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学习的一些看法(精选8篇)
1.有关学习的一些看法 篇一
邓小平理论学习心得
——对于企业行政管理的一些看法
一、邓小平理论伟大的历史意义
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同当代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在1997年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上,邓小平理论正式确立命名,并写入党章。
邓小平理论遵循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结合时代特征和中国国情,坚持、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在马克思主义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进程中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1、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科学认识
邓小平理论坚持和发展了毛泽东思想。体现在4个新上:第一,新境界:邓小平理论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新的实践基础上继承前人又突破陈规,开拓了马克思主义的新境界;第二,新水平:邓小平理论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基本成果,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第三,新判断:邓小平理论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宽广眼界观察世界,对当今时代特征和总体国际形势,对世界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成败,发展中国家谋求发展的得失,发达国家发展的态势和矛盾,进行正确分析,做出了新的科学
判断;第四,新体系:总起来说,邓小平理论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的科学理论体系。
2、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化建设的科学指南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理论指引我们进行拨乱反正和全面改革,逐步实现了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封闭半封闭到改革开放、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一系列重大转变,使我国实现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都上一个大台阶,成功地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道路。
3、党和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尽管现在国际国内的形势比起当年有很多新的变化,但是邓小平理论为我们确立的基本思想依然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今天我们仍然要围绕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首要的基本的理论问题,紧紧抓住和深入领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不断推进思想的解放;紧紧抓住和深入领会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科学论断和“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紧紧抓住和深入领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把握时机发展自己、分“三步走”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任务;紧紧抓住和深入领会“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基本方针,等等。这些根本性的指针,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命运和前途,不能有任何的动摇。
二、邓小平理论中的行政管理思想
邓小平在长期的行政管理实践中,特别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深入探索研究新中国行政管理的理论和实践,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关于行政管理的思想体系。邓小平行政管理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的行政管理思想是改革和完善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指导思想。研究邓小平的行政管理思想,不仅是全面深入地研究和掌握邓小平的思想体系的需要,而且对于指导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理论体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邓小平的行政管理思想有两个基本特征:深厚的人民性和鲜明的时代性。其主要内容有:党政分开,建立强有力的政府工作系统;精简机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经济,明确行政管理的中心职能;权力下放,实现权力结构的合理配置;尊重人才,建立科学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严格责任,建立有效的行政管理责任制;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加强监督,推进廉政建设工作。
一、邓小平理论对于企业行政管理的一些启示
企业的行政管理体系,是企业的中枢神经系统。因此,不断探索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企业制度及其内含下的现代企业行政管理体系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现代企业制度下,若想做好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使之为企业的核心业务服务,为企业的经济效益服务,就必须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明确其功能和实质,把握好它所具有的特点和要
求,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而在此过程中,上述邓小平理论中的行政管理思想也是完全适用的。结合邓小平理论中的行政管理思想,本人认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企业行政管理工作方面的改革与创新。
一、精简机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当前企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高度关注的。虽然企业行政管理已有相当长的历史 ,但行政机构仍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如企业行政机构臃肿、人员配置紊乱、管理渠道冗余复杂等。因此,必须按照规范化要求,适当地对企业行政机构进行精简增效,以提高其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二、尊重人才,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效选拔优秀的行政管理人才。现代企业的行政管理人员要有与时代相适应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养。专业素质包括:政策制定能力和决策实施能力等;一般素质包括:过硬的政治素质、强烈的创新能力、良好的个性和心理品质以及健康的身体素质等。
三、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在企业中必须建立健全和认真执行行政部门的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工作程序以及一系列规范化表格、图表等,从而建立起行政部门的“法治”秩序。
四、严格责任,建立有效的行政管理责任制。实行和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行政首长(厂长或经理)负责制,建立以其为首的指挥系统是科学行政管理的基础。这就要求:首先,必须明确行政领导的职责的权限,保证其有足够的行政权力和必要的权威;同时,必须保证行政领导的管理措施不致因考虑欠周或个人判断失误而产生负面影响。
五、加强监督,推进廉政建设工作。建立和健全一整套各部门、各岗
位之间的合理的相互监督与制约的体系。
综上所述,将邓小平关于行政管理的思想体系与企业行政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企业行政管理工作并且推动其不断改革是推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健全和完善企业行政管理系统的必备条件,也是作为一名企业行政管理者必须掌握的、能够切实提高企业行政管理绩效的有效方法。
2.有关学习的一些看法 篇二
关键词:犯罪主体,年龄,能力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次提出减少死刑,其中包括对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即将现行刑法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减少死刑,正如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所说:“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权,促进我国刑事法治的进步,引导社会对生命权利更加尊重。”,但同时,减少死刑,会不会导致犯罪率上升?会不会导致犯罪者肆无忌惮、恣所欲为,削减了刑罚应有的威慑力呢?这同样也无不令人担心。
在我国于1998年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有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的规定,这次考虑废止非暴力罪犯尤其是经济罪犯的死刑,可谓迎合了这样的国际背景;同时又规定了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条款,也好象了我们尊重人权,保障生命权的体现。但我们不要忘了,即使是上述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提到了对最严重的犯罪可以适用死刑,而且在当今世界上还有相当部分的国家包括美国还保留死刑。因此,在未来的相当长时间里,特别是正处于复杂的社会转型期、各种犯罪仍频频发生的我国,还应该保留死刑。也就是说,是限制和减少死刑,而非取消死刑。而接下来的问题是,哪些应取消,哪些应保留,这就要有一定之原则和标准。而这次拟修改的关于取消死刑的一些内容,比如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笔者就不敢苟同。因为笔者认为它不符合这一定之原则和标准,也欠缺其他方面的考量。
一、在死刑适用上的标准
对死刑,哪些应取消,哪些应保留,当然要坚持一定的原则。这些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适用刑法一律平等、罪刑相当原则等,在此不再赘述;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标准问题就有必要在此进行探讨了。
死刑的适用标准当从犯罪构成的条件来看,主要应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主观情节等因素加以考虑。
犯罪构成的理论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具体标准。在死刑的适用上,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四个构成要件同样缺一不可。而最主要是看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对社会危害的程度,并应考虑其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主观恶性。在减少而非全部取消死刑的情况下,首先考虑的是其社会危害是否严重,也就是罪行是否极其严重,如不符合此要件则不必考虑死刑的问题。其次在满足上述条件同时须考虑其所犯之罪的性质、种类,考虑犯罪者的主观故意的种类与程度。再次,须对犯罪主体要件作更具体的分析。一是应判别其是否为犯罪主体,也就是说,其是否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的刑事责任能力,如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无论是哪一种,都是犯罪主体,均须为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须适用何种刑罚,是否要适用死刑,就须区分到底属于哪种刑事责任能力了。因为依照现行的法律来讲,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是不适用死刑的,也就是说,仅从年龄来看的话,不满十六周岁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肯定不适用死刑。据此可推定,由于精神方面原因而导致刑事责任能力受到限制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也不适用死刑。也就是说,无论何种原由而刑事责任能力受限制的人是不适用死刑的,而这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都可以理解。相反,现行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也不适用死刑,则有违法理,有违法治原则和要求,因为从犯罪主体来讲,这个年龄段的人已具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应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之责任而无任何开脱之理由。由于现行刑法有违法理的这个规定,按照同样思路和逻辑,为了体现对年老、年幼的人有所体恤的精神,特别是因现行刑法已解决好了“小”的问题,那么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我们就看到了貌似挺有人情味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正如前者所说,这都是有违法理有违法治要求的。虽说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身体素质已经明显减弱,但是否影响到其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以及对行为法律后果认识的能力,以及影响的程度如何,不能全无凭据就予以断定,而应比照对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认定程序予以认定,一经认定其属于限制的行为能力,只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当然不应适用死刑;甚至认定其为完全无行为能力,则任何刑事处分都无需再谈。相反,笔者认为只要未经上述程序的认定,则不能轻言之,更不能妄言矣。
二、对死刑的规定及适用应全面加以考量
对死刑的适用适用问题,当然主要涉及的是刑事法律部门的问题,但也并非只是刑法的问题,当中也牵涉相关其他部门的相关问题,因此需要综合考虑整个法律层面的问题,使之相协调。
1、从刑事法律部门本身来看,除了上述所讲之刑法原则和死刑的适用标准外,仍有其他问题需要厘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将刑法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两者本身就有不一致、相冲突的地方。前者规定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非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意味着一旦构成犯罪而法定刑至死刑者,可以减轻处罚不判处死刑但也可以不减轻处罚而判处死刑。而反观后者却明确规定不得适用死刑。前后矛盾!另外,无论按现行刑法还是拟修改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对累犯都有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假如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构成累犯了,不管其罪行、主观恶性等方面是否严重、恶劣,都不能适用死刑,这是否也与之相矛盾、相冲突呢?!答案当然也是肯定的。
