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共5篇)
1.律师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篇一
申请职业需要提交的材料
1、律师执业申请表A3份纸正反页打印,要求满填1式4份
2、资格证原件、复印件副本原件、复印件各3份
3、辞职证明原件、复印件或退休证原件、复印件或人才的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份
4、人才交费收据原件、复印件3份
5、社会保险原件、复印件(必须有年交栏)3份
6、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份
7、实习证原件、复印件3份
8、实习考核鉴定书3份
9、与原始实习所债权债务关系结清证明(实习所与执业所不为同一所)3份
10、律所的聘用协议3份
11、保证书3份
12、律所关于律师的资质证明、品行证明(调查人、时间、地点、调查内容、证明事项)各3份
13、二寸彩色照片一张
14、首次工作应有居住地派出所或社区出具的无工作证明3份
15、集中培训结业证、复印件3份
16、兼职律师需要提交教师证原件、复印件3份 注:3份指复印件需要三份
2.律师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篇二
实习人员姓名
指导律师姓名
实习律所名称
所属律师协会
申请实习材料目录
1.实习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户籍证明)复印件、居住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3.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4.档案存放证明 5.无犯罪记录证明
6.无业证明、解除劳动关系或批准辞职的文件 7.承诺书、保证书
8.实习指导老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9.实习协议 10.实务训练计划
3.律师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篇三
⒉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实习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权利义务和实习期间的费用等内容不能空着,必须填)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⒋学历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⒌外地户籍人员提交由杭州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⒍本人符合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⒎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材料原件;
⒏辞去原职的证明、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
9.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10.大一寸近期免冠蓝底彩照二张;
11.杭州市律师协会接收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资格申请表
12.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⑴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⑵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⑶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⑷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13.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⑴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⑵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⑶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⑷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以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居住证或暂住证等材料,市直律师事务所需带原件至律师协会审核;区、县(市)律师事务所带原件至联络处,由联络处审核后盖上“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证的,除提交以上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出具的其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4.律师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篇四
(一)案件(项目)名称:
王邦香诉青岛盛奥专用车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工作文书名称: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邦香,女,汉族,1959年12月2日出生,住山东胶南市隐珠街道办郭家河岩237号,身份证号:***824,联系电话:*** 被告:青岛盛奥专用车辆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胶南市上海路西头郭家河岩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郭胜福
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雇佣受伤产生医疗费434元、误工费4216元及伤残相关费用(待鉴定后确定具体数额);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自2012年10月份,被告雇佣原告在被告公司干活。2012年10月19日,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被机器压伤左手大拇指,经胶南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左手拇指远节粉碎性骨折,对位不良。被告仅支付了原告在医院的部分医疗费用900元,其它费用分文未付。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但都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原告在从事被告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中受伤,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予以公正判决。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3年3月11日
活动记录简述:
2013年3月份王邦香诉青岛盛奥专用车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邦香委托我所戚帅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收案后本人协助戚律师草拟本案的民事起诉状、代理词及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2013年5月份,法院组织评残并对本案的调解工作,但是对方当事人不承认原告系其雇佣员工。后来法院组织开庭审理,本人跟随戚律师旁听了本案的审理过程。庭审后法院又组织了调解工作,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20000元,半月内付清,至此本案结束。心得体会:
该案证据收集至关重要,被告不承认原告系其员工,提起诉讼前,我就提醒原告一定要做好录音证据工作,以致于以后在开庭过程中,我方当事人不会处于被动。若证据收集不到位,本案极可能被驳回诉讼。另外此类案件一定要积极促进当事人之间的调解,这样既有利于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指导律师点评意见:
该同志协助办理案件期间,能够灵活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基本掌握诉讼程序,起草诉讼文件基本能够切合案件要点,语句通顺,说理清晰。与当事人及法官沟通良好。具备基本的的职业技能,希望继续努力,积累办案经验和技巧。
(二)案件(项目)名称:
苏厚梁诉封常波、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工作文书名称: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苏厚良,男,汉族,1968年8月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西山冯133号。
被告一:封常波,男,汉族,1979年2月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小兰东128号。联系电话:*** 被告二: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泉岭路8号中商国际大厦三楼。联系电话:4006095509
诉讼请求
1、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134.43元,护理费250元,伤残等费用待伤残评定后确定。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1月10日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前湾港路从西向东左转行使至两河路处,被告一驾驶鲁BE3E35轿车沿两河路由南向北行使与原告车左侧相刮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一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胶南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6134.43元。
被告一驾驶的鲁BE3E35轿车在被告二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此提起诉讼。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活动记录简述:
2013年7月份苏厚梁诉封常波、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委托我所戚帅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收案后本人协助戚律师草拟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后来法院组织评残及调解,本人跟随戚律师旁听了本案的调解过程。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81777元,一个月内付清,至此本案结束。心得体会:
通过该案我了解了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基本处理流程,特别是伤残评定的相关流程,还有跟保险公司调解的技巧,充分显示我方属于弱势方,这样保险公司在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方面会做出适当的让步。指导律师点评意见:
该同志协助办理案件期间,能够灵活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基本掌握诉讼程序,起草诉讼文件基本能够切合案件要点,语句通顺,说理清晰。与当事人沟通良好。具备基本的的职业技能,希望继续努力,积累办案经验和技巧。
(三)案件(项目)名称:
徐光忠诉张永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工作文书名称: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徐光忠,男,194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胶南市泊里镇崖下上庄11号。
被告一:张永志,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胶南市琅琊台路138号310室。电话:***(系鲁B298M2轿车车主)被告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胶南市海王路142号。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303.08 元,误工费153.32元,护理费 20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交通费 40 元,共计4776.4 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2011年6月4日9时,被告张永志驾驶自有的鲁B298M2轿车沿滨海大道由南向北行左转弯,原告徐光忠驾驶二轮摩托车沿204国道由西向东行驶驶至204国道泊里镇崖下东滨海大道路口处,鲁B298M2轿车与摩托车两车相撞,两车受损,徐光忠受伤。原告受伤后当日即送往胶南市人民法院进行治疗。该事故经胶南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张永志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徐光忠不负事故责任。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2010)胶南民初字第1192号判决书对上述事故事实已予以确认,但对于原告的二次手术费判决书中要求原告待实际发生时另行起诉。现二次手术已实际发生,为维护原告权益,故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二次手术发生医疗费4303.08元,误工费 153.32元,护理费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交通费40元,共计4776.4 元。根据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活动记录简述:
2013年9月份徐光忠诉张永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委托我所戚帅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收案后本人协助戚律师草拟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后来法院组织调解,本人跟随戚律师旁听了本案的调解过程。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4776.4元,一个月内付清,至此本案结束。心得体会:
该案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原告到我所咨询时,住院费用单据及住院病历相关资料丢失,我及时提醒我方当事人到医院出具相关证明。若证据收集不到位,本案极可能被驳回诉讼。
指导律师点评意见:
该同志协助办理案件期间,能够灵活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基本掌握诉讼程序,起草诉讼文件基本能够切合案件要点,语句通顺,说理清晰。与当事人沟通良好。具备基本的的职业技能,希望继续努力,积累办案经验和技巧。
(四)案件(项目)名称:
高可绪诉崔善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工作文书名称: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高克绪,男,汉族,1960年6月12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宝山镇东宅科139号。
