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11篇)
1.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 篇一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测试题
一、单选题(本题共5小题,每题4分)
1、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承办部门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A、20 B、30 C、40 D、60
2、《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审查谈话、调查谈话,两者区别在于()不同。
A、谈话方式 B、工作对象 C、谈话地点 D、工作人员
3、执纪审查工作实行()负责制。
A、主管领导 B、分管领导 C、审查组长 D、审查人员
4、采取谈话函询处置问题线索,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可视情由被谈话人在谈话后()个工作日内就谈话所涉及的问题写出书面说明。
A、10 B、15 C、20 D、30
5、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二、多选题(本题共5小题,每题5分)
1、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原则。
A、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B、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C、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
前毖后、治病救人。
D、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2、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集体研究,按照()方式提出处置建议,报主管、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问题线索集体排查会议研究决定处置意见。
A、谈话函询 B、初步核实 C、暂存待查 D、予以了结
3、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出和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A、核查方式 B、初核结果 C、存在疑点 D、处理建议
4、未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A、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
B、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 C、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D、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
5、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A、隐匿 B、查阅 C、摘抄 D、复制
三、判断题(本题共5小题,每题4分)
1、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根本目的是强化对纪检机关、纪检干部的监督,构建纪检机关自我监督体系,推进纪检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的监督执纪纪律是本质上是工作纪律,而不是政治纪律。()
3、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纪委委员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4、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根据以地方纪委为主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
5、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直接受理即可;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直接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
四、论述题(35分)
简述加强纪检机关监督管理的措施。
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B
2、B
3、C
4、A
5、C
二、多选题
1、ABCD
2、ABCD
3、BCD
4、ABC
5、ABCD
三、判断题
1、(√)
2、(×)
3、(×)
4、(×)
5、(×)
四、论述题
答案参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管理相关内容。
第四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纪检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
审查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十六条 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八条 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审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汇报案情、传递审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五十条 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五十一条 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对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应当由其本人书写,不以问答、制作笔录方式记载,密封后交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二条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是执纪审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时做好舆论引导。
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省级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五十三条 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 开展“一案双查”,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2.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 篇二
中央提出要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常态化、长效化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全面从严治党, 国有企业不能例外;落实“四种形态”, 国有企业同样不能例外。
1 国有企业落实“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当前, 国有企业在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过程中, 还存在着一些认识误区和行动偏差, 影响并制约了“四种形态”作用的有效发挥, 导致“四种形态”的落实与中央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是落实监督执行“四种形态”主体责任不够有力。长期以来, 一些国企和领导干部过于强调国企的经济属性和市场属性, 忘记国企性质和自己党的干部身份, 党的领导弱化, 监督宽、松、软问题比较普遍。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上冷下热、层层递减。比如, 中央巡视组用2年多时间完成对55家中管央企的全覆盖巡视, 巡视反馈的六大问题之一就是党的领导弱化, 指出有的央企存在只抓业务不抓党建, 党组长期不研究党建工作, 落实“两个责任”不力, 纪律松弛。
二是对执纪监督“四种形态”认识存在误区。过去, 一些国企习惯于监督少数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违法行为, 忽视大多数人违纪和日常不作为现象。没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甚至认为落实“四种形态”管得太细太严, 会束缚企业的发展, 影响企业的稳定, 忽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问题的审查, 把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当作“小节”, 层层降低形态。有的单靠批评教育, 有案件也不查, 甚至对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大事化小”, 能捂就捂, 甚至包庇纵容, 生怕家丑外扬, 怕影响企业的声誉和品牌形象。一些地方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割裂开来, 片面强调某一种形态而忽视其他。
