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屏边苗族自治县200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招聘简章

2024-08-07|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屏边苗族自治县200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招聘简章(共2篇)(共2篇)

1.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屏边苗族自治县200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招聘简章 篇一

【发布单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7-06-19 【生效日期】2007-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五里冲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2007年2月11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07年6月19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蒙自五里冲水库(以下简称水库)保护和管理,防治水体污染,保障蒙自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水库保护管理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科学管理、综合防治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第三条第三条 水库保护管理范围分为管理区和保护区。

管理区以水库水体为中心,东至昆河公路大垭口道班,南至龙宝洞垭口,西至冷泉镇楚冲村西部分水岭,北至昆河公路龙骨塘村垭口,面积为25.4平方公里。

保护区为管理区以外,北溪河下游菲白水库头塘输水隧洞进口至南溪河提水工程第一级泵站之间的径流区,面积为225.6平方公里。

管理区、保护区的界线由蒙自县人民政府划定,设立标志,并予以公告。

第四条第四条 在水库管理区和保护区内从事生产、生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对破坏水库工程设施,窃水、污染水库水源和水体等违法行为有制止、举报和控告的权利。

第五条第五条 水库最高运行水位为黄海高程1460米,最低运行水位为黄海高程1419.3米。

水库水质保护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Ⅱ类水标准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源卫生标准执行。

第六条第六条 蒙自县人民政府设立水库管理局,负责水库管理区、保护区的相关保护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水库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监测、保护和管理;

(三)水库引水、蓄水和输水调度;

(四)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第七条 蒙自县公安局设立水库派出机构,负责水库管理区的治安管理和保护区水库工程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水库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第九条 蒙自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乡(镇)、村集体和个人在水库管理区、保护区发展生态林,营造水源涵养林和风景林带。

第十条第十条 蒙自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水库管理区和保护区生态农业建设,指导农户安全施用农药、化肥,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对水体的污染。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水库供水调度,以生活用水为主,兼顾生产、生态用水,实行计划、节约、有偿供水制度。供水计划由蒙自县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水库保护管理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依法收取的行政规费,由县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管理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垃圾、渣土或者排放污水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

(二)新建、改建、扩建对水库水源、水体产生污染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旅游设施;

(三)毁林开垦、爆破、采石、采沙、选矿;

(四)损坏水利工程、水文观测等设施;

(五)擅自从水库和引水、输水工程中提水、截水、引水;

(六)占用水库水面从事养殖、种植;

(七)炸鱼、毒鱼、电鱼,猎捕水禽;

(八)使用燃油机动船;

(九)游泳、水上训练。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对水库水源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

(二)向水库引水河道、沟渠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倾倒废渣、生活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

(三)毁林开垦、开山炸石、采矿、选矿、冶炼;

(四)损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五)擅自从水库引水、输水工程中提水、截水、引水。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管理区内不得迁入或者安置新的居民。蒙自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管理区内的居民逐步向外迁移安置。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执行本条例,在下列水库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蒙自县人民政府或者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保护水库水质、防治水污染的;

(二)保护森林植被、造林绿化、防治水土流失的;

(三)保护水库引水、输水工程的;

(四)维护水库治安秩序的;

(五)制止、检举、控告他人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水库管理局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废弃物,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水体污染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七项规定的,没收猎捕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以投毒方式捕鱼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水库管理局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废弃物,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水源污染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水库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蒙自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屏边苗族自治县200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招聘简章 篇二

经省政府同意,并报教育部、财政部批准,我省2012年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简称“特岗计划”,下同),公开招聘特岗教师3683名。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2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与岗位

我省2012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简称“特岗计划”,下同)招聘计划3683名,其中初中特岗教师1050名,小学特岗教师2633名。特岗教师岗位设在长丰县、利辛县、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颍东区、临泉县、阜南县、金安区、裕安区、寿县、霍山县、霍邱县、金寨县、舒城县、叶集试验区、泾县、石台县、枞阳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岳西县、望江县等25个县(区)的县城以下(不含城关镇)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二、招聘对象

