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岗位职责

2024-12-05

看守所岗位职责(精选4篇)

1.看守所岗位职责 篇一

凤冈县法律援助中心驻看守所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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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援助申请

1、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同时具备以下二个条件,可以向凤冈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1)案件发生在凤冈县并且依法由凤冈县司法机关立案或由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经济困难,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近亲属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2)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4)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司法机关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无需申请法律援助,由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按照指定辩护程序办理。

二、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

1、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因经济困难不能委托辩护人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直接申请)

2、盲、聋、哑人、未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刑事案件或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的刑事案件;(由司法机关指定)

3、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刑事案件;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直接申请)

4、强制医疗案件。(由人民法院指定)

六、工作制度

1、法律援助联络人员要耐心解答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近亲属咨询事项;

2、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近亲属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援助工作站要及时审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办理程序;

3、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近亲属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援助工作站应当安排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连同相关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在24小时内转至法律援助中心,并于3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供身份和经济困难证明等材料。

4、对违反本制度并经查实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七、标识牌:凤冈县法律援助中心驻看守所工作站(标识牌样式可以改进、但盾牌心形牵手图不能改动)

2.看守所工作题库 篇二

共433题

一、判断题(190题)

1、《看守所执法细则》是指导看守所民警严格、准确、规范执行看守所各项工作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可以在法律文书中引用。(×)

2、看守所民警在监管执法过程中,违反《看守所执法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3、没有收押凭证或者凭证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看守所一律不予收押,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批示或者其他人的指示或者电话通知都不能作为收押凭证。(√)

4、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5、查获被通缉、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看守所应当凭通缉令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文书收押。(×)

6、办案单位在将罪犯解回羁押至看守所时,应将已交付执行的刑事判决书副本、监狱管理部门或省公安厅监管总队开具的《罪犯解回羁押通知书》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上述文书收押并存档。(×)

7、看守所在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在12小时内告知他们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规和享有的合法权益并制作《告知笔录》。(×)

8、对被送押人员的体表检查,应当裸身检查,发现有外伤的(包括陈旧性外伤),应当拍照固定。(√)

9、异地起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转移羁押的,由交办案件的上级检察院制作《转移羁押通知书》。看守所凭该通知书办理转移羁押手续。(√)

10、看守所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管教室全部装备使用国家标准制式的讯问椅。(×)

11、办案机关的办案人员单人来看守所提讯在押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可以拒绝提讯,提讯过程中发现单人提讯的,可以中止提讯。(√)

12、因侦查工作需要,侦查人员需要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起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分管领导的书面批示,批示中必须明确标注“出所辨认”或者“追缴财的(起赃)”等提押出所的法定原因,同时凭加盖看守所公章或者提讯专用章的《提讯证》,由两名以上侦查办案人员提解。(×)

13、禁止连续讯问,保障被讯问人足够的回监室休息时间,夜间提讯原则上不得超过午夜12时。(√)

14、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自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阅卷之日起,至二审判决、裁定宣告之日前,人民检察院需要讯问原审被告人的,看守所凭第二审人民法院查阅案卷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有效工作证件办理讯问手续。(√)

15、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16、看守所发现同时有三名或三名以上律师申请会见同一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按规定只安排二名律师会见。(√)

17、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次数和时间应当充分保障。会见一般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特殊情况下需要在非工作时间进行会见的,由办案机关审查决定。(×)

18、实习律师可以单独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一律师、实习律师不得参与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案件的其他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

19、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办案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决定文书,由其持该文书到看守所办理会见;不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不予许可决定文书,并说明理由。(√)

20、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人员转达的委托请求,或者经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机构代为推荐作为辩护律师的,可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人员的转达委托证明、律师协会或者法律援助机构代为推荐的证明到看守所申请会见。看守所查阅上述证明材料后应当安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见面,并当场确认委托关系是否成立。对委托关系成立的,安排会见。(√)

21、看守所可以自行决定安排翻译人员参与会见。(×)

22、对异地起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出地看守所应将《逮捕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复印件以及羁押期间的表现鉴定、考核表,交给执行押解任务的检察人员,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移送至接收地看守所。(×)

23、从本省监狱解回的罪犯被重新判决的,由看守所将罪犯投送原服刑监狱执行刑罚;如果重新判决的刑期超出原服刑监狱收押范围的,由看守所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后,将罪犯投送指定监狱执行刑罚。(√)

24、被判处拘役的未成年罪犯,均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25、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或者社区矫正机构驻法院工作室人员到法庭办理交接手续。(√)

26、对监狱依法应当收监执行而拒绝收押罪犯的,送交执行的公安机关、看守所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建议承担监督该监狱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向监狱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2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或者死亡需要出所探视的,由看守民警负责押解。(×)

28、对一审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罪犯,凭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罪犯释放证明书。(×)

29、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30、在押人员突发疾病需要送医疗机构救治的,武警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派出兵力在5分钟内到达看守所协助执行押解勤务。(√)

31、看守所在将罪犯投送监狱时,可以将押解对象安排到宾馆、旅店住宿。(×)

32、押解罪犯乘座民航班机时,押解警力(正式在职民警)至少应当3倍于犯罪嫌疑人,在押解过程中应当保持对犯罪嫌疑人的全程控制,但犯罪嫌疑人如厕除外。(×)

33、押解途中,若发生脱逃、行凶、自杀等问题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并及时报告看守所和事发地公安机关领导。(×)

34、巡视监管岗位的协警可以独立从事监控工作,发现问题向民警报告,由民警处置。(√)

35、巡视民警在当班期间,可能临时从事收押工作。(×)

36、巡视民警发现在押人员患病的,应当立即询问病情,通知医生诊治。发现在押人员病情较重的,立即报告值班所领导。(√)

37、看守所使用械具与实施禁闭的适用对象、审批程序和适用期限基本相同。(×)

38、看守所对在押人员采取临时固定措施,应当在实施前报告驻所检察室。(×)

39、在押人员禁闭期间,禁闭室监控图像应当采取时序翻页显示,巡视监控民警对其实施24小时不间断监控,并增加巡视密度。(×)

40、紧急情况下,值班民警可以口头提出对在押人员适用禁闭的意见,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后先行实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填写禁闭审批表,补办审批手续。(√)

41、中型以上看守所应当结合监区布局合理划分监控和巡视范围,每个监控岗位监控范围一般不超过40个监室,每个巡视岗位巡视范围一般不超过40个监室。(×)

42、在押人员就寝前,巡视民警应当对在押人员进行点名,核对人数。发现在押人员尚未回归监室的,应当查明情况。(√)

43、看守所突发事件不包含看守所事故。(×)

44、案件主管机关因法定情形提解在押人员出所,发生在押人员脱逃、非正常死亡或者重伤的,不列入看守所事故。(√)

45、看守所违法将监管职权交与非看守所民警行使,发生在押人员脱逃、非正常死亡或者重伤的,列入看守所事故。(√)

46、看守所事故设区市一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调查认定,省公安厅监管总队监督。(×)

47、看守所因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少,未设置未成年过渡监室的,可以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安排在成年犯罪嫌疑人过渡监室。(×)

48、由于同案犯多,看守所将一名新收押的涉嫌团伙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关入普通监室,并进行正常管理。(×)

49、新收押的犯罪嫌疑人入监后,由同监值班的在押人员安排铺位、坐位,负责照顾其生活。(×)

50、新收押人员入所后10日内,管教民警应每日对其进行体表检查,防止被“牢头狱霸”侵害。(×)

51、女性在押人员数量较少、无法设置女子监区的,由所属地市级设置女子看守所或者女性监区集中关押。(√)

52、特别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条)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53、一般累犯(刑法第六十六条)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是累犯论处。(×)

54、故意犯罪(刑法第十四条)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55、收押有明显行为异常的人员时,收押民警应当向办案人员了解其主要案情、思想动态和行为表现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56、管教民警对在押人员在过渡期间进行风险评估,提风险等级意见后,应报所领导审批后向全所民警公布。(√)

57、医生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将在押人员列为三级重大安全风险对象。(√)

58、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在押人员,属于“老弱病残”对象,应当列为三级重大安全风险对象。(×)

59、有外伤可能危及生命的在押人员,是二级重大安全风险对象。(×)

60、按公安部《看守所“五化建设”标准》,被确定为一级重大安全风险的7类对象均应单独关押。(×)

61、看守所应当制定单独关押监室管理制度,在在押人员在起床、午休、就餐、就寝等方面区别于普通监室。(×)

62、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的方法、作用基本相同。(×)63、对有心理疾患的,应当请心理咨询师进行诊断治疗。(×)

64、看守所可以组织在押人员开展简单心理行为训练,通过倾诉、渲泄等形式,缓解心理压力。(√)

65、积极倡导并鼓励民警参加心理咨询师考试并取得心理咨询师资格,建立兼专结合的心理咨询队伍。(√)

66、管教民警必须每月工作小结1次,并书面报告所领导。(×)

67、管教民警直接管理监室事务,严禁使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

68、《看守所执法细则(2013版)》和《看守所执法细则(2010版)》“管教岗位”项目中“主管民警职责和要求”分别有16项与14项。(×)

69、看守所医务人员应当掌握在押人员患病情况,管教民警不需要掌握分管监室在押人员患病情况。(×)

70、主管民警应向协管民警通报监室动态和相关情况,对协管民警反馈的情况,应当要求协管民警妥善处理。(×)

71、主管民警临时不在岗时,协管民警应对每名在押人员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提出风险等级意见。(×)

72、在押人员因投送监狱、释放出所的,管教民警应当对其进行出所谈话,了解监室在押人员动态,征求对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对其进行保密、守法教育。(√)73、对在押人员谈话,每人每月不少于1次,对重大安全风险人员应当加强谈话教育。(×)

74、管教民警对在押人员提出的诉求,包括不合理的诉求,都应当进行解答。(√)75、看守所可以组织在押人员进行跑步、做操等健身活动。(√)76、看守所应当对未成年在押人员每周安排学习文化知识。(×)

77、看守所每周组织在押人员开展文明监室、文明个人评比活动,由管教民警轮流讲评。(×)

78、看守所每日由管教民警或者值班民警对在押人员遵守看守所管理规定情况进行讲评。(√)

79、管教民警对分管监室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与安全大检查的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80、安全大检查由分管局领导指挥,看守所民警和驻所武警、驻所检察官共同实施。(×)81、进行安全大检查时,对留所服刑罪犯监室的检查,可安排留所服刑罪犯自查。(×)82、安全大检查中,凡清出的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应当予以登记,需要销毁的,由在押人员签名存档。(×)

83、对具有轻微“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也应当对其实施单独关押。(×)84、在押人员强迫同监在押人员为其敲背、洗衣等行为,不属于“牢头狱霸”行为。(×)85、凡是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在押人员,均应视为“牢头狱霸”予以严管。(×)86、对于在严管期间仍然拒不悔改,继续破坏、扰乱监管秩序的,可以按照规定对其加戴械具。(√)

87、具有下列情形的对象,都应当对其进行严管。(×)(1)无理取闹,不服监管;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或强占他人财物;(3)以暴力方式欺侮其他在押人员;(4)拉帮结伙;

(5)寻衅滋事,打架斗殴;(6)违反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88、在押人员投诉的内容仅限于在押人员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

89、在押人员直接向看守所投诉反映看守所及民警涉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提请本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

90、对在押人员投诉的调查、处理情况,看守所应当向投诉人反馈。(√)

91、看守所应当建立在押人员投诉受理档案,内容包括:投诉人、投诉时间、投诉机关、投诉内容(写给司法机关的除外)、转送及调查处理情况、结果反馈情况等。(√)92、在押人员口头提出上诉、申诉的,受理民警应当记录,经在押人员确认无误后,由在押人员签名、捺指印。(√)

9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当面会见其近亲属、监护人的,看守所应当口头告知在押人员近亲属不予安排的理由。(×)

