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生违纪违法行为分析

2024-06-24

当前学生违纪违法行为分析(精选12篇)

1.当前学生违纪违法行为分析 篇一

当前农村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分析

近年来,农村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呈高发态势,不仅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全面深入掌握当前农村干部违法违纪问题,有针对性的采取预防措施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一、当前农村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总体情况

(一)违纪违法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

近年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农村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在执纪办案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五年以来,全市共立案12753件,其中涉及农村党员干部案件8157件,占立案总数的70%左右;查处的农村党员干部有8604人,占涉案总数的62.3%。

(二)违法违纪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一是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一些村干部在处理纠纷、计生指标、专项资金指标、工程承包等工作中优亲厚友,甚至贪污、受贿、侵占挪用公款,获取不正当利益。甚至部分村干部不经集体研究,弄虚作假发展党员,培养自己的势力。二是独断专行,缺乏民主。部分村干部作风不民主,办事不公开、不公正,暗箱操作,剥夺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例如:某村支部书记许某,将里的果园、砖窑等集体经济项目未经村集体研究,私自发包给别人,被开除党籍。三是挥霍公款,铺张浪费。近年来,尽管上级有关部门三令五申,规定村级财务实行零招待制,但 1

是有些基层农村干部无视群众疾苦,贪图享乐,讲排场、比阔绰,相互攀比,公款吃喝风现象依然存在。

(三)违纪违法案件特点和主要趋势

一是违纪主体以“三个重点人”为主。“三个重点人”指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报账员。五年来查处的涉及农村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中,“三个重点人”共2004人,占涉案农村党员干部总数的23.3%。二是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比较突出。由于对村干部管理不到位和村干部更换频繁等原因,造成了村集体“家底”不清,账目不全,账物不符,有的甚至无账可查。财务审批制度不严,白条自批自支、公款私存、收费不开收据等现象在村级财务管理中屡有发生,导致部分村干部利欲熏心,继而出现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五年来全市共查处违反财经纪律案件1318起,占农村立案查处总数的23.21%。三是违纪违法案件向多个领域发展。随着国家对民生问题的日益重视,上级拨付涉及民生方面的专项资金越来越多,但监督管理不到位,致使部分农村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截留、骗取专项资金的违法违纪案件不断出现,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今年查处某县民政局低保股股长伙同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重复报低保户等方式虚报冒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共计5万余元;在为基层发放低保款时,侵吞、骗取低保款2万6千余元。

二、农村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产生的原因及危害

(一)违纪违法案件产生的原因

一是权力过分集中。在农村,由于特权思想严重和法制

意识不强,致使村级的人事权、财务权、事务权集中在村支书、村主任等少数人手中,并起着最终拍板定音的关键作用,且缺乏有效监督,直接导致部分村干部在工作中徇私舞弊。二是综合素质较低。在被查处的村干部当中,大多数已担任领导干部多年,但由于年龄较大,加之平时不注重学习,对有关党纪、法规知之甚少,法纪意识淡薄。少数人员甚至认为担任村干部就是“为了能多捞几个钱”,导致心理失衡,最终违法违纪。三是监督机制不健全。村干部权力过于集中,大小事情自己说了算,在监督上上级、同级和下级都难以发挥有效作用,加之一些村财务管理混乱,公开内容有限,表面东西过多,村务公开和财务监督形同虚设。

(二)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危害

一是影响农村民主建设。农村干部在选举时拉帮结派、致使连续几年不能换届,严重破坏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在村内各种事务上搞“一言堂”,使民主理财流于形式、民主决策停于表面、民主监督走个过场,严重影响了农村民主法制建设。二是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干部贪污受贿等违法违法行为,扰乱了农村社会正常管理秩序,直接影响党群、干群关系,束缚村级经济的发展。三是影响农村和谐稳定。一些村干部作风粗暴,滥用职权,直接侵害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再加上基层农村家族势力影响等原因,容易激起民愤,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访,严重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从近年来的信访情况看,有80%属于农村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查处村干部有违法违纪案件的一些村,都是一些群众上访的重点村。

三、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对策措施

一是加强培训,全面提高农村干部素质。村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从根本上说,还是自身素质差、缺乏自控能力造成的。要针对村级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政治思想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农村干部的综合素质。二是突出重点,抓实农村“三个三”。农村“三个三”即:“三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三权”(村级人事权、财务权、事务权)和“三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报账员。)“三个三”相辅相成,相互作用。“三人”是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主题,也就是“抓谁”的问题;“三权”是主体履行职权的行为,也就是探索“如何抓”的问题;“三资”是重要客体,也就是“抓什么”的问题。实践证明,这“三个三”是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和要害,抓好“三个三”就能从源头上抓好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也就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农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三是强化监管,加大查处农村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要把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行为作为办案的一个重点,形成合力,严肃查处那些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案件,严肃查处与民争利、严重侵犯群众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弄虚作假、浮报虚夸、失职渎职的案件,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2.当前学生违纪违法行为分析 篇二

一、干警违法违纪的原因

1.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改造,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淡薄。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由于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少数干警经不住金钱、物欲、美色的诱惑,贪欲心逐渐膨胀。

2.宗旨意识不牢固。少数干警行为不规范,对待当事人态度冷硬,没有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导致当事人对案件的误解,盲目举报、上访。

3.制度不健全,监督力度不够。有的案件办理制度责任还不明确、不够完善,有的制度落实不好。有的领导干部“好人主义”思想作怪,出于怕“伤和气”的心理,对干警出现的违法违纪苗头没有及时提醒,对容易出现问题的刑检、自侦工作环节监督不力,对个别干警在社会上滥交友等情况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放松了对干警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干警违法违纪的防治对策

(一)注重教育,不断提高干警队伍整体素质

1.加强政治教育和廉政教育。加强干警的政治教育,提高干警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有效预防干警违法违纪的中心环节。要始终把政治思想教育作为队伍建设和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首要任务,坚持常抓不懈,努力提高干警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在思想上筑起一道“不愿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铜墙铁壁。

2.坚持职业道德、纪律教育常抓不懈,筑牢检察官行为规范的第一道防线。经常性地抓好检察官职业道德、纪律教育。一是要开展“讲三职,纠三风”教育,即讲职业职责、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纠正说隋风、泄密风、吃请风,增强干警廉洁办案的观念。二是要开展“公正执法树形象”为核心的“五讲一树”肼政治、讲正气、讲宗旨、讲学习、讲纪律、树形象)活动,引导干警争做人民满意的检察官。三是要开展“三比四爱”教育,即:与老检察比待遇,与下岗职工比条件,与先进模范比贡献;强调爱党、爱国、爱民、爱岗,引导干警解决好“和谁比,怎样比”的问题,自觉抵制歪风邪气。

3.认真开展纪检典型教育。坚持开展宣传模范典型活动,警钟长鸣,弘扬正气,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起到固本强基的作用。同时注重运用反面典型对干警进行警钟长鸣教育。组织干警学习省(市、区)党风廉政政策法规文件,经常开展以正面典型引导干警、以反面典型警示干警的教育活动,增强干警的纪律观念和公正执法、清正廉洁意识。坚持开展以“公正执法树形象”为主题的学习讨论,努力提高执政为民、秉公执法意识。

(二)突出重点,健全纪检工作管理机制

在预防干警圭法违纪工作中,实行“案件、权力和人钱物三个重点管理机制”,以有力地预防干警违法违纪情况的发生。

1.加強对案件的重点管理机制。办案是检察机关的职能,但办案环节也最容易藏污纳垢。为使纪检工作做到“有的放矢”,一是要规范案件管理机制,确保案件质量,坚决杜绝不按规定程序办案的问题。突出办案人职责,实施检察委员会、检察长、主管检察长、科局长、承办人分级分段对案件质量负责的“五级责任制”,使案件质量得到根本保证。二是健全纪律约束机制,确保队伍纯洁。认真贯彻落实“中政委四条禁令”、“九条卡死硬性规定”、“廉洁从检十项纪律”和“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一旦违反,严肃处理。

2.加强对权力的重点管理机制。一是实施诫勉谈话制度。二是自侦案件内部监督制约制度。三是重大事项分级负责报告、请示、审批程序制度。四是干警个人及家庭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等。通过这些制度,实现对各项权力的分解和制约,杜绝权力滥用的问题。

