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生活协议

2024-07-26

夫妻生活协议(17篇)

1.夫妻生活协议 篇一

夫妻幸福协议书

甲方:***(老婆的名字)

乙方:**(老公的名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已婚女性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秩序,促进夫妻恩爱健

康发展,制定本协议.第二条:夫妻之间应当遵循信任,忠诚,感恩,宽容豁达的原则.第三条:爱在心底是深的,专疼表面是假的第二章:夫妻须遵循的准则

第一条:根据乙方的实际收入情况,乙方需每次同房后向甲方支付一定的小费.金额根据乙方的满意度600元至1000元不等!

第二条: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的金额不得少于8000元,甲方建议乙方

多交点!

第三条:乙方有一月未达标,甲方将惩罚乙方做家务一周或做100个俯

卧撑(可自由选择);两个月未达标,黄牌警告,做俯卧撑300个;三个月未达标,直接红牌罚出场.俯卧撑不用做了,乙方不走,甲方走.第四条:甲方将根据乙方的表现,给予月度奖金,季度奖,半奖,年终

奖,金额1000元至5000元不等.甲方给予乙方的钱也是乙方的零花钱.第五条:甲方将把剩余的钱上交银行,每满万元定期存款.第六条:严禁乙方凌晨一点以后打扰甲方的睡眠,记住哟!

每天必须用一次达杜拉康德延时喷剂满足我第七条:在甲方特别的日子里,甲方会发通告,当然,请勿骚扰,谢谢!

第八条:希望乙方廉洁奉公,大公无私,洁身自好!

第九条:乙方要永远记得甲方是你心中最美丽的女人!

第十条:为了乙方更好的专心工作,甲方愿意承担更多的家务.第十一条:乙方要记住一句话:爱情之所以可贵,因为Ta不可被替代!第十二条:乙方应该知道甲方最擅长的就是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乙方是博士后,我想你不会笨,读完此协议能领悟到什么? 第十四条:此协议书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第十五条:此协议从2011年3月19号起生效!

乙方真心爱甲方的话,请在此签上你的名字

甲方:(我先签了哟)***乙方:

2.夫妻生活协议 篇二

进入21世纪以来, 随着人们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 以夫妻忠实义务为基础的夫妻忠诚协议作为一种新生事物频频出现在我们眼前。尤其是自2002年上海闵行区法院作出首例判决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后,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报道更是屡见不鲜, 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二、夫妻忠诚协议概述

(一) 夫妻忠诚协议的定义

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 学界尚无一个统一的定义。笔者认为,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在不违反法的强制性规定及自愿的前提下, 以维护夫妻间的情感、家庭的稳定及保护忠实一方为目的, 设立的当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时给予另一方惩罚性措施的协议。

(二) 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分析

夫妻忠诚协议是两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 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 签订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该协议的特殊之处就在于, 主体是夫妻双方, 义务非通常意义上的债, 而是具有一定道德范围内的人身约束, 权利是通过一方违反道德义务而取得“精神损害赔偿金”。作为私法领域上的契约, 夫妻双方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的行为符合我国《民法通则》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 故夫妻忠诚协议实际是一种民事契约。

三、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争议

(一) 无效说

1.夫妻相互忠实属于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只是倡导性的道德义务, 并不具备法律强制性。要成为一个法律规范, 必须具备“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 而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 并不包含行为人违反法律的后果, 因而该条款并非法律规范。故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一种抽象的、感情上的道德义务, 理应由道德来调整, 其并非法律义务, 不具备法律上的可执行性。

2.夫妻忠诚协议不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由此可见, 我国《合同法》排除了具有身份关系性质的合同的使用。对于人身自由的约定也因其可能限制或剥夺了基本的法定权利而有违宪之嫌。

3.违反忠实义务不符离婚损害赔偿中规定的情形

我国婚姻法将离婚损害赔偿限定于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形。除这四种情形之外的造成离婚的其他原因被认为是轻微的过错, 交由道德调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并不在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之列, 因而也就无权以此为依据获得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夫妻忠诚协议也就因缺失依据而无效。

(二) 有效说

1.婚姻的本质是契约

婚姻事实上可以推定为特定男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种身份契约。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首先, 婚姻关系的成立以达到一定婚龄的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和同意为前提。其次, 婚姻关系中存在着权利和义务。最后,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协议解除、法定解除以及诉讼解除三种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 也进一步表明我国的婚姻是一种契约关系。夫妻忠诚协议是在婚姻这一身份契约的基础上对于夫妻双方的行为自由的一种限制。自由是相对的, 男女双方一旦确立了婚姻关系, 这种自由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2.夫妻忠实义务属于法律义务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互相尊重”, 故此, 夫妻忠实义务已经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道德伦理要求上升到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法律规范, 成为法律倡导性规定。夫妻忠实义务也是一夫一妻制的客观要求, 有助于从法律和道德视角对夫妻双方行为加以约束, 推进法治与德治的融合。夫妻忠诚协议通过条文的约定, 将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具体化, 是对《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的贯彻。

3.夫妻忠诚协议实质是附延缓条件合同

夫妻忠诚协议限制了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即当一方出现不忠诚行为时, 救济条款得以生效。《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 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 视为条件不成就。”夫妻忠诚协议中救济法律关系的存在符合合同法对于附延缓条件合同的规定, 其在性质上应认定为附延缓条件合同。 (下转第221页)

四、夫妻忠诚协议的有效性探析

(一)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价值基础

首先, 从民法公平以及公序良俗的视角来看, 不忠实的行为会给无过错方造成心灵和情感上的伤害。夫妻忠诚协议体现了公平这一民法基本价值。夫妻忠诚协议要求夫妻双方互负忠实义务, 不得有对对方不忠实的行为发生。这就是婚姻关系中夫妻地位平等的一种表现, 当一方违反相应约定时, 对无过错方作出相应的财产或行为赔偿或者补偿, 正是公平原则在婚姻领域的体现。

其次, 现行婚姻法对于无过错配偶方的保护措施以及保护力度不足, 夫妻忠诚协议恰好弥补了这一点, 成为在法律没有规定下的自我救济的良好方式, 弥补了现行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功能的不足。婚姻法第四条对夫妻忠实义务仅是一个抽象的规定, 且在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仅就该条款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基于该条无直接适用性, 不能作为请求权的规范基础。夫妻忠诚协议恰好弥补了这一点, 以其具体的表现形式为诉讼提供依据, 有利于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维护自身的权益。

再者, 夫妻忠诚协议是对婚姻法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有效贯彻和具体落实。夫妻忠诚协议捍卫了一夫一妻的制度, 提升了婚姻家庭幸福的可能性。婚姻法所倡导的一夫一妻制度, 在忠诚协议的约束下得到了更好的贯彻, 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和谐美满的最终目的。

(二) 夫妻忠诚协议的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夫妻忠诚协议有效的主体要件。这一要件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协议双方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二是协议双方必须已获得或即将获得夫妻关系。夫妻忠诚协议是以夫妻身份关系为基础的, 订约双方如不符合这一主体要件, 则其订立的“夫妻忠诚协议”将是无效的。

