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政工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2024-09-21

河北省高级政工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10篇)

1.河北省高级政工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篇一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冀职改字[2003]43号)

各市、省直各部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河北省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已经2003年8月14日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4年1月1日起遵照执行。在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告河北省职改办,以便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河北省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统计师须系统地掌握统计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及相关领域国内外的现状及研究发展趋势;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能够运用理论指导工作实践,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有重要价值的改革意见,工作业绩显著;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开展统计科学理论研究,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统计论文、著作或统计分析报告;有培养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获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取得统计师资格2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取得统计师资格5年以上。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的要求。

(二)较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130

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统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设计省级一项或市(厅、局)级二项以上综合性、常规性的统计调查方案;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组织实施省级二项以上或市级三项以上较大规模的专项调查;或在县级机构、大中型企业中主持组织实施国家及上级下达的各项统计调查;

(三)作为主要参与者,设计、编辑全省统计数据汇编或统计资料二本(二年)以上;或主持设计、编辑市级同类统计资料三本(三年)以上;或主持设计、编辑县级机构、大中型企业同类统计资料四本(四年)以上;

(四)独立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承担过国家或省下达的一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局)下达的二项以上社会、经济、统计课题研究,并写出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报告;

(五)担任大专院校课程的授课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培训,系统的讲授一们统计专业大专以上水平的课程;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写统计教材或统计干部培训讲义五万字以上并被采用。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统计市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在组织、指导本单位、本专业统计工作中,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统计方法,出色地完成各项任务,使本单位、本专业的工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或市(厅、局)级二等奖以上的奖励;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制定市(厅、局)级以上统计调查方案,其方案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而被市(厅、局)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采纳;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组织实施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取得较好效果,并获得市(厅、局)级以上奖励;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设计、编辑出版本专业、本地区或本部门大型统计资料汇编,获得较好评价,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须有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签认得材料);

(五)课题研究成果或统计分析报告获得省(部)二等奖以上或市(厅、局)级一等奖;省(部)三等奖或市(厅、局)级二等奖二项的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得到县以上政府或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高度评价并被采纳,取得较高的社会经济效益。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统计师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统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 1

315万字以上;或编写一个正式出版的统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

(二)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三)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嘟噜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八、破格申报条件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做出突出贡献者,并取得统计师资格二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可破格申报:

(一)作为主要成员主持一个地区(或部门)统计工作或参与设计(或组织实施)大型的统计调查方案,成绩显著,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三等奖二项以上;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设计、编辑出版本专业、本地区(或部门)大型统计资料汇编及相关专业论文、著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改革、设计统计制度调查方法,有创新、有突破,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受到市级以上政府及业务部门的认可并被采纳。

九、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九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

(三)编辑的“统计数据汇编或统计资料”,均含非纸材料(磁盘、光盘等)。

132

2.河北省高级政工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篇二

评定标准: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环境保护方面各专业及环保技术信息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2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较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环境科研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省(部)级及以上重点科研课题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以上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地)级科研课题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省内空白;

3、主持或主要参与三项以上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项目,并取得显著效益;

4、负责开发环保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三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效益。

(二)从事环境工程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日处理量10万吨以上的水处理工程二项以上,或总投资20万元以上的大气污染防治工程二项以上,或年处理量2万吨以上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

2、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噪声控制、辐射防止工程二项以上;

3、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2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或市级以上区域环境综合整治规划二项以上;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二项以上市级以上环保科研课题或环保应用软件研究开发工作;

5、主持编写国家或地方水、大气、固废、噪声、辐射等环境要素环境标准二项以上;

(三)从事环境监测、监查、稽查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完成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的技术骨干;

2、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编写区域性环境标准、监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2项以上,或主持编写环保部门中长期规划2项以上;

3、作为项目负责人参与3项以上复杂污染事故或重大环境污染案件的调查处理,并能编写水平较高的污染事故报告或调查处理报告;

4、作为项目负责人参与3项以上大中型环保项目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方案设计和报告编写工作;

5、在环境监测、监查、稽查、信息利用工作中有独到见解,主持起草有关环境状况(含污染事故和重点污染案件)等专题报告2项以上;

6、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环境信息系统研究开发1项以上或环保应用软件开发1项以上;

7、负责县市级以上排污申报登记(年审)或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从事监查、稽查工作三年以上,承担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编写、排污申报技术报告编写并成为行政主管部门决策依据的。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级以上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市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获市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二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3、获有较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1项;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日处理量10万吨以上的水处理工程,或总投资20万元以上的大气污染防治工程,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年处理量2万吨以上固废处理处置工程,或噪声控制、辐射防治工程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6、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2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或市级以上区域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

7、获得国家或省级优质实验室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8、在大型企业一线从事环保工程的技术人员,获得本企业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获奖者;

9、在环境监查、稽查工作中对排污费核定、计算,污染防治设施技术提出重大改进意见,并被实践应用的,对查处违纪行为,避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而贡献突出者;

10、负责重大监测、监查、稽查技术工作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环境科研、环境调查、环境规划以及准则条例、手册、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环境质量报告书的编写,监测信息系统开发和维护、监测质量保证、监测方法研究开发、监测新技术推广应用和监测仪器研制、改进等,其成果有1项以上受到市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上表彰并被采用。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交流论文2篇以上;

(四)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撰写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

八、破格条件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突出贡献者,并取得工程师资格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项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二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处于本行业领先水平,并被省(部)级授予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

(三)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中的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工程一项或中型工程二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通过省级权威部门鉴定,填补了省内外技术领域空白。

(四)在国家或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价值的学术论文三篇,或省级五篇,或正式出版专著一部(独著10万字以上,合著20万字以上)。

九、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疑难技术问题——指在项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的本专业领域中最重要的技术问题。

(三)主持或负责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指负责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并承担其中重要技术工作。

(四)技术骨干、主要参与或技术负责人——指为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的某一方面的技术负责人或具体承担某一项主要技术工作,并完成其中的具体工作。河北省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法规,了解相关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和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环境保护方面各专业及环保技术信息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2年以上;或大学本科、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4年以上。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环境科研工作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研究。

2、为主要成员参加二项以上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课题应具有省内先进水平。

3、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编制科技计划二年以上;

4、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订、修订区域性环境标准或撰写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规程)一项以上;

5、作为主要成员参加一项以上推广和开发环境保护新产品、新软件、新材料、新技术工作,或对企业三废治理提出工艺技术改进方案一项以上。

(二)从事环境工程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成员参加日处理量5万吨以上的水处理工程两项以上,或总投资10万元以上的大气污染防治工程两项以上,或年处理量1万吨以上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

2、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噪声控制、辐射防治工程两项以上;

3、作为主要成员参加两项以上市级以上环境规划或中型以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及报告编写;

4、作为主要成员完成一项以上市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或应用软件开发研究工作;

5、作为技术骨干,负责中型以上企业环境保护技术工作或污染防治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工作;

(三)从事环境监测、监理、稽查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二年以上环境监测包括采样、分析、提交数据报告等全过程技术工作;