94、看守所安排在押人员单向视频会见,应当在工作日进行。(×)

9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写给公安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的信件,看守所不应检查,但可以在信封上加盖“信件转递章”,且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转送。(√)

96、看守所对辩护辩护律师在会见时严重违反规定或者不听劝阻的,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

97、辩护律师与“三类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信,应经侦查机关批准。(√)98、翻译人员参与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应当持有办案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99、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与其亲属、监护人双向视频会见,应当通过公安网进行,双方可以通话。(×)

100、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与其亲属、监护人双向视频会见时,罪犯应当穿囚服。(×)101、罪犯双向视频会见每月安排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不超过30分钟,并应在工作日进行。(×)

102、看守所应当在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对医疗设备、器材进行定期检测、保养,保证设备仪器的准确性。(√)

103、看守所卫生所基本标准中,人员配备必须达到至少有3名取得医师资格后连续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和1名注册护士。(×)

104、看守所管教民警应当关注在押人员的健康状况,了解常见病的识别和预防的基本知识,将疾病预防纳入谈话教育等日常管理工作。(√)

105、看守所医生在治疗时应取得有关人员协助,在押人员到医务室或者医生进监室治疗时,应当有民警在场。(√)

106、对需要服药的在押人员,应当由医护人员或者民警按次给药,并当场监督服用。如服药后让在押人员说一段话等。(√)

107、看守所应当及时固定保存在押人员突发急病及处置情况的视频监控录像,作为证明处置情况的唯一证据。(×)

108、看守所应当安排、督促在押人员搞好个人和监室卫生,及时为在押人员理发。(√)109、2009年9月23日公安部监管局印发了《关于禁止看守所为在押人员自费加餐的通知》(公监管[2009]271号),其中规定:“各地自重新核定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金额标准之日起,一律禁止为在押人员自费加餐。对于在押人员因患病等确实需要增加营养的,由看守所统一调剂安排,不得收费,确保规范执法”。(√)

110、看守所应当科学安排在押人员一日生活,丰富在押人员生活内容和学习、教育形

式,并保证在押人员有一定的静坐反省时间。(×)

111、在押人员起床、就餐、娱乐、自由活动等时段,看守所应当播放背景音乐,舒缓在押人员的精神压力。(√)

112、留样食品应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存放24小时以上,食用者无不良反应,才能解封处理。(×)

113、在押人员购买方便食品,看守所应当提供消费明细,注明名称、价格和购买数量,每次消费必须由管教民警同意,消费后由管教民警签名确认。(×)114、经查验,看守所可以接收在押人员家属送给在押人员的食品。(×)115、新收押人员随身携带的钱款和贵重物品,由看守所退回办案机关保管。(×)116、在押人员出所时,看守所应当将其物品如数发还给本人,由出所人员当面清点并签名确认,收回其保留的收据。(√)

117、在押人员家属可凭有效证件查询在押人员消费情况。(√)

118、在押的重要案犯,看守所可以根据其本人意愿,其要求参加劳动、且看守所认为适宜的,即可以安排其参加劳动。(√)

119、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可以根据其本人意愿,其要求参加劳动的,即安排其参加劳动。(×)

120、新收押的犯罪嫌疑人在过渡管理期间,看守所可以根据其本人意愿,其要求参加劳动的,即安排其参加劳动。(×)

121、看守所拟定的劳动项目,需经所务会议讨论,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审查批准。(×)

122、严禁留所服刑罪犯自由出入或者自由活动于监区。(√)

123、劳动结束时,管教民警应当指定一名在押人员将劳动工具、原料、产品在监内妥善保管。(×)

124、对参加劳动的在押人员可以酌量发给劳动报酬。(×)

125、在押人员死亡后,无其近亲属的联系方式或者无法通知其近亲属的,看守所应当通知死亡在押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

126、在押人员死亡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验尸表,对尸体进行拍照并录像。(√)127、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要求重新鉴定并且重新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一致的,重新鉴定费用由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承担。(√)

128、死亡在押人员尸体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殡葬费用,由在押人员近亲属支付,与殡仪馆直接结算。(×)

129、国家司法救助救助金额的确定,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

130、对不属于赔偿范围但死亡在押人员家庭确有困难、符合相关救助条件,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提出救助的,应当告知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救助。(√)

131、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看守所应当建立在押人员档案,实行一案一档。

(×)

132、在押人员个人档案分为正档和副档,正档由管理记录构成,副档由法律文书构成。(×)

133、犯罪嫌疑人自愿参加劳动承诺书应归入在押人员副档。(√)

134、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决后留所服刑的,适用“一人一档”,即建立留所服刑罪犯档案即可,无须再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档案。(×)

135、对“三类罪犯”(即俗称“有钱、有势、有权”的罪犯)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三类疾病,在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或者不积极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安排的治疗的,不得保外就医。(√)

136、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或者社区矫正机构驻法院工作室人员到法庭办理交接手续。(√)

137、对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留所服刑罪犯,凭批准机关的暂予监外执行书,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发给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交罪犯联),并通知罪犯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

138、《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司[2013]113号),其附件《关于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鉴定和认定的适用意见》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认定”规定为: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主移动上述五项中其中一项不能自理,且长期无法治愈的。(√)

139、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看守所管教民警出席法庭,发表意见。(×)

140、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141、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142、看守所可以将执行拘役刑罚的罪犯提请人民法院假释。(×)

143、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前,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提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在减刑、假释裁定生效后,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定建议。(√)

144、在看守所执行刑罚的被判处役拘的罪犯申请回家与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申请离所探亲的适用条件基本一致。(×)

145、罪犯可以参加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看守所可以为罪犯学习和考试提供方便。(×)

146、对于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离所探亲证明书》,并告知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147、看守所不得将留所服刑罪犯离所探亲时间安排在罪犯刑期末期,变相提前释放罪犯。(√)

148、有条件的看守所应当设立教室、谈话室、文体活动室、图书室、阅览室、电化教育室、心理咨询室等教育改造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

149、罪犯遇有配偶、父母、子女病危或者死亡,确需本人回家处理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可以暂时离所,由二名以上民警押解,并于当日返回。(√)

150、在刑事案件审判期间,外国籍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的,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要求探视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151、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看守所羁押的外国籍被告人,其监护人、近亲属申请会见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152、对判处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刑罚的外国人,省级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的副本后,应当指定侦查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

153、被判处徒刑的外国人,主刑执行期满后应当执行驱逐出境附加刑的,省级公安机关在收到执行监狱的上级主管部门转交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后,应当指定该外国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执行。(√)

154、外国籍罪犯被判处附加驱逐出境的,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前十日通知所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155、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缔结的领事条约的有关规定,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探视其本国籍罪犯,或者外国籍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要求会见的,应当向省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看守所根据省级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予以安排。外国籍罪犯亲属或者监护人再次要求会见的,可以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申请。(√)

156、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应当注重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避免片面追求诉讼效率而忽视办案效果。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犯罪的案件,应当注重社会调查、感化帮教。(√)

157、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出现可能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事由时,由检察机关对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依法作出是否继续羁押的决定。(×)158、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159、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的,看守所应当在二日内通知办案机关。(×)

160、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161、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162、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163、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讯问在押职务犯罪嫌疑人,应当严格执行看守所有关规定。可以在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安放床铺留置职务犯罪嫌疑人。(×)

164、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设置的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由看守所指派技术人员操作。(×)

165、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适用国家司法救助的规定。(√)167、经公安局局长批准,看守所可以同意侦查人员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进行讯问。(×)

168、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书写申诉材料有困难的,可以向看守所口头提出,请求帮助申诉。对此,看守所应当指派一名民警,听取其申诉的理由和事实,做好询问笔录,代为制作申诉书。(×)

169、看守所根据留所服刑罪犯的申诉和法律文书,认为原判决、裁定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可能存在错误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并附申诉材料,报送上级公安机关监管业务部门处理。(×)

170、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171、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172、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

173、数罪并罚有三个原则,即吸收原则、并科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是指:如果判处有期自由刑同时还判处财产刑的,都要执行。(√)

174、浙江省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175、本看守民警在监管工作中无违法违纪行为,是评定二级(含二级)以上看守所的必备条件。(×)

176、三级以上看守所应设有民警荣誉室、健身房、食堂、浴室等生活娱乐设施。(×)177、申报三级以上看守所的,本民警必须做到无违反“五条禁令”行为。(√)178、男性民警不得单独进入女监区、女监室,不得单独和女性在押人员谈话。(√)179、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80、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8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82、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8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死亡2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18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185、看守所对在押人员使用械具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看守民警应当每日对械具进行检查,发现械具松动、脱落、损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报告值班所领导。(×)186、看守所发现在押人员实施行凶、自杀、自伤、自残等危险行为的在押人员,经批准,可以在使用械具的同时又使用临时固定措施。(√)

187、对在押人员采取临时固定措施仅指:将脚镣或者脚腕束缚带临时固定在约束椅上。(×)

188、对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检察机关的职能,但是,看守所发现在押人员不适宜继续羁押的,应及时书面向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提出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防止不适宜羁押的人继续羁押,以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189、看守所监室门左侧设置的“监室管理牌”与设置于巡逻道观察窗边的“重点人员提示牌”内容基本一致。(×)

190、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看守所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二、单选题(91题)

1、看守所在办理收押犯罪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时,以下()程序是正确的。A、查验法律文书→核对身份→进行健康和体表检查→进行安全检查→开具收押回执并办理《提讯、提解证》→采集信息→对被收押人员进行告知→通知家属关押地点。B、查验法律文书→核对身份→进行健康和体表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分别作出处置→登记办案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进行安全检查→注明收押时间、办理提讯提解证→采集信息→告知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办理收押留所服刑罪犯特殊程序→清理卫生。

C、查验法律文书→核对身份→进行健康和体表检查→进行安全检查→开具收押回执并办理《提讯、提解证》→采集信息。

D、查验法律文书→进行健康和体表检查→进行安全检查→开具收押回执并办理《提讯、提解证》→采集信息→对被收押人员进行告知。答案:(B)

2、收押时,看守所应当在拘留证、逮捕证上填写()并签名,加盖看守所印章,交送押人员。

A、拘留证、逮捕证签发时间。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关入监室时间。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达看守所时间。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抓获时间。答案:(C)

3、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讯问,应当在()进行。A、看守所管教室。B、办案机关的办案场所。

C、装有防护网物理隔离的看守所讯问室 D、看守所的特审室。答案:(C)

4、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提解出所期间,由解押的()负责其安全。A、办案人员。B、办案机关。C、审批机关。D、看守所。答案:(B)

5、办案机关因办案需要向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了解有关情况的,凭办案机关公函和办案人员有效证件,并经()批准后提讯。A、看守所领导。B、办案部门领导。

C、县级以上办案机关领导。D、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领导。答案:(A)

6、对外国籍罪犯被判处附加驱逐出境的,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前10日,制作外国籍罪犯(),并送交所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A、刑罚期满通知书。B、刑罚届满通知书。C、附加驱逐出境通知书。D、执行驱逐出境通知书。答案:(C)

7、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原《监狱法》第十七条作了重要修改,规定了()。A、罪犯收监前,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B、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

C、看守所在罪犯投送监狱前,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D、罪犯收监后,监狱可以将患病罪犯退回。

答案:(B)

8、留所服刑罪犯需要办理婚姻登记等应当由其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应当向看守所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办理出所。A、人民法院院长。B、看守所所长。C、公安机关领导。D、看守所领导。答案:(D)

9、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申请回家被准许的,应发给其()。A、准许拘役罪犯回家批准书。B、准许拘役罪犯回家决定书。C、准许拘役罪犯回家通知书。D、准许拘役罪犯回家裁定书。答案:(B)