被告一:崔善兵,男,汉族,1975年3月22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宝山镇尚庄483号。联系电话:***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 地址:山东省胶南市珠海路49号。联系电话:95511
诉讼请求
1、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1497.53元,伤残等费用待伤残评定后确定。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月25日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沿398省道由东向西顺行,被告一驾驶鲁BUF382轿车沿两河路398省道由东向西行使至事故出发点,与原告车右侧相刮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一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胶南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1497.53元。
被告一驾驶的鲁BUF382轿车在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此提起诉讼。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活动记录简述:
2013年9月份高可绪诉崔善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委托我所戚帅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收案后本人协助戚律师草拟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后来法院组织调解,本人跟随戚律师旁听了本案的调解过程,在误工费的计算时间上,双方出现分歧,后来法院开庭审理,本人跟随戚律师旁听了本案的开庭过程,法院充分考虑了我方当事人的误工时间为180天,我方当事人对此结果比较满意。心得体会:
该案关键是对误工时间的认定,我方主张误工费计算至定残的前一天,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至多认定120天,调解不能继续,对此,我方让当事人出庭,至开庭时当事人尚不能独立行走,法院也就酌情考虑了误工时间定为180天。这说明办案有很多技巧,不通过实践训练是不会知道其中的奥妙的。
指导律师点评意见:
该同志协助办理案件期间,能够灵活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基本掌握诉讼程序,起草诉讼文件基本能够切合案件要点,语句通顺,说理清晰。与当事人沟通良好。具备基本的的职业技能,希望继续努力,积累办案经验和技巧。
(五)案件(项目)名称:
陈华诉王志杰、胶南市琅琊镇经济贸易服务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工作文书名称: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华,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原胶南市琅琊镇大皂户94号。电话:*** 身份证号:***11X 被告一:王志杰,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原胶南市福山街10号3单元401户。身份证号:***71X
电话:*** 被告二:胶南市琅琊镇经济贸易服务中心 地址:原胶南市琅琊镇驻地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 地址:原胶南市珠海东路197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医疗费等共计18902.33元(残疾赔偿金等待评残后追加)。其中被告三在交强险限额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赔偿金额内先行赔偿,剩余部分由被告一和被告二赔偿;
2、判令被告继续承担今后医疗费用;
3、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2年6月30日13时30分,被告一驾驶鲁BYC772号轿车沿琅琊镇滨海大道皂户大桥西南北公路由南向北左拐弯过弯道时,与原告驾驶助力摩托车对行相撞,致原告及乘坐原告助力车的徐扬娜、陈玉媛两个小孩受伤,两车损坏。原告被送入胶南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头部、四肢多处骨折。住院治疗45天,花费医疗费29031.83元,造成其他损失19870.5元。骨折手术内固定钢钉至今尚未取出。住院期间,被告一垫付医疗费30000元。该事故经胶南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一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另查,被告二系鲁BYC772号轿车车主,被告一系被告二处工作人员。鲁BYC772号轿车在被告三处投交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原告认为,根据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被告三在交强险限额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赔偿金额内先行赔偿,剩余部分由被告一和被告二赔偿。同时还应继续承担原告后续治疗费用。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O一三年 月日
附:起诉状副本三份
活动记录简述:
2013年2月份陈华诉王志杰、胶南市琅琊镇经济贸易服务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委托我所戚帅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收案后本人协助戚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草拟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在充分的证据面前,保险公司与我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保险公司支付了赔偿款,我公司予以撤诉。心得体会:
该案法律关系比较清晰,重点是证据的收集,该案证据收集多达23宗,对证据需分门别类来证明当事人的每一项
诉讼请求。通过该案的训练,我基本上掌握了交通事故类案件证据的收集工作,受益匪浅。指导律师点评意见:
该同志协助办理案件期间,能够灵活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基本掌握诉讼程序,起草诉讼文件基本能够切合案件要点,语句通顺,说理清晰。与当事人沟通良好。具备基本的的职业技能,希望继续努力,积累办案经验和技巧。
(六)案件(项目)名称:
青岛田瑞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金天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工作文书名称:无 活动记录简述:
2013年3月份青岛田瑞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金天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委托我所戚帅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收案后分析案情,发现我方当事人明显属于违约,且已收对方当事人定金5万元。我方当事人明显处于被动地位。本人协助戚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草拟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该案审理过程中,我方努力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承担定金责任4万元,挽回少部分损失,当事人比较满意。心得体会:
该案法律关系比较清晰,我方当事人明显违约,处于被动地位。只有努力和对方达成调解,才能为我方当事人减少损失。
指导律师点评意见:
该同志协助办理案件期间,能够灵活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基本掌握诉讼程序,起草诉讼文件基本能够切合案件要点,语句通顺,说理清晰。与当事人沟通良好。具备基本的的职业技能,希望继续努力,积累办案经验和技巧。
(七)案件(项目)名称:
胶南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逄锋祥租赁合同纠纷纠纷案
工作文书名称: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胶南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北京路10号阳光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高树军
职务:董事长
被告:逄锋祥,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向阳路1号经营佳和宾馆。
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09年3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判令被告腾出并交还租赁房屋;
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租金169166.67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30000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每月5833元支付原告租赁房屋占用费至被告交还租赁房屋之日止;
3、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3月1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于胶南市向阳路1号的五层楼房南向一楼、二楼,整层三、四、五楼(建筑面积约1187平方米)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10年,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租金分期交纳,先交租金后使用,第一、二个租赁年度每年租金51000元,第三至第八个租赁年度每年租金70000元,等等。逾期支付租金,需每日按欠款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拖欠租金十五日以上,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将租赁物交被告使用。被告使用过程中只交纳了第一、二两个租赁年度的租金102000元,自第三个租赁年度至今被告一直拖欠租金。
原告认为,被告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及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原告故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胶南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O一三年七月
日
活动记录简述:
2013年7月份胶南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逄锋祥租赁合同纠纷纠纷案当事人委托我所戚帅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收案后分析案情,发现对方当事人明显违约,拖欠租金16万余元,我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本人协助戚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草拟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自动要求履行合同,并交纳了拖欠的租金,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心得体会:
该案法律关系清晰,对方当事人明显违约,处于被动地位。根据合同约定,我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且对方当事人需承担违约责任。指导律师点评意见:
该同志协助办理案件期间,能够灵活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基本掌握诉讼程序,起草诉讼文件基本能够切合案件要点,语句通顺,说理清晰。与当事人沟通良好。具备基本的的职业技能,希望继续努力,积累办案经验和技巧。
(八)案件(项目)名称:
胶南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刘伟刚返还原物纠纷纠纷案
工作文书名称: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胶南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北京路10号阳光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高树军 职务:董事长
被告:刘伟刚,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珠山街道办事处王戈庄第四居委会766号。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腾出原租赁原告的房屋和场地;
3、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1月2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于胶南市文化局101房间、一楼后走廊(建筑面积约30平方米)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3年,自2009年11月3日起至2012年11月3日止;租金分期交纳,先交租金后使用,合同期内,被告依约交付了租金。2012年11月3日合同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拒绝腾房交还租赁物,一直非法占用至今。
原告认为,根据《合同法》及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合同到期被告作为承租方应当及时腾出房屋,交还租赁物。被告继续占用原告房屋已经构成侵权,故原告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胶南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O一三年七月 日
附:起诉状副本一份
活动记录简述:
2013年7月份胶南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刘伟刚租赁合同纠纷纠纷案当事人委托我所戚帅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收案后分析案情,发现租赁合同到期被告作为承租方应及时腾出房屋,交还租赁物,被告继续占用原告房屋已构成侵权。本人协助戚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草拟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自动腾出房屋,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心得体会:
该案法律关系清晰,对方当事人占用我方当事人房屋,已明显构成侵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方当事人自动腾出房屋,达到预期的目的。指导律师点评意见:
该同志协助办理案件期间,能够灵活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基本掌握诉讼程序,起草诉讼文件基本能够切合案件要点,语句通顺,说理清晰。与当事人沟通良好。具备基本的的职业技能,希望继续努力,积累办案经验和技巧。
