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金融风险监管

2024-08-14

网络金融风险监管(共10篇)

1.网络金融风险监管 篇一

金融系统性风险与宏观审慎监管

《财经》杂志2009年第17期 出版日期2009年08月17日 林野/文

政府作为金融与非金融资产的主要持有者、金融政策的制定者和金融市场的监管者,是关联交易和系统性风险的重大来源,这是在中国构建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必须面对的问题

这场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宏观审慎问题成了热门话题。人们认识到,即使单个金融机构是稳健的,集合的后果也有可能是灾难性的。例如,单个金融机构为控制风险或提高流动性而出售资产有可能是审慎的,但多数金融机构这样做,则会导致资产价格下跌,进而引发系统性风险。在经济繁荣时期,大多数企业都显得很有资信。从单个金融机构的角度看问题,此时扩大信贷规模显然是理性的和审慎的;但所有金融机构都如法炮制,则导致信贷快速扩张,资产泡沫集聚,乃至通货膨胀上升。在这种情况下,单个金融机构收紧信贷政策同样是审慎的,但如果大多数金融机构都这样做,其结果必然是更快地将经济引入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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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观审慎监管不限于监管体制重建

宏观审慎监管是以制度和措施防控系统性风险,其概念并不复杂,复杂的是实践。如何识别和度量系统性风险,如何防止风险在不同地域、国家、市场和机构之间传递?如何实现各类宏观审慎当局之间的协调与信息共享?如何在各国监管当局之间形成有效的分工合作?这些都是实在的问题。欧美各国正在酝酿的监管改革,也许能率先摸索出办法。

需要指出的是,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包括逆周期资本管制在内的宏观审慎问题在中国有不同含义。在市场主导条件下,繁荣时期增加资本金要求,就像给经济安装了限速器,可以防止过度扩张和通胀。但在政府主导经济的条件下,有没有这种装置不是本质,更起作用的是政府的号召。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关注金融机构倒闭给经济带来的负面冲击。在中国,金融机构倒闭不是现实的风险。具有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太大而不倒”或者“太关联而不倒”,即使在市场经济国家,也未能例外。而在中国,不但有“大而不倒”,也有“小而不倒”,还有“少而不倒”;没有人相信政府会任凭经营失败的银行倒闭而坐视不管。就是那些完全私有的银行,包括农信社在内,也不会轻易倒闭。这种信念早已深入人心,没有人担心会发生大规模存款挤兑或者银行倒闭。

但金融机构不倒闭不等于没有系统性风险和金融危机,只是表现形式不同。中国在过去十多年里,用于挽救各类失败的金融机构而付出的代价,占GDP的比重在世界上数一数二。如果英美国家也同样慷慨地救助金融机构,雷曼兄弟们也不是非关门不可。如此说来,不能以金融机构是否倒闭来判断系统性风险。中国金融的系统性风险,当前主要表现在快速膨胀的资产泡沫,包括高得离谱的房地产价格,其根源是政策风险。政府作为金融与非金融资产的主要持有者、金融政策的制定者和金融市场的监管者,是关联交易和系统性风险的重大来源,这是在中国构建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必须面对的问题。

宏观审慎的基础是微观审慎。说到底,只有真正稳健的金融机构,才有能力和动力高效率、低成本地提供金融服务和有效地控制风险。这次金融危机中一些金融机构失败了,有的倒闭了。但是,经过建设性的毁灭,那些重新站起来的金融机构,应该更具有竞争力。与这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明确产权关系的金融机构相比,中国的金融机构大多还是政府控股,或虽然私人所有但仍由政府主导,仍然具有明显的同质性和盲目性,在公司治理和风险控制方面还有很多欠缺。它们在没有提供令人满意的金融服务的同时,还在频繁地因操作风险而产生巨额损失。虽然大型国有银行的改革和重组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还有政策性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由地方政府主导的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没有取得改革的突破。在发达国家探索宏观审慎制度的时候,中国还不得不继续微观审慎领域未完成的改革。

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建立宏观审慎框架,需要有效的执行机构。而中国目前还面临着改革金融监管制度的艰巨任务。自从2003年实现金融分业监管格局以来,银行、保险、证券三家监管当局在很多领域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还不能说实现了有效的监管。2003年中央金融工委解散以后,这些监管当局都在各自的行业接收了一些中小金融机构的“上级主管功能”,包括党的关系。凭借这种关系,监管当局可以直截了当地干预这些机构的内部事务,包括向其派遣管理人员。这种现象在全世界都已经非常罕见。即使是没有直接组织关系的金融机构,仍然是政府所有或受政府控制。很多时候,说不清这些监管当局是从监管的角度还是所有者的角度施加影响,也难以检验其监管政策和行为的真正效果。

此外,监管者还担负着促进各自行业的金融改革与发展的任务。这些任务,与金融监管的核心职能也具有内在的冲突和矛盾。而2007年以后将三家监管当局重新纳入公务员薪酬体系,是金融监管组织改革的倒退,使得原本匮乏的监管资源更加拮据。更为要紧的是,这三家监管当局在日常运作中并无真正的独立性,也没有必要的法律保护,权威性和威慑力得不到保证。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和政府的这种亲密舒适关系,不利于金融机构提高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从长远来看,这种制度安排是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根源。

中国虽然在法律上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但实际上混业经营已经达到相当大的程度。不仅银行、保险、证券之间互相渗透,而且由产业集团主导的混合型金融集团已经越来越活跃。法律归法律。差不多每家大银行都开办了投资银行业务,直接办起了全功能银行。相比之下,中国还远远没有与之适应的金融集团监管体系。三家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与信息共享、监管当局与中央银行和其他宏观审慎部门之间的协调与信息共享,仍然限于表面化和形式主义,缺乏实际效果。2003年以后三家监管当局之间的季度联席会议,仅仅开过几次,并且没有货币当局的参与。

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中应发挥主导作用。这是因为,单个的金融监管当局,主要的任务是维护具体的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因此其本质属于微观审慎的范畴。这些机构虽也涉及一部分宏观审慎职能,例如逆周期资本金管制,以及对金融机构同类组的某些监管政策等,但终究不会有整体图景。而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功能、支付清算体系功能都使其处于维护宏观审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独特地位。

令人遗憾的是,2003年将银行监管功能剥离出来以后,中央银行仍然主动介入大量而具体的监管事务。中央银行实行的有差别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和信贷政策,从性质上属于微观审慎领域。而最具有宏观审慎性质的金融稳定职能,虽然写进了修改后的中央银行法,但迄今没有明显建树。金融稳定部门主要忙于为失败的金融机构埋单,并无与其职能相匹配的权力 和能力。中央银行曾经力推的存款保险制度,几经周折之后没有实质进展。要从根本上提高货币当局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尤其是要发挥中央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还需要做出切实的努力。

随着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步伐加快,中国面临的压力会加大。中国除了继续推进改革,在改革中防范系统性风险和构建宏观审慎功能,没有其他选择。简单地把金融监管当局合并组建综合的监管机构,在导致高昂的行政成本的同时,不会达到目的。并且在实际操作上,把已经分开的监管当局再合并到一起,难度要远远大于当初的分拆。目前最现实也是最紧迫的任务,是在现有的框架基础上,建立一个高水平的金融委员会,专司宏观审慎监管和维护金融稳定的功能。这样的一个委员会,既可以把国务院从繁重的协调任务中解脱出来,又可以让行业监管当局专心致志地改善微观审慎监管,还可以超越目前监管当局之间以及与中央银行之间协调与信息共享的障碍,高屋建瓴、高瞻远瞩地分析、监控所有可能导致体系性风险的机构、产品、工具、市场和交易行为。金融委员会的职能,还应该包括开发和建立宏观审慎的工具、标准、指标,并且对改善微观审慎提出建设性意见和要求。

2.网络金融风险监管 篇二

关键词:网络金融,网络金融风险,网络金融监管

近些年, 一些基于互联网平台的新型金融理财模式在大数据、云计算和移动支付等信息通讯技术的支持下迅速崛起, 比如余额宝、P2P一类的理财模式对传统金融运营模式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利用或者依托互联网来进行的与金融相关的交易和活动就是所谓的互联网金融。以下两方面是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内容:一是利用互联网平台将传统的线下金融业务转变为线上金融业务;二是利用互联网的创新作用来开展新兴金融业务。

一、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一) 互联网金融在即将过去的2016年呈现出了强者恒强的趋势

业内人士明显感受到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落地后正在上演一场激烈的“生死战”, 跑路的问题平台数量不断上升。同时, 大量资本因为互联网金融的正名正不断的涌入这个行业, 一些大型实力派平台脱颖而出, 比如91金融等。

