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通知书

2024-09-05

法律援助通知书(共11篇)(共11篇)

1.法律援助通知书 篇一

篇一: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首先明确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那么根据《合同法》的原理,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除在法定期限、法定情形下,不得撤回或撤销。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即可选择同意或不同意要约。如果受要约人选择同意并通知了要约人,即为承诺。承诺通知一旦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均不得违反,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具有要约性质的录用通知书,一经用人单位发出后便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而劳动者在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则可在承诺期限内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如果选择同意并及时通知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告成立,此时双方都受到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而不能违背。如果用人单位违背录用通知书、对劳动者不予录用,或对录用通知书中的内容进行单方变更,属于违约行为,要对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同样地,如果劳动者对录用通知书进行承诺后不到公司报到,不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单方要求变更录用通知书的内容,也属于违约行为,同样要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录用通知书并不能取代劳动合同。当签订劳动合同后,录用通知书往往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继续生效。如果劳动合同对某些内容未予明确约定,则该项内容将以录用通知书上的约定为准。当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大多协商不再以录用通知书的约定为准,而以劳动合同为唯一的依据。

篇二:企业录用通知书的效力探讨(附有案例)院系: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系 班级:物流管理与工程类131 学号:5406713063 录用通知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摘要

在单位录用员工、学校录取学生的时候,都会有录用通知书或者录取通知书。但录用通知书并不等于劳动合同。首先明确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那么根据《合同法》的原理,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除在法定期限、法定情形下,不得撤回或撤销。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即可选择同意或不同意要约。如果受要约人选择同意并通知了要约人,即为承诺。承诺通知一旦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均不得违反,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关键字:录用通知书,要约,合同法

经过招聘面试后,通过考核与审查,对于合格的录用者,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一般会发放录用通知书(offer letter),向员工告知录用决定以及报到时间等具体事宜。需要注意的是,录用通知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旦发出便会产生相应的约束力,如若操作不当便会使用人单位陷入被动局面,引发法律风险。

某公司经对卢某多次面试,决定聘请其担任采购经理,并于2007年6月1日向其发出了一封offer letter,确定卢某的职位为公司采购部部门经理,月薪为8000元人民币,同时可享有公司提供的住房津贴及公司其他福利,并享有每年不少于15天的年休假。该offer letter 还写明,卢某须在2007年6月15日以前到公司报到,公司届时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卢某接到通知后即表示同意,辞去了原来的工作,准备签约。但是不久,该公司接到举报,称卢某曾向一些供应商索要好处,这使该公司非常震惊,决定不再聘用卢某。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卢某认为,自己是在接到该公司的录用通知并确认了之后才辞去了原来的工作,准备与该公司签约。该公司不能单方面宣布offer letter无效,由此给卢某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公司全部赔偿。该公司则认为,公司和卢某之间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尚无有效的合同约束,并且公司是在接到有关卢某曾向一些供应商索要好处的举报之后,才决定不与卢某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该劳动合同不能签订是由于卢某的原因所致,卢某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公司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公司向卢某所发的offer letter是一个内容具体确定的要约,于送达卢某时即已生效,用人单位就应该受到该要约全部内容的约束。卢某接到该通知后的同意即表明双方已就该offer letter的全部内容达成了合意,该合意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卢某为了签约而辞去了原来的工作,完全是基于对该通知的合理信赖。由于该公司并不能举证证明卢某确曾有向一些供应商索要好处的行为,仅仅凭道听途说就决定不再聘用卢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是因offer letter(录用通知书)的发放引发的纠纷,争议焦点集中在offer letter的性质和效力问题上。对于这些问题,《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律法规虽然没有规定,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offer letter在法律属性上属于“要约”,是用人单位对求职者发出的招聘要约。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一份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所谓“要约”,即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成立。

本案所提及的offer letter由该公司向卢某发出,要约人与被要约人都是特定的;同时offer letter中明确了卢某的报到时间、工作岗位、薪酬福利,并且还明确表示公司将与卢某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合同法》的原理,该份offer letter完全符合要约的特征。卢某接到offer letter后即向该公司表示同意其中的内容,愿意签约,属于 对该公司发出要约的承诺,至此,offer letter 对公司和卢某都产生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都将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该公司在无确切证据证明卢某曾向供应商索要好处的情况下拒绝与卢某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那么,是否所有的录用通知书都是不可撤销的呢?答案是否定的,录用通知书的形式或所记载的内容不同,其法律性质也会有所不同。

2007年9月,一家大型广告公司招聘一名hr经理,猎头公司推荐了一名原在民营房地产公司做hr的张小姐。尽管这家广告公司给出的待遇不如原公司,但张小姐看中它的发展空间和前景。

面试了两次后,双方比较满意,广告公司向张小姐发出了书面的录用意向书,其中内容为:“„„我公司对您的表现非常满意,希望您能在2007年10月8日前来我司共同商讨聘用事宜。”张小姐遂向原公司辞职。但就在张小姐辞职后不久,广告公司告诉她,因原本辞职的员工不走了,所以没了空缺,因此暂时不录用张小姐。张小姐顿时从一个“香饽饽”变成了失业者,于是向广告公司主张赔偿,但该公司认为公司向张小姐发出的录用意向书属于要约邀请,并不必然代表公司将与张小姐签订劳动合同,张小姐因辞职所造成的损失是由于其自身不慎重造成的,与公司无关,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录用意向书的性质。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该意向书属于要约邀请。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

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并不对发出邀请方或接受邀请方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在发出要约邀请后,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可以根据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愿、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交易习惯等方面来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体现了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相对明确具体,通常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不具备这样的特点。

根据上述分析,本案中所涉及的录用意向书,从内容上看,该广告公司尚未决定聘用张小姐,仅仅表示了聘用的意向,并邀请张小姐前来商讨;而且意向书中对于张小姐的职位、工作地点、工作待遇等内容也都没有明确,由此可见,该意向书属于要约邀请,该公司不受其约束。张小姐轻率地从原单位辞职,自己应当承担相应损失。工资。但公司认为,招聘时,公司便向包括小张在内的每一个被录用人员发放了录用通知书,通知书中包括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所有条款,工资、福利、试用期、岗位等内容一应俱全。在职期间,双方一直按照录用通知书中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小张认可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和效力,从未对此提出过任何异议。因此,录用通知书就是劳动合同,公司愿意按照法律规定向小张支付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金,但不应当向小张支付双倍工资。双方最终未能协商一致,小张提起劳动仲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录用通知书是否可以代替劳动合同?在招聘和录用员工的过程中,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起着不同的作用。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想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愿,而劳动合同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

