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账务处理(15篇)
1.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篇一
营改增后,建筑行业总分包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马元彬 秦文娇 人气:253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建筑行业相关的税务问题是税企双方最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鉴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纳税人目前最关注的是总分包工程业务的财税处理,本文结合案例进行分析。...营改增以来,建筑行业相关的税务问题是税企双方最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鉴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纳税人目前最关注的是总分包工程业务的财税处理,本文结合案例进行分析。1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合同成本是指为建造某项合同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但应注意:合同成本不包括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但是根据分包工程进度支付的分包工程进度款,应构成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即总包应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进度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以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这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相吻合。2税务处理
1、营业税时代。《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即差额纳税,税率为3%。总承包人对分包不负有法定扣缴义务,由分包方自行缴纳。
2、增值税时代。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建筑业采用简易计税,可扣除分包差额计税,一般计税时应全额纳税,但可以抵扣进项。简易计税平移了营业税的差额纳税政策。具体如下:
案例
山东的甲公司承包了山西一个合同值为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并把其中300万元的部分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乙公司,工程完工后,该工程项目最终结算值为 1000万元。假设该项目属于老项目,甲乙公司均采取简易计税。甲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500万元。甲公司总包人会计处理: 完成合同成本,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00 贷:原材料等 500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收到建设方一次性结算的总承包款,产生纳税义务。收到总承包款: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工程结算 970.88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9.12 分包工程结算: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91.26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74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 全额支付分包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甲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791.26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79.62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88 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 借:工程结算
970.88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91.26 ——合同毛利 179.62
向项目所在地山西国税局预缴税款=(1000-300)÷(1+3%)×3%)=20.38(万元),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38 贷:银行存款
20.38 差额计税:
建筑施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发票开具采用差额计税但全额开票,这与销售不动产、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旅游服务等差额开票不同,甲公司可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00÷(1+3%)×3%=29.12(万元);金额=1000-29.12=970.88(万元)。发票备注栏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简易计税的情况下,一般预缴税款等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的税额。甲纳税申报按差额计算税额:(1000-300)÷(1+3%)×3%=20.38(万元)
另外,对于简易征收的 “老项目”,应及时通过网上填报(上传资料)或递交书面资料等方式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避免税收风险。
2.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篇二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为了清楚地核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其中“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用于核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交增值税,在其下设置三级明细科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在“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下设置三级明细科目“一般计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用于区分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下核算新项目应交增值税的情况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下核算老项目应交增值税的情况。企业当月缴纳当月的增值税时,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核算,当月缴纳以前各期未交的增值税时,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项目)”核算。
一般计税方法下,对于月份终了时当月未交的增值税,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项目)”科目的贷方,若是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则做相反的会计处理。
简易计税方法下,应交的增值税直接在“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项目)”科目下核算企业应交、已交、多交或欠交的增值税。
二、2016年4月30日之后收到预付款的老项目
例1:浙江省某市建筑公司的一项建筑安装工程,其施工许可证注明开工时间为2016年4月28日,5月份收到工程预付款515000元;6月份工程完工,结算工程款1030000元,合计工程款1545000元。水建基金暂于确认收入时按0.1%计算,如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在收到预收款时就缴纳水建基金,则应做相应调整。相关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如下:
1.5月份收到预付工程款时,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515000;贷:预收账款515000。
2.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企业在5月份所属期需申报的相关税费如下:增值税15000元[515000÷(1+3%)×3%],城建税1050元(15000×7%),教育费附加450元(15000×3%),地方教育费附加300元(15000×2%),印花税154.5元(515000×0.03%)。
3.6月份缴纳上述税费时,会计处理为: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项目)15000、——应交城建税1050、——应交教育费附加450、——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300,管理费用——印花税154.5;贷:银行存款16954.5。
4.6月份工程完工结算工程款时,会计处理为:借:预收账款1545000;贷:主营业务收入——简易计税项目1500000,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项目)45000。
需要注意的是,同一单位、同一类事项的往来不得在两个不同科目中核算,即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不得重复核算,应保持统一性。若企业“预收账款”科目使用频繁,则不需要再设置“应收账款”科目,只需通过“预收账款”科目进行往来核算。在本例中,由于5月份收到预付工程款515000元时,已使用了“预收账款”科目,故在6月份工程完工结算工程款1030000元时,仍然使用“预收账款”科目核算,而不能使用“应收账款”科目。
5.计提6月份税费时,会计处理为:借:营业税金及附加——城建税3150[1545000÷(1+3%)×3%×7%]、——教育费附加1350、——地方教育费附加900,营业外支出——水建基金1500(15000000×0.1%);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3150、——应交教育费附加1350、——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900、——应交水建基金1500。
6.6月份所属期申报增值税。如果5月份收到预付工程款时开具的是发票,则6月份确认收入时开具差额发票,申报所属期增值税时,按发票导入申报即可。如果5月份收到预付工程款时开具的是收据,则6月份确认收入时应开具全额发票,申报所属期增值税时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未开具发票”栏目中将原已申报增值税的预收款填负数申报,否则会造成重复申报。正确填报后6月份应申报的相关税费如下:增值税30000元[1030000÷(1+3%)×3%],城建税2100元(30000×7%),教育费附加900元(30000×3%),地方教育费附加600元(30000×2%),印花税309元(1030000×0.03%),水建基金1500元(1500000×0.1%)。
7.7月份缴纳上月税费时,会计处理为: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项目)30000、——应交城建税2100、——应交教育费附加900、——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600、——应交水建基金1500,管理费用——印花税309;贷:银行存款35409。
三、2016年4月30日之前收到预收款的老项目
例2:浙江省某市建筑公司的一项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开工时间为2016年4月1日,当日预收工程500000元;5月份工程完工,结算工程款1030000元,合计工程款1530000元,并开具工程款发票1530000元。水建基金处理同上例。相关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如下:
1.4月份预收工程时,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500000;贷:预收账款500000。
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所以企业在4月份所属期需申报的相关税费如下:营业税15000元(500000×3%),城建税1050元(15000×7%),教育费附加450元(15000×3%),地方教育费附加300元(15000×2%),印花税150元(500000×0.03%)。
3.5月份缴纳上述税费时,会计处理为: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5000、——应交城建税1050、——应交教育费附加450、——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300,管理费用——印花税150;贷:银行存款16950。
