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

2024-10-23

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精选14篇)

1.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 篇一

联众广州公司废酸资源再生利用循环经济模式

摘要:背景 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众广州公司)位于广州开发区,为华南地区首家炼钢、热轧、冷轧一条龙作业的不锈钢生产企业,年产不锈钢达百万吨,产品包括扁钢胚、热轧钢卷和2B、2D冷轧钢卷.作 者:陈卓全    蔡苑乔    廖聪  作者单位:陈卓全(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蔡苑乔(广东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廖聪(广州环境管理体系评估咨询中心)

期 刊:广东科技   Journal:GUANGDONG SCIENCE & TECHNOLOGY 年,卷(期):, 19(4) 分类号: 

 

2.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 篇二

因此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 近年来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政府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扶持政策, 例如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国务院颁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国务院印发的《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等。在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下, 促使我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领域取得较大发展, 回收利用行业的技术水平、管理体制、回收网络体系等都有所提高, 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1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发展现状

1.1 资源回收率低, 零散且价格低的废弃资源回收难度大, 丢弃现象严重

废弃资源回收设施建设落后, 导致数量庞大的废旧电池、电子设备等生活常用废旧垃圾丢弃现象十分严重。由于我国人口庞大, 居住区域广阔, 带来了废弃物布局零星分散、分布地广, 从而带来了回收、运输、加工难度大、成本高的问题。另一方面, 可回收废旧资源价格降低, 居民收集变卖意愿不高。导致部分可回收废弃资源回收量减少, 与实际社会生产量差距较大, 资源流失现象严重。据统计, 目前我国可以回收利用而没有回收利用的再生资源价值达300~350亿元。

1.2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大多经营规模小, 回收手段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状况

尽管近年国家出台一系列促进回收利用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但大部分地区的回收点仍以夫妻店或小作坊为主, 规模化的回收企业数量少, 对长远发展缺乏清晰、合理规划和系统管理, 再加上回收企业利润逐年降低, 进一步制约了引进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可能, 阻碍了回收利用企业的发展进程。

1.3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水平整体较低, 技术开发投入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大

由于回收企业大多规模小、资金投入少, 技术开发能力不足。导致废旧物资在回收和加工两个环节的处理工艺都较落后, 对再生资源进行的回收和加工处理环节本身就是一个很容易产生二次污染的重要环节。加之技术及设备水平与实际需求差距大的原因, 在对废旧资源加工处理的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无法得到有效处理, 加工处理整体上仍然比较粗放, 与当下社会要求的环境保护不相匹配。即使是现行技术已达到国家对废弃物处理标准, 但由于企业规模小、资金不足, 对高技术的推广难度大。

1.4 再生资源回收物流产业得到发展, 并初具规模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 市场化程度的加深, 再生资源回收物流产业发展小有成效, 初步形成了区域性的回收集散市场, 加快了再生资源的流通速度, 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运输成本。目前, 共有20万个左右再生资源行业的回收网点遍布全国, 其中回收利用加工企业1万多家, 从业人员近1800万人, 再生资源行业在产业规模、技术水平和发展模式上都得到了一定发展, 在节能减排、资源利用效率、企业效益等方面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5 以旧换新举措对再生资源回收成效显著

汽车、家电等以旧换新政策作为一项拉动消费内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大环境保护的重大政策措施, 推动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内上下游产业的交互融合发展。在政策执行的两年时间里, 全国范围内就初步建立起了规范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规范的回收体系的建立, 成为有效回收废旧家电的重要渠道, 一些具有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对废旧家电进行集中拆解, 有效回收利用庞大数量的有色金属资源, 在减少水、土地、大气等环境污染的基础上, 实现了人类社会发展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统一。

1.6 社会各层对资源回收利用意识逐步增强

近年来, 国家颁布多项政策和法律措施, 集中整改和关停众多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另一方面, 社会和学校层面从未间断的进行节约资源和分类回收的公益宣传工作, 并且在实际回收设备中皆有体现, 如学校周边安放旧衣服回收点、布置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分类垃圾箱等, 使资源回收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 再生资源行业地位得到重视, 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认同。

2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出现的问题

2.1 法律法规不健全, 监管体制不规范, 行业发展良莠不齐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一项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的工作, 尤其需要给予政策上的指导和扶持。我国虽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措施, 支持再生资源行业发展, 但是仍然无法适应行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涉及许多监管机构和组织, 且在有些领域存在交叉管理现象, 各组织部门职责不清晰, 这就加大了管理难度, 阻碍了回收利用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2.2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缺乏战略筹划, 发展理念亟待转变

一方面, 从业人员整体知识水平和素质不高, 管理经营模式僵化, 创新精神不足。另一方面, 政府对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扶持, 仍然不够科学、全面、系统的满足发展需求, 目标不清晰, 急需一个长远发展且规范的行之有效的规划, 使之更加适应持续发展的需要。

2.3 资源回收利用领域缺乏专门人才

目前, 我国仅有极少数高校开设资源回收专业, 且都呈现缩减趋势, 这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不景气不无关系, 造成难以吸引学生学习的局面。同时, 政府部门对该项领域人才培养的教育资金投入不足, 也是影响其发展的不利因素。

3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相关对策

3.1 政府扶持与市场相结合, 发挥政策指引作用

积极发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管理作用, 加快步伐完善与行业发展相匹配的政策指导意见或措施, 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 清理和整治不法市场行为, 规范市场秩序, 从而实现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各环节的有序、高效和低能耗, 促进行业高附加值和全面发展。

3.2 加大废旧物资回收利用领域技术和教育投入

一方面, 政府对进行技术研发和使用科技手段进行发展的企业, 适当给予政策上的专项扶持, 如税收优惠和资金支持。另一方面, 企业自身也要加大技术投入, 在降低环境污染、缩减能耗的基础上提高企业整体效益, 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同时, 国家可支持部分重点院校设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专业, 以培养资源回收行业需求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社会各界也要提升对回收领域人才培育的重视程度, 以改变人才不足的现状。

3.3 建立全国性的回收网络, 形成产收衔接

筹备建立全国性的自上而下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 以政府为主导, 各类企业为依托, 政策引导和发挥市场作用相结合, 以全国各地的各类产品销售网点为抓手, 对销售和回收进行统计, 做到有产有收。

3.4 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宣传力度

政府、教育机构、媒体组织等社会各界加大对再生资源的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墙绘等各种宣传途径, 提高全社会的资源回收意识。还可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知识纳入到大、中、小各级学校课本中去, 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宣传日, 做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全民参与, 让所有公民知晓和理解资源对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以及我国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严峻现实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现实意义, 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观念。

参考文献

[1]韩靖华.关于完善我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效运作模式的探索[J].再生资源研究, 2007, (3) .

[2]李文君, 刘洁.我国再生资源回收物流发展现状研究[J].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2, (8) .

3.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 篇三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资源;开发利用

能源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工业革命以来,世界能源消费剧增,能源的大量消耗,带动了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但是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的环境问题,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特别是温室气体排放导致日益严峻的全球气候变化,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严重威胁。

改善能源结构、增加能源供应、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1.全球可再生能源发展概况

1.1可再生能源资源种类

可再生能源包括水能、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1.1.1水能

水能是人类最早应用于生产生活的能源之一。水利发电是目前最成熟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在世界各地得到广泛应用。到2005年底,全世界水电总装机容量约为8.5亿kw。目前,经济发达国家水能资源已基本开发完毕,水电建设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

1.1.2生物质能

生物质能是最原始的能源之一。现代生物质能的发展方向是高效清洁利用,将生物质转换为优质能源,包括电力、燃气、液体燃料和固体成型燃料等。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生物质发电、垃圾发电和沼气发电等,到2005年底,全世界生物质发电总装机容量约为5000万kw,主要集中在北欧和美国。生物燃料乙醇年产量约为3000万吨,主要集中在巴西、美国;生物柴油年产量约为200万吨,主要集中在德国。沼气已是成熟的生物质能利用技术,在欧洲、中国和印度等地区已建设了大量沼气工程和分散的户用沼气池。

1.1.3太阳能

太阳能是利用包括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利用方式。光伏发电最初作为独立的分散电源使用,近年来并网光伏发电的发展速度加快,市场容量已超过独立实用的分散光伏电源。

1.1.4风能

风能利用以风电为主,包括离网运行的小型风力发电机组和大型并网风力发电机组,技术已基本成熟。近年来,并网风电机组的单机容量不断增大,随着风电技术的进步和应用规模的扩大,风电成本持续下降,经济型与常规能源已十分接近。

1.1.5地热能

地热能利用包括发电和热能利用两种方式,技术均已比较成熟。到2005年底,全世界地热发电总装机容量约900万kw,主要在美国、冰岛、意大利等国家地热资源丰富的地区。

