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新企业联盟章程

2024-09-17

中国高新企业联盟章程(精选9篇)

1.中国高新企业联盟章程 篇一

中国境外组织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联盟名称为“中国境外组织联盟”,英文名称“The Association of Foreign Organizations in china”,简称AFOC。

第二条:本联盟是由中国职业教育协会(香港)发起,联合境外在华涉外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互利型非独立社团法人组织,其基本原则是“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互助互利、共同发展”。联盟的成员有资格参与联盟的各项活动,享受联盟的各项服务,获得联盟的全方位支持。

第三条:本联盟旨在团结有志于为中国社会发展服务的境外组织,通过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活动,实现资源对接,彼此支撑,互利发展,从整体上促进中国社会和谐发展;提升涉外组织为我中华服务的能力,推动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升级;为涉外组织提供发展平台。最终实现涉外组织合法发展,助力中国腾飞的宗旨。

第四条:中国职业教育协会(以下简称“CNOEA”)为联盟理事长单位。联盟办公地址在北京王府井大街99号。

第二章 活动内容

第五条:本联盟主要活动内容:

(一)、信息服务平台。为涉外组织提供法律事务帮助,提供行业国内外相关信息服务。

(二)、专项服务平台

针对所有涉外组织组织举办满足共性需求的或个性需求服务活动,包括涉及人才招聘、登记注册、境外办公秘书服务等核心内容,开展研讨会、展览会、洽谈会、招商会、推广展示会、交流观摩会等。正是通过这些类别不同、规模各异、形式多样的活动,实现对各类群体的高效服务。

(三)、展示服务平台

重点展示会员组织发展最新成就,成为会员组织形象宣传、成果展示、拓展市场,获得资源的一个重要窗口和舞台。按照类别和服务对象分类发布会员组

织发展成就,平台要与多家媒体建立更密切的合作关系,在更广阔的空间和平台宣传、推广会员组织。

(四)、资源库建设

该项服务旨在建立起支撑联盟及成员强力发展的各种资源库,包括政策资源库、政府重大科技建设和项目库、技术及产品研发资料库、科技创新企业库、科技创新人才库、重大项目解决方案库、投融资企业需求库等。

(五)、其他符合本章程的业务。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六条:所有致力于中国和谐发展的涉外组织,均可申请本联盟会员资格,并经审核通过后成为联盟正式会员,由联盟颁发会员证书。

第七条:联盟应积极受理和回应联盟会员提出的需求,依托联盟广泛的社会资源、人才资源、信息资源,及时帮助会员解决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共同推进联盟事业发展。

第八条:本联盟会员分为五大类:

(一)理事长单位;

(二)副理事长单位

(三)理事会单位;

(四)VIP会员单位;

(五)一般会员单位。

第九条:会员根据需要提供的服务每年需缴纳会员费。

第十条:申请成为本联盟成员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合法的涉外组织;

第十一条:成为联盟成员的的程序是:

(一)提交《中国涉外组织联盟成员资格申请书》;

(二)经联盟理事会同意;

(三)签署相关文件,正式加入联盟。

第十二条:成员退出联盟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出书面退出声明,并交回联盟会员证;

第十三条:理事会成员退出联盟视为同时退出理事会。成员退出联盟后1年内不能申请加入联盟。

第十四条:成员的除名

成员违反联盟章程及其他制度、作出不利于联盟的行为、不履行成员应尽的义务,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联盟可以将该成员从联盟或理事会除名。成员从联盟除名后两年内不得申请加入联盟。

第十五条:成员的变更

(一)成员的名称发生变化,由变化后实体继承成员的资格。

(二)成员由于合并、分拆等原因发生变更,由理事会决定成员资格的变化。

第十六条:联盟秘书处代表理事会发给联盟成员证。

第十七条:联盟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三)向联盟申请技术、人才、管理、营销、公关、司法、投融资、招商等方面的帮助;

(四)在联盟网站上刊登业务信息;

(五)享受联盟提供的各项服务;

(六)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八条:联盟成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维护联盟利益;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不得有违法违规和不良信用之行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大会。

联盟大会成员为:理事会全体成员(联盟主席1人、秘书长1人、执行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4人、工作组长6-8人)。

第二十一条:联盟大会的职责为:

(一)审议批准联盟章程的修改;

(二)审议批准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审议批准联盟工作报告;

(四)批准或否决理事会关于成员除名的决议;

(五)对联盟的变更、终止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其他报告。

第二十二条:联盟大会每年年底召开一次,由秘书长召集。秘书处应当对通过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理事会大会半数以上成员提议,可召开理事会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不含本数)理事会大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不含本数)出席会议的大会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本联盟管理及执行机构,最初理事会由联盟发起人组成。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的职责为:

(一)通过提请联盟大会修改联盟章程的决议;

(二)解释联盟章程;

(三)执行联盟大会决议;

(四)制订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五)制订联盟工作报告;

(六)批准成员的加入;

(七)审核成员的除名;

(八)选举和罢免各工作组组长;

(九)审议批准秘书处、各工作组工作报告;

