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行为

2024-10-08

违法建设行为(共15篇)

1.违法建设行为 篇一

庐山管理局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责任追究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为保护庐山风景区资源,进一步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及时有效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强化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九江市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庐山管理局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我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山规划区域内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山单位负有防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建设行为的职责。凡对违法建设发现、处理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管理局局直单位及下属基层单位、驻山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居民、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凡参与违法建设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行为和违章建筑是指: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擅自进行建设的;

(二)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

(三)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未经竣工验收或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五)非法占用国有和集体土地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未经法定许可审批或未按许可审批内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未按规定拆除的临时建筑等;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设行为。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要带头维护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是整治违法违规建房的直接责任人;局直单位、驻山单位对本辖区、本单位(职工)的违法违规建房负监控、制止、拆除等责任,其党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局直基层单位以及各分厂(场)、各村(社区)、组对本辖区的违法违规建房负巡查、监控、制止和报告等责任,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分厂(场)厂长、村支书和村、社区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各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庐山规划区内的建房负审批、监管、查处等责任,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各责任主体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局直单位、驻山单位的党政正职因失职导致本单位、本辖区内新增违法违规建房并未及时拆除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管理局纪委或建议驻山单位上级主管纪检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1.本辖区、本单位一年内出现1例违法违规建房并未及时拆除的,对第一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并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个人评先评优资格。

2.本辖区、本单位一年内出现违法违规建房或累计达到2例并未及时拆除的,对第一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对第一责任人年底考核确定不称职,同时予以记过处分,扣发当年考核奖金,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党内予以警告处分。

3.本辖区、本单位一年内出现违法违规建房或累计达到3例并未及时拆除的,对第一责任人予以撤职处分,同时对第一责任人予以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3年内不得提拨重用。

(二)局直基层单位、分厂(场)、村(社区)委员会未及时发现报告,导致本辖区一年内新增1例违法违规建房的,第一责任人由纪委(监察局)诫勉谈话,直接责任人限期拆除并党内警告处分;一年内累计新增2例违法违规建房的,第一责任人通报批评,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直接责任人一律先停职限期拆除,同时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一年内累计新增3例及以上违法违规建房的,第一责任人要引咎辞职,同时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直接责任人先免职同时从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2年内不得提拨重用。村(社区)委员会主任,不是党员的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三)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擅自建设违法建筑或参与违法建设的,经批评教育主动拆除自建或参与建设的违法建筑的可免予处分;不按规定主动拆除的,停职限期拆除;干扰、阻挠、抗拒或煸动他人干扰、阻挠、抗拒有关部门依法执行拆违及相关公务的,一律先免职,并从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5年内不得提拨重用。

(四)违建当事人取消其三年内享受的除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外的本山特设的民生补贴资格。

第六条违法违规建设监管工作列入管理局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进行督查,对监管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并督促相关单位按本办法处理到位。局直单位、驻山单位要建立相应督查机制,局直基层组织、基层单位、分厂(场)、村(社区)等责任单位要建立巡查机制,对辖区内新出现的违法违规建房,应当24小时内发现并予以制止,如果两天内拆除并恢复原状,可以免予责任追究。凡驻山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建设行为,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除建议其上级部门追究其责任外,两年内停止其单位的一切建设项目审批。

第七条国土、建设(规划、房产)、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在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职能部门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其他责任人员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或相应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一)在拆违工作中,谎报、瞒报、拒报违法违规建设情况的;

(二)不落实拆违工作责任制,对辖区内违法建设查禁不力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办理权属登记或确权,违反规定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审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办理入户或分户,批准房屋、土地流转,变更房屋、土地用途的;

(四)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出租、转让土地,为违法建设提供便利条件的;

(五)唆使、纵容、庇护、放任单位或个人进行违法违规建设的;

(六)违反规定对违法建筑给予补偿的;

(七)对违法建设项目依法应作出而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八)在受理辖区建房、维修申请时,出现推诿扯皮、不负责任、吃拿卡要、服务态度恶劣、规定承诺时限内未完成审批程序的;

(九)未按规定处理违法违规建设、拆违纠纷和投诉的;对拆违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十)其他违反拆违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强化对追责执行的监管,加大问责力度。有关责任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纪委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共同作出;有严重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违法建设行为 篇二

郭允冲说, 2010年, 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 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全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09年分别下降11.84%和6.23%, “十一五”期间累计下降40.59%和36.97%;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和房屋使用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但仍要清醒地认识到, 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一是建筑安全生产方面, 全国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总量和死亡总人数仍比较大, 较大以上事故比2009年上升明显, 还发生一起重大安全事故;建筑市场不健康、秩序不规范等问题依然突出。二是部分运行时间长、负荷重的市政公用设施存在安全隐患, 隐患排查治理需要进一步加强。三是恶劣天气、自然灾害对城市运行安全的影响日益突出, 防灾减灾能力亟待强化。

郭允冲指出,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对保障“十二五”规划良好开局具有重要意义。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的要求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有关决策要求和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有关部署, 有效防范建筑安全生产事故, 保障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和房屋使用安全, 努力实现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郭允冲强调, 2011年, 要切实做好以下重点工作:一是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要重点落实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确立的领导带班、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三项新制度。同时, 要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在全行业开展以严格执行标准规范为重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活动, 严肃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推动市场现场“两场”联动, 对不满足资质标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 要及时依法撤销、吊销或降低其资质、资格, 清出建筑市场。此外, 还要不断改进完善现有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不断总结、归纳、推广各地建筑安全管理方面好的办法和经验, 强化监督检查, 做好事故查处、统计分析等工作。二是加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监管。要继续完善应急供水技术, 加强对应急供水安全保障技术的研究。继续加强极端天气下城镇供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的指导。加强城市公园公共设施、游艺设备管理, 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三是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切实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职责。督促各地对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房屋的安全排查。四是加大村镇建设安全管理力度。要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的指导。五是增强应急防灾能力。要督促各地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 科学确定避难场所布局。六是认真做好反恐防范工作。要督促各地及有关单位切实履行安全保卫职责, 重点加大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设施的安全防范力度。