(二) “一站式理财”是趋势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用户众多, 而不同的用户往往需要的理财产品特点也不同, 因此必须要提供多元化的理财产品才能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 互联网金融平台未来必然会向一站式综合理财模式发展。

(三) 收益率趋于合理

随着类似“P2P监管细则”等细分领域政策在2016年的密集落地, 在不久的将来借贷双方的利率都将下降到合理区间。

(四) “上市”将成为金融互联网行业热词

我国在2017年将大力改革和推行注册制, 股票交易会相应的对上市企业放宽条件, 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上市将会成为最热的词汇, 上市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会越来越多。

(五) 移动金融和众筹金融将会快速发展

作为一个独特的细分领域, 众筹在2015年下半年备受市场青睐。众筹市场势必要淘汰以卖货为主的众筹模式, 有望出现带有附加情感和文化气息的社交众筹。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处于快速发展期, 对于互联网带来的机遇和调整应该采取一分为二的辩证的观点来看待。对于互联网给我们的生活带来的便捷和高效率等积极效应经过给予充分的肯定, 同时对其蕴含的各种风险应该注意识别和防范, 对互联网金融加强监管, 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一) 法律政策风险

互联网金融行业还是一种新生事物,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入门标准和门槛较低, 且目前处于无监管状态。因此导致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处于合法与非法的交界边缘带, 稍有不当就可能导致互联网金融产品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

(二) 业务操作风险

因为是新兴行业, 大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处于初创快速发展期, 造成了企业与员工之间在管理上缺乏磨合, 甚者很多企业的员工都没有接受正式的培训。在工作中如果因为不规范的操作流程、操作程序而出现失误, 从而影响到客户的利益和互联网金融的构造, 同时也会在发展过程给互联网金融企业带来风险隐患。

(三) 信息技术安全性风险

对信息技术的应用是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一个重要区别, 但是信息技术的应用是一把双刃剑, 信息技术大幅度提高金融效率的同时, 也给互联网金融增加了安全隐患。当网络系统受到攻击而瘫痪时就会产生严重后果, 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一个重要风险就是信息科技风险。

(四) 市场竞争导致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行业同样要面对市场竞争带来的风险, 如比较成功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余额宝, 各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看到余额宝取得成功后纷纷效仿这种理财模式, 使市场竞争变得越来越激烈。余额宝和天弘基金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显示出来的优势越来越小, 也因此产生了一定风险。

(五) 信用违约造成的风险

信用违约风险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自资金需求方违约风险。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双方的关系是通过网络确立的, 因此在互联网金融与国家征信系统进行对接前, 在很多方面都存在困难, 比如客户身份的认证, 征信信息的报送和查询等, 网络平台需要评估借款人提交的材料来确定风险, 用于评估风险的指标存在不规范情况, 两位各大网络平台之间的信息数据不能互通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这些都会影响到信息风险的防范。二是互联网金融中介平台违约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不善, 或者有虚假债权和虚假征信都会增加信用违约, 如果出现大规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倒闭还会造成系统性风险, 这些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都将造成严重的影响。

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管

目前在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行进一步完善, 笔者就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以下建议:

(一) 对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潜在风险, 相关监管机构必须要高度重视并加强监管

第一, 监管互联网金融的思路应该遵循从自律到监管再到适度放松的节奏和过程。第二, 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原则应该遵循兼顾鼓励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原则。第三, 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标准应该分级分类实施监管。

(二) 加强建设监管互联网行业的能力

首先, 构建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之间的“防火墙”, 逐步建立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分级预警机制, 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创新网络数字化非现场监管手段, 使监管有效性不断提高。第二, 构建以一行三会为主的联合监管主体体系, 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和工商总局等作为辅助部门, 利用多部门监管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全面监管。第三, 与国际加强合作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监管, 促进跨国网络金融事件的协同处理, 推动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国际治理机制。

(三) 加快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进程, 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职责范围和责任归属

对现有的金融法律体系进行完善, 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准入和风险充分运用现有的传统金融法律规范进行监管。把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纳入统一金融规划中, 因为互联网金融存在特殊性, 因此需要制定新的法规, 新设或整合相关机构形成监控体系来监管互联网金融行业。

(四) 建设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第一, 面向全社会构建征信系统, 在企业和居民信用信息数据库的采集范围中添加互联网金融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 作为准公共产品开放, 使严格准入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商可以获得客户的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第二, 加快征信立法进程, 采用各种有利措施使全社会的信用评级技术不断增强, 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良性竞争。

(五) 针对互联网金融用户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加快推动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来保护互联网金融用户的消费权益。为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制定和出台可行办法, 对互联网金融的责任免除、交易保障、数据保护和风险承担等做出明确规定。为了保证消费者投诉受理渠道畅通建立协同合作机制, 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 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宣传教育, 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四、结束语

未来金融行业发展的大趋势必然是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相融合, 未来金融会覆盖更多的社会需求, 金融服务也会逐渐触及到弱势群体领域, 金融行业的发展前景必然的广阔的。

参考文献

[1]崔斌.网络金融安全与监管[J].中国金融, 2013年24期.

[2]徐昭.微信支付对金融消费者的影响及不足探析[J].经济师, 2014年05期.

[3]邱兆祥, 毛可, 安世友.网络金融发展的必然性、隐藏的问题与应对之策[J].理论探索, 2014年05期.

3.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 篇三

以最重要的银行业为例。2016年2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逾2万亿元,不良贷款率为2.08%。根据2014年的统计,总资产排名全球20强的银行平均的不良贷款率为3.50%,其中,汇丰银行、法国巴黎银行、摩根大通、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巴克莱银行、花旗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法国BPCE银行、桑坦德银行、富国银行的不良资产率均远远超过2%的水平,有的甚至达到了8%。事实证明,次贷危机发生的2008年-2009年,美国银行业的不良贷款率增幅高达1.57和2.03个百分点,顶峰到5%。2015年末,商业银行拨备覆盖率为181.2%,中国版的《巴塞尔协议Ⅲ》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的拨备覆盖率不得低于150%,远高于国际标准的100%。

2015年末,我国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在13.5%,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1.3%。除了《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规定外,央行发布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中更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6%。附属资本,即资本总额月末平均余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月末平均余额之间的比例应大于或等于8%;核心资本月末平均余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月末平均余额的比例应大于或等于4%。而《巴塞尔协议III》规定,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为6%。其中,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为4.5%。

2015年末,商业银行拨备覆盖率为181.2%。根据央行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及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在五级分类中,按关注2%、次级25%、可疑50%、损失100%的拨备率计提。《巴塞尔协议III》规定,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的比例)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占不良贷款的比例)不低于150%,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关于风险的基础标准,我国都拥有高于国际的执行力。唯独2015年11月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制订的《总损失吸收能力原则及条款》,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发布的《2016年第二季度全球银行业展望报告》中分析了我国银行与这个标准的差距,包括资本补充压力巨大,特别是总损失吸收能力资本TLAC债务资本较为匮乏;“高拨备、高资本”要求导致合规负担较重;经营模式难以全面适应TLAC监管导向;国际化步伐会受到一定影响;配套措施不完善限制TLAC要求的落地。

也就是说,我国银行缺的从来不是防控风险的钱,而是对风险的认识风险的能力和控制风险的技术,将钱聚在一起为了抵御风险为闲置起来,某种程度上就是最大的浪费,而要想办法将这些钱做减法,将省下来的钱拿出来用在刀刃上。

中国银行是第一个走入国际,将更加先进的国际管理思维带到内部管理的一个例子,这也是为什么中国银行会第一个被G-SII注意到。中国银行2011年在全球公开招聘,聘请了曾在渣打银行、信孚银行、德意志银行任职高管的詹伟坚任信贷风险总监。以后我们的金融产品将越来越复杂,对系统性风险防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一个先进管理技术或者一些拥有这些技术的人才是最宝贵的。

4.P2P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刍议 篇四

【摘 要】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创新模式,P2P互联网金融引起了整个社会的高度关注。P2P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满足了个人和中小企业的借贷要求,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但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关的风险监管法规,出现了很多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P2P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和我国P2P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在此基础上,对P2P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进行了阐述。最后,通过对英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探讨,提出了对我国P2P互联网金融监管建议。

【关键词】P2P互联网金融;借贷;发展历程;发展现状;金融监管

P2P金融起源于2006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尤努斯博士1983年创建的格莱珉银行,2005年3月在英国伦敦开始运营一家名为Zopa的网站开展金融服务,P2P金融开始进入互联网时代,2005年11月,美国创办了Prosper,让资金富余者通过Prosper向需要借款的人提供贷款,并收取一定利息。2007年5月,Lending Club在Facebook上线。除了英、美的P2P互联网金融公司外,目前世界上最具有代表性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还有德国的Auxmoney和日本的Aqush等。