(十)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通过提请联盟大会变更或终止联盟的决议;

(十二)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立及撤销;

(十三)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每年第一季度月和第四季度各召开一次,由秘书长召集。秘书处应当对形成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三名以上(含本数)理事会成员提议,半数以上(不含本数)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需有四分之三以上(不含本数)理事会成员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不含本数)到会理事会成员的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秘书处的职责:

(一)具体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协调管理各工作组及成员在联盟内的活动;

(二)负责联盟大会及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起草联盟工作报告;

(四)起草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六)依据联盟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七)负责受理普通成员加入理事会的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八)负责对理事会成员持续的、实质性投入的审查;

(九)向理事会提出提案;

(十)负责联盟大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十条:秘书处设置

(一)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执行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4人、工作组长6-8人。执行秘书长配合秘书长全面主持联盟的日常工作。

(二)秘书长由理事长单位指定,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指定;

第三十一条:秘书处下设工作组,各工作组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

第五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本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联盟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联盟筹备会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中国高新企业联盟章程 篇二

【关键词】核心竞争力 制造业 第三方物流 物流联盟

一、前言

随着物流业在我国蓬勃的发展,各类物流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据不完全统计,具有物流服务性质的企业,包括小型货代和专线货运公司,全国不下300万家,但绝大多数物流企业普遍存在规模不足与战略资源短缺等弊端。随着我国加入WTO,区域和全球化竞争加剧,国内企业面临着直接和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竞争的压力。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保持灵活性和高效性,传统的企业改变原有的经营模式,将非核心的物流业务外包给专业的第三方物流公司已经成为一种趋势。2009年2月25日国务院推出的《物流业调整振兴规划》中把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列为重点工程,明确提出要加强对制造业物流分离外包的指导和促进,支持制造企业改造现有业务流程,促进物流业务分离外包,提高核心竞争力。组建制造企业和第三方物流公司的物流外包战略联盟,是促进现代制造业与物流业有机融合、联动发展的迫切要求,是提升我国制造企业和物流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战略。

二、我国的制造企业物流现状

由于受宏观环境的影响,我国大部分企业没有充分认识到物流的重要性,没有将物流看成为优化生产过程、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相应速度的关键,而将物流活动置于附属地位,仅仅作为是对生产和销售的辅助性服务。大多数企业将仓储、运输、装卸搬运、采购、包装、配送等物流活动分散在不同的职能部门,没有成立专门的部门对物流活动进行系统规划和统一管理。由于物流活动跨职能、跨部门设置、各自为政,同时缺乏对物流成本的核算和物流财务分析,致使整个系统的运作效率非常低下。以我国的社会物流总成本为例,2004年我国物流费用与GDP的比率为18.8%,2005年为18.6%,2008年为18.3%,几年间下降幅度不大;而美国物流费用占GDP的比重在1982年为14.5年,1999年降低9.9%,2007年为10.1%。相比而言,我国的社会物流费用占GDP的比重过高,反应了我国物流成本相对过高,物流运作效率较低。高的物流费用制约了企业利润的增加,同时低下的物流效率和服务质量,往往使得企业无法及时高效地将产品和服务送到客户手里面,从而使得企业不能在竞争中获取竞争优势,进而不能提升企业的利润。

中国仓储协会(2001、2003、2004、2005)从1999年至2005年先后组织了6次全国范围的物流供求状况调查,调查对象覆盖全国的生产、商贸及物流企业。对工商企业的调查显示:企业使用第三方物流的比例较小,外包的物流功能主要集中在干线运输和市内配送上。美国美智管理顾问公司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2002)采用面对面访谈和电话访谈的形式调查了我国第三方物流的需方企业和供方企业,调查显示国有企业使用第三方物流服务的比例很小,而在中国的跨国企业物流外包的步伐较快。无论是中国仓储协会的调查还是美国美智管理顾问公司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联合开展的调查都显示了,我国制造企业在使用第三方物流或者说外包物流上存在严重的不足,进而制约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国务院也高度重视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提出要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培育专业化物流企业,积极发展第三方物流。近期不仅将物流业纳入“十大振兴规划行业”,还在《物流业调整振兴规划》为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指明方向,制造企业应该注重流程再造,适时将物流业务外包给专业的物流企业,其目的就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因此我国企业急待专注于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所在的核心业务,将非核心的物流业务外包给专业的第三方物流来运作,从而获取竞争优势。

三、基于核心竞争力的物流外包联盟

1、核心竞争力

所谓核心竞争力,是指企业借以在市场竞争中取得并扩大优势的、能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的独特的能力。企业核心竞争力主要包括核心技术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对外影响能力和应变能力。资源依赖学派认为,衡量企业竞争力如何有三个标准:一是资源必须是具有价值的,而且是能够被顾客所认可的,只有这样才有可能转化为竞争优势;二是资源具有稀缺性,企业的资源是有价值的、稀缺的,至少可以使企业获得短期的竞争优势;三是难以模仿性,可以保证企业具有可持续竞争优势和能力。