2、从相关的行政法律部门来看,我们看到了对年少无知者和年老者违法不实行某些责罚的规定而已,而且是有条件和前提的,这就是所谓的“小、轻、一般”情况。
如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明文规定,对于70岁以上的老年人违法可以不予拘留,但局限于“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的情况,如果造成严重后果—————重伤、致人死亡,那就不是要不要拘留的问题,而是犯罪的了。也就是说,即使《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关70岁以上老人违法可以不予拘留的情况,也是有一定的条件限制的。再看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修改后的《不起诉案件标准》规定不予起诉的5种情形:包括未成年或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等,也都属于“小、轻、一般”的情况。由此我们认为,在涉及老年人犯罪(严格来讲也应包括年少者犯罪)是否要起诉、定罪、适用死刑等问题上,应从犯罪的主观恶性、犯罪的危害结果乃至犯罪的客体等方面加以考量,而非全凭犯罪主体的年龄来决定。否则这是对犯罪宽容,还是对犯罪纵容呢?是对犯罪者富有人情味呢还是对受害者冷酷无情呢?答案也还是后者。
3、从其他法律部门如民法来看,与此相关的影响公民民事行
为能力因素的规定如年龄、精神状况也有必要加以整体考量,使之相协调、相一致。
三、对死刑适用的建议及相关的建议
3.关于作文教学的一些看法 篇三
“万事开头难”,如果一个学生作文不知如何开头,他怎么会写出好的文章来呢?事实证明,只有开好作文的头,学生才能由此而产生联想,从而进入构思,写出内容丰富,具有真情实感的文章来。
文章最是有情物,作文是真情的吐露,作文饱含真情实感,就会产生强烈的感染力,最终以情感人而获得高分。所以在写作时,一定要注意情感的流露。
提起作文教学,大多教师和学生都感到头疼和困惑。但是在高考语文试卷中作文的分值为70分,被称为语文教学中的“半壁江山”,历来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在实际教学中,我们语文教师花在作文教学上的时间、精力不少,但每次考试或作文竞赛优秀作文不多,而平庸或尚未成文的作文却不少。
一位名人说过“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依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教师在作文教学中要通过自己的外因作用促使学生的内因发生变化。训练学生获得作文能力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奏效的,所以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要以学生为主体,扎扎实实的在训练中下功夫,逐步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
纵观近几年来的高考满分作文,我们不难发现:考生无一不是具备了深厚的文学功底,在墨韵书香中展示自己的文化底蕴和文学素养,这种文字驾驭能力不仅靠的是考生的才情,其实它与考生平时的积累也是分不开的。作文是决定语文考试成绩的“半壁江山”,因此作文的成败往往决定了整个语文考试的成败。
作为老师,平时要求学生要多读一些文情并茂的千字文,鼓励学生多读一些时文选粹及散文大家的专辑,并力争眼到、口到、心到、手到。要求学生在阅读中对优美词句及逸事典故抄下来并牢记住,进而成为自己的写作素材。另外,老师把刊物上刊载的高考满分作文和学生写得好的范文印发给学生读背,这样做更有模仿性和实用性。
学生在积累的基础上,各类文体写作能力的真正形成与提高还离不开评价模式的建立。很多高三语文老师感觉精批细改力不从心,三言两语的评语对学生写作能力的提高起不了多大作用。所以,在作文教学过程中,帮助学生建立评价模式,并在作文模式指导下自觉地修正自己的作品,这样做既能使老师从大量繁琐的批改中解放出来,又切实有利于学生作文能力的提高。
平时我们要组织学生相互讨论、评价修改,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班级集体的作用,我们的指导不要居高临下,要把自己变成学生中的一员,平等地与他们交流;我们要放手让他们在自己写作的过程中、相互交流的过程中、互动修改评价的过程中走向成熟,学生的幼稚和不成熟都是可以理解的。通过倡导写真话、抒真情,才能真正实现学生的自我发展,才能写出更高层次的作文。
用生动的语言进行写作不仅能使你的文章富有文采,而且还可以提高作文档次。
古人常说不依规矩不成方圆。这规矩也可理解为铸造器物的“范”。而具体到高三作文教学,“规矩”及“范”即高考作文评分标准。要想让学生作文立于不败之地,首先就要让学生吃透评分标准。
平时书写要注意字迹清秀,卷面整洁是文章一张漂亮的脸面,同时这也是一个学生语文素质的外在显现。文面悦目,教师看了就爽心。假若字迹龙飞凤舞,东圈西划,肯定不会给阅卷教师留下好印象。考试时,即使平时字写得不太漂亮,也要有信心,有耐心,尽可能让字工整清晰一些。
4.对宪政问题的一些看法 篇四
2013年06月09日 15:46:50 来源: 红旗文稿
西方资本主义的宪政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究竟是好的、有益的东西?还是不好的、甚至有害的东西?它是否适合中国国情?要科学地认识宪政问题,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之进行分析。
一、资本主义宪政的由来、内涵、本质及其实质
据《不列颠百科全书》解释,宪政的涵义主要有两个:一是指君主立宪,一是指宪制政府。该百科全书还考证,最早在著作中使用君主立宪一词的是英国人约翰·洛克,时间大体在17世纪后半期。最早使用宪制政府或立宪主义等词的是在19世纪初的法国、葡萄牙等国。宪政的历史起源则被追溯得更为久远。1869年11月,恩格斯在《高德文·斯密斯<爱尔兰历史和爱尔兰性格>一书札记》中,提及英国学者亨·哈勒姆1827年分两卷在伦敦出版的《自亨利七世即位至乔治二世逝世的英国宪政史》一书,把英国的宪政史追溯到了15世纪晚期。(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750页)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君主立宪政体的国家,因而也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18世纪后半期,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开始彻底废除君主制国体,代之以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1875年最终确立)。之后,不少国家的资产阶级在取得本国革命胜利以后,纷纷确立了以民主共和为基本特征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面对这种潮流,为避免遭历史淘汰的命运,传统的宪政思想开始吸收共和制的人民主权等观念,并逐渐演变成当今西方关于宪政的诸多解释,如提倡分权、民主、法治,以宪法法律体系约束政府权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等。
在宪政的产生和发展历程中,宪法扮演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1689年英国通过的《权利法案》、1787年美国制定的《美国宪法》以及1789年法国颁布的《人权宣言》,是西方确立君主立宪和民主共和制度的重要文献,在西方宪政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奠定了现代西方宪政制度的政治与法律基础。
如何看待西方的宪政及宪政制度呢?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一个基本道理,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的生产方式、经济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着社会的政治、法律、道德等,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各种制度。科学地解释社会的政治法律现象、政治法律制度,必须从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和经济基础出发。马克思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同上书,第143页)恩格斯也明确指出:“经济关系反映为法原则,也同样必然使这种关系倒置过来。这种反映的发生过程,是活动者所意识不到的;法学家以为他是凭着先验的原理来活动,然而这只不过是经济的反映而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488页)
从上述原理出发,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论述了法的起源、实质等问题,指出法同国家一样,都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是阶级矛盾、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统治阶级为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和社会统治秩序,往往以整个社会代表或国民普遍意志的名义,以国家的暴力机器为后盾,制定并颁布社会成员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和行为准则,如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等,以规范并约束人们的行为。法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就应运而生了。这是法的阶级实质,也是它的本质。
宪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才开始出现的,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成果。为了从根本上约束君权和规范全体国民,资产阶级需要制定一部国家总的章程,一方面明确国家政权的性质(反封建)、社会的根本制度(资本主义)以及政权的组织形式(多党制、议会民主、三权分立等),以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与相互关系,另一方面为具体法律的制定提供依据和准绳。这个总章程或总法就是宪法。
伴随宪法等而来的是资本主义的法治观念。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虽然也存在法及法的现象,但无论是奴隶制时代的法律还是封建制时代的法律,在形式和实质上都只约束被统治阶级而不约束统治阶级(虽然也有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的规定),奴隶主或封建主都明确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统治权高于法权,阶级特权凌驾于法权,法不具有至上地位(这样的社会可被称为人治社会)。到了资本主义时代,人类的法治观念有了很大进步。法的阶级实质没变,但至少在形式上把包括资产阶级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纳入法所适用和约束的范围,并在政治上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个人、团体或组织享有超越或游离法律之上、之外的特权(这样的社会可被称为法治社会)。
法治取代人治,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然而需要看到的是,法律都是由人来制定的,但并非每个人都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从制定宪法即立法角度看,宪法法律并不是至上的,至上的权力掌握在制定宪法法律的统治阶级手里。即便在司法层面,资产阶级也总能运用自己特殊的经济和社会地位,规避宪法法律对本阶级权力的约束和限制。一旦宪法法律条文同资产阶级的利益发生根本冲突时,资产阶级便毫不客气地修改或废止有关条文,以适应发展了的阶级利益的需要。金钱特权即资本特权取代了封建的等级特权和世袭特权,这是资产阶级法的本质。
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社会的“宪法首先要确立的是资产阶级的统治。因此,宪法所说的结社权显然只是指容许那些能与资产阶级统治,即与资产阶级制度相协调的社团存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23页)马克思还揭露了1848年11月4日通过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的虚伪性,他说:“这个虚伪的宪法中永远存在的矛盾足以说明,资产阶级口头上标榜自己是民主阶级,而实际上并不如此,它承认原则的正确性,但是从来不在实践中实现这种原则,法国真正的‘宪法’不应当在我们所叙述的宪章中寻找,而应当在我们已经向读者简要地介绍过的以这个宪章为基础制定的组织法中寻找。这个宪法里包含了原则,——细节留待将来再说,而在这些细节里重新恢复了无耻的暴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692页)恩格斯更是毫不留情地指出:所谓的理性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56页)
法治也不是至上的。作为治国理政的方式,法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并接受一定意识形态的指导,维护的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根本利益。
明确了法、宪法的本质及其实质后,就不难理解西方宪政的本质和实质了。宪政以宪法为基础,起初是为了约束王权(政治制度上体现为君主立宪),在废止了王权的国家用来约束全体国民(政治制度上体现为民主共和),它是法(宪法)这一阶级统治工具与资本主义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是资产阶级专政制度的法治化,目的是要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秩序,为发展资本主义保驾护航。
关于资本主义宪政的本质和实质,我们可以从资本主义宪政的经典文献《权利法案》、《美国宪法》和《人权宣言》中找到具体注解。这三部文献尽管时间上相差百年,内容表述和完善程度各不相同,体现的国情、历史传统以及政治制度等也存在差异,但它们确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是完全一致的,都是维护以资产阶级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维护以多党制、议会民主、三权分立为基本内容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维护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占据统治地位的资本主义思想文化制度。在当今西方世界,不论哪一国的宪政都无一例外地规定或内含着这些原则和内容。西方宪政其实就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代名词,是资产阶级专政的社会制度换了一种形式的表述。
二、对主张中国实行宪政的几种主要观点的分析
目前主张中国实行宪政的观点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张中国实行欧美国家的宪政,通过此种宪政把中国引上资本主义道路。这种观点公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应旗帜鲜明地予以批驳。另一类观点不赞成中国照搬西方宪政,但主张中国可以结合自己国情,搞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可以明确地讲,这两种“宪政”观,立场和目标并不一致,甚至还根本对立,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要具体情况具体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但其中确实有一些观点是模糊的,需要从理论上澄清。本文仅就几个有代表性的观点谈谈个人的看法,供商榷。
1.有宪法即有宪政吗?