三是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方式方法滞后。有的国企纪委监督视野不宽阔, 问题线索少, 主要线索来源是群众信访举报和上级纪委转办件。且企业纪委与国家机关纪委相比, 问题线索的收集研判方法不多, 执法执纪的手段单一, 纪律审查缺乏纪律特色, 导致一些其他违纪问题线索流失。在实践中, 对违反工作程序等一般性工作环节管理监督的多, 对干部八小时以外“生活圈”、“社交圈”等管理监督少, 监督广度深度不够。
四是纪委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机制不够顺畅。当前, 中央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体制机制、法定地位与职能作用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具体的政策, 基层国有企业纪委“三转”难以到位。多数基层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虽然实行双重领导, 但实际还是所在单位的内设部门, 与其他职能部门处于同一层次和地位, 工作性质与其它职能部门互相平行, 在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时, 不足以形成权威和威慑。有的企业纪检监察干部身兼数职, 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纪委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2 有效推进“四种形态”在国企的落地实践, 不断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各级党委管党治党的日常工作。国有企业在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中, 必须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高度来认识和自觉运用“四种形态”, 贯彻落实“全面”和“从严”两个方面的要求, 强化责任担当, 用党的纪律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 层层设置防线, 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真正走向严紧硬。
一是把握运用“四种形态”, 党委要履行好主体责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主责就在党委, 是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四种形态”是以党的纪律为尺子进行划分的, 体现了“精准”管党治党理念, 清晰划出四条防线, 既针对苗头性问题, 又覆盖了各种违纪行为, 有利于“精准治疗”、“对症下药”, 为国有企业党委履行好主体责任提供了具体方法和抓手。“四种形态”体现了“精准”管党治党理念, 为纪律尺子准确标出了管治“刻度”, 清晰划出了“治未病”、“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四级警戒区, 各级党委要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牢固树立“抓党建就是最大政绩”的理念, 把加强党的建设贯穿到公司改革发展全过程。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高度来认识“四种形态”, 层层设置防线, 把纪律挺在前面, 用党的纪律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 保护党员干部队伍整片森林的健康。各企业党组织书记要牢记自己是党的书记, 把抓好“四种形态”作为分内之事, 严明纪律要求, 把从严治党做深做细做实, 真正成为管党治党的书记。
二是把握运用“四种形态”, 要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实践运用好“四种形态”, 关键是监督在前、执纪在后, 就是要在第一种形态上多下功夫, 实现关口前移、防微杜渐。国有企业既不同于行政事业单位, 也不同于民营私企, 并且大都为集团类大型企业, 一般是垄断一个行业独享一方资源, 资产规模大, 产业多, 经营面广, 下属单位点多、面广、线长, 内部员工多, 岗位复杂, 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而第一种形态又恰恰是以盯住面广, 形式多样、手段灵活、常态化为特点, 符合突出日常监管和严格纪律的形态运用要求。所以, 国企这些客观特性和第一种形态监管特点比较吻合, 针对性强度,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种形态在国企的运用具有非常强的必要性和有效性。用好第一种形态不能“空转”, 必须见诸行动, 紧扣“六大纪律”, 把严的要求、实的措施体现在时时处处事事, 把对党员的经常性教育抓起来, 让红脸出汗、批评和自我批评成为常态, 恢复党内政治生活本来面目。各级纪委要督促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协助党委做好教育提醒、诫勉谈话等工作, 检查党内组织生活制度执行情况, 抓好问题线索的谈话函询, 及时教育治疗处在“亚健康”的党员干部。
三是把握运用“四种形态”, 必须提高纪委监督执纪能力。实践“四种形态”, 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 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必须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 不断创新纪检工作, 更好地把监督责任扛起来。要创新体制机制, 落实好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 研究制订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选拔考核奖惩制度, 增强纪检监督的相对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要创新方式方法, 注重形成监督合力, 当好“探头”, 主动出击、主动发现问题, 延伸监督视角, 加强对重要领域的监督。要树立正确的纪律审查理念, 发现问题就教育提醒, 再不改正就及时做出处理, 坚持动辄则咎、小病快治, 充分体现“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坚持理论学习与业务学习相结合, 着力提高素质能力, 在实践“四种形态”中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四是把握运用“四种形态”, 要把问责贯穿始终。问责是推进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责任担当的利器。实践“四种形态”, 绝不能靠纪委“单打独斗”, 每一个党组织、每一名党员都不能置身事外。将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机结合起来, 强化政治责任, 激发担当精神, 逐级逐层传导压力, 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要用严肃问责, 来解决在落实“四种形态”中“没事干”、“不会干”、“不愿干”的问题。在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的同时, 要检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将“四种形态”要求落实到位情况, 实现一案双查, 并根据情形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 又追究领导责任。
摘要:落实监督执纪“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四种形态, 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理念, 体现了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理念, 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当前, 国有企业在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如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识不到位, 党的领导弱化、两个责任落实不力, 实践运用的方式方法滞后等。为此, 国有企业要认真履行两个责任, 层层设置防线, 推进“四种形态”的有效落地,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取得新成效。
关键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风廉政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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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吴宁.关于纪检监察系统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思考[J].石油化工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 (2) :14-16, 24.
