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非法集资自查报告

2024-07-09

银行非法集资自查报告(共10篇)

1.银行非法集资自查报告 篇一

XXX关于对涉嫌非法集资的银行账户

及异常资金流动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陕XXX转发XX银监发【2012】4号文件——《关于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的银行账户及异常资金流动情况进行排查的通知》要求,我社立即组织全体员工学习文件精神,组织相关人员对我社开立的银行账户的资金流动情况进行自查。现将我社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学习文件精神,成立领导小组。

我社认真组织全体员工学习三银监发【2012】4号文件精神,加强员工对银行账户风险的高度重视,树立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做好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确保社会稳定。为确保此次自查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我社成立涉嫌非法集资的银行账户及异常资金流动自查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成员:

二、精心组织,认真自查,排查情况如下:

1.经排查,我社有两个账户经常有多笔资金汇入,经核实,这两个账户均是个人结算账户,分别是XXX电管所会计XXX的账户,我社为电管所代收电费均存入该账户。经查,该账户不属于非法集资账户。另一个账户户名XXX,此账户为移动代缴话费账户也不属于非法集资账户。

2.经查实,我社不存在统一账户定期或不定期集中向不同人群汇款、划款。该类账户分别是财政所和学校、支建代发工资账户,均不属于非法集资账户。

3.我社12月份大量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均存入一元钱,该批账户为财政所开立的粮食补贴账户,也不属于非法集资账户。

4.经查,我社不存在企业或个人在短期内大额资金流入流出频繁,交易数额、频率等存在异常的账户,我社该类账户,均经核查,不涉嫌非法集资。

通过这次对非法集资的银行账户及异常资金流动情况的自查,我社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账户管理工作,做好账户资金的风险防控工作,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性,坚决杜绝一切资金风险案件的发生。

XXXXX

二〇一二年二月XXX日

关于涉嫌非法集资的银行账户 及异常资金流动自查报告

张汴信用社

2.非法集资及民间借贷自查报告 篇二

为认真贯彻落实总分行关于打击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行为的风险排查的文件精神,我现就个人工作和生活行为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一、思想方面:

在工作态度方面,未出现消极怠工,迟到早退以及不遵守劳动纪律,情绪低落,工作态度消极等情况。

未出现无故不参加支行例会和集体活动等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工作态度严谨,积极完成领导要求的各项任务。

未有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客户好处,以权谋私,满足客户非正当的需求和利益,坚持照章办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的要求。

未出现日常工作错误百出,责任心不强,推诿扯皮,说话办事浮夸等作风不实的行为。

二、工作学习方面:

未有同客户存在过从甚密,甚至有私人经济往来的情况,与客 户不存在营业场所外的经济关系。

与同事关系融洽,工作上,生活中,相互帮助,相互倾诉,沟通顺畅,和谐友好,工作氛围和谐有序。不存在屡次回避同事接打电话,说话躲躲闪闪,鬼鬼祟祟,小心翼翼的行为。

未有从事第二职业或者做生意、办企业等与银行员工身份不符的行为,未有利用工作之便帮助亲戚朋友做生意的行为。没有经常在上班时间购买股票、期货或参与传销等行为。

三、日常生活方面:

生活方式科学健康,不与社会不良分子和闲散人员接触或有利益纠葛,社会关系简单透明。

有正确的金钱观,明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道理,不购买高档奢侈品及严重不符合个人身份和工资水平的生活用品,不频繁出入高档消费娱乐场所,不消费与正当收入不符的产品。未有经常以钱物为赌注进行打牌、打麻将或参与赌球,游戏机等其他变相赌博的行为。

未有长期拖欠的贷款,借款不还,或者信用卡恶意透支,经常找人借钱的行为。

长安银行金桥支行

3.银行非法集资自查报告 篇三

自查报告

根据教体局精神,我校认真学习了《xxx市教育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体育系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文件,校领导高重视,并立即开展了教职工是否参与非法集资的排查工作。