从当前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实行宪政的国家未必都有明确而系统的成文宪法,而有完备的成文宪法的国家未必是宪政国家。英国是西方世界公认为宪政历史最为悠久的国家,然而英国至今没有一部成文宪法(《权利法案》并不是成文宪法)。此外,新西兰、以色列等国也是如此,然而这并不影响它们被纳入宪政国家的行列。相反,当今社会主义国家包括历史上存在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建国后普遍颁布了比较完备的成文宪法,然而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西方世界都不曾认可这些国家为宪政国家。因此,有没有宪政的实质并不在于有没有宪法,关键是这个国家的国体和政体是什么性质的,确立了什么样的社会制度。有无宪法只是宪政的表象,有没有实行资产阶级专政的社会制度,才是判断有无宪政的根本标准。
虽然同样是宪法,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也有着本质区别。因为统治阶级不一样,反映其意志的宪法的性质和内容也会不一样。列宁曾深刻指出:“无产阶级的统治表现在废除了地主和资本家的所有制。”“我们的宪法之所以有权在历史上存在,所以争取到了这个权利,就是因为废除这一所有制不是仅仅在纸上写写而已。”“宪法把实际生活中解决了的废除资本家和地主的所有制的问题记载下来”。(《列宁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81页)毛泽东也指出: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的“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的原则贯串在我们整个宪法中。另一个是社会主义原则”。(《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6页)“我们的宪法是新的社会主义类型,不同于资产阶级类型”,“它总结了无产阶级领导的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经验,总结了最近几年来社会改革、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政府工作的经验”,(同上书,第325页)确立了新民主主义革命以及社会主义革命的成果并加以发展。
我国现行宪法确认并巩固了党领导各族人民从事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性质、根本制度、根本任务、领导力量、指导思想等重要内容。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我国宪法的上述规定,显然同西方宪法确立的发展资本主义的原则和内容是完全对立的。西方资产阶级不可能认可确立了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发展社会主义等原则和内容的我国宪法,更不可能因为我国有宪法而认可我国有宪政。一些人主张有宪法即有宪政,也许有抵御西方指责我国没有宪政、没有民主的善良用意,但这在理论上经不起推敲,客观上也可能起反效果。因为西方国家恰恰是寄希望于中国宣布实行宪政,从而以之作为突破口,逐步取消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这是需要我们警惕和注意的。
2.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吗?
不能抽象地对待毛泽东关于“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这句话,并以此作为中国应推行宪政的根据。
把宪政等同于民主政治不符合毛泽东的本意。实际上,毛泽东是坚决反对抽象地对待“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这个命题的,并且主张运用阶级的观点和阶级分析的方法认清民主和宪政问题。1940年2月20日,毛泽东在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上的演讲中说:“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但是我们现在要的民主政治,是什么民主政治呢?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它不是旧的、过了时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所谓民主政治;同时,也还不是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32页)毛泽东用“有饭大家吃”比喻新民主主义,然后借用孙中山的“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这句话解释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指出:“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民主专政,就是今天我们所要的宪政。这样的宪政也就是抗日统一战线的宪政”。(同上书,第733页)毛泽东还特别指明了当时中国各政治派别提出的宪政纲领的实质:“中国的顽固派所说的宪政,就是外国的旧式的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他们口里说要这种宪政,并不是真正要这种宪政,而是借此欺骗人民。他们实际上要的是法西斯主义的***。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则确实想要这种宪政,想要在中国实行资产阶级的专政,但是他们是要不来的。因为中国人民大家不要这种东西,中国人民不欢迎资产阶级一个阶级来专政。”(同上书,第732页)可见,毛泽东反对抽象地谈论宪政与民主政治的关系,并且点明了民主和宪政的阶级实质。
3.有“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的提法等于就应该有“社会主义宪政”吗?
毛泽东尽管提出了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但他把宪政严格限制在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范围。他说:“现在,我们中国需要的民主政治,既非旧式的民主,又还非社会主义的民主,而是合乎现在中国国情的新民主主义。目前准备实行的宪政,应该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同上书,第733页)他还强调指出:“社会主义的民主怎么样呢?这自然是很好的,全世界将来都要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但是这种民主,在现在的中国,还行不通,因此我们也只得暂时不要它。到了将来,有了一定的条件之后,才能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同上书,第732—733页)可见,毛泽东认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是介于资本主义宪政和无产阶级民主政治之间、最终要向后者过渡的、并非独立形态的民主政治。
新民主主义社会之所以可以实行宪政,是由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性质所决定的。毛泽东多次谈到:新民主主义社会有别于蒋介石搞的“半法西斯半封建的资本主义”,新民主主义“这种资本主义有它的生命力,还有革命性”,“它的性质是帮助社会主义的,它是革命的、有用的,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发展的”,(《毛泽东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84、385页)但“它的基本性质仍是资本主义的”。(同上书,第56页)新民主主义革命是“无产阶级领导的,有全国广大人民参加的,基本上不破坏私有财产制度的资产阶级性质的民主革命”,(同上书,第59页)新民主主义国家和政府“是实行彻底的民主制度与不破坏私有财产原则下的国家与政府”。(《毛泽东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4页)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资本主义性质,表明它同资本主义的宪政有着相容相通之处。即是说,宪政可以为君主立宪或民主共和的资本主义民主政治服务,也可以为同属资本主义性质的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民主政治服务。两者在性质上的相容相通,决定了新民主主义社会可以选择宪政作为民主政治实现形式。
当然,新民主主义社会可以接受宪政,决不等于可以照抄照搬欧美国家的宪政,而是必须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实际出发,对宪政进行革命性的改造,赋予其革命性的内容。因此,毛泽东提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是“几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是“抗日统一战线的宪政”。这就从根本上把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同欧美资产阶级专政的宪政、中华民族资产阶级专政的宪政、国民党反动派法西斯主义的宪政区别开来。
正因为毛泽东当时把宪政严格限制在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范围,亦即资本主义的范畴,因此在毛泽东所有公开的文献中都不曾有“社会主义的宪政”或“无产阶级专政的宪政”的提法或类似表述,甚至他在新中国成立以后连宪政这个词都不曾提及。
4.法治等同于宪政吗?
我国既然提出依法治国方略,那么实行“社会主义宪政”是否理应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题中之义呢?笔者认为,宪政同法治不是一回事,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前文提过,法治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制定的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从而实现阶级统治的一种方式、手段。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在形式上被提到至上的地位。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存在于一切依法治理的社会。而宪政是伴随宪法而来的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社会政治制度。显然,法治同宪政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前者是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一种方式、手段,后者则属于社会制度的范畴,有着特定的制度内涵。
即便是法治,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也会因服务对象的不同,目的、任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性质和表现。资本主义社会法治的目的和根本任务,是要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和资本主义社会的长治久安。而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和根本任务,是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维护社会主义国家的长治久安。江泽民同志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依法治国,要贯彻两个原则: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二是必须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29、328页)胡锦涛同志也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可见,不同社会的法治有着不同的阶级内涵和社会属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等于就要实行宪政。
5.“社会主义宪政”、“宪政社会主义”的提法成立吗?
我们既然可以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法治,为什么不能有社会主义宪政呢?一个根本的前提,就是宪政同市场经济、法治属于社会制度的不同层面,前者属于基本制度的范畴,后者属于体制机制的范畴。
就市场经济而言,它属于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范畴,是发展生产、调节经济的手段和方法。虽然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的产物,但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搞,可以利用它为发展社会主义服务。而且在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实行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相结合的市场经济,不会改变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性质,相反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搞活和繁荣城乡经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法治也是如此。法治虽然具有阶级属性,但作为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方式、手段,它可以为不同的阶级服务。历史上资产阶级就十分注意吸收和利用封建统治者甚至奴隶制时代的法治经验。恩格斯曾指出:“在英国,革命以前的制度和革命以后的制度因袭相承,地主和资本家互相妥协,这表现在诉讼上仍然按前例行事,还虔诚地保留着一些封建的法律形式。在法国,革命同过去的传统完全决裂,扫清了封建制度的最后遗迹,并且在民法典中把古代罗马法„„巧妙地运用于现代的资本主义条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10页)
我们讲的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呢?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又根据时代条件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以全新的视野深化了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了在中国这样人口多底子薄的东方大国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使我们国家快速发展起来,使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快速提高起来。”2013年1月5日,总书记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上的讲话中进一步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而不是其他什么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不能丢,丢了就不是社会主义。”那么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同宪政能否结合到一块呢?答案是否定的。1848年2月发表的《共产党宣言》集中阐明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强调,工人阶级组织成自己的政党——共产党,从资产阶级手里夺取政权,使自己成为统治阶级,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等等。科学社会主义这样的原则无法同维护资产阶级专政的宪政相容相通。
1884年3月24日,恩格斯在致爱·伯恩施坦的信中说过这样一段话:“不应该忘记,资产阶级统治的彻底的形式正是民主共和国,虽然这种共和国由于无产阶级已经达到的发展水平而面临严重的危险,但是,像在法国和美国所表明的,它作为直接的资产阶级统治,总还是可能的。可见,自由主义的‘原则’作为‘一定的、历史地形成的’东西,实际上是一种不彻底的东西。自由主义的君主立宪政体是资产阶级统治的适当形式:(1)在初期,当资产阶级还没有和君主专制政体彻底决裂的时候;(2)在后期,当无产阶级已经使民主共和国面临严重的危险的时候。不过无论如何,民主共和国毕竟是资产阶级统治的最后形式:资产阶级统治将在这种形式下走向灭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31页)恩格斯的这段论述也表明,宪政同科学社会主义是格格不入的。恩格斯认为,尽管民主共和国是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彻底形式,但这是资产阶级统治的最后形式,它必将为新的更先进阶级的阶级统治所取代,这就是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在国体上表现为无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汪亭友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伟达:反对宪政是要肯定什么?
最近中国有官方媒体连续发文,说是中国不能搞民主化,否则就会导致**而且结果比苏联更惨;还有说“宪政”是资本主义的,是西方颠覆中国的武器,而且美国宪政本身也名不副实,社会主义中国不应借鉴美国宪政,云云。
官媒如此发飙,到底是冲着谁去的呢?也没见到美国、欧洲最近对中国发动什么特别的宣传攻势呀;看来主要还是朝着中国内部要求实行民主化和宪政的呼声与诉求去的。
中国内部对实行民主宪政的呼吁已久,上届领导层对之基本采取了不鼓励也不反驳的策略;而新届领导层似乎觉得上届的做法尚不足以体现“自信”,于是乎组织有关舆论进行反击,试图夺回所谓“话语权”。
但笔者以为,真正的话语权来自对民主宪政的从善如流和发扬创新。因为民主的原概念,特指现代人与生俱来的一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就像空气、水源和土壤一样不可或缺。如果忽然要拿民主来吓唬人,试图把民主妖魔化,往往会弄巧成拙。
宪政也属于常识级别的概念,形象地说无非就是希望一个社会中的所有人,能按照统一的基本规则生活工作;要防止出现一些人被要求守则,而另一些人则可以随意犯规的情况。今天如果有人还试图否定宪政,那么就请明确回答一个问题:你到底想肯定什么?