10、罪犯进行民事诉讼需要出庭时,应当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对于涉及人身关系的诉讼等必须由罪犯本人出庭的,凭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办理临时离所手续,由()负责押解看管,并于当日返回。A、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和看守所民警。B、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和看守所协警。C、人民法院司法警察。D、看守所民警。答案:(C)

11、罪犯遇有配偶、父母、子女病危或者死亡,确需本人回家处理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可以()。A、申请回家,由一名以上民警押解,并于当日返回。B、申请回家,由二名以上民警押解,并于当日返回。C、暂时离所,由一名以上民警押解,并于当日返回。D、暂时离所,由二名以上民警押解,并于当日返回。答案:(D)

12、罪犯申请离所探亲的,应当(),经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报所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探亲时间不含路途时间,为三至七日。罪犯在探亲期间不得离开其亲属居住地,不得出境。

A、由亲属所在地派出所证明。B、由亲属所在地派出所同意。C、由公安局民警或看守所民警担保。D、由其家属担保。答案:(D)

13、看守所特邀监督员凭特邀监督员证和身份证进出监区,并由()陪同。A、看守所所长。B、公安机关领导。C、驻所检察官。D、看守所民警。答案:(D)

14、地市级以上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可以()对所辖看守所执法管理工作进行巡查监督。巡查时,本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应当()陪同。A、聘请看守所行风监督员,由支队长。B、聘请看守所行风监督员,由支队领导。C、聘请看守所特邀监督员,由支队领导。D、聘请看守所特邀监督员,由支队领导或民警。答案:(D)

15、看守所特邀监督员与在押人员(三类案件涉案人员除外)谈话过程中,民警应当在()进行安全戒护。A、现场。

B、监控中监视并监听。C、能看见但听不见的地方。D、能看见又听见的地方。答案:(C)

16、看守所特邀监督员的义务有:与在押人员谈话应当()进行,并()案情。A、单独,不涉及。B、单独,可涉及。C、2人以上,可涉及。D、2人以上,不涉及。答案:(D)

17、下列()情况下,使用械具不需要经领导审批。A、严重闹监,不使用械具不足以制止的。B、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C、60岁以上老年人。D、未成年人。答案:(B)

18、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当全面上报事件的()、舆情控制、整改措施、责任追究等情况。

A、详细经过、处置结果、原因教训。B、详细经过、性质认定、原因教训。C、详细经过、后果危害、原因教训。

D、详细经过、后果危害、社会影响。答案:(B)

19、下列突发事件中,属于看守所事故的有()。A、看守所遭受冲击、包围。B、看守所遭受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C、看守所发生集体食物中毒。

D、看守所在押人员被同监人员殴打致重伤。答案:(D)

20、看守所重大恶性事故是指()。

A、看守所民警玩忽职守,致使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致在押人员重伤。B、在押人员被殴打、虐待造成死亡。

C、看守所民警以殴打、虐待等行为致在押人员重伤。

D、看守所民警玩忽职守,致使在押人员自杀、自伤自残得逞,造成重伤。答案:(B)

21、看守所重大恶性事故是指()。A、看守所民警玩忽职守,致使在押人员重伤的。B、看守所民警玩忽职守,致使在押人员自伤自残的。

C、看守所民警玩忽职守,致使1名涉嫌盗窃犯罪的在押人员逃跑的。D、看守所民警玩忽职守,致使重要案犯自杀的。答案:(D)

22、过渡管理期满后,管教民警应当对新收押人员在羁押期间的表现作出(安排分押的监室。

A、作出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书面分押意见,报所领导批准后。B、作出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口头分押意见,报所领导批准后。C、作出鉴定和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书面分押意见,报所领导批准后。D、作出鉴定和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书面分押意见,与其他管教民警协商后。答案:(C)

23、新收押人员入所24小时内,管教民警应当进行首次谈话。告知()。A、主管民警姓名与分管管教工作所领导姓名。B、协管民警姓名与分管管教工作所领导姓名。C、主协管民警姓名与分管管教工作所领导姓名。D、主协管民警姓名与驻所检察官姓名。答案:(D)

24、隔离关押的对象是指()。A、生活不能自理的在押人员。B、患传染病且处于传染期的在押人员。C、性别异常的在押人员。)

D、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答案:(B)

25、对在押人员进行日常风险评估,至少()进行一次。A、每一星期。B、每半个月。C、每1个月。D、每1个诉讼阶段。答案:(B)

26、一级重大安全风险在押人员中,应当单独关押的对象为()。A、有迹象表明可能自杀、自伤,或者已经实施上述行为的在押人员。B、不服从管理的在押人员。

C、精神、行为异常以及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 D、企图逃跑的在押人员。答案:(C)

27、对一级重大安全风险人员应根据()制定管控措施。A、其共同特点。B、其一般规律。

C、每一名在押人员的情况。D、看守所的具体监管条件。答案:(C)

28、对()人员,实行相对集中关押管理。A、老弱病残。B、一级安全风险。C、二级安全风险。D、未成年。答案:(A)

29、属于二级重大安全风险在押人员有()。A、性格孤僻,与他人关系恶劣的。B、所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C、有严重毒瘾戒断综合症的吸毒人员。D、原为副处级职务的领导干部。答案:(B)

30、对集中关押三级重大安全风险在押人员的监室,医生应当做到(A、每8小时至少巡诊1次。B、每日至少巡诊1次。

C、每日上、下午至少各巡诊1次。D、每12小时至少巡诊1次。)

答案:(C)

31、在押人员被羁押后,容易产生(),对其身体健康和监管安全都有相当负面的影响。

A、敌视社会和对抗管教。B、仇警心理和对抗诉讼。C、性格改变和情绪冲动。D、心理问题和心理疾患。答案:(D)

32、管教民警受()的委托,对所管监室在押人员的来往信件进行检查。A、看守所领导。B、公安局领导。C、办案机关。D、检察机关。答案:(C)

33、管教民警对分管的在押人员()至少进行一次体表检查。A、每天。B、每周。C、每10日。D、每月。答案:(B)

34、管教民警应当安排在押人员在中午和晚上休息时段双从值班,并()滚动轮换。A、每月。B、每周。C、每2日。D、每日。答案:(D)

35、管教民警在谈话教育时,发现在押人员有伤病的,应及时()。A、报告值班所领导。B、通报巡控民警。C、通知值班民警。D、通知医生。答案:(D)

36、管教民警对在押人员提出的诉求,都应当进行解答和处置;对不合理诉求,应当()。

A、帮助解决并说明。B、报告领导并说明。C、拖延不办并回避。

D、拒绝并作出解释。答案:(D)

37、看守所应借助社会力量对在押人员进行帮教活动,每年不少于()次。A、2。

B、4。

C、6。

D、8。答案:(A)

38、看守所图书馆的图书应当供在押人员借览,每()安排在押人员借阅。A、日。

B、周。

C、月。

D、季。答案:(C)

39、看守所应每月组织在押人员开展文明监室、文明个人评比活动,由()进行1次讲评。

A、看守民警轮流。B、驻所检察官。C、公安局领导。D、所领导。答案:(D)

40、看守所应当跟踪、了解集体教育的效果,及时调整()。A、教育计划。B、教育内容。C、教育方式。D、教育时间。答案:(B)

41、看守所应当组织未成年在押人员()学习文化知识。A、每周。

B、每月。C、每日。D、每日上、下午。答案:(C)

42、《看守所执法细则(2013版)》较《看守所执法细则(2010版)》对安全大检查的检查内容进行了扩充,扩充的内容为()。

A、监区配备的消防设施与器材。B、看守所讯问室、会见室。C、在押人员伙房。D、监内储物柜。答案:(C)

43、看守所开展安全大检查,应认真做好文字记录并逐项填写()。A、《领导检查登记本》。

B、《业务检查登记表》。C、《安全大检查登记表》。D、《隐患整改登记表》。答案:(C)

44、安全大检查()不少于(),重大节日或者必要时应当随时检查。A、每月,1次。B、每半年,2次。C、每半年,4次。D、每月,2次。答案:(D)

45、全国公安监管系统发生()事件后,公安部监管局出台了《看守所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十条规定》。

A、“喝水死”

B、“过劳死”C、“躲猫猫”D、“洗澡死” 答案:(C)

46、对具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实施严管,最长期限为()。A、1个月。

B、2个月。C、1个诉讼阶段。D、至其本人离所。答案:(D)

47、()不属于对具有“牢头狱霸”行为在押人员的严管措施。A、禁止购买食品。B、予以单独关押。C、限制家属会见。D、停止娱乐活动。答案:(B)

48、《看守所执法细则(2013版)》较《看守所执法细则(2010版)》新增了对()的处理。A、上诉。B、申诉。C、投诉。D、控告。答案:(C)

49、看守所接到在押人员对超期羁押的申诉材料,应当在()内报送驻所检察室,并通知办案机关。A、12小时内。B、24小时内。C、当日内。D、2个工作日内。答案:(B)

50、看守所接到在押人员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看守所应当在()内将申诉材料或者口头申诉记录转递给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A、当日内。B、24小时内。C、48小时内。D、2个工作日。答案:(D)

51、看守所接到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公安机关内部监督部门转送查证的投诉、控告、检举材料,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投诉、控告、检举之日起()作出处理决定。A、1周内。B、15日内。C、30日内。

D、2个月内。答案:(C)

52、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本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根据()出具的书面通知,及时安排探视。A、上级业务指导机关。B、主管公安机关。C、办案机关。D、政府外事办公室。答案:(C)

5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病危时,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办案人员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可以临时离所回家探视,并于当天返回。A、近亲属。B、监护人。C、直系亲属。

D、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答案:(D)

54、看守所办理辩护律师会见时,应当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安排辩护律师会见后,可以将()暂时留存。A、侦查机关许可会见决定文书。B、律师执业证。C、律师事务所证明。D、委托书。答案:(B)

55、因律师会见室不足,(),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并关闭录音设备。A、经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B、经征得辩护律师口头同意。C、经征得辩护律师书面同意。D、经辩护律师书面申请。答案:(C)

56、死刑罪犯执行死刑前与其近亲属会见,由()安排并派员在场。A、人民检察院。B、主管公安机关。C、人民法院。D、最高人民法院。答案:(C)

57、同案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要羁

押执行刑罚的,应当在其判决、裁定生效后()交付执行。但是,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

A、一个月内。B、半个月内。C、一周内。D、十日内。答案:(D)

58、按《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公通字[2011]26号)规定,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名、注册护士()名,医技人员酌情配置。A、2、1 B、3、2 C、4、3 D、6、5 答案:(C)

59、在押人员每羁押超过()个月后,看守所应当按照入所健康检查的标准对其进行一次健康检查。A、2 B、3 C、4 D、6 答案:(D)

60、看守所应当制定在押人员突发急病处置预案,每()至少演练1次。A、2个月。B、3个月。C、半年。D、一年. 答案:(C)

61、可以进行双向视频会见的在押人员有()。A、犯罪嫌疑人。B、被告人。

C、人民法院已经送达执行通知书尚未交付执行的罪犯。D、被严管的留所服刑罪犯。答案:(C)

62、某一名在押人员在医院住院时,看守所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看守。A、1名民警和1名协警。

B、2名以上民警。C、2名以上协警。D、1名民警和1名武警。答案:(B)

63、看守所应当搞好监区环境卫生,对监区、监室、办公区、伙房、厕所等区域()至少消毒一次。A、每日。B、每月。C、每周。D、每季。答案:(C)

64、看守所在为在押人员代购日常生活用品和方便食品时,应当()。A、设置经营性小卖部,确定民警负责管理。B、设置经营性小卖部,由个人承包经营。C、确定专人负责代购物品,建立代购帐目。

D、确定留所服刑罪犯负责代购物品,建立代购帐目。答案:(C)

65、看守所应当建立食品原材料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结算一次伙食帐目。A、每周。B、每月。C、每季。D、每年。答案:(B)

