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纠纷答辩状

2024-09-29

离婚财产纠纷答辩状(10篇)

1.离婚财产纠纷答辩状 篇一

第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第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第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第四: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

第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温馨提示:

夫妻双方打算结束婚姻关系时,就应该马上考虑离婚财产处理的问题,如果等到离婚诉讼判决后,再申请分割合法所得财产的难度就会大大增大。好聚好散,夫妻双方和平协商,在离婚前商量好财产处置方案,才是最理智的做法。

在以往的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协议中大多会出现三种无用约定,绝大部分夫妻处理共同财产时都会陷入以下误区,从而影响财产分割的结果:

第一,财产归子女。实际上,这些财产仍然由父母掌控,从法律上看赠予没有履行,所以大部分被认定无效。

第二,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所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第三、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等同于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2.离婚纠纷被告答辩状 篇二

征对钱××诉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我与原告系同村同组人且又是邻居。

我出生后四个月父亲因在我村煤矿采矿放炮时不幸身亡,留下母亲及我们姊妹三人,我是老么。

此后母亲以务农为主要生活来源将我们姊妹三人抚养长大,我在小学毕业后因经济困难缀学,后在家中帮助母亲料理家务。

20XX年在我16岁时,我不听母亲的劝戒私自跟随原告共同外出到河南金矿,此后我与原告同居生活。

20XX年4月30日我与原告结婚,20XX年我们依靠自己的积蓄,然后在银行贷款,再向亲朋好友借款在新生村十组修建一幢两间两层砖混结构的房屋。

房屋建成后,为了偿还外债,不得已我又再次外出务工,但此后,原告不但不信任我,相反经常侮辱、诽谤我,认为我外出挣的是不正当的钱。

更让我不能接受的是,原告的要求如果得不到满足,他就变本加厉,将对我所有的愤恨发泄到我母亲身上,经常到我家里大闹,从精神上对我母亲加以折磨,为此,我们双方经常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20XX年我们同意离婚,但原告提出如果我不给他支付精神损失费,他不仅不离婚,而且还要威胁我及我的母亲,甚至扬言要将我及我的母亲杀害,想到母亲不仅因自己的婚姻伤透了心,而且连正常的安全也得不到保障,再加之自己年少,就冲动的答应了原告的无理要求。

但原告知道,我自与原告结婚后,虽断断续续在外务工,但所挣的收入全部偿还了因建房所欠的债务了,要给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费,简直是老虎吃天,但原告仍然乘人之危,坚持让我打欠条,不得已,考虑到母亲的`安全,我只得给其打了9万元的欠条。

此后,原告不分白天黑夜向我催帐,如果我一旦满足不了他对金钱的欲望,他又故技重演,威胁我母亲,甚至原告乘我不在家期间,几次将我母亲家中的电线掐断,使其不能照明,可以说原告为了达到要钱的目的是不择手段。

两年来我吃尽苦头,因为仅只有小学文化程度,本人也无其他技能,只能在一个体的足疗店里辛苦拼命赚钱还债。

两年来我为其支付了4万多元,但今年我的身体状况也日趋愈下,经检查我因常年劳累患上了肺结核,不得不放弃工作进行医治,我也无力再支付原告所谓的欠款。

综上所述,我自与原告结婚后,从来没有享受到原告对我的照顾与关心,相反为了改善他的居住环境,我拼命为其挣钱修建了两间两层的楼房,但原告不仅不知道感恩,相反变本加厉,利用我及母亲的软弱,采用威胁的手段迫使我违背真实意思打下了9万元的欠条。

如果我能身体力行,我希望能履行欠条,换来一时的解脱,但现在我身心疲惫,且伤痕累累,再加之母亲体弱多病,年事已高,也需要我一人抚养,我已经没有任何能力与精力再为原告多支付一分钱,请求原告本着自己的良心为我考虑一下,因为我还要生存。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不得已,我只得申请法院对离婚协议中确定的欠款予以撤销,并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岚皋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