一.召开全体教师会,认真学习《通知》精神,积极宣传,统一思想认识,远离非法集资,认清参与非法集资的危害性严重性,并教育广大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自觉抵制非法集资。并迅速成立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 xx xxx xxx xxx xxx xxx 学校并充分利用学校广播、校报(刊)、板报和宣传栏等传统媒体及微博、微信和校信通等新型媒介,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师生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识别能力,使更多的人免受非法集资的危害。遵守党纪国法,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二、认真开展排查。

1、我校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领导小组再次对全体教职员工进行了重点排查,每位教职员工写了自查报告,并上报家庭及配偶电话,便于了解教师8小时以外情况,采取多种排查方式,确保排查到每位员工、做到不留空挡。做到每位员工是否有其他借贷关系或为他人担保借贷情况,以及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并在办公室营造浓厚的合规文化氛围,通过排查,通过实地调查、走访了解,确保了应查尽查,不留死角。

2、设立了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举报,对被举报人情况一经查实立即上报处理。

3、经过排查,我学校及43教职工未发现有非法集资、非法委托、非法理财、非法咨询等不正当行为。

三、将来工作重点:由于非法集资严重影响了金融持续和社会稳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风险,此次排查虽然已结束,但是在今后工作中我校会继续保持对非法集资的高度警惕,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重点监控、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从源头上杜绝非法集资现象的发生,为学校今后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下步建议:进一步增强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实效性。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突出做好监督帮扶工作的重点,做到积极抓好宣传教育引导的主动,健全严格落实各项工作纪律的保障。我校还将进一步将强教师风险防范和职业道德教育,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教师学习非法集资的案例,引导教师认清危害性,吸取教训,确保此类案件不在我校老师身上发生。同时,将强职业道德教育,自我约束,树立xx一中好形象。

xxx区xx一中

4.非法集资情况自查自纠的工作汇报 篇四

根据《关于开展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参与非法集资情况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开展了全局干部职工参与非法集资的自查自纠工作。通过排查我局未发现干部职工有涉及参与非法集资行为。

一、组织学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了非法集资相关知识和案例的学习,提高了员工对非法集资的认识,认清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通过对相关法律知识,有效的强化了干部职工的法律和责任意识,进一步统一了思想。促使其能够自觉抵制非法集资,并对身边的人进行抵制非法集资的宣传,使更多的人免受非法集资的危害。

二、相互监督,加强沟通。

干部职工之间形成相互监督,要求既要关注职工工作状况,也要关注职工工作以外的生活情况,要求定期自查及排查,及时汇报。形成监督的双向结合,对风险进行了有效防控。

三、自查自纠,签订《个人承诺书》。

5.银行委托贷款缘何演化成非法集资 篇五

一笔委托银行发放的贷款,变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件发生在浙江温州,一个民间借贷危机率先爆发的区域。彼时,侨居葡萄牙的温州华侨李捷克,以及受其他8名温州华侨所托,通过李的银行账户,委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州城东支行,分两次向当时温州当地的地产大亨徐世国发放一年期贷款,共计1.1亿元。5余年间,李捷克作为第三人,和浦发银行两次起诉,两次上诉,欲尽快处置抵押物追回欠款。但均因徐世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而被驳回。至2015年1月,李捷克的委托贷款案也被并入徐世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暂告一段落。【案件概述】一笔委托银行发放的贷款变成了非法吸收存款

一笔委托银行发放的贷款,变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异化”路径的关键环节,到底出在哪儿?目前,此案处于终审阶段。这条路如何走的,事件要回溯到2008年10月。事件发生在浙江温州,一个民间借贷危机率先爆发的区域。彼时,侨居葡萄牙的温州华侨李捷克,以及受其他8名温州华侨所托,通过李的银行账户,委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州城东支行,分两次向当时温州当地的地产大亨徐世国发放一年期贷款,共计1.1亿元。