3.加强对“人、钱、物”的重点管理机制。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列》,在干部调职、调级,干部任用和岗位竞争上,通过个人公开竞争、党组集体研究、组织考察、征求群众意见和公示等程序,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在对钱、物的管理上,一是坚决杜绝“小金库”的存在。对检察院以及业务科室的经费使用实行严格管理。对于各科室办案中收缴的款物始终坚持由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每一项资金使用均做到审批有据,支付有凭。二是实施赃款赃物管理的定期检查制度。认真进行专项检查,保证各项经费的正常使用和赃款赃物的合法管理,防止占用、挪用赃款赃物以及向发案单位要钱要物,乱拉赞助和谋取私利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监督,防治违法违纪

1.严格管理干警非工作时间行为。为强化队伍管理,应继续把推行“四条禁令”放在首位,并把干警管理延伸到八小时之外,对违禁者坚决予以处罚。并把执法办案过程中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的问题,借执法办案之机或利用检察人员身份吃、拿、卡、要、以案谋私以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问题,受理控告、举报、申诉案件中对上访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冷、硬、横、推”的问题,以及违法扣押、冻结款物的问题作为重点纠正治理内容进行专项清理。同时,纪检部门对个别有影响的自侦案件的查办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尤其是严格按照上级院要求,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来,监督效果更为明显,从而促使办案人员的办案行为程序化、规范化。

2.严格处理违规行为。在规范和监督办案部门一般干警执行各项纪律制度时,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县检察院党组及机关建设的意见》实施,要求院领导班子成员与一般干警要一个样,领导要求普通干警做到的,领导要首先带头做到,该处罚的坚决处罚。院领导违反管理制度和干警同等处罚,一视同仁,使干警心服口服。

3.当前学生违纪违法行为分析 篇三

农村党员干部处于为农民群众服务的最前沿,受广大农村群众的关注程度也最高,但近年来发生的农村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的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不仅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而且还阻碍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2001年以来,我县受到党纪处分的农村党员干部数量和人数分别是18件18人,占立案查处总数的17%和18%。

一、农村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新特点

1、违纪人员主要是村里的书记、主任及财务人员。2001年以来,全县共查处村支部书记10人,村主任2 人。

2、经济类违法违纪案件较多。从近几年查处的村干部违纪案件来看,90%以上都属于经济类错误,主要是贪污、侵占、挪用三种。一是贪污老建、移民、民政等部门的专项资金。我县属国家贫困县,国家每年都会下拨老建扶贫、农业开发等项目的专项资金,个别村干部利用负责管理资金、项目的权利,采取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手段进行贪污。如窑头镇横塘村主任张治泉,利用维修移民组变压器之机,虚报维修经费2700元,据为已有。二是侵占、挪用村集体资金。村委会主要是村提留、农副业收入、村办企业等,少数村班干部利用收入不入帐、收费不开票、虚报开支等形式,从中侵吞、截留或者直接挪作他用。

3、“窝案”、“串窝”增多。由于农村干部工作、生活都经常在一起,互相之间很熟悉,某个人的违法乱纪一方面很难遮瞒,另一方面上行下效,致使违法乱纪案件有从单独违纪向共同违纪转变的趋势。如五丰镇云洲村主任、村支委与镇移民专干,伪造移民开发土地改造经费补偿凭证,从镇移民组套取补偿款2100元进行私分。

4、作案手段复杂多样。违纪人员作案手段隐蔽性很强,他们多为利用经手管理专项资金、集体资金的便利条件,直接贪污、受贿和挪用;利用“小金库”截留款项不入财务帐,进入小金库或搞体外循环,从中贪污、挪用;弄虚作假、假公济私、虚报冒领等形式搞经济违法犯罪。如弹前乡原石背村书记兰光天、支部委员袁洪亮两人以修路、修桥、捐助困难学生为名,开具虚假发票分别套取村委会资金1350元和850元。

二、农村党员干部违法违纪产生的原因

1、少数干部个人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农村干部除了村委会工作之外,还要耕种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对政治、思想、业务的学习没时间、没精力、没兴趣,以致对党的农村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容易出现偏样、违法、违纪的行为;有的干部小农经济意识根深蒂固,用人上搞小团体,拉帮结派,任人唯亲,以致相互间的监督制约形同虚设,甚至串通一气违法乱纪;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公私兼顾”,损害农民权益,容易激化干群矛盾,造成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引起农民集体上访。如我县目前正在调查处理的五丰镇白沂村农民集体上访事件,此村书记、主任一肩挑,村里几年没有公布财务情况,群众对村委会的工作不了解,进而产生怀疑,造成了此次群体上访事件。

2、个别农村党员干部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是造成违法违纪的关键因素。从内因来看:农村干部党员大多是村里文化程度较高、政治素质较强、头脑较灵活者,看到邻里乡亲中的致富能手发家致富及社会上有钱人的潇洒快活,心理上容易产生失衡。从外因来看:市场经济下,外来腐朽思想的侵蚀,少数人思想滑坡,面对金钱、物质的诱惑,不能自持,最终把

手伸向了村集体或掌管的专项资金。

3、管理混乱,财务制度不健全。一是管理意识普遍淡薄,管理水平低。相当一部分村级干部疏于管理,甚至对村组财务不过问,认为这些事情由专人负责,财务工作无非是支出问题,你拿来票据,我签字,到财务人员处报销。形成了一本“糊涂账”。二是运作程序不规范。在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普遍存在制度缺乏,管理无序的问题,个人行为和口头指令成为干部习惯性的审批手段,没有一套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即使有些所谓的规章制度,往往也流于形式,个人说了算现象比较突出。三是村务公开不到位。近年来,县里推行了村务公开制度,但多数村这项工作不到位,一些村虽然在形式上都建有村务公开栏,可是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内容。村里的财务状况、重大事情群众都蒙在鼓里,直接影响了农村工作的开展。四是财务交接不及时,甚至不移交。村民自治组织依法换届选举及农村基层组织得到加强,但财务交接问题是目前农村普遍存在的“老大难”。换届后,原任干部财务不移交,新任干部家底不清,到头来必然导致财务管理上的混乱。

4、监督制度落实不到位。现在全县各个乡镇都设有经管站,配有1至2名经管员,肩负着对农村财务审计、监督、指导的职责,乡镇财政所每年也会到村里检查,同时,各个村都有会计、出纳,但在实际中都没有很好地履行好职责。这里有几方面的因素:一是部分乡镇领导只注重村里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对村财务重视不够;二是经管站、财政

所等部门人员少,常年围绕乡镇的中心工作跑,不愿管,嫌麻烦;三是少数村干部抱有个人目的,不愿接受监督,想“混水摸鱼”;四是个别专项资金专干本身就与村干部一道贪脏枉法,违法乱纪;五是群众无法监督。由于群众很少参与财务管理,对村组收入了解很少,谈不上有效监督。

5、村级干部缺乏激励保障机制。目前,大部分村级经济都很困难,干部的工资都很低,即使这样,干部工作一年下来甚至连工资都得不齐。在养老保险、退职补助等方面,干部也没有任何保障,大部分干部都有“当了多年的村干部,退职后可能什么也没有”的顾虑。

三、遏制村干部党员违法违纪的对策

1、深化思想政治素质教育,努力提高干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自觉性。通过对农村基层干部进行思想、政治、道德、法制的教育,从而引导村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第一,乡镇对村干部集中培训,对其进行在职教育,使之能真正成为党和政府在基层的代表,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防止他们在思想上有利用职权,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的动机。第二,加强自身综合素质的教育。在一些地方,村干部没有文化,封建思想浓重,官僚主义作风,不为百姓半实事,这就必须要其加强自身修养,摆正自己的位置,把自己置于普通党员,农村基层干部的身份,经常反省自己,加以改进。党支部应经常召开民主生活会,广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活动,端正党风,从而提高廉洁自律、拒腐防变的能力。

2、选准配强领导班子,建立乡村干部激励机制。农村基层干部的选拔,必须坚持干部队

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要把那些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群众拥护,有文化、有本领、真心诚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乡、村领导班子,特别要选准配强乡镇党委书记和村党支部书记。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关心、爱护、支持农村基层干部,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对实绩突出、群众拥护的干部,要大力宣传、表彰,给予鼓励和奖励;对农村基层干部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要予以关心和照顾。村干部的报酬,应随着经济发展和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逐步提高,其标准应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后报上级批准;对正常离任的村干部可给予适当生活补贴。

