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总结

2024-07-24

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总结(共11篇)

1.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总结 篇一

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试行)

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推进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明确职责,强化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范围

1、市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对政府工作的提案;

2、市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视察工作时或以其他方式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办理程序

1、承办。(1)本办收到市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后由综合处统一负责签收、核对、登记,如发现确实不属于本办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在交办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市政府秘三处协商调整承办单位,不得搁置不报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2)由综合处初步提出承办处室,逐级报经分管副主任审定后予以布置落实。(3)承办处室拟出答复件后,报经分管副主任审签,重要答复件需送经主任签发。(4)承办处室按复文要求统一格式行文、填写反馈意见表后,将办理材料整体移交综合处,由综合处寄送各代表、委员和有关单位,并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5)如代表、委员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承办处室和分管副主任应再次征求代表或委员的意见,必要时请主任出面协商。

2、主办、分办和会办。由本办主办的建议、提案,如有会办单位,要积极主动与会办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并将意见汇总后及时答复。由本办分办的建议、提案,由本办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分别办理并分别答复。由本办会办的建议、提案,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主动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

3、办理时限。两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要在市政府规定期限内办复;两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要在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建议提案办理结果明确表示不满意的,应在1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

三、复文要求

1、复文应使用本办公函纸,要按规定的统一格式行文,文字简洁,用语谦逊,格式规范,注明经办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集体建议、提案,复文抬头应写明单位名称,个人(包括联名)建议、提案,复文抬头直接写代表或委员姓名。

2、规范类别标记。根据类别在答复件首页右上角给建议和提案作出标记。所提问题已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记;所提的问题正在解决或已经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用“B”标记;所提的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决的,用“C”标记。

3、复文的寄送。寄送复文时应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或《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将答复寄送联名的每一位代表;政协委员联名提出提案,应将答复寄送前三位提案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内容相同的,应分别行文答复;有会办单位的,应同时抄送会办单位1份;所有复文均需抄送市政府办、市人大常委会联络机构、市政协提案工作部门各2份。

四、办理要求

1、承办处室办理建议、提案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保证质量,讲求实效。凡条件具备,能够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制定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取得代表和委员的理解。

2、在办理过程中,应积极登门走访代表和委员,或通过电话与他们取得联系,也可采取召开专题座谈会、实地考查、现场办公等多种形式,直接与代表、委员见面,介绍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并注意加强与市人大办、市政协办的联系,以得到他们的支持和帮助。

3、重点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在接到建议、提案后,单位要及时研究分析,认真筛选确定本部门承办的重点建议和提案,办理意见应经集体讨论研究后再行答复。

4、实行领导负责制。各承办处室负责人要负责本处室办理建议、提案的督办、查办和审核,重要建议、提案分管副主任要参与办理。对涉及其他处室业务的建议、提案处室间要相互主动进行协商。

5、办理工作列入目标考核管理,作为年终各处室工作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

2.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总结 篇二

评议办法重点对开展工作评议的法律依据、指导原则、主体对象、评议内容、方法步骤、结果运用、经费保障等进行了具体规定。评议内容包括:贯彻执行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贯彻执行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以及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情况;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情况;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情况等。测评结果当场公布。市人大常委会对被评议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测评“不满意”的单位在下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票决。票决仍不满意的可以依法提出询问、质询或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票决办法重点对票决办法的法律依据、测评方式和长效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规定:工作办理情况票决结果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会议予以通过;票决结果为不满意的不予通过,“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要限期进行整改,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再次报告,并接受第二次票决。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跟踪督查有关问题的整改和工作措施的落实。对第二次票决仍不满意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必要时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湖北:浠水县“电视问政”问计人大代表

“群众最关注的热点问题有哪些,影响浠水发展最突出的问题是什么?”4月 27日,在湖北省浠水县团陂镇人大活动室,镇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付坤兰代表县纪委,就“电视问政”向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四月下旬以来,浠水县广泛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议,征集“问政”题目,全县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共提出各类意见和建议 200多条。

为推动全县党员干部转变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浠水县将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电视问政”活动,围绕县委、县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重点工程项目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重点以与百姓密切相关的民生问题和发展环境问题,请相关部门、乡镇“一把手”走进电视栏目,就履职情况、工作成效、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等方面,接受社会问政,现场答疑解惑,促进干部作风转变,提高工作效率。

3.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总结 篇三

案工作总结

今年4月,县教育局接到13份建议和提案,其中人大代表建议3件,政协委员提案10件。他们既有要求改善学校办学条件的,又有要求加强学生法制教育的;既有要求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又有要求解决贫困生上高中难的。对待这些建议和提案,我们高度重视,认真予以办理,经过两个多月的努力,已基本完成任务,较好地促进了我县民族教育工作的开展。

一、提高认识 端正态度

接到有关的建议和提案的办理任务后,我们坚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出发,提高办理工作的思想认识,端

正办理工作的态度,明确了做好办理工作是落实“三个代表”要求的具体行动。而且从办理工作的内在规律上看,不论是人大代表的建议,还是政协委员的提案,都是针对我县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因此,我们均本着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的态度,千方百计想办法予以办理,尽可能给代表和委员们一个满意的答复。

