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测绘管理规定(7篇)
1.漳州市测绘管理规定 篇一
1 房产测绘实际内涵概述
房产测绘的对象为土地、房屋的权属、数量、位置、质量等因素。具体的测绘内容比较多, 主要有:对建筑物进行调查与测量, 绘制房屋建筑物等图表, 并绘制土地使用图表、为房产中心提供交易、拆迁、产权产籍等资料;除了以上内容外, 还有对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以及底线管网等内容的规划工作的资料提供。房产测绘主要有两种不同的形式, 一种是项目测绘, 另一种是基础测绘。前者是指对于房产的分层分户平面图以及相关数据、图表进行测绘。而基础测绘应用于反映房屋情况、用地位置、权属情况等图的测绘[1]。
2 房产测绘管理
房产测绘管理在我国兴起比较晚, 与其他国家相比其管理技术比较传统。目前, 我国房产测绘管理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来实现:
(1) 人工房产测绘管理方式;人工房产测绘管理方式, 主要利用人工计算与统计数据信息, 并且以纸质记录本的方式进行数据存储。随着科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 以人工测绘与记录的方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需求, 逐渐的被淘汰。
(2) 计算机辅助房产测绘管理方式;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出现, 使得人工房产测绘方式黯然失色。将计算机技术与房产测绘管理方式相互结合, 能够实现房产测绘管理的自动化, 一方面减少了人工劳动, 另一方面也提升了房产测绘的精度[2]。
(3) 房产测绘管理系统;近年来, 先进的信息技术逐渐研发, 一种更加高端的技术与房产测绘管理系统相互结合, 有效的提升了房产测绘管理系统性能。该种测绘技术就是GIS技术, GIS技术的应用, 能够向技术人员提供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的数据分析模型, 并创建数据处理平台, 尤其是在土地管理、人口普查数据、基础空间数据以及城市发展等方面作用突出, 能够全面实现数据信息的快捷分析和可视化。GIS技术是“地理信息系统”的简称, 该技术能够对空间数据进行采集、管理、分析以及可视化处理。该种技术在房产测绘管理系统中的应用, 能够解决计算机辅助管理中出现的数据空间有限、非空间数据无法处理与存储等问题。
3 房产测绘信息系统的构建与实际应用
3.1 基础测绘管理系统
在基础房产测绘管理系统构建中, 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环节:
(1) 数据源的统一管理:在基础测绘管理系统中, GIS数据源能够支持不同数据服务器, 将这些GIS数据源进行统一管理, 避免出现房产信息系统的混乱。
(2) 完成数据转化的预处理:应用GIS技术, 能够对房屋进行编码检测、对房产测绘的整体要素进行整体性的检测, 并且注意要素属性之间的格式转换。
(3) 对空间对象属性信息与地图上空间信息进行定位:在房产测绘信息系统中, 将房屋的行政区归属、房产区归属、房产分区归属等, 通过数据的逐级浏览, 实现空间对象属性信息和地图上空间对象的相互定位。
(4) 房产测绘数据信息编辑:房产测绘系统能够通过GIS技术所独有的功能, 与房产测绘中的操作图像相互结合, 在数据信息编辑上比较灵活。
(5) 空间数据的研究:在基础房产测绘管理系统中能够对空间数据进行整合, 对属性数据、业务数据进行分析[3]。
3.2 业务子系统
房产测绘管理业务子系统实际上是一个自动化的办公系统, 也就是说在该系统中, 所能够实现的功能都是整体性, 并且业务与业务之间能够实现相互衔接。业务子系统能够实现房产项目测绘、基础测绘和房产业务办公之间的工作衔接, 在比较简单的操作下, 与房产测绘管理需求相适应。测绘任务发出之后, 字系统中的受理人员需要对测绘中所需要的数据进行记录与统计, 并与实际的房产信息进行比对。然后工作人员将测绘任务分配给专门的负责人。当负责人接过测绘任务之后, 便进行房产测绘, 最后将测绘结果记录, 并且将测绘结果交给质检人员。最后在质检人员检测完成之后, 子系统能够自动生成工作量, 建立测绘档案。
3.3 分丘图测绘子系统
分丘图绘子系统的建立比较关键, 在该系统中需要引入GIS技术, 这是因为GIS技术能够向房产测绘技术人员提供简单到复杂的数据分析模型, 并创建数据处理平台, 使得房产测绘环节中的数据信息分析更加的快捷, 并且数据模型实现可视化。GIS前端数据处理系统以及CAD技术, 都是房产分丘图测绘子系统功能实现的基础。这些技术在子系统中的应用, 能够从数据存储、图式分析以及组织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保障分丘图前台数据交换迅速[4]。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 本文对房产测绘管理和房产测绘信息系统进行研究, 房产测绘对建筑物进行调查与测量, 绘制房屋建筑物等图表, 并绘制土地使用图表、为房产中心提供交易、拆迁、产权产籍等处理决策。房产测绘管理在我国兴起比较晚, 与其他国家相比其管理技术比较传统。目前, 我国房产测绘管理主要通过人工房产测绘管理方式、计算机辅助房产测绘管理方式以及GIS房产测绘管理系统来实现。
参考文献
[1]杨柳.基于GIS的房产测绘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组织与管理[D].中国地质大学, 2005.
[2]齐凤辉.大连市房产测绘管理模式改革及对策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 2013.
[3]韩泽.浅谈GIS技术在房产测绘管理和房产测绘信息系统应用的探究[J].工程经济, 2015, No.20403:35-40.
2.漳州市测绘管理规定 篇二
关键词:房产测绘;新思维;测绘信息系统;构建模式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房产管理业务量迅速增加,权属变更日益频繁,并逐步形成了房产权属种类多元化的新局面。为了适应房产市场发展的新形势,加强房产市场管理,维护房产市场秩序,保障房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房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适时推出以GIS为基础的房产测绘信息系统是大势所趋。
一、房产测绘的内容
房产测绘细分为房产基础测绘和房产项目测绘两种。房产基础测绘是指在一个城市或一个地域内大范围、整体地建立房产的平面控制网,测绘房产的基础图纸一房产分幅平面图。房产项目测绘,是指在房产权属管理、经营管理、开发管理以及其他房产管理过程中需要测绘房产分丘平面图、房产分户平面图和相关的图、表、册、薄、数据等开展的测绘活动。房产项目测绘贯穿于整个房地产权属管理、交易、开发、拆迁等房地产活动的全过程,工作量大。其中最大量、最具现时性、最重要的是房屋、土地权属证件附图的测绘。
二、房产测绘信息系统的意义
为房产管理现代化提供了科学方法房产测绘信息系统的建立,改变了传统的管理方式,为房产管理现代化提供了一种新的科学方法。为房产管理提供了现代化管理手段随着房改措施的出台,传统整理方法己不能适应在新形势下出现的大量资料的整理与管理。因此,迫切需要一种新的途径来完成这些工作,它就是房产测绘信息系统。为合理利用房产管理数据提供了新途径房产测绘信息系统可大大地提高资料的查询速度。一般来说,对于给定的查询,段时间内就可显示资料数据,从而大大地提高了房产管理效率。为房产管理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房产测绘信息系统还可为房产管理决策服务,它通过一系列科学的方法和模型,利用数据库中的大量数据,按照确定目标,通过模型运算、知识推理等选择出最优的决策方案为管理人员提供决策支持。
三、房产测绘管理思路
房产管理系统的基础是房产测绘数据管理。房产测绘主要是测定和调查房屋及其用地状况,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房产交易、房产评估、房产开发、税收以及相关部门提供测量数据、地图和相关资料.它与城市地形测绘、地籍测绘工作既有相同之处,又有较大的不同。它不仅需要提供房产的地理位置、形状,而且需要提供房产的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等信息,其成果除了分幅、分丘图以外,还包括分层分户图等。房产测绘管理就是对房产测绘成果进行管
理。随着城市建设现代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和房产业的高速发展,房产测绘的工作量成倍增长,房产平面图的增加与变更频率也随之激增,同时管理复杂度也相应提高。改变传统的测绘与管理方式已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我国房产测绘管理方法相对来说比较落后,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人工房产测绘管理
这种管理方式的主要特点是:人工方式进行房产测绘;手工计算,手工绘制房产平面图,采取地面直接量测或图上量测法进行面积量算,各种调查资料:如房屋分类面积汇总表、房屋分丘分户图、房屋权属调查表等文字、图件用“纸”的形式存放。这种方式既不方便管理,也不利于各种查询、分析、统计的需要,因此是一种正在淘汰的作业方式。
2、计算机辅助房产测绘管理
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为房产测绘管理提供了一种简便快捷的方法,减少了管理当中的各种繁琐的劳动,提高了工作效率。这一方式主要特点表现如下。数据获取方面,采用电子手簿等进行记录,并在计算机上批量处理各种量测数据。采用数据库管理软件进行各种文字属性资料管理,自动输出各种表格、统计结果等。用机助制图方式输出各种图件,如房产平面图、分丘分户图等。
3、房产测绘管理系统
GIS技术的发展为房产测绘管理自动化带来了广阔的前景。GIS的主要特点是空间数据与非空间数据的联合处理与存储,因而解决了计算机辅助管理中空间数据与非空间数据不能联合处理与存储的问题。随着计算机软硬件的飞速发展,GIS正逐步走向实用化、多样化,并深入到地学相关的各个领域,同样也促进了房产测绘管理的自动化。北京市崇文区房产管理局开发了《房产测绘CAD生产综合管理系统》,该系统采用CAD管理图形数据、数据库管理属性数据,采用人工智能语言与一般高级语言相结合实现了两库之间的数据通讯。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开发《无锡市房产综合测绘系统》,该系统以AutoCAD作为其基本图形支撑环境管理图形数据、SQLServer管理属性数据,实现了房产测绘的计算机管理。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与南方测绘仪器公司联合开发了应用于房产面积测绘、公共面积分摊的软件《深圳市房产测绘系统》,该系统应用ARCGIS实现房产图绘制、应用数据库软件Oracle实现房产面积数据的管理和相关表格的输出。以上各个系统的基本思路是图形库与属性库采取分别管理,通过系统集成实现图形属性的统一管理。
4、房产测绘信息系统的构建模式研究
国内房产管理行业的计算机办公软件伴随着房产管理工作内容、工作方式的变化以及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
1)单机单用户模式阶段
这一阶段的特征是:针对房产管理查询统计困难,手工书写房产证容易出错、容易涂改的缺点,在单独的微机上,由专人将己经手工办理完毕的案卷进行计算机录入并打印各种房产证件。有些系统还带有简单的绘图工具,可以绘制和输出房产配证图。这种模式的主要优点是:方便了查询与统计,计算机打印的证件整齐美观,不易涂改,开创了计算机应用于房产管理的新纪元。缺点是:没有真正实现计算机辅助办公,没有提高办公的准确性和工作效率,相反却增加了一个工作环节,增加了工作量。
2)Client/Server多用户模式阶段
这一阶段的特征是:针对房产管理的手工工作特点,通过房管局内部的局域网,采用Client/Server模式,将计算机联网,实现了计算机上多人协同工作,案卷能在计算机间流动起来,查询、统计得到进一步加强。有些系统还引入了GIS软件,进行房产地形图的生成、使用和维护,提高了图形功能。缺点如下。图、文、表、管的集成程度不够,还处于相对独立、互相割裂的状态,没能实现办公一体化,有碍于数据的传递和利用:另外,系统缺乏开放性,难以通过Internet对外发布房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升级也不方便。
3)Browser/Server广义用户模式阶段
这一阶段的特征是:针对房产管理工作的网络化、数字化的进一步要求,结合数字城市的整体建设思路,通过Browser/Server的应用,在房产管理机构、各级政府、房产开发商和广大市民之间架起一座信息沟通的网上桥梁。另一方面,随着GIS软件的更加成熟和日趋平民化、微机化,MIS/GIS/CAD的紧密集合,图、文、表、管一体化的办公模式也在本阶段成为可能。这一模式的主要优点是:具有Web办公的可操作性、可移植性、可维护性和异地办公、信息共享等特点;MIS/GIS/CAD的紧密集成,建立在相同的数据库基础上,表格、图形之间的数据能有序流动,互为验证,保证了办公的准确性、简便性。
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房产业已经成为当前中国经济的重要一部分,并且房产管理业务随着人类日益提升的生活水平而日渐增加,为了提高房产管理工作的效率,加快房产行业的经济发展速度,房产测绘管理与房产测绘信息系统已经成为房产管理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使中国的房产业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肖剑平.城市地理信息服务平台体系架构[J].地理空间信息,2011
3.漳州市测绘管理规定 篇三
3.1 测绘项目承发包
1、测绘项目发包形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两种。
2、测绘项目承包方的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测绘资质。
(2)应依法取得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3)测绘事业单位在测绘市场活动中收费的,应当持有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3、测绘项目承发包的规定:
(1)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迫使订立合同要具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迫使人有迫使的故意;
2)迫使方必须实施了迫使行为;
3)迫使行为必须是违法的;
4)必须要有受迫使方因迫使行为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迫使方订立合同。
(2)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3)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违法分包。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分包量不得大于该项目总承包量的40%。