3、健全制度,强化监督。要从农村实际情况出发,及时制定和完善村务管理制度,着重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把村级各项事务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要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章程,使农村各项工作做到有章可依、依章行事,保证广大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要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增加村务透明度,便于广大群众的监督;积极推行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建立健全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和过失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使村干部切实受到教育和约束。一是加强经管站、财政所等部门的监督指导力度,由经管站统一做帐或定期进行指导检查;二是强化群众监督,要发挥好“村民理财小组”、“民主理财日”、“民主议政日”、“民主听证会”、“民主议事会”等行之有效的民主监督形式的作用。

4、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惩处农村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

4.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篇四

——提升法制意识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刘昀

于2012年6月6日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该《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紧贴税收工作实际规定了15类37种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同时建立了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以便于有效整合力量更好地维护税收工作秩序。处分规定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完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局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组织人员进行专题学习。通过学习全面理解和掌握《处分规定》的具体条款深刻领会其主要内容准确把握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及其量纪标准增强依法依纪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的能力与水平。明确通过学习认真贯彻落实《处分规定》通过查办案件认真研究和查找税收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容易发生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薄弱环节加强依法征税积极完善税收体制机制堵塞漏洞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贯彻执行《处分规定》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要依照《处分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所管辖地区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做到有案必

查有查必果切实增强制度的执行力、维护制度的权性。通过对《处分规定》的学习深知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意义在工作中应做到准确理解、举一反

三、融会贯通、正确执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及时改进管理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一是勤“学”。将《处分规定》纳入平时自我学习自我提高教育中纳入廉政教育学习的范畴。加强自学确保在实际工作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做到依法行政。结合工作实际全面理解和掌握《处分规定》具体条款深刻领会其主要内容准确把握税收违法违纪为的构成及其量纪标准。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一切事物均按法律程序办理杜绝驾驭于法律之上的任何行为和个人。另外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不做超越法律范围的事。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

二是勤“思”。通过对照《处分规定》中的15类37种违法违纪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并结合当前税收工作实际研究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认真思考改进税收管理提高执法水平防范违法违纪行为的方式途径。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自身的应变能力和办事能力。从而具备相关的业务知识、过硬的政治思想素质、坚韧的意志品格、饱满的精神状态、严谨的思想作风、积极和谐的身心素质和较高的工作能力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还要时刻保持敏锐性与时俱进将税收工作与社会发展统筹起来提高群众对自身工作的满意度

三是立“廉”。在工作中牢固树立廉洁意识做一名堂堂正正的干部。

5.当前学生违纪违法行为分析 篇五

近日,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促进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进地税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颁布,体现了国家依法治税、从严治税的决心。《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不仅涉及到领导干部,而且涉及到基层一线税务人员;不仅涉及到行政执法岗位,而且涉及到非行政执法岗位;不仅涉及到税务人员本身,而且涉及到税务人员的近亲属。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学习,全员动员,积极应对,切不可掉以轻心。

一、加强学习。《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从今年8月1日起执行。因此,系统全员要迅速行动起来,把学习和贯彻《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作为当前依法治税、风险管理、队伍建设、廉洁从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制定相应的学习计划,认真组织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通过学习,全面理解《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颁布的重大意义,掌握《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具体条款,深刻领会其关键内容,准确把握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及 1

其量纪标准。要对照自己所在的岗位,自检自律,既要亡羊补牢,又要防患于未然。

二、认真分析。《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列举了15类37种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是对税收征管法第五章第76条至第87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7条的进一步细化,涉及到税收工作的许多重要环节。因此,我们要逐条进行分析每一种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发生的岗位和工作环节,分析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进行风险排序,通过认真分析,举一反三,融会贯通,正确执行。

三、积极应对。一是完善制度。作为征管科技部门,我们将对照《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认真梳理现有的各项征管制度规定,进一步补充修改完善,消除可能出现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制度盲点;二是优化机制。以推行税源专业化管理、构建风险管理平台、实现数据省级大集中为契机,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明晰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强化行为监控,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三是突出重点。作为征管科技部门,我们将结合实际业务范畴,重点把握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等易发生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相关内容。特别是对注销登记、非正常户管理、税款核定、税控装置发放和收缴、违法违章开具和使用发票等行为重点防范。四是强化服务。《税收违法违纪

6.当前学生违纪违法行为分析 篇六

记者在财政部网站看到,公安部全国公安机关12389专用举报电话平台项目已经完成招标,该系统最大同时登录数量不少于1000个,坐席使用IP电话,数量不少于450部。

(摘自2013年11月18日《青岛日报》)

公安部将开通

民警违纪违法举报平台

为进一步拓宽群众举报投诉的渠道,理顺公安民警违纪违法线索的受理、查处机制,目前,公安部正在抓紧建设全国公安民警违纪违法12389专用举报电话及互联网举报平台,并将于近期开通。

记者在财政部网站看到,公安部全国公安机关12389专用举报电话平台项目已经完成招标,该系统最大同时登录数量不少于1000个,坐席使用IP电话,数量不少于450部。

(摘自2013年11月18日《青岛日报》)

道德类节目需在6时至24时播出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求,进一步扩大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新闻、经济、文化、科教、生活服务、动画和少儿、纪录片、对农等类型节目的播出比例,总播出时长按周计算不少于30%;道德建设类节目需安排在6时至24时播出;按周计算平均每天6时至次日1时之间至少播出30分钟的国产纪录片;平均每天8时至21时30分之间至少播出30分钟的国产动画或少儿节目。

(摘自2013年11月15日《北京青年报》)

国内半数企业不满5岁

工商总局日前发布的全国内资企业生存时间分析报告称,截至2012年底,我国实有企业1322.54万户,1岁以内、1岁~2岁、2岁~3岁的企业均占到企业总数的10%以上,半数企业不满5岁。

总的来看,我国企业存活率高于发达国家,这与发达国家的企业准入门槛相对较低有关。对10个经合组织国家的数据分析发现,20%~40%的企业在最初两年之内就会退出市场,40%~50%的企业可生存7年以上。美国《财富》杂志的统计数据显示,美国62%的企业寿命不超过5年。

7.对法官违法违纪现象的分析与思考 篇七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的是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各类犯罪、调处民商、行政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有序健康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武器的神圣使命。在现代法制社会,法官是维系国家法治的特殊群体,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治的实现程度,对法律功能的发挥起着很大的作用。因此,法官队伍的政治素质、审判业务素质、执法水平,关系着国家的长治久安。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基层法院队伍中确实存在着少数违法违纪甚至违法犯罪现象,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成为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

一、法官违法违纪现象的存在及其危害

司法是主持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体现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特别是法治文明的窗口。司法权是为社会排难解纷,掌握对公民生杀予夺大权的国家权力。司法公正,国家法制才有权威,社会才能安宁稳定,人民才有最后的依靠。司法 1 腐败,则杜绝了人民的权利与自由受侵犯时的最终救济手段,冤无处伸,理无处讲,社会完全丧失对国家、政府、对党的信任感与凝聚力,人心背离,社会动荡。司法清廉事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对社会制度的评价,对司法官员的信心,从而也关系到国家反腐倡廉的长远大计。很难想象,经过一次不公正审判而败诉的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会怀有信心;即使是获胜的一方也不会对司法公正抱有信心。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说:“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加大对法官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全年共查处违法违纪法官794人,其中52人因滥用审判权、执行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充分说明,法官违法违纪现象已经是法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予以防范。

总的来说,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好的,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在政治上、思想上、作风纪律上、业务能力上都是过硬的,特别是通过“教育整顿”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以及 “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等集中 教育活动,法院的工作面貌有了很大改观,取得了较好效果。但不可否认,现实的法官队伍离党和人民的要求仍有相当的差距,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尚不可适应形势与发展的需要,法官贪污受贿,违法犯罪时有发生,有的法官业务水平不高,对所承办案件久拖不决、枉法裁判;“冷、硬、横、推”的官老爷态度仍然存在,对群众“吃、拿、卡、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未得到有效遏制,私自会见当事人,接受当事人吃请现象时有发生,等等。虽然这些现象不是法官队伍的主流,但已严重影响了法官队伍的光辉形象。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制不够健全、不够完善,留下法律空隙太多,给人以可乘之机,同时法院之间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利益的原因还存在冲突和相互扯皮、推诿现象,也严重影响了法院队伍的形象、妨碍了司法公正。