从一份贷款协议看到,李捷克作为委托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州城东支行(下简称“浦发银行”)作为贷款人,徐世国作为借款人,三方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徐世国以其名下温州云天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为贷款提供了足值抵押担保。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滨海园区B601B-2号地块,评估价为2.5亿元。按照合同约定,为委托贷款连续提供最高余额不超过1.7亿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多份司法材料显示,徐世国在2009年3月偿还贷款利息90万元之后,再没有还过利息和本金。这一年4月,徐世国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当年10月,李捷克启动了诉讼之路。

5余年间,李捷克作为第三人,和浦发银行两次起诉,两次上诉,欲尽快处置抵押物追回欠款。但均因徐世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而被驳回。至2015年1月,李捷克的委托贷款案也被并入徐世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暂告一段落。

从金融借贷纠纷案,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李捷克失去了原本优先受偿的足值抵押,相应的抵押物也被纳入所有涉案债权人的比例受偿范畴中。【案件分析】银行与其他债权人齐维权 2009以后的5年,官司一直未曾“开打”。2009年12月,温州中院以温州云天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世国同时又是温州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而佳和房地产公司因非法集资案已被司法部门立案侦查的缘由,借款合同纠纷有可能涉嫌犯罪,驳回起诉。对此,浦发银行和李捷克曾表示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3月,浙江高院宣判维持原判,但表示,如果经刑事侦查途径,影响该案诉讼进程的因素消除,仍可依法诉讼。

2011年,事情似乎迎来了转机。当年6月1日,徐世国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15亿元)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

正是因为有了判决,2012年10月,浦发银行和李捷克第二次提起诉讼。2013年3月,温州鹿城法院同样出于该案可能涉嫌犯罪,中止诉讼。双方继续上诉,再次遭到驳回:徐世国有案在重案,因此维持原判。

两次起诉,两次上诉,都因为徐世国涉嫌犯罪而无法审判。不曾想,徐世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子重审之后,到2015年1月判定,李捷克的案子被合并入了徐世国另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子中。

从2014年1月,徐世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重审,整个过程,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3次。最终,该案查出10亿多元(不含第一次查出15亿元),未归还5.6亿元。其中,李捷克有2.4亿元列入被害人的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范畴中。【法院判决不一】同类案件,法院判决却大不同

值得一提的是,在2008年1月,浦发银行、李捷克和温州云天公司签订过一份类似的2500万元委托贷款合同。温州云天公司没有按时还款,当时起诉判决的结果,是处置抵押物予以全部执行。几乎相同的案件,为什么前面的被认定为委托贷款,后面的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对李捷克而言,当委托贷款变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原先自己优先受偿的担保抵押物,也就是当时估价为2.5亿元的滨海园区B601B-2号地块,就要按照1.1亿元在徐世国一案所有债务中的比例,和其他债权人一起受偿。换句话说,原本李捷克案件中的抵押物被放到了徐世国涉案的资产大池子里。司法层面的不同认定,也令这笔贷款争议不休。作为追债方,认为当地这一处置有一定的“不公”因素存在。于是,一边通过法律追讨,一边则启动案外的申诉之路。徐世国的公司早已处于资不抵债状况,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故意非常明显。徐世国的案件不仅被司法机关分割处理,而且予以重罪轻控、轻判,明显有别于温州同时期的法非集资案件。

【案件拓展】委托贷款违约频发

随着银行对限制行业及政府平台贷款的控制,委托贷款成为了这些领域融资的“救命稻草”,并在14年呈脱缰之势。对于资金方来说,10-18%的可观收益远远高于实体产业回报,但是对风险的估计却严重不足。

10月8日,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关于淮安弘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弘康”)委托贷款逾期事项有了新进展。宁波波导股份委托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向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对淮安弘康提起诉讼,要求淮安弘康归还委托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