国内的P2P借贷服务平台,则于2006年由宜信引入,2007年,拍拍贷和宜信网络平台先后上线,中国进入P2P互联网金融时代。据《2013年中国P2P网贷行业数据报告》显示,2013年末我国P2P网贷平台数量为523家,全年累计交易额近1000亿元。2014年据不完全统计,中国P2P互联网金融公司达1000多家,全年累计交易额近2000亿元。在P2P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从2013年以来,因限制提现、倒闭、卷款跑路、网站瘫痪等问题平台200多家。尽今年2月爆发问题平台58家。因此,防范P2P互联网金融风险,加强P2P互联网金融监管刻不容缓。

目前我国P2P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主要风险是:

1、平台风险,P2P网络贷款的载体是互联网,网络本身是一个虚拟的世界,这就为不法分子诈骗提供了机会,由于投资者没有直接接触到借款人获得还款的渠道,同时也欠缺调查借款人信用的能力,部分网贷平台利用了这种信息上的不对称进行欺诈,“淘金贷”和“天使计划”诈骗案就是这样发生的。2.信用风险,我国还未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较低的违约成本就容易出现逾期不偿还贷款和恶意拖欠贷款的现象,直接导致了金融机构面临更高的信用风险。3.政策风险,P2P网贷在我国作为一个新兴行业,整体处于“三无”(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状态,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加以规范,使行业整体面临风险。

英国是P2P互联网金融的发源地,也是最早制定法律监管P2P的国家。了解它们是如何监管这个行业的,对我们有一定的借鉴作用。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于2014年3月式对外发布《关于通过互联网众筹及通过其他媒介发行非易于变现证券的监管方法:对于CP13/13的反馈说明及最终规则》,该政策正式确立了英国对包括P2P网络借贷在内的众筹监管的基本规则。新规则已于2014年4月1日起实施,今后P2P平台需要得到FCA授权后才能经营。围绕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一监管目标,FCA建立了平台最低审慎资本标准、客户资金保护规则、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合同解除权(后悔权)、平台倒闭后借贷管理安排与争端解决机制等七项基本监管规则,其中信息披露制度是P2P金融监管的核心规则。除了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明确监管部门之外,英国P2P行业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行业自律。2011年3月,三家行业领头P2P(Zopa、RateSetter、FundingCircle)公司成立行业自律协会P2PFA.要求成员需要履行“八个必须”和十项《P2P金融运营原则》,在最低运营资本金、高级管理人员和平台IT系统等方面对成员提出了基本要求。行业监管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章互相补充,行业监管法律更注重宏观层面,关注整个行业,从英国P2P行业整体发展和消费者保护的角度提出要求,对融资类众筹平台进行监管,而P2PFA的自律规章更加倾向于关注微观层面,强调具体化、细节化,且侧重于关注平台的经营体系,是对宏观层面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的有效补充。而美国对P2P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由联邦和州层面的证券监管部门及其它监管部门共同监管,在《多德―弗兰克法案》颁布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设立后,金融领域的立法和执法权向CFPB集中形成了统一监管和多头监管共存的监管局面。多头监管主要分为证券监管、电子商务监管和消费者保护三个方面。其中证券监管强调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电子商务监管保护信息和交易安全,消费者权益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P2P公司在遵守上述联邦法律外,还要遵守各州的相关法律法规。即采用联邦与州共同监管的形式。

综上所述,英国采取FCA与P2PFA相结合的监管体系,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对P2P网贷公司进行监管,P2P行业受到的制约相对较少。而美国的监管过于庞大和复杂,交叉监管,缺乏灵活性,对P2P金融创新不利。通过对英美P2P金融监管的了解,对我国P2P行业监管有如下启示:

(一)设立准入门槛

P2P网贷是一个新兴行业,运作模式多样,参与人员众多,为了使行业健康发展,规范行业整体经营,有效防止金融诈骗的出现,保护贷款人的利益,设立准入门槛是必须的。但不应抑制行业的创新和发展,对于“中介性”的P2P公司,可以适当放宽准入门槛,而对于 “参与型”的P2P公司就必须严格监管,控制风险。

(二)重视资金监管

针对P2P网贷公司的资金监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保证贷款资金正常地从贷款人账户流入借款人账户,防止P2P公司截留资金。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方法就是通过独立第三方进行资金托管,对包括资金发放、客户使用、还款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提高了资金的安全性。二是监控资金流向,打击金融犯罪的同时也保护P2P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建立多层次的合作监管体系

1.强化地方政府监管责任

P2P互联网金融主要服务于个人和小微企业,区域性地方化色彩比较强,各地方应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制定行业发展规范。将地方的监管地位合法化,同时建立中央与地方的信息沟通。

2.建立P2P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行业协会专业性强,与政府监管相比,其监管方式更加灵活,同时可以搭建监管部门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桥梁,更好地协调、监督行业的良性竞争。

(四)加强信息披露

为了更好地保障贷款人的利益,P2P互联网金融公司应将相关信息进行披露,这些信息包括涉及自身经营、资产、财务等状况以及任何影响贷款人是否选择该公司的信息。至于信息披露的方式,由于P2P互联网金融公司网络性的特点,公司只要将相关的信息在其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到相关监管机构进行备案即可。准确充分的信息披露框架,有助于提升P2P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和单家企业的运营管理透明度,从而让市场参与者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及其内在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发挥好市场的外部监督作用,同时有助于增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信任度,奠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础。

(五)完善P2P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P2P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发展探索时期,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规范:

1.明确P2P平台的定位

P2P最初的定位是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平台,但是经过这几年的发展,P2P平台的定位也发生了改变,增加了借款人审核,投资担保等职能,更多元化发展的同时也使得P2P走到了法律的边缘,被市场质疑,这就需要政府早一点明确P2P平台的定位,出台监管措施,从立法上予以规范。

2.保护客户个人信息

P2P互联网金融公司在个人信息管理方面经验不足,容易造成客户个人信息泄露,应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管理予以规范,包括P2P互联网金融公司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个人信息、防止内部人员出卖个人信息的恶性事件以及信息泄露时的赔偿责任。同时客户自身也要强化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3.出借的后悔权

参考电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出借人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有权无条件毁约。

4.平台倒闭后借贷管理安排

由于平台仅仅扮演中介角色,不承担借款人还款义务,因此在平台倒闭时并不必然导致出借人损失。为此,平台经营的借贷能够得到继续管理,偿还的款项能够得到归总。平台为此应制定关于管理未到期借贷、向出借人分配偿还资金、追踪延迟支付或违约支付的适当计划。

5.争端解决规则

平台应建立正式的投诉处理程序,受理投诉程序的有关细节应当在其网页上公布。在发生借贷引发的纠纷时,按程序处理。

总之,P2P网贷作为新兴的金融发展模式,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由于相关法律和制度的缺失,增加了行业发展的泡沫和风险,应尽快建立监管体系,完善法律法规,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5.网络金融风险监管 篇五

关键词:网络银行 新风险 监管措施

一、网络银行面临的新风险

― 方面,传统银行面临的风险,如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等,在网络银行的经营中依然存在。另一方面,网络银行改变了传统银行业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更多的风险种类。根据网络银行的构成及运行方式,从技术和业务的角度分析,网络银行面临的这些新的风险可分为两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特征导致的业务风险。

(一)网络银行的技术风险

网络金融是基于全球电子信息系统基础上运行的金融服务形态,因此,全球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安全成为网络银行最为重要的系统风险。这些技术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

1.技术选择风险。网络金融业务的开展必须选择一种成熟的技术解决方案来支撑。在技术选择上存在着技术选择失误的风险。这种风险既来自于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差导致的信息传输中断或速度降低的可能,也来自于选择了被技术变革所淘汰的技术方案,造成技术相对落后、网络过时的状况,导致巨大的技术和商业机会的损失。

2.系统安全风险。网络金融的业务及大量风险控制工作均是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所以,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安全就成为网络金融运行的最为重要的技术风险。虽然网络银行都设计有多层安全系统,并不断出现新的、安全性的技术及方案,以保护虚拟金融柜台的平稳运行,但是网络银行的安全系统仍然是网络银行服务业务中最为薄弱的环节。这种风险既来自计算机系统停机、磁盘列阵破坏等不确定因素,也来自网络外部的数字攻击,以及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素。根据对发达国家不同行业的调查,系统停机对金融业造成的损失最大。网上黑客的袭击范围不断增大,手段日益翻新,攻击活动能量正以每年10倍的速度增长,其可利用网上的任何漏洞和缺陷非法进入主机、窃取信息、发送假冒电子邮件等。计算机网络病毒则可通过网络进行扩散与传染,传播速度是单机的几十倍,一旦某个程序被感染,则整台机器、整个网络也很快被感染,破坏力极大。系统安全风险不仅会扰乱或中断提供正常的服务,给银行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而且影响网络银行的形象和客户对网络银行的信任水平。