2、参加二年以上环境监测数据处理、分析、环境质量报告编写等全过程技术工作;

3、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市级主管部门以上科技课题一项以上;

4、作为主要成员参加过一项以上区域环境标准、监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编制工作,或参与编写环境保护部门中长期规划一项以上;

5、作为主要成员参加二年以上“质量报告书”或一个“五年质量报告书”的编写工作;

6、作为主要成员参加三项以上大中型环保项目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方案设计、报告编写等工作;

7、作为主要成员参加一项以上推广和开发环保新产品、新软件、新工艺、新技术工作。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有一定价值或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一项(发明人);

(三)在国家或省级实验室质量保证与质控考核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技术骨干;

(四)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水处理工程,或总投资10万元以上的大气污染防治工程,或年处理量1万吨以上的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经市级以上业务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或工程运行、设备维护达到良好状态;

(五)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的噪声控制工程、放射性废物处理工程,经实施后达到国家标准;

(六)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总投资2千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或市、地级以上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生态环境评价、生态恢复工程,经市级以上业务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合格;

(七)作为主要成员制订的环境标准、地方性法规(规章)或撰写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等一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八)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的一项以上环保新产品、新软件、新工艺、新技术开发工作,成果推广后,取得一定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撰写本人直接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包括: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科学实验报告、研究(设计)报告、技术论证报告等)2篇以上。

八、附则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疑难技术问题——指在项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的本专业领域中最重要的技术问题。

3、主持或负责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指负责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并承担其中重要技术工作。

3.河北省高级政工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建立和完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才的学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促进高素质会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中现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并通过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三、评审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客观公正、激励竞争、社会公认的原则,注重对会计专业人员学识水平、业务能力与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 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

(二)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近五年来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五)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二、学历及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四)不具备以上规定学历,累计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并通过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熟悉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和国内外会计或相关专业的发展动态。

(三)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以上: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独立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两篇以上。

2.公开出版有较高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的会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3.参与省、部级以上下达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成果奖。

4.在省以上内部刊物和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独立撰写的有价值的会计或相关论文4篇以上。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省或省辖市(包括行业或系统)执行的财会财税制度或管理办法的制订工作。

(二)全省行业性或省辖市地区性财会、财税改革工作的主要设计者或组织者。

(三)制订过大、中型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四)主持、指导过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

(五)主持过大中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审验或专项审计工作;或主持过大中型企业财务及税务咨询、策划等大型项目。

三、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以上

(一)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实现规范化,会计管理实现信息化,被县以上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单位。

(二)在参加编写(制订)省辖市以上(包括行业)执行的财会、财税制度或管理办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

(三)在加强和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方面,经省或省辖市主管部门认定,成绩突出。

(四)所制订的大、中型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办法,经本单位实践证明效果显著。

(五)提出的创见性建议被本单位采纳,大幅度提高企、事业单位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六)主持过5个以上大中型企业财务报告审验或专项审计工作,或主持过5个以上大中型企业税务、财会咨询、策划等大型项目工作,业绩突出。

(七)工作业绩突出,主管的财会部门被省辖市以上政府或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集体;或个人财会工作业绩突出,被省辖市以上政府或省以上主管部门评为先进个人。

四、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不符合学历或资历要求,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可以破格申报,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以上:

(一)在会计或相关专业方面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的主要专业技术决策工作,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者。

(三)公开出版过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限前三名);或担任主编、副主编,公开出版三部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教材(其中每部本人承担任务不少于3万字)。

(四)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不少于3000字、独立完成的专业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五)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成绩显著,受到省(部)级以上政府表彰一次以上者;或受到省辖市级政府表彰二次以上者。

第四章 附 则

一、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的要求应同时具备。

二、正常申报人员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业绩成果,系取得会计师资格和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情况。

三、本条件中提到的效果、效益,主要是指量化的效果、效益,须交验所在单位意见和省辖市以上财政或税务等综合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证明材料。

刊物是指具有CN刊号的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形式的刊物。获奖成果须同时提交获奖证书及批文。

五、“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指财政税收专业经济师、审计师。

六、本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七、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计算到申报年底。

4.河北省高级政工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篇四

总则

一、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工作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充分调动其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推动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为中小学教师申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三、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中学、小学、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学、幼儿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分则

一、申报条件

(二)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三)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或教研工作任务。任现职以来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担任中学、小学、幼儿园校、园级行政职务1年以上的,须取得相应层次的校、园长培训合格证书。

(五)小学教师(不含厂、矿所属小学)申报小学高级教师及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经审验合格。

(六)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者,须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在初中任教,担任中学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2、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担任小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2)大学本、专科毕业,担任小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3、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在初中任教,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2)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3)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4、小学高级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10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8年以上;

(3)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七)城市中小学教师(当年年底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和幼儿园教师除外)晋升中学高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应有1年以上在农村中小学或薄弱学校任教或支教的经历,或完成当地教育部门规定的对口支援、结对指导、送课下乡等支教任务。

二、评审条件

(一)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系统的教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一定的现代教学技术。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毕业班教学工作。结合教学工作积极开展课外(实践)活动。

(2)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任务。中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小学教师不少于400课时,班主任不少于180课时。

(3)教学基本功扎实,熟练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体系、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并在教学中正确运用。教学效果优良(任现职以来至少1年为优秀)。讲授过校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等,获得良好以上等次。

(4)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在各方面得到较全面的发展。

(5)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课程)改革实验,具有一定的教研能力。

2、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

城市学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破格申报人员具备4条以上),其中1、2条中须具备1条以上:

(1)讲授过县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县、市二等奖以上)、观摩课、示范课。

(2)独立撰写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在CN刊物上发表或在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科研活动中交流2篇以上(均获市二等奖以上);或获市优秀教学(科研)成果奖;或教育科研项目、教改课题通过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

(3)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规范的本学科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同时本人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

(4)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被评为县以上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优秀班主任。

(5)教师节期间,获得县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或在教育教学工作的某一方面成绩突出,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二)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本学科系统、坚实的教育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深度和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胜任本学科各年级的循环教学,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独立指导学生积极开展课外(实践)活动。

(2)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任务。中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小学教师不少于400课时,班主任不少于180课时。

(3)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能熟练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是本学科公认的教学骨干。教学效果显著(任现职以来至少2年为优秀)。讲授过县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等,获得优良以上等次。

(4)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5)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教学(课程)改革实验和校本教材开发研究,并在其中发挥组织领导和骨干作用,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成效显著,是学校骨干教师。

2、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

城市学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破格申报人员具备4条以上),其中1、2条中须具备1条以上:

(1)讲授过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市二等奖或省三等奖以上)、观摩课、示范课。

(2)独立撰写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在CN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或在CN刊物上发表1篇并另有2篇在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科研活动中交流(均获市一等奖或省二等奖以上);或获省优秀教学(科研)成果奖;或教育科研项目、教改课题通过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

(3)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规范的本学科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同时本人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

(4)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被评为市以上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优秀班主任。

