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精选9篇)
1.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篇一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文化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第四条 文化行政部门是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须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查,并依照《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指导其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的初审;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清算事宜。
第六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具体办法由文化部制定。
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设立审查工作。
第七条 申请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符合国家和登记管理部门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定名称需经登记管理机关预审。
(二)业务活动范围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能权限。
(三)有符合文化行业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
(四)有开展业务活动必需的设备、器材、场所和其他设施。
第八条 文化部审查、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最低开办资金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查、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最低开办资金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划分为以下类型:
(一)从事舞台艺术创作、演出和传统艺术整理、加工和保护的民办艺术表演团(队);
(二)从事艺术人才培养和教育的民办艺术院(校);
(三)从事老年文化活动、辅导、培训的老年文化大学;
(四)从事文化艺术辅导及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业务的民办文化馆或活动中心(站);
(五)从事图书、资料、文献情报借阅及社会教育工作的民办图书馆(室);
(六)从事文物宣传、保护、展览等活动的民办博物馆(院);
(七)从事艺术收藏、展览及交流的民办美术馆(室)、书画雕塑馆(室)、名人纪念馆、名人故居纪念馆、收藏馆(室);
(八)从事艺术发掘、整理、研究、咨询及艺术科技开发的民办艺术研究院(所);
(九)从事文化传播、交流的文化网络中心(站);
(十)从事文化艺术活动的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十条 申请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办人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及每年收入支出的估算情况材料;
(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
(五)章程草案;
(六)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七)与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清单;
(八)文化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查文件;对审查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依照法律、法规,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或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需经文化行政部门复查认定后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事项、变更理由及变更方案等,并按审查登记要求,出具相应变更文件。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超出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业务范围,应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手续。
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
第十四条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应说明理由,提交证明文件;
(二)登记证书副本;
(三)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四)注销登记的善后情况;
(五)文化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书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注销登记手续完成前,文化行政部门应继续履行业务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发展资金:
(一)接受捐赠、资助;
(二)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委托项目资金;
(三)为社会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获得报酬;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对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的函》的规定,参照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用人一律实行聘用制。第二十条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3月31日前,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上一的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
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等。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作出初审意见。3月31日之后成立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下一年检。
第二十一条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文化行政部门提请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和民政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篇二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负责对由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外)。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一般负责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1.为相关市级职能部门提供辅助性、技术性、事务性保障服务,相关业务涉及产业发展、标准制定、国际交流以及特殊技能培训等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需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放执业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已经明确应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审批内容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到期换证、章程核准、遗失补证。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
(三)法律效力
1.成立:经许可登记后,即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体资格,依法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2.变更:按变更后的事项,依法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3.到期换证:经批准后,具备继续从事原有业务活动的资格,换发新的登记证书。4.章程核准:按核准后的章程,依法开展活动。
5.遗失补证:经补证后,继续具有从事原有业务活动的资格证明。
6.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体资格消亡,不得继续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四)审批对象 1.成立登记
发起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2.申请变更、到期换证、章程核准、遗失补证、注销 民办非企业单位。5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成立登记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一般依次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字号(任意名)、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成立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决策机构一般为理事会);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一般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金必须是货币资金且国有资产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申请人自有场地及房屋的需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产权证明及有效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需提供所有者的产权证明及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