法官违法违纪现象的存在会直接导致以下三种后果:

第一,导致司法结果的不公,即一些法官违法违纪的背后往往是因其故意为之的徇私舞弊和枉法裁判。

第二,导致司法专横,即司法行为在过程 和程序上不开放、不民主,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被践踏如不审而判、先判后审等。

第三,导致司法软弱,即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应当履行职权而不履行,如对公民或者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以无法律依据为由拒绝受理,导致纠纷不能解决、权利不能救济。如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使一些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案件得不到处理,使秩序无法维护;再如不协助甚至阻止外地法院执行涉及本地利益的合法判决等。

二、法官违法违纪现象产生的原因

导致法官违法违纪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有:

(一)对司法权的约束制度不健全。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约束,否则最终要走向腐败,孟德斯鸠说:“从事物的本性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出版,第154页。)如果说我们没有对司法权的约束制度是不准确的,人大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宪法和法律条文中规定得比较完整,问题在于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使得司法权有着监督不力的一面。至于行政权对司法权的约束,法律中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从立 法权与司法权的关系来看,宪法强调了立法权对司法权的监督,却没有司法权对立法权的约束制度,也就是说未规定司法审查制度。“在权力领域任何两个独立的权力之间要形成一种权力监督关系,必须保持必要的张力。而权力间张力形成的前提是两种权力的均衡”(徐显明,齐延平:《论司法腐败的制度性防治》。载《法学》,1998年第8期,第29页)。如果在两个权力之间存在的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那么这两种权力实际上是一种权力,那就谈不上立法权对司法权的有力监督。要使立法权形成有力的监督,必须使司法审查制度成为司法权的一个重要方面。从检察机关对司法权的监督活动来看,它本身就有体制性矛盾。在我国通常是把检察院也归属于司法机关,这与世界主要国家的做法有着明显的不同,如美国、法国、70年代后的日本,都是将检察机关归属于行政部门。因为检察权就其特点而言和行政权是一致的,如:在检察机制上实行的是命令与服从,权力行使是主动干预,所作决定的效力不具有终极性。从实际效果来看,现行检察体制对司法权的监督是比较软弱的,如果让检察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一道形成一种合力对司法权进行监督,能 产生更好的效果。

(二)法官选用制度不合理。法官产生的途径不科学,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方面参差不齐,是造成法官违法违纪的主要原因。现阶段法官队伍人员的来源,主要是行政部门的调入、部队转业、高校分配以及充实“公检法”中从企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正由于法官来源的多样性,使其构成并不科学,由此形成法院队伍人员的思想品德、文化水平参差不齐,直接影响了法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客观的说,以上四种法官产生的途径确实使法院在过去的司法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做出了很大贡献,也给法院带来了好的作风和思想品德,不少人勤奋好学、不耻下问,涌现了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优秀法官。但也存在极少数政治上、思想上、作风上不合格,不思进取、安于现状甚至违法犯罪的人员,存在鱼目混珠、把关不严的问题,这是形成影响法官队伍职业素质的主要原因。经过20年的努力,我国司法机关的大多数法官已经达到了大专以上的专业水平,但细致分析起来,法官的专业构成“仍然以业余法律院校的毕业生为主。更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我国正规高等教育毕业生,特别是硕 士生、博士生难以进入高级以下的司法审判机关,已经进入司法审判机关为数不多的高学历人才也因各种因素难以久留”(席小俐:《对我国审判制度的几点思考》。载《法学家》:《关于中国司法改革研讨》(下),1998年第2期,第115页。)而且我们常用的“大专以上”这个词本身就是相当含糊的。熟悉中国教育现状的人都知道,突击几个月拿到大专文凭并非是极个别的现象。不仅如此,法院往往成为复转军人重要的安臵去向,使得法官队伍专业化问题更加突出。“直到今天,法院仍是各行业中外行人较为容易进入的一个机构。不必说法律专业文凭,基本法律常识的具备也没有被作为进入法院从事司法工作的先决条件。甚至没有受到任何法律训练的人可以担任院长、副院长”(注:贺卫方:《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载《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页。)为什么对进入医院的医生、对进入研究所的科研人员的专业化要求很高,但到了法院反而会很低呢?难道是法院的工作比医院不重要吗?法官的专业化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性要求,是审判结果正确的先决条件。一方面要拓展经过正规高等教育的法律人才 进入法院;另一方面要卡紧乃至杜绝非专业人员进入法院从事审判工作。对法院的院长应强调和看重其出身法官序列,现在的情形是院长的政治属性强,每一次人大换届,必然也对法院领导层作一番调整。可以采取对法官的行政化任命方式,无过错则永久任职,以保障法官职务的稳定性。这样法官就会有勇气和能力抵御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公正审判和法制统一才能实现。

(三)舆论媒体对司法权的监督没有形成制度。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除了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监督外,还应当受到来自社会舆论的监督。现代传媒的发展使得舆论的力量空前强大,在国外甚至被称为“第四种权力”,在中国媒体的重要性也逐渐显现出来。要使舆论和媒体的监督发挥其作用,必须得使其规范化起来。现实情况是,一方面新闻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力度不够,尚未形成足够的社会压力。但另一方面媒体的监督又有可能造成对审判活动的不公正影响。一个好人犯罪很多人会同情,一个贪官被抓人们恨不得诛之而后快。特别在对有些案件形成一边倒的舆论的情况下,对法院审判活动的报道实质上变成一种审理案件的活动,似乎不按舆论意志形成判决大有不 罢休的决心,结果损害的依然是司法独立和司法活动的中立性。解决这个问题,还得通过立法使之成为一项规范性很强的监督活动。(注:美国法院在审理黑人棒球明星O.J.辛普森杀人案时,在舆论几乎一致地认为凶手就是辛普森情况下,作出了宣布其无罪的判决。第一次审理时美国破天荒地允许电视转播,但第二次审理时仍旧采取法庭上不准拍照、不准摄像的做法。)

(四)某些具体环节上存在缺陷。在回避制度上、在工作程序上、在法官待遇问题上、在宣传导向上都存在需要克服的地方。

1.从回避制度上看,法律上没有规定法官应回避本籍,不能到自己的家乡担任法官(中国古代官员任职尚有此规定)。现实当中绝大多数的法官都在自己的家乡任职(特别是基层法院),法官生活的社区和当事人是联成一片的,法官自身无法抵御各种人情的干扰,在中国这样一个十分讲究人际关系的国度里,把法官放在土生土长的地方任职对于司法公正本身就是挑战。虽然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都相应制定了一些执业纪律,如《法官法》中对法官的惩戒、回避制度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但法官执业过程中不公正执法现象时有发 生,主要就是缺乏有效的可操作的惩戒制度,目前法院的执业纪律太多太滥太原则化,缺乏量化标准,同时,缺乏执行这些监督惩戒或制度相应的措施,对监督检查法官缺乏激励机制以及人身安全保障制度,也就是缺乏保证这些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制度保障,因此,不少制度悬挂在墙上无人问津、形同虚设。

2.缺乏合理的待遇结构。表现在:一是法官政治待遇低。宪法虽然明确规定“一府两院”的政治和法律地位,但两院的政治级别却不明确。长期以来,把两院视同如政府的二层机构的平行单位,这就使得法院公正行使司法权时没有充分的权力保障。由于法院的地位低,法官的地位也随之降低,行政机关领导长期以来一直把法院当作自己的下属机构,把法官当成自己的工作人员随意支配。二是法官的物质生活待遇太低,没有很好的后勤保障。长期以来,法官超负荷的劳动与其劳动所产生的价值相差甚远,以致法官对所从事的职业缺乏荣誉感和自豪感。虽然国家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如设立法官津贴、从优待警补助等,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但一些地方由于财政紧张,相应的补救措施难以切实兑现。在法 官待遇上,中国的法官与其他国家法官相比是比较低的。实现司法公正、杜绝腐败,就要保障法官这一群体维持体面的生活水平和生活方式所必备的基本物质条件,这对保证作为法官的尊严和责任感是很重要的。如果法官的医药费、办案经费都捉襟见肘,在现实中就会发生借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名义“上门揽案”;受利益驱动办理案件影响严肃执法和法院的公正形象,也为腐败提供了条件。