至于所谓“民主化和宪政是西方试图颠覆中国的工具”一说,有时也不能完全排除此种可能性,不能排除有些西方人“哪壶不开提哪壶”,看到当代中国对民主化与宪政仍然心怀忌讳,于是就专挑中国的“软肋”进攻。
但这归根到底还是中国本身的问题。譬如原子弹,中国没有以前就经常遭受西方的核讹诈。尽管中国可以嘲笑原子弹是纸老虎,号称中国地广人多不怕核袭击云云,但解决核讹诈的关键,还是中国自己必须也拥有核武器。这么简单的道理,怎么放到民主宪政方面就讲不通了呢?
对于民主宪政是否应在中国实行或如何实行的问题,其实大可不必靠主观臆断,不妨通过民意测验来寻找一下多数意见。否则如果大家都觉得这是头鹿,而有人还硬要说是马,那就只能危险地欺骗自己了。
并没有人说民主宪政是完美无缺的,近年来一个流行概念,叫做“民主是个好东西”。现在看来还应当补充一句:“好的民主不容易”!
如果看到走向民主的过程中发生挫折甚至倒退,就狭隘悲观地认定专制才是好东西,那就好像是在戒毒过程中出现某些反复,就匆忙得出毒品确是难得可贵那样的荒谬结论。
同时民主确实有个质量差,既有劣质民主和优质民主之分。那些表面上一蹴而就的变革,把某个独裁者赶下台,而后大家一经投票选出新领导人的“快餐式”民主,确是好看又好吃但是缺乏真正的营养,还会造成消化不良。
但劣质民主中的许多先天不足和运作弊病,其实大都是源于对原先的专制文化、体制、习惯和人员的藕断丝连和流毒深远。也就是说劣质民主的出现,往往不是民主本身的错,而恰恰是由于专制的阴魂不散,造成民主的难产甚至夭折。
美国宪政是否名不副实也无须辩论,反正如果把美国宪政和朝鲜的不知什么政供大家选择,高低还是可以立见的。
于是一个对国家民族前途真正负责任、有远见、有担当的政府、政党及最高领导人,在充分认知理解世界潮流,人心向背的同时,还必须拥有大智大勇,大仁大义,能够以前无古人的革新精神与气魄,尽早开启民主社会实践的尝试和局部转型实验,有意识地从小到大,从易到难,从中积累培养极其宝贵的民主经验和各级人才,向全民展开民主启蒙教育和熏陶,帮助全社会渐进稳妥地向民主法制社会形态发展过渡。
作者是在美国的国际文化战略研究和咨询专家
郭道晖:当前反宪政思潮评析
发布时间:2013-06-12 11:20 作者:郭道晖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 3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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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作者先后在清华大学、湖南大学、湘潭大学等高校论坛、讲座上的发言稿的综合 最近党刊《红旗文稿》发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晓青的一篇长文《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认为“宪政”姓资,“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只属于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专政,而不属于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谁主张实行宪政,谁就是要“整体改变国家的性质和基本制度”,实行西方资产阶级专政。《环球时报》的环球网也发表社评,声称鼓吹宪政“是兜圈子否定中国发展之路”。最新一期《党建》杂志发表了署名“郑志学”的文章《认清“宪政”的本质》,更具杀气地诬称:“宪政”主张的指向就是要在中国取消共产党的领导,颠覆社会主义政权。联系到网上传出的某号文件和所谓“七不要”等等,看来一股反改革、否定82宪法之风正在袭来,火药味十足,引起知识界理论界的惊诧和反弹,群起质疑、反驳。
其实,这种思潮早已有之。一段时期以来,“宪政”一词就是禁区。就像上世纪80年代初期把“法治”“人权”“市场经济”都贴上姓资的标签加以批判否定一样(后来总算承认它们的普适性而入宪)。现在又在宪政上做同样的文章。有一位论者宋鲁豫早先也发表过一篇《中国的宪政派何以误国误民?》的文章,对一次宪法研讨会上学者们强调的“政治改革刻不容缓、民主宪政势在必行”等主张大加挞伐,居然声称“中国越民主化就越会导致权威崩溃”,“损害当今的高度集中的威权统治,造成国家四分五裂”。这道破了他们反宪政以维护旧体制的真实用心。
这几篇思维陈旧、逻辑混乱的文章虽然不值一驳,但由于它包着理论外衣和官方社评的身份,因而不是一个孤立事件,不是几个人一时冲动,而是顺应了当前某种政治意向,企图造成一种高压舆论,左右政局,误导改革,使之陷入反民主反宪政的“邪路”。如果说人们对当前政局和未来走向还摸不清看不明,那么杨女士和郑先生等人的文章所坦露的真情实意,就有助于我们略窥底细。面对这种思潮,我认为理论界不容沉默。
郭道晖(资料图)
这一思潮的实质——名是反宪政,实是反现行宪法。
什么是宪政?20年前我就发表过一篇《宪政简论》的文章(载北京《法学杂志》1993年第4期),认为宪政是以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为原则,以保障人权和公民的权利为目的,创制宪法(立宪)、实施宪法(行宪)、遵守宪法(守宪)和维护宪法(护宪)、以及发展宪法(修宪)的全过程,简言之,宪政就是依宪执政和依宪治国。宪政又称宪治。
就字义而言,在英语中,宪法是Constitution,宪政是Constitutionism,后者多了一个后缀语“-ism”,表明它不只是一种文本,而是一种“主义”和理念,宪政是体现和实现宪法精神实质的善政。宪政的理念有三要素——人权、民主与法治。
宪法与宪政本是文本与理念、形式与内容、宪法规范与宪法实施的关系。习近平近年说,“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最近又说,宪法的生命与权威关键在实施;还说“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凡此等等,实际上道出了宪政的基本要素。
杨、郑诸文却故意将宪法与宪政割裂,杜撰二者是姓社姓资的对立。古今中外同一个国家哪有其宪法姓社、而其宪政姓资的道理?这种不顾事实的二元论,其逻辑的混乱,实不堪问。
其实,说穿了,他们表面上反宪政,指斥所谓宪政姓资,实际上是否定我国现行82宪法中蕴含的人民民主与人权、法治因素;也违反党的十八大强调要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的精神,仍然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和人治、党治的习惯思维,来观察和处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他们反“资”是假,维护权贵资本主义是真。习总书记有关宪法与宪政的精粹箴言,言犹在耳,就受到这股反宪政思潮的挑战。他们本意在跟风拍马,攀龙附凤,不料却帮了倒忙,打了别人的嘴巴。
我们且看看杨文中列举的所谓宪政五大“罪状”,即她所谓同我国人民民主制度相对立的“西方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究竟同我国宪法的规定有什么“本质”区别。
1.所谓“私有制的市场经济是资产阶级宪政的基础”
我国82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11条规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经济的发展。何况现今我国企业很多是“混合经济”,既有国有股,也有私人股,还有外资股。它们到底是姓社还是姓资,都很难说。民营经济为国家提供的GDP和税收,占总体的大半以上。有的地方(如浙江某市)私营经济几乎达到100%。可见,市场经济也是我国宪政的基础要素之一。对市场经济的否定,就是否定改革的成果,违反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的基础事实,也是否定82宪法的原则规定,是违宪的。这种否定民营的市场经济的理论也不过是推行“国进民退”,企图为权贵资本所垄断的经济开路。
2.所谓“宪政实行的是议会民主政治”,所以姓资
各国实行的议会制虽因国情不同而有差别,但其基本特征都是代议制。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也是一种代议制。它是泊来品,不是中国固有的传统,是借鉴了资本主义的文明。
在这一条里,杨文着重向我们论证中国人大制度与“资产阶级宪政”的区别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需要多党竞选得来,而是“革命胜利的成果”——亦即“打天下者坐天下”是天经地义的。这是一种陈旧的、反民主法治的封建小农思维逻辑。
在新中国建国前,共产党作为革命党,在民主革命时期以其正确的纲领、路线和立党为公、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和为人民立功的实践,曾经赢得人民的高度信任、拥护,不需要经过法律程序,就可以在政治上起领导作用(但不是作为全国的执政党执政)。夺取政权以后,成为执政党,则要经过法律程序,由人民来选举,共产党的领导干部才能成为国家主席、总理、政府各部委负责人,才具有合法性(即使只是走形式也罢)。
有人说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宪法规定的。宪法从序言到条文都没有这个规定,没有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天然的、永久的执政党”,只在宪法序言中以历史经验的表述方式肯定了党的领导;这种“领导”或许可称为“领导党”,与作为“执政党”是有区别的,前者基于人民的自觉拥戴,后者则必须经人民选举。即使在建国初尚未建立人大制度时,我们党也不是根据“打天下者坐天下”的原则自行执政,而是在建国前夕通过当时已成立的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正式选举。1954年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制定宪法以后,更是经过每五年一次的换届选举,共产党执政才有合法性。正如党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决定中指出的:“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主持草拟决定的中央领导人指出,《决定》提出的这一“精辟论断”,是基于“深刻汲取了包括前苏联、东欧国家的共产党在内的外国政党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实际上也涵盖了民主宪政国家的政党制度的普世精义。
杨文所谓我国人民民主制度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是中国共产党无需经过多党竞选,其上台执政“有不容质疑的合法性”,这是无视、否定人民的选举权、选择权,也是对82宪法的有关规定的背弃。
3.所谓资本主义宪政实行三权分立;中国人大制度实行“议行合一”
这也不符事实:所谓“议行合一”,是指经委员会议决后由同一主体(各委员)去执行。巴黎公社是如此;新中国建立初期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也有些类似,它既是立法机关,也是执行机关:委员会立法或作出决议之后,由各委员(多身兼总理、副总理和各部部长)以政府委员的名义去分头去执行,可说是“议行合一”体制。建立人大制度后,就不再如此了(不能以人大名义去执行)。再则,我国虽不实行三权分立,但国家权力之间也有、而且必须有一定的分工。人大可以作出决定和立法,但人大并不能也不应去包办代替行政和司法机关行使行政权和检察权、审判权。