3.重罚: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篇三

省内·NEWS

◎ 明年要建10大公路

日前,《车与人》从云南省交通厅获悉,江底—石林、昆明高速绕城线西南段、磨黑—思茅、石林—锁龙寺、锁龙寺—蒙自、武定—昆明、金厂岭—六库、隔界河—德钦、保山—腾冲、石屏—元江等10个项目已成为2009年云南省重点公路项目。目前这些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已在做积极的前期工作,一批工程也将争取尽快开工建设。

◎ 云桂铁路明年开建

新南(宁)昆(明)铁路(又称云桂铁路)有望明年开工建设。新南昆铁路(又叫云桂铁路)将直接通过目前不通火车的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境内,经石林、弥勒、丘北、广南、富宁、百色、田阳、江西村至南宁,设计时速均为200公里/小时,预计2015年建成。

◎ 思江等3条路明年升级

承载着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西盟佤族自治县这“边三县”乃至缅甸经济发展主干道的思澜二级公路三期工程已开工建设,明年思茅至江城、宁洱至景谷、景谷永平至临沧景临桥3条公路将以“省市共建”的合作方式进行改扩建,改造后的3条公路将升级为二级公路。据悉,“省市共建”将为全省的交通建设提供一个样本,推动全省公路的新发展,3条公路的改扩建工程预计到2010年12月底完工。

聚焦·FOCUS

◎ 昆明目前不采取限行措施

目前昆明没有考虑采取单双号或尾号限行等交通管理强制性措施,如采取限行措施,将会向市民进行听证。

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市政府启动实施了“缓解主城交通拥堵一年行动计划”,如打通断头路,提升支次路,优化城市路网结构,增加路网密度,吸引市民乘坐公交,减少私家车的使用率等。对现有道路进行清理。同时,进一步清理和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根据道路实际和管理需要,合理设置必要的交通设施,完善交通标牌、标识,优化路口交通信号配时,对道路交通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从而实现交通指挥管理系统的连续性、完整性,杜绝减少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尽量减少交通干扰,保障良好的通行条件。目前,昆明市城区1400多名交警,全部上路疏导交通,保证24小时有人疏导交通。同时,在现有600多名保通员的基础上,再新增1000名保通员。

◎ 两年后昆明停车不犯愁

昆明市将试点推广“城市满天星方案”,以有效解决停车难的问题。“城市满天星方案”最终应该达到每500米至600米的居住圈、商圈拥有1个小型立体停车库的效果,规模据实际需要,开发可大可小。第一批已经开始建设5个立体停车库,如果顺利,2年后,昆明将有12——15个立体停车库。

◎ 西二环高架年内通车

昆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文荣日前率队督察二环改扩建工程进度,他现场强调,“二环快速系统明年10月完工通车,一点不能含糊。”媒体首次获悉政府对二环高架快速系统完工通车时间的刚性要求:二环高架全线无红绿灯,快速路必须在2009年10月完工通车。其中,最早开工的西二环高架线,必须在今年12月31日前完工。新昆洛路入城节点菊华立交桥,也要求在今年12月31前完工。

◎ 经桥路断交封闭施工

4.违法建设行为 篇四

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根据交通局交安发【2010】36号精神,我站于9月初通知各建设单位开展自查,针对自查出我问题逐一整改。9月中旬联合交通局公路科,对2010年交通建设工程开展安全生产拉网式大检查,重点针对工程 “平安工地”建设、“三违”现象、结合工程建设项目是否违反“三同时”等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在2010年9月8日日常巡查中发现大顺桥加固整治工程工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针对该现状,立即对该施工企业下发停工整改意见书。由于该企业只注重施工进度,安全意识薄弱,对隐患整改不力,我站继续实施跟踪检查,发现仍在野蛮施工。于是我站立即上报交通局,野蛮施工行为被制止,在随后的督查中整改落实;10月9日起开展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专项检查,多数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资质就位差,安全意识不够,责任亟待加强。针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现状,我站由于缺少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监督手段匮乏,监督力度缺少应有的支撑。基于目前监督尴尬局面,我站将加大力度对在建项目的安全隐患排查,杜绝建设工程事故的发生,保持我县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零发生的大好局面。

5.违法建设行为 篇五

【发布日期】2002-07-11 【生效日期】2002-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现将《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依法严肃查处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城乡规划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市场、物业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包括在城市中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职责分工独立设置的建设、城乡规划、住宅和房地产、城市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法律法规授权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信箱(包括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向建设部举报的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由全国建筑市场稽查特派员办公室归口管理,有关司予以配合。具体工作程序按照《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行政监察对象等有关人员违法违纪的举报由建设部举报中心负责办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建设领域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的举报方式不受限制,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采用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举报。鼓励举报人表明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者提供其他通讯方式,以便核查情况和回复处理结果。

第七条 主管部门对于举报的受理和处理,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登记举报材料;

(二)根据举报内容进行分类;

(三)移送有关部门核查或者直接核查;

(四)研究做出处理决定,其中上级部门要求反馈处理情况的应当按期反馈,对有通讯地址的署名举报人应当回复处理情况;

(五)分类整理有关资料,立卷归档。

第八条 对于来访的举报人,接待人员应当有2名以上,并应当做好记录,将记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经确认无误后,请举报人签字;如果需要录音的,须事先征得举报人同意。

第九条 受理举报的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作如下分类处理:

(一)举报的内容属于下级主管部门管辖,且不直接涉及该主管部门的,可以转交该下级主管部门处理;但举报的问题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重大或者直接涉及下级主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进行核查。

(二)举报的内容属同级政府其他部门管辖的,转交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于已做出处理并且没有新内容的重复举报,在进行登记后存档备查。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在受理举报的文书上签署意见。

第十条 对于举报的核查工作一般应当在30日内完成,并做出处理决定;情况比较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个月。