3.离婚财产纠纷答辩状 篇三

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通常有两个:第一个是看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议—庭时法官对于一方提供的借据,通常都会问另一方:这事儿你知道吗法官的意图就是确认对方当时是否也有举债的意思表示。第二个标准是看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比如一方擅自借钱做生意,然后用挣的钱用于双方购房或者旅行了,那这就属于共同债务。如果再具体些,那么以下几种情况则属于常见的共同债务:

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生活用品、装修共同房产、支付一方医疗费等情况所负的债务;

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子女或赡养老人等义务所负的债务,如借钱供子女读书或借钱给老人看病这类典型的情况;

为一方或双方教育、培训所负的债务,如出国学习或在国内深造时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如借钱做生意赔本后产生的债务;

双方约定的共同债务,比如说双方约定一方婚前房产归共同所有,但当初借来的购房款也作为共同债务共同偿还,这种约定共同债务的情况都是法律所允许的。

4.不同意离婚离婚答辩状 篇四

答辩人因高XX诉我离婚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诉状所说与事实不付,完全是被答辩人为达到离婚目的而编造乱道的一面之词,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系自由恋爱建立深厚的感情后,双方自愿结为夫妻的,由于被答辩人没有男孩,缺少劳力,所以答辩于1984年就到被答辩人家当上门女婿,后双方于1994年12月12日结婚登记并补办了结婚证。可以说双方是自小青梅竹马,双方夫妻关系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之上。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后感情也没有发生什么变化,在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相亲相爱,后双方共同育下一男三女,这些都可以证明双方感情没有出现什么问题,且现在子女都已经成年成家,两人都已是当爷爷奶奶及公婆之人了,期间并没有出现大吵大闹之事。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在诉状所说的夫妻经常吵架,不是事实,吵架不是没有,但一没有经常吵,更没有大打出手从而影响到夫妻感情。

三、答辩人自到原告家当上门女婿后,一直孝敬父母,赡养辅助父母,且直到2001年农历12月1日母亲不幸病逝,主要都是答辩人一手操劳后事。而现在家父的生活依然主要是答辩人承担。原告诉状所称答辩人追杀、欧打岳母、岳父甚至把岳母虐待致死之说完全没有事实依据,是原告鬼迷心窍、执迷不悟而说的胡言乱语,这种话让九泉之下的岳母得尚且会感到难过伤心。

四、答辩人自上原告家当上门女婿后,为了将改变家庭贫困的状况,一直勤俭节约,自力更生,经过几十所的血汗付出,建起了瓦房,才改变了以前住茅草房悲惨生活,使一家人过上了幸福生活。

四、婚后答辩人一直遵纪守法,加强自律,没有做过纪法乱的事情,更没有像原告所说在外面到处吃、喝、玩、乐、赌、嫖,把家产都花光,这完全是原告故意侮辱答辩人的人格,这已经涉嫌侵犯了答辩人的名誉权,答辩人主要法院从夫妻双方感情没有破裂的现实,多做原告的思想工作,不要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而混淆视听、颠倒黑白,也不要用一些太有侮辱歧视性用语,这样做对自己、对自己的家人都是一种伤害。

五、答辩人自结婚以来,答辩人一直尊重呵护原告,没有打骂过也没有做出对原告不忠的事情,更没有打砸原告家的高家祖宗牌位,霸占原父母所盖的房屋等等更是子虚乌有的事情。

综上所述,答辩人也原告双方夫妻关系的确立系自由恋爱的结晶,且经过近三十年岁月的考验,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且答辩人自到被答辩人当上门女婿后,一直遵老爱幼,勤俭自律,忠于自己的婚姻,以上说说句句属实,都乡父老和家里老小为证。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拆有缘人”,婚姻不是儿戏,而家庭更是社会稳定的基石,答辩人恳请法庭调查核实后,依法判决不准予离婚的诉讼请求,维持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让原、被告重修旧好。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白XX

代理人:xxx

5.离婚答辩状 篇五

代理人: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李鹰律师

被答辩人:XXX,女,汉族, 19X年X月X日生,住四川省XX县XX乡XX村X组,身份证号码:XXX。

事实及理由:

答辩人因XXX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其理由如下:

一、被答辩人XXX在民事诉状中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属实

事实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良好,正如诉状所称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于XXX年X月相识恋爱,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五年的恋爱经历充分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有相当好的感情基础,经过充分了解以后,彼此之间都觉得性格、工作、生活都非常满意合适才登记结婚。这一事实被答辩人是非常清楚的,不可能没有深思熟虑就草率结婚,这表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良好,他们长期通过电话或短信联系或者书信联系,有中国联通查询通话清单和快递信件为证,说明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反而很好。原告诉称的分居不是婚姻法上感情破裂的分居,而是因为在外打工而分居。原告诉称被告婚前隐瞒病史不属实,而是原告的原因,而原告不去治疗,被告也没有对家庭进行施暴,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出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答辩人的施暴行为,否则答辩人将依法追究被答辩人的法律责任。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折合人民币XX万元左右请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XXX年X月XX日答辩人和被答辩人领取结婚证,正式成为合法夫妻。XXX年X月XX号,被告的岳父XX将位于XX县XX乡X村X组的旧房屋在XX县公证处通过公证的方式赠与给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夫妻二人,同年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将XXX赠与给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房屋进行改建,先后出资XX万元左右,并由被告出资请石匠合其他工人到现场进行修建该房屋,修好后并进行装修和购买家电及家俱。因为当时被告户口没有迁到原告处,因此报建手续和办理房屋产权证是以原告父亲XXX的名义申报和办理的。被告需要强调的是不能因为房产证上的名字是XX,就认为房屋的出资是XXX本人,实际上是XXX出资修建的,有汇款和贷款作为证据加以证明,在XX年X月X日的庭审笔录中,有XXX本人在法庭上的亲口陈述:“X姐妹一起修的,共X间,账是X个女儿在管理,用了几十万,当时他们是拿了钱出来的,具体多少钱我想不起来了”。原告申请的证人X的证词也证明了该事实;证人X的证词也证明了该事实;证人X也证明了该事实;X的证词也证明了该事实。

三、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1、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夫妻关系的现状是虽有微小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已破裂的程度。

2、本案被答辩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由此看来,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闹别扭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交响曲中的一个小插曲,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问题”,答辩人相信,只要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是能够化解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的“疙瘩”,帮助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迈过这道“槛”的,从而也维护了一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请没有事实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此 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6.民事答辩状离婚 篇六

原告:唐**,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商场员工,住**市**管理区**家园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

被告:刘**,女,1976蔫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市**管理区**家园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

诉讼请求

1、维持婚姻关系。

2、如法院判决离婚,请求:

(1)女儿**选择随被告,法院应依法支持。

(2)家中仅有的6楼64平住房给女儿,房照过给女儿名下,监护人有居住权,无处置权。

(3)**商场存款5万元及利息,还清万债务后的剩余部分给女儿做抚养费。此款用完由原告与被告共同承担抚养费用。

(4)从2013年10月起延至离婚判决生效前,原告将工资的50%交给被告用于家庭生计。

(5)原告同意上述四项,被告同意将周家的杨树归原告。

事实与理由

2000年结婚,2001年生了女儿。由于没有人帮带孩子,再加上他挣的工资很少,就一直住在娘家吃住两年(三口人)。刚有孩子的时候他工资是每月600元,后来我给他交了5500元的押金让他成了**商城的合同工。在娘家住的两年里,我们没有交伙食费,都是吃妈家的。

2005年4月1日他向妈借了20000元买房,当时他承诺可以随时让妈到家中住。要是我妈愿意来就养老送终。妈说钱就不用还了,就当房子有她住的份了。

2005年4月份向我哥借了20000元买房用,两年以后还的。

2006年8月份向我五姨借了40000元开超市,向我老婶借20000元。老婶的钱1年还的,五姨的一直没还。超市开了五年兑出去了,钱想还五姨,这些年也没给一点利息,后来经五姨同意就放**放贷了。