3.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督执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第四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五条 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六条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三)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以及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第七条 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
第八条 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
第九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
第十一条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重要问题应当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必要时可以向被监督单位党组织通报。
第三章 线索处置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第十三条 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各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第四章 谈话函询
第十八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第二十条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第二十一条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第五章 初步核实
第二十二条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第二十三条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二十四条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章 立案审查
第二十五条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
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七条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二十八条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第二十九条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以本机关人员为主,确需借调人员参与的,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
第三十条 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三十一条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调查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第三十三条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执行暂扣、封存措施,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纪检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款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第三十四条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第三十六条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款物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第三十七条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三十八条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第七章 审 理 第三十九条纪检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第四十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三)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
(五)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四十一条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执纪审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置工作。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纪检机关处置。
第四十三条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
第四十四条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纪检机关应当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纪检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
审查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十六条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八条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审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汇报案情、传递审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五十条 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五十一条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对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应当由其本人书写,不以问答、制作笔录方式记载,密封后交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二条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是执纪审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时做好舆论引导。
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省级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五十三条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开展“一案双查”,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
4.严格执行监督执纪规则 篇四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十八届党中央管党治党、标本兼治的鲜明特色。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纪检机关也不能例外。中央纪委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就是以实际行动向全党全社会昭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有制度笼子的,纪检干部是有着严格纪律约束的。
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从发现问题到执行纪律,再到责任追究,监督、执纪、问责浑然一体、相互促进,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从严治党,纪委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监督执纪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不受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要针对监督执纪中的关键点和风险点,把规矩立起来、纪律严起来,从内容到形式都体现严和实的要求,为强化自我约束提供制度保障,更加严肃有效地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
5.扶贫领域监督执纪工作简报 篇五
注重宣传发动。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经常性深入宣传,印制发放2万多份《扶贫惠民宣传手册》,采取悬挂宣传标语,出版宣传专栏,设立户外广告,在小扇子、环保袋上印刷宣传内容,编印宣传漫画等形式深入宣传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及时宣传中央、自治区相关决策部署以及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动态、经验做法和成效,做到报纸有专栏,电视新闻有专题报道,门户网站有经验介绍,有力推进正面引导。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对扶贫领域中的违纪违法典型问题坚决曝光,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形成持续震摄。