(5)教师节期间,获得市以上政府部门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或在教育教学工作的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受到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校长、教学副校长教学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表彰。

小学高级教师(不含教研员)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破格申报人员具备4条:

(1)讲授过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市一等奖或省二等奖以上)、观摩课、示范课。

(2)在省级以上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

(3)主持的教育科研项目、教学研究课题、教改实验成果通过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或获省优秀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

(4)教师节期间,获得市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或获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

附则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须同时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工作以后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其所学专业应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取得合格学历证书满2年后,达到相应的任职年限,可正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本条件中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的要求均指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情况。

三、教学效果须附学校教学效果评估材料。听课、评课须附听课、评课记录和相关材料。优质课、观摩课、示范课须附本人教案、主办单位证明和专家评价意见。通过鉴定的项目须附立项报告、研究报告、鉴定证书。成果奖须附研究报告、获奖证书(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班主任工作须附考核材料和奖励证书。支教经历须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获奖须附奖励证书,并在《评审表》和《评审简表》上注明表彰文件的发文字号。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

四、论文均限独著。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汇集等。综述、通讯报道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教师撰写的论文要有新意,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对教育教学工作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五、本条件中所称“市” 指“省辖市”,“县”指“县、县级市、区”;“城市学校”指驻地在县城以上的学校(含地处农村的高中),“农村学校”指驻地在乡、镇以下的学校。

六、本条件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5.河北省高级政工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篇五

条件(试行)

豫人职[1999]23号

总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业绩能力,充分发挥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档案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订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档案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分则

一、申报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档案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馆员任职资格者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获得者,担任助理馆员职务三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职务四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职务五年以上。

2、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者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两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担任馆员职务五年以上。

3、申报研究员任职资格者,需符合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五年以上。

4、获得以下学历,可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初定馆员任职资格;

(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三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馆员任职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馆员任职资格;

(4)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初定管理员职务;再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聘任助理馆员职务。

(三)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外语水平,馆员外语或古汉语水平符合我省有关政策规定。

(四)任现职以来及任期限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五)身体健康,能全面地履行岗位职责。

二、评审条件

馆员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

1、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了解和掌握计算机等新学科的一般知识。

2、具有一定的档案工作实践经验和独立工作能力。了解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政策、法规,能独立解决业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熟悉本专业的标准、规范,并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能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指导大、中专毕业生实习;参加本地区、本部门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

从事档案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能对各项业务工作进行有效的指导,能总结并提出对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工作经验、建议,拟定工作计划、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从事档案收集工作的人员,熟悉属于本馆收集档案的范围和立档单位沿革,能拟定接收、征集办法,独立对应进馆的档案进行检查、验收。

从事档案整理、鉴定、保管工作的人员,能制定所管档案的整理、鉴定方案和保管期限表,编制各种检索工具;熟悉分管档案的情况,制定各项保管制度,能及时、准确地对所管档案及其变化情况进行科学的统计、分析。

从事档案保护技术与现代化管理工作的人员,能根据所保管档案的实际情况提出档案保护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能对缩微或计算机等技术提出应用方案,熟练地掌握操作技术,并对设备常见的故障进行检修。

从事档案利用工作的人员,熟悉馆藏档案、资料和各种检索工具,能为利用者准确地提供档案资料,有效地开展咨询服务;能进行利用情况综合分析,解决利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事档案编研、科研工作的人员,能根据利用需要进行选题并独立完成档案史料或参考资料的编辑工作;参与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和实验或承担市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和实验;能承担档案专业岗位培训的授课任务,指导大、中专毕业生实习。

从事基层档案室工作的人员,能独立完成一个部门或一个全宗的立卷工作(年立卷不少于50卷);熟悉室藏档案、资料,能编制各种检索工具;能对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能利用室藏档案编辑档案史料和参考资料。

(二)工作业绩和成果

任助理馆员以来,具备下列条件的前两条和后三条中各一条以上:

(1)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或省级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论文二篇(获三等奖以上一篇)以上(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2)正式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著作(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3)获得本专业地、厅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一项(限前五名)。

(4)在档案馆(室)目标考评工作中,达到省标三级以上先进水平的主要贡献者。

(5)独立组织和管理本部门、本地区、本系统或一个大型企业某一个主要方面的档案工作,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县以上档案、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表彰的。

破格评审馆员资格,需具备上述五条中的四条以上。

副研究馆员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

1、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理论,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档案学研究的动态,能广泛地参加本专业学术交流活动,对档案学某一领域有较深的研究,了解和掌握计算机等新学科知识,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实践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指导能力、研究能力、文字表达能力;能拟定或主持拟定重要的业务、科研和发展规划;能解决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对业务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和科学决策等,从理论、技术、操作上提出可行性方案;能主持和指导重大编研项目和科研课题的研究,起学术带头人作用;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培养下一级档案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从事档案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能制定或主持制定对本岗位有指导意义的全面性业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或业务标准,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

从事档案编研工作的人员,完成两部以上正式出版的档案史料或参考资料,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从事档案保护技术、科研、现代化管理工作的人员,完成有较高水平的技术项目和科研项目,并通过省级以上专业部门组织的专家认定。

(二)工作业绩和成果

任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和其他条件中一条以上: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或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并获三等奖以上的论文五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发表在全国性期刊上或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交流(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2)正式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专著(合著者,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

(3)获省部级三等或地厅级二等以上本专业科技进步奖、优秀成果奖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者(限前五名)。

(4)获省部级二等或两项地厅级一等档案专业优秀论著奖(与第(1)中重复者取其一)。

(5)连续从事档案工作二十年以上,在档案馆(室)目标考评工作中,达到省标一极先进水平的主要贡献者,并受到市、地以上档案、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表彰的。破格评审副研究馆员需具备上述条件中的第(1)条和其他条件中的三条以上。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理论知识,是指具备档案专业学历或取得市、地级以上档案部门的岗位培训证书。

二、发表论文的刊物必须是公开发行(有CN刊号,不含增刊);学术会议上交流的论文需提供合法社团的证书和结集出版的论文集。工作总结、经验介绍、通讯报道、文摘等,不作为论文对待。

三、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应同时具备,其中,评审条件中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须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评审委员会在掌握评审条件时,要从申报人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和成果”两个方面综合把握,在衡量申报人是否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基础上,重点衡量其学术、技术水平。如评委会认定申报人的综合水平达不到相应职务的要求,可视为申报人不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

四、管理员、助理馆员评审条件仍执行《河南省关于贯彻〈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豫职改字[1987]第20号)。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的评审按国家制定的评审条件执行。

五、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6.河北省高级政工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篇六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鄂职改办〔2000〕192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县(市)、林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

现将《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即停止执行。

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高校教师的能力和水平,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件》和我省职称改革经常化以来有关政策,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高等学校从事高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 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教授、副教授。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评审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教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五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三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副教授工作五年以上。

(二)副教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职务工作二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讲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讲师工作五年以上。

三、破格申报条件

(一)教授

破格申报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文科十八篇以上,理科十五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学术期刊(收入省职改办整理的《国内学术期刊参考名录》及本学科公认的权威性学术期刊,下同)上发表的论文,文科八篇以上,理科六篇以上。