(九)案件(项目)名称:
高泗亮诉逄锦城、青岛慧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胶南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工作文书名称: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
协议人:
甲方:胶南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北京路10号
乙方: 高泗亮,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山水新城58号楼3单元101室
甲方、青岛慧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逄锦城与乙方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根据乙方诉讼请
求,甲乙方本着互谅互让、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庭外和解协议:
一、甲方赔付乙方因楼上住户供暖管道跑漏造成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重新装修费用、家具修理更换费用等)3000元(大写叁千元整)。该款项于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付清。乙方自行维修,并承担所有费用。
二、本协议签订并甲方支付赔款后,乙方立即撤回对所有被告的起诉。
三、本协议系甲乙方就乙方诉求达成的终结性处理协议,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追究对方责任。
四、本协议自甲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方各持壹份,交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备案壹份。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时间:
时间:
活动记录简述:
2013年9月份高泗亮诉逄锦城、青岛慧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胶南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当事人委托我所戚帅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本人协助戚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草拟本案的和解协议书。该案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心得体会:
经查委托人开发建设山水新城小区,原告在该小区购买房屋一处,因楼上供暖管道破裂,发生泡水事故,将原告室内部分装修、家具损坏。经双方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指导律师点评意见:
该同志协助办理案件期间,能够灵活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基本掌握诉讼程序,起草诉讼文件基本能够切合案件要点,语句通顺,说理清晰。与当事人沟通良好。具备基本的的职业技能,希望继续努力,积累办案经验和技巧。
(十)案件(项目)名称:
郑文和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工作文书名称: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郑文和,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隐珠镇郑家河岩453号。电话:***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铁山路5号石桥大厦。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67890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年底,原告与尚庆华达成车辆顶账协议,尚庆华将其所有的鲁B331N8号别克轿车以50万元价格抵顶欠原告工程款。协议达成当日,尚庆华即将车辆及行驶证等有关证件交予原告。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12年9月26日,车辆原保险到期,原告以自己名义
向被告公司投交了该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被保险人为原告。保险期间自2012年9月29日零时起至2013年9月28日二十四时止。其中车损险保险金额为299900元,不计免赔率。
2013年3月24日7时许,原告驾驶鲁B331N8号别克轿车与鲁BE5C73号小货车发生追尾,两车损坏。该事故经胶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原告负全部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当即向被告报案,被告派员到现场查勘,并指定车辆维修厂。鲁B331N8维修花费66000元,鲁BE5C73号小货车维修花费1890元。上述款项均由原告垫付。后被告受理原告索赔申请,并定损67890元。2013年7月11日,被告突然以“因无法证明在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车辆存在保险利益关系”为由,给原告送达拒赔通知书,拒绝赔偿。
原告认为,被告明知鲁B331N8号别克轿车登记车主为尚庆华,车辆实际由原告占有使用这一事实并同意承保,原被告间形成机动车保险法律关系;原告是在合法使用该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车自车和他车损失,对保险标的自然具有保险利益,被告理应向作为被保险人的原告赔付保险金。故诉来贵院,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O一三年 月 日
活动记录简述:
2013年9月份郑文和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当事人委托我所戚帅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本人协助戚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草拟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后来法院组织开庭审理,本人跟随戚律师旁听了本案的审理过程。心得体会:
本案重点是对保险利益的认定。委托人对于被保险车辆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本案审理的关键。本案被保险车辆登记的车主是尚庆华,尚庆华将该车辆有偿转让给委托人,委托人已实际占有使用该车辆,该占有使用权是法律所承认的合法权利之一,因此委托人对被保险车辆具有保险利益。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指导律师点评意见:
5.律师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篇五
申报证明材料
地州(市)或部门名称:单位名称: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签名:申报专业:申报时间:年月日
申报证明材料(复印件)目录
一、各类证书(证件)
1、身份证或军官证
2、学历或学位证书
3、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4、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
理岗位培训证书
二、业绩材料
1、建筑工程业绩(承包合同、项目经理任职文件、工程竣工
验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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