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大小不仅在于拥有多少资金、人才、设备和原材料等资源,更重要的在于这些资源是否集中于关键的环节或领域;企业核心竞争力不仅仅表现为关键技术、关键设备或者企业的运行机制,而更为重要的是它们之间的结合带来各种能力的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不仅来自于有形的资源,而且也来自于无形的资源;企业核心竞争力不是来自于一种产品或技术的拥有,而是来自于多种知识和技能的综合。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本质是企业特有的知识和资源。

企业通过将资源集中于经过仔细挑选的少数具有竞争力的核心业务,也就是集中在那些使他们真正区别于竞争对手的技能上,而把其他一些虽然重要但不是核心的业务职能外包给世界范围内的“专家”企业,并与这些企业保持紧密合作的关系,从而使自己企业的整个运作提高到世界级水平,而所需要的费用则与目前的开支相差不多甚至有所减少,并且还可以省去一些巨额投资。由于基于核心竞争力和相互受益的长期外部关系,企业组织变得更灵活,更具有柔性。

2、第三方物流的核心竞争力

对于第三方物流公司而言,企业核心竞争力直接体现在物流业务方面的能力。从战略层面上看,其核心竞争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客户控制能力,主要反应在物流市场占有率、物流市场覆盖率、物流市场应变能力、物流市场拓展能力等上;二是物流业务创新能力,主要反映在物流技术创新能力、物流信息技术水平和物流知识管理能力上;三是社会协调能力,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协调社会资源,专业物流企业对社会经济产生影响。从业务层面上看,物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体现在运输、仓储、流通加工、装卸搬运、包装、配送、信息服务等物流功能中的部分或全部功能,以及订货履行、自动补货、运输工具的选择、产品组配、进出口代理等上。

一般制造企业在物流技术、信息系统、运输网络等方面都存在局限性,往往制约了核心业务的迅速发展,而第三方物流在这一领域中存在着很大的优势。通过将运输、仓储等相关业务环节交由第三方物流进行操作,与其建立物流联盟或合作伙伴关系,充分利用其专业化的物流优势,可以大大减少企业的投资和运营成本,实现原材料等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产品的高效运输,有利于企业集中人力、财力和物力进行核心业务的开发。第三方物流的引入对制造企业员工士气、物流成本、客户满意、系统开发/支持、物流服务水平和供应链整合方面有着积极影响(Lieb,Benze,2004),可帮助企业快速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增加效益和改善顾客的服务水平(Boyson,Corsi and Dresner,et al,1999)。物流外包联盟有利于联盟企业间知识的学习。

3、基于核心竞争力的物流外包联盟的组建

以核心竞争力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物流外包联盟,在组织资源的形式上是以松散型为特征的虚拟企业形式,这就在形式上使得联盟组织赋予企业之间以互相学习的机会,企业各自具有的知识在联盟中进行新的组合和延伸。同时,企业间知识和资源的要素的流动,为形成新的知识和技能创造了条件。物流联盟在组织平面上的竞争力,主要表现为制造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有利于核心竞争力发育的环境。传统企业的组织形式阻碍了企业内部信息的有效沟通,尤其是员工和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使得企业竞争力培养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缺乏成长的基础。没有这种基础,企业的竞争优势就会渐渐削弱直至失去。

在物流外包联盟中,应当组建纵向一体化物流联盟,外包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发挥各自的核心能力,发展良好的合作关系,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过程实施一体化合作,形成物流战略联盟。联盟企业之间应尽量减少物流的中间层次,实现无缝隙连接。第三方物流企业专门为外包企业提供专业物流服务的服务商,为联盟贡献高效、可靠的物流服务。基本服务包括运输工具选择、集运、运输管理、运输支付和仓储;增值服务包括订单、费率谈判、产品回收、提供备件、补库和产品组装。生产商将全部或部分物流业务外包给第三方物流企业,自己则将资源集中于核心业务和产品,开发下游客户和市场。联盟各方可以通过协调、信息和资源共享,及时了解物流的整体运作状态,调整物流计划,实现整个供应链的低成本和高服务水平。

四、物流外包联盟成功要素

我国组建以制造企业为核心的物流联盟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在组建以及运作过程中应当注意一些关键的因素,尤其是合作的第三方物流公司的选择以及合作过程中的沟通问题。

1、物流外包联盟组建的要素

物流外包联盟的组建必须能够满足以下4个条件才能够存在并稳定:一是联盟企业应在经营战略、管理方式及文化等方面上相容、相似;企业应根据自己的战略目标来寻找与本企业在经营战略、管理方式及文化等方面上相容、相似的企业作为本企业的合作伙伴,尤其要注重双方文化的兼容性;企业文化往往决定着企业的行为,只有企业文化大体相同的企业才有可能在行为上取得一致,才能取得建立物流战略联盟的最佳效果;二是各方在联盟后保持独立性;三是合作企业分享联盟带来的收益并控制特定业务的绩效;四是合作企业拥有一个或多个核心资源,如技术、产品等,并利用这些资源为联盟持续做出贡献。