2006年来超市一个人不行,孩子上学要有人接送,超市也忙不开,就把妈接来帮忙。侄也上学没人照顾一起也来了。

2010年超市兑出来之后,我就一直在三毛卖童装。

2013年孩子在学校摔伤了,需要每天有人接送,我就不上班几个月。

2013年7月份我又在楼下超市上班了,10月26日楼下超市兑店了,我也又不上班了。就在那天他和我妈吵了一架,借故就在外边呆了半个月,工资也都花了,我妈被他逼走了一段时间,侄也让我哥接回去了。

春节前,他提出的要离婚。妈、哥、朋友都不让,我为孩子考虑,没有同意离婚。从2013年10月起他一直不往家里交生活费,只给孩子付学费,年前的工资、奖金、商场发的福利,都没往家里拿,过完年还是一分钱都不交家。我正月十二做了子宫糜烂手术,他不但不给我钱看病,还不回家。我向朋友借了3000元看病、买药、来回坐车,他连问都没问我。由于他不给家里生活费,这六个月来又向妈借了5000多元。

2014年3月1日,他又一次向我提出离婚,我想到他之前对我的态度及想给孩子一个平静的生活:“我同意和他离婚”。但是他要我们把房子卖了平分,我要女儿,我想把房子留给女儿,他不同意,他说不给,说我要是在这房子住就必须得给他返钱。

我们在**商城有50000元的存款,这里有我妈的20000元,妈说存点利息,就当是在我家住交的生活费,现在不做买卖了,不吃他们的。当时妈说要是以后身体患病了就拿这钱花,不用就放那存着,还有女儿这14年过年的压岁钱5000元也在**商城50000元的存款之内了。

我与原告虽有争吵,但从来未发生家庭暴力,他对女儿也很呵护及疼爱,为了女儿的身心健康,需要有一个完整的家庭,这是被告请求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理由。

原告列举的财产是共同财产,但仅有的64平住宅,购买款5万元,我向我妈、哥借了四万元,原告向被告母亲亲手写的欠款字据,字据上承诺:“随时岳母到家中住都可以,直至养老送终”。至今欠款未还,字据还在,被告有什么理由要求将房子卖掉拿走50%房款,而将被告、女儿及岳母驱逐家门?这是被告请求判决住宅给女儿的理由。

家中仅有的一张**存款单,去掉家中债务,剩余才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判决剩余的共同财产50%给原告,原告承担女儿50%的抚养费。也可以将判决剩余的共同财产给女儿做抚养费,并设定此款的抚养截止日期,期满原告再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原告工资低,被告无业,身体又不好,将仅有的家庭积蓄离婚分掉了,原告再成家,如无力抚养女儿,女儿只有因父母离异而缀学了。这是被告请求判决将家中净积蓄留给女儿做抚养费的理由。

原告微薄的薪水,在诉壮中奢谈他“汗水的收入全部交由被告掌控和支配”,实际上在婚后,如没有被告娘家的资助非但买不起房,生活也难以维持。被告从2013年10月蓄意离婚开始,已经放弃了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是离婚案中的过错方。因此,请求法庭判决从2013年10月起延至离婚判决生效前原告将工资额的50%交给被告用以维持家中生活。

请法庭保护弱者,保护未成年人,以理以法明断。

附:1.原告欠据1件

2.被告欠据1件

此致

**市人民法院

被告:

7.起诉离婚答辩状 篇七

被答辩人:高XX,男,汉族,1972年4月21日生,云南省巍山县人,教师,住云南省巍山县XX镇XX街XXX号,身份证号532324XXXXX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高XX提起离婚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

二、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子女抚养问题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问题不作任何答辩。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被答辩人杜撰离婚借口,编造歪曲事实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巍山县人民法院

8.离婚答辩状实例 篇八

被答辩人: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籍贯:XX

答辩人就XXX诉我离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同意离婚,但离婚过错在于XXX,理由有以下四点:

1、我和XXX的婚姻是不平等的。我是在XXX的要挟和恫吓下被迫和和XXX办理结婚的。我处于被动地位,我早就厌烦她那种乖XXX的作为了。

2、XXX不孝敬老人是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因我父母差1000元财礼钱和没有大操大办,XXX一直耿耿于怀,婚后时时讥讽,事事挖苦,没有孝敬过我父母1分钱,并经常和我闹离婚,分房子,对我,对我的父母在言行上刻薄无理之极,简直不把我的父母当作父母,对我不当作丈夫,双方为此经常发生口角,但不象她那样说的什么“家庭暴力”。她的所作所为极大的刺伤我孝敬父母的心,这不是在欺负一个远离父母、无亲无靠的外乡人吗?就连要孩子也是在双方父母的强制下于婚后4年才要的,但也没有拉近二人距离。由于感情恶化,她与xxxx年春开始和我分居。

3、不支持我工作,影响我工作。XXX在工作中一直是不尽职严重影响了学校工作的开展。她的班级考试次次倒数第一,为此,学校和我也连续二年取消了评优的资格。

鉴于以上理由,主要的过错在于XXX本人,她又主动提出离婚,我认为我们的感情却已破裂,同意离婚。

二、女儿由我进行抚养。

理由有三点:1、XXX在教育孩子方面不得当,方法简单,粗暴,2、XXX在孩子的起居衣食生活方面照顾不到位,对孩子太溺爱。3、我有能力有时间辅导孩子学习、照料照顾家务和孩子、有经济基础抚养孩子。

由以上理由,我请求法庭判我抚养孩子,XXX可不用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1、婚后我和XXX共同购置楼房一处,市场价值是10万,由于我是外县人,无亲无靠,没有住所,请求法庭判房屋归我所有,再减去40000元外债后,付给XXX30000元的一半房款。2、房内其他财产依法分割。3、双方工资不再分割,个人工资归个人所有。

四、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平均负担。

为购置楼房,我们共借外债74000元,其中XXX借了7000元,已于8月底还清,我借了67000元,现已还清27000元。剩余的外债40000元,由双方平均偿还。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9.离婚答辩状范本(大全) 篇九

来源:作者:

来源:婚姻律师离婚咨询网http:/// 作者:黄杨辉律师

离婚答辩状

答辩人:吴××,女,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答辩人:李××,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答辩人就李××诉我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同意解除与李××的婚姻关系

我与李××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之前,李××已经起诉过一次离婚,法院判不离后,两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与李××的婚姻关系。

二、同意女儿由李××抚养

同意女儿李×由李××抚养,但是李××应保证女儿由其亲自抚养,不能送交其父母抚养;保证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证给予足够的关心与呵护,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长与发展,否则我可变更抚养关系

孩子年幼,一直由我照顾和看管,李××对孩子又不管不问,我一直不能参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资助,目前我没有太多的经济能力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因此,我只能保证支付女儿每月100元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1、结婚后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处,位于××××,面积近80平米,市场价值24万元,房屋归李××所有,由李××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计12万元。

2、李××自孩子出生后就没有向家里交过一分钱,至今已有两年零七个月的时间,其2003年前四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167.65元,贾仁应有67197.15元的工资收入,这部分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分得一半。

3、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业已申请法院调取婚后李××在建行××支行的存款,存款数额的一半归我所有。

4、其他家庭共同财产(家具)约一万余元,因房屋归李××所有,这些财产也归其所有,由李××支付五千元给我。

四、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负担

为维持生活,我先后两次借款一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和孩子的抚养,这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已为法院有效判决所确认,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10.离婚答辩状 篇十

被答辩人:李婧,女,汉族,196X年X月XX日出生,住XXXXXXX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案号】,针对被答辩人的起诉,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我认为,本案存在三个焦点问题:

第一,结婚证的真伪问题;

第二,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婚姻的问题;

第三,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

我围绕着以上三个焦点问题进行答辩。

第一个焦点问题,关于结婚证的真伪问题。

我认为,结婚证是虚假的,主要存在五个问题:

第一,《结婚证》登记时间是 1985年9月21日,此时原告实际年龄为16岁,尚未成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结婚年龄,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请问,原告当时在尚未成年,如何领取结婚证的?