3.2 测绘项目招投标
1、测绘项目招标投标
测绘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测绘项目投标是根据测绘项目招标方或 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邀约响应招标。
2、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2)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 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3)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邀请招标: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4)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要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3、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
(1)投标者串标,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被侵害权利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被侵害人因调查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4、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1)进入测绘市场的测绘项目,金额超过20万元的及其他实行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应 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揽方。(2)测绘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与当地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成。重大测绘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
(3)对已列入测绘收费标准的测绘产品计费不得低于标准的85%。
5、其他招投标法内容
(1)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援助资金的项目。
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2)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3)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4)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
(5)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相应专业力量;
3)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6)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7)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8)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9)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0)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20日。
(11)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投标人可以是个人。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 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12)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 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13)两个以上法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14)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 假,骗取中标。
(15)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 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16)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 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17)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 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18)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 本的除外。
(19)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重新招标。
(20)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 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2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2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3)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 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24)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处5-25万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5)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5万元的罚款。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 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1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3 测绘项目合同
1、合同的基础知识
合同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1)合同订立
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 数据电文)。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
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合同效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 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3)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合同履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 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不利于违规方)
(5)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测绘项目合同的主要内容
测绘项目合同是测绘项目管理的核心内容。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测绘合同》示范文本。测绘项目合同的内容除了包括测绘范围、测绘内容和执行的技术标准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1)测绘工程费:
1)取费依据
2)取费项目及预算工程总价款。
3)实际工程价款总额。
(2)甲方义务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几日内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
2)自接到技术设计书之日起,几日内完成审定工作,并提出书面审定意见。
3)应当保证乙方的测绘队伍顺利进场,并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条件。
4)保证工程款按时到位。
5)允许乙方内部使用执行本合同所生产的测绘成果。
(3)乙方义务
1)自收到甲方的有关材料之日起,乙方应当在几日内完成技术设计书的编制并交甲方。
2)自收到甲方对技术设计书同意实施的审定意见之日起,几日内组织队伍进场。
3)乙方应当根据技术设计书要求确保测绘项目如期完成。
4)允许甲方内部使用乙方为执行本合同所提供的属乙方所有的测绘成果。
5)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把工程转包给第三方。
(4)测绘项目合同工期的约定。
(5)测绘项目验收应明确项目验收的组织形式、经费来源等内容,甲方应组织专家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对乙方所完工的测绘工程完成验收。对质量有争议的,应当明确由测区所在地的省级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裁决,其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6)规定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
(7)测绘工程费支付日期和方式。
(8)对违约责任的规定。
(9)其他约定。
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双方要求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10)附则
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全部成果交接完毕和测绘工程费结算完成后,本合同终止。本合同一式几份,甲方几份,乙方几份。
3、合同法规定
(1)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要约和承诺可以撤回。撤回要约和承诺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5)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5)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6)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因非正常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7)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8)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9)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10)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2)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 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13)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14)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 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6)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 的效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17)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18)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9)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0)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4 测绘项目经费
1、测绘项目成本费用
(1)成果按照难度分为3级,第3级最高。在难以到达的特别困难地区作业时,应在相应的测绘项目困难类别Ⅱ类所列定额的基础上提高1-3倍。
(2)成本费用构成比例:直接费用82%,间接费用6%,期间费用12%。
(3)测绘生产年作业期为:外业180天,内业220天。
(4)生产单位的人员构成比例为:生产人员74%,分院部人员10%,院部人员16%。
(5)成本费用中包含1.5%的测绘项目设计费和3.0%的成果验收费。
(6)成本费用中不包含折旧费用或修购基金。
(7)测绘事业单位可选用品种法、定单法和分步法等的成本计算方法。
(8)长迁系数:1000-2000km,3.0%;2000-3000km,6.0%;3000km以上,8.0%。(9)高原系数,7%;高温高寒系数,5%。
(10)带状系数:30%,1:500和1:2000比例尺的带状地形图。
(11)小面积系数:30%,1:500和1:2000比例尺测图测区面积小于1幅的按1幅计算。
(12)修测系数:(修测面积/标准幅面积)*定额*1.3,1:5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修测。
(13)面积系数:(实际面积-标准面积)*80%/标准面积,工作量单位为幅的测绘项目。
(14)测绘工程产品合同价格可在本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10%。