1.1.6海洋能

海洋能潮汐发电、波浪发电和洋流发电等海洋能的开发利用也取得了较大进展,初步形成规模的主要是潮汐发电,全世界潮汐发电总装机容量约30万kw。

1.2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现状

从目前可再生能源的资源状况和技术发展水平看,今后发展较快的可再生能源除水能外,主要是生物质能、风能和太阳能。

水能開发的技术已经相当成熟。发达国家的水能开发基本上已经完成,发展中国家的水能开发是今后较长时间的一项重要可再生能源开发任务。

生物质能利用方式包括发电、制气、供热和生产液体、固体燃料,将成为应用最广泛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风力发电技术已基本成熟,经济性已接近常规能源,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将会保持较快发展速度。

太阳能发展的主要方向是光伏发电和热利用。近期光伏发电的主要是市场是发达国家的并网发电和发展中国家偏远地区的独立供电;太阳能热利用的发展方向是太阳能一体化建筑,提高太阳能供热的可靠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像太阳能供暖和制冷的方向发展。

制约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主要原因是可再生能源的生产成本偏高,因此要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占有的比例,关键是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依靠科学和技术的进步。

2.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概况

2.1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发展的政策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确保能源安全、促进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是解决能源供需矛盾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我国拥有较为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国家政策向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倾斜,可再生能源正在成为中国能源优先发展的领域。

节约能源,促进能源多元发展,是实现全球能源安全的长远大计。2005年,我国政府制定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把能源技术放在优先发展位置,按照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加快推进能源技术进步,努力为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形成先进技术的研发推广体系。

2.2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现状

从各种能源的实际出发,我国在《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总能源消费量15%;到2050年,我国煤炭、石油与水能的份额大体不变,约占40%、20%和6%;天然气与核能将会增加,天然气由3%增至10%,核能由约1%增至9%,剩余的15%差额要依赖于风能、太阳能与生物质能等非水的可再生能源来解决。从电力供需方面看,发电装机容量中煤电份额仍保持39%,气电份额略有增长,由2%增至5%,水电将由23%降至15%,核电则由增至11%,其余约30%的缺额约7亿kw,几乎要全部依靠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发展。降低煤的份额和增大可再生能源及核能的份额,将是我国能源结构调整的主要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刘全根.世界海洋能开发利用状况及发展趋势[J]. 能源工程. 1999(02)

[2]Wolfgang Palz,周鑫发.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在未来能源系统中的地位[J]. 能源工程. 1997(01)

[3]张正敏,朱俊生.中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现状及发展前景[J]. 中国能源. 1999(10)

[4]庞晓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成为市场关注焦点[J]. 中国石油和化工. 2004(12)

4.研究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数据库 篇四

研究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数据库

回顾近年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发布的数据,对国家和行业制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起了一定的.参谋作用,但缺乏权威性、规范化和准确度,数据相互矛盾的现象时常发生.提供准确数据,既为制定法律、法规、规划和计划提供科学依据,又是相关行业为政府机关和企业服务的重要内容.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数据库迫在眉睫.并提出研究和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数据库的建议.

作 者:陆永其 LU Yongqi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发改委,江苏,南通,226006刊 名: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英文刊名:RECYCLING RESEARCH年,卷(期):1(2)分类号:X7关键词:再生资源 回收利用 数据库

5.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 篇五

开法利用再生资源赤泥保护生态环境

结合赤泥的`理化特性及其对环境的危害,论述了赤泥再生利用重要性,并且介绍了赤泥综合利用情况.

作 者:任根宽 REN Gen-kuan  作者单位:宜宾学院,化学化工系,四川,宜宾,644000 刊 名:宜宾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YIBIN UNIVERSITY 年,卷(期): 7(12) 分类号:X705 关键词:赤泥   综合利用   生态环境   再生资源  

6.试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增值税政策 篇六

一、增值税法中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规定

我国现行增值税法涉及再生资源销项税税额的有关规定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1.适用对象。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单位, 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 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免征增值税事项。 (1) 个人 (不含个体工商户)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2) 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劳务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 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3) 销售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等自产货物。

3.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 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以后 (含2010年) 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 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4.自产货物的销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项目。 (1) 销售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2) 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3) 销售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 销售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5) 销售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 (包括水泥熟料) 等自产货物。

5.自产货物的销售实行即征即退50%的项目。 (1) 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 (2) 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 (3) 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炭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6.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综合利用生物柴油, 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法, 涉及再生资源进项税税额的有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 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税额, 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 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税额。

二、增值税法中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规定变动解析

再生资源相关增值税法规变化的主要内容是:取消“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 取得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可以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和规定的扣除率 (10%) 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税额”等规定, 增加了各种再生资源增值税的征税优惠的具体规定。

1.对增值税销项税税额的影响。按照原废旧物资税法规定, 废旧物资销售方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可以免交销售环节增值税, 如果不符合条件, 应适用17%的税率或小规模纳税人6%或4%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税额。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在现行政策下, 按照再生资源的种类不同, 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或销售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自产产品, 可以分别适用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先征后退、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即征即退50%等税收优惠;如果不符合上述征税优惠条件的, 应适用17%的税率或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

比较新旧政策的变化, 可以发现:一方面, 再生资源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更加详细具体;另一方面, 利用废旧物资等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在新政策下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从而在一定范围内减轻了纳税人的销项税税额负担。

2.对增值税进项税税额的影响。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变化有利于该行业的发展。

(1) 扩大了可以抵扣购进废旧物资进项税税额的纳税人范围, 即由原来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 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更加统一规范。停止使用原政策下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税额的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 原来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必须在2008年12月31日前使用完毕。按照现行政策, 统一使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 即统一使用常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进项税税额。

(3) 提高了购入单位可抵扣进项税税额的比率。原税法规定最高抵扣比率为10%, 现行税法规定最高抵扣比率为17%, 这对再生资源行业的发展是很有利的。

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增值税实务要点说明

(一) 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税额的要点

1. 正确区分再生资源、旧货和纳税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在日常生活中, 我们可能对再生资源、旧货和纳税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并不能严格地加以区分, 但现行税法对这些却有截然不同的划分。因此, 正确划分旧货和废旧物资对于正确计算销项税税额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1) 再生资源, 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且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 经过回收、加工处理, 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 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 (如废纸、废棉等) 、废轻化工原料 (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 、废玻璃等。

(2)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 (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 , 但不包括纳税人自己使用过的一般物品和生活资料。

(3) 纳税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纳税人自己使用过的包括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2. 正确把握再生资源的性质。

纳税人可能直接销售再生资源, 也可能利用再生资源进行生产后再销售, 不同情况下适用的增值税政策有所不同。

(1) 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在2010年底以前, 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个人 (不含个体工商户)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2) 纳税人利用再生资源自行生产产品的销售, 则分别适用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先征后退、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即征即退50%等税收优惠政策。

(3) 企业利用再生资源的程度不同, 适用的增值税政策也不同。企业对再生资源的利用程度必须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 税法规定, 销售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等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但同时税法又提出了限制性的要求, 即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 (SL368-2006) 的有关规定;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标准;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标准, 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废渣掺兑比例和利用原材料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 不得以体积计算。废渣, 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

3. 正确把握纳税人的身份。

首先, 要正确判断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个人。不同身份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的增值税征税政策。比如, 一般纳税人一般适用基本税率或优惠税率征税,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或4%的征收率征税, 而个人 (不含个体工商户)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则免征增值税。其次, 在确定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后, 还应认定其是否符合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要求。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 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 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 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 自2007年1月1日起, 未因违反《反洗钱法》、《环境保护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海关、环保、税务、公安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 (警告和罚款除外) 。

(二) 计算增值税进项税税额的要点

由上述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进项税税额抵扣的税法规定可以看出, 计算再生资源进项税税额的要点就在于正确区分再生资源与旧货和日常使用物品, 正确把握再生资源的性质和利用程度以及纳税人身份的认定。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 才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税额。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税额。

总之, 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工作中, 纳税人只有正确把握再生资源的性质及其利用程度, 正确把握纳税人身份对税负的影响, 才能在尊重税法、遵守税收制度的前提下, 合理合法地减轻税收负担。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9

[2].吕晓青, 鲁爱民.税法与企业纳税筹划.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7

[3].马晨明, 丁海军.谈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税收政策.财会月刊 (综合) , 2008;12

7.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 篇七

关键词田径赛事资源 学校体育

中图分类号:G633.96文献标识码:A

1引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种现代化的传播手段使我们已进入了信息化的时代,体育赛事在当今无疑已经成为传播界的“宠儿”之一。即使我们不能亲身体会赛场的气氛,也能感受比赛给我们带来的刺激。

而我们当前学校体育特别是中学田径赛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正处于初级阶段。学校体育作为基层的体育,能为竞技体育培养后备人才,然而后备人才的培养是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的,同时,运动员学生又如何能保持原来的竞技状态呢?显然只有训练比赛才能。

2结果与分析

2.1中学田径赛事资源的认识

从资源学的分类上看,中学田径赛事资源属于4级以上的资源,属于社会资源中的学校资源的范畴。既包含有人力资源的相关部分、又包含有教育资源的相关部分、同时还具有知识资源、设施资源的相关部分。因此中学田径赛事资源是一个复合型的资源系统,是以中学一定的经济条件、设施条件为基础的资源。

