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摊位招租方案

2024-10-05

农贸市场摊位招租方案(3篇)

1.农贸市场摊位招租方案 篇一

农贸市场摊位租赁协议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摊位从事农产品贸易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场地

乙方承租甲方板集农贸市场_________号摊位,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用于农副产品交易。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计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

免租期为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条 续租

本协议续租适用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

1.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进行书面答复。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期满前甲方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续租,租期为不定期,租金标准同本协议。

2.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对场地的优先租赁权,如乙方无意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4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有违约行为的,是否续租由甲方决定。

第四条 租金

租金共_________元,实行_________(一年/半年/季/月)支付制,以_________(现金/支票/汇票)为租金支付方式;签协议_________日内乙方交_________元,_________年后再交租金_________元,然后依次交纳。

第五条 保证金

是否收取保证金由双方协商约定。

第六条 保险

1.甲方负责投保的范围为:公共责任险、火灾险及有关必须险种。

2.乙方自行投保的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营业时间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2.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

3.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使用。4.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第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2.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索票索证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3.应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各项税费。

4.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场地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5.将场地转让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应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不得出租、转让、转借营业执照。

6.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本人或本企业的备案资料。

7.建筑物外立面及建筑物内部非乙方承租场地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上述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

8.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改变租赁物的用途。

第九条 协议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应按照____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场地,经甲方第2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2.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累计达2次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3.将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

4.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或水电、管理等费用的。

5.违反保证金协议的有关约定的。

6.未经甲方同意连续30日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协议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并按照1000元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甲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协议的,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减收相应的租金,并退还保证金及利息。

第十条 其他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场地或用水、用电等设施或条件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减收相应租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协议或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2.甲方未按约定投保致使乙方相应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或水电等费用的,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迟延租金或费用3%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场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减收相应的租金。如果场地无法复原的,本协议自动解除,应退还乙方保证金及利息,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1.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保证在本协议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2.乙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3.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4.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同时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同意。如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影响的,甲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修改。改建、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如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租赁物主结构造成影响的,则应经甲方及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

第十三条 租赁场地的交还

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协议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协议终止后_________日内将租赁的场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拒不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10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

第十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副本_________份,送板集行政村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

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2.市场摊位租赁合同 篇二

出租人(甲方):朝阳市种子市场管理办公室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租赁朝阳市种子市场摊位从事经营的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摊位位置及租金、租期等

第一条:乙方承租甲方 号摊位,面积平方米,门、窗、锁、隔断、防护栏、水、电、墙面等设施完好无损,用途以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条: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应交付甲方伍千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如乙方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否则合同期满后退回。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甲方应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合同。

第六条:甲方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经营。

第七条:除有明确约定外,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甲方应对市场进行物业管理,并负责市场内的安全防范和经营设施的建设及维护,包括:建筑物(包括公共区域及租赁摊位)的管理及维修保养;水、电、气、等设备、管道、线路、设施及系统的管理、维修及保养;清洁管理;保安管理并负责市场的公共安全;消防管理等。

第九条:乙方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亮证照经营。

第十条: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市场内的各项设施,不允许随意改动墙、隔断、门、窗、水、电、暖气等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在摊位租用期间,不允许转租、转让;不允许超范围经营及制售假劣种子、农药、化肥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并不得出租、转让、转借、出卖营业执照;不允许欺行霸市,随意哄抬或降低物价,扰乱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

第十二条:建筑物外立面及建筑物内部非乙方承租摊位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

三、合同解除约定

第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乙方任何经济损失;如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还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不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包括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经营证照的;

2、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摊位,经甲方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3、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之规定的;

4、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的;

第十四条:除本合同第十三条之规定,甲、乙双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甲方不能按时交付摊位或因甲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甲方每天赔偿乙方人民币伍十元。

第十六条: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本合同解除的,甲方不退还合同期内的摊位租赁费及其它费用;合同到期乙方不再租用时应该及时将摊位腾出,否则应该每天赔偿甲方人民币伍十元。

第十七条: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迟延租金5%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减收相应的租金用及退回保证金。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对摊位的优先租赁权,如乙方无意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3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有违约行为的,是否续租由甲方决定。