2、航摄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航摄生产费、遥感影像资料购置费和管理费。
(1)航摄生产费是指为完成航摄任务而委托航摄生产单位实施航摄项目而支出的费用。
(2)遥感影像资料购置费是指为购置遥感影像资料而支出的费用。
(3)管理费是指为实施航摄项目和遥感影像资料购置项目管理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论证评审、制定实施方案、技术设计、政府采购组织工作、成果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与航摄项目管理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
3.5 测绘项目立项审核
1、测绘项目立项审核制度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应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
2、需要审核的项目
测绘项目立项一般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测绘成果使用单位提出,由同级发展改革主管 部门审核批准并列入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项目经费。主要包括以下两大类:
(1)专门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
(2)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
3、立项审核的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空间分布情况、覆盖范围及主要成果;
(2)基本技术要求,包括所采用的测量基准、执行的标准和规范情况以及起算依据等;
(3)满足项目立项申请单位或者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的特殊规定、技术要求等;
(4)根据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掌握的已有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及其资料现势性,对项目的情况进行综合比对、分析,提出审核意见。已有测绘成果满足工程测绘项目需要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提出不予批准立项的建议文件。否则,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具体
解决办法和意见。
第三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4.1 测绘基准的概念和特征
1、测绘基准的概念
测绘基准指一个国家整个测绘的起算依据和各种测绘系统的基础,测绘基准包括所选用的各种大地测量参数、统一的起算面、起算基准点、起算方位以及有关的地点、设施和名称等。我国目前采用的测绘基准主要包括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
(1)大地基准
2008年7月1日,正式启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过渡期为8-10年,自2008年7月1日后新生产的各类测绘成果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2)高程基准
目前采用的高程基准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
(3)重力基准
我国先后使用了57重力测量系统、85重力测量系统和2000重力测量系统。目前采用的是2000国家重力基准。(4)深度基准
中国海区从1956年采用理论最低潮面作为深度基准。内河、湖泊采用最低水位、平均低水位或设计水位作为深度基准。
2、测绘基准的特征
科学性,统一性,法定性,稳定性。
4.2 测绘基准管理
1、国家规定测绘基准
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
2、国家要求使用统一的测绘基准
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3 测绘系统的概念与特点
1、测绘系统的概念
测绘系统指由测绘基准延伸,在一定范围内布设的各种测量控制网,它们是各类测绘成果的依据,包括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
2、测绘系统的特点:科学性,统一性,法定性,规模性,稳定性。
4.4 国际坐标系统
1、国际坐标系统的概念
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采用国际坐标系统易于转换和使用,在不妨碍国家安全的情况下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2、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条件
(1)国家现有坐标系统不能满足需要,而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2)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后的资料,将为社会公众提供的;
(3)在较大区域范围内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4)其他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情况;
(5)独立的法人单位或者政府相关部门;
(6)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3、申请采用国际坐标系统需要提交的材料
(1)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申请书;
(2)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理由;
(3)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能够反映申请单位的测绘成果与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4.5 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1、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是一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一个城市只能建设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明确了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申请单位向 该城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1)国家测绘局的审批职责:
1)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 2)列入国家计划的国家重大工程项目;
3)其他确需国家测绘局审批的。
(2)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职责:
1)5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
2)列入省级计划的大型工程项目;
3)其他确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3)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立项批准文件;
4)能够反映建设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设施和制度的证明文件;
5)人民政府同意的文件。
(4)不予批准的
1)申请材料内容虚假的;
2)国家坐标系统能够满足需要的;
3)已依法建有相关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4)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应当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5)已有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处理
于测绘法实施前各地建立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进行整治清理。
(6)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法律责任
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6 测量标志管理
1、测量标志的概念和特征
(1)测量标志的概念
1)永久性测量标志:国家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 文点、水准点、GPS卫星地面跟踪站和卫星定位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等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等。
2)临时性测量标志:测站点的木桩、活动觇标、测旗、测杆、航空摄影的地面标志、描绘在地面或者建筑物上的标记等,都属于临时性测量标志。
(2)测量标志的特征
1)空间位置精确性。
2)位置控制范围性: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36-100平方米,地下标志 占用土地的范围为16-36平方米。
3)保管长期性。
4)法定性。
2、测量标志管理职责
(1)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1)制定有关测量标志保护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2)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
3)奖励在测量标志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4)将测量标志保护经费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和计划。
(2)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1)研究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草案和相关政策,制定测量标志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
2)组织制定全国测量标志保护规划和普查、维修计划; 3)组织测量标志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
4)负责国家一、二等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拆迁审批和检查维护;
5)依法查处损毁测量标志的违法行为。
(3)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1)组织贯彻实施有关测量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参与制定或者制定测量标志保护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负责国家和本省统一设置的四等以上控制点和D级以上GPS控制点的迁建审批工 作;
4)制定全省测量标志普查和维修计划及定期普查维护制度;
5)组织建立永久性测量标志档案;
6)组织实施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检查、维修和管理工作;
7)查处永久性测量标志违法案件。
(4)市、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1)宣传贯彻有关测量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负责本市、县(市)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迁建审批工作;
3)建立和修订永久性测量标志档案;
4)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检查、维修和管理工作;
5)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统计、报告工作;
6)处理永久性测量标志损毁事件以及因测量标志损坏造成的事故;
7)查处违反测量标志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5)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1)确定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单位或者人员,并对其保管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根据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保管手续;
3)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日常检查,并定期向当地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测量标志保护情况。
3、测量标志建设
(1)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
(2)选择有利于测量标志长期保护和管理的点位;
(3)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设置基础性测量标志的,还应当设立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门标牌;
(4)国家对永久性测绘标志实行义务保管制度。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测量标志设置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保管,签订委托保管书,并由委托方将委托保管书抄送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备案。
4、测量标志保管与维护
(1)保管人员的主要职责为:
1)经常检查测量标志的使用情况;
2)发现永久性测量标志有移动或损毁的情况,及时向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报告;
3)制止、检举和控告移动、损毁、盗窃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为;
