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市场论文(12篇)
1.中介市场论文 篇一
一、市场中介组织发展现状
市场中介组织作为市场经济发展下的产物,是一个崭新的行业,其发展程度必然要经历逐步完善的过程。近些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中介组织逐步兴起,据调查统计,截至2012年底,注册登记的市场中介组织有85户,范围涵盖代理、咨询、监理、行业协会等多个领域,市场中介组织在改善市场环境、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市场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市场中介组织逐渐成为政府转变职能的重要载体。由于中介组织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独特地位,政府可以将具体的执行性、操作性、技术性职能授权或委托给中介组织。如审计部门每年要承担大量的企事业单位的审计业务,任务重而力量不足,如果有会计师事务所,就可以将具体的事务性的审计职能进行委托。又如,县城正在进行搬迁重建,有大量的市政建设项目,住建部门有工程监管职能,但是项目较多、工作量很大,工程监理职能就可以委托给第三方中介组织行使。其次,中介组织使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之间的关系更加有序,成为政府管理企业的有效手段。如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每年都要对企业进行相应的年检年审,对企业的继续经营资格、经营情况、纳税情况、企业账户进行审查,这些都可以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他们通过出具审计报告,为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依据,从而提高行政效率。
(二)市场中介组织承担着一部分社会事务性的职责,成为社会化服务的一个重要途径。中介组织的宗旨是面向社会,面向各个行业,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近年来,我县中介组织服务范围不断扩大,项目逐渐增多。如我县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活跃市场流通、促进整个房地产市场持续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市场中介组织成为维护社会经济生活正常秩序的法律保证。一些中介组织围绕经济生活中的热点、重点和难点,着眼于促进市场交易的公平、公开和公正,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业的实际需要。如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性的法律服务机构,为公民、法人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法律服务和援助,“有事找律师”正日渐成为人们的共识。我县现有2家律师事务所。
二、市场中介组织存在的问题
虽然市场中介组织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县市场中介组织起步较晚,主体偏少,发展较慢,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如行业分布不广,市场化程度不高,体制不够完善,管理不够规范等。
(一)基础不牢,发展不平衡。机构规模偏小,专业化程度不高。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新兴的行业越来越多,专业分工越来越细,相应地对中介组织的业务能力、服务水平和专业要求也越来越高,市场竞争也更加激烈。我县市场中介组织普遍存在规模小、实力弱、专业化水平不高的问题。从地域来看,除县城有市场中介组织外,乡镇基层基本没有,从行业来看,热门行业的中介组织较多,行业覆盖面较窄,一些传统行业中介组织发展初具规模,但新兴行业非常弱小甚至一片空白。
(二)监管不力,制度不健全。由于市场中介组织起步晚、时间短,在体制机制上还不够完善,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既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定,也缺乏统一规范的监管体制和统一协调的监管机构。加上市场中介组织的类别较多,业务差异性大,又不能采取固定的组织模式,就会存在各行其是的情况。
(三)要求不严,秩序不规范。市场中介组织普遍没有健全的能适应并承担自身法律责任的法律形式,一些市场中介忽视自身建设,偶尔存在通过人情关系、钻政策空子来取代优良的专业水平和优质的服务,破坏了市场的公正和规范,违背公平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不利于市场中介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水平不高,人员不专业。虽然我县中介组织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有的自身素质不高,有的功能不全,有的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较低。我县缺乏一支具有较高文化知识素质,精通本专业业务,通过严格资格审查的专家队伍。另外,我县市场中介技术手段和管理经验也十分有限,使得有些中介组织不能很好的发挥其服务、沟通、代理、监督作用。
三、规范市场中介组织的对策建议
对于市场中介组织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非一下子就可以彻底解决,它依赖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育和成熟。要按照“引导、扶持、规范、完善、提高”的要求,加大技术创新、制度创新、服务方式创新力度,不断提高中介组织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逐步建成特色明显、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信誉良好的现代中介市场体系。
(一)进一步明晰和规范政府与市场中介的关系。政府实现公共服务职能的方式是“掌舵”,而不是“划桨”。因此,要在明确划分各自职能的前提下,通过适当方式逐步把政府承担的中介组织的职能分离出来,放权于中介组织,要避免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职能交叉,形成独立的机构或行业。同时,通过实施一定的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市场中介组织,保护公平竞争,防止行业垄断,使之形成一定的规模和水平。
(二)加强对市场中介组织发展的总体规划。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研究制定市场中介组织社会化、规范化、产业化总体规划,既要避免一哄而上,各行其是,又要防止规模的不足和结构的不合理,努力保证市场中介组织系统结构、规模、布局的合理性,运作的规范性、独立性。
(三)加强制度和法制建设,健全完善监管机制。要加大对市场中介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信用守法、作用积极地市场中介通过正面宣传。要引导市场中介加强自律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加强内部自律,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自律运行机制。同时,要逐步设置适应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的监管机构,依法对市场中介组织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和执业登记,使从业人员和组织自觉遵法、守法、懂法。
(四)加强自身建设,着力提升市场中介组织服务水平。市场中介组织首先要加强自身建设,自觉维护社会准则,做到自重自律、公正公平。应当把质量放到首要位置,强化风险责任意识,强化自律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业务培训、人事管理等制度,使市场中介组织的经营管理逐步纳入“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的良性发展轨道。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不断其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素质,以保证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中介市场论文 篇二
保险中介是指介于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 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招揽、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 并从中收取佣金或手续费的机构或个人。由于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市场经济的多元需求以及保险业的迅猛发展, 使得保险中介业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 并逐步分工细化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纵观世界保险业的整体发展状况, 保险中介制度是保险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建立和健全对完善一国的保险制度、促进保险业的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
1.优化资源配置, 提高保险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保险中介制度的形成和完善, 能够有效地促进保险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及机构的合理调整, 促使保险公司将主要精力致力于保险产品的开发和创新, 提高核保、核赔的水平, 改善资金运用的效益, 加强员工的职业培训, 扩展风险管理服务领域, 使保险公司的整体业务和管理水平得到质的提高。在很多保险业发达的国家, 比如英国, 保险公司的职责主要有两项:一是设计险种, 即生产产品;另一项就是资金运用, 即所谓的赚钱。成熟市场的保险公司往往会把展业和理赔等具体服务性业务交给中介公司去做。而在那些中介行业比较发达的国家, 一半以上的保险业务都是中介公司来完成的。中介公司通过专门做代理业务有利于他们形成专业化、规模化、低成本化的优势。使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中介公司的运作来降低成本, 从而对保险公司十分有利。
2.减少信息不对称, 降低交易成本
建立与完善保险中介制度可以改善保险市场信息不完全、不对称的状况, 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保险市场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的问题。此外, 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保险市场的决策者不能进行最优决策, 保险市场买卖双方交易费用增加:一方面保险公司在对投保方信息掌握不充分的情况下, 不得不投入更多的费用, 收集有关信息, 防范道德风险, 使交易成本上升;另一方面投保方在对保险险种信息掌握不充分时, 可能做出错误的投保选择, 使自己支付的保险费无法获得最佳的保险效用。保险中介人利用自身的优势和专业技术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协助, 不仅使保险供需双方有效的节省成本, 还能有效避免双方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有利于消除保险买卖双方的纠纷和矛盾, 促进保险市场和谐稳定发展。