2、公开出版具有高水平的二十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材一等奖的教材(任主编、第一副主编)一部,或本人承担二十万字以上撰写任务的具有高水平的合著一部,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九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四篇以上。

3、获得国家科技奖,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两项,或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五篇以上。

4、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八篇以上,所发表的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被SCI、SSCI收录五篇以上。

5、从事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为学校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在100万以上,或取得的文化、教育、卫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得到学校和市(厅)以上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五篇以上。

(二)副教授

破格申报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文科十二篇以上,理科九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文科五篇以上,理科四篇以上;

2、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十万字以上学术专著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材三等奖以上的教材或规划教材(任主编、第一副主编)一部,或本人承担十万字以上撰写任务的合著一部,或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两项或其他有重要影响的科研项目两项,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五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3、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两项,或获得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4、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四篇以上,其中所发表的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被SCI、SSCI收录三篇以上;

5、从事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科技推广取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且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或取得的文化、教育、卫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得到学校和市(厅)以上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凡破格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同时,必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专家答辩,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各级评委会原则上不受理越级破格申报。

四、申报评审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必须在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人员,近两年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

五、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1、掌握一门外语,达到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标准。

2、掌握计算机技能,达到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一)教授: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二)副教授: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二、教学条件

评审教授、副教授职务,应系统地承担过两门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必须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医学、体育、艺术院校的某些专业和其他院校个别专业的教师,长期担任公共基础课的教师以及在校部、处一级工作的“双肩挑”教师,评审副教授职务,可只要求独立系统地讲授一门课。

(一)教学工作量

本科院校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144学时,专科学校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160学时,本、专科院校公共基础课教师、成人高等学校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180学时。具体标准由学校确定。

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

1、近两年来,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四分之一;

2、医学院校临床课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四分之一;

3、兼任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可适当低于额定要求。兼任系主任、总支书记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二分之一。“双肩挑”教师,在学校部、处一级工作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三分之一。担任校领导工作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四分之一;

4、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以科技推广开发为主的教师,教学工作量由学校确定。

(二)教学质量

1、教学内容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能反映本学科领域国内外最新成果;

2、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好,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在专业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

3、坚持教学思想、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能根据学科和学生特点因材施教,有自己的教学风格和特色。

(三)教学指导工作

评审教授、副教授职务,应承担一定指导助教、讲师和进修教师或指导、协助指导研究生的工作,且成绩突出。

三、科研条件

(一)申报晋升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专业课教师十五篇以上,公共基础课教师十三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专业课教师六篇以上,公共基础课教师五篇以上;

2、公开出版十五万字以上高水平的学术专著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材二等奖的教材或规划教材(任主编、第一副主编)一部,或本人承担十五万字以上撰写任务的具有高水平的合著一部,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八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3、主持完成具有重要学术意义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两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三项,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八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4、获得国家科技进步或自然科学或科技发明等奖励,或获省(部)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及以上奖两项,或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以上奖,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5、以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六篇以上,其中所发表的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被SCI、SSCI收录四篇以上;

6、从事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科技推广取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且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80万元以上,或在文化、教育、卫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并得到学校和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定,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四篇以上。

(二)申报晋升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本科院校专业课教师七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本科院校公共基础课、专科学校专业课教师五篇以上,专科学校公共基础课、成人高校教师四篇以上;

2、本科院校专业课教师,公开出版有一定水平的十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一部或本人承担十万字以上撰写任务的合著一部或编写十万字以上教材(作主编或第一副主编)一部,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本科院校公共基础课教师和专科学校、成人高校教师,公开出版五万字以上的专著或较高水平的教材(本人撰写五万字以上),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3、获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一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或其他有重大影响的科研项目的的主要完成者,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4、本科院校专业课教师,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一项,本科院校公共基础课教师和专科学校、成人高校教师,获得市(厅)级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奖一项,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5、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以上奖,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6、所发表的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被SCI、SSCI收录两篇以上;

7、从事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科技推广取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且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30万元以上,或所取得的文化、教育、卫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得到学校和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

部门的认定,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艺术学科教师,评审教授、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除艺术创作成果外,其理论方面的成果(论文、论著等)应达到其他同类型学校相应职务专业课教师的二分之一。

少数学术理论水平特别高,在国内外影响特别大的,科研方面可不受上述数 量的限制。

第三章附 则

第六条 凡在五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的评审。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2、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3、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教师在职业道德方面出现严重问题,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条 本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湖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7.河北省高级政工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篇七

(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鼓励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刻苦钻研业务,多出人才,多出成果,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促进我国电力工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央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特点,制定电力政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电力政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分别为政工师、高级政工师。

第三条按照本《评审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政工师、高级政工师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层次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其职务聘任和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评审条件》一般适用于各单位、各部门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人员。电力政工专业划分为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纪检和监察工作、群众工作、保卫工作、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等5个分支专业。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凡申报政工师、高级政工师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事业;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具备优良的思想品德和敬业精神,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第六条学历和资历的要求

(一)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政工师资格证书四年以上,可申报政工师。

(二)具有政工师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政工师: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政工师资格证书两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政工师资格证书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政工师资格证书五年以上。

4、省(部)级及以上思想政治工作单项先进获得者。

5、国家或省(部)级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三)获得以下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政工师:

1、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两年。

2、获得博士学位。

(四)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政工师。

第七条外语要求

1978年以后参加工作、申报电力政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须基本掌握一门外语。其中:

(一)申报政工师者,须具备在2小时内比较准确地翻译外文资料3000字符的能力。

(二)申报高级政工师者,须具备在2小时内比较准确地翻译外文资料5000字符的能力。

第八条计算机要求

1970年以后参加工作、申报电力政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须基本掌握计算机知识。其中:

(一)长期在生产一线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申报者,须能较熟练地运用计算机完成信息的收集和处理。

(二)申报时,在管理单位或部门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申报者,须能较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能运用计算机辅助进行与本专业相关的管理、分析工作。

第四章政工师评审条件

第九条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理论知识。根据所从事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的不同和工作实际,对所列的基础理论知识可以有所侧重。

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关于“三个代表”的论述、中国共产党的性质、纲领、路线、方针、政策。

(二)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知识。根据所从事的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的不同和工作实际,对所列的专业知识可以有所侧重。

1、从事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党的组织工作、党的宣传工作、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党史工作、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调研和考核评估等有关方面的知识。

2、从事纪检和监察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纪党风条规、反腐败政策法规、党纪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党内监督、纪检信访案件检查与审理工作、企业监察、纪检调研与检查等有关方面知识。

3、从事群众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国际和中国工人运动史、党的群众路线、工会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计划生育法、青年学、心理学、共青团组织建设、民主管理制度、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厂务公开、群众思想政治教育、文化体育、社区建设工作等有关方面的知识。

4、从事保卫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法制教育、生产要害保卫和电力设施案件侦查、企业保卫工作、消防工作及治安综合治理等有关方面的知识。