4)查询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测绘人员的有关情况。
(2)测量标志维护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乡级 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对永久性测量标志定期组织维修。
2)全国测量标志维修规划,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省级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测量标志维修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维修计划。
5、测量标志使用
(1)使用测量标志要遵守规定
1)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的查询。
2)要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测绘。
(2)国家对测量标志实行有偿使用,军事测绘任务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6、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1)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
(2)不得拆迁的永久性测量标志
不得申请拆迁下列永久性测量标志:国家大地原点、国家水准原点、国家绝对重力点、全球定位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基线检测场点、在全国测绘基准体系和测绘系统中具有关键作用的控制点。
(3)申请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书;
2)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同意支付拆迁费用书面材料;
4)其他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省级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转报材料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拆迁申请后进行核实,征求测量标志建设单位或专家意见,提出迁建方案,落实迁建费用,以书面形式报告国家测绘局。转报材料包括:
1)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
2)上述请示文件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3)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基本情况,包括点名、点号、等级、地理位置和粗略空间坐标(精确到0.5’)、点之记等;
4)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必要性、迫切性阐述及核实、实地调查、测量标志建设单位意见等情况说明,组织专家论证的,要附专家论证意见;
5)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方案,包括迁建地点选择、主要技术路线与要求、迁建工作安排、迁建经费测算等内容。
(5)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经费
由申请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工程建设单位承担。迁建费用一般都应当支付给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负责拆迁审批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测 绘资质和条件的单位进行重建。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重建工作,由收取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的部门组织实施。
4.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做好测绘资格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进入测绘市场承揽测绘任务。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第四条《测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级《测绘资格证书》包含甲(特)级和甲级。
第五条《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测绘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章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第七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独立的法人单位;
2、有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3、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
第八条 测绘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图印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等。
第九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和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发证。
第十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程序
(一)申请: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1、《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人证明资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主要技术骨干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任文件(复印件);
4、主要仪器设备及应用软件的检定证书或其它证明资料;
5、当年在职人员统计表;
6、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资料;
7、单位住所证明;
8、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
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申请。
对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限期一次性补正。
对决定受理其申请的单位应及时进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三)审查和发证:
1、对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20日内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初审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报来的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初审资料后,组织进行资格审查,从收到初审资料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 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盖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审资料退回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2、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测绘资格审查。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测绘资格证书》颁发后,由发证机关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按规定交纳审查费和公告费。
第十三条《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三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和换证。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发证机关负责进行年度检验。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审查认证手续。
第十四条 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形式为:
等级十测资率十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列顺序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清楚、整齐,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采取欺骗、虚报的手段骗取《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执行测绘任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等承担测绘任务。持有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作业区域不超过所在市(地)级行政区域。
各等级《测绘资格证书》的作业限额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测绘资格证书》不得转让、转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载内容。
第十九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 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到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任务登记,并遵守当地测绘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二年内未承担测绘任务,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等内容变更,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申请更换《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而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超出规定的测绘业务;拒不停止测绘业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擅自涂改《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转借、转让、出租《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采取弄虚作假、欺骗、虚报等手段申请办理《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缓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测绘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低劣,给用户造成损失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机关处以降低其《测绘资格证书》等级或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5.漳州市测绘管理规定 篇五
《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
知识点1 测绘外业生产安全管理(重点掌握)
出测、收测前的准备;
行车;
饮食;
住宿;
外业作业环境(重点了解)。
知识点2 测绘内业生产安全管理
作业场所要求;
作业人员安全操作。
知识点3 测绘生产突发事故应急处理与责任
事故报告;
预案启动;
事故救援;
事故善后。
例题(单选)
野外测绘人员沿铁路、公路区域作业,尤其是在电气化铁路附近作业时,下列设备中,禁止使用的是()。a.安全警示牌 b.铝合金标尺、镜杆
c.导航定位设备 d.带有安全警示反光的马夹
【答案】b
根据《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测绘人员在人、车流量大的城镇地区街道上作业时。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a.与当地交管部门协商,停止该街道车辆通行 b.现场作业人员配戴安全防护带和防护帽
c.穿着色彩醒目的带有安全警示反光的马夹,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墩)d.保证作业区域50米内无人员走动
【答案】c 例题(多选)
根据《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测绘人员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了解当地民情和社会治安等情况后,方可进入作业的地区有()。
a.军事要地 b.边境、少数民族地区 c.城市建成区 d.林区、自然保护区 e.基本农田保护区 【答案】abd
13.2 测绘生产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知识点1 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
根据单位仪器设备情况,专设仪器管理员(或组),负责仪器设备的保管、维护、检校和一般鉴定、修理;仪器设备必须建立技术档案;仪器设备的借用、转借、调拨、大修、报废等应有一定的审批手续;外业队使用的仪器设备,必须由专人管理、使用;仪器出入库必须有严格的检查和登记制度。
知识点2 仪器设备的保管 对仪器库房的基本要求;
测绘仪器的三防措施(防霉、防雾、防锈)。
知识点3 仪器的安全运送与仪器在作业过程中的使用维护
仪器的安全运送;
仪器在作业过程中的使用维护。