二、加强领导 明确职责

为保证办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县教育局即时召开了会议,对交办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进行了专题研究,并作了初步安排,成立了办理领导小组,由局长解成华同志任组长,副局长刘赛英为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由王玉宏同志专抓。并明确了办理思想,要以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高度负责,对全县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地做好今年的建议与提案办理工作。

同时,为使办理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我们对所承办的建议和提案进行了

梳理,明确了由计财股负责有关教育经费、学校布局调整等方面的问题,由基础教育股负责有关农村教育、学生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由人事股负责教师队伍建设方面的问题。在明确各自职责的基础上,由办公室协调,各股室相互合作,共同完成办理任务。

三、健全制度 规范程序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是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同时,它也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工作。要使这项重要的长期的工作做好,做出成效就必须使其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为此,在总结过去办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我们逐步健全和完善有关办理制度。一是健全办理工作责任制。做到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专抓,办公室和业务股室专人负责承办。做到建议和提案件件有人管。二是建立健全与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联系制度。教育系统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较多,他们都十

分关心我县民族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县教育局采取走访或座谈等形式,与其交流情况,共同研究解决教育问题的办法,征求办理工作的意见,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在完善制度的同时,我们进一步规范了办理的程序,严格按照上级的办理规定,坚决按程序办事。第一步,把政府交办的建议和提案进行登记,拟定办理方案;第二步,对建议和提案进行研究分析,梳理归类;第三步,对建议和提案内容涉及的范围,明确承办股室和承办人员;第四步,草拟复文,先由各股室拿出初稿,办公室予以综合,然后交分管领导审阅和一把手审阅,再由教育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定稿,最后报送人大、政府、政协等有关部门审定。这样,通过一套完整的程序后,才将办理答复用文件形式寄送到各位代表和委员手中,并抄送县人大、县政府和县政协备案。

四、实事求是 狠抓落实

本着实事求是,为人民办实事、重实效的原则,我们对今年的建议和提案着重抓了两个方面的落实。

一是抓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对代表和委员们的建议和提案,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如果能及时办到的则立即予以采纳落实,如果是解决起来有困难或时机不成熟的,则切实做好解释工作,并做到态度诚恳,言辞谦逊。如部分委员提出在县职业中专建成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承接产业转移的建议,由于牵涉的部门较多,经多次讨论研究,认为时机尚不成熟,存在一定困难。因此,在办理复文时,我们对代表、委员作了认真的解释。

二是抓好建议和提案内容的落实。代表和委员们提出 的建议及提案,大多是关系到我县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对这些建议和提案的采纳、落实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县民族教育事业的兴衰。所以,教育局高度重视这些建议和提案的落实。如加强规范乡镇学校

交通管理问题,我们根据实际和上级精神,各学校采取不同的措施教育学生不要骑摩托车上学,严禁学生骑摩托车出入校园,并在林区实施寄宿制办学的学校与司人员签订安全接送协议;部分委员提出加强扶持贫困生就读高中的提案,县教育局加强了宣传,并积极配合由县政协牵头举行的为贫困高中生捐赠活动。而其他一些提出的如改善村小办学条件、瑶文化进校园、加强学生法纪教育的建议提案,教育局也根据实际,一一予以了解释。

今年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针对教育方面提出的3件建议和10件提案,被我们定为a类的1件,b类的9件,c类的3件。我们针对b类、c类的建议和提案都制定了具体的落实方案,列入了今后的工作日程或奋斗目标。

4.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制度 篇四

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是我局政务、业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做好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规范办结程序,提高办理质量,特制定本部门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制度。

一、建议和提案收录

收到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后,由收发人员逐件清点、核对、签收,如发现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及时请示办公室主任与市委政府督查室联系,重新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二、建议和提案批办

对确定由本部门办理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呈请主要领导批示,然后分送分管领导批签,办公室负责送交具体承办单位。所有提案都限期办理,普通建议和提案20日内答复,代表所提议案和委员所提重点提案在30日内答复。

三、建议和提案督办

对领导批示后的每一件建议和提案,办公室负责详细记载建议和提案名称以及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在限定办理期限的前两天督促承办单位提交答复内容。

四、答复内容审核

每件建议和提案答复内容都应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交分管局长审阅,议案和重点提案要由主要领导审阅后上报。

五、答复内容征询意见

每件建议和提案答复完毕后,先将复文内容寄送代表或委员,同时附征求意见表(人大建议或政协提案办理情况表),两周后如未收到反馈意见,要电话询问代表或委员意见,将意见如实填写到提案办理情况表;如提案人对提案复文不满意,要与提案人交流意见后重新答复。

六、提案办结存档

5.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总结 篇五

范,我结合往年办理的情况,从业务角度和技术层面,讲一讲具体办理过程中应当着重把握的几个问题,为了便于大家记忆,我把它归纳为“一二三四五”,即:树立一个观念,理顺两个关系,搞好三次见面,分清四类情况,抓牢五个环节,希望能给大家一点启示。