“没有分权就没有宪法”。建立权力分立与制衡制度,是防止权力专横和腐败的普适经验,也是世界各民主国家的宪政通则。它主要是调节统治阶级内部权力的分配和防止权力腐败的一种自我抑制的政治机制,而非决定国体的根本政治制度。统治者要统治人民,不是靠权力分立,而是靠整个统治权力的合力,即“人民主权”或某阶级的专政。权力分立还是权力集中的体制,并不是区分政权的阶级属性的准据。秦始皇的专制是高度集权的,先秦时期的封建制度则是中央与地方分权的。当代西方国家如美国是三权分立,但司法权至上(最高法院可以进行违宪审查,宣布议会通过的违宪法律无效)。英国却是“议会至上”(政府内阁参加并主导议会,议会立法位阶最高,其上议院还是具有审判职能的衡平法院),法国是行政权至上,瑞士则是三权合一,中华民国时期是实行孙中山的“五权分立”,各有千秋。即使我们“决不搞西方三权分立那一套”,也不能否定权力的必要分权与制约。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已提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互相制约又互相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三权不但是指党的有关权力,而且也涵盖了国家立法(决策)、行政(执行)和司法(监督)三权,只是变换了一个更广义的分权制衡的概括说法而已。
问题更在于,杨文所谓人大制度与三权分立的本质区别是:人大是置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这直接背离了82宪法的修宪精神。82宪法是继承、发展54宪法、否弃75宪法的产物。82宪法重要亮点之一恰恰是它将75宪法原条文中“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权力机关”的规定,删掉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这个定语,从而初步在宪法文本上摆正了党权与国权的关系,排除了党政不分、以党治国、“党权高于一切”、凌驾于国权(人大)之上的宪制谬误。
82宪法还恢复了过去54宪法比较正确的做法,把“坚持党的领导”写在序言部分,而且只是以表述历史经验和今后愿景的方式予以肯定,而不是像75宪法那样作为宪法的条文加以规制。宪法序言不同于宪法条文,前者只是一种宣示,一般无强制力;后者则具有规范性、强制性。82宪法如此处理,是符合宪政原则的。至于在宪法序言中具体确认某个政党的领导权是否合适,另当别论。
以上所论,只是强调共产党在权力位阶上、组织上不能凌驾于人大组织和人大权力之上,成为比人大更高的国家权力机构;并不因而排斥执政党对人大的具体工作的政治指导作用,也无否定政党制度和党的领导的意思。任何现代民主国家都必须有政党的领导,宪政国家必须实行政党政治,否则就不可能集中反映人民或某个阶级、群体的意志。问题在于,怎样理解这个领导力,怎么去领导,是搞党政不分,以党治国?还是实行民主宪政?关于以党治国,邓小平在1941年就批判过,指出那是国民党的遗毒在共产党里的腐朽表现。(见《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0—12页)所以问题不在于要不要党领导的问题,而在于什么样的党和怎么去领导问题。
4.倡言司法机关不但要在政治上、思想上、而且在“组织上”接受共产党的领导
这是把党置于直接违宪的境地,是退到反右前后的历史错误。195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向中央报送的《关于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的情况报告》中提出:“人民法院必须绝对服从党的领导,成为党的驯服工具。„„不仅要坚决服从党中央的领导,而且要坚决服从地方党委的领导;不仅要坚决服从党的方针、政策的领导,而且要坚决服从党对审判具体案件以及其他一切方面的指示和监督。”(转引自《董必武传·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975页)这种片面的或错误的观点和做法,也早已在上世纪60年代受到刘少奇严词批判。他指出:“不要提政法机关绝对服从各级党委的领导。它违法,就不能服从。如果地方党委的决定同法律、同中央的政策不一致,服从哪一个?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服从法律,服从中央的政策。”(见《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50~452页。)
应当指出,这种“组织上”也“领导”司法的提法,貌似强调遵从或“加强”党的领导,实际上势必将执政党置于违宪的境地:因为所谓“组织上”也服从党委的领导,否定了司法机关是经人大选举产生,要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并独立行使职权的宪法原则。
应当指出,有些人(特别是那些专横腐败的权贵们)之所以抗拒和否定司法独立,内心的潜台词是:如果司法不受他们指挥了,他们就可能不得不坐到被告席,接受人民的正义审判。
5.所谓“人民民主制度下的人民军队接受共产党的绝对领导”,反对军队国家化
这种命题同样是直接违宪的。75宪法规定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军队”,82宪法扬弃了这个党政不分的规定。我当时在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工作,被派去担任宪法修改委员会的会议联络员,与闻其事。得悉82宪法草案前所未有地单列一节(第三章第四节)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是邓小平的重要建议。这个“中央”就是指国家军委,这一节的第一条(宪法第93条)即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这也就是指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国家军委是人民解放军的领导机关。宪法还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其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相同。在宪法确认的全国人大职权(62条)中,也规定由全国人大来“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同一条还规定全国人大“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则“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这些涉及动用军队的重大权力,都属于全国人大及经它选举产生的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此外,在宪法总纲第五条还特别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的这些规定,都明示了军队的国家属性和军队由全国人大及其国家军委集体领导。军队要对全国人大负责,亦即要受国家宪法的约束和全国人大的领导。这些规定是参与制定82宪法的人的重要共识和宪政意识的提升。
当然,在我国,中国人民解放军同时受共产党中央的领导,即所谓“一个实体,两块牌子”。强调人民解放军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必要性,是基于历史和现实某些原因,但不能据此排斥或否定军队属于国家的宪法原则与规定。所谓“绝对领导”者,即排斥任何其他机关的领导。那种“反对军队国家化”的言论,是无视我国宪法的规定和宪政精神,也不符合我国军队是受国家财政和纳税人供养、本已属于国家的事实。这种“反国家化”的言论或许出于要加强党对军队的领导的“好心”,实际上却在帮倒忙,把执政党置于违宪境地。
此外,杨文无法回避宪政中其他一些具有普世价值的原则,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权与公民权至上”、“新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等,“已被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所吸收和实行”的事实,为了补上其论据自相矛盾的漏洞,便硬将它们列为宪政的“非关键性的制度元素”,似乎这些关键性的宪政原则和理念是可以任由反宪政者打入“非关键性”范畴,社会主义宪法加以吸收,就不姓资了!
同样,杨文也无法回避毛泽东曾经大力提倡过实行“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历史事实,只好拿出建国后毛泽东大搞“专政”(所谓“人民民主专政”)乃至文革中实行对人民的“全面专政”,不再提“宪政”,来证明“宪政过时”,以毛晚年的严重错误来否定当今改革派主张实行宪政的正当性。其思维的颠倒和逻辑的无奈与狼狈状于此可见。
杨文还硬说建国后中共文件和领导人都不再提“宪政”一词,以此“证明”宪政过时和姓资。事实上刘少奇1954年在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54宪法草案报告中就指出:该草案是“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和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前委员长吴邦国在2008年3月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会议上,也曾指出82宪法的第4次修正案“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成为我国宪政史上又一重要里程碑。”杨文为了掩饰其谬论而以谎言抹杀事实,于此可见!
从以上对杨文关于宪政“罪状”的剖析,可见,反宪政派之所以反宪政,如果不是无知,就是别有所图。他们是打着反对外国资产阶级宪政的旗号,实际上是在反对我国82宪法的关键性民主元素。虽然82宪法还有不少缺陷,有待完善,但它毕竟是已有过的几部宪法中比较好的一部。根据习近平所言,当前关键的是严格付诸实施,而不是否定。而反宪政派打着捍卫人民民主制度的幌子,维护的却是集体世袭的封建专制制度。反资是假,保皇是真,保卫的是中国的权贵资产阶级和官僚特权阶级的权益。他们不是什么反资派,却是封建保皇派,比保资派还落后。
他们以“姓资必反”和“民主必乱”来恐吓、愚弄民众,甚或欺蒙、误导执政党领导——这是历来中国顽固保守势力的惯技。当年康梁变法、辛亥革命、五四运动,都曾被保守派斥为“西方过激主义”加以打压。现代恐资病患者的政治意识背景则是“阶级斗争为纲”,其心理根源则是民族自信力的丧失。对此鲁迅曾经有过一段极其深刻的论述,他指出:
汉唐时代虽也有边患,但统治者气魄究竟雄大,“凡取用外来的事物的时候,就如将彼俘来一样,自由驱使,绝不介怀。一到衰弊陵夷之际,神经可就衰弱、过敏了,每遇外来的东西,便觉得彼来俘我一样,推拒、惶恐、退宿、逃避,抖成一团,又必然想一篇道理来掩饰。”(《坟·看镜有感》)“就是西洋文明罢,我们能吸收时,就是西洋文明也变成我们自己的了。好像吃牛肉一样,决不会吃了牛肉自己也即变成牛肉的。要是如此胆小,那真是衰弱的知识阶级了。”(《集外集拾遗·关于知识阶级》)
要问一问社会主义姓什么
时代不同了。现今还纠缠于凡事问姓社姓资,已是落后实际了。不过,另一个问题倒不应回避:要问一问社会主义姓什么?