2、第三方物流公司的选择

物流外包战略联盟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作的第三方物流。一般而言,选择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遵循以下的五个步骤(Aghazadeh,2003;Thomas,2003):第一,组成一个代表各个部门的决策小组共同决策是否需要将物流外包给专业的第三方物流以及外包那些物流业务,这些部门应包括制造、销售、市场、财务、质量管理和客户服务等;第二,制定标准和目标,提出希望达到的目标以及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商能够达到的物流服务标准;并选出前10位最符合公司要求的备选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商;第三,精选第三方物流提供商;选出10个备选第三方物流服务商后,给每一个候选人发函,信函内容应该包括:公司正在寻求与对方的合作,公司信息,物流需求细节,索求对方公司简介和特长;在收到回函后,通过分析比较,将候选人删减到剩下2-3家;第四,在收到参投的第三方物流公司的建议要求书后,外包企业应当会见这些候选企业相关负责人,先对候选企业的设施进行考察,再询问他们的服务政策等方面的问题;主要的关键点包括:相同的价值观或目标;最新的信息技术系统;可信赖的管理;互相尊重;双方有合作的意愿。在考虑了上述方面后,决策小组就能够对各个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商有充分的认识,然后决定谁最合适了。第五,开始合作,建立合作关系,建立规范的沟通机制和平台,包括内部交流、外部交流和客户交流。

3、物流外包联盟实施过程中的关键问题

尽管物流外包联盟已经组建,但是成功的物流外包联盟在于后期实施过程中的运作,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因为沟通、磨合等因素导致联盟的破裂,或者实施的绩效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甚至是阻碍外包企业的发展,那都是适得其反的(韩臻聪,2003)。因此,在物流外包联盟的实施过程中还应当考虑和注意的因素以下因素。

(1)注重物流外包联盟运作中的学习

企业的初级阶段联盟往往是资源联盟,由于各自拥有对方不具备的必要资源而结成联盟。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企业应该通过联盟向对方学习尽可能多的新技术和新知识,最大限度地利用联盟关系增加内部资源,积极将资源联盟转为能力联盟。

(2)保持稳固的信任关系

在联盟伙伴合作过程中,双方的不信任将会直接导致联盟关系的瓦解。双方应保持稳固的信任关系,信任是建立物流战略联盟的前提。如果企业物流联盟伙伴之间相互信任,那么就可以节约甚至避免大量的交易成本。成功的伙伴之间必须具有长期合作的愿景,通过树立双赢的合作观念,这将有利于直接激励双方互相寻求合作。

五、结束语

区域和国际竞争日益激烈,企业要想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应注重自身核心竞争力的培养,将非核心竞争力的物流业务外包给专业的第三方物流,并与之建立长期的战略联盟,整合公司内外资源提高自身的竞争力。这对我国企业,尤其是制造业来说尤为重要。但是战略联盟是建立在双方的信任基础上,同时在战略联盟的运行中存在一些外包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间的不匹配情况,这些因素往往导致战略联盟的失败,应当引起注意。本文仅仅对此做一个尝试性的探讨。

【参考文献】

[1] Aghazadeh,S:How to Choose an Effective Third Party Logistics Provider[J].Management Research News,2003(7).

[2] Bask,A.H.:Relationships among TPL providers and members of supply chain--a strategic perspective[J].The Journal of Business & Industrial Marketing,2001(6).

[3] Lieb.R.C,Benze.B.A.:The use of third-party logistics services by large American manufacturers:the 2003 survey [J].Transportation Journal,2004(3).

[4] ThomasA.F:Engineering the 3PL Selection Process[J].Supply Chain Management Review,2003(4).

[5] 韩臻聪:论企业物流战略联盟的建立[J].现代管理科学,2003(9).

[6] 美智管理顾问公司、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第三方物流市场发展趋势[J].中国物流与采购,2002(10).

[7] 中国仓储协会:中国物流市场第3次调查报告(摘要)[J].物流技术与应用,2001(2).

[8] 中国仓储协会:第四次中国物流市场供需状况调查报告(摘要)[J].物流技术与应用,2003(10).

[9] 中国仓储协会:第五次中国物流市场供需状况调查报告(摘要)[J].物流技术与应用,2004(9).

3.中国科技文化传播产业联盟章程 篇三

China Science and Culture Communication Industy Alliance

第二条

联盟性质

中国科技文化传播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有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个人等,通过友好协商,自愿成立的跨地区、跨行业、非营利性的全国性产业联盟。

第三条

联盟宗旨和义务

本联盟的宗旨是:

产业互补、项目互动、

资源共享、资本联动、多赢发展。

本联盟的任务是:

致力于打造科技、文化融合发展的创新体系,在科学文化传播的应用研究、应用示范等领域发挥先行先试的引领作用。

第四条

本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五条

4.中国高新企业联盟章程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湖南湘菜联盟会”,英文名称为“HUNA*****”,简称“联盟会”。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从事湘菜经营以及湘菜技艺、管理、教学、理论和食品营养研究的企业单位、团体的厨师、专家、学者、经营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世界性的跨部门、跨所有