二、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865年, 近代中国出现了第一家民族保险代理人——义和公司保险行。1927年上海益中公证拍卖行的开业标志着第一家中资保险公估机构的建立。新中国成立后, 保险中介机构曾一度退出历史舞台, 直到20世纪90年代, 保监会批准设立13家专业保险中介公司, 才填补了我国保险中介机构市场的空白。不过, 我国保险中介市场虽然起步较晚, 但是发展势头很猛。2002年末, 我国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仅有114家, 同期中介机构实现的保费收入占市场份额仅为1.44%。2006年年底保险中介机构增加到2110家, 实现保费收入235.5亿元, 占市场份额4.13%。截至2008年6月30日, 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381家, 兼业代理机构151568家, 营销员2218573人。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4415.82亿元, 同比增长53.36%, 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78.60%, 同比上升1.15个百分点。全国中介共实现业务收入355.32亿元, 同比增长45.20%。全国专业中介机构整体盈利1.35亿元。2006年底, 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61397人, 平均持证率69.4%。截至2008年6月底, 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共有工作人员95120人, 持证率74.57%。其中, 业务员76344人, 持证率80.07%。代理机构持证率达到78.78%;经纪机构和公估机构持证率分别达到56.21%和52.12%。
1.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迅猛, 但也存在以下问题:
地理布局不均衡。在地域分布上, 除了西藏以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有保险中介机构。但中介机构分布不均衡, 绝大多数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截至2008年6月底, 东部17个地区有1686家保险中介机构, 占比70.81%。其中北京、上海、广东、江苏、山东、深圳、辽宁7个地区中介机构数量为1148家, 占全国48.22%;中部9个地区有保险中介机构565家, 占比23.73%, 西部9个地区仅130家, 占5.46%。
2.专业中介机构业务占比重偏小。
2008年上半年保险营销员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保费收入上仍然占绝对优势。截至2008年6月底,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现保费收入2381.32亿元, 占总保费收入的42.39%;保险营销员共实现保费收入1817.74亿元, 占总保费收入的32.36%。两者合计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比重达74.75%。而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和专业保险经纪机构实现的保费收入为216.76亿元, 仅占全国保费收入的3.86%。这与两千多家专业机构的规模是不相匹配的。
3.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结构不合理。
专业保险代理和经纪机构实现的保费收入中, 代理机构实现的财产险保费比例达68.08%, 经纪机构实现的财产险比例为77.52%。也就是说, 目前我国代理公司和经纪公司市场份额都集中于财产保险市场。根据保险中介发达国家——英国的发展历史, 代理机构主要占据寿险市场, 经纪机构主要占据财险市场。英国这种400多年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规律是具有很强合理性的。因为, 相比之下, 经纪机构比代理机构具有更好的风险控制技术, 可以为投保人竞价寻找最优保单, 所以大额保单由保险经纪来安排显得更加合理有效。在寿险市场上,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因无法与兼业代理机构抗衡而转向财产险市场的争夺, 一方面导致了代理公司的亏损, 另一方面抑制了经纪公司的发展。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几点建议
1.专业中介机构要突显优势, 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服务。
个人代理、兼业代理是难以实现规模经营和提供优质服务的, 只有专业的代理公司和经纪公司才能更好地发挥中介职能。专业的中介机构要成为保险公司的合作伙伴。目前我国尚未形成保险公司与专业中介机构的广泛合作, 甚至有的保险公司将中介机构当成竞争对手, 一方面在于保险公司认识上的偏差, 另一方面也说明中介机构并没有表现出优越于保险公司的专业技术。要成为保险公司的合作伙伴, 要从自身角度出发, 避免与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起冲突, 致力于为保险公司提供专业的技术服务, 树立品牌和服务优势, 量身定作专业细致的中介服务。此外, 保险中介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除应注重提供专业化服务外, 还应牢固树立诚信意识,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取得保险公司和保险客户的欢迎和接受, 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2.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
在保险市场尚未发育完善的条件下, 对保险中介的监管主要依赖于保险监管部门, 应继续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力度。要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内控机制, 形成一整套覆盖公司业务和管理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体系, 确保保险中介内部组织体系的规范运作。同时也不可忽视社会管理的作用, 行业自律是政府监管的重要补充, 应层层建立各类中介机构的同业协会和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 发挥行业间的相互监督作用;积极创造条件, 使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树立守法观念和自律意识, 从而形成规范经营, 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秩序。
3.加快保险中介法规建设。
为了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行为, 以英美日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为准则。有关保险中介机构的法律法规一般包括了全面具体的执业管理规定、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保险中介业务范围的界定、健全的保险中介机构培训制度、完善的保险中介机构手续费和佣金制度等。我国已相继公布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 保险中介法规体系初步建立。但从我国保监会每年公布的违规中介情况来看, 我国的保险中介机构的法律法规意识还没有形成。因此目前对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教育, 制定一系列的奖惩措施, 对于构建我国公平竞争的保险中介市场显得尤为重要。
4.加强与高校合作, 努力提高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目前, 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的人员素质整体不高, 为改变这一状况, 保险中介机构可考虑与各高校保险专业合作办学。一方面, 保险中介企业应从思想意识上提高对员工继续教育的认识, 与大中专院校建立继续教育长期合作关系, 定期选派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学校接受继续教育, 系统地学习保险专业知识, 以便于更好地开展工作。另一方面, 直接招聘大中专院校保险专业学生, 通过引进大量专业的保险人才, 带动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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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林辉, 周秀英, 于彬.保险中介理论与实务[M].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6.
3.涉外劳务中介市场亟待规范 篇三
近年来,出国打工热潮兴起。由于当前我国外派劳务中介市场发展还不够成熟,由此引发的劳务纠纷也不断增多,特别是非法外派劳务的存在,给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带来潜在的危机。
涉外劳务纠纷案基本情况
2006年至2009年,四年间新县法院共审理各种涉外劳务纠纷案件69件。其中,2006年11件;2007年23件;2008年20件;2009年15件。
(一)案件来源。这些纠纷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具有外派劳务资质的劳务输出机构因在劳务培训、人员输出、境外就业等方面存在瑕疵而引起争议,这类纠纷只有2起,占2.9%;第二种是因挂靠从事涉外劳务输出引起纠纷,此类案件有12件,占17.4%;第三种是通过非法途径向境外输出劳务引发纠纷,此类案件有55件,占79.7%。由此可见,非法劳务输出是涉外劳务纠纷的主要来源。
(二)引起纠纷的原因。主要包括:因就业条件、工资待遇等不符合合同约定引起纠纷的,占3%;因中介人收取定金后未能如期办理出国签证,导致原告不能实现出国目的引起纠纷的,占51%;因轻信他人、上当受骗引起纠纷的,占7%;因以旅游或商务考察签证的形式出境进行非法劳务,在出境或入关时查出而被遣回引起纠纷的,占35%;其他原因引起纠纷的占4%。
(三)出国务工人员情况。新县法院受理的69件涉外劳务纠纷案件的原告全部是要求出国务工的人员,仅从这一视角来看,这些人员的年龄多集中在25岁至40岁之间,平均年龄为34岁,绝大部分是农村居民、城镇下岗职工以及无业人员。
(四)案件审理情况。从上述情况来看,涉外劳务纠纷大多是由非法劳务中介引起的,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法院面临着困境:
一是当事人的损失究竟该不该保护?依照相关法律精神,违反法律规定、规避法律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在非法外派劳务中造成的损失就不能获得司法上救济。可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人由于知识储备的不足,对自己出国劳务的形式是否合法事先并不知晓,更多的是受人蒙骗,自己的权益如果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就显失社会公平。
