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运行及维护保养规定(精选13篇)
1.特种设备运行及维护保养规定 篇一
中电洪泽热电有限公司ZHONGDIAN HONGZE THERMAL POWER CO.,LTD.中电洪泽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ZHONGDIAN HONGZE REPRODUCTIVE SUBSTANCE POWER CO.,LTD.铲车运行、维护管理及安全操作规定 目的
为了加强装铲车的安全工作,保障人机安全,使铲车纳入规范管理,为安生部煤炭及生物质输料、混料管理提供有力的保障,特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
中电洪泽热有限公司、中电洪泽热电生物质有限公司 3 规定和程序 3.1铲车司机上岗要求
3.1.1铲车由专职铲车司机和各运行值铲车司机驾驶,其他任何人不得随便驾驶,生物质铲车工交接班在铲车处进行交接。铲车司机应具有一般车辆驾驶、使用维护知识和经验的人担任,上岗前须规范技术培训,并有指定师傅传、带。
3.1.2铲车司机应认真学习公司规章制度,熟悉车辆性能,操作要领,在工作中从严要求自已,做到遵规守纪,保证安全。上班不迟到、早退,窜岗,脱岗等,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上下班,不得随便调班。如调班需得到燃料班班长、值长及部门同意后,方可调班,有事请假需履行相关请假手续。铲车司机上班工作岗位在输煤值班室或燃料班值班室。3.2上下班交接班制度
3.2.1交班司机必须共同检查车辆状况,确保车辆各部位不影响正常工作。
3.2.2司机上下班须坚持交班签字制度,明确设备安全责任,并记录在交接班簿上。
3.2.3交班时出现影响正常使用的重大故障或从在安全隐患,交班司机不得下班,应协助接班司机参加抢修。3.3铲车司机工作要求
3.3.1铲车司机(筛煤、燃料班铲车工)正常工作时间6:00-14:中电洪泽热电有限公司ZHONGDIAN HONGZE THERMAL POWER CO.,LTD.中电洪泽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ZHONGDIAN HONGZE REPRODUCTIVE SUBSTANCE POWER CO.,LTD.00、14:00-22:00,两班倒时间一个星期轮换一次。如更改工作时间,在接到部门通知后,执行新的工作时间。
3.3.2生物质机组运行期间,运行值铲车工负责上料及4#输灰皮带带头铲灰工作,燃料班铲车工负责转运混料工作。
3.3.3运行值铲车工白班、小夜班、大夜班期间,只能驾驶40铲车进行归料、上料、铲灰工作。如40铲车损坏需动用其它铲车应得到燃料班班长同意,如夜间40铲车发生故障,需得到运行值长同意,并在北门门卫值班记录本上做好记录方可使用其他铲车。
3.3.4铲车司机工作期间应认真开好铲车,发现铲车有缺陷时,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燃料班主值汇报缺陷。3.4铲车交接要求
3.4.1 50、160、955铲车及抓草王由燃料班铲车工进行交接。3.4.2 40铲车由运行铲车工进行交接。
3.4.3铲车使用工作及缺陷情况,并及时认真记录在交接班记录簿内。
3.5铲车的放置要求
3.5.1 40铲车放在秸秆库外西侧的南门或北门内。3.5.2 50、160、955铲车、抓草王放在中心草站棚内。3.6铲车日交接检查内容
3.6.1 检查铲车外部有无碰擦现象;
3.6.2 检查铲车油压系统的液压管路应予以固定,接头处不漏油;
3.6.3 检查铲车轴,节、升降油缸有无磨损现象;
3.6.4 检查铲车轮胎螺丝是否松动,是否缺少,轮胎的气压是否充足、轮胎有无损伤;
3.6.5 检查铲车传动连接装置是否松动,检查离合,制动踏板自由行程是否正常;
3.6.6 检查铲车方向盘装置连接是否完好; 中电洪泽热电有限公司ZHONGDIAN HONGZE THERMAL POWER CO.,LTD.中电洪泽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ZHONGDIAN HONGZE REPRODUCTIVE SUBSTANCE POWER CO.,LTD.3.6.7 检查发动机油底壳内机油平面、燃油箱内油平面(柴油油位在一半以上)、液压箱油平面是否正常; 3.6.8检查蓄电池电解液平面是否正常;
3.6.9检查水箱水是否加满,冬季出车前应加水,出车后应放水; 3.6.10 检查铲车其它部件如;张紧轮、风扇皮带的松紧程度,灯光、喇叭、仪表、雨刷器、电风扇、空调是否完好,开关是否正常;(已损坏的设备暂不作为交接班内容)3.6.11检查铲车外部及驾驶内清洁无杂物;
3.6.12 启动铲车仔细听发动机有无杂声和机械运行情况; 3.6.13 铲车制动鼓上的草料在交接班前应及时清除,防止发热发生失火事故。3.7铲车月度检查项目
3.7.1检查离合器,变速箱,驱动桥、制动鼓的发热现象,如有发热现象应检查原因排除;
3.7.2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有无异常; 3.7.3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7.4配电线路等有无异常情况;
3.7.5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3.7.6车辆启动后检查车辆排烟,声响、殆速是否正常,并检查仪表,灯光喇叭几个操作机构是否正常。3.8铲车保养、润滑和维修
3.8.1铲车各部位润滑点,由专门铲车维修工分部位对车辆定期润滑;
3.8.2加用齿轮油的部位为:变速箱,驱动桥壳及校边变速器,传动轴下万向节,方向机,其中冬天用HL-20,夏天用HL-30; 3.8.3其他部位用润滑脂;
3.8.4各部位保养应规范,杜绝敷衍了事,走过场等不符责任行为。
3.9铲车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中电洪泽热电有限公司ZHONGDIAN HONGZE THERMAL POWER CO.,LTD.中电洪泽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ZHONGDIAN HONGZE REPRODUCTIVE SUBSTANCE POWER CO.,LTD.3.9.1每次使用之前,必须对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主要检查车辆的构架是否开焊、裂开;轮胎是否损伤、气压是否正常;是否有漏油现象;各种气压、油压、水压、水温、油温、电压等仪表是否正常;各种指示灯、照明灯、后视镜、喇叭等是否正常;是否有着火或烧焦的异味。3.9.2不准超重装载;
3.9.3不准歪斜装载,铲车不准在大于15度的坡面上横向或左右轮胎高低相差太大的凹凸路面上,举升重物至最高位置,以免铲车偏倒;
3.9.4每次装料之前,应检查举升液压系统是否正常。装料时,车身回转半径内严禁有人,铲斗装料需越过运输车辆驾驶室时,驾驶室内严禁有人。装料不可过满、装偏。装料尽可能靠近车斗,不可过猛,以防砸坏车身。
3.9.5装载物料应低速缓慢进行,不得采用加大油门,将铲斗高速猛冲插入料堆的方式进行装料。进铲不可过深,提斗不可过猛,一次挖物料不可过高。不可出现铲斗装载不均、单边受力等现象。3.9.5开车期间必须集中精力,按章操作,严禁酒后驾车,发现违章操作和酒后驾驶,视情节罚款200-1000元。
3.9.6不得铲、推、吊等部分体积埋于地下的坚硬物体和不明物体,不得用于拆除房屋等建筑物工作;
3.9.7作业检修中铲斗前方,下面严禁站人,以免发生事故; 3.9.8夜间作业,要保证本机照明装置完好,进入料场前先检查防火罩、电路等有无裸露、喷火等不安全迹象,否则不能盲目进料场作业。中电洪泽热电有限公司ZHONGDIAN HONGZE THERMAL POWER CO.,LTD.中电洪泽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ZHONGDIAN HONGZE REPRODUCTIVE SUBSTANCE POWER CO.,LTD.3.9.9禁止在铲车抓斗内站人进行高处检修作业。
3.9.10严格现场交接班。交接班双方按交接班内容逐项进行,交班司机要详细介绍上一班车辆运行情况,发现车辆存在问题或隐患,应及时汇报安生部领导,进行修理。
3.9.11工作结束后,必须将铲车停靠在指定位置,并停车落锁。严禁将车辆停靠在陡坡或影响其他车辆行驶的地点。3.10行驶路线
3.10.1原则上铲车只能在中心草站、秸秆库、渣场、煤场范围内行驶。