据了解,历时4个多月的审理之后,法院已裁决淮安弘康偿还中信银行杭州分行5000万元贷款本金及15%的年息,而后续事宜则涉及资产清理相关问题。无独有偶,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宁波分行给杭州天亿商城实业有限公司的5000万元委托贷款如今也闹到了法院,这笔已经展期3个月的贷款最终还是不得不对簿公堂。

实际上,上述仅仅是市场委托贷款违约的“冰山一角”,而市场风险也在逐步走向台面。大多数通过委托贷款融资的企业比较难从银行直接贷款,往往也都是一些房地产企业或政府平台公司。虽然高收益的利率吸引了不少资金富裕的公司做委托贷款,但是反过来想想,贷款方能够接受年利率18%的利率,可见企业是有多缺钱了。尤其是现在整体经济下滑的大背景下,实体企业的平均利润根本不可能有这么高,因此企业违约的概率也就大大增加了。【风险及防控】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点及风险防范建议

根据《贷款通则》及《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委托贷款业务中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贷款风险、银行不承担贷款风险,因此,委托贷款被认为是银行的低风险业务,但对银行而言,委托贷款并非完全无风险。实际上,受托银行在办理业务中,客观存在许多不可忽视的风险。

1、风险要点

政策风险:在业务准入上,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是否报经银监会批准或备案,取得了经营委托贷款的主体资格?如有的银行分支机构在开办业务时,未按规定向当地银监部门报备;在政策法规方面,是否对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项目进行合规审查,是否严格执行有关委托贷款的期限、利率等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受托银行认为只要委托人和借款人双方协商一致,可随意确定利率水平,往往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操作风险:指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法律文本的签订、贷款资金使用、贷款本息的收付偿还、手续费的收取等具体事项操作中,不按规定和规程办理造成的风险。若银行作为受托人未完全履行委托协议的义务,或在贷前调查、贷款发放、资金用途监控、逾期贷款催收等方面未规范操作,一旦贷款损失,委托人可能以银行未能尽职为由要求银行承担相应责任,引起纠纷。银行声誉风险:当委托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本息,及时偿付给委托人,会影响受托银行的声誉,因此,银行承担了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和声誉风险。

合规风险:资金来源方面,一些银行违规接受社保资金、企业年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工会经费、保险资金、基金会基金、住房公共维修费等单位委托人办理的委托贷款,导致资金来源不合规;资金使用方面,一些借款人利用委托贷款向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不达标的企业、项目投入资金。还有一些银行对贷款资金用途监控不严,如借款人向受托银行申请流动资金,但却用于投资房地产或购置设备,导致资金用途不合规。一旦出现问题,商业银行难辞其咎。

法律风险:银行作为受托方,与委托方签署的委托合同须是法人与委托方签署的法律文件,但有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签约主体条件却行一级法人之实,存在法律风险。有的银行对外推介委托贷款时,未准确界定委托贷款产品与信托业务、储蓄存款业务的性质,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将面临诉讼威胁,并可能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此外,一些经办人员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做出一些不负责任的承诺或越权行使职能,这也容易造成法律风险,使银行卷入纠纷。

2、风险防范建议 增强风险管理意识,这是银行防范委托贷款风险的基础和前提。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为代表的银行高层管理人员应首先提高对委托贷款风险的认识程度,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开展培训,将风险管理落实到基层员工的职责、行为中。

加强操作风险管理在贷前调查环节,应按有关规定调查、核实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贷款用途的合法性,贷款利率是否符合规定,借款人的民事主体资格,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及其他内容。在审查审批环节,应按照规定流程尽职审查、审批,按各行内部授权报有权审批人审批,不得逆程序操作,超权限审批。