66、看守所应当限制在押人员每次购物的数量,在押人员购买物品,应当经()同意。

A、同监在押人员。B、负责代购物品人员。C、管教民警。D、看守所领导。答案:(C)

67、在押人员需要服用特殊药品的,该药品应()。A、由看守所通知在押人员家属购买后送交看守所。

B、由看守所通知在押人员家属购买后送交办案机关转交看守所。C、由在押人员提出需求,由看守所代购。

D、由在押人员邮寄明信片托朋友购买后送交看守所。答案:(C)

68、在押犯罪嫌疑人出所就医、住院治疗时,应当按规定穿(),加戴械具。A、识别服。B、囚服。C、日常衣服。D、病号服。答案:(A)

69、强迫在押人员劳动是指()。

A、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签置自愿参加劳动承诺书,而看守所强制其劳动的。B、正在看守所服刑的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未签置自愿参加劳动承诺书,而看守所强制其劳动的。

C、人民法院已经送达执行通知书,但罪犯尚未投送监狱,而看守所强制其劳动的。D、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不愿意劳动,而看守所强制其劳动的。答案:(A)

70、《看守所执法细则(2013版)》新增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每天劳动时间不得超过()小时,每周不得超过()小时。A、8、40。B、6、30。C、4、20. D、3、15。答案:(D)

71、看守所选择在押人员劳动项目,应当便于操作,保证看守所()。A、看守所安全。B、看守所秩序良好。C、在押人员健康。

D、看守所安全与在押人员身心健康。答案:(D)

72、在押人员死亡善后处理终结后,看守所应当向()全面上报在押人员死亡的详细经过、性质认定、原因教训、舆情控制、整改措施、责任追究等情况。A、本级公安机关领导。B、本级公安机关纪检部门。C、上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 D、公安部监管局。答案:(C)

73、下列()法律文书,不归入留所服刑罪犯档案的正档。A、刑事判决书。B、减刑裁定书。

C、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

D、假释证明书。答案:(C)

74、查阅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留所服刑罪犯档案,须经()批准。A、公安局分管局长。B、看守所分管副所长。C、看守所所长。D、看守所管教民警。答案:(C)75、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中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负责组织进行。A、看守所。B、人民法院。C、公安机关。D、人民检察院。答案:(B)

76、看守所收到人民法院假释裁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发给假释证明书,并于()内将罪犯的有关材料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A、2日。B、3日。C、5日。D、10日。答案:(B)

77、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批准。A、公安机关领导。B、看守所所长。C、看守所领导。D、分管管教民警。答案:(C)

78、看守所发现罪犯有判决前尚未发现的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报告()。A、所属公安机关刑侦部门。B、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C、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

D、所属公安机关。答案:(D)

79、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看守所内公示。公示期限为()工作日。A、3个。B、7个。C、10个。D、15个。答案:(A)

80、尸体火化自死亡原因确定之日起()内进行。A、二日。B、三日。C、十日。D、十五日。答案:(D)

8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看守所应于24小时内安排申请人填写(),并将所掌握的申请人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一并书面告知办案机关。A、《转交法律援助申请函》。B、《商请辩护函》。C、《法律援助申请书》。

D、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答案:(C)

82、看守所工作人员发现辩护律师在会见时实施禁止性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当终止当次会见,并在三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所属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

A、办案机关,上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B、办案机关,驻看守所所检察机关。C、办案机关,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D、驻看守所检察机关,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答案:(C)

83、国家司法救助具体数额的确定,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

A、提出的数额要求,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B、提出的数额要求,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C、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D、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答案:(C)

84、犯罪嫌疑人被提押出所以及还押回所时,看守所应当按照收押时的健康、体表检查等有关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身体检查和安全检查,作好书面记录,由()三方签字确认。

A、看守所民警、侦查人员、驻所检察官。B、看守所民警、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C、看守所协警、侦查人员、驻所检察员。D、看守所协警、侦查人员、提押见证人。答案:(B)

85、《看守所等级评定办法》规定,看守所因设立图书室,其目的是()。A、准备考核验收。

B、为看守所工作人员提供服务。C、每月为在押人员借阅图书。D、营造文化氛围。答案:(C)

86、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看守所。A、五日。B、一周。C、十日。D、十五。答案:(C)

87、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书后,应当在()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A、五日。B、十日。C、十五日。D、一个月。答案:(D)

88、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定看守所办理辩护律师会见“48小时内”规则。以下表述中,正确的为()。

A、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办案单位带离看守所或者正在被办案人员讯问的,看守所值班、接待民警应当告知辩护律师暂时无法安排会见的理由和约定会见的时间,约定会见的时间可以超过自受理会见之时起48小时。

B、辩护律师已经预约会见时间的,且到看守所时持有合法有效会见凭证的,安排会见时间应当在辩护律师到达看守所之时起48小时内。

C、辩护律师持合法有效会见凭证要求会见的,看守所值班、接待民警可以自行安排会

见时间,只要在48小时之内即可。

D、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以内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答案:(D)

89、看守所对在押人员使用临时固定措施时,应当十分关注其身体状况,看守所医生应当(每隔8小时)对采取临时固定措施的在押人员进行一次身体检查,身体状况不适宜继续使用临时固定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A、每隔4小时。B、每隔8小时。C、每日上、下午。D、每日。答案:(B)

90、公安部《关于开展“五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公监管[2014]32号)附件2“看守所称谓及标牌标识式样”中“监室张贴牌式样”规定,公示栏中的内容包括()。A、伙食实物量标准、代购物品价格、每周食谱、作息时间、驻所检察官姓名。B、伙食实物量标准、代购物品价格、每周食谱、作息时间、主协管民警姓名。C、伙食实物量标准、代购物品价格、每周食谱、作息时间、轮流值班安排。D、伙食实物量标准、代购物品价格、每周食谱、作息时间、学习体会。答案:(C)

91、公安部《关于开展“五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公监管[2014]32号)附件2“看守所称谓及标牌标识式样”中“服装式样”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识别服式样为()。A、普通在押人员识别服用灰色,一级风险人员识别服用橙色,二级风险人员识别服用红色,三级风险人员识别服用绿色。

B、普通在押人员识别服用灰色,一级风险人员识别服用红色,二级风险人员识别服用黄色,三级风险人员识别服用绿色。

C、普通在押人员识别服用蓝色,一级风险人员识别服用橙色,二级风险人员识别服用黄色,三级风险人员识别服用灰色。

D、普通在押人员识别服用蓝色,一级风险人员识别服用橙色,二级风险人员识别服用黄色,三级风险人员识别服用绿色。

三、多选题(152题)

1、看守所可以不予收押的对象有()A、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B、除涉黑、涉恶、涉及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外,具有《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所列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C、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D、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答案:(ABC)

2、告知被收押人员在羁押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及权利受以侵害的救济途径时应当采取的方法。

A、书面告知。将告知书一联交给被收押人员。

B、书面告知。将告知书一联交给被收押人员,另一联由被收押人员注明告知时间并签名、捺指印后存入档案。

C、口头告知。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进行口头告知。

D、口头告知。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进行口头告知,在告知书上注明,由被收押人员捺指印后存入档案。答案:(B D)

3、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合适成年人是指()。A、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B、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的领导。C、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社区的工作人员。D、未成年保护组织的代表。答案:(A、B、C、D)

4、看守所在办理提讯、提解时应当做到“收人退证”。“收人退证”的内容包括()。A、被提讯、提解人回所后,对被提讯、提解人进行安全和体表检查。B、被提讯、提解人回所后,在《提讯、提解登记》上注明还押时间。

C、犯罪嫌疑人被侦查部门还押回所时,看守所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立即告知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驻所检察室)。D、将提讯、提押凭证退还办案人员。答案:(A、B、C、D)

5、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驻所检察室)发现看守所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A、违反规定同意侦查部门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的。

B、犯罪嫌疑人被提押出所以及还押回所时,未按要求对其进行身体检查并作好书面记录,或者故意隐瞒犯罪嫌疑人伤情的。

C、在提押出所期间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的。

D、犯罪嫌疑人被送返看守所时,身体状况异常或者有刑讯逼供迹象,没有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驻所检察室)的。答案:(A、B、D)

6、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辩护律师告知办案机关应做到()。

A、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以电话等方式向办案机关告知委托事项及联系方式。

B、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三日内向办案机关提交律师执业(工作)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C、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三日内向看守所提交律师执业(工作)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D、律师提交接受委托的材料,可以向办案机关当面递交,也可以通过邮寄提交。答案:(A、B、D)

7、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联系辩护律师的途径有()。A、自行委托辩护律师。

B、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C、指定其他亲友代为联系辩护律师。

D、通过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推荐辩护律师。答案:(A、B、C、D)

8、对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凭人民法院生效的()等交付执行文书,办理出所手续,并将罪犯交由人民法院执行。A、判决书。B、裁定书。C、起诉书副本。D、执行通知书。答案:(A、B、D)

9、看守所在押被告人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后,管教民警需要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有()。

A、将该在押人员确定为一级重大安全风险人员,报所领导审批后,向全所民警公布。B、报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对该在押人员加戴械具。C、对该在押人员进行谈话并进行跟踪观察,掌握思想动态。

D、采取使用涉嫌犯罪情节较轻、表现良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协助监管该在押人员,即包夹。答案:(C、D)

10、留所服刑罪犯中的“三无人员”是指()。A、无钱可用。B、无家可归。C、无业可就。D、无亲可投。答案:(B、C、D)

11、办理在押人员出所时,看守所需要核对()等信息,防止错放同名同姓人员。A、年龄。B、照片。C、基本案情。

D、刑满释放日期。答案:(A、B、C、D)

12、紧急情况下,看守所夜间开监门或者进入监室,必须具备的条件()。A、民警2人以上; B、经带班领导批准; C、通知驻所武警中队。

D、进入监室时,有其他民警在监室外警戒。答案:(A、B、C、D)

13、对当前在用的看守所,AB门只要符合()。A、联动。B、封闭。C、明亮。D、通视。答案:(A、B、D)

14、巡视民警应在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录入巡视监控情况,做到()。A、一级重大安全风险的在押人员,至少每30分钟记载一次动态。B、因严重违规被加戴械具的在押人员,至少每30分钟记载一次动态。C、新入所的在押人员,适时记录动态。D、留所服刑罪犯,每半小时记录一次动态。答案:(A、B、C)

15、巡视监控民警在交接班时,应当交清()。A、人数。

B、当班发生的重要情况。C、待处理的问题。D、钥匙与防暴装备。答案:(A、B、C、D)

16、巡视民警在岗时发现(),应当立即报告所领导。A、严重违规行为。B、病情较重人员。C、递交上诉状。D、重要安全隐患。答案:(A、B、D)

17、看守所带班领导发现巡视监控民警在工作中存在()等问题时,应当及时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A、不落实在押人员重大违规记录并转递。B、处理在押人员呼叫报警不及时。C、不能及时发现在押人员群体性滋事闹监。

D、未对单独关押在押人员全屏监视。答案:(A、B、C、D)

18、下列()情况下,使用械具必须经主管公安机关领导批准。A、已经使用械具15天,需要继续使用的。B、对未成年人使用械具。

C、对60岁以上的老年人使用械具。D、同时使用手铐与脚镣的。答案:(A、B、C)

19、对被禁闭的在押人员,可以同时适用()。A、停止会见、通信。B、按械具使用规则加戴械具。

C、按临时固定约束规则采取临时固定约束措施。D、取消对其个别谈话教育。答案:(A、B、C)

20、对被禁闭或被单独关押的在押人员,看守所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有()。A、禁闭室或单独监室的监控图像应当定屏显示。B、巡视监控民警24小时不间断监控并增加巡视密度。C、管教民警每日谈话了解情况。

D、、医生每日上午、下午各巡诊一次,每隔24小时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答案:(A、B、C、D)