在当今全球化时代,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已不是绝对对立,至少在经济领域已有相互依存的联系,某种程度上还有所交融: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中有社会主义因素,社会主义国家中也有资本主义因素(当然二者的主导地位不同)。特别是在经济上,东西方、中国和美国出现了互相依赖、二者有“共生”现象(因而有人创造了Chimerica“中美国”这个词)。马克思早就指出,资本主义是社会主义的物质前提;晚年还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实行的议会制和股份制是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形式。在现今的西欧、北欧一些国家,其社会主义因素比之现在某些号称社会主义的国家要实在得多。我们的前国家主席王震访问英国时见到他们社会保障制度那么好,不胜赞叹说:“这不就是社会主义吗?!”一些西方的马克思主义者认为,资本主义制度之所以没有像列宁所预言的那样,已是“垂死的”,反而寿命延长,是由于他们实行了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的十项社会保障政策。
如果我们凡事还停留在追问是姓社还是姓,已经大大落后于现实。倒是另外一个问题,对我们十分重要,那就是要问一问社会主义姓什么:你是姓哪一种社会主义?哪一个阶级、哪一个时代、那一种模式的社会主义?总之,我们要问的是社会主义的真假、是非问题,而不是一般的姓社姓资问题。要防止把李鬼当李逵。
早在《共产党宣言》第三章里,马恩就列举和批判过当时各种所谓的社会主义,诸如封建的、资产阶级的、小资产阶级的、“真正的”社会主义、空想的社会主义,等等。在我们这个时代,标榜社会主义的花样品种更多,从历史的社会主义实践及当前的中国的、外国的状况,有人统计社会主义不下七十多种。就马克思主义派别的社会主义而言,就有第一国际时代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民主主义,第二国际时代社会党人的民主社会主义,在当代则是北欧、西欧某些国家的福利社会主义。第三国际时代的列宁、斯大林的专政社会主义、暴力社会主义,毛泽东的“马克思+秦始皇”的贫穷社会主义。还有我们东北邻邦的家族世袭社会主义,父传子,现在已经传到孙了。此外,还有不少旁门左道的“社会主义”,如希特勒的法西斯主义又称“国家社会主义”,“纳粹”这个词就是“国家社会主义”的音译。卡扎菲的独裁也叫做什么“大众社会主义”。南美洲还有几个号称社会主义的小国。
在当代中国,这些年也出现了很多社会主义的口号和派别。比如执政的社会主义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处于主流地位;民间学者思想家谢韬倡导的是民主社会主义,得到了很多人的赞同。此外还有毛派社会主义,就是近年成立的所谓“毛泽东主义共产党”,以及毛泽东主义的“中国工人党”。据有的媒体统计说,全国大约有50几个类似这样的民间毛派社会主义组织,他们居然扬言要“高举造反有理的旗帜”,“发动第二次文化大革命”,“打倒”现今执政党党中央“还在走的走资派修正主义集团”。他们还把主张政治改革的学者污蔑为“汉奸、卖国贼”,组织所谓万人“公诉团”。前些时他们有人还在河北、山西公然大肆焚烧《南方周末》等报刊。最近在长沙大街上拉横幅,咒骂和骚扰主张政治改革的著名学者的讲座。
至于其他社会主义思想派别也如雨后春笋。有所谓中国儒家社会主义;中国新盛世社会主义;民族社会主义;新左派社会主义„„等等。
可见,社会主义在历史上、在当代有各种各样的种姓,鱼龙混杂。所以我们遇到号称社会主义者时,倒应当先问一句:你是姓什么的社会主义?你的社会主义是真的还是假的?是进步的还是反动的?是科学的、合乎时代潮流和人民需要的,还是逆潮流而动的,我认为有必要加以辨别,加以探讨。
有一点是确定的:不实行宪政就不是社会主义。这个命题主要是为了界定和规制我们所赞成的社会主义,必须是实行宪政的社会主义。如同邓小平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一样,没有宪政也就没有社会主义。要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应当以实行宪政为其重要特色。宪政是规限社会主义的本质的基本元素。
我赞成和坚持的社会主义是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至上为主义,即社会主体——人民至上,而不是国家至上的国家主义。我主张的宪政是新宪政主义,即既要求实行人权保障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内部制约,又强调依靠社会的力量——广大依法维权的公民和社会组织,特别是公民社会,从外部以社会权力监督、制衡国家权力。
宪政社会主义的政权应该是民主的,不应该是专制的;应该是和平的不是暴力的;应该是民选的政府而不是家族或某集团世袭的;应该是人权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而不是官僚特权利益集团控制一切的;应该是共和、共富的,而不应该是权贵的、两级分化的。宪政社会主义还反对国家至上的国家主义,主张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公民社会的互补互动互控,共同建设法治中国,建设自由的社会法治国家。最后建成马克思、恩格斯所追求的“自由人的联合体”。这是我们的愿景,是我们要为此继续奋斗、力求实现的目标,期盼它不再是一场“梦”!
相反,房宁于2011年7月出版的《自由、威权、多元:东亚政治发展研究报告》一书是不可忽略的一本研究东亚宪政的学术专著。书中坦陈,“2009年5月至2010年7月,课题组先后组团赴中国台湾、韩国、印度尼西亚、泰国、日本和新加坡进行实地考察调研”,其目的在于“积极稳妥地探索中国政治发展的未来道路”[5]。该书的研究结论认为,“东亚五国一区政治发展进程具有明显的相似性,呈现从‘自由民主体制’到‘威权体制’再到‘多元体制’发展的规律性特征。这是东亚政治发展研究所获得的核心发现。”[6]既然“从‘自由民主体制’到‘威权体制’再到‘多元体制’发展”是东亚政治发展进程的“规律性特征”,也属于意义重大的“核心发现”,那么同样作为东亚国家的中国自然难以抗拒这种宪政发展的“规律性”趋势,而事实上,中国百年前的民国初年就曾出现过脆弱的“自由民主的宪政体制”,随后即进入漫长的“威权体制”与“动荡年代”交替的历史时期。当下,中国无疑正在形成由宪政的威权体制向宪政的多元体制过渡发展的动力与条件,结果究竟是沿着“宪政的体制内多元主义”轨道(即宪政社会主义轨道)还是沿着“宪政的体制外多元主义”轨道(即宪政自由主义轨道)发展,既取决于未来十年执政团队对宪政改革时机的准确把握及其政治博弈结果,也取决于公民社会与中间阶层的发展壮大及其政治愿景表达。房宁还提出了一套颇具广泛的“指导意义”的“政治体系结构”理论,他指出:
我们认为政治体系的基本结构是:表层的宪政体制、中观的权力结构和基础的利益结构。正是这三个结构因素构成了政治体系的整体。我们发现,在政治体系的宪政体制之下,受到宪政体制规范的政治权力支配着实际的政治活动,而政治权力又受到社会利益集团的支配和影响。宪政体系、权力结构和利益结构是构成政治体系的基本结构。宪政体系、权力结构和利益结构三者之间具有相互决定与影响的复杂关系,三者之间的综合决定着特定政治体系的特征,决定着特定政治体系的运行特点与表现。
宪政体制是指:一个国家由宪法等法律体系规范的基本政治制度。从民主政治的角度看,宪政体制是一个国家民主政治所采取的形式。宪政体制主要包括:涉及国民权利的相关制度和涉及国家权力的相关制度,如立法、行政和司法以及与三者相关的制度,如选举制度、政党制度等。东亚五国一区的民主政治进程一般都经历了宪政改革,有的就是从宪政改革开始的,如日本的明治维新、泰国的朱拉隆功改革等。东亚五国一区民主政治的宪政体制都经历了从威权体制到多元体制的发展演变。威权的宪政体制的一般特征是:一方面,规定和保障了国民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按照分权制衡和多数决定原则规定了国家政权的结构形式和运行规则,但同时实行有限的政治参与,没有或限制涉及国家政治权力的竞争性的制度安排。韩国的“维新体制”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威权宪政体制。[7]
房宁所长的五国一区宪政考察,不禁令人联想起清末新政前五大臣的宪政考察(尽管实际意义相较悬殊)。这个由房宁所长亲自领衔的课题组在该书《后记》中感谢了五国一区政治家、学者、企业家和政治记者的大力协助,并意味深长地写到:“我们深切地体会到,他们真诚地希望中国的发展能够借鉴东亚各国和地区发展的经验教训,真诚地希望中国的发展能够有益于东亚、有益于世界。”[8]我们不能完全确定这是不是也是房宁所长的“真诚的希望”,但这无疑正是我们宪社派的“真诚的希望”。总之,把这样的房宁所长说成是“全盘否定宪政的反宪派”有悖事实和常情。
相反,房宁于2011年7月出版的《自由、威权、多元:东亚政治发展研究报告》一书是不可忽略的一本研究东亚宪政的学术专著。书中坦陈,“2009年5月至2010年7月,课题组先后组团赴中国台湾、韩国、印度尼西亚、泰国、日本和新加坡进行实地考察调研”,其目的在于“积极稳妥地探索中国政治发展的未来道路”[5]。该书的研究结论认为,“东亚五国一区政治发展进程具有明显的相似性,呈现从‘自由民主体制’到‘威权体制’再到‘多元体制’发展的规律性特征。这是东亚政治发展研究所获得的核心发现。”[6]既然“从‘自由民主体制’到‘威权体制’再到‘多元体制’发展”是东亚政治发展进程的“规律性特征”,也属于意义重大的“核心发现”,那么同样作为东亚国家的中国自然难以抗拒这种宪政发展的“规律性”趋势,而事实上,中国百年前的民国初年就曾出现过脆弱的“自由民主的宪政体制”,随后即进入漫长的“威权体制”与“动荡年代”交替的历史时期。当下,中国无疑正在形成由宪政的威权体制向宪政的多元体制过渡发展的动力与条件,结果究竟是沿着“宪政的体制内多元主义”轨道(即宪政社会主义轨道)还是沿着“宪政的体制外多元主义”轨道(即宪政自由主义轨道)发展,既取决于未来十年执政团队对宪政改革时机的准确把握及其政治博弈结果,也取决于公民社会与中间阶层的发展壮大及其政治愿景表达。房宁还提出了一套颇具广泛的“指导意义”的“政治体系结构”理论,他指出:
我们认为政治体系的基本结构是:表层的宪政体制、中观的权力结构和基础的利益结构。正是这三个结构因素构成了政治体系的整体。我们发现,在政治体系的宪政体制之下,受到宪政体制规范的政治权力支配着实际的政治活动,而政治权力又受到社会利益集团的支配和影响。宪政体系、权力结构和利益结构是构成政治体系的基本结构。宪政体系、权力结构和利益结构三者之间具有相互决定与影响的复杂关系,三者之间的综合决定着特定政治体系的特征,决定着特定政治体系的运行特点与表现。