5、从事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干部离退休政策、离退休干部管理、教育、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老年心理学、老年保健等方面的知识。

(三)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现行规章制度及党和国家有关的纪律、法律、法规。

(四)了解本单位的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知识和企业发展战略。

(五)了解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

第十条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一)应同时具备如下必备条件

1、具有独立工作能力,能独立完成较复杂的工作。

2、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在工作中能够创新或改进。

3、具备一定的思想政治工作分析、综合、判断及总结能力。

4、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宣传教育及文字表达能力。

5、能够组织、指导初级政工专业人员的学习和工作。

(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各分支专业的人员,取得助理政工师资格证书后,应分别同时具备如下相应专业的两项条件:

1、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①参与组织过两次及以上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全过程检查、调研或参与组织过较大范围主题系列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并独立完成有一定水平的调研报告或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的编写工作;

②熟悉本职工作业务,具备担任本专业一个方面工作负责人的能力,能独立在群众中进行宣传、讲解工作,有较强的口头、文字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能起草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文件、文章。

2、纪检和监察工作

①参与组织过两次及以上党纪、党风全过程检查,或党风党纪全过程教育活动,或案件的调查,或效能监察,并独立完成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或调查报告的编写工作;

②熟悉本职工作业务,具备担任本专业一个方面的工作负责人的能力,能独立负责一般案件的调查、处

理一般信访件、组织单项效能监察、党内监督和党风党纪行风教育、检查。

3、群众工作

①参与组织过两次及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团代会的筹备工作,或工会、共青团工作检查、调研,或参与处理维护职工权益工作,或参与组织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青年“号、手、队”活动,并独立完成有一定水平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或调研报告的编写工作;

②熟悉本职工作业务,具备担任本专业一个方面工作负责人的能力。

4、保卫工作

①参与组织过两次及以上政治活动、电力设施、生产要害的保卫工作,或案件的侦查,并独立完成工作方案、实施后的总结及案件调查报告的编写工作;

②熟悉本职工作业务,具备担任本专业一个方面工作负责人的能力。

5、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①参与组织过两次及以上离退休干部主题教育,集体文体活动,党支部工作交流,并独立完成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的编写工作;

②熟悉本职工作业务,具备担任本专业一个方面工作负责人的能力。

第十一条业绩与成果要求

(一)取得助理政工师资格证书后,在直接参加完成的工作中做出如下贡献之一者:

1、参与完成制定并已在处级及以上单位执行的制度、规定、办法。

2、参与完成思想政治工作调研课题,并有现实指导意义。

3、完成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调研报告及作品(文字不少于2000字,音像不少于20分钟,图象不少于3幅),有一篇获得地(市)级及以上奖。

4、地(市)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单项先进获得者,或地(市)级及以上优秀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集体主要贡献者。

5、组织或直接参与处级及以上单位、中型及以上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成绩突出,工作经验在地(市)级及以上单位组织交流、推广。

(二)取得助理政工师资格证书后,撰写如下专题报告或论著之一者:

1、撰写过本人直接参与的调研报告,并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实用性。

2、独立或作为主要撰写人在地(市)级以上组织的专业会上交流,或在国家批准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有关的一篇及以上论文,或在地(市)级及以上单位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过一篇及以上本专业有关论文。

3、作为参加者,出版过一本论著或译著。

4、作为执笔者,参加过不少于一万字的教材的编写工作。

5、参加制定或修改处级及以上单位有关制度、规范、规章、条例、实施细则等的编写工作。

第五章高级政工师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熟练掌握思想政治工作基础理论知识和本专业知识(具体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同政工师评审条件),并对从事的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党的方针、政策、条例、办法、规章、制度,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熟悉本单位的生产、建设、经营状况和企业发展战略。

(四)比较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第十三条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一)应同时具备如下必备条件

1、具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能够解决较复杂的思想政治工作问题。

2、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工作分析、综合、判断和总结能力,或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

3、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在继承思想政治工作优良传统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4、能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实施、检查、考核、总结、评价等工作。

5、能够组织、指导中级政工专业人员的学习和工作。

(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各分支专业的人员,取得政工师资格证书后,应分别同时具备如下相应专业的两项条件

1、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①熟练掌握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专业的理论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并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本单位的实际加以运用,在工作中能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具有解决影响安全稳定和思想政治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的能力;

②担任主要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主持两项及以上重要课题的调研、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思想政治工作的考核检查,制定大中型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2、纪检和监察工作

①熟练掌握纪检、监察专业的理论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熟悉党风党纪条规和纪检、监察工作政策,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具有一定的财务知识,能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实施,具有查处复杂案件的能力;

②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两次及以上党风党纪教育活动,或重大案件的审理查处,能主持制定纪检、监察工作计划制度、规章、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或主持信访和案件调查、审理工作,或组织效能监察的能力。

3、群众工作

①熟练掌握群众工作专业的理论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熟悉群众工作的政策、法律、工作原则和工作方法。能够结合本单位实际加以运用,具有调解职工劳动方面纠纷的能力,具有既维护职工权益又调动职工群众、团员青年积极性的能力;

②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两次及以上工会、共青团青年工作检查、调研或组织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青年“号、手、队”、“创新、创效”活动,或参与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并有主持制定工会、共青团青年工作计划、制度、规章、实施办法、组织实施的能力。

4、保卫工作

①熟练掌握保卫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政策和保卫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并能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实施,具有独立组织处理影响安全稳定、突发事件的能力;

②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两次及以上重大政治活动,生产要害、电力设施的保卫工作,或案件的侦破,并有编制内保方案、组织实施、检查落实、遇到问题及时处理的能力。

5、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①熟悉掌握离、退休干部管理专业知识,熟悉有关政策、规定,并能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具有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提高,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②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两次及以上主题教育、疗养及集体文体活动,组织党支部工作交流,并能认真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使老同志身心健康,安度晚年。

第十四条业绩与成果要求

(一)取得政工师资格证书后,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做出如下贡献之一者:

1、完成制定并在省公司级推广的制度、规定、办法,被上级主管部门认定。

2、完成省公司级思想政治工作重大调研课题,并有现实指导意义。

3、完成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调研报告及作品(文字不少于3000字,音像不少于30分钟,图象不少于5幅),有一篇(件)获得省级奖,或两篇(件)获得地(市)级奖。

4、省(部)级及以上思想政治工作单项先进获得者,或省(部)级及以上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集体的主要贡献者。

5、具有组织领导大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总结、运用新形式下思想政治工作新方法,并取得较好的实绩和经验,在省公司级及以上单位组织交流、推广。

(二)取得政工师资格证书后,撰写下列专题报告或论著之一者:

1、独立撰写过两篇及以上论文或调研报告,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实用价值。

2、在省(部)级及以上组织的专业会议交流,或在国家批准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过两篇及以上具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调研报告。

3、主编(或副主编)出版过一本专著或译著。

4、编写公开出版发行的教材,其中本人撰写的部分不少于三万字。

5、主持省公司级委托制定或修改有关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制度、规章的编写工作,并已正式批准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评审条件》中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需同时具备。