在贷款下柜环节,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借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委托贷款基金户,并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生效及委托人的委托存款已进入基金户后方可办理贷款下柜手续。委托人应将委托资金先存于受托银行的专门账户,在任何情况下,受托银行都不能先于委托资金的到位而对借款人提前放贷。在贷款资金监控环节,经办机构应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在委托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借款的用途,专款专用,受托银行不能擅自改变。并按贷款管理的要求进行贷后检查,及时将检查结果通知委托人。督促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即使委托贷款和自营贷款发生利益冲突时,受托银行也不能利用有利位置,私自截留委托人的资金或借款人对委托人的还款。在逾期贷款催收环节,经办银行应及时将贷款逾期欠息情况通知委托人,并采取相应催收措施。贷款逾期后,经办银行应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确保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借款人发送书面催收通知书并取得催收书面证据。

6.银行非法集资自查报告 篇六

银行关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的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分局:为进一步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防范非法资金舆论氛围,根据贵局下发《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2012〕**号)文件要求,我行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组织开展了一系列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活动,现将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部署为确保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有序、有效开展,我行领导高度重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教育、思想发动工作,在工作例会上坚持以案说法、以案示警,重申工作纪律,要求全行上下要坚持严于律己、廉洁自律、合规操作、有序经营,不走急功近利的险路,不走剑走偏锋的歪路、不走害人害己的邪路,从内部员工思想把控上进一步加大约束力度,自活动开展以来共召开由行长亲自召开的防范和打击非法融资案件防控会议4次,坚持常说常新、充分动员,为活动开展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融资从我做起”的良好宣传氛围。同时,明确此次活动牵头部门、宣传对象,由综合管理部负责面向基层社会群众做好全辖宣传教育组织工作,进一步夯实组织基础。

二、加强宣传,重点落实活动期间,我行以营业网点为阵地,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模式,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全面开展此次宣传教育活动,持续深化宣传教育活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7.银行非法集资自查报告 篇七

为积极响应辽阳市处非办号召,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违法行为,发挥金融部门有效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经济社会稳定,按照《辽阳市开展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辽市处字【2015】3号)文件要求和工作部署,中国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决定在系统内开展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政治活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市处非办决策部署,充分认识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的严峻形势,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登记、谁备案、谁监管、谁负责”的总体思路,在金融街系统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强化综合整治。坚持打防结合,做到发现一起、打击一起、惩治一批、警示一片,坚决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高发、多发态势,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整治重点

以《辽阳市开展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辽市处字【2015】3号)内容为主,从金融机构业务角度出发并结合自身业务特点,重点整治以下内容。

(一)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网络借贷、私募股权投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院校、养老机构、房地产以及本地区案件高发行业。

(二)以投资入股、委托理财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三)以投资黄金等贵金属名义非法吸收资金,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四)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推介、发售非法理财产品的网上、网下公开电话,尤其在人群密集场所的摆摊、设点发放传单、集会宣传及电话、短信宣传。

(五)加强对公职人员,尤其是金融系统干部职工的言行纪律约束,严禁参与非法集资、为非法集资提供支持。

(六)督促金融机构加强管理,确保自身不参与非法集资的同时,注意资金异常动向,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八)其他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三、行动安排

紧密结合金融系统业务实际,由人民银行牵头,各金融机构等单位配合,深入开展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努力在金融系统形成打击非法集资的高压态势,切实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

(一)动员部署(6月10—6月17日)。制定本单位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参与市处非办动员大会,及时向本单位及金融系统传达会议精神,并进行动员部署。

(二)组织实施(6月18日—8月11日)。由人民银行反洗钱与支付结算科牵头,各金融机构配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室外LED电子屏等媒体及宣传展板等多种形式,全面掀起打击非法集资行动的高潮。

(三)总结汇报(8月12日—8月17日)。认真整理、总结金融系统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治理活动情况,及时向辽阳市处非办报告。

四、工作要求

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治理活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必须着眼长远,狠抓当前,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真正形成打击非法集资的强大合力。

(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务求实效。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此次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具体的整治方案,切实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依法依规,强化监管,确保稳定。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辽阳市开展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治理活动方案》(辽市处字【2015】3号)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依规办事。同时根据金融行业特点,强化监管措施和防控手段,密切关注异常资金动向,进一步加强对资金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协同处置工作。