制的专业性组织,非赢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继承、发扬、开拓、创新”为指针,反映会员愿望,传达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弘扬湘菜文化,提高湘菜技艺,研究湘菜科学,宣传湘菜知识,培养湘菜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团结广大湘菜经营者和湘菜工作者,为促进与发展湖南湘菜事业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民政厅。第五条:本会的会址在长沙。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农家政策法规,反映会员和湘菜行业的问题、意见和愿望,发挥社会路介组织的作用。

二 组织会员和联盟会办事机构对发展湖南湘菜事业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问部门提出建议:

三 研究总结湘菜企业深化改革和开拓市场的经验。在业内进行交流和推广。四 在本专业内开展创名店、名品活动,组织认定和推荐 五 监督湘菜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六 开展湘菜理论与文化研究。提高其科学水平七 组织与参加国内外比赛,提高技术水平

八 组织湘菜技术与管理和文化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九 协助主管部门搞好职工技术等级评定,接受国内外委托方办理湖南湘菜专业的技能鉴定 十 开展国示文化、技术交流与合作,把湖南湘菜宣传介绍到外国去,把外国先进的技术与管理经验引进到中国来

十一 开展食品营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倡科学饮食,促进湖南湘菜的学术化 十二 承办相关产品和设备和展示、展销等活动,促进湖南湘菜的工业化和产业化 十三 开办实体,开展经贸往来、人才开发、技术合作 十四 承办湘菜技术与业务咨询服务

十五 承担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湘菜的事项,开展有益于湘菜事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十六 策划组建国际绿色湘菜原材料物流中心及湘菜产业生态园 十七 策划组建湘菜历史博物管

十八 专题研究湘菜餐饮连锁理论体系 第三章 本会成员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团体会员:各地的湘菜联盟会、学会,湘菜经营公司,集体和饭店、酒家、餐厅等湘菜经营企业以及相关企业湘菜院校、研究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凡拥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 个人会员:湘菜厨师、面点师、餐厅服务员,湘菜教师、营养师、研究人员、艺术家和湘菜理论研究工作者,从事湘菜工作多年,对湘菜研究有一定造诣和对行业经营管理有丰富经验的人员,凡拥护本会章程,热爱湖南湘菜事来,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三 名誉会员:全国乃至世界各地的商会会长,经会长提名邀请,可担任本会名誉会员。享受会员权利

第九条 会员入会手续:凡自愿参加本会者,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会员介绍中,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方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应推选一至二名联系人作为该团体会员的代表,对于热心湘菜事业、积极支持湘菜研究工作的名界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会会员或名誉会员,凡经批准入会的会员,均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 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和当地湘菜研究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四 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和供应本会编辑出版的书刊资料的优先权 五 为本会或完成本会委托办理工作的,可获得相应的报酬

六 免费浏览本会网站,提供一个免费电子信箱,并可免费获得博客空间(标准容量为***)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并尽可能对发展湘菜事业提出建议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者受到国家刑事制裁时,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给予除名

第十四条 理事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 一 权利 参加理事会 参与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发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3参与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免费在本会网站刊登本人及企业的简要信息 5 享有会员享有的其它权利 二 义务 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2履行会员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 一 权利

1参加常务理事会

2免费浏览本会项目库信息

3企业纳入省委、省政府及长沙市领导调研对象 4参与本会组织高级培训、交流活动 5享有理事享有的其它权利 二 义务

1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 2 履行理事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十六条 副会长享有的权利 一 权利

1参加会长会议

2免费下载本会项目库信息

3企业纳入省委、省政府及长沙市领导调研的重点对象 4参选分会机构主要负责人 享有常务理事享有的其它权利 二 义务

1执行会长会议的决定

2履行常务理事履行的其它义务 3维护本会与分支机构的团结

第十七条 常务副会长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责任 一 权利

1参加会长议事会议

2当会长不在长沙时,在会长指定下可行使会长职责

3有权组织并参与会经贸、投资等洽谈会,组团或随团对境内外进行考察 4有权参与省委、省政府及长沙市领导的接待,交流等活动 5参与决定秘书替换工作人员的聘用 6参与决定相关分支机构的领导 7享有副会长享有的其它权利 二 义务

1执行会长议事会议的决定

2定期提出本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履行副会长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十八条 会长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 权利

1全面负责本会的工作,对本会工作有最后决策权 2召集并主持本会各类会议和活动 3提名秘书长人选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管理

6享有常务副会长享有的其它权利 7任期满后自动成为名誉会长 二 义务

1组织制订并实施本会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本会的各项活动 3有义务协调本会内外关系

4有义务帮助会员解决问题和困难 5履行常务副会长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讨论并决定研究会的工作方针和其他重大事项 五 推举本会名誉会长和特邀顾问 六 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争之一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第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 制定研究会工作计划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决定会呐的吸纳或除名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在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能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湘菜界有较大的影响

三 热心湖南湘菜事业和研究会工作

四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提名秘书长及本会顾问,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在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 定期不定期向本会名誉会长、特邀顾问、顾问汇报工作,听取意见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研究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一 会员及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要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经济实体或开展活动、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 本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二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及福利 三 组织有关活动的费用 四 编辑出版刊物、资料费用