二是法律关系难认定。我国目前对外派劳务中介市场实行的是资格管理,从事对外劳务输出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即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许可证》,且个人不享有这种资格。因此,确定中介方的“身份”,准确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对这类案件的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中介方具有合法的身份,按照外派劳务中介合同纠纷处理是毫无异议的,但在因非法劳务输出引起纠纷的案件中,各种情形纷繁复杂,审判人员时常会面临着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难以确定的难题。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新县法院区别情况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第一种情况:出国务工人员对中介方不具备资质的情况并不知情,或者被骗,非法劳务中介组织收取费用后未能如期将人员送往国外。此种情况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已形成劳务中介合同关系。如郑某、杨某等诉吴某、付某劳务纠纷中介案,吴、付二人收取原告费用后,未在承诺的期限内将人员送出国外务工,应当退赔所收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相关损失。
第二种情况:非法中介组织为出国人员办理的是旅游签证而非出国劳务签证,出国人员对此并不知晓。如原告张某、朱某诉被告刘某等劳务中介案,原告各交了6万元的办证费用后,也如期得到一份商务考察的签证,但这种签证只能在国外停留很短的时间。此种情况法院也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中介合同关系。
第三种情况:出国人员明知是旅游签证、商务签证而非正当的出国劳务签证,可由于“打洋工、挣洋钱”高收入的诱惑,仍然抱着侥幸心理将钱交给非法中介组织,也如期办理签证并出国,在国外从事非法劳务时被当地国查出后遣回。对于这种情况,应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而非劳务中介合同关系,且出国务工并非旅游合同要求实现的目的,当事人以旅游出国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劳务的目的,对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自己承担,违法收取中介费用的单位和个人,法院建议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从审判角度看涉外劳务纠纷成因
产生涉外劳务纠纷的根源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也有人们急功近利的心理因素;既有制度设计不完善的原因,也有监管引导方面的疏漏。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出国打工热升温,引发“盲从潮”。近年来,出国打工成为热潮,富余劳动力“外流”现象较为突出。许多乡村和城镇居民通过出国务工改变了自己经济窘迫的状况。“一年土、二年洋、三年住楼房”,为了踏上这条“挣外汇”的洋船,一些人不顾自身条件的限制,盲目跟从,千方百计寻找出国打工的门路,给一些借机敛财的非法劳务中介机构或个人可乘之机。
——国内就业压力大,催生海外淘金热。城镇无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这些群体由于文化层度偏低,又缺少技能,找工作很困难,即使能够就业,也只是从事一些条件差、待遇低的工种。另外,目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执行得还不够到位,社会公众劳动法律意识和观念还较为淡薄,导致劳动法律关系很不稳定,再加上近年来外向型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的跨国流动日益频繁,使越来越多的人看到了出国务工的“钱途”。漂洋过海挣“洋钱”已成为许多人的向往。
——正规渠道把关严,心存侥幸走“险路”。通过正规渠道出国劳务要受到很多条件的限制。首先,要受到名额的限制。由于用工的选择权在于国外企业,他们每次招收的人员名额一般都很有限,且对招录人员都有年龄、技能、身体条件等各方面的要求;其次,中介机构在出国前都要对出国人员进行语言、劳动技能、行为礼仪等方面的培训,培训人员需要交纳一笔不小的培训费和其他费用,且培训完毕后还需等待招工机会,由外方用人单位进行面试,合格者才有可能出国,那些面试不合格的只有等待下一次的机会,有相当一部分人在这种等待中又因超龄而无法实现出国梦想。通过非正规途径出国虽然有一定的风险,但其“短平快”效应还是诱使了不少人去冒险。第三,办理出国劳务手续较为烦琐,除了出入境管理法规设定的条件外,有些地方还人为的设置了一些障碍。比如,一些地方规定,凡出国劳务者需提供人员担保,或提供城市房产作为抵押,以担保出国人员在国外服从管理和安排等。鉴于这些限制性条件,出国务工人员更愿意选择他们认为便捷的出国方式。
——涉外劳务管理有漏洞,非法中介“钻空子”。涉外劳务纠纷的频繁发生,折射出行政监管的缺位。一是表现在资质管理不透明。普通群众知之甚少,真假莫辨。二是对涉外劳务中介市场的准入把关不严,对非法从事外派劳务中介的行为打击不力。例如,按照相关规定,持旅游签证的人员在目的地国允许停留的时间都比较短,国际旅行社有责任在签证期届满前将组织出境旅游的人员带回国内,否则将面临处罚。但目前通常的做法是仅对违反规定的旅行社罚款了事,这些风险早在出国之前就已经被旅行社转嫁到了个人头上,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旅行社的利益丝毫没有受损。三是各区域之间,各部门之间没有形成合力,大多是“各人自扫门前雪”。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的97名劳务输出人员从兰州机场启程赴沙特阿拉伯工作。目前,这个州有1000多名劳务输出人员在海外工作。(图/XINHUA)
4.中介市场论文 篇四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开展社会组织和市场中介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按照工作步骤进行了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工作措施到位
(一)成立机构、明确工作任务
根据《通知》的要求,我局即成立了由局分管领导为组长,局监察室、利用处、耕保和测绘地籍处等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各自的业务范围进行了工作分工,下设了土地评估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组、经营性测绘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组、督导协调工作组,明确了各个工作组的职责,保证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同时向全市的土地评估机构、经营性测绘机构发出了相关通知,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部署,并利用网络等媒体进行了宣传发动,提高了对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的认识,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二)制定方案,明确工作内容
结合工作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市国土资源局开展社会组织和市场中介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具体提出了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进一步明确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为:一是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情况;二是土地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高评低估、出具虚假或失实估价报告情况;三是在地价评估中暗箱操作,高额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四是估价机构内部制度建设情况;五是查出违规违法行为。要求坚决纠正和查处国土资源部门公职人员利用土地评估机构、经营性测绘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违法经营和干预其正当执业行为的违规违纪行为。同时规定了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提出了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具体要求。我局及时将《实施方案》下发到各会员单位并按照《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有力推动了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专项整治自查开展情况
(一)中介组织基本情况
目前**地区涉及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有xx家,主要从事土地挂牌出让、资产处置及征地拆迁等涉及土地评估工作方面。xx市管理注册的经营性测绘机构中介组织共有xx家。
(二)自查基本情况
1.土地评估机构情况。xx家涉及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其中全国x级x家,业务范围是全国;全区x级x家,**市x能x家,业务范围是**市地区。
2.经营性测绘中介组织情况。目前**市地区经营性测绘中介机构共计39家,其中具有乙级资质15家;具有丙级资质xx家;具有丁级资质xx家。
三、整治措施
结合此次自查自纠工作,针对我局所管理的土地评估和经营性测绘中介组织我们将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加强年检,严格把关。强化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审查和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对违反有关规定、不符合条件的机构要及时吊销或降低其资质等级,对执业人员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暂缓或取消其注册执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二)强化制度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一是将重新修订行业自律公约,组织全市注册执业的中介机构联合签约发布,共同遵守执行;二是组织中介机构签订“放心中介”联合宣言,开展“十佳中介机构”评选活动,着力塑造行业形象和中介机构执业品牌;三是建立行业“黑名单”公示制度,对违规执业、不诚信执业及其他不良行为的机构列入“黑名单”范围,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曝光。对一年之内有两次不良行为记录的机构,督促其在三个月内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准予再执业;对屡教不改的机构,撤销其注册执业资格。通过建立健全中介机构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管理,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树立诚信经营理念,遏制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加大执业检查和惩处违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抽查力度,对那些不遵守行业技术规范、粗制滥造、迎合客户不合理要求、严重背离客观地价水平的估价报告以及虚假评估、违规评估等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披露曝光。