3.外部技术支持风险。由于网络技术的高度知识化和专业化,或出于降低营运成本的考虑,网络银行往往要依赖外部市场的服务支持来解决内部的技术或管理难题。这种做法适应了网络银行发展的要求,但由于外部技术支持者可能不具备满足网络银行要求的足够能力而无法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二)网络银行的业务风险

网络银行基于虚拟金融服务品种形成的业务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市场信号风险和法律风险。

1.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系统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重大缺陷导致的潜在损失的可能性。这类风险可能来自于网络银行安全系统和其产品的设计缺陷及操作失误,也可能来自于网络银行客户的疏忽,商业银行职员在业务上的误操作,也可能导致网络银行严重的业务风险。操作风险主要涉及网络银行账户的授权使用、网络银行的风险管理系统、网络银行与客户间的信息交流、真假电子货币的识别等领域。例如,网络银行改变了传统的以图章为支付指令的结算手段,采用数字签名方式对支付指令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数字签名的可靠性完全取决于银行安全控制系统的严密与否。

2.市场信号风险。信息的非对称性可能导致网络银行面临不利选择和道德风险,这一风险被称为市场信号风险。由于网络银行无法在网上鉴别客户的风险水平而处于不利的选择地位,网上客户可能利用他们的隐蔽信息和隐蔽行动做出对自己有利但损害网络银行利益的决策等。另外,在虚拟的金融市场上,网上客户不了解每家银行提供的服务质量究竟是高是低,多数客户会按照他们对网络银行提供服务的平均质量来确定预期购买价格。结果,高质量的网络银行反而可能被低质量的网络银行排挤出网上市场。

3.法律风险。网络银行的法律风险源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规章和制度,以及在网上交易中有关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多不清晰,缺乏相应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规则及试行条例。网络银行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政府尚未有配套、完备的法律、法规与之相适应,金融立法框架主要基于传统金融业务,使银行在开展业务时无法可依。即使各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网络是跨越国界的,各国之间有关金融交易的法律、法规存在差异,在网络银行的跨国交易业务中,难免产生国与国之间法律问题上的冲突。目前国际上尚未就网络银行涉及的法律问题达成共同协议,也没有―个仲裁机构,客户与网络银行很容易陷入法律纠纷之中。因此,利用网络提供或接受金融服务,签订经济合同就会面临在有关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容易陷入不应有的纠纷之中,结果是使交易者面对着关于交易行为及其结果的更大的不确定性,增大了网络金融的交易费用,甚至影响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

二、网络银行的监管

通过以上对网络银行面临的诸多崭新风险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网络银行的发展将银行业的监管提升到更高的难度,网络银行的风险监管与控制更趋复杂化。笔者认为,要有效控制网络银行带来的新风险,必须针对各种风险的特征建立起国家、行业、企业三层次的网络银行监管系统,互相支持,互为补充,达到对风险强有力的预测、控制、化解的作用。

(一)国家层面的网络银行风险控制

国家层面的网络银行风险控制,具体是指在宏观层次上的风险防范与控制,旨在为网络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平台。具体来说:

1.大力发展先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目前我国在金融电子化业务中使用的计算机、路由器等软、硬件系统大部分由国外引进,而且信息技术相对落后,因此增大了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安全风险和技术选择风险。因此,应大力发展我国先进的信息技术,提高计算机系统的关键技术水平,在硬件设备方面迅速缩/j、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提高关键设备的安全防御能力。

2.加强防范和控制网络银行风险的制度建设。我国目前已初步制定关于网上证券交易、计算机使用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法规,但还远不能适应网络发展的要求。应借鉴外国经验,在网络金融发展的初期及时制定和颁布有关法律法规,如在电子交易合法性、电子商务的安全保密、禁止利用计算机犯罪等方面加紧立法,修改(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条文中不适合网络金融发展的部分。另外,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减少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规范发展的制度保障。没有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人们就会减少经济行为的确定性预期,网络金融业务的虚拟性会使这种不确定性预期得到强化,不利于网络金融的正常发展,也会增加法律调节的障碍和成本。

3.加强网络银行风险控制的国际协调与合作。网络金融业务环境的开放性、交易信息传递的快捷性强化了国际金融风险的传染性。对网络银行的监管需要不同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的密切合作和配合,形成全球范围内的网络银行监管体系。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包括对借用网络银行方式进行非法避税、等行为的监管;对利用网络银行方式进行跨国走私、非法贩卖军火武器及贩卖毒品等活动进行监管;对利用网络银行方非法攻击其他国家网络银行的电脑黑客网站,以及其他国际犯罪活动进行监管;对利用网络银行方式传输不利于本民族文化和伦理道德观念的信息进行监管等等。

(二)行业层面的网络银行风险挫制

行业层次即在中观层次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主要是中央银行对网络银行的各种风险进行监控。具体来讲:

1. 及时调整和转变传统的监管思路和监管理念。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网络银行的诞生对中央银行传统监管方式带来的挑战:其一,网络银行的发展打破了传统的金融区域界限和行业界限,使得金融业务综合化发展的趋势不断加强。其二,网络的无界性使一项金融业务的开通将迅速普及到一家银行的各个分支机构(网络终端),这将宣告传统监管方式下金融业务的市场准人实行分区域、按行业逐一严格审批的传统监管方式成为历史,金融监管部门面临的将是金融业务“一通百通”的局面。

2.严格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现阶段,在审批过程中应把握:(1)严格制度建设。网络银行的公示、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和系统设计等制度性安排,必须严格审批。但对网络银行的硬件设施配备、技术投入、人员配置不宜干预过多,应当给银行以适当的弹性空间使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筹划投资,避免因行政干预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2)重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网络银行的设立或新业务的开展,必须具备完善的风险识别、鉴定、管理、风险弥补和处置方案、计划。

(三)企业层面的网络银行风险控制

企业层面的网络银行风险控制是指各网络银行在各自经营活动中对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1.透彻研究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强化内部监控,防范违规行为和电脑犯罪,避免因法律的不确定性带来的法律风险。

2.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对网络银行技术方案进行科学缜密的论证,以避免出现大的技术选择错误。

3.在经营过程中对网上金融消费者进行跟踪和信用登记,尽量避免与信用等级低的客户发生业务关系,降低信用风险。

4.在经营活动中严格按照信誉至上的准则办事,树立良好的银行信誉。

5.切实加强银行员工的教育培训,着力开发人力资源,建设一支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高素质队伍。

6.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篇六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戚莹

我国已加入WTO。为了应对WTO的挑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与发展,各市场主体只有继续深入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创新,提高自身竞争力,才可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金融是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的存在和发展对经济的影响是深远的,而金融业的竞争又是异常残酷的,因此各市场主体通过不断地金融创新来维持竞争力。频繁的创新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金融监管为了适应这一变化也在不断地调整,本文拟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作初步的探讨。

一。金融创新的基本理论

1.概念

创新这一概念是本世纪初美籍奥地利经济家约瑟夫B熊彼特(JosephSchumpeter)首次提出的。熊彼特使用“创新”一词是用来定义将新产品、工艺、方法或制度引用到经济中去的第一次尝试。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领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人们将金融领域的这些变化称之为金融创新。但是金融创新真正成为金融领域一种引人注目的现象并成为研究的对象,则是80年代的事。虽然金融创新是一个普遍接受并广泛使用的概念,但直到目前为止,金融创新一词在学术界依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阿诺德B希尔金(ArnoldHeertje)认为:创新,总的来说指所有种类的新的发展,金融创新则指改变了金融结构的金融工具的引入和运用(。显然,这个定义主要论及金融工具创新。大卫B里维林(DavidLliewellyn)对金融创新如下定义:金融创新是指各种金融工具的运用,新的金融市场及提供金融服务方式的发展(。这个定义包括了金融创新的几个方面内容即工具的创新,市场的创新及服务的创新。我国着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从目前中国的情况来谈金融创新。他指出,金融领域存在许多潜在的利润,但在现行体制下和运用现行手段无法得到这个潜在利润,因此在金融领域必须进行改革,包括金融体制和金融手段方面的改革,这就叫金融创新(。在他看来金融创新显然应该包括金融体制创新,而且是一种极为重要的创新。

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随着人们对金融创新认识的深入,金融创新的定义也在发生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金融创新的外延,即金融创新的分类上。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所谓金融创新是指会引起金融领域结构性变化的新工具,新服务方式,新市场以及新体制。