注重线索筛查。针对扶贫资金来源渠道多、涉及部门广,从全面排查群众举报的扶贫领域问题线索着手,综合运用全新打造的党风廉政建设大数据分析平台,对全市交通、住建、农业、林业、水产畜牧等部门涉农数据信息进行比对和分析,重点查找农村危房改造、低保等领域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扶贫资金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征兆精准发力,及时组织工作人员进村入户进行集中核查,并按县(区)、行业进行归口,分类督办,一般性的问题线索,交由乡镇(街道)、部门等基层纪委主办,上级纪委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较为复杂的问题,由市纪委直接立案审查,切实快查严处。今年1到10月,全市共立案查处扶贫领域违纪问题258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34人,挽回经济损失535.75万元。
注重巡查调研。整合监督资源,建立联动机制,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党派人士、特邀监察员,对扶贫领域有关情况进行巡查调研,面对面听取群众意见,发现和收集问题线索,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目前已对6个乡镇进行了巡查调研。紧盯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成立了5个督查组,由市纪委领导带队对10个乡镇20个行政村开展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进行巡察,有效传导压力,压实责任。同时,针对巡察中发现的问题,加大清查梳理力度,认真整改,建立事前审核、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的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6.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 篇六
按照调研通知要求,现将我市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省纪委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情况
7月3日,中央纪委、省纪委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我市高度重视,迅速采取措施,积极贯彻落实。
(一)向市委常委会专题汇报了会议精神。
市纪委向市委常委会专题汇报了中央纪委、省纪委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并研究了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市委书记同志在听取汇报后作了讲话,并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召开了全市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推进会。
组织召开了全市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推进会,传达学习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部署了全市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各县区纪委书记、分管副书记、党风室负责人,市委巡察办正副主任、巡察组组长,市纪委各派驻(出)机构负责人,委局机关副主任以上干部,各乡镇(街)纪委书记参加了会议。(三)下发了《关于加强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实施方案》。
下发了《关于加强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实施方案》,在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重点部署开展三项工作:一是开展扶贫领域信访线索大排查活动。排查梳理全市2016年以来扶贫领域各类信访线索,区分办结、未办结、在办等情况,对未办结的重点信访线索由市县纪委班子成员进行包案督办,督促限期办结。二是开展扶贫领域线索处置大检查活动。成立检查组,采取交叉检查的方式,对全市2016年以来扶贫领域各类问题线索处置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全面掌握各县区各部门单位扶贫领域问题线索处置办理情况。三是开展扶贫领域责任追究大督查活动。对全市2016年以来查处的扶贫领域案件“一案双查”情况进行督查,严肃追究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四)加大了扶贫领域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力度。
对近期市县两级纪委在开展脱贫攻坚督查中发现的XX区X镇X村有关人员、XX县12名“第一书记”、XX开发区有关工作人员脱贫攻坚工作履职不力典型问题X起共X人进行了通报。要求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落实脱贫攻坚各项任务;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担负起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责任,积极发现和查处脱贫攻坚过程中失职失责的典型问题。截至目前,全市共通报扶贫领域典型问题X次X起,其中,市本级通报X批次X起,涉及X人。二、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2016年以来,我市以集中整治基层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为契机,紧盯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特别是扶贫领域突出问题,强化扶贫领域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情况是:
(一)基本情况
2016年至今年7月,全市各有关职能部门梳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线索XX条,目前已全部整改到位;各县区、XX经济技术开发区、X风景名胜区梳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线索X条,查处问题X起,处理X人,党纪政纪处分X人,组织处理X人,移送司法机关X人。其中,着力查处了XX区X街
外社区工作人员杜某在低保工作中优亲厚友,XX区X镇X村党支部书记X某违规收取群众费用,X县X镇X村妇女主任X某套取民政补助资金、危房改造资金,XX县X镇农医所原所长X某骗取医疗保险基金,XX县X乡谭坊村村干部套取、私分农业补助资金等一批扶贫领域典型问题。
(二)主要做法
一是坚持督查督办,有效传导压力。
我市紧紧围绕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部署开展“集中整治”工作,梳理出扶贫领域项重点项目,对24项重点项目及有关资金进行多轮“拉网式”重点检查和复核复查,有效传导了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压力。市纪委机关和有关派驻机构先后派出X个督导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单独约谈、实地踏看等形式,及时发现各县区、各部门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督促整改。如,组织开展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政策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对发现的X个违规问题进行了延伸查处,收缴违规资金X元,处理党员干部X人;指导XX区开展了“人情保”、“关系保”复核复查,倒查公职人员是否存在优亲厚友、以权谋私现象,共发现违规享受低保的问题线索X起,查处问题X起,给予党纪政纪处分X人、组织处理2人。
二是开展专项巡察,切实发现问题。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扶贫领域中“危房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居民低保”等群众反映问题较多、较集中的项目,组织开展“机动式”专项巡察,及时发现了一批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线索,查处了一批民生、扶贫领域问题。如,XX区通过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机动式”专项巡察,追缴虚报冒领或重复领取农村危房改造的资金万余元,立案5起;X县通过对林业、农业系统惠民资金开展“机动式”专项巡察,从中发现问题X个,立案X起,移送司法机关X人。今年4月,市委派出三个巡察组对各县区、XX经济技术开发区、X风景名胜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低保等扶贫民生项目进行了“机动式”专项巡察,从中发现问题线索X余条。
三是突出问责追责,推动责任落实。