5.中介市场论文 篇五
出国留学可以通过合法机构来办理,也可以通过个人努力自行办理。但是千万不要通过不具有留学服务资质的机构或个人办理。在留学投诉中,有很多热点投诉都是针对不法中介的。其次,办理留学服务一定要与办理机构签订留学服务合同,缴费后一定索要发票。千万不要贪图小利,通过留学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办私单”。如果贪图便宜,通过非法中介办理留学,所签的合同属无效合同,日后出现纠纷时消费者的权益也难以得到保护。
中国产业信息网发布的《2011-2015年留学中介市场运行态势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共十一章。首先介绍了中国留学中介行业发展环境,接着分析了中国留学中介行业规模及消费需求,然后对中国留学中介行业市场运行态势进行了重点分析,最后分析了中国留学中介行业面临的机遇及发展前景。您若想对中国留学中介行业有个系统的了解或者想投资该行业,本报告将是您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本研究报告数据主要采用国家统计数据,海关总署,问卷调查数据,商务部采集数据等数据库。其中宏观经济数据主要来自国家统计局,部分行业统计数
据主要来自国家统计局及市场调研数据,企业数据主要来自于国统计局规模企业统计数据库及证券交易所等,价格数据主要来自于各类市场监测数据库。目 录
第一章 留学中介行业相关概述
1第一节 留学中介行业基本概念 1
一、留学中介行业定义分析
1二、留学中介行业应用情况分析
1第二节 留学中介行业特性分析
2一、行业主要经营模式分析
2二、行业现阶段发展SWOT分析
2三、行业周期性分析
3四、行业进入壁垒分析
5第二章 留学中介行业主要国外市场分析 6
第一节 国外市场整体概述 6
第二节 亚洲地区主要市场概况 6
第三节 欧盟主要国家市场概况 7
第四节 北美地区主要市场概况 7
第三章 留学中介行业国内发展环境分析 9
第一节 宏观经济环境分析 9
一、GDP历史变动轨迹分析 9
二、固定资产投资历史变动轨迹分析 1
3三、2011年中国宏观经济发展预测分析 1
5第二节 留学中介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体 20
第三节 留学中介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2
2第四章 留学中介行业产业链分析及对行业的影响 39
第一节 上游产业发展状况分析 39
第二节 下游需求产业链发展情况分析 40
第三节 上下游行业对留学中介行业的影响分析 40
第五章 留学中介行业技术制造工艺发展趋势分析 42
第一节 国内外留学中介行业发展研发现状 42
第二节 留学中介行业服务流程
43第三节 留学中介行业研究进展和发展趋势 44
第六章 留学中介行业国内市场供需分析 47
第一节 留学中介行业市场现状分析 47
第二节 2006-2010年企业数量分析 48
第三节 2006-2010年市场需求分析 49
第七章 留学中介行业竞争格局分析 50
第一节 留学中介行业竞争结构分析 50
一、现有企业间竞争 50
二、潜在进入者分析
52三、替代品分析
53四、供应商议价能力
54五、客户议价能力
54第二节 留学中介行业行业集中度分析 55
一、市场集中度分析 5
5二、企业集中度分析 5
5三、区域集中度分析 5
5第三节 行业国际竞争力比较 56
一、产业要素 56
二、需求条件 56
三、支援与相关产业 57
四、企业战略、结构与竞争状态 59
五、政府的作用 59
第八章 留学中介行业主要企业分析 6
2第一节 北京金吉列出国留学 62
一、企业介绍 6
2二、企业经营情况分析 6
4第二节 北京澳际教育咨询 64
一、企业介绍 6
4二、企业经营情况分析 66
第三节 新通留学有限公司 67
一、企业介绍 67
二、企业经营情况分析 68
第四节 广东启德教育交流服务 68
一、企业介绍 68
二、企业经营情况分析 70
第五节 北京嘉华世达国际教育交流 70
一、企业介绍 70
二、企业经营情况分析 7
1第六节 北京世纪伯乐留学咨询 7
2一、企业介绍 7
2二、企业经营情况分析 7
2第九章 2011-2015年留学中介行业发展预测分析 7
4第一节 留学中介行业未来发展预测分析 74
一、中国留学中介行业发展方向及投资机会分析 7
4二、2011-2015年中国留学中介行业发展规模分析 7
5三、2011-2015年中国留学中介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76
第二节 2011-2015年中国留学中介行业供需预测 78
一、2011-2015年中国留学中介行业供给预测 78
三、2011-2015年中国留学中介行业需求预测 79
第十章 2011-2015年中国留学中介行业投资风险预警 80
第一节 政策和体制风险 80
第二节 技术发展风险 80
第三节 市场竞争风险 8
1第四节 原材料压力风险 81
第五节 经营管理风险 8
2第十一章 2011-2015年中国留学中介行业发展策略及投资建议 8
3第一节 留学中介行业发展策略分析 83
一、坚持产品创新的领先战略 8
3二、坚持品牌建设的引导战略 8
3三、坚持工艺技术创新的支持战略 8
3四、坚持市场营销创新的决胜战略 8
3五、坚持企业管理创新的保证战略 8
4第二节 留学中介行业市场的重点客户战略实施 84
一、实施重点客户战略的必要性 8
4二、合理确立重点客户 86
三、对重点客户的营销策略 87
四、强化重点客户的管理 88
五、实施重点客户战略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89
第三节 留学中介行业项目投资建议 90
一、项目投资环境考察 90
二、项目投资产品方向建议 9
1三、项目投资其他注意事项 9
2补充内容: 9
3第三章 2009-2010年中国出国留学统计分析 93
第四节 2009-2010年留学规模分析 93
一、2003年留学规模分析 9
3二、2004年留学规模分析 9
3三、2005年留学规模分析 93
四、2006年留学规模分析 94
五、2007年留学规模分析 94
六、2008年留学规模分析 94
七、2009年留学规模分析 95
6.中介市场论文 篇六
一、吉林省体育中介市场外部环境特征
(一) 一般环境
1. 经济环境。
吉林省近些年一直通过实施产业政策鼓励支持体育产业发展。产业政策的大力扶持为吉林省中介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较为宽松的制度空间, 并为吉林省体育中介市场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 人力资源。
吉林省高校众多, 拥有雄厚的体育运动人才储备, 并培育了一大批优秀的体育运动员, 有王浩、陈露等世界冠军五十余人。吉林省在体育产业管理的应用型专门人才培养方面也处于全国领先地位。2005年吉林省体育局就与北京体育大学联合开办体育经济任培训班, 开创了体育专业人才培养的新模式。这些都为吉林省体育中介市场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人力资源。
3. 社会和文化环境。
吉林省近几年重视文化产业的发展, 为体育中介业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尤其是吉林省在社会政治稳定, 治安、民主法制建设上不断进步, 使得社会更加和谐, 人民生活更加安定。目前吉林省的社会文化环境对发展体育中介市场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 吉林省的体育环境
1. 吉林省体育中介市场需求。
在笔者走访、问卷调查吉林省对体育中介市场的需求中发现, 有61.21%的组织认为目前在吉林省发展体育中介市场是可行的, 有一定的发展空间。
2. 吉林省体育中介组织的国际合作以及竞争情况。
目前吉林省体育中介组织的对外交流较少, 除了个别规模较大的中介组织存在对外交流活动, 大多数目前都没有对外合作的倾向。通过调查, 认为吉林省目前体育中介组织竞争不是很激烈的占了64.77%, 可见省内大多数都跟国际体育中介组织的交流不多, 目前吉林省的体育中介竞争环境不算激烈。
3. 政策法规环境。
目前吉林省相关的法律规定虽然也有出台, 但是较之浙江等发达省市, 政策法规机制还不够健全, 尤其是激励和惩罚机制不够明确, 应当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出台相关的政策, 规范体育中介市场环境。
二、吉林省体育中介市场外部环境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 体育中介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 有效需求严重不足
目前吉林省体育中介市场还处在初级阶段, 经营内容单一, 主要源于吉林省体育产业的有效需求不足。另外吉林省职业体育起步晚, 绝大部分职业体育俱乐部仍然还是运动队加企业赞助的联办模式, 甚至部分俱乐部处于亏本状态, 难以服务体育中介市场;吉林省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 职业运动员与教练的收入并不可观, 这也影响了对体育中介市场的需求水平。
(二) 吉林省体育中介市场相对闭塞, 缺少行业间的合作
目前吉林省体育中介市场竞争度较低, 主要原因是省内的中介组织少, 经营模式单一, 很难盈利。吉林省的体育中介行业之间的经纪人协会亦没有发挥相应的职责, 导致体育中介组织之间缺乏合作与交流, 影响了行业间的沟通、交流和学习。
(三) 仍然存在着市场不规范违法现象严重的现象
由于吉林省的中介体育组织之间缺乏一个统一的业内规定和沟通, 导致有些体育中介组织乱收费、服务质量差等现象产生。这主要由于法律机制不够健全、行业内部管理不善造成的。吉林省体育法制建设不到位, 使得体育中介市场管理较乱, 影响行业的规范运作。相关的主管部门没有依法行使职权, 也严重影响了行政部门行使其监管职能。
三、加强吉林省体育中介市场外部环境的思考
(一) 体育行政部门应发挥其职能, 积极协调体育中介组织的发展, 为体育中介市场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体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改变管理理念, 提升管理意识, 加强对发展体育中介市场重要性的认识, 并能够把引导体育中介市场的发展纳入当地经济发展的总目标, 为体育中介市场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 做好体育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 充分优化体育资源的合理配置, 通过招商引资、加大媒体宣传等多种有效方法吸收社会资金, 加大扶持力度, 提高中介市场综合运作能力, 共同培育体育市场。
(二) 加强体育中介市场的法规建设, 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体系建设
加强体育中介市场的法规建设即加强体育中介市场的立法与服务, 为中介市场的发展提供制度和政策保障引导。政府行政部门应加快体育中介市场管理的立法步伐, 通过完善的管理法规体系, 规范体育中介市场准入规定, 有效实现体育人才的有偿转让制度, 提高立法层次。
(三) 加强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 加强体育中介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体育行业经纪人协会应该成为经纪组织、经纪人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纽带和桥梁, 通过对内引导、教育使经纪人遵守行业规范, 有效实现经纪人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不断提高经纪人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对外还可以维护经纪人的利益, 协助经纪人实现政策、法规、税务等问题与政府部门的协调。
参考文献
[1]张成云, 张文鹏.体育中介组织功能初探[J].辽宁体育科技, 2005, 27 (2) :22-23.[1]张成云, 张文鹏.体育中介组织功能初探[J].辽宁体育科技, 2005, 27 (2) :22-23.