一、树立一个观念。就是时间观念。《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理办法》)明确规定,“会议期间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期限为三个月,个别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确有困难的,在报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办事机构同意后可适当延期,并应及时向代表、委员说明情况,但正式答复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三个月以内将所有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答复完毕。虽然有可以延期办理的规定,但除非情况极为特殊,一般不延期。况且,申请延期的报批手续复杂,我想,没有哪一个单位愿意因办不完而向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写专题报告的。所以,截止时间一定卡在三个月内,具体到今年,所有建议、提案必须在4月10日前办理答复完毕。三个月的时间听起来很长,但实际办理起来会感觉很短,承办件数较多的部门和单位,会感到时间特别紧张。特别是今年交办时间早,中间还有一个春节长假,时间紧任务重的矛盾更加突出。以前曾出现过这种情况,有的单位交办会结束后,认为时间还早,日子还长,并没有立即着手办理,临到截止日了,才匆忙上阵着手办理,影响了办理的质量。其中有个单位在截止日前两天才跟提案人联系,但对方出差外地,给工作造成了很大的被动,也直接影响了政府部门的形象。所以,作为办理工作的负责人、牵头人,一定要树立时间观念,加强督办落实,把工作尽可能往前赶,多给自己留些时间余地。

另外,《办理办法》还规定,对闭会期间代表、委员所提的建议或提案,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平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作出答复。有的单位把“平件”也按照三个月的期限来办理,这是不对的。希望今后加以注意。

二、摆正两个关系。就是摆正主办与会办的关系,办理与答

复的关系。

1、主办与会办的关系。《办理办法》规定,建议或提案所提问题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办理时,由交办机关指定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认真负责,主动同会办单位协商办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向主办单位提出办理意见。确定办理意见后,由主办单位负责拟写答复函,经会办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会办单位共同进行面复。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主办单位不发挥主办作用,要么有畏难情绪牵不起头,要么撇开会办单位只答复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有的会办单位态度不积极,要么不及时提供情况,要么会而不办,对主办单位的要求拖泥带水、答非所问;还有的部门图省事,没有做到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共同面复。这些问题不同程度的影响了办理质量。因此,主办单位要主动召集会办单位研究办理方案,会办单位要主动配合,提供情况,达成一致意见后共同面复。关于主办和会办,还有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一是由于有的建议或提案涉及的问题复杂,很难分清哪是主办哪是会办,参照市里的做法,确定由两个部门共同主办,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向代表或委员面复;二是会办单位向主办单位提出会办意见的时间,参照市有关规定,明确为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主办单位提出会办意见。

2、办理与答复的关系。《办理办法》规定,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要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这一原则明确了办理工作的着力点应当放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但在实际工作中,重答复、轻办理,重回复内容的遣词造句、轻实际问题的具体解决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像有的部门受领任务后,既没有调查研究,也没有具体工作,就着手起草答复意见,本末倒置;有的部门避重就轻,只办理难度小的内容,对难度较大的敷衍了事,搪塞过关;有的单位答复时态度诚恳、措施具体,但往往是答复一完毕,“办理”就完结,问题仍然在,致使有些建议、提案连续提了几年却一直得不到解决,代表和委员对此很有看法。今年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刚刚换届,新一届领导班子对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非常重视,代表和委员的参政辅政意识越来越强,对办理工作的标准也越来越高,上述问题希望引起各承办部门和单位的重视,真正把着力点放到狠抓实际问题解决上,切实让代表和委员发自内心地感到满意。

6.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总结 篇六

【发布文号】深委[1998]38号 【发布日期】1998-05-18 【生效日期】1998-05-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规定

(1998年5月18日深委〔1998〕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规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议、提案的范围包括:

(一)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改为建议处理的有关议案(简称议案转建议);

(三)市政协的参加单位、政协专委会和市政协委员提出的有关提案。

第三条 第三条 人大代表建议的交办机关是市人大常委会,政协提案的交办机关是市政协。适用本规定的承办单位指:本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以及有关单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分别是市委、市政府系统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综合协调单位。

第二章 交办

第四条 第四条 在市人大和市政协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由交办机关组织力量,在大会闭会前完成建议、提案的录入、打印和分办工作,并通过电脑网络向各承办单位传送。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应及时清点、登记,并向交办机关反馈接收情况。如认为不属本单位办理的,应在十天内提出书面转办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交办件一并退回交办机关,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应在大会闭会后三十日内会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召开各承办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参加的交办会,正式落实办理任务。

第五条 第五条 建议、提案的交办可以通过书面交办和电子文件交办两种方式进行。

第六条 第六条 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的办事机构直接交给有关承办单位办理。

第七条 第七条 建议、提案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交办机关指定有关单位分别办理(分办),或指定一个单位主办,其他单位会办(主办、会办)。被指定为主办的单位如有异议,可向交办机关提出,但在交办机关未作出更改前,不得拒办。

第三章 办理

第八条 第八条 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实行承办工作责任制,建立有分管领导、处室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组成的三级承办网络。

第九条 第九条 承办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办理方案,由主管领导审核并部署办理工作。办理工作要深入调查,实事求是,讲求质量,注重效率,认真解决实际问题。对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凡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部门支持解决;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解决或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建议、提案者解释清楚。

第十条 第十条 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加强与提建议、提案者的沟通联系,通过组织视察、座谈、走访等形式听取他们的意见,共同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各分办单位之间,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之间在办理工作中应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不得推诿和扯皮。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在办理期间,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要主动协助交办机关做好催办、督办和检查落实工作。

