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创业基金管理规定(共9篇)(共9篇)
1.高校创业基金管理规定 篇一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基金
管理办法
为推动我区高科技产业加速发展,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更好的培育、孵化、扶持一批具有成长潜力的高科技项目,吸引更多国内外高层次人才落户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创新创业,开发区管委会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运行宗旨
基金按照“政府引导、专业服务、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或者成长初期的高科技企业进行资金支持,推动高科技企业加速成长,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基金首期规模为3000万元人民币,由区财政全额拨付。第三条 资金管理
首期3000万元人民币由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海恒集团”)设立专户进行运营管理。项目退出资金用于滚动投资。
第四条 投资对象
(一)项目选择。由区经贸发展局牵头,区财政局、区招商部门和海恒集团共同参与,做好项目信息的收集和筛选,确定拟投资项目。
(二)项目立项。由区经贸发展局牵头,区财政局、区招商部门和海恒集团共同参与,召开投资立项会,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立项审议,审议通过后形成立项会议纪要。
(三)项目调研。由区经贸发展局牵头,区财政局、区招商部门和海恒集团共同参与,成立项目调研小组,对立项项目开展前期尽职调查。
(四)项目评审。由区经贸发展局牵头,区财政局、区招商部门和海恒集团共同参与,设立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投委会负责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形成初步意见。项目投资决策最终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五)项目投资。拟投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决策通过后,海恒集团与被投资公司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拨付投资款项。
第九条 项目投资过程中所有重大事项的确定,均应形成书面材料,并与项目原始资料一并归档,所有存档的项目资料必须为原件;海恒集团应安排专人负责保管档案。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管理
(一)海恒集团负责按照《投资协议》相关约定对被投资
投资退出。同意实施投资退出的项目由海恒集团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实施投资退出。
第十三条 损失核销
投资项目出现或可能出现损失时,海恒集团应将企业情况及时报告开发区管委会并制定相应的方案(包括:资产处置方案、解散清算方案),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决策。
投资项目处置、清算完毕后,海恒集团向开发区管委会递交投资损失核销报告,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后予以核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经贸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2.高校创业基金管理规定 篇二
近年来,我国从中央到地方纷纷出台关于引导基金的相关政策,鼓励设立引导基金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引导基金进入井喷式发展阶段,各地区纷纷设立自己的引导基金。但是,引导基金本身兼具财政投入资金和市场投资基金的双重角色,政府在投资时同时要考虑财政支持政策和市场盈利原则,计划与市场角色转换较为尴尬,引导基金投资权限划分边界比较模糊,加之地方经济发展情况各异,如何很好地协调计划与市场角色关系,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使得引导基金运行管理模式的选择至关重要。
一、引导基金运作管理模式类型
引导基金设立的宗旨是通过专业化的市场运作方式,将财政资金与其他社会资金投资于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引导基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运作管理方式可以分为自主投资管理模式和委托投资管理模式。
(一)自主投资管理模式
政府相关授权部门在设立引导基金后,一般会设立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基金理事会进行最终的投资决策,同时委托某一政府下属的投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项目筛选、经营运作。具体组织模式见图1:
在该模式下,政府通过基金理事会确定引导基金的最终投资方向和投资决策,下设的专业投资机构负责管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项目投资、监督跟进、资金回流。这种模式下政府政策传达意图更为明确,政策执行力度更强,同时,投资机构的管理费用相对较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植力度明显,有利于地方财政目标的迅速达成,实质上是一种创新的国有企业投资模式。但此模式下也存在着一些不可避免的缺点和问题:
1.投资决策具有不可避免的计划性特点。自我投资管理模式是一种创新的国有企业投资模式,其资金来源、经营决策带有不可避免的财政计划色彩。引导基金理事会的主要成员包括当地的金融办、科技局、财政局、评审专家等,基金理事会的决策者在主观意识上对于投资项目的选择更倾向于传统的财政扶持项目,对投资的企业对象选择有较大局限性,财政的挤出效应较为突出,容易造成资源配置的失衡。
2.投资管理机构专业市场化运作优势不突出。作为引导基金运作主体的投资管理机构,本身大多是政府附属机关,其管理人员一般都来自现有事业单位或部门,专业化投资人才较少,对基金的市场化运作尺度掌握欠缺;受投资决策的项目范围选择限制,可供投资的成熟项目较少,投资失败率较高;投资管理机构的运行效率一般与当地的金融市场环境密切相关,金融市场环境不完善,投资管理机构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使投资风险加大;投资管理机构的专业人才身份处于事业单位员工和投资基金员工的尴尬地位,奖励待遇不能与市场回报直接挂钩,人员流失现象较为突出。
总体来看,自我投资管理模式的政策传达渠道较为顺畅,但对政府权限、外部金融环境、专业人才方面要求较高,投资项目发生损失的风险概率较大。
(二)委托投资管理模式
与自我投资管理模式不同,委托投资管理模式设立基金后,一般寻找市场上具有创业投资经验的专业化投资机构作为合作对象,委托其利用引导基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政府只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方,不干预引导基金的具体投资与运作。投资管理机构有权自主选择投资项目,确定投资方式,获得投资收益,实现资金增值。引导基金和投资管理机构按照事前约定的比例进行分红,投资管理机构收取一定的基金管理费用。该模式运作流程如图2:
该模式下,政府只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者和监管者,不干预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决策。投资管理机构充分发挥自身的市场分析优势和投资管理优势,按市场化规则选择项目进行投资,投资程序运行严谨,效率较高。这是目前国内大多数地区引导基金选择的运行模式。但此模式下也存在着一些缺点和问题:
1.投资管理机构的项目选择可能会偏离政府目标。引导基金本身是财政的一种创新投入方式,具有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殊倾向性,不能完全用市场规则来衡量。投资管理机构遵循市场化规则进行运作,单纯追逐商业利益,大多数处在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力较弱,可能并不完全符合其投资的要求。尤其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达标企业寥寥无几。这就会出现一种矛盾冲突,财政预期扶植目标与投资管理机构的选择目标有较大分歧,有可能出现一方面引导基金花不出去,另一方面投资管理机构也苦于没有项目可投的两难境地。此外,投资管理机构的市场化选择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剧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优胜劣汰,造成产业结构失衡,市场失灵现象突出。
2.引导基金监管可能出现盲区。投资管理机构的市场化自主投资运营能在一定程度上摆脱政府计划条文的局限,但也正是由于投资管理机构的自我管理、相机投资可能会导致政府掌握的信息有限,监管出现盲区。受利益驱动,投资管理机构可能有意或者无意地隐瞒、漏报一些企业的潜在危险因素信息,以追逐短期利益为目标。此类危险因素一旦在一定条件下被激化,有可能会导致大面积的投资损失甚至经济波动,使得政府监管处于被动。
总之,委托投资管理模式能较好的按照市场规则进行风险投资,但短期逐利性有可能导致当地财政政策目标出现偏差,财政监管出现盲区。
二、影响引导基金运作管理模式的因素分析
地方政府选择引导基金运作管理模式时应充分考虑本地的实际情况,从政府行为和市场环境两个角度进行分析,确定适宜本地区发展的引导基金运作管理模式。
(一)政府行为
政府行为包括当地的政策导向与目标、下设专业管理机构团队的效率与能力、管理人员内部的投资激励政策等方面。
1.当地的政策导向与目标
引导基金从根本上说是财政支出的一种模式,其投资目标要符合地方财政的政策目标,具有较强的产业扶植色彩。引导基金在投资中不光要注重经济利益,还必须要考虑社会效益。地方经济如果存在着较大的经济发展瓶颈,产业结构失衡,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实力相对较弱,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更倾向于自主投资管理模式,以便更好地发挥财政杠杆效应。
2.下设专业管理机构团队的效率与能力
引导基金的投资领域属于风险投资的范畴。风险投资需要专业的投资团队、精通市场风险投资规则的专门类管理人才。如果政府下设的专业管理机构团队市场运作效率较高,专业化能力较强,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更倾向于自主投资管理模式;反之,下设的专业管理机构团队创业投资经验不足,引导基金选择委托管理投资运作模式则更为合理。
3.管理人员的投资激励政策
引导基金的项目选择、投资决策、运行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管理人员的个人能力。管理人员的个人能力突出,市场判断精准,引导基金的运行效率就会比较高。因此,对管理人员的投资激励是对其价值的肯定,也是投资管理机构吸引专业人才的重要手段。管理人员的投资激励政策包括管理费的提取比例、绩效评定的标准、业绩奖励标准等。如果本地区管理人员的投资激励政策较为健全,选择自主投资管理投资运作模式会更好的激发管理人员的内在潜力。
(二)市场环境
市场环境主要指当地的金融生态环境,包括金融中介发展状况、信用评估机制完善程度、法律监管健全程度等。
1.金融中介发展状况
引导基金的设立、运行、投资、退出等活动都需要在金融市场中进行。当地金融中介的发展状况是引导基金是否运行成功的关键性因素。一般来说,地区金融中介体系组成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创投等多层次金融机构,各金融机构的规模不一,作用各异。银行、保险、信托等机构能为引导基金提供更多的杠杆性资金;创投机构能为引导基金提供直接的投资咨询与服务;证券公司是引导基金退出机制中必不可少的中介机构。
作为引导基金运行的核心机构———创投机构的发展状况直接影响着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的选择。创投机构的活跃程度和当地的金融环境密切相关,金融体系越健全,创投机构越发达,引导基金投资的成功概率就会越大。因此,金融市场环境完善的地区更应选择委托管理投资的运作管理模式。
