交媒体平台形成的,政府发布的社交媒体文件保存在社交媒体平台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器上,这就决定了政府社交媒体文件对第三方平台的依赖性。因此,与电子文件和政府网站信息的归档保存相比,政府社交媒体文件的归档工作流程和管理模式还应充分考虑到第三方因素。
(三)集体智慧与政府社交媒体文件归档的融合
政府社交媒体文件归档不仅涉及第三方运营机构的问题,还要面临大量社会公众参与的网络社区中信息交互与公众反馈信息的整理,加上这些信息动态增长、分享与转载导致其更新频繁,且重复、无序内容较多,很难准确识别和捕获,致使政府社交媒体文件归档工作面临巨大的挑战。因此,对政府社交媒体文件的归档不能仅靠某个机构,需要多机构的共同参与,而且有必要吸纳公众加入,发挥集体智慧的优势,协同高效开展政府社交媒体文件归档工作。其中,集体智慧与政府社交媒体文件归档的融合具体表现为:一是采用公众参与的社交媒体信息采集策略,基于公众、团体的智慧来选择有保存价值的信息,最终建立能够反映集体记忆、社会感知的政府社交媒体文件数字档案馆;二是建立分布式合作存档机制,政府社交媒体归档应由文件的形成机构、社交媒体平台运营商、记忆机构共同参与,在各司其职和运用自身特有资源下协同解决政府社交媒体文件归档面临的各种难题。
综上,我们应借鉴国外实践经验,发挥多个主体协同管理的优势,同时借助政务社交媒体广泛群众基础,征集、内化网络用户的意见和建议,实现集体智慧视角下政府社交媒体文件档案化管理模式的创新,为国内政府社交媒体文件存档工作面临的挑战提供新的解决思路。
二、基于集体智慧的政府社交媒体文件档案化管理的分析
(一)政府社交媒体文件档案化管理的实施主体
如上所述,政府社交媒体文件的归档涉及新媒体运营商、政府机构和档案部门三个实施主体,三者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这些机构通过分工协作,共同承担政府社交媒体文件的档案化管理工作,从而通过分担责任、降低风险,使效益最大化。
1.新媒体运营商。政府社交媒体文件属于电子文件的范畴,同样具有完整的产生背景、内容、结构等信息,这些信息同元数据一同捕获,成为识别文件真实性与可靠性的重要标识。[9]元数据管理作为社交媒体文件管理的核心,为了实现政府社交媒体文件完整捕获归档与真实保存利用,需要对文件著录的元数据标准提出特殊要求,由于社交媒体文件存储在新媒体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器上,因此,需要具备技术优势的新媒体运营商提供相应的技术解决方案,满足政府社交媒体文件归档保存的管理需求。
2.政府机构。政府机构作为社交媒体文件的直接形成机构,拥有对文件的管理与处置权,能够在文件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对其进行管理与控制。同时由于政府机构更了解文件形成的背景信息与内容结构,因此,在文件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等价值鉴定与识别上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此外,作为政府社交媒体文件档案化管理的领导和监督主体,负责社交媒体文件管理意见与政策的制定,指导并监督档案部门和其他合作机构对政府社交媒体文件的管理。
3.档案部门。档案部门是政府社交媒体文件档案化管理实施的责任主体,一方面,档案部门作为专门的文化记忆机构,在政府社交媒体文件采集内容涉及范围确定、归档工具与技术选择、保存标准体系和流程规范制定、管理平台构建、归档信息服务利用等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通过形成包括方案、标准、规范、程序、技术等诸多要素在内的管理框架体系,可为政府社交媒体文件归档提供必要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档案部门借助其完善的专业人员配备和资金支持,参照其在文件归档方面成熟的业务流程,可以实现政府社交媒体文件在捕获、处理、存储、利用等环节的标准化操作。
(二)政府社交媒体文件档案化管理的实施流程