五 本会网站的建设、维护、升级费用 六 购置本会固定资产

七 与本会工作有关其他费用开支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行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会徽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徽标周围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产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理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5.公益联盟章程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感恩尽孝”、“饮水思源”、“反哺故土”、“回报社会”的中华传统美德,充分发挥“亲情、乡情、友情”的情感纽带,积极宣扬贵定人“知恩、友爱、互助”的良好品质,凝聚热心公益、关心贵定发展的青年学生和社会爱心人士,积极加入以“弘扬中华文明,反哺故土亲人”为理念的“春晖行动”中,力所能及的为贵定县的经济文化发展做出贡献,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特成立贵定县春晖公益联盟。

第二条 社团名称:贵定县春晖公益联盟(英文名称 :Chunhui Union Of Duiding)。

第三条 社团宗旨: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响应“十八大“的号召以“亲情、乡情、友情”为感情纽带,以“志愿、公益、互动”为原则,以“尽孝、感恩、反哺”为宗旨,借助“血缘、地缘、业缘”,架起情系家乡及贫困山区的爱心人士和在外游子、在校青年学生尽孝亲人、回报家乡、回馈社会的桥梁,为家乡和贫困山区的发展实施精神性扶持和物质性援助,实现东西部及城乡之间的良性活动,唤起人们对伦理道德规范、道德要求、行为准则的重新认识,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共圆“中国梦”。

第四条 基本任务:

1、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服从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2、传承中华民族饮水思源、反哺故土、回报社会的传统美德,弘扬民族精神,引领学生思想道德建设;

3、倡导“尽孝、感恩、反哺”的春晖行动理念,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公益活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引领学生成长成才;

4、以亲情、乡情、友情为纽带,引导青年学生服务团体有序的在贵定县开展活动,参与本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承担社会责任,树立积极进取、追求卓越的人生目标。

5、积极宣扬贵定人“知恩、友爱、互助”的良好品质,号召贵定县的在外游子关心家乡的发展,团结一切关心和支持贵定县发展的县内外人士,共同努力促进家乡的发展。

第五条 本联盟遵循国家有关于此类团体的规章制度,合法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章 会员制度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心公益,对春晖行动具有高度认同感;

2、贵定籍在读大学生以及由其组建或负责的校内外学生公益团体;

3、贵定县企业人士、教师、青年及其他关心家乡发展的爱心人士;

4、关心贵定县发展的省内外爱心人士、青年学生以及学生公益团体;

5、承认本社团章程;

6、遵守本社团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会员入社的程序:

1、春晖公益联盟通过纳新招纳会员,入社人或团体提出入会申请;

2、社团通过对提出申请团体或个人进行审核;

3、审批注册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发放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管理:

1、会员届期为二年,届期满后,社团收回会员证,会员资格终止;

2、会员严重违纪,根据章程规定,召开常务委员会决定除名的,收回会员证,会员资格停止;

3、定期召开联盟全体大会,主席向会员介绍社团活动以及工作报告。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对联盟章程、组织结构、财务制度等事项的知情权;

2、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3、参与联盟活动与接受培训的权利;

4、对本联盟的工作、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拥护党和学校的各种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自觉维护联盟良好形象;

2、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3、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4、积极投入本联盟的建设工作,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5、弘扬爱心,积极参与公益活动;

6、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联盟权力机构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被除名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盟。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常务委员会。联盟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执行总干事、各工作小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四条 联盟常务委员会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联盟执行机构;

3、审议联盟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5、决定联盟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领导本联盟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联盟的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联盟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

第十六条 组织结构:

1、本联盟设立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执行总干事一名;

2、本联盟设立秘书团支部、组织组、宣传组、外联组、信息联络组职能部门,团支部社书记一名,副书记二名,各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二名,根据联盟发展情况,适量扩招。

第十七条 各组权力与职责:

1、团支部:

(1)负责联盟的监查工作及纪检工作;

(2)负责联盟与贵定县县内企业人士,爱心人士及贵定籍在外企业、政府等人士的联系与沟通,筹资为家乡建设项目;

(3)负责到贵定县参与活动的各学生团体的协调工作;

(4)其他一切应由团支部负责的工作。

2、秘书组织组:

(1)统筹处理联盟的各项日常工作;

(2)负责有关档案、材料的起草、整理和保存;

(3)负责工作计划的拟定和工作总结的撰写;

(4)负责会场的申请和清理,会议的通知、安排和记录;

(5)负责联盟的财务管理;

(6)协助主席、副主席协调各组的工作;

(7)负责社团具体活动的策划、组织、开展;

(8)负责各个部门、各项目组及活动团队任务分配;

(9)协调各个组开展活动;

(10)其他应当由秘书组织部负责的工作。

3、宣传组:

(1)全面负责联盟的宣传工作和与县内外各新闻媒体的联系与合作工作,塑造联盟良好形象,提高联盟知名度、影响力和美誉度;

(2)负责联盟活动的前期动员与后期宣传,主要包括:海报、宣传板、横幅、新闻稿等。负责联盟视频、照片的拍摄、整理、处理、存档;