2.意思表示真实

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 无意思表示则无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夫妻忠诚协议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 这种意志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可以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同时, 这一要件也否定了当行为人意思表示不自由或者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况下的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意思表示不自由即行为人因受到欺诈、胁迫等外在原因导致其处于意志不自由的状态;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了真意保留亦即单独虚伪表示, 虚伪表示亦即伪装表示, 隐藏行为三种类型。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此要件要求夫妻忠诚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合法, 不仅包括内容合法, 而且包括法律行为的形式合法。《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殊形式的,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夫妻忠诚协议是否需要书面形式, 但从合同法视角上来说, 作为契约的一种, 夫妻忠诚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

五、结论

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 笔者认为, 应当适度地承认其效力。夫妻忠诚协议因其约定的内容不同, 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必定不同。夫妻忠诚协议中单纯约定双方互负忠实义务的条款应当认定为有效;对于违反忠实义务, 过错方给付无过错方的“损失费”等可以认定为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列离婚损害赔偿的补充;其他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或者承诺, 属于违约责任, 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处理。夫妻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故应具有法律约束力。

摘要:由于我国《婚姻法》并未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作出明文规定, 致使司法界和学术界对于这一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为了更好地解决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纠纷问题, 本文简要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法律价值基础、效力争议及有效性进行探析, 以有效解决夫妻忠诚协议的纠纷问题。

关键词:合同,意思自治,违约

参考文献

3.夫妻协议有效吗等 篇三

问:我和老公之间有份协议,其中约定:任何一方出轨导致离婚的,出轨一方承担孩子的所有抚养费。请问,这个约定有效吗?

答:该协议如是你们夫妻真实意思的表示,对你们夫妻双方是有约束力的。但父母对孩子抚养教育的义务是法定义务,你们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对成年子女,父母还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吗?

问:对于在校就读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成年子女,父母还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吗?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据此规定,对于在校就读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成年子女,父母没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3、拾得的弃婴自行喂养合法吗?

问:我在晨练时捡到一名女婴,见其健康可爱就自行喂养起来了,结果到派出所上户口被告知不合法。为什么呢?

答:我国《收养法》及《收养登记办法》明文规定,收养人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手续后才是合法的收养。因此,你拾得弃婴未办理相应收养手续是不合法的。

4、离婚时协议放弃探视权,还能探视孩子嗎?

问:我和前夫离婚时协议女儿随前夫生活,我不得探视女儿。当时为了能摆脱与前夫的婚姻,我违心同意了。但现在我非常想念女儿,请问,我还有权探视我的女儿吗?

答:根据法律规定,你作为母亲有探视女儿的权利,这不是一纸协议能剥夺的。如果你前夫坚持不让你探视你女儿,你可以向法院起诉争取探视权,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5、一次性付清抚养费后,子女可以要求追加吗?

问:我父母离婚时法院判决我随母亲生活,后来父亲一次性给了母亲4万元作为我的抚养费。现在因上学各种费用增加,母亲供养我很困难,向父亲提出增加抚养费,被父亲拒绝了。请问,我可以向父亲要求增加吗?

答:我国法律规定,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给付数额无论是父母双方协议确定,还是由法院判决确定,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请求增加的权利。因此,你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

6、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问:我老公结婚前购买了10万元的股票,到现在已经增值到23万元了。请问,该股票婚后增值的13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根据《婚姻法》相关解释,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股票、债券、黄金或古董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增值部分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故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原购买方所有。

7、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应该扣除获赔的商业意外保险金吗?

问:我公司给每个员工都购买了一份商业意外保险,投保人是公司,被保险人是员工。现在,我在工作中不慎受伤,保险公司共计赔付了我16326元保险金。公司提出在我应享受的工伤待遇赔偿数额里应扣除保险赔付的16326元后赔付我。请问,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应该扣除获赔的商业意外保险金吗

答:我认为职工受工伤后享受工伤待遇和依据保险合同获赔保险金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单位支付工伤待遇不应该扣除工伤伤者获赔的商业意外保险金。

8、在饭店就餐时不慎摔伤,酒店应该赔偿吗?

问:朋友相约到一饭店吃饭,刚进入饭店大门,因走廊湿滑,朋友不慎摔伤。请问,酒店应该负赔偿责任吗?

答: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你朋友因饭店走廊地面湿滑摔倒受伤就属饭店经营者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饭店应当对你朋友摔伤承担赔偿责任。

询律师:张立君

4.夫妻忠诚协议 篇四

法律效力的认定

李 健

2008年10月,王某与刘某结婚。婚后,王某发现丈夫刘某与其前女友关系暧昧,交往频繁,但刘某声称俩人属正常交往。在此情形下,2009年5月王某与刘某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刘某应忠诚于婚姻,如出现婚外情等情况,刘某应赔偿王某30万元或放弃等值的夫妻共同财产。2011年6月,王某在掌握刘某出现婚外情证据的前提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并支持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内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该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无效说,认为夫妻忠诚协议限制了宪法所赋予公民的人身自由,有限制离婚自由之嫌。另,夫妻忠诚协议属身份协议,不为合同法所调整;第二种意见是有效说,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是对婚姻法第四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第三种意见是无强制力说,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本身并不违法,但若一方不履行,司法也不能介入强制履行,应由道德规范来调整。

笔者倾向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的夫妻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应予支持,理由如下:

首先,对于不忠事项及其法律后果,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是有明确规定的,但只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不忠事项,且未对具体的法律后果如赔偿金额等作进一步规定。笔者认为,对除重婚、同居外的其他不忠事项以及不忠行为的具体法律后果,夫妻双方有意思自治之合法性与正当性。

过多纠缠于婚姻法第四条究竟是属法定义务还是道德义务并无意义,因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不忠事项加以制裁,便说明夫妻相互忠实就是一项法定义务,否则该条规定就缺乏法理基础。至于说夫妻忠诚协议限制了宪法所赋予公民的人身自由,更是站不住脚,因为,夫妻忠诚协议主要是针对婚外情等背离婚姻的不忠行为进行规制,笔者实在想不出究竟是何种人身自由遭到限制,难道是发生“婚外情”的自由?显然这不是正确答案。此外,夫妻忠与不忠并非归属身份范畴,而是夫妻身份关系下的具体事务安排。身份协议是为创设或解除身份关系而达成的基础性协议,并在此基础上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如行政登记)形成或解除身份关系。如离婚协议属解除夫妻关系的身份协议,但要解除夫妻身份关系,仍须经过离婚登记。所以,夫妻忠诚协议不是身份协议,因为其并不为创设或解除身份关系而提供前提。

据此,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对重婚、同居等不忠事项的具体法律后果,以及除重婚、同居外的不忠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但也未禁止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故可推定对于不忠事项及其具体法律后果,诸如不忠事由、承担责任的方式及数额等,可由夫妻双方自行约定。该约定只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便具有法律效力。

