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公共租赁住房

2024-07-08

云南省楚雄公共租赁住房(精选12篇)

1.云南省楚雄公共租赁住房 篇一

本人及共同承租家庭成员承诺:

保证在租赁期间按照《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如逾期支付:

1. 甲方通报乙方及其共同承租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后,乙方本人及其共同承租家庭成员同意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应缴的租金、违约金等各种费用。

2. 甲方通报住房公积金中心后,乙方本人及共同承租家庭成员同意从其公积金账户和住房补贴账户中扣除应缴的租金、违约金等各种费用。

本人及共同承租家庭成员愿意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并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2.云南省楚雄公共租赁住房 篇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 保障公平分配, 规范运营与使用, 健全退出机制,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 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 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 可以由政府投资, 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 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 (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 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 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 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 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 提交申请材料, 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 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 应当予以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 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 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 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 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 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 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 租金标准, 供应对象范围, 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 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十二条 配租方案公布后, 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 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 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 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社会力量投资和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 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

第十六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 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 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 以及使用要求;

(三) 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 房屋维修责任;

(五) 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 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 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后,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 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并定期调整。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 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 按时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 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 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 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 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 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 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 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 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 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准予续租, 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 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 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 租赁期内, 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 租赁期内, 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 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 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 (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 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 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 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 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给予警告, 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 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 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 逾期不退回的, 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 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 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 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 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 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房地产)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 取消网上签约资格,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 (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3.云南省楚雄公共租赁住房 篇三

杭州公共租赁房发展现状

杭州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上一直走在全国前列。自2004年起,杭州市政府积极探索和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提出重点解决“夹心层”群体阶段性、过渡性住房困难。2011年《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11〕20号)和《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政策文件的相继出台,为公共租赁房建设、配租和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以“住有所居”为目标,逐步建立健全的由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拆迁安置房、危改房等多层次保障方式组成的具有杭州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截至2012年底,杭州市、区两级累计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300余万平方米。其中,第一个集中建设的田园地块公共租赁房项目,将于2013年6月交付使用。杭州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不断改善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更加有利推动了东方品质之城的建设。

公共租赁房室内空间功能设计基本原则

公共租赁房是为解决城镇中既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又不够廉租房条件的“夹心层”群体提供的过渡性住房类型。2010年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中明文规定: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房,单套面积严格控制在60㎡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按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其中,设计户型应以中小套型为主,即控制在30~50㎡左右,适当配置大套型,即控制在60㎡以下,单居套型可参照《宿舍建筑规范》JGJ 36-2005进行设计。在此前提下如何更好的满足住户需求,改善居住质量,增添人文关怀,是设计师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1. 经济性原则

公共租赁房面积标准严格控制在60㎡以下,在面积相对较小的情况下,应做到空间的紧凑实用以及合理精细化设计。将总面积进行合理分配,在满足功能使用的前提下,挤去没有明确用途的泡沫空间,减少户内交通面积,使功能分区明确而适宜,提高使用率。

2. 灵活性和适应性原则

一方面,公共租赁房的住户并不是长期固定不变的;另一方面,在长期使用过程中,随着家庭结构和生活习惯的变化需要对其进行简单的装修和改造。利用灵活的分割方式,如帷幔、折叠式隔断、灵活隔板等,实现空间“隔而不断”的最大化利用,以适应不同的功能需求。

3. 标准化原则

公共租赁房是一种由政府主导建设的小面积住房类型,户型结构较单一。所以,有利于推行标准化和模数化的设计。同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产品来提高住宅建设质量,提升性能,提高资源利用率。

合理舒适的功能空间

公共租赁房的功能虽简单,但是却不能随意混淆,做到各功能区紧凑而清晰,一般归纳为三大分区:公私分区、动静分区和洁污分区。根据空间使用性质、对象和时间的不同进行合理排布。如何更好的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满足各功能区的使用需求,是住户获得舒适性居住空间的基本条件,也是室内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有效方法。

公共租赁住房性能设计要求

良好的采光和自然通风能够为人们呼吸提供新鲜空气,并带走室内的热量和水分,降低室内气温和相对湿度。

1.采光要求

每套住宅中至少要有一个居住空间能够获得冬季日照。应严格按照住宅采光标准进行设计。起居室、卧室、书房、厨房的窗地面积比控制在1/7,明卫生间和过厅控制在1/10。

房间开窗宽度应满足:起居室(阳台门洞)≥ 2.7m, 主卧室≥ 1.8~2.1m,次卧室控制在1.5m左右。

2. 通风要求

如何组织自然通风是防热设计的重要一环,也是改善室内热环境的重要手段。室内应做到无通风死角,通风开口面积不小于地面面积的5%。同时,也可适当采用新型户式通风设备保障室内空气流畅。

结 语

公共租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城市“夹心层”住房问题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自身“小户型、低面积”的特点使得在室内设计上更应遵循“小居室、大功能”的基本思路,提高空间利用率,并坚持“以人为本”的设计原则,从细节入手,体现住宅的宜居性,让公共租赁房不仅体现“住有所居”,更能做到“住有所适合的居”。

4.公共租赁住房认定程序 篇四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认定程序

在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即社区受理(10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10日)→公示(10日)→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复核(20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准(10日)→公示(10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按《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顺序号轮候。

(二)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个人申请认定程序

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审核→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受理(5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准(10日)→公示(10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按《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顺序号轮候。

(三)单位申请认定程序

单位提出申请→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受理(5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准(10日)→公示(10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发《郑州市保障性住房租赁资格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按《郑州市保障性住房租赁资格证》顺序号轮候。

5.云南省楚雄公共租赁住房 篇五

本人

(身份证号码:)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现就在本市的住房情况声明如下:

一、本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情况

□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包括宅基地住房、集资房、自建住房等)。

□在本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所有自有产权住房情况已在《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内如实填写并申报。

二、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情况 □在本市无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

□在本市有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情况已在《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内如实填写并申报。

附:1.房产证复印件

2.其他证明文件

3.租赁合同

申请人签名:

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签名:

日期:

注:请在“□”内打“√”选择适用的内容。

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

兹证明

(身份证号码:)同志:自

月起在本单位任职(如已离职,请注明离职日期:

月),职务为

,□其无承租本单位的公房/□承租本单位的公房,地址为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本单位承诺以上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如有虚报、瞒报、造假等违反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行为的,本单位愿意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处理。本证明仅限用于该职工申请住房保障。

单位名称(盖章):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日 期: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继承情况声明书

(适用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未办理继承住房登记手续的情形)

本人谨此声明:

本人□继承/□放弃继承已故亲属

(与本人关系:)遗产住房,地址为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继承

份额,建筑面积

平方米。

附:1.房产证明

2.相关证明材料(如:经公证的遗嘱等)

声明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期:

注:请在“□”内打“√”选择适用的内容。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居住情况声明书

(租/借住房屋,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人士适用)

本人

(身份证号码:)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现居住房屋地址为:

。现就上述居住情况声明如下:

一、居住性质:□租住私房(非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

□借住私房(父母、子女、亲戚、朋友房)

二、居住房屋情况:建筑面积

平方米、租金

元/月;

三、本家庭与出租方(出借方)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申请人签名:

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签名:

日期:

注:1.请在“□”内打“√”选择适用的内容。

2.请在“

”上填写相应内容,若无则填写“/”。

共同申请/非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声明书

(申请人离异且子女已满18周岁适用)

本人谨此声明:

本人是申请人

的子女,现□同意/□不同意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住房保障。

声明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期:

6.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服务指南 篇六

发表部门:住房保障处 作者:田秀国 发表时间:2014年10月08日

一、什么是“公廉并轨”?