2.信用评估机制完善程度
信用评估机制是引导基金投资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引导基金在项目选择时必须依赖信用评估才能得出正确的投资结论。地区信用评估机制越完善,企业信息越透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道德风险就会大大减少,投资管理机构市场化运作就越科学;地区信用评估机制不完善,投资管理机构市场化运作就失去了选择依据,项目的失败率会大大增加。因此,信用评估机制完善的地区应选择委托管理投资的运作管理模式。
3.法律监管健全程度
法律监管是保证引导基金资金安全、防范风险的重要举措。从发达国家引导基金运行经验来看,引导基金的法律监管是必不可少的。地区法律监管应涉及资金使用、股权保护、管理运营、行业监督、失信惩罚、人员激励等多方面。法律监管越健全,政府放权程度就越高,投资管理机构权限就会较为灵活。因此,法律监管完善的地区应选择委托管理投资的运作管理模式。
三、结论
各地区由于经济资源禀赋差异较大,政府行为中当地的政策导向与目标、内设专业管理机构团队的效率与能力、管理人员的投资激励政策等因素情况各异,再加上市场环境包括金融中介发展状况、信用评估机制完善程度、法律监管健全程度等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地方政府应从实际出发,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来选择适宜的引导基金运作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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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邝启宇.大陆与台湾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初步对比分析[J].东方企业文化,2013,(17).
[3]张璇.湖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探析[J].山东青年,2014,(4).
3.高校创业基金管理规定 篇三
【关键词】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简述;现状;建议
教育对国家的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加强教育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高校教育基金会是为了促进高等教育的发展、为高校募集更多的发展资金,而由高校依据相关法律成立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发展开始于1994年成立的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经过20多年的探索,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高校教育基金会的数目已近500家,但是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仍处于初级的发展阶段,还存在很多问题与不足,因此,如何更好地对其进行管理,提高运作的能力,是目前我们急需重点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高校教育基金会的性质和功能
1.高校教育基金会的性质
高校教育基金会是一个特殊的、具有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团体,由高校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而成立,社会各界向其捐赠发展资金,主要包括政府的专项拨款、个人及社会团体的捐赠等,并在合法的资金运作下,使资本可以保值增值,同时吸引更多的后续社会捐助,用以开展与高校教育发展相关的学术及教学研究、改善教学设备、奖励优秀的教师和学生、资助贫困生等活动,促进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高校教育基金会不以追求利润为目标,只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公益性和社会性,而且它为高校发展拓展资源,具有实用性。同时,其资产规模、捐赠收入、资助金额等都存在着个体差异性。
2.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功能
高校教育基金会主要包括三大功能:一是通过募集资金,为高校更好地建设与发展提供资金保障,提高高校的办学质量及其综合实力,扩大其社会影响力;二是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使用捐赠的资金,充分发挥其奖励与资助功能,使教师可以更好地开展教育教学与科研活动,学生可以更专心地进行学习和发展;三是在专业的理财投资的运作下,使捐赠资金可以更好地保值增值,从而为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发展吸引更多的后续捐助资金,充分发挥资本的价值,更好地为高校的发展服务。
二、高校教育基金财务管理的现状
1.管理体制还不够健全,自主权不高
高校教育基金会的管理模式很多,当前我国以行政管理的模式为主,虽然高校教育基金会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但在实际上它只是一个由高校来管理的职能部门,基金会的理事长一般由高校的党委书记或者主管的副校长兼任,基金会的财务负责人也由高校财务处的相关人员兼任,其他工作人员由校友会的办公人员兼职,在高校领导班子的管理下开展工作,这使得高校教育基金会的管理职能模糊,相关职权划分不够清晰,自主权不够高,致使基金会管理不够规范,工作效率低下,无法适应社会市场的发展需求。
2.基金会资金运行机制不够健全,资金增值不高
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其中的一个职能就是要保证和促进基金会的捐赠资金得到保值增值。但是就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更重视资金的募集筹措,对基金会资金运行的重视程度还不够高,相应的运行机制也不够健全,方式单一。除了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浙江大学等一些较为成熟的高校基金会聘请了专业的人员和机构进行基金的运行管理外,其他大多数高校都只是将捐赠资金存入银行获取利息,没有真正意义地进行投资增值,资金运行的收益很低。
3.会计核算体系还不够完善
会计核算包括了记账、算账、报账等会计工作,反映了会计主体的资金运行情况。原则上,高校教育基金会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应该配备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但实际上,由于我国大部分的高校教育基金会都只是附属于高校的职能部门,其办公场所、设备、人员等都与高校行政管理部门共通,其产生的费用也就无法真正进行单独的会计核算,这就使得高校教育基金会的会计核算体系不完善,会计信息无法实现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三、完善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建议
1.改进管理模式,健全财务管理体制
健全完善的财务制度是高校基金会良好运行的保障。因此,为了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更好的发展,应该逐步转变其管理模式,改变其当前的依附状态,配备专人进行基金会的管理工作,增强其自主性,使其更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规律和需求。同时,还要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加快完善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加强审计、内控、监督等机制的建设,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以及财务管理的水平,保证基金会可以更安全、高效地运行与发展。
2.加强资金运行机制建设,促进基金保值增值
为了更好地促进高校健康发展,高校教育基金会需要开拓渠道广泛募集资金,除此之外,对资金进行有效的理财投资也是保证基金来源的有效方式之一。因此,应该加强资金运行机制的建设,成立专业的资金投资部门,将资金的投资理财管理交由专业团队进行打理,增加资金投资的安全性、高效性。同时,还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其工作规范性及科学合理性,从而促进基金可以有效地实现保值增值。
3.完善会计核算体系
作为一个具有特殊性的独立法人团体,高校教育基金会所使用的会计制度与高校财务的会计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应该建立和完善独立会计核算体系,以适应其自身的特点。高校教育基金会应该参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来制定会计核算制度,明确其会计成本核算的范围,与高校财务进行清晰的划分,合理控制收支,使其会计成本信息更真实、有效地反映基金会的运行情况。
4.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监督
为了加强高校教育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保证其财务信息真实、合理,必须加强监督,加快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高校教育基金会具有公益性质,其资本运作及财务报表等信息都不具有商业竞争价值,不属于机密。因此,可以也应该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这样既可以增加财务信息的透明度,让社会了解其运行情况,从而树立起公正、可靠的社会形象,获得更多的社会信任,吸引更多的个人和团体捐赠,促进其更好的发展。
四、结束语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发展越来越迅速,为了保证其更健康、良好的发展,必须加强其财务管理,因此,必须改进高校教育基金会的管理模式,增强其自主管理。而且还要健全财务管理体制和资金运行机制,完善会计核算体制,并通过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社会的监督,从而促使高校教育基金会更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徐剑,方柯青.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研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12(3):8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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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黄秀蘅.高校基金会财务管理探析[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3(08).
[4]张永合.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构架探析[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01).
4.高校创业基金管理规定 篇四
各区、市财政、发改、科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直有关企业:
现将《青岛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