2.理论基础

金融创新是以金融深化理论,理性预期理论和利率平价理论为基础的经济学范畴,下面就简单阐述一下有关的基本理论。

(1)金融深化理论

美国当代着名经济学家爱德华BSB肖从发展经济学的角度对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我国经济学家厉以宁先生从金融创新的角度将这种理论概括为三个方面(:金融先行论论。金融在所有国家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金融机制一方面会促使被抑制经济摆脱徘徊不前的局面,加速经济的增长,另一方面,如果金融领域本身被抑制或扭曲的话,则会阻碍和破坏经济的发展,因此,要实现经济发展,就必须实行金融先行的政策。金融深化理论在分析方法上,提出“财富的研究比货币的研究更为重要”的观点。在以往的经济研究和政策制订中以货币为中心。但金融深化理论认为,要研究经济,最重要的不是流量而是存量,只有研究财富的存量才能说明一个国家的实力,也才可能看出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趋势及发展潜力。一个国家经济越发达,它的金融资产量越大。金融资产的大小跟该国的国民收入之间有一定的比例关系。这个比例越高,经济发展越快。

据此,肖提出金融深化理论,要求放松金融管制,实行金融自由化。这与金融创新的要求正相适应,因此成了推动金融创新的重要理论依据。

(2)理性预期理论

理性预期学派是从货币学派分离出来的一个新兴经济学流派,最早提出理性预期思想的是美国经济学家约翰B穆斯。70年代初,卢卡斯正式提出了理性预期理论。

理性预期理论的核心命题有两个:第一,人们在看到现实即将发生变化时倾向于从自身利益出发,作出合理的、明智的反应;第二,那些合理的明智的反应能够使政府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据此,政府的责任在于确立一种有利于公众进行理性预期的政策规则,减少经济的不确定性,强硬反对凯恩斯主义政府干预经济的理论和政策,力主经济自由主义,要求建立有效的市场机制,反对金融管制,这与金融创新的要求正相吻合。

(3)利率平价理论

利率平价理论由凯恩斯于1923年在其《货币改革论》中首先提出,后经一些西方经济学家发展而成。该理论认为,由于各国间存在利率差异,投资方为获得较高收益,就将其资金从利率低的国家转移到利率高的国家。如甲国的利率水平高于乙国,投资者就会把资金从乙国调往甲国,为避免汇率风险,投资者一般按远期汇率把在甲国的投资收益变为乙国货币,并将此收益与乙国投资所得收益进行比较,从而确立投资方向,两国间投资收益存在的差异导致了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直到通过利率的调整,两国的投资收益相等时,国际间的资本流动才会停止(。厉以宁先生指出,利率平价理论研究两国利率之间的差异,以及整个资本的流进流出和它的管制问题,都推动了金融创新理论的发展(。而其本身也成为国际金融创新的重要理论依据。

3.分类

同一概念,从不同的角度可以作出不同的类型划分。如果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结合起来考虑,从金融创新产生动因的角度来划分的话,可以将金融划分为两类:一种是为规避监管而进行的创新,我们可以把它称为消极金融创新,另一种是因金融机构为提高自身竞争力而进行的创新,我们将它称之为积极金融创新。从金融创新的历史看,金融创新是“放松管制”要求的产物,因此,绝大多数金融创新都可归纳为消极金融创新,但我们不应忽略了积极金融创新,由于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以及竞争的压力,积极金融创新已越来越多的产生出来,区分积极金融创新与消极金融创新也有利于我们采取不同的监管制度,以充分利用金融创新的益处而尽量减少其弊端。

二、金融监管的基本理论

1、概念

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

2、理论基础

(1)从一般“市场失灵”理论角度看。

现代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表明,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应当发挥政府这一“看得见的手”的作用。金融领域作为整个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市场失灵的问题。在经济领域中,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①外部性问题。外部性包括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前者如私人阳台上种植的花草对行为所产生的愉悦作用等,后者如大气污染等。对金融业而言,两种外部性可能都存在。②垄断。某些部门具有很强的由其技术决定的规模经济效益,同时其固定资本又具有很强的长期使用性和沉淀性,因而构成加入壁垒就自然垄断。金融业在本质活动上是规模经济的,因此就会表现追求超大规模,摆脱管理的特征。③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指在竞争的市场中,消费者和生产者作为交易的双方,对其交易信息的了解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金融信息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也存在着不对称现象,这将导致市场主体在最大限度的增进自身效用时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即道德风险问题。

(2)从金融业的特征看。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业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存在着多方面的特殊性,使得金融监管尤为必要。①金融业是“公共性”产业。金融机构经营的是特殊商品-货币,资金来源于社会公众的储蓄,而资金的运用又是面向社会公众,因而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行为、业绩对社会公众产生直接的影响。②金融业(尤其是银行)是高负债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风险,其中任何一项风险都会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成败产生重大影响,但是金融机构为了追逐高额利润,往往盲目扩张资产导致资产状况恶化。③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一家银行或几家银行出现危机会迅速波及到其他银行形成整个金融业的危机,并危及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综上理论分析,我们可以说,金融创新是金融自由化的必然产物,而金融监管则是国家干预主义在金融业的逻辑延伸。经济发展史表明,绝对的自由化和绝对的政府干预的作用都是有限的。因此,当代大多数国家都采取“自由”与“干预”相结合的经济体制。至于是“自由”多一点还是“干预”多一点,则取决于各国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现实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从理论根源上讲,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就象“自由”与“干预”一样,是动态的“博弈”过程,金融发展一方面需要金融创新作为动力,另一方面又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安全,以利于金融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就这样互相作用,作为一对矛盾统一体,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共同促进金融改革的深化。

三、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1.金融创新改变了金融监管运作的基础条件,客观上需要金融监管机构作出适当调整。

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使银行业与非银行金融业、金融业与非金融业、货币资产与金融资产的界限正在变得越来越模糊。这必然使得金融监管机构的原有调节范围,方式和工具产生许多不适性和疏落,需要进行重新调整。“与金融创新的发展保持同步,已成为监管机构的一个主要挑战”(。

2.金融创新在推动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在总体上增大了金融体系的风险,从而极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金融创新是将诸多风险以不同的组合方式再包装,这种组合后的风险相对于传统金融业务显得更加复杂,使金融监管机构难以控制货币及信贷量。从而使货币政策的执行复杂化,一旦风险触发,可能会导致金融体系的危机。的墨西哥金融危机和东亚金融危机就是最好的例证。金融创新工具的大量繁衍使得金融市场更加捉摸不定,一些金融创新工具最初的目的是为了防范和化解汇率、利率波动的风险,但在实际运用中投机性越来越强。年英国巴林银行倒闭和日本大和银行纽约分行的破产都是因为交易员从事金融期货炒作导致巨额亏损引发的。金融创新的高速发展给市场主体提供了巨额利润来源,因此常被一些冒进的金融机构滥用,也常被不法分子利用,给金融业带来混乱。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禁止金融创新,只能相应地调整我们的监管手段,加强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

3.金融创新导致金融监管主体的重叠与缺位并存(。

现行分业监管过程中,大都采取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制。这样,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日益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通常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此外,有的新金融业务处于不同金融机构业务边缘,成为交叉性业务,如储蓄保险是一种既包括储蓄功能又包括保险功能的业务品种,对于这些金融创新,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

4.金融创新导致金融监管制度出现重大创新。

如前所述,金融创新使传统监管制度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各国监管制度出现重大创新。这种创新主要体现在:①监管方式上,从机构监管过渡到功能监管。由于金融机构的全能化发展,传统的以机构为监管对象的方式便不再适应,而应以功能为基础进行监管。②监管标准上,从资本监管到全面性的风险。传统监管以资本充足率为标准,这种监管主要是针对信贷风险的,但金融创新使金融机构面临着其他各种风险,仅仅对信贷风险进行监管难以实现有效监管的目的。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实现全面风险管理,已经成为各国及国际监管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③内部控制制度的加强。传统监管制度注重外部控制制度,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各国及国际监管机构对金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越来越给予高度重视。

四。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一般影响

1.积极方面

许多学者尤其是经济学家侧重于指出金融监管的消极影响,但实际上,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亦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有学者指出,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产生和发展有保护作用,这一方面的监管可称之为保护性监管(。这种保护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它可以减少交易的风险。在金融市场,交易商品的质量不能经常为所有交易当事人立即了解,确立监管框架,规定共同标准保持最低可信度,可能会减少交易的风险。可以想象,如果没有必要的监管制度,金融创新工具的发展就会受到很大阻碍。

(2)某种金融资产的市场组织本身就是公共机构,这样可以更好地公平地执行其职能,现在,大多数证券及期货交易场所采用会员制形式,它们不再作为一家私人公司来担负其市场职责。作为公共机构的市场组织不仅是监管制度的设计的组成部分,同时亦承担着重要的监管职责。