2.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并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2)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
1)有独立、固定的住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申请人自有场地及房屋的需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产权证明及有效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需提供所有者的产权证明及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4)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1)变更的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所从事的行业、服务项目的种类,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相一致;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5)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1)资金真实,来源合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供验资报告,明确开办资金为到账货币资金,资金是出资人可以自由支配、来源合法的,并由出资人出具证明。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6)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1)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2)有关部门或单位同意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3)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职能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相关,即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的业务活动在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职能管辖范围之内; 4)业务主管单位是指市委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市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和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授权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
3.到期换证
1)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
2)理事会作出同意延续的决议。理事会决议应符合其章程规定的表决形式和程序,如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形成正式会议决定并由赞成理事签字确认,详细事项由各单位章程规定。
3)有独立、固定的住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申请人自有场地及房屋的需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产权证明及有效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需提供所有者的产权证明及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
4.章程核准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二)宗旨和业务范围;(三)组织管理制度;(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六)章程的修改程序;(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章程事项的内容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
3)理事会作出同意章程核准的决议。理事会决议应符合其章程规定的表决形式和程序,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形成正式会议决定并由赞成理事签字确认,详细事项由各单位章程规定。5.遗失补证
(1)证件遗失或损毁;
(2)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补发登记证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在全市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声明。
6.注销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2)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二)不予批准的条件 1.成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设立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相同或者相似”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基本相同,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
(4)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情形的。2.变更、到期换证、章程核准、遗失补证、注销
不符合变更、到期换证、章程核准、遗失补证、注销审批条件的,不予批准相关申请。6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7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人可以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的要求从上海社会组织网(http:///“网上办事”栏)下载或至上海市民政局行政事务受理室领取登记申请表,网上打印的申请表必须使用a4复印纸;
2.按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等相关信息与所附材料一致;
3.收件时间以受理室收到全部材料的时间为准,此时间将标注在收件凭证上; 4.申请材料中包括其他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材料的复印件,申请人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成立登记(2)住所变更登记(4)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6)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外)4.章程核准6.注销
15办理方式
(一)成立 1.业务描述(1)办理环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提出关于发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对设立发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勘查,作出是否准予成立登记的建议,由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分管领导进行审核,社团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查,市民政局局长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根据决定结果制作文书和证件(如准予)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抄送业务主管单位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现场勘查 2.适用情形
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申请办理。
(二)变更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出关于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业务范围、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的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根据决定结果制作文书和证件(如准予)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抄送业务主管单位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的申请办理。
(三)到期换证 1.业务描述(1)办理环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届满前30日,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到期换证的决定。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证件(如准予)并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到期换证的申请办理。
