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实施草案(共4篇)
1.共青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实施草案 篇一
汉中共青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
探索与思考
共青团汉中市委 张闯
一、什么是社会管理和社会管理创新
社会管理主要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的过程。广义上是指由社会成员组成专门机构对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事务进行的统筹管理;狭义上仅指在特定条件下,由权力部门授权对不能划归已有经济、政治和文化部门管理的公共事务进行的专门管理。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社会管理创新既是活动,也 是活动的过程,是以社会管理存在为前提的,其目的在于使社会能够形成更为良好的秩序,产生更为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共青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性
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深刻分析了党与青年的关系,特别强调,‚青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也是我们党的未来和希望。全党都要关注青年、关心青年、关爱青年,倾听青年心声,鼓励青年成长,支持青年创业‛。同时,胡锦涛总书记还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行了深刻阐述,要求全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全面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这些重要论述对共青团组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指明了方向。
目前,青年的思想状况是不容乐观的。陆昊书记讲过:“常态下青年的政治意识淡薄;出现重大事件时会有极端化表达”。近年来,一些地方发生的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也证明了陆昊书记的观点。例如:富士康跳楼事件,官二代、富二代事件,药家鑫事件以及青年参与群体性事件和青年违法犯罪率的大幅上升、作案手段的极其残忍等等。另外,国内外 2 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国(特别是青年)进行 “西化”和“分化”,我国社会思潮正从一元化向多元化转型,使青年的思想反复无常等。这些都在把青年从一个极端推向另一个极端。可以说青年群体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重要因素之一,同时,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最需要去关注的群体之一。
共青团作为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是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在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上一直发挥着独特作用,是社会管理的社会协同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三、汉中共青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开展情况 汉中市位于陕西省西南部,汉江上游,北倚秦岭、南屏大巴山,地势南北高,中间低,中部是汉中盆地。辖汉台区和南郑、城固、洋县、勉县、西乡、宁强、略阳、镇巴、留坝、佛坪10个县,总面积27246平方千米,人口约389万。相对封闭的环境和经济发展的滞后,使汉中青年呈现出总体数量大和流动青年数量大两个特点。截至2011年11月底,全市共有青少年129万,团员14.65万,团青比16.1 %,其中学生团员占39%;全市共有基层团委419个,团总支174个,团支部5396个,团组织覆盖率85%以上。全市外出青年务工人员48万人,其中省内务工9万人,省外务工39万人。此外,大量的农村输出劳动力还产生了约12万留守农村的 3 农民工子女。共青团汉中市委紧紧把握这些重要的特点,在市委、市政府和团省委的坚强领导下,以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为切入,以强化青少年思想引导为抓手,以参与全市民生工程实施为载体,以服务青年创业就业为重点,以加强青年志愿者服务引导为突破,在做好青年群众工作、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方面进行了以下探索。
1.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构建适应社会发展形势的基层团组织体系。
一是充分借助党建工作在基层形成的新格局和新成果推进基层团的建设,与市委组织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全市基层党建带团建工作的实施意见》,并于6月召开了全市基层党建带团建暨共青团系统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座谈会,进一步健全和落实了‚党建带团建‛目标责任制。二是稳步推进县镇村统一换届工作,联合市委组织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县(区)镇村团组织集中换届工作的意见》,对基层团组织换届改选中的时间阶段、程序步骤、组织领导等做了周密部署,截止10月底全市187个镇(街道)完成换届任务,镇级团委建设‚1+1+X‛模式实现了100%覆盖,每个镇(街道)都设置了1-2名编制外兼职团委副书记。三是积极进行调研摸底,加大非公经济和新社会组织的团建工作力度,截止11月底共新建两新团组织125个(非公企业 4 团组织89个、新社会团组织36个),农民工聚集地团组织2个。四是大力推进驻外团工委建设,目前已在上海、苏州、广州、西安等地建立15个驻外团工委。五是行业团建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已分别联合市直机关工委、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安排部署在市直单位、国有企业和非公经济组织中的建团工作,整建国企、社区、机关事业单位团组织31个,建立农村专业合作社团组织173个,青年工作委员会等团的外围组织得到进一步壮大。六是认真落实市委和团省委干部培训部署,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团队干部的培训和指导。今年全市累计举办团队干部培训班27期,培训镇村(社区)团队干部2657名,其中村(社区)团干部1620名。新发展团员5235人,推优入党163人。
2.大力开展思想引导,坚定青年理想信念。