4.5月份工程完工结算工程款并开具工程款发票时,会计处理为:借:预收账款153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营业税项目500000、——简易计税项目1000000[1030000÷(1+3%)],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项目)30000。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对于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500000元工程款,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对于具体的操作,各省有所不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的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5月1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年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补开,价税合计与营业税相符。申报时选择此张补开发票不导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纳税人已缴营业税收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的政策口径和操作方法》规定:对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营改增纳税人可以按以下方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营改增”纳税人使用航信公司开票系统(金税盘)开票的,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数额,税率栏填0,然后在备注栏注明“税率为0的销售额是已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2)“营改增”纳税人使用百旺公司开票系统(税控盘)开票的,可以通过编码的方法解决,限于篇幅,其基本操作步骤此处不再赘述。
秉着一项业务不重复征税的原则,对于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补开发票的,具体操作应当咨询当地的国税机关,以免操作和申报错误,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5.计提5月份税费时,会计处理为: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15000(500000×3%)、——城建税3150(15000×7%+30000×7%)、——教育费附加1350、——地方教育费附加900,营业外支出——水建基金1500[(500000+1000000)×0.1%];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5000、——应交城建税3150、——应交教育费附加1350、——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900、——应交水建基金1500。
6.5月份所属期需申报的相关税费如下:增值税30000元[1030000÷(1+3%)×3%],城建税2100元(30000×7%),教育费附加900元(30000×3%),地方教育费附加600元(30000×2%),印花税309元(1030000×0.03%),水建基金1500元(1500000×0.1%)。
7.6月份缴纳上月税费时,会计处理为: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项目)30000、——应交城建税2100、——应交教育费附加900、——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600、——应交水建基金1500,管理费用——印花税309;贷:银行存款35409。
摘要: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然而适应新政策需要一个过渡期。鉴于许多中小建筑企业对于“营改增”后老项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存在疑惑,举例对此进行说明,可为相关会计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参考文献
3.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篇三
通常,大家都以为企业只要购买国债就是免税的。但严格从税法来看,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转让收益,需不需要缴税,如何缴税?不能一概而论,也不能简单的理解,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形、不同的市场。下面我们简单举2个例子说明下:
一、如果企业是从一级市场上购买国债并持有至到期,那么取得的利息收入,该如何纳税?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3项规定,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进一步规定: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将从一级市上购买的国债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买卖,那么取得的买卖收入,又该如何纳税?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相关规定:
1、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按公式(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计算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公式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
因此,36号公告规定的核心含义在于国债持有期间未兑付的利息收入允许作为免税收入。公告中的国债利息收入是针对持有期间而言的,企业购买国债后如果不打算继续持有,则应该在确认国债转让收入(应税收入)的同时确认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收入)。但是此时的国债利息收入金额如何确定,则按上述公式予以确定。
例如:2011年1月1日,A公司以1000万元在沪市购买了10万手XX记账式国债(每手面值为100元,共计面值1000万元),期限两年,按年付息,票面利率为5%。2011年7月1日,该公司将购买的国债转让给B,取得转让价款1100万元。
1、A公司购买国债成本的确定。
不考虑相关税费情况下,国债投资成本为1000万元。
2、A公司持有期间国债利息收入的认定。国债利息收入=1000万×5%×1/2=25万元,该项利息收入免税。
3、A公司国债转让所得的确定。
4.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篇四
定
2014年08月13日 16:56:58来源:233网校 评论(0)分享到 我的做题记录
“营改增”10大核心要点之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分类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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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标准一般规定(二)例外规定 核心要点详情:
“营改增”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也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提示】这部分内容在学习过程中要采用对比理解记忆的方法,与第二章纳税人划分标准相关政策对比理解记忆。(一)认定标准一般规定 1.销售规模的金额标准
除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相关链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50万元(生产、劳务为主)、80万元(批发、零售为主)。【归纳】
无资格、新业务——500万标准;无资格、老业务——50万元、80万元标准;有资格(老业务)、新业务——不需重新认定;无资格、兼有新老业务——分别计算销售额、分别适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2.年销售额的范围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上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3.核算标准
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即: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等),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二)例外规定
1.不能认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即自然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2.选择认定——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特别提示】选择认定规则与第二章原认定规则有差异。【选择认定规则的差异辨析】
1.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执行“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认定规定。
2.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执行“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认定规定。3.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其他相同规定: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热点:2014年注会准考证打印 通过率 考试大纲 《会计》机考题23套 《经济法》机考题17套
5.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篇五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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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太寿(中国财税培训金牌讲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刘佩兰(中冶建筑研究院上海公司,中国京冶上海财务部副经理)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被派遣的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雇佣法律关系,劳务派遣涉及到相关的法务、财务和税务处理。
(一)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务处理
1、劳务派遣工的用工范围和和用工比例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66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只有三性岗位才能使用劳务派遣工)。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2、劳务派遣工的法律地位和享有的权利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65号令)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基于此规定,劳务派遣工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者,是劳务派遣公司聘用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基于此规定,劳务派遣工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用工单位必须承担被派遣者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劳务派遣的税务处理
1、用人单位接受劳务派遣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注意该条中的“各项相关费用”是指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用。“直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将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费用直接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而不是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
2、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务用工的增值税处理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劳务派遣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具体的劳务派遣服务的增值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的规定,主要体现以下两点: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以上税收法律政策规定,劳务派遣公司的增值税处理可以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劳务派遣公司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一般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从用人单位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1+6%)×6%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二是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5%)×5%。