21、禁闭是对具有()情形的在押人员采取的惩罚措施。A、拉帮结伙。B、寻衅滋事。C、无理取闹。D、暴力打人。答案:(A、B、C、D)

22、禁闭与严管的期限不同,正确的说法是()。

A、禁闭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天,严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天。B、禁闭的期限一般为1至10天,最长不得超过15天。C、严管的期限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D、严管的最长期限为至本人离所。答案:(B、D)

23、看守所发生突发事件后,应当做到()。立即向本级公安机关、上级监管业务部门和驻所检察室报告,12小时内书面层报至公安部监管局。A、立即向本级公安机关报告。B、立即向上级监管业务部门报告。C、12小时内书面层报至公安部监管局。

D、立即向驻所检察室报告。答案:(A、B、C、D)

24、在押人员脱逃是指()。

A、在押人员以任何方式越过看守所大门或者外围墙未当即抓获; B、在押人员就医、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等出所过程中脱离监管未当即抓获; C、民警私放在押人员出所或者错误释放出所。D、留所服刑罪犯逃离罪犯监区至监区劳动工场。答案:(A、B、C)

25、看守所重大恶性事故是指()。

A、在押人员被殴打、虐待或者被看守所民警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死亡。B、在押人员以冲监、暴狱或者殴打监管民警等暴力方式脱逃。C、在押人员3人(含)以上集体脱逃。D、重要案犯脱逃或者非正常死亡。答案:(A、B、C、D)

26、看守所突发事件包括()。A、在押人员劫持在押人员。B、在押人员劫持看守民警。C、在押人员劫持厂方人员。D、社会人员劫持在押人员。答案:(A、B、C、D)

27、新收押人员入所24小时内,管教民警应当进行首次谈话。告知()。A、依法享有的权利。B、应当履行的义务。

C、应当遵守公安部监管局发布的《在押人员行为规范》。D、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答案:(A、B、D)

28、新收押人员入所24小时内,管教民警应当进行首次谈话。了解()。A、对涉嫌犯罪的认识。B、被羁押的想法。C、对时事政治的看法。D、入监后的生活情况。答案:(A、B、D)

29、对新收押的人员,管教民警应当采取的过渡管理措施有()。A、进行首次谈话教育。

B、直接安排铺位、坐位等生活事项。C、每日进行体表检查。

D、过渡期满后作出表现鉴定和风险评估报告。

答案:(A、B、C、D)

30、对新入所人员实行过渡管理是看守所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负责过渡管理的力量要求有()。

A、一名所领导分管过渡管理工作。

B、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民警负责过渡监室管理。C、女性过渡监室由女民警管理。

D、女性过渡监室与男性过渡监室统一由民警巡视监控。答案:(A、B、C)

31、对新入所人员实行过渡管理教育,应当依据(),采取针对性措施。A、现实表现。B、性格特点。C、家庭背景。D、心理状况。答案:(A、B、D)

32、绝对的或者说无条件的分关分押对象有()。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罪犯。B、男性在押人员与女性在押人员。C、成年人与未成年人。

D、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答案:(A、B、C、D)

33、视情或者说酌情(即根据关押条件等实际情况)的分关分押对象有(A、暴力犯罪与非暴力犯罪。B、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C、性犯罪与其他类型犯罪。D、初犯与累犯。答案:(A、B、C、D)

34、需要单独关押的对象有()。A、性别异常的在押人员。B、精神、行为异常的在押人员。C、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D、患传染病且处于传染期的在押人员。答案:(A、B、C)

35、女性在押人员由女民警管理是指()。A、对女性在押人员的人身检查由女民警进行。B、女子监室的主协管工作由女民警负责。C、女子监区的巡视和监控由女民警承担。D、女性在押人员购买日用品由女民警安排。

33。)

答案:(A、B、C)

36、下列对象中,属于一级风险的在押人员有: A、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经教育,认罪服管的。B、被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死刑,经教育,认罪服管的。C、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有自杀倾向的。D、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严重扰乱监管秩序的。答案:(C、D)

37、下列对象中,属于二级风险的在押人员有: A、原任副厅级以上职务的。B、涉嫌恐怖犯罪的。

C、所涉案件舆论关注度高的。D、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死刑判决的。答案:(A、B、C、D)

38、对在押人员进行风险评估的根据有()。A、现实表现。B、案件性质。C、身体健康状况。D、心理健康状况。答案:(A、B、C、D)

39、对单独关押的在押人员,应当落实的管理措施有(A、对监室的监控应当24小时全屏显示。B、24小时全方位的严密管控。

C、单独关押的监室离监控室、值班室较近。D、出入单独关押监室进行细致的检查。答案:(A、B、C、D)

40、巡视监控民警对单独关押的在押人员,应当做到(A、对监控图像进行跟踪观察。

B、发现突发情况,立即通知值班民警和所领导。C、增加巡视密度。

D、每30分钟记载一次动态情况。答案:(A、B、C、D)

41、管教民警对单独关押在押人员的管理要求有(A、每天上、下午至少1次进行安全检查。B、对出入单独关押监室的人员进行细致的检查。C、每天对单独关押的在押人员进行谈话教育。D、协助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干预。答案:(A、B、C、D)

。)。)。)

42、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提法有()。

A、被关禁闭的对象,有的仅偶发严重违反看守所管理制度行为。

B、被单独关押的对象,是经常、持续违反看守所管理制度的“牢头狱霸”。C、被关禁闭的对象,也可以是严管的对象。

D、具有轻微“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也可以在普通监室内实施严管。答案:(A、B、C、D)

43、导致在押人员产生心理问题的主要因素有()。A、性格特点。B、成长经历。C、诉讼环节。D、家庭变故。答案:(A、B、C、D)

44、心理干预档案的主要内容有()。A、心理评估的结果。B、日常心理疏导。C、心理干预方案。D、历次心理干预的效果。答案:(A、B、C、D)

45、看守所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途径有()。

A、以讲座方式,对在押人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在押人员自我调适、控制情绪。B、开展简单的心理行为训练,让在押人员通过倾诉、渲泄等形式,缓解心理压力。C、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引导在押人员树立正常健康的心态。D、组织看守民警对心理疾患的在押人员进行诊断治疗。答案:(A、B、C)

46、管教民警应当安排在押人员在中午和晚上休息时段双人值班,并每日滚动轮换。对()的在押人员不得安排值班。A、新入所3天内的在押人员。B、有安全危险的。C、处于过渡管理期内的。

D、从其他监室调入3天内的在押人员。答案:(A、B)

47、管教民警检查维护监室秩序的主要内容有()。A、及时处置在押人员的异常动态。B、管理在押人员的休息、学习和劳动。C、安排在押人员收听新闻节目和学习活动。D、组织在押人员开展座谈讨论与文体活动。答案:(A、B、C、D)

48、管教民警应当对分管监室在押人员加戴的械具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A、械具是否牢固。

B、是否对在押人员造成身体伤害。

C、在押人员的身体状况是否允许继续加戴械具。D、在押人员是否已经悔过可以提前解除械具。答案:(A、B、C、D)

49、主管民民警不在岗时,协管民警承担其监室管理事务,并做到()。A、对重大安全风险人员进行谈话教育和管理。B、在押人员被加戴械具前后,及时进行谈话教育。C、及时处理在押人员提出的委托辩护、上诉等事项。D、检查监室秩序,及时处置在押人员的异常动态。答案:(A、B、C、D)

50、看守所领导对管教民警在工作中存在()等问题时,应当及时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及时处理。A、管教民警不明监内动态。

B、指派在押人员自行安排铺位和轮值。C、不落实一级二级风险人员管控措施。D、在押人员户外活动时没有现场管理。答案:(A、B、C、D)

51、对在押人员个别谈话教育,《2013版看守所执法细则》中有“8必谈”规定。“8 必谈”包括()。

A、新收押人员入所24小时内必谈。B、在押人员转捕、起诉、判决后必谈。C、调换监室的必谈。

D、要求反映监室内情况的必谈。答案:(A、B、C、D)

52、看守所谈话室配置的在押人员座椅,应当符合()。A、牢固,无破损。

B、座椅上设置连接警械的扣环。

C、座椅应当与地面、墙面固定,或者用50厘米内铁链与固定物相连。D、座椅的座面高度与民警座椅座面高度相当。答案:(A、B、C、D)

53、看守所谈话室的安全设施包括()。A、配备武器。

B、谈话室的门锁不可从室内反锁。C、安装无死角的视频监控。D、安装应急报警装置。

答案:(B、C、D)

54、管教民警在谈话教育中发现()情形,应当报告所领导。A、在押人员举报监室内的一般违规情况。B、在押人员检举违法行为。C、在押人员有重大安全风险。

D、在押人员有情节严重的抵触监管行为。答案:(C、D)

55、近年来在押人员自杀的情况表明,以下()在押人员自杀的比例较高。A、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抢劫、毒品犯罪等犯罪性质较为严重的在押人员。B、入所3天之内以及诉讼环节刚刚发生变更的在押人员。

C、因为严重违反管理规定受到禁闭等处理以及家庭情况发生重大变故的在押人员。D、女性在押人员。答案:(A、B、C、D)

56、看守所对在押人员进行集体教育的重点内容包括()。A、遵守《监规》和《在押人员行为规范》教育。B、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教育。C、疾病预防和急救常识教育。D、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教育。答案:(B、C、D)

57、对在押人员进行集体教育,应做到每日()。A、对在押人员遵守一日生活制度情况进行讲评。B、组织在押人员学习在押人员权利义务。C、对在押人员进行不少于半小时的集中授课。D、给监室发放报纸。答案:(A、B、D)

58、安全大检查的检查内容包括()。A、谈话室、医务室。B、监内的吊扇与电灯。C、武器与警械。D、伙房配置的储油库。答案:(A、B、C、D)

59、安全大检查时,不得()。A、侮辱在押人员的人格。B、检查在押人员体内异物。C、损坏在押人员的物品。

D、男性民警检查女性在押人员人身。答案:(A、C、D)

60、组织安全大检查时,需要注意的事项有()。A、严禁使用工勤人员和在押人员进行安全大检查。

B、开监室门检查时,应当安排武警在监室门口和室外活动场一侧巡视道上进行警戒。C、检查中,民警应当注意自身安全。

D、对检查中了现的问题,应当查清原因,研究对策措施,落实专人负责限期整改。答案:(A、B、C、D)

61、“牢头狱霸”行为表现为()。A、恃强凌弱,殴打同监在押人员。B、拉帮结伙,组织打架斗殴。C、霸占、抢夺他人购买的食物。D、对新入监人员体罚、虐待。答案:(A、B、C、D)

62、对具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实施严管时,需要慎用严管措施。A、未成年。

B、50周岁以上的人。C、残疾人。D、患病的人。答案:(A、C、D)

63、具有“牢头狱霸”行为被严管对象,可采取的严管措施包括()。A、限制室外活动等自由活动时间。B、组织强化学习、训练。C、禁止购买食品。D、停止观看电视。答案:(A、B、C、D)

64、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有其他诉求的,可以向()投诉。A、司法机关。B、驻看守所检察室。C、看守所领导和民警。D、看守所特邀监督员。答案:(A、B、C、D)

65、在押人员上诉是其重要的诉讼权利之一,看守所接到在押人员书面上诉材料后,应当()。

A、在24小时内转第一审人民法院。

B、如果是上诉期限的最后一日收到,立即送达第一审人民法院。

C、如果是上诉期限的最后一日收到,但当日无法送达第一审人民法院的,通过电话或者传真告知第一审人民法院。D、作好登记。

答案:(A、B、C、D)

66、在押人员投诉看守所及民警违法违纪问题的,看守所()。A、发现是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B、发现涉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提请本级公安机关纪委监察部门调查。C、发现涉嫌犯罪的,移送人民检察院调查。