一是积极加强思想引导教育。今年,全市各级团队组织围绕庆祝建党九十周年等主题,积极探索分类教育引导青年的有效方式,运用各种主题实践活动和现代传媒平台,深入开展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全年累计开展‚学党史、知党情、跟党走‛、‚我与祖国共奋进‛、‚红领巾心向党‛等主题教育600多场,新组建19个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学习小组,培养大中学生理论骨干283名。团市委在南郑、城固等地牵头举办‚永远不能忘记‛缅怀革命先烈活动4场次。胡 5 总书记在庆祝建党九十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后,团市委、市青联迅速就全市共青团系统和青联组织学习贯彻活动作出部署,并邀请专家教授举办共青团系统学习胡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专题报告会,市委分管领导到会作动员讲话,迅速在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中掀起了学习贯彻活动热潮。二是扎实推进创先争优活动。以‚万名干部下基层‛、‚三学三比三无‛活动为主题,以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团组织为重点,在全市共青团系统深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9月,在全市各级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中启动了‚青年文明号创先争优服务年‛活动,按照属地统筹、条线参与、统一考评的原则,组织青年文明号单位积极开展服务万家企业、结对帮扶千名学子、开展百场(次)公益活动。积极推行团委委员和团员青年岗位承诺制,开展‚亮牌示范、岗位奉献‛、‚两建、三创、三先‛等主题实践活动,并通过在市县两级共青团网站开设创先争优宣传专栏、树立团员典型等措施扩大活动宣传,有效推进了创先争优活动的深入开展。与市委组织部、创先办、市直机关工委等部门共同发起并具体承办了在全市党团员中开展‚学先进、争优秀‛征文比赛,收到参赛作品 289 件,评选出获奖作品45件、优秀组织单位6个,收到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三是积极开展各类评优树模活动。在表彰树立团队工作模范典型方面,表彰‚四好少年‛50 6 名,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和工作者35名,优秀团干部29人,优秀团员58人,先进团组织53个;在青年创业典型树立方面,于今年五四期间授予申军辉等10人首届‚汉中市十大青年创业之星‛称号,授予米锐等8人‚汉中市优秀创业青年‛称号;在表彰青年志愿服务典型方面,授予张艳君等46名同志‚汉中市首届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称号,授予汉中市人民医院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等30个集体‚汉中市首届青年志愿者优秀组织奖‛称号,授予丁锐等10名同志‚十佳创建志愿者‛称号,授予方丽等23名同志‚优秀创建志愿者‛称号。
3.积极参与民生工程,有效服务青年群体根本需求。在参与市委、市政府民生工程中,广泛了解、准确把握汉中青少年普遍性的成长需求,着力解决好青年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共青团组织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一是大力服务青年就业创业。今年新建省市级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12个,已累计为青年提供见习岗位631个,实现见习后正式录用500多人;组织开展进城务工青年‚订单式‛技能培训557人次;扎实推进农村青年‚领头雁‛培训工程,市县两级共培训3546人次,实现就业2338人;广泛开展面向城乡青年发放创业小额贷款工作,累计发放贷款1331人次、7557.31万元;继续开展‚激扬青春,创 7 业英雄进校园‛活动,邀请近年来创业成才的优秀青年走进陕西理工学院座谈报告2场;制定并印发了《汉中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于年初表彰命名51家2010年度市级青年文明号(标兵),并对75家2011年度市级青年文明号(标兵)创建单位进行了申报认定,建成省级青年文明号3家,推荐上报共青团系统省级青年文明号创建单位4家、行业系统省级青年文明号创建单位6家,建成国家级青年文明号1家。二是多方筹集资金,加大希望工程投入。今年,全市共筹集资金400余万元,新建4所希望小学,希望卫生室3所,希望音乐教室3间,希望体育园地1个,希望图书室6个,明日之星〃爱心家园9个,资助贫困大中小学生1663名。三是采取六项措施,深入开展关爱农民工子女行动。今年10月,团市委在全市启动了‚共青团‘手拉手’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采取‚爱心家园‛、‚温暖家庭‛、‚快乐假期‛、‚自强自立‛、‚珍爱生命‛、‚爱心捐赠‛六项措施,深入开展关爱农民工子女行动。截止11月底,全市已结对农民工子女较集中的学校94所,结对帮扶农民工子女18326人,已有100个青年志愿者组织参与结对帮扶。
4.突出重点青少年群体,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重点是创新和加强对各类社会群体的服务管理。对共青团组织而言,重点青少年群体和流动 8 团员青年是共青团组织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点服务对象。我们以社区和村为基本统计单位,对全市青少年重点群体进行了排查摸底,收集汇总了我市重点青少年群体的基本情况。全市重点青少年人口约1100多人,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约4400人,在押青少年罪犯173人,刑事解教青少年257人。针对这一群体的特点,采取成立由社区干部、社区民警、普法志愿者、离退休老同志等组成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队,重点做好闲散青少年和与轻微违法行为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工作。通过摸底排查,对闲散青少年建档立卡、实施工作队跟踪帮教和专人联系等措施,真正把这类人群纳入教育、管理和服务范围,做到在生活上解困、学习上帮助、行为上纠偏,把违法犯罪的倾向和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通过举办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青少年技能大赛等,拓宽就学渠道,使闲散青少年接受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为他们的成才、就业提供切实服务。同时,积极开展‚维权岗在行动‛活动,充分发挥各级青少年维权岗的职能,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今年新评定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27家,开展给类法制宣传和青少年维权活动600余场次,积极争取将佛坪县确定为陕西省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帮助和预防犯罪工作试点县,将陕西省汉中劳动教养管理所和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戒毒所申请确立为陕西省预防青少年 9 违法犯罪教育基地。此外,通过‚共青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活动,拓宽青年参政议政渠道,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组织专人于2011年10月17日至19日就2012年调研主题‚新生代农民工的精神文化需求‛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展开深入调研。
四、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上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面对新的形势,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当前汉中共青团组织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存在诸多不适应的问题。