2.2徐州市中学田径赛事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基础

(1)思想基础。任何事物的发生发展的过程都是在一定的指导思想下进行的,“健康第一”的思想贯穿学校体育活动的始终,并以此来培养学生的终身体育的意识。而中学田径赛事资源作为学校体育的一部分必然也离不开“健康第一”的思想,同时要从学校的实际出发,使学生通过各种比赛来保持原来的竞技水平,来培养学生的其他业务能力。

(2)物质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体育的认识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在新一轮的高校评估的形势下,中学田径相继增加了对学校体育场馆、设施的建设,为体育活动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诚然,中学田径赛事资源蕴含在一定场馆设施的基础之上,只要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场馆、设施就能为中学体育比赛做好铺垫,就能赢得其他高校运动队伍的信赖和欢迎。同时,先进的技术设备也能为比赛的公平、公正带来保证。

(3)经济基础。场馆设施的建设需要学校要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而学校赛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虽然需要一定的资金作为基础,但是学校体育赛事的开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经济的手段,融合社会的、其他学校的资金,来解决学校其他项目由于资金短缺而不能开工的问题,从而减轻学校的财政困难。中学田径赛事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好坏与学校的经济基础有着一定的关系,反过来也可以增加经济效益。

(4)体育文化基础。体育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必然有其内在的社会价值,当今的体坛盛事无不需要文化内涵的支柱。现代奥运会以来的每一届奥运会的开幕式、闭幕式到带有浓厚的民族色彩,带有强烈的文化内涵。

一个学校体育活动开展的好坏和这个学校的文化氛围有着紧密的联系,中学田径赛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就必然需要浓厚的文化作为隐性的无形的支持。在文化坚实的基础上开发适合本学校,并带有本学校本地区的特色的体育赛事,无疑是对文化的一种继承和发展。

2.3中学田径赛事资源开发的准备工作

(1)对中学田径赛事资源的状况的调查。对已有的或待开发的体育赛事资源进行综合的调查,此外还应综合调查学校周边和所在地区的体育赛事资源的状况。

(2)高校体育赛事资源开发的管理机制。运行机制。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的前提下,建立健全的运行机制,对于已确定的赛事考虑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运用SOWT(优势、弱势、机遇、威胁)分析模型进新赛事的规划;第二步,制定比赛的工作流程;第三步,比赛过程的管理和控制;第四步,外联工作、企业赞助和媒体的宣传工作;第五步,比赛的风险管理;第六步,比赛的评估工作。

目标机制。对于高校的体育专业的赛事必须确定好赛事的目标,使学生通过各种比赛来保持原来的竞技水平,来培养学生的其他业务能力。比赛本身就蕴含着各自的内部的目标,通过目标的实现来促进赛事之前的训练,通过目标的实现来来检验其他部门的工作效益。

(3)激励机制。任何一项工作都离不开激励机制。对于工作和比赛中表现优秀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奖励,以利于以后工作的顺利地开展。

(4)约束机制。约束机制不仅可以表现在内部的约束还包括外部的约束。内部约束就是通过规章制度和集体约束。外部约束主要就是外部的监督。

3总结

8.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 篇八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废塑料、废纸等可再生废弃物进口国,部分进口废弃物成为我国工业制造业的重要原料。不可否认的是,混杂进来的部分“洋垃圾”堆积和扩散对人们的健康和环境造成了直接威胁;再加上国内监管不足、惩处乏力,更让“洋垃圾”有了生存的土壤,成为污染源之一。

今年2月以来,海关总署在全国海关组织开展了为期10个月的“绿篱”专项行动,截至6月15日,全国海关共查处侦办走私进口“洋垃圾”违法犯罪案件29起,立案查办“洋垃圾”的走私违法案件196起,共查扣“洋垃圾”6.8万吨。其措施必要,成效明显。部分主流媒体刊文报道了东部沿海地区出现的“洋垃圾”进口及其所涉及的相关产业利益链条等问题,并发出了保护环境和维护进口秩序的倡议。

在充分肯定必要性和实效性的基础上,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笼统使用“洋垃圾”概念,将有害废物与进口可用废弃物资源混同共诛之,对产业结构国际分工态势下我国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产生了不利的舆论导向和实际后果。实践中人们普遍对废弃物回收利用的认识存在误区,“洋垃圾”“洋资源”往往只是一念之差,关键看如何引导。“垃圾不等于废物”,有些作为垃圾的废弃物经过再生处理,能够创造新的价值重新利用,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有事半功倍的效益。基于此,本课题组特提出如下见解和改进建议。

一、“洋垃圾”相关概念的矫正简析

进口混合废弃物即俗称“洋垃圾”,一般由两类构成:可利用废弃物(亦称再生物资或物品,占总量85-90%以上);有害废物(亦称垃圾,占总量1-6%左右)。对第一类,海关规章允许进口的固体废弃物,国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作为资源进行再生回收利用,以有效节约原材料,弥补国内资源不足。对第二类,具体指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中的废矿渣、废催化剂、废电子垃圾等工业废物,以及旧服装、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和危险性废物;对此类真正的“洋垃圾”,责令当事人作退回或进行无害化处置,防止对国内环境造成污染。无害化处置所指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分解焚烧、压缩减量、防渗填埋等。

为什么会出现进出口环节实际运行中的偏差行为?一是国外与国内在废弃物回收物流方面的利润、成本有较大价差;二是少数进出口双方经营者为逐利而采取“打擦边球”甚至违法违规的行为。出现而应正视的问题是,在我国大多数民众对此知之不多的情况下,部分新闻媒体以“洋垃圾”一语蔽之并讨伐之,带来了因噎废食的负面影响。

目前全国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10万余家、各类回收网点30万个,从业人员1800多万人。以广东汕头贵屿镇为例,15万常住人口中超过80%的家庭直接参与废旧电子产品分解,每年分解量超过150万吨。仅从2012年7月到2013年5月间,我国64家有资质拆解电子产品的企业拆解量就达到了2200多万台。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现在主要品种再生资源回收总量1.65亿吨,其回收总值达5763.9亿元;废钢铁、废铜、废铝、废铅利用量分别已占当年产量的13%、50%、23% 和42%。部分城市主要品种再生资源回收率已提高到70%。

从资源再生观点来看,“垃圾是放错地方的资源”,一切物质资源均具有循环利用的价值。从世界范围来看,资源再生领域将成为21世纪新的利润增长点。目前,发达国家资源再生产业规模已达1.8万亿美元,仅美国的再生资源产业规模就达2400亿美元,成为美国就业人数最多的重要产业。据再生资源企业协会测算,发达国家每年产生40亿吨可利用废旧物资,如果中国每年增加进口利用其中的1亿吨,可节约包括水、煤、油、矿、木材等原生资源120亿吨、少产生“三废”100亿吨、节电1000亿度(相当4000万吨标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25亿吨、解决就业450万人。

二、“洋垃圾”概念滥用带来的不利影响

目前由于媒体对于所谓“洋垃圾”的报道,导致了部分地区、单位对于“可再生固体废弃物资源”和“洋垃圾”不作区分的误解和抵制,使我国再生资源产业作为原材料的进口废旧物资出现了较为严重的短缺,在广东、福建、浙江等地尤为明显。今年上半年,我国进口可再生固体废弃物资源共计2804.2万吨,货值166.3亿美元,同比下降了8.2%。

在我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加工体系日益完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不断提升的背景下,将进口的废旧物资交给具有合格资质的企业加工处理,具有显著的经济价值,对于拉动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消费、节约资源均有重要的意义。再生废弃物资源进口受阻,将使我国再生资源产业的原料来源面临困境。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进口废旧物资即统称“洋垃圾”总量中有害废物部分,2006年仅占0.5%;以今年1-6月我国海关查处有害废物6.8万吨,占同期进口废旧物资2804.2万吨中的0.24%。对此,应当坚决发现一起严处一起,依法查办走私或偷运有害废物的进出口经营者,并责令退回或强制其作无害化处理。

需要同时指出的是,我国每年进口大量可利用废弃物资源乃至出现“洋垃圾走私”现象,而另一方面国内多数城市均不同程度存在“垃圾围城”现象,其根源在于我国尚未建立起自己的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垃圾分类制度缺失,百姓意识淡薄,激励政策不力。

三、规范可再生废弃物资源进口利用的建议

1.明确基本概念,规范使用边界。“洋垃圾”是一个俗称,目前新闻媒体所称主要采用的是广义的概念,即进口的废旧物资和非法入境的有害废物的总称。从《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国家许可作为资源可再利用的“洋垃圾”的进口,而作为废物的“洋垃圾”是国家明令禁止入境的。为此,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重新审视统称“洋垃圾”的概念范围,不应一概以“洋垃圾”而否定国外进口的废旧物资的资源性价值。

2.政府监管部门执法中不可矫枉过正。海关在严格查处非法走私偷运有害废物、继续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应当理性务实执法,不搞运动式执法,不分配指标,实事求是地区分进口可利用废弃物资源,创新进口报关核查机制,为国内再生资源企业依法进口该类物资提供便利和服务。