3.在宣传上,有时人们忘记或者忽视司法活动的规律,按照集中的计划经济的思维模式进行宣传,过分强调群众路线,强调法院主动为企业分忧解难,甚至为了表现法院的亲和力,宣传法官上街扫地、修车等便民活动。应当看到,“司法不可能回避与民主的关系,但是,司法与民主得保持距离,不能用民主的原则、方法、民众情绪来代替司法”。“司法民主化不是群众化、运动化;对于司法而言,个体的权利与尊严较之于群众意愿更足珍贵”(注:陈端洪:《司法与民主:中国司法民主化及其批判》。载《中国法学》(京),1998年第4期,第38页。)法官有可能在达到“亲切”与“随和”的目的的同时失却了职业所必备 的“庄重”与“严肃”,使法官混同一般群众,削弱了职业自律意识。

4、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是形成目前现状的另一原因。目前社会上请客送礼、说情风盛行,一些法官面对糖衣炮弹的诱惑缺乏党性,同时,法官面对上级部门、亲戚朋友的各种关系和层层压力,作为“平民化”、“多样化”的法官难以做到秉公执法、铁面无私。法官也是社会上活生生的人,也有个人问题,如亲属、小孩的读书、就业等问题,同样也有许许多多的事情要办,也有求于人,正由于法官的“平民化”、“多样化”现状,自然使其面对神圣的职责不得不打折扣。

三、解决目前法官违法违纪现象的措施

1.以司法自治防司法腐败。司法自治不是司法封闭,而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靠自身拥有的知识、道德和物质资源能够自主地处理司法事务包括案件的处理和司法人员的内部控制。

司法自治,对内部而言就是司法内部的自律机制,其核心内容是,严格而合理的司法官员任免制度使司法官员必须由受过高层次教育从而有高深文化、法律素养的人员担任(严格的执业资格 考试),有强烈的职业荣誉感从而使他们自然远离趋炎附势之恶习(社会对法官良好形象的崇敬、法官能以其良好的素养而公正地回应社会对正义的需求从而导致更殷切的外部期望、法官群体内部的相互熟知与关注以及他们与社会普通生活保持适当的距离),有稳固的终身或者长期任职保障而使之无后顾之忧,有优越的物质待遇而使之不为五斗米折腰(法官不得减薪);对外部而言,则是司法机关有足够的抗干扰能力,一切外部监督可以到位,但不能越位,即不能代行司法机关的职权,当司法不公现象比较突出时,应当认真思考其真正的原因,寻求治本之策,不能盲目地主张对司法加强外在监督,道理很简单,既然司法会出现不公现象,监督司法的力量很难保证不出现不公现象。

(1)健全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除严格执行诉讼法中有关审判监督程序和《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中,对司法人员的职责和禁止性规定(如《法官法》列出的“十三个不得”),以及刑法中有关针对司法犯罪行为的规定外,实行法官与当事人隔离制(法官不得一人单独与当事人接触,或在另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与一方当事人接触);改革现行陪审制,建立专家陪审制;实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等等。为强化外部监督,建立一些具体工作制度,如设立法官违法投诉中心、举报中心;设立案件质量评查制;聘请廉政监督员;设立廉政执法监督咨询委员会;实行院长接待日;重点岗位人员轮换制;……等等。这些制度与措施的推行,对于防腐倡廉,促进司法公正,可以起一些作用。但要贵在实行,不要虚设。

(2)摆脱外界金权控制。法官违法违纪除了司法体制上的原因外,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受制于外来的权力与金钱的控制、影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我们可以要求司法人员在金钱、权力面前“威武不屈,贫贱不移”,但道德的要求不能代替物质的抗力。据1983年11月15日《英国经济学周刊》公布,英国大法官年薪高达59300英镑,而同年首相的年薪却为49000英镑。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忠于职守,得终身任职,在其任职期间得领受酬金,其金额在连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据统计,美国大法官终身任职以致在任上去世的占一半以上,大法官的年薪高于内阁部长。俄罗斯为了保障法官 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改变了法院的财政管理体制,将过去的财政分级管理改为联邦政府一级财政管理。在日本,宪法规定,法官的报酬在任职期内不得减少(见《日本国宪法》第79条),法官非依宪法程序不得罢免、转职、停职;最高法院院长的薪金等于内阁总理大臣、两院议长;对法官处分,不得给予减薪;即使因财政紧缩,对公务员减薪时,也不得对法官减薪。司法机关的经费短缺,司法人员的待遇菲薄,就不能不受“利益驱动”去自行“创收”,以致卖法换钱,腐败由之丛生。救治之道,在于给司法机关“进补”:一是改变司法经费依附行政机关的体制,实行司法经费由国家财政单列;一是较大幅度增加司法机关的经费和法官的薪金,使司法机关不要靠“创收”来弥补开支,加强司法机关的“硬件”建设;使司法人员不必羡慕社会上的“大款”,而能在社会地位与生活待遇和职业保障上“养尊处优”,提高其对职业的珍惜感、荣誉感与敬业精神。与此相适应,要大大提高法官的权威地位,排除外来权力(政治权力以及金钱权力等等)的干扰。法院、法官既然掌握国家与社会各种纠纷的最终裁判权,又是社会公正、公道的最后一道防线,理 应享有令人敬服的权威和信誉。这有赖于司法机关与人员的自律与自重,也要求国家与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2、改善法官队伍人员的产生办法,对法官队伍加强教育和培训,将培训引入考核、任用范畴。一方面是要严格按照《法官法》规定的条件选任法官,进一步规范法官选任程序,统一法官选任标准,从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提高法官职业准入“门槛”,严把“进口关”、“源头关”确保新选任的法官在政治上、业务素质上都达到较高水平,当前进行的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就是一个较为理想的措施。另一方面是对在职法官系统地、有计划地进行政治、业务、综合知识方面的强化培训,以适应新时期审判业务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如股票、债券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等,只有不断丰富和更新知识,才能审理好案件,因此就有必要举办各类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班、研讨班,提高专业水平,同时将培训内容引入考核、任用机制,增强干警的业务钻研精神,才能造就一支专家型的审判队伍。另外还要做好出人渠道,对政治、业务能力不强、办事效率低、严重影响法院形象的人 员,要调离法院,以确保法官队伍的纯洁性。

第一、要制订落实并完善相应的规范化管理制度,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如制定《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措施》、《目标管理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法岗位责任制度》、《执法监督公示制度》、《内部监督检查制度》、《纪检监察制度》、《政治业务学习制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制度》等,所制定的制度要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实用性,避免原则化、笼统化。通过制度的约束,使之能经常对照检查,随时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第二,建立健全立审分离、审执分离的审判管理制度。认真贯彻大民事审判格局的任务和要求,保证案件审理质量。第三,强调案件审理过程的流程管理,制定《案件流程管理办法》。从案件受理到案件审结的各个环节均注明时间,从程序上给予监督,使法官更明确树立程序违法就是错案的意识,逐步克服重实体、轻程序倾向。第四,建立健全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增强法官的执业责任心。要实行案件抽查制度,不定期地对各类案件进行抽查、评查,发现优点、找出不足,分别予以表彰和批评。对办错案的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进行严肃处理,做到从具体措施上保 证法官公正廉明、严肃执法,同时也是有效地防止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维护法官良好形象的有效举措,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官以服从法律为最高天职。第五、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党委、人大、政法委应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纪律监督,实行违法违纪举报制度。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是建立“案件跟踪监督制度”。法官审结案件,人民法院在发给判决书的同时,发给双方当事人“意见征求卡”,如发现办案法官有违法违纪行为,当事人可以填卡寄回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第

六、制定一套科学的、操作性强的惩戒机制,实行谈话诫免和黄牌警告制度。在保证法官的各种待遇基础上对法官执业标准给予准确的定位,对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给予严厉的惩戒,并对纪检、监察人员给予充分的人身保障和物质激励;对群众反映的法官违法违纪问题,纪检监察人员应给予黄牌警告,责令其改正,以确保法官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8.当前学生违纪违法行为分析 篇八