1.基层团组织的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一是组织不健全、人员配备较少、缺乏资金、工作开展活力不足等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共青团事业的长远发展,削弱了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严重的影响了共青团组织在青年群体中的形象。市、县级组织,经费有限,缺少编制,心有余而力不足;镇(街道)组织,力量微弱,缺乏活力;社区(农村)组织,无组织或有组织无人做;行业(两新组织和一些国有企业)已成立的组织,只有娱乐性,没有政治性和思想性。二是各级团组织统筹资源、协调各方抓团建、促团建的力度有所欠缺,组织青年的方式和手段比较单一,利用时尚流行元素吸引青年、凝聚青年的能力不够。三是部分团组织服务青年的主动性、积极性不够,载体建设、服务内容缺乏创新,10 一定数量的青年、青年组织游离在团组织之外,对共青团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不强,共青团为党巩固在青年群众中的执政基础这一职能没有充分发挥。
2.青少年思想教育需要进一步加强。部分基层团队组织对当前新形势下青少年思想特点的变化状况掌握不够准确,教育引导的针对性需要加强,方式方法需要改进创新;一些团员青年政治热情下降,存在理想信念模糊、个人素质不高、组织管理困难等问题,共青团的整体先进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等。
3.青年就业创业服务需要进一步加强。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建设虽然稳步推进,但存在上岗数量较少、对接率不高等问题,在服务城乡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方面也要加大力度,戒虚务实,切实发挥团组织帮扶青年就业创业的作用。
4.青年解决利益诉求的渠道和机制还需进一步建立健全。近几年来,青年群体从只是关心个人问题正在向在关心个人问题的同时,逐步的开始关注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转变(比如收入分配问题、公平正义问题、官员腐败问题等等),这种转变是社会转型必然。党的十七大报告用‘前所未有’和‘世所罕见’来概括目前我们所面临的社会矛盾。这样严峻的形势,也给我们共青团组织做好新形势下的青年群众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工作对策
对于共青团组织而言,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既是一个新的机遇,也是一个新的挑战。我认为在共青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找准工作切入是共青团组织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法,强化基层基础是共青团组织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根本原则,建立长效机制是共青团组织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保证,畅通利益诉求渠道是共青团组织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前提,强化志愿服务是共青团组织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
1、深入推进基层团建基础工程,使共青团组织覆盖和服务在基层中发挥作用。
围绕新形势下不同青年群体的新变化、不同社会组织的新特点,紧跟青年建组织、激活组织找青年,切实做好团组织联系凝聚青年的工作,是共青团组织影响力、战斗力和生命力的源泉。因此,我们必须深入推进基层团建基础工程,使共青团组织覆盖和服务在基层中发挥作用。一是要坚持党建带团建,创新建团方式,推进共建组织建设,不断巩固和深化各领域基层团的组织建设,努力构建覆盖全体青年的共青团基层组织体系。进一步加大对镇(街道)团组织工作的指导力度,以区域联建、片区共建的方式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团建联席会议制度,打造以原有组织体系为纵向支撑、以各 12 类共建组织为横向延伸、以虚拟网络为联系平台的‚网格化‛覆盖体系,在此基础上创新团干部队伍管理机制、团的委员轮值机制、团工作项目运行机制,面向青年提供‚组团式‛服务,推动乡镇(街道)共青团组织的整体活跃,努力将团的桥头堡推向镇一级。二是要着力做好非公企业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团建工作。以辖区隶属为推进方式,实行点、线、面结合的方式,广泛运用行业建团、产业建团等方式,不断扩大对非公企业组织团员青年的有效覆盖。进一步加强对两新组织团干部队伍的培养力度,着力打造一支作风硬、素质高、能力强的团干部队伍,促进非公企业和新社会组织团工作全面活跃。
2、大力运用新媒体工具,创新引导方式,做好青年的思想引导工作。
共青团组织必须适应新形式下青年的特点和兴趣开展思想引导工作。共青团参与社会管理关键是要让广大青年对社会的发展和良性和谐运行积极做贡献。在新的社会结构变革和信息化的冲击下,广大青年许多需求和利益都是通过网络来满足来实现,因此共青团利用网络、电子出版物、QQ群、微博等新媒体为青年搭建平台开展引导工作至关重要。一要搭建青年人的求知探讨平台。网络等新媒体的应用在教育方面打破了传统课堂教学模式,使受教育地点具有灵活 13 性,受教育时间具有随时性,受教育的内容具有可选性。共青团组织要积极联系教育部门,整合教育资源,探求建立青年少年求知探讨的平台,成为青少年成长成才的重要引路人。二要打造积极向上的交流娱乐平台。交流娱乐是青少年上网的主要目的之一,青少年思维活跃,愿意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社交活动,互联网以其特有的无地域限制和匿名的特点,吸引了众多青少年网民进行网络社交。打造好这个平台不仅能丰富青少年的业余生活,拓宽他们的视野,还能有效把握青少年发展的风向标,做到有效地吸引、凝聚青少年。要想吸引青少年的注意力,我们必须利用青少年喜欢的健康的积极向上的项目,比如在线音乐、青少年绿色游戏、青少年红色抗战、健康的竞技电游等等,将思想教育引导潜移默化进网络娱乐游戏中去,在虚拟世界为青少年建立虚拟团青少队组织,在娱乐中引导他们。三要建立推广宣传教育平台。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要敢为人先,善于创造,通过网络,以青少年学习、就业、创业、交友、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感兴趣的、能切实为青少年服务的形式,利用网络为主要宣传教育和引导手段,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传播先进文化、倡导健康生活,建立宣传教育的新平台。
3、要以服务青年就业创业为切入,做好服务青年工作。
胡锦涛在七一讲话中着重强调,全党都要倾听青年心声,鼓励青年成长,支持青年创业。就业是民生之本,青年就业创业工作一直以来是党和政府关注的工作重点,也是共青团服务青年的重要工作载体。要加强青年就业创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地方、企业、青年一体化全覆盖‛的青年就业创业工作体系。有效实施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以小额贷款为载体,以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为动力,着力解决城市、农村青年创业过程中的资金瓶颈问题,搭建青年创业的贷款平台。要发挥联系广泛的优势,建立企业家导师队伍,为有不同需求的创业青年群体提供实践经验辅导和创业素质培训。强化就业创业培训和政策服务工作,通过举办农村青年‚领头雁‛培训和务工青年‚订单式‛培训等行之有效的培训模式,采用集中授课、创业讲堂、见习基地实训、岗位练兵等方式,结合不同对象需求,增强青年就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完善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建设,联合劳东、工商等有关部门,面向在校大学生、下岗失业青年和农村青年,建立网络资源信息库,鼓励企业提供适宜的实习岗位,为青年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创造条件,为企业选人用人搭建平台。