第二,《结婚证》所盖公章的政府当时尚未成立。

经核实,1984年XX县XX人民公社更名设立为XX县XX区公所,1987年XX县大衙区公所更名设立为XX县XX镇人民政府,12月XX县XX镇与XX镇合并为现在的XX县XX镇(被告提交证据4)。

再问原告,XX县XX镇人民政府在1985年尚未成立,为何《结婚证》盖上了一个尚未成立的政府公章?

第三,《结婚证》上的照片是双方各自照片拼凑而成的。

众所周知,民政局公示栏要求《结婚证》上贴得照片必须是双人合照。

现行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必须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但是,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中贴的原告与被告照片不是合照,而是单独个人照拼贴而成,这明显不符合《结婚证》必须是合照的要求,也不符合常理。

并且,原告提交《结婚证》上的照片与原被告当时实际年龄严重不符。

三问原告,如果你与被告真的存在夫妻关系,为何连双方合照都没有?

第四,《结婚证》中原告居然与被告同年同月同日生,与原告的实际出生日期严重不符。

《结婚证》中明确写明:被告是1963年6月26日出生、原告也是1963年6月26日出生,即《结婚证》中的原被告双方是同年同月同日出生。

但是,根据被告身份证显示,被告是1963年8月26日出生;根据李婧身份证及户口簿显示,李婧实际出生日期为1969年6月15日。

显然,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中双方出生日期存在重大虚假情形。

四问原告,为何《结婚证》上原告的出生日期与原告的实际日期不符,而且还如此巧合地与被告的出生日期相同?

第五,政府相关部门没有原告与被告任何的婚姻登记资料。

针对《结婚证》的问题,到XX县民政局、XX县档案馆、XX县XX镇人民政府查询,经核实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1、2、3),并没有任何原告与被告的婚姻登记资料。

综上所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存在多处重大不符事实的情形,显然不是真实的《结婚证》。

正如有些媒体朋友所说,堪称“史上最假的结婚证”,造假手法如此拙劣,让人捧腹大笑。

我相信,合议庭不会被如此虚假的《结婚证》所蒙骗。

我在此恳请原告和合议庭注意:

原被告双方早在就已经分居,并且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原告取得被告几乎所有的财产,原被告各自过上自己的生活。

如今原告贪得无厌,为了进一步瓜分被告的财产,便以虚假的《结婚证》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提起离婚诉讼。

我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劫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此,被告郑重声明:保留追究原告提交虚假《结婚证》法律责任的权利。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原告的代理人存在教唆、帮助原告伪造《结婚证》的行为,被告也恳请合议庭对此作出司法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第二个焦点问题,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婚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是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关系,主要有四点理由:

第一,原被告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是至今都没有补办结婚登记,应按同居关系处理。

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进行婚姻登记是婚姻生效的法定形式,也是一种把不确定的身份关系转化为确定的夫妻关系的方式。

在法律要求男女双方必须进行婚姻登记才能成立夫妻关系的前提下,如果男女双方一直都不办理婚姻登记,说明双方没有缔结婚姻的意愿。

本案中,原被告一直都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也没有补办相关手续,可见双方一直都是同居关系。

第二,原告提供了虚假的《结婚证》,以证明双方存在法定的婚姻关系,恰恰说明原告本身也认为双方没有事实婚姻关系。

如果原告认为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完全可以要求法院解除事实婚姻关系,从而达到瓜分被告财产的目的,那么为什么又多此一举,提交了虚假的《结婚证》呢?况且,原告请了代理律师,应当知道有关事实婚姻的规定。

第三,原告明知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故意向法庭提交虚假的《结婚证》,公然藐视法庭,浪费司法资源,妨害司法公正。

在司法实务中,原告除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败诉的责任。

贵院应当对原告提交虚假结婚证这一行为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解释,即认定双方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