3、劳务派遣公司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分析
根据财税[2016]46号文件的规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不同计税方法的选择,影响劳务派遣企业的税负高低的关键在于税负的临界点计算。
(1)一般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税负临界点的计算 假设劳务派遣公司含税销售额为A,其中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保费用、福利费用等为B,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为C,计算税负的临界点的计算如下:
(A-B)÷(1+5%)×5%=A÷(1+6%)×6%-C,由此计算出临界点:A =111.3C-5.3B,当A>111.3C-5.3B,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纳税)有利;当A<111.3C-5.3B,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案例分析:一般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分析
中国京冶公司(用工单位)与上海佩兰人才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按期支付劳务派遣公司费用100万元(劳务派遣公司出具劳务费发票100万元),其中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78万元,社保费用10万元,福利费用2万元,管理费用10万元,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万元。
①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上海佩兰人才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100÷(1+6%)×6%-1 =94.34×6%-1 =4.66(万元)
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纳税)计算上海佩兰人才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100-78-10-2)÷(1+5%)×5% =9.52×5% =0.48(万元)
因此,含税销售额A>111.3C(增值税进项税额)-5.3B(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保费用、福利费用等)即:100>-365.7(111.3×1-5.3×90),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更省4.18万元增值税(4.66-0.48).(2)小规模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税负临界点的计算
假设劳务派遣公司含税销售额为A,其中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保费用、福利费用等为B,计算税负的临界点的计算如下:
(A-B)÷(1+5%)×5%=A÷(1+3%)×3% 由此计算出临界点:B ÷A =38.83% 当B >A×38.83%,选择简易5%的征收率计税方法(差额纳税)有利;当B<A×38.83%,选择简易3%的征收率计税方法有利;(3)结论
第一,劳务派遣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纳税)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含税销售额A =111.3C(增值税进项税额)-5.3B(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保费用、福利费用等)第二,劳务派遣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简易5%的征收率计税方法(差额纳税)或者选择简易3%的征收率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B(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保费用、福利费用等)÷(含税销售额)A=38.83%
(三)劳务派遣单位增值税开票处理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1、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发票开具: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人单位接受服务方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选择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发票开具:依照5%征收率(差额纳税),按照差额办法开具发票。
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的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按照差额办法开具发票:即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和扣除额(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在差额开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接受劳务派遣服务方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3、小规模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选择简易计税3%征收率征税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到当地税务机关全额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人单位接受劳务派遣服务按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劳务派遣公司选择差额纳税的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差额纳税会计处理差额纳税会计处理
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例如,一般纳税人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00 万元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1000,000/(1+5%)×5%=47,619元,则: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7,619 主营业务成本 952381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差额纳税会计处理差额纳税会计处理
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例如,如果小规模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5万元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50000/(1+5%)×5%=2381元,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381 主营业务成本 47619 贷:银行存款 50000
6.浅析营改增后的企业纳税筹划 篇六
关键词:营改增,财务管理,纳税筹划
从“营改增”政策出台的必要性来看, 它是为了更好适应国内经济发展的一种税收改革措施, 是与现阶段经济发展相一致的。企业作为市场主体, 在“营改增”背景下, 内部财务管理工作势必会受到影响, 相应的纳税筹划也会有所变动, 这就需要企业在改革中寻找发展机会, 制定与自身实际相符的策略, 从而获得更好的发展。
一、营改增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
(一) 会计账务的影响
在“营改增”政策出台之前, 企业所负担的营业税值直接计入到当期成本费用中的, 具体是计入到“营业税金及其附加”中, 而在“营改增”政策出台之后, 增值税就属于价外税范畴, 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会转嫁到购买方或者是接受方中, 这样会导致会计账务处理不会计入到成本费用之中[1]。而且因为接受应税劳务所含有的增值税额作为一种负债存在, 会直接影响到账务处理中的营业收入。
(二) 财务指标的影响
企业的财务指标是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参考信息, 它关系到企业的获利能力, 因此, 就需要企业将其作为重点来抓, 在企业的财务管理总体方案规划中, 对这方面有所关注。在“营改增”政策实行后, 企业的经营收入、成本费用、资产以及所有者权益等等都会出现明显变化, 这种变化会导致企业的偿债能力、获利能力等等财务指标分析受到较大影响。
二、营改增后企业纳税筹划的有效策略
(一) 明确纳税人身份
在增值税的缴纳过程中, 它具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者的区别, 身份不同对于纳税筹划也会产生不同影响。按照“营改增”之后的相关法律规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是500万元, 这一标准是可以进行适当调整的, 如果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话, 原是公路等行业自开票纳税人就可以申请为是一般纳税人。如果是应税销售额没有超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非企业单位, 则可以利用税负比较等方法来完成纳税筹划,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在转换为一般纳税人身份时, 就要考虑其要有完整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可能增加的财务核算成本。
(二) 充分利用政策优势
“营改增”是有步骤有计划的逐步推进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过程中, 纳税人可以对规定中的优惠政策进行合理运用。在改革之初为了保证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持续性, 文件规定对部分营业税予以免除, 在改增值税后继续免除, 对部分营业税免除的优惠政策也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于企业来说, 就可以充分利用过渡期的优惠政策来完成相关纳税筹划, 与此同时, “营改增”政策的循序渐进性, 中间的过渡需要一段时间, 企业可以加大对税收筹划预见性的利用力度, 正确利用时间差, 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收益。
(三) 加强进项税抵扣管理
从“营改增”政策的实行之处的试点工作开展可知, 它是在特定地区的特定行业内进行的, 这就会因为地区差异、行业差异以及时间等方面的影响使得企业对进项税额抵扣的获得并不完整, 进而直接影响到纳税额度[2]。据此企业就要保证纳税筹划的有效性, 最大程度获得进项税额抵扣, 与此同时, 因为增值税和营业税在具体的核算上也存在有较大的差异, 因此, 对于财务核算人员来说, 就需要在对增值税进项核算时明确可抵扣进项税项目和不可抵扣进项税项目, 区别对待, 这样可以使企业纳税风险降为最低。例如企业出于运营目的而采购的车辆, 这一部分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 但是运用在员工班车等福利方面则不能抵扣, 两者共用的话则可以全额抵扣掉。
(四) 合理选择供应商
在企业实际发展中, 企业往往会为了获得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 而尽可能的选择以一般纳税人来作为供应商, 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提供增值税发票, 这样可以起到增值税抵扣的作用。在“营改增”政策实行之后, 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会进一步扩大, 会从之前的成本范围进一步扩大到费用和固定资产领域, 据此对于企业来说, 就可以通过纳税筹划来获得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3]。例如如果一个企业的性质是货代企业, 它的非应税项目的仓库租赁费用就可以利用外包仓库服务的形式来获得6%的进项税额抵扣, 而车辆的租赁费用则可以按照17%来抵扣进项税, 同时把运输业务外包抵扣设置为11%。
三、结语
我国经济的发展在近几年取得了显著成效, 这在各行各领域都有体现。经济增长必然会涉及到税务制度的调整, 两者是相互作用的关系。“营改增”政策的出台是国家依据经济发展态势而做出的一项合理的税收政策, 它改变了原有的征税体系, 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 使纳税筹划更为科学合理开展。在这种政策实行下, 它对企业的会计账务处理以及财务指标都会产生明显影响, 但是, 总的来说, 它是会大大减轻企业纳税负担的, 有利于提高资金支出的合理性, 进而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
参考文献
[1]陈锷.“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J].商业会计, 2015 (7) :38-40.
[2]费毅璘.营改增后的企业纳税筹划研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4 (26) :30, 29.