4、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品牌工作效应,积极推进‚共青团品牌工作亮化工程‛。
品牌工作它是一个标志,能极大的提高团组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它也是一面旗帜,引领广大青年凝聚到团组织周围,开创工作生活的新局面。团组织要更多地发挥党的青年群众组织的作用,把青年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在‚社会协同‛上努力做好共青团本身的‚青‛字号文章。一是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工作体系。构建党政统筹、共青团主导、全民参与、社会支持、管理规范、制度完善的志愿服务工作体系,全面强化汉中市青年志愿者协会机制建设,切实加强对全市各青年志愿者组织的管理、引导和服务工作。积极推进志愿服务项目化运作,围绕社会管理的各个领域,推动志愿服务的项目化和专业化发展,重点做好文明新风、扶危济困、重大节会等专业化志愿服务项目。顺应政府职能转变要求,探索长效化的政策保障机制,深化专业培训和激励机制,实现志愿服务科学发展,为社会和谐稳定发挥功效。二是深化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青年岗位和青年工程。对于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敬业意识、创业精神和质量、效益、安全、竞争、服务等观念,在全社会展现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有着重要的意义。在社会管理和创新中要加大青年 16 文明号的创建力度,形成良好的有序引导,树立青年在社会工作中标杆形象。
参与创新社会管理是新时期党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管理面临着问题错综复杂,形势变化无常的态势。要实现社会良性运行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发挥作用,但是青年人作为祖国的新生力量,作为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必须紧紧依靠共青团,发挥组织职能和政治属性,成为社会管理中的一支生力军,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中成为社会良性运行的中流砥柱。
2.共青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实施草案 篇二
一、高校共青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必要性
1.高校共青团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要求。一直以来, 共青团组织一直跟随着国家和社会变革而进行相应的变革, 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和工作方式有着不同的变化, 为我国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市场经济社会的不断成熟, 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发展进入转型期, 科学技术快速发展, 高校共青团组织的发展环境发生根本性变化, 共青团必须正确把握好社会发展的良好态势和难得机遇, 以一个崭新的角色加入到社会管理的阵营中, 应对新情况和新要求, 适时调整共青团的工作中心和职能重点, 强化自身, 取得更大的发展。
2.高校共青团职能多元化发展的要求。职能是任何一个社会组织的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特定的职能更是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的区别所在, 更是社会组织的生命线。在新形势下, 高校共青团组织的职能范围扩大且日益上升。同时, 高校共青团工作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要求, 要适应这一情况, 就要求高校共青团组织转变以往单一的政治职能, 加以行政职能为补充, 全面拓展社会职能。高校共青团组织应在社会管理改革的大环境中, 准确地找到自身地位和存在价值, 以社会职能来吸引青年、凝聚青年、发展青年, 拓展高校共青团组织的可持续发展空间。因此, 参与社会管理是实现共青团政治职能和行政职能的重要方式, 是新形势下提升共青团的组织凝聚力的有效手段, 同时也是高校共青团组织职能多元化的发展要求。
3.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在中国现代化的发展和建设进程中,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 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 事关人民的安居乐业。但是在当今时代发展和社会背景下, 单靠政府的力量已经无法对社会进行良好地管理。因为政府的职能和权力并不是万能的, 都有着相应的限制, 原来依靠单一的管理主题的模式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社会的发展已呈多元化, 社会主题已呈多元化, 所以社会管理必须要适应社会发展, 需要多元的社会力量一起共同来进行治理, 需要加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 赋予社会组织更多的权力。因此, 高校共青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是新时代的迫切要求, 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
4.新媒体时代带来的挑战。新媒体指互联网和手机媒体, 是基于数字信息技术进行信息传播, 并且传播者与受众可以实现即时动态传播的媒体形态, 具有快速、即时、交换的特点。新媒体发展迅速, 改变了人们的大量生活方式和习惯, 接受能力很强的青少年, 是现阶段新媒体应用的主要客户群。新媒体已成为青少年交往的重要载体, 对青少年的思想、观念、言行举止、社会交往等方面有重要影响。优化新媒体环境, 利用好新媒体的优势和特点, 不断加强新媒体的运用, 与社会管理协作, 必将有效地延伸高校共青团组织的管理范围, 扩大高校共青团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二、高校共青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有效模式分析
1.主动参与模式。高校共青团组织是高校党委、团委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组织, 不是政府部门, 不具有相应的政治职能和职权范围。但是, 在社会管理的大环境下, 高校共青团组织同时也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为党输送优秀的青年人才, 为党的发展保驾护航。正因为如此, 高校共青团组织与社会管理是相互依存的, 不能单独地脱离于社会管理之外。这就要求高校共青团组织要敢于担当和负责, 开拓创新, 积极主动做好有利于对高校青少年发展的工作。因此, 高校共青团组织要树立和增强参与社会管理服务的意识, 积极主动投身于社会管理各项工作中, 为广大高校青少年做好服务, 主动承担事关青少年利益的任务,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做好保障。