青岛市市财政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科技局 青岛市经济与信息化委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青岛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加快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青岛市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0〕1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投资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扶持社会资本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未上市中小企业,优先扶持处于种子期、创建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种子期、创建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36个月以内,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每年科技研发投入不低于当年销售额5%的企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二章决策管理与运行机制
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科技局、经信委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对市政府负责。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理事会主要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指导和决策,建立健全创业投资项目评审、新闻媒体公示和资金托管制度,研究制定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监督引导基金规范运作。理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理事会决策事项,承担理事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理事会聘请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相关投资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评审结果,对拟投资创投机构进行决策。
成立青岛市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受理事会委托作为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和受托管理机构,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与义务。主要负责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企业的调查评估、注资组建、运行监管、退出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成立之前,其有关工作暂由理事会办公室代办。
根据有关规定,理事会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对引导基金进行托管,承担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日常监管工作。
资金托管银行负责对引导基金实行动态监管,定期向理事会办公室、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报告资金情况。发现引导基金异常流动时,应采取适当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三章运作原则及方式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吸引和扶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引导基金运作以参股方式为主,视运作情况可采用跟进投资等其它方式。
(一)参股。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参股投资比例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3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参股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
(二)跟进投资。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创建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
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并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股权退出的条件、时间等。
第四章对外投资及程序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主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发起人中至少有1家是在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其中:
创业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3年内补足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其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基金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投资领域明确;
(三)至少配备3名具有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高管人员已经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
(四)其管理团队成员、主发起人或自身有对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严格执行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具备规范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六)企业领导班子诚信度高,管理和运作规范,具备科学有效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信用管理机制。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在市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其投资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基金投资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比例不少于实收资本的70%;
(二)投资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处于种子期、创建期且符合基金投资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比例不少于国家与市级引导基金实际比例之和。
(三)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0%;
(四)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五)不得投资于其它创业投资企业。
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在市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
(二)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三)申请跟进投资的项目已经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以内;
(四)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报批程序:
(一)公开征集。按照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引导基金工作计划,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拟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
各区市可以推荐报送当地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
(二)受理。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受理申请,根据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和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初审后,确定初步名单。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报送具体的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方案,应充分论证引导基金参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确公司组织架构、专业管理团队配备和确保引导基金资产安全、固定收益回报的保障措施等。同时还应体现对社会资本的杠杆放大作用,非国有社会资本所占的比例应不低于30%。
(三)考察。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对初步名单中的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调查,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初步参股方案,形成详尽的调查报告。
理事会办公室根据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的调查报告,按照一定的淘汰率,确定进入专家评审阶段的创业投资机构名单,连同有关申请材料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四)评审。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机构提出的申请参股方案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的评审结果作为决策依据。
(五)决策。由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评审结果做出决定。
(六)公示。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将决策结果在指定的媒体予以公示。
(七)实施。理事会办公室将理事会的决策意见下达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和托管银行;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根据理事会决策意见签订参股投资协议,并负责引导基金投资后形成股权的监督、管理、转让、退出等事项;托管银行根据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的拨款通知向创业投资企业拨付参股资金,并对引导基金实行动态监管。
跟进投资等其它方式的申请、报批,按照受理、考察、评审、决策、公示、实施的程序执行。