(三)强化沟通,密切配合,联动查处。各金融机构要进一 步强化协调配合,加强非法集资的信息沟通和监测预警,切实做到反应迅速、步调一致,形成工作合力。要推动银行账户异动等信息实行有效监控预警、信息共享,利用征信系统管理涉嫌违规经营、非法集资的企业级高管人员、股东名录等,引导企业规范经营。

(四)强化宣传,扩大影响,督导检查。各金融机构要在营业场所明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吸收资金、发行理财产品”、“对单位使用个人账户收支资金的情况提高警惕”、“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等,提高金融消费者对非法集资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同时进一步畅通涉案资金查询、冻结渠道,积极配合市处非办等有关部门对金融机构开展现场督查。

中国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

8.银行非法集资自查报告 篇八

银行员工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成因、危害及管控

近年来,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等行为在社会上盛行,据有关情况通报,一些银行业的员工也相继卷入之中,有的参与民间借贷、金融传销、经商办企业等活动,有的甚至涉嫌诈骗案件严重问题。针对“防控银行业员工非正常资金往来”问题,我们走访了一些银行业基层单位,开展了专题调研,分析了银行业员工非正常资金往来问题的特点、原因及危害等,提出了防控对策。

一、银行业员工非正常资金往来的主要特点:

据了解,在银行业员工非正常资金往来中,主要存在着8种表现形式的行为:

一是员工直接组织非法集资活动;二是员工参与社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活动;三是员工充当资金“掮客”;四是员工向他人贷款或借款给他人使用,形成经济纠纷案件;五是员工以单位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或员工以个人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并形成经济纠纷案件;六是员工违规出租、出借本人账户;七是员工信用卡违规套现或恶意透支;八是员工与他人大额、频繁、异常资金往来以及其他违规行为。

二、银行业员工非正常资金往来的形成原因

(一)不正之风影响大。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形势变得更加复杂性,“向钱看”、讲排场阔气、。

于基层网点的检查,缺乏多方位和细致性,有的方面流于形式,对检查出现的问题纠正不及时,处理上偏软。

三、银行业员工非正常资金往来的风险危害

银行业员工非正常资金往来严重违反了金融规定和银行业规章制度,员工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造成的风险很容易转嫁到银行,一旦形成经济纠纷和经济刑事案件,银行声誉带来极大损害,社会经济金融秩序造成负面影响,相关人员分别追究责任,员工个人受到相应处罚和处分,严重的将受到法律制裁。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做出了“八不得”,严禁银行员工卷入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等违规行为之中。各家银行和金融行业也都相应做出规定,并把员工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等行为作为专项治理的活动内容,对发现的问题和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四、银行业员工非正常资金往来的管控难点。

一是精力不足,开展工作难。随着金融的改革不断深入,一些县域支行机关撤消了相应部门,支行部室中大多数人员都是身兼多职,纪检监察工作也是兼职,由于基层行应付的事务多,工作人员往往分心较大,工作精力明显不足,这对搞好员工非正常资金的管控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

二是隐蔽性强,监督排查难。员工参与经商办企业、充当资金“掮客”等活动和行为,主要贯穿在社会经济往来之中,且大多属于“保密”范围,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仅仅从银行内部各级排查员工非正常资金往来只是一个方面,其信息来源也带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够完全掌握其真实的情况,给银行内部监督排查工作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带来了很大困难。