因此,二者不能相互代替。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待员工入职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包括录用通知书中与劳动合同有关的部分内容,也可以在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使录用通知书失效,也可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而继续有效,在二者约定不一致时,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作为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依据。因此,发放录用通知书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案例中的这家企业未按照法律规定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需要向王某支付双倍的工资。

实务中,招聘的最后一个环节,往往是向拟录用的劳动者发送录 用通知书。录用通知书,也称offer letter,原是外资企业常用,现在各类企业均习惯采用。在很多用人单位眼里,录用通知书,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在录用通知书的设计、发送及撤销方面随便为之。由此也导致了不少纠纷,而且用人单位因此败诉的案例也不在少数。要防范录用通知书操作中的法律风险。

首先明确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那么根据《合同法》的原理,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除在法定期限、法定情形下,不得撤回或撤销。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即可选择同意或不同意要约。如果受要约人选择同意并通知了要约人,即为承诺。承诺通知一旦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均不得违反,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具有要约性质的录用通知书,一经用人单位发出后便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而劳动者在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则可在承诺期限内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如果选择同意并及时通知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告成立,此时双方都受到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而不能违背。如果用人单位违背录用通知书、对劳动者不予录用,或对录用通知书中的内容进行单方变更,属于违约行为,要对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同样地,如果劳动者对录用通知书进行承诺后不到公司报到,不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单方要求变更录用通知书的内容,也属于违约行为,同样要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录用通知书并不能取代劳动合同。当签订劳动合同后,录用通知书往往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继续生

效。如果劳动合同对某些内容未予明确约定,则该项内容将以录用通知书上的约定为准。当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大多协商不再以录用通知书的约定为准,而以劳动合同为唯一的依据。

篇三:12.3.10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经过考核向决定录用的员工单方发出的愿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意思表示。它往往是用人单位与员工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一个前置阶段,是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一个环节。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作出具体规范,其他的劳动类法规、规章中对此也无相关规定。因而,对录用通知书性质的认定也就存在争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合同法》之间是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关系,那么,对《劳动法》中没有加以规范的有关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理应运用《合同法》的相关制度和原理来进行调整规范。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一份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所谓“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应当符合下列的规定:其一,要约必须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其二,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其三,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其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其五,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即受其约束的意旨。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应当由受要约人以通知的方式向要约人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成立。

结合上述分析,再来看录用通知书的性质。首先,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特定的劳动者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是特定的。其次,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过考核、洽谈后发出的,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及薪资待遇等内容都是具体确定的。再次,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的目的就在于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据此判断,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是一个要约。

但是,由于法律规范的缼位,不同用人单位使用的录用通知书在内容和形式上往往大不相同。但不管怎样,录用通知书都具有要约的形式,这是因为:录用通知书的意思表示都是具体明确的,其内容也是具体确定的,即使录用通知书上也没有写明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等具体内容,但其意思表示也是明确确定的。而且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及其生存权的角度看,也应强化录用通知书的要约性质。如因录用通知书内容简略就否认其要约性质,劳动者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用人单位可以在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后继续招聘或随意变更人选,而接到录用通知书后辞去原有工作的劳动者则会陷入极大的被动。我国《劳动法》规定,一个劳动者一般只能有一个劳动关系。可见,录用通知书无论繁简,都具有要约性质。

篇四: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不一致时,以哪个为标准?

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不一致时,以哪个为标准? 2008年6月,夏某被一家猎头公司猎聘到某it公司担任“程序经理”一职。经过几轮面试,公司认定夏某就是最合适的人选,便马上向夏某发出了录用通知书。公司除了在录用通知书中注明了夏某的职位、工作主要职责、工作地点、入职要求、基本待遇等内容外,还允诺“凡在当12月31日前结束试用期的正式员工,公司将会随最后1个月工资发放相当于其2个月工资的服务奖金,以此形成每年‘14薪’的薪酬结构”。

夏某对待遇很满意,便按照录用通知书上约定的时间开始了程序经理的工作。可到了2008年12月发放工资时,某在他当月的工资中并没有发现公司所谓的14薪“出现。于是,他便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疑问。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向夏某解释说:“虽然录用通知书中有类似说明,但基于公司创业初期的成本考虑,公司决定所有员工都不再发放这一部分薪酬。另外,人职时夏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就已经将‘14薪’删去,而劳动合同为公司与夏某后于录用通知书签字盖章的法定文本,无论从时间还是效力上来看都应该以劳动合同为优先。因此,夏某不应当按照录用通知书上的有关内容继续享受服务奖金。” [案例结果] 仲裁部门认为,it公司与夏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事先说明录用通知书将在合同签订后失去效力,也没有明确劳动合同文本具有更高一层的效力。夏某主张“14薪”的要求应当得到支持。[风险提示] 提示一:录用通知书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属于用人单位希望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员工可以选择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从形式与内容、性质与效力上来讲,其与劳动合同都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仅有一张书面通知不能完全构成合同关系的建立,只有在要约人即员工对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做出承诺时,这一纸文件才能对双方都产生

约束力。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会要求员工对录用通知书进行书面回复以表示接受录用通知书中的条件,如将录用通知书签字确认后传真、邮递或者直接以电子邮件形式回复等方式。但是形成劳动关系后,仍然需要双方签订一份经合意约定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才算完整。所以,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都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不同的是,录用通知书受民法、合同法规范,而劳动合同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劳动法律政策的约束。