第四,即使双方曾经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双方通过他们的实际行为,结束了这一法律关系。

我国离婚的方式有协议到民政局登记离婚、协议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通过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协议到民政局登记离婚,简称登记离婚,是指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协议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简称调解离婚,是指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直接通过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通过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简称判决离婚,是指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但是,我国没有法律规定,必须要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才能解除事实婚姻关系。

事实上,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二)本人的结婚证;”,原被告双方根本就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所以无法办理离婚登记。

对于协议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也不实际可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也就是说,在没有合法的结婚证明的情况下,法院没法直接确认双方的夫妻关系,只能通过审理查明夫妻关系、子女关系等事实,作出裁判。

在这样的背景下,原被告按照20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实际履行,结束双方的同居关系,而原告也与其他男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如果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那么双方已经通过协议和实际行动解除了。

最后,我恳请贵院注意:

原告一方面主张与被告存在婚姻关系,另一方面又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显然,原告是在向法院承认其重婚。

我相信,一个理性的人,不会以如此自相矛盾的方式,把自己送进监狱。

综上所述,原告的种种行为与其主张的事实自相矛盾,应认定原被告双方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

针对最后一个焦点问题,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

被告单方于3月20日写下《保证书》,单方保证20底将儿女交给原告抚养,分给原告人民币一千万元及XXXXXXX房产,以后个人一切往来事无关。

但是,原告一直不认同被告单方写下的《保证书》。

于是,原被告双方于年5月5日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见被告提交的证据5)用以替代《保证书》,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并双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

由于原被告双方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也没有领取离婚证,也没有通过法院的调解或判决解除双方的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书》有可能被误读为解除同居关系下的财产分割协议或解除事实婚姻关系下的财产分割协议。

然而,不管是哪一种情况,我都认为《离婚协议书》是合法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

首先,就第一种情况,解除同居关系下的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基于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且实际履行了,所以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

其次,退一万步来讲,就算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那么该离婚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等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是毫无疑问的。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关键看该《离婚协议书》是否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我认为要从四方面去理解:

第一方面,从立法背景来看,《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的目的在于平衡双方利益。

在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不愿意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即上述的判决离婚,而是希望登记离婚或调解离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就往往在离婚协议中作出较大的让步,以换取对方的同意。

然而,对方签署这种离婚协议后,又不去登记离婚或调解离婚,而是借此离婚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按照该协议进行财产分割。

如果法院承认离婚协议的效力,显然对作出让步的一方不公平。

基于这种考虑,《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才出台。

在本案中,正如前面所讲,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显然不可能直接登记离婚或调解离婚。

双方签订该协议时,根本就没有想到要去登记离婚或调解离婚,所以该《离婚协议书》显然不是以登记离婚或调解离婚为条件的.。

第二方面,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来看,关于财产分割等条款并不以离婚为条件或前提的。

首先,离婚协议书开头写明“甲乙双方已结合十几年”,用“结合”这一词语,表明双方并没认同十几年关系是夫妻关系。

其次,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同意自愿离婚,并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显然,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等条款同双方自愿离婚是并列关系,即涉及财产分割等条款并不以是否离婚为前提条件。

最后,离婚协议书第四条明确约定“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这清楚说明双方均认同离婚协议签字后生效,而不是要以解除双方关系为条件的。

第三方面,原被告双方已经全方位实际履行完毕《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已经实际处理完毕。

双方已经以他们的实际行为表明,《离婚协议书》并非附条件的。

即使是附条件的,双方已经通过他们的实际行为取消了《离婚协议书》中的生效条件。

现双方已经不存在任何关系。

甚至,被告已公开当着子女与熟人面与其男朋友以夫妻相称同居生活。

全方位履行完毕的具体情况如下:

(1)原告与被告生有三个子女,但原告刻意隐瞒第三个孩子事实,并且原告从未尽到任何抚养与教育子女的母亲基本义务,甚至拿子女出气,虐待孩子;子女已自愿跟随被告,从小至今一直由被告承担全部抚养与教育义务。