2.差异协作模式。在参与社会管理的过程当中, 除了高校共青团组织以外, 还有其他类别、性质的各类组织共同参与到其中。这些不同的群众非政府组织, 所代表的利益群体虽然不一样, 但是关注的问题必然存在着一定的交叉点。高校共青团组织主要是为广大的大学生服务, 维护他们相应的权利, 帮助他们发展成才, 这也是与其他群众组织不同的地方。高校共青团组织既要认清这种差异, 也要和其他群众组织找到为社会服务的共同点, 积极与各群众组织平等协作, 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3.有限参与模式。高校共青团组织在参与社会管理的过程中一定要找准定位, 坚决在高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青年工作, 以政府为主导, 积极配合和承担起政府职能范围之外的具有公益性的各项事关青少年利益的事务, 为大学生的成长成才搭建平台, 提供组织保障。同时还要抓住社会管理相关事务的重点、找准切入点、突出关键点, 协调和发挥政府及社会的有效资源, 实现大学生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更好地引导和团结当代大学生, 为祖国的伟大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
三、高校共青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
高校共青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模式, 是促进社会和谐, 构建和谐高校, 服务广大高校青年、服务社会的新职责, 同时也是团结带领广大高校团员青年形成强大凝聚力的有效保障。
(一) 加强高校共青团组织建设, 夯实参与社会服务管理创新的组织基础
1. 加强组织建设, 扩大覆盖面。
高校共青团组织要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参与社会管理, 必须从健全组织上着手, 夯实组织基础, 才能更好地发挥组织引领团员青年的作用, 切实地做好青年的社会服务工作。高校是广大优秀进步的团员青年的聚集地, 高校共青团组织必须占领这一阵地, 坚持党建带团建, 不断巩固组织基础和阵地, 同时要根据社会的发展, 积极拓展新领域和新阵地。根据当代青年聚集和联络的新变化, 积极探索高校团建新模式, 用具体实践推进校园内外团建工作, 切实增强高校共青团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最大限度地把广大大学生青年吸引在团组织周围, 形成一个有力的团结整体。
同时还要继续抓好高校共青团组织的阵地建设, 紧扣时代的脉搏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围绕青年大学生的思想实际、愿望要求和发展前景, 以新理念和新思维为导向, 科学地设计能够统领高校团建工作的有效载体, 寻找最优的切入点, 以切合实际的组织形式、活动方式巩固团的基层组织, 从而为青年大学生的成长成材提供组织保障。
2. 建设素质过硬的团干队伍。
团干部是共青团参与社会服务管理创新的主要推动者。高校共青团组织要发挥团组织的引导功能, 让青年大学生积极地投身于社会管理的工作, 团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直接影响着这项事业的效应。高校共青团组织要把政治素养高、自律认真、业务工作强的优秀大学生党员和团员充实到共青团团干部队伍中, 强化相应的业务培训, 不断地完善和健全团干部队伍, 为高校共青团组织更好地参与到社会管理的具体事务中, 拓展创新社会职能, 更好的为社会服务, 为社会的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 加强引导, 提高青年大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水平
抓好活动引导, 以社会实践活动扩大高校共青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层面。要让广大青年大学生在高校共青团组织的带领下更好地参与社会管理的各项事务中去, 必须让青年大学生参与各项社会实践活动, 提高融入社会的适应力。高校共青团组织要以相关的党团纪念活动为契机, 组织高校团员青年积极参与相应的主题活动, 在社会层面的活动中更多地扮演相应的角色, 引领广大团员青年坚定信念围绕在团组织周围, 紧密地跟着党走。同时还可以邀请相应政府部门的党政领导走入大学校园, 以鲜明的事例给青年大学生作形势报告, 响应国家的号召和教育要求, 开展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 举办暑期社会实践活动, 让青年大学生更多地参与到社会管理中去。
抓好媒介引导。高校共青团组织要建立相应的、符合当代青年大学生的富有思想内涵、融合时尚元素、贴近青年需求的校内网、QQ群、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时代传播媒介。通过这种传播非常迅速的媒介, 及时传递党政的声音、重大事件的正确舆论、具有正能量的各种实际榜样, 努力实现高校共青团组织引导模式的科学化, 让青年大学生更为直接地融入到社会管理的信息领域中去。
(三) 发挥职能优势, 全面整合资源, 创新参与社会管理工作手段
高校共青团组织要正确处理好与学校党政各部门、校外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其他群团组织的关系, 全面整合社会资源和青年资源, 发挥职能优势, 形成合力, 更好地参与社会管理。
一是贴近实际, 依托党政资源, 强化参与社会管理的政策和资源保障。高校共青团组织必须与党组织有着密切的联系, 高校共青团组织要始终坚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坚持学校的发展目标, 结合自身实际, 坚决贯彻“党建带团建”工作机制, 才能更好地让学校及社会的党政资源为其社会管理提供充分支持和良好平台。在参与社会管理的工作中, 高校共青团组织要有意识地争取当地政府的指导, 结合实际, 从当代青少年的新需求出发, 紧贴当前的社会实际设计和组织相符合青年大学生的团组织的活动, 达到把握社会热点、紧扣大众关注、达到青年满意的目标。同时还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和政府的支持和帮助, 借助社会中各个部门的力量, 为青少年的发展和成才服务, 为高校团组织更好地参与社会管理事务提供资源和政策的保障。
二是与时俱进, 争取和整合社会资源, 扩展参与社会管理的平台。当下, 各类青少年社会组织大量出现, 随着公民社会的兴起, 参与社会管理的程度提高, 对这些青少年社会组织的培养和再孵化, 是一个必然趋势。在这种情况下, 高校共青团组织更要把握潮流, 与时俱进, 与相关的党政部门一起, 将各类青少年社会组织整合, 将优秀的青少年骨干力量团结在自己周围, 建立系统的社会化支持体系。
高校共青团组织要积极与当地党政部门联系, 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 开阔参与视野, 与关注、关心青年大学生的企业、单位和团体积极合作, 广泛争取支持, 不断扩大合作的平台和范围, 为高校共青团组织参与工作的开展提供强大的社会资源支持。
摘要:高校共青团组织参与社会建设与管理是共青团进一步履行基本职能、创新工作载体、丰富工作内容、提升工作实效的重要契机和载体。高校共青团组织通过强化组织体系依托、工作基础依托、人力资源依托和阵地建设依托, 充分利用工作实践中形成的良好基础和优势, 对全面提升青年能力和素质, 逐步实现自身角色的转型, 不断推动高校共青团组织建设的创新有着重大意义。同时, 在某种程度上也为中国公共管理本土化实践提供了经验。本文通过对高校共青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必要性和高校共青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有效模式分析, 提出了高校共青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社会管理,共青团组织建设,模式
参考文献
[1]王锋.关于共青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模式的思考[J].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0, (2) .