7.营改增后视同销售的范围变化 篇七
营改增后对于货物类的视同销售范围并没有发生变化;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中的规定。
对于服务类的视同销售范围,营改增前后变化比较大,主要变化对比可以参考下表:
详解:
营改增后视同销售的服务范围扩大至无偿提供全部类型的服务,而不仅限与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自建行为这一项。其中,营改增后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视同销售行为中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 重点一:外购的服务无偿提供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对于企业外购的服务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目前法规以及各地税局公布的口径中均未提及。
外购的服务用于业务招待的,可以不需要视同销售,但相应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若是用于业务宣传的,如在活动现场免费提供的修甲,抽奖以旅游为奖品的,则需要视同销售,相应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
重点二:用于公益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需要视同销售
无偿提供的服务或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需要视同销售,但是这对于货物类的视同销售中并没有这一规定,即以自产或外购的货物用于捐赠,还是需要视同销售的。
重点三: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不需要视同销售
其他个人(即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的,但其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则需要视同销售。
重点四:为企业雇佣的员工提供的服务不需要视同销售
为企业员工提供服务不属于销售服务的范围,那就更谈不上视同销售了!因此,为员工提供服务的费用可以直接计入“福利费”中核算,但记得相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举几个比较常见的例子让大家能够加深理解:
其他特殊情形:
在购买服务或货物的前提下赠送的物品或服务,可以作为销售折扣处理,不需要视同销售。例如:
●酒店住店赠送的早餐服务 ●消费满一定金额赠送水果盘/菜品
二、视同销售如何定价?
确定一项行为是视同销售行为后,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可以按照以下分类进行确定: ●视同销售的标的物是外购的:按照外购时的价格作为销售额 ●视同销售的标的物是自产的:分三种情况讨论
a)企业有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销售的:按照企业近期出售的平均价格作为销售额
b)企业没有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出售的,但市场上有出售的:市场上近期同类出售的平均价格为销售额
c)企业没有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出售,市场上也没有出售的(如:定制服务):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为销售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特别提醒:
8.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篇八
(2013-06-16 18:20:42)转载▼
标签: 分类: 财会与税务 转载
原文地址:营改增后“国际货代费用”抵扣问题的探讨作者:税眼朦胧
营改增后“国际货代费用”抵扣问题的探讨
作者:徐贺 日期:2013-06-14
出口企业取得的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下简称“国际货代”)企业开具的,劳务名称是“代理费”、“海运费”、“国际运费”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一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主要原因是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七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营改增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的组成部分纳入了“营改增”试点的范围,而据笔者了解,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对该问题的理解和执行情况也不太一致。本文拟从增值税的基本抵扣原理、货物出口退税的基本原理等方面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一、从增值税抵扣的基本原理的角度来分析
增值税从本质上来说是对消费课征的一种税,进项税抵扣机制是增值税制度的核心,所以从原则上来说只要上一环节已经缴过增值税,到了下一个环节就应该准予抵扣,这样就避免了重复课税。而这也正是营改增的一个重要原因。
营改增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的组成部分纳入了“营改增”试点的范围,适用于6%的税率,自2012年1月1日起先后在上海、北京等地开始实施,并将在2013年8月1日起推向全国试点。接受企业的委托,负责为企业办理货物出口和报关业务的国际货代业务也在试点范围之内。
既然国家把国际货代业务纳入了“营改增”的范围,就说明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应该是把国际货代业务纳入到抵扣链条中。因此,国际货代业务已经缴纳过增值税了,到了下游的企业就应该准许进项税金抵扣,并且企业采购的国际货代服务并非是最终的消费环节,否则就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同时也和本次应“营改增”的出发点相冲突了。此外,如果国际货代业务的进项税不能抵扣的话,就没必要把这个行业纳入到“营改增”的试点中了,更没有必要给予111号文中的差额征税待遇了。
财税[2005]165号文之所以规定“国际货代业和国际运输发票不得进行进项税金抵扣”,主要原因我认为应该有以下两个:
第一,货代业务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属于交通运输业,因此,无法构成虚拟抵扣的范围。
第二,我国对“国际运输业务”给予的是免征或者不征营业税的待遇,也就是说国际运输业务并不在我国缴纳营业税,因此,同样也不能纳入到虚拟抵扣的范围之中。“营改增”后,“国际运输业务”适用零税率或者不征收增值税的政策,但是货代企业在代收运费时已经缴纳过增值税了,因此,也就无需考虑国际运输企业的具体增值税问题了,出口企业的上一环节是货代企业,而不是国际运输企业,因此,只要是国际货代企业缴纳了增值税,就应该准予出口企业抵扣进项税金。实际操作中,如果企业取得了国际货代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其开具项目为“代理费”还是“海运费”等,均应准许抵扣进项税金。
二、从货物出口退税的原理来分析
除另有规定外,一般来说货物出口适用的增值税政策是零税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这是因为,增值税的一个基本征收原则就是消费地征收,也就是说,商品的最终消费地政府有权力征税。因此,对于出口商品最终是在进口国实现的消费,应由进口国征收增值税,出口国应该将出口前的各个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予以退还,这就是出口货物的零税率政策。
零税率政策不是一种税收优惠,而是由增值税的基本征收原则所决定的,也是一种国际惯例。因此,无论从会计核算角度还是企业所得税角度,并不把出口退税款作为损益或者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来处理。
增值税中的免税项目属于一项增值税优惠,是指免除本环节的销项税,同时所取得的进项税金不能抵扣,这也就意味着只是免除了本环节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但是还有承担以前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也就是说增值税的免税项目仅仅是某一个环节免税,那么也就会使整个增值税链条发生断裂,这种链条断裂的后果就是在下游变本加厉的重复征税,因此,增值税的免税项目并不是真正的免税,仅仅是某个环节免税而已,整个链条上会出现重复征税的。由于增值税的特殊性,某一环节免税很难起到效果,只有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返等才是真正的优惠,属于财政补贴。
从上述分析可知,企业发生的用于商品出口的货代费用,并不是属于用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免税项目”,这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因此,也就不涉及不得抵扣的问题了。换个角度来看,在生产企业计算出口退税时,其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原材料也都是可以抵扣的,也没有做进项税转出处理,那么,作为一项费用的货代用费也是不应该不让抵扣的。