我市把问责作为推动扶贫领域监督执纪工作的重要抓手,针对扶贫领域问题查处难、问责难的特点,动真碰硬,以强有力的问责推动工作落实。对“两个责任”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频发的,对突出问题整治不力、走过场和查处问题不认真、责任追究不到位的,尤其是“零问题、零报告”的,分级问责追责,形成了“链条式”责任追究模式。如,XX县因有关职能部门在民生资金监督检查工作中失职失责,X名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同时因该县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假配套问题,X名县乡党员干部被问责。今年5月,市纪委机关成立X个脱贫攻坚工作督查组,深入各县区、各职能部门对各有关单位落实脱贫攻坚任务情况,帮扶人员到位情况和遵守有关纪律情况进行督查问责,着力查处了XX经济技术开发区某、X某等人在脱贫攻坚工作中作风不实问题。各县区、各有关单位也结合实际开展了多轮脱贫攻坚工作督查问责,如,XX区纪委对X镇X村脱贫攻坚工作整改不力问题,追究了村第一书记贾某、党支部书记杨某的直接责任以及乡镇驻村班子成员刘某的领导责任;XX县围绕脱贫攻坚工作对驻村第一书记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基本称职的X名第一书记,根据本人态度,县纪委约谈X人,全县通报X人并进行诫勉谈话。
四是从严通报曝光,强化震慑效用。
今年,我们对2016年扶贫领域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和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典型案件查处情况进行系统梳理,下发了《2016年全市查处基层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情况通报》。同时,不断加大对基层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尤其是扶贫领域违纪典型问题的通报力度,今年以来,全市公开通报了扶贫领域典型问题X批次X起,其中,市本级通报X批次X起,涉及X人。对通报的问题,广泛利用微信、微博等平台向社会公开曝光,对基层党员干部形成了强力震慑。(三)存在问题
虽然我市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扶贫领域侵吞挪用、克扣强占、以权谋私等“微腐败”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工作措施不力、工作责任不清、执纪问责不严等问题仍然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工作措施还不够有力。
少数基层单位党委(党组)对中央、省委和市委的要求还没有思深悟透,对开展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认识还不到位,重视不足,工作的举措不到位,检查工作重形式、走过场,工作成效不明显;有的党员干部能力和水平还不足,对存在的问题缺乏敏锐性,查找的问题大多停留在作风不实方面,没有盯住基层办事办证和执法检查等单位,没有聚焦以权谋私等问题。同时,发现问题渠道不多,主要依靠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开展的专项检查和群众举报。二是工作责任还不够明晰。
扶贫领域问题大多涉及项目资金,但是在市级层面,项目管理与资金管理还存在脱节的问题,财政部门只负责资金的拨付使用,不对具体的项目实施管理,导致情况不清,责任不明;对扶贫民生资金没有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特别是事前事中监督不到位,大部分问题只在事后检查才发现。在乡镇层面,极少数乡镇未担负起扶贫民生资金项目监管的直接责任和主体责任,对村一级的压力传导不够,导致乡镇和村工作成效不佳。经过对全市各乡镇(街)的问题线索进行全面梳理,发现有的县区还不同程度存在扶贫领域问题线索“零问题、零报告”村(社区)。三是执纪问责还不够严格。
少数部门单位重问题整改、轻问责处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只要求及时整改,不主动提交问题线索,不愿处理人、不想问责干部,间接助长了问题滋生。有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执纪问责不严,处理人偏轻偏软,也不进行责任倒查。各县区上报的扶贫领域问题线索虽然不少,但执纪审查质量还不高,成案率比较低。(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
针对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按照“厘清职责、传导压力,问题导向、细化举措”的思路,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加大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力度,助推我市脱贫攻坚工作。
一是强化责任落实,层层传导压力。
开展一次专题约谈,督促各级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工作压力,级级压实工作责任;督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建立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对脱贫攻坚工作的失责追究马上办、立即查。坚持刀口向内,用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XX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这一制度利器,对在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压案不查、隐瞒不报,处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该问责而不问责的严肃处理,并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层层传导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压力。二是开展专题调研,摸清工作情况。
组织一次专题调研,组织市纪委班子成员对全市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了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省纪委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情况以及扶贫领域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等;调研了解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对脱贫攻坚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履行职责、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并形成有情况、有数据、有归纳、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调研报告,基本摸清我市当前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三是加强监督检查,突出执纪问责。
部署一次专项活动,在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部署开展扶贫领域“信访线索大排查、线索处置大检查、责任追究大督查”活动,全面梳理全市2016年以来的扶贫领域信访线索,对未办结信访线索进行包案督办;全面检查各县区各部门单位扶贫领域问题线索处置办理情况,规范处置办理程序;开展“一案双查”督查活动,严肃追究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等。通过“大排查、大检查、大督查”活动,着力发现和查处扶贫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追责问责,为全市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四是坚持问题导向,狠抓整改落实。
狠抓一次问题整改,针对省委办公厅刊发的《脱贫攻坚督查工作中发现的值得重视共性问题》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脱贫攻坚督察发现问题情况的通报》中指出的有关问题,一一对照,进行核实,提出整改意见,对其中涉及的失职失责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对市委巡察组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低保等扶贫民生项目“机动式”专项巡察中发现的X余条问题线索进行跟踪督办,对倾向性问题要求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立即进行整改;对涉及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督促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三、对省纪委开展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建议构建大工作格局。
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要更好服务于脱贫攻坚工作,必须充分调动组织、宣传等多个部门的力量,为监督执纪问责提供组织保障和舆论支持。同时,扶贫领域涉及的项目、资金往往点多面广,开展监督执纪问责时,离不开审计、财政、发改等多个部门的配合。建议省纪委针对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出台专门的规定或意见,整合各职能部门力量,构建大工作格局,形成“大合唱”局面。二是建议强化“机动式”巡视。
当前,对扶贫领域的监督执纪问责,在市县两级层面,一定程度上存在“问责基层干部多,问责部门领导少;问责基层政府多,问责职能部门少”的现象。要加大对职能部门的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倒逼各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建议从上到下加大对职能部门的“机动式”巡视巡察力度,哪里问题突出就巡视巡察哪里,在向下传导压力的同时,继续保持职能部门的责任压力。7.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 篇七