7.中介仍为留学市场主力军 篇七
题1:如果你准备留学,会选择留学中介吗
几乎所有的留学中介都在抱怨业务下滑,日子难过,已有不少中介“捎带手”地做起了培训的行当,比如出国前的语言培训、开设预科课程什么的,既服务了客户,增加了收益,又为今后掉头埋下了伏笔,可谓一举三得,未雨绸缪。此次调查中,准备出国留学的人中有66.43%仍然选择把中介当作他们的依赖,想必会给中介的经营者们鼓上一气。按照上一年自费留学11.7万人数的百分比计算,留学中介在未来的一段时间里仍然大有可为。
题2:你选择留学中介的原因
因为语言困难去找中介办理留学的越来越少了,调查中只占了18.75%,我国逐渐与国际接轨的进步由此可见一斑。中介的存在主要还是他们在信息上和经验上占了先手,有38.54%的人选择中介是因为不了解国外学校的情况,62.50%的人是不了解怎样办理留学的手续。毕竟出国不比出差旅游,办手续是个既费精力又搭功夫的“麻烦”事,所以有28.12%的人因为没有时间而选择中介来代理。
题3:你不选择留学中介的原因
互联网为我们打开了另一个世界的窗户,26.15%的人认为自己有能力办理留学,这得感谢网络给我们带来的便捷。尽管有18.46%的人以服务不好拒绝了中介,然而真正让消费者望而却步的却是中介的声誉和攀高不下的价格,口碑不佳占了38.46%,价格太高占了58.46%。看来3.15晚会引发的地震余波还在,可事情是自己干的,如何做得又怨人说不得呢?
题4:你选择留学中介的目的
现在的消费者真是越来越聪明了,“只是咨询”和“办理留学”两项的比例大体上是三七开。据说有经验者只在咨询和办理签证两项上寻求中介的服务,既要利用中介信息丰富、签证率高的优势,也要考虑省点儿是点儿。
题5:你选择留学中介的依据
“王婆卖瓜,自卖自夸”那是老话,现在用的是“包装”、“推广”、“广告”、“宣传”的新词。晚报上每周总有几天或整版或半版红乎啦啦一片的留学中介广告,也只获得了三分之一的信任票数占32.14%,不及朋友推荐让人觉得诚信度高,后者占了50%,介于他们之间的是媒体介绍,占了39.29%。这样的结果可能会让中介愈发地郁闷:都嫌我们收费高,殊不知我们把钱都扔给了媒体,还不见响!
题6:你认为中介服务对你最重要的是哪一项
23.88%的人选择了提供出国留学办理程序的指导,52.24%的人选择的是办理出国前手续及签证,还有23.88%的人选择出国后的接待与安排。看来,尽管人们需求不同,但哪个环节都不能缺。尽可能地周到完美,不放过每一个细节,是中介赢得诚信争取客户的法宝。
题7:你认为留学中介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用多少比较合理
谁都想花最少的钱办更多的事,谁都想以最少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润,这个矛盾法则在调查中无例外地得到了验证。参与调查的人中有43.16%认为中介费用应在0.5万元人民币以内,有41.05%认为应在0.5万~1万之间,这两部分相加已经是绝大多数人的心理底线,不能不加以考虑。当然,也有11.58%的人可以接受1万到2万之间的费用,表现出了君子风度。至于占4.21%的赞成收取2万元以上费用的极少数人,脑子肯定是进水了。
题8:如果你的家人或朋友已经接受过留学中介的服务,就你所知,他们对留学中介的服务是否满意
8.中介市场论文 篇八
件
郑州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
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工作,维护良好的房地产中介市场环境和房地产中介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边检查、边整改、边处理、边完善、边提高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工作,通过清理和整顿,使房地产中介市场各种不良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明显改善,营造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规范运作的市场环境,全面提高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整体素质和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促进我市房地产中介市场和房地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整顿和规范的主要内容
针对我市房地产中介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清理整顿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无相应资质证书(备案证书)和相关人员没有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违规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或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
(二)转让、出租、伪造、涂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备案证书)或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
(三)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或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四)资质证书(备案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及执业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等相关人员的姓名、照片未在办公场所醒目位臵公示的;
(五)不按时报送主管部门要求上报的报表及相关资料或报送的报表及相关资料内容不真实的;
(六)外地房地产中介机构来郑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未到主管部门备案的;
(七)迎合委托方要求,出具不实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的;
(八)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不按约定时限 为委托方提供有效房源,或不与委托方协调进行房产交易的;
(九)利用格式合同对委托方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约定的;
(十)因中介方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不退还委托方定金、产权证和其它有效证件的;
(十一)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开展吞吐或变相吞吐房产业务,偷逃国家税费,牟取不当利益的;
(十二)以包销或以出卖人全权委托的名义,隐瞒出卖人的实际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差价,违规收取佣金以外的报酬的;
(十三)利用虚假信息、过时信息进行宣传,骗取客户信任;或互相串通以假出租、假出售等方式骗取中介费的;
(十四)将不具备交易、抵押、登记等条件的房产进行公开挂牌或通过新闻媒体刊登广告、承接业务的;
(十五)采取回扣、提成、削价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的;(十六)利用工作之便出卖、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十七)伪造或暗示委托方伪造身份证、公证书、离婚证等假证件或冒充交易一方当事人违规进行房产交易、抵押、登记的;
(十八)房地产中介机构与没有合法委托手续的代理人签订合同的,或中介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中对房源描述与产权证不一致的;
(十九)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串通违规销售不具备销售条件的 楼盘或不按正常销售方式操控热销楼盘或炒卖经济适用房的;
(二十)以委托方房产不具备交易、抵押、登记等条件为借口,需要疏通关系或承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向委托方索取委托合同之外的财物、费用的;
(二十一)没有合理证据或不按法定程序而擅自认定委托方违约的;
(二十二)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中介方推脱责任,不进行调解,不提供有关证据的;
(二十三)加盟店证照不全擅自开展业务的;连锁店、分支机构未到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开张营业的。
三、整顿和规范的方法、步骤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5年9月29日至10月10日)通过新闻媒介等舆论手段宣传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整顿和规范工作顺利进行做好舆论准备。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5年10月11日至11月30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的要求,针对整顿规范的内容逐条进行自查。
(三)检查落实阶段(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市房管局、工商局、物价局等部门联合成立若干检查组,对全市的房地产中介市场各方主体进行全面检查。
(四)整改提高阶段(2006年4月1日至10月31日)各有关单位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中介机构所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认真进行剖析,查找原因,并依法做出处理。同时,对整顿、规范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长效监督制约机制,从根本上改变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
四、有关措施
目前,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房地产方面的政策,其目的之一就是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中介、物业等房地产企业的行为,保护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的权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只靠集中整顿和治理还远远不够,在目前国家有关房地产中介方面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必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长抓不懈,不断完善有关制度和措施,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信誉档案系统。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和《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综函[2003]002号)的要求,对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及执(从)业人员实行信誉档案管理,建立网上公示制度,促进诚信制度的建立。利用网络信息手段,将各类房地产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违法违规行为、服务质量问题及其它不良行为记录和公众投诉及处理情况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房地产中介机构及执(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查询房地产中介机构及执(从)业人员的信誉信息提供服务,为社会公众对房地产中介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提供有效途径。信誉档案系统的建立,将进一步增强房地产中介机构及执(从)业人员的信誉意识,提高诚信度和服务水平,维持房地产中介行业的良好秩序。
(二)建立郑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微机管理系统。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管理,建立郑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微机管理系统,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从)业人员、投诉情况、培训记录、经营业绩、考核情况等内容进行微机化动态管理,大幅度提高管理的效率和力度,减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执(从)业人员违规、违纪行为,适时掌握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动态情况,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三)督促行业协会出台行业自律准则。结合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实际情况,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和准则,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中的各种行为,争取做到事事有标准,处处有约定,大幅度提高我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执(从)业人员的信誉以及服 务水平、服务质量,全面提升房地产中介在全社会和房地产界的地位,全力维护房地产中介机构在经营活动、对外交往以及与金融、保险、政府等部门来往中的合法权益,减少同行中的无序竞争,增强行业的凝聚力,提高行业资源的利用效率,提升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四)制定和出台有关房地产中介活动一系列示范文本。由于房地产中介市场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原因,目前大部分房地产中介机构还是各自为政,在广告宣传、看房标准、信息登记、业务台账、档案管理、居间合同文本、售后服务等方面还没有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操作方式,特别是居间合同文本,更是五花八门,霸王合同、故意回避责任合同、陷阱合同等还屡见不鲜,有些房地产中介机构由于常识性法律法规的缺乏,甚至制订出连自己的权益都无法保护的合同。因此,制定统一的、规范的、易于操作的、既能保护买卖双方又能保护中介机构的合同示范文本势在必行,这是市场的要求,更是广大中介机构的呼声。制订统一的示范合同文本,既可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纠纷的发生,又可提高合同签约的准确和高效,更能提升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信誉度和知名度,便于房地产中介机构更好的开展业务,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快速的发展。