另外,从出口退税政策来看,虽然相关的出口退税政策中规定,计算出口退税的依据为离岸价(FOB),而不是到岸价(CIF),如果以CIF作为出口收入在计算退税依据需要做冲减处理。政策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计算出口退税的依据是企业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而CIF中所包含的不仅仅是货物的销售额,还包括出口企业所承担的运费等,因此,这些承担的费用不属于企业销售额,也就不能作为计算退税的依据。但是,这些费用在中国是已经缴纳过增值税的,所以,就应该允许其做进项税抵扣处理。
9.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篇九
EPC是英文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的缩写, 在这种合同模式下, 业主要求总承包商不仅要承担项目施工工作, 而且还要承担设计、采购、试运行等工作。EPC模式一般在签订总承包合同时直接约定了工程总价款, 并对其中的设计服务、设备和建安金额进行了划分, 在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 以上三个部分全部涉及流转税中的增值税, 税率分别为6%、17%和11%。《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相关规定如下:
1. 设计部分: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对应税服务范围的注释, 设计服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文化创意服务, 适用6%的增值税。
2. 设备部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纳税人按照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额和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缴纳增值税, 适用税率为17%。据此规定, 总承包商按照购买分包商设备和材料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票列明的税额确认为进项税额, 按照给业主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列明的税额确认为销项税额, 二者的差额就是应交的增值税额。
3. 建安部分:
营改增之前,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总、分包方式的, 总承包人按照扣除分包金额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 税务总局不仅允许总承包商按照总、分包金额的差额缴纳增值税, 还允许纳税人抵扣可以获得的其他增值税进项发票。
4.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 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的, 从高适用税率。
二、EPC模式下的纳税模型分析
我们通过分析与归纳, 可以建立EPC总承包商增值税的数学模型 (暂不考虑附加税、印花税和所得税) 。假设:某总承包商已中标总造价为A万元的总承包工程, 总承包方将设计、设备和建安分别进行对外分包, 在合同正式签订之前, 总承包方相关部分组织分包评审, 预计设计、设备和建安分包金额分别为b万元、c万元、d万元, 应纳税额为X万元, 那么:
1. 若总承包方在合同中未分别约定设计、设备和建安金额, 则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未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销售额的, 从高适用税率。那么总承包方应纳税额为:X= (A-b-c-d) ×17%。可以预测, 此模式下应纳税额最高。
2. 若总承包方在合同中分别约定设计、设备和建安金额, 其中设计金额为B万元、设备金额为C万元、建安金额为D万元, 则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总承包方应纳税额的数学模型为:X= (B-b) ×6%+ (C-c) ×17%+ (D-d) ×11%。
通过对公式进行分析, 在合同总价A和各项分包金额b、c、d确定的情况下, 合理划分B、C、D部分的金额就成为纳税筹划的关键。 (1) 从理论上讲, 当X=0时, 企业税负最低。但此模式下, 会出现分包金额大于总包金额的情况, 在税务评估和税务稽查过程中会有较大的涉税风险, 税务机关很可能会直接按一定增值率计算增值额, 除补缴相应增值税外, 还要对企业进行罚款。 (2) 在确保设计、设备和建安各部分均有增值, 最大限度规避税务风险的前提下, 税率越高的部分增值率越低, 整个税负将越低。 (3) 设计、设备和建安部分的增值率要比较合理。一般而言, 设计业务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 增值率最高;关键核心设备的增值率高于一般设备;建安部分增值税受施工规模影响较大, 增值率一般按照行业标准考虑。
在考虑以上因素后, 可以得出结论:在合同总价确定的情况下, 应对各部分的分包金额进行充分评审, 以此来确定总承包合同中各部分金额的划分, 进而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例:某总承包商中标1 000万元的合同, 合同内容涉及设计服务、设备采购和建筑安装, 总承包商采取外委分包的模式进行管理。在合同正式签订之前组织了分包评审, 预计设计分包100万元, 设备分包400万元, 建安分包400万元, 利润约100万元, 总承包合同的签订模式及税负情况如下:
(1) 总承包合同中不分别约定设计、设备和建安金额, 而是直接签订一个合同总额, 则按照规定, 未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销售额的, 从高计征企业增值税, 税负为:X= (1 000-100-400-400) ×17%=17 (万元) 。
(2) 根据评审的分包合同额, 指导总承包合同额中设计、设备和建安部分金额的划分, 并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各部分金额, 按照规定, 可分别按照不同税率计征增值税。在此基础上, 再综合考虑各部分的增值率水平, 达到最优的纳税筹划方案。
假设设备部分增值率为3%, 建安部分增值率为5%, 剩余的增值部分全部放在设计板块, 则企业税负为:
其中: (1) 832=400× (1+3%) +400× (1+5%) ; (2) 各部分增值率可按行业最低的增值率水平考虑。
第二种模式下, 企业税负比第一种模式节约了8.68万元 (17-8.32) 。
三、建安业营改增后EPC模式下的纳税筹划技巧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在建筑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 企业税率由3%提高至11%, 尽管固定资产以及工程分包取得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但企业税负实质上还是较高。因而, 从合同签订开始, 就要做好纳税筹划工作。
不难看出, 在EPC模式下, 用较为准确的设计、设备和建安分包金额来指导总包合同的签订, 并在合同中分别明确各部分的具体金额, 是做好纳税筹划的关键所在。而且,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 并不是将总承包合同中设备和建安的金额签订得越小越好, 而是在充分考虑增值率因素后, 设备和建安总包金额比分包金额略有增值时, 企业的涉税风险最低, 税负最轻。
在总承包合同签订过程, 应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 在正式签订总承包合同前, 要认真做好项目分包评审, 要较为准确地摸准项目设备和建安部分的分包金额, 并以设备分包金额和建安分包金额去指导总包合同中设备与建安金额的划分, 将项目利润尽可能多地划分至税率较低的设计部分, 在合同中要分别明确设计、设备和建安部分的金额。 (2) 要充分考虑总承包合同中设备和建安部分金额的增值率, 避免出现分包金额大于总包金额的情况, 从而避免增值税零申报所带来的税务评估和税务稽查风险。 (3) 若无法确定总承包合同中, 各部分金额的划分, 要尽量与业主争取对自己有利的方式。
参考文献
[1] .张水波.国际工程总承包EPC交钥匙合同与管理.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 2009
10.营改增后如何规范发票管理 篇十
一是准确划分用票纳税人类型。
按照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纳税人划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划分的标准是纳税人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办理了税务登记或按税收征管法有办证义务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有用票需求的,应自己开具发票,不得找税务机关或其他纳税人代开。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义务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包括偶尔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和广大自然纳税人,他们有用票需求的,应找税务机关代开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其他合法单位代开,不得找其他自开票纳税人开具。以此划分开票纳税人类型,坚持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划清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有利于保证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各做各的事,不相互越位,不越俎代庖。