D、发现是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答案:(B、C、D)

6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近亲属、监护人当面会见,必须遵守的规定有()。A、根据办案机关的书面通知安排。B、在家属会见室进行。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前后,对其进行安全检查。D、有办案人员和看守所民警在场。答案:(A、B、C、D)

68、具有()情形的在押人员,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申请单向视频会见。A、患有较严重疾病的; B、羁押时间较长的; C、未成年的。D、外国籍的。答案:(A、B、C)

69、具有()情形的在押人员,不得安排单向视频会见。A、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B、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C、外国籍的

D、具有“牢头狱霸”行为的。答案:(A、B、C、D)

70、看守所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所探视其配偶、父母、子女病危时,应当查验的材料有()。A、当地派出所的证明。B、办案机关同意的材料。C、公安机关批准的材料。D、医院出具的病危通知单。答案:(A、B、C)

71、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过程中,严重违反规定的,看守所应()。A、立即书面报告主管公安机关。B、立即书面报告驻所检察室。

C、及时通报辩护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D、及时通报辩护律师所属的律师协会。答案:(A、B、C、D)

72、看守所卫生所基本标准中,医疗设备应配备的种类有()。A、诊断类 B、治疗类 C、抢救类 D、防护消毒类 答案:(A、B、C、D)

73、看守所应当逐人建立在押人员医疗档案,详细记载其()、与家属联系情况以及提请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情况等。A、病史。

B、每次健康检查情况。C、患病情况与每次服药情况。D、在所和出所就医情况。答案:(A、B、C、D)

74、在押人员突发急病危重的,看守所应当将突发急病及处置情况及时(),通报办案部门。

A、报告所属公安机关领导。B、上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C、按照规定通知在押人员家属。D、通报驻所检察室。答案:(A、B、C、D)

75、看守所医务人员发现在押人员突发急病时,应当()。A、立即通知管教民警。B、报告带班所领导。C、立即在现场诊断、急救。

D、对需要送医院救治的,迅速将其送医院救治。答案:(A、B、C、D)

76、具有()等情形需要出所就医的,应当及时报告所长同意后送医院诊断治疗。A、病情严重可能有死亡危险的。B、突发急病、病情不明的。C、久病不愈且病情没有得到控制的。D、慢性病基本稳定的。答案:(A、B、C)

77、在押人员住院治疗时,应当落实的看护措施或监督措施有()。A、在押人员按规定穿识别服。

B、在押人员加戴械具,械具的钥匙由民警随身保管。

C、一般应住在监管病房,并安排所内巡视监控民警进行远程监控。D、所领导每天到医院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答案:(A、B、C、D)

78、住院治疗的犯罪嫌疑人病情严重可能发生生命危险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办理()。

A、通知办案机关并书面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B、通报驻所检察室。C、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

D、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领导和上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答案:(A、B、C、D)

79、在押犯罪嫌疑人病情严重,看守所已经书面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但办案机关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处理的方法有()。A、办案机关为公安机关的,报告人民检察院。B、办案机关为公安机关的,报告公安机关主要领导。

C、办案机关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党委政法委协调解决。

D、办案机关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通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主要领导协调解决。答案:(B、C)

80、看守所应当安排并监督在押人员搞好个人卫生,应当采取的措施有()。A、在押人员每15天至少换洗一次衣服。B、每月至少晒一次被褥。C、冬季15天至少洗一次热水澡。D、每15天至少理一次头发。答案:(A、B、C)

81、看守所应当做好监区保洁工作,做到“七个无”,其中包括()。A、地面无烟蒂。B、墙壁无脚印。C、厕所无积垢。

D、讯问会见室无红指印。答案:(A、B、C、D)

82、看守所值班领导发现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存在()等问题时,应及时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及时处理。A、常服药人员随访脱节。

B、接呼叫报警后赶赴监室行动迟缓。C、就医记录不完整。

D、在押人员所内输液时不使用戒具。

答案:(A、B、C、D)

83、与在押人员有关的信息,应在监室内张贴,这些信息包括()。A、一周食谱。

B、在押人员一日作息时间表。C、代购日用品价格。D、每月消费限额。答案:(A、B、C、D)

84、看守所应按照“严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制定在押人员一日生活制度,保证在押人员()。

A、每日至少8小时的睡眠时间。B、每日至少半小时的静坐时间。

C、每日上、下午各不少于1小时的室外活动(天气恶劣情况下除外)D、每日上、下午各不少于半小时的室外活动(天气恶劣情况下除外)答案:(A、C)

85、看守所为在押人员代购物品,在物品价格与质量方面应做到()。A、通过正规的进货渠道进货、保证质量。B、价格不得超出当地市场零售价格。C、代购物品的价格向在押人员公布。

D、应当查验供应商每一种类食品的生产许可证与保质期等。答案:(A、B、C、D)

86、确保在押人员食物安全,防范食物中毒是看守所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做到()。A、食品新鲜、安全。

B、食品加工环节做到清洁卫生。C、供应在押人员伙食熟透、保温。

D、加工食品的炊事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答案:(A、B、C、D)

87、在()情形下,产生的费用应由看守所承担。A、为照顾少数民族在押人员生活习俗安排伙食的费用。B、为在押人员提供的识别服的费用。C、为在押人员配置日常生活用品的费用。D、在押人员要求采购方便食品产生的费用。答案:(A、B、C)

88、看守所管理在押人员个人现金,必须做到()。A、个人存放最高金额控制在3000元人民币以内。B、采用内部专用存折,由在押人员本人保管

C、制作在押人员接收现金登记单,对在押人员近亲属送给其本人的现金进行登记签收。D、在押人员因投送执行、释放或转押出所的,应当场核算存款金额,余款随人移交或

归还本人。

答案:(A、B、C、D)

89、看守所保管在押人员财物,应当遵守的规定有()。

A、使用一次性物品封装袋,由在押人员与保管人员清点后列明清单,在封口上签名并封存保管。

B、贵重的物品,应当单独封袋,放入保险柜中保存。C、对保管的物品,保持整洁、卫生,做到无差错。D、保管的物品若有丢失或者人为损坏,应当照价赔偿。答案:(A、B、C、D)

90、在押人员使用由看守所保管的钱款,看守所应做到()。A、严禁由管教民警或者其他在押人员代签消费清单。B、严禁由管教民警或者负责代购协警代签消费清单。C、严禁在押人员每月消费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D、严禁在押人员自费加餐。答案:(A、B、C、D)

91、看守所在押人员从事的劳动项目,具有()情形的,必须立即停止。A、将生产的食品、饮料对外销售的。

B、劳动材料或者劳动产品为刀具、针、利器、绳索等危险物品,或者在劳动过程中需要经常使用刀具、针、利器、绳索等危险物品的。

C、留所服刑罪犯从事炊事员、电工、水暖工等工勤工作的。

D、劳动项目没有经过本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并报上一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备案的。

答案:(A、B、C、D)

92、看守所在组织在押人员劳动中,存在()问题的,必须纠正。A、每日劳动时间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B、下达劳动指标或任务的。

C、劳动占用在押人员每日必须的教育学习、休息和室外活动时间的。D、在押人员身体不适,不适宜劳动而要求其劳动的。答案:(A、B、C、D)

93、看守所组织在押人员劳动,应根据在押人员的具体情况。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年老体弱的在押人员不宜参加劳动。B、有迹象可能自杀的在押人员不得参加劳动。C、一审被判处死刑的在押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劳动。D、留所服刑罪犯应当参加劳动。答案:(A、B、C、D)

94、看守所组织在押人员劳动时,严禁()。

A、使用留所服刑罪犯充当炊事员。

B、使用留所服刑罪犯协助看护出所就医的在押人员。C、利用留所服刑罪犯为民警办公区域打扫卫生。D、使用留所服刑罪犯帮助炊事员为未决犯打饭打菜。答案:(A、B、C、D)

95、看守所劳动收入的使用范围包括()。A、改善在押人员伙食。

B、奖励劳动表现突出的在押人员。C、对生活困难的要不得给予帮扶。

D、对参加劳动的在押人员酌量发给劳动报酬。答案:(A、B、C、D)

96、看守所管理在押人员劳动时,必须做到()。A、女性在押人员劳动时,应当由女性民警带领和监管。B、留所服刑罪犯出入犯罪嫌疑人监区必须罪犯集体进行。C、留所服刑罪犯出监室劳动时,应当穿有明显标识的服装。D、应当对外来原材料及其运输人员、工具严格检查。答案:(A、C、D)

97、在押人员死亡后,看守所应当办理()。A、立即通知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B、报告所属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C、报告上级公安机关监管业务指导部门。D、通报办案机关或者原审人民法院。答案:(A、B、C、D)

98、在押人员死亡后,对初步认定为正常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工作,调查内容包括()。

A、封存、查看在押人员死亡前十五日内原始监控录像,对死亡现场进行保护、勘验并拍照、录像。

B、分散关押同监室在押人员并进行询问。

C、对可能了解在押人员死亡情况的民警以及医生等人员进行询问调查。

D、封存、查阅收押登记、入所健康和体表检查登记、管教谈话教育记录、禁闭或者械具使用审批表、就医记录等可能与死亡有关的台帐、记录等。答案:(A、B、C、D)

99、在押人员死亡后,公安机关组织尸检的,应当符合()程序。

A、通知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B、对死亡在押人员无近亲属或者无法通知其近亲属,以及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不影响尸检,但是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

C、邀请与案件无关的人员或者死者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到场见证。并对尸体解剖过程进行全程录像。

D、对尸体解剖过程进行全程录像。答案:(A、B、C、D)

100、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等情形时,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A、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B、殴打、虐待在押人员的。

C、唆使他人以殴打、虐待,造成在押人员死亡的。D、在押人员突发急病抢救无效死亡的。答案:(A、B、C)

101、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政委(2014)3号)规定,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有()。A、辅助性救助。B、公正救助。C、及时救助。D、户籍地救助。答案:(A、B、C)

10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档案的副档内容包括()。A、与亲属会见、通信的批准手续,会见记载。B、回家探视病危、死亡亲属的批准手续及探视记录。C、准予、许可辩护律师会见文书。D、延长羁押期间通知书。答案:(A、B、C)

103、看守所保管在押人员档案的要求有()。A、放置在专设的库房或者专柜里。B、由专人负责保管。

C、防止档案因潮湿、霉料等原因毁坏。D、防止安全设施不佳而被盗。答案:(A、B、C、D)

104、犯罪嫌疑人疾病治疗等记录应归入犯罪嫌疑人档案的副档,这些记录包括()。A、患病记录;

B、治疗及用药情况记录。C、病危通知书。D、死亡报告及通知书。答案:(A、B、C、D)

10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三类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通知》(浙司[2014]38号)中的“三类类罪犯”是指()。

A、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B、职务犯罪。

C、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D、单个犯罪嫌疑人故意杀人犯罪。答案:(A、B、C)

106、公安机关在办理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环节有()。

A、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官列席初审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所务会。

B、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看守所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同时将书面意见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交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D、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意见后,应当立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进行重新核查。答案:(A、B、C、D)

107、对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留所服刑罪犯,由看守所组织认定并开具证明文件。组织认定时,需要遵循的程序有()。

A、指定三名警察组成认定小组后进行,其中一名应当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B、认定小组应当通过调查留所服刑罪犯日常生活行为,询问同监罪犯等其他相关人员,以及必要的体检和辅助检查后,作出认定意见。

C、认定意见由认定小组成员共同签名,加盖看守所公章,并附询问笔录、体检和辅助检查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D、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对认定过程依法进行监督。答案:(A、B、C、D)

108、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年老多病”是指()。A、年满六十五周岁。B、年满七十周岁。

C、身患“年老多病”疾病伤残范围两种以上疾病。D、身患“年老多病”疾病伤残范围三种以上疾病。答案:(B、C)