3.10.2铲车禁止驶入草坪及非承重盖板上。
3.10.3铲车若需驶入非生产区域及出厂上路工作时,必须经生产部相关领导批准后并指定技术熟练的铲车司机驾驶方可进行,铲车行驶速度限速在10公里/小时以下。3.11处罚规定
3.11.1对违反本规程的铲车司机,由安生部根据情节和危害程度,可给于批评教育、罚款、待岗处理。
3.11.2违反本规定造成铲车人为损坏事故的,对责任人按照损坏设备购买金额予以处罚;造成铲车损坏较大事故的,按照公司安全事故考核办法对责任人予以处罚;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对责任人按医疗费的20%予以处罚。
3.11.3凡交班隐瞒重大故障或隐瞒重大故障造成事故的,经查落实后对责任者予以罚款或待岗处理。
此规定从2010年8月25日开始执行。
安生部 2010年8月25日
2.特种设备运行及维护保养规定 篇二
关键词:变电站,电气设备,运行,维护
0 引言
变电站中的电气设备是否良好运行直接决定了电力系统整体的运行水平, 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就决定了电网运行安全性及稳定性。因此一定要重视电气设备的维护, 不仅要委派专业人员对其进行有效维护, 还要总结维护经验, 并且要将相应的维护技术以及维护方式进行推广, 进而有效提升变电站电气设备实际运行效率和水平, 保证电力系统运行的稳定。
1 变电站设备的有效检测
通常情况下, 变电站对设备进行检查时主要针对部分供电量大、且超出标准负荷的设备进行巡视检查, 因此在对设备进行有效检查期间, 一般以监视和巡视两种方式为主, 同时还要对设备运行温度进行测量。在实际巡视过程中根据巡视类型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四种, 即正常巡视、特殊巡视、会诊巡视以及监察巡视等。对于正常巡视, 就是定期或者是日常进行的查看和检测, 而特殊巡视就是在突发或紧急情况下所进行的巡视和检测[1]。会诊巡视就是由变电站相关人员共同进行巡视, 然后对相应设备进行具体分析和鉴定, 对于故障设备进行监视也属于定性巡视。监察巡视就是由相应的领导人员进行的巡视工作, 针对异常设备或者是具有缺陷的设备来进行检测或者是监视, 并且监察巡视还可以对巡视人员进行相应的考察。
2 变电站电气设备故障及处理措施
在变电站设备正常运行过程中, 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使变电站的设备出现异常情况, 或者是运行过程中出现相应的缺陷, 因此相关维护人员一定要在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时, 将相应参数进行有效记录, 并且还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方式对其进行解决和处理。
2.1 设备缺陷的类型
在变电器运行过程中, 通常会出现多种不同的情况和缺陷, 一般情况下, 都是根据设备是否能够进行正常的运行来对其进行划分的。而设备运行缺陷可以分成三类:危机缺陷、严重缺陷、一般缺陷。通常设备一旦出现危急缺陷就一定要对其进行快速且有效的处理, 如果停留时间过长就有可能会对人们生命安全造成要严重的影响[2]。而设备严重缺陷必将会对人身安全造成相应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 虽然可以让设备先进行短暂运行, 但是一定要尽快采用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该缺陷。一般缺陷所造成的影响要低于前两种缺陷带来的影响, 并且不会给人体带过大的危害, 也不会给设备运行带来严重的影响, 所以这种缺陷处理通常会选择在停电期间进行处理和查看。
在对设备进行巡视查看过程中, 必须要按照设备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相应巡视。例如查看电气设备运行负荷是否超出标准负荷值;对电气设备的异常以及缺陷进行有效分析;查看电气设备中有没有停止运行或者是突发情况等。同时还需要对电气设备中难以进行估计状态和情况进行预防以及排除, 做好巡视工作。如天气变化以及自然灾害而引发的突发性事件[3]。
2.2 处理方式
对于巡查过程中出现的所有故障, 必须应用恰当的防治进行重点管理。假如对出现的缺陷无法判断, 或者情况非常特殊, 管理电气设备的工作人员必须记录故障发生的情况, 之后再把缺陷上报给上级。当故障出现时, 必须尽快去除故障, 之后再验收质量。假如此故障不能被一次解决, 就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分析及检查, 并记录检查结果, 然后再一步一步地将故障解决。
假如变电站中的电气设备发生了异常故障, 相关管理工作人员, 一定要将故障情况记录下来, 与此同时还要归纳总结这些信息, 并做好归档工作。管理电气设备的工作人员应该定期分析和统计设备故障, 调查引发事故的原因, 并总结故障原因, 找出规律, 进而提高电气设备的维修管理水平。可以应用分级管理制度对电气设备故障进行管理, 使所有电气设备都可以正常运作[4]。
3 变电设备维护策略
3.1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巡视
在对变电站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巡视期间, 一定要根据变电站的实际运行状态来确定巡视项目以及巡视周期, 进而预防和消除设备隐患。如设备负荷大小、设备工况、所处区域以及设备自身的运行方式等。
例如如果在巡视过程中发现设备运行方式出现变化、负荷剧增、设备在故障检修以后重新投入使用等情况时, 就需要适当增加相应的巡视次数, 加强对重点设备的巡视。当设备在高温季节或者是高负荷期间时, 就要针对设备的冷却系统进行巡视, 并且还要注意查看设备的油循环系统和设备开关、倒闸、设备接头等部位。而在降水、降雪或者大风天气以后, 就要对暴露在外部环境中的瓷瓶或者是引线等区域是否正常进行查看。
3.2 加强巡查过程中对设备的“听”
通常情况下, 在对设备进行维护时, 都会使用看、听、闻、测等方法, 而人们对于看与闻等方面的体感较为明显, 通过检测来获得的数据以及参数, 而在听方面还较欠缺。因此在设备运行过程中, 其发出的声音会具有相应的规律性, 一旦产生异常的声响, 就代表设备运行出现问题, 相应的值班人员一定要及时对故障原因进行有效的判断, 有针对性地选取科学且合理的措施来处理, 从而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例如变压器在受到电磁影响时, 就会产生较大的噪声, 而导致这一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就是设备接地故障或者是短路而引起的。短路电流是由变压器中的磁通达到饱和, 进而产生过大的噪声, 因此只要查看系统是否存在短路或者接地故障等问题即可。当设备中产生噼啪等声响时, 就可能是接触点接触不良, 或者是绝缘皮破损而引起的, 所以要使用有效的方式对这部分故障进行解决[5]。
3.3 短接法
短接法经常被人们应用在变电设备维护工作中, 特别是在对短路故障进行处理时。按照岗位胜任的要求, 维护工作人员一定要熟练掌握变电站中的交流系统、直流系统等众多电气设备的构造部件、工作原理以及组成结构。当把安全隐患排除之后, 并明确是短路故障时, 工作人员可以使用短接法来维护电气设备, 应用绝缘导线对短路情况进行判断, 并重点对系统或设备出现短路的位置进行分析, 当缺陷被消除后, 设备便可以进行正常运作。
4 结语
只有做好电气设备的维护工作, 才能使电网进行安全生产, 而在新型电力技术不断发展的过程中, 电力设备越来越繁多以及复杂, 可能会出现的一些缺陷也具有多样性与复杂性。所以, 维护设备的管理人员以及技术人员一定要有科学的巡视检查制度和方法, 以使电气设备能够安全运行。
参考文献
[1]郝振宇.智能变电站设备运行及维护探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15 (14) :252-253.
[2]黄薛凌.智能变电站设备运行及维护探讨[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中旬刊) , 2015 (2) :147-148.
[3]余海东.浅析变电站一次设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检修[J].城市建设, 2012 (28) :15.
[4]张婷婷.浅议变电站电力设备运行监测与维护[J].科技创业家, 2012 (10) :214.