3.对进口可利用废弃物资源实行园区化管理。为防止在进口可利用废弃物拆解加工过程中造成环境二次污染,要求相关企业适当集中并进入专门园区。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加以指导,但不应强制,也不能搞成一个固定模式。对已经形成的太仓、台州、漳州、清远、河北大城等废旧物资加工利用园区,倡导建立污染物处理基金,用于企业再利用技术开发和环境保护。在适当调整可利用废弃物进口目录的同时,国家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加强管理,更多采取经济手段,规范调控企业的进口可利用废弃物的行为;如降低可利用废弃物进口关税、提高原料出口关税等,促进可利用废弃物资源进口和循环利用。

4.对固体废弃物资源进口企业实行分级管理。一是对企业实现分类管理,对评定为高资信级别的企业给予优先办理货物接单、查验、放行手续以及到厂监管等全方位的便利措施,降低经营成本,实现通关提速;二是在企业登记评定方面推动海关、环境保护、检验检疫的三方合作,相互通报情况,综合各自考评要素,评定资信等级,为资信等级高的企业提供优先服务。三是支持有良好信用记录、经营效益好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与商业银行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充分利用多种金融工具,解决企业融资问题。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帮助企业建立信用评估体系,规范财务做账和记账制度,提高财务信息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四是针对目前再生资源加工企业在收购废弃物用做原料时,无法得到销售发票而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实际问题,可研究对资信等级高的企业在销售环节缴纳的增值税酌情调整。

5.构建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教育体系。通过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干部群众对发展再生资源产业重要性的认识。一是针对社会上出现的对资源再生产业原材料进口视为“洋垃圾”的误解,对废塑料、旧轮胎等均被看作是“洋垃圾”限制或禁止进口的舆论,要进行理性分析和说明,形成正确的舆论氛围。二是针对再生资源从业者被误解是“破烂王、拾荒的、丐帮、扒拉大军”,并且往往成为教育子女不求上进的反面教材,通过宣传教育使人们树立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消除对再生资源利用产业的认识误区。三是针对干部群众面对冠以“再制造”或“再循环材料生产”商品时,便认为其质量有问题的认识误解,要通过宣传教育使他们认识到回收和进口固废物进行拆解、加工利用不仅可以增加资源供应,也是节能减排的重要途径。

为此,本课题组建议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的知晓传播,将有关知识列入中小学教育教材,让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循环利用的意识从小扎根。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现代网络,宣传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和自觉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事业,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出力。

本成果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再生资源产业顶层设计与发展实现路径研究(12&ZD2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陈德敏(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再生资源产业顶层设计与发展实现路径研究”课题首席专家,重庆大学可持续发展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联系方式:023-65102343

9.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 篇九

关于十一月份的工作总结

十一月份宾县龙能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在总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发奋图强,勤俭办企业的原则,奉行低耗高效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方针,带领和团结全厂员工,努力拼搏进取,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较好的成果。

第一 加气站子站工程;

1.加气站站房主体完工; 2.设备基础全部完工; 3.自来水安装完工;

4.315KW变压器输电安装完工。第二 加气母站工程

加气瓶组;加气管道;加气机安装完毕。第三 锅炉改造

1.燃煤蒸气锅炉安装完;

2.锅炉房彩钢房主体完工,窗户、门没安。第四 配电室改造

1.电缆地沟防水抹灰完工; 2.两道间墙、改门完工。第五 发酵车间U形槽改造完 第六宾县垃圾处理厂运行正常:

1.每天分选处理垃圾100吨左右;

2.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和生产管理制度,加强职工业务技能培训,将总公司要求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以上是我们的工作情况,虽然我们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果,完成了总公司下达的工作任务。但按总公司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工作中还存在许多差距和不足,希望各位领导给予批评和指导,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以争取更大的成绩。

宾县龙能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10.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 篇十

在一次C O P教学研讨活动中, 小何老师设计了一段生动的教学情境——请一名学生将一只鸡蛋放在手心用力捏, 试试看能否把鸡蛋捏碎, 由此引入压强的教学。毫无疑问, 这段设计是非常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和激发学生兴趣的。然而, 课堂上难以置信的一幕发生了:学生用的是双手, 而不是单手, 鸡蛋当然被捏得粉碎。

这个教学现象呈现三个特点: (1) 非预设。小何老师事先设计的教学情境是学生用一只手捏, 用以说明力的作用效果不仅和力的大小有关, 还和施力物体与受力物体的接触面积有关。实际的教学超出了小何老师的设计预期。我们暂且把这种现象称之为“非预设现象”。 (2) 冲击力。“非预设现象”通常发生在课堂内师生互动的情境中, 会对课堂中的师生产生一种心理冲击,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课堂的气氛或者进程。 (3) 有意义。“非预设现象”可以成为一种新的教学资源。我们把这种课堂内发生的“非预设”教育资源统称为课堂教学再生资源。

当然, 课堂教学再生资源应该被有效地、合理地利用。这就产生了三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1) 如何消弭“非预设现象”对课堂的冲击力; (2) 如何识别在一种教学情境中产生的“非预设现象”就一定是一种有用的教学资源; (3) 如何有效地利用这种再生资源。处理这种“非预设现象”考验的不是教师的理论性知识, 而是实践性知识, 更确切地说是经验厚度、机智水平和应变能力。

1. 消弭冲击力

“非预设现象”首先对教师的心理产生冲击, 教师通常会表现出“惊愕”、“尴尬”和“无所适从”等情态, 再由此产生对学生的冲击, 出现课堂躁动。教师必须对此现象及时进行处置以消弭这种冲击力。

/牟林

教师常用的消弭“非预设现象”冲击力的方法有以下三种:

一是重复一次。教师坦诚的态度会安定学生的情绪, 使课堂恢复平静。比如, 小何老师再拿出一只鸡蛋, 再强调一次规则:只允许用一只手, 否则算违规。教师的情绪要尽量保持平静, 教师坦然接受失败但不服输的倔强同样可以感染学生。

二是换一种情境。比如, 小何老师可以平静地说:“老师再问大家一个问题, 我们都知道用针可以很容易刺穿布, 用指头试试呢?行吗?”可以达到同“捏鸡蛋”一样的效果。在这个过程中, 教师乘机调整自己, 再回过头问学生“刚才为什么把鸡蛋捏碎了呢?”学生回答“两只手捏力量大”, 自然过渡到“力的效果大小”和“力的大小”之间的关系。

三是把问题抛给学生, 给教师争取思考如何进一步处置的时间, 也可以在学生的回答中受到启发或捕捉到新的机会。比如, 小何老师可以亲切地问这个学生:“你是怎么把这个鸡蛋捏碎的?”学生回答:“我用两只手。”小何老师又问:“为什么用两只手?”学生一般都会说:“用一只手捏不碎。”这样就回到教师的预设情境中来了。也可以抛给其他学生, 请他们来解释“捏碎鸡蛋”的原因。

在这三种方法中, 应该是最后一种方法最好, 因为教师已经巧妙把“非预设现象”转化成了课堂再生资源。

2. 尽快判断“非预设现象”可否作为一种课堂再生资源

处置“非预设现象”的根本方法是能瞬间发现非预设现象中合理成份, 及时将其转化为一种教育资源, 并加以利用。这就要求教师首先要有“非预设现象”可能成为课堂教学再生资源的意识。其次, 教师要有处置“非预设现象”和利用再生资源的知识。再次, 教师要形成自己处置“非预设现象”的经验系统和利用再生资源提高课堂效益的行为能力。比如, 小何老师如果抓住“学生先用一只手捏, 再用两只手捏”的细节, 就会挖掘“鸡蛋碎了”中隐藏的合理成份——力的作用效果和力的大小成正比, 和施力物体与受力物体的接触面积成反比。这样, 压强的概念就浮出水面。“鸡蛋被捏碎”就转化成求之不得的教育资源。

3. 预先判断“非预设现象”

教师在设计课堂教学方案时, 把所设计的教学情境可能产生的各种结果尽可能考虑周到, 降低“非预设现象”发生的可能性, 将在课堂上发生的各种现象都容纳在预料之中, 这样一来, 处置“非预设现象”的效率和效果就会大大地提高。