第十六条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专业理论水平要求,必要时须经过答辩或考核认定其掌握的程度与应用能力。

第十七条对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考核,可以国家电力公司及其职称工作管理部门所规定认可的、有效的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为依据。

第十八条获奖项目的“获得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8.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条件 篇八

申请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在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或者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者经济师资格(以下简称中级资格)后,应当具备本条件一、二、三项中的各1项条件。

一、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统计业务工作项目

(一)设计1项国家级、省部级或者2项地市级综合性、常规性的统计调查方案。

(二)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2项省部级或者3项地市级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项目;或者在县级机构、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5项国家、上级下达或者自行设计的统计调查项目。

(三)组织编辑3本(年)全国、全行业(部门)、省级统计资料,或者4本(年)地市级统计资料;或者5本(年)县级、企事业单位统计资料。

(四)完成1项国家级、省部级或者2项地市级科研课题研究项目。

二、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取得统计工作业绩成果

(一)在本单位、本专业工作期间,2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三等以上奖项,或者3次获得地市级二等以上奖项,或者4次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奖励。

(二)设计的1项统计调查方案被国家级或者省部级主管部门采纳;或者设计的2项统计调查方案被地市级主管部门采纳。

(三)编辑的统计资料2次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奖项;或者3次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奖项。

(四)完成的科研课题研究成果或者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1 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二等以上奖项,或者2次获得国家级或者省部级三等以上奖项;或者研究成果、政策建议3次被主管部门采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经两位以上高级统计师鉴定,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及应用价值的统计或者相近专业研究成果

(一)在正式出版社出版了有统一书号(ISBN)的统计或者相近专业著作(译著),本人独立撰写不少于5万字;或者参加编写已投入使用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书籍,本人独立撰写不少于8万字(对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书籍、著作,不能作为研究成果)。

(二)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者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不少于2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

(三)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或者相近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不少于3篇。

(四)在省部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的独立完成的统计分析报告、课题研究报告不少于5篇;或者在地市级综合刊物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分析报告、课题研究不少于7篇。

9.河北省高级政工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篇九

2015年山西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条件---2015山西卫生高级职称评审 2015山西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指导下,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4〕31号)要求,结合我省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现就2015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评审范围

全省各类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中在卫生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包括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仍继续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离的全民事业单位人员以及申请评审两个及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者,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本单位的相应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①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截止当年《评审工作计划》中确定的相应评审委员会召开时间,已年满法定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11111 为专业相近学历,须取得学历后满3年,方可按相应任职资格评审的有效学历对待。非医、药卫生类院校取得的与医、药科学研究、临床诊疗、检验、卫生管理非明显相关的学历不得按医疗卫生类相近专业对待。1970年至1976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仍按晋人职通字〔2001〕87号文件执行。

3、学术水平与业务技术能力要求。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岗位所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成绩突出,圆满完成单位规定的医疗、教学、科研任务;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能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熟悉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能提出与本专业一致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业务组织指导能力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能组织指导本专业学科的技术工作和科研工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能应用于实际工作,有较丰富的基层卫生工作实践经验,能熟练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及危急重症抢救等;具有较强的业务组织指导能力,能够指导本专业下级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岗位所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5周,工作成绩突出。

4、任现职年限。自本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有关规定聘任相应职务之年算起。任现职前己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要求任现职年限满5年;任现职期间,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要求取得学历的时间满5年或任现职年限满7年。

从2015年起,获博士学位者申报副高,要求取得中级资格满二年(有执业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准入资格满二年)。

11111(7)53岁以上申报副高级、55岁以上申报正高级的;

(8)中医药工作者可免试外语,但须参加我省组织的医古文考试。

6、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根据原省人事厅《关于贯彻〈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人职通字〔2002〕98号)的规定,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须有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四个模块合格证书。

下列人员可免去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①50岁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②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③近三年内从省外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从国外引进的留学人员。

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国家级贫困县所属事业单位和乡镇所属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否免去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由各市人社局根据实际情况以文件形式确定。

7、考核要求。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除参加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外,必须参加以工作业绩为核心的工作实绩考核。各单位要按照文件精神,根据申报人员工作岗位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山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和《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并做好公示工作。正常晋升人员,任现职以来近5年或7年内的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结果都须在称职以上;破格晋升人员,任现职以来的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结果都须在称职以上,并在近三年内有一次以上考核为优秀。所有参评人员均要求提供一篇近5年或7年内能够完全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数量和质量的工作总结。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应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的本专业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数量指标应从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年均基本医疗工作数量和公共卫11111(2)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的本专业较高水平的科技著作一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同时在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方向一致的较高水平论文一篇。

(3)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项,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及以上奖一项,同时要求在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2、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2)在省级以上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二篇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一篇。

(3)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的本专业科技著作一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同时在省级以上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4)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及以上奖一项,同时在省级以上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关于论文

11111(一)破格评审范围

不达规定学历要求或不满相应的任现职年限,若业绩、贡献特别突出,可根据相应的破格条件破格申报评审。不允许学历和任现职年限双重破格(学历不达本科及以上同时任职不满5年)。破任现职年限晋升者,只准比正常晋升规定的相应年限最多提前两年。破学历晋升者,须满足下列相应专业工龄要求。

(1)大专学历,破格晋升副高,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0年,破格晋升正高,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5年。

(2)中专学历,破格晋升副高,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5年;破格晋升正高,从事本专业工龄满30年。

2015年山西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条件---2015山西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二)基本条件

符合正常晋升中除学历或任现职年限以外的其它基本条件。(三)任职以来科研、学术方面的业绩与成果量化条件

1、破格晋升正高职务任职资格须同时具备下列五条中的四条,符合其中(1)、(2)、(4)、(5)条破格者须同时在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1)主持完成(排名第一或第二)两项国家级科研项目,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其成果经有关部门组织评审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获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项;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一项。

11111 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其中至少有两篇为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其中至少有一篇为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关于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不包括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

(4)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卫生计生医学专著或译著一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5)引进和研发新技术填补本专业我省空白或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突破,能有效地提高我省专业技术水平,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并得到省内同行的认可。

四、山西省特殊卫生(中医药)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山西省特殊卫生(中医药)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详见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晋人字〔2006〕47号),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照此申报评审。

五、专业实践能力考试

我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实行考评结合。所有申报参评人员均须参加全省2015统一组织的相应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考试成绩须达到正、副高分别确定的合格标准线,其中破格晋升者须达到优秀,才可参加评审。考试成绩只在当年评审有效。

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淘汰率为15%左右。考试成绩优秀线参考全部考生考试成绩的前30%划定,合格线根据考试成绩及人员分布情况酌情划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单独划定合格线。

六、其它有关事项

(一)严格程序,严肃纪律。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职称申报评审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1〕75号)要11111