第五章收益分配与股权退出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引导基金的收益为投资分红收入与股权转让所取得的收益。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参与创业投资企业分红。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形成的股权可适时转让,转让收益一般不高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财政部公开发行的同期国债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其他超额收益主要由非引导基金股东分享。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通过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其它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
引导基金在创业投资企业破产清算时具有优先清偿权。
为体现市级引导基金的政策导向,可考虑对创投企业提高对我市种子期、创建期企业的投资比例进行奖励,该比例较规定的最低标准每提高1%,引导基金让渡10%的收益给创投基金管理公司,最高可奖励引导基金收益的50%。
引导基金可从收益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日常运作经费。
跟进投资的收益按《股权托管协议》确定的比例,向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支付效益奖励,剩余的投资收益一并纳入引导基金收益进行分配。
引导基金收益在提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后形成的结余,继续作为引导基金进行运作。
第六章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在每个季度终了15日内向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报送上一季度的投资运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表,在每个终了3个月内报送上一的投资运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接受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企业投资运作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情况的审计和检查。
对审计和检查发现的问题,创业投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反复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应采取终止协议、收回资金和以后5年内不再受理其引导基金申请等处置措施。
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应定期向理事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计划、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及跟进投资企业运作情况和相应的财务文件,接受理事会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的审计检查。
根据审计检查结果,理事会对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进行考核。如考核不达标,理事会责成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予以限期整改。
托管银行应在每个季度终了10日内向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报送上一季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终了1个月内报送上一的资金托管报告。
根据托管银行的履行协议情况和服务质量,理事会对托管银行进行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资金托管银行,理事会应终止委托协议,另行选择其它符合条件的托管银行。
市财政局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切实加强引导基金监管,按照公共性原则,建立有效的引导基金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与考核结果作为指导引导基金运作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引导基金理事会及办公室、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管理、运作和使用引导基金。
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和创业投资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挥霍浪费财政资金等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5.高校创业基金管理规定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是指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
第三条 参股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鼓励创新”原则,其发起设立或增资、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政府部门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不干预参股基金日常的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 参股基金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确定参股基金的区域和产业领域,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审核确认参股基金方案并批复中央财政出资额度,对参股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拨付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业绩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 投资领域和方向
第五条 参股基金所在区域应具备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的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资源储备。
第六条 参股基金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 每支参股基金应集中投资于以下具体领域: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包括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
第八条 参股基金重点投向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且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投资此类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
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九条 参股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三)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四)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五)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
(六)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七)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八)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九)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再用于对外投资;
(十)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条 参股基金的管理架构包括参股基金企业、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三方,三方按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一条 参股基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行使管理职权。包括确定参股基金投向、选择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负责重大事项决策等。
第十二条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由参股基金企业确定,接受参股基金企业委托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负责参股基金日常的投资和管理。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对3个以上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三)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参股基金后,在完成对参股基金的70%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集或管理其他创业投资基金。
第十四条 托管银行由参股基金企业确定,接受参股基金企业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对参股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五年以上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与参股基金主要出资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无股权、债务和亲属等关联和利害关系;
(三)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托管经验;
(四)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五条 新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出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发起人(合伙人,下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参股基金章程(合伙协议,下同)、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合伙人,下同)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二)每支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2.5亿元人民币;主要发起人的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地方政府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除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外的其他出资人出资额合计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其中除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外的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多于3个(含),不超过15个(含);