(四)章程核准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章程修改核准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章程核准的决定。核准后的章程文本送达申请人,同时抄送业务主管单位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的申请办理。
(五)遗失补证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民办非企业单位遗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发证件手续,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补发证件的决定。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证件(如准予)并送达申请人。(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遗失补证的申请办理。
(六)注销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根据决定结果制作文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抄送业务主管单位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的申请办理。16决定公开
3.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篇三
1、成立申请书
发起人自制:说明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由(必要性)、现具备的条件(可行性)、已开展的前期调研准备工作、成立之后要达到的目的(宗旨、目标)、业务范围、如何运作(初步工作思路)。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批文
业务主管单位制:(1)批文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项:一是同意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二是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2)批文的形式须是正式编号红头文件,函件、便签不予受理。
3、举办单位或举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基本情况介绍
发起人自制:身份证明:(1)公司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有工商部门上年检合格标志。(2)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须有编制部门上年检合格标志。(3)民间组织提交民间组织(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须有民政部门上年检合格标志。(4)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基本情况介绍:说明举办人或举办单位在本行业、本领域的业务范围、工作业绩、实力及影响情况,是否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
4、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发起人自制:租赁的提交租赁合同,自有产权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借用的提交借用证明并附借方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民政部制:(1)筹备组织负责人、筹备发起人或发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栏须由本人签字认可,如已在筹备申请书上签字盖章的可不再重复签字。(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须由主管单位盖章认可。
6、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民政部制:
7、办事机构备案表
民政部制:办事机构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室、财务部、联络部等内部办事机构
8、章程核准表
民政部制: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9、章程
发起人自制:参照民政部印发的章程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制作。为规范和阅读方便快捷,请按照范本的顺序起草,不要打乱顺序,条款不能减少。一式二份。
10、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待民政部门出批复后,到质检部门办理后再提供)
11、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制:持民政厅同意成立的批文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说明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请勿出现“股东”“公司”等字句。
12、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名单
举办者自制:内容包括姓名、单位、电话、在理事会或监事会中的职务。
民办学校民办职业培训站成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说明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民政部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须由颁发办学许可证的教育部门或颁发职业培训许可证的劳动部门盖章认可。
2、教育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职业培训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业务主管单位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规定.3、章程
发起人自制:提交向教育和劳动部门申办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要求,民办学校或培训站在向教育或劳动部门申办时应提交章程.同时提交民政部门备案.4、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民政部制: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
(民政部制的表格可从中国民间组织网或云南民政网下载。)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材料清单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3、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据章程履行变更程序的原始记要。
4、变更住所应提交新的住所使用权证明(租期一年以上的承租协议复印件或产权证书复印件);
5、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身份证复印件)和离任审计报告;
6、变更注册资金应提交新的验资报告;
7、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新、原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材料清单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示本 篇四
河南省民政厅:
我们申请登记 xxxx小学 理由如下:
一、举办者的基本情况(民权县xxxx地处xxxxxxxxxx。距xxxxxx实验小学较远学生生源充足,为了学生就近入学,在这里宜成立一所小学。小学性质、法人拥有法人资格)。
二、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法人代表:xxx、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户口所在地:xxxxxxxx、所在单位:xxxxxx小学、政治面貌:党员、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到过刑事处罚)。
三、已经有开办资金 xx 万元,资金的组成情况是 股份,资金性质是 非国有。
四、办公和工作活动场所在,性质是 租用。
五、申请登记的 xxxxxxxx小学 将要从事的业务活动属于教育行(事)业其性质是 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小学教育,业务主管单位是 xxxx教育局。有 50 名工作人员,其中有执业资格的执业人员有 22 名。
六、有规范的内部组织机构,其中权力机构是 校长,执行机构是 小学,内设机构有 校长、副校长、后勤主任。
七、已经制定了章程,章程符合民政部门的规范并经过业务主管单位 xxxxx教育局 审查同意。
八、业务主管单位 xxxxxx教育局(名称)已经批准我们成立。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业务主管单位 xxxxxx教育局 批准成立的 xxxxxxxx小学 已经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条件,特申请登记。
5.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篇五
广州市海珠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学校、学院、园、医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完成了各项筹备工作(内容包括: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名称、性质、宗旨和业务范围;举办者或举办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现按要求提交成立登记所需要的全部申请材料,请审查批准。
举办者(签名):
举办单位(盖章):
****年**月**日
6.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办程序 篇六
办理机构:文化事业股