3.分析安全运行特种设备的管理 篇三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品质的提升,企业的发展,国民经济的建设特种设备是必不可少的基础设备设施。根据多年来对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的实践和实际经验教训,各单位、企业只重视特种设备的选型及采购,完全忽视了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与维护。特种设备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而安全管理更是特种设备的重中之重。对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要点总结为:贯彻安全条例与安全法、执行企业标准规范、落实责任、证件齐全、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编制应急预案与开展预案演练、定期检验。
一、全面落实安全监察条例与贯彻安全法
自2009年5月1日和2014年1月1日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施行,它不经规定了特种设备的制造、设计、改造、安装,还规定了其使用、维修、检测、检验过程的法律法规及基本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防止、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特种设备各使用单位认真全面落实安全监察条例与贯彻安全法,才能搞好本单位特种设备设备安全运行及安全管理等工作。
二、落实特种设备管理责任、规范企业安全的生产标准
使用单位要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机构、管理的制度、人员的责任、操作的规程,同时还要标准化的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做好特种设备前期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的前提是:应设置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也可以设置兼职的。无论哪一种机构,都要做到分工明确、配合密切,齐心协力的促进和推动特种设备管理的“四化”原则,即,科学化、制度化、合理化和规范化。
在设置专兼职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时,应根据企业特种设备使用数量及技术状况,安排具有特种设备基础知识和安全技术,懂得管理业务、工作责任心强的技术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科学地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特种设备的性能指标和使用特点,并逐项落实执行,提升特种设备管理水平,防范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主要措施。
“以精益管理为引领、以体系建设为核心、以标准化建设为平台”的工作方向正确且必要,充分说明体系管理思想、标准化工作思路已经成为企业管理“新常态”。精益设备管理围绕精确数据管理,精准状态预测、精心维护保养、精实绩效管理、精算成本控制、精干队伍建设六个方面,运用综合管理体系方法,以精细点检为核心,以预防维修和计划性检修为抓手,贯彻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不断完善设备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深化企业设备管理绩效评价体系的应用,规范设备基础管理,形成具有企业特色的设备管理体系。
三、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证与操作人员作业证齐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在当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且应将所登记的标识贴在该设备的明显部位。特种设备的作业、管理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规定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才能上岗操作及管理。
四、建立健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是必须在所使用单位中存在的,其具体内容需包括以下:
(1)设计的文件、制造产品的单位、产品的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及安装时需要的技术资料和文件;
(2)要建立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查、检验的记录;
(3)要建立日常特种设备使用的状态记录;
(4)特种设备所具有日常的保护装置、附件、检测调整控制装置和所属的仪器仪表的保养、维护记录;
(5)要建立所使用的特种设备的事故记录与运行故障;
(6)要建立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和节能改造技术资料及自行设计或增加的附属安全装置应有设计或产品资料,特别是高耗能特种设备。
五、编制应急预案与开展预案演练
以“预则安,防则全”的安全观为指导,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其本身的使用条件、状况及事故发生时对人员、设备和周边坏境危害的程度进行编制,做到符合实际情况、概念清晰、简明扼要、可操作性强、容易理解。
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组织机构、相关人员职责;2、预防与预警机制;3、预案应急响应;4、预案的后期处置;5、预案的信息管理;6、预案的保障措施;7、预案的宣传与培训;8、预案的演练与评审;9、预案的具体管理措施等。
在该预案编写完毕后,要针对预案涉及的所有人员进行培训,要让他们知道自己的职责和自己的责任。培训完毕且合格后要举行现场的演练,要本着真实、实战的原则去组织、执行现场演练。目的是要让涉及人员全面了解、理解救援的程序,并科学的掌握、熟悉救援的方法,同时还需了解、掌握怎么样去保护自己,如何去保护被救援者;另外还需对应急预案的反应灵敏和处理事故的能力进行培训,从意识上加强事故防范。
六、设备定期(周期)检验
从特种设备开始使用到报废期间都要进行定期(周期)检验,并且要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相关规范的要求,要符合法律程序的让国家质检总局核定、准许,同时取得使用期限,明确强制性检验周期。这样就可及时消除和发现缺陷和隐患,从而做到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检验和申报时,要做到以下几点:
1、要结合自己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定期(周期)检验计划,并有预见性的提出定期(周期)检验要求;
2、检验时使用单位还需向专门的检验机构负责检验人员提供要检验设备的技术资料,以便确保该次检驗工作如期实施;
3、对于不得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的范围有:安全技术规范文件使用年限到期、拥有严重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没有改造价值、无维修价值的;
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篇四
1.目的
为保证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3.1购置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3.1.1特种设备安装要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按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
4.安装完成后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4.1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本部门负责人向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2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4.3特种设备使用
4.3.1应具有安全生产意识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知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4.3.2各设备使用地点、场所(如:空压机房、气化站等)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格履行出入人员登记手续,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一律按规定登记进入。凡进入危险场所其他人员进入,应由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陪同下进入,进入后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不得操作特种设备。
4.3.3设备使用地点严禁吸烟,使用明火,放置杂物等。
4.3.4依据《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特种设备的作业或管理工作。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
过程中发现设备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设备管理人员和部门安全负责人报告。
4.3.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可根据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以及设备使用说明书、运行工作原理、安全操作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制定,具体内容可参考《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4.3.6设备运行前,做好各项运行前的检查工作,包括:电源电压、各开关或节门状态、油温、油压、液位、安全防护装置以及现场操作环境等。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禁止不经检查强行运行设备。
4.3.7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并尽快排除故障或抢修,保证正常生产经营。严禁设备在故障状态下运行。
4.3.8因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动作,造成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根据故障显示进行相应的故障处理。一时难以处理的,应在上报领导的同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故障进行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抢修故障设备。禁止在故障不清的情况下强行送电运行。
4.3.9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离操作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4.3.10各使用单位应加强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修,填写检修记录,并按规定时间对安全附件进行校验,校验合格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安全附件的显著位置。
4.3.11单位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定期(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组织安全检查和巡视,并做出记录。各部门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属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投资管理部。
4.3.12特种设备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由投资管理部向浦东新区特种设备监察科办理注销手续。4.3.13本公司投资管理部将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设备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使用单位。5.其他
设备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单位内部逐级审批,并向特种设备投资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严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
及拆除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一经发现除给予严肃处理外,责任人还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责任。6.特种设备维护保养
6.1根据设备运行周期,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按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维修和保养。维护保养工作应根据设备的不同部位,编制维护保养项目明细,对易磨损、老化部位实施重点维护保养,及时更换破损、变形部件,保证设备的安全等级和质量标准。
6.2维修保养工作切忌走过场,敷衍了事。应建立设备维护保养档案记录,将每次维修情况、维修内容、更换配件情况用文字记录备案。设备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应随时掌握维护保养计划的落实情况,并负责监督检查,使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化、规范化。
5.煤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篇五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煤矿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设施。
第三条公司各煤矿均应遵守本规定,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条根据“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级责任,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管理负直接安全责任。矿井业务主管部门要履行管理职责,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管理,负安全管理责任。公司除对特种设备负业务保安责任外,并负责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大修等业务审批工作,协助主管部门解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矿、科、队三级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并认真履行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规定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煤矿新购特种设备应经公司组织论证和审批,所购设
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并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施工。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施工。
第九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公司,经公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再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告知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告知地煤公司机电处,会同当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单位、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对工程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必须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固定在规定的位置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张挂《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各种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并按规定
进行试验。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技术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
(三)安装、改造、大修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
(四)运行、使用、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的记录;
(五)验收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故障与事故记录。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安装、操作、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能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十七条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定期报检制度,按时申请定期检验,并对定期检验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私自购置无证产品,私自安装、改造、大修或委托无相关资质单位安装、改造、大修特种设备的单位,综合管理部门有权制止施工,并对违规单位处以罚款,对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或发生事故的,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责任。
6.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篇六
(2003 年 5 月 28 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 号发布,自 200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与监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瓶充装,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以下简称特种设备活动)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特种设备具体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监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县以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国家对从事特种设备活动实行许可、核准、登记制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核准、登记,不得从事特种设备活动。
第六条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有关申请文件报送所在地地级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或者核准手续。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地级以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七条 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地级市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年审。
第八条 从事特种设备及涉及安全性能的部件、元件、附(配)件(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所必需的制造能力、技术力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对其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
制造单位不得制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制造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制造单位制造场所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重新取得许可后方可继续从事制造活动。
对确认因设计、工艺、材料等原因致使特种设备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缺陷的,制造单位有义务及时通知销售者、使用者,并负责进行处理。
第九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性能所必需的能力、技术力量和检测手段,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不得为使用单位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假冒伪劣的材料、部件、元件、附(配)件。
第十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保证充装安全所必需的能力、技术力量和检测手段,对充装活动的安全负责。