(三)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对参股基金认缴出资,具体出资比例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
(四)创业投资基金应在设立6个月内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对现有创业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新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创业投资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设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
(二)创业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三)创业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中央财政资金入股(入伙),且增资价格按不高于发行价格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协商确定(存款利息按最后一个出资人的实际资金到位时间与中央财政资金增资到位时间差,以及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四)创业投资基金已按照或在增资6个月内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出资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其他出资人共同按参股基金章程约定向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由参股基金企业支付,财政部不再列支管理费用。管理费用一般按照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1.5—2.5%确定,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十八条 除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参股基金企业还要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业绩奖励采取 “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原则上将参股基金增值收益(回收资金扣减参股基金出资)的20%奖励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剩余部分由中央财政、地方政府和其他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 对投资于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比例超过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70%的参股基金,中央财政资金可给予更大的让利幅度。
第六章 受托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招标确定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第二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三)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5年以上;
(四)有至少5名从事3年以上创业投资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
(五)有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制度;
(六)有三个以上创业投资项目运作的成功经验;
(七)有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并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成功经验;
(八)最近三年以上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严格按委托管理协议管理中央财政出资资金。
第二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参股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参股基金章程;
(二)代表中央财政出资资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参股基金派遣代表,监督参股基金投向;
(三)通过招标在财政部指定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范围内开设托管专户,根据参股基金章程约定,在地方政府、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且足额到位后,将中央财政出资资金拨付参股基金账户;
(四)及时将中央财政出资资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拨入托管专户并上缴中央国库;
(五)定期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参股基金运作情况,股本变化情况及其他重大情况;
(六)受托管理机构应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进行附带备案。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日常管理费,日常管理费按年支付,当年支付上年,原则上每年按截至上年12月底已批复累计尚未回收中央财政出资额(以托管专户拨付被投资单位的金额和日期计算)的一定比例、按照超额累退方式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中央财政出资额在20亿元(含)人民币以下的按2%核定;
(二)中央财政出资额在20—50亿元(含)人民币之间的部分按1.5%核定;
(三)中央财政出资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1%核定。
第七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根据当地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组织编制参股基金组建方案或增资方案(具体详见附件
2、附件3),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方案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方案,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对拟参股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根据评审意见,对参股基金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待各出资人签订相关协议后,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上报正式方案,提出申请中央财政出资额度。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参考受托管理机构尽职调查意见,正式确认参股基金方案并批复中央财政出资额度。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出资资金拨付托管专户,由受托管理机构拨付参股基金账户。
第八章 中央财政出资资金的权益
第二十八条 中央财政对每支参股基金的出资,原则上不超过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且与地方政府资金同进同出。对投资于初创期项目资金比例超过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70%的参股基金,可适当放宽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参股比例限制。
第二十九条 参股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三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参股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参股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中央财政出资资金拨付参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参股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参股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参股基金未按参股基金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三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中央财政出资资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基金债务承担责任。除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外,不要求优于其他出资人的额外优惠条款。
第三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当参股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参股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参股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中央财政、地方政府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对参股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定期对参股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业绩考核和评估检查。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以前参股基金运作及中央财政出资资金托管等情况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主要包括:
(一)参股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二)中央财政出资资金的退出、收益、亏损情况;
(三)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受托管理机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参股基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报告,主要包括:
(一)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及参股基金章程约定投资的;
(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应加强监管和协调,对出现的重大变化和问题,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方案框架
一、创业投资基金组建方案
设立背景和目标、基金规模、组织形式、投资领域、发起人和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架构、项目遴选程序、投资决策机制、投资托管、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经营期限等。
二、创业投资基金发起人协议
三、创业投资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草案)
四、创业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协议(草案)及基金管理机构章程(合伙协议)