第四章 答复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要做到件件有答复。答复要力求做到内容有针对性,态度诚恳,表述准确,文字精炼,格式规范,以承办单位的正式函件印发。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答复应同时寄送每位提建议、提案者。

对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委会的集体提案,其答复意见经市委办公厅或市府办公厅审核后由承办单位答复。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答复件要在右上角分四类标明办理结果: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A”;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解决的标“B”;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的标“C”;留作参考的标“D”。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在建议、提案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确因问题复杂在三个月内不能答复的,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应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的答复应抄送交办机关,市委、市政府系统的承办单位,还应分别抄送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

答复除通过书面形式抄送外,还应通过电脑网络用电子文件抄送。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建议、提案涉及多个单位,属分办的,由承办单位分别答复;属会办的,会办单位应在交办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会办意见送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综合后统一答复。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寄送答复时,应附上《征求意见表》。对联名提出建议、提案的,《征求意见表》只需附给领衔人。提建议、提案者应及时填写《征求意见表》并在收到答复十五天内反馈给交办机关,由交办机关收集、整理。提建议、提案者对答复不满意的,交办机关有权责令承办单位进一步解释或重新办理。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承办建议、提案在十件以上的单位,在当年办理工作完成后,应向交办机关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属市委、市政府系统的承办单位,该报告还需抄送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当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市政府办公厅应将市政府系统承办建议的办理结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将其它机关和组织承办建议的办理结果综合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办公厅应将市政府系统办理提案的汇总情况书面通报市政协,市政协有关办事机构应将全市提案的办理情况汇总向市政协报告。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当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应联合组织考核、评比,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对不重视办理工作,草率应付,办复质量差,超过规定办理时限等违反本规定的承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和省人大、省政协的建议、提案,按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区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7.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总结 篇七

今年我厅承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共303件(人大建议236件,政协提案67件)。其中,思路类的2%,项目资金类258件,占办理总数的85 %;解释说明类的39件,占办理总数的13%。今年建议、提案办理有下列三个突出特点:一是办理任务重。今年建议、提案的办理总数比上年大幅增加,办理总量列省直办理单位之首。二是办理的要求高。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对办好今年的建议、提案提出了新的要求。办理工作要努力实现“三个百分之百”:办复率100%,见面率100%,满意率100%。三是办理的难度大。我厅今年承办的建议、提案中,要资金要项目的多,而且大部分都在规划或者计划外,解决的难度大;再就是要求撤消收费站的多,还有一部分建议、提案涉及到体制和政策调整问题,短期内根本无法解决。从上述情况看,今年承办的建议、提案,完成办复率是没有问题,但要完成满意率和见面率,由于数量多、难度大,确实比较困难。

鉴于上述情况,为了按期如质办好今年的建议提案,我们根据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的要求和历来的做法,拟提出如下办理工作方案,请厅领导审定。

一、办理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今年是全面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关键一年,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各承办单位和处室要认真学习、深入贯彻《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等规章文件精神,从讲政治、讲法制的高度,按“三个代表”的要求,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特别是省公路局、厅规划办、计划处、财务处等承办量任务较重的单位和部门,要坚持一把手为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负责,抓紧办好。2005年办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办理工作的标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开创办理工作新局面。总的要求是:认识要再深化,领导要再加强,方法要再创造,质量要再提高;力争通过扎实细致的工作,达到“两个提高”(提高见面率、提高满意率)和“三个百分之百”(办复率100%、见面率100%、满意率100%)的目标。

二、办理的主要方法

(一)厅党组集体办理和厅党组成员亲自办理

我们在所有建议、提案中选择了一些政策性较强、事关交通全局、通过努力可以解决问题的建议、提案,请厅党组集体办理和厅党组成员亲自办理。

1、党组集体办理2件:

(1)、1315号建议《建议尽快出台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政策措施》

(2)、307号提案《解决农村村级公路建设问题的提案》

2、厅党组成员亲自办理8件:

李 安 厅 长: 164号提案《请求增补湘西州县际公路计划》

陈明宪 副厅长:1448号建议《关于请求建设吉首至凤凰高等级公路的建议》

詹新华 副厅长:34号建议《关于解决因重点工程建设失地少地农民生活出路问题的建议》

杜 翔 副厅长:1669号建议《关于请求对芷江收费站实施搬迁的建议》

邹和平副厅长:72号建议《修改湖南省实施<公路法> 办法,确保公路两侧用地》

吴亚中 总 工:253号提案《涟水流域生态和城市发展用水水源建设及涟水复航》

汤新建 组 长:705号提案《关于加强公路修筑中招投标管理的建议》

李德旗 局 长:707号提案《完善立法,优化环境,促进公路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单位、处室分类办理

今年有建议、提案办理任务的单位和处室有:规划办79件,公路局77件,计划处51件、县乡办42件、财务处31件、航务局8件、高管局7件,基建处6件、法规处2件。各单位、部门办理的建议、提案,要求在4月30日以前全部办结送厅办。厅办在5月30日以前完成整个办理工作,并写出办理情况总结,分别报送到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

各承办单位和部门在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对思路类的建议提案要认真研究,把代表和委员提出的一些好的构想充实到全省交通发展的战略规划中去;对项目类的建议提案要深入论证,把代表委员所提出的关系全局的重大建设项目列入到计划中去。对资金类的建议提案要多方想办法,尽可能解决实际问题,争取取得实效;对一些确实难以解决问题的建议提案,要认真向代表委员解释汇报清楚,争取理解和支持。