(五)加大房地产中介行业执(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我市有相当数量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存在自身要求不高、经营场所简 陋、内部管理混乱、从业人员素质低下、规章制度缺乏、法律意识淡薄、经营理念无序、诚信度不高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形象。房地产中介执(从)业人员应该是集房地产、金融、法律、保险、市场营销等知识和经验于一身的专业技术人员,房地产中介执(从)业人员应该是房地产界的精英和骨干力量,因此,加大对房地产中介现有执(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特别是加强对经理、财务、估价、纪纪、咨询等骨干人员的培训显得尤为迫切。另外,还要对房地产经纪人实行登记注册制,对已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进行继续教育,以便更新知识,跟上行业的发展。
(六)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禁止个别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任何便利。决不允许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与房地产中介机构互相串通,内外勾结,违反规定和程序办理房地产有关手续。凡发现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办理房地产有关手续的,对工作人员和房地产中介机构一并进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七)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对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各种不规范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在房地产中介机构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定期不定期地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对仍存在问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执(从)业人员坚决予以处理,该停业整顿的坚决停业整顿,该罚款的坚 决予以罚款,该吊销资格证书的坚决予以吊销,该清除出行业队伍的坚决予以清除,净化房地产中介市场的不规范因素。
(八)推行房地产中介标准化服务。制定出台房地产中介机构档案管理、经纪人(估价师)挂牌上岗、售后服务、规范用语等方面的标准,统一房地产中介经营场所标志,全面推行房地产中介标准化服务。
(九)维护房地产中介机构正常的经营秩序。今后,凡是资质证书(备案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等不齐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地产交易、抵押、登记等有关手续,房地产开发公司等有关单位也不得与其签订相关合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通过新闻媒体对清理整顿结果予以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在清理整顿中,对不合格以及需要整改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有关媒体上予以曝光,对经营行为规范、服务水平高、社会评价良好、在行业中具有带头作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表彰,进一步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
五、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工作涉及范围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工作来抓,要从实践江 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明确分工,密切合作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经营全过程的动态管理以及从业人员特别是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的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
市工商管理部门要对没有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证书或未按规定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依法查处,并加强房地产中介广告管理,严肃查处虚假、误导等违法房地产广告;
市物价管理部门要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依法查处房地产中介服务中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内容。
(三)各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要抽出专门人员,加强对本地区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确保实效。
(四)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指定一名经理专门负责,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深刻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高标准,严要求,按时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在2005年11月30日之前将整改方案和措施上报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709房间,联系电话:67182709
9.中介市场论文 篇九
为进一步净化房地产中介市场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打击侵害群众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中介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按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XX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我中心成立了房地产中介市场整治检查组。决定自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活动,现将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淄政办发电{2020}12号文件的要求,开展好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规范服务、诚信经营,促进全区房地产中介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整治时间
整治活动从2020年8月份开始至2021年6月份结束。
三、整治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
四、整治重点
重点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招揽业务,诱骗、误导消费者,或者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发布房源信息;
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3、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方式服务乱收费;
4、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5、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五、整治安排
1、全面抽查。组织辖区内房地产中介机构对照整治重点进行自查自纠。对辖区内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抽查,力争三个月内全覆盖;
2、重点检查。对群众投诉举报集中和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涉嫌违规中介机构和抽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专项整治期间至少每月检查一次;
3、随机复查。全面抽查结束后,抽取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复查;
4、分析总结。分析总结整治活动检查情况,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措施,典型案例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对出现的问题积极向上级提出建议和对策,不断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六、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报送城市执法管理局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在XX房产信息网予以曝光。
10.中介市场论文 篇十
关键词:市场效率逆向选择信息中介博弈分析落后地区
落后地区的经济转变,必须依托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落后地区资金、技术、资源不足,企业和市场的发展经常面临着信息不完全或不对称的问题,经济呈低效率运转。
一、信息完全和对称与否的比较
信息是一种很有价值的资源,它能提高经济主体的效率和收益。信息的价值一般用使用信息带来收益的变化程度决定。
假设某企业为明天的销售进货。它的仓储能力为x。明天的销售价格是不确定的,为说明方便,假设明天的销售价只存在两种情况:有50%的可能性行情很好,单位销量可得利润m(正数),有50%的可能性行情不好,单位销量亏损n(负数)。
在信息完全的情况下,即企业预先确切了解明天的销价,该企业可得利润∏=50%×mX+50%×0=-50%mX。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即企业无法预先确切地知道明天的售价,无论企业如何决策(假设企业进货量为Y,0 可见,信息可以减少经济主体的决策风险和失误,从而提高其预期收益。正是这个原因,人们需要信息,并乐于出钱出力去搜寻和购买信息。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信息常常是不完全的,不同的经济主体缺乏信息的程度也往往是不一样的。买卖双方对对方的信息了解的程度也不一样,存在信息的不对称问题。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使交易方可能进行逆向选择,进一步降低市场交易效率。 在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情况下,市场机制不能很好地起作用。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企业的生产可能会带有一定的盲目性,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也可能出现失误。更甚者,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有些重要的市场可能根本无法产生,或者即使产生,也难以得到充分发展。 二、落后地区市场经济活动中信息中介存在的必要性 落后地区市场运作的效率主要取决于所获得信息的数量和可靠程度,即信息的完全性。如果生产企业和顾客对对方的信息掌握均是完全且对称的话,交易将是非常简单并且是有效率的。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生产企业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市场调查,了解顾客对产品的具体要求,并根据顾客的特定要求生产市场需要的产品。通过各种形式的广告,把企业生产的产品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发布。如果利用现代通讯技术的话,这个目标更易达到。但是,也正是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使市场的交易存在了更大的不确定性。迅速发展起来的电子商务,由于网络空间的广泛性和虚拟性,交易的任何一方都无法回避交易主体难以确认、资信度难以保证、欺诈行为难以防范以及交易物品质量准以确保等一系列问题。