(四)实行申报名额核准制度。对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明确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评价的系列(专业)除外),实行申报名额核准制度。各事业单位报送评审材料时须出具人社部门核准的《山西省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名额核准表》。按照原省人事厅晋人职字〔2002〕90号文件《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在全民事业单位中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分离的通知》规定,实行评聘分离的单位,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待聘人员数量已超过本单位相应岗位职数20%的,新推荐参评人数不得突破本单位当年相应的空缺岗位数。

(五)论文要求。评审条件所要求的论文,均须是任现职期间独立完成或合作完成排名第一,在国内(CN)和国际(ISSN)统一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期刊和专业大报的科学技术版面上发表的,与本人实际从事专业学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字数一般应为2000字左右。凡申报参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均须提交一篇公开发表的国家级或可视同国家级答辩论文。

凡申报时提供的学术刊物和学术著作,都要在互联网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国内主流数据库网站上进行检索、验证。申报者在上报评审材料时须将学术刊物、著作与网上检索页一同附上,并加盖单位人事(职称)印章。未经互联网上检索、验证的论文和著作不得在评审条件规定量化业绩内计算,只能作为参考条件。

被世界权威索引系统(SCI、EI)收录的专业学术论文,可按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对待(EI收录的论文集除外)。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和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具体参照附件3所列目录执行。其中发表在可视同国家11111 案中原始记载的,取得中等及以上专业教育学历、或高级中学毕业经相应专业培训以后,实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为准;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本人服役期间提干之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为准,实算至2015年底。

(八)有下列情况者不予参加考试和评审:

1、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参加考试和评审者;

2、伪造学历、学位、荣誉证书者,谎报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医疗、科研成果者,严重违反专业能力考试纪律者,三年内不准参加考试评审;

3、工作严重失职或有重大事故,其中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4、凡收受红包、拿回扣、开单提成,经组织查实者;

5、在评审中采取不正当手段拉关系、走后门、搞不正之风和无理取闹者;

6、其它严重违反人社、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允许参加考试和评审者。

(九)申报评审材料要求: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主管部门(单位)出具的推荐(占岗)函或《山西省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名额核准表》。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五份(委直单位四份),并贴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要求与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报名表的上传照片同底)。

3、答辩论文一篇(申报正高者须为卫生系列指定的国家级杂志上发表的文章),及任现职期间或近5年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各一式五份,须按照附件1、2(附后)要求格式打印,经所在单位审查并加盖单位印章。

11111

15、正常晋升人员和破格晋升人员《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汇总一览表》各三份,要求由各推荐主管部门统一使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级职称专用软件录入并用A3纸打印,审核盖章后报送,同时报电子版。

16、《山西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简表》一式三份。

17、《山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一式三份。

(十)评审安排。材料收审、专业能力考试、现场答辩集中安排在太原市,时间及地点等具体事宜由省卫生考试中心另行通知,详细情况请及时登录山西卫生考试网查询。

(十一)根据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行〔2005〕291号)文件精神,我省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人员每人交评审费650元,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收取。

2015年山西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条件---2015山西卫生高级职称评审

10.河北省高级政工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篇十

目的

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学识和业务能力,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人才队伍建设。2 适用范围

2.1 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人员。

2.2 政工专业划分为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群众工作、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等4个分支专业。3 申报条件

3.1 凡申报政工师、高级政工师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事业;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具备优良的思想品德和敬业精神,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3.2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下述情况多次出现,延迟年限累加计算。

3.2.1 年度专业技术考核基本称职,或受到企业通报批评,延迟1年申报。

3.2.2 年度专业技术考核不称职,或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延迟2年申报。

3.2.3 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及相应证书,剽窃他人成果的,延迟3年申报。3.3 学历、资历要求

3.3.1 大学本、专科毕业,具有助理政工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4年,可申报政工师。

3.3.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政工师。

1)获得博士学位后,具有政工师专业技术资格满2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2年。

2)获得双学位、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具有政工师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8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具有政工师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0年。

4)大学专科毕业后,具有政工师专业技术资格满13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20年。3.4 外语要求

3.4.1 申报政工师人员,必须取得国家人事部或省(市)人事厅相应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及以上合格证书。

3.4.2 申报高级政工师人员,必须取得国家人事部或省(市)人事厅相应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及以上合格证书。3.4.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免试职称外语。

1)职称申报年度年底前,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且从事思想政治工作达15年及以上。

2)取得大学英语六级证书,或参加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分数达425分及以上者申报政工师。

3)取得外语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4)正式出版过外文专著或译著。

5)具有国家认定的留学经历,或连续在国外工作、学习满两年(须提供证明材料)。

6)参加“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外语水平考试(WSK)”成绩合格;或取得“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BFT)”合格证书的人员。

7)取得硕士学位申报政工师,取得博士学位申报高级政工师。8)长期在少数民族和艰苦偏远地区工作的申报者,可参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对专业技术人员外语免试规定(须提供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文件)。

9)集团公司或同级及以上单位确定(批准)的专家(含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或专业技术带头人。10)197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3.5 计算机要求

3.5.1申报政工师、高级政工师人员,须取得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3个及以上考试模块合格证书。3.5.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免试职称计算机。

1)职称申报年度年底前,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2)1970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

3)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含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科学教育、软件工程、计算机器件及设备、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

4)取得博士学位的。

5)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软件设计师或网络工程师(中级)及以上级别资格证书的。

6)集团公司或同级及以上单位确定(批准)的专家(含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或专业技术带头人。4 政工师评审条件 4.1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4.1.1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理论知识。根据所从事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的不同和工作实际,对所列的基础理论知识可以有所侧重。

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国共产党的性质、纲领、路线、方针、政策。

4.1.2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知识。根据所从事的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的不同和工作实际,对所列的专业知识可以有所侧重。

1)从事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党的组织工作、党的宣传工作、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党史工作、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调研和考核评估等有关方面的知识。

2)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纪党风条规、反腐败政策法规、党纪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党内监督、纪检信访案件检查与审理工作、企业监察、纪检调研与检查等有关方面的知识。

3)从事群众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国际和中国工人运动史、党的群众路线、工会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计划生育法、青年学、心理学、共青团组织建设、民主管理制度、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厂务公开、群众思想政治教育、文化体育、社区建设工作等有关方面的知识。

4)从事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干部离退休政策、离退休干部管理及教育、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老年心理学、老年保健等方面的知识。

4.1.3 了解党和国家有关的纪律、法律、法规及与本专业有关的现行规章制度。

4.1.4 了解本企业的企业发展战略和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知识。

4.1.5 了解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

4.2 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4.2.1 应同时具备以下必备条件

1)具有独立工作能力,能独立完成较复杂的工作; 2)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在工作中能够创新或改进; 3)具备一定的思想政治工作分析、综合、判断及总结能力; 4)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宣传教育及文字表达能力;

5)能够组织、指导助理政工师的学习和工作。

4.2.2 对从事各分支专业人员的要求

取得助理政工师资格证书后,应同时具备以下相应专业的两项条件:

1)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①参与组织过2次及以上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全过程检查、调研或参与组织过较大范围主题系列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并独立完成有一定水平的调研报告或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的编写工作;