宪政体制是指:一个国家由宪法等法律体系规范的基本政治制度。从民主政治的角度看,宪政体制是一个国家民主政治所采取的形式。宪政体制主要包括:涉及国民权利的相关制度和涉及国家权力的相关制度,如立法、行政和司法以及与三者相关的制度,如选举制度、政党制度等。东亚五国一区的民主政治进程一般都经历了宪政改革,有的就是从宪政改革开始的,如日本的明治维新、泰国的朱拉隆功改革等。东亚五国一区民主政治的宪政体制都经历了从威权体制到多元体制的发展演变。威权的宪政体制的一般特征是:一方面,规定和保障了国民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按照分权制衡和多数决定原则规定了国家政权的结构形式和运行规则,但同时实行有限的政治参与,没有或限制涉及国家政治权力的竞争性的制度安排。韩国的“维新体制”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威权宪政体制。[7]
5.关于课堂教学的一些看法 篇五
徐守玉
我随堂听了一些年青教师的课,再加上自己的教学经历,我认为我们年青教师的教学态度应该说是端正的,都是在努力完成着自己的教育教学任务,在教学过程中,也不乏教学中的亮点,但是总体感觉在课堂教学中年青教师还有着极大的提升空间,需要我们年青的教师加以注意,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水平。现把自己关于课堂教学的一些看法与老师们进行交流,还望老师们在自己的课堂教学中加以实践。
首先,关于课堂教学的基本功。我们年青教师需要尽快地提高自己,抛开现代教育技术、教学评价、教育科研、课程资源开发等基本功,首先年青教师要提高传统意义上教学基本功——三字一话(画)的水平,特别是粉笔字、普通话(简笔画)等。此外,该使用教具就使用教具,不能随手就画,因为老师规范地使用教具——教师的严谨也能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与行为习惯。
其次,关于课堂教学基本环节。从复习(练习)、导入新课到最终课堂小结、布置作业要有一个基本的把握,教学环节要完整,各环节时间分配要合理,做到当堂知识当堂练习巩固,而不是用一节课的三分之一或更多的时间来处理上节课遗留的问题或内容,而把这节课的内容又留到下一节来处理,让学生总是不能把当堂学习内容完整地加以理解和掌握。
第三,关于教师的备课。年青教师在备课中应该更加细致,除了通常说的备教材、备教法、备学生、备教学过程之外,是不是还应该在细节上下功夫,怎样启发、诱导,学生会怎么想,易错点、易混点是什么,这个问题我应该提问谁,针对不同基础的学生练习题怎样分层出题,引入新课怎样更引人入胜,如何激发学生思维与课堂气氛,怎样引导学生质疑、探究与小组合作学习,预设的教学进程与效果是怎样的,那个知识点容易有课堂生成的东西怎样抓住等等,都需要仔细地思考。此外,应该在课前就把板书设计到位,让自己的板书结构合理、新颖别致,而不是在课堂上找个地方随机板书,自己也显得很被动,最终也无法系统、完整地体现当堂的主要内容。
第四,关于课堂教学的课堂中。这个环节是课堂教学的主题部分,也是最重要的部分,这一环节做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课堂教学的质量问题,对于人才的培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关于这一点我认为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课堂教学中学生思维的激活
学生思维很容易被激活,也很容易被压抑,关键就看教师怎样对待上。教师不能完全让学生跟着自己的思路走,有的时候学生的想法也很宝贵,激活学生思维的契机就在这一瞬间,老师们注意了、善于抓住并加以正确引导,学生思维就活了,课堂也就活了。如果老师不顾学生的思想只管照着自己的思路走,可能课堂就是另外一个样子,这真让人感到可惜。毕竞,课堂是思维碰撞也是师生生命碰撞的地方,更多地唤醒学生的生命,让生命健康地成长是更有意义的一件事。
二、创设有效的问题情境
一个好的问题情境,能吸引学生的身心,让学生主动关注学习的内容;能唤起学生的学习经验,为学习新知抛砖引玉;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起学生的数学思考。
三、组织有效的探究活动
探究性学习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和课堂集体教学的环境中进行的,是学生自己探索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一种学习方式,是新课程标准所倡导的重要理念之一。探究性学习的主体是学生,但要在课堂有效的时间与空间里有效地开展探究性学习,教师的组织尤其重要。
四、建立有效的合作方式
随着素质教育的深入发展,小组讨论、合作交流的学习方式被越来越多地引入课堂。小组合作学习体现了“与人合作”,并与同伴交流思想的过程和结果,不但充分地体现教学的民主,也给予学生更多自由活动的时间和相互交流的机会,是学生取长补短、展现个性的舞台。
五、关于课堂教学过程中生成的处理
很多时候,在课堂上出现了在备课过程中不曾预设的情形,这个时候就是考验我们教师能力的时候,能否抓住这难得的机会,更进一步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与掌握,更进一步加强对学生进行学习、生活的教育,是非常难得、宝贵的学习机遇。所以,我们的教师要善于把“错的”变成对的、把“坏的”变成好的、把朦胧的变成清晰的、把与我无关的变成与己密切相关的、把无趣的变成有趣的,只有这样,你才能享受你的课堂,你的学生也才记住了你。
六、关于课后练习题
我认为在下课时应给学生留一定量的练习题,首先练习题要对应当堂所学的各个知识点,从而起到巩固基础知识的目标;然后还要留一些比较灵活、答案不一的题目,从而能够活跃同学们的思维。第六,关于课堂教学的评价问题。我认为这个环节也对课堂教学起着很大的作用,因为只有课堂教学的评价方法合理而公平,我们教师才能对自己的课堂教学水平有着正确的定位,才能很好的发扬自己的优点和改正弥补自己的缺点。依我看来,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课堂教学进行评价。1.关注教师本身
要看教师是否精神饱满,教态是否自然亲切;教法是否得当;教师指导学生学习是否得法;教师对学生问题的处理是否巧妙;教师在课堂上反应是否敏捷和灵活,课堂驾驭能力及应变能力是否较强;教具的使用是否科学合理适当;板书设计是否科学、清楚整齐、重点醒目、板书是否规范、快捷、美观、流畅。八看教学效率是否较高。2.关注教学思路设计 要看教学思路是否符合教学内容实际,是否符合学生实际;教学设计是否有独创性,超越脱俗给学生以新鲜的感受;教学思路的层次,脉络是否清晰;教学思路实际运用的效果。3.关注课堂教学目标
要看教学构思是否以学生发展为中心,三维目标与课程标准相吻合,与教材恰当整合,尤其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体现渗透陶冶,而不是油水分离;要看教学目标清晰明确,突出重点、突破难点,抓住关键。十五看教学目标数量恰当具体,操作性强,而不是笼统,多而乱;要看目标是否有差异,既有统一要求,又要区别对待,满足不同水平的学生需要;要看是否有动态生成性,既体现课堂预设的教学目标,又能体现课堂上动态生成目标,教师能充分利用课堂生成目标的资源恰当处理。4.关注教学方法
要看教学方法的设置、选择和确定是否适合学科以及学生年龄特点,是否适合本课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教具的选择是否恰当;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是否匹配;教学方法的选择是否照顾到了全体学生并关注学生的个性发展;教学方法的选用是否有利于培养学生正确的情感态度与价值观。5.关注教师对课堂教学活动的调控
要看教师对课堂教学活动的调控是否适当,时间的分配使用是否科学、合理;教师对课堂中的突发事件的处理是否及时和适当。
6.关注教师是否给学生留有足够的思维空间
要看学生在学习、探究活动中是否能够真正体现学生间的分组讨论、合作交流精神;还要看师生情感交流得是否适当和充分,是否有助于学生课堂学习等等。教师在课堂上尽量做到:能不说的就不说,让学生说;能不做的就不做,让学生做。真正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人。7.关注教学各环节
要看教学各环节的设置是否完整,并且层次清楚,环环相扣、衔接紧凑、科学合理,时间分配使用合理;教师的讲解是否科学和准确,语言是否简练;教师的启发、引导是否是由易到难,体现出循序渐近的认知规律,教师的点拔是否及时并且到位,起到了画龙点睛的作用。8.关注反馈练习题
要看反馈练习题的选择是否典型,且难易适度,容量适当,并紧密联系本堂课的重点知识和教学要求;学生的解题思路是否开阔且能举一反
三、触类旁通。
6.我对般若心经的一些看法 篇六
「般若波罗蜜多心经」是六百卷大般若经的心要,经文只有二百六十个字,因此很多佛教徒都会背诵,且坊间白话译本很多,其中夹杂着各种不同的知见与邪见在内,读者选购时必须很小心,以免被邪知见所影响而障碍学佛之路。笔者对此经已有白话注解(法成出版社出版),在本文中笔者提出一些自己的观点,请读者多多指教。
一、「波罗蜜多」译为「到彼岸」,佛教常以「筏」比喻修行以渡脱生死之河(见《金刚经》),河的「此岸」比喻六道凡夫的轮回境界,「彼岸」比喻已了脱生死轮回的境界,此中应该包括佛菩萨、阿罗汉及已证悟空性了生死的圣者。很多人把「波罗蜜多」解读为只是悟入空性了生死之人,此观点似乎狭窄一些。此由经文后面「菩堤萨埵因般若波罗蜜多,心无罣碍……」及「三世诸佛因般若波罗蜜多故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可知。
二、「般若」是妙智慧之义,此不同于一般凡夫的智慧,凡夫的智慧只是意识心层次的聪明才智,此与使众生了脱生死起诸妙行的妙智慧不同。妙智慧包含妙智之体与妙慧之用。「智」是指有能力、有功能、能了知之义,但不一定有正在运作之义。「慧」是依智而起观行,有正在运作之义。因此佛书中常说「智由定中得,而慧由观中得」即此义。心经中所称的「般若」是指出世间的妙智慧,它可使众生到彼岸了脱生死,乃至得以成佛作祖,故功用非凡。妙智有很多种,例如:
1.本有智:这是众生原本具足者,一般指众生成佛之时所复得的「四智」。它包括能了知宇宙诸相体性(即智种子)的.「大圆镜智」;能了知诸法空相不二的「平等性智」;能知ㄧ切诸法相状的「妙观察智」,及能了知如何成就诸事的「成所作智」。
2.后得智:此中有四果罗汉所修得的「一切智」(即证悟空性之智)、道种智(了知修空性的各种法)及一切种智(包括悟空性及知一切悟空之法)。此外,菩萨所成就的一切相智与道相智也是属于后得智。后得智乃未成佛果之前所证悟者,此中尚含有极细无明成份在内,但它亦归无为法所属,不是凡夫作意所可成者。反之,「本有智」是破一切无明之后,重新显现如来藏本具的诸种妙见闻觉知的功用。