对于上级主管部门转交核查的举报,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核查工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查清或者需要同有关部门协调后方可提出处理意见的,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负责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主管部门受理和处理举报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派人到承办地区或者单位进行督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人。对于违反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凡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下级主管部门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负责受理和处理举报的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凡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对于不公正履行职责或者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以及泄露举报人有关情况的人员,应当根据情节及其造成的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人的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对于借举报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主管部门正常工作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6.违法建设行为 篇六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及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在我项目部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策划、细致排查,结合本项目开展的各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建设领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停产整顿、依法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和人员,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切实解决当前建设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推动我项目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通过专项行动,强化职责,全面落实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我项目在安全生产形势下持续稳定好转,为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重点内容

(一)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

(二)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三)房屋拆除工程未取得,无资质承揽拆除工程的。

(四)公路工程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设施设备和建筑材料的。

(五)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对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整改的。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我项目部决定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陈明新任组长,由项目书记詹玉良任副组长,项目各部门分管负责人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

四、时间步骤

建设领域此次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由星吐八标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项目技术室具体负责,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发动阶段

各场、站、施工队必须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抓紧认真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动员和安排部署,全面启动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

(二)集中打击阶段(5月中旬至6月中旬)

项目各部门要结合建筑市场自查的基础上,开展集中打击整治,梳理其中屡教不改、隐患突出单位和人员,形成打击与震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强大声势和宣传氛围。

(三)检查督导阶段(6月下旬至7月上旬)

项目部将成立检查督导组,组织对各场、站、施工队进行全面的检查。

1、对发现暴露出的问题开展行为跟踪、抽查、复查,制定处理措施。

2、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重点抓好突出问题的整改,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场、站、施工队要在项目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明确建设系统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责任单位。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措施到位、强力推进、严厉打击,以务实的工作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将专项行动抓紧、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二)严厉打击,注重实效

各场、站、施工队要结合今年的整治工作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重视起来,亲自组织、全程部署、全面排查、全面整治。要按照“问题管理、问题治理”理念,前端查处、整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事故频发、隐患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实施重点治理和严厉打

击,形成“打非”工作合力。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务必要重拳出击,坚决严惩。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严格整改;对触犯法律的有关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强化监督,严处事故

要发挥好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强化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工作的责任,对工作不认真、措施不得力、排查不细致、整改不彻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四)完善制度,夯实基础

要坚持远近结合,治标与治本结合,集中打击与长效治理结合,一手抓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集中开展,一手抓安全生产制度的健全完善。要把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中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上升为制度规范,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要针对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大安全防范、安全监管、责任追究“三个力度”,不断巩固提升“打非”工作成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7.档案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 篇七

一、档案违法行为的概念和构成

档案违法行为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何为档案违法行为?其概念界定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主要原因在于对以下三个问题的不同理解:第一“, 档案”之定义是否限于《档案法》的规定;第二, 档案违法行为所违之“法”, 是仅指《档案法》以及《档案法实施办法》, 还是包括所有有关档案制度的法律法规;第三, 档案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客体除了档案关系外是否还包括其他社会关系。目前, 多数观点是从狭义上理解档案违法行为概念的。比如, 有观点认为, 档案管理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档案违法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这种观点可以说是从最狭义上理解档案违法行为的了。还有观点认为, 档案违法行为就是档案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档案法律规范, 侵害了为《档案法》所保护的档案法律关系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观点将档案违法行为侵害的客体限定为“《档案法》所保护的档案法律关系”, 范围也过于狭小。笔者认为, 对档案违法行为的界定不宜过于狭小, 应当从广义上来理解前述三个问题。首先, 《档案法》第2 条将“档案”定义为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活动的历史记录, 且强调这种记录应该是“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 但在一般意义上, 人们理解的档案是指分类保存以备查阅的文件和材料, 并不强调其对国家和社会的价值如何, 如学籍档案、病历档案、会计档案等。丢失、篡改或毁损这些档案的行为同样属于档案违法行为;第二, 档案违法行为所违法之“法”首先是作为单行法的《档案法》, 同时还包括《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档案法规以及其他民事、行政、刑事法律法规中有关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三, 档案违法行为的客体, 是指档案法律法规保护的, 为档案违法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既包括档案关系也包括与档案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总之, 档案违法行为不能局限于《档案法》第24 条规定的8 种行为上, 根据调整对象、调整的法律不同, 可以分为民事档案违法行为、行政档案违法行和档案犯罪行为。

二、档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重合

档案法律责任制度是档案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行为人实施档案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理学上关于法律责任的定义主要有义务说、制裁说和后果说三种学说。义务说对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不加区分, 认为法律责任是义务不履行的必然结果;制裁说认为, 法律责任意指不履行法律义务因而应受某种制裁;后果说认为,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承担的因其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 或不当行使权利、权力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后果说为我国多数学者所主张。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法律性质的不同, 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两大类, 其中私法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 公法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诉讼责任和违宪责任等。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导致法律责任承担的复杂性, 其中一种现象就是, 行为人的同一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之构成要件, 依法应当承担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 这种现象法律上称为责任重合。我国《民法通则》第110 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 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就是典型关于责任重合的规定, 同一违法行为可能会同时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责任。在责任重合的情况下, 行为人虽然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 但因行为具有多重违法性, 因此要承担多重责任。《档案法》第24 条第1 款规定了档案违法行为行政责任和刑事的重合, 即对实施档案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条第2 款规定了对国有档案损毁、丢失、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或者涂改、伪造, 造成损失的, 责令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属于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 但《档案法》规定由档案行政部门责令加害人赔偿损失, 显然与其民事责任形式的属性相悖, 而且《档案法》只规定了对国有档案的赔偿责任, 而忽略了单位、个人档案的保护, 将国有档案与单位、个人档案区别对待、不平等保护, 也值得商榷。