五、银行业员工非正常资金往来的防控对策

(一)搞好思想教育。加强银行业员工思想教育,使干部员工深刻认识民间高息借贷和非法集资的危害性,特别是要加强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思想教育,提升职业道德素养,增强员工自身免疫力,筑牢思想防线,自觉抵制民间高息借贷等不良行为。一是加强宣传。利用内部经管网、简报、板报、开展专题讲座等形式,广泛宣传民间高息借贷的危害性,教育员工远离非法高息借贷、融资或集资行为。二是加强学习。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切实认真组织员工进一步深入学习《银行业员工职业操守》、《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行为守则》等规定,进一步规范行为标准和职业操守。三是开展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案例剖析、廉政建设主题实践、创建“四好班子”、“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党员公开承诺”、等教育活动,结合本单位特点,针对岗位职责开展依法经营大讨论,提高员工思想认识,自觉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依法经营的道德风尚。四是提升水平。县域银行业机构负责人要提升教育水平,在组织员工学习教育的手段中尽量多形式、多方法,克服呆板僵化的教育方法,结合员工思想和工作实际加以学习引导,采取讲案例、谈危害、现身说法、疏导沟通等方法,增强员工学习兴趣,增强教育效果。

(二)固化企业文化。深入巩固深植企业文化的成果,努力把企业文化“内化于心”、“外化于型”、“固化于制”成为员工的自觉习惯,经常性引导员工坚持“合规创造价值”经营理念,树立“违规就是风险,安全就是效益”的风险理念。要让全体干部员工深深地感到,无论出于什么样的动机,违规本身就是触动“高压线”,就会带来风险和危害,就会受到严厉地处罚。在推行企业文化中,进一步引导员工增强爱岗敬业精神,找准自己的人生坐标,熟练掌握银行业务操作流程,严格遵守业务经营中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能力,在平凡岗位上努力实现自身人生价值。

(三)严格内控管理。加大管理责任,强化工作重点和业务监督,开展员工不良行为排查,及时消除存在的风险隐患。

一是强化责任落实。要明确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县域支行“一把手”和各营业网点负责人的具体责任,进一步增强内控管理的责任心,强化责任目标,把开展员工不良行为排查、防范员工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高息融资等操作风险作为一项责任制度,落实到经营管理各项工作及生活环节中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管理体系。

二是强化行为管理。要制定员工动态管理责任制,各单位负责人就是本机构员工行为动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开展员工行为排查中切实尽到职责。要从日常观察、谈心、家访、客户访谈、社会调查等方面,真正了解员工的所思所想,综合性掌握员工思想动态和行为表现,按照上级行有关《员工行为排查登记表》的内容要求,逐项落实集中排查员工行为的具体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向上级行报告和反馈员工异常情况。

9.银行非法集资自查报告 篇九

接到市局 《关于开展2014年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后,我校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专项会议,传达了文件,并做了专题研究部署。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了以校长黄凯东长任组长,分管校长覃人龙任副组长,党员及各处室领导、班主任为成员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每部门配备了一名联络员。

二、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我校在5月23日接到通知以后,马上组织各部门领导,老师学习《柳州市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方案》及《2014年柳州市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方案》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精神。为了防范潜在的非法集资风险,根据通知精神,我校利用周五例会学习时间在全体教职工进行了非法集资相关知识和案例的教育学习,通过学习我行员工提高了对非法集资的认识,认清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

三、是做好宣传。通过印发宣传栏、向学生印发宣传资料、张贴标语等方式向学生宣传上级排查精神,形成全民共查的氛围。

四、是认真开展排查。

1、2014年5月26日至2014年5月27日,我校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领导小组先后对65名教职员工进行了摸底排查。2此次排查对各部门在此次活动的职责做了具体分工排查小组组织成员通过实地调查、走访了解等情况动员了各方面参与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确保了应查尽查,不留死角。

3、设立了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举报,对被举报人情况一经查实立即上报处理。

在此次专项非法集资排查中,未发现我校员工有涉及社会融资行为。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做好工作,用有效的手段和措施有效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确保公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五、工作总结:由于非法集资严重影响了金融持续和社会稳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风险,此次排查虽然已结束,但是在今后工作中我校会继续保持对非法集资的高度警惕,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重点监控、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从源头上杜绝非法集资现象的发生,为学校今后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下步建议:进一步增强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实效性。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抓住加快资产处置的根本,把握加快案件侦办进度的关键,突出做好监督帮扶工作的重点,做到积极抓好宣传教育引导的主动,健全严格落实各项工作纪律的保障。