充装单位充装前后应当对充装的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过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不能保证充装和使用安全的气瓶,不得给予充装。
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气瓶和托管的气瓶,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气瓶予以充装(车用气瓶除外);不得超量充装。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建立产品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质量证明和按规定提供的文件,对销售产品的合法性负责。
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
销售单位有义务协助制造单位对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质量缺陷的特种设备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使用单位需要委托安装、改造或者维修特种设备的,应当委托已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特种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启用已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到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使用单位不得将非承压设备作为承压设备使用。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使用前办理保险手续。
第十三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经营管理者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组织制定本单位各项安全管理、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 从事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和设施的购置、安装、验收、运行、维修、年检等情况的技术档案。
技术档案内容应当包括:运行情况记录,管理、操作、维修人员培训纪录,出厂合格证、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设备操作维修说明书、安装、调试、检修等情况记录和检验纪录,设备故障与事故纪录以及《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第十五条 从事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经营单位,必须配备有与所开设的游乐项目相适应的救护和抢救设施、设备和人员,并应当根据所开设的游乐项目对安全影响的程度,组织必要的演练,以确保所配置的救护和抢救措施、设备和人员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必须报原发证部门备案;单位名称变更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发证书。
特种设备过户使用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过户后的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应当由依法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技术规程和经核准的检验范围,独立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实施下列检验检测工作:
(一)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二)对现场安装、重大维修和改造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验和验收检验;
(三)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四)对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收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受理申请,并在规定或者约定时间内完成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报告完成后应当在十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条 受检单位对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检验检测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予以书面答复。
受检单位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接到异议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委托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组织专家对被提出异议的检验检测结果进行鉴定或者确认。鉴定或者确认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上述鉴定或者确认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先行支付。鉴定或者确认结论证明原检验检测结果是错误的,该费用由出具原检验检测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第四章
安全监察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培训和考核,取得监督执法证什。
第二十二条 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和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检验检测、鉴定,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监察,对违反特种设备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从事特种设备活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法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的有关合同、票据、工艺文件及其他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有其他明显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主要部件进行查封、扣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封、隐匿、转移、使用、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和相关物品。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监察情况记录制度,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对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程的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登记事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相关标准确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许可、登记;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其不再具备相应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许可、登记。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许可、登记的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登记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登记或者不予许可、登记的决定;不予许可、登记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事项实施许可、登记审查及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与许可、登记申请人,被监督检查的相对人存在利益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依法已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法己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不得限制本行政区域外依法已取得有关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进入本行政区域从事相应活动。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销售、维修、改造等经营性活动;不得要求接受许可、登记审查的当事人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特种设备、材料或其他产品;不得泄露被检查、检验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该特种设备安全负有许可、登记审查、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负有检验检测职责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管理工作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用人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年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制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制造的,责令停止制造,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变更制造场所制造特种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己确认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质量缺陷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不及时通知销售者、使用者并进行处理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制造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者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许可证。
特种设备改造、维修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假冒伪劣的材料、部件、元件、附(配)件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并处违法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气瓶充装者擅自对非自有气瓶和非托管气瓶充装的,或者给非法制造、检验不合格或者超期未检的气瓶进行充装的,或者超量充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销售者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特种设备,并处违法销售特种设备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者销售前款规定禁止销售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委托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
(二)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停用、启用手续的;
(三)将非承压设备作为承压设备使用的。
第三十八条 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未向原发证部门备案,或者其单位名称发生变更未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发证书的,或者特种设备过户使用,原使用单位未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取得从事特种设备活动许可的单位擅自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转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许可证书、证件。
第四十条 擅自启封、使用被查封的特种设备及相关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被启封、使用的特种设备及相关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转移、隐匿、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及相关物品的,处被转移、隐匿、变卖、损毁的特种设备及相关物品等值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依法受理检验检测申请,或者不按期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延误检验检测,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有关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许可,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相应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依法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或者对依法已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参与特种设备经营活动的;
(六)发现有违法和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七)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八)泄露被检查、检测单位商业秘密,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求接受许可、登记审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购买其指定的特种设备、材料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审查许可、登记的过程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其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用于核设施、航天航空器、军事装备、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上的特种设备不适用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7.特种设备运行及维护保养规定 篇七
1 高低压配电设备运行特征概述
1.1 高低压配电装置
电网中高低压配电装置种类比较多, 并且相互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 如果其中一个出现故障, 很有可能会发生连锁反应, 为保证电网的正常运行, 必须要做好每一个细节管理。第一, 详细检查设备绝缘瓷瓶部件, 保证所有正在运行的构件完好无破损, 将其表面存有的污渍去除, 并对存在损坏的构件进行更换, 保证绝缘瓷瓶部件上不会出现放电。第二, 详细检查各电缆接头部位, 避免存在漏电或者破损的情况, 并对存在问题的部件进行更换。第三, 全面检查电容补偿器装置外壳, 确定其不存在膨胀或者过热的情况, 对存在故障的部位及时进行更换, 以免温度过高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行。
1.2 变压器装置
为确保电网正常运行, 需要定期检查变压器运行状况, 通过观察其运行物理状态来判断其是否存在故障。例如可以通过判断设备运行声音来判断其运行是否正常, 一般情况下设备运行声音与负荷成正比, 负荷越大声音越大。这样就需要对运行声音大的设备进行监视, 根据实际需求对负荷过大的设备进行调整管理。或者是通过设备运行温度来进行判断其是否存在故障, 一般情况下设备运行需要将油层温度控制在85℃~95℃, 如果温度过大则有可能导致变压器出现故障[1]。
2 高低压设备影响因素以及常见运行故障
2.1 设备运行影响因素
2.1.1 人为因素。
高低压设备的运行管理与维护主要由工作人员来完成, 这样其专业能力就成为重要影响因素, 如果设备在出现故障后不能及时进行解决, 很有可能会诱发更严重的故障, 加大事故影响范围。例如高压送电没有断开高压母联开关, 造成主供与备供线路互锁, 造成送电故障。很多运行故障就是因为管理不当或者是处理不及时引起的, 现在已经成为影响设备运行效果的重要因素, 需要通过更高级别的监督与知道, 不断提高一线操作人员的专业能力, 可以在故障发生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 减少故障的影响范围[2]。
2.1.2 设备因素。
高低压配电设备使用环境比较特殊, 并且在运行过程中会因为自身温度的提升加速各部件的老化, 严重的甚至会造成机械结构的变形。为满足供电需求, 高低压设备往往需要长期不间断运行, 再加上对设备内部结构了解不到位, 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设备维护工作的实施, 如果发生故障很难在短时间内有效解决。
2.2 设备常见故障
2.2.1 高压配电设备。
设备长期不间断运行, 加速了各部件的老化以及变形, 并且高低压设备很多辅助开关都是安装在负荷开关内, 检修难度比较大, 即便是进行维护所花费的时间也比较多, 这样一旦设备出现故障, 势必会影响到设备故障处理的效率, 延长停电时间, 增大影响范围[3]。因此, 为提高设备运行可靠性, 需要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与检查, 进行高压试压以及继电保护实验等, 对存在故障的部分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对于重要负荷开关应做好替换备用品管理, 便于故障发生后及时更换, 缩短检修时间。
2.2.2 低压配电设备。
低压配电装置发生故障, 一般都是发生在用电高峰期, 例如夏季用电集中的时间段, 并且出现的故障也具有多样性, 在管理与控制上存在较大的难度。常见的有结构变形、部件老化以及负荷开关面板不正常等, 影响设备以及电网的正常运行。因此在对低压配电设备进行管理时, 尤其要注意用电高峰期阶段, 加强对低压配电设备的监视与维护, 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避免故障的发生。例如根据设备运行负荷来调整电流额定值, 减少影响电网可靠性的因素, 避免设备故障的发生。
3 高低压设备可靠性维护优化措施
3.1 高低压设备维护关键点
3.1.1 电力变压器。
针对电力变压器运行特点, 制定检修维护方案, 安排专业人员定期进行维护。首先, 详细检查电力变压器装置电气连接部分, 保证不存在老化以及破损等情况, 其运行可靠性与安全性能够满足设备运行需求, 并对存在损坏以及老化的部位进行更换。其次, 检查并确定设备装置触头转动灵活性与接触精确性良好, 不会对设备运行造成影响。同时, 还需要作案后电力变压器运行温度控制, 保证油冷却系统正常运行, 并保证设备油色与油温正常[4]。最后, 加强设备接地管理, 定期进行维护管理, 保证接地电阻值合理, 提高接地系统的可靠性。
3.1.2 电柜装置。
首先, 应做好电柜装置的清洁, 清除存有的污渍, 尤其是对于电柜绝缘部位, 更是要做好管理工作, 如瓷瓶、端子等部位, 应用酒精进行清理。其次, 对于操作运行比较频繁的高低压配电柜机械性运动部分, 应添加适量的润滑油, 提高其运行的可靠性。最后, 应保证电柜内各仪表的精确性, 需要定期对隔离开关接触面以及各类指示仪表进行校正。
3.1.3 直流电源柜。
首先, 应定期对设备装置进行检修, 保证设备内部高频开关模块实时输出与输入电压可以保持在正常范围内。并且要全面检测直流电源柜内部蓄电池进行运行检测, 采取措施来对运行环境进行管理, 保证整个运行环境的干燥性, 提高环境痛风性, 并做好温度与湿度参数的调整, 将整个环境维持在一个相对合适的状态。另外, 还需要对长期储存的蓄电池进行定期完全性充电与放电处理, 提高设备运行的可靠性, 降低各类因素对设备造成的影响。
3.2 各类影响因素管理
一方面, 做好人员管理。在对高低压变电设备进行维护管理时, 很多时候因为工作人员专业能力不足, 判断失误以及行为不当等导致事故影响进一步扩大, 延长断电时间。例如操作负荷将开关时失灵判断为开关自身故障, 忽视了开关额定电流的变化, 随意更换负荷开关。想要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必须要做好对所有维护管理人员专业能力的培养, 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熟练掌握各项设备操作规程, 能够针对故障形式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管理, 有效控制事故, 缩小事故影响范围。另一方面, 对于设备的管理, 需要按照相关规范, 遵循设备运行特点, 制定阶段性维护管理方案, 并配套管理约束制度, 保证维护工作可以落实到位, 不断提高高低压配电设备运行的可靠性。
4 结束语
高低压配电设备是影响电网运行的重要因素, 想要提高其运行可靠性, 必须要在结合其运行的特点上, 针对常见的故障进行详细分析, 在确定各影响因素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争取不断降低各因素的影响, 提高设备运行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推动电网系统的有效运行。
参考文献
[1]李红利, 陈晓红.高低压设备可靠性运行及维护分析[J].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4, 12:135.