(3)监管可以减少损害新市场发展的过度竞争。这种联系是显而易见的,例如,美国早期对证券发行与交易不加管制,结果出现了出售“蓝天”的投机现象,而对上市公司的不加管制更是导致了整个股票市场的崩溃,因而很多创新往往要求同时引入一个监管框架。

(4)监管本身对金融创新有刺激作用。例如,在美国,有许多对银行的特定管制,但却缺乏一个全面集中的公共机构,这种特殊结构构成了美国银行特殊的创新环境,否则,没有官方许可的创新便难以想象。

(5)监管的变化甚至可以导致创新的产生。外汇和资本管制的废除是导致银行选择海外发展和拓展国际业务的一个明显例证。还有,由于利率上限对银行存款的限制,在美国创立了货币市场互助基金。

2.消极方面

事实上,金融监管经常被用来解释金融创新的原因,甚至是主要的原因,哈林顿在谈到美国的金融创新时认为,美国的银行传统上受到很多限制,许多限制在其他地方并不存在,而现代技术使金融在形式上和地理上更容易变化,因此,在美国,新技术便难以避免地用于市场设计规避有关条例和限制跨州银行的管制的方式。事实上,国际市场的许多早期发展可以用美国银行想在国外从事在国内受到限制的业务来解释(。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消极影响是多方面的,几乎所有的金融监管都曾被解释为某种金融创新的理由,欧洲债券市场的发展,美国早期的金融创新工具――存款凭证都是很好的例子。

五、金融监管对消极金融创新的影响

金融监管是一个公益性的管制问题,它既有利于受监管的产业(金融业),又有利于不受监管的产业(非金融业),但这种公益性是就整体和宏观意义而言的,从单个或微观金融机构看,金融监管总是通过限制性的方式出现的,在特定条件下,金融制度和体系中的微观金融机构作为一个特殊的企业和市场主体总是倾向于生产更多的“金融产品”,以求得更多的利润。受获利冲动的驱使,金融机构会通过创新的金融工具或经营方式以逃避监管,寻求新的盈利机会,扩大生存空间。这种“个人理性”行为规则在无约束的条件下就可能导致单纯市场调节的失败和金融体系的灾难性危机,即引起整体的“非理性”。其结果必然是:消极金融创新部分抵消了某些金融监管的预期效果,但随之而来的是另一种内容和结构的金融监管政策。金融监管的公益性决定了金融监管对消极金融创新必须采取积极抑制或规范的对策。否则,金融监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和理由。

六、金融监管对积极金融创新的影响

积极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为提高自身竞争力和获利能力,而在现有的法律框架范围内,针对金融市场需求,主动进行的创新行为。电子计算机等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激烈竞争的压力迫使金融机构积极进行金融创新。通过金融创新,发展多种金融机构,形成大批互相竞争的市场主体;推出新的具有吸引力的金融资产,使市场工具多样化。只有市场主体和交易工具的发育成熟,才能有助于建立一个发达的金融市场。对于积极金融创新,作为国家干预的金融监管应“消极”应对,尽可能地给金融机构创造更多地“自由”空间,采取各种激励措施,鼓励积极金融创新。但是应当注意,积极金融创新也存在产生风险的可能性。因此,金融监管机构不能完全放弃监管,任其为所欲为,无约束的“自由”是产生金融风险以至爆发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正在进行市场经济构建的国家来说,金融创新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发展潜力巨大,在金融深化过程中,必须处理好风险防范与金融创新的关系,既不能以风险为由抑制金融创新,也不能为创新而忽视风险防范,同时还要有效利用金融创新的风险防范功能。

简言之,对消极金融创新应采取“积极”的监管措施,而对积极金融创新则应“消极”监管。

七、我国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应对

1.金融监管制度的制定要有前瞻性

金融监管政策措施要适应金融业未来发展和变化趋势。()为了防止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金融监管当局在制定金融机构稳定性指标和有关措施时,要考虑未来金融市场创新,金融机构资产的可能变化等,此外,要建立金融监管的预警系统,加强对金融体系安全性的监测,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2.以鼓励积极金融创新,抑制消极金融创新为原则

3.模式的选择上,应由侧重于外部监管模式向既重视内部监管,也重视外部监管模式转变

从世界范围来看,金融监管无外乎三种类型:一种是侧重于外部监管的美国模式,其特点是金融监管主体可以站在超然的地位监管金融活动,避免部门本位主义,协调部门的立场和目标。二是侧重于内部监管的英国模式。其特点是政府除按必要的国家立法行事以外,较少干预金融活动,对金融业的日常监管主要由金融行业协会等组织来进行。三是侧重于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的德国模式。金融创新具有复杂性及危机隐蔽性强的特点。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的弊端的反应往往较迟钝,而金融行业协会则反应灵敏,因此对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需要更多的依据赖于内部监管。内部监管是第一道“防火墙”,外部监管是第二道“安全网”。

7.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会计监管 篇七

一、完善会计准则降低会计理论与衍生金融工具的冲突

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衍生金融工具一直作为表外项目处理, 其原因正是衍生金融工具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它不符合传统财务会计理论的确认计量标准、不可按传统会计标准来处理, 从而对传统的会计理论形成了冲击。

1. 改良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

衍生金融工具是一种尚未履行或正在履行之中的合约, 在合约到期之前, 仅表明一种意向, 其实际经济业务尚未发生或完成, 其立足点不在于过去发生的交易事项, 而在于未来期间合约的履行情况, 其内涵着重强调的是:一是未来期间契约的履行情况;二是未来的经济利益。这些显然不符合传统的“资产”和“负债”定义标准。因此, 有必要对财务会计要素及有关基本概念进行重构。资产应包括由现在契约约定的未来可以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负债也不应再限定为由过去经济业务产生的、现在承担的经济责任。这样, 会计要素的概念显然将要扩大。会计要素重构后, 资产和负债分为确认性资产、负债和不确定性资产、负债。

2. 丰富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计量

由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合约是在未来某一时点执行的, 在合约到期之前只表明了履行合约的一种意向, 实际经济业务尚未发生或完成。另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具有杠杆性, 其初始投资包括保证金、手续费等, 与实际产生的合同权利或义务存在很大差距, 都不能代表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合约本身的价值, 也就不能完全反映企业由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合约所实际承担的风险。另外, 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合约的标的价格在不断变化, 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价值一般会追随标的物的变化而变化, 这种变化对今后交易所造成的损益波动往往是巨大的。以历史成本计量衍生金融工具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对公允价值会计不应否定其科学内涵, 而是应建立有效机制, 以调整非正常、非有效市场下确定公允价值的操作方式。政府相关部门应充分了解我国公允价值应用的现状, 在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上以及有关法律规章上给予明确有利于具体实务操作的规范要求, 如制定关于如何采用现值技术来估计公允价值的操作指南, 在指南中尽可能详尽地规定有关现值的确认、计量和报告问题。

3. 完善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披露

现行会计披露理论强调统一, 面对不同信息使用者和各具个性的信息需求, 提供统一格式、统一内容的财务报告。通用财务报告虽然可以满足大多数信息使用者的共同需求, 但却忽视了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差异。如何协调通用财务报告和各信息使用者特殊需求的矛盾, 是未来会计披露形式创新必须考虑的重要方面。

二、推进针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审计准则体系建设

我国第1632号审计准则在对审计风险评估时采用了新的审计风险模型, 但是由于衍生金融工具业务在我国刚刚起步, 其本身以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均比较复杂, 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属于新的领域。因此, 新出台的相关审计准则能否对衍生金融工具审计予以有效指导还很难确定。

目前衍生金融工具审计准则是对财务报告中针对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财务报表认定计划和实施审计程序, 即衍生金融工具审计是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 考虑管理层做出的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认定是否使已编制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其审计目标是对财务报表发表意见, 不对被审计单位与衍生活动相关的风险管理或对这些活动的控制的充分性提供保证。但随着衍生金融工具日新月异的发展和普遍使用, 还会要求注册会计师为金融工具业务相关主体, 包括投资者、管理层和其他相关主体提供多方面的风险管理服务。因此, 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准则还不能达到要求, 还需要出台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审阅准则和其他业务鉴证准则, 形成一个完整的衍生金融工具审计准则体系。

三、建立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实时控制

现代社会, 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价值链管理新理念的形成, 企业管理从传统管理转向了信息化和价值化管理, 网络联机实时财务报告将取代传统的手工财务报告系统, 这种变革给会计监管提供了机遇:一种新的会计控制观———会计实时控制观。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实时控制是指在发达的信息环境中财会人员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和三量 (时间量、实物量、货币量) 信息, 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的过程进行实时对比和实时分析, 利用会计信息进行预测、决策、控制、分析和考核, 对经营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控, 以实现防止与化解金融风险, 提高经营效益从而达到价值增值这一终极目标。