二是因地制宜满足纳税人需求。
营改增后,原增值税纳税人和试点增值税纳税人都用增值税发票,纳税人数量多,需求各异,必须结合各类纳税人的实际,采取不同的方法来满足他们的用票需求。首先,对起征点以上和起征点以下纳税人要区分对待,起征点以上纳税人开票原则上进入增值税防伪税控升级版,使用新系统开具发票,税控器具费用从应纳税款中抵扣;起征点以下纳税人,根据纳税人意愿,可选择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升级版、UK数字证书、原有地税税控器具、定额发票等方式开票。其次,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其业务需求,区别开票。一般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不得利用其他器具开票;小规模纳税人,由纳税人用税控器具开具普通发票,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代开。再次,对行业特点不同的纳税人允许使用不同的税控器具开具发票。针对饮食、二手房交易、停车管理服务、出租车、过桥过路通行服务等特殊行业,允许他们根据自身的特点,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升级版、卷筒、计价器出票、手撕定额等形式开票;最后,对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义务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合法代开机构进行代开。他们有用票需求的,持合法证明,随到随开,当即缴纳税款或免税。
三是规范新老纳税人用票标准。
推行营改增后,原增值税纳税人和试点增值税纳税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人,在发票使用方面应享受一样权利,履行一样义务,统一用票标准。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和个人出租不动产相关规定,自然人可以申请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原增值税自然人是不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此一来,这似乎对原增值税自然纳税人形成一种税收歧视。在给予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开票优惠的同时,也要对原增值税纳税人自然纳税人销售其他可以抵扣的货物,需要代开专用发票也明确应该允许,以便他们享受同样的优惠。另外,对原增值税不足起征点小规模纳税人偶尔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也应比照自然人允许代开。
四是服务兜底,千方百计解决纳税人困难。
11.营改增后建筑工程造价计算问题 篇十一
之所以说此轮全面增值税试点中,建筑业是受影响最大的行业,原因之一就是增值税对工程造价的形成,产生了伤筋动骨的影响。
工程造价,就是在人、材、机成本的基础上,加成管理费与利润,最后再加上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中人材机成本是行业标准、市场行情与个人经验的综合,管理费、利润率、风险金是内心的期望。而营业税金呢?“3.41%!”哪怕他不知道这3.41%是怎么来的。
所以,营改增之前,一位资深的项目经理,可以非常确切地在心中估出一个简单项目的造价。比如:某县一个土方工程,工作量有100方,人、材、机的成本分别是50,20,10。那么,成本就是8,000元。加上30%的管理费和20%的利润,不考虑风险因素,合计就是12,000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12,000×3.41%=409.5元 所以,最终得出的工程造价就是12,409.5元。
不论是甲方还是各投标方,都可以按自己对工作量、成本、管理费率、利润率的认识,来形成自己的工程造价。
营改增后,可就没这么简单了。
根本原因在于,增值税是“价外税”,税在价外,要想形成一个正确的造价,必须首先把“可抵扣的增值税”从价格之中给“掰”出来。
住建部办公厅赶在财税36号文之前,发出了关于调整工程造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文),这个以办公厅而非部的名义发的通知,对工程造价进行了一个非常笼统的指导,大概说来分为三步:
① 先计算出不含可抵扣增值税的成本
② 再在其基础上,加上管理费和利润等标高金 ③ 再乘以111% 于是就得出了整个工程在增值税环境之下的造价。顺便可以看到,在住建部办公厅看来,未来的工程造价,都是含可抵扣增值税的含税价。
这个方法近乎于纸上谈兵,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可抵扣的增值税”到底是多少呢?这可不是一个眉头一皱,就能算出来的东西;其次是没有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以上例那位项目经理来说,8,000元的人材机成本中,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到底有多少呢?问谁都不可能问出个名堂,一切只能自己“估计”,问题是,不与供应商讨价还价一番,简直是估无可估的。
以商混为例,市面上有按3%开票的,也有按17%开票的,不开票的我们就不讨论了。从不同人手上买,掰出来的可抵扣增值税就不同。大体说来,对于采购方而言,考虑到城建与教附的因素,报价10,000开17%专票,与报价8,660开3%专票,其成本几乎一致。
但增值税并非取得专用发票就能抵扣,还必须要考虑到进项抵扣对资金流与发票流的要求,这些显然都对项目经理们的知识面形成了新考验。
为迎接营改增,项目经理们必须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听说要开专票,供应商一般都会要求“涨价”,假定一番讨价还价之后,项目经理们发现,上例中的人材机成本变成了8,500元,再加上总计50%的标高金,含税造价就成为了:8,500×150%=12,750元。
同时,项目经理还必须估计到,可以取得的那一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税额”一栏加在一起的合计数是多少。例如是300元,掰掉它,税前成本就出来了:12,750元-300元=12,450元。
现在还应该尽量把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算一算,假定税率为10%,则本项目导致的附加税可以表示为一个方程((12,450+附加税)×11%-300)×10%=附加税
解这个方程得用到小学四年级的知识,附加税=108元。于是,最终工程造价出来了:
工程造价=(12,450+108)×(1+11%)=13,939元。难吧?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算之难,不在计算上,而在如何预计与把握能掰去多少可抵扣进项税金。形像说就是:“采购时能以什么样的价格取得什么样的发票”。
营改增后,水泥、砂石、钢筋、机械的价格肯定会变化,营改增后,能取得多少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肯定充满着变数。于是,以什么价格去招标?以什么价格去投标?这就要大家——建材商、建筑商、甲方——一齐摸石头过河了。
12.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篇十二
如今, “营改增”已从当初的“1+6”扩展到“3+7”, 覆盖到全部交通运输、邮政、电信业和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多个个现代服务业。这将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特别是企业的税收负担、利润状况, 同时也对财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由此可见这场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影响是深远的。在此新形势下, 环保行业如何做好税收筹划, 现以XX公司经济业务进行举例简要分析。
一、简述XX公司环保企业特点
X X公司以生产自主研发的微米级干雾抑尘装置、远程射雾器、挡风抑尘网等抑尘设备为主, 连续4年获得“福布斯中国最具潜力企业”, 目前针对各种煤场、露天堆料场等开放环境和物料粉碎、筛分、输送、装卸等无组织源封闭及半封闭场所粉尘污染治理, 比传统方式更为节水、节电、节煤, 主要应用于电厂、港口、煤矿、钢铁、化工等行业, 需要根据现场进行工程图纸设计及安装。
(一) 经营业务性质
公司生产的环保设备需要根据施工现场进行调研、并出具工程设计图纸, 附带设备及配套管路等安装, 售后服务又属于技术维护工作。既包含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 又包含混业经营业务。
(二) 增值税税负高
因为工程施工图设计业务中没有进项税抵扣, 工程安装业务也只有部分管路等配件可以取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按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全部缴纳17%增值税, 所以增值税税负较高。
(三) 所得税优惠政策
由于公司有自有专利技术, 属于国家火炬计划高新技术企业, 享受15%所得税税率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四) 有政府专项资金