(三)与代表、委员面对面办理

根据省上的要求,建议提案办理见面率要达到100%。各承办单位、处室要走出去、请进来,与代表委员面对面办理。要利用下基层工作的机会与代表委员见面、约请代表委员来长、委托市州交通局与代表委员见面、电话联系代表委员等方式,想方设法与代表委员取得联系,交流意见,实现100%的见面率。

(四)书面办理与实地调查办理相结合大量建议、提案,我们拟采取书面办理的形式进行办理,并在5月30日前全部办理完毕。除此以外,各承办单位要选择若干件建议、提案,采取通过实地调查的方式办理。实地调查主要是选择能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提案,实地察看,督促办理意见的落实,并采取个别走访或召开小型座谈会等形式,通报办理和落实情况,听取代表、委员们的意见,努力做到代表委员表示满意或者基本满意后再出具正式答复意见,力争满意率达到100%。

(五)组织代表委员视察交通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系,宣传交通工作,争取代表委员对交通工作的更大支持,根据省人大联工委和省政府办公厅要求,拟于今年上半年组织一次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视察重点是高速公路工程和县乡公路建设工程。具体视察方案另行上报。

三、确保办理任务完成和办理质量提高的主要措施

(一)办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间、定质量、定领导的制度。办理情况实行微机管理。办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二)不断创新办理方式。要求各承办单位和部门在继续发扬以往好的作法的基础上,探索新的办理方式。特别是对代表和委员表示不满意或附带有建议的意见,要进一步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并建立再次办理档案。

(三)严格要求,严格把关,确保办理质量。“答复”行文要简练、充实;数字要慎重、准确;语言要通顺、流畅;文字要工整、清晰。各单位和部门领导对“答复”意见要严格审查把关,进一步提高办理质量。

(四)加大督办力度,确保按时完成办理任务。从交办之日开始,厅办每半个月对办理情况督办一次,了解工作进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承办单位和部门务必在4月30日之前完成本单位、本部门的办理任务,将经过审核,加盖单位公章的“答复”件送交厅办(同时报送A盘)。

厅 办 公 室

8.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总结 篇八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办理人

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领导。

我局从发展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按照“有条件即时办理的有关部门要马上办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建议和提案,要急事急办”的原则,同时结合党的作风建设活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办理工作。我局主要领导对该项工作高度重视,为了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于4月3日召开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专题会议,要求要加快办理进度,答复函要规范,必要的办理经费要确保,所承办的建议和提案都要在6月3日前书面答复代表,书面答复寄出一周后,要主动联系代表征求意见,对暂不具备办理条件的要做出恰当的解释,以取得代表的谅解,确保建议、提案办理满意率、基本满意率100%。局里指定郭玉章组长和林其伟同志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督办工作,由张志斌局长亲自主管,有关基层单位领导分管,并规范办理程序,以提高办理质量。

二、加强督查、自查,认真做好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各项工作。

今年,区人大七届四次会议代表、区政协六届四次会议委员交办我局的建议、提案分别是1份和3份,这些建议、提案均由张志斌局长亲自批示并经分管局领导阅示后,由局办公室分别交局有关部门具体办理;我局于8月25日对该项工作展开自查,确保尽早将建议、提案中关于答复“正在解决”(A类)或“已列入规划逐步解决”(B类)、条件已成熟的“因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C类)或“留作参考”(D类)的落到实处。

(一)区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

章建新代表的建议《关于加强**卫生院吕溪分院医技力量的议案》由局办公室、医政科和财务科负责办理并回复。办理联系人:林其伟,分管领导:郭玉章,办理完成时间:2010年5月28日,办理结果:B,代表反馈意见:满意。

我局对该项建议非常重视,在未来的两年时间内逐步加强莒溪分院的综合力量。目前,在区政府及上级主管局的关心下,**卫生院由原来的差额拨款单位性质变更为事业全额拨款单位性质;莒溪分院于2008年通过公开招聘2名卫技人才,现在在省级医院进行全科医生培训,下一步,该院将抓住医疗服务体制改革这个契机,争取在今后3年内分院的人才队伍达到5—7人,高学历、高职称人员需达到一定比例,定期、定向选派医疗骨干到上一级进修深造;上级部门对**卫生院医技设备建设的财政配备资金目前已全部到位,莒溪分院将在2012年之前配备基本的尿液分析仪、X光机、血球分析仪、血生化等设备,达到以“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的达标型卫生分院。

(二)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1、杨梅清委员的提案《关于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站网络的建议》。由局办公室、医政科和财务科负责办理并回复。办理联系人:林其伟,分管领导:郭玉章,办理完成时间:2010年5月28日,办理结果:B,委员反馈意见:满意。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是三级预防保健网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区政府的重视下,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的建设得到了加强,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出现勃勃生机,发展势头强劲。目前,我局正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断加强农村卫生网络建设:

一是大力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1、加强区域卫生规划。制定和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优化现有医疗卫生资源配置。