[2]袁明军.配电系统可靠性评估方法与应用研究[D].山东大学, 2011.
[3]施献红, 陈玉英.高低压配电设备运行与维护[J].科技传播, 2013, 05:136+124.
8.特种设备运行及维护保养规定 篇八
【关键词】水力发电厂;电气设备管理;维护
1、水力发电厂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的重要性
水力发电厂电气设备的性能与工作状态关系到发电厂的稳定以及生产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设备效率的发挥和发电厂的整体经济效益。水力发电厂电气设备规模大、数量多、组成复杂,根据发电厂的规模大小对设备的需求也不同,发电设备的购买、安装、验收、使用维护等较为复杂,因此,水力发电厂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在水力发电厂管理工作中尤为重要,要提供电气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保持设备的高性能和高精度,实现生产现代化,使发电厂的生产有序进行与能耗降低。
2、发电厂电气设备管理系统的现状
由于水力发电厂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现代化仪器不断投入,信息的作用逐渐凸显出来,当前,发电站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具有以下特点:信息量大、信息的收集、传输、加工、存储和查询等工作量大。与此同时,落后的电气设备运行管理方法使得水力发电厂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中出现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缺乏科学的信息收集方法、模糊的管理层次、信息渠道取得不一致等;没有统一的定额标准、不规范的基础数据;缓慢的数据统计和汇总、综合分析不够深入、分析没有科学依据;信息存储主要根据报表的数据,不方便的检索、共享性差。
3、水力发电厂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和维护
3.1完善水力发电厂电气设备安全运行规章制度管理
目前,我国发电厂电气运行安全管理主要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管理模式不够先进科学、管理水平落后以及管理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等问题,所以,完善水力发电厂电气设备管理制度十分必要。中心站负责分配发电厂各级工作人员的工作,确实落实到实际工作当中,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生产技术部负责对企业管理、生产技术管理、设备管理相关规范标准,指导发电厂有效生产。此外,用电检查人员要加强自身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更好的服务到生产当中。
3.2做好水力发电厂班组安全管理
班组是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执行的重要部分,对班组进行安全教育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实际运作中,班组中的管理者存在安全意识低、班组安全教育模式落后、班组的安全培训形式化等问题。因此,班组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生产的每个环节做出规范要求;结合班组成员的实际情况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工作,监督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通过安全教育以及完善制度,保证班组成员在生产过程中都能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解决。
3.3建立健全的技术管理体系
电气设备管理是水力发电厂安全运行管理的重要内容,合理、高效的水力电气设备管理能保证电气设备安全运行。通过建立班组管理团队,通过协商解决班组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实行电气设备的信息登记制度,了解电气设备闲置与否以及电气设备的质量情况;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对水力电气设备进行管理,可以使水力电气设备管理实现信息化,现代化,实现资源共享。
3.4加强水力发电设备的安全管理
建立水力发电设备安全使用机制,其中包括水力发电厂工作人员岗前培训、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职责、设备专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等。同时加强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安全意识、自身安全的保护以及防护意识。操作人员应熟悉岗位电气设备的技术性能、组成构造、工艺指标和工作过程中容易出现事故的原因和处理措施。
4、提高水利发电效率的措施
4.1提高发电机的功率,并计算可行性
在将发电机功率提高的同时,要考虑其可行性。在测试提高发电机功率的时候,要分别在过载百分之五、百分之十、百分之十五、百分之二十的情况下进行分析。要对每种情况下的电磁过程、发电机活动部件温升、定转子电流、效率、损耗、冷却空气等进行计算。然后可以根据计算所得的结果得出有关发电机改造过程中需要进行考虑的可能限制的结论以及有关功率提高的能力。可以把发电机组的励磁电流利用图表法(Mordhy's曲线)计算出来,在过载情况下计算出的励磁电流既可以当做热力计算与损耗计算的输入数据,还可以建立能够在过载情况下提供足够励磁电流的可行的励磁系统,从而可以大大的提高水利发电机组的功率与发电效率。
4.2计算发电损耗,努力把损耗降低
只有知道了发电机所有活动部件的单独损耗的值,才能知道哪些损耗太多,从而找出对发电效率有较大影响的损耗,有针对性的采取提高发电效率的措施。对转子和定子有影响的损耗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恒定损耗,包括定子因为结构问题在极靴上引起的损耗、铁心齿的损耗、通风损耗、轴向磁通引起的铁心及压板损耗、轴承损耗、定子铁心损耗;第二,取决于定子电流的损耗,包括端部绕组的磁通所引起的端部压板的损耗、定子绕组的铜损、三次谐波在定子铁心齿上的损耗、由定子齿槽谐波造成的磁极表面损耗、定子绕组集肤效应带来的附加损耗;第三,取决于转子电流的损耗,主要是指转子绕组的铜损。此外,我们还必须把励磁系统损耗和轴承损耗考虑进去,在计算出这些损耗的确定值之后,再对计算出的数据进行分析,找出主要损耗并通过维修与更换部件来降低损耗,提高发电机组的发电效率。
4.3计算温升,测算发电机功率的提高效果
温升的测量要通过对发电机次级冷却液的温升、主冷却液的温升进行测量以及通过对联结发电机进入电力系统的变压器用油的温升、轴承用油的温升进行测量之后来实现。根据发电机在过载运行过程中得出的实验结果,就能够在改造之前将发电机功率提高的能力基本确定,并通过分析计算值和测量值之间的差异就能够知道需要增加的额外修正,从而提高发电机组的发电效率。
5、总结
随着一些预警措施和事故管理工作的及时到位,最近几年水力发电厂安全运行的状况良好,但还是有一些缺陷,如何完善水力发电厂安全运行这一系统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措施和事故控制措施,仍需要不断的探索研究。
参考文献
[1]吕元龙,石青梅.小浪底水力发电厂安全运行的大系统分析与控制[J].水电厂自动化,2010,01:30-32.
[2]杨永超,谭晓娥.“发电厂电气部分”课程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实践[J].中国电力教育,2013,22:81-82+88.