3.共青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实施草案 篇三
社会管理与创新的实施意见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与创新,协助党政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是社会管理与创新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讲话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切实发挥群团组织在参与社会管理与创新中的作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党联系广大职工、青年和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把广大群众凝聚在党和政府的周围,为实施五大发展战略、建设特大型城市建功立业,协助党委和政府做好协调关系、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工作,为构建和谐辽阳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民生的工作原则;坚持准确定位、协同作战的工作原则;坚持重在基层、整体推进的工作原则。
三、工作目标
一是最大限度地把广大群众组织起来,团结在党的周
围,进一步夯实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是最大限度地调动好、保护好、发挥好广大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我市实施五大发展战略、建设特大型城市建功立业。
三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四是最大限度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为党政分忧,为群众解难。
五是最大限度地畅通广大群众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渠道,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成为社会的主人。
六是最大限度地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积极向上,奋发有为。
四、主要任务
(一)组织广大群众建功立业,在推动发展中促进和谐。在全市广大群众中广泛开展‚当好主力军、奋战‘十二五’,为建特大型城市建功立业‛竞赛活动。要把广大群众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关于实施五大发展战略、建设特大型城市的决策上来,把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上来,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青年生力军和妇女半边天作用。紧紧围绕河东新城等新城新市镇建设、六大工业产业集群、四个服务业集聚区和农业产业化等重点工作,广泛开展大规模劳动竞赛活动。引导广大群众立足岗位,勇于创新,多做贡献,争创一流。充分利用培训试
验基地,设计有效载体,每年有计划地开展市级、县区级、行业、企业等劳动竞赛活动。参与的职工、青年、妇女每年达50万人次。通过大赛,建设一支适应我市实施五大发展战略的产业大军、青年先锋队、妇女能手。
(二)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在履行职责中构建和谐
1、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群众诉求表达机制
更好地畅通群众表达诉求的渠道是及时化解矛盾的前提。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接触群众最直接、最广泛的优势,建立早发现、早介入、早解决的预警机制。建立和完善信访制度,利用好工会、共青团和妇女维权热线,确保信访来访案件得到及时接收、办理和反馈;建立和完善专题调研制度,倾听群众意见,就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与有关方面定期调研,有针对性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对策建议;建立和完善分析研判制度,对新的动态和可能发生的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分析,认真研判。建立和完善信息报告制度,遇到涉及群众利益问题和事件,及时报告。努力做到由被动接访向主动查排转变,由事后调解向事前防范转变,把大量的矛盾及时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
2、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
政法委、工会、人社局、法院、司法、信访、工商联、企业家协会等联动各方,以调解先行为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合力推动调解工作。市、县(市)区、乡镇街道都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指导中心,企业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推
动完善基层调解、裁前调解、诉前调解三道防线。发挥好劳动争议仲裁院、工会仲裁庭、法院职权合议厅的职能作用。基本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法律监督网络体系,增强劳动争议调解的实效性。司法部门要支持群团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快速、便捷工作机制。选聘一批素质较高、有一定法律知识、协调能力较强的劳动争议调解员。要组织招聘法律服务志愿者义务为劳动争议调解服务。要组织广大基层工会干部、团干部、妇联干部主动自觉当好调解员。
3、建立健全以工资逐步增长为重点的集体协商机制 工资收入是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核心,抓住了工资集体协商就抓住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关键点。要在全市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上,按照行业谈标准、区域谈水平、企业谈增长的要求,提高协商质量,建立协商长效机制。特别是对于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企业、劳动争议多发的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但职工工资增长未达到工资指导线的企业,必须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使这些企业的职工工资水平不断提高。加大力度开展区域、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积极推行在劳务派遣工和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企业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4、建立健全青少年和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机制 共青团、妇联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工商局、文化局、质监局、民政局等部门加强联合,建立联席会
议制度,打击危害青少年、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要净化网络、校园周边环境,注重正面教育,增强青少年的识别能力和抵御能力,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妇女、儿童权益案件;发挥人民调解员作用,调处婚姻家庭纠纷;发挥‚反家庭暴力妇女庇护中心‛作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和蔓延。
5、建立健全农民工维权机制
目前,全市农民工已达12万人,且每年都在快速增长。农民工分散性、流动性强,做好农民工工作势在必行。
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增长、共决机制,加强对农民工工资的劳动监察力度,防止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推动社会保险法规的落实,扩大农民工参保面。对农民工实施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实现稳定就业和体面劳动。加强对农民工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提高他们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在人社局建立农民工办公室的基础上,工会、建委、农委、公安局、民政局等部门也要有专兼职机构、专兼职人员管理农民工工作,六部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农民工问题。
6、建立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保障机制
目前,全市劳务派遣工达到1.5万人,劳务派遣单位有36个,发展涉及机关、事业和企业各个领域和各个行业。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着同工不同酬、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问题。
推进劳务派遣工作的规范化发展,人社局、工会、工商、税务、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工作的具体规定,从源头上维护被派遣工的合法权益。要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工、派遣工与用工单位、劳动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三方分别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和派遣服务合同,使劳务派遣工作规范健康发展。
引入工资集体协商的形式,督促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及时拨付工资,适时提高工资标准,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把劳务派遣人员待遇提高到一个合理水平。
(三)服务广大群众,在解决实际问题中保障和谐 各级群团组织要准确把握新时期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特征,进一步扩大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增加社会和谐元素,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1、建立群团组织三级服务帮扶网络
工会组织由市、县(市)区委局二级服务帮扶机构向下延伸到社区,形成网络。全市社区都要建职工服务站,服务帮扶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覆盖要广泛。市、县(市)区委局每年都要增加对服务帮扶站投入力度,使所有困难职工都能得到帮扶救助,所有职工会员都能享受工会组织家的温暖。