近日,XX 省 XX 市对当前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现状及效果开展调研,梳理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过程中凸显的短板和不足,在分析问题基础上形成加强精准运用的思考。
一、基层运用“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一)落实“ 纪在法前、纪严于法” 要求有差距。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审查工作中,还存在注重盯违法犯罪
问题线索,没有把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作为问题线索分析排查的重中之重。
(二)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意识还需加强。少数领导干部片面认为实践“四种形态”仅仅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用执纪审查代替批评教育,推卸主体责任,导致“算总账”的结局;还有的认为“第一种形态”难出成绩,重惩处轻教育情况仍然存在。
(三)相关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纪检监察机关在落实“四种形态”中,内部机构之间沟通交流不够,在落实问题线索处置“日清、周转、月报、季结”的工作制度中,存在对制度内在要求理解执行不到位,数据统计出现问题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四)谈话函询力度仍需加强。在第一种形态的运用上,有的纪检监察干部认识上存在偏差,很多时候都是轻教育重办案,不能体现“第一种形态”治病救人的宗旨。在对问题线索的处置上,习惯于直接核实,较少进行谈话函询,目前虽然在转变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方面作了很多努力,但还有待改进和加强。
(五)
基层执纪方式有待改进。大多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手段有待改进,特别是在开展监督检查、运用大数据
沟通共享、反腐败协作配合、收集研判问题线索、审查违纪行为等方面,现有的执纪手段比较单一。
(六)乡镇执纪审查工作薄弱。部分乡镇纪委的执纪审查工作仍然比较薄弱,且存在人手不足的现状,制约了落实“四种形态”的成效。同时,有的干部对政策研究不深不透,对“四种形态”运用一知半解,遇到复杂疑难案情时,显现出经验不足、业务能力不强的情况。
(七)队伍思想观念亟待转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部分纪检监察干部还不能及时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习惯于老一套老做法。对实践“四种形态”整体把握和综合运用能力不足,找不到平衡点;对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和严明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认识模糊,对“宽严相济”拿捏不好分寸;少数纪检监察干部担当意识不强,不愿瞪眼黑脸,在实践运用“四种形态”中有畏难逃避心理。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认识不足缺乏担当。少数党组织主体责任意识仍然淡薄,长期以来形成的定势思维和惯性思维仍然没有彻底消除,转变观念、转变方式的自身意愿和动力不足,认为党委管的是“大事”,践行“四种形态”完全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出了问题直接推给纪检监察机关。
(二)履职能力亟待加强。践行“四种形态”,既要有敢抓敢管的勇气,更要有会抓会管的能力和水平,在全面从严和治病救人之间如何拿捏把握,需要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提升能力素质。部分纪检监察干部未能认真研究吃透“四种形态”中每个层次的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对每种形态之间的联系和相互转换把握不准,害怕出错,不敢大胆运用。
(三)统筹协调缺乏联动。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仅是纪委监委之职,更是各级党委(党组)之责,还需要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相互协调配合。一些党委(党组)存在疏查疏管现象,一些地方职能部门存在各自为政现象,践行“四种形态”没能形成“党委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实施”的责任链条和常态化工作机制。
三、精准运用“四种形态”的对策措施 (一)在提高“ 质效” 上下功夫。一要提升办案质量。问题线索按照动态清零、分类规范、突出重点、处置得当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结合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成立,落实好纪法衔接工作,把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问题线索放在首位,提高分析研判质量,及时排查办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二要加强谈话函询。要突出抓早抓小,实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落实的制度,在严明纪律中体现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要加大对谈话函询的再核查力度,对谈话函询后是否在本单位班子民主生活会上作说明要加强跟踪监督,提高谈话函询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三要提高审查调查效率,坚持快查快结,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审查调查时限。充分发挥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优势作用,既要坚持“纪法分开”,又要做好“纪法衔接”,明晰审查调查界限。
(二)处理好“ 两个关系”。一要处理好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之间的关系。实践“四种形态”,各级党组织是责任主体,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都是责任主体,践行“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第一道关口就在各级党组织,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管党治党的责任,抓平时、平时抓,敢于红脸出汗、抓早抓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做好问题线索的收集研判处置工作,协助党委(党组)做好教育提醒、诫勉谈话等工作,抓好谈话函询,切实负起实践“四种形态”的责任。二要处理好全面从严和“治病救人”的关系。“四种形态”是一个环环相扣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把握准确、拿住分寸。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和依然艰巨繁重的任务,必须整体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在政策把握、总体平衡、程序把关、历史连续等方面进行综合协调,既做好咬耳扯袖的提醒工作,又要力度不
减、尺度不松、节奏不变,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效果。
(三)明晰刻度把握边界。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细化标准,明确监督执纪问责刻度,确保有理有据,不枉不纵。一是要分情况研判处理。坚持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的要求,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都要以“四种形态”为标准,进行分类处理。二是要细化相关制度和标准,对各形态之间的转化情形予以明确;同时,制定负面清单,对不适用“四种形态”的情形以及各种情形之间的转化进行明确界定,以便于基层操作。三是建立配套制度,将“四种形态”贯穿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真正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动辄则咎。四是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于第二、三、四种形态的运用,要实现人员、信息、职能、平台、经验、成果共享,确保纪法衔接、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有效贯通。
(四)构建规范运用的责任体系。进一步探索建立“四种形态”规范化、具体化、制度化、常态化运用的相关制度,对每一种形态的运用方式、运用程序、实施部门、实施效果、责任追究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使各职能部门在“四种形态”的具体运用上履责有依、追责有据。同时,建立“四种形态”
8.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 篇八