13.3 地理信息数据安全管理
知识点1 影响地理信息数据安全的因素
安全意识淡薄; 测绘技术上的落后(不得与国外合作); 硬盘驱动器损坏;人为错误;黑客入侵;病毒;信息窃取;自然灾害;电源故障;磁干扰。
知识点2 地理信息数据安全管理措施
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与保护
归档与移交
归档内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文档材料;相关软件。
归档要求: ①档案形成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完成归档;②基础测绘数据成果应与文档材料一同归档;③归档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为最终版本;
④归档后,如果档案形成单位又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进行了更新(即补充或完善),应将更新后的数据成果及时归档,以替换原归档的数据成果;⑤文档材料归档一份,数据成果复制品归档两份;
⑥归档的数据成果和相关软件,一般不压缩、不加密。如进行了压缩和加密,应将解压缩软
件和密钥、加密和解密软件同时归档。
归档与移交 档案形成单位和接收单位须对归档材料进行检验,并填写《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归)档检验登记表》,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移交手续:归档材料移交,需办理相关手续。档案形成单位须填写《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移交文据》,经交接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后,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保管与维护
工作环境;储存环境;异地储存;介质维护;数据维护。
销毁
数据档案在销毁之前应进行鉴定。经鉴定需销毁的数据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发行销毁手续。
经数据迁移后废弃的原介质,除数据转存新格式情况外,原数据档案的介质不需鉴定,经审批后直接销毁。
销毁数据档案时,应对包括异地储存在内的两份数据档案同时销毁。
当销毁磁带上的数据档案时,如果磁带还有再利用价值,可对磁带进行消磁(如果磁带技术允许)或全容量写操作,不得只进行初始化。如果磁带载体没有利用价值,则应对磁带载体
进行物理销毁。
当销毁光盘上的数据档案时,须连同光盘一起销毁。
数据档案逻辑或物理销毁后,应从计算机系统中将其彻底清除。
无论是逻辑销毁还是物理销毁,数据档案销毁时应有数据档案管理单位派员监销,防止泄密。
2)测绘成果保密措施
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强化安全保密措施;
规范成果提供使用行为;依法对外提供测绘成果;
切实加强统一监督管理;
6.测绘工程项目成本管理 篇六
2010年,长江航道测量中心全年完成测绘项目70余项,完成航道测绘工作量为11403.9换算平方千米,为年计划的259.1%,同时还完成沿海对外测绘1765换算平方千米。“十二五”期,长江航道测量中心将大幅提高航道测量能力,但不能忽视的是,必须加强测绘成本管理和控制,实施准确的测绘预测,并降低测绘成本。
测绘项目成本管理的目标是在保证质量前提下,寻找进度和成本的最优解决方案,并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应用现代科学成本管理方法对成本、进度进行有效地综合控制,将给工程带来极大的效益。测绘项目成本管理的内容贯穿于测绘项目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和每个方面,从测绘项目合同的签定开始到实施准备、测区测绘、直至资料验收,每个环节都离不开成本管理工作。测绘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的主要控制要素工程质量、工程工期、施工安全。只有通过技术方案的制定、项目实施的核算和测绘成本管理等一系列活动来达到预定目标,实现盈利的目的。
成本预算
掌握测绘工程信息,科学运筹前期工作。测绘工程项目预测是成本控制的重要前期工作,要充分认识项目成本预测的意义。一要掌握该项目准确的工程信息,了解项目业主的机构职责、队伍状况、资质信誉等基本情况;二要掌握测绘工程项目的性质,弄清工程投资渠道和资金是否可以到位情况;三要掌握测绘工程项目的主要内容,了解项目的工程量、简易程度、工期、人员、设备、业主的要求;四要分析在正常情况下完成该工程所需的人力、材料、仪器设备、水、电、管理费、税金等所有的成本;五要根据自身的综合因素,做出合理报价。
做好测绘工程项目工、料、费用预测成本预测,确定成本控制目标。根据测绘工程项目的规模和标准、工期的长短、拟投入的人员设备的多少,按实际发生并参考以往测绘工程项目中包干控制的历史数据,结合项目所在地的经济情况来综合预测项目工程的成本费用。第一,分析测绘工程项目所需人员,用工的人工费单价,根据工期及准备投入的人员数量分析该项工程合同价中人工费所占比例。第二,测算所需材料及费用。第三,测算使用的仪器设备及费用。在测绘过程中,仪器设备的投入在成本费用中所占比重较大。而所需的仪器设备的型号,数量一般是在定额中的工作量中套算出来的,与现实有一定差异,工作效率也有不同,因此要测算实际将要发生的仪器费用,同时,还得计算需新购置的仪器设备费的摊销费。第四,测算间接费用,间接费占总成本的15%~20%左右,主要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工具用具使用费、财务费用等。第五,成本失控的风险分析。项目成本失控的,就是对在本项目中实施可能影响目标实现的因素进行事前分析,通常可以从项目技术特征、资金到位情况、工程组织协调能力、项目组织系统、项目所在地的交通状况、气候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
总之,通过对上述几种主要费用的预测,即可确定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控制标准,也可确定必须在多长工期内完成该项目,达到项目管理的目标控制。成本预测是成本控制的基础。
成本控制
成本控制是测绘项目能否产生效益最重要的一个关键步骤。对于测绘项目的成本控制主要注重以下几个环节:
全员成本控制。成本控制涉及到项目组织中的所有部门、班组和职工的工作,要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调动每个部门、班组和每一个职工控制成本、关心成本的积极性,真正树立起全员控制的观念。
全程成本控制。要把计划的方针、任务、目标和措施等加以逐一分解落实,越具体越好,要落实到班组甚至个人;责任要全面,既要有工作责任,更要有成本责任;做到责、权、利相结合,对责任人的业绩进行检查和考评,并同其工资、奖金挂钩,做到奖罚分明。项目成本的发生涉及到项目的整个周期,项目成本形成的全过程,从项目的准备开始,经测绘过程至资料验收移交后的后期服务的结束。因此,成本控制工作要伴随项目实施的每一阶段,如在准备阶段要制定最佳的组织实施方案,在实施阶段按照业主要求和技术规范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减少成本支出,并确保工程质量,减少工程返工费和工程移交后的后期服务费用,工程资料验收、移交阶段,要及时依合同价款办理工程结算,使工程成本自始至终处于有效控制之下。
动态控制原则。成本控制是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下进行的管理活动,所以必须坚持动态控制的原则,所谓动态控制就是将人、材、物投入到测绘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收集成本发生的实际值,将其与目标值相比较,检查有无偏差,若无偏差,则继续进行,否则要找出具体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实施成本控制过程应遵循“例外”管理方法。所谓“例外”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那些不经常出现的问题,但关键性问题对成本目标的顺利完成影响重大,也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属于“例外”的情况通常有,如测区征地、拆迁范围红线业主临时的变更,临时租用费用的上升、天气的原因工期无法及时完成、仪器设备的损毁与检修等,从而影响工程进度的顺利进行。
节约原则。节约就是项目实施过程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节省,是成本控制的基本原则。节约绝对不是消极的限制与监督,而是要积极创造条件,要着眼于成本的事前监督、过程控制,在实施过程中经常检查是否出现偏差,以优化施工方案,从而提高项目的科学管理水平来达到节约。
降低成本
降低项目成本的方法有多种,概括起来可以从合同管理、组织、技术、经济等几个方面采取措施控制,找出有效途径,实现成本控制目标。
成本分析。成本分析对各种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进行分析、管理和归集。系统地研究成本变动因素,检查成本计划的合理性,通过分析,深入揭示成本变动规律,寻求降低施工项目成本的途径。
采取组织措施控制工程成本。要明确项目的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明确管理部门、作业队伍之间职权关系的划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要严格执行项目成本分析标准,确保正常情况下不超成本支出,如果遇到不可预见的情况,超成本较大时,应及时找出原因。在具体工作中,工作要仔细、资料要完整。
采取技术措施控制工程成本。要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对主要技术方案作必要的技术经济论证,以寻求较为经济可靠的方案,从而降低工程成本,包括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等节约成本。
采取经济措施控制工程成本。每项工程要达到什么目标要事先认真研究,在具体工作中,应注意从宏观环境和自身实力、安全管理工作、资金管理三个方面。要严格控制人工费,有针对性地减少或缩短某些工序的工日消耗,力争做到实际结帐不突破定额单价的同时,提高工效,提高劳动生产率。要严格计算材料和仪器设备的使用计划。要加强质量管理,控制返工率,采取防范措施,做到工程一次合格,杜绝返工现象的发生,避免造成因不必要的人、财、物等大量的投入而加大工程成本。
7.测绘技术设计规定 篇七
本标准规定了测绘项目设计和专业技术设计的基本要求、设计过程及其主要内容。本标准主要使用于测绘生产项目和专业技术设计、其他测绘项目的设计可参考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册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9294—2003 航空摄影技术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使用于本标准。3.1 测绘项目 project of surveying and mapping 由一组有起止日期的、相互协调的测绘活动组成的独特过程,该过程要达到符合包括时间、成本和资源的约束条件在内的规定要求的目标,且其成果(或产品)可提供社会直接使用和流通。
注1 :测绘项目通常包括一项或多项不同的测绘活动。
注2 :构成测绘项目的测绘活动根据其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野外地形数据采集及成图、地图制图与印刷、工程测量、界限测绘、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库等测绘专业活动;也可以根据测区的不同划分不同的专业活动;亦可将两者综合考虑进行划分。
3.2测绘技术设计
technical design of surveying and mapping 将顾客或社会对测绘成果的要求(即明示的、通常隐含的或必须履行的需求或期望)转换为测绘成果(或产品)、测绘生产过程或测绘生产体系规定的特性或规范的一组过程。3.3测绘技术设计文件 technical designing document of surveying and mapping 为绘图成果(或产品)固有特性和生产过程或体系提供规范性依据的文件。主要包括项目设计书、专业技术设计书以及相应的技术设计更改文件。
3.4技术设计更改文件 correcting document for technical designing设计更改过程中由设计人员提出、并经过审评、验证(必要时)和审批的技术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更改文件既可以是对原设计文件技术性的更改,亦可以是对原设计文件技术性的补充。3.5设计过程 design process 一组设计输入转化问为设计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活动。设计过程通常由一组设计活动所构成,主要包括策划、设计输入、设计输出、设计审评、验证(必要时)、审批和更改。3.6设计输入 design input 与成果(或产品)、生产过程或生产体系要求有关的、设计输出必须满足的要求或依据的基础性资料。注:设计输入通常又称设计依据。
3.7 设计输出 design output 设计过程的结果。注:测绘技术设计输出的表现形式为测绘技术设计文件。
3.8设计审评 design review为确定设计输出达到规定目标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活动。
3.9设计验证 design verification 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设计输出满足输入要求的认定。4 总则
4.1 测绘技术设计的目的是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保证测绘成果(或产品)符合技术标准和满足顾客要求,并获得最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每个测绘项目作业前应进行技术设计。
4.2 测绘技术设计分为项目设计和专业技术设计。项目设计是对测绘项目进行的综合性整体 设计。专业技术设计是对测绘专业活动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它是在项目设计基础上,按照测绘活动内容进行的具体设计,是指导测绘生产的主要技术依据。对于工作量较小的项目,可根据需要将项目设计和专业技术设计合并为项目设计。4.3 项目设计由承担项目的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专业技术设计由具体承担相应测绘专业任务的法人单位负责。
4.4 技术设计文件是测绘生产的主要技术依据,也是影响测绘成果(或产品)能否满足顾客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关键因素。为了确保技术设计文件满足规定要求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测绘技术的设计活动应按照策划、设计输入、设计输出、审评、验证(必要时)、审批的程序进行。