诸多项目有政府拨款的专项资金, 每个项目既有政府拨款部分也有企业自筹部分,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二、营改增后税收筹划对策
(一) 流转税筹划
1. 业务分离纳税筹划
(1) 混合销售业务分离: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 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 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 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依据上述规定:XX公司提供产品符合上述规定, 在取得建筑安装资质后, 可将产品销售及安装施工价格在合同中予以分离标明。销售产品按17%缴纳增值税, 建筑业劳务则按3%缴纳营业税。
(2) 混业经营业务分离:产品工程设计服务内容营改增后属于“文化创意服务”缴纳增值税, 售后技术维护费属于“研发与技术服务”均按6%缴纳增值税, 可从销售产品中分离出来分别缴纳税款。
例如:一笔合同为不含税销售额100万, 其中60万设备款、20万安装费、15万设计费、5万售后技术维护费。
(1) 如果全额缴纳增值税:100×17%=17万
(2) 如果业务进行分离后:
销售产品缴纳增值税:60×17%=10.2万
设计费、技术维护费缴纳增值税: (15+5) ×6%=1.2万
安装费缴纳营业税:20×3%=0.6万
缴纳流转税合计:12万
比较后结论:节约流转税17-12=5万
由此可见, 业务分离的比例构成直接影响到纳税额, 所以如何合理分配业务构成比例成为企业重点纳税筹划的内容之一。
2. 会计主体的筹划
“营改增”之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暂定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定为500万元, 所以如果工程施工图设计及售后维护费年营业额小于500万, 可抵扣进项税较少, 也可以考虑另注册小规模纳税人, 按3%缴纳增值税, 降低税负。
3. 及时了解最新税收政策
了解“营改增”范围, 及时取得“营改增”后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 降低税负。
如:运输费用发票、广告费、咨询费、设计费用、电信费用等等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均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二) 所得税筹划
1. 收入确认时间
由于XX公司存在混合销售业务, 而且由于港口、电厂等招标后需要根据项目整体情况安排进度, 所以很多项目涉及安装期间跨年现象, 对此我们采取了对销售产品先确认收入, 安装进度则按完工进度百分比法确定收入的办法。
2. 对成本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 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企业支付的运费或其他费用, 可以全额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而“营改增”之后, 增值税作为价外税, 企业缴纳增值税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支付的运费或其他费用, 进项税额的那部分, 就不能再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这会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 所以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 需要考虑增值税税率对所得税的影响, 进而决定采购原材料及费用支出是从一般纳税人取得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更为有利。
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规定,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这个政策也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的重中之重。企业要安排专人管理研发费用账务及归集, 做到账目清晰明确, 费用归集合理并符合项目专审要求。每年按期去税务局和科委认定, 争取符合政策的费用全部可以加计扣除, 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负。
4. 合理应用加速折旧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5号) 的规定, 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如下内容:
(1) 对专用设备制造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 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 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 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新政策的出台, 有利于企业根据企业长短期目标进行账务处理及税务筹划, 在财务核算上, 注意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
5. 专项资金合理分配及筹划
因政府专项资金内容常与研发费用、日常生产设备用料等有类似支出项目, 专项人员的界定与场地费用、设备折旧等费用如何合理分配均有可筹划之处。不同专项资金各项费用的合理分配, 项目资金中专项经费与企业自筹部分的筹划。
而且税法对税前扣除研发支出较为严格。企业如将取得的专项资金按不征税收入处理, 研发费用应减除专项资金的差额加计扣除;如取得的专项资金为应税收入, 其研发费用全额加计扣除。
例如:2014年10月收到财政拨付的科技专项资金85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该专项资金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本年度研发项目已通过相关部门确认、登记, 发生研发费用125万元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均可税前扣除。假设2014年会计利润300万元, 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企业所得税率15%, 对专项资金是选择不征税收入还是应税收入纳税额少呢?
分析:如果专项资金选择按不征税收入计算, 因发生研发费用125万元全部计入期间费用, 实际可税前扣除金额=125-85=40万元, 应纳税调增85万元, 以其差额40万元加计扣除。本期计入“营业外收入”85万元应纳税调减。当期应税所得额=300+85- (125-85) ×0.5-85=280万元。
如果将专项资金选择按征税收入计算, 则85万元作应税收入, 应税所得额=300-125×0.5=237.50万元。
比较后结论:选择应税收入方案较优, 减少应纳税所得额=2 8 0-2 3 7.5=4 2.5万元, 减少所得税=42.5×15%=6.38万元。
由于税务处理上对不征税收入与应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或支出适用不同规则, 因而企业可根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与取得专项资金的数量关系, 计算两者所得额大小进行税务筹划。
三、争取国家政策
(一) 投资抵免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 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 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 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但以上目录自从2008年公布以来一直没有更新修订, 导致一些环保企业无法享受此项税收优惠,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增加以上目录的修订, 鼓励企业购买环保设备。
(二) 其他税收优惠
国内雾霾及各种污染日趋严重, 国家应该出台对环保企业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 如对占地规模大的污水处理企业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四、总结
综上所述, 税收筹划需要在我国税收政策基础上, 结合经济业务实质和企业会计主体合理设定。企业的税收筹划合理, 那么流转税税负就会降低, 与此同时企业相应的各项附加税费就会减少, 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降低企业所得税, 增加企业创造的价值。
参考文献
[1]朱尚华.政府补助收入的会计处理和税务筹划[J].财会月刊, 2013 (19) .
[2]李迪蔓.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研究[J].中国商贸, 2013 (35) .
[3]黄丽新.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J].时代金融, 2013 (21) .
[4]蔡昌.“营改增”框架下的税收筹划[J].财会学习, 2013 (7) .