为加强疫情防控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为全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坚强纪律保障,根据市纪委《**》文件精神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要求,特制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决贯彻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忠诚履行自身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加强对各级党委政府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属地责任情况,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切实守责负责尽责,对疫情防控处置不力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督查督办和追责问责,为全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的纪律和作风保障。
二、监督内容及重点
按照《**》文件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加强日常监督。各**委按照市纪委文件精神和《工作方案》要求,对各自辖区和监管部门的防控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二)开展专项监督。成立督查工作小组,由区纪委常委领导带队,常态开展督查督办。
(三)发挥群众监督。在微信公众号公开监督举报电话(***),畅通信访监督渠道。
四、职责分工
(一)负责疫情防控监督执纪日常工作;
收集区纪委监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监督执纪工作信息,汇总上报,统一协调对外信息发布;
提供后勤保障工作。
责任领导:**
责任科室:**
(二)统筹协调监督力量,安排监督工作,收集汇总各督查小组、各镇(街道)纪(工)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检查情况。
责任领导:**
责任科室:**
(三)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敷衍应付、失职渎职的行为,严格依纪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对瞒报漏报迟报错报疫情、应对处置舆情不力、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要坚决严肃问责。同时,对纪检监察干部不能履职尽责、不敢担当作为,该发现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能及时如实上报的,从重追究,严肃处理。没有问责任务时,配合督导组开展工作。
责任领导:***
责任科室:****
五、工作要求
(一)要务实推进工作。要严格落实“三转”要求,加强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职能部门监管责任的“再监督”。要讲究监督的方式方法,不听汇报、不要材料,多采取直插一线的方式暗访了解真实情况,尽量减少对医疗医务机构人员的工作干扰。区镇(街道)两级纪(工)委监委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掌握疫情防控最新动态,督促移交问题线索。
(二)凝聚合力。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区纪委监委机关、各派驻机构、各镇(街道)纪(工)委,要立足职责定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本职工作。同时,紧密配合,通力合作,形成监督合力,切实做好疫情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为强化疫情防控、保持全区社会大局稳定提供坚强纪律和作风保障。
9.落实主体责任 强化执纪监督 篇九
在甘肃省委十二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上,省委书记王三运强调《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是很重要的成果,各级各方面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要以有效的抓手落实主体责任,着力构建和全面实施“3783”主体责任体系。即履行三大职责、抓实七大任务、健全八大机制、拓展三大载体。为了响应省委的号召,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在3月27日召开的成县人民法院2015年工作会议上,成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代表党组分别与各党组成员、副院长、纪检组长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纪检组长分别与各庭、室、科、队、人民法庭负责人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同时全院干警签订了廉洁自律承诺书、“八小时之外”自我约束承诺书,下发了党组修订后的《成县人民法院考勤制度》。
去年以来,成县法院认真贯彻落实“3783”主体责任体系,明确提出落实主体责任的关键是抓实责任主体,注重从强化班子的集体责任、党组书记的第一责任、班子成员的分管领导责任等几个方面入手,努力在认识上找准定位、在履职上靠实本位、在保障上强化到位。按照“以廉政教育为先导,以风险排查为基础,以权力监督为核心,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以执纪问责为手段”的廉政防控思路,完善落实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督责任,打造责任链,编制防腐网,着力解决责任落实不到位、权力监督不严密、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问题,确保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根据省委、省高院的决策部署,院党组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落实工作。去年以来,院党组先后5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班子成员和各庭室负责人充分认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深入推进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牛鼻子”,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党组既是法院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不断提高落实主体责任的自觉性。
制度保障,坚持“一岗双责”。始终坚持“一岗双责”,要求班子成员和各庭室负责人坚持业务、党风两手抓、两手硬,纪检组与各庭室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党组书记与党组成员签订承诺书,党组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签订承诺书,对重点工作逐条细化,层层分解,责任到个人,逐级传导责任和压力,整体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现了预防有目标、工作有程序、落实有责任的良性互动局面。
强化监督,突出执纪问责。始终坚持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精神,把强化执纪监督、改进司法作风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有力抓手,在贯彻落实中领导带头,率先垂范,以上带下,整体推动。切实增强纪检监察工作力量,充分发挥监督、执纪、问责职能作用,有效促进了机关
司法作风建设。
全院干警以签订承诺书的形式保证自己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接受监督,坚守中央“八项”等规定,严格自律,公正裁判,文明办案,清正廉洁,以实际行动自觉维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成县人民法院 寇金定)
10.纪检监督执纪基本知识点 篇十
审查期间可否称呼被审查人“同志”?
答:可以。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025
关于“证据”的“两个严禁”?
答: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026
可以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吗?
答:不可以。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027
审理工作按照哪些程序进行?
答:(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三)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五)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028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办结?
答:90日。
029
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030
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怎么办?
答: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031
审查组借调人员有什么规定?