提示二:劳动合同与录用通知书中的内容不一致时,谁的效力更高?无论是时常发出录用通知书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抑或是曾经接收过录用通知书的员工都不难发现,录用通知书中通常已经包含了部分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如工作时间、地点、职位名称、薪酬福利等,与劳动关系建立后签订的劳动合同势必会有内容上的重叠。当劳动合同与录用通知书中的内容不一致或相冲突时,根据劳资双方合意的时间,劳动合同产生于录用通知书之后,劳动合同约定不同于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就同一问题做的新约定。此时,劳动合同条款的效力高于录用通知书。例如,用人单位在录用通知书中说明员工李某的职位为技术经理,劳动合同中又约定李某的职位是技术主管,那么用人单位与李某都应该按照技术主管这一职位去享有和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提示三:录用通知书中具备的内容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出现,该以哪个为准?这种情况下,不能完全依据协议形成时间来确定谁更具有效力,而是要看录用通知书在劳动合同签订后是否还有效。如果用人单位并未明确约定录用通知书的有效期,作为受民法保护具有要约承诺法律效力的协议来说,该部分内容在劳动合同签订后仍然有效,对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反,如果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时书面说明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录用通知书自动失效,或者以劳动合同内容为准的,未在劳动合同中体现的内容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约束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

[操作要诀]在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中,应突出劳动合同的效力。在人力资源管理日臻完善的今天,录用通知书已日渐成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习惯使用的管理文本,除了应当谨慎小心地尽量缠充一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使其二者不会因内容上的差别而导致其中一方效力的瑕疵外,用人单位还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录用通知书的有效期限,尽量突出劳动合同的效力。一方面以双方共同签署的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用劳动合同晚于录用通知书的这一段缓冲时间更新、确定聘用要求、福利待遇等,以免节外生枝。

篇五:录用通知书 offer 录取通知书 模板 录 用 通 知 书

尊敬的xxx先生/小姐:

我代表xxxx公司xx分公司很高兴地通知您,您已经通过了公司的笔试/面试考核,公司拟录用您为正式员工并拟与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欢迎您加入公司 部,任 职位,目前您的汇报对象是。您入职后的工作职责请与您的直属上级确认。

您入职后的薪酬待遇:

您转正后的税前月固定工资是人民币 元整,全年 个月薪资,月绩效基数 元,随月度工作情况浮动发放,试用期薪资是转正后薪资的 %,试用期 个月。公司将从您的月工资中按国家劳动法规定代扣您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缴纳部分。

您入职后的福利待遇:

社会福利: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公司将从您的月工资中代扣个人应缴部分;

公司福利:带薪休假、体检、生日礼物等。

您入职后的薪酬调整: 公司每年将结合市场薪酬水平、岗位调整、个人绩效考核的结果进行薪酬调整。

本通知书的确认及报到

请您于 年 月 日前回复 确认接受此录用通知书并于 年 月 日携带已签字确认的录用通知书到公司报到。第一天入职时,您需要携带以下文件: 离职证明原件(由您工作过的最近一家单位人事部门开具,需加盖人事部门章或者公司公章)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毕业证和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一寸照片(2张):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医疗蓝本或社保卡

本人 银行一卡通账号

半年内体检报告(保留收费单据待转正后报销,金额上限人民币100元)逾期未确认接受此录用通知书或逾期未报到,以及报到时不能提供上述真实有效文件的,本通知书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其他说明:

1.工作时间:公司的工作时间为早晨 : 至下午 :。中午 : 至 : 为

午餐及休息时间。第一天入职时间是上午 : —— :。2.您有义务对您的薪资内容保密,不将其告知第三方。3.办公地点:

4.如您接受本聘书,请 回复人力资源部,以方便公司尽快为您做入职准备。

特别提示:

本通知书的生效是以您向我公司提供的信息全面、真实为前提。您对本通知书的确认并不表示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只有在您按照本通知书的要求报道、提供的上述材料真实有效的前提下,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及具体的权利义务最终将以我公司与您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为准。如果您向我公司提供的学历、工作经历等信息不真实,或向我公司隐瞒了以前的不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记录、违法记录等),或未向我公司披露与其他

雇主尚未解除的劳动关系,或对前雇主仍然负有竞业限制等义务,本通知书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且公司有权立即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

本通知书中的内容属我公司机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也将导致本通知书的失效。

我们真诚欢迎您的加入,我们期待与您共同成长。

若有任何疑问,请随时来电或发送邮件提出。tel: mobile: email: xxx 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

本人确认接受本录用通知书的职位及与其相关的上述所列的条款与条件。

2.法律援助通知书 篇二

一、录用通知书不是合同书,用人单位有权撤销?

案例:王小姐原是某酒业公司的营销部推销员。2012年4月初,通过应聘,王小姐被该酒业集团公司录用。该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发来《录用通知书》,告知她已被录用,以及职位、试用期、月薪待遇等,还指定了报到日期、时间、联系人。其中,报到须知中还温馨提示:“您若愿意接受本公司的聘用,希望您尽快办妥所有辞职手续,及时告知我公司!”王小姐很快向原公司递交了辞呈。可就在王小姐办理完解除劳动手续关系后,她却接到该酒业集团公司撤销录用的电话通知。王小姐立即找到该公司说明自己已经辞职了,如不被录用将面临失业,并要求公司接受录用她。公司却认为录用通知不是劳动合同书,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撤销。

点评:该公司与王小姐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又不能等同于合同书,但是,录用通知书作为处于缔约阶段之合同关系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如果随意违约撤销,不仅是一种违背《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行为,更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之程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表示。一方发出要约,一方表示同意后合同成立,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本案,王小姐因基于合理信赖而与原单位解除合同,而该公司的违约,必然导致王小姐失业,该公司因违约应承担王小姐损失的赔偿责任,其赔偿额度通常为合同有效情况下当事人所享有的履行利益(有法院通常按3个月工资标准判赔)。

二、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不一致时,以哪个为标准?

案例:2012年6月18日,小赵毕业时,参加某信息咨询公司“程序技术员”一职招聘,经过笔试、实际技术操作和面试,小赵的总成绩排名第二,公司立即确定录用小赵,并向小赵发出了录用通知书。公司为吸引来小赵,除了在录用通知书中注明其职位、主要职责、入职要求、月薪及基本待遇等内容外,还允诺“凡在当年结束试用期的正式员工,将会获得公司发给的、相当于其2个月工资年度奖金。小赵按时上班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三个试用期结束后,恰好是12月中旬。可公司发放工资时,小赵并未得到相当于2个月的奖金,小赵找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方解释说:入职时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无此项内容,劳动合同书在录用通知书之后,应以合同为准。

点评:录用通知书中内容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出现,该以哪个为准?这种情况下,关键是看录用通知书在劳动合同签订后是否还有效。如果该公司与小赵签劳动合同时,并未说明录用通知书将在合同签订后失去效力,或者两者不一样时以劳动合同书准,那么,作为受《民法》保护具有要约承诺法律效力的录用通知书来说,其中关于奖金之内容在劳动合同签订后仍然有效,对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小赵要求支付相当于2个月工资的奖金要求,应当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三、录用通知书后未签订合同,可否主张双工资补偿?