4.5 技术设计应遵照以下基本原则:
a.技术设计应依据技术输入内容,充分考虑顾客的要求,引用适用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相关标准,重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b.技术设计方案应先考虑整体而后局部,且顾及发展;要根据作业区实际情况,考虑作业单位的资源条件(如人员的技术能力和软、硬件配置情况等),挖掘潜力,选择最适用的方案。c.积极采用适用的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d.认真分析和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或产品)和资料;对于外业测量,必要时应进行实地勘察,并编写踏勘报告。踏勘报告的主要内容参见附录A。
4.6 设计人员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a.具备完成有关设计任务的能力,具有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生产实践经验。
b.明确各项设计输入内容,认真了解、分析作业区的实际情况,并积极收集类似设计内容执行的有关情况。
c.了解、掌握本单位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的技术能力,软、硬件装备情况)、生产能力、生产质量状况等基本情况。
d.对其设计内容负责,并善于听取各方意见,发现问题,应按有关程序及时处理。4.7 技术设计的编写应做到:
a.内容明确,文字简练,对标准或规范中已有明确规定的,一般可直接引用,并根据引用内容的具体情况,明确所引用标准或规范名称、日期以及引用的章、条编号,且应在引用文件中列出;对已作业生产中容易混淆和忽视的问题,应重点描述。
b.名词、术语、公式、符号、代号和计量单位等应与有关法规和标准一致。c.技术设计书的幅面、封面格式和字体、参见附录B。5 设计内容及内容要求 5.1 策划
5.1.1 技术设计实施前,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或部门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测绘技术设计进行策划,并对整个设计过程进行控制。必要时,亦可制定相应的技术人员负责。
5.1.2 设计策划应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设计验证。当设计方案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时,应对设计输出进行验证。5.1.3 设计策划的内容包括: a.设计的主要阶段。
b.设计审评、验证(必要时)和审批活动的安排。c.设计过程中职责和权限的规定。d.各设计小组之间的接口。
设计策划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参见附录C。5.2 设计输入
5.2.1 设计输入是设计的依据。编写技术设计文件前,应首先确定设计输入。5.2.2 设计输入应由技术设计负责人确定并形成书面文件,并由设计策划负责人或单位总工程师对其适宜性和充分性进行审核。
5.2.3 测绘技术设计输入应根据具体的测绘任务、测绘专业活动而定。通常情况下,测绘技术设计输入包括:
a.使用的法律、法规要求。
b.适用的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
c.对测绘成果(或产品)功能和性能方面的要求,主要包括测绘任务书或合同的有关要求,顾客书面要求或口头要求的记录,市场的需求或期望。
d.顾客提供的或本单位收集的测区信息、测绘成果(或产品)资料及踏勘报告等。e.适用时,以往测绘技术设计、测绘技术总结提供的信息以及现有生产过程和成果(或产品)的质量记录和有关数据。
f.测绘技术设计必须满足的其他要求。
5.2.4 测绘技术设计输入及其评审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参见附录D。5.3 设计输出 5.3.1 通则
测绘技术设计输出主要包括项目设计书、专业技术设计书以及相应的技术设计更改单。在编写设计书时,当用文字不能清楚、形象地表达其内容和要求时,应增加设计附图。设计附图应在相应的项目设计书和专业技术设计书附录中列出。设计附图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参见附录E。5.3.2 项目设计书的内容 5.3.2.1 概述
说明项目来源、内容和目标、作业区范围和行政隶任务量、完成期限、项目承担单位和成果(或产品)接受单位等。
5.3.2.2 作业区自然地理概况和已有资料情况 5.3.2.2.1 作业区自然地理概况
根据测绘项目的具体内容和特点,根据需要说明与测绘作业有关的作业区自然地理概况,内容可包括:
a.作业区的地形概况、地貌特征:居民地、道路、水系、植被等要素的分布与主要特征,地形类别、困难类别、海拔高度、相对高差等。b.作业区的气候情况:气候特征、风雨季节等。c.其他需要说明的作业区情况等。5.3.2.2.2 已有资料情况
说明已有资料的数量、形式、主要质量情况(包括已有资料的主要技术指标和规格等)和评价;说明已有资料利用的可能性和利用方案等。5.3.2.3 引用文件
说明项目设计书编写过程中所引用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技术文件。文件一经引用,便构成项目设计书设计内容的一部分。
5.3.2.4成果(或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和规格
说明成果(或产品)的种类及形式、坐标系统、高程基准,比例尺、分带、投影方法,分幅编号及其空间单元,数据基本内容、数据格式、数据精度以及其他技术指标等。5.3.2.5.设计方案
5.3.2.5.1 软件和硬件配置要求
规定测绘生产过程中的硬、软件配置要求,主要包括: a.硬件: ——规定对生产过程所需的主要测绘仪器、数据处理设备、数据传输网络等设备的要求; ——其他硬件配置方面的要求(如对于外业测绘,可根据作业区的具体情况,规定对生产所需的主要交通工具、主要物资、通信联络设备以及其他必需的装备等要求)。b.软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主要应用软件的要求。5.3.2.5.2 技术路线及工艺流程
说明项目实施的主要生产过程和这些过程之间输入、输出的接口关系。必要时,应用流程图或其他形式清晰、准确的规定出生产作业的主要过程和接口关系。5.3.2.5.3 技术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规定各项专业活动的主要过程、作业方法和技术、质量要求。a.特殊的技术要求,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依据和技术要求。5.3.2.5.4 上交和归档成果(或产品)内容及其资料内容和要求
分别规定上交和归档的成果(或产品)内容、要求和数量,以及有关文档资料的类型、数量等,主要包括:
a.成果数据:规定数据内容、组织、格式,存储介质,包装形式和标志及其上交和归档的数量等。
b.文档资料:规定需上交和归档的文档资料的类型(包括技术设计文件、技术总结、质量检查验收报告、必要的文档薄、作业过程中形成的重要记录等)和数量等。5.3.2.5.5 质量保证措施和要求 内容主要包括:
a.组织管理措施:规定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和主要人员的职责和权限b.资源保证措施:对人员的技术能力或培养的要求;对软、硬件装备的需求等。c.质量控制措施:规定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环节和产品质量检查、验收的主要要求。d.数据安全措施:规定数据安全和备份方面的要求。
5.3.2.6 进度安排和经费预算 5.3.2.6.1 进度安排
应对以下内容做出规定: a.划分作业区的困难类别。
b.根据设计方案,分别计算统计各工序的工作量。
c.根据统计的工作量和计划投入的生产实力,参照有关生产定额,分别列出计划和各工序的衔接计划。5.3.2.6.2 经费预算
根据设计方案和进度安排,编制分(或分期)经费和总经费计划,并做出必要说明。5.3.2.7 附录
其内容包括:需进一步说明的技术要求。有关的设计附图、附表。5.3.3 专业技术设计书的内容
专业技术设计根据专业测绘活动的不同分为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野外地形数据采集及成图、地图制图与印刷、工程测量、界线测绘、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库等专业技术设计。各专业技术设计书内容的具体要求见附录F。
专业技术设计书的内容通常包括概述、测区自然地理概况与已有资料情况、引用文件、成果(或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和规格、技术设计方案等部分。专业技术设计各部分内容编写一般要求见5.3.3.1~5.3.3.5。5.3.3.1 概述
主要说明任务的来源、目的、任务量、作业范围和作业内容、行政隶属以及完成期限等任务基本情况。
5.3.3.2 作业区自然地理概况与已有资料情况 5.3.3.2.1 作业区自然地理概况
应根据不同专业测绘任务的具体内容和特点,根据需要说明与测绘作业有关的作业区自然地理概况,内容可包括:
a.作业区的地形概况、地貌特征:居民地、道路、水系、植被等要素的分布与主要特征,地形类别、困难类别、海拔高度、相对高差等。b.作业区的气候情况:气候特征、风雨季节等。
c.测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如测区有关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的情况,以及测区经济发达状况等。
5.3.3.3 引用文件
说明专业技术设计书编写过程中所引用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技术文件。文件一经引用,便构成专业技术设计书设计内容的一部分。5.3.3.4 成果(或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和规格 CH/T 1004—2005 根据具体成果(或产品),规定其主要技术指标和规格,一般可包括成果(或产品)类型及形式、坐标系统、高程基准、重力基准、时间系统,比例尺、分带、投影方法,分幅编号及其空间单元,数据基本内容、数据格式、数据精度以及其他指标等。5.3.3.5 设计方案
具体内容应根据各专业测绘活动的内容和特点确定。设计方案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软、硬件环境及其要求:
——规定作业所需的测量仪器的类型、数量、精度指标以及对仪器校准或检定的要求,规定对作业所需的数据处理、存储与传输等设备的要求。
——规定对专业应用软件的要求和其他软、硬件配置方面需特别规定的要求。
b.作业的技术路线或流程。c.各工序的作业方法、技术指标和要求。d.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环节和产品质量检查的主要要求。e.数据安全、备份或其他特殊的技术要求。f.上交和归档成果及其资料的内容和要求。g.有关附录,包括设计附图、附表和其他有关内容。5.4 设计评审
5.4.1 在技术设计的适当阶段,应依据设计策划的安排(见5.1)对技术设计文件进行审评,以确保达到规定的设计目标。5.4.2 设计评审的实施方法
设计评审应确定评审依据、评审目的、评审内容、评审方式以及评审人员等,其主要内容和要求如下:
a.评审依据:设计输入的内容。
b.评审目的:评价技术设计文件满足要求(主要是设计输入要求)的能力;识别问题并提出必要的措施。
c.评审内容:送审的技术设计文件或设计更改内容及其有关说明。d.依据评审的具体内容确定评审的方式,包括传递评审、会议评审以及有关负责人审核等。e.参加评审人员:评审负责人、与所评审的设计阶段有关的职能部门的代表,必要时邀请的有关专家等。5.5 设计验证
5.5.1 为确保技术设计文件满足输入的要求,应依据设计策划的安排(见5.1),必要时对技术设计文件进行验证。5.5.2 设计验证的方法 根据技术设计文件的具体内容,设计验证的方法可选用:
a.将设计输入要求和(或)相应的评审报告与其对应的输出进行比较校检。b.试验、模拟或试用,根据其结果验证符合其输入的要求。c.对照类似的测绘成果(或产品)进行验证。
d.变换方法进行验证,如采取可替换的计算方法等。e.其他适用的验证方法。
5.5.3 设计方案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时,应对技术设计文件进行验证。验证宜采用试验、模拟或试用等方法,根据其结果验证技术设计文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5.6 设计审批
5.6.1 为确保测绘成果(或产品)满足规定的使用要求或已知的预期用途的要求,应依据设计策划的安排(见5.1)对技术设计文件进行审批。5.6.2 设计审批的依据
设计审批的依据主要包括设计输入内容、设计评审和验证报告等。5.6.3 设计审批方法
5.6.3.1 技术设计文件报批之前,承担测绘任务的法人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全面审核,并在技术设计文件和(或)产品样品上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章)。
5.6.3.2 技术设计文件经审核签字后,一式二至四份报测绘任务的委托单位审批。5.7 设计更改
技术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当确需要更改或补充有关的技术规定时,应按照本标准的5.4、5.5、5.6的规定对更改或补充内容进行评审、验证和审批后,方可实施。
附 录 A(踏勘报告的主要内容)根据外业测绘任务的具体内容和特点,踏勘报告可包括以下内容:
A.1 作业区的行政划分、经济水平、踏勘的时间、人员的组成及分工、踏勘的路线及范围。A.2 作业区的自然地理情况:山脉、水系、主要地貌类型和特征、平均概略高程、一般比高、地貌自然坡度、透视程度。
A.3 根据外业测绘任务的具体情况,说明对测绘区作业有影响的作业区气象气候情况(如风、雨、雪、雾、气温、气压、能见度等)以及冻土深度、高秆作物季节,每年可作业年份,月平均作业天数。
A.4 作业区交通情况。
A.5 居民的风俗习惯和语言情况,居民地的分布情况及地名规律以及作业组住地的建议。A.6 测区主要交通、水系、山体、居民地、管线和境界等的结合图。A.7 土壤、土质、沼泽地等情况。A.8 植被的种类和分布情况。
A.9 作业区供应情况:生活用品、粮食、饮水、燃料的供应情况,木材、水泥、沙、石等就地取材的可能性和价格,消耗品、材料、工具的采购地点。A.10 请用劳动力、向导、翻译等情况和工资标准。A.11 作业区治安情况、卫生情况及预防措施。
A.12 作业区已有成果成图及其质量情况,测量标志完好情况,对利用这些资料的初步分析和意见。
A.13 典型地物、地貌样片调绘及摄影资料。
A.14 根据地貌特征、经济水平和技术方法的作业难度,划分作业区困难类别和具体图幅困难类别(可根据情况幅图)。
A.15 其他需补充说明的作业区信息。A.16 对今后技术设计方案和作业的建议。
附录B(幅面、封面格式和字体、字号)B.1 幅面
技术设计书采用GB/T 788规定的A系列规格纸张的A4副面(210mm×297mm),以便于阅读、复印和保存。B.2 封面格式 B.2.1 正封面格式 B.2.1.1 项目设计书