二、基于交互式电子白板的课堂再生资源的有效利用

如果我们判断出某“非预设现象”是一种教育资源, 那就要在“有效利用”上做足文章, 包括用电子白板来保证“有效性”。下面, 我讲述一个自己教学中的案例。

孩子们正聚精会神地做着定时练习。我轻轻地打开了电脑, 在白板备课系统上调出了相关资源。突然, “牟老师!这道题有问题啊!”我一边用手势安慰其他孩子, 一边对发问的麟凯同学耳语:“你先做其他题目, 待会儿再讨论这个问题, 好吗?”教室归于安静。不一会儿, 教学活动进入到讨论评议环节。我打开白板的资源库, 请先做完题目的俊佚同学上来在白板上展示他的解题过程。孩子们有的紧皱眉头, 有的窃窃私语……教室里开始躁动起来。我马上调出另一个图形, 请麟凯同学只作一条关键的垂线, 观察垂足的位置。他猛拍了一下脑门:“哇!我明白了!”我即刻追问:“明白什么了?”他指着图说出了他的理解:先前的图出了问题, 使得垂线在半径上, 其实应该在它的延长线上。我回头问大家:“还有疑惑吗?”教室里再次沉静下来。我又问:“俊佚同学, 你的解题过程有修改吗?”他站起身走上讲台, 把其中两个关键步骤作了修改, 又给大家讲了修改的理由。我又问:“还需要老师重复一次吗?”“不用!”“这道题就此结束了?”“真的就此结束了吗?”这时有人悄悄地嘟囔着“向前走半步”——没错, 这是我平时经常跟学生讲的一句话。我乘机重复:“对!向前走半步!”我接着说:“这是两种不同的学习境界。‘就此结束’, 说明你是作业的奴隶;‘向前走半步’, 则说明你有不断超越自己的意识, 你把作业当成了自己进步的阶梯, 在试图驾驭作业。我们若善于‘向前走半步’, 即便不能成为数学家至少高考也可以考个1 4 0来分吧!”同学们会心地笑了。“那么, 这道题有没有‘走半步’的空间呢?”我在原图上挪出两个三角形, 并用字母代替数, 提示说:“请大家再重复一次俊佚同学刚才的解题过程。”很快有人得出了结果。我请其中一位在白板上书写结果, 并告诉大家这就是余弦定理;如果这个角是直角, 那么这个定理就是著名的勾股定理。“运用这个定理再算算题目中的半径。”学生自信地齐答“445”!到这里教学该结束了, 可就在这时又有孩子举起了手:“老师, 垂足的位置真的和扇形的中心角有关吗?”这时我从白板的“外部工具”栏中调出了几何画板, 马上作图演示, 一边演示一边讲解。学生的问题迎刃而解, 情绪高昂。我趁热打铁地说:“同学们, 我们‘向前走半步’, 一个有名的余弦定理就诞生了。这说明什么呢?说明数学知识虽抽象严谨但并不神秘。我们只要勇于探索, 大胆实践, 不仅可以学好数学, 还可以创造数学!”

在这个案例中, 我运用了交互白板的“资源库”、“几何图形”、“外部工具 (几何画板) ”、“标注”、“挪动”和“书写”等功能, 用以协助处理“非预设现象”, 使之变成一种我所期望的教学资源, 而且其“有效性”得到充分的保证。

我两次都以赞赏的肢体语言示意学生, 这就消弭了“非预设现象”引起的课堂躁动。同时, 采取明暗两条线交织的教学策略。一条明线就是数学内在的逻辑路线, 一条暗线是学习方法路线。本例中, 明线是由一道数学题的答案和图形之间的不吻合产生的矛盾, 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深化问题, 导出余弦定理。一条暗线就是“向前走半步”学习策略的运用, 让学生体验它所产生的奇效, 同时把数学的思想方法、探究方法、发现方法融于其中。

11.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 篇十一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减少废弃物产生,发展循环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物品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共同责任)

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和其他组织共同负有减少资源消耗、配合使用再生产品和分类回收再生资源的责任和义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率先按照规定要求参与再生资源回收。(政府责任)

市政府领导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再生资源回收战略研究,确定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的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保障资源循环利用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区(县)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组织本区县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工作。(部门职责)

市商务部门是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商务部门负责本区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绿化市容、环保、工商、公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的相关工作。(行业协会职责)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工作:

(一)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二)代表本行业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再生资源回收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开展从业人员培训。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可以承担下列公共管理事务:

(一)市商务、公安部门委托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并定期报送备案情况;

(二)市商务部门根据需要委托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运行维护、行业调查、行业统计、技术标准起草等职能;

(三)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予以查处。(考核评价)

市有关部门、区县政府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的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的工作纳入文明社区和综合治理考核。第二章再生资源的源头管理(指导目录)

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绿化市容、环保、经济信息化等部门组织编制再生资源回收指导目录,由市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向社会公布。指导目录应当包括回收再生资源的种类、回收方式、回收规范、利用指引等内容。(生活源再生资源回收)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再生资源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至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保洁服务过程中取得的再生资源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至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并协助环卫作业机构收运,不得混入一般生活垃圾。本市鼓励物业管理企业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作,组织特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定时、定点的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生产源再生资源回收)

生产经营者应当将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再生资源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并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签订合同。(机关事业单位交售处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将产生的再生资源分类、集中保存后,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并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签订合同。(资源回收与垃圾减量)

绿化市容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方便再生资源回收等需求,逐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规范。

绿化市容部门可以会同商务等部门,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建立委托关系,并由接受委托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对投放至指定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物品进行集中分拣回收。(强制回收目录)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商务、经济信息化、环保、绿化市容等部门,综合考虑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因素,对在本市销售的部分产品和包装物制定强制回收目录。强制回收目录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回收种类; 回收实施主体; 监督管理部门; 回收后的处置方式。(回收实施方式)

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实施回收: 设立回收点,接受消费者交付的废弃产品和包装物;

通过赠与小礼品等方式,鼓励消费者主动交付废弃的产品和包装物;

通过以旧换新、收取押金等方式,引导消费者积极交付废弃产品和包装物。以收取押金方式实施回收的,一旦物品交付,所收取的押金应当立即返还。(回收义务主体)

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企业(包括进口产品的进口企业,下同)负有回收义务。生产企业可以委托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回收。

强制回收目录中可以根据产品和包装物的特性,明确连锁超市、大卖场应当设立回收点,对部分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负有回收义务的生产企业或者连锁超市、大卖场应当编制回收计划,并于每年3月底前编制上一的回收情况报告。回收计划和回收情况报告应当报强制回收目录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政府推广产品的强制回收)

政府部门通过财政补贴方式推广使用有关产品,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应当与接受补贴的推广使用方签订合同,明确回收义务和回收方案;有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以旧换新或者押金的方式。

第三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回收经营者的设立登记)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合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记载为“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经营,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回收经营者的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市商务部门备案。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接受市商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备案工作。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注册地址的房地产权属证明、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

与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材料,具体要求由市商务部门另行规定。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核查无误的,发放市商务部门统一制作的备案证明。

经备案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备案。

(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

再生资源经营者在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再生资源的全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以及有关污染防治标准和技术规范。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消防、环保、市容环卫等有关要求,配置相应的设备、设施,遵守安全作业规范,及时排查处理事故隐患。(禁止回收的物品)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石油、电力、通信、矿山、水利、测量、消防等专用器材;

(二)危险废物、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或者来源不明的物品,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第二节特别规定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设立登记)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应当符合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网点布局规划以及消防、环保等规定,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并经商务、公安部门备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

工商部门对符合工商登记条件的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直接登记,并将经营范围核定为“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商务、公安部门对是否符合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网点布局规划进行审查备案,并在备案证明中明确经营项目。申请人可持该备案证明,前往工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经核准登记的,记载为“再生资源回收与批发(含生产性废旧金属)”。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网点布局规划,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区县政府以及市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环保、工商等部门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备案)

办理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备案应当符合本市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网点布局规划。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向市商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经营场所)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实际经营场所应当与注册地址相一致;在注册地址以外另行设立经营场所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手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收购合同、清单和台帐)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当与交售单位订立收购合同,并由交售单位出具货物清单。收购合同和清单应当保存不少于2年,以备管理部门核查。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当建立台帐,如实记录下列信息,并保存不少于2年: 出售方的名称;

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和清单的示范文本,由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制订,供参照使用。

(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指定回收)

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除出于循环利用目的交付其他企业再行投入生产外,应当交由指定收购企业进行回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回收经营。从事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回收经营的指定收购企业,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根据合理布局、严格管控的原则,通过竞标方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建设交通部门会同市商务、公安等部门和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制定《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回收信息)

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指定收购企业应当按规定要求定期向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报送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回收信息,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汇总信息后报送市商务、公安部门。

(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运输管理)

指定收购企业自行运输或者委托他人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应当事先开立载明所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种类、数量、运输目的地的证明、加盖企业公章,并在运输过程中携带备查。

公安部门应当依法查验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运输车辆、船舶。其他部门发现有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但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到场处理。(国有企业、建设单位出售行为的管理)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公安部门,对国有企业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企业考核范围。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公安部门另行制定。

市建设交通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情况纳入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

第四章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和网点规划)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状况,组织编制本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布。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经济信息化、绿化市容、环保、工商、公安、建设交通等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情况,组织编制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包括再生资源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场所的布局及规划要求。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网点建设、再生资源分拣加工中心建设应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及城乡规划。

(区县体系建设)

区县政府应当组织本区县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体系建设:

(一)合理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场地布局;

(二)引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开展连锁经营、扩展社区再生资源回收渠道,形成方便公众交售再生资源的网络;

(三)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电子商务网站、配置社区自助回收设施、建立回收物流信息系统。