答:“公廉并轨”就是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两种保障方式合二为一,统一建设、统一准入、统一申请、统一分配、统一管理,不再分类实施,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二、为什么要“公廉并轨”,对老百姓来说,并轨有哪些好处?

答: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好处。

(1)方便申请。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都属于租赁性住房,但准入的条件、保障的标准、租金的标准、申报的资料都不一样,有的群众在申请时判断自己符合哪种条件、准备哪些资料存在一些困难。并轨后,建立统一的申请标准、统一的受理渠道和程序,可以大大方便群众理解政策,方便申请,同时也能提高工作效率。

(2)选择余地大。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两类房源合并使用后,群众在房源选择上有了更大的空间和自由度。

(3)有利于原廉租住户的退出。按照原廉租住房的管理规定,对因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需要退出原廉租住房,但这些廉租住户确实又没有其他住房可以居住,势必会给这部分群众和工作带来一些困难。并轨后,就可以通过适度调高租金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使这部分群众继续居住在原保障房中。

(4)确保收入较低的住房困难家庭优先解决。住房保障的基本原则是从低端保起,优先满足最困难群体的需要。廉租住房保障的群体是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并轨后,房源充足了,可以确保这部分收入较低的住房困难家庭及时、优先、充分得到解决。

三、并轨后对原廉租住户有影响吗?

答:不会产生影响。公廉并轨后,已入住和待入住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户,其租金标准和物业服务费仍按照原规定执行;对符合原廉租房保障条件的新申请户来说,仍然可以在租金标准、物业服务费和分配中继续享受优惠优先的政策。

四、“公廉并轨”运行后,我市住房保障还有哪些品种?

答:“公廉并轨”后,我市住房保障品种主要有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住房补贴两种。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和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出租住房,保障家庭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租金和物业费。

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户籍家庭到市场租赁住房后,由政府按规定标准向其发放一定数额的补贴资金。

五、济南市内六区户籍的家庭申请公租房,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1.家庭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含)以下;

2.单身人员:年满2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市内六区及高新区无住房。

六、有济南户口且在市区工作,但有承包地或宅基地,可以作为济南户籍家庭申请吗?

答:不能。但可以按照外来务工家庭的条件和相关程序申请,申请时需要按照外来务工的要求申报相关材料。

七、什么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年满25周岁但有精神残疾或智障的可以申请吗?

答: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权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精神残疾或智障的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单独申请,应与监护人家庭共同申请,监护人家庭也必须符合申请条件。

八、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1.在济南市内六区有工作单位,工作单位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2.在济已缴纳社会保险;3.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截至申请之日仍有未执行合同期一年以上;4.持有《济南市居住证》;5.在济南市内六区及高新区无住房。

九、如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

(一)济南户籍的申请路径:

1、领表。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也可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

需进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持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济南本市户籍居民申请住房保障证明》,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相关表格。

2、填表、准备材料。领表后,申请人按照表格要求进行填写,准备相关材料。

3、证明并公示。本市户籍申请人持《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及相关材料,到相关部门盖章确认,合格的分别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

需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可在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同时,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有关材料齐全且审核合格的送至区民政局。

4、审核。公示合格后,申请人持申请审核表和相关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审核合格的,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5、核准并公示。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准,并通过比对相关信息,作出是否核准的意见。

6、申请享受优惠政策。区民政局将低收入证明反馈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报送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保障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具《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享受优惠政策证明》。申请人凭此证明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在租金、物业费和分配方面的优惠政策。

7、配租。申请受理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摇号排序、选房。

(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路径:

1、领表。由工作单位统一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申报表》和《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或《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宿舍单身职工申请表》,也可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

2、填表、准备材料。领表后,申请单位和申请人按照表格要求进行填写,准备相关材料。

3、证明并公示。外来务工申请人持《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宿舍单身职工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单位进行盖章确认,并由单位负责进行公示。

4、审核。公示合格后,申请单位持申请审核表和相关申请材料到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审核合格的,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5、核准并公示。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准,并通过比对相关信息,作出是否核准的意见。

6、配租。申请受理结束后,在规定时间进行摇号排序、选房。

十、济南户籍家庭申请公租房,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

1、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持有低保证、四级(含)以上残疾证、重大疾病证明(驻济三级甲等公立医院出具)、市级(含)以上劳模证明、见义勇为证书、残疾军人证、山东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证、山东省烈士遗属定期抚恤证、山东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证、山东省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证、山东省军队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证、山东省军队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证、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证、归侨侨眷证明、引进人才证明(市人才工作管理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交上述证件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需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应填写《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济南市城市低收入诚信申报书》、《济南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并准备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7、审核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十一、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所在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

(1)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申报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

(4)审核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2.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济南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在市内六区及高新区无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持有四级(含)以上残疾证、重大疾病证明(驻济三级甲等公立医院出具)、市级(含)以上劳模证明、见义勇为证书、残疾军人证、山东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证、山东省烈士遗属定期抚恤证、山东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证、山东省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证、山东省军队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证、山东省军队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证、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证、归侨侨眷证明、引进人才证明(市人才工作管理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交上述证件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审核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申请集体宿舍的单身人员,按要求填写《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宿舍单身职工申请表》,并提供(2)(3)(5)(7)等相关材料。

十二、认定收入有什么作用?必须办理吗?

答:收入认定不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要件,而是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要件,也就是说,在开始提交公租房申请时,不需要提交收入证明。但符合收入标准的济南市内六区户籍的申请人,若需要申请享受优惠政策,可在申请办理公租房申请的同时,到所在居委会申请办理收入认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收入证明的,视为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优惠政策或不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优惠政策条件。

十三、怎样办理收入证明?

答:具体流程如下:

(1)领表。申请人持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济南本市户籍居民申请住房保障证明》,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济南市城市低收入诚信申报书》、《济南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在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

(2)填表、准备材料。填写相关表格,并准备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3)提出申请。持上述表格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收入认定,材料齐全且审核合格的送至区民政局。

十四、本地户籍申请家庭进行收入认定时,家庭成员中有非济南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的,包含在内吗?

答:包含。申请享受住房保障待遇时,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家庭可提出收入认定申请。其中,共同生活的核心家庭成员中有非济南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的,认定收入时应包含在内。

十五、婚姻状况证明包括哪些?

答:申请时需要提交申请截至之日的婚姻状况证明,如:(1)已婚的提交结婚证;(2)单身(未婚、丧偶、离异)的提交婚姻登记记录证明;(3)离异的提交离婚证(含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离婚民事调解书。

十六、住房证明包括哪些?哪些住房认定为申请人已有住房?

答:住房证明主要包括房产证、租赁证、拆迁协议、购房合同、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以下住房均认定为申请家庭(人)已有住房:(1)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2)已承租的公有住房;(3)已办理预售备案的住房;(4)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但未办理析产手续的住房;(5)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6)私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原有住房转移或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3年的住房;(7)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十七、离异后,住房归一方所有,另一方的住房如何认定?

答:离异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时,原有住房办理产权转移满3年后,未取得房屋产权且已不在此居住的一方,原有住房不再认定为个人住房。认定起始时间,属于法院民事调解的,以民事调解书时间为准;属于法院判决的,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时间为准;属于协议离异的,以协议书时间为准,申请前均应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

十八、有济南市内六区户口,父母有住房,但子女已年满25周岁未婚,子女能算无房吗?