2、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建设及设备装备。争取省D级危房改造项目资金190万元,用于**镇中心卫生院医技楼及**镇卫生院医技楼改造,目 <课件>前**镇卫生院医技楼于8月底竣工并投入使用,**镇中心卫生院医技楼进入扫尾阶段,预计11月初可投入使用。争取地方配套资金,市区财政各投50万元对**镇卫生院的设备进行更新,目前**镇卫生院设备已全部更新完毕并投入使用。

3、加强村卫生所建设。不断加强村卫生所一体化管理,加强村卫生所设备装备,目前已为5各行政村卫生所配备简要的急救设备

。申报中央补助村卫生所项目,争取对全区两家村卫生所给予4万元的中央资金补助;解决“空白村”医疗卫生服务问题,实行乡镇卫生院或周边村卫生所包干责任制,采取统一派驻、巡诊等方式,满足当地农民就医和公共卫生服务等需要。抓住我区新农合普通门诊试点工作的契机,将进一步加强村卫生所的建设。

二是继续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按照《**区2009—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我局不断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进程。目前,全面落实了城乡居民人均公共卫生服务经费15元的财政补助政策,启动了向城乡居民免费提供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开展农村育龄妇女增补叶酸预防新生儿神经管畸形项目;实施城乡低保妇女每两年进行一次妇女检查项目,免费为1680人检查妇女病;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

三是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服务监管。

1、深入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医院管理年活动,坚持开展医院年度评价工作,建立医院监管长效机制,持续提升医院管理水平,改进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2、加强三基三严,规范病例、处方书写;加强用药管理,进一步规范抗菌药物、恶性肿瘤治疗辅助用药、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和管理。

3、贯彻实施《护士条例》,加强护士队伍建设,深化临床基础护理质量管理,提高护理工作水平。

四是大力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等6部门《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卫生部《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1、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继续安排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到二级以上医院进行为期三个月的临床技能培训。继续落实万名乡村医生免费规范培训工作,继续开展对不具备正规学历的乡村医生进行为期二年的中专学历教育。

2、加大人才引进和人才储备力度。通过公开招聘和网上招聘等方式大力引进省内外高层次医学人才。继续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经规范培训后充实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今年6月,我局联合人事部门,从**省医科大学招聘了7名医学本科毕业生到我区参加工作,明年预计再招10名医学本科生。继续由财政出资委托**学院为乡镇卫生院委托培养3名本科临床医学专业(全科医学方向)学生。

3、继续开展“千名医师帮扶活动”。以区医院医疗技术优势,选派两名医师对口帮扶**镇卫生院,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2、吴俊强委员的提案《关于将**丽人妇科医院列入妇女疾病检查定点医院的建议》。由局办公室、医政科负责办理并回复,办理联系人:林其伟,分管领导:郭玉章,办理完成时间:2010年5月28日,办理结果:A,委员反馈意见:满意。

城乡低保妇女免费妇女病检查是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项目之一,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9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委[2009]13号)和《**省城乡低保妇女常见疾病检查为民办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精神,以及**市卫生局、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和民政局联合制定的《**市城乡低保妇女常见疾病检查为民办实事项目实施计划》(*卫妇幼[2009]118号)等文件规定,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为城乡低保妇女免费妇女病检查项目的实施单位。

3、苏启泰委员的提案《关于加强**卫生院吕溪分院医技力量的建议》。由局办公室、医政科和财务科负责办理并回复,办理联系人:林其伟,分管领导:郭玉章,办理完成时间:2010年5月28日,办理结果:A,代表反馈意见:满意。

目前,在区政府及上级主管局的关心下,**卫生院由原来的差额拨款单位性质变更为事业全额拨款单位性质;莒溪分院于2008年通过公开招聘2名卫技人才,现在在省级医院进行全科医生培训,下一步,该院将抓住医疗服务体制改革这个契机,争取在今后3年内分院的人才队伍达到5—7人,高学历、高职称人员需达到一定比例,定期、定向选派医疗骨干到上一级进修深造;上级部门对**卫生院医技设备建设的财政配备资金目前已全部到位,莒溪分院将在2012年之前配备基本的尿液分析仪、X光机、血球分析仪、血生化等设备,达到以“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的达标型卫生分院。

三、认真总结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

9.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总结 篇九

和政协提案的暂行规定

(2009年修订本)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办理建议、提案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议、提案的范围包括:

(一)指市人大代表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审查后,交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办理的建议。

(二)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审议决定改为建议处理的有关议案(简称议案转建议)。

(三)市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以及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向市政协提出的,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办理的提案。

(四)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交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

第三条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在市长领导下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协调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组织办理须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建议、提案,对承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等。

各承办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具体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明确办理建议、提案的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承办建议、提案,根据需要分为独办、协办两种方式。建议、提案只需一个单位单独办理的为独办;需一个单位牵头其他单位会同办理的为协办,牵头办理单位为主办,协同办理单位为会办。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是建议、提案的交办单位。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市政府办公室配合交办单位通过建议提案网络办理系统向各承办单位进行交办,承办单位通过网络办理系统在网上签收。

省人大和省政协交给市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进行交办。

第六条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交办件后,应及时清点、登记,如有不同意见应在7日内向交办机关提出书面调整意见,说明理由,由交办单位重新协调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或者积压不办,延误办理时间。

第七条承办单位接收建议、提案后,要制定办理工作方案,落实办理责任和目标要求,安排好办理进度。主、会办单位之间应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3-