这不仅增加了交易的难度,还由于交易各方对市场信息可信度的怀疑,导致交易无法完成,降低市场交易效率。落后地区经济实力非常薄弱,在市场发展过程中无力承受这种市场低效率带来的风险,客观上要求落后地区全面、准确地掌握经济信息,最大限度地降低市场运作的不确定性,充分利用信息的价值,少走弯路,吸取发达地区市场经济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实现跨跃式增长,赶超发达地区。 在市场交易中常存在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问题,交易的完成常常依赖第三方介入,提供尽可能完全且对称的信息。这个第三方就是信息中介。市场活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问题越严重,市场交易对信息中介的需求就愈强烈。信息中介为众多企业和顾客提供一个信息交流共享的场所。它具有公告牌的功能,对保证交易双方的信用起到一定作用。 经济学认为,信息中介是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一个要索。信息中介依靠搜集、整理和发布有关信息而获得经济利益,成为交易双方之间的纽带。信息中介的存在,有效地降低市场风险,提高市场的交易效率。 三、市场交易中信息中介存在与否的博弈分析 假设市场存在着三种类型的经济活动主体,即企业和顾客交易双方及信息中介。交易双方的交易可以选择直接的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选择通过信息中介获取有关交易的信息,从而间接地进行交易。不管是直接交易还是间接进行交易,都会产生一定的交易费用或者交易成本。从经济学术看,交易双方理性的交易必然会根据两种交易方式的费用或者成本做出理性的选择。也就是说,交易双方将在两种交易方式之间进行比较。权衡利弊,只有当信息中介参与的交易方式的成本更低或收益更大的情况下,交易双方才会选择信息中介参与的间接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假设交易价格(交易时专门为该交易所标的支付的货币数量)为P,交易量Q(外生给定),即独立于交易各方。买方和卖方分别对交易标的价值有主观评估,它们分别是v和u,并且不随市场交易结构的改变而改变。 (一)信息中价不参与的直接交易方式 假设交易双方采取直接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基本交易成本为Cd,基本交易成本取决于市场结构本身的内生变量,对于交易双方来说是相同的。基本交易成本主要受市场交易规则、市场信息环境以及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通畅程度等因素的影响。交易双方面对的交易费用称为实际交易费用c。假定C=kCd。k是交易费用系数,它由交易双方的个人交易能力、对风险的厌恶程度,机会成本共同决定。 把买方在交易时愿意支付给卖方的货币数量称为买人价 四、信息中介参与交易的选择 信息中介常以第三者的身份提供市场交易信息。信息中介必须为它们所提供的信息产品支付一定的费用,并籍此获取一定的收益。即信息中介参与交易,也面临着一定的经济选择,即成本和收益的选择。是什么原因促使信息中介参与交易,并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提高市场的交易效率呢? (一)信息中介可从交易中获得收益 信息中介机构参与交易的最根本的动机是要从信息的提供中获得一定的收益,即向买卖双方收取费用a和b。信息中介不仅作为产品质量方面的行家,而且还是因为多次参与交易从而获得大量经验,搜集、整理、发布信息,总是存在一定的成本Ci。从(5)式可知,信息中介从交易中获得的收益Mi应该大于0,即a+b>Ci。任这种情况下,信息中介才会参与交易。 (二)信息溢出机制和竞争机制迫使信息中介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 信息中介是信息产晶的供给方。买方(顾客)和卖方(企业)是信息的需求方,信息的供求之间存在着多次重复的博弈关系。信息的需求方向信息中介支付一定的费用后得到其提供的有关信息,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将如何得到保障呢?如 信息中介只是偶然地提供一次信息或者只为一家企业、一个顾客提供信息,这种信息本身是否真实的问题是存在的。但是,信息中介作为市场交易的参与者,面对的是整个市场,信息的需求者是众多的企业和顾客,每个企业和顾客也是面对着众多的信息中介机构。 如果信息中介提供的信息是一次性的,或者只提供给一家企业或一个顾客的有关信息。 信息中介完全有可能与这家企业或这个顾客串通起来,向交易的另一方提供虚假的信息,分享由此带来的利润。但是,信息中介不仅要向众多的企业和顾客提供有关的信息,而且向同一家企业或同一个顾客多次提供相关信息。同时,在市场上。可供企业和顾客选择的信息中介电是众多的。这就使得中介不得不重视自己的声誉。一旦信息的需求方知道信息中介提供的信息是不真实的,他们不仅会停止购买和使用信息中介的其他信息,而且会选择其他信息中介提供信息,这样原来的信息中介就无法再次从中获得收益了。这种信息溢出机制和竞争机制促使信息中介尽可能搜集并提供真变可靠的信息。鉴于这种惩罚机制和竞争机制,迫使信息中介在多次或无限次的重复交易中重视自己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尽管信息中介为此必须付出较高的代价,但是,多次博弈的收益之和必定远远高于单次串通获得的收益,这是信息中介经过权衡利弊后做出的理性选择。 (三)信息中介信息提供的机制设计的两种约束 信息中介参与交易提供信息,并收取一定费用(信息的价格)。信息中介机构制定价格是从极大化自己的收益出发的,但这个价格水平下提供的信息必须为信息的需求方所接受。实际上,信息中介面临着一种机制设计问题。信息中介提供信息被实际交易的买卖双方所接受,收取的费用或价格一定要合理,这就面临个人理性约束。信息中介定价时必须让信息的需求方普遍认为,购买并使用信息的期望效用会大于所支付的信息费用,这也是不使用信息的保留效用。否则,理性的信息消费者就不会购买这一信息产品了。 信息中介还面临着机制设计的第二种约束,即激励相容约束。从信息需求方的角度来看,信息中介在某种价格水平下提供信息时必须让企业和顾客感觉到,他们选择通过信息中介进行交易,虽然支付了一定的费用购买信息,但是获得的效用却是最大的。因此,信息中介在进行信息定价的时候,在保证自己的效果达到极大化的同时,应该充分考虑企业和顾客因为利用了信息中介提供的信息而获得的效用大小,也尽可能让他们在使用信息产品时获得利润的最火化。 五、结论 落后地区的市场发展目标是赶超发达地区。这就要求落后地区在市场发展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因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带来的低效运作,尽可能发挥信息中介的积极作用,提高市场的效率。在现代网络技术发展迅速的时代,使落后地区的市场活动空间无限扩大,市场交易的运营模式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交易双方在时间、空间上的距离缩短了,网络的介入,一方面将大大降低传统意义上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却产生了新的成本,交易产品质量的不确定性,获取信息的可靠性等问题层出不穷。为了市场交易的顺利完成,提高市场的交易效率,就必须要有第一三方机构或组织的介入,为交易双方提供真实、可靠的各种信息。 1 我国房地产中介市场现状 房地产中介市场从房地产使用权交换的90年代初发展到通过互联网销售的现今, 历经近10年的发展, 已具备一定的规模。自我国加入WTO后, 海外中介机构的介入使我国房地产中介市场受到了强烈的冲击, 与之相比, 我国房地产中介市场的缺陷表现在: 1.1 政企不分, 政府监管不力 尽管国家规定中介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 但操作中仍然政企“一家”。《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但受利益驱动, 房地产中介市场中形成了房产、土地、工商、物价、金融共同参与管理的局面, 这些部门间没有建立相关的协助机制, 职能分配不明确, 难以形成对从业人员、机构的有力监督。并且, 房地产中介机构通过直属、挂靠等形式隶属行业主管部门, 对房地产中介市场形成行业垄断, 进行非法经营。 1.2 准入清出制度不严格 房地产中介市场准入门槛低, 对机构的资质管理和人员的资质管理不严格, 形成了未备案的小型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专业能力欠缺的从业人员较多的局面, 不利于政府部门的备案和监督管理。退出成本低导致房地产中介企业进出市场频繁, 竞争无序, 影响行业发展。 1.3 法律法规不健全 现有《房地产管理办法》、《中国房地产经纪执业细则》等法律法规对房地产中介市场进行规范。但这些法律法规责任不清, 可操作性不强, 行业解释不清楚。立法滞后, 管理部门便会因缺乏法律依据或依据不足, 无法有效整治违规行为。 1.4 行业间恶性竞争 由于政府监管不力, 一些房地产中介企业不仅采取无照无资质经营、出租资质证书等违规操作, 还采取低价拉拢、给回扣等抢夺同行客户的不正当行为。行业恶性竞争还表现在资产评估不一。由于价格的制定没有统一标准, 行业间竞争恶劣, 严重干扰市场秩序, 影响行业发展。 1.5 行业信誉度低 经济学中信息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和引发道德风险。房地产中介市场提供所要交易房屋质量、性能等信息, 是房地产交易信息的集合, 拥有比房地产开发企业、政府部门等市场参与者更充分的信息。信息的不对称易导致房地产中介企业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缺失诚信, 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1.6 房地产中介机构问题多 房地产中介机构大多注册资本少, 经营规模小, 整体业务能力低, 抗风险能力差。房地产中介机构无照经营、未经登记从事业务等现象发生较多, 机构收费标准不一, 名目多且乱, 一些中介机构甚至利用虚假信息或“霸王合同”赚取差价。从业人员获得执业资格的不多, 缺乏定期培训和技术指导, 导致从业人员专业技能缺乏, 服务质量差, 职业道德水平低。 2 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对策 2.1 完善协调机制, 加强监管力度 政府除加强部门间的协调, 应利用网络化手段细化分工, 简化管理流程, 透明指导监督职能部门的工作。政府部门对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管理力度也应加强, 特别是银行应加大资金的监管力度, 完善资金监管服务体系, 减少交易的资金风险。政府部门还可设立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由行业协会提出规范化的执业要求, 对违规行为处分。 2.2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相关部门应建立完备的房地产中介法律法规体系, 明确规定中介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使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能够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业。对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实行严格的准入清出机制, 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行业管理规定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使政府、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有法可依, 依法行事。 2.3 诚信经营, 加强品牌建设 品牌的创建是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的必要途径, 只有通过优质的服务和诚信经营, 才能赢得消费者对品牌的认可。房地产中介机构在进入退出市场和对从业人员的选拔上要慎重考虑, 完善从业人员的信用系统建设来约束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 加强机构内部的自我管理, 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致力于诚信经营和品牌建设。 2.4 专业化服务, 充分利用网络手段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核, 建立高效的学习机制, 定期进行职业培训, 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充分利用网络系统, 组建完善的信息收集、加工和传送服务的服务机构, 建立高效的信息披露机制, 强化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信息服务能力。加强专业的细化经营, 使专业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实行服务升级。 摘要:近几年持续的宏观调控政策, 强烈地影响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房地产行业进入调整期, 房地产中介市场的规模逐渐萎缩, 竞争却越发激烈。本文通过分析房地产中介市场的特点和现状, 提出了完善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建议。 关键词:房地产中介市场,现状,规范 参考文献 [1] 高波.现代房地产经济学导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2] 岳昉.中国房地产中介组织运营与管理模式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 2005.