答:可以。

十九、有济南市内六区户口,住房落在未婚但已满25周岁的子女名下,父母可以申请吗?

答:可以。若属于父母转移房产的,还需要满3年。

二十、租住公房但没有租赁证,怎样计算住房的建筑面积?

答:申请测绘,按测绘面积计算。

二十一、租赁证上为使用面积,怎样换算成建筑面积?

答:通过测绘换算。

二十二、已享受其它保障方式,但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是否还可以申请公租房?

答:不可以。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待遇、已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无论面积多大,均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十三、原有住房转移未满3年,但确有特殊情况急需住房保障,是否可以申请?

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若因重大疾病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需出售房产未满3年的,经相关单位和部门批准后,可视为无住房。

二十四、申请公租房时,如何认定重大疾病?哪些医院出具的证明有效?

答: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认定。

7.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定价模式 篇七

一、公共租赁住房制度

公租房是我国解决刚毕业的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城镇户籍中中低收入者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不是归个人所有, 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 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能够承受起的一个价格向承租者出租。

公租房保障对象主要包括新毕业大学生群体、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地户籍人口中的中等偏低收入群体三个部分。新毕业大学生虽然不属于低收入群体, 但其职业刚开始, 存在阶段性的住房困难, 成为“时间上的夹心层”。目前, 全国有1.5亿跨省流动农民工在城镇务工, 由于不具备城市户口, 一直被排除在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体系之外, 成为“制度上的夹心层”。第三类人群具有城镇户口, 但从收入上看既不属于城镇最低收入群体, 无法享受廉租房保障;也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 成为“收入上的夹心层”。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的原则

公共租赁房也是保障性住房的一种, 目的在于满足“夹心层”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 大量的公租房建设完全依靠政府是不可持续的, 必须鼓励民间资本投资, 实现供需平衡。因此, 公租房租金要遵循以下原则:

1、社会公益性原则。

公租房属于保障性住房范畴, 其设计的出发点是解决“夹心层”群体住房难问题。因此, 公租房的定价不能过高, 超过保障群体的支付能力, 公租房制度就会失去住房保障的意义。

2、发挥市场作用原则。

公租房从建设到运营, 市场化程度更高, 因此公租房价格既要保证投资主体在合理期限内能够收回成本, 包括公租房的前期建设或者回购成本, 还包括后期运营成本, 同时还要让公租房价格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 保证投资者拥有合理的投资回报。

三、公租房定价模式

公租房是具有市场化和政府主导的双重属性, 因此其定价比一般产品要复杂得多。既不能完全依据产品成本定价, 又不能完全根据市场供求竞争关系定价;既要考虑投资者的盈利性, 又要照顾消费者 (住户) 的承受能力和政府财政补贴能力。因此, 公租房定价是一个多元性目标决策系统。应该根据其具体属性, 采取不同的方式和程序加以制定。

(一) 公共租赁住房定价影响因素分析

1、公租房的成本。这里的成本包括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不管是成本定价模式, 还是合理投资回报率定价模式, 成本都是定价的基本依据, 对公租房的价格产生直接影响。公租房的成本主要是前期开发建设成本, 表现为公租房的固定成本, 另一部分为公租房的运营成本, 主要包括管理费用、维修维护费用等。

2、消费者的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消费者的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直接决定了其住房需求弹性。根据差别定价模式, 需求弹性越小的客户群, 价格越高。因此, 收入低、住房状况差的住户反而有承受高价格的风险, 这与保障性住房的社会福利性是相违背的, 因此需要政府予以干预。

3、政府的作用。基于前文规制性定价模式研究, 政府在整个价格规制中占据主导地位。这里政府的作用包括:在成本定价模式中的政府补贴, 在差别定价中消除收入低、住房状况差的住户承受高价格风险, 在利润上限定价模式中的确定公租房投资者的收益率, 在价格上限定价模式中确定被规制企业的基本生产效率等。此外, 政府在整个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还要承担引入竞争机制以降低公租房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的作用。

4、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对公租房定价的影响也是全方位的。这里的价格不仅包括公租房的租金价格, 还包括整个社会生产资料价格。市场价格对公租房的建设成本产生较大影响, 同时在价格上限定价模式中, 社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是计算名义价格的主要参数。

(二) 公租房定价模式设计。

公租房定价受到公租房的成本、消费者的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政府的作用和市场价格等因素的影响。从鼓励市场投资、减轻政府财政压力的角度出发, 公租房定价应该收回成本并考虑一定的投资回报率;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性角度出发, 公租房应该充分考虑不同收入水平、不同住房状况的消费者对公租房需求和支付能力上的差异。因此, 公租房的定价应是考虑成本和合理收益率的差别化定价模式。定价模型为:

其中, T:公租房的计算期, 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J:公租房保障对象的差异化划分层数, 分层以消费者的住房需求弹性为标准, 需求弹性通过其收入水平和住房现状来决定, 一般来说, 2≤J≤4;Pj:第j层消费者的公租房价格;Sj:第j层消费者的住房面积;CO:第t年公租房的成本, 包括前期建设成本和后期运营成本;i0:投资者的资金成本率;I:政府规定的公租房合理的收益率。公式中, 主要涉及公租房保障对象的差异化层数划分J、投资者的资金成本i0和政府规定的公租房合理的收益率I三个参数的确定。

1、公租房保障对象的差异化层数划分J。从保障性住房属性出发, 需求弹性越小, 其定价就应该越低, 或者需求弹性越小, 政府对其补贴也应该越多。住户缴纳的租金就越小, 需要政府给予的补贴就越多。层数划分可以根据收入、租住面积来综合确定。

2、投资者的资金成本i0。投资者的资金成本i0由融资成本和自有资金的机会成本构成。

3、公租房合理的投资收益率I。公租房合理投资收益率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市场投资主体参与公租房建设的积极性, 收益率越高, 其参与的主动性也就越高, 公租房融资就越容易。政府可以根据融资的难易程度, 合理确定该收率。

四、结论

8.云南省楚雄公共租赁住房 篇八

【关键词】社会租赁住房;货币直补模式

【基金项目】2013年贵州省软科学研究项目黔科合体R字【2013】LKC2032号贵州大学城保障性住房租售价格实证研究阶段性成果。

2014年贵州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4ZC016号贵州省黔中经济区保障性住房租售价格研究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28-0250-01

随着“十三五”计划,“三房并轨”的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推进,公共租赁房将成为我国保障性住房的主体。现今,在大量保障性住房竣工后,公共租赁住房定价方式选择是否合理直接影响中低收入群体的基本权益与公租房的后续建设,因此租金定价成为社会保障住户能否入住的关键问题。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的理论探索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标准的制定,既要以人为本,低于市场价或租户的承受价格,也要有利于吸引出财政资金外的社会资金进入并促进公租房的发展。近几年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影响因素,租金设定方式,定价模型的研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归纳起来,有成本导向型、市场导向型与支付导向型,双轨导向四种。而“货币直补模式”相对于其他方式而言,具有环节簡单,可操作性强的特点,易于使广大的社会保障对象理解和接受。公共租赁住房货币直补模式是指按照“用地市场化、审批程序化、补贴货币化、购房自主化、监管规范化”的原则,对公共租赁住房采取货币直补的办法进行市场化改革,在保障对象租房时给予一定的现金补贴的方法。“货币直补模式”已成为我国一些小型城市为更好地实现保障对象的权益,完成保障任务,促进地方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有益探索。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制定标准在全国的实践