政府社交媒体文件作为一种有特定内容、结构、背景信息的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属于电子文件范畴,因此,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一些理念和方法可以应用到政府社交媒体文件的档案化管理中。根据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同样可以把政府社交媒体文件的生成、发布、捕获、归档视为完整的生命周期,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沿着文件归档管理工作采集、管理、保存的思路对其全程管控,保证政府社交媒体文件从采集到长期保存管理上的连续性和规范性。考虑到开放档案信息系统(OAIS)模型已经成为国际上公认的实现数字资源长期保存与获取的标准,政府社交媒体文件归档的整个流程也可以参考OAIS模型作为其实施档案化管理的逻辑架构,如图2所示。
1.政府社交媒体文件的采集。与常规电子文件不同,政府社交媒体文件依赖于第三方平台具有的深层次的复杂结构,其海量性、复杂性、技术性强等特点导致政府社交媒体文件的采集面临诸多问题,如对动态持续生长信息的实时采集,以及对丰富的社交媒体情境信息的有效获取等。因此,结合政府社交媒体文件的特点,在借鉴电子文件获取相关方法的基础上,还应与社交媒体平台运营商合作,寻求捕获社交媒体文件的有效技术解决方案,包括资源选择标准、网络爬虫工具配置、数据交换格式、元数据编码及转换标准等。以英国国家档案馆对Twitter的捕获为例,该馆在实施信息采集时遵循Twitter提供的REST API标准、数据获取API服务标准等,对收割Twitter信息的网络爬虫工具进行了规范配置,获取以JSON、XML等标准格式数据集形式呈现的包含Twitter信息原始数据及其元数据的档案信息包(AIP)。[10]
2.政府社交媒体文件的管理。利用网络爬虫工具捕获的文件多是杂乱无序的,还应通过编目著录与鉴定整理等管理操作使无序信息有序化。比如,欧盟FP7支持的ARCOMEM项目通过构建通用的元数据模型对采集的文件内容、结构、管理过程、形成背景等信息进行统一的资源描述,并将描述的信息以标准的WARC网页档案文件格式保存,实现对采集的社交媒体文件的编目著录。[11]此外,可以借鉴电子文件鉴定理念,将政府社交媒体文件的鉴定整理划分为文件识断与文件可用性判断两个部分。其中,文件识别用于判断文件档案信息包中的元数据、长期保存方式等要素是否齐全。文件可用性判断即对已捕获文件背景信息、内容、结构等特征的可用性检查,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3.政府社交媒体文件的归档保存。社交媒体文件的归档保存主要涉及存档方式与存储架构的选择。目前对社交媒体文件进行存档的方式较多,包括直接存档、网络链接存档、内容寻址存档等。[12]社交媒体文件具有数据量大和存取频繁的特点,解决社交媒体文件在海量存储与高效存取方面存在的冲突,可以借鉴澳大利亚Pando? ra项目采用的社交媒体文件存档方式,将文件归档分为三个部分,即提供访问的存档、长期保存文件的存档以及持续工作所需的存档,通过多个机构共建共享的方式进行分布式存档,提升社交媒体文件归档效率。在存储架构选择方面,社交媒体文件归档作为一项持续性活动,保存文件数量的动态增长对存储管理提出了挑战,云存储作为动态易扩展、安全可靠、易于管理、成本低廉的数据存储方式可为海量政府社交媒体文件的长期保存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三)政府社交媒体文件档案化管理的实施策略
1.采用基于群众智慧的归档信息采集策略。集体智慧视角下的政府社交媒体文件档案化管理所采用的信息采集策略应强调“全民参与、共享记忆”。因此,可借鉴美国国家档案与文件署官方网站开展的“公民档案员”项目,[13]提倡国家档案馆等有影响力的文化记忆机构积极建立公众号,鼓励公众参与政府社交媒体文件的采集工作,按照“明确政府社交媒体信息采集主题→利用社交平台宣传→社交媒体用户自发参与相关主题信息资源的征集与内容评价→负责机构有选择地优先采集重要信息→建立反映集体记忆、社会感知的政府社交媒体文件数字档案馆”的流程,利用群众的智慧决定采集哪些有保存价值的政府社交媒体文件,从而将政府网络信息资源采集与保存转变为基于社会意识和社会驱动的存储模式。[14]