——提升法制意识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于2012年6月6日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该《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紧贴税收工作实际,规定了15类37种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同时,建立了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以便于有效整合力量,更好地维护税收工作秩序。处分规定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完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局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组织人员进行专题学习。通过学习全面理解和掌握《处分规定》的具体条款,深刻领会其主要内容,准确把握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及其量纪标准,增强依法依纪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的能力与水平。明确通过学习,认真贯彻落实《处分规定》,通过查办案件,认真研究和查找税收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容易发生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薄弱环节,加强依法征税,积极完善税收体制机制,堵塞漏洞,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贯彻执行《处分规定》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要依照《处分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所管辖地区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切实增强制度的执行力、维护制度的权威性。

通过对《处分规定》的学习,深知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意义,在工作中应做到准确理解、举一反

三、融会贯通、正确执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及时改进管理,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一是勤“学”。将《处分规定》纳入平时自我学习,自我提高教育中;纳入廉政教育学习的范畴。加强自学,确保在实际工作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做到依法行政。结合工作实际全面理解和掌握《处分规定》具体条款,深刻领会其主要内容,准确把握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及其量纪标准。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一切事物均按法律程序办理,杜绝驾驭于法律之上的任何行为和个人。另外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不做超越法律范围的事。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

二是勤“思”。通过对照《处分规定》中的15类37种违法违纪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并结合当前税收工作实际,研究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认真思考改进税收管理,提高执法水平,防范违法违纪行为的方式途径。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自身的应变能力和办事能力。从而具备相关的业务知识、过硬的政治思想素质、坚韧的意志品格、饱满的精神状态、严谨的思想作风、积极和谐的身心素质和较高的工作能力,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还要时刻保持敏锐性,与时俱进,将税收工作与社会发展统筹起来,提高群众对自身工作的满意度。三是立“廉”。在工作中牢固树立廉洁意识,做一名堂堂正正的干部。首先要以“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四自”方针来严格要求自己。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官,做一名人民满意的好干部、好“公仆”。其次要严格遵守党章、准则以及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做到“四个管住”:管住自己的头,做到头脑清醒,是非分明;管好自己的嘴,做到不该吃的坚决不吃;管好自己的手,做到不该拿的坚决不拿;管住自己的腿,做到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

学习《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心得体会

8月1日起,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正式施行。为认真做好《处分规定》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严肃查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近日,我局组织全体职工进行了认真学习讨论。

具体学习内容包括:

一是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把学习《处分规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定相应的学习计划,认真组织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推动《处分规定》有效落实。把《处分规定》作为2012年学法普法、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反腐倡廉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习测试。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氛围。广泛宣传《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和基本精神,提高国税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对《处分规定》主要内容的了解和认识,为《处分规定》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抓好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的警示教育,以案说法,以案学法,以案普法,从典型案件中汲取教训,教育地税干部。

三是狠抓贯彻落实,努力执行好《处分规定》。加大《处分规定》贯彻落实力度,认真做好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严格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追究,做到准确理解、举一反

三、融会贯通、正确执行,充分发挥《处分规定》的威慑作用。

《处分规定》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完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税收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国税收工作取得显著成就,为服务科学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随着形势的发展,税收工作面临更加繁重的任务,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规范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工作的规章,进一步严肃税收纪律,及时有效地查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

通过学习,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内容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和深刻的理解,确立今后的努力方向和工作目标。

继续认真学习《处分规定》的内容,增强依法行政观念。积极参加各类依法行政的学习讲座,参加各级党委、政府组织的集中学习,提高自己的法治观念。杜绝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同时,加强自学,确保在实际工作中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做到依法行政。加强党性修养,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加强政治学习和廉政教育,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纪法规,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争做廉洁从政的排头兵。

继续坚持严格依法办事,规范行政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一切事物均按法律程序办理,杜绝驾驭于法律之上的任何行为和个人。《处分规定》明确规定了违法违纪行为,对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因此,在工作中,不做超越法律范围的事。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为人民服务的本领。继续找准自身角色定位,做好本职工作。当代领导干部不仅仅是一个单位事务的管理者、领导者,还是人民群众的公仆,这是当代领导干部最本质的角色定位,最能体现领导干部的存在价值。因此,作为税收执法者,必须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应当努力成为广大人民心声的代言人和忠实的公仆。还要时刻保持敏锐性,与时俱进,将税收工作与社会发展统筹起来,提高群众对自身工作的满意度。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学习心得

——落实规定,依法行政

近期,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于维护税收工作秩序,促进税收执法,深入推进国税事业发展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所以应认真做好《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学习和落实,在工作岗位中认证履行该规定,坚决杜绝税收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学习,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种类及处罚标准等内容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和深刻的理解。

经济全球化要求包括税收在内的经济管理法制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法制化、规范化,依法治税、从严治税也必须法制化和规范化。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筹集国家财政收入和实施宏观调控的职能作用,而实现税收法制化,对我们税务人员来说就是要做到依法行政,杜绝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同时,学习《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也是反腐倡廉教育的重要内容,对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高全局干部的税收执法和廉政风险意识、持续推进干部依法行政有着深远的意义。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是坚持依法行政的体现。“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提供服务”,是我们党各级政府的职能,也是各级领导干部积极适应新世纪开拓创新的要求,改进领导方式和领导方法的工作准则。全面理解和掌握《处分规定》的具体条款,深刻领会其主要内容,准确把握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及其量纪标准,增强依法依纪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的能力与水平。自觉地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办事,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是提高法制观念的需要。良好的法制观念是廉洁行政执法的前提,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认真执行“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的基本要求,努力推进行政执法工作“公开化、透明化”。从日常管理工作中的一点一滴做起,从每一份税务文书的规范做起。只有先规范自己的征税行为,才能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只有真正依法行政、依法治税,才有理由、有底气要求纳税人依法纳税,也才能真正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是加强税收队伍建设的保障。认真落实《处分规定》,加强思想、政治素质教育,提高执法者的职业道德水平,加强法律和业务素质教育,提高执法者的行政执法水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一切事物均按法律程序办理,杜绝驾驭于法律之上的任何行为和个人。建设一支思想意识高、、业务本领高、执法水平高的现代化税收队伍。

9.当前学生违纪违法行为分析 篇九

一、单选题

1.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D)人员,以及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A.具体;B.助手;C.其它;D.直接责任

2.税务机关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A)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A.不服从;B.阻扰调查;C.恶意报复;D.拒不退出

3.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B)或者申诉。

A.复核;B.复议;C.听证;D.信访

4.任免机关、(B)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税务行政主管部门。A.地方政府;B.监察机关;C.人事机关;D.检查机关

5.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C)机关处理。

A.司法;B.人事;C.党的纪律检查;D.监察

6.《税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建立(D)制度。

A.配合协作;B.联席会议;C.联合调查;D.案件移送

二、多选题

1.制定《税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依据主要包括:(ABCD)A.《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D.《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的有关责任人包括:(ABCD)

A.行政机关公务员;B.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C.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D.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3.(ABC)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A.法律;B.行政法规;C.国务院决定;D.国家税务总局

4.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哪些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处分:(ABCD)

A.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B.违反规定发放、收缴税控专用设备的;C.违反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罚没凭证的;D.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退税手续的。

5.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哪些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ABC D)

A.对管辖范围内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现后不予处理或者故意拖延查处,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B.违反规定发售、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发票,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C.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D.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6.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哪些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处分:(ABCD)

A.违反规定办理纳税担保的;B.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的;C.违反规定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D.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

7.税务机关(ABCD)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纳税担保财物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A.私分;B.挪用;C.截留;D.非法占有

8.《税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由(BCD)负责解释。

A.国务院;B.监察部;C.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D.国家税务总局 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ABCD)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摊派税款的;

B.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C.隐匿、毁损、伪造、变造税收违法案件证据的;

D.出具虚假涉税证明的。

10.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要求(AD)委托税务代理,或者为其指定税务代理机构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A.纳税人;B.复议申请人;C.信息公开申请人;D.扣缴义务人。

三、判断题

1.《税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2.有关税、船舶吨税及海关代征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税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处理。()

3.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税收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5.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或者以其他形式帮助其逃避税务行政处罚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税务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从重处分。(√)

6.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7.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致使国家税款遭受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8.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购买、使用指定的税控装置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9.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退税手续,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10.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答案:

一、单选1.D;2.D;3.A;4.B;5.C;6.D

二、多选1.ABCD;2.ABCD;3.ABC;4.ABCD;5.ABCD;6.ABCD;7.ABCD;8.BCD;9.ABCD;10.AD。

10.当前学生违纪违法行为分析 篇十

为了改善贫困地区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各级政府每年都拨出专项资金用于我县贫困乡镇的基础设施建设。但扶贫资金不能全部用于扶贫项目上,专款不专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扶贫领导干部和职工面临巨大的诱惑和考验,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少数人员违纪违法,有些甚至触犯刑律,构成职务犯罪。如何预防和减少扶贫干部职工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成为我县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他监督机关必须认真思考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县扶贫办违纪违法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2002年以来,我县纪委立案查处县扶贫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10件中,涉及正科级干部7人,副科级干部3人,曾先后四任扶贫办主任参与其中,涉案金额达40万多元,从这些案件分析看,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违纪手段多

用虚报、造假、冒领、截留、收取回扣等手段骗取和贪污扶贫资金。

(1)收受回扣,贪占扶贫资金。县扶贫领导干部在为群众办实事好事的过程中收受回扣,贪占扶贫资金,收受回扣有几个方面:一是在划拨扶贫款到乡镇时,利用职务便利,吃、拿、卡、要。如2005年时任县扶贫办主任侯某从下拨某某镇蒙村屯修路款3万元,要求分管副镇长从此扶贫款中提取5000元给他,并占为己有,同年还委派本单位覃某某从某某民政办领取12000元扶贫款存入“小金库”。二是在县扶贫办采购扶贫项目建设物资材料中,收受回扣。如2002年查处的县扶贫办覃某某受贿案件中,县扶贫办从某水电供应站购买扶贫路建设所需材料收受回扣9000元,并私分。三是在扶贫项目工程建设中,收受承建设单 位给的感谢费、管理费等各种名义的回扣。如1997年至1998年,县扶贫办覃某某收受承建古砦乡某两个村屯输电线路工程的水管所送的感谢费4000元,并私分。2010年县扶贫办按合同标的3%收取所谓的项目验收管理费17万多元放入“小金库”。

(2)虚列开支,套取扶贫资金。上级扶贫办要回扣,少数乡镇领导就在扶贫项目建设方面做手脚,采取虚开发票、加大工程量、报假账等手段,侵吞扶贫资金。2002年某某乡分管扶贫的副乡长李某某、党委委员覃某某就是采取此法套取扶贫款64696.28元进行贪污和行贿。

(3)顶风违纪、私设“小金库”。县扶贫办把用各种手段取得的扶贫款存入个人银行账户,不入单位财务账,私设“小金库”,挥霍浪费。2001年和2002年时任两名县扶贫办主任先后将本单位“小金库”的扶贫款等资金分别以各种补助的名义发给干部职工。2010年县扶贫办私设“小金库”17万多元,分别用于单位各支出,大部分无法说明支出去向。

(二)结伙作案多

2002年以来,县扶贫办发生的案件多数是窝案,有的不仅涉及县扶贫办的主任、副主任、工作人员和财务人员,还牵涉到乡镇扶贫办的工作人员和分管的领导,负面影响非常恶劣。2002年县扶贫办受贿案件中,参与人员就有主任1名和工作人员2名,副乡长1名、党委委员1员;2005年受贿案中,有主任1名、财务人员1名;2010年私设“小金库”案中,有先后主任2名、副主任2名。

(三)涉案领域及环节多

从扶贫办发案的领域及环节来看,主要在这几方面:一是扶贫项目工程建设方面,包括议(招)标、资金划拨、工程结算、物质采购、资金使用等环节,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一些领 导干部易利用自己手中职权便利,弄虚作假,造成贪污行为的发生或为他人谋利,发生受贿行为;二是承建扶贫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方面,承建单位或个人会以各种名义送钱、送物给扶贫领导干部,容易发生收取回扣和好处费受贿行为;三是乡镇分管扶贫的领导和一般干部方面,在争取得项目,上级资金划拨后,截留扶贫资金或通过加大工程结算套取扶贫资金,以此感谢上级领导的支持和帮助,易发生行贿或贪污行为;四是财务管理方面,主要存在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私分公款现象,有个别甚至上下勾结,骗取工程项目资金,用于发放补助、补贴、奖金、送红包和接待费用支出。

二、扶贫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主要原因

从发生的案件分析反思,扶贫领域之所以成为经济违纪违法多发部门,有主客观方面的原因。

(一)有的扶贫领导干部平时不注重学习,法纪观念淡薄,以致经不住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和诱惑,从面走向违纪违法的道路,有的片面认为只要业务工作搞上去了,其它的问题都是次要的,有的片面追求小团体利益或单位利益而不惜牺牲国家利益,思想仍停留在只要钱不装进自己口袋就行了的陈旧观念。

(二)办公经费与工作要求不相适应。我县的扶贫办有8名干部职工,只有一部车子,负责每年全县的十多个扶贫项目建设,而实施项目的地方比较偏远,对项目质量的验收检查,都要到实地勘察,汽油费、餐费、验收费等支出比较大,我县每年的扶贫资金大约有400万元,按照规定县里应按上年度扶贫资金总额的3%至5%给予县扶贫办项目管理费12万元至20万元,但每年县财政拨的项目管理费只有5万元,公务业务费已捉襟见肘。由于经费不足,扶贫工作开展受影响,难以履行扶贫项目监管职责,只能以办公费不足为理由想方设法搞“创收”,私设“小金库”,客观上形成了违纪违法。同时,扶贫办干部职工工作量大,福利待遇比较低,有政策兑现的奖励,没办法兑现,少数干部职工心理不平衡,便不顾党纪国法和群众利益,为了金钱不惜滥用职权铤而走险。

(三)制度不健全,监管乏力。从案件性质看,案件都与扶贫资金监管有关联。近年来国家对扶贫投入大量的资金,由于工作制度和监管制度的缺失,给违纪违法操作提供了机会,一些基层乡镇扶贫办经手大量的涉农扶贫资金及物资的使用和审批,上级监督缺位,内部监督乏力,特别是政务公开又失范,地方管理体制没有理顺,基层政府疏于管理,上级扶贫、财政、审计等部门又不能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导致权力缺乏制约与监督,极易产生腐败。

三、预防扶贫领域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对策和建议 预防和减少扶贫领域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切实抓好扶贫资金的监管和廉洁自律工作,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及监督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加大力度,齐抓共管,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

(一)构建党政齐抓共管的工作大格局

预防领域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是源头治理工作的一项复杂工程,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支持参与的统一格局。扶贫、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督管理责任,加强领导,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加强思想道德素质建设,构筑思想防线

扶贫部门要将干部队伍的教育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开展多种多样的学习主题活动,经常组织学习职业道德、业务素质、遵纪守法等方面的内容,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增强他们 的法律意识,为他们打牢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防线。同时,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掌握思想动态,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三)加强监管力度,确保扶贫资金专款专用

为了保证扶贫资金的安全,把扶贫项目做成“优质、高效、廉洁”工程,对重点领域和环节要强化监督预防,用制度管人管事、管项目管资金。针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物质采购、资金使用等四个方面,建立情况通报、联席会议、法制宣传、实地检查、同步跟踪等制度,形成有效的防范措施。推行扶贫项目建设工作责任制,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防范体系,把县、乡、镇、村纳入防范体系中,强化管理和监督,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苗头,及时制止,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举报线索要快查、快办、快结,并将情况及时反馈举报人。同时,上级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的对下级部门进行抽查,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将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群众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行阳光操作。

(四)保障工作经费,正本清源

11.当前学生违纪违法行为分析 篇十一

一、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4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一个选项符合题目要求,请将所选答案填在题目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均不得分。)

1.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于(C)实施。

A.2012年6月1日 B.2012年7月1日 C.2012年8月1日

D.2012年9月1日

2.制定《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目的是(ABD)。

A.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B.促进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C.推动税务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建设 D.惩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

3.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ABCD)人员,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A.行政机关公务员

B.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C.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D.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4.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ABCD)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A.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B.违反规定发放、收缴税控专用设备的 C.违反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罚没凭证的

D.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退税手续的 5.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ABCDE),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的,应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责任。

A.结清应纳税款 B.结清多退(免)税款 C.结清滞纳金和罚款 D.缴销发票 E.缴销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6.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的行为,不仅涉及行政纪律责任,如果有徇私舞弊情节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涉及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D)万元以上的即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A.1 B.3 C.5 D.10 7.某纳税评估人员对某企业开展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有税收违法行为,但碍于同学情面,没有及时处理,拖延查处,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对于该评估人员给予(BCD)处分。