13.营改增后再保险业务应如何缴税 篇十三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源】税言税语
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Original insurer)或分出公司(Ceding company),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Reinsurer),或分保接受人或分入公司(Ceded company)。
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支付的保费叫做分保费或再保险费;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报酬称为分保佣
金(Reinsurance commission)或分保手续费。
摊回分保费用,是办理初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向其他保险公司分保保险业务,在向对方支付分保费的同时,向对方收取的一定费用,用以弥补初保人的费用支出。根据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对保险公司取得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关于营业额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差额征税的概念)。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原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根据一般再保险合同中的分保明细单看,原保险人一般会按标的物的保费全额缴纳营业税,由原保险人直接在分保保费中扣减再保险人
和commission应承担的营业税后的余额支付给commission,再由commission按分保保费扣减再保险人应承担的营业税后的余额支付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不对分保收入申报营业税,中间产生的commission分回原保险人的摊回分保费用也不申报营业税的。
新增值税法规并未对再保险业务的增值税处理进行明确规定。对于再保险业务在实践中应当采用何种增值税处理,毕马威提出了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增值税应该继续延续营业税下的处理方法。原保险人按标的物的保
费全额缴纳征收增值税,由原保险人向再保险人直接收取其份额内应承担的增值税。
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再保险是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业务,那么其增值税处理应适用与原保险人同样的税务处理。
由于两种处理方式在财务处理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对于以上两种观点,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处理方式,由于36号文中差额征税的条款中并未将再保险业务划分为差额征税范围来计算缴纳增值税,故我们应理解为再保险业务中原保险人应按保险服务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再保险人也应按分保费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境外再保险人就其分保收入计算缴纳的增值税应由境内保险人代扣代缴。根据增值税缴纳的原理和增值税进项抵扣的管理,第一种观点中以直接收取的方式收取再保险人分保份额应承担的增值税,来抵减初保人已全额缴纳的增值税,不存在实际操作性。
所得税处理
目前规范性文件是滞后的,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其他所得的征收管理没有明确,如对外支付佣金、境内保险公司支付给境外保险公司的再保险费用、证券投资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33号)的有关规定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企业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业务,支付给境外保险的分保保费收入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七条、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以及相关国家的税收协定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境外保险企业,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业务,取得保费收入,应扣缴预提所得税。
目前看来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支付境外的再保险保费收入都未履行代扣代缴所得税。但我们根据上述表述,支付境外分保保费收入时应扣缴预提所得税,对于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和税率的确定,我们建议和相关主管税务局进一步确定。
关联知识:
14.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篇十四
一、购进商品
(1)取得采购发票(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要求客户按采购发票填写商品入库单,现金回款的需提供收款收据,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认证; 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商品名称
借 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 银行存款、现金、应付账款等
次月取得《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后会计分录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
(2)当月没有取得采购发票但货物已经入库的,如果此货已售出则需要作暂估入库。会计分录:
借 库存商品——商品名称 贷 应付账款——暂估 次月取得采购发票后冲出
借 库存商品——商品名称(红字)贷 应付账款——暂估(红字)同时借 库存商品——商品名称
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 银行存款、现金、应付账款等
对于客户没有提供采购发票的要及时催缴,待取得发票后再按上述步骤处理。
二、销售商品
需要求客户提供自己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现金付款的需提供对方收款收据; 会计分录:
借 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现金、银行存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库存成本核算
需要客户提供商品出库单,注意商品出库单的数量必须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上的数量相符;商品单价必须与采购发票的进价相符。会计分录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
四、往来账款的核对
没什么区别 注意 商贸企业往来户比较多最多的一户达到160左右,即时与客户核对往来账款
五、存货的控制
注意 定期与客户核对库存,避免库存不实,需开发票抵顶增值税,库存余额最好不超过注册资金的一半。年底最好提供库存商品盘点表
六、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延期及转正的程序:
从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开始,第一个辅导期为7个月,完成销售额80万即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办理转正,纳税人都应于辅导期的最后一个月申报期内向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二份,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表》一式三份。如达不到80万,纳税人应于辅导期的最后一个月申报期内向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二份,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表》一式三份。
递交后税源管理部门也就是专管员会于3日内对申请转正的纳税人进行约谈和实地查验,填写《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表》中签署转正或延长辅导期。
注意:新办企业应于规定的落户期限内提出认定申请。
注: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后的第一个月(所属起)需携带本月稽核比对通知书及手工报表、认证发票结果通知书到纳税申报窗口申报。
七、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的报表填写
注意: 附表一没什么区别,附表二会有红字提醒与《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核对一下,如不同按《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为准。
第一个月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在附表二的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中
在次月取得《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后、抵扣税额填写在附表二的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且但未申报抵扣中,同时这个数自动落到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中;
如取得铁路运输发票填写在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中。
八、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增量的发票领购
填写发票数量修改情况调查表及发票领购及信息变更表、打印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汇总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明细表、有关增加收入的购销合同、数量多的货税负低的专管员需出具调查报告。专管员处及处长签字并核定3%的预缴税款填写临时(预)缴税申报表后,到窗口打印税单,缴税,待税款入国库后方能购买发票。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如果产生增值税款,当月有预缴增值税的可以直接抵顶、差额点击扣款。如果是上月预缴税款的需在网上进行流转税申报后,注意不要扣款,填写多缴税款抵顶申请审批表到专管员及处长签字后到申报窗口办理抵顶。差额打印税单到开户行缴纳。
九、国地税、财政报表报送时间及要求
开发区国税局规定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报送上年度的申报期下半年纸质资料,7月1日至7月31日报送当年申报期上半年纸质资料。A4纸打印一式二份,加封皮装订。
开发区地税局12月份A4纸打印一式二份全年纸质报表加封皮装订报送。地税财务年终报表4月底打印报送。财政报表4月底报送。
十、纳税评估报表的填写
评估少记收入需调整留抵税额,应将评估的销售额在调整留抵税额当期的主表的4栏和附表一的6栏中填报,并同时在附表一的4栏中用负数填报评估的销售额。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增量的发票领购
十一、销货退回
购买方: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书》所列的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货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书》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15.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篇十五
一、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预收账款”科目的规定
财会[2006]18号文件附录-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按照惯例,合同金额都是含税金额。所以,“预收账款”科目核算的应该是收到的全部款项,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而不应该是价税分离后的不含税价款。否则,“预收账款”科目将无法反映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预收账款的真实情况。
二、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工程结算”、“工程施工”的规定
财会[2006]18号文件附录-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工程结算科目核算企业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故按合同结算的累计金额也是向业主结算的全部价款,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否则,也无法真实反映与客户之间工程价款的累计结算情况。
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为价税分离后的不含税成本及按规定不能低扣的进项税额。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为“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差额。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是不含增值税的价款。
从上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的核算内容和“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的核算内容可以得出,“工程施工”科目余额也应为价税分离后的不含金额。
同时,财会[2006]18号文件附录-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合同完工时,应将工程结算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工程结算,贷记工程施工科目”。但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含税的合同结算金额不等于工程施工科目的余额,无法达到对冲的结果。而差额刚好是应当确认的增值税。
如何解决这个矛盾?我认为应当增加“工程结算”科目的核算内容,在“工程结算”科目下设“工程价款”和“应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来核算,“工程结算—工程价款”科目贷方核算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工程结算—应交增值税”借方核算应确认的增值税。工程完工时,将“工程结算”科目余额与“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对冲。
确定了应交增值税的核算科目后,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应交增值税的确认环节。
三、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有关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二) 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就需要确认应交增值税,不管企业是否已经提供建筑服务。
但根据纳税义务时间的一般规定, 企业虽未收到款项,但根据合同规定, 可按工程进度结算工程款的时间也为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也需要确认应交的增值税。
所以,建筑企业应交增值税的确认环节既发生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也发生在工程结算的当天。
综上所述,建筑企业应交的增值税不能简单地确认于某个环节或某个科目。收到预收账款时应全额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向业主办理结算的工程款时也应全额贷记“工程结算—工程价款”科目,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及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结算的当天确认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工程结算—应交增值税”。 这样既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保持“预收账款”科目、“工程结算”科目核算的本来面貌,又能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正确地确认应交增值税。
现举例说明如下:
某市甲建筑公司位于本地的一项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开工时间为2016年6月28日,当日收到工程预付款111000.00元。7月份工程完工累计结算工程款621600.00元,累计发生合同成本450000.00元,本月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进项税41000.00元。假定无其他业务, 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地方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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