2.开发智能化社交媒体信息存档技术。当前国内在社交媒体信息捕获方面,大多采用截图、手动打印等传统方法,而现有的针对浅层网的网页自动采集方法并不能有效解决这类信息的采集问题。因此,由档案部门与社交媒体平台运营商合作研发智能化的方法和工具来实现社交媒体信息的存档,是我国开展政府社交媒体文件档案化管理工作需要突破的重要问题。国外研发的ARCOMEM Crawler、Archive Social等智能化社交媒体信息存档工具所实现的技术创新与突破可为国内社交媒体信息存档技术的研发提供参考。国内在开发智能化的社交媒体信息存档技术的过程中,可考虑以国外成功的实践案例为“蓝本”,结合实际需求,对现有的网络信息存档技术和方法进行优化,实现面向我国主流社交媒体信息存档的智能化工具,通过技术创新,来减轻政府社交媒体文件存档的工作量,降低信息保存成本,提高信息归档质量。
3.建立分布式合作保存机制。政府社交媒体文件归档是一项持续而复杂的工程,需要发挥集体智慧的作用来共同解决。结合国情,国内可建立由政府机构为主导、档案部门为责任主体、社交媒体运营商参与,吸纳那些对政府社交媒体文件归档保存的重要性有足够认识、有意向参与这项公益事业的公众和社会组织所组成的分布式合作保存机制。其中,政府机构应发挥引导作用,获得政策法规方面的支持,鼓励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政府社交媒体文件管理工作,利用群众智慧来提高文件档案管理的质量。具备技术优势的社交媒体平台运营商需要在技术上改革创新提高社交媒体信息采集的效率与质量,为政府社交媒体文件的归档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档案部门需要制定科学规范的社交媒体文件采集标准、策略、方案等,确保资金与资源的有效利用与优化配置,与政府机构、社交媒体平台运营商、社会组织和公众合作协调规划任务框架,实现政府社交媒体文件归档工作的有序进行。
*本文为吉林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大数据环境下政府网站原生数字政务信息长期可存取研究”(项目编号:2016048)的研究成果之一。
注释及参考文献:
[1]万凯莉.论社交媒体信息的档案化鉴定[J].档案学研究,2016(1):62-66.
[2]UKGovernmentWebArchive[EB/OL].[2016-07-16].http://www.nationalarchives.gov.uk/webarchive/.
[3]State of North Carolina- Social Media Archive[EB/ OL].[2016-07-18].http://nc.gov.archivesocial.com/.
[4]王焕.国外政务社交媒体文件归档研究[J].档案学研究,2015(6):99-105.
[5]黄霄羽,钱红梅.你的网上记忆安全吗——社交媒体文件权属问题的思考[J].中国档案,2014(4):68-69.
[6][8]赵跃.挑战与应对:我国政务新媒体文件归档若干问题思考[J].档案学通讯,2016(3):80-86.
[7]刘海鑫,刘人境.集体智慧的内涵及研究综述[J].管理学报,2013(2):305-312.
[9]NARA. White Paper on Best Practices for the Capture of Social Media Records[EB/OL].[2016-07-21]. http://www.archives.gov/records- mgmt/resources/social? mediacapture.pdf.
[10]Espley S,Carpentier F,Pop R,et al. Collect,Pre? serve,Access:Applying the Governing Principles of the Na? tional Archives UK Government Web Archive to Social Media Content[J].Alexandria,2014(1):31-50.