案例:2011年9月中旬,应届毕业生齐小姐应聘某传媒公司广告业务员的招聘,经过层层筛选,齐小姐终于如愿被录取。公司向齐小姐发出录用通知书,其中标注了她的工作岗位、职责、薪酬等。齐小姐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报到,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后转为正是职员。但这期间,公司一直未与齐小姐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8月下旬,公司因效益不佳开始经济性裁员,齐小姐被列入裁员名单。解除劳动合同时,齐小姐提出公司一直没有与她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在职期间的双倍工资。公司认为当初发的录用通知书中包括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所有条款,工资、福利、试用期、岗位等内容一应俱全,而且双方也一直按通知书中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齐小姐认可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和效力并未提出过异议,既然录用通知书的内容涵盖了劳动合同所需的内容,其效力就可以等同于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具有同行效力。

点评:公司的说法与法律规定相悖,齐小姐可主张双倍工资补偿。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不能等同,更不能相互替代。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想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愿,而劳动合同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该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上述规定明确了劳动关系建立之前的录用通知书不能替代劳动合同。那么,依据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录用通知书约定试用期工资,不受法律调整?

案例:小李大学毕业前夕,经某食品销售公司网上招聘录取。公司向他发来的录用通知邮件文件明确了小李的工作职位、主要职责、入职要求及基本待遇等内容。其中,还特别规定试用期为3个月,每月只发给基本生活费600元。转正后月薪数额待签订劳动合同时确定。因急着有份工作,小李没多想就同意并按时上班开始了试用期工作。就在试用期结束的前半月,小李又接到了一家通讯公司的录用通知书,其工资待遇远远高于食品销售公司,小李决定辞职,公司只给付小李2个半月的试用期工资1500元。双方关于录用通知书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有法律效力吗?

点评:该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小李可主张二项权益:一是在试用期2个半月期间,要求公司按“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标准给付工资;二是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可要求公司给付双倍工资。

尽管小李同意公司的“试用期为3个月,每月只发给基本生活费600元”之约定,但因该约定违法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又因录用通知不能视为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因“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五、录用前培训未“达标”,用人单位可不承担费用?

案例:某职专学生小马于毕业前夕,被某汽车配件营销公司录用,录用通知书载明:小马接受公司指定的配件营销培训班学习1个月,经笔试及实际操作两项考试均达到60分以上,双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若未能达到,公司只返还报名费(200元),培训费自己承担。小马交费1000元后参加培训。后因实际操作考试成绩未及格未能被公司录用。小马越想越不是滋味,要求公司退还培训费,公司以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且事先有约为由拒绝退还。

3.法律援助通知书 篇三

各市州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夯实法律援助基础,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大、做强、做优法律援助事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法律援助基础建设年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为目标,以窗口建设、工作规范、12348法律援助热线建设为重点,大力加强法律援助基层基础建设,全面提高法律援助规范化水平,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法治湖南”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目标

(一)2012年各市州(含县市区)70%以上的法律援助机构设立符合标准的便民服务接待窗口,2013年全省所有法律援助机构设立符合标准的便民服务接待窗口。

(二)推动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与我省经济

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工作体制、机制,全面提高法律援助机构队伍建设、物质保障、服务能力和监督管理水平。

(三)2012年全省开通12348法律援助热线,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法律援助咨询服务体系和运行机制。

三、活动内容

(一)大力加强便民服务接待窗口建设。各市州司法局要按照窗口建设标准,对县市区窗口建设情况进行摸底,根据具体实际,分步骤制定切实可行的窗口建设计划。凡近两年纳入司法行政业务用房建设的单位,在新建办公用房时,应在一楼临街位置按标准设立法律援助接待窗口;未列入司法行政业务用房建设计划,仍在原址办公的,要通过改造、回收出租门面进行装修等方法将法律援助接待窗口安排在一楼临街位置;现办公场所不具备设立接待窗口条件的,要通过租用临街一楼房屋,用于法律援助接待窗口。接待窗口建设费用可从法律援助专项经费、政法转移支付经费或申请地方财政经费解决。

(二)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

一是加强机构队伍及网络建设。理顺法律援助管理体制,强化法律援助机构监督管理职能,机构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要尽快转为行政性质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完善工作网络,在所有基层司法所、公安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在三分之一以上的律师

事务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络点;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除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外,其他志愿者全省实行统一注册登记。

二是努力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水平。严格依照《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南省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等的规定,统一规范法律援助咨询、案件受理、审查、指派等各个工作流程,完善业务管理制度;逐步提高社会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比例,一律不得指派不具备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资质、能力的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市州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原则上均应指派律师办理;加快建立健全质量监督评估体系,加强案件监督检查,推行援务公开、听庭、回访等制度,提高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

三是强化法律援助监督管理职能。加强法律援助日常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等规章制度,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和理论调研等工作,提高法律援助管理水平;严格按照《湖 南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工作站的管理,不得将工作站办理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一般民事代理案件列入法律援助案件统计范围。

四是不断提高物质保障水平。进一步改善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条件,逐步配备办案用车等办案设备;按照《湖南省法律援助经费监督管理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按规定提高办案补贴标准,提高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监督。

(三)设立12348法律援助热线。根据司法部有关法律

援助便民服务的要求,2012年在全省14个市州法律援助中心开通12348法律援助热线。12348平台建设由省厅负责并统一服务标准及相关规则,市州负责安排律师值班及日常管理,并定期做好舆情分析等相关工作。

四、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3-4月)。3月份,省厅进行动员部署,并由各市州司法局向省厅签订责任状。会后,由各地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5-10月)。按照活动方案,各市州完成标准化窗口建设不低于70%,其余部分在2013年底完成;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要按照《湖南省法律援助工作规范标准》逐项实施;12348热线按标准正常运行。

(三)总结验收阶段(11-12月)。各地对活动开展情况认真总结,并于11月10前向省厅递交书面报告。省厅依据相关标准,组织人员对各地开展活动的成效进行考评,并对活动开展成效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司法行政工作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在服务困难群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独特优势,强化法律援助基础建设,把基础建设年活动列入重要议事议程,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