1.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限报考小学岗位)。

3.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未就业或与原就业单位解除了劳动(聘用)合同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三、招聘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热爱教育事业。

2.专业基础理论扎实,综合素质较高,学业成绩(或工作实绩)优良。

3.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在校或工作(待业)期间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4.符合招聘岗位要求。

5.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工作。

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选聘生”等国家和省基层就业计划项目的服务期满人员,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以及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四、招聘程序和办法

(一)宣传动员

省有关部门和相关市、设岗县(区)以及各有关高校通过会议、文件、媒体、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动员和发布信息,广泛宣传实施“特岗计划”的重要意义和招聘对象、条件、办法及相关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报名参加“特岗计划”教师招聘。

(二)网上报名

1.报名时间。报考人员登录教育部“特岗计划”信息管理与服务系统(http://tg.ncss.org.cn,下同)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6日8:00至6月15日18:00,逾期不予受理。

2.报名需录入的信息。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政治面貌、身份证号等,教育信息:包括最高学历、毕业院校、专业类别、专业名称等,简历信息:包括学习工作经历、奖惩情况、技能及特长、既往病史等。

3.有关要求

(1)报考人员承诺报名所填内容真实有效,遵守考试纪律,否则将取消资格。

(2)报考人员需按照报名系统的提示要求,真实、完整地录入信息,确保准确无误,并按要求上传相应资料。

(3)每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县(区)的一个招聘岗位,多报无效。

(三)资格审查

1.报考人员进行网上报名的同时,各设岗县(区)教育局对照招聘条件逐人进行资格审查,最迟于6月17日18:00前结束。各设岗县(区)教育局于6月18日12:00前将已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按照分学段、分学科汇总报送省教育厅师资处(纸质文稿需加盖县区教育局公章后传真至0551-2822080,电子文稿发至sfc@ahedu.gov.cn,下同)。

2.资格审查结束后,招考岗位计划数与报名人数比例不足1:2的,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省人社厅”,下同)核准,相应调减或取消计划。

3.报考人员要在6月19日前登录“特岗计划”信息管理与服务系统查看是否通过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岗位;未通过资格审查或虽已通过资格审查但所报岗位因报名人数不足被取消的,可在6月20日12:00-18:00进行一次改报,逾期不再受理。对于改报岗位的报考人员,各设岗县(区)教育局应于6月21日18:00前完成资格审查,并于6月23日12:00前将最终确定的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分学段、分学科汇总分别报送所在市教育局人事科和省教育厅师资处。

4.在各设岗县(区)完成资格审查后,各设岗市教育局要及时登录教育部“特岗计划”信息管理与服务系统,导出本市特岗计划报名信息,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指导下,与各设岗县(区)核对后,根据报名情况安排笔试考场,并将信息导入“特岗计划”信息管理与服务系统,以便生成笔试准考证。

5.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于6月26日8:00至6月28日18:00直接从“特岗计划”信息管理与服务系统打印笔试准考证。

6.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笔试准考证上的注意事项和考场规则,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笔试。

7.各设岗市、县(区)教育局人事部门联系方式

(四)组织考试与资格复审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笔试和面试总分均以100分计,并按笔试成绩占80%、面试成绩占20%计算考试总成绩,即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80%+面试成绩×20%。

1.笔试

⑴笔试采取闭卷形式进行。笔试科目分为小学科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初中思想品德、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其他科目不分初中和小学,按语文、数学、英语、信息技术、音乐、美术、体育科目命题。每科目试题总分100分,其中综合知识40分,专业知识60分。综合知识主要考查报考人员对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法规、新课程理论和教师道德修养等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专业知识主要考查报考人员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教师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和综合运用能力。以上笔试科目均不指定参考资料。

⑵笔试时间:6月30日上午9:00-11:30。⑶笔试实行全省统一考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人社厅组织命题、制卷、阅卷,考点设在各设岗市,具体考务工作由各设岗市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指导下实施。7月9日,公布笔试成绩。报考人员可登录安徽教育网(http://)

其他未尽事宜,请通过安徽教育网“特岗计划”专栏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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