[11]Thomas Risse, Elena Demidova, Stefan Dietze, ect. The ARCOMEM Architecture for Social and Semantic Driven Web Archiving[J].Future Internet, 2014(1):688-716.
[12]Operational selection policy OSP27 [EB/OL].[2016-07-26].
http://www.nation- alarchives.gov.uk/documents/in? formation-manage-ment/osp27.pdf.
[13]赵屹,陈晓晖,方世敏.Web2.0应用:网络档案信息服务的新模式——以美国国家档案与文件署(NARA)为例[J].档案学研究,2013(5):74-81.
4.政府机关文件管理制度 篇四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管理办法》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严格、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法人的责、权、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投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省、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预算内投资和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本地区公益性、基础性、国家政权等项目建设。
第四条 政府投资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实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
符合资本金制度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全额落实项目的资本金。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预算、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切实有效地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公示制度,并指定《海南日报》、《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为政府投资项目免费公示的新闻媒体。
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发展与改革部门为本级政府预算内投资主管部门,建设、交通、教育、卫生、国土环境资源、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农业、海洋与渔业、水务、林业、信息等政府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开工条件审计、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政府投资方式
第九条 公益性、国家政权等项目,主要采取政府直接投资的方式,通过拨款无偿投入。
第十条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对于需要政府支持和扶持的项目,采取投资补助的方式,通过拨款无偿投入。
第十一条 根据实际需要,政府参与投资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采取资本金注入的方式。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采取贴息的方式支持企业利用银行贷款,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十三条 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的政府资金由国务院或由省政府指定有资质的出资代表人行使政府出资人权利。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一节 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发展与改革等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有关单位研究提出规划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将其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五条 发展与改革部门负责审批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报批时应当附相关行业审查意见和配套资金承诺等文件。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批准前,审批部门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实行代建制,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专业化的工程管理公司,对项目进行管理。
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当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奖罚办法等法律关系。
代建合同应当经过公证机构的公证。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发展与改革部门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以委托多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已完成的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通过招标择优确定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项目概算总投资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动态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动态总投资的10%,否则该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发展与改革部门应当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和专家对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进行评审。同时,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查会后5天内应当向发展与改革部门出具书面行业审查意见。
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建设实施
第十九条 整体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施工合同总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
(二)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总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三项中的任何一项,费用总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第二十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政府批准不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他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应当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择优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鼓励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和无标底招标。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整个招投标过程应当有监察部门代表现场监督和公证机构的公证。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授权,指定《中国经济导报》、《中国日报》、《中国建设报》、《海南日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为免费发布依法应当招投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新闻媒体。其中,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日报》上发布。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实行限额设计,设计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在建设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开工前必须进行开工条件审计。经审计部门批准,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后应当及时开工建设,并按项目资金来源将开工报告报相应的发展与改革部门备案。
需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开工的政府投资项目按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应当在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合同中载明:“当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当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审计结论。”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完成工程结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审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派出审计特派员,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和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节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后,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应当自行组织专家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完成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报请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正式竣工验收。正式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整体项目竣工决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批。