会计信息的时效性, 一直是遭受批评最多的方面。在实务中, 各国一般都要求年报在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出, 半年报在2个月内报出。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瞬息万变, 4个月、2个月以前的信息, 己经很难反映投资者的适时风险, 会计披露的时效性对信息使用者的需求预期相距甚远。随着衍生金融工具带来风险程度的逐步加深, 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于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时效性要求会越来越高。建立实时报告衍生金融工具信息的中期财务报告制度是发展的趋势。由于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在商业中的应用, 会计所需处理的各种数据越来越以电子形式直接存在于网络与计算机中, 会计信息系统成为一个开放的系统。原来表现为一定周期的会计循环, 能够以实时方式完成, 时间和周期不再是财务报告的约束条件, 不同期间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报表可以随机产生, 实时提供财务报告, 有利于信息使用者及时得到企业衍生金融工具的动态信息, 增强了信息使用者的判断力与避险力, 提高了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四、强化政府在衍生工具监管体系中的作用

美国此次金融危机爆发很大程度是由于政府未能实施有效的监督。衍生品交易高杠杆的特征极易导致市场失灵, 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必须发挥作用。

市场准入的控制是有效控制金融市场风险的第一道屏障, 衍生金融工具具有的高风险性, 在这次金融危机中展现的淋漓尽致。对衍生品市场实行更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也许会遭到部分企业不能套期保值的抱怨, 但鉴于我国大多数企业风险管理能力不强, 内部控制混乱等现实, 这样做还是利大于弊的。政府应该一方面要对拟上市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严格审查, 根据市场与经济发展的需要决定能否到交易所上市交易。另一方面要提高进入衍生品市场的门槛。对入市资格严格把关, 如对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审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重要事项的审批等。通过这些监管, 可以把不合要求、资质低下的企业排除在市场大门之外。同时还可通过对上市交易的衍生合约的审批和上市品种的控制, 从总体上把握交易风险和规模, 使衍生金融交易发展与经济、金融发展相协调。从短期来看, 要逐步加强目前“一行三会”监管模式之间的协调, 充分发挥人行宏观调控的作用。

五、构建会计专业技术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体系

会计人员是会计风险的主体。会计从业人员的行为过程和结果取决于与一定经济环境相联系的价值观念、动机、个性、目标等的要求。因此, 要想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 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应始终贯穿于其会计专业素质的学习与工作过程中。建立完善的专业技术和职业道德教育体系, 加强舆论宣传, 积极开展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活动, 培养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 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 减少会计信息失真的人为因素。通过丰富会计人员后续教育的形式和手段, 达到提高职业道德教育的效果。鼓励会计人员在后续教育中理论联系实际, 充分发挥其学习和思维的主动性、创造性,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职业观。只有这样, 才能提高职业道德教育的效果。只有通过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 才能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营造出良好的社会环境, 最终提高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的整体水平。

参考文献

[1]陈效文, 王瑞星.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信息披露与监管[J].财经界 (下半月刊) , 2008 (8)

[2]王建成, 胡振国.我国公允价值计量研究的现状及相关问题探析[J].会计研究, 2007 (5)

[3]王涛.公允价值的演进逻辑与经济后果研究[J].会计研究, 2007 (8)

8.论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风险监管 篇八

摘 要 金融期货是一种新兴的金融衍生工具,其具有的规避风险与价格发现的功能可以创造巨额财富但如果不能正确驾驭并控制金融期货市场的风险,其后果也相当严重。2006年9月8日上海金融期货交易所挂牌成立以及沪深300指数的问世标志着我国期货市场正式步入金融创新时代,在此背景下研究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风险监管尤为必要。

关键词 金融期货 风险监管 内部风险管理 外部风险监管

金融期货交易虽然规避了金融现货交易债券、股票、外汇的风险,但却产生了金融期货交易的风险,其具有的双刃剑效应既可以给投资者带来超过现货交易的巨额利润,也可能使得交易者损失加剧。故此本文将重点研究我国金融期货市场风险及相应的风险监管制度。

一、金融期货市场风险

从本质而言,金融期货市场风险是由金融现货市场派生和演化而来,生产经营者通过套期保值来规避市场风险,但套期保值并不是消灭风险,而只是将其转移出去,期货转移出去的风险需要相应的承担者,期货投机者、套利者正是期货市场风险的承担者。

二、国外金融期货市场监管模式——以股指期货市场监管为例

作为金融期货的杰出代表,股指期货一诞生就取得空前的成功,而各国对股指期货监管也各有侧重,归纳而言可分为单主体两级监管模式和单主体三级监管模式:

(一)单主体两级监管模式——以香港,新加坡和日本为典型代表

“我国香港政府监管票指数期货市场的最高监管机构是商品交易事务监察委员会,它代表政府行使监管权力,制定交易制度,维护市场稳定,防范各种风险甚至干预交易主体①。”

期货交易所是以私人有限公司形式向政府注册,由会员联合组成的。交易所制度的各种规则和制度会员都需要遵守,而期货交易所在期货交易法令的授权下,担负着对其会员进行监察督导的任务。

(二)单主体三级监管模式——以英、美等国为典型代表

“在英国监管体制中,政府监管主要通过对行业协会、交易所得监管和指导来保证股指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转,政府除了某些必要的国家立法外,对期货市场的干预较少;行业协会很多时候充当的是民间团体的角色,根据其主要职责,对股指期货市场具有很大的监管权力;交易所的自我管理是英国期货市场管理体系中的基础与核心,由于市场规则主要是由交易所制定并执行,因而在股指期货市场监管环节上交易所具有很强的监管实力②。”

政府监管、行业协会监管、交易所的自我管理是英国股指期货监管制度中的三个典型的监管层次,三者监管权力总体而言是逐渐减小,但各有侧重点。

三、完善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风险监管制度

(一)加强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金融期货市场主体应从各自不同的交易主体地位出发,在识别主要风险源的基础上,对可能出现的各自风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建立并完善各自的内部风险监控机制。

1.交易所的风险管理

交易所的监控是整个金融期货市场风险防范与管理的核心,应建立正确和严格执行有关风险监控制度,建立对交易全过程进行动态风险监控的机制。

2.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

作为金融期货市场交易的中介者和直接参与者,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也是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期货公司应建立完善公司治理以及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控制度,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严禁客户透支交易,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系统。

3.投资者的风险管理

客户是金融期货市场利益与风险的直接承担者,故客户的风险管理也是金融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一般自然人投资者而言,应充分了解和认识期货交易的风险性慎重选择期货公司,制定正确的投资策略同时规范自身行为;对机构投资者而言,应加强机构投资者的内部风险监控。

(二)完善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外部监督机制

1.尽快完善金融期货法律法规

为促进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需要尽快出台《期货法》,提升期货法律监管效率层级,制定专门的《金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同时为了防止政府监管影响期货市场运行机制的独立运行,有必要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监管机构的权限范围、监管方式等。

2.确立规范单主体三层次监管模式

目前我国的期货市场监管模式为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和各期货交易所构成,并形成以一批期货法律法规,已经初步建立了适合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三层次监管体系,但仍需要不断的完善与加强。

(1)完善证监会的最高监管职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政府监管的最高职能部门,在我国期货业日益发展壮大,交易品种不断创新的背景下,监管手段应从以行政为主向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综合运用转变;监管内容应从控制风险为主向加强风险控制和市场建设并重转变。

(2)加强期货业协会自律建设

期货业协会是期货业自律管理组织,随着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壮大,其应减少期货业协会的行政色彩,逐渐过渡到非官方的民间机构;切实承担自律监管职责,建立实质性的奖惩机制,树立起行业协会自律组织本应具有的权威性。

(3)强化交易所的一线监管

完善交易所的风险管理,首先应完善会员的资信制度,严格审查会员资信,建立起市场准入制度,维护金融期货市场稳定;与期货业协会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形成良性互动。

注释:

①②徐凤菊,付灯明.中外股指期货监管模式比较研究及启示.

9.网络金融风险监管 篇九

【中文摘要】随着金融全球化的不断深化,金融业的发展日新月异,同时金融行业风险加剧,金融危机时有爆发,美国次级贷款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就更值得警醒。金融危机的破坏力和传染力之强,使我国必须谨慎处理各种危机。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占据金融资产的绝大部分。因此我国政府应该把对金融业尤其是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作为重中之重。本文基于金融监管的基本理论,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几个基本方面进行了概述,主要涉及银行监管的概念、监管系统、银行监管理论的历史沿革及银行监管理论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历史、现状和问题: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启示;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政策建议。虽然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在不断完善,但是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商业银行监管主体缺乏监督体制。第二,商业银行监管工具不够完善。第三,商业银行监管内容方面还存在问题。主要包括市场经营监管、跨国监管以及市场退出监管方面的问题。第四,监管部门协调机制还不够完善。牵头人不明确而使得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无法正常运作,同时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缺乏监督机制。第五,商业银行的监管理念落后、监管技术需要更新。由此本文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具体情况,同时结合美国金融危机的...