作顺利推进。省厅成立湖南省法律援助基础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厅党组书记、厅长夏国佳为组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万传友为副组长,厅政治部、计财处、律师管理处、基层处、省法律援助中心、省律协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蒋春林任办公室主任。各地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领导,把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严格考核。各市州司法局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签署责任状,负责目标任务的落实。各相关部门、个人负责具体任务的完成,承担相应责任。各地法律援助基础建设年活动开展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司法行政工作绩效考核目标。省厅根据活动目标及内容,对基础建设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中央及省财政办案专款分配、物质保障、项目安排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督查,确保实效。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活动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省厅将组成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地进行督促检查,推动工作开展。

(四)积极协调,争取支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将有关工作情况及时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争取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支持。要加强与财政、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他们的

配合支持,确保法律援助基础建设年活动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五)广泛宣传,扩大影响。各地对活动开展情况,特别要结合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及时进行总结,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和其他有效方式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扩大法律援助在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影响,为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六)认真做好信息统计及相关数据的报送工作。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及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及时将法律援助基础建设年活动进展情况、相关数据和典型案例报送省法律援助基础建设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

附件:

一、湖南省法律援助接待窗口建设标准

二、湖南省法律援助工作规范标准

三、湖南省法律援助机构外部标识标准

附件一

湖南省法律援助接待窗口建设标准

一、场所设置

1、法律援助接待室独立设置,处于相对繁华的临街一 楼位置。市州接待室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县市区接待室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2、接待室的等候区、接待区应相对分离,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私密接待室和标准化残疾人无障碍通道。

3、接待窗口与法律援助机构办公不在一起的,还应有案件受理室;市州接待窗口应设置12348值班室1-2间。

4、接待窗口应配备电话机、电脑(须联网)、打印机、资料柜等办公设备。

5、设置必要的安全卫生设施,条件具备的应安装电子监控、录像设备。

6、接待窗口应悬挂全省统一规格式样的外部标识(见附件三)。

二、配套设施

7、在等候区设立法律援助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法律 援助条件范围、经济困难标准、程序及时限、投诉电话、接待时间、服务制度及承诺以及每季度案件受理及补贴发放情况。

8、在醒目位置摆放意见簿或意见箱。

9、免费提供宣传资料。

10、配置座椅、饮用水、报架、纸张、笔墨等用品。

11、接待窗口应配备电子屏幕或电子触摸屏等宣传、查询工具,提供志愿者队伍名册供查询。

三、人员安排

12、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人员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律 师执业证,市州担负12348法律援助热线值班人员必须是执业律师。

13、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强,业务素质高,熟悉窗口工作 规范。

四、工作规范

14、接待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严守纪律,廉洁自律。

15、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 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重大事项报告制、咨询登记制、服务评价制、投诉处理、责任追究制等制度。

16、接待人员挂牌上岗,着装整洁,态度热情,举止得 体,语言文明,服务规范。

17、做好值班日志、来信来函来访及网上咨询登记和舆 情分析。

18、建立业务台账,包括制度汇编、总结计划、业务分

析、统计报表等。附件二

湖南省法律援助工作基本规范标准

一、机构网络和队伍建设

1、法律援助机构由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履行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职责的机构为行政性质,人员为公务员或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

2、网络健全,在所有乡镇(街道)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所有村(社区)设立联系点。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看守所、法院、律师事务所、部队、高等院校、大型企业等单位设立工作站、联系点,有相关工作及协作机制,并经常性开展工作,发挥作用。

3、有专职管理人员,市州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不少于5名专职人员,县市区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人员,80%以上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配备专职负责人。

4、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建立一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有司法职业资格、热心公益事业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有人员名册,并经常性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活动。

二、援助服务及质量监督

5、加大办案力度,严格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

援助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完成规定的办案量,努力做到应援尽援。

6、规范接待咨询工作,设立12348法律援助热线,并有专人负责接听、解答和记录,同时做好法律援助舆情分析。

7、建立健全案件质量监督评估体系,加强案件质量监督检查,认真处理投诉。

8、推行援务公开、听庭、回访工作,按照有关通知精神,完成规定的任务。

9、加强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不得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的人民调解案件列入法律援助案件统计范围。

三、日常管理及业务拓展

10、建立健全接待咨询、案件办理、质量监督、经费管理等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制度得到切实落实。

11、积极探索便民服务措施,建立便民服务窗口,拓宽申请渠道,简化受理审查程序。

12、加强业务培训,市州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2次,县市区每年不少于1次。

13、加强法律援助宣传,集中宣传市州不少于两次,县市区每年不少于1次。

14、认真组织开展理论调研,每个市州及县市区每年完成不少于1篇调研文章。

15、推行信息化管理,运用法律援助管理信息系统,准

确、及时录入和交流信息。

16、及时、准确、全面做好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

17、健全业务台账,包括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统计报表;接待记录;案件受理、指派、记录和归档;办案质量检查记录;法律援助资金收支和办案补贴发放记录;宣传和培训情况记录;其他记录。

四、经费保障和使用管理

18、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州不少于15万,县市区不少于8万,并随着法律援助业务量增加实行动态增长。

19、司法行政机关应从中央政法转移支付的经费中,优先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

20、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应设立独立账户或单列科目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21、确保办案补助按标准及时足额发放,手续完备,凭证和账目清楚。办案补贴标准随着办案量增加实行动态调整。

五、办公及窗口建设

22、法律援助机构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并根据人员多少配备办公用房,有档案室。

23、办公场所有电话、电脑(须联网)、打印机、传真

机、档案柜等办公设备。

24、有符合标准的接待窗口,窗口建设符合规范。(具体见湖南省法律援助接待窗口建设标准)

25、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应配备办案用车。

附件三

湖南省法律援助机构外部标识标准

一、法律援助机构外部标识由法律援助标识(具体样 式、比例见附图一)和法律援助机构中文名称构成。外部标识分横式(具体样式、比例见附图二)和竖式(具体样式、比例见附图三)两种。

二、市州法律援助机构统称为“XX市法律援助中心”,县(市)法律援助机构统称为“XX县(市)法律援助中心”,市辖区法律援助机构统称为“XX市XX区法律援助中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统称为“ XX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机构名称采用汉仪大黑简体字体为中文专用字体。