由于我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政策刚刚起步,其政策方法与模式还处于探索阶段,本文主要梳理了我国具有代表性的八大城市公租房租金定价标准作为参考。

可以看出,为了满足低收入群体无法通过市场获得基本住房需求,国家实行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直补模式则在山东省日照市首先推出,河北省邢台市大力发展,形成了一些很有成效和推广意义的模式。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8月,全国实施了这一模式的地方很多,除了山东的威海市、莱芜市、潍坊市、东营市、淄博市等地外,还有江苏的靖江市、常州市,浙江的宁波市、余姚市、德清县、长兴县等地,广东的深圳市及博罗县等地,及本溪市、抚顺市、株洲市、桐乡市、陕西渭南市、长沙县、唐山市丰南区等。可见,直补模式已涵盖东中西,遍及一二三线城市。另外,许多高校或地方为吸引人才,都出台了针对特定对象的直补政策,许多地方也进行了积极探索,“货币直补模式”属于一个既有利于房地产业发展,又可以帮助低收入阶层圆住房梦,兼具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的模式。

三、贵州大学城保障性住房的货币直补模式

贵阳花溪大学城位于贵州贵安新区高校聚集区范围内,占地12万平方公里,属于高校聚集区,北区由贵州大学和贵州民族大学组成;南区位于贵安新区党武镇范围内,分别由贵州师范大学、贵州财经大学、贵阳医学院、贵阳中医学院、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贵州民族大学和贵州城市职业学院、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贵州理工学院等9所高校组成,共有教职工2万余人。大学城距离贵阳主城区直线距离为50公里,不便于教师每日往返授课,故而从2012年起,贵州省人民政府为每所高校规划了社会租赁住房用地。2014年,随着以贵州财经大学为首的社会租赁住房的竣工,租赁定价模式的选取成为贵州省政府工作的焦点。经过一年的反复研讨,省政府最终选择“货币直补”政策对贵州省花溪大学城社会租赁住房进行定价,具体内容可概括为:用地市场化、补贴货币化、购房自主化、运作透明化。

按照“住房用地市场化”的原则,政府将国家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交由国土部门通过公开出让,经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卖给开发商,政府的其他各项优惠政策也不再补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然后将土地出让所得的所有净收益作为保障性住房的专项补贴费用。再通过制定透明而规范的制度、标准和办法,将土地收益以货币的形式直接补贴给具有资格的中低收入购房者。这种模式将传统的直接分配低价经济适用房的办法变为向具有社会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的教师家庭直接发放货币补贴,即由“补砖头”变为“补人头”,国家给予保障性住房的补贴由过去的“暗补”变成了“明补”。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在60平方米,教师完成交易或者签署备租赁合同后,即可申请购房补贴。整个过程坚持“补贴运作透明化”,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核实、张榜公示、公众监督”的程序,严格补贴对象的审批程序,同时实行全过程公开。贵州花溪大学城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场化运作,彻底打破了之前经济适用房政策下的房地产业土地供应的双轨制。所有房地产商公平竞争,在市场上获得土地资源,避免了土地供应中的暗箱操作和寻租行为。

9.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篇九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住房问题,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59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及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公租房建设管理,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加大公租房发展力度,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租房投资建设,有计划、分层次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

第四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租房的审核、公示、配租及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住建、自然资源、民政、税务、统计、公积金、社区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租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筹资渠道与房屋筹集

第五条公租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六条公租房筹资渠道:

(一)政府投资公租房保障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及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资金以及公租房租金收入等;

(二)非政府投资公租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公租房租金收入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投资公租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维修养护、管理等。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其它主体所有的公租房,租金收取、维修及管理费用,由投资人负责。

第八条公租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并享受公租房建设的有关土地供应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税费,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租房建设。

第九条公租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国有投资公司集中建设的住房;

(二)政府从市场上回购或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

(三)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开发中配套建设的住房;

(四)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条公租房设计面积应设计为40—90㎡,套型为一居室、一室一厅、两室一厅,以50—60㎡小户型为主,根据家庭人数不同配置相应面积的住房。

(一)政府出资新建的公租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面积控制在60㎡以内,套型原则上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租房,面积控制在40㎡以内,套型以一居室公寓为主;

(三)为利于引进优秀人才,可适当建设部分90㎡以内的三居室公寓,配建比例不超过公租房总量的30%。

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居民最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确定,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公租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二条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住房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优先保障。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有土地进行公租房建设,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公租房要达到基本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公租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

第十六条公租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学生和稳定就业2年以上外来务工的无住房人员。

在符合同等申请条件下优先安排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二女节育户。

第十七条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本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军烈属及重度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政府建设的公租房不受收入限制。符合保障条件的本市户籍退役军人,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配租公租房;

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学生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嘉峪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保障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持有《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0㎡的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由申请人向其实际居住地的社区服务中心(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以下或在嘉峪关市无住房;

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机动车辆;

2.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口,并在一起实际居住;

3.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4.家庭人口为2人以上且在同一户口簿登记,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或年龄25周岁以上的单身(含未婚、离异、丧偶)人员;

5.国家或省上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提交资料

1.《嘉峪关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公租房申请表》(由社区服务中心提供)

2.民政部门出具的《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家庭户口簿或家庭成员身份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实际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社区服务中心(镇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5.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证明;

6.特殊家庭还应提供特殊情况证明;

7.名下无宅基地证明(持有嘉峪关市农村或乡镇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证明);

8.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九条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由申请人向其实际居住地的社区服务中心(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满2年;

2.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嘉峪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嘉峪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

3.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家庭成员为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或年龄25周岁以上的单身(含未婚、离异、丧偶)人员;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和机动车辆,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

5.国家或省上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提交资料

1.《嘉峪关市中低收入家庭公租房申请表》(由社区服务中心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其它与婚姻、收入、就业相关的证明材料;

4.名下无宅基地证明(持有嘉峪关市农村或乡镇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政府证明);

第二十条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学生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由申请人向其实际居住地的社区服务中心(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证书,从毕业当月起计算未满8年;

2.申请人属市属行政事业或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单位正式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且合同履行满6个月,并自合同履行之日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申请人单位无职工公寓;

4.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机动车辆,在嘉峪关市无住房。

(二)提交资料

1.《嘉峪关市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学生公租房申请表》(由社区服务中心提供);

2.申请人的学历证明;

3.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干部介绍信、编制单等)、社会保险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

第二十一条引进人才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由申请人向其实际居住地的社区服务中心(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嘉峪关市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

2.已与引进人才单位签订了服务合同的引进人才;

3.申请人在嘉峪关市无住房。

(二)提交资料

1.《嘉峪关市引进人才公租房申请表》(由社区服务中心提供);

2.引进人才认定文件;

3.与引进人才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

4.用人单位的担保文件;

5.申请人身份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由申请人向其实际居住地的社区服务中心(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嘉峪关市的《居住证》,年龄在60周岁以下,并在本市实际居住满2年;

2.申请人在本市的劳动关系稳定,已与本地用人单位(本地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注册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年以上,且合同履行2年以上,并自合同履行之日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嘉峪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嘉峪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

4.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

5.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嘉峪关市及户籍地无机动车辆。

(二)提交资料

1.《嘉峪关市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申请表》(由社区服务中心提供);