(流动回收人员的信息管理)

区县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对流动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人员建立信息管理系统、逐步统一作业标识,加强引导和日常监督管理。

(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本市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再生资源回收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主要用于实现下列功能:

(一)发布再生资源经营者设立和备案的相关信息,方便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

(二)发布再生资源回收的价格信息和行业发展信息;

(三)汇总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督管理信息,实现相关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四)接受公众对再生资源回收违法经营行为的投诉、举报;

(五)征集公众对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再生资源回收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由市商务部门组织建设,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由市商务部门委托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承担。(产业园区)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产业布局,合理规划并组织建设园区内集中回收、储存再生资源的场所。

本市鼓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作,对产业园区的再生资源进行统筹管理和回收经营。鼓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设立再生资源统一管理、销售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第五章保障措施(资金安排)

本市在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关资金,用于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市、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制定促进再生资源回收的政策,并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给予引导和扶持。(补贴和奖励)

本市对通过电子商务、连锁经营、流动服务等方式有效组织规模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以及其他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贴或者奖励。举报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收购禁止回收物品、擅自从事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回收的,经公安部门查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政府采购和土地供应)本市政府采购中,对利用再生资源生产并列入财政部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依照有关规定优先采购。

对纳入本市城乡规划的再生资源分拣加工中心建设,由市和区县政府优先安排土地利用指标。(技术开发)

本市重点开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相关技术。研究开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符合相关条件的,享受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优惠政策。

本市鼓励引进先进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装备,并进行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当落实对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经费保障。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作为审批或者核准的重要内容。第六章法律责任

(无照经营和超越经营范围的法律责任)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取缔和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按照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备案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变更的,由市商务部门、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禁止回收物品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收购禁止回收物品的,由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抄告工商部门,工商部门依照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商务部门、公安部门撤销相应的备案证明。(违反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记录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按规定登记、保存、报送生产性废旧金属出售记录或者回收登记账册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指定回收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擅自从事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回收经营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二)未按规定报送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回收信息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未按规定出具、携带证明文件的,由公安部门对委托运输方、承运方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市政公用企业以及市政建设、维护单位违法出售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嫌疑物资报告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现嫌疑物品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七章附则

(相关用语的定义)本办法以下用于的含义:

(一)本办法所称的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废弃物。

(二)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12.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 篇十二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 【颁布时间】2005-07-19 【生效时间】 2005-07-19【时效性】

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7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7月19日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城市排水规划确定的排水河、坑塘的排水和安全度汛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

二、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的排水管道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资料到公共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协商办理连接事宜。”

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进行排水监测。对符合排放水质标准的,在法定期限内核发排水许可证;轻微超标经治理能够达到排放水质标准的,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排水许可证,限期治理。对严重超标不能达到排放水质标准的,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临时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到排水管理部门办理施工临时排水申请。”

四、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必须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

五、第三十条修改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处理后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因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改造、维修、更新或者污水处理工艺重大调整,需要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应当向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因紧急情况造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应当即时向排水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六、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在再生水供水区域内再生水水质符合用水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城市杂用水;

(二)冷却用水、洗涤用水、锅炉用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

(三)观赏性景观的环境用水、湿地用水等环境用水。

“农、林、牧、渔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再生水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再生水水费。

“对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在核定用水计划指标时,应当核定使用再生水。”

七、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在排水河防护范围内,新建或者改建专用码头、护岸、道路、桥涵、泵站、排灌口、栈桥,埋设和架设各种管线,占用路堤一体道路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持申请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等相关资料到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八、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排水河堤防、闸涵、闸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不影响防汛和排水设施运行、养护、维修的情况下,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施工临时占用排水河堤防、闸涵、闸桥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临时占用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防汛需要时,应当立即拆除。”

九、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设工程需要改动或者迁移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造成改变排水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持申请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等相关资料,到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改动或者迁移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十、第五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办理排水规划出路手续、排水工程施工图备案手续,擅自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或者擅自施工临时排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擅自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因紧急情况造成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未即时向排水管理部门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不按照核定使用再生水而使用地下水、地表水、自来水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十三、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施工或者占用、改动、迁移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修正)

(2003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确保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完好及正常运行,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改善本市水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经营。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排放,以及污水的处理。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经二级处理或者深度处理后,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相关水质标准的非饮用水。

第四条 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城市污水处理实行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市属城市排水系统的管理工作;区、县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区、县属城市排水系统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排水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本市鼓励以多种投资方式建设、经营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的产业化。

第七条 本市鼓励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现代化水平。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九条 对在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排水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再生水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排水规划和再生水利用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排水规划和建设城市排水设施,应当遵循污水、雨水分流和收集、处理、再生利用并重的原则。

对原有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要求,加快进行污水、雨水分流改造,提高城市排水能力。

第十二条 在进行城市规划和建设时,应当控制和预留泵站、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养护班点、污泥转运站、污泥最终处置设施等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划用地。

第十三条 城市排水规划确定的排水河、坑塘的排水和安全度汛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

第十四条 需要建设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到排水管理部门办理排水规划出路手续后,方可设计排水工程施工图。排水工程施工图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规划要求,并在施工前向排水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承担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规范及标准。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和污水、雨水分流的要求,同时建设排水设施。需要建设产业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 新建的排水管道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资料到公共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协商办理连接事宜。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水户)的排水管道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应当设置卧泥井;餐饮业的排水口应当设置隔油池;厕所应当设置化粪井。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应当接受排水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纳入公共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管理范围的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排水管理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尚未移交排水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三章 排水水质和水量

第十九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标准。

医疗卫生、生物制品、肉类加工等单位排放的污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严格消毒处理,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第二十条 本市对排水户排放产业废水实行排水许可制度。

第二十一条 排放产业废水的排水户,应当向排水管理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排水平面布置图;

(二)生产产品种类、主要原材料和用水量;

(三)污水排放口位置、口径和排水的水质、水量、水温、水压;

(四)污水处理设施和工艺;

(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与排水有关的扩初设计文件;

(六)其他相关的图纸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进行排水监测。对符合排放水质标准的,在法定期限内核发排水许可证;轻微超标经治理能够达到排放水质标准的,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排水许可证,限期治理。对严重超标不能达到排放水质标准的,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临时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到排水管理部门办理施工临时排水申请。

第二十三条 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必须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

第二十四条 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水户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应当提前申请办理排水许可变更登记。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情况紧急需要临时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排水户应当及时向排水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 排水管理部门的监测机构负责对排水户排入公共排水设施的污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排水管理部门的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监测、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第二十六条 排水户应当设置可供采样的监测井,接受排水管理部门的监测和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第二十七条 在汛期或者因意外情况造成污水排放量超过公共排水设施排水能力时,排水管理部门可以对排水户采取限制排放量或者调整排放时间的临时措施。排水户必须服从调度,不得强行排水。

城市排水应当服从防洪和抗旱的统一调度。

第四章 城市污水处理

第二十八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未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排放水质标准的,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及时通知排水管理部门,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处理后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因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改造、维修、更新或者污水处理工艺重大调整,需要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应当向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因紧急情况造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应当即时向排水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污水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范围内的用户,以及因建设工程施工临时排水的排水户,应当交纳污水处理费。

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章 再生水利用

第三十三条 在本市城市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规划和建设规范、标准,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二)排水量超过每日二百五十立方米的工业企业或者工业小区;

(三)建筑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等建筑;

(四)规划人口在一万人以上的住宅小区;

(五)建筑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机关、非企业单位和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第三十四条 再生水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再生水的水质、水压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

自建再生水利用设施处理的再生水,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规范和标准,保证用水安全。

第三十五条 在再生水供水区域内再生水水质符合用水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城市杂用水;

(二)冷却用水、洗涤用水、锅炉用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

(三)观赏性景观的环境用水、湿地用水等环境用水。

农、林、牧、渔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再生水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再生水水费。

对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在核定用水计划指标时,应当核定使用再生水。

第三十六条 禁止将再生水管道与自来水管道连接。

再生水用户不得改变合同约定的再生水用途。

第三十七条 再生水价格由再生水经营企业提出申请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准。

第六章 设施养护维修

第三十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排水设施由排水管理部门委托排水专业单位负责;

(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

(三)住宅的化粪井及其与住宅相连接的管道,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的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管理责任,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由再生水经营企业负责。自建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

第四十条 养护维修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对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保障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养护维修管理责任单位在发现污水外溢、管道堵塞、设施损坏情况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疏通、维修或者其他措施,尽快恢复设施正常运行,并及时清洁地面。

第四十一条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对养护维修管理责任单位履行养护维修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养护维修管理责任单位在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公安、道路、公用、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保证抢修作业的进行。

抢修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或者进行特殊维护作业时,养护维修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根据作业需要向沿线用户通告暂停使用相关设施时间,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恢复设施正常运行。

沿线用户应当按照通告要求暂停使用相关的排水设施。

第四十三条 用于公共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和机具,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在养护维修作业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行驶路线和时间上提供便利,保证通行。

第七章 设施保护

第四十四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防护范围为:

(一)排水干线管道边缘两侧各五米以内;

(二)排水支线管道边缘两侧各一点五米以内;

(三)排水河两岸各十米以内(有河堤的以河堤外坡脚为准,无河堤的以护岸上坡脚为准,既无河堤又无护岸的以天然河岸线为准)。

再生水管道防护范围为管道边缘两侧各二米以内。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排水和再生水管道防护范围内埋设其他管线的,应当征求排水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城市管线统一规划进行施工。

在城市排水和再生水管道覆盖面上,不得埋设电杆等构筑物或者植树。

第四十六条 在排水河防护范围内,新建或者改建专用码头、护岸、道路、桥涵、泵站、排灌口、栈桥,埋设和架设各种管线,占用路堤一体道路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持申请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等相关资料到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十七条 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排水河堤防、闸涵、闸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不影响防汛和排水设施运行、养护、维修的情况下,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施工临时占用排水河堤防、闸涵、闸桥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临时占用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防汛需要时,应当立即拆除。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需要改动或者迁移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造成改变排水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持申请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等相关资料,到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改动或者迁移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四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行为:

(一)占压、堵塞、填埋、损毁、盗窃设施;

(二)在设施防护范围内擅自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搭设棚亭、堆放物品和取土、爆破、打桩、设障;

(三)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和抛入明火;

(四)擅自拆除、改动和穿凿设施;

(五)擅自启动闸门、移动井盖;

(六)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粪便和扫入泥沙;

(七)向排水管道加压排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办理排水规划出路手续、排水工程施工图备案手续,擅自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或者擅自施工临时排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要求建设排水设施的,责令限期补建或者重建,并处补建或者重建价格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逾期不建的,处补建或者重建价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超标排水、未经许可排水、不按照排水许可内容排水或者强行排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排水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擅自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因紧急情况造成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未即时向排水管理部门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不交纳污水处理费或者再生水水费的,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不按照核定使用再生水而使用地下水、地表水、自来水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再生水的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再生水管道与自来水管道连接的,责令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施工或者占用、改动、迁移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排水和再生水管道覆盖面上埋设电杆等构筑物或者植树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迁移;逾期不拆除或者迁移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占压、堵塞、填埋、损毁、盗窃设施,在设施防护范围内擅自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搭设棚亭,或者取土、爆破、打桩、设障。的,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和抛入明火,拆除、改动和穿凿设施,或者向排水管道加压排水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擅自启动闸门、移动井盖,或者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粪便和扫入泥沙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养护维修管理责任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排水管道污水外溢或者设施损坏不采取措施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排水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排水专业单位进行治理,并由养护维修管理责任单位支付治理费用。因污水外溢或者设施损坏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城市排水规划要求建设城市排水设施、影响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或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排水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强行拆除、清除违法设施和物品或者封堵等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支付。

排水管理部门采取封堵措施的,应当经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提前书面通知排水户。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四条 盗窃、故意损害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或者妨碍排水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排水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排水管网和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污泥转运和最终处置设施,排水管理部门管理的排水河和坑塘,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利用设施,是指再生水厂站、输水管网、加压泵站和其他相关设施。

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分为公共设施和自建设施。公共设施是指由排水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自建设施是指产权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六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鼓励和支持再生水利用的具体实施办法。

13.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 篇十三

《中国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年鉴》是由中国物资再生协会编撰、经济日报出版社编辑出版的大型资料性工具书,是一部融政策性、导向性、实用性于一体的权威性年刊,首次全面、系统地记录了我国再生资源行业规划发展的政策、法规以及企业综合信息,盘点了我国再生资源行业的发展历程,是我国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年度资料、信息和经验的总汇。

《中国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年鉴》较全面地展示了再生资源行业的发展现状,全方位、多层次地收录了有关再生资源行业现阶段及整个行业的政策、统计信息和数据资料。数据资料及时、准确、详实。

14.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 篇十四

〔摘 要〕对城市再生资源研究现状和物联网技术的特点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武汉市再生资源管理现状和问题,提出运用先进的物联网技术,构建了武汉市城市再生资源管理信息平台。通过该平台,能够对再生资源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全程信息化监控与管理,自动实现再生资源智慧收集、智慧运输、智慧处理,最终完成智慧循环的目的。

〔关键词〕再生资源;智慧循环;物联网技术

〔中图分类号〕g250.7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11)12-0059-04 renewable resources man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based on internet of things technologyli xiang(colleg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wuhan 430074,china)

〔abstract〕this paper analyzed the current research situation of renewable resources and proposed a management information platform based on internet of things technology.taking wuhan city as a case study,this study showed that it was feasible to develop renewable resources management information platform based on internet of things technology.it will help the government better use the information produced in every stage of renewable resources

management,and finally achieve the goal of intelligent cycle.〔key words〕renewable resources;intelligent cycle;internet of things technology 2005年以来,有关物联网技术的文章在我国不断涌现,尽管我国对物联网技术的研究起步较晚,但它在相关领域的应用研究却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目前,物联网技术应用研究主要在我国商业和军事领域,但根据《物联网产业发展研究(2010)》报告[1]指出,中国物联网产业将在未来1~3年将以公共管理和服务市场的政府管理、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为重点,结合应急安防、智能管控、节能降耗、绿色环保、公众服务等具有迫切需求的应用场景,形成一系列的解决方案。因此,物联网技术应用到城市垃圾处理领域,必将是一个发展趋势,并能产生巨大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不仅可以减少政府在城市垃圾的处理费用;而且还可以创造美好的城市环境、增强群众的环保与节约资源意识、促进社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实现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把物联网技术应用到城市再生资源管理中,要研究物联网技术的特点与城市再生资源管理的特点,研究如何把已有的相应技术应用到城市再生资源管理中,构建基于该技术的管理信息平台。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本文首先分析了城市再生资源的研究现状,提出了目前城市再生资源研究的不足,然后结合武汉市再生资源的管理现状和问题,构建了基于物联网技术的武汉市再生资源循环管理信息平台,最后,提出武汉市再生资源数字化管理策略。

1 城市再生资源研究现状

国内外城市再生资源的研究主要是对城市的垃圾的各个方面的研究,包括城市垃圾的产量预测、选址、收集、运输、处理和管理模式。

1.1 城市垃圾的产量预测

准确预测城市垃圾产生量是构建与运行垃圾管理系统的首要条件。张蕾等[2]在系统地分析生活垃圾产生量影响因素及因素间互动关系的基础上,建立了基vensim软件的系统动力学模型,并将该模型应用于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产生系统。结果表明:运用系统动力学方法可以较好地进行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解决了数据稀缺条件下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的精确预测问题,为处理处置工艺的选择和规模的确定提供了数据支撑,同时可以在垃圾产生量预测的基础上进行不同政策下系统的行为模拟。1.2 城市垃圾的选址

城市垃圾的选址是垃圾中转站、填埋场、焚烧场等处理设施的选址。许诗康[3]运用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判法和多目标决策理论,对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选址分析。李淑贞等[4]应用gis中的空间分析方法来辅助卫生填埋场的选址,从宏观空间的角度对填埋场的场址进行评价和判断,为领导决策提供重要依据。贾传兴[5]等根据城市垃圾收运系统的特点,引入逆向物流系统选址规划的理念,选用集合覆盖模型对中转站的位置进行初步优化,确定了垃圾中转站的待选点。

1.3 城市垃圾的收集

城市垃圾收集包括混合收集与分类收集两种模式。混合收集是指未经任何处理,把各种城市垃圾混杂在一起的收集方式,其管理方法简单,且费用相对较低,所以在发展中国家应用比较广泛;分类收集是从垃圾产生的源头居民家庭开始,按照不同处置方式的要求,将垃圾分类后收集、储存运输及到最后的科学处理,该收集方式是环境卫生工作的重要一环,是实施垃圾源头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重要举措。因此国内外大部分城市,比如美国、德国、英国和中国等都开始对生活垃圾的收集开始从混合收集变成分类收集,大部分做法都是通过设置不同颜色的垃圾桶来达到分类收集的目的,我国的垃圾分类起步工作比较晚,在2000年,我国开始对8个城市进行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它们是北京、上海、杭州、深圳、广州、厦门、桂林、南京[6]。

基于物联网技术的再生资源管理信息平台研究1.4 城市垃圾的运输

王香治等[7]提出用最优的方法应用于垃圾运输车辆调度可降低运输总成本。刘炳凯等[8]针对城市生活垃圾快速增长所带来的收运成本增加以及居民生括环境恶化等问题,提出基于地理信息系统(gis)的垃圾收运管理系统设计方案,包括系统结构、数据库模型等,采用扫描与分支定界相结合的算法实现垃圾收运的调度优化。euge^nio de oliveira等[9]针对固废物收集提出了一个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优化运输路线、提高垃圾运输效率与降低运输