三、外部标识采用白底黑字,材质由市州自行规定。

四、从2012年开始,各地在设立法律援助接待窗口时,应当在醒目位置悬挂统一标识。

附图:

图一 法律援助标识

图二 法律援助机构外部标识(横式)

4.法律咨询活动通知 篇四

第一场防诈骗、家庭财产分配专题,主讲:广东埔穗律师事务所主任唐以明。时间:**月9日(星期三)下午2:30-5:00。地址:广州市残联(天河区龙口西路375号)18楼1号会议室。参加人员:中老年残疾人及其亲友。现场提供律师咨询服务。

第二场婚姻家庭关系专题,主讲: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律师林希大。时间:**月23日(星期三)下午2:30-5:00。地址:广州市残联(天河区龙口西路375号)18楼1号会议室。参加人员: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肢体残疾成人。现场提供手语翻译、律师咨询服务。

为提高律师咨询服务效率,残疾人及其亲友可将问题发至邮箱。会场座位约100个,不必提前报名,先到先坐。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年**月1日

5.关于规范法律函件发送流程的通知 篇五

各单位:

法律函件作为集团对外法律事务往来的正式信函,关乎集团利益、形象及声誉,需要各单位高度重视、严肃对待。为严格集团及各子、分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范法律函件发送流程,确保法律函件符合集团精神和要求,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发送法律函件(如合同解除函、索赔函等),均需办理签呈审批,由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呈至集团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发送。

二、签呈中“事由”一栏应详细填写所需发送法律函件涉及的事件、因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拟承办”一栏应详细填写发送法律函件要实现的目标及事项,如:解除合同,索赔,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等,确保该目标明确、无歧义。

三、各单位通过法务处撰写法律函件,有义务向法务处提供相关资料与信息,对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签字确认;并配合法务处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四、各单位发送法律函件后应向法务处备案。法务处应建立法律函件登记台帐,对所有发送的法律函件进行登记,并定期对登记在账法律函件的签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6.高校法律援助探析 篇六

关键词:高校,法律援助,意义,特点

1 高校法律援助的特点

我国法律援助工作既是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应尽责任,又是全社会和法律服务者应该关心和支持的社会公益。我国高校在“以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导,以民间公益组织为补充的中国法律援助模式”的指导下,充分利用高校法律专业资源,建立了一些法律援助机构,以解决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1992年5月,武汉大学成立了我国第一个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就四川省内情况而言,首家法律援助咨询机构于2002年4月2日在成都大学挂牌成立,西华师范大学大学生法律安全援助咨询中心也于2004年11月17日成立。随后,部分高校纷纷成立了法律援助机构,此举标志着我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到了新的阶段,它将法律援助工作由社会扩展到高校内部,让更多的社会群体参与到我国法制建设中来,为法律援助这一公益事业注入了新的内容。高校法律援助具有以下特点:

1.1 灵活性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一般依据本地区或本校的实际情况而设立,可以在国家法律或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制定章程和制度,成员可自行招募,可吸纳社会各方面的资金支持,更可决定机构的发展模式和努力方向,属于民间组织,有很大的灵活性。

1.2 实践性

高校法律援助一般由专门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的老师或律师指导,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其成员基本是法学学生。法律援助既是提高学生法律意识、素养的有效途径,也为学生提供了广阔的实践基地。高校教学重在对学生进行法学理论教育,努力培养学生运用法律原理分析、解决问题的逻辑思维能力,高校中的其他方式如法学会、模拟法庭等,是以模拟各种案件的处理、操作和办案的过程,不具真实性,具有表演的性质,不能对学生起到深入影响的作用。而高校法律援助是学生自我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团组织,独立性强,一方面可以增强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锻炼学生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另一方面法学专业的学生可以通过真人、真事,提高学生的处置和办案能力,为日后向社会输出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关注社会公益,形成自觉的法律援助意识有很好的作用。

1.3 服务性

高校法律援助通过展板、海报、广播、宣传单等形式无偿为高校师生提供法律宣传、咨询和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全力解决师生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认真贯彻了“服务第一”的宗旨,体现了“从师生中来,到师生中去”。部分高校为了方便师生,设立了专门的办公室和24小时办公电话,以便为师生第一时间解决问题,为高校的稳定和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2 高校法律援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1 机制不健全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基本是学生自我组建的社团组织,学校对其重视不够,并很少得到司法机构和学校的指导。特别事在业务工作引导、专门管理及监督等方面十分欠缺,不能有效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缺乏学校和社会的支持,有的校内法律援助机构形同虚设,没达到预期的效果。

2.2 具有不稳定性

高校的教师和学生流动大,缺乏完整性、连贯性和稳定性,且组成人员有很多非法律专业的学生,专业素养不一致,导致了在解决问题中出现了参差不齐的状况。同时指导老师的教学工作任务繁重,学生学习压力大,无法完全专注于法律援助,使法律援助仅是业余生活的一部分。(下转第62页)(上接第33页)

2.3 缺乏科学指导

有的高校是专门从事法律教学或法律事业的老师对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指导,但也有一些高校的指导老师是非法律专业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为提高学生的法律知识仅靠几次专家专题讲座,因此在业务指导上不全面、不连贯,导致工作开展存在不专业的现象。

2.4 缺乏相关法律保障

2003年国务院颁布《法律援助条例》,其中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但是民间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身份、权利等均无法律规定,在开展实际工作如查阅案卷、调查取证等的过程中造成不便。

2.5 经费不足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主要靠学校拨款,金额有限,有的学校设置了专项,但也有学校没有划拨经费,全靠自筹。这些状况使得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工作困难重重,且无法邀请专家进行最新法律讲座,无法负担案件代理所需要的各种费用,时常感到力不从心,严重影响了法律援助的规模和方向。

3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发展的思考

3.1 尽快促进专门立法

我国应充分考虑民间法律援助机构的特殊性,加快法律援助专门立法,对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援助主体、对象、范围、程序及资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等作出规定,促进高校法律援助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3.2 加大经费投入

高校应针对法律援助机构设立专项资金,确保法律援助的正常行,同时,积极拓展法律援助经费的社会捐资渠道,吸收企事业单位、基金和慈善组织的援助,尽可能地为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3.3 加强高校间的合作

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和各高校法律援助的设立,开展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合作成为必然之举,可以通过经验交流会交流法律援助经验、互通有无、实现资源共享。而且援助过程中,可以通过高校间的合作,委托办理异地法律相关事宜,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3.4 建立齐抓共管管理机制

建立学校、政府与司法机构齐抓共管机制。政府用政策引导、新闻媒体宣传等方式,吸引单位及个人关注、支持高校法律援助事业。司法机构对高校法律援助的业务和机构设置进行指导,并提供学生参与办案的实践机会,提高援助的实际能力。高校在人员管理和日常工作中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能。三管齐下,形成合力,有利于高校法律援助形成良好的服务模式。

参考文献

[1]程捷,肖伟.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之现实困境与改革对策[J].宜宾学院学报,2008(3):88.