5.夫妻财产协议 篇五

1.甲乙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甲乙双方因拆迁安置补偿的所得视为各自的个人所有。如甲方拆迁补偿的钱不够交纳房屋的差价款,而在乙方处拿了钱视为借支(如离婚全数偿还)。双方的个人财产单方面均无处置权;2.甲乙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其他收益视为共同财产。由于甲乙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如离婚,除开约定财产其余应作为三份分配(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儿子**一份);3.乙方的所有财产全部归儿子**继承,无论离婚与否、再婚与否。他人无继承权,如乙方在儿子**还未成年时便去世,乙方所有财产全部冻结,儿子**的监护人只可以领取儿子**的生活费及学杂费,等到儿子**年满22周岁便可继承;4.甲方的所有财产全部归儿子**继承,他人无继承权。如甲方在儿子**还未成年时便去世,甲方所有财产全部冻结,儿子**的监护人只可以领取儿子**的生活费及学杂费,等到儿子**年满22周岁便可继承。甲方如再婚、再育子女,儿子**可享受甲方全部财产50%的继承权;5.如离婚,甲方自愿放弃其子**的监护权,监护权顺应归属乙方,乙方在享有儿子**的监护权以后,无论再婚与否,自愿放弃生育权。

6.夫妻协议 篇六

一、总则

1、本协议以双方自愿组建家庭,并以婚后家庭和睦,生活幸福为最高准则。

2、本协议经双方(老公和老婆)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3、本协议的修改程序:双方任何一方可提出异议,双方协商通过后进行修改。

4、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夫妻双方。

二、权利

1、夫妻双方有保留各自的朋友圈子和必要的私人空间的权利,但要告知对方朋友的性别,年龄,工作等可以公开的信息。

2、夫妻双方有了解对方工作生活和心理状况的权利,有了解对方收入和花销情况的权利,双方应主动交流沟通,任何一方不得故意隐瞒和欺骗。

3、夫妻双方有提出无理由离婚的权利,任何一方提出离婚,对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同时过错方应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用人民币2000000.00元(大写:贰佰万圆整)。

三、义务

1、夫妻双方有义务关心、爱护对方。外出参加吃饭聚会等活动必须提前汇报,未征得对方允许,不得夜不归宿(因工作出差、调动等情况除外)。

2、婚后夫妻双方有赡养各自父母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阻碍对方孝敬父母且有义务协助对方孝敬父母。

五、家庭关系

1、双方自己的钱财可以借给或者赠予自己的亲戚朋友,需要向对方通报,借款金额低于人民币1000.00元以下对方可不干预,超过人民币1000.00元则须经对方同意方可外借。

2、过年过节有义务参与应当参加对方父母、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直系亲属的生日宴会等必须的活动,已促进小家大家都和和睦睦。

3、夫妻双方承诺婚后互负贞操、忠诚义务,不得有婚外情婚外性等行为,如有一方违反者,应给付他方精神上损害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拾万圆整)。如果想和别的男人或者女人好,必须先提出离婚。

4、绝对不发生家庭暴力,如有一方违反,经济处罚人民币10000.00元/次,有意造成对方刑罚规定轻伤以上时,应给付他方精神上损害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拾万圆整)。或若对方因此产生了心理阴影甚至影响以后共同生活,无过错方可提出离婚,对方不可拖延,情节严重交于当地公安机关刑法处理。

公约

1.吵架不当着父母,亲戚,邻居的面吵,在公共场所给对方面子。

2.不管谁对谁错,只要一吵架,男方必须先轻声轻气哄女方一次,女方才能马上冷静下来,否则女方一看到男方哇啦哇啦女方也忍不住哇啦哇啦,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全部由男方负责。

3.在家里吵架不准一走了之,实在要走不得走出小区,不许不带手机和关机。

4.尊敬对方的父母长辈,吵架不开心不能对父母无礼。

5.有错一方要主动道歉,无错一方在有错方道歉并补偿后要尽快原谅对方。

6.双方都有错时要互相检讨,认识到错误并道歉后由男方主动提出带女方出去散心。

7.要出气不准砸东西,只能吃东西,实在手痒只能砸枕头。

8.吵架尽量不隔夜,晚上睡觉觉时男方必须主动抱女方,女方生气百般推让男方也不能就此放弃,一定要哄到女方睡着,做上美梦。。

9.每周都要给对方按摩一次,因为大家经常吵架都很辛苦,男方手艺不好的话可以跟盲人师傅学,严禁和发廊女学!

10.吵架时男方不准挂电话,如果挂了要马上打回去,并表示歉意,吵架时女方如果挂了电话,男方必须在1分钟内打给女方,电话不通打手机,总之不能气绥,屡挂屡打,但是女方也要给男方面子,每次挂电话次数不大于5次。

7.夫妻生活协议 篇七

夫妻财产协议的生效需要符合合同一般有效要件, 还要能够具备其特殊的生效条件, 我国的婚姻法中有着详细的规定, 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相关规定内容中指明, 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约定对双方有着约束力。

二、公证夫妻财产协议的重要性以及范围分析

( 一) 公证夫妻财产协议的重要性分析

我国当前正处在全面改革的重要时期, 各个方面的改革都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 作为法治国家, 在法律上的完善是必要的。社会的不断发展下, 我国的法制体系不断得到完善, 一些新的思想观念也已经得到了确定, 其中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就是比较重要的问题。我国在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协议要采取书面形式进行确定, 这就体现了公民可以自主处分合法财产权利[1]。随着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化, 对社会发展的和谐稳定也有着积极作用, 其中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就有着其重要性, 夫妻财产问题对家庭以及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影响, 而通过办理财产协议公证就能从根本上对财产分配以及产权归属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维护了家庭和睦以及社会和谐稳定。这也为司法机关在认定以及分割夫妻共有财产过程中提供了重要证据, 对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有效保护, 在协议以及证明材料的审查下就能使得协议条款符合法律规定, 从而就能为夫妻双方解除了后顾之忧。除此之外, 对群众的法治观念以及公证意识也得到了有效增强, 这对妥善解决人们婚姻关系当中的法律问题就有着积极作用。

( 二) 公证夫妻财产协议的范围分析

实际的夫妻财产协议实施中人身关系是占主要位置的, 而财产关系则是依附地位, 所以对夫妻财产协议进行公证进行理论研究探讨就有着实质性意义。在社会的不断发展过程中, 公民的自身素质也在不断提升, 夫妻双方协议商定财产关系的情况也愈来愈多。夫妻财产协议公证要能在一定范围之内, 所以在具体过程中就要能够明确哪些是夫妻共同的财产, 哪些是一方的财产, 这就对夫妻财产协议公证有着重要作用。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范围确定过程中要能考虑几个层面的问题, 婚后所得财产不一定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有的是专属一方的[2]。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还要能够包括婚姻关系存续间一方以及双方所得产生的孳息。再有对非典型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界定中,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以及专业军人所得复员费等应为个人财产, 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问题以及完善措施探究