三、由般若与波罗蜜多之内涵,本经的经名可写成「了生死与成佛菩萨的妙智慧心要」。
四、心经中的「空」应该是指「如来藏」,它包含智种子(即不含无明成份的第八识种子)与各种妙智在内。它不单纯只是指法身或空性、法性之类。
五、心经一般被归为「空宗」的经典,「空宗」以讲诸法的体性为主,与注重诸法相状的「有宗」不同。其之所以被列为空宗,主要是经中大多数在说明「空」的性质,例如:「五蕴归空」、「是诸法空相」、「不生不灭……」、「空中无色……」。但此经中所说「色即是空、空即是色」是中观修行所依者,「色即是空」乃假观之义。这一点也许一般人未注意到。
六、心经中提空中无「无明」,这一点很重要。笔者常说「无明」不属于「空」所有,但凡夫位的空却出现「无明」,《楞严经》中所说「无明无因」也是此义。
7.对例题教学的一些看法 篇七
一、明确例题的作用及应采用的解决方式
上课所研究的例题, 多数是教材中的例题, 教师必须知道教材中放置这个例题的作用———想让学生掌握什么知识或技能, 进而为例题的目的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 例题的作用一般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 巩固当堂所学知识, 理顺思路, 规范做题步骤
巩固本节知识, 规范做题步骤是例题最明显的特征, 也是最常见的例题类型。如八年级上册分解因式一节, 在学习运用平方差公式分解因式时, 学习公式“a2-b2= (a+b) (a-b) ”之后, 要求把“4x2-9”因式。这个例题看似简单, 它实际上考查的内容包括对平方差公式的理解及做题应采取什么样的方法步骤。对平方差公式的理解一定要让学生用自己的语言表述出来, 并结合这个例题让学生说出公式和例题各部分之间应怎样对应和转化。通过这个例题的讲解, 应达到理解公式、应用公式、一通百通的目的。通过这个例题的规范步骤, 学生明确如何把所要求的题目转化成公式特征来做题, 这里实际上还包含着数学的转化思想的渗透。
(二) 探索新知识, 总结新类型题目的做题方法
在近几年的教育改革中, 教材更新速度也在提高, 形式新、容量大是新教材的特征。有些例题并不是讲解课文内容后的巩固内容, 而是具有自己独立的内容。通俗地说, 不是已经学过的知识, 而是有更多新的内容。如在七年级上册学完解一元一次方程之后, 出现例题:“有一列数, 按一定规律排列成1、-3、9、-27、81、-243……, 其中某三个相邻数的和是-1701, 这三个数各是多少?”本节已学习的主要内容是如何解一元一次方程, 而这里最难的部分是如何分析、如何列方程, 在例题前并没有这方面的讲解。教师可引导学生分析这列数的符号特征、数字特征、相邻三个数的特征、如何设未知数、如何列方程的问题。列出方程之后, 用本节所学知识解一元一次方程就很容易解决了。本题出现的目的表面上是练习解一元一次方程, 实际上更主要的是培养学生分析问题, 构建方程模型, 从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这个例题让学生学到的新内容:“什么是数列, 数列有符号和数字特征, 如何设未知数方便, 根据什么等量关系建立方程”等等。当然, 教材安排这个例题决不会是会解决它一道题就行了, 教材的目的是让学生会解决与数列有关的一类题。为了起到巩固作用, 教师可选用其他特征的数列问题来检验一下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 巩固当堂所学知识又探索新知识, 是新旧知识之间的桥梁
有些例题设计非常巧妙, 既能巩固本节前半段所学知识, 又能为后半段学习起到铺垫作用。如在七年级上册, “余角和补角”一节, 学完余角补角定义后, 出示例题:“∠1与∠2互补, ∠3与∠4互补, 如果∠1=∠3, 那么∠2与∠4相等吗?为什么?”此题第一个目的是巩固互补定义的理解和应用, 把这道题解决完以后, 再引导学生探究结论中的∠2、∠4和已知中的∠1、∠3分别有什么关系, 进而引导学生得出新的结论“等角的补角相等”。那么这道例题既巩固了互补定义的应用, 又探索出了新知识“等角的补角相等”, 可以说起到了新旧知识之间的桥梁作用。在解决此类例题时, 新结论的探究过程实际上是本节前半部分知识的巩固应用过程, 新结论探索出来之后, 作用也是应用它解决问题。
二、例题教学中的一些注意事项
(一) 讲练结合, 及时反馈
有些教师非常重视例题的分析、引导、讲解, 可以说做得非常仔细, 不留任何漏洞。教师讲得很多, 学生测试时照样出错。原因是学生认为听懂了, 各方面都会了, 实际上做题时才发现有某个方面并不是非常理解。只有通过练习, 及时暴露问题, 才能及时纠正问题。经过多次练习反馈, 才能牢固掌握例题所蕴涵的知识及解决问题的方法步骤。
(二) 总结方法, 触类旁通
例题讲完之后, 让学生养成总结做题规律和多种方法解决问题的习惯。学数学实际上是学习“数学的思维方式”, 造就强大的头脑, 来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因此, 数学思维的发展尤其重要, 如在七年级下学期初开始学习平行线、相交线, 往往与上册所学角平分线、平角、互补、互余结合在一起计算角度。几何刚入门, 题目相对简单, 推理步骤往往三五步即可。而在教师看来很简单的题, 对刚入门的学生来说也是有一定难度的, 他很有可能绕很远的弯路把这道题算出来。那么, 教师在引导学生解决此类例题时, 可鼓励学生把能想到的方法都展现出来, 再让学生总结哪种方法更简便, 然后进一步总结这种最简便方法的做题步骤是什么。做得多了, 总结得多了, 规律自然就成学生自己的了, 应用起来就会逐渐灵活。
(三) 变式练习, 拓展思路
教材是教学的最基本工具, 教师要辩证利用它, 既研究例题, 又要整合例题及习题。师生先解决书上基本例题之后, 可采用改变条件、改变结论、添加条件、删除某个条件等方法, 让学生对例题进一步研究, 在研究的过程中, 让学生体会研究数学的方法:从特殊到一般, 从一般到特殊;数学问题变化中存在着不变, 不变中存在着变化等等。变式练习开始可以是教师改变题中条件或结论, 让学生研究;最后可以引导学生自己改变题上条件或结论, 自己去研究, 从而增强学生研究数学的兴趣。
(四) 相信学生, 善用学生
8.对果树病虫防治的一些看法 篇八
关键词:病虫防治;农药产品;防治成本;病毒的传播
中图分类号:S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0)-09-0077-1
1 從根本上减少病虫基数
果树的病虫数量是逐年积累的,达到一定数量时,就会对果树产生威胁,所以要从基本上来解决病虫的孽生及繁殖,也就大大降低了后期除病虫的时间跟成本了。
1.1 彻底清扫果园
一般在秋冬时节,当果树落叶后,很多病虫也会跟随果树叶,烂果实或直接进去土壤表层等进行过冬。因此,要彻底清扫果园落叶、干果等。刮除树干老翘皮、腐烂病斑、以减少菌源以及隐藏在树皮缝中过冬的害虫,并将清除物集中烧毁,可大量减少病虫害越冬基数。
1.2 适时修剪果园
果树若长期不进行修剪,枝条越来越多会导致果园通风透光性差,不利于果树的生长,同时也便于了病虫的传播及蔓延。所以,适时的对果树进行修剪,增强果树之间的通风透光性,同时也扼杀了病害虫的传播及生存。
1.3 结合季节及气候防治病虫a
雨水是很多病毒传播的途径,因此,在雨水比较多的时期要加强病害的防治。而干旱时期害虫会大量增加,这时应以防虫为主。
2 加强果园管理,提高果树抗病虫能力。
2.1 加强栽培管理
在管理果园时,要注意适时施肥灌水,重视土壤管理,注意果树之间的生长空间,控制好树体的负载能力。及时修剪及清除残枝以保证果树的健康生长。
2.2 大量培育无病毒苗木
果树病毒的病是在果树苗木时期或者嫁接,修剪时传播的,而且这种病毒不能防治。尽管后期加强管理,进行一定的防治,但是对果树还是有很大的影响。因此,一定要培育无病毒苗木,一旦发现有毒果树,要与健康果树区别开来,以免病毒的传播。
3 合理使用农药产品
很多果农在管理果园时,一发现病虫,就使用农药.的确,化学药品是最有效的防治办法,也能快速的除掉果树上的病虫,但是,长期使用一种农药后,病虫会逐渐对该药物产生抗性,并逐渐失去药性,更重要的是农药的大量使用,对环境产生严重的破坏,而且残留在果实上的农药对人体也有毒害。因此,在选用农药除害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3.1 选择适当的时间施药
要有预防意识,每一种病虫都有一定的规律,要在病害虫还没大量繁殖且未造成严重危害时就开始施药预防。应按照病虫发生规律,抓住病虫发病的关键时期来进行防治。这是最有效、也是最省钱的防治措施。
3.2 选择正确的农药品种
根据害虫的不同种类、防治范围、危害性等来选择药剂及合适的用量和浓度。许多果农大量只是想快速杀死害虫,使用大量药剂,这不仅加大了防治成本,污染了果实,同时对环境也造成了佷大的破坏性。因此,在实际生产中,一定要注意尽量减少农药的用量及浓度。
3.3 科学使用农药
长期对一种病虫使用一种农药,会逐渐让其产生抗性,而失去药性。所以可以将几种药剂轮换使用,从而降低害虫对农药的抗药性。其次,要尽量选择一些对环境污染小,对人体无害的药剂。
4 绿色物理法防治果树病虫
4.1 树干包药治蚜虫
在树干的距地面30cm处选择宽15cm的光滑带绑棉花报纸等吸水物,并且将稀释的农药喷洒在吸水物上,然后用薄膜扎紧,持续100天的时间对于果树蚜虫的治理是非常有效的。
4.2 对果树的果实进行套袋,防止蛀果害虫产卵危害
在果实长到一定程度时,就用相对透明的果实套袋对果实进行套袋处理,这样能够很好的防治病虫的危害,同时由于物理防治方法可以避免农药残留,是一中绿色的害虫防治法。
4.3 在树干上涂刷胶或刷白能够有效防治病虫危害或者蔓延
通过这种防治方法一方面可以防止涂刷处以下来自地面的害虫爬上果树造成危害。另一方面,对于已经产生病虫危害的果树来说涂刷带能够有效制止病害果树上的害虫蔓延到其他没有病虫害的果树,对其他果树来说是种保护。
4.4 灯光诱杀害虫
利用害虫的趋光性,在黑夜使用20W的黑光灯配合性诱导剂对果园的害虫进行诱杀。必要的时候可以在灯光近处加设电网这样更加能够提高捕杀效果。
4.5 利用物理颜色诱虫或者驱虫
利用害虫对颜色的趋性来诱杀或者驱赶害虫。可以利用黄色的粘虫板诱杀蚜虫,根据蚜虫对于银灰色的厌恶来驱赶蚜虫达到防虫的目的。
4.6 利用糖醋液来诱杀害虫
利用害虫对于某些味道的趋性来对害虫进行诱杀。糖醋液就是利用了金龟子的嗜糖性来对其进行诱杀的。
4.7 巧妙利用害虫的假死性
这种方法要选对时间才有效果,一般来说傍晚的时候效果最好。利用害虫的假死性在将他们从果树上震落后集中在地面对其进行消灭。
参考文献
[1] 张和.果树病虫害的综合防治[J].北方园艺,2009,9.
[2] 刘建敏.果树病虫害防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北方园艺,2008,4.
[3] 许延松.果树病虫防治误区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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