共青团和妇联要建好市、县(市)区、乡镇(街)青年、妇女服务站,通过服务平台及时为广大青年、妇女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心理疏导服务、就业培训服务。
工会要组织职工志愿者、共青团要组织青年志愿者、妇联要组织巾帼志愿者,走进企业、走进社区、走进村屯、走进千家万户,为广大职工、居民、农民提供服务。坚持常年帮扶贫困群体,对重点困难群体实行项目制帮扶,使工会组织真正成为‚职工之家‛,团组织成为‚青年之家‛,妇联组织成为‚妇女之家‛。
2、大规模开展培训活动
深入实施技术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再就业行动,全市建立不同内容、不同特点的市级培训试验基地10个、县区21个。要把现有市总工会的职工培训教室、团市委的青年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市妇联的妇女就业指导中心和家政服务机构办好,增强培训针对性,提高培训质量。协同劳动部门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以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困难职工、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为重点,为他们提供优质高效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信息服务。各级群团组织每年要培训职工、青年、妇女共10万人次。要突出创业带头人的培训,每年培训创业带头人500人,每年安置就业1.5万人。
3、广泛开展扶困助学活动
各级工会组织要深入开展‚金秋助学‛活动,每年要帮助500名困难职工子女上大学解决困难。共青团要大力开展‚希望工程‛,每年要帮助1000名困难中小学生解决困难。
妇联要开展‚巾帼助困‛工程,做好困难儿童、单亲家庭子女、留守儿童的帮扶教育工作,每年要帮助200个困难妇女家庭子女解决上学问题。要组织劳动模范、青年企业家、女企业家开展‚大手拉小手‛活动,帮扶贫困学生完成学业。通过群团组织的工作,协助党委和政府做到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困难而上不起学。
4、实行职工会员VIP卡、困难职工优惠卡制度 凭卡到定点医院就医享受优惠待遇;凭卡到市总工会惠民药店和7个定点药店购药享受价格优惠;凭卡免费参加市总工会举办的培训。继续办好困难职工惠民超市,困难职工凭困难职工优惠卡到市总工会职工惠民超市领取生活必需品。
帮助大病群体解决就医困难,与省总工会联动,每年就1-2个病种实行免费或补贴检查、医治。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5、关爱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
群团组织要积极参与对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的管理和服务,减少社会矛盾发生,改善他们生活状况。建立对流动人口、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的关怀机制,定期开展‚送温暖‛活动;组织社会力量,帮助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家庭中的成人就业、子女就学、亲人就医等困难。
6、建立联系点制度
群团组织要与企业、社区(村)、学校、家庭建立联系
点制度。要突出做好宣传党的政策、结交一批朋友、为联系点办一些实事、资助一些困难群体、处理一些维权案件、写一篇调研文章等工作。
(四)引导广大群众,在增强主体和参与意识中推动和谐
群众参与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社会秩序只有广大群众的高度认同,自觉遵守,共同维护,才能真正实现稳定。
1、着力培养广大群众正确的价值观
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激发广大群众热爱祖国,热爱辽阳,热爱本职岗位,增强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奉献社会的意识。
2、切实做好广大群众的思想引导
认真研究网络时代对广大群众进行教育引导的新途径,创新群众思想工作的方式方法,把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与推动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引导群众奋发向上,积极工作,健康生活。
3、打造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
要以构建和谐企业文化、和谐社区(村屯)文化、和谐家庭文化为重点,充分运用群团组织的文化阵地,送先进文化到企业、到社区(村屯)、到家庭。每年建100个职工书屋(群众书屋)。大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培养广大群众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4、营造学先进、赶先进、当先进的浓厚氛围 群团组织要注重选树和培养为建设特大型城市做贡献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认真总结他们的经验,宣传他们的事迹,授予他们荣誉,提高他们的政治地位,在全市广大群众中营造劳动伟大、先进光荣的浓厚氛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群团组织网络建设
各级群团组织要按照抓基层、强基础、激活力的要求,不断提高群团组织群众化,群团工作社会化,群团工作重点基层化的程度,增强群团组织的凝聚力。通过党建带动、集中组建等方式,重点加强村、社区等薄弱区域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等新兴领域的工建、团建和妇建工作,努力使群团组织网络和工作延伸到社会各个阶层、各个领域,切实把所联系的群众组织动员起来,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工会要按照‚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组织‛的组建原则,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和组建方式,推进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和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努力提高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共青团要努力在高校、大型企业等建立青联组织,在农村、社区广泛建立青年社团,扩大共青团组织的覆盖面。妇联要重点抓好村屯、社区、新经济组织、新妇女阶层和社会群体妇女组织的组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青妇组织工作的实际情况,在机构改革和企业改制中,不得将群团组织随意撤销或将其归属其他部门管
理。
(二)加强制度建设
1、建立健全源头参与机制
坚持和完善市、县(市)区人大与市、县(市)区总工会的情况通报制度,市、县(市)区政府与市、县(市)区总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市、县(市)区政协与市、县(市)区总工会的情况通报制度,市、县(市)区工会主要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积极参与涉及群众权益的有关法规政策的研究、制定和修改。深入开展共青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活动。进一步扩大一线职工、青年、妇女在人大、政协中代表、委员的比例,充分发挥职工、青年、妇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
2、建立部门互动机制
群团组织要加强与政府部门、人大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配合,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进行共同协商。群团组织要加强与其他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形成沟通机制。群团组织本身要上下互动,形成整体合力。
3、建立健全群众监督机制
要深化基层民主管理,推进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深入开展民主评议工作,促进基层组织单位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要配合地方人大、政府和政协,对有关职工、青少年和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
况进行专项检查和视察;要引导群众加强监督,通过热线电话、法律监督员等渠道进行监督。
(三)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要配齐配强群团组织各级领导班子。乡镇(街)工会主席、妇联主席进同级党委班子,设专职团委书记;社区、村要设有专兼职工会主席、团支部书记、妇联主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百人以上的要设专职工会主席,团支部够建制的单位设专职书记,女职工集中的单位设专职女工干部。通过抓班子建设,带动干部队伍强化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引导群团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加强干部的作风建设,克服群团组织的行政化倾向,密切联系职工群众;要加强干部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广大群团干部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加强党对群团组织的领导
1、强化领导,发挥群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与创新工作的作用
各级党委要把群团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放到党委的整体工作中统筹安排,定期听取群团组织的工作汇报,向群团组织提要求、交任务,给群团组织出题目、压担子,指导群团组织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要把群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与创新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目标考核体系。要放手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按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社会需要、基层欢迎、群众拥护的工
作和活动,进一步增强群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2、大力支持,保障群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与创新工作的进行