答: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032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多长时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11.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 篇十一
20xx年以来,行纪委在上级纪委和本行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纪委十九届二次全会和省纪委十届三次全会以及省联社第一次党代会精神。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压实压紧“两个责任”,坚持挺纪在前,加强党内监督,深入推进作风建设、认真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深入开展,为推进全行改革发展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障,现将党风廉政间和执纪监督工作总结如下:
一、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真落实“两个责任
一是抓好工作部署。
年初召开了全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总结20xx工作,部署2xx年工作任务。二是层层传导压力。
年初总行党委书记与各党支部书记及部门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强化责任担当,促进责任落实;制定20xx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责任人员,确保工作有人抓、问题有人管。
三是开展中层干部述职述廉考评,将考核结果与干部使用、评优评先相挂钩。
四是强化督查。
结合包片包点工作机制,对“两个责任”落实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推动工作落实。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健全案件防控机制
强化党委统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各条线部门各司其职。完善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领导班子各负其责,在党委、纪委的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协助下协调反腐倡廉和案件防范工作,督促辖内各机构负责人履行对本机构党风廉政责任制主要责任,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挺纪在前,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重点是做好警示教育。20xx年行纪委对xx名提拔为中层管理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同时对因个人信用问题及涉诉涉访的部分员工进行约谈。20xx年xx月xx日,本行案件警示教育培训会在综合办公大楼电教室正式举办,会上重点剖析了两起近年来全省xx银行系统发生的典型案例,分管领导重点强调了全体员工要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在心中深植守法合规文化,同时要求本行各级机构以案为鉴、以案代训、以案促改,建立健全案防长效机制,提升了本行金融案防合规管理水平。
20xx年xx月xx日上午,组织全体支部书记、各部室负责人来到xx烈士陵园开展瞻仰悼念活动,重温入党誓词,参观革命历史陈列馆,时刻铭记共产党员的神圣使命和责任,进一步强化了自身廉政意识,时刻紧绷廉洁自律这根弦,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永葆廉洁本色。全行xx家机构主管会计、轮休柜员、客户经理及总部相关人员共计xx人参加了本次培训,会后各参会人员纷纷表示将继续加强合规学习,以案为鉴、警钟长鸣,自觉做到知法守法、坚守底线、履职尽责,争当依法合规好员工。通过积极开展警示教育,进一步强化了自身廉政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路线,永葆廉洁本色。
四、常抓不懈,巩固深化作风建设成果
(一)持之以恒纠正“四风”。
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和上级主管机关实施细则,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关注“四风”问题新表现新动向,以开展“严规矩、强监督、转作风”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专项行动为契机,通过强化组织保障、强化监督问责、强化氛围营造、强化严实举措,在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上下功夫,继续整治“四风”问题,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对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的严肃问责。通过经常性检查和明察暗访等形式,强化日常监督,确保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在重大节日前(元旦、春节、中秋和国庆)及时下发和转发各级纪委关于节日期间廉洁自律工作要求,提醒党员干部严格执行节日期间廉洁自律规定。(二)加大作风建设专项督查力度。
严格执行《安徽xxxx银行系统高管人员公务用车、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制度,严防执行中的变型走样。加大对违规超标准发放薪酬福利、乱列乱支费用、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公款吃喝、公款购买购物卡等顶风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坚持明查暗访、查处追责、通报曝光案例多管齐下,形成常态,保持威慑,确保了全行今年以来违纪案件零发案的成果。(三)畅通信访渠道。
截至20xx年xx月xx日,接到客户投诉xx起,处理完毕共计xx起,接待来访xx人次,来电xx起,均做到了及时查处,件件有回复,查结和反馈率达94.6%。(四)党员干部带头开展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
在行党委的正确带领下,全行党员干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牢固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观念,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婚丧大操大办、反对封建迷信,抵制腐朽落后文化侵蚀,做到“婚事新办、仪式从简;厚养薄葬,丧事从简;喜事小办或者不办;杜绝奢华,办事从俭;正常往来,礼金从少;摈弃低俗,恶俗禁办;主动报备,守纪践诺;示范带动,引领新风;情趣高尚,健康生活”九条具体措施,带头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以实际行动抵制不良风气,以榜样力量引领新风正气。
(五)做好信访稳定工作,保障全行稳健运营。
2019年国庆期间,为进一步做好新中国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信访维稳工作,落实“三个确保”和“五不”的目标,扎实做好本行国庆期间信访维稳工作,强化应急措施,切实提高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能力,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xx县信访工作领导组《关于印发《新中国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xx按信访稳定工作问责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本行信访维稳工作实际,制定并实施了《xx银行2019年国庆期间信访维稳工作应急预案》,成立以总行党委成员及总行各部室、各支行(营业部)负责人为成员的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细化维稳措施,强化责任追究,以优异的成绩保障了本行国庆期间的信访稳定,全行无一起上访上诉现象出现。五、惩前毖后,加大对违规人员处罚
截至2019年xx月xx日,全行通过常规审计、专项检查、案件风险排查、夜间查岗等,共处理违规人员xx人次,其中,党纪处分xx人,纪律处分xx人,组织处理xx人,通报批评xx人次,对xx家违规机构作出核减绩效处理,累计核减绩效减金额xx万元,罚款xx人,累计罚款xx元
通过对违规人员和违规处理,即对违规人员付出违规成本,有对其他工作人员起到防微杜渐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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