复建议、提案人,特殊情况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的答复时限,按其当年通知要求处理。

第十四条对建议、提案的答复,要力求做到有理有据、观点明确、态度诚恳、文字精练、表述准确、格式规范。答复及会办意见要由承办单位领导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正式函件形式印发。当年办理工作结束后,要立卷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答复文件应按有关规定和办理结果,在首页右上角标明分类标识。分为“A”“B”“C”三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解决的,用“B”标明;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的,用“C”标明。

第十六条答复建议、提案人时,应附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征询建议领衔人或第一提案人的意见。对答复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人对办理情况表示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后,要主动与建议、提案人沟通解释,协商办理,在2个月内再次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承办单位对省、市人大常委会和省、市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牵头办理。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出实效。市政府办公室结合市政府工作重点,选取部分建议、提案进行检查督办。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向督促检查单位报告办理情况,并按要求改进办理工作。

10.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总结 篇十

理工作的意见

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2007-12-16 23:44:00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2)文章标题: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认真

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办理水平和实效,现根据市建议、提案交办会议精神,就我局今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对人民群众负责,让代表、委员满意”的要求,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办理每一件建议、提案,确保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着落,不断提高建议、提案办理的办复率、满意率、兑现率,推动建设局对外形象的改善,促进城市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时间步骤和工作内容

根据市政府建议、提案交办会议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局实际,今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3月23日~4月10日,为交办阶段。全市建议、提案交办会议后,由局办公室认真分解梳理建议和提案,并报送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定。同时,认真制订办理工作计划,组织召开交办工作会议,分解落实办理任务。各承办科室、单位在接到建议、提案后,要认真审阅,并根据局统一要求,分别制订计划,分解任务,确保目标到人、责任到岗。

(二)4月11日~5月10日,为拟草答复意见阶段。具体承办人员深入现场调查情况,充分了解代表、委员所提建议、提案的初衷,并本着求真务实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拟草答复意见。意见在经本科室、本单位负责同志把关签字后,报局分管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办理件由局办公室将签字把关后的答复意见集中报市政府和市人大、市政协过堂。会办件由各科室、单位在5月上旬送交主办单位。

(三)5月11日~6月30日,为正式办理阶段。各承办单位和科室持拟草的答复意见和市人大、政协统一印制的征询意见表,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多渠道、多形式征求代表、委员意见。代表、委员对答复意见满意或基本满意的,可当场让代表、委员在征询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征询意见表一式两份,当场签后,一份交由代表、委员寄至人大、政协,一份由办理人员留存。

如代表、委员表示不满意或有不满意倾向的,一定要尊重代表、委员的意见,不必当场签署意见。要重新调查研究,重新办理,除个别特殊办理件外,必须在征得代表、委员满意后再签署意见。所有签署过意见的建议、提案于6月25日前完成正式答复稿打印并报局办公室。

(四)7月1日~7月10日,为总结检查阶段。各承办科室和单位要对办理工作进行“回头看”,凡代表、委员仍不满意的要抓紧重新办理。对于正在落实的要尽快扫尾。对于允诺代表、委员落实的,要排出计划,明确专人负责,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快予以落实。凡办理5件以上或建议、提案较为典型的科室、单位,必须在7月3日前完成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总结并报局办公室。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增强办理工作的责任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依法对各方面工作

提出建议,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政协委员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参政议政职能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提交建议、提案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权力,是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认真办理好建议、提案是我们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中汇集了一大批知识层次高、专业能力强、实际工作经验丰富的各界人士,他们提出的许多建议、提案对我们更快更好地推进城市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自社会的方方面面,他们提出的建议、提案反映了广大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办理好所提的建议、提案,对于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妥善处理新形势下的矛盾和问题、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对于维护社会稳步,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二)强化措施,进一步提高办理工

作水平。一是要狠抓关键,加强组织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特别是对一些代表委员关注的焦点问题,市领导和局负责同志挂钩负责的重点建议、提案,主要负责人要主动介入。二是要突出重点,紧紧抓住事关全局的重点问题、老百姓关心的难点问题、代表委员关注的焦点问题,集中力量,重点突破。三是要加强沟通,保持与代表委员的联系,邀请他们座谈、协商、走访、视察,听取和征求他们的意见,让他们直接介入办理过程,努力使办理过程成为增进了解、形成共识、促进工作的过程。四是要延伸办理,跳出为办理而办理的模式,看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深入调查研究其中反映出来的内在矛盾,找出规律性、代表性的东西,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五是要提高效率,我局主办的要在6底前全面结束,且办复率、见面率要达到100,力争满意率达到100,落实兑现率有新的提高。

(三)注重质量

落实人大代表

11.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总结 篇十一

【发布日期】1989-06-10 【生效日期】1989-06-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

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1989年6月10日)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密切政府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和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政协委员”)的联系,接受人大和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不断改进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工作,使之逐步实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本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范围:

(一)各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向本级政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各级政协委员在政治协商委员会议开会期间向本级政府提出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

(二)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视察中向本级政府提出的书面建议。

(三)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写给本级政府领导人及政府所属部门有关政府工作的书面建议。