未经正式竣工验收的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竣工决算手续。
审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派出审计特派员,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项目投入使用或运营后,发展与改革部门可以适当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投资效益等进行后评价。
第四章 项目资金审批和管理
第一节 项目资金审批
第二十六条 配置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主权外债的项目,由省发展与改革厅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授权由省发展与改革厅审批。
第二十七条 配置省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总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按本规定第十五条执行;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由省发展与改革厅审批建设和资金方案(代替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
第二十八条 配置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的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行业管理规定审批。第二节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管理实行报帐制,建立专户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项目法人每月应当依据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以及工程进度计划向相关财政部门提交建设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对项目的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全额配置省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省财政厅应当视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商省审计厅、省发展与改革厅后再拨付其基本预备费。
第三十条 其他出资人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其他出资人的各项配套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政府投资计划要求,按比例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与政府资金实行同一帐户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确需变更设计但不需增加政府投资的,应当将变更设计说明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备案;确需变更设计并需要增加政府投资的,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核,由原设计审批部门上报同级政府审批。未经审批机关批准,超出概算的应当由项目法人自行平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跟踪审计制度和工程质量控制制度,实行事前审计、事中检查、事后审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的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进行稽察、审计、监督和检查。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独立或联合对项目的工程进度、工程计量、工程质量、建设资金使用以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行为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整改。检查时应当通知监察部门派员参加。
对投资额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部门应当跟踪审计监督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和履行、工程计量签证、设计变更、预算控制、工程帐户以及财政部门拨付的工程款是否真实、正确、合规。
审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中介机构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第三十三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对项目和有关负责人的考核和监督制度,建设“廉政工程”。对配置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主权外债、省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项目所在地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项目法人须与省监察厅签订《政府投资项目廉政责任书》,接受省监察厅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责任书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建设实施期间,项目法定代表人不得随意更换,对在项目建设中做出重大成绩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在项目竣工后应当给予重用。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监察、发展与改革等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代建单位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职务,5年内禁止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违反国家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
(四)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
(五)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未经公证的;
(六)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七)配套资金未按承诺及时到位的;
(八)弄虚作假骗取或套取建设资金的;
(九)发生重大质量或人员伤亡事故的;
(十)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的;
(十一)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二)其他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有关咨询评估、招投标代理、监理、勘察、设计等机构对项目提供服务时结论意见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或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擅自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本规定拨付建设资金或未及时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强令或授意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的;
(五)审计、公证材料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六)工程质量出现事故的;
(七)其他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政府机关的国家公职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中央有关部委对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主权外债等项目管理和资金审批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约束机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项目法人的责、权、利,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 项目法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四条 项目法人在项目策划和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中所规定的建设程序。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年限、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事项应当在《海南日报》、《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预算、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切实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
(一)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防止和杜绝各种不合理开支及乱收费、乱摊派;加强“概算、预算、决算”管理,做到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认真编制财务计划,合理分配和使用资金。