五、创业投资基金资金托管协议(草案)
六、项目储备情况及第一阶段投资计划
七、地方政府及社会资金出资承诺函,并明确资金到位时限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主要发起人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附件3
对现有创业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方案框架
一、创业投资基金增资方案
基金设立背景和目标、基金规模、组织形式、投资领域、发起人和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架构、项目遴选程序、投资决策机制、投资托管、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经营期限等;本次创业投资基金增资情况。
二、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大会(股东会议、合伙人大会)决议
三、创业投资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及营业执照
四、创业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及基金管理机构章程(合伙协议)
五、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管理流程和尽职调查准则
六、创业投资基金资金托管协议
七、投资项目情况及未来一年的投资计划
八、地方政府出资承诺函,并明确资金到位时限
6.高校创业基金管理规定 篇六
第一条 为促进创业创新企业发展,规范引导基金管理,根据《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15〕30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专业化、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是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组成部分,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参股创投企业”),由参股创投企业向天使期、初创期、早中期中小企业投资。
第三条 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天使期、初创期中小企业是指同时满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如下条件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早中期中小企业是指同时满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如下条件的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四条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本市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导向的中小企业,特別是处于天使期、初创期、早中期的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弥补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和资金量不足问题。
第五条 引导基金从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安排。引导基金投资运作可采用参股创投企业和跟进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等方式,参股创投企业可包括公司制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第二章 引导基金组织架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引导基金使用的决策和监管;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代表政府作为引导基金的名义出资代表,对参股创投企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可通过设立或公开选择的方式确定。
第七条 联席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原则;
(二) 向社会公开征集合作机构;审定评审专家组建方案及评审规程,根据专家意见,确定引导基金合作对象;
(三)审定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投企业的方案;审定引导基金股权退出方案;
(四)审定引导基金年度计划和中期规划;
(五)指导、监督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六)委托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评审、跟踪和绩效考核;
(七)决定引导基金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基金的名义出资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联席会议委托,对引导基金进行监督、管理;
(二)以出资额为限对引导基金参股创投企业行使股东或者有限合伙人权利义务,向参股创投企业委派董事、监事或合伙企业中投资决策人选;
(三)委托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运营管理,建立基金评审专家库;
(四)组织开展政策研究、宣传推广及业务创新等活动;
(五)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基金日常管理、议事规则等制度建设,按照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规程,对合作社会投资机构的申报方案进行初审和尽职调查,上报联席会议;
(二)组织实施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的投资方案;
(三)向名义出资人推荐参股创投企业的董事、监事或合伙委员会成员人选,并报联席会议审定;
(四)协调、监督子基金的运营管理,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按季度、年度出具基金运营报告,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基金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对基金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报请联席会议批准:
1、提前终止基金合作;
2、基金合并或转换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出资人;
4、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5、代表名义出资人行使股东或出资人表决权的事项。
(六)设置专职部门和人员进行基金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控制基金风险,接受委托人的监督;
(七)联席会议及名义出资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引导基金应选境内商业银行作为资金托管银行。
第三章 引导基金运行方式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充分发挥合作创业投资团队发现投资项目、评估投资项目和实施投资管理的作用,不干预参股创投企业的具体投资经营决策,但如参股创投企业未按《投资人协议》、《章程》等约定的投资地域、投资行业、投资阶段进行投资,或出现其他违背规定的投资行为,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派出的董事有权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投企业的流程如下:
(一)公开征集。确定引导基金征集工作方案,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引导基金合作创业投资机构。
(二)机构申报。拟合作的创业投资机构按要求提交拟设立参股创投企业的投资方案及其他证明文件。
(三)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上述投资方案进行评审,提出推荐意见。
(四)尽职调查。基金管理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评审通过的投资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提出合作方案。
(五)决策公示。联席会议根据评审意见和尽职调查报告,审核同意拟合作创投机构名单后,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发现问题并已核实的申报机构,
引导基金不予合作。
(六)实施方案。由名义出资代表与合作创业投资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由基金管理机构协调、监督参股创投企业履行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创投企业时,可以申请引导基金参股:
(一)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或创业投资管理活动,最近3年内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拟与引导基金合作设立的参股创投企业的股东构成明确,且第一大股东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二)有明确的设立方案,包括注册资本、股东构成、投资地域、投资领域、投资阶段、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
(三)具有对本市中小企业的投资经验或丰富的项目储备;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四)至少有3个对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五)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市场化的激励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管理和运作规范,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六)拟担任参股创投企业的基金管理公司,应作为参股创投企业的出资方之一,且出资额度不少于参股创投企业注册资本的1%。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参股比例一般不超过30%,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对专门投资天使期、初创期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可适当提高参股比例,但最高不超过40%。与其他政府资金共同设立参股创投企业时,政府资金合计参股比例不超过40%。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仅限于存放银行、购买国债等保证本金安全的方式。引导基金安排管理费用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列支,参考相关标准核定。
7.高校创业基金管理规定 篇七
高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性质属于管理独立型的地方性的非公募基金, 是非营利组织的一个重要机构, 主要靠捐赠收入来获取资金, 其后再有自有资金运作增值及后续捐助。如某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为独立法人, 原始注册金额为400万元。组织形式为基金会与校友会合署办公;大部分基金会的人员支出均由大学负担。即对外是非营利组织基金会法人, 独立运作、独立财务、独立审计、独立税务、法人责任;对内是学校内部的一个机构。如图1所示:
现代的基金会将其功能扩展至更宽广的公共领域, 如学术研究、医疗保健、环境保护、以及艺术、音乐、体育水准的提升等, 均是现代基金会推动的公益工作。高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组织是按照民政部、审计署管理司的规定, 基金会主要有三大功能:一是为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募集资金;二是按照章程管理与使用资金;三是通过专业的理财使资金增值。教育基金会具有社会性、实用性及差异性。其中, 社会性体现为无利润目标, 是促进社会的健全发展。实用性体现为社会的再分配, 为高校拓展资源, 共促发展, 以情感为纽带, 以沟通为桥梁, 以活动为载体来实现募捐工作。如某校校友工作办公室联合学校网络中心推出全新的校友总会网站、校友社区;校友免费电子邮箱;完善和补充校友资料数据库, 新增校友信息近5万条 (近千名海外校友信息) ;建立了100个校友QQ超级群;开通了校友总会英文版网站。高校与校友的良性沟通是学校加强正外部性的催化剂, 校友关系的本质就是关系资源, 正如很多学子选择“扩大的耶鲁”, 是看重耶鲁卓越的校友资源。差异性体现为资产规模与个体差异、捐赠收入与个体差异、资助金额与个体差异。
二、高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及应用技术分析
高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的财务管理目标一方面是能够有效降低运行成本,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另一方面是能够可持续地对受益人负责, 并使之信任基金会, 树立良好形象, 使整个社会在再分配过程中更加和谐。高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所采用的会计制度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其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 国外很多基金会采用权责发生制。基金会是兼有事业单位形式和具有企业管理实质的一种社会团体组织, 其财务管理内容是围绕基金本金这个基本点进行专项管理及资金运作、监督、维护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一) 筹资管理
香港中文大学的郑文珊曾经引用孙子兵法的“三军未动, 粮草先行”说明筹资管理的重要性。学校领导和基金会的职能部门要达成共识重视筹资工作, 明确筹资是为了学校发展, 与捐赠者达成多赢局面, 而不是仅仅寻求资金帮助。
(1) 配合教育政策及高校办学理念, 做出详实的筹资计划。如图2所示:
(2) 筹资捐款的形式, 以货币、实物、基建为主。货币捐赠主要指支票、电汇等最通用的方式, 主要涉及人民币、港元、美元;实物捐赠指图书、设备等固定资产;基建捐赠 (主要是冠名的建筑大楼) 。
(二) 捐赠项目管理
基金会管理的核心之一是项目管理, 因此, 财务管理必须围绕项目管理展开工作。基金会通常将每笔捐款设为一个捐赠项目, 以项目管理的方法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对捐赠资金使用负全责, 捐赠项目完成后, 受益方应向基金会办公室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汇报。建立严格的财务审批程序, 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各级领导应有明确的金额审批权限, 对于大笔款项的使用必须由理事会来决定。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基金会的项目管理与大学的科研经费的项目管理有共同之处, 优点在于可以充分调动院系筹资的积极性。由基金会项目管理部门协同财务部门共同管理, 实行单独建账, 专款专用, 并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捐赠协议的规定, 对项目经费开支及预期成果, 进行具体安排, 并书面上报相关的管理部门, 保证捐款项目的使用效益。
(三) 收支管理
具体为:
(1) 收入管理, 捐赠收入与投资收益为基金会主要收入。捐赠的货币以人民币为本位币, 会计摘要体现捐赠方名称, 根据捐赠协议, 长期捐赠者独立立项, 一次性捐赠者入统一捐赠项目。捐赠物资由基金会办公室专人管理并建立仓库实物账。如某校基金会收入情况如表1所示:
年度收入是衡量基金会获得资源的总体实力水平, 净资产反映组织的资产规模。政府拨款占收入比例, 是测量政府与基金会的密切关联程度, 该校基金会是通过民政局批审的基金会, 没有依赖政府拨款收入;其他收入主要指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主要是利息收入及项目管理收入;捐赠收入占收入比例测评基金会收入与社会捐赠、赞助者的关系, 借以分析基金会依赖捐赠的程度, 2009年及2010年的总收入增长率分別为124.64%、158.39%。说明学校依赖的社会捐赠, 尤其体现在校友捐赠迅猛发展方面, 其原因在于基金会2007年成立, 经过2年大力宣传以及主动联系校友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2) 支出管理, 公益事业支出为基金会的主要支出。基金会的支出应严格执行《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 即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 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基金会管理办法》第9条: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 在基金利息中开支,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表2为某校的2008—2010年工资福利、行政办公、公益性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的情况:
基金会的工资福利及行政费用占总支出比均达不到2%, 远低于不高于10%的标准, 首先, 说明基金会行政支出控制严谨, 应该继续保持, 但同时基金会也应该认识到该项指标控制得好得益于基金会的大部分工作人员编制在高校公共关系处和财务处, 工资福利费都由财政拨款统一支付, 且基金会的很多经费和高校某些拨付项目叠加节省了。其次, 该校基金会的合同工只有1名, 其他三名是退休返聘的老师, 是在针对校友会工作的, 目的在于联系校友, 合同工的工资福利管理, 待遇过低, 不易吸引人才, 对基金会的长期发展也是无利的。高校基金会公益性支出主要指奖助学金的支出比较大, 高达95%以上, 说明捐赠惠及人比较多, 比如一些航模、车队取得一定的创新和名次离不开捐赠资金的支持。另外, 筹资费用率下降, 基金会的筹资每年规模不一样, 筹资的数额与校友有很大关系, 依赖校友捐赠的项目筹资费用较低, 依赖社会捐赠并处于和学校有合作关系的筹资费用较高。
(四) 基金保值与增值
捐赠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是高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的一个重要职责。基金的投资根据《基金会管理办法》第六条:基金会不得经营管理企业, 必须“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来实现基金的保值与增值。基金增值部分, 在列支风险金、证券交易相关费用和印花税等费用后的余额, 一般自动增加到原基金项目中;对于特定项目的受托理财, 其净收益作为该特定项目的投资收益。表3为某校基金会主要投资情况。
从表3中看出, 高校基金会的资金操作面狭窄, 多数选择银行存款和银行理财产品, 增值方式单一。这本身有两个问题:第一高校严格遵循安全这一原则来执行资金操作, 而且基金会的财务操作人员本身并不是专业投资人员, 兼岗管理很难做到最大限度资金增值。第二, 对于一般大型捐赠项目, 资金出资人和项目负责人协商, 指定增值方法及用途。如某校2010年12月受赠3000万, 其中1000万用于公租房建设, 其银行投资收益及后续使用校内租赁收入用于学生助学金支出。在捐赠到账, 仍未明确开始建设时期, 基金会财务人员将其用于购买2011年银行乾元理财产品, 一个月的收益为:3000*3.77%/12=9.4356万元, 税后9.4356* (1-25%) =7.0767万元。虽然银行理财产品让基金会达到了保值的目的, 但是增值仍是弱项。
很多高校基金会只是作为高校的一个管理职能部门, 并不重视资金的运作, 投资规模小, 多数是银行存款收益, 没有充分展示资金增值的特点, 而国外很多高校基金发展非常成熟, 资金沉淀庞大, 资金收益一般至少10%, 图3是哈佛大学的保本基金产生的收益十年间, 从21%上升到31%, 成为学校收入的最大份额, 可见国外的专业人员对基金的操作是炉火纯青。
(五) 基金会捐赠激励
高校基金会实施捐赠配比激励的目的是为鼓励各部门、学院和个人为支持学校事业发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 促进学校更好地吸引社会捐赠, 学校用自筹资金设立筹资奖励金, 建立校、院两级筹资体系;充分调动学院筹资的积极性, 扩大高校的筹资规模和能力;由院系筹措的资金, 由院系负责, 给院系自主权, 在资金的审批、资助方向等方面给予充分的支配权。如某校基金会2008年基金会可获得配比项目7项, 可配比金额为415.25万元, 获得配比金额为420万元;2009年基金会可获得配比项23项, 可配比金额为1121.15万元, 获得配比金额1009万元;2010年基金会可获得配比项目43项, 可配比金额为5690万元。如图4所示:
由图4可知, 2010年配比项目及配比金额较之前显著增加, 应对组织捐赠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以促进和激励捐赠工作的快速和健康发展。同时, 高校基金会可以引入专业筹款机构, 拓宽筹资渠道。
(六) 内外监控及财务信息披露
基金会的资金使用如图5所示: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内, 培养高校基金会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 学习法律法规, 针对专业岗位进行继续教育, 有条件进行国内外交流及人员培训。对外, 严格按照捐赠协议支出项目。基金会应该要求申请资助的单位在申请资金时进一步细化用途, 从源头上加强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管理;应该对资金拨付后的最终使用结果予以追踪检查, 从实际效果实现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管理。并在网上公布基金会使用情况, 增强后续投资几率。财务信息披露方面, 基金会信息披露方面总的来说是比较好的, 每年都按照要求请民间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后在民政局网站上公布年度报告, 接受社会公众通过网络查阅基金会每年的总收支, 信息相对而言具有对称性。笔者建议该校基金会从提高公信度的角度上, 在基金会的网站上披露以下信息:提供关于资产的来源、分配和使用的信息, 要有准确、完整、真实的收入支出明细表, 筹集资金以及满足其筹集资财活动能力的展现;提供基金会财政状况及其变动的信息;提供基金会组织业绩的体系及评价等。
三、高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 管理混乱
基金会的管理模式以行政管理型为主, 高校基金会人员为兼岗居多, 人员配置不足。为此, 笔者建议专人管理基金会, 专人筹划安排资金, 严谨管理收支, 这样资金使用效率才能提高。
(二) 免税执行力度不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 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 准予扣除。比如广东省民政厅与省财政厅没有对口减免企业的税额, 在税收方面, 没有给企业带来较明显的免税。
(三) 教育发展基金会评价体系不健全
笔者建议为项目执行度打分, 业务执行占50%, 财务管理占40%, 具体事务占10%。其中业务执行指奖助学金及资助比赛等团体活动项目关于预算和绩效的契合度;财务管理指项目的资金运行以及会计凭证账簿的管理、经费收支的合理性;具体事务指环绕项目开展的组织情况以及行政支出。