三、档案违法行为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依前述我国多数学者主张的后果说,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是当事人一方 (加害方或违约方) 向他方 (受害方或守约方) 承担的责任。档案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主要体现为对档案信息的侵犯和对档案相关的权利的侵害而承担的责任, 是作为加害人的档案管理单位或管理人员向权利人承担的责任, 一般由侵权法调整。实践中档案违法行为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 侵害档案知情权的民事责任。《档案法》第四章用了四个条文对档案的利用和公布作了规定, 对于普通公民而言, 实现档案知情权的重要途径就是直接查询档案、利用档案。但是在我国的制度框架下, 档案具有一定的神秘性、专属性, 或多或少地阻碍了公民充分利用档案, 侵犯公民档案知情权的违法行为一般表现为不作为, 如拒绝公布应当公布的档案、不让有权查阅档案的人查阅档案、用人单位拒绝移交调离本单位人员档案等。

第二, 侵犯档案信息的民事责任。根据《档案法》第2 条对档案的界定, 档案是“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档案作为文字、数据、图像或音像等信息的载体, 其价值通过记载的信息得以体现。实践中大量的档案违法案例, 像伪造人事档案、涂改病历档案、篡改学籍档案等, 都是通过篡改、伪造或变造档案信息来达到其非法目的。此类行为侵害了档案的唯一性、原始性、真实性。只有客观、真实的档案才具有证明和凭证价值。只有保证档案信息的真实有效, 才能为档案日后的利用者作出判断提供公正客观的环境。

第三, 侵犯档案所有权的民事责任。档案的所有权一直是档案界、法律界的关注热点, 现实中, 档案部门习惯于集中式的行政管理模式, 无偿无条件地进行移交、转移和使用档案而不考虑档案所有者合法权益的状况大量存在。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 档案所有权受到侵害, 权利人可以对侵害人享有物权请求权, 要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 侵害公民隐私权的民事责任。隐私权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公民对其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的权利。作为公民基本权利, 隐私权涉及与公民切身相关的信息的安全性, 因而关系到人之尊严和私生活的安宁。而档案作为记载文字、数据、图像等的载体, 有可能记载有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以及档案的公共属性, 要求档案向不特定公众公开供其查阅、研究或用作其他方面即是档案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在这种情况下, 档案公开则有可能涉及个人信息的披露, 就有可能造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因此, 档案公开过程中如何保护公民个人之隐私权则为档案管理中的重要课题。

与档案违法行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同, 档案违法行为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的特点, 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且责任的承担可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协商。我国《民法通则》第134 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几种方式, 即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除以上支付违约金和修理、重作、更换以外的其他8 种责任形式, 就档案违法行为民事责任形式而言, 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

摘要:档案违法行为民事责任是现实中较为常见, 但人们关注较少的问题。档案违法行为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侵犯公众知情权、侵犯档案信息、侵害公民隐私权和侵害档案所有权等几种类型。

关键词:档案违法行为,责任重合,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刘胜利.档案违法的行政责任研究[J].兰台世界, 2013 (4) .

[2]李伯富.论档案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J].档案学通讯, 2006 (1)

[3]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8.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和收益 篇八

笔者所在的城市也有两家中介机构“上榜”。从笔者所在的城市来看,这样的查处工作是常态化的,因为有本地人大立法通过的《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下称《案例》),可以依据《条例》规定对违规机构给以罚款等处罚,过去还可以对违规人员处以吊销执业资格的处罚。但随着执业资格制度的取消,针对人员执业资格类型的处罚已经不存在了,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对房地产中介违规行为的查处就更加显得没有抓手。正因为这样,所以现在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已经显得并不那么够力。针对这次出台的名单,有媒体公开呼吁:“对此,有关部门绝不能止于公布‘黑名单,还应当依法让不法企业、机构及其责任人付出应有代价。 ”这说到了问题的关键——如果不能让违规机构和人员为此付出足够的代价,使得违法违规付出的成本远高于因此获得的收益,处罚就必然是不能起作用的。

今年6月,在住建部的见证下,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召集全国9家房地产中介机构签署《房地产中介诚信服务承诺》,笔者随即在7月的本专栏撰文,引述公众的各种疑虑,希望这样的承诺能够落在实处。但现实的情况是:这次查处的中介机构中就有几家正是签署承诺的公司。

这次住建部大张旗鼓地公布了被查处的违法违规公司的名单,可以看作是对上述承诺活动的监督和落实。在此之前,今年8月,住建部等七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也重申,要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笔者曾经在9月本专栏撰文指出:这次发文的亮点是对政府部门的监管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而公布“名单”,说明政府正在落实《意见》所提出的监管要求。

不过从现实情况看,即使被查处和被公布在“名单”里,这些机构的经营也并没有受到明显影响,甚至很多消费者也并不知道哪些机构是被查处的。所以仅仅公布名单仍然还是不够的,必须让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付出沉重代价乃至退出市场,通俗地说,就是要让这些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人员做不了生意、赚不到钱,反过来才能让依法依规经营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有良好的经营环境,能够靠诚信经营和优质服务获得体面的收入和社会的尊重。久而久之,房地产中介市场的良好秩序和行为规范才能形成。

借用权威媒体的话说:“‘黑名单公布,不是结束,而是开始。”

注:本文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批准号:71231008)的支持。

9.违法建设行为 篇九

今年来,我镇安全生产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县安监局的精心指导下,通过全镇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尤其在通过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后,到目前为止,实现了全镇安全生产总体形势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专项行动整治工作总结如下:

一、整治期间主要工作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和怀安办„2010‟24号)及溆安办„2010‟16号文件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下,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行动迅速,及时签发了《两丫坪镇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通知》(两政发„2010‟33号,)同时制定了专项整治行动的方案,并于今年8月2日至9月10日对全镇8家烟花爆竹经营店(铺)、1家加油站、1家非煤矿山、2家尾矿库企业进行了一次拉网式的普查清理和隐患排查工作。清理排查期间职能部门严格遵守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共查出各类安全隐患62条,当场指导整改到位16条,限期整改46条,下达执法文书10份,累计查出非法烟花爆竹126.3万响,(该批物资已于8月28日会同两丫坪中心派出所在凉水井河滩销毁)。