( 一) 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问题分析

夫妻财产协议公证中还有着一些问题有待解决, 我国当前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形式以及财产范围等通过法律形式进行了规范化, 是在双方自愿前提下实施的, 以及没有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协议就比较难以确定其真实性。这样在具体的过程中就存在着诸多问题, 首先当事人在法律的认识上存有误区, 二人财产协议当中提前约定放弃对方继承权方面, 夫妻财产协议自身只涉及到夫妻二人财产归属, 而实际是二人对财产实施自由约定下要求对方对没有发生财产权利作出提前放弃约定, 比较常发生在再婚身上。对于为解决将来由子女继承财产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的人来说, 没有订立遗嘱下一方去世另一方对财产继承权并没有表示放弃, 那么两人之前的继承权就作出放弃约定, 这对健在的一方来说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3]。还有是夫妻一方把婚前的财产完全约定为对方所有, 这一误区的存在也比较普遍, 夫妻一方把自己婚前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是赠与行为, 但在合同法当中就明确了对婚姻家庭继承关系并不适用。

还有存在的误区就是我的就是我的, 你的也是我的, 一些夫妻签订财产协议过程中, 一方只对自己的财产权重视, 而将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让对方来承担。这样在双方存在着矛盾的时候会对之前两人签订的内容不平等协议发生争执。另一方面的误区就是通过订立财产约定逃避债务, 将财产约定为一方所有, 从而使得另一方债权人权利受到侵害, 在面对债权不能实现危险的发生就比较普遍。

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在当前还有着一些局限所在, 主要是法律没有对夫妻财产协议必须公证得到明确化, 以及立法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规定还没有得到有效完善, 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对保护财产所有者权益方面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 最后就是在和相关部门的协调统一方面也比较缺乏[4]。

( 二) 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完善措施探究

对当前我国的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要能进一步完善, 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相关内容, 在现阶段的实际应用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所以要针对具体的问题要能充分重视, 并结合实际进行对法律规定作出适当的修订, 使之能够和当前这一方面的情况相契合。笔者结合实际的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你, 并制定了相应策略, 希望有助于实际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完善性。

第一, 通过对夫妻财产协议公证问题的分析, 就要能够制定针对性策略加以解决, 首先要能及时的构建立法完整框架, 针对夫妻财产协议公证进行制定强性的规定。当前的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要公证的条款, 为能预防夫妻双方以及一方任意曲解订立的夫妻财产协议内容, 从而造成夫妻间的争议, 就要能够从立法层面进行着手, 对夫妻财产协议制定强性的规定, 以经过公证作为有效条件。

第二, 对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完善要建立对其申报登记公示的相关制度, 这就需要对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申报登记公示机构进行确定。在这一制度下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以及婚姻登记的信息统一归档, 还要在当事人留存的公证书上做好归档的标注[5]。再有是要能对夫妻财产协议的申报登记程序进行明确化, 如果在婚前订立婚前财产协议公证, 那么双方就要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向婚姻登记部门提交财产协议公证书实施登记, 除此之外就是要能明确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来登记作为对抗第三人要件。

第三, 对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完善措施实施过程中, 要能对和其他的相关法律制度协调统一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我国的物权法登记要件主义和婚姻法的规定要能是融合的法律关系, 例如在房产证的登记手续方面就要当事人写明单独所有, 一方不在场就要出具夫妻财产协议公证书, 这样对之后的纠纷就能得到很大程度的避免。对于认定夫妻财产取得的时间上, 不仅要看成财产实物的取得时间, 还要能看其作为权利取得的时间[6]。

四、结语

总而言之, 在当前我国社会发展中, 经济社会的大变革使得各方面的发展都有着一些变化, 对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办理已经成为当前人们追求自主平等婚姻的有效法律形式。今后的发展过程中, 在立法上会更加的完善, 在协议的公证下对家庭的和谐以及社会稳定的作用发挥也会更加的有力。此次主要对夫妻协议公证的重要性以及范围进行了分析, 然后就实际的问题以及优化策略进行了探究, 在此次理论研究下希望能够有助于我国的婚姻法能够进一步的完善, 由于篇幅限制不能进一步深化研究, 有待后来者居上为我国的婚姻法的完善出谋划策。

参考文献

[1]田韶华.夫妻问赠与的若干法律问题[J].法学, 2014 (02) .

[2]马浩, 房绍坤.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非诉讼离婚协议之效力[J].烟台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4 (01) .

[3]汪家元.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夫妻财产“赠与”规定之反思[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法治论丛) , 2014 (01) .

[4]童付章.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归对方所有之约定的法律探讨——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 》第6条[J].法治研究, 2013 (12) .

[5]彭琳.浅析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J].青春岁月, 2013 (22) .

8.买婚房定个夫妻协议 篇八

这年头,肯租房过日子的毕竟是“另类”,绝大多数情况下,没套婚房你甭想结婚。而在上海,买房,至少是支付首付的重任往往是落在男方身上的——不仅如此,女方循习俗往往还希望成为房屋的共同所有者。

为了达成这个目标,这几年看到不少女孩和她的家长们为此挖空心思——尤其是当男方不愿意将女孩的名字写在房产证上时。于是乎,有的女孩主动挑起共同还按揭的重任,因为她相信,通过偿还按揭的行为,可以让其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至少是一部分的所有权;也有女孩在首付时就主动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小部分的费用,因为她相信这笔银行转账记录将在未来有效地证明自己是房屋的共同出资人。

很可惜,好的理财规划,仅仅依靠小聪明是远远不够的。至少上面的这些女孩子,在进行关于婚后财产的理财规划时,她们交出的答卷是不合格的。

2001年《婚姻法》进行了修订,其中一条重要的新理念便是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婚后仍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以往房屋共同使用多少年便归双方共有的说法已经成为了过去时。而在如何界定房屋是婚前财产时,房产证上的署名成为了最最重要的依据。

上述女孩想出的小花样,恰恰也正是对此精神并无领会。在《上海高院关于适用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于出现上述这两种情况的处理,都有明确的解释: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显然,无论是共同偿还按揭还是共同支付首付,都不如把自己的名字写在房产证上来得可靠,后者是法律认可的。

如何不出钱却要求男方把自己的名字写在房产证上,这无关理财,而是要看女孩自己的魅力。

其实,无论男孩或者女孩,在这个问题上绞尽脑汁都不奇怪。对女方而言,青春易逝,万一结婚多年后成了黄脸婆却遭老公拋弃,那么写上自己名字的婚房至少还能获得基本的经济保障;而对男方而言,现在离婚率颇高,虽然不乏发了财见异思迁的“陈世美”,但也有不少纯粹是感情问题,甚至可能是女方红杏出墙。如果女方红杏出墙,还要离婚时把自己用血汗钱买了的房子分她半套,谁也不甘心。