项目设计书的真正封面格式见图B.1。B.2.1.2 专业技术设计书
专业技术设计书的正封面格式见图B.2。B.2.2 副封面格式 B.2.2.1 项目设计书
项目设计书的副封面格式见图B.3。B.2.2.2 专业技术设计书
专业技术设计书的副封面格式见图B.4。B.3 设计书的字号和字体
B.3.1 封面和目次的字号和字体
设计书的正、副封面的名称用二号黑体,封面的其他文字均用四号仿宋。目次页的“目次”用三号字体,目次内容用小四号宋体。B.3.2 正文的文字和字体
设计书正文中,章、条、附录的编号和标题用小四号黑体,图、表的标题亦用小四号黑体。条文(或图、表)的注、脚注用五号宋体,图、表中的数字和文字以及图、表右上方关于单位的陈述用五号宋体。
正文和附录的其他内容均采用小四号宋体。
设计附图是在编写设计书时,用文字不能清楚、形象地表达其内容和要求时所增加的图纸设计。设计附图是测绘技术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直接反映出整个技术设计全貌和各作业工序的相互关系。根据技术设计内容的具体要求,设计附图可以单工种进行,亦可以多工种合并进行。设计附图应在相应的项目设计和专业技术设计书附录书中列出。E.2 设计附图的类型
设计附图一般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 测区测量标志设计图; 2. ×× 测区GPS测量技术设计图;
3. ×× 测区三角、导线测量技术设计图; 4. ×× 测区水准测量技术设计图; 5. ×× 测区重力测量技术设计图;
6. ×× 测区航测外业像片控制布点设计图; 7. ×× 测区航测内业像片控制布点设计图; 8. ×× 测区地形控制测量技术设计图; 9. ×× 测区工程测量技术设计图; 10.×× 测区地籍测量技术设计图; 11.×× 测区其他的技术设计图。E.3 设计附图的内容和要求 E3.1 设计附图应有标题(图名、图号)、设计单位、设计人、审核人、日期、图例以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E.3.2 设计附图应选择适宜的比例尺,需要时可绘制结合图以说明测区周边成果情况和接边要求。
E.3.3 设计附图的设计内容应能反映任务作业量,且设计内容清楚、明了,幅面大小适宜,对已有资料应表明衔接关系。
E.3.4 根据需要,设计附图上课标明作业区范围、经纬度、主要的居民区、交通线、水系和境界等。
E.3.5 当设计附图内容较复杂时,可分项绘制,或增加一些辅助的表格和必要的简要说明,做到设计附图和技术设计书的内容互相补充。
附 录
F(各专业技术设计书的内容和要求)F.1 大地测量 F.1.1 任务概述
说明任务来源、目的、任务量、测区范围和行政隶属等基本情况。F.1.2.1 测区自然地理概况和已有资料情况
根据需要说明与设计方案或作业有关的测区自然地理概况,内容可包括测区地理特征、居民地、交通、气候情况和困难类别等。F.1.2.2.已有资料情况
说明哟有资料的数量、形式、施测年代、采用的坐标系统,高程和重力基准,资料的主要质量情况和评价、利用的可能性和利用方案等。F.1.3 引用文件
说明专业技术设计书编写中所引用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技术文件。文件一经引用,便构成专业技术设计书内容的一部分。F.1.4 主要技术指标
说明作业或成果的坐标系、高程基准、重力基准、时间系统、投影方法、精度或技术等级以及其他主要技术指标等。F.1.5 设计方案 F.1.5.1 选点、埋石
设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a.规定作业所需的主要装备、工具、材料和其它设施。b.规定作业过程、各工序作业方法和精度质量的要求。1)选点:
——测量线路、标志布设的基本要求; ——点位选址、重合利用旧点的基本要求; ——需要联测点的踏勘要求; ——点名及其编号规定;
——选址作业中应收集的资料和其他相关要求等。2)埋石
——测量标准、标石材料的选取要求; ——石子、沙、混凝土的比例;
——标石、标志、观测墩的数学精度;
——埋设的标石、标志及附属设施的规格、类型; ——测量标志的外部整饰要求;
——埋设过程中需获取的相应资料(地质、水文、照片等)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路线图、点之记绘制要求;
——-测量标志保护及其委托保管要求; ——其他有关的要求。
c.上交和归档成果及其资料的内容和要求。d.有关附录。F.1.5.2平面控制测量
a.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设计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规定GPS接受机或其他测量仪器的类型、数量、精度指标以及对仪器校准或检定的要求,规定测量和计算所需要的专业应用软件和其他配置。2)规定作业的主要过程、各工序作业方法和精度质量要求: ——确定观测网的精度等级和其他技术指标等; ——规定观测作业各过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 ——规定观测成果记录的内容和要求;
——外业数据处理的内容和要求:外业成果检查(或检验)、整理、预处理的内容和要求,基线向量解决方案和数据质量检核的要求,必要时需确定平差方案,高程计算方案; ——规定补测与重测要条件和要求;
——其他特殊要求:拟定所需的交通工具、主要物资及其供应方式、通信联络方式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应对措施。
3)上交和归档成果及其资料的内容和要求。4)有关附录。
a.三角测量和导线测量.设计方案内容主要包括:
1)规定测量仪器的类型、数量、精度指标以及对校准或检定的要求,规定测量和计算所需的计算机、软件及其他配置。
2)规定作业的主要过程、各工序作业方法和精度质量要求:
——说明所确定的锁、网(或导线)的名称、等级、图形、点的密度,已知点的利用和起始控制情况;
——规定觇标类型和高度,标石的类型; ——水平角和导线边的测定方法和限差要求;
——三角点、导线点高程的测量方法,新旧点的联测方案等; ——数据的质量检核、预处理及其他要求;
——其他特殊要求:拟定所需的交通工具、主要物资及其供应方式、通信联络方式及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对应措施。
3)上交和归档成果及其资料的内容和要求。F.1.5.3 高程控制测量 设计方案内容主要包括:
a.规定测量仪器的类型、数量、精度指标以及对仪器校准或检定的要求,规定测量和计算所需的专业应用软件及其他配置。
b.规定作业的主要过程、各工序作业方法和精度质量要求: ——规定测站设置基本要求:
——规定观测、联测、检测及跨越障碍的测量方法,观测的时间、气候条件及其他要求等; ——规定观测记录的方法和成果整饰要求;
——说明需要联测的气象站、水文站、验潮站和其他水准点; ——规定外业成果计算、检核的质量要求;
——规定成果重测和取舍要求;
——必要时,规定成果的平差计算方法、采用软件和高差改正等技术要求;
——其他特殊要求:拟定所需的交通工具、主要物资及其供应方式、通信联络方式及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对应措施。
c.上交和归档成果及其资料的内容和要求。d.有关附录。F.1 5.4 重力测量
设计方案内容主要包括;a.规定测量仪器的类型、数量、精度指标以及对仪器校准或检定的要求,规定对重力仪的维护注意事项,规定测量和计算所需的专业应用软件和其他配置,并规定测量仪的运载工具及其要求。
b.规定作业的主要过程、各工序作业方法和精度质量要求: ——规定重力控制点和加密点的布设和联测方案;
——规定重力点平面坐标和高程的施测方案,说明已知重力点的利用和联测情况; ——规定测量成果检查、取舍、补测和重测的要求和其他相关的技术要求;
——其他特殊要求:拟定所需的交通工具、主要物资及其供应方式、通信联络方式及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应对措施。
c.上交和归档成果及其资料的内容和要求。d.有关附录。
F.1.5.5 大地测量数据处理 设计方案内容主要包括:
a.规定计算所需的软、硬件配置及其检验和测试要求。b.规定数据处理的技术路线或流程。
c.规定各过程作业要求和精度质量要求,包括:
——说明对已知数据和外业成果资料的统计、分析和评价的要求; ——说明数据预处理和计算的内容和要求,如采用的平面、高程、重力基准和起算数据;确定平差计算的数学模型、计算方法和精度要求,规定程序编制和检验的要求等; ——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内容。d.规定数据质量检查的要求。
e.规定上述成果内容、形式、打印格式和归档要求。f.有关附录。F.2 摄影测量和遥感 F.2.1 任务概述
说明任务来源、测区范围、地理位置、行政隶属、成图比例尺、任务量等基本情况。F.2.2 测区自然地理概况和已有资料情况。F.2.2.1
测区自然地理概况
G根据需要说明与设计方案或作业有关的作业区自然地理概况,内容可包括测区地形概况、地貌特征、海拔高度、相对高差、地形类别、困难类别和居民地、道路、水系、植被等要素的分布与主要特征,气候、风雨季节及生活条件等情况。F.2.2.2 已有资料情况
说明地图资料采用的平面和高程基准、比例尺、等高距
测制单位和年代等;说明基础控制资料的平面和高程基准、精度及其点位分布等;说 明航摄资料单位、摄区代号、摄影时间、摄影机型号、焦距、像幅、像片比例尺、航高、底片(像片)质量、扫描分辨率等;说明遥感资料数据的时相、分辨率、波段等;说明资料的数量、形式,主要质量情况和评价等。
说明资料利用的可能性和利用方案等。
F.2.3 引用文件
说明专业技术设计书编写过程中所引用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技术文件。文件一经引用,便构成专业技术设计书设计内容的一部分。
F.2.4 成果(或产品)规格和主要技术指标
说明作业或成果的比例尺、平面和高程基准、投影方式、成图方法、图幅基本等高距 数据精度、格式、基本内容以及其他主要技术指标等。F.2.5 设计方案 F.2.5.1 航空摄影
航空摄影技术设计的要求按GB/ 19294—2003《航空摄影技术设计规范》执行。F.2.5.2 摄影测量
设计方案内容主要内容包括: a.软、硬件环境及其要求:
——规定作业所需的测量仪器的类型、数量、精度指标以及对仪器校准或检定的要求,规定多作业所需的数据处理、存储与传输等设备的要求;
——规定对专业应用软件的要求和其他软、硬件配置方面需特别规定的要求。b.规定作业的技术路线或流程。c.规定各工序作业要求和质量指标:
1)控制测量:规定平面和高程控制点的布设方案及其相关的技术要求等;规定平面和高程控制测量的施测方法、技术要求、限差规定和精度要求。
2)调绘:提出室内判绘和实地调绘的方案及其相关的技术要求,提出新增地物、地貌以及云影、阴影地区的补测要求;根据测绘地理景观特征,对居民地、地形要素的特征和主要表示方法提出要求,其内容如下:
——水系:规定测定水位的方法和要求,水网区河流、湖泊、沟渠的取舍原则,对水系附属建筑物的表示方法与要求等;
——居民地与建(构)筑物:按测区居民地与建(构)筑物的分布情况,说明其类型、特征、表示方法和综合取舍的原则;
——交通:描述铁路、公路类型和分布情况,对公路以下的道路,着重规定综合取舍的要求等; ——境界:明确境界表示到哪一级,对国界和其他有争议的境界要提出具体的表示方法和要求等。
——地貌和地质:说明测区内各类地貌的特征,对地貌符号和地质符号表示提出要求; ——植被:说明测区内主要植被的种类、配合表示的要求、地类界综合取舍的要求等; ——其他关于地图要素的技术要求; ——地名调查:规定确定地名的依据和方法、人口稠密和人口稀少地区地名综合取舍要求,对少数民族地区地名应写明译音规则,对地名中的地方字要有统一的注释等; 3)碎部点测量:规定碎部点测量及其相关的技术要求。
4)影像扫描:规定扫描分辨率、色彩模式、数据格式、数据编辑、扫描质量等主要技、术要求。
5)空中三角测量:确定加密方案及其要求,内容包括采用的空三系统、平差方法、检测点的选点规则和数量及其精度指标、技术要求和上交成果要求等。6)数据采集和编辑:
——规定矢量数据的采集方法和编辑要求,包括数据的分层、编码、属性内容、数据编辑和接边、图幅裁切、图廓整饰等技术、质量要求;
——规定高程模型格网间隔、格网点高程中误差、数据格式等技术、质量要求;
——规定数字正射影像图的分辨率、影像数据纠正、镶嵌、裁切、图廓整饰等技术、质量要求。
5)规定元数据的制作要求。
6)对图历薄、文档薄的样式和填写做出规定。
b.在隐蔽地区、困难地区或特殊情况下测图,或采用新技术、新仪器测图时,需规定具体的作业方法、技术要求、限差规定和必要的精度估算和说明。c.质量控制环节和质量检查的主要要求。d.成果上交和归档要求。e.有关附录。F.2.5.3 遥感
设计方案内容主要包括: a.硬件平台和软件环境。
b.作业的技术路线和工艺流程。
c.规定遥感资料获取、控制和处理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可包括:
——遥感资料获取:说明获取遥感资料的基本要求,并说明所获取遥感资料的名称、摄影参数、范围、格式、质量情况等;
——控制要求:规定控制点选取的方法、点数及其分布和计算的精度要求等;
——处理要求:规定各工序(包括纠正、融合及其他内容等)的技术要求及影像质量、误差精度要求等,规定遥感图像解译的方法、技术指标和标志(如解译,如形态、影像、色调)及其整饰、注记的方法和技术要求等。d.其他相关的技术、质量要求。
e.质量控制环节和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f.成果上交和归档要求。g.有关附录。
F.3 野外地形数据采集及成图
F.3.1 任务概述
说明任务来源、测区范围、地理位置、行政隶属、成图比例尺、采集内容、任务量等基本情况。
F.3.2 测区自然地理概况和已有资料情况 F.3.2.1 测区自然地理概况
根据需要说明与设计方案或作业有关的测区自然地理概况,内容可包括测区地理特征、居民地、交通、气候情况和困难类别等。F.3.2.2 已有资料情况
说明已有资料的施测年代,采用的平面、高程基准,资料的数量、形式,主要质量情况和评价,利用的可能性和利用方案等。F.3.3 引用文件
说明专业技术设计书编写中所引用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技术文件。文件一经引用,便构成专业技术设计书设计内容的一部分。F.3.4 成果(或产品)规格和主要技术指标
说明作业或成果的比例尺、平面和高程基准、投影方式、成图方法、成图基本等高距、数据精度、格式、基本内容以及其他主要技术指标等。F.3.5 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内容主要包括:
a.规定测量仪器的类型、数量、精度指标以及对仪器校准或检定的要求,规定作业所需的专业应用软件及其他配置。
b.图艮控制测量:规定各类图根的布设,标志的设置,观测使用的仪器、测量方法和测量限差的要求等。
c.规定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
——规定野外地形数据采集方法,包括采用全站型速测仪、平板仪、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等;
——规定野外数据采集的内容、要素代码、精度要求; ——规定属性调查的内容和要求: ——数字高程模型(DEM),应规定高程数据采集的要求; ——规定数据记录要求;
——规定数据编辑、接边、处理、检查和成图工具等要求;
——数字高程模型(DEM)和数字地形模型(DEM),还应规定内插DEM和分层设色的要求等。