政策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家文化部、民政部《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一、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指:民办艺术表演团(队)、民办艺术学院(校)、老年文化大学、民办文化馆或活动中心(站)、民办图书馆(室)、民办博物馆(院)、民办美术馆(室)、书画雕塑馆(室)、名人纪念馆、收藏馆(室)、民办艺术研究院(所)、民办文化网络中心等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文化艺术活动的非企业性社会组织。
二、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拟定需先经审查和登记机关预审同意,然后申办单位负责人应向文化局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场所使用权证明;
3、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开办资金不低于3万元),或银行资信证明及每年收入支出估算情况材料;
4、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地址和联系方式;
5、章程草案;
6、主要业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7、与开展活动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它设施清单等。
三、文化局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审查合格的,对申请人出具审查文件;对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者。
四、申请人持文化行政部门审查合格文件及有关材料,按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到民政局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五、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向文化局提供《条例》规定的其它文件以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营业性艺术演展活动申办程序
办理机构:文化市场股
政策依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
一、设置营业性文艺演展场所,设立营业性演展团体申办程序:
1、由场所或团体负责人向文化行政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⑴、设立申请书;
⑵、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及章程;
⑶、负责人所在单位或街道或镇乡政府同意申办的批文; ⑷、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照片;
⑸、按规定具备的开办资金验资证明;
⑹、场所(演展场所或演展团体的办公室、排练场)产权或使用证明; ⑺、开办活动所需器材设备清单;
⑻、申办演展场所需提供场所建筑图纸及消防、安全、卫生合格证明; ⑼、申办演展团体需提供演(职)员名单及有关艺(技)术水平的证明,经审查准予演出的节目单等。
2、文化局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逐一审查完毕。
3、审查合格的演展场所,发给《营业性演展(场所)许可证》;审查合格的演展团体,发给《营业性演出(展览)许可证》。
4、申请人持《许可证》副本,到县工商行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二、民间交流演展活动
1、县外艺术表演(展览)团体(或个人)在本县境内举行演展活动,须于演展活动举行前三天,向文化局提供演展团体(或个人)所在地文化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性演(展)许可证》;演展节目材料;演展广告稿;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四川省或内江市文化行政机关(按不同要求)开具的演展介绍信等。经审查合格,由文化局向指定演出场所开出演展介绍信。
2、本县演展团体(或个人)在县内县外举办演展活动,凭本局颁发有效期内的《营业性演(展)许可证》,演展节目材料,演展广告稿,节目材料等,在本局办理到县内指定场所或出县演出介绍。
营业性新闻出版活动申办程序
办理机构:文化市场股
政策依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
国家新闻出版署《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
一、营业性新闻出版活动指:
1、印刷经营活动(含各种报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封面等出版物印刷;各类商标标识、彩色包装合(袋)、纸(铁)质包装用品、产品广告宣传等包装装潢印刷;各式文件、资料、票证、图表等杂件印刷在内的排版、印刷、装订生产经营活动)。
2、复印、打印(影印)业经营活动。
3、图书、报刊杂志、年历等印刷出版物的零售、出租经营活动;
4、电脑软件,只读光盘,交互式光盘,图文及照片光盘,集成电路卡等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复制、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
二、文化行政机关在国家有关新闻出版事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控制要求内接受申请。
三、申请单位和个人,向文化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设立申请书(机构名称、负责人姓名、经营地址、经营内容等);
2、单位开办需提供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批准申请文件;个人开办提供所在单位、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申请的证明材料;
3、组织章程(指设立印刷厂和电子出版物单位);
4、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应业务需要的人员专业技术证明;
5、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权及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6、按规定设立印刷单位必须的设施设备(清单)证明,设立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的资金使用证明,验资证明;
7、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要求的其它证明。
四、文化局自收到全部有效证明材料后,发给申请者《四川省新闻出版经营项目申报表》、《隆昌县新闻出版经营人员资格审查表》。印刷业及电子出版物经营项目报内江市新闻出版局审批。审批合格的,颁发《印刷许可证》、《电子出版物许可证》;图书报刊和电脑打复印经营项目由县文化局审核。合格的,颁发《图书期刊零售、出租许可证》、《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五、申请人持文化部门颁发的新闻出版经营项目许可证副本,依次到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
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申办程序
办理机构:文化市场股
政策依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大《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一、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指:
1、歌厅、舞厅、夜总会、迪吧、音乐酒(水)吧(咖啡屋)、卡拉OK厅(附设卡拉OK的茶座、餐厅)等;
2、电子游戏、台球、保龄球及其它游艺经营活动;
3、棋牌室(茶座),音乐旱冰场;
4、美术(含工艺品、艺术摄像摄影等)品经营;
5、各类文化艺术培训;
6、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放映;
7、图家允许进入市场的文物经营活动;
8、对外文化交流中的经营活动;文化中介经营活动等;
二、文化行政机关在国家规定的娱乐业各门类总量控制、结构和布局规划要求范围内接受申请。
三、申请单位和个人向文化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书(经营负责人姓名、单位、机构名称、经营内容、场所地址面积、设施设备情况等);
2、单位开办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的证明;个人开办提供所在单位、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申请的证明;
3、负责人身份证明、照片、户籍证明及固定地址、联系方式;
4、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以及有规定要求项目的资金验资证明;
5、歌舞娱乐等大中型经营场所须由申请者提供场地平面图、装饰装修图、电器线路图等资料,取得文化、公安、安办、工商等部门联合办公选点,现场验收后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四、文化局自收到全部有效证明材料之日后,发给《四川省文化经营项目申报表》、《隆昌县文化市场经营人员资格审查表》。30日内,逐一审核(电子游戏、录像放映按程序报市文化局审批;文物经营报省文物局审批)。审核合格的分别颁发《文化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放映)许可证》、《文物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五、申请人持文化局颁发的许可证,依次到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六、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经营场所、变更经营项目或扩大经营范围,必须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营业性电影队申办程序
政策依据: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一、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县境内从事营业性放映的16毫米的电影队。
二、申请成立16毫米电影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我县电影放映事业的发展规划。