说来说去,其实男女双方都是在按照对自己最糟糕的情况考虑婚房所有权的问题,但问题是上述情况都有可能发生,任何只考虑单一情况的方案必然让另一方难以心服。

别忘了,《婚姻法》是认同“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既然大家对房子争执不下,那干脆写一个严密的协议罗。

9.夫妻财产协议 篇九

订立协议双方:

男方:×××,1958年5月生,汉族,大学文化,××公司高级工程师。

女方:×××,1965年7月生,汉族,大专文化,××大酒店副总经理。

一、为了避免以后男女双方或其子女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经男女双方协商同意,依照《婚姻法》等

法律精神,特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二、男女双方同意将各自婚前的主要财产列出、双方互相认可(并进行公证),以明确各自的婚前私有财产。

三、双方约定:婚前各自的私有财产,婚后产权关系不变。即双方婚前各自所有的私有财产,包括与他人共同所有的财产、债权、知识产权等,婚后仍分别属各自私有,不将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双方同意:男方或女方婚前所欠债务,婚后仍由原债务人独自偿还。

五、双方约定:婚后(××××年×月×日以后)所购的家用高档商品及一般家庭生活用品属夫妻共同财产。高档商品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出资比例另行协商)。

六、双方约定:下列物品不属于共同财产(永久归一方所有):婚后男方新购的书籍资料、手提电脑、摄影器材、专用工具等其他个人用品;婚后女方新购(包括男方为女方所购)的首饰、服装、摩托车、通讯工具等其他个人专用物品。

七、双方约定:男方或女方一方单独购买的国债、股票、彩票等其他有价证券归一方所有,共同购买的归共同所有。

八、双方约定:婚后夫或妻因自己的不良行为、超前消费、盲目投资等单独行为所举的债务或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当事一方独立承担。但夫妻双方共同决策的除外。共同决策必须有书面材料证明。

九、双方同意:婚后各自的收入仍归各自单独所有和支配。即男方的工资、奖金、业余创收、知识产权收入、投资收益等归男方私有支配;女方的经营收入、房租收入和其他投资收益归女方私有支配。

十、双方约定:婚后家庭的日常必需开支(粮油、水电、煤气、固定电话等支出),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其他支出另行商议。

十一、××(女方之女)的教育费用(至读完大学),主要由女方承担,男方适当帮助。

十二、男方全部私有财产将由×××(男方之子)继承;女方全部私有财产将由××(女方之女)继承。夫妻共同财产按《继承法》有关条款执行。

十三、其他财产事宜,均依《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精神处理。

十四、此协议签字生效后,双方有义务告知相关人员。

十五、双方互相认可、产权关系明确的财产如下:

(一)男方主要财产:

1.三室两厅住宅一套(建筑面积×××平方米,位于××小区××幢××室。购买价××万元)

2.××牌××型轿车一辆(购买价××万元)

3.××牌××型笔记本电脑一台(购买价×万元)

……

(二)女方主要财产:

1.门面房4间(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总造价××万元,位于××新区××路××号,与其兄妹共有)

2.××大酒店20%的股权

3.××牌××型摩托车一辆

……

男方:×××

女方:×××

10.夫妻借款协议 篇十

乙 方(出借人)

【本协议由盈科律师研究院李小非律师提供】

甲方(借款人): 性别 : 身份证号 : 住址 : 联系方式 :

乙方(出借人): 性别 : 身份证号 : 住址 : 联系方式 :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号:。现甲乙双方因夫妻间借款事宜,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如下: 一、借款事由

甲方因 事由需向乙方借款,经甲乙夫妻双方协商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甲方,该借款仅用于处理甲方个人事务,属于甲方个人债务。 二、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为 )。借款利息为本金的 %。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从 年月 日至年 月 日止。 四、违约责任

甲方应按约定及时还清欠款,逾期未还的,每逾期一天,按欠款金额的` %计算罚息,并计至还清之日止。 五、其他约定

1、上述借款在甲乙双方订立本协议之同时,已由乙方给付甲方,不另立据;

2、本协议内容是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夫妻生活协议 篇十一

一、夫妻间“忠诚协议”亟须法律调整

第一,社会发展的需要。法是根据法律问题出现后才制定出来的,所以法律滞后于法律问题。正是这种属性的存在,加之社会的飞快发展,在现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国的离婚率逐渐增高。婚外情的出现是目前离婚率居高的罪魁祸首。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是法律顺应社会现实的修正。从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它只是具有倡导性,没有具体可操作性,所以就没有可诉性。所以,导致夫妻间这种合情合理合法的义务难以发挥其立法当时被赋予的使命。虽然提到了我国《婚姻法》在2001年的修订中提到了夫妻间对违约方的两种行为赋予了法律责任,那就是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情形,但没有提到关于导致夫妻离婚的一般性的婚外性行为,所以对于日常生活里中的“通奸”或者有婚姻的“同居”(这里的同居是指其中一方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方的同居)没有约束机制。因此,通过法律的介入来调整这种“忠诚协议”不仅使协议具有的威慑力定会增强,也可以弥补法律的空白。

第二,夫妻间“忠诚协议”的形式、内容需要法律的调整。“忠诚协议”本身具有局限性,因为夫妻间的这种协议大多要求是不允许对方与婚姻外的第三者发生性关系,只要求夫妻间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内的性自由。如果这份协议没有法律规范作为指引,某些内容明显与法律相悖,约定一些不合理的限制作为一种补偿,如“空床费”的约定,完全违背了善良风俗,法律不能予以支持。还有就是对于违约方的惩罚严重侵害本身固有权利,如有的要求违约方“断手指”或者进行身体自残等侵权行为。所以,我认为,《婚姻法》中相关规定应该适时做出调整和完善,来规范这种约定的形式、内容,真正达到对于一般婚外情的违约方惩罚的目的。

第三,司法正义的需要。在法律还没有对此形成统一的意见前,针对相同案情,各地法院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判决,这有违司法正义的要求。如果法律这方面没有同意规定的话,法院再次遇到类似的案件会做出完全不同的判决,这样法在社会和人们的心中的威信会大打折扣,令人失望。如果这种失望得不到正确的调整可能会影响法制法治制度的根基。

二、夫妻间“忠诚协议”立法构建的几点建议

第一,可以考虑把“夫妻互负忠实义务”列于《婚姻法》夫妻权利义务中明确为法定义务;可以采取以限制性列举式忠实义务具体表现形式。此外,也要明确不忠实行为如已结婚的一方与第三者搞婚外情、参与卖淫嫖娼、与第三者同居或者通奸等一些违背社会最低道德底线的并且严重威脅破坏家庭稳定和谐的婚外性行为。这样将上述行为赋予法律效率,使之成为法定义务,就可适用于夫妻间没有“忠实协议”的案件。

第二,夫妻间的约定优先使用原则,但是要在法律明确允许的范围内约定。在法定的范围内,夫妻二人在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下可以对“忠诚协议”的形式、内容、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例如,可以约定一方违约后可以承担家务、或者赔偿经济条件允许下的数额。出于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很好的保护非违约方的合法合理利益,从而将由家庭矛盾引起的社会问题很好解决,减轻法院的诉讼压力,同时也充分尊重了婚姻家庭中双方的意思自治。