第二十条:本合同履行期内种子市场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该协商解决,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甲方制订的种子市场的治安、卫生、营业时间等各项规章制度,也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与本合同约定相违背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朝阳市种子市场管理办公室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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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贸市场摊位招租方案 篇三

情况的调查报告

根据临沂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的通知》的部署,临沭县物价局、临沭县政务大厅物价局窗口抽调业务人员组成调查组,对城区农贸市场及摊位收费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城区农贸市场的现状及特点

1、我县城区农贸市场的现状

(一)经向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目前我县规模比较大、管理相对规范的农贸市场只有一处,即临沭县福源农贸市场。其余均为乡镇、村集市,其大多属自然形成。

(二)临沭县福源农贸市场于2005年9月建成开业,占地面积约为30亩,其投资主体为河滨街社区居委会,先后共投资610万元。其中建设初期投资510万元,2010年新建大棚一处,投资100万元。现有经营户160余家,主要经营蔬菜批发、零售,鸡鸭、鱼类等鲜活农产品,以及干果调料、肉制品等。

(三)摊位费征收标准

根据现场调查和了解,临沭县福源农贸市场摊位费征收标准由以下几项构成:

(1)固定摊点:3—5元/天

(2)车辆摊位费:10—20元/天

(3)房屋租赁费:东区大棚内5000元/年;西区平房3000元/年;水泥台每2米1000元/年。

(四)价格管理形式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产品市场,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将摊位费纳入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临沭县福源农贸市场投资主体是河滨街社区居委会,应不属于政府投资,目前,其摊位费、租赁费征收标准由河滨街社区居委会自行确定。

2、我县城区农贸市场的特点

——投资主体多元化。市场的发展需要多种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市场的建设需要多种投资主体的加入。近几年来,社区和私人投资已成为农贸市场建设的主体。由河滨社区兴建的福源农贸市场基本上解决了城区中心地段的“马路市场”的问题,并成为了城区最大的鱼类、肉类、蔬菜批发市场。

——规模档次层级化。城区农贸市场在其发展过程中,依据其城区人口分布、市民消费习惯、地理条件,经营者的经营方式以及市场功能划分已逐步形成了二个级次的市场体系。一是以福源蔬菜批发市场为龙头的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设有相对固定的供货基地和经营户,形成了基地(农户)+市场+零售商的供销链,投资比较大,辐射面较广,经营户稳定,效益比较好。二是以振兴路与常林路、振兴路与沭新街、百货三店门前、中心校门前等小市场为基础的社区市场。这些市场一般是先有“市”,后通过有关部门规范建起的“场”,市场规模较小,辐射范围较窄,市场有固定摊位,但更多的是零担,经销的商品主要是蔬菜、肉类、熟食等。

3、对策和建议

(一)、尽快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价格调节基金,是各级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主要农副食品价格的基金。《价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物价,稳定市场。”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调节基金在调控市场、稳定物价等诸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价格改革的日益深化,目前95%以上商品价格全面放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管理难度更大、要求更高、任务更重。因此,建立、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至关重要。建议由国务院或国家发改委出台一个权威性的、相对统一的关于价格调节基金方面的文件或管理条例,以指导和规范各地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明确价格调节基金征管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这样,价格主管部门才能在灾年和突发性价格波动中及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发挥其“调控物价,稳定市场”的作用。

(二)、确定价格调节基金主要调控范围:

价格调节基金可以明确以下主要调控范围:(1)肉、蛋、菜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必需品价格;(2)平抑突发性副食品价格的暴涨和节日期间主要副食品的价格补贴;(3)扶持重要商品的生产流通;(4)支持“菜篮子”

工程建设;(5)扶持建立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专项储备;(6)调控和监测主要副食品、农产品价格以及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管理等工作所需的经费。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是向在本地区从事工业生产、商品经营、旅游服务、交通运输、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通讯、金融以及其它有生产经营服务和劳务收入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行政事业单位收取。征集办法实行税务部门代征和物价部门直接征集相结合,所征集的价格调节基金由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在银行设立专户,并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同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

(三)、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落实优惠价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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