109、具有下列情形()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A、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B、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C、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

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D、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答案:(A、B、C、D)

110、公安机关在办理留所服刑所罪犯减刑、假释工作中,属于违法行为的有()。A、将不符合减刑、假释法定条件的罪犯,提请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B、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不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C、提请对罪犯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的。D、提请对罪犯减刑的减刑幅度、超始时间、间隔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答案:(A、B、C、D)

111、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对留所服刑罪犯裁定减刑、假释,需要移送的材料有()。

A、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B、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C、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D、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答案:(A、B、C、D)

112、看守所代表参加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具有的权利与义务有()。

A、按到人民法院通知后,按时参加庭审。B、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主要理由。C、回答合议庭人员提问。D、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答案:(A、B、C)

113、公安机关在办理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减刑、假释时,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途径有()。

A、看守所在拟提请、呈报罪犯减刑、假释时,应将罪犯情况表在看守所合议七日前送驻监(所)检察室。

B、看守所对减刑、假释进行评议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列席。

C、看守所对人民检察院的审核意见,可以采纳,也可以继续提请或者呈报。呈报时应将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一并送人民法院。

D、看守所应将所有正式提请或者呈报的文件副本抄送驻监(所)检察室。答案:(A、B、C、D)

114、罪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有权向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书面申请的人员有()。A、罪犯本人。B、罪犯的近亲属。C、罪犯的法定代理人。

D、看守所医生。答案:(A、B、C)

115、罪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依职权提出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人员有()。A、罪犯本人。B、罪犯的近亲属。C、看守所管教民警。D、看守所医生。答案:(C、D)

116、看守所除对罪犯实行男女分别关押等必须分押的以外,有条件的,可根据罪犯的()等,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A、犯罪类型。B、刑罚种类。C、健康状况。D、心理状况。答案:(A、B、C、D)

117、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实行分级处遇,处遇的内容的()。A、活动范围。B、会见通讯。C、接收物品。D、奖励。

答案:(A、B、C、D)

118、看守所在办理留所服刑罪犯申请离所探亲时,应当遵守的规定有()。A、罪犯家属提供担保。

B、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所务会的书面记录由与会人员签名。C、报经所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

D、报设市区一级公安机关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备案。答案:(A、B、C)

119、《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看守所办理拘役罪犯申请回家时应当遵守的规定有()。A、罪犯本人提出申请。B、管教民警签署同意意见。C、看守所所长审核同意。D、所属公安机关批准。答案:(A、B、C、D)

12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

其提供辩护(即通知代理)。

A、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B、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C、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D、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知能力较差的。答案:(B、C)

121、具有()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本人又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商请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申请法律援助)。A、未成年人。B、盲、聋、哑人。

C、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D、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答案:(C、D)

122、同时符合()条件的案件,可以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办理。A、依法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B、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D、犯罪嫌疑人、被告入对适用快速办理机制没有异议的。答案:(A、B、C、D)

123、羁押必要性审查依申请启动,是指()认为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提供相关证据或其他材料。A、犯罪嫌疑人本人。B、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C、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D、驻看守所检察官。答案:(A、B、C)

124、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适用范围包括()。

A、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出现不适宜羁押的疾病,或者正处于怀孕、哺乳期不适宜继续羁押的。

B、犯罪嫌疑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C、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高中、全日制在校本科、大专)、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盲人、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被逮捕时不具备监护、帮教条件但被逮捕后具备的。

D、犯罪嫌疑人有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可能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

以下刑罚的。

答案:(A、B、C、D)

125、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有()行为。

A、将手机等通讯设备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通过免提等手段泄露会见过程。

B、带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亲友或者其他无关人员参与会见。C、未与看守人员衔接、办理好被会见人移交,擅自离开会见室的。D、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看守所条例等规定禁止传递的物品。答案:(A、B、C、D)

126、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的羁押期限管理活动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后,没有立即书面报告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办案机关的。B、收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期限届满要求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申诉、控告后,没有及时转送有关办案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

C、未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届满前七日以内向办案机关发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书的。

D、未及时督促办案机关办理换押手续的。答案:(A、B、C、D)

127、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设置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应当遵守的规定有()。A、由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供录音录像设备,承担讯问室建设、改造以及录音录像设备的维护、保养费用。

B、录音录像系统技术标准、监控系统、内部装饰等应当符合《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看守所监控系统建设规范》。C、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管理。

D、一般情况下不得在夜间提审,确需在夜间提审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确保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办案安全。答案:(A、B、D)

128、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有()。A、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B、经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讯问。C、讯问人员应着检察制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文明。

D、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答案:(A、C、D)

3.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 篇三

公监管[2002]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公安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看守所技术建设,公安部制定了《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作为《看守所装备配备标准》(公装财[2001]118号)的配套文件,对《看守所装备配备标准》中所列技术装备项目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建设要求,是看守所技术建设的指导性文件。现将《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监所技术建设规范

JJ001-2002

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科技强警”战略,加强和规范看守所技术建设,提高监管工作现代化水平,根据公安装备配备标准(PB003—2001)《看守所装备配备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看守所技术建设应坚持“保障必需、不断完善实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根据看守所设计容量和管理要求,与看守所基础设施建设同步,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地进行。

第三条

看守所技术建设应积极开发应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等高新技术,在提高看守所技术体系数字化和网络化程度的基础上,强化系统集成和功能联动,逐步实现看守所工作信息化、办公自动化和技术防范智能化。

第四条

看守所技术建设应依据本规范,在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统一领导下进行;对技术建设方案、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划审批和组织实施统一在公安厅(局)监所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进行。

第五条

各级监所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看守所技术建设、管理、使用和考核等工作制度;在建立专职技术队伍的基础上,加强监管民警技术培训,逐步实现看守所技术设施全员操作;探索技术手段与监所管理有机结合的工作模式,将监所技术融于管理之中,充分发挥技术手段的作用,提高监管工作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看守所技术建设监控项目确定为机密级。技术建

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安机关有关的保密规定。

第七条

看守所应建立技术设备档案。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对电子产品使用寿命的要求和根据设备老化程度,定期进行维修和更新,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八条

看守所技术建设经费(含维修费和消耗费),应按照《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公通字[1996]11号)的规定,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专项拨付,专款专用。

第二章

技术建设项目

第九条

本规范根据看守所工作需要和技术防范环节,将看守所技术建设划分为12个系统:

(1)通信指挥系统;

(2)监管信息系统;

(3)应急警报系统;

(4)周界控制系统;

(5)违禁物品检测系统;

(6)监区门禁系统;

(7)监控系统;

第1页,共 5页(8)在押人员报告系统;

(9)会见管理系统;

(10)电化教育(广播)系统;(11)民警巡视管理系统;(12)讯问指挥系统。

看守所应建立技术总控制室,对各系统进行管理和操作。技术总控制室应设置在看守所隐蔽、安全的位置。线缆敷设应采用“综合布线”方式,室外线缆应敷设于地下。

第十条

通信指挥系统:用于保障看守所联络畅通,遇有紧急情况时,能够运用公网电话、专网电话、无线移动等通讯工具及时上报情况,按预定方案调动、指挥警力,快速处置。

通信指挥系统应与驻地武警和同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联通。技术总控制室、看守民警值班室、所领导办公室、收押室、岗楼、讯问指挥室、内勤室、武警值班室和囚车等重要部位必须安装通信设备。系统设计、安装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一条

监管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和网络对看守所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实现业务数据分类采集,自动统计分析,快速检索查询,数据上报等功能,提高看守所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为公安业务工作服务,实现监管信息资源共享。

看守所内应建局域网并接入公安信息网。使用独立服务器的,服务器应设置在技术总控制室。收押室、民警值班室、内勤办公室和所领导办公室等处应安装系统终端。系统建设按照公安部“金盾工程”的要求和《关于发布<全国公安监管信息系统总体建设方案>的通知(公监管[2001]123号)、《关于发放<金盾工程安全保障体系总体设计方案>的通知(公金盾[2002]45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应急警报系统:用于民警和武警发现在押人员暴狱、冲监、脱逃、劫持人质等重大突发事件时,发出强声和其他方式的警报。

应急警报系统强声警报应覆盖监区、行政办公区和武警营区。主机应设置在技术总控制室,武警值班室设分控,有条件的要与当地公安指挥中心联接。前端装置应安装在监房通道、巡视道、岗楼、监区出入口、讯问室和看守值班室等较易触摸的位置并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可同时采用执勤民警配带无线报警装置。

第十三条

周界控制系统: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安装高压电网并配合其他方式的报警装置,用于发现和制止在押人员脱逃和外部侵入。

周界控制系统中电网装置主机应设置在武警值班室或技术总控制室,其他方式的报警装置主机应设置在技术总控制室。高压电网的选型和安装,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监所周界高压电网装置》》GA247-2000和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下达的《关于发布首批通过<监所周界高压电网装置>检测产品目录=公监管[2001]119号和《关于发布第二批通过<监所周界高压电网装置>检测产品目录》公监管[2001]201号的规定。采用其它方式的报警装置应根据技术要求安装在电网以下适当部位,防止相互干扰。

第十四条

违禁物品检测系统:包括手持金属探测器、安检门和X光物体探测器。用于对出入监区的在押人员和非本所工作人员及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防止金属类等违禁物品进入监区。

违禁物品检测系统可设置在收押室、监区出入口和劳动生产区出入口等处。

第十五条

监区门禁系统:用于对监区各出入口、通道门、监室门等实施电子控制。

监区门禁系统主机可设置在技术总控制室,也可设置在监区值班室,看守民警值班室可设置分控。前端设备应安装在监室门、室外活动场门、劳动场所门、通道门和监区出入口等处。采用机械门禁系统的应安装磁开报警装置,应具有部位识别、自动声光报警显示功能等;采用电子门禁系统的应具有人员识别、方位识别、自动监测记录、自动声光报警、紧急情况下系统全开全关或局部开关等功能,并备有手动开关(监区门禁系统可与民警巡视管理系统并用一套系统)。

第十六条

监控系统:用于对在押人员行为实施视、听监控。为保障监所安全,掌握在押人员动态、开展狱内侦查、深挖犯罪和配合办案提供技术支持。

第2页,共 5页

监控系统主机应设置在技术总控制室,看守民警值班室、所领导办公室等应设分控系统。采用多媒体主机应具有系统任务设置、地图显示、图像时序翻页(或多画面分割)、音、视频报警、录音、录像和录入、查询资料等功能;分控管理系统受主机控制并在管辖区域内独立工作。监听音质、监视图像应符合监管工作要求;主机必须独立接地,连接牢固规范;注意防潮、防鼠、防雷击和防电磁骚扰。前端设备应采用公秘结合、全方位的安装方式,高度适中,安全牢固,尽量减少观察控制死角。监室、室外活动场、劳动场所、会见室及监区出入口、通道门、周界围墙、监区制高点等重要部位应安装前端设备,其中监室、会见室前端设备必须隐蔽安装。

第十七条

在押人员报告系统:用于监室内遇有在押人员逃跑、自杀、互殴、急症等紧急情况时,在押人员直接向值班民警报告,以便及时处置。

在押人员报告系统主机应设置在各监区民警值班室,并与技术总控制室联接。采用对讲方式的(单通对讲功能)应具有声、光报警显示;有监控系统的看守所采用对讲方式,主机还应具有报警功能;报警后自动排序、图像切换、录音、录像等功能。对讲控制应采用手动开关,防止泄密。前端设备安装在监室内靠近监门且能监控到的位置,高度适中,固定牢靠。

第十八条

会见管理系统:用于对在押人员会见过程进行管理。掌握会见动态,防止通风报信和违禁物品传递等意外发生。

会见管理系统控制主机应设置在民警值班室独立工作并与技术总控制室联接,应具有监视、监听、录音、录像和系统控制功能。会见采用电话对讲方式的,前端设备应安装在会见室隔离屏障两侧台面;特殊会见可采用可视对讲方式,前端设备分别安装在监区内独立房间和会见室。>