各级政府要把更多的社会性事务交给群团组织。探索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委托群团组织承接社会公共事务的机制,明确群团组织承接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的具体事项,赋予相应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并加强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和提高群团组织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手段和能力。政府要把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教育活动场地设施的兴建和改造列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在资金投入上给予支持。积极扶持群团组织开展社会化服务,研究制定鼓励群团组织开展社会化服务的激励政策。
3、营造氛围,创造群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与创新工作的良好环境
4.共青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实施草案 篇四
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草案)》上网公布,征询社会意见。请将意见于2009年7月5日前反馈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人:疏华茂,联系电话:0551-2602395,传真:0551-2602523
电子邮件:shuhm@chinalaw.gov.cn 通讯地址: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制处,邮政编码:230001
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开展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研发,鼓励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第六条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成立专业化行业协会,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七条 对在生猪屠宰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说明文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审查,经书面征求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作出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批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获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准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批准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省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
第三章 屠宰与检验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
进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为生猪以及生猪产品检疫提供必要的场所。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实施人道屠宰。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做好对生猪以及生猪产品的检验工作,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从事生猪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应当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并按国家规定经考核合格;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检验内容包括:
(一)健康状况;
(二)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
(三)有害腺体;
(四)有害物质;
(五)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六)种猪及晚阉猪;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十六条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验结果,并对检验结果负责。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七条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应当在猪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下列生猪以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生猪、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
(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者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以及生猪产品。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并对处理结果负责。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对生猪以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前,应当通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无害化处理的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生猪以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各级财政给予补贴,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生猪以及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二)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三)屠宰病死生猪;
(四)为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
(五)为对生猪以及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生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和检验信息以及生猪产品出厂(场)时间、品种、数量、流向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生猪产品质量追溯系统。
第二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不合格生猪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屠宰的生猪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该批次生猪产品,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召回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生猪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第二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并符合保证生猪产品运输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生猪和生猪产品应当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猪胴体,应当使用防尘或者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运送其他生猪产品,应当实行密闭运输,并使用专用容器盛装。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二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定期检查库存生猪产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生猪产品。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有权或者经营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超过30日的,应当提前10日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的生猪产品应当销售或者使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鼓励实行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屠宰并达到冷链加工、运输和储存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大型流通企业利用现代流通网络开展生猪产品配送,设立销售专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法予以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违法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根据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法定条件的,应当报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给予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允许未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上岗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未在猪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履行不合格生猪产品召回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召回生猪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牛、羊等其他动物实行定点屠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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