2.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和嘉峪关市居住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

5.其它与收入、住房、就业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申请程序

根据“放、管、服”工作要求,简化申请审核程序。

(一)社区初审公示。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受理、初审并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

(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申请资料报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

(三)公租房公示无异议,符合公租房货币补贴的保障对象,于次月开始享受公租房补贴;

符合公租房实物配租的的保障对象,发放《嘉峪关市公租房租赁资格证》,列为公租房轮候对象,参加配租摇号。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资格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复核。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配租、使用和退出

第二十四条政府统一配租的公租房通过摇号方式配租,实行轮候制度。

公租房配租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按照配租方案和申请人选择的公租房地点,通过摇号确定配租对象和选房顺序,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照顺序进行摇号选房。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签订《嘉峪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租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由企事业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核定后,由企事业单位安排符合核定标准的供应对象办理入住手续,并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嘉峪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交纳责任;

(六)退回公租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租房配租管理

(一)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凭社区、镇政府出具的公示期无异议的证明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签订《嘉峪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二)已准予货币补贴的家庭,凭《房屋租赁证》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签订《嘉峪关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合同》,办理《嘉峪关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领取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按季度统一核发租赁补贴至保障对象个人账户,由保障对象用于交纳房屋租金。《嘉峪关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合同》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三)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拒绝配租的,重新轮候。在轮候期间,保障对象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要及时报告,经核实后进行变更登记。

(四)申请人由于房源不足,轮候1年后仍未配租公租房,经再次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公租房租赁住房补贴,待有房源时予以配租,同时停发补贴。

第二十八条公租房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公租房的家庭按年度向社区、镇政府或单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社区、镇政府或单位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意见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据此调整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公租房。

第二十九条配租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不可抗力外视为放弃资格:

(一)摇号入围但无故拒绝选定住房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的;

(四)其他放弃资格的情况。

第三十条承租人享有按照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内使用公租房的权利。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对房屋进行装修。

第三十一条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二条公租房承租期内实行准市场租金,租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市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60%确定;持有《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市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10%核定。全市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统计等相关部门每年第四季度公布1次。公租房租金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元月上旬公布一次。

第三十三条公租房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保障对象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确定。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市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40%核定;

持有《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上一年度全市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90%核定。公租房补贴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元月上旬公布一次。

保障家庭实际发生房屋租金、面积超出补贴标准部分由承租家庭自行承担。

货币补贴计算公式为:补贴金额=(15㎡×保障人数-家庭现有住房面积)×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

第三十四条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同意并备案,承租人之间可互换所承租的公租房。

第三十五条公租房的租赁合同期限最高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承租家庭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第三十六条保障对象因重大疾病、家庭变故等客观原因,致使一定时期或长期处于生活困难状态的,经保障对象申请,社区和民政部门审核同意,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提出减免方案,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减免租金。

第三十七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租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公租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租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

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九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责令退出公租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六)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公租房租金的;

承租人有(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责令按照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租房管理及承租人个人信用档案;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处以承租人1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自退出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第四十条合同期满、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责令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限期腾退住房;

停止租赁补贴发放。逾期未退回的,承租家庭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腾退的,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批准,自应腾退之日起3个月内按上一年度全市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70%收取房租,满3个月后按上一年度全市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收取房租;

承租家庭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期腾退的,按按上一年度全市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收取房租。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障对象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按照《嘉峪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条款及有关规定处理。

承租人拒不退出公租房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出;

逾期不退出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他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规定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局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公租房的委托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租房的;

(二)未履行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第四十三条对公租房申请、使用、退出等环节失信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予以联合惩戒;

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严重失信行为标准的,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惩戒措施。

第四十四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公租房承租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有关单位为公租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租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申请公租房所提供的资料,除个人申请以外,所有证明均由夫妻双方出具。

第四十七条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嘉峪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嘉峪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且不超过嘉峪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因病等客观原因致贫并导致住房困难,申请人提出申请,社区服务中心核实情况后,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行政会议研究同意后,可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房租标准按照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嘉峪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例同比例上浮执行。

10.云南省楚雄公共租赁住房 篇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德庆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和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81号令)、《肇庆市端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肇府规〔2017〕5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德庆县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和分配及其相关管理适用本细则。

县城区公租房保障方式包括实物配租保障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三条

县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和审批实行统一管理,公租房后续监管按房源隶属分级负责。公租房房源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筹集。

第四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公租房保障工作,具体负责县城区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审核、房屋配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以及县属公租房分配后续监管等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公租房租金标准,并结合市场物业行情适时调整。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来源,并将公租房租金收入、维护和管理等相关支出纳入预算管理。

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民政部门负责核实低保家庭、住房困难转业复退军人、军烈属的困难群体认定情况。

公安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户籍、身份资料及拥有机动车辆权属情况。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缴交社会保险费情况。

税务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纳税情况并提供纳税证明。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工商登记及注册资本金情况。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县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德城街道办事处、新圩镇人民政府、居委会及有关单位开展县城区公租房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

德城街道办事处、新圩镇人民政府和当地居委会负责受理辖区内公租房保障对象的申请、资格初审等工作,协助县城区公租房分配后续管理工作。

县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核查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财产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并负责县属公租房分配后续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公租房保障申请对象为具有本县城区非农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县城区户籍复退军人、军烈属、稳定就业环卫工人的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

申请公租房保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县城区内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未达到住房保障标准,并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转让过自有住房(因重大疾病或离婚析产除外)。

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

2、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房;

3、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4、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5、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人均资产净值低于县政府公布的标准。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也没用实际控制使用机动车辆,但摩托车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

(三)提出申请时未享受过购买安居(解困)房、集资房、房改房等本县其他住房保障购房优惠政策。

已享受住房保障购房优惠政策,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因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后再次造成家庭住房困难的;

2、离异后未获得住房的一方;

3、房改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未达到住房保障标准。

住房保障申请对象和具体准入条件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申请公租房保障,原则上以家庭名义提出申请。申请家庭应当推荐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第八条

县城区非农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递交申请材料,非县城区户籍的申请人向其在县城区居住地所在的居委会申请,由居委会接收并初步形式审查。

第九条

申请公租房应提交的材料:

(一)公租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户籍证明;

(三)收入证明(新就业无房职工免交),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提供证明;从事其它生产经营的,由税务部门提供纳税证明;兼职收入等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新圩镇人民政府根据其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核定,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进行求职、失业登记,或虽进行了登记,但无正当理由3次不接受就业服务介绍就业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定提供证明;

(四)住房证明,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属证)复印件(农村宅基地土地证、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房产继承协议等),无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五)家庭资产申报表,家庭资产申报包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自我评估价值;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申请公租房需要提交具体材料要求以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每年公布的公租房受理通告为准。

除上述提交材料外,新就业无房职工同时应提交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证明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及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缴交社保3个月以上的参保证明;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同时应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和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累计缴交社保满2年的参保证明;转业复退军人、军烈属等人员同时应提交转业复退军人、军烈属或其他住房困难特殊人员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对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任;按本细则规定由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材料,其真实性由相关单位或个人负责任。

第十条 公租房保障审核实行“三审二公示”制度。

(一)受理。居委会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德城街道办事处、新圩镇人民政府会同居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相关情况在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地居委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德城街道办事处、新圩镇人民政府实名举报,德城街道办事处、新圩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经初审不通过或公示异议成立的,德城街道办事处、新圩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德城街道办事处、新圩镇人民政府在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提交初审意见,并将申请资料报送县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