第十九条

电化教育(广播)系统:通过有线闭路方式向监室内播出指定和自办的电视(广播)节目,配合对在押人员实施教育转化工作。

电化教育(广播)系统主机应设置在独立的电化教育(广播)室。系统应具有节目制作、播出和电视转播等功能。监室前端设备电视机安装可采用嵌入墙体方式、喇叭箱安装高度适中,固定牢靠。供电、节目选定、音量和播放时间等应由看守所统一控制。

第二十条

民警巡视管理系统:用于提示、记录和考核值班民警的巡视工作。

民警巡视管理系统主机应设置在总值班室。应具备自动记录值班人员巡视时间和次数、超时提示和统计打印功能;前端设备应根据管理需要安装在巡视路线上,安装部位高度适中,固定牢靠。

第二十一条

讯问指挥系统:用于对讯问过程进行观察、指导、资料提供和记录取证等,保障讯问人员与指挥人员之间的信息传递。

讯问室与讯问指挥室应分别设置,讯问指挥系统主机应设置在讯问指挥室并与监管信息系统连接。具有系统控制、声像传输、录音、录像、资料查询等功能。讯问室前端设备的安装应能保证讯问时所需图像、声音完整的传送到讯问指挥室和讯问室。

第三章

技术建设等级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根据看守所工作需要的程度划分技术建设等级。技术建设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

1、初级:保障看守所基础工作需要最低的技术系统配置;

2、中级:在初级技术系统配置的基础上,建立基本的防范技术体系;

3、高级:在中级技术系统配置的基础上,建立较完善的防范技术体系。

第二十三条

系统配置必须达到《看守所技术建设等级系统配置表》(附后)的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编制说明

(2002年12月)

第3页,共 5页

为贯彻科技强警战略,加强和规范看守所技术建设。提高监管工作现代化水平,依据《看守所装备配备标准》公安部制定了《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说明如下:

一、制定《规范》的必要性

自1979年第三次全国预审工作会议提出监控技术建设至今,看守所技术建设有了突破性发展,初步形成了包括通讯指挥系统、应急警报系统、民警巡视管理系统、讯问指挥系统和电化教育系统等在内的较完备的技术体系,在确保看守所安全,配合侦查办案、加强对在押人员的管理教育以及监管队伍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迄今尚没有一个统气的技术建设标准,看守所工作究竟需要哪些技术、怎样运用、如何与业务工作有机组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看守所技术建设工作的发展。多年来,看守所技术建设既存在监控技术“单打一”的现象,又存在技术手段和其他工作手段各行其是的问题。特别是由于技术手段尚未被多数监管民警熟练掌握,与现有监管模式结合不够紧密,技术手段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导致各地对看守所技术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一,直接影响到看守所技术建设的长足发展。

近年采,随着看守所等级化管理的不断深化,看守所工作已从“死看死守”的传统模式转向“管教并举、寓教于管”的新模式,因此民警编制严重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监管工作实践迫切要求把有限的警力从繁重的值班、巡视等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向教育转化、深挖犯罪方面重点倾斜。同时,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启动,使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融入监管工作之中,也为看守所办公自动化和技术防范智能化提供了广阔空间。

总之,无论是从抓住科技强警的历史性机遇,解决当前看守所技术建设面临的问题,还是从全面推进看守所工作水平的提高出发,都迫切需要制定全国统一的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

二、《规范》的编制原则

在编制《规范》过程中,为了保证《规范》能够满足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看守所工作的实际需要,又适度超前,着眼于今后的发展。在认真总结以往技术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注意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体现全面性和系统性。《规范》对看守技术建设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监管部门在技术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技术建设项目和建设等级等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二是力求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规范》充分考虑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基本国情,在建设要求方面,从保障工作基本需要到初步实现技术建设现代化,明确划分了技术建设等级。同时,采取只确定技术体系的基本构成和各系统的基本配置的方式,为地方, 监管部门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看守所技术建设实施细则和技术建设实施方案预留了空间,同时也为有条件的地方开发应用高新技术提供了条件。这样既有利于不同地区确定各自的技术建设发展目标,有利于不同类型的看守所确定相应的技术建设等级,又有利于加强分类指导,对看守所技术建设实施宏观的动态管理。

三、《规范》的编制过程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1996年6月召开的“看守所监控技术工作座谈会”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适用于监所的技术越来越多,越来越成熟,公安监管部门应从建立看守所技术防范体系的高度,研究确定看守所技术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发展方向。根据该座谈会精神,公安部监所管理局1997年初,开始着手研究制订《规范》,并广泛收集有关技术资料,进行选择、比较和归类。1998年3月,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组织专人对江苏省看守所技术建设方案进行了论证,并在此基础上初步确定了《规范》的基本框架。经反复讨论酝酿,同年10月形成了《规范》初稿,下发各地征求意见。1999年6月完成送审稿,同年10月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在江苏省南京市组织召开16省市监管部门技术骨于对《规范》进行了论证。其后,在充分吸收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2001年3月完成了《规范》制定工作。

四、《规范》的基本内容

《规范》分总则、技术建设项目、技术建设等级和附则共4章25条。根据看守所工作环节和安全防范要求,《规范》将看守所技术建设划分为12个技术系统,包括保障上下、内外联络畅通,遇有紧急情况,指挥警力快速处置的通信指挥系统;采集、管理在押人员违法犯罪信息,并实现资源共享的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发现和制止各类事故、保障监所安全的应急警报系统、周界控制系统、违禁物品检

第4页,共 5页 测系统、监区门禁系统、监控系统和会见管理系统等技术防范体系;在押人员报告系统;对在押人员进行教育的电化教育系统;配合侦查办案的讯问指挥系统和对看守值班民警进行监督的民警巡视管理系统。

《规范》明确规定了各系统的作用、功能,并对各系统的配置和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公发(1999)5号)的规定,看守所监控技术有别于公共场所的技防监控技术,属于国家秘密中的机密事项。因此,《规范》第十六条规定“监室、会见室前端设备必须隐蔽安装”。这是基于看守所实施主动监控获得监内真实、可靠信息的基本工作需要必须的,同时也是多年来公安部反复强调和要求的一贯做法,有利于全面发挥技术手段的作用,有利于看守所管理、深挖犯罪和配合侦查办案工作的有效开展。

4.看守所工作总结 篇四

截止到10月,##县看守所羁押人犯总数184人,其中已决犯54人,未决犯134人,留所服刑32人。

(一) 深入开展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

19年4月份,根据《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方案》的要求,并按照市院的部署,##县院在##县看守所开展了专项检查活动,及时召开了由主管检察长和公安主管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定了《##县检察院监管执法专项检察活动方案》,成立了以我院主管检察长和县公安局主管局长为组长的专项检查联合领导小组,负责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力确保专项检查活动顺利进行。在活动中,我院积极开展各项执法检查活动,切实提高检查实效。首先与##县看守所联合开展打击“牢头狱霸”专项检查活动,对监室内在押人员进行排查,对有“牢头狱霸”行为倾向的在押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其次加强对在押人员伤、病情况的检查,并按照《全市检察机关开展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了自查,按要求报送相关的材料。在开展的专项检查活动中,我们向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4份,已纠正4份,纠解率达100%。

(二) 全面开展监管执法检察监督工作

1、加大了对超期羁押等情况的监督力度。我们牢固树立保障人权等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严厉杜绝超期羁押问题。把尊重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放在执法工作的首位,不断完善在押人员合法权利告知制度,严厉打击牢头狱霸,坚决杜绝在监所内发生刑讯逼供、打骂、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现象,使监管工作没发生侵犯人权问题。我们严格执行换押制度,注意掌握在押人犯有关情况,发现将要超期案件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减少杜绝违法羁押问题。

2、加大安全防范检察监督力度。一年来,我们共进行各类安全防范检察5次,发现各种不安全隐患和漏洞3件,口头纠正3件,提纠率达100%,纠解率为100%。工作中,我们严格执法,经常监督。此外,我们按照上级的要求和部署,在重大节日期间,由主管检察长带领全科干警会同公安主管领导、武警部队对看守所进行了系统全面检察,进一步落实了节日期间的安全措施,有效保证了看守所在节日期间的安全与稳定。

(三) 进一步加强看守所三项工作检察

为了进一步加强看守所检察,规范看守所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行为,根据市院的要求,今年在县看守所开展三项重点工作检察。

1、开展罪犯留所服刑检察。

我们严格依据《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公安部第九十八号令《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在##县看守所对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是否合法情况进行了全面检察,同时对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检察。经检察,##县看守所现有留所服刑罪犯32人,均为余刑一年以下的罪犯,没有未成年犯和劳教人员留所执行的,全部符合法律规定,且手续齐全,没有越权违反规定批准留所服刑的。在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方面,经检查没有混管混押的,未发现留所服刑期间越权准假造成私放的;未发现留所服刑罪犯没有合法手续被干警带出监门的;未发现留所服刑罪犯有饮酒等现象的;已决犯全部在一个月内投送,没有滞留看守所超过一个月以上不交付监狱执行的;未发现留所服刑罪犯服刑期间随意出入监门到社会活动的、到娱乐场所消费的;未发现留服刑罪犯不穿囚服的;未发现劳动现场没有监管民警戒护及其它违法问题。

2、进一步加强对违规使用械具、禁闭的检察。

我们从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监管秩序出发,进一步加强对县看守所违规使用械具、禁闭的检察。经检察,##县看守所在监管工作中,严格执法,文明管理,使用械具程序合法,手续齐全。驻所检察人员在每天巡视检察中检察看守所是否有新禁闭人员及对在押人员加戴械具情况,我院驻所检察室在县看守所检察时发现,禁闭室的墙上有吊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规定,为了保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禁闭室墙上不允许安装吊环,特向县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县看守所在收到后,立即纠正,马上拆除吊环,有效的保障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3、进一步加强对看守所“跑风漏气”、“通风报信”等检察。

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19年,我们在##县看守所对内捎外带、里勾外连等方式“跑风漏气”、“通风报信”以及对违禁品流入看守所等情况进一步加强检察,驻所检察室加大监督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察,未发现看守所有“跑风漏气”、“通风报信”等违法事件的发生。

(四) 全面开展监外执行检察活动

按照市院业务部门的通知精神、根据人民检察院19年2月22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及19年基层院目标考核的要求,监所检察部门积极的在##县内开展了监外执行罪犯专项检察活动,与公安、法院进行了沟通与协调,并给以全力的支持与配合,对辖区的监外执行罪犯进行了准确、认真的核查,制定了监外执行罪犯检察台帐,并对其进行了监督考察,细致地了解和掌握了辖区监外执行罪犯的基本情况。截止19年10月份,我县监外执行罪犯共143人。其中判缓的有132人,管制的有2人,剥夺政治权利6人,假释1人,暂予监外执行2人。并逐人填写《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情况登记表》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登记表》。同时还完善了相关制度。一是建立健全监外人犯执行档案制度,对监外执行人犯进行登记。二是建立了回访制度,定期到监外执行人犯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了解已决人犯的情况。

二、下步工作打算

在监所检察工作中,我们按照院党组的具体部署和要求,积极工作,基本圆满地完成了本年工作任务,其成绩是主流的,但是还存在着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跟院党组及市院的精神保持一致,发扬优点,弥补工作中存在的缺点,根据年初制定的院工作目标和我们科的工作计划认认真真、有秩有序、有质有量地及时、准确开展实际工作。

1、要通过目前开展的“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深入细致的做好监所检察队伍的政治思想工作,提高政治理论水平。

2、要继续强化刑罚执行监督、监管活动监督,维护监管场所稳定,确保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

3、做好派驻检察室的规范化建设,以巩固提高一级规范化检察室为重点,迎接上级院的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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