【英文摘要】With the deepening of globalization, the finance has a rapid development,and the financial sector

10.金融监管理论综述 篇十

摘要: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搜集金融监管理论的相关资料。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是金融市场的不完全性,市场失灵、信息不对称等会导致金融和经济体系的混乱,危害国家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这就有必要要求政府对金融机构和市场体系进行外部监管。金融监管理论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经济条件下有不同的发展,主要经历了自由放任、政府直接管制和安全与效率并重的监管。本文还搜集了金融监管机构理论相关文献,主要是关于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的关系,在金融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全球金融监管。

关键词:负外部性效应;公共产品;柠檬问题;政府失灵

一、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是金融市场的不完全性,金融市场的失灵会导致金融和经济体系的混乱,危害国家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这就有必要要求政府对金融机构和市场体系进行外部监管。

(一)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效应。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效应是指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及其连锁反应将通过货币信用紧缩而破坏经济增长的基础。金融机构在中介过程存在风险与收益的外部性,存在监督、选择信贷的外部性,存在金融混乱的外部性,尤其是银行业作为一个特殊行业,其破产的社会成本明显高于银行自身的成本。按照福利经济学的观点,外部性可以通过“庇古税”来进行补偿,但是金融活动巨大的杠杆效应――个别金融机构的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利益之间严重的不对称性使这种办法显得苍白无力。另外,科斯定理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说明,外部性也无法通过市场机制的自由交换得以消除。因此,需要一种市场以外的力量介入来限制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影响。

(二)金融体系的公共产品特性。一个稳定、公平和有效的金融体系带来的利益为社会公众所共同享受,无法排斥某一部分人享受此利益,而且增加一个人享用这种利益也并不影响生产成本。因此,金融体系对整个社会经济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特性。

(三)金融机构自由竞争的悖论。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它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特性,决定其不完全适用于一般工商业的自由竞争原则。一方面金融机构规模经济的特点使金融机构的自由竞争很容易发展成为高度的集中垄断,而金融业的高度集中垄断可能造成价格歧视、寻租等有损资源配置效率和消费者利益的不良现象,会降低金融业的服务质量和有效产出,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因此,应该通过监管消除垄断;另一方面自由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而金融机构激烈的同业竞争将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进而危及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因此,自从自由银行制度崩溃之后,金融监管的一个主要使命就是如何在维持金融体系的效率的同时,保证整个体系的相对稳定和安全。

(四)不确定性、信息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在不确定性研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信息经济学表明,信息的不完备和不对称是市场经济不能像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所描述的那样完美运转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在金融市场上,信息是完全的,则资金盈余者可以判断潜在的借款人是否值得信任、他们将资金投入运作后是否能产生预期的效益、到期归还本息是否有保障等。但在现实运行中,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形成了存款人与银行、银行与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此产生了Akerlof的“柠檬问题”,即金融市场中的道德风险或逆向选择问题。然而,搜集和处理信息的高昂成本使金融机构又往往难以承受,因此,政府及金融监管当局就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金融体系中的信息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

二、金融监管相关理论

(一)20世纪三十年代以前是经济自由主义盛行并占据统治地位的时期,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管制和干预很少。直到17,弗朗西斯・巴林爵士在谈到英格兰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的职能时,首次提出了“最后贷款人”这个概念。因此,20世纪末期人们逐渐意识到需要一个“最后贷款人”以增加货币供给的弹性,而按照这个思想建立起早期的中央银行后,现代意义的金融监管就开始形成。

(二)20世纪三十年代后的金融监管相关理论。三十年代的大危机表明:金融市场具有很强的不完全性,“看不见的手”无所不至的能力只是一种神话。“市场是脆弱的,如果放任自流,就会趋向不公正和低效率,而公共管制正是对社会的公正和需求所做的无代价的、有效的和仁慈的`反映”。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理论主要是顺应了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对“看不见的手”的自动调节机制的怀疑,为三十年代开始的严格而广泛的政府金融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注解。

经济学界对“政府失灵”即政府金融管制是否有效进行了讨论。Stiglitz(1971)认为(后经Posner(1974)和Peltzman(1976)的补充),政府管制并不是为了保护全体公民或者人数众多的社会集团的利益,即并不是公共利益理论所称的要控制市场失灵、控制资金价格、防止各种金融风险的传染,以及为保证金融体系的健康和最优化的资源配置效率等,而是为了某些利益集团的政治收益和经济收益的最大化。

20世纪七十年代,困扰发达国家长达十年之久的“滞胀”宣告了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政策的破产,以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和货币主义、供给学派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理论和思想开始复兴。在金融监管理论方面,金融自由化理论逐渐发展起来。“金融压抑”和“金融深化”理论是金融自由化理论的主要部分,其核心主张是放松对金融机构的过度严格管制,特别是解除对金融机构在利率水平、业务范围和经营的地域选择等方面的种种限制,恢复金融业的竞争,以提高金融业的活力和效率。

三、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理论

(一)赞成中央银行需要和银行监管机构分离的观点。许多学者认为中央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方面与银行监管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因为一旦银行体系出现问题,中央银行作为监管机构,往往必须要对银行提供援助,而这又会引起货币供应量的增长,这与一个国家保持物价稳定的目标是冲突的。也有学者从利率与银行安全的冲突角度进行了分析,认为中央银行执行扩张的货币政策,通过降低利率来刺激经济增长往往会导致银行体系的利润下降,出现不稳定。Di Noia和Di Giorgio通过对24个国家1960~的有关数据为样本的研究得出中央银行同时负责银行监管的情况下,一国的通货膨胀率比不负责监管的国家高50%以上的结论。说明了在执行银行监管职能的情况下,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受到了干扰。根据Lannoo(1999)的观点,中央银行退出监管的发展趋势可以有如下的解释:首先,银行业成为了一个日益复杂的行业,对其界定越来越模糊。随着银行业的发展,银行监管也有了新发展,人们越来越强调行业自律的作用及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管理,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有一个专门关注于银行内控制度运行状况的机构,更强调微观层面的监控,这与传统上更侧重宏观职能的中央银行有所冲突。

(二)在中央银行内部保留银行监管职能的观点。也有许多学者反对成立单独的银行监管机构。他们认为,由于银行体系存在着系统性风险,这需要中央银行在必要时发挥作用。单个银行的问题由于具有传染性,会引起系统风险。由于在实践中难以将提供流动性与提供实质性的资金支持区分开来,如果中央银行将发挥最后贷款人功能,则不得不在道德风险与系统安全之间做出一个选择。Pauli()认为通过管理银行的结算和储备账户,中央银行可以实时监控银行的行为,这是其他监管机构所不能代替的。Louis(1995)认为由于银行危机越来越复杂,所以处理危机的机制越来越复杂,如果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开,可能不利于快速处理危机。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相对简单,金融机构业务单一,而且也缺乏必要的监管人才,所以没有必要分离。

实际上,这种争论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随着争论的发展,银行监管和金融监管的关系问题也受到了关注,因为这也关系到银行监管是否需要从中央银行分离的问题。

(三)金融统一监管与多边监管的观点。Llewellyn()对各国的金融监管制度进行了介绍和分析,总结出了各国存在着不同的金融监管体制。Abrams等人(2000)探讨了金融监管的统一问题,指出执行货币政策的机构与金融监管的机构应该分别设立。他们认为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一个可以直接观察到的好处是统一的组织结构能够获得“监管规模经济”。与多边监管机构相比,统一监管不仅可以节约运行成本,而且能够更为有效地发挥金融监管人才的作用;另外,统一监管还能够获得“监管范围经济”,原因是统一监管机构可以以较低的成本为具有不同需要的市场主体提供多种监管服务。

也有学者反对成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他们认为在不能很好地解决内部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划分的情况下,统一监管实际上换汤不换药。泰勒(1995)指出人们往往将减少监管冲突、提高监管的合作性作为统一监管的明显好处,殊不知,这一好处却是用监管冲突的内部化换来的。一些经济家还对统一监管机构可能带来权利的过度集中表示了担忧。

四、小结

金融制度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是不断发展变化着的,因此与金融制度发展变化相适应的金融监管制度和金融监管理论也有着历史的传承和发展。目前,理论界对金融监管理论的研究已不再是简单的提倡严格管制或放松管制的问题,而呈现出以更客观的态度对待金融监管,主要表现为:在主张放松管制的同时,承认监管存在的合理性;更加注重金融监管有效性问题的研究;强调金融监管制度结构对金融监管效率的影响;更加重视监管的国际协调问题;强调市场约束作用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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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钱小安.建立中国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想.财经科学,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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