第三,可由法院专门机构专门公证夫妻的“忠诚协议”。像遗嘱那样,由公证机构统一对夫妻“忠诚协议”在形式、内容、有效期界定等方面进行公证。经公证的协议比未公证的法律效力大。夫妻“忠实协议”采用什么的格式、哪些事实违反忠诚协议、违约责任的内容及承担形式,都可以由公证机关对其设置详细地规范。公证制度的产生,不仅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起到了保障作用。

第四,在《婚姻法》中可以考虑规定夫妻“忠诚协议”的责任,将其补充在夫妻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这样两者结合起来,互相补充,加强夫妻因一方不忠离婚对忠实方造成损害的救济力。2001年新修订《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我国的《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之中,只是限制性列举了一些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重大过错行为,这些行为只规定了重婚和有配偶者与第三人同居等行为,也就是说只有发生法定的这两种行为才有法律效力,在办理类似案件中才有法可依。在法定的这两种情况之外的行为却无法可依。因此,在没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前,夫妻间忠实方的救济力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我们可以把夫妻间“忠诚协议”当成是忠实方对自己合法权利的自救行为,法律完全可以借鉴以完善我国的离婚损害制度。

第五,引入过错原则作为“忠诚协议”的归责原则。在夫妻“忠实协议”诉讼案件中,可以考虑引入过错原则作为规则原则。在判定被告是否要承担约定的责任时,要参考其主观状态,即在做出违反忠实协议时是否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在现实的生活中,各种情况都会出现,可能会出现违约方是一时冲动经不住诱惑,或者是在外界因素(胁迫、威胁、乘人之危)的干扰下不得不做出的违背自己意愿的婚外性行为。面对这种情况,显而易见,不忠实一方的主观恶性不太,因为她(他)不是在自己真是意思下做出的行为。我们在追究责任时应该考虑减轻。我们考虑赋予“忠实协议”法律效力初衷是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稳定。婚姻的稳定还取决于夫妻二人的互相尊重和信任,在一方出现违约事实时追求其法律责任,这种考虑只是降低稳定的风险。如果守约方原谅违约方的“不情愿出轨”(在外力胁迫下或完全不是出于本人真实意思时),这样还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

第六,建立完善“忠诚协议”诉讼纠纷中的证据制度。在诉讼中要充分考虑保护忠实一方的最大利益,所以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可以适当做出调整,同时也不侵犯不忠实方的权利。唯有如此,方能真正保障双方的利益。

作者简介:

王庚(1971- ),女,黑龙江齐齐哈尔人,汉族,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社会科学研究院讲师,法律硕士,主要研究方向: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法学理论。

12.夫妻协议书 篇十二

乙方:xxxx

为了确保双方在今后的发展有一个良好的环境,更好的使双方友好互助,彼此本着平等自愿、相互真诚信任,互爱、互助、互敬的原则特制订本协议。

一、双方要坦诚,相互信任,真心相待,相互理解,相互尊重,不得虚情假意,徇私舞弊。双方必须诚实信任,给予对方个人空间和自由,不得干涉。

二、如果双方遇到分歧。争议等问题以及发生矛盾,要用和解的方式解决,不能生气,坚决不允许轻易说绝交,分手等刺激的话。若有此事,请自觉选择退出。

三、双方均应重视及遵守诺言,甲乙双方由于特殊原因不能遵守,应及时告知对方并给与谅解。

四、甲乙双方在外工作或聚会,不得与其他异性有暧昧关系,若有发现后果自负。

五、甲乙双方见面后,根据自己的事情决定当天的流程,双方同时给予谅解,

六、甲乙双方在转街或遇事发生吵架时,不及时解决,另一方却转身离去,此类事件极为严重,得不到另一方谅解,后果自负。

七、本协议即签字后生效。

13.夫妻忠诚协议书 篇十三

男方:

女方:

为了增强责任感,为了促进夫妻关系融洽及家庭和睦,男、女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必须忠诚于婚姻,任何一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1.搞婚外情,外遇现象;

2.与他(她)人同居;

3.与他(她)人通奸;

4、嫖娼或卖淫(包括他(她)与他(她)人聊天有淫秽言语,色情谈话)

5.家庭暴力;(例如:拳打脚踢、咬、掐、拧、推、搡等暴力手段,)

6.家庭虐待(例如:不例行夫妻义务,不闻不问,)。

7.隐瞒和私藏个人收入,或有意欺骗对方。

8.与他(她)人有一夜情发生:(所为一夜情,就是说不得与除协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发生接吻,性行为,和其它不必要的身体接触。)

9.遗弃或者虐待.二、男方存有上列行为之一而导致离婚,在离婚时男方必须按协议赔偿女方20万元,而且在离婚后还得继续每月按时支付1500元,其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保险等等(注:并不能以任何理由探望孩子)。女方存有上列行为之一而导致离婚,在离婚时分文不取,孩子也归男方抚养.三、男、女双方都认为上述约定是公平的;

本协议一式二份,男、女方各持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以上协议经与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不存在欺诈、胁迫、利诱等情况。

男方:女方:

14.夫妻生活协议 篇十四

翻开报纸,最扎眼的社会新闻不外乎:杀人,跳楼,无钱医病,还有就是中老年人再婚引发的财产纠葛、子女闹事。对最后一种,看消息的人多是当笑话,笑话他们人老心不老,笑话他们狼狈不堪,很有一种与己无关的优越。令许多人不曾想到的是,如飞蛾扑火一般,身边反而有更多的“大大龄”独身者依然笃信要找个伴儿。

他们并不是少数人。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目前,我国有1,2亿老年人,单是60岁以上丧偶的老年人就有4500万,占37%。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增大。现在,五六十岁以上的中老年人如果离异或丧偶,等待他们的可能是近二三十年或者更长时间的孤独。

旁观者若有人性,可试想一下,50岁以后的中老年人,渐次与事业分离而回归家庭,身体走向病弱,儿女多自立。希望找到一位伴侣,是他们精神生活和实际生活中多么重要的需求之一:说话有人理解、呼应,过马路手拉手心里有底,生了病有人端茶端饭。

再婚成功的保障

审视身边的再婚人,发现过得不闲不淡的是少数,多数是冰火两重天——或是知情会意恨没早相逢,或是热烈开场惨痛收摊。从表面来看,老人再婚的最大障碍似乎是来自子女的态度。但究其根本,子女的反对绝大部分来源于能否得到父母财产的担心。

如何解决老人再婚牵涉的财产问题,已成为影响再婚成败的首要问题。

让我们以务实的态度谈谈财产的安排和使用,这个最是关键。不是吗?中老年再婚者多数已告别了挣钱高峰期,此时的财产,几乎是他们一生的主要积累。

如何使用自己的财产,给自己多少?给子女多少?给新伴多少?什么时候给?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单?这都需要一个合理和智慧的考量。