(二)项目法人在合理的工期内,应当制定工程进度计划和进度控制方案,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精心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项目法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三)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应当建立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
项目法人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或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施工企业及时改正。
项目法人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要求设计单位及时改正。
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七条 项目法人组织应当精干,管理工作应当充分发挥咨询、监理等中介机构的作用。项目法定代表人应当结合项目特点,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审核和申报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工作;
(二)负责组织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等工作;
(三)负责组织有关设计部门和专家优化设计方案;
(四)负责组织对“概算、预算、决算”审查,做好财务分析和成本核算;
(五)负责落实项目的各项开工条件;
(六)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
(七)负责签署工程变更单等文件;
(八)负责研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负责提出整改措施;
(九)负责组织项目的初步验收工作,并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十)负责审定债务偿还计划和生产经营计划,并按时偿还债务;
(十一)其他有关职责。
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编制资金使用和工程形象进度以及质量控制完成情况月报,按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于每月5日前报相应的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
第九条 建立对项目法人和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考核制度。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以及项目法定代表人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和考核。
建立项目法定代表人在任和离任审计制度。审计办法由审计部门另行制定。项目法定代表人应当保持稳定,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法定代表人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条 根据对项目法人的考核,在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和生产安全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对在项目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应当进行奖励。对在项目建设中做出重大成绩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在项目竣工后应当给予重用。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职务,5年内禁止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违反国家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
(四)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
(五)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未经公证的;
(六)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七)配套资金未按承诺及时到位的;
(八)弄虚作假骗取或套取建设资金的;
(九)发生重大质量或人员伤亡事故的;
(十)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的;
(十一)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二)其他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扩大决策民主化,增加政府投资项目的透明度,加大公众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力度,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人民政府指定《海南日报》、《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为政府投资项目免费公示的新闻媒体。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教育、文化、卫生、节水灌溉、人畜饮水、县乡公路、农村沼气、以工代赈等政府投资项目均应当向公众公示。
第四条 公示工作按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由相应的发展与改革部门负责,相应的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部门以及项目法人协办。
第五条 公示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
(一)事前公示内容:
1.规划、土地等行政许可情况;
2.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年限、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3.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资质等情况。
(二)事中公示内容:
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情况。
(三)事后公示内容:
工程决算情况、工程质量及项目投入使用和运行情况。
第六条 公示期限
事前公示:确定项目施工中标单位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为10日。
事中公示:自项目开工至正式验收,每月应当进行一次公示。每次的公示期间为5日。
事后公示:项目正式交付使用满1年后或投产满1年后15日内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为10日。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公示时,监察、发展与改革等部门应当在《海南日报》、《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同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受理群众举报。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
(一)本部门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必须实行代建制。
第五条 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实行管理。
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
(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
(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产生。有关招投标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整个招投标过程应当有监察部门代表现场监督和公证机构的公证。
第八条 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建设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当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奖罚办法等法律关系。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向项目法人缴纳项目总投资10—30%的履约保证金,或出具同额度的银行履约担保函。
代建合同应当经过公证机构的公证。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为代建单位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和关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支付工程款等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单位书面提交需其解决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指定一名负责人与代建单位保持联系。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组建项目经理部,并向委托单位报送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经理部主要成员名单、项目代建方案。代建单位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每月3日前向项目法人报送代建工作月报。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负责项目建设方案的优化,实行限额设计,设计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在建设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额,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向委托单位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投资额原则上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法人同意,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可作调整:
(一)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的;
(二)不可抗力导致重大损失的;
(三)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引起动态概算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国家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的;
(五)设计有重大修改的。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费用可在财政部门确定的项目法人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取费标准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的概算总投资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费总额为基数,按1—3%的费率计算,具体额度应当根据代建单位承担的工作量在招投标中确定。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完成建设管理,工期提前且质量优良的,项目法人按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奖励额度;超出工期、概算或质量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返工,直至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代建单位承担;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应当解除与代建单位订立的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政府机关文件管理制度 篇五
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方面,是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根本措施,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保证。国有土地资产是各级政府极为重要的国有资产,是城市经营和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基础。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贯彻和落实《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
二、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完善土地收购储备、招标拍卖出让机制
1、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各地应进一步健全土地收购储备制度,除工业用地外其他经营性项目的新增或存量建设用地,原则上都应纳入政府收购(征用)的范围;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一律由政府收购(征用)。要规范土地收购行为,土地收购补偿费标准按原批准用途的评估价(开发成本部分)或按住宅与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开发成本部分)平均价收购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超过上述标准收购的,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收购储备期间,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为保障政府实施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储备机构实行储备土地的搣净地攠开发积极创造条件。同级政府应从每年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收购储备土地的专项资本金。金融机构要按照《通知》的要求给予信贷支持。
2、自今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凡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个别确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项目或历史遗留问题,必须报经同级人民政府集体讨论批准同意。
3、除工业、农业、公益性事业等项目用地可协议出让外,其他经营性用地应首先向社会公示,公示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公开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
4、需要协议出让的土地(除工业用地外),均应事先进行地价评估,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在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要抓紧出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各地也要建立、健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规章制度。
三、严格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维护土地市场良好秩序
1、根据《通知》的规定,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的外,其他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均应进行用地情况复核验收。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性质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
对原划拨用地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按年缴纳租金(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土管局另行制定)。
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2、在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内经市政府批准的开发性安置用地,除工业用地外均应征为国有并实行有偿使用,其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55%缴纳,所缴纳出让金按该宗开发性安置用地的征地面积与出让面积的比例返还给原集体土地所有者。凡出让面积占征地面积65%及以下的,按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凡出让面积占征地面积在65%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其出让金的返还相应减少1.5个百分点;凡出让面积占征地面积95%及以上的,按所缴纳出让金的55%返还。
凡撤村建居发展留用地,均应转为国有并实行有偿使用。土地出让金缴纳和返还,参照开发性安置用地的政策执行。
3、在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拆复建用地,除工业用地外,均应征为国有并实行有偿使用。对不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的,在原建筑面积内所占用的土地,其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20%缴纳,超出原建筑面积所占用的土地,按评估地价的55%缴纳出让金;对原工业用地改为搣三产攠用地的,在原建筑面积内所占用的土地,其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55%缴纳,超出原建筑面积所占用的土地,按评估地价的55%缴纳出让金。
所有开发性安置用地、撤村建居发展留用地和拆复建用地,均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4、为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需求,防止以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牟取暴利,凡经批准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市政拆迁安置房)的建设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
得为建设单位补办出让手续,房管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计划、建设等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超过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标准的面积,按市政府经济房销售有关文件执行)。凡发现经济适用住房改为商品房建设及销售的,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价格收购,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由建设业主按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和价格推向社会公开出售。
5、各区(除萧山、余杭、滨江区外)经考核按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土地征用、拆违和绿化等任务并积极推进多层农居建设的,按该区范围内(除国家级开发区及所管辖的范围外)收取的出让金净收益的10%返给区政府,专项用于城市建设。
四、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1、依据《通知》关于搣土地使用权交易要在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进行攠的要求,市和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在今年内把土地有形市场建立起来,做到搣机构、人员、场地、制度、服务、经费攠六落实。土地有形市场要加强自身管理,搞好服务,减少交易审批环节,降低交易费用,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土地使用权有序流转。