②熟悉本职工作业务,具备担任本专业一个方面工作负责人的能力,能独立在群众中进行宣传、讲解工作,有较强的口头、文字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能起草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文件、文章。

2)纪检监察工作

①参与组织过2次及以上党纪、党风全过程检查,或党风党纪全过程教育活动,或案件的调查,或效能监察,并独立完成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或调查报告的编写工作;

②熟悉本职工作业务,具备担任本专业一个方面的工作负责人的能力,能独立负责一般案件的调查、处理一般信访件、组织单项效能监察、党内监督和党风、党纪教育、检查。

3)群众工作

①参与组织过2次及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团代会的筹备工作,或工会、共青团工作检查、调研,或参与处理维护职工权益工作,或参与组织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青年“号、手、队”活动,并独立完成有一定水平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或调研报告的编写工作; ②熟悉本职工作业务,具备担任本专业一个方面工作负责人的能力。

4)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①参与组织过2次及以上离退休干部主题教育,集体文体活动,党支部工作交流,并独立完成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的编写工作;

②熟悉本职工作业务,具备担任本专业一个方面工作负责人的能力。

4.3 业绩与成果要求

4.3.1 取得助理政工师资格后,在直接参加完成的工作中做出过以下贡献之一:

1)参与完成制定并已在集团公司三级单位及同级以上单位执行的制度、规定、办法等;

2)参与完成思想政治工作调研课题,调研结果被有关部门认定,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3)完成的论文,调研报告及作品(文字不少于2000字,音像不少于20分钟,图像不少于3幅),有1篇获得集团公司二级单位或同级及以上单位奖励;

4)集团公司二级单位或同级及以上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单项先进获得者,或集团公司二级单位或同级及以上单位优秀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集体主要贡献者;

5)组织或直接参与集团公司三级单位或同级及以上单位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成绩突出,工作经验在集团公司二级单位或同级及以上单位组织交流、推广。

4.3.2 取得助理政工师资格证书后,撰写过以下专业文献之一:

1)撰写过本人直接参与调研的报告,并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实用性;

2)作为主要作者撰写的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在集团公司二级单位或同级及以上单位的专业会议上交流,或在国家批准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或作为主要作者在集团公司二级单位或同级及以上单位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过1篇及以上与本专业有关论文;

3)作为参加者,出版过1本论著或译著;

4)作为执笔者,参加过不少于10000字的教材的编写工作; 5)参加制定或修改集团公司三级单位或同级及以上单位有关制度、规范、规章、条例、实施细则等的编写工作。5 高级政工师评审条件 5.1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5.1.1 熟练掌握思想政治工作基础理论知识和本专业知识,并对从事的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5.1.2 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党的方针、政策、条例、办法、规章、制度,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5.1.3 熟悉本企业的企业发展战略和生产、建设、经营状况。

5.1.4 比较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5.2 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5.2.1 应同时具备以下必备条件

1)具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能够解决较复杂的思想政治工作问题;

2)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工作分析、综合、判断和总结能力,或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

3)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能在继承思想政治工作优良传统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4)能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本企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实施、检查、考核、总结、评价等工作;

5)能够组织、指导政工师的学习和工作。

5.2.2 对从事各分支专业人员的要求

取得政工师资格证书后,应同时具备以下相应专业的两项条件:

1)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①熟练掌握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专业的理论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并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本企业的实际加以运用,在工作中能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具有解决影响队伍稳定和思想政治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的能力;

②担任主要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主持2项及以上重要课题的调研、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思想政治工作的考核检查,制定大中型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2)纪检和监察工作

①熟练掌握纪检、监察专业的理论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熟悉党风党纪条规和纪检、监察工作政策,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具有一定的财务知识,能结合本企业实际贯彻实施,具有查处复杂案件的能力;

②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2次及以上党风党纪教育活动,或重大案件的审理查处,能主持制定纪检、监察工作计划、制度、规章、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或主持信访和案件调查、审理工作,或具有组织效能监察的能力。

3)群众工作

①熟练掌握群众工作专业的理论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熟悉群众工作的政策、法律、工作原则和工作方法。能够结合本企业实际加以运用,具有调解职工劳动纠纷的能力,具有既维护职工权益又调动职工群众、团员青年积极性的能力;

②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2次及以上工会、共青团青年工作检查、调研或组织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青年“号、手、队”、“创新、创效”活动,或参与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有主持制定工会、共青团青年工作计划、制度、规章、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的能力。

4)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①熟悉掌握离、退休干部管理专业知识,熟悉有关政策、规定,并能结合本企业实际,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具有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提高,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②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2次及以上主题教育、疗养及集体文体活动,组织党支部工作交流,并能认真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使老同志身心健康,安度晚年。

5.3 业绩与成果要求

5.3.1 取得政工师资格证书后,作为负责人或主要人员,在工作中做出过以下贡献之一:

1)完成制定在集团公司二级单位或同级及以上单位推广的制度、规定、办法、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等,并被上级主管部门认定;

2)完成集团公司二级单位或同级及以上单位思想政治工作重大调研课题,并有现实指导意义;

3)完成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调研报告及作品(文字不少于3000字,音像不少于30分钟,图像不少于5幅),有1篇(件)获得集团公司或同级及以上单位奖励,或2篇(件)获得集团公司二级单位或同级及以上单位奖励;

4)集团公司或同级及以上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单项先进获得者;集团公司或同级及以上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集体的主要贡献者;

5)总结、运用新形式下思想政治工作新方法,取得较好的实绩和经验,被集团公司二级单位或同级及以上单位组织交流、推广。

5.3.2 取得政工师资格证书后,撰写过下列专业文献之一:

1)独立撰写过2篇及以上论文或调研报告,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实用价值;

2)在集团公司或同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专业会议交流,或在国家批准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过2篇及以上具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调研报告;

3)主编(或副主编)出版过1本专著或译著;

4)编写公开出版发行的教材,其中本人撰写的部分不少于30000字。

5)主持集团公司二级单位或同级及以上单位委托制定或修改有关制度、规范、规章、条例、实施细则等的编写工作,并已正式批准执行。6 其他规定

6.1 申报评审政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本评审条件中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6.2 本评审条件词(语)或要求的特定解释。

6.2.1 国家批准出版的专业刊物:指取得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学术期刊。

6.2.2 内部发行的刊物:指有内部准印号的专业期刊。

6.2.3 所有获奖均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集体获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须提供获奖集体的证明。

6.2.4 调研课题经过认定,须提供认定证明或资料;调研及工作主要参加人员,以认定、证明资料或调研报告中排序为依据。

6.2.5 宣读论文须提供宣读证明;交流论文须提供论文集或论文交流通知;发表论文、专著、译著、教材等须提供发表刊物或著作复印件。6.2.6 参加标准规范等的编写须提供编写证明;论文、报告、规章制度等被有关部门采纳或认可,须提供采纳或认可部门的证明;方法、经验被推广,须提供推广单位的证明。7 支持性文件及相关图表 7.1 支持性文件 7.1.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中办发〔1990〕8号)

7.1.2 中宣部、中组部、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中宣发文〔199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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