(二)、认真开展尾矿库和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尾矿库治理工作要求,对目前我镇现有2座尾矿库严格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对溆浦县废碴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的尾矿库采取断电、停产、闭库的强制措施。另外,对泰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建的尾矿库大坝需加固、维修排水系统的工程实行跟踪管理和采取有效措施,使该工程在施工期间经市安监局专家组到现场检查验收,并评定为达到设计要求。

为落实“安全生产年”工作要求,切实做好非煤矿山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到目前为止,我们对泰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江溪垅锑矿已累计查出各类安全隐患46条,已整改42条,累计投入整改资金160多万元,通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使一大批安全隐患及时得到消除,有效地遏制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认真开展烟花爆竹和加油站监管工作。为落实县委、县政府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疏堵结合,打防并举”的工作思路,今年我们把烟花爆竹规范经营工作作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在充分调查摸底掌握实情后,采取重拳出击,今年8月2日根据群众举报的可靠信息,我们组织警务室、水东工商所等相关职能门对一家经营烟花爆竹非法产品店铺查出快引大炮3.6万响,鞭炮13.4万响。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安全责任还不能做到完全落实。一是部分村(居)委会的属地管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二是部分职能部门监督责任不够到位,存在有疏漏;三是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企业的安全投入不足,治理隐患,防范事故的能力较弱。

三、下阶段工作要点

一是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做好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危化、道路交通等行业的专项整治工作;二是努力做好市级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创建工作。把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打牢安全基础做为示范创建的重点来抓,力争在年内跃上示范乡镇新台阶。

10.违法建设行为 篇十

(2011年4月27日发布)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力度,有效防范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强化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国办发„2011‟11号文件、京政发„2010‟40号文件、市政府228号令等精神,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制止违法建设,坚决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维护首都安全稳定,为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创造良好环境。

二、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人员密集场所、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

重点打击内容: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特别是要把违法建设,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轨道交通、地下管线、地下空间(以下简称“三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和非法违法建筑拆除工程等作为重中之重予以严厉打击。

三、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打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打非”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组长由副市长苟仲文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戴卫、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张家明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北京煤监分局)、市民防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安委会成员单位主管领导。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

等日常工作。

各区县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

四、职责分工

本次专项行动按照“属地负责、行业协同、联合检查、综合治理”的原则开展。

(一)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划分和“一岗双责”的要求,结合行业(领域)特点和工作实际,全面梳理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种类,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确定工作内容和标准,做好指导和协调配合工作,要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各单位于2011年5月5日,将梳理情况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发至各区县及相关部门。

(二)各区县政府。

各区县政府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工作。一是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二是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抓紧组织实施。三是对辖区所有建筑物情况进行排查,边查边打,逐一登记建档,不留死角。四是建立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问题,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上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五、时间步骤

专项行动的时间为4月中旬至7月上旬,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发动阶段(4月中旬-4月下旬)。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实施方案,通过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迅速层层动员部署,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尽快在基层全面启动。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媒体和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发动力度,营造有利于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实施严厉打击的舆论氛围。

(二)集中打击阶段(4月下旬-6月中旬)。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制定的实施方案,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公开严惩一批严重非法违法行

为。要充分利用12350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发动群众和媒体举报,并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惩。

(三)检查督导阶段(6月下旬-7月上旬)。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多形式、多方法、多渠道的检查督查活动,督促各单位针对暴露出的问题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市安委会将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区县“打非”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要成立“打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研究和解决突出问题,逐级抓好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搞好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打非”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

(二)实施联合执法。各区县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打非”工作合力。市有关部门要注重源头治理,组织开展地区之间的联合执法,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深挖根除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充分结合2011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制定全市“打非”专项行动联合执法工作方案,采取明查暗访、实地抽查、媒体曝光等形式,查处和曝光一批非法窝点,增强打击实效。

(三)依法严厉打击。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四)强化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报道专项行的情况。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发动群众举报、媒体曝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畅通

投诉举报渠道,“12350”等行业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一律对外公布,并认真受理、依法从快从严办理。

(五)严格责任追究。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发„2010‟23号文件的规定,落实“打非”工作责任,对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地区,要严格追究有关政府和部门责任人的责任。要严格事故查处,对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挂牌和跟踪督办,对非法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罚。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报送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分别于每月15日和30日报送“打非”专项行动统计报表。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分析,于2011年7月5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

附件:1.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统计报表(略)

11.中职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措施 篇十一

【摘要】职业学校作为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培育良好素质社会人才的基地,注重加强对学生违法行为的预防和纠正,是非常必要而且势在必行的任务和责任。只有做到对中职生存在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们的结论才更具有针对性,更有价值,才能找到问题存在的根源,进而有的放矢地采取预防措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中职生的违法行为和现象,促使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

【关键詞】中职生 违法犯罪行为 防范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33-0-01

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己经成为人们共同关注的社会问题,中职生作为青少年的一个学生群体,是违法行为多发的重灾区。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教育工作者,针对中职生出现的各类违法行为,不仅要从原因上进行分析,更要依据原因,深层次地探索相应的对策来遏止这些现象,从而保护他们的健康成长、为社会培养出身心健康、行为优秀的学生。

一、中职学生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因

(一)个人因素

在中职校园里,由于中职生生理和心理年龄特征受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程度上会出现一些偏离于学校、家庭以及社会要求的不良行为,如集体观念差,个人利益至上,沉迷网络,抽烟喝酒,小型赌博,欺软怕硬,早恋等。中职生学习成绩差,再加之社会舆论的影响,已经从认识上就觉得自己一无是处,从而产生自卑感,因此对很多活动兴趣不高,,缺乏对挫折的耐受性。他们这种对待挫折的心理和态度及应付办法容易造成严重不良的个性倾向。

(二)家庭因素

大量实例证明,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状态对于学生的心理和行为都有着巨大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往往造成后期学校教育不可逆转的程度。经过调查,我们发现中职生中很多家庭都是不完满的,父母离异或者常年不在身边的大有人在,很多行为上出现问题的学生大都存在各种各样的家庭问题。这样的孩子多数日常中表现出来的都是冷漠、抑郁、凡事毫不在乎的情绪,可是一旦受到某种刺激,便会爆发,行为激烈。