[2]练琪等.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J].高教论坛,2003(5).

[3]杨诚.法律援助制度的比较与思考[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6):16.

[4]章武生,吴泽勇.法律援助若干问题研究[J].法学家,1999(5):59.

[5]虞政平.关于法律援助的正确理解[J].中国律师,1997(4).

[6]张耕,宫晓冰.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诞生的前前后后[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10.

7.法律援助通知书 篇七

时间安排: 2月26日 0611999900001―0611999905000

2月27日 0611999905001―0611999910000

2月28日 0611999910001―0611999915000

3月1 日 0611999915001―0611999920000

3月2 日 0611999920001―0611999924023

每日办理时间: 上午9:00 ― 11:30

下午1:00 ― 4:00

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人,可在以后工作日的工作时间领取。

北京市国家

司法考试办公室

8.法律援助通知书 篇八

各村小学,乡团委、司法所、中心小学、初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

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依法治乡”、“以德治乡”的实施,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根据团县委、县司法局、县教育局、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县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创建青少年法律学校活动的通知要求,乡党委、政府决定,在全乡开展创建青少年法律学校活动。

一、活动目的

创办青少年法律学校是贯彻落实“四五”普法规划,构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有形载体。青少年法律学校立足基层,贴近青少年,通过开展多种形势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帮助青少年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活动内容

(一)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广泛创办青少年法律学校

创办青少年法律学校,主要在青少年相对集中乡镇政府所在地展开,并逐步向有条件的乡村延伸。青少年法律学校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要有场地。可以利用乡青少年文化站、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争创单位场地、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及其他场所、中小学校假期和晚上的闲置教室。二是要有师资。志愿讲师或辅导员由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争创单位专业人员、现有的各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本地区有专业知识的青年志愿者、从事法律工作的离退休老同志组成。三是要有宣传教育材料。要根据青少年的需要,选用适合青少年特点的`宣传教育材料,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法律教育活动。中宣部、教育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等单位共同组织编写的《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应作为青少年法律学校的推荐读物。四是要有规范的培训方法。要制定明确具体的培训计划,既要加大对青少年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又要加强对教师和辅导员的培训。

(二)依托青少年法律学校,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

根据不同年龄段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青少年法律学校为阵地,大力开展各种法律宣传教育和法律实践活动。

1、以自我互动教育为形式,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律学习活动。要组织青少年开展适合他们年龄特点的互动式法律学习活动,通过讲法律故事,举办法律讨论会、案例分析会、法律知识竞赛等主题活动,调动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帮助青少年增强法律意识,掌握基本法律常识。

2、以体验教育为形式,开展多种类型的法律实践活动。要组织青少年积极参与法律实践,通过到少年法庭、律师事务所、看守所、戒毒所等单位观摩体验,组织罪错青少年进行现身说法,组织青少年开展模拟法庭、情景训练等活动,帮助青少年深刻理解法律,促使法制观念入心入脑。

3、以亲子双向教育为形式,开展潜移默化的家庭法律教育活动。要动员家长参与到法律学习教育中来,通过以家庭为单位,围绕法律与文化、法律与道德、法律与社会,举办重大法律事件讲座、组织讨论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教育活动,使父母与子女共同建立起一种内在的法律信念,从内心的深层情感上自觉接受法律,树立法律信仰,促进整个家庭法律素质的提高。

4、以集中授课为主要形式,开展法律基础知识教育。要聘请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争创单位的法律专业人员、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和其他法律志愿者,重点对闲散青少年、外来务工青年和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宣讲活动,帮助他们掌握与自己学习、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

(三)依托青少年法律学校,为青少年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1、建立有效的法律服务设施。要依托当地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争创单位在青少年法律学校建立起方便有效的法律服务设施。在社区设立“青少年维权岗”服务站,设置维权信箱,建立专业人员定期值班制度,形成为青少年提供帮助的区域性维权网络。

2、开展经常性的法律咨询。要组织政法系统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争创单位的法律工作者和其他专业人员,定期到青少年法律学校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为青少年解答学习、工作、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要建立固定的专家咨询队伍,对青少年经常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对咨询过程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总结。

3、提供便捷的维权服务。要组织相关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争创单位,到青少年法律学校,为青少年提供多种类型的维权服务。通过区域性的维权服务网络,经常了解本地区青少年的权益保护状况,为权益受到侵害的青少年及时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严厉打击侵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三、活动要求

创建青少年法律学校是一项长期活动,各单位要在共青团、司法行政、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等县直部门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实施。

(一)青少年法律学校的创办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

要认真总结经验,在全乡范围内创办青少年法律学校;要突出青少年特点,办出自己特色;要注重探索创新,讲求工作实效。

(二)青少年法律学校要和正在开展的相关活动有机结合起来

要按照“四五”普法教育规划的要求,把青少年法律学校和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中小学聘请法制副校长工作、青年文明社区创建活动、基层团建工作、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要将青少年法律学校的工作情况作为申报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和青年文明单位的重要标准,严格考评。

(三)青少年法律学校要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中小学法制副校长要在青少年法律学校发挥重要作用,协调各个方面,把校内教育和校外教育紧密结合起来,积极组织辖区内的中小学生参与法律学校的学习、实践活动。青少年法律学校教学内容要丰富多彩,形式要灵活多样,要注意家庭、学校、社会教育的衔接,通过亲子双向、法制副校长、青少年法律学校等方式的教育,三方面相互补充,使青少年多方面接受法制观念,全面提高青少年法律素质。