总而言之, 高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培育方向应该是独立创新, 创造自己的独特品牌, 引入竞争机制, 合理分工, 专业运作, 自我监督, 完善组织体系, 共同推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郭秀晶:《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的现状分析与发展路径选择》, 《天津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1]郭秀晶:《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的现状分析与发展路径选择》, 《天津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2]王劲颖:《美国基金会发展现状及管理制度的考察与借鉴》。[2]王劲颖:《美国基金会发展现状及管理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8.昆明:设大学生创业基金 篇八
昆明市今年安排4593万元用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确保当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不低于70%。另外,将取消高校毕业生小额贷款的担保条件,从今年起由市级财政每年拨出100万元设立“昆明市大学生创业基金”,专项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和一次性创业补助。
重庆:家电下乡四大亮点
重庆市出台了新的《重庆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与老《办法》对比,新《办法》具有四大政策亮点:一是简化审核、兑付程序。二是改变财政补贴资金兑付方式。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农民进度,保证农民能够及时领到补贴款,之后再由乡镇财政到区县报账。三是印制专用发票。四是鼓励各区县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积极创新补贴程序,进一步推进家电下乡工作。
江西:创业可贷200万元
江西省日前出台《江西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农民工等4类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贴息贷款额度最高达200万元,财政给予全额或半额贴息。
邯郸:财政涉农“一折通”
邯郸市作为河北省涉农补贴发放“一折通”的试点,摸索出一套全新的“一折通”发放办法,建立了“统一渠道、统一方式、统一时间”的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模式:即首批将10项涉农补贴纳入“一折通”管理范围,年涉及资金11.9亿元,涉及农户170万户,其他补贴项目将按照逐项突破的方式渐序纳入。
江苏:脱贫扶贫再升级
江苏省财政安排脱贫攻坚奖补资金10亿元,用于支持纳入省级财政奖补范围的25个经济薄弱县,开展2009年度脱贫攻坚项目建设。另外,從今年起省级扶贫小额贷款取消规模控制,对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发放的扶贫小额贷款,省财政在政策范围内均给予贴息,对贷款机构给予考核奖励。
莒县:“月审月促”硬监督
山东省莒县财政局推行“月审月促”监督法,对财政执行过程每月审计一次、每月督促存在问题的整改,实现由事后检查向事中监控的关口前移,将内部存在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地促进了会计账务规范化、内控机制程序化、业务管理科学化。
潍坊:审计“五法”促监督
潍坊市审计部门制定实施了《财政管理资金内部控制和监督办法》,从坚持五项“原则”、抓好两个“突出”、实现两个“明确”、搞好两个“延伸”五个方面,对财政管理资金实施无缝隙全过程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邹城:三招除招投标投诉
9.高校创业基金管理规定 篇九
大学生一般在秋季的9月入校缴费,那么其所缴的医保费什么时间生效比较适宜呢?现在有两种做法,一是自次年1月1日开始生效,保险期间为次年的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另一种做法是自缴费的次月起生效,保险期间则为当年的10月开始生效(当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这两种方式各有优劣,前者的好处是便于计算,给数据整理和录入预留了充分的时间,不足之处在于当年有3个月的空档期,容易出现参保者生病无处报销的尴尬;而后者的好处在于衔接紧密,较好地保护了参保学生的利益,不足之处在于资料整理、录入和完善医保信息系统的时间异常紧迫,容易出现错误。比较两者的优劣,笔者认为应当采用第二种方式比较适宜,主要原因在于它消除了真空期、更好地维护了学生的参保权益,在信息不完善和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个人或学校垫资诊治,然后再完善报销手续的办法予以弥补。由于学生参保的事与当地的医保管理机构和财政密切相关,从充分保障学生利益的角度出发,就需要提前与他们协商,力争早日达成一致意见,一旦学生入学就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待遇,这对于学生个人和学校都是有益处的,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2.设立门诊统筹基金
目前大部分学校实行的是自我管理门诊统筹基金,即当地医保管理机构核定人数和缴费金额后,由学校将参保资金划转到医保管理机构,然后医保管理机构按照一定的标准(比如30~50元/人)划转到学校,成立学校门诊统筹医保基金,然后由学校参照当地居民医保的报销规定执行,由于款项之间划转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所以经办人员要盯紧这件事,力争款项早日到位,便于及时向学生报销支付。
3.门诊统筹基金的使用管理
学校自行掌管的门诊统筹基金在使用过程中具有以下特性:面对的服务对象较广且分散、报销和支付的金额小额且零散、核算过程主要靠手工较为繁杂、需要考量基金收支平衡问题等,于是强化管理的任务就成为核心工作之一。一般实际操作中,主要采用了以下几种使用方式:一是校医院(卫生所)+医保定点医院。对于那些具有完善医疗条件的校医院和卫生所的,主要是依靠自身的力量为学生提供医疗服务,对于不能处理的复杂情形则转院到医保定点医院。在本校就诊的,有两种结算方式,一是实时结算,即按照报销范围和比例进行现场结算,学生只支付自己应该承担的那一部分;另外一种则是事后报销制,即学生先全额垫付,然后再进行报销,采用现金或者转账的方式支付。两种方式可以适用于不同的状况,但是为了充分保障学生的就医权益,建议尽量创造条件实现实时结算,减轻学生垫支的压力。二是外包给签约医院。对于学校自身缺乏医疗卫生条件的,可以采取全部外包的方式,即按照就近方便、医疗技术可靠等要求,与医保定点医院签订协议,当学生生病时就可以直接去签约医院就医,为此,学校需要签约不同级别医院,以便应对高危病情、同时又尽可能地节约医疗费用。
4.住院统筹基金管理
按照上述基金的分配比例来看,学生的住院统筹基金可以达到165—185元/人年,可以报销的上限一般可以维持在8—9万元/人年,经过近几年的实践来看,这应当是比较充足的,剩余额一般保持在30%—50%。住院基金的报销制度设计遵循了医院级别越低、报销比例越高的原则、因此对于学生而言,也应当精打细算,根据自身的病情选择相应级别的医院就医,不但可以节省整体费用,而且也减少了自付部分。住院基金的结余额比较大,当累计结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时候,则可以考虑提高报销标准或者适度地向大额医疗费承担着倾斜,不能因为因为结余金额大而挪作他用,必须始终坚持专款专用的基本原则。
二、基金使用效益管理
1.经济效益的求取
(1)严格审查,严格按照报销制度进行操作。在进行学生医疗费报销时,具有缺乏成熟门诊费核算软件、工作量大、单据零散冗杂、需要区分辨别的情形多样等特点,为此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来进行详细的审核和计算,尽管如此,我们仍然要仔细地进行这项工作,属于报销范围的,一分也不能少;相应地,不属于报销范围和缺失相关证明材料、手续的,则一分也不能多给,在制度面前一律公平。开发辅助软件以帮助提高工作效率,这是迫切需要的。面对大量的报销资料,经办人员急需有一种辅助报销的软件系统,这样就可以减少大量的手工简单劳动力付出,针对每一所学校的实际情况的不同,各校可以先自行开发一些实用的小软件进行过渡,待条件成熟时可以按照区域统一起来,有了成熟的软件,可以实现实时报销、实时查询,对于基金管理者和参保者来说,均可以带来很大的益处。通过校园一卡通进行费用的发放,可以减少工作量和工作差错,值得推广普及。由于学生报销的金额比较小、且人数众多,使用现金发放的话,则是一件非常繁琐的工作,为此,可以与校园一卡通系统进行联通,借用该系统进行转账发放,这样就可以免除小额现金多频次交易的弊端,大大地提高工作效率,学生和管理人员均受益。
(2)预防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包括经费的投入、疾病预防知识的普及以及硬件设施的建设。根据国际卫生组织的统计数据表明,加大预防投入可以有效地减少疾病的发生、有效减少医疗费用支出,同样的道理,我们也应当在这一经验引入到高校进行实践,包括各种疾病的预防知识、投入适当而必须的硬件设施、预防药物等等,在推进预防、防疫工作的过程中,必须动员全体学生参与,医保基金可以适度用于这方面的开支。
(3)倡导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包括体育锻炼、营养膳食、正确用药等内容。为了鼓励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可以采取硬性考核和奖励措施并举的方式,引导形成良好的体育锻炼、营养膳食、正确用药、合理的作息时间等良好的习惯,这与上述第二点共通之处,即用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来提高身心素质、预防疾病的发生,从而减少医疗费用。在实际工作中,可以拿出部分医保基金投入到这方面的工作之中,与其它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上述第2、3项措施的有效实施,可以收到较好的效果,一般情况下可以达到1∶3的效果,即投入1个单位的预防费用,可以节省3个单位的医疗费用,更重要的是通过非药物治疗的方式保障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更具有不可同日而语的效果。
(4)参保学生如何保障自身利益最大化?这是每一位参保学生均十分关心的核心问题之一,根据我们多年的经验总结,给出如下建议:首先要保持健康的身心状态,尽量通过预防少生病、不生病,这是最好的利益保障;其次,患病时首诊最好选择校医院(卫生所),因为这里的医疗费用十分低廉、医师会尽最大的努力为着想和服务;第三,根据自身的病情,选择适宜的医院就诊,尽量选择级别较低的医院,因为这样总的费用和自己所要承担的费用都比较低;第四,根据医疗费用的预判,正确选择门诊就诊或者住院治疗,对于费用较少的则可以考虑选择前者,对于检查项目较多、费用总额较大的则可以考虑选择后者;第五,充分利用好政策中关于特殊疾病、大额医疗费的倾斜性照顾规定,及时申请、争取到资格;第六,严格履行好制度规定的手续、准备好完备的证明资料和各种票据,不要因为这些小事失去了效力;第七,正确理解医保政策、并随时掌握相关政策的变动内容,尤其需要充分利用好对自身有效的部分。
2.社会效益的求取
(1)对弱势群体的照顾。在大学校园里,有部分因为医疗费用的重负而严重影响学业的正常生活的大学生,对此,医保基金有义务为他们作出必要的付出和帮助,以体现其良好的社会效益。医保基金管理者应当做好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工作,首先是救助基金的筹集,这是最为关键的一环,要广开思路、尽量多地开辟筹资路径,逐步让该基金规模不断壮大;其次,要专款专用,公开、公正、公平地使用好该基金,让它切实发挥出应有的效用。在医疗救助基金的建立和使用过程中,必须建立长效机制,我们不但不能因为款项筹集困难、资金额度小且杂乱、使用人数少、救济效果不明显等难题给阻扰了,相反,要落实专人长期做好该项工作,要尽量多地筹集资金、救济尽量多的大学生医疗弱势群体。当然,给予医疗弱势群体的救助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救助基金只能起到减轻经济负担的作用,其它包括同学之间的相互关心、学业的补进、心理的疏解等都是必不可少的,这需要其它部门或社团同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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