(3)负责联盟人人网公共主页、微博等宣传阵地的运行;

(4)负责社团各类宣传资料的撰写与发放;

(5)其他应当由宣传组负责的工作。

4、外联组:

(1)全面负责联盟的对外联络工作;

(2)增进与其他学校社团及组织间的交流;

(3)接待联盟来访者;

(4)负责各项活动的联系工作和筹集活动经费;

(5)其他应当由外联组负责的工作。

5、信息联络组:

(1)负责与贵州省各级团委、各级春晖行动联络处的联络工作;

(2)加强与其他高校“春晖社”的联系和交流;

(3)负责与春晖行动有关的信息调研;

(4)负责联盟所建立的微公益平台、网站等网络服务工作;

(5)其他应由信息联络部负责的工作。

第十八条 本联盟的主席、副主席、总执行干事、团支部书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本章程;

2、热心联盟工作、工作能力强,具有组织、协调能力;

3、热爱贵定并关心贵定的发展;

4、未受过的处分。

第十九条 本联盟主席、副主席任期二年。卸职主席经联盟常务委员会提名审议批准后,可担任荣誉会长,负责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本联盟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全体会员大会;常务委员会例会每年两次,全体会员大会每年两次;

2、检查职能部门执行决议的情况;

3、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代表本联盟出席的活动;

5、其他应当由主席行使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副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2、协助主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3、其他应当由副主席行使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总执行干事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联盟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代表主席出席活动;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其他应由执行总干事行使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团支部书记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联盟的团支部事务,代表主席出席活动;

2、主持联盟团支部的对外联系工作和联盟内部的监查工作;

3、其他应由团支部书记行使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各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执行本章程;

2、在本联盟所负责领域内有较强工作能力,能坚持工作;

3、热爱贵定并关心贵定的发展;

3、未受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各组组长负责所在部门的一切工作,有权召开本组例行会议,各部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负责人的产生:

1、主席、副主席、总执行干事、团支部书记:经民主推选、自我推荐成为下届主席、副主席、总执行干事候选人,考察其工作能力、对联盟贡献、个人情况等各方面因素,综合指导单位、常务委员会及民主推荐委员等各方意见确定。

2、各组租长及副组长:原则上由联盟换届大会统一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个别更换可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各负责人的罢免

1、罢免正副主席、总执行干事、团支部书记必须经2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交书面意见至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其他成员组织召开全体会员大会进行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同意则罢免决议通过。

2、罢免各组负责人必须由10名以上会员提交书面意见至主席,经主席审核后,提交常务委员会其他成员讨论决定。

3、若主席、副主席及各组负责人的决议及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及严重违反本章程,常务委员会其他成员讨论决定后,可直接进行罢免。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1、上级组织拨款;

2、接受捐助;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网上公开,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在秘书组织组中选任财务专员,负责经费的申请和管理,负责联盟的财务预算、决算,负责监督各个组、各项活动的资金使用情况和进行财务公开。财务专员至少两名,分别负责会计与出纳工作,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与接管人员理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建议,由指导单位、联盟常务委员会或20名以上本联盟成员联名提出,并交经本联盟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社团章程的修改,须经联盟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在全体会员大会上通知,并于7日内报指导单位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联盟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有分立、合并等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联盟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终止决议须经联盟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进行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指导单位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查财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经指导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指导单位的监督下,按照社团财产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与修改权属于贵定县春晖公益联盟常务委员会。

6.书画联盟协会章程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社团名称:

书画联盟协会

第二条社团性质:

书画联盟协会是院团委指导下的学生社团,接受院团委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社团宗旨:

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志达高远

第四条社团目标:

创造一个标准的、现代化的精品社团

第五条社团精神:

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第六条社团目的:

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自身素质,培养各种能力,拓展知识领域,调整知识结构,挖掘潜能,发展兴趣,提升校园文化品位

第七条社团机构设置:

理事会是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为常务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团支部书记组成.社团下设秘书处、书画部、宣传部、组织部、外联部共五大部门,分管社团事务

第八条社团运作方式:

社团在团委的领导下,实行理事会负责制与部门分管制.对于会员交纳的会费,实行民主集中管理

第九条社团理念:

社团在工作中本着遵守山东协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原则,力争将书画联盟协会建设成为山东协和学院的一流社团

第二章协会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第十条成为协会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1在协和学院注册的学生

2热爱协会文化,对书画有浓厚的兴趣

3志愿加入协会,且按时缴纳会费

4自觉履行本协会的各项会员义务

第十一条入会程序:

对于协会纳新期入会的会员,在协会纳新时登记并按规定登记交纳社费即可;非纳新期加入的社员,应向本协会理事会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获准后办理登记交费手续.同时,为了存档,应交两张一寸照片 第十二条协会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协会的日常活动、协会举办的培训课程与其他活动 2参加协会大会,发表自己的意见

3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协会干部、优秀会员

4对协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5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的除名:

1会员毕业时,自动退出本协会,但保留原注册信息作为协会历史依据

2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本人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以退出协会