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篇九
国质检锅[2003]2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三年八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机构)。
第四条 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
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和定期检验工作。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数量及分布情况,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
第七条 按照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要求,鼓励检验检测机构联合重组,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向社会提供优质、可靠、便捷的服务。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其规模、性质、能力、管理水平等核定为A级、B级、C级,具体级别核定条件等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执行。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二)单位负责人应当是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检验师(或者工程师)及以上持证资格,熟悉业务,具有适应岗位需要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
(三)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力量,持证检验检测人员、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相应规定要求;
(四)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五)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试验、办公场地和环境条件;
(六)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七)具有检验检测工作所需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时,其申请项目对应的在用设备数量(已落实任务的)应当符合有关核准项目规定的最低要求。
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等规定执行。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程序为: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第十一条
申请资格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填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核准申请书,并附有关资料,经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告知申请机构。其中气瓶检验机构申请资格核准,由所在地的市(地)级、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上述程序分别做出资料确认和受理决定。第十二条
资格核准申请被受理后,申请机构应当约请经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内容、要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执行。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批(其中气瓶检验机构鉴定评审报告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核准证》。审批和发证工作应当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四条
《核准证》有效期为4年。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复核准申请(其中气瓶检验机构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核准申请)。复核准具体程序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有效期内,变更核准检验检测项目,其变更核准程序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有效期内,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原受理机构备案并办理变更换证,同时告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 取得《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告。第三章 检验检测活动
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安排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报检的检验检测工作,落实检验检测任务计划,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检验检测工作。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依法实施检验检测,为特种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检验检测结论真实、可靠。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经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签署。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指派持有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对涉及的受检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中,不得将所承担检验检测工作转包给其它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检验机构,不能如期完成本单位经核准的特定范围的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及时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分包无损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选择经核准的专项检验检测机构(材料检测、金属监督等未设立专项检测核准要求的除外),并对检验检测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跨地区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在检验检测前书面告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检验检测结果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被检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检验案例。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科学可靠的检验检测数据档案,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的要求,实现检验检测与安全监察之间的网络数据传输和共享。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核准的检验检测项目内开展的检验检测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进行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等影响公正性的活动。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检测项目、周期、方法、程序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工作人员行为等检查制约制度。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场检验检测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强检验检测人员安全教育,督促检验检测人员遵章守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检验检测,保证检验检测人员自身安全与健康。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材料。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1次常规性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检验检测机构总数的25%,4年中至少应当对每个检验检测机构抽查1次。同时将监督抽查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抽查考核。常规性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的要求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考核规则》执行。
国家质检总局将定期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 常规性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实施检查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常规性监督抽查连续2次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查、抽查考核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国家质检总局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吊销《核准证》。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情节严重的,由市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
(一)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地址、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在15日内向原受理机构备案并办理变更换证,并告知其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使用单位报检,或者未完成已落实任务范围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
(三)将所承担检验检测工作转包给其它检验检测机构的;
(四)检验检测机构分包无损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项目时选择未经核准的专项检验检测机构的;
(五)跨地区检验检测前,未书面告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未按有关规定向其报告检验检测结果的;
(六)发现被检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的;
(七)违章操作,造成检验检测人员人身或健康伤害的;
(八)未按规定填报检验案例、有关材料的;
(九)未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的。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第三十三条 暂停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期限为30日。停检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其承担的检验检测任务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排其他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完成。
停检期满,由做出停检决定的部门视其整改情况决定。整改合格的,恢复检验检测;整改不合格的,报国家质检总局吊销《核准证》。
第三十四条 被吊销《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2年内其重新申请不予受理。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
检验检测机构对鉴定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诉。