原被告双方共生有三个子女:王小明(大儿子)、王小兰(女儿)、王小莉(小女儿)。

但是,原告却对法院隐瞒其与被告生有小女儿王小莉事实。

并且,原告从未对三个子女尽到任何抚养与教育义务。

甚至,原告对三个子女非常冷漠,拿子女出气,虐待第三个孩子,未尽到做母亲应尽的基本责任与道德。

三个子女从未体会到母爱,自小自愿跟随父亲生活。

被告一直竭尽全力在对外负担巨额债务下依然给予子女最大的父爱,独立支撑着整个家庭。

鉴于此,被告与原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第一条明确约定了被告承担子女全部生活费。

此外,被告为给子女更好的成长环境,一直至今承担着子女的全部抚养与教育义务。

(2)原被告双方已实际按照《离婚协议书》分割并处理完财产,并且,原告已当着子女及熟人面公开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原被告双方已在《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明确财产问题处理:被告名下(含被告名下所属公司)的所有财产归属被告拥有,属被告负责的债权债务(含被告名下所属公司)由被告负责承担,以后与原告无关;属原告名下的财产归属原告拥有,属原告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原告负责承担,以后与被告无关。

该协议签署生效后,原被告双方立即积极履行该协议:

被告已将自己购买但登记在原告名下的两套房子(XXXXXXC座29G和A座29G复式)和两辆进口车子(粤AXXXXX和粤AXXXXXX)交给原告全权处理。

同时,登记被告名下的、已负债处于停止经营状态的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0%股权、XXXXX大厦1301-1307房、XXX县XXX镇成XXXX路X号一幢楼的所有权归属被告所有。

至今,被告只能返回XXX老家居住。

原告已当着子女及所有邻居熟人的面,公开与其男朋友XXX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原告已把XXXXXC座29G卖掉,已把进口车粤AXXXX奔驰车过户到原告同居男朋友XXX名下,进口车粤AXXX凌志越野车过户到其妹妹李丹霞或其妹夫名下。

鉴于此,原被告双方已实际按照《离婚协议书》分割并处理完财产。

但是,原告却刻意隐瞒其已从被告分得巨额财产事实,隐瞒其已公开与他人同居事实。

原告要求平均分割公司股权与房产的诉讼请求应被驳回。

(3)原告所欠李春霞190万元借款及利息属其个人债务,应由原告偿还,与被告无关;并且,这存在虚假诉讼重大嫌疑,被告将进一步调查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根据XXX县人民法院XXXXX号《民事调解书》显示:李婧于12月18日向其妹妹李春霞写下借款190万元的《欠条》,并且李春霞与李婧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李婧在2007年9月4日向李春霞还清借款190万元及利息。

然而,原被告多年同居生活中,原告无工作,且不经营生意,对内、对外一切经济开支费用及原告个人生活费用全部由被告直接供给,这些供给一直到2007年5月5日(《离婚协议书》签署之日止)期间从不间断过。

被告在广州的房产及汽车均在年前由被告本人借款购买,房屋(包括XXXXXX29G号房)银行月供贷款是均由被告还款,三个子女的读书费用及生活费用均全部由被告负担。

对此,被告及其三个子女从不知道原告有190万元借款事实,更不知道原告借款190万元的实质用途。

因此,经核查,原告向其妹妹所谓的借款190万元从未用于共同生活,属于个人债务,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由原告自行承担;并且原告与出借人李春霞系姐妹关系,对于该190万元借款涉嫌虚假诉讼,被告将进一步调查清楚,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最后一方面,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协议书》实际履行完毕,表明原告自2007年至今,对《离婚协议书》一直都是满意的,现因自己将当初分得的巨额财产挥霍后,想再从被告身上分得财产,才对《离婚协议书》提出异议,显然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中的“反悔”。

况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告签订《离婚协议书》至今已达4年之久,现在才提出反悔,已经超出法定期限。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查明事实真相,公正审理此案,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关系,判决已经履行完毕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并及时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

此致

XXXX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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