(二)核查。县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用查档取证、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情况进行核查。公安、民政、不动产登记、社保基金管理、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收到查询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核查结果。县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依据有关部门核查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将通过核查的申请家庭在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提交核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报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核查不通过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自收到核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新圩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场所和县住房保障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公租房轮候资格。经审核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申请资料退回县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由其书面告如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实物配租和租赁管理

第十一条 公租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分配,在轮候期间内,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户籍、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与申请时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主动向县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申报,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再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在轮候待分配房源期间,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申请人相关情况的监督,发现申请人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当年房源供应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将待配租的房源按保障人群类别、户型等进行归类,按申请审核、分类编组以现场抽签或电脑随机分配方式确定轮候选房、配租顺序,由公证机关进行现场公证。

申请对象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原则上按申请家庭居住人口与面积相对应,单身人士配租单间或一房一厅,2人家庭配租一房一厅,3人及以上家庭配租二房一厅。申请家庭有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或70岁及以上老年人可享有优先选择出入方便、楼层较低公租房的权利。具体房型分配原则,以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布分配方案为准。

第十三条

轮候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当年房源分配方案优先配租: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寡老人;

(二)经居委会和街道办证明的失独家庭;

(三)经民政部门认定的转业复退军人;

(四)经民政部门核定的在册低保家庭;

(五)县以上各级政府评定为见义勇为的家庭或受到县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六)轮候时间超过3年以上仍未获配租资格的家庭;

(七)自有产权住房被依法征收当前无居住地的家庭。符合优先配租对象只能享受一次优先配租机会。

第十四条

轮候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自愿放弃本次配租:

(一)在接到配租通知后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抽签分配的;

(二)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其他认定为自愿放弃配租情形。

自愿放弃配租的申请人,自放弃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

第十五条

按照公租房房源隶属关系,公租房承租人与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德庆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合同实施管理。合同期限为3年。在签订承租合同时应预缴交3个月租金作为承租保证金,承租期满后不计利息原数退回。缴交租金应按照先交租金后居住的原则,每月月底前缴交下月租金。

第十六条

已承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申请人,在承租并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当在1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逾期不退的,根据合同约定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七条

承租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公租房的住户,应在合同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县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续约申请,如实申报家庭当前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变动等情况资料。经县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核符合继续租住公租房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所在的德城街道办事处(或新圩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公场所和县住房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2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核查申请人有关情况,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收回公租房并办理相关手续。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报,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终止承租合同:

(一)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资产净值超过县政府规定标准的;

(二)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

(三)出现其他不符合承租公租房条件情形的。

第十九条 具有第十八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出具《腾退公租房决定书》,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租房,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租金数额缴纳;暂时无办法腾退的,可申请续租6个月,续租期间按市场租金计租;续租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搬迁,拒不执行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市场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

第二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时,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解除其承租合同,并收回公租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没有在公租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没有缴交租金或水、电正常分摊费用的;

(三)擅自互换、出借、转租、闲置公租房的;

(四)将公租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公租房严重毁损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具有第二十条违规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租人限期退回公租房;逾期不退出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市场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

第四章 租金标准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租房租金分廉租租金、标准租金、成本租金三类,接建筑面积计收。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中廉租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标准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不高于同时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80%水平分层确定,适时进行调整,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租房租金实行分类标准,不同保障人群适用不同标准:

(一)经民政部门审核和认定的低保户以及残疾军人、烈士家属、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获得大军区荣誉称号的转业复退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租房,按廉租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二)经居委会和德城街道办事处或新圩镇人民政府证明的失独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租房,按廉租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三)上述

(一)(二)项规定除外的家庭,租住公租房的按照公租房标准租金计收租金。

第二十四条

扣除税费后的公租房租金收入属于政府住房基金收入,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租房发展、维护和管理等相关支出,结余结转下使用。

第五章 租赁住房补贴

第二十五条 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通过公租房申请资格审核且暂时未分配房源的家庭。

第二十六条 租赁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租赁住房补贴=(人均保障住房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补贴系数。具体标准如下:

(一)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标准:15平方米;

(二)家庭人口标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4人户按实际人数计算,4人户以上每增加1人按0.8人计算;

(三)补贴标准:县城区3元/人/月/平方米;

(四)补贴系数:低保家庭补贴系数为1.2,一般家庭补贴系数为1。

第二十七条 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以下程序发放:

(一)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定申请人符合保障条件后,向申请人发出《办理租赁住房补贴的通知》;

(二)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自行到市场寻找合适的房源,并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

(三)申请人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明确申请人领取的补贴资金用于租房用途。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核查住房补贴发放对象的有关情况,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六章 物业管理与维修养护

第二十八条 公租房承租人要与物业管理机构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事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或保障性住房单列小区,原则上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主导物业管理,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也可以实现购买社会服务办法实施物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租房维修养护分应急维修和常规维修养护。属于应急维修范围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属常规维修养护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按有计划地安排组织实施,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维修维护的监督和指导。

因直接影响承租人居住生活或影响居住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如水电设备设施、天面或排污渗漏水、消防设备设施、因自然灾害建筑物或其他附属设施倒塌处理等,属于应急维修范围;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及其他附属设施无特殊情形的,应当作为常规维修养护范围。

第三十条

公租房属县政府物业,其维修养护资金应当由县政府承担,每年公租房维修所需的支出(包括应急维修资金和常规维修养护资金)纳入政府住房基金预算安排,属于政府承担的物业维修养护工程严格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公租房与商品住宅混合小区的物业维修养护,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规定的市场租金,政府有关部门当年未公布市场租金标准的,则按公租房成本租金计算。

第三十二条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县城区投资建设或配套建设的公租房申请、审核和分配及有关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11.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作模式探讨 篇十一

关键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作模式

2009年我国公共租赁住房约竣工23.67万套, 2010年各地开工建设约40万套, 而在2011年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中, 公共租赁住房比去年新增180万套。根据保障型住房的政策指向以及重点城市近年来的住房建设规划, 可以清晰的分析出来, 公共租赁住房将是未来保障性住房的主体。但是公共租赁住房具有社会福利的属性, 而近年来中国很多地方政府热衷于商品房市场的发展, 以便获取土地增值收益,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热情不是很高, 以至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很难可持续的发展下去, 可见, 开辟一条切实可行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作模式, 将会对我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作会有重大意义。

一、我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作模式的现状

公共租赁住房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者的居住问题, 是政府直接投资建造或者是由政府委托给建设单位进行建设, 对建设单位给予一定的补贴和优惠, 并以优惠于市场租金的价格, 供应给特定对象的限定户型面积的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是长期存在的, 但其建设是阶段性的, 在发展的初期主要以大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为主, 在发展后期则主要以维护改造以及部分出售为主, 住房保障形式也由新建改为补贴, 从我国现阶段来看, 十二五期间, 我国公共租赁住房的重点仍然是以建设为主, 来满足城市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困难问题。

从我国现阶段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作模式来看, 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 政府投资建设运作的公共租赁住房

该类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是针对于城市中低收入者以及外来流动人口的公共租赁住房。一般由市政府委托国有企业来进行实施, 其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资金以及贷款为主, 并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以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为例, 2011年建设用地占整个聚居点的4%-5%, 居住人口占聚居地区总人口的17%-27%, 实行先租后买, 承租人在租赁5年期满后, 可选择申请购买所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 企业投资建设运作的公共租赁住房