个案1:

夫妻财产协议:让付出者得到补偿

男方:66岁,企业退休员工,有高血压病。退休费每月1800元。有一套带产权的、建筑面积57平方米的住房。银行储蓄3万元。其子40岁,小学老师,有住房,已婚。

女方:53岁,身体健康。养老金每月1100元。有一套带产权的30平方米的住房,银行储蓄近3万元。其子25岁,未婚,在校学习。

夫妻财产协议企划:

①婚前男方拥有带产权的、建筑面积57平方米的住房(见产权证复印件):

②婚前女方拥有带产权的、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住房(见产权证复印件),现由儿子暂住;

③再婚后,女方住男方处;

④婚后若发生不可调解的矛盾而离异,女方回原来自己的住房居住;

⑤如果男方先谢世,男方同意女方在男方处住到再婚或故世。男方住房由男方子女继承。女方在男方谢世后的居住期间,对男方住房不得转租、转让、转卖、住房所有人不能改变。如果女方回自己的住房居住,男方住房则交给男方子女继承。

⑥各自婚前存款归各自所有。

⑦双方的婚后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

点评:这对夫妻经济条件大致相当,但男方在年龄和身体上略有劣势,在将来的生活上可能需要女方的照顾和更多付出。这样的协议基本能够保障男方的生前生活,也让女方避免了伺候完丈夫马上就被赶出大门的厄运,同时也保证了男方子女对其父亲房产的继承。是个较为公平的协议。

个案2:

夫妻财产协议:明确责任和继承顺序

男方48岁,女方45岁,两人为同一单位职工,月工资都在3000元左右,均无产权住房,但单位承诺他们结婚后可提供承租房一套。双方子女都受过大学本科教育,均已工作,也都有意愿、有能力在外租房居住。男女双方各自的积蓄是主要财产,男方希望能对储蓄、生活费和医疗费事先做好约定。

夫妻财产协议企划:

①各自的婚前储蓄为各自的婚前财产。婚后,各自婚前的储蓄本金和储蓄利息仍归个人所有。

②按照夫妻应当相互扶养的原则,男方婚后每月拿出1500元,女方拿出1000元,作为月生活费。共同的生活费由双方共同管理。一方去世后,由生活费形成的积蓄和用共同积蓄购买的财产,归在世方使用和处置。需要购置大件物品时,另行协商。

③由于双方都有医疗保险,一旦患病需要治疗时,医疗费主要由社会医疗保险费支付。患病方需要护理时,第一护理人是老伴,第二护理人是各自的子女。对于医治大病的费用,患病者是第一承担人,自己的儿女是第二承担人,老伴是第三承担人。

④当一方亡故时,逝者1/3的个人储蓄由配偶继承,2/3由子女继承。

点评:由于男女双方均没有私有住房,明确安排婚前积蓄、婚后生活费支出、医疗费用以及亡故后遗产分配,是十分明智的。特别是关于医疗护理费用和责任方面,安排得尤其细致。值得推荐。

个案3:

好夫妻明算账

男方50岁,国企职工,每月付给跟随前妻生活的女儿500元生活费(前妻拥有有产权住房一套);女方40岁,无固定职业,有时做些小生意。双方已于1996年结婚,彼此十分珍惜夫妻感情,并育有一子。

2000年,男方单位搞房改,女方将自己婚前做生意辛苦积攒下的6万元全拿出来购买了这套住房。由于是男方单位的房改房,产权证办在丈夫的名下。现在,男方的儿女常常来闹事,男方的身体状况也开始出现问题。在此情形下,女方意识到自己和孩子的将来变数太多,担心若是丈夫变心或有了不测,这套住房的归属说不清。

夫妻财产协议企划:

①女方用婚前做生意积攒的6万元买下某某厂砖混结构、位于某某位置、某某平方米住宅房一套(包括装修及电器),房产证办在男方名下。

②该住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共同使用。

③如果夫妻关系有变化,女方有优先要房权。如果男方要房子,必须将上述房款、装修款和电器款如数退给女方。

④在一方不幸去世的情况下,该住房由另一方所有。

点评:许多人家如今拥有了自己的住房,但房屋的来源和购买方式千差万别:有的购买公房,有的购买商品房;有全款付清的,也有需要用20年来偿还贷款的;房产证上有写夫妻一方的名字,也有写夫妻双方的名字;付款者有一方或双方,甚至还有由夫妇一方的老人提供的。这就尤其需要男女双方理智地坐下来,对房屋产权、付款、使用和继承等方方面面的情况进行详细的约定。好夫妻明算账,不给未来生活留下猜忌不安的阴影,反而相处得更好。

个案4:

给妻子一份安全感

男方:53岁,经营并管理着自己的公司,公司的规模比较大,资产也较多;拥有一栋郊外别墅和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公寓;汽车两部。儿子30岁,拥有父亲赠送的住房一套,先后从许多公司辞职,不再工作,经常向父亲要钱消费。

女方:42岁,原广告公司职员。

两人一直认为,女方在婚后应辞去工作,专心管理家庭,不插手公司管理和业务。但女方顾虑不工作后,自己没有直接的经济收入,同时也大大降低了自己在社会上的就业竞争力,万一生活中有什么意外,很难掌握丈夫公司的经济状况,还要面对男方拒不工作的儿子,希望能给自己一份安全感。而男方也能体谅女方对家庭生活的付出,为让妻子安心,同时也保证自己的财产不受婚姻变故的影响,愿意签订协议。

夫妻财产协议企划:

①婚后,两座房屋以及房屋中的所有设施、电器、家具,均归女方所有。

②婚后,家中两部汽车中由女方驾驶的某某牌汽车一部,亦归女方所有。

③无论两人的婚姻关系是否存续,由男方投资并为法人的某某公司,所有资产及经营权均归男方所有。

④如丈夫先故,财产的50%由儿子某某继承。某某不得提出另外的要求……

点评:由于人类社会离男女平等的目标尚远,所以经济实力较弱的一方通常是妻子。这个协议特别值得推荐的是,男方儿子躺在父亲的财产上,不自食其力,将来为争财产肯定不道余力。为了避免生存方和逝者子女的纠纷,协议清楚地规定给其子女的遗产份额,实为明智之举。

15.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篇十五

摘 要:夫妻关系已成为当今社会舆论的热点话题,各种婚姻问题备受关注,社会的离婚率持续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夫妻不忠导致双方离婚的实例屡见不鲜。为了维持夫妻的关系,有人采用了夫妻忠诚协议这一方式,将家庭的稳定寄希望于这份协议。但这份协议的效力一直备受争议,本文就是通过相关法条的引用和相关法理的阐述,来论证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

关键词:夫妻忠诚协议 婚姻自由 婚姻法规定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或者结婚之后,为了保证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经过平等协商,书面约定,以赔偿金或者违约金为责任形式的人身关系协议。忠诚协议旨在维护夫妻双方的相互 忠诚,维持家庭的稳定。