检验检测机构对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结果或者相关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组织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或者做出相关处理决定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和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与支持。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业协会应当在促进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增强人员素质、推动改革创新和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核准、鉴定评审等相关费用。
10.特种设备运行及维护保养规定 篇十
1继电保护装置:发电机、调相机、变压器、电动机、电抗器、电力电容器、母线、线路的保护装置等,
2系统安全自动装置:自动重合闸、备用设备及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强行励磁、强行减磁、发电机低频起动、发电机自动自同期、按频率自动减负荷、故障录波器、振荡起动或预测(切负荷、切机、解列等)装置及其他保证系统稳定的自动装置等,
3控制屏、中央信号屏与继电保护有关的继电器和元件。
4连接保护装置的二次回路:
1)从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二次侧端子开始到有关继电保护装置的二次回路(对多油断路器或变压器等套管互感器,自端子箱开始)。
2)从继电保护直流分路熔丝开始到有关保护装置的二次回路。
3)从保护装置到控制屏和中央信号屏间的直流回路。
4)继电保护装置出口端子排到断路器操作箱端子排的跳、合闸回路。
11.变电运行设备维护技术分析 篇十一
1、变电运行中的设备状况
在传统的管理方法中,因为技术发展的限制,存在一定的缺陷,在国内,许多变电站用的都是电磁式的继电器。经过长时间的运行与管理工作得出,在变电站内安装电磁式的继电器不仅仅会造成能源被大量消耗,与此同时,其灵敏度也不够理想,还会由于外部环境产生变化而出现问题,造成设备没有办法正常的使用,在天气条件不佳的时候,变电设备相关的检修工作也很难进行。伴随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工作人员对于这类型的设备进行不断的改进,有关技术人员也开始使用先进的设备替代老旧的设备,有效提高了变电设备自身的灵敏度以及抗干扰性,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也确保了电力系统能够安全的稳定的运行。
2、常见的变电运行的设施故障检测以及排除
2.1过电压的影响。在许多变电站内,变电器所有的高压侧进线通常是使用架空线来引入,这就造成变电站在雷雨时节有可能被雷击。与此同时,因为电力系统的设备出现故障等其他原因都会造成电力系统参数的变化,造成电网内部电磁能力一直转化,而且会造成异常的电压突然上升,导致变压器内部绝缘受到很大的影响,甚至会造成变压器的毁坏。总的来讲,需要在变电站变压器的高压和低压侧都设置架设避雷器,在设置避雷器之后,需要在雷雨的季节来临前对于电力系统内所有变压器都做一个详细的检测,通过这种方式,才可以防止电力系统出现问题。
2.2负载短路或者接地。倘若变压器在使用的过程中产生了短路或者是接地的情况,在这个时候,变压器会承受很强的短路电流,将会导致变压器内部出现十分强的点动力,造成绕组出现变形的情况,还可能导致油质劣化的情况。为了能够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需要在每个变电站内部变压器的低压侧安装空气熔断器,在变压器的高压侧安装跌落式的熔断器,有效确保变压器在使用的过程中不发生意外情况,在发生短路情况时需要保证能够及时的熔断,在发生低压侧过载或者是短路的时候,能够及时的跳闸,对于电力系统进行短路保护,保证电力系统出现故障时不会发生系统停止工作。
2.3线路接地。在把线路按顺序拉上之后,光字信号却没有消失,在这个时候,可能发生的情况是存在两条或两条以上的线路同名相同,其同时出现接地的现象,又或者是因为母线和的开关之间存在接地的现象。但是,这种现象产生的可能性不是很大。
3、常用变电运行设备的维护技术
3.1装设接地线。一般进行变电运行设备的检修工作的时候,需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要在变电设备上设置接地线。在变电设备检修的时候,因为覆盖地点比较多,检修内容没有固定于同一个地点,而是需要在许多地点一同进行,并且检修工作人员并不是单独操作,而是相互进行配合。但是许多人配合进行检修的时候,因为人员之间没有进行有效的沟通,可能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不过伴随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有关安全措施的改善,在检修的过程中,错误合闸出现的概率大大的降低,但是还是存在一定的概率,而设置接地线能够完全消灭这种概率,确保了工作人员自身的安全。不仅这样,接地线还能够消除线路的感应电压和静电,与此同时,还可以把多余的电荷进行释放,确保检修过程中人员的安全。进行接地线装设的时候,工作人员需要戴上绝缘手套或者是使用绝缘棒,在操作的时候,不允许一人独自进行,至少需要两人一起操作,确保在装设的时候有人可以进行监督,保证在装设接地线的时候没有人去触碰隔离开关。在操作的时候,需要将接地的一端连接上,然后把导体一端连接上,完成之后需要仔细检查,保证操作不出现失误。
3.2验电。在装设接地线之前,对于线路以及电气设备,都需要进行验电工作,验电工作能够保证在停电后设备上不存在电压,能够有效避免在加装接地线的时候残留电而导致的安全问题,与此同时,在验电的时候,需要在进行检修的变电设备的进线和出线两侧分别进行验电,倘若只对其中一侧进行验电,那么没有办法有效确定无残留电。进行验电的地方倘若是在木梯、木构架或者是木杆上,没有接地线验电器,不能够正常的指示,可以在验电器上设置接地线,但是需要经过当天最高值班负责人员的允许。进行高压验电,需要装备绝缘手套,倘若电压太高,又没有专门的验电器进行验电时,可以使用绝缘棒,按照绝缘棒触碰时放电声音的大小或者电火花的明亮来判断是否有电压。
4、加强对变电运行设备维护人员的管理
4.1严格落实规章制度。不管進行任何工作,规章制度都是工作人员需要严格执行的标准规范,严格落实规章制度,才能够使工作更加有序的进行。因此,在进行变电运行设备维护的过程中,有关部门需要按照变电运行的特点和变电站的具体情况,制定出一个有效的实际的变电管理体系,这样不仅仅使工作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能够有据可依,还能够明确责任,对于责任进行落实,避免发生事故后互相推卸责任的情况发生。
4.2加强综合素质和技术水平的培训。变电运行设备维护操作是一个具有专业性与技术性的工作,因此,进行操作的过程中,需要维护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术,选择变电运行设备维护人员的时候,应该从专业知识方面进行选择,在工作人员正式上岗之前,还需要进行一段时间的培训,之后需要进行考核,考核过关后才能够进入岗位,不断根据技术发展和变化对于人员知识储备进行更新。
4.3加强对于人员的思想素质和职业素养的培训。变电运行设备维护人员的思想认识和综合素养对于工作效果也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一些人员对于变电运行设备维护的重要性没有给予充分的认识,导致在工作的过程中没有及时的按照系统运行的情况进行监测工作和维护工作,容易导致一定的故障和隐患被忽略。所以,加强变电运行设备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综合素养也是提高变电运行设备维护技术水平的有效措施。
5、结束语
现今,科学技术正在不断的发展,电力企业也在不断地改善变电设备,为了保证电力系统能够顺利的稳定的运行,使人们正常生产生活用电能够得到保障,变电站运行设备的维护工作也需要不断地进行改进。相关人员需要加强对于变电运行设备维护技术的研究,与此同时,需要严格地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保证不发生安全事故,确保变电设备良好的稳定的运行,减少人为损耗的情况,做好变电运行设备维护工作,从而促进我国电力行业的发展。
12.特种设备运行及维护保养规定 篇十二
关键词:变电运行设备,自动化技术,维护
传统的电力系统已经不能满足电力需求, 成为了制约电力事业发展的一大因素。科技的进步, 使得电气自动化技术逐渐的应用于电力系统中, 成为了当今电力系统新的发展方向。利用电气自动化技术, 能够提升系统的运行效率, 节约运行成本, 保证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所以我国必须加大电气自动化技术的开发, 不断的突破自我, 推动电气自动化技术在电力系统中的应用, 为我国电力事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1 变电运行设备自动化技术及其应用
变电运行设备自动化技术将网络通信技术、电子技术以及信息处理技术有机的结合起来, 实现了对电力系统的远程监控效果, 所以在电力系统运用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利用变电运行设备自动化技术, 能够对电力系统中不方便操作或特殊的部位实施操作, 如配电室与高压室以外, 并且实现了远程控制, 能够大大节省人力、资源, 还能够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利用自动化技术, 还能够自动的搜集与处理电力系统中产生的数据, 并对系统中各种异常情况进行调节。
变电运行设备自动化技术在电力系统中的应用,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利用变电运行设备自动化技术, 能够实现发电厂变电站与调度中心信息的实时传输, 对电力系统信息传输系统具有很大的帮助。 (2) 在电力系统的供电系统中, 主要包括变电站自动化、负荷控制以及地区调动监控等。利用自动化技术, 可以利用声控对电力负荷实时控制, 根据实时测量的负荷绘制负荷曲线, 掌握电力系统负荷情况;变电站自动化利用通信技术以及计算机技术, 并且对电力系统实施优化组合, 这样才能对整个变电系统实施监控与维护。 (3) 在电网调度方面, 自动化技术的应用, 实现了计算机自动控制, 并在信息数据采集、安全检测、显示、控制、计算等方面实现了自动化。根据电网调度结构, 可以将其自动化系统分为多个功能子系统, 包括人机联系子系统、信息采集子系统、命令执行子系统等等。电力系统运行人员, 利用自动化系统, 能够及时的掌握电网运行状态, 对电网的管理与维护工作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并能够提升整个电网的安全稳定性。
2 变电运行自动化技术维护要点
2.1 对变电运行中常见故障的检测和排除
在变电运行过程中, 如果变电设备发生短路以及接地等问题, 就会加大变压器中的电流, 使得变压器绕组发生变形, 并且使油质劣化。对于这些问题, 需要在变电运行设备中安装短路保护装置, 在设备的高压侧设置熔断器, 在设备的低压侧设置空气断路器。
如果变电系统中设备参数变动, 或者遭受雷电冲击等, 都会使变电运行设备内部的电磁发生改变, 会抬升设备低压, 严重情况下会烧毁变电设备。这就需要在变电运行设备的高压低压侧设置避雷装置。
一般来说, 变电运行设备母联开关只设置了一个充电保护, 为了确保母联开关操作的安全, 需要在刀闸操作前, 在母线中投入非选择性压板, 并取下开关的保险。
2.2 变电运行设备检修安全措施
对于变电运行设备的检修工作, 需要做好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才能确保变电运行设备检修工作的安全性。具体的安全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当变电运行线路停电或设备短路时, 在对其实施检修前需要进行验电, 验电的内容要包括待检测设备的出线两侧位置。在验电的过程中, 需要配带绝缘手套, 保证验电人员的安全; (2) 在检修的过程中, 如果突然来电, 会对检修人员的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为了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 需要设置接地线, 确保检修工作人员的安全。在变电设备可能产生感应电流的位置设置接地线, 同时还能够消除检修设备中残余的电荷。 (3) 为了确保变电运行设备检修人员的安全, 避免工作人员出现操作失误, 从而引发安全事故, 需要在一些容易发生安全问题的地方设置警示牌, 或者遮拦住危险位置, 确保变电运行维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4) 另外, 还需要加强对变电运行线路的巡视工作, 加强对变电线路的检修, 及时的发现线路中存在的问题, 消除变电运行系统中的安全隐患, 保证变电运行系统的安全与稳定。
2.3 对变电运行跳闸故障的检测维护
变电运行中易发生的跳闸故障也分为三种:线路跳闸故障、主变低压侧开关跳闸故障、主变三侧开关跳闸故障。
只要是变压器所造成的跳闸故障, 第一必须快速的改变变压器的运行方式, 及时的把负载转移, 第二要对其保护动作进行检查, 停止潜油泵的工作, 检查潜油泵有无异常状况, 检查跳闸时变压器是否存在过载现象, 检查其保护动作是不是正确。
在处理主变低压侧开关跳闸故障时, 应先排除开关误动以及线路故障开关拒动两种故障。剩下的越级跳闸是由母线故障或者线路故障引起的, 通过对变电设备的仔细检查来进行判断, 确定到底是哪一种原因造成的越级跳闸故障。
关于主变三侧开关跳闸故障处理方法。主变三侧开关跳闸处理过程, 第一点要做的是对保护掉牌以及一次设备等进行认真检查, 判断其是否是瓦斯保护动作, 如果确定是, 则可判断出变压器内部故障或二次回路故障造成了跳闸故障。判断后, 要检查变压器材料是否存在变形或着火的情况;变压器的呼吸器有无喷油现象;变压器二次回路有无接地或短路情况。
结语
变电运行设备自动化技术有机的融合了电子技术、通信技术、信息化技术等, 对电力工程的发展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实现了对电力系统运行实时监控以及远程控制。利用变电运行设备自动化技术, 还能够提高电力系统运行的稳定性, 在电力系统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 自动化技术会不断的被完善, 越来越多的先进科技会被应用到变电运行设备中, 为电力工程的发展提供方便。
参考文献
[1]郝朝霞.浅谈变电运行设备自动化技术及维护对策[J].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3, 22 (30) :145-146.
[2]吴美娟.变电运行设备的自动化技术与维护工作探析[J].企业技术开发, 2013, 32 (21) :55-56.