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8〕182 号 【发布日期】2008-10-20 【生效日期】2008-10-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 省监察厅关于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分开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8〕182 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工商局、省监察厅制定的《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分开工作实施方案》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 分开工作实施方案 省工商局 省监察厅 (二○○八年十月) 为彻底解决市场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分开问题,进一步推进中介组织规范发展,根据福建省解决市场中介组织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问题协调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中介〔2008〕1号)精神,现就我省市场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分开工作(以下简称分开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分开工作目标 实施分开工作,实现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与所属的中介组织在工作、组织、经济、场所四个方面彻底、完全分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中介组织管理体制,促进我省中介组织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使中介组织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经济组织。 二、分开工作范围及时限 分开工作范围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挂靠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运用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有偿服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主要包括:会计、审计等独立审计机构;资产、土地、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房地产价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等评估机构;检测、检验、认证等鉴定机构;测绘、监理、科技、档案、培训、担保等服务机构;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调查等咨询机构;职业、人才、婚姻、教育等介绍机构;工商登记、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交易经纪、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房屋拆迁、政府采购、拍卖、因私出入境、经纪、证券、保险、期货、货运、报关等代理机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交易经纪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四个行业的分开工作于2008年年底前完成。其他行业分开工作,可借鉴以上四个行业分开工作好的经验与做法,于2009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三、分开工作内容 (一)组织分开。做到“三个不挂”:机构不挂靠,中介组织不再是挂靠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所属机构,与原挂靠单位不再有隶属关系;干部不挂职,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在编人员不能在中介组织兼职,也不能担任中介组织的业务顾问;人员不挂编,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变为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的,人事档案转由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认可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二)工作分开。中介组织不再是挂靠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所属机构,与挂靠单位不再有隶属关系,不再履行挂靠单位的任何行政职能。中介组织不能以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名义开展业务活动,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不得为中介组织招揽、指定业务或干预市场中介组织执业。 (三)经济分开。就是财产、财务要分开,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与中介组织财产关系不明晰的,在依法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资产划分,明晰产权归属。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不得占有、平调、借用中介组织的资产,不再是中介组织的投资者,不再享有所有者权益,不能以任何名义收受市场中介组织的管理费用,也不得以机关工会名义入股等任何形式从中介组织谋取经济利益。 (四)场所分开。就是各级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办公场所,不再提供或租借给中介组织作为执业场所,已租用或借用的,年底前必须搬离。 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分开后,其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不得冠有原挂靠单位的名称字样或带有挂靠单位的痕迹。 四、分开工作步骤 (一)2008年11月底前,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方案》规定的分开范围、内容、标准、步骤和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部门分开工作具体方案,并与挂靠的中介组织依法签订分开协议。依据本部门分开方案及签订的分开协议,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分开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分开方案应报同级解决市场中介组织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问题协调小组及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分开协议应明确分开时限、人员分流安置、资产处置、中介组织改制后新的发起人(合伙人)人选等事项。 (二)2008年12月20日前,各设区市协调小组及省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交易经纪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四个行业分开工作完成情况和总结报告报省解决市场中介组织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问题协调小组。 (三)2008年年底前,省解决市场中介组织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问题协调小组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交易经纪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四个行业的分开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向省政府报告。 (四)2009年6月20日前,各设区市协调小组及省各业务主管部门将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交易经纪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四个行业以外行业的分开工作完成情况和总结报告报省解决市场中介组织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问题协调小组。 (五)2009年6月底前,省解决市场中介组织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问题协调小组对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交易经纪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四个行业以外行业的分开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向省政府报告。 五、分开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分开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分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解决市场中介组织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问题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按时完成。 (二)明确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统一部署,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分开工作。挂靠单位应与中介组织就分开问题进行协商,提出方案,明确进度,达成协议,达成的分开协议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中介组织的产权界定,由挂靠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国有资产,出具有关报告。 (三)规范管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与中介组织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分开方案、协议,对中介组织的资产进行界定和处置,妥善安排人员分流,办理人员安置等有关手续。分开后的中介组织必须依法及时到各级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或审批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和审批。 (四)严肃纪律。在分开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对收回的国有资产,应严格登记制度和财务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处理。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关系,指导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进行分开工作,使队伍不乱、专业服务不间断,确保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正常有序地运转。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分开的,视情予以停止执业;拒不分开的,注销执业资格。对不及时开展分开工作或不按时完成分开工作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等违纪行为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五)加强督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分开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加强对分开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分开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真正做到彻底、完全分开。各级解决市场中介组织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主管部门制定分开方案,认真组织实施,适时开展督查。要处理好组织协调与各负其责的关系,牵头推进与齐抓共管的关系,充分调动省直主管部门与各市(县、区)的两个积极性,做到条块结合,上下联动,使各个方面步调一致、相互协调、共同促进。通过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程,进行分类指导,搞好情况综合,对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召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曾经进行过脱钩改制工作的单位,要对照“全面分开、彻底分开”的要求,全面梳理核实,认真进行“回头看”,切实做到组织、工作、经济、场所四个方面彻底分开。 设区市、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汇总辖区各阶段分开工作情况、报表及总结,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协调小组;设区市和县(市、区)协调小组汇总本辖区分开工作情况报上级协调小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总本行业分开工作情况报省级协调小组。具体报送表格及要求详见附表。11.中介市场论文 篇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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