(四)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与本级政府领导人对话中提出的建议、评价和意见。

(五)上级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其它方式、其它渠道向本级政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第三条 凡属各级政府应当承办的建议和提案,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由提出建议的代表所属人大常委会办理建议的工作机构或提出提案的委员所属政协常委会办理提案的工作机构,将建议、提案交同级政府办公厅(办公室),按照管辖范围和业务分工,属于省政府应当承办的分别交省政府有关部门,属于地、市、县、区、乡、镇各级应当承办的逐级转交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区、乡、镇政府办理。

第四条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办公厅(办公室)在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中的职责:

(一)组织本级政府所属各委、办、厅、局或科、室(以下统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承办建议和提案。

(二)做好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建议和提案的协调工作。

(三)督促各承办部门和单位及时办理建议和提案。

(四)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及下级政府承办建议和提案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五)办理须由本级政府直接承办的重要的建议和提案。

(六)组织总结、交流和推广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经验。

第五条 第五条 在建议和提案办理过程中,各级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应主动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室、联络组)、政协办公厅(办公室、联络组)加强联系和协作。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委员会议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同级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可组织承办任务较大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能加大会议案组工作,逐件研究审定建议、提案的转办意见,并选择若干有条件办理的建议、提案,组织承办单位与会答复和解决问题。

第六条 第六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应积极主动,实事求是,重在解决问题。凡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问题,必须认真研究解决,不得推诿;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应说明情况,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涉及国家政策规定或超出本级政府职权范围,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除向上级反映外,应向建议人或提案人作好解释工作。

第七条 第七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的程序:

(一)交办。在每次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委员会闭幕之后,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办公室)通过会议或发文,将建议和提案分交有关的部门或下级政府(行政公署)办理,如确属分交有误,需要变更承办单位的,由收支单位说明理由,在七日内将建议或提案原件退回政府办公厅(办公室)重新转办。收文单位不得自行将建议或提案直接转交其它单位。

(二)承办。各承办单位在收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应逐件查收登记。对所承办的建议和提案,应逐件填写《承办单》,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凡需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办公室)指定主办单位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办理。主办单位要主动同会办单位联系;会办单位应密切协作,共同研究办理。办理情况的复函,由主办单位起草,会办单位会签。

(三)催办。各级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对建议和提案应按期进行催办,并及时深入重点单位进行检查。

(四)审核。各承办单位对建议和提案的答复,须经办公室(办公厅)主管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负责人认真审核把关,再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审定签发。省政府办公厅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一般由厅主管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负责人审定,重大问题须经主管副省长或报省长审定。

(五)答复。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经研究确定办理意见后,由承办单位向提出建议和提案的代表、委员作出书面答复,并抄送同级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室、联络组)或政协办公厅(办公室、联络组)。

对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单位要将办理结果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函复、并分别抄报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一式五份。

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由省政府具体承办的部门、地区行政公署、市政府直接答复提出建议或提案的各个代表或委员,同时分别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省政协办公厅,各一式三份。

代表、委员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或在同政府领导对话中提出的建议,以来信来访方式提出的建议,以及在承办单位走访座谈时提出的建议,应随接收随转办,承办单位必须在收到后的三个月以内答复代表、委员。

对建议、提案的答复,要认真、诚恳、负责、求实,并应按照规定格式正式打印,加盖公章。由于办理不认真,代表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部门要重新办理。

(六)总结。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在办完建议和提案后,要对办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省政府各部门及各地区行政公署、市政府一次承办任务在二十件以上的,要向省政府办公厅写出专题书面总结。在每次人大、政协会议的建议、提案办完之后,要由同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下次人民代表大会、本级政府协委员会和下次政协全体委员会分别作出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和书面报告。

第八条 第八条 办理并答复建议和提案的期限,除有明确要求者应按要求办理外,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 第九条 健全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各项制度:

(一)网络制度。各承办单位应明确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分管领导、办公室(办公厅)主任、工作人员,并将姓名、职务、电话号码告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以便连成网络,加强工作联系。

(二)责任制度。各承办单位对每件建议或提案应由主办工作人员认真办理,办公室(办公厅)主任、分管领导逐级负责审查把关。每件建议、提案须有分管领导的批办意见;重要的建议、提案应由领导亲自处理

(三)通报制度。在办理建议和提案过程中,各级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应不定期地通报工作进度等有关情况,表扬先进,督促后进,交流推广经验,保证在限期内将建议和提案全部办理答复完毕。

(四)查办制度。对因责任不明确,在单位之间发生推诿扯皮现象的,由各级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及时进行协调;对已经作出答复,同意安排解决的问题,由各级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检查落实情况和办理结果。

(五)反馈制度。各承办单位在发送建议和提案的复函时,应附送《征询意见表》,征求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并据以认真研究改进工作。

(六)走访制度。各级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及各承办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走访有关代表和委员,征求对办理工作的改进意见,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也可以采取请上来或就地座谈对话的办法同代表、委员加强联系,交换意见。

第十条 第十条 书面答复建议和提案应力求格式统一,文字规范。各承办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复函,应按每次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委员会议交办建议、提案《转办单》的格式和要求办理,并以本单位的公函用纸打印。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西安、宝鸡、咸阳、铜川市应根据所承担的建议和提案办理任务,从实际出发,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其他地、县(市)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办理人员。所需的人员编制,可在现有的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并对未尽事宜作具体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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