13.特种设备运行及维护保养规定 篇十三
阳煤机字[2007]628号 签发人:郭福生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印发《阳煤集团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的
通 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及省、市关于特种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理顺、规范和加强对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检修、维修、保养和安全使用,集团公司特制定《阳煤集团特种设备管理规定》,各单位要严格依照本规定明确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做好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范围内特种设备的技术业务及安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或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集团公司职工人身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第2条、本规定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第3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特种设备使用和安全技术业务管理。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4条、机电动力部对集团公司各单位特种设备运行使用和安全技术实行全方位监督管理,是集团公司特种设备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运行监督管理机构,行使服务、指导、协调、对外联系、督促、检查等职能。对特种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及设计选型、制造生产资格认证、设备招标、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报废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从技术管理程序上把关,对特种设备事故追查分析和安全运行检查。各单位有关特种设备事宜要及时汇报集团公司机电动力部。
第5条、集团公司安监局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管理实施监督管理,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追查分析。
第6条、集团公司供应处负责特种设备的订购工作,对其所采购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性能负责,并负责对供货厂家设备生产资质的审查。
第7条、国辰公司负责特种设备安装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各方面的质量行为,参与特种设备招投标工作,参加特种设备安装工程监督和验收。第8条、集团公司培训中心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取证(换证),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得有效操作证件,并负责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9条、集团公司各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和安全运行工作管理,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动态安全技术性能总负责。
第10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标准和规定,负责及时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特种设备定期报检、检验、维保、自检自查。
第11条、特种设备维护人员和操作人员(司机)由集团公司机电动力部和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培训,经所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试合格后,由所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办理岗位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严禁无证上岗。
第12条、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配备充足的取得岗位操作资格证书的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及维护人员,具体从事所负责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四章
特种设备选型和采购
第13条、集团公司设备采购部门和各使用单位必须选择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设备选型方案由设计部门、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研究确定,然后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进行招议标确定厂家,对所选择的厂家安全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禁止采购未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证的制造厂家所制造产品。
采购部门和人员对所采购特种设备产品制造安全质量负责。
设备选购要经过市场调研和用户访问。
第14条、特种设备到货后、安装前,采购部门应通知主管部门、使用单位、计划部门和设备厂家对设备进行开箱验收、安全质量检查、查阅合同和技术协议,看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检验检测证明等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凡到货设备存在制造缺陷、严重质量问题、影响运行的安全缺陷,技术资料不全或与设计不符,都不允许安装或使用。
第五章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和检验
第15条、各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和设备技术特征明细,并将特种设备有关完整的原始档案和设备履历簿等技术资料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以及安装、改造、更新、大修等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检查记录;
(3)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和定期试验记录;
(4)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5)相应特种设备管理制度;(6)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第16条、特种设备在投运前均应到所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登记证”,并在集团公司机电动力部备案。更新后,特种设备应重新办理“使用登记证”,重新在机电动力部备案。
第17条、各单位必须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检验、校验、并作好记录,未经检测机构定期检验或年检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18条、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运行检验周期(1)在用锅炉的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每六年进行一次,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2)在用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六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安全等级为4级的,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
(3)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4)在用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5)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6)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为两年。
(7)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每年进行一次整定、校验。
(8)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关特种设备,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1)新安装、移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 2)停止使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后,再次使用的特种设备;
3)经过重要改装或严重损坏后修复的电梯; 4)发生重大事故,修复后需重新启用的特种设备。第19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所辖市质监局特种设备检验所和集团公司机电动力部提出检验要求。
第六章 特种设备的运行管理
第20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明确其管理部门,落实专业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职责,做好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21条、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将特种设备的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22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其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其规章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现场安全操作规程;
(2)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3)岗位交接班制度;
(4)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5)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制度;(6)日常运行检查、维护、保养、包机制度;(7)定期检验、修理制度;
(8)特种设备登记建档和档案管理制度;(9)事故分析制度;
第23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运行记录和技术资料,其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规定认真填写,妥善保存,其运行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设备主机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2)设备检修保养记录;
(3)燃料、材料、配件消耗记录;(4)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5)交接班记录;(6)要害场所登记记录;(7)干部上岗查岗记录;(8)事故记录;
第24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汇报,使用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25条、锅炉
(1)锅炉房的设计建造应符合《锅炉房设计规范》,锅炉管理运行要严格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要求。
(2)锅炉房应有锅外水处理设备。蒸汽锅炉的给水、热水锅炉的补给水和循环水水质应符合《工业锅炉水质》和《电站锅炉水质》的要求。(3)锅炉使用单位必须确保每台锅炉的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整定值合理准确,动作灵敏可靠,定期校验和试验,绝不允许无保护运行,甩保护运行和保护失效或带病运行。
(4)锅炉使用单位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参照厂家的设备使用说明书,制定和明确每台设备、每个部件、每个部位的检修周期,更换周期,检修质量标准,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严格遵守执行。
(5)各单位锅炉管理部门每月必须组织一次对本单位在用锅炉的全面检查,检查问题要“三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26条、压力容器
(1)压力容器的设计、安装、改造、修理、运行必须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的运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2)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参照厂家的设备使用说明书,制定和明确每台设备、每个部件、每个部位的检修周期,更换周期,检修质量标准,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严格遵守执行。
(3)压力容器管理部门每月必须组织一次对本单位在用压力容器的全面检查,检查问题要“三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27条、电梯
(1)电梯使用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加强对电梯管理、使用和维护保养等工作,严禁电梯带病运行。(2)使用单位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安全装置、钢丝绳、制动器、接触器和其它主要运转部件的外观及运转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机械制动器的制动能力的试验,并作出记录,对在用电梯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3)电梯的进行日常性维护和保养必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要签定维修保养合同,明确电梯保养双方责任,至少每周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并作出记录,(4)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使用牌照、检验合格标志置于轿厢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保证在年检合格证有效期内使用。
(5)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配备电梯专职专业管理人员,住宅电梯和病房电梯不得以无司机状态运行,配置必备的专业救助工具及24小时不间断的通讯设备。
(6)应按标准化管理要求建立相关制度、记录和档案资料。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每年组织一次电梯应急预案的演习。
第28条、起重机械
(1)各单位所用起重机械必须严格执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2)起重机械应日常维护与专业化维保相结合,承担集团公司范围内起重设备维修保养的专业维保公司应将其合法有效的资质证复印件报起重设备检验单位和机电动力部备案。(3)起重机械应进行日检、周检、月检、季检和年检,明确应检查的项目,由维保单位维检的,使用单位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明确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及维保项目、收费标准等。
(4)检查要有记录,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29条、压力管道
(1)压力管道的设计、施工必须委托取得相应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并严格执行《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竣工后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检验合格,方可投运。
(2)各单位应电脑绘制本单位压力管网图,标明管道规格尺寸、长度、材质,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同时应妥善保存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档案。
(3)压力管道的管材、管件、阀门及支吊架的材质、规格、型号、安装必须符合相关设计要求和规范的规定。
(4)管道支吊架的型式、材质、加工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支吊架焊接无漏焊、裂纹等缺陷,外观正规、美观。
第七章 特种设备的安装、移装、改造、维修、验收、停用、报废
第30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安装、移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相应专业资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电梯的安装、移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通过合同委托同意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证的单位进行。
第31条、凡在集团公司内进行特种设备(承压部件)安装、移装、改造、修理的单位,施工前,要经过集团公司招议标,确定中标后,签订技术协议,并书面请示所辖市质量监督局同意,并将同意告知书送集团公司机电动力部,经机电动力部对其资质证书再进行审核认定,签订合同后,方可在集团公司内从事上述工作。
第32条、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结束后,由制造单位或是有检修资质的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和调试,并对检验和调试结果负责,最后经市质监部门检验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进行总体验收签字,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使用。有关技术资料全部移交使用单位。
第33条、各单位在进行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修理、维护时,要遵循比质比价、先内后外的原则,维护集团公司利益。
第34条、凡进行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和维修工作,使用单位必须与承揽单位签定安全技术协议,与监理部门签订合同,明确安全责任和质量保证,并进行过程中的质量监督。
第35条、需要报停的特种设备,要写出书面申请,报市质检部门和机电动力部办理停用手续,在启用前办理启用手续。
第36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机电动力部和市质检部门办理报废、注销等相关手续。报废的特种设备一律不准转让和出售。
第37条、气瓶充装单位应由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气瓶充装和单位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2)有与气瓶充装和单位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和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3)有健全的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
第八章
特种设备的检查和总结
第38条、为确保特种设备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集团公司实行不定期和周期为一年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各单位特种设备的管理使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人员持证上岗及特种设备完好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39条、机电动力部每年将组织召开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会议,总结本年度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对上年度管理好的单位进行表扬和奖励,对存在隐患和事故的单位进行通报、处罚,研究、安排下年度的工作计划及特种设备的长远发展规划,第九章
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40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以下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
(1)新安装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未向集团公司机电动力部请示验收、备案,未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登记牌照”,即擅自投入使用的。
(2)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3)未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未对安全附件、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验、检修,虽然检验、检修但无记录的。
(4)未经集团公司机电动力部书面批准,擅自进行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而投入运行的。
(5)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6)未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7)未对特种设备维修、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无证上岗作业的。
(8)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的。
(1)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未建立或未落实的,本单位安全责任体系、安全管理保证体系、组织指挥体系未建立、未落实的。
(2)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未向集团公司机电动力部提出检验要求,不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的。
(3)未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4)未将电梯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电梯安全使用合格证置于轿厢内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41条、特种设备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安全隐患事故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集团公司下达的有关考核处罚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42条、本规定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依照上级法律、法规执行。
第43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仓等。
(3)、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4)、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5)、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吨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吨,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6、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托牵索道等。
【特种设备运行及维护保养规定】推荐阅读:
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安全10-12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06-14
特种设备自查10-29
特种设备监察建议07-14
特种设备事故预案07-22
特种设备报检制度08-23
特种设备年终检查09-16
特种设备检查总结10-03
特种设备变更流程10-05
特种设备应急演练脚本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