(三)学校因素

学校管理的基本任务应当是用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引导教师教育学生,形成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更好地促进学校教师和学生健康和谐发展。然而,面对中职生这个特定的学生群体,法制化的管理并不充分。鉴于目前的中职生生源的复杂性,在学校里经常会发生一些突发性的状况和学生冲突。有的学校虽然制定了相关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但却流于形式,即使发现了学生的不良行为和违规行为,也只是采取罚款或私了给个处分等简单的惩罚方式解决,致使学生们有恃无恐,助长了无视规则和法律的心态。

(四)社会因素

当今社会,信息传播非常迅捷和发达,学生们更多的是通过网络和媒体来了解社会,他们接收到的并不一定是按照正常的价值观念来评判的信息,往往容易偏颇。社会行为规范是约束社会中人们行为的准则,它包括风俗、道德规范、法律、规章制度等,是人们进行社会行为的基本准则。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转型期,新的社会规范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社会公德意识在当今社会风气中表现出日益淡漠。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中职生大多因缺乏行为规范的正确引导而导致社会化行为受阻。

二、中职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措施

(一)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在当今飞速发展的社会形势下,在经济发展、观念更新、各种冲击都随之而来的社会形态下,作为学校应该为中职生的心灵健康和平稳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这就需要学校培养真正德才兼备的专业教师来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1]。显然这一点目前还很少有学校能够做得到,但是这是一个趋势,学校的教育发展也必然要与时俱进。另外还可以通过开展一些锻炼学生意志的活动,比如野外拓展、体育运动会、文化艺术节等形式,培养中职生乐观的生活态度和与人合作的团队精神,让他们从中尝试和体会成功、失败、快乐、悲伤等等,从而激发他们更好的精神意志和情操。

(二)营造健康温馨的家庭坏境

作为家长应该注重培养自己的责任感,提升教育孩子的能力。应该积极参加学校或社区组织的家长学校,学习如何正确教育子女的方法,接受普法教育,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和法律知识水平。只有家长们懂得和了解法制社会中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正确的为人处事方式,才能对子女加以正确的教育、引导。在日常生活中多给孩子以正面的影响,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和行为方式,正确对待生活中的矛盾纠纷,用积极的方式化解摩擦。

(三)加强社会法制教育责任

在社会环境中,社区在人们的生活中主要起到了凝聚功能、规范功能和同化功能。这些功能作用于社区成员,可以形成影响社区成员的主流思想文化意识。要想切实预防中职生违法行为发生,还应该注重加强社会法制教育责任。比如,中职生违法行为的发生不仅仅局限于在校期间,其毕业前实习阶段也是违法行为的高发期。主要原因是学校管不着、家长管不上、企业不想管、社会管不过来造成的。而且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对本企业职工的法制教育责任[2]。因此,应该通过加强立法来明确企业的教育责任,使中职生走入社会后,也能接受到法制教育。

(四)加强法律课程教育力度

学校要加大法律课程改革力度,增加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机会,并且根据不同年级、不同专业学生的实际情况,釆取不同的措施对学生开设法制教育课程。例如,每个学期都要设置法律课程,对于低年级的学生,应着重进行法律基础知识和校规校纪的教育,让他们形成初步的法制观念;对即将毕业实习的高年级学生,应着重进行与其专业和未来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及《劳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常用法律法规的学习,为将来走上社会作好准备[3]。

三、结语

总而言之,作为教育者,我们在寄希望给国家为预防中职生违法行为发生建立切实有效法律机制的同时,不得不提的是作为社会人,更希望国家和社会能够给予中职生更多的良性道德引导和精神文明指引。目前社会中存在的各种不公平、不和谐的现象比比皆是,各种思潮交叉碰撞地冲击着他们的思想。因此,要预防和减少中职生的违法犯罪现象,还应该树立积极向上的社会价值观、重塑社会公德,为他们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杨黎华.对在校学生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思考——以深圳在校学生吸毒、贩毒案为例[J].学园(教育科研),2012,09:82-83.

[2]彭志红.当代高职学生违法犯罪的预防研究[J].生物技术世界,2014,02:118-119.

12.违法建设行为 篇十二

1 标签制作违法

1.1 规格不达标

个别生产商或经销商设计制作种子标签时, 不按《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 长和宽不足12 cm×8 cm或长和宽的规格单项不达标。目前, 在阜新种子市场所见的“袖珍标签”长和宽仅有5 cm×3 cm, 字迹印刷不清晰, 警示标记不醒目, 个别标签的字体高度明显小于1.8 mm。

1.2 着色不准确

进入流通环节的农作物种子多为亲本种子和大田用种, 按《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 亲本种子标签应使用红色, 大田用种使用白色或蓝红以外的单一颜色。但在市场检查过程中, 经常发现大田用种使用红色标签, 篮色标签和双色标签。因此, 单从标签颜色上难以分辩种子类别。

1.3 内容不完整

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种子类别、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及联系方式。而标签设计者制作种子标签时经常出现缺项和错项。如:无检疫证明编号、无生产年月, 以种子来源代替产地等错项现象。忽视应分别加注的内容, 如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品种审定号, 经药剂处理种子的警示标志等等。

2 标签使用违法

2.1 篡改品种名称

主要农作物种子标签的品种名称属审定通过的品种, 应使用批准名称。该品种在审定前沿用的组合代号、俗称、简称、惯用名称等不能替代品种名称在种子标签中单独出现, 如:法玉一 (铁单19) 、沈9729 (沈单16) 、丹9046/丹598 (丹玉26) 。更有甚者, 为达到商业目的在原审定品种名称前冠用新名词, 任意篡改品种名称, 搞虚假宣传, 欺诈诱惑种子消费者, 如:正宗沈单16、精品铁单12、改良铁单10、新丹玉39等等。