关于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在理论界存在着较大争议。对此,本人持有否定的观点。

第一,从夫妻忠诚协议的形式上来看这是份合同,是在意思表示真实,并且是平等的主体之间自愿,且不会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订立的一份协议,符合有效合同的构成要件,应该是份有效合同。但从夫妻忠诚协议的定义和内容中就很明显的看出来,这属于人身协议的范畴,那么既然是人身协议,又怎么能列入合同法的规范范围呢?对此我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使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此条规定,忠诚协议应当不属于合法的调整范围,因为合同法不调整人身关系,因此,一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引用合同法来主张对方赔付违约金,于法无据。

第二,忠诚协议是违宪的。因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生自由不受侵犯”,夫妻忠诚协议的有关约定,往往会限制公民的人生自由权利,比如 说“空床费” 一案,双方约定,如果男方在凌晨7点前夜不归宿,按每小时100 元支付女方“空床费”。毫无疑问,这一约定会限制男方的人身自由,如果男方有工作上的需要,而不是因为对婚姻不忠的理由,那么男方还要赔偿就有失公平了,并且,男方也会因此而影响工作。另外,因为忠诚协议还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夫妻感情却已破裂,但是,却不能离婚,因为忠诚协议往往也约定,如果一方对感情不忠,提出离婚,要支付赔偿金。夫妻双方会因为此协议而不敢先提出离婚。这也会极大的限制公民的人生自由,有损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为违背宪法的行为。此外,我国宪法保障人身权,而婚姻自由,又是人身权中的重要一项,婚姻自由既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和限制,包含了结婚和离婚的自由两个方面。对离婚自由的限制,在《婚姻法》中已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根据宪法的原理,为了保护其他的人身自由而相应作出的调整,除此之外,不应再有其他的限制。而夫妻忠诚协议以约定违约金的形式,致使双方都因担心赔付违约金而不敢提出离婚,在实质上已经对离婚自由构成了损害。因此,这一协议违背了宪法的相关规定,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一)的第三条规定: “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且,根据《婚 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在此应该做以下理解: 婚姻法中的“应当”应该与刑诉法等程序法中的“应当”区分开来,在刑诉法 中,“应当”即为强制性规定,即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相关的诉讼活动,而婚姻法中的“应当”,我认为不应作此理解。此处夫妻间的忠诚的规定是“应当”而不是“必须”,应当,就说明只是种建议,并不强制执行。婚姻法在此处的规定,应该理解为一种道义上的建议,我们不能以道德来代替法律,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事实上我们也从未见过因为夫妻彼此不忠而被法院判决违法的先例。因此,夫妻忠诚协议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即使夫妻忠诚协议符合能够引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和规定,给他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违约金是一种补偿性的措施,而不是惩罚性的,这点应当与定金区别开来,那么,依据相关的法理,违约金不应明显高出受损失方的损失额。而忠诚协议通常的做法就是双方任意约定一个数目,而不是依法据实计算的,这样,就难免显失公平,因此,夫妻忠诚协议中的赔付金额在现实中认定起来缺乏依据,所以,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我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我看来,夫妻忠诚协议更多的成分上应该是一种道德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夫妻关系 也参杂着理性和感性的因素,仅仅靠理性的一纸空文,是不足以约束双方行为的。

参考文献:

[1]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 参见 2004年3月,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受理的案件。[4] 参见张千帆主编:《宪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 年版。[5]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6] 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学》,第二版,2008年2月出版,法律出版社 [7]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16.夫妻协议书 篇十六

男方:

身份证号: 女方:

身份证号:

双方经自由恋爱愿结为夫妻,婚后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敬互爱、相互尊重,对家庭、配偶和子女负责,维护平等、和睦、文明之婚姻家庭关系。现为了增强夫妻间责任感,促进夫妻关系融洽及家庭和睦,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必须忠诚于婚姻,任何一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她人谈恋爱,单独约会、接吻;

2、一夜情;

3、嫖娼或卖淫;

4、与她人通奸;

5、与她人同居;

6、与她人生育子女。

二、任何一方存有上列行为之一,或实施家庭暴力,即为双方婚姻中的过错方,对方为无过错方。无过错方有权提出离婚,过错方则无条件同意。双方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按过错方占30%,无过错方占70%的比例分割。另外,过错方需赔偿无过错方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万元整。

三、男方与前妻的女儿,我可以接受,愿意把她当自己孩子一样,(前提小孩必须要跟着我,不能让这孩子占了我的男人,男方必须主动把这孩子推到我身边,让孩子跟着女方,无论任何情况下,必须经过我同意);大之后不能去去见她亲妈,必须小孩与亲妈断绝来往,否则视为违约,违约金同上。

四、夫妻间不得说谎(无论善意的还是故意的),包括与任何朋友的联系,借贷,都应及时告知对方,以免引起误会,影响感情。夫妻间不得有任何隐瞒,所讲的必需是事实之部份或全部。每天上班前和下班回家后,甲方都应亲吻乙方额头。

五、吵架尽量不隔夜,晚上睡觉时男方必须主动抱女方,若女方生气百般推让,男方也不能就此放弃,一定要哄到女方睡着,做上美梦„„

六、基于对爱情伴侣忠贞,家庭负责的态度,每天必须及时向对方交代行动及了解对方内心思想。生活是共同的互相的,双方有问题要及时沟通,多想想对方的好。两人闹矛盾时,丈夫要主动向妻子道歉、认错、不能让妻子带着气入睡。

七、男方必须改掉麻木不仁的毛病,对妻子要保持足够的热情,要定期给妻子买礼物,请吃饭,送鲜花;|男方应该定时给女方惊喜(三个月一次)。

在女方困难挣钱不多的时候,男方不得嘲笑,不得说女方低智商弱智等伤自尊的话,定期进行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慰问,承担一个做男人的大任。

注: 夫妻共同财产保管人为男方,财产分割时必须如实秉报(包括所投资的所有财产,都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共同财产的数额,夫妻共同财产数额由男女双方确认后再按以上比例分割。

本协议一式二份,男、女方各持一份; 本协议根据《婚姻法》“忠实义务”之精神及原则制定,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均精神状态正常,冷静而理性,并都认为上述约定是公平、有效的,均愿意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有效期终身。

男方:

女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签署地点:

签署地点: 日期:

17.夫妻生活协议 篇十七

答:关于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该房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但在离婚时没有对其进行分割,仍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产权证上的姓名不能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刘某讲的口头约定也没有证据证明。因此,该房产中有吴某一半的产权。吴某死亡后其享有产权的部分应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的顺序为,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法》明确规定了养子女具有继承权。我国《婚姻法》也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养女小丹虽然在父母离婚后随母亲生活,但仍然有权继承养父吴某的遗产。

根据上述分析,刘某的卖房款中应有一半属于吴某的遗产,该笔遗产应由吴某的法定继承人父母和养女小丹均等继承。

上一篇:新年回忆作文下一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