2、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实行依法公开交易。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让和承租国有土地的首次转让,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投资开发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内进行,同一宗地如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采取公开招标或拍卖方式转让。
3、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转让实行搣凭证攠交易。土地使用者、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在依法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后,才能依法入市交易。
土地使用权连同房屋进入土地有形市场交易成交后,由受让人持有关文件和资料,依法办理有关权证的变更登记和交易手续。
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交易中的土地申报价格,依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进行审核,凡申报土地转让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市、县(市)政府可行使优先收购权。
五、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土地审批行为
为有效解决发展空间问题,各级要抓住行政区划调整、乡镇撤并的有利时机,修编和完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和城市、集镇、村庄建设规划,确保各项规划布局的一致性。在各项规划的修编中,要坚持和落实搣工业向园区集中、农居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攠的总
体思路。与推进城市化相适应,在市区一定范围内要逐步推进农居进多层公寓的改革,其余各地的农居建设,要积极推行多户联建模式,严格控制搣单家独院攠式建房,严禁超规定面积建房。为保障建设用地供应,各地要加快土地开发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的步伐,增强耕地占补的自求平衡能力和建设用地的供应能力;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依法应收回的闲置土地要坚决予以收回。
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土地审批行为。
1、集体决策制度。要按照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权利制衡的要求,建立健全集体决策机制。各地对建设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地价确定等涉及土地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一律经过内部会审,实行集体决策。
2、地价管理制度。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规定,建立和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基准地价原则上每二年更新一次,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要根据基准地价评定标定地价,制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低价标准。基准地价、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均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
3、公示和查询制度。各地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地价标准以及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和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土地登记结果,除涉及国家保密要求的外,均应接受社会公开查询,做到资料全面、查证及时、鉴证准确;对协议出让地块,均应向社会公示,增强土地出让的透明度。
4、土地收益收缴制度。各地应加强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收益的收缴工作,及时予以足额收缴并解缴财政,任何人不得擅自减免和截留。对低于规定地价标准出让土地和擅自减免地价,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5、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行政监察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用地审批、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按规定应实行招标拍卖供地而不实行招标拍卖,对应进行集体决策而未集体决策搞暗箱操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开展土地市场专项整治清理工作
各级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领导。在今年下半年内,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重点对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使用权交易及土地收益收缴使用等开展专项整治清理,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
杭州市人民政府
6.政府红头文件 篇六
x乡政发〔2011〕15号
关于调整xxx乡综合应急救援
工作队的通知
各行政村、乡直各单位、各矿点:
因人事变动,经乡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调整xxx乡应急管理工作队成员,调整后人员组成如下:
队长:xxx乡党委委员、政府副乡长 副队长:xxx乡武装部部长
xxx派出所所长
成员:xxx水管站站长
xxx兽医站站长
xxx司法所干部
Xxx计生宣传员
Xxx计生宣传员
—1—
xxx
xxx
xxx
xxx
xxx民政干事农机站站长经管站干事财政所干事财政所干事
xxx财政所干事
xxx财政所干事
xxx财政所干事
xxx武装干事
xxx武装干事
xxx农机站干事
xxx统战干事
xxx有线管理员
xxx财政所干事
xxx林业干事
xxx
xxx
xxx
xxx
综合应急救援队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派出所,办公室主 —2—林业干事办公室文秘办公室秘书信访干事
任由xxx同志兼任,负责队员管理,培训、训练。
二○一一年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应急管理救援机构通知
7.政府机关文件管理制度 篇七
2016年10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对柬埔寨进行国事访问期间,中国与柬埔寨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关于编制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合作规划纲要的谅解备忘录》。根据备忘录,中柬双方将围绕“一带一路”倡议深化合作,共同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柬埔寨王国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合作规划纲要》,并共同推进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建设。该备忘录的签署,将推动中柬在“一带一路”框架下全面务实合作,树立中国—中南半岛国家双边合作又一典范。
摘要:<正>2016年10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对柬埔寨进行国事访问期间,中国与柬埔寨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关于编制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合作规划纲要的谅解备忘录》。根据备忘录,中柬双方将围绕“一带一路”倡议深化合作,共同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柬埔寨王国共同推进“一带
8.县政府发红头文件为嫌犯“求请” 篇八
记者获得的一份名为《中共双峰县县委 双峰县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对李定胜涉嫌非法经营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的请示》的复印件,更为清晰地揭示了这一过程。这份发给娄底市委政法委的文件显示,2012年11月2日,娄底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根据举报,从双峰县国藩工矿、中电机械、湘中农科董事长李定胜家中起获象牙25根,共计172公斤,随后,经侦支队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李定胜实施了刑事拘留。在文件中,双峰县表示,李定胜是县里多家企业的董事长,其中有一家还是省重点企业,“如果对李定胜进行长期羁押,势必影响该项目的正常投产,进而影响全县……”此外,双峰县还在文件中表示,李定胜的企业与县里其他企业长期存在资金拆借行为,“任其发展下去极有可能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
网帖称,事发后,李定胜找到了县里的一个领导,这个领导指示有关部门要想办法将李定胜“救”出来。此后,该领导还亲自拿着报告找到市里的领导说情。在领导批示后,娄底市公安局将案子移交给双峰县公安局查办。在双峰县的请示报告上作出批示的,是娄底市市委常委、秘书长王雄,他表示,自己只是希望相关的部门研究一下双峰县的申请,因为被抓的是一个企业家,而这个企业有一定规模,不希望因为这个事把企业搞垮了。“我们绝对没有干预办案的意思”。
网帖称,李定胜至今“逍遥法外”。一位知情人士透露,2013年李定胜被取保候审,如今一年多过去了,案件已经移交检察院起诉,但至今仍未能开庭。
【政府机关文件管理制度】推荐阅读:
乡镇政府机关管理制度10-02
政府申请文件09-16
政府机关单位01-17
机关文件归档分类方案11-29
政府机关宣传标语06-08
政府机关节约水电06-18
政府文件丢失证明07-11
乡人民政府 文件10-18
东营市政府机关07-18
政府机关物业服务方案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