成本。

1.5 城市垃圾的处理

郭惠等[10]根据海口市的垃圾处理现状,运用模糊数学层次分析法,对填埋、焚烧+填埋、堆肥+填埋3种不同的垃圾处理方案进行综合评价,为海口市的环境卫生管理决策及规划提供参考。周琨[11]通过对昆明市生活垃圾处理与利用情况调查,提出昆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该采用基于垃圾分类的综合处理技术,即对于易降解的有机生活垃圾采用厌氧消化的处理方式,可以得到绿色能源和肥料;不易降解的部分进行回收或生产废弃物复合材料;卫生填埋只能作为垃圾产业化处理的最终处置方式。

1.6 城市垃圾的管理模式

目前,城市垃圾的管理模式的研究都是建立在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上。y.p.li.g.h.huang等[12]针对加拿大里贾纳市的生活垃圾长效管理提出一种集合两阶段优化模型。徐晓霞[13]等提出城市生活垃圾系统化管理模式是指通过战略性的途径以达到包括所有来源的生活垃圾和涉及垃圾管理所有的一种可持续的管理模式,它是以一种系统化的理念来考虑废物的产生、分类、运输、处理、回收和处置的各个环节,强调最大限度地有效利用资源和提供合理的技术进行无害化的处理处置。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对城市垃圾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方法、政策、和模型的建构上,这些研究对我国城市垃圾管理的健康发展

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但理论上的研究还需要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去实现,目前在技术上的研究只针对城市垃圾运输、选址上,造成技术整体上不具有连续性和系统性,很难形成一套完整的技术解决方案。因此如何通过数字化技术手段实现对城市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监控与管理的研究是本文的创新之处。2 武汉市再生资源管理现状和主要问题

武汉市是我国中部地区最大的中心城市,同时又是一个人口众多和老工业基地,随之而来的生活和生产所带来的垃圾处理问题尚未得到很好解决。2010年4月,武汉市市长阮成发在市环委会指出武汉市的垃圾问题已成为城市生活环境存在的五大软肋之一,目前武汉市中心城区每天产生生活垃圾6 000多吨,并以每年4%的速度增长,现有填埋场的处理能力,不能适应生活垃圾的迅猛增长。如果所有的垃圾都进行填埋,不出50年,整个武汉城区将埋入2米深的垃圾山下,再加上武汉市垃圾处理能力的滞后,和垃圾清扫收集工作不到位,导致全市环境卫生严重滑坡,城中村、集贸市场周边、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等区域暴露垃圾成堆,周边居民意见很大[14]。

针对武汉市垃圾管理问题,中央与武汉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政策。1998年,制定了《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1年,武汉市开始实行垃圾分类收集试点;2008年,武汉市被商务部列为全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26个试点城市之一,同年又被国务院批准成为“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区;2009年底,武汉市通过了针对

本市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同年又开始实行垃圾收费试点。经过一系列的政策出台,武汉市垃圾管理近年来取得了很大进步,为城市发展和保护市民身体健康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从总体上讲,仍面临着技术研究落后于管理要求,管理落后于社会需求的被动局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运输成本大

武汉市环卫部门在城市垃圾运输成本较高,再加之收集设施、中转站规划不合理,导致了垃圾运输设施的重复运输,降低工作效率,对垃圾运输路线没有很好优化设置,导致成本过大,资源浪费。2.2 二次污染严重

武汉市由于垃圾处理能力的滞后,导致垃圾在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出现了许多比如恶臭、污染地下水、焚烧超标排放等严重的二次污染,对市民的周边环境造成很大的破坏,引起多次市民矛盾纠纷与上访事件。

2.3 公民环境保护意识不强

目前,武汉市民对垃圾的处理比较随意,更没有很强的垃圾分类行为。因此,必须利用各种手段,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市民的环境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以及有关垃圾分类的科普知识。2.4 忽视垃圾前端控制,注重垃圾末端处理

近年来,武汉市政府在垃圾末端的处理设施建设方面的投资越来越大,2009年末,武汉第4座新沟垃圾焚烧厂开建,到2012年,武汉将建成5座垃圾焚烧厂,同时配套建成3座垃圾填埋场。实践

说明,单独依靠卫生填埋、焚烧等被动的末端治理管理方式,难以彻底解决许多城市面临的垃圾问题,要解决垃圾围城这一问题,必须从城市生活垃圾产生源头管理的角度入手。2.5 垃圾收集,运输设施规划不合理

武汉市垃圾收集网点布局不合理,存在行政区域分割问题如有的地区垃圾桶数量过多,经常有一部分垃圾桶闲置着;有的地区却太少,装载不了过多的废弃物。由于缺乏系统整体性,造成垃圾收集过程资源配置不当,存在严重浪费,武昌、汉口、汉阳3个区收运垃圾的运作方式是各自独立运行的,结果造成垃圾中转压缩站、运输车工作时间长和资源闲置浪费。3 武汉市再生资源管理信息平台

物联网是将各种信息传感设备,如射频识别(rfid)装置、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无线传感器等装置与互联网结合起来而形成的一个巨大网络,最终实现对物体进行识别、定位、追踪、监控[15]。由于物联网技术的具有实效性、动态性等特点,而城市再生资源管理也是一个动态过程,因此该技术非常适合应用到城市再生资源管理,它可以加强信息收集、分析和预测,利用信息手段进行动态评估与监控,从被动式管理向主动式管理转变,彻底改变管理落后于社会需求的被动局面。因此构建基于物联网技术的武汉市再生资源循环管理信息平台,能够对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全程信息化监控与管理,自动实现垃圾智慧收集、智慧运输、智慧处理,最终完成智慧循环的目的。该平台

分为三大模块,功能如图1。3.1 智慧收集模块

利用红外感应器技术,可以方便、高速的在收集设施的过程中采集垃圾的信息和实现对垃圾进行自动分类;并把rfid电子标签贴在垃圾收集设施上,对收集设施实现统一动态管理,并实时能把垃圾相关信息传输到管理信息平台。3.2 智慧运输模块

垃圾运输设施在出发之前按照平台调配好的人员、路线对收集设施进行装载,内置在运输设施内rfid阅读器同时能从收集设施上的电子标签读取数据,把更新的信息与管理信息平台互联,或在垃圾运送沿途设置阅读器装置点,使整个物流信息网络联网,如果出现了特别紧急的需求或运输环境的变化,可以及时改变运输方式与路线,最终实现在最少的行驶里程内,回收尽量多的垃圾。3.3 智慧处理模块

在垃圾处理设施的厂内设置rfid读取器,直接读取贴在分好类的垃圾收集箱上的电子标签的信息,自动入厂,安排进行处理;还可以根据垃圾处理厂生产的绿色能源和肥料的市场需求,通过平台告知要提高哪些垃圾的回收量。在污染控制方面,对垃圾处理厂排污口设置无线传感器,实时对环境污染进行检测,将原本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才能完成的日常监测、采样等数据收集工作交由该平台来完成,并进行数据统计分析,然后通过网络传到相关管理部门。该平台最终实现对城市再生资源种类、来源、收集、运输、交易、加工利用各个环节信息进行管理衔接,加快垃圾处理、物流、计量统计全程信息化监控,为精细化管理打好基础;方便政府对城市垃圾及其综合处理利用相关数据准确、及时的统计分析及产业的发展潜力、趋势的预测、评估、导向,为实施税收、价格、投资、技术开发、市场投放等宏观调控提供有力依据,以获取最佳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

4 武汉市再生资源的数字化管理策略

针对基于物联网技术的武汉市再生资源管理信息平台,提出武汉市再生资源数字化管理策略:

4.1 网上在线监控城市再生资源的收集、运输、处理等设施运行状况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使用环境的安全性 通过该平台,实时对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所产生的二次污染进行监控,降低垃圾对沿途和周边环境污染的可能性。4.2 在线组织专题活动

通过该平台获知哪种垃圾与哪个地区的垃圾回收率的高低,并在线组织有关垃圾与环境的专题活动,促进循环经济深入人心。

4.3 在线模拟改造和新建城市再生资源的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 利用该平台实时采集的信息,可以预测武汉市垃圾年产量和垃圾成分变化,实现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选址最优化配置。运用gis和rs技术动态监测和分析各地区垃圾产生情况,根据各收集设施回收的数量科学决策、合理确定新建和改造收集设施的位置、规模等;根据各项因素因子,合理确定垃圾处理设施的具体位置及规模;按照各类垃圾产生量设计不同的运输时间和频率;通过gps技术实现垃圾运输最优化路线设置。

4.4 实现数字化城市再生资源管理应急机制与环境移动执法 该平台可以提高武汉市对城市垃圾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通过对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安全和运行进行在线监督检查,建立有效的城市垃圾管理预警机制。还可以与武汉市网格化管理平台集成,有助于提高武汉市的城市信息化管理水平。对于乱投乱仍垃圾、暴露垃圾等影响城市环境的行为,可以实时向监督指挥中心举报;便于环保执法人员随时掌握环保业务信息,在执法现场及时查询污染源的监管情况,明确管辖对象和责任,同时统一了武汉市区执法平台,规范执法的流程,确定区域网格责任人,避免推委和执法不力情况的发生。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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