A.警告 B.记过或者记大过 C.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D.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8.根据《税务代理业务规程》的规定,税务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以下(ACDE)涉税业务的代理

A.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B.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手续

C.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手续 D.办理账务 E.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9.税务人员强行推介或安臵自己的亲属为辖区内纳税人提供有偿会计或其他税务代理服务行为的,给予(BCD)。

A.警告 B.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C.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D.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0.税务机关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其中,“近亲属”是指(CDE)。

A.父母 B.兄弟姐妹 C.配偶 D.子女 E.子女的配偶 1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的,情节严重的,给予(D)处分。

A.记过 B.记大过 C.降级或者撤职 D.开除

12.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购买物品的,情节较重的,给予(C)处分。

A.记过 B.记大过 C.降级或者撤职 D.开除

13.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ABC)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隐匿、毁损、伪造、变造税收违法案件证据的 B.提供虚假税务协查函件的 C.出具虚假涉税证明的

D.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的

14.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提供虚假税务协查函件或虚假涉税证明的,给予(BCD)处分。

A.警告 B.记过或者记大过 C.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D.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15.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或者虽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但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要给予(D)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 B.记过或者记大过 C.记大过或者降级 D.撤职 16.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致使国家税款遭受损失,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B)处分。

A.警告、记过 B.降级或者撤职 C.开除 D.记大过

17.违反规定发售、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发票,可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行为客观表现有(ABCD)。

A.徇私舞弊向不具备领购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售发票 B.超范围、超核定用量发售发票

C.违反发票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的有关规定发售发票

D.违反规定对不具备代开条件的申请人开具发票或者开具内容不实的发票

18.故意使用伪造、变造、非法买卖的发票,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最低给予(C)处分。

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降级 E.撤职 F.开除 19.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给予(BCD)处分。

A.记过 B.记大过 C.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D.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20.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最低行政纪律处分是(C)。

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降级 E.撤职 F.开除

二、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30分。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划“√”,错误的划“×”。)

1.税务人员有违反规定发售、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发票行为,但发现后,及时进行了纠正,没有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不需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2.某税务办税服务厅为了给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在办税服务厅分别设臵了纳税咨询、纳税申报、发票发售、税务代理等窗口。(×)

3.税务人员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或者以其他形式帮助其逃避税务行政处罚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最低给予记大过处分。(×)

4.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5.未按规定要求当事人出示税收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而为其办理行政登记、许可、审批等事项,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6.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7.违反税收分成、入库级次的规定开具完税凭证,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8.隐匿、毁损、伪造、变造税收违法案件证据,可以直接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9.税务人员小王因与纳税人李某有矛盾,小王乘李某办理涉税事项时,故意找茬不予办理、拖延办理或者没有按规定办理,对于小王的行为税务机关给予了其警告处分。(×)

10.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11.为加强零散税源管理,某区国税局与某税务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将部分个体户的税收委托该税务师事务所征收。(×)

12.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13.在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发现其他相关部门违反规定作出涉及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审批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进行查处。(√)

14.受到处分的税务人员不服行政纪律处分的,可以向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向作出该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15.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应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分析题(根据提供的案例材料,简要分析作答,每题10分,共30分。)

1.在税收执法督察中,发现少数单位违反规定,采取提前征收或延期征收税款的方式调节收入任务。如某股份有限公司连续并跨年度延期申报,2009年11月与12月核定预缴税款偏小,11月,企业上期实际缴纳增值税5125万元、消费税21550万元,主管国税机关核定预缴数均为10万元(摘自安徽省国税局执法督察和财务审计报告)。

请问:(1)税务部门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采取提前征收?(2)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采取延期征收?(3)违反规定提前征收或延期征收税款,情节严重的,应该给予何种行政纪律处分?

参考答案:

(1)按照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依法提前征收税款的情况只有一种,即: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3分)

(2)按照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出现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以及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4分)

(3)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3分)

2.某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签订了委托代征协议,地方税务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征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在征收过程中,某企业只愿意缴纳国税部门应征的税款,而城建税和教育附加不愿意缴纳,经多次催缴无效后,市国税局对该企业实施了税收保全措施。请问:(1)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能不能签订委托代征协议?(2)国税部门在代征的过程中采取的方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可以签订委托代征协议。(3分)(2)在代征的过程中,国税部门采取的方法不正确。(3分)(3)说明理由:受托人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税款, 纳税人不得拒绝。如果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而不能行使依法只有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才能行使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等权力。税务机关之间相互委托征收税款,也应适用以上规定。(4分)

(注:经多次催缴无效,不应实施税收保全措施,而应该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但对于本题这样作答并做出分析也是错误。)

3.2012年8月,某县税务稽查人员甲、乙对某企业实施纳税稽查时,发现该企业2011年少缴税款30多万元,企业法人王某为了少缴税,声称自己与县稽查局局长是好朋友,要求税务稽查人员甲、乙予以关照,甲、乙将情况报告了县稽查局局长,县稽查局局长口头指示甲、乙两人酌情处理。于是,甲、乙两人只对该企业补征了10万多元的税款。企业法人王某表示感激,宴请了甲、乙两人,并给了两人一定数额的购物卡。案发后,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对甲、乙两人进行处理,甲、乙两人不服,认为是按照稽查局领导的指示办的,要求减轻处罚,但又不能提供确凿证据。

(1)按照规定,税务机关对于甲、乙两人应该进行怎样处理?(2)甲、乙两人认为是按照稽查局领导的指示办的,要求减轻处罚的意见是否成立,为什么?

(3)对于县稽查局局长应该给予怎样的处理? 参考答案:

(1)甲、乙对稽查发现少缴的税款30多万元,只补征了10万多元,并且具有接受企业吃请和礼品的情节,按照规定达到不征或少征税款10万移送标准,税务机关应作移送处理。(3分)

(2)不成立。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4分)

12.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宣讲稿 篇十二

诸葛亮在《诫子书》中说道:“夫君子之行,静以修身,俭以养德”。古往今来,中华民族涌现出了许许多多生活俭朴清正廉洁的清官,包拯和海瑞就是两座巍然屹立于历史长河的不朽丰碑,他们手握重权而不谋私利,永远成为后世学习的楷模。今天,我们地税人肩负着组织税收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使命,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规范我们的税收行为,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树立地税人廉洁奉公的光辉形象呢?2012年6月6日,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并于8月1日起施行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全文共23条,可以简单概述为“四明确”:

一是明确了立法的宗旨及法律依据。“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惩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是制定《处分规定》的目的。

二是明确了违法违纪行为责任承担主体。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三是明确了15类37种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处分规定》对37种税收违法违纪行为一一列举,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四是明确了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职责,同时就建立税收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协作配合机制作了具体规定。

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税收核定权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多少靠的是税收管理员的调查、核定,如何使得纳税人税负水平合理,考量的是征税工作者的责任和良知。在二手房计税价格的核定中,权钱交易隐蔽性很大,不当得利的空间大,诱惑性强,而可能导致税务人员违法违纪。如通过明显低于市场价核定计税依据帮助纳税人少交税款、伪造买卖合同或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等手法来和纳税人交易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例如,2006年,上海市浦东新区地税局第四税务所职工高晓云,在二手房交易市场征收组工作期间,利用负责受理、审核二手房交易资料和核定应纳税款等职务之便,授意他人修改相关的房产交易资料,违规为卖房人办理免征、减征税款手续,从中收受客户所送贿赂款人民币45500元,致使国家税款损失达人民币45万余元。高晓云身为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去年下半年,我系统对在二手房交易税收管理的检查中,我们发现了这样的情况,在同地段两间相隔不远的房屋交易的税收征收就存在着计税依据核定相差很大的情况,其中有一间的计税依据核定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通过调查,得知原来是我们的税务干部的亲戚的房屋,在和有关人员讲情后使计税依据的核定远低于市场价格。检查后,我们执行了最低基准价计税,避免了税收的流失。如果按低于市场价计税,这种行为就违犯了《处分规定》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为防止类似事情的发生,我们应该通过采集历史交易数据、中介交易信息、多次模型推演,借助相关部门的力量,制定出分地域、分地段、分楼盘、分类型的较为科学合理的二手房交易基准计税指导价,进一步完善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核定流程,使我们的干部没有机会触碰《处分规定》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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