(二)、有适应电影放映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三)、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放映专业人员不少4人。其中,电影队队长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有熟练的放映技术,有从事电影放映工作经验丙年以上。(四)、必须有一部以上的放映设备。(五)、有必需的放映流动资金。
三、凡申办16毫米电影队的法人代表需写出书面申请,经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街道居民委员会证明盖章后,向我县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即(隆昌县文化体育委员会文化办事业服)提出申办请求,事业股按照国家法定程序核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四、本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员许可证申办程序
政策依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四川省《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考核办理
一、《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员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1、属专业文艺团体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到文化局办理,属业余演员凭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理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办证的书面材料向文化局申报。
2、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4张。
3、本人简历。
4、法规及专业考核。
(1)、法规考核必须合格(九十分以上)。
(2)、专业考核九十分以上为一等演员,八十分以上为二等演员,七十分以上为三等演员,六十分以上为四等演员,拟定为一等、二等的演员经省文化厅、市文化局组织复核发证。(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员和专业艺术院校的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经考核并符合其它条件取得《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人员,在继续从事营业性演出期间,应一年一度接受文化局统一年审考核。
稽查执法程序
政策依据:国家文化部《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
1、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
2、稽查人员在对文化经营单位和活动的现场检查中,发现违章行为或非法活动,应填写《文化市场稽查现场检查记录》。记录要与事实相符,并由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或者现场封存证物或现场摄像、摄影、录音辅助取证)。
3、先行登记保存证物,扣押或查封违法财物时,须填写《先行登记保存清单》或《扣押或查封财物清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物,扣押的非法财物等一律按规定登记入库,专人保管,不能私自占有占用或外传,按规定报批后统一处理。
4、稽查人员稽查发现问题时,应按“紧急程序”(当场封闭现场、查扣物证,紧急控制违法事态,通报公安等执法机关限制当事人等)和“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处理。对情节轻微的违纪违章行为,稽查人员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场予以警告、罚款和处罚。执行当场处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在场,同时向受处罚者发出《现场处罚通知书》。处罚执行完毕三个工作日内向分管领导汇报。5、须立案调查的案件,由文化市场稽查队填写《立案呈批表》,经分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重要案件应立即向局长汇报)。
6、案件调查中应收集文化市场稽查现场检查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材料;检查笔录;证人笔录;对扣押物品的技术鉴定结论;录声、录像、摄影材料;案件涉及的信件、帐目、票据及其他物品。7、案件调查结束后,稽查队要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及规章,提出《案件调查报告》及处理或移送(认定当事人违反治安、工商、税收等管理法规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认定当事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报领导审批后发出执法文书执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稽查队应将复议申请及有关案件材料在规定时限内一并呈送分管局长,按复议程序进行。
8、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制作《处罚决定通知书》,《处罚决定通知书》首先以“直接方式”送达当事人,要填写《送达回证》,当事人和送达人应签字;如当事人拒收《处罚决定通知书》或拒不签字,按“留置送达”方式,请有关人到场,或由有关在场见证人说明情况,由送达人、证明人签字盖章,视为送达。如当事人不在,按“组织送达”或“公告送达”方式处理。
9、罚款款项应同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没和扣押物品应开具罚没和扣押物品清单。
7.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范本) 篇七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上海市民政局颁布的《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了规范“XXXXXX(全称)”[以下简称XX]的日常活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名称:XXXXXX XX住址:上海市 区
第三条 XX宗旨: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信守职业道德,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以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准则,„„。第四条 业务范围[必须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一致]:
第五条 XX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第六条 XX由XXXXX XXXXX(出资或申办的单位或个人)举办,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七条 XX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XXX(全称),登记管理机关是XXXXX(全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八条 XX实行 XXXX[决策机构:如董事会、理事会、管理委员会等]领导下的X[执行机构负责人如校长、院长、所长、主任等]负责制。决策机构是XXXX[如董事会、理事会、管理委员会等],其成员由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及授权人员组成。XXXX 设 XXX[如董事长、理事长、管理委员会主任等]壹人,副XXX若干人,由XXXX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XXX长为法定代表人。第九条XXXX[决策机构]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XXX[如董事长、理事长、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负责召开,XXX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其他成员负责召开。XXXX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XXXX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XXX,根据XXX长提名,决定副XXX及其他各业 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二)制定XX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制定和修改XX章程。
(四)决定设立和撤销工作部门。
(五)审议和批准中心的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 十 条 召开XXXX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成员。XXXX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XXXX会议由出席会议的成员行使表决权,XXXX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才有效。
第十二条 XXXX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通过XXXX会议提出,讨论并通过,秉承公平、公正,从推进XXXXXX(全称)发展的根本利益出发的规则。
第三章 X[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十三条 X的产生:X、副X由XXXX选举产生,报上级部门批准,任期4年。第十四条 X的职权:
(一)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XX的发展规划。
(三)执行XXXX的决议。
(四)管理XX事务,组织实施XX各项活动。
(五)聘任与解聘XX员工。