以上汇报,如有不当,请指正。

10.非法集资频发 银行严防风险传染 篇十

目前,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继续处于高位,达历年来第二峰值。新发案件更多地集中在中东部省份,跨省案件增多,影响较大。

“非法集资”案件高发的态势,让银行不得不提高警惕。日前,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召开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应对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传递等问题,要求对民间借贷风险较为严重的地区实行重点监控,切实落实贷款审查制度。

事实上,不少银行机构都于近期加大了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排查治理力度。如中行河南省分行就规定,发现员工以任何形式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管是否动用银行或客户资金,一律开除。

一些专家表示,银行查处非法集资的力度和手段与以往相比都明显加强,治理措施所透露的“零容忍”态度,更反映出银行切断风险传染通道的决心。

“非法集资”呈现新特点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目前非法集资案件持续高发,涉案金额大幅攀升、领域不断延伸,涉稳隐患不断增多。而一些新形式、新特点的出现,更加大了问题查处难度。

近日,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公司两位主要负责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据了解,该公司通过向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承诺3%至4%月息的高额回报,以达到非法集资目的。

某商业银行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假借P2P名义是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演变的最新表现形式之一。即套用互联网创新的概念,设立所谓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当“借新还旧”无法运转后,网站便突然关闭。

根据网贷之家提供的最新数据,目前全国共有P2P平台1283家,仅今年7月,就新上线99家平台;7月底,网贷行业贷款余额为522.93亿元。相关业内人士评价,因其门槛低、发展快,如该行业得不到及时规范整顿,将给我国的金融秩序带来冲击。

四川金融监管部门在调研时还发现,部分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除此之外,非法集资在今年呈现的新特点还包括: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目的发售理财产品,或虚构借款方,以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银行重点“防人”

眼下“防人”成为多数银行机构防范非法集资风险传递的重要举措,部分银行更是采取了较为严厉的措施。记者从巩义浦发村镇银行获悉,该行不仅要求员工签署《员工禁止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承诺书》,更明确“八不”原则,对员工参与非法集资行为采取“零容忍”。同时成立排查机构,突出排查的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采取员工账户核查、行为排查、员工谈话等方式,编制以贿赂类、外部查办类、工作表现类、经济往来类、社会交往类、家庭状况类、重要业务岗位轮岗类等九大类为主要内容的排查表,逐项排查。

海南、宁夏等省区金融监管部门也不约而同在今年要求银行机构对从业人员涉足社会融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纳入“重点关注九种人”进行持续排查。

显而易见的是,由于职业的特殊性,银行从业人员更“便于”接触民间借贷市场,而在丰厚回报诱惑的刺激下,导致一些人铤而走险。

从记者掌握的情况来看,山西、内蒙古、浙江等地都曾出现银行从业人员充当资金掮客,直接或间接参与非法集资的情况。某业内人士透露,从涉及非法集资案件的银行从业人员所属银行类型来看,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应进一步杜绝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在内蒙古,为了防范非法集资风险的“人为”传导,部分农商行不得不采取“个人贷款权限逐步减少”等措施。同时,相关负责人也介绍,已有员工因违规放贷被开除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实例,这些实例对员工也产生了警示作用。防范将长期化

今年4月,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表示,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任务。

对此,刘张君解释说,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继续处于高位,达历年来第二峰值。新发案件更多地集中在中东部省份,跨省案件增多,影响较大。此外,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他提到,很多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公开“代人理财”,大肆非法集资。

据悉,目前河南银监局已明确表示,今年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重点之一,是管理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加强担保机构名单制管理,禁止与涉嫌非法集资、套取银行资金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

针对这一情况,部分银行已规定严格实贷实付,严防信贷资金流入非法集资活动。加大对信贷资金流向的持续监管,通过各种渠道主动收集信息,对潜在风险做到早预警、早处置、早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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