2.2 涂改伪造标签

个别经营商在利益的驱动下, 不择手段任意涂抹、更改标签的单项或多项内容。在非法外购包装、套印包装的同时, 将种子标签复印或缩印、扩印后固定在包装物表面, 以假乱真, 以次充好。常见涂改种子标签的内容有:生产年月、品种名称、净重。如将“丹玉39, 净重10 kg, 2006年10月生产”的玉米杂交种重新更换包装标签, 改为“新丹2109, 净重10 kg, 2007年10月生产”, 以陈种子冒充新种子上市销售。

2.3 滥用品种审定号

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必须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 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可在本省范围内推广, 由品种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品种审定编号与审定的品种名称对应。因此, 标注品种审定编号时必须真实、准确。常见品种审定编号使用错误的情况有书写不全, 如“铁单10”、品种审定编号52;概念不清, “铁单12”、品种审定编号DB21/1050-1999;未审定, “千玉一”、品种审定编号CS03002-1995;未引先推, 蒙审玉××、豫审玉××等品种跨地区销售。

2.4 产地标注不合法

种子产地是指种子繁育所在地。省内按行政区域标注至县, 省外按行政区域最大可标注至省;进口种子, 标进口货物原产地。因此,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地点必须与包装物及种子标签所标注的产地相吻合。检查中, 多发现持有 (辽) 农种生许字 (××××) 第×××号的生产商, 在甘肃或新疆等地生产的玉米杂交种, 上市销售时标签标注的产地为“阜新”;某公司在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生产的农作物种子, 产地标注为“辽宁省”。

3 查处种子标签违法行为的对策

13.违法建设行为 篇十三

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跟据乌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乌苏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的通知的要求,为全面落实全国、自治区和乌苏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乡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安办„2011‟11号)精神、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

[2010]233号)和乌苏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要求,采取有力的打击措施,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乡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xxx乡成立“打非”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三、重点范围、重点内容及分工

重点范围:突出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等行业和领域 重点内容:把目前最突出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打击重点。

(一)具有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1

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道路交通。(1)非营运车辆违法载客、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 输车辆的;(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客运班线行驶的。(3)酒后驾车、超员超载、超速行驶,无驾驶证、以及准驾不符的。

2、消防安全。(1)“三合一”、“多合一”场所;(2)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的;(3)公共聚集场所装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建筑施工:

(1)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等行为;

(2)

四、时间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5月中旬—5月下旬)。

根据我乡制定的实施方案,迅速动员部署,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尽快启动。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媒体和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建设行为实施严厉打击的舆论氛围。

(二)集中打击阶段(5月下旬—6月低)。

根据我乡制定的实施方案,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公开严惩一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发动群众和媒体举报,并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惩。

(三)检查督导阶段(7月初)。

积极组织开展多形式、多方法、多渠道的检查督查活动,督促各企业针对暴露出的问题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失效。要重点加强对已关闭和停产整顿、整合技改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的抽查复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主动融入,主动服务,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和重要抓手。乡政府成立由乡长任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领导、督促和协调。要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打击治理措施,进一步强化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严格责任分工,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行业和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取缔的要坚决关闭取缔。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真正打在痛处,治住要害,切实做到“四个一律”。

(三)营造氛围,强化监督。在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期间,要通过各种宣传渠道,结合正在开展的宣传教育行动,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注重宣传效果,动员和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企业及职工,全面理解、参与和推进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确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要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于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四)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专项行动中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根据“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要实行严格、严历、严肃的责任追究,据情对一岗双责责任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五)标本兼治,注重实效。要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坚持推动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继续强化“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年”活动,注重工作实效,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14.违法建设行为 篇十四

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年”活动,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根据县安委会《关于印发<镇雄县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镇安委[2012]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县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以有效遏制和防范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为目标,以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年”活动为抓手,认真贯彻落实往今年以来各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通过不断加强组织保障、增添工作措施、突出执法监督,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持遏制和防范重特大火灾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产财产安全,促进全区火灾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重点和内容

此次专项行动整治重点为人员密集场所,整治内容包括:

(一)是否通过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投入使用、营业前是否经过消防安全检查;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非法占用;

(三)消防设施、器材、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查维修并保持完好有效;

(四)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三、专项行动时间

从3月8日开始至5月25日结束。

四、组织机构

为深入推进全县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大队成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领导小组,组长由刘洪亮担任,成员由肖利宏、刘明伦、白章飞、李贵满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云溪区公安消防大队,肖利宏担任办公室主任。

五、方法步骤

(一)全面排查摸底。对全县各人员密集场所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排查,建立扫排查台账,全面掌握非法违法状况,4月20日前将自查自检情况书面报送县安委办。

(二)依法严厉打击。对摸排出来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该处罚的要依法实施处罚,该关停的要联合其它部门依法关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切实加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此项工作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举措,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周密部署、强力推进、严厉打击。

(二)抓住重点,严厉打击。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隐患突出的单位和场所,要重点打击,以强有力的手段查处各类消

防违法行为。

15.互联网涉食违法行为探究 篇十五

网络作为信息的载体是可检索、分析的,互联网的输入法具有自学习、自定义功能,常用的字词都会被纳入其中。目前,公安司法部门有一套计算机输入法用户词库自动取证系统,该系统无论离线或在线状态下都可对其所包含的中文输入法的词库信息进行检查和取证,并且该系统适用于现场和事后的检查分析[1]。笔者拟设计一套新的违法行为模型,以海量数据为基础,实现自动搜索、自动监测、自动判定违法行为的机制。

1 利用互联网涉食违法行为的特点甄别涉食违法行为关键词

互联网涉食违法犯罪行为有一定的特点和模式。如在互联网涉食违法犯罪行为中常会出现以无害低廉原料或食品冒充正规食品、名牌食品,即以次充好的案例。犯罪分子想谋求最大的利益,却又不想承担太大风险,于是常采用低廉无害的原料来进行加工,以次充好。比如用清水勾兑奶粉,用劣质食用油冒充名牌食用油等。这种假冒伪劣的涉食犯罪行为在网购食品销售中占到了47.62%。这种犯罪模式,成本很低,却能取得最大化利益,常使犯罪分子趋之若鹜。在这种涉食违法模式中,可以把常用的假冒伪劣原料、食品列为涉食犯罪关键词进行监控。