(四)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创建青少年法律学校活动

共青团组织要积极联系活动场地,配合各系统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单位组织授课人员,规范培训、活动办法;司法所要加强对法制学校的教学指导,配合做好教员的培训工作,并在活动中热情解答青少年的法律咨询,为青少年提供多方面的维权服务;各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积极支持青少年法律学校的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地区青少年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协调各成员单位认真开展青少年法律学校的各项活动。

中共XX乡委员会

9.法律援助通知书 篇九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

国庆节、中秋节(以下简称“两节”)将至,为确保两节期间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现就加强两节期间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两节期间,交通运输将迎来一轮出行高峰。各单位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提高对做好两节期间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行政领导负责制,周密部署,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以更加严密的管理、更加科学的方法、更加有力的措施抓好节日期间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二、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到位

各单位要在两节到来前,结合辖区实际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各种事故隐患,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督促落实,确保整改到位。要重点检查危险品码头和船舶、水上旅游站点和渡口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各项应急措施到位情况以及船舶、船舶消防救生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对检查结果不合格的船舶、设备要责令整改,严禁船舶“带病”航行。

三、强化现场监管,确保监管到位

两节期间,各单位要强化现场监管,充实一线执法力量,充分运用VTS、AIS、CCTV等监管手段,对重点区域、重点工程、重点船舶严格检查,实施动态管理和信息服务,必要时,派专人进行现场监管。各单位要加大巡航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通航密集区、旅游区等水域的巡查,严厉打击“三无”船舶、非法载客渔船、非法从事客货运输农用船以及船舶超载行为。要加大对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客滚船、陆岛运输船非法载运危险货物查堵力度,确保世博危险品船舶运输作业安全,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四、继续扎实开展各项专项整治活动,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国务院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对企业、各级地方政府以及行业主管

部门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海事部门正在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长江中下游打击船舶超载运输专项整治行动、渤海湾“两船”专项整治行动以及其他专项行动。各单位要结合各种专项行动,坚决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使企业真正成为安全生产的主体。

五、加强值班,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各单位要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要及时掌握天气情况,及时发布气象和安全信息,提醒船舶注意台风等极端恶劣天气,督促检查极端恶劣天气预报、预警、预防工作机制落实情况。

两节期间,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掌握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动态,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和险情,并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保证政令和信息畅通。

10.法律援助通知书 篇十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及时有效化解劳资纠纷,维护劳资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县各乡镇和已建立工会组织的规模以上企业建立健全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关于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峨山县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人事争议调处工作体系和法律监督工作,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决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和法律监督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长:

XXX(职务)

副组长:

XXX(职务)成员:

XXX

劳动监察协管员

XXX

劳动监察协管员

XXX

劳动监察协管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企业工会主席办公室,由XXX兼任办公室主任,XXX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全镇范围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劳动人事争议的协调处理;调解协议监督履行和法律监督等相关事务性工作。

特此通知

XXXXX企业

11.法律援助通知书 篇十一

1、在目前的社会治安环境中,您自身感觉是不是安全(B)?

A、很安全B.安全C、基本安全D、不太安全E、不安全

2、您知道您所在地开展“平安家庭”、“平安村(社区)”、“平安乡镇”、“平安南浔”等平安创建活动吗(A)?

A.知道B.不知道

3、您或您的家人是否参与了诸如平安宣传、平安出行、治安巡逻等平安建设活动吗(A)?

A、参加过B、没有参加C、不了解

4、我区“平安南浔”创建的开始时间是哪一年(A)?

A.2003年B.2004年C.2005年D.2006年

5、经全区上下共同努力,到2013年3月已连续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平安区”称号,实现平安创建几连冠(B)?

A.六连冠B.七连冠C.八连冠D.九连冠

6、平安建设“满意不满意”,谁说了算(B)?

A.干部B.群众C.组织

7、习近平同志在2013年年初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要求,要全力推进哪三个建设(ABC)。多选题

A.平安中国B.法治中国C.过硬队伍建设D.美丽中国

8、省委夏宝龙书记在全省政法工作会议上,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手里始终都要拿着两张表,一张是(B),一张是(C),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A.经济报表B.平安报表C.财务报表

9、平安建设“三率”是指哪“三率”(ABC)?多选题

A.安全感满意率B.知晓率C.参与率D.合格率

10、怎样来衡量你是不是参与了平安创建(ABCD)?多选题

A.个人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和治安信息。

B.遵纪守法、文明礼貌、诚实守信、奉献社会,拒绝沾染“黄、赌、毒”,不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活动。

C.做好家庭安全防范工作,夫妻和睦、尊老爱幼、男女平等。

D.积极参与邻里守望、邻里互助、邻里调解、平安志愿者服务、义务巡逻、群防群治等。

11、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A)个月。

A、6个月B、3个月 C、1个月 D、12个月

12、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不得超过(B)年,超过部分无效。A、10年 B、20年C、30年D、40年

13.依照我国宪法规定,可以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有哪些?(ABD)

A.森林、草原B.荒地、滩涂C.矿藏、水流D.山岭

14、依据我国《担保法》,下列可以抵押的财产是(C)。

A.自留山 B.所有权不明的财产 C.土地所有权 D.“罗马”牌表

15、甲在乙商店购买丙厂生产的啤酒,开启时发生爆炸导致甲受伤。经查明该爆炸是因丙厂违规使用酒瓶所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甲只能向乙商店索赔B.甲只能向丙厂索赔

C.甲可以向乙商店或丙厂索赔D.乙商店赔偿甲损害后不能向丙厂追偿

16、“六五”普法规划是指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计划,是指哪一年到哪一年(C)

A.2009-2013年B.2010-2014年

C.2011-2015年D.2012-2016年

17、全国法制宣传日的设立充分体现了宪法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它的具体时间是每年的(C)

A.1月24日B.10月18日

C.12月4日D.12月18日

18、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是指可以创设或规定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机关中,无权设定行政处罚的机关是(B)。

A.国务院B.甲市公安局

C.乙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D.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

19、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要弘扬以(A)为内涵的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

A.务实、守信、崇学、向善B.务实、诚信、创新、友善

C.爱国、创新、诚信、厚德D.爱国、诚信、创新、向善

20、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作为证人的人是(C)。

A.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B.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上一篇:冬至节教案下一篇:服装厂各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