该类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分为两类。

1.对于本企业职工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企业按规划需求, 利用自有工业配套用地自建宿舍, 用地比例不超过企业全部工业用地的7%, 这种类型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土地多以挂牌方式取得。

2.针对于城市中低收入者以及外来流动人口的公共租赁住房。该类公共租赁住房是企业自己投资建设运作并长期持有的。可以根据土地取得的方式分为两类:

(1) 政府规定用途是公共租赁住房, 并且通过市场方式使企业取得这些土地, 并建设运作公共租赁住房, 并且拥有部分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

(2) 政府通过划拨土地的方式, 使得企业建设运作公共租赁住房, 企业并不拥有公共租赁住房的主权, 企业可以在运营多年, 由政府进行回购。这种类型的公共租赁住房目前处于探索阶段, 有些城市已经开始准备做这些的尝试。

二、国外公共住房建设和运作模式的经验借鉴

(一) 日本公共住房建设的启示

日本的公共住宅约占日本住宅总量的10%左右, 主要有三种供应方式:公营住宅 (约占公共住宅的47.4%) 、公团住宅 (占公共住宅总量的33%) 、公社住宅 (占公共住宅总量的19.6%)

1. 公营住宅。

公营住宅是政府为了保障公民在居住生活领域的基本生存权利而建立的, 从1951年开始建设, 由中央政府给予补贴, 地方政府直接建筑管理, 向低收入者提供, 租金以建造成本减去政府补贴的余额为基础。公营住宅主要是针对低收入阶层供给, 因此只租不售, 其建设资金基本由国家财政负担, 而且供给主体为地方公共团体, 可以结合各地区情况因地制宜进行保障。

2. 住宅公团。

1955年由于住宅供应严重不足, 日本全国缺房户达到274万户。为了解决大城市地区人口集中而出现的住房难问题, 日本设立了“住宅公团”。公团为非营利性质, 直接隶属于中央政府, 由相当于我国中央政府所属的大型国有企业的都市再生机构 (原住宅整备公团) 直接建设和管理低成本住宅, 主要针对中等收入阶层在都市圈和大城市开发建设租赁和分售。

3. 公社住宅。

公社住宅由地方公共事业的企业建设和管理, 向本地区提供租赁和分售住宅。公社住宅主要是通过接受需要住宅的劳动者的资金, 向他们提供居住环境良好的公寓住宅及为建造房屋提供宅地。

(二) 新加坡公共住房建设

在新加坡, 公共住房计划, 特别是规划和发展新的新的公共住房、租金的分配以及二手房出售都是由住房发展委员会管理的。日常公共住房社区的管理已基本下放给镇或者社区委员会进行管理。新加坡大部分住宅开发是公开的。公共住房居民大多是签署99年租赁协议的租户。大多数新加坡人住在公共住房里, 这在新加坡并不代表贫困和生活水平低, 这一点和其他国家的情况有所不同。在大多数国家里, 公共住房的土地价格被强制性降低, 住宅价格也便宜很多。而在新加坡, 最小的公共住房价格比其他国家私人的独栋住宅比如别墅和公寓还要高。

三、企业和政府参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作模式分析

根据日本和新加坡的公共住房建设和运作的经验可以分析我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作的模式:由中央和地方政府进行投资, 解决资金问题, 房地产单纯的参与建设或者运作的模式。承担建设由中央或者地方政府委托的公共租赁住房, 可以实行代建制或者是BT (建造—转让) 方式。具体建设和运作模式思路如下:

该模式的主要思路为政府将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任务提供给更为专业和高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并委托非政府性的代理机构对公共租赁住房基金进行管理和运行。同时对开发和建设运作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地产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房地产企业主要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作任务, 包括单独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保障房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当房地产企业要进行商品房项目中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时, 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由政府回购或者是在土地出让条件中约定, 建成以后移交政府, 其建设和运作的投入在商品住宅和商业项目中综合平衡。

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包括在房地产企业中, 不过国有企业的建设一般是无利或者是微利的也可以称为非营利性组织。它主要完成有中央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任务, 项目完成后移交至地方政府, 并由地方政府进行运作。

这个模式中房地产企业具有系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也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可以自负盈亏。特别是发挥了企业的专业技术优势, 还可以通过推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化、产业化和工业化来降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的成本。

但是房地产企业中除了大型国有开发企业以外, 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中, 由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场回报率不高, 对建造这类型的住房热情不高, 因此, 需要政府在土地、租金、贴息、税收和规划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加以支持。

四、结语

该建设运作模式为推动我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可操作性强的方式, 能够缓解政府部门对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紧张压力, 同时该建设运作模式充分利用了企业的专业优势, 对我国大批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又提供了质量保障。既解决了住房问题, 又推进了我国房地产事业的发展, 共同促进了社会的和谐!

参考文献

【1】方周妮, 王静.公共住房项目PPP模式研究【J】建筑管理现代化, 2009 (23) :4【1】方周妮, 王静.公共住房项目PPP模式研究【J】建筑管理现代化, 2009 (23) :4

【2】李娜公共住房融资模式的国际比较与创新【J】商业文化 (上半月) , 2011 (11) 【2】李娜公共住房融资模式的国际比较与创新【J】商业文化 (上半月) , 2011 (11)

【3】刘方强BOT模式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的应用探析【J】北方经济, 2011 (4) 【3】刘方强BOT模式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的应用探析【J】北方经济, 2011 (4)

【4】姚远公团住宅:日本住房建设的启示【J】沪港经济, 2009 (4) 【4】姚远公团住宅:日本住房建设的启示【J】沪港经济, 2009 (4)

【5】于林荣, 董晓峰, 郭立磊, 张琦公共住房运行模式新探索【J】改革与战略, 2011 (2) 【5】于林荣, 董晓峰, 郭立磊, 张琦公共住房运行模式新探索【J】改革与战略, 2011 (2)

12.云南省楚雄公共租赁住房 篇十二

为进一步做好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根据《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温政令„2014‟147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施。温州市区包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园区、瓯江口新区。

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包括:(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单身且年满35周岁的申请人可作为一个独立家庭申请。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民政部门出具的《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残联出具的《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和总工会出具的《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上载明的人员也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二、申请条件

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籍条件

申请人应具有温州市区城镇居民户籍。

(二)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

住房核定范围:

1、私有住房(包括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的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属于其所有的部分);

2、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3、实行产权调换的征收(拆迁)待安臵住房;

4、已签订购房合同并经房屋登记部门备案的期房;

5、申请家庭拥有的非住宅房产参照地税部门对该套房产的评税价格(无评税价格的,按申请家庭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折算成同地段住宅面积并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6、其他可以认定的住房。

(三)收入和财产条件

1、无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部门公布的鹿城、龙湾、瓯海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下同),其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

2、购有12万元(含)以上(以车辆购臵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或两辆(含)以上非营运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如实填写、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签署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查询授权书:

1、《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的复印件:

(1)拥有私有房产的家庭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2)承租公房的家庭需提供《房屋租赁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3)原房屋已经征收(或拆迁)的家庭需提供《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臵协议书》;

(4)已认购期房的家庭需提供已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

(5)承租市场房源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合同)》。

4、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2)《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3)《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4)《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

(5)不具备上述证明材料之一或证明上载明人员与申 请保障家庭成员不一致的,提供《申请家庭收入和资产情况表》。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2)已到法定婚龄但未婚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证明;