网售假冒伪劣食品交易常发生在淘宝、天猫等第三方购物平台,这些平台因具有方便、快捷等特点而广受青睐,这样的平台使交易双方无须见面,在便利消费者的同时,身份隐蔽性和信息不全面性等特点却为网络上的不法商家提供了庇护,因而成为不法犯罪分子活动的主要场所。而作为网络商家和消费者纽带的快递物流成为了网购销售中不可缺少的一环。目前,我国有8 000多家快递企业,其发展规模、管理水平良莠不齐[2],因而成为网络非法商家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漏洞。不法商家通常会选择小型而不规范的快递企业来帮助自己派送这些并不合格的食品,在此过程中,这些不规范而小型的快递公司俨然成为了互联网涉食违法犯罪行为的“帮凶”。因此,在监控食品犯罪的关键词时,一些不合法的快递公司也应被纳入自动监控程序之中。

2 涉食犯罪关键词语义库的识别、更新、采集、监控技术

如果要更好地监控涉食犯罪关键词,就要对涉食违法行为模式的特征语义库进行有效识别。对特征语义库的识别检录要通过词法分析和语义识别,词法分析就是将文本内容转换为词语,主要使用FreeICTCLAS工具实现。语义识别则是依据上一步获得的词语,再根据本体知识和上下文知识进行语义判断,获得结果集。如关键词“涉食违法盐酸苯乙双胍”,搜索到的结果集中的词语语义一定是属于“涉食违法”的[3]。

互联网涉食违法犯罪在形式和方法上层出不穷,因此,互联网涉食违法的关键词库需要不断更新,这就要设置数据库的自动维护功能。首先需要实现输入法用户词库自动更新。用户词汇是放在XML格式的文件之中,通过Windowsa Apl对XML格式文件进行操作,实现用户词汇的自动上传、下载和更新。更新用户词汇方法如图1所示。

实现涉食犯罪关键词的自动更新后,还要解决涉食犯罪关键词的采集问题。关键词采集的对象主要是标引词和检索提问词,其形式主要表现为单元词型、叙词型、全词型、标题词型、文摘,这要根据在用户输入法词库中的不同表达作出相应的选择。需建立一套集数据海量抓取、分析、挖掘功能为一体的强大信息采集系统,使其在防治网络涉食犯罪中发挥巨大作用。最后要实现对涉食犯罪关键词库的监控,就是按照事先设定的涉食犯罪关键词来完成有效的数据截获,并对截获下的数据还原,从而进一步了解犯罪分子涉食违法行为的特点、流程、方式、模式。

3 创新互联网涉食违法犯罪的监管手段

就目前互联网涉食犯罪的防治结果来看,并非单一的监管手段就能预防互联网涉食违法犯罪行为,互联网的数据库自动维护和监管功能就互联网涉食犯罪的针对性而言固然重要,但仅由数据监管是完全不够的,也是不全面的。要创新互联网涉食违法犯罪的监管手段,各种监管手段形成合力,才能有效打击互联网涉食犯罪行为。

3.1 发动同行监督并鼓励内部成员积极举报,杜绝假冒伪劣和非法添加剂等不合格产品的产生

食品生产经营者之间在利益面前是相互竞争的关系,非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凭借不正当手段在利益竞争中使得合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处于劣势,因而,处于竞争关系的对立方,不但关心自己的经营,也会关注对方,因而当食品生产经营者做出不法行为时,同行比食品监管部门知道得更早更清楚[4]。同时,针对互联网涉食违法犯罪隐蔽性强等特点,鼓励内部人员积极举报,这种方式简单、有效。

3.2 健全网络消费跟踪制度,以消费者为互联网涉食违法犯罪的检验主体

消费者作为互联网涉食违法犯罪的受害者,更有资格判决互联网涉食违法犯罪行为。当消费者怀疑互联网上买来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时,可以随时向工商部门提出检测申请[5]。经过检验,食品确实不合格时,应通知有关部门,通过健全网络消费跟踪制度等措施,来对网售不合格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作出相应惩罚。

3.3 建立非公开的搜集情报制度并设立情报部门

食品监管部门获得互联网涉食违法犯罪信息,只能通过日常的公开检查。但网络的隐蔽性和虚拟性使得公开的日常检查变得难以实现,因此,互联网涉食违法犯罪事件频发。在互联网上,交易双方无须见面,使这种非公开的搜集情报制度的建立变得方便、可行,设立网络食品不定期抽检的情报部门,这样才能让非法食品生产经营者时时警惕,放弃侥幸心理,避免做出互联网涉食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以快递为主要运输方式的物流也要受到相关部门的严密监察。

4 结语

互联网涉食违法行为层出不穷,只有仔细甄别互联网涉食违法行为特点的关键词,不断提升涉食犯罪关键词语义库的自动识别、更新、采集、监控技术,创新互联网涉食违法犯罪的监管手段,多种手段齐头并进,才能切实防治互联网涉食违法行为。

摘要:互联网涉食违法行为层出不穷,笔者通过对其行为模式的分析,实现对涉食违法关键词库的自动监控以及制定与当前互联网涉食违法行为相匹配的监管制度。

关键词:互联网,涉食违法,关键词库,监管

参考文献

[1]柴正.基于CPA的中文输入法用户词库提取技术研究与应用[D].沈阳:东北大学,2013.

[2]百度百科.快递业[EB/OL].(2014—06-03)[2016-07-15].http://baike.baidu.com/link?ur1=6bKp3nc05fRrp1DhDx6qtLFH IY5Nw2riqKsMk0SbgA50—960p8tPTQcAdzB2pnXbudfhmtrA Ky6vwkkyrDVgWM5P2bVtAG4T7QVi6kC4KpFA2NBpfnre2mSpqG2jcTDT.

[3]邓蓉.基于本体的深度搜索系统关键词库的构造与研究[D].南昌:江西师范大学,2011.

[4]王竹天,王君.食品安全标准实施与应用[M].北京:中国质检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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