d.其他特殊要求:拟定所需的主要物资及交通工具等,指出物资供应、通信联络、业务管理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应对措施或对作业的建议等;采用新技术、新仪器测图时,需要规定具体的作业方法、技术要求、限差规定和必要时的精度估算和说明。e.质量控制环节和质量检查的主要要求。f.上交和归档成果及其资料的内容和要求。g.有关附录。
F.4 地图制图和印刷 F.4.1 地图制图 F.4.1.1 任务概述
说明任务来源、制图范围、行政隶属、地图用途、任务量、完成期限、承担单位等基本情况。对于地图集(册),还应重点说明其主要反映的主体内容等。对于电子地图,还应说明软件基本功能及应用目标等。F.4.1.2 作业区自然地理概况和已有资料情况 F.4.1.2.1作业区自然地理概况
根据需要说明与设计方案或作业有关的作业区自然地理概况,内容可包括作业区地形概况、地貌特征、困难类别和居民地、水系、道路、植被等要素的主要特征。
F.4.1.2.2 已有资料情况
说明已有资料采用的平面和高程基准、比例尺、等高距、测制单位和年代,资料 的数量、形式,主要质量情况和评价,并列出基本资料、补充资料和参考资料(包括可利用的图表、图片、文献等)以及资料利用的可能性和利用方案等。
说明作者原图或其他专题资料的形式、质量情况,并对其利用方案加以说明。F.4.1.3 引用文件
说明专业技术设计书编写中所引用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技术文件。文件一经引用,便构成专业技术设计书设计内容的一部分。F.4.1.4 成果(或产品)规格和主要技术指标
说明地图比例尺、投影、分幅、密级、出版形式、坐标系统及高程基准、等高距,地图类别和规格,地图性质、精度以及其他主要技术指标等。对于地图集(册),还应说明图集的开本及其尺寸、图集(册)的主要结构等主要情况。
对于电子地图,则应说明其主题内容、制图区域、比例尺、用途、功能、媒体集成程度、数据格式、可视化模型、数据发布方式及可视化模型表现等。F.4.1.5 设计方案 F.4.1.5.1 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
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设计方案的主要包括: a.说明作业所需的软、硬件配置。b.规定作业的技术路线和流程。
c.规定所需作业过程、方法和技术要求:
1)地图扫描处理:规定地图扫描分辨率、色彩模式、数据格式、纠正方法、数据编辑的主要内容、色彩处理等作业和质量要求等。
2)数学基础:规定地图的数学基础及其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 3)数据采集与编辑处理:
——规定地图表示的数据内容、采集方法、要素表示关系的处理原则、数据接边以及数据编辑处理的其他要求等:
——规定地图的图面配置、图廓整饰、图幅裁切等技术、质量要求; ——规定地图各要素符号、注记等的表示要求;
——规定地图数据的色彩表示、输出分分版(或分色)、排版样式、输出材料以及印刷原图的制作要求等; ——对于地图集(册),规定其详细结构、内容安排、排版样式等,并规定各图幅诸内容的选取原则、表示方法、图片、文字的编辑样式,文字的字体、大小等; ——规定对地图或图集印刷、装帧的主要要求; ——图历薄填写以及其他要求。
d.质量控制环节和质量检查的主要要求。e.最终提交和归档成果和资料的内容及要求。f.有关附录。F.4.1.5.2 电子地图
a.制作电子地图以及多媒体制作与浏览所需的各种软、硬件配置要求。b.电子地图制作的技术路线和主要流程。c.电子地图制作的主要内容、方法和要求: ——规定空间信息可视化对象的基本属性内容:
——规定多媒体可视化表现形式和对媒体数据的要求; ——规定对地图符号系统设计和地图层次结构(由主题信息内容、主题相关信息和背景信息内容等组成)设计的内容、表现手段和要求等;
——规定电子地图系统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主题内容、表现形式、软件功能及应用目标等;
——规定电子地图空间信息可视化的表现手段与基本形式等; ——规定电子地图空间信息的流程结构和组织方式; ——规定电子地图的界面结构和交互方式等。——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等。
d.最终提交和归档成果和资料的内容及要求。e.有关附录。F.4.2 地图印刷 F.4.2.1 任务概述
说明任务来源、性质、用途、任务量、完成期限等基本情况。F.4.2.2.印刷原图情况
说明印刷原图的种类、形式、分版情况、制作单位、精度和质量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说明其他有关资料的数量、形式、质量情况和利用方案等。
F.4.3.2 引用文件
说明专业技术设计书编写中所引用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技术文件。文件一经引用,便构成专业技术设计书设计内容的一部分。F.4.2.4
主要质量指标
说明印刷的精度、印色、印刷的主要材料(如纸张、胶片、版材等)、装帧方法以及成品的主要质量、数量情况等。F.4.2.5 设计方案
印刷设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a.确定印刷作业的主要工序和流程(必要时,应绘制流程图)。b.规定所需工序作业的方法和技术、质量要求; ——拼版的方法和要求;
——制版;规定制版作业的方法、材料、技术和质量要求; ——修版:规定修版的方法、内容和要求;
——印刷:规定打样的种类、数量和质量要求;规定印刷设备、纸张类型、印色、印序和印数、印刷精度和墨色等要求;
——装帧的方法、技术要求、采用的材料以及清样本的制作等; ——裁切设备、尺寸和精度要求
——采用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技术质量要求; ——其他有关的技术、质量要求。
c.提交和归档成果(或产品)和资料的要求。d.有关的附录。F.5 工程测量 F.5.1 任务概述
说明任务来源、用途、测区范围、内容与特点等基本情况。F.5.2 测区自然地理概况和已有资料情况 F.5.2.1 测区自然地理概况
根据需要说明与设计方案或作业有关的测区自然地理概况,内容可包括测区的地理特征、居民地、交通、气候情况以及测区困难类别,测区有关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的情况等。
F.5.2.2 已有资料情况
说明已有资料的施测年代、采用的平面、高程基准、资料的数量、形式、质量情况评价,利用的可能性和利用方案等。F.5.3 引用文件
说明专业技术设计书编写中所引用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技术文件。文件一经引用,便构成专业技术设计书设计内容的一部分。F.5.4 成果(或产品)规格和主要技术指标
说明作业或成果的比例尺、平面和高程基准、投影方式、成图方法、成图基本等高距、数据精度、格式、基本内容以及其他主要技术指标等。F.5.5 设计方案
F.5.5.1 平面和高程控制测量设计方案内容参照标准的F1.5.2和F1.5.3的要求。F.5.5.2 施工测量
设计方案内容主要内容包括:
a.规定测量仪器的类型、数量、精度指标以及对仪器校准或检定的要求,作业所需要的专业应用软件及其他配置。
b.规定作业的技术路线和流程。c.规定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
——规定施工场区控制网及建筑控制网的布设方法和精度要求,确定场区高程控制点的布设、精度要求和施测规定;
——对施工放样使用的图纸和资料提出技术要求,规定各施工工序放样、抄平的技术要求、检核方法和限差规定等;
——规定结构安装测量中放样的方法和测量允许偏差; ——规定灌注桩、桩界和红线点的布设和施测方法及要求; ——水工建筑物施工放样的方法和测量允许偏差,高层建筑物与预制构件拼装的竖向测量偏差的规定等;
——其他有关要求和规定。
d.质量控制环节和质量检查的主要要求。e.上交和归档成果及其资料的内容和要求。f.有关附录。F.5.5.3 竣工测量
设计方案内容主要包括:
a.规定测量仪器的类型、数量、精度指标以及对仪器校准或检定的要求,规定作业所需的应用软件及其他配置。b.规定作业的技术路线和流程。
c.规定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规定竣工图的分幅、编号、比例尺以及图例、符号等;——规定竣工测量的内容、方法和精度要求;——规定竣工图的内容、精度要求和作业技术要求等;——规定对竣工图各项注记及其他要求; d.质量控制环节和质量检查的主要要求。e.上交和归档成果及其资料的内容和要求。f.有关附录。
F.5.5.4
线路测量
包括铁路测量、公路测量、管线测量、架空索道和架空送电线路、光缆线路测量等。设计方案内容主要包括:
a.规定测量仪器的类型、数量、精度指标以及对仪器校准或检定的要求,规定作业所需的专业应用软件及其他配置。b.规定作业的技术路线和流程。c.规定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
——规定线路控制点的布设方案和要求,联测方法和技术要求,确定线路的测图比例尺; ——规定中线、曲线的起、迄点位置,布设要求,实测方法,技术要求以及断面的间距和断面点密度的要求等;
——规定各种桩点(中桩、转点、交叉点、断面点、曲线点等)的平面和高程的施测方法和精度要求;
——线路测量各阶段对各种点位复测的要求,各次复测值之间的限差规定; ——架空索道的方向点偏离直线的精度要求等; ——其他有关要求和规定。
d.质量控制环节和质量检查的主要要求。e.上交和归档及其资料的内容和要求。f.有关附录。F.5.5.5 变形测量 设计方案内容主要包括: a.规定测量仪器的类型、数量、精度指标以及对仪器校准或检定的要求,规定作业所需的专业应用软件及其配置。
b.规定作业的技术路线和流程。c.规定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
——基准点设置和变形观测点的布设方案、标石埋设规格、施测方案及其精度要求; ——规定变形测量的观测周期和观测要求;
——规定数据处理方法、计算公式和统计检验方法等; ——规定手薄、记录和计算的要求; ——其他有关要求和规定。d.上交和归档成果及其资料的内容和要求。e.有关附录。F.6 界线测绘 F.6.1
任务概述
说明任务来源、测区范围、行政隶属、测图比例尺、任务量等基本情况。
F.6.2 测区自然地理概况和已有资料情况。F.6.2.1 测区自然地理概况
根据需要说明与设计方案或作业有关的作业区自然地理概况,内容可包括测区的地理特征、居民地、道路、水系、植被等要素的主要特征,地形类别以及测区困难类别,经济总体发展水平,土地等级及利用概况等。F.6.2.2已有资料情况
说明已有控制成果和图件的形式、采用的平高程基准、比例尺、大地点分布密度、等级,行政区划资料、质量情况评价,利用的可能性和利用方案等;对于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还应说明房屋普查资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的现势性和可靠性,土地利用分类、土地权属单位的划分、城镇房产类别、房屋建筑结构分类等标准的制定单位和年代等级资料情况和利用方案。F.6.3 引用文件
说明专业技术设计书编写过程中所引用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技术文件。文件一经引用,便构成专业技术设计书的内容的一部分。F.6.4 成果(或产品)规格和主要技术指标
说明作业或成果的比例尺、平面哄人高程基准、投影方式、成图方法、数据精度、格式、基本内容、以及其他主要技术指标等。F.6.5 设计方案 F.6.5.1 地籍测绘
设计方案内容主要包括:
a.规定测量仪器的类型、数量、精度指标以及对仪器校准或检定的要求,规定作业所需的专业应用软件及其他配置。b.规定作业的技术路线和流程。c.规定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
——控制测量:规定平面控制的布设方案,觇标和埋石的规格,观测方法,观测限差,新旧点联测方案及控制网的精度估算;
——外业调绘:规定调绘图件(地形图、航摄像片、影像平面图及其他图件),确定地籍要素调绘或调查的内容和方法,各种权属界线的表示和地块的编号方法等; ——规定界址点实测和面积量算的方法和技术、质量要求;
——测图作业要求:规定测图的作业方法,使用的一起,精度要求和各项限差;地籍要素和地形要素的表示方法等; ——其他技术要求。
d.质量控制环节和质量检查。
e.上交和归档成果及其资料的内容和要求。f.有关附录。F.6.5.2 房产测绘
设计方案内容主要包括:
a.规定测量仪器的类型、数量、精度指标以及对仪器校准或检定的要求,规定作业所需的专业应用软件及其他配置。b.规定作业的技术路线和流程。c.规定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
——控制测量:规定平面控制的布设方案,觇标和埋石的规格,观测的方法,观测限差,新旧点联测方案及控制网的精度估算; ——房产调查(或调绘):规定房产调查(或调绘)的内容和方法,地块和房屋(幢号)
CH/T 1004—2005 的编号方法,房产调查表的填写要求等;
——规定界址点布设、编号和实测的方法和技术质量要求; ——房产图绘制和面积量算的方法和技术质量要求; ——其他技术质量要求。d质量控制环节和质量检查。
e.上交和归档成果及其资料的内容和要求。f.有关附录。F.6.5.3 境界测绘
设计方案内容主要包括:
a.规定测量仪器的类型、数量、精度指标以及对仪器校准或检定的要求,规定作业所需的专业应用软件及其他配置。b.规定作业的技术路线和流程。c.规定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
——控制测量:规定平面控制的布设方案,觇标和埋石的规格,观测的方法,新旧点联测方案及控制网的精度估算;
——外业调绘:确定调绘的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等; ——规定界址点实测和界桩埋设的方法和要求等; ——其他技术要求。
d.质量控制环节和质量检查。
e.上交和归档成果及其资料的内容和要求。f.有关附录.。
F.7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库 F.7.1 任务概述
说明任务来源、管理框架、建库目标、系统功能、预期结果、完成期限等基本情况。F.7.2 已有资料情况,并结合数据入库前的检查、验收报告或其他有关文件,说明数据的质量情况和利用方案。
F.7.3 引用文件
说明专业技术设计书编写过程中所引用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技术文件。文件一经引用,便构成专业技术设计书的内容的一部分。F.7.4 成果(或产品)规格和主要技术指标
说明数据库范围、内容、数学基础、分幅编号、成果(或产品)的单元空间、数据精度、格式及其他重要技术指标。F.7.5 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内容主要包括:
a.规定建库的技术路线和流程,应用流程图或其他形式,清晰、准确地规定建库的主要过程及其接口关系;
b.系统软件和硬件的设计:规定建库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及有关的图制软件等;规定数据库输入设备、输出设备、数据处理设备(如服务器、图形工作站及计算机等)、数据存储设备及其他设备的功能要求或型号、主要技术指标等。规划网络结构(如网络拓扑结构、网线、网络连接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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