(3)离异的需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同时提供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证明;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及无婚姻登记证明。

6、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家庭须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或证件: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其申请成员中须持有民政部门或服役部队颁发的优抚证件之一:《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革命伤残军人证》、《定期抚恤领取证》、《定期补助领取证》等;

(2)持有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

(3)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颁发的英雄模范证件;

(4)市级以上总工会颁发的市级劳动模范证书;(5)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确认的见义勇为证明;(6)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相关证明;(7)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证 明或经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特殊病种患病证明。

(二)受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经确认无误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同时签署具体核对人姓名,当场予以受理并将原件退还申请人;申请材料提供不齐全的,向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并出具《材料补齐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

(三)初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成员情况的核对,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完成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核实,完成对孤寡老人资格的确认等初审工作,并出具初审意见。将初审合格对象名单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张榜公示7日;公示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出具意见;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在公示期满或完成异议核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家庭并书面告知理由。

(四)审核

1、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移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转送区民政部门。

2、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申请 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国税、地税、工商、车船管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单位及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发出协查请求。有关单位和机构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查询结果并反馈给区民政部门,对确实无法查询的内容应出具书面说明。

区民政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相关部门的反馈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核对,出具核对结果报告,并反馈给区住房保障部门。

3、区住房保障部门对户籍、住房、收入和财产条件均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在区住房保障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并将名单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对经审核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书面告知申请人和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说明理由。

4、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复核。复核通过的,在市、区住房保障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复核不通过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实施保障

申请家庭被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后,按规 定对其实施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保障:

(一)实物配租

1、制定配租方案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房源和对象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配租方案,明确配租标准以及优先配租对象的具体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臵、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申请时间和配租对象等内容。

核准的保障面积为保障面积标准与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保障面积标准=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核准的保障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实行租赁补贴保障。

2、实物配租顺序

(1)实物配租按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低保标准2.5倍以内家庭、其他保障家庭分4个类型,并依此顺序实施实物配租保障。

持有《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或《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的保障家庭视同低保边缘家庭实施保障。

(2)同类型家庭中,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依申请优先安排。

(3)同等条件的保障家庭按保障获准时间确定保障顺序。

(4)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保障家庭户数多于可供保障的房源数量时,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实物配租对象。未摇中的家庭实行租赁补贴保障。具体摇号方案根据实际情况 另行制定。

3、摸文定位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根据房源面积和家庭人口数量情况,参加“人房配对”摸文定位,确定具体房号并进行现场公证。摸文定位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4、签订租赁合同。

已确定房号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由申请人携本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逾期不签订的或签订满3个月后无正当理由未入住的,视同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但保留租赁补贴保障资格。

租赁合同应包含下列内容:(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2)房屋的坐落、用途、面积、结构、装修、室内设施和设备情况,以及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4)房屋维修责任;

(5)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6)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情形;(7)房屋腾退及验收;

(8)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9)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5、办理入住手续

签订租赁合同后,实物配租家庭携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出具的入住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领取钥匙并办理入住手续。

6、租金收取

(1)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低保标准2.5倍以内保障家庭承租实物配租房源的,在核准的保障面积内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超出核准的保障面积部分,按现行公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但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

(2)其他保障家庭承租实物配租房源的,核准的保障面积内部分,先由承租人按市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再由住房保障部门给予租金补贴,超出核准的保障面积部分,按市场平均租金缴纳。

7、续租管理

承租人要求续租的,应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仍符合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后,予以续租,续租合同期不超过5年。

(二)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对象为未获得实物配租或自主选择租赁补贴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1、租赁市场房源

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由其自行或通过房地产经纪 机构向市场承租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的中小套型住房,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保障家庭将租赁合同报出租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报登记或备案登记,并取得证明。

2、签订租赁补贴协议

保障家庭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租赁合同及申报登记或登记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与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3、租赁补贴标准

补贴金额按核准的保障面积乘以公布的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确定,超出核准的保障面积部分不予补贴。核准的保障面积为保障面积标准与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保障面积标准=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市场平均租金×补贴比例。以租赁补贴落实保障的,保障面积标准按家庭计算不低于45平方米。家庭月补贴金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1)低保家庭,每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现有房产面积)×市场平均租金;

(2)低保边缘家庭,每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现有房产面积)×市场平均租金×80%;

(3)人均收入在市区低保标准2.5倍以内的家庭,每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现有房产面积)×市场平均租金×60%;(4)其他保障家庭,每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现有房产面积)×市场平均租金×50%。

4、租赁补贴发放

申请家庭自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的当月开始计算租赁补贴,并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补贴协议约定按季度向其发放租赁补贴。

五、监督管理

(一)年审管理

1、保障家庭应于《租赁补贴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载明的年审时间内,主动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并提交《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年审情况表》及相关材料。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年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情况的核实工作,将申报情况、核实结果及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3、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年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情况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年审材料转送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公安、国税、地税、工商、车船管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单位及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发出协查请求。有关单位和机构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查询结果并反馈给区民政部门,对确实无法查询的内容应出 具书面说明。区民政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反馈至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根据年审情况,及时做出变更、停止或者继续给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保障家庭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年审情况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

4、保障家庭不按规定参加年审的,自《租赁补贴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中载明的年审时间届满次月起,向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按市场平均租金收缴租金,租赁补贴保障家庭暂停发放补贴。待保障家庭补交年审资料,并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按市场平均租金缴纳的租金差额部分计入后续租金;租赁补贴保障家庭补发相应的补贴。超过年审期限6个月仍未参加年审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应腾退房源并分情况缴纳租金;3个月的搬迁期内按原标准缴纳,超出3个月的搬迁期部分按市场租金缴纳;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停发补贴。

(二)变更管理

1、保障期内由于家庭财产、收入、人口等情况变化但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家庭,如实填写《变更申请表》并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变更保障。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情况的核实工作,将申报情况、核实结果及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3、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住房情况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转送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公安、国税、地税、工商、车船管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单位及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发出协查请求。有关单位和机构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查询结果并反馈给区民政部门,对确实无法查询的内容应出具书面说明。区民政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反馈至区住房保障部门。

4、区住房保障部门于收到民政部门核对报告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决定和调整相应的补贴或租金标准、变更《租赁补贴协议》或《房屋租赁合同》,并书面告知保障家庭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

(三)互换管理

1、实物配租家庭在保障期间内需互换承租房源的,互换双方应在平等自愿、房源面积相当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向区住房保障部门递交《互换申请表》,同时递交双方同意互换的协议公证书等相关材料。

2、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根据核查情况做出是否同意互换决定:如同意互换,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回原合同后分别与申请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备案并告知相应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如不同意互换,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四)退出管理

1、实物配租家庭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超过年审期限6个月仍未参加年审的,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2、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取消保障资格;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则从核实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取消保障资格。

3、上述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情况的承租人应自收到腾退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搬迁期内租金按原标准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档案管理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范,将城镇中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申请、受理、审核、年审、合同、修缮记录等材料,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住房保障家庭档案。同时,对住房保障房源实行“一套一档”管理。

(六)诚信管理 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诚信档案;对以欺骗等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赁补贴者,责令限期腾退承租房源或退还补贴款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诚信档案,自腾退房源或退还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七)信息管理

各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录入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信息,满足管理、查询、统计分析的需要。

六、附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配租程序中的各类文本、表单格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监制。

(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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