(六)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X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X代行其职权。
第十六条 XX设立监事会,其职权是:检查单位的财务状况,对法定代表人、X、副X在执行单位职务时的违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XX的经费来源:
(一)组建时的原始投入。
(二)XX开展业务活动时的收入。
(三)社会各界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XX的注册资金由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出资。根据运作和发展需要,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可以继续投入。
第十九条 XX的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收入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的处理
第 二十 条 XX的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须解散时,须经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XX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组织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清算人员一般应由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中心的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三条 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中心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二十五条 XX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XX [单位简称]XXXX[决策机构]。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主。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XX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XX XXXX。
8.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 篇八
一、受理范围:
依法受理浦东新区的民办幼儿园章程的核准。
二、办事所需的材料及相关文件:
1、章程核准表(3份);
2、章程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3份);
3、学校决策机构关于修改章程的决议。
三、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事程序
1、业务主管单位(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审查同意;
2、提供章程核准材料;
3、办理核准。
六、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章程核准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幼儿园。
七、承办人员、联系电话: 社发局:
1、承办人员: 王燕琼
2、联系电话: 58896517
3、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1:00,1:30-4:00 民政局:
1、承办人员:丁雨育;
2、联系电话:28282707、68541297;
3、受理时间:周一下午至周四下午,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八、承办部门办公地址、邮编:
社发局:华丰路50弄20号(新区学前教育协会)
邮编:200125 民政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521室;
邮编:200135。
九、监督渠道:
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地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305室;
电话:68542739;
邮编:200135。
民办幼儿园注销登记
一、受理范围
依法受理浦东新区的民办幼儿园的注销登记。
二、办事所需的材料及相关文件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社会发展局对注销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3、清算报告书(附审计报告);
4、民办幼儿园登记证书(正、副本);
5、民办幼儿园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6、《民办幼儿园注销登记表》(3份)。
三、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事程序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提供注销申请材料;
3、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公告。
六、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幼儿园。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发给民办幼儿园注销证明文件。
七、承办人员、联系电话
社发局:
1、承办人员: 王燕琼
2、联系电话: 58896517
3、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1:00,1:30-4:00 民政局:
1、承办人员:丁雨育;
2、联系电话:28282707、68541297;
3、受理时间:周一下午至周四下午,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八、承办部门办公地址、邮编:
社发局:华丰路50弄20号(新区学前教育协会)
邮编:200125 民政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521室;
邮编:200135。
九、监督渠道:
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地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305室;
电话:68542739;
邮编:200135。
民办幼儿园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一、受理范围
依法受理浦东新区的民办幼儿园开办资金的变更登记。
二、办事所需的材料及相关文件:
1、申请变更核名;
2、变更登记表(3份);
3、由单位权力机构成员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同意变更开办资金的决议文件;
4、变更后开办资金的验资报告。
三、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四、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五、办事程序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提交变更申请材料;
3、办理变更换证。
六、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幼儿园。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幼儿园应交回民办幼儿园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七、承办人员、联系电话
社发局:
1、承办人员: 王燕琼
2、联系电话: 58896517
3、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1:00,1:30-4:00 民政局:
1、承办人员:丁雨育;
2、联系电话:28282707、68541297;
3、受理时间:周一下午至周四下午,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八、承办部门办公地址、邮编:
社发局:华丰路50弄20号(新区学前教育协会)
邮编:200125 民政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521室;
邮编:200135。
九、监督渠道:
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地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305室;
电话:68542739;
邮编:200135。
民办幼儿园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一、受理范围
依法受理浦东新区的民办幼儿园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
二、办事所需的材料及相关文件
1、变更登记表(3份);
2、变更后的业务范围;
3、修改业务范围后的章程(3份);
4、章程核准表(3份)。
三、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四、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五、办事程序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提交变更申请材料;
3、办理变更换证。
六、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幼儿园。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幼儿园应交回民办幼儿园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七、承办人员、联系电话
社发局:
1、承办人员: 王燕琼
2、联系电话: 58896517
3、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1:00,1:30-4:00 民政局:
1、承办人员:丁雨育;
2、联系电话:28282707、68541297;
3、受理时间:周一下午至周四下午,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八、承办部门办公地址、邮编:
社发局:华丰路50弄20号(新区学前教育协会)
邮编:200125 民政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521室;
邮编:200135。
九、监督渠道:
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地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305室;
电话:68542739;
邮编:200135。
民办幼儿园住所变更登记
一、受理范围
依法受理浦东新区的民办幼儿园住所的变更登记。
二、办事所需的材料及相关文件
1、变更登记表(3份);
2、变更后的场所使用权证明;
3、决策机构关于住所(办学地点)变更的决议;
4、若是民办学校办学地点变更,还需提交评估机构出具的对新办学地点是否符合办学条件的书面报告(租借社发局校舍办学的可以不提供);
5、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四、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五、办事程序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提交变更申请材料;
3、办理变更换证;
4、公告。
六、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幼儿园。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幼儿园应交回民办幼儿园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七、承办人员、联系电话
社发局:
1、承办人员: 王燕琼
2、联系电话: 58896517
3、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1:00,1:30-4:00 民政局:
1、承办人员:丁雨育;
2、联系电话:28282707、68541297;
3、受理时间:周一下午至周四下午,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八、承办部门办公地址、邮编:
社发局:华丰路50弄20号(新区学前教育协会)
邮编:200125 民政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521室;
邮编:200135。
九、监督渠道:
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地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305室;
电话:68542739;
邮编:200135。民办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一、受理范围
依法受理浦东新区的民办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变更登记。
二、办事所需的材料及相关文件
1、变更登记表(3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表(3份);
3、由单位权力机构成员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决议文件;
4、审计报告。
三、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四、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五、办事程序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提交变更申请材料;
3、办理变更换证;
4、公告。
六、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幼儿园。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幼儿园应交回民办幼儿园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七、承办人员、联系电话
社发局:
1、承办人员: 王燕琼
2、联系电话: 58896517
3、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1:00,1:30-4:00 民政局:
1、承办人员:丁雨育;
2、联系电话:28282707、68541297;
3、受理时间:周一下午至周四下午,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八、承办部门办公地址、邮编:
社发局:华丰路50弄20号(新区学前教育协会)
邮编:200125 民政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521室;
邮编:200135。
九、监督渠道:
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地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305室;
电话:68542739;
邮编:200135。
民办幼儿园名称变更登记
一、受理范围
依法受理浦东新区的民办幼儿园名称的变更登记。
二、办事所需的材料及相关文件
1、变更登记表(3份);
2、变更名称后的章程(3份);
3、章程核准表(3份)。
三、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四、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五、办事程序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提交变更申请材料;
3、办理变更换证;
4、公告。
六、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幼儿园。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幼儿园应交回民办幼儿园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民办幼儿园因变更登记需要更换印章,应到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按规定程序重新刻制。
七、承办人员、联系电话
社发局:
1、承办人员: 王燕琼
2、联系电话: 58896517
3、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1:00,1:30-4:00 民政局:
1、承办人员:丁雨育;
2、联系电话:28282707、68541297;
3、受理时间:周一下午至周四下午,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八、承办部门办公地址、邮编:
社发局:华丰路50弄20号(新区学前教育协会)
邮编:200125 民政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521室;
邮编:200135。
九、监督渠道:
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地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305室;
电话:68542739;
邮编:200135。
民办幼儿园成立登记
一、受理范围:
依法受理浦东新区民办幼儿园登记。
二、办事所需的材料及相关文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成立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3份);
6、验资报告;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表》(3份);
8、《单位人员基本情况表》(3份)。
三、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四、收费标准:
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
五、办事程序:
1、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全部有效、齐全后,方可受理;
2、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3、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4、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幼儿园,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5、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幼儿园,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六、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民办幼儿园,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七、承办人员、联系电话:
1、承办人员:丁雨育;
2、联系电话:28282707、58788388-64521;
3、受理时间:周一下午至周四下午,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八、办公地址、邮编:
办公地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521室;
邮 编:200135。
九、监督渠道: 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地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305室;
电话:68542739;
9.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篇九
太谷县民政局:
一、前言部分
阐明成立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目的、意义,写明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及业务主管单位。
二、正文部分内容
1、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可以发挥的作用;
4、开办资金及其来源、举办者情况介绍等;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落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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