3违法乱纪或破坏学院声誉、触犯法律、违反校纪的协会成员,以及违反工作制度或有严重损害社团声誉的成员,将被立即除名

4对于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不积极的会员,经理事会开会研究可以将其开除

第三章社团干部

第十四条协会管理阶层设置:

协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团支部书记各一名,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团支部书记组成.秘书处设立秘书长,书画部、宣传部、组织部、外联部四部各设部长一名,视情况变化可在各部增设副部长

具体部门职责如下:

1社长

1】制定、审核协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2】主持理事会及常委会会议

3】管理协会会员,负责会员的思想状况与协会发展相关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活动

2副社长

1】协助社长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

2】管理协会的活动策划和档案管理

3团支部书记

1】管理外联、宣传事务

2】与秘书长一起管理四部部长

4秘书长、秘书处

1】整个协会的人事档案管理,各种报表和工作简报,做好与各部门的沟通

2】负责将协会各阶段书画作品存档整理

3】将各个活动的活动策划书、活动记录、活动总结做好书写工作,存档

4】负责协会的政治思想工作

5】负责对本协会各部长的任职审定,监督工作

6】负责召开各种相关会议

7】为协会撰写重要的工作材料

5书画部

1】全面负责书画类的特色活动

2】丰富协会文化盛会

3】定期向同学征集书画稿件

6宣传部

1】利用多种丰富形式(海报、横幅等)来扩大本社团的影

2】方便内外联系

3】保证会员信息的畅通

7组织部

1】负责加强与其他社团的联系

2】开展一些有利于协会会员及全校同学的发展、有利于扩

大协会影响的活动

8外联部

1】寻求社会赞助,支持协会活动

2】加强与其他组织的联系

第十五条协会会长、副会长产生的条件与秩序:

1思想进步,积极向上

2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有一定书画基础

3有较为融洽的协会人际关系

4会长、副会长的产生本会前任推荐人选,经部门负责人会议提交全体成员表决通过【全体成员会议到会者应在半数以上且2/3成员赞成,表决才能通过】为本会正式负责人,任期为一年.其他部门部长的产生,采取自由竞选的方式提交全体成员表决通过【全体成员会议到会者应在半数以上且2/3成员赞成,表决才能通过】为其竞选部门正式负责人,任期为一年.第十六条凡协会干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罢免: 1累计三次理事会会议无故不到会早退者

2以协会名义作出重大违反校纪、校规,违反法律者

3作出重大损害协会利益或声誉的行为

4不恪尽职守,渎职或乱用职权者

第四章协会的主要活动内容

第十七条 协会的主要活动如下:

1例会:

时间:每周二下午五点

地点:东合堂一楼团委活动室

2书画交流会:

时间:每周五下午

地点:欧式办公楼三楼书画联盟协会办公室

3每学期举办若干次书画展,邀请老师讲授书画知识,传授书画技艺

4每学期举办两次会员优秀作品展览活动,展示会员创作水平,繁荣学院文化

5在学校举办书画征稿比赛,促进各专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八条经费来源:

主要来源于会员交纳的会费,同时也有原则的接受社会团体的赞助。外联部负责协会日常财务开支的管理工作,同时实行民主监督,在每月的常务会议上公布财务开支明细和经费使用动向,接受理事会检查。

第十九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书画联盟协会理事会所有

书画联盟协会理事会

7.龙广爱心妈妈联盟章程 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龙广爱心妈妈联盟

第二条: 性质

由龙广倡议发起,社会爱心人士积极参与,志愿从事爱心公益事业组建的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宗旨

传递真情、汇聚爱心、关注公益、共创和谐。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基础上,本会以开展爱心公益活动为宗旨。对于社会中的贫困家庭的孩子、福利院儿童、白血病、先心病患儿等需要帮助的孩子,提供援助和救济。为社会和谐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在奉献爱心的同时,净化和升华自己的心灵。

第四条:成立目的建立一个有效的协调有机体,有组织的对贫困家庭的孩子、福利院

儿童、白血病患儿、先心病患儿等需要救助的孩子提供援助, 龙广爱心妈妈联盟的所有活动不含任何商业因素,亦不要求得到任何名利的回报。

第五条: 组织的口号:从你开始,从我开始,用行动播撒爱,用心温暖世界,做好自己的事,感染身边的人。

第六条: 组织的精神:

尽最大努力,给更多需要帮助的困难儿童!点滴的爱心汇聚成爱的海洋,让这个世界少一些无奈,多一点美好!

第七条: 会徽

以“心”形为背景,前面是“大手牵小手”的图案,象征着以爱心为根本,爱心人士和弱势群体手手相牵,共赴兼程,共担风雨。图案主色彩,采用鲜红的颜色,象征着参加者的热忱与赤诚。

第八条: 本会地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33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业务范围:

龙广爱心妈妈联盟将本着人道、博爱,志愿的精神开展宣传和服务活动。为帮助困难儿童解决力所能及的事情,业务范围包括,无偿捐赠、定期探望福利院儿童、资助残障儿童、指导孩子们身心健康成长等一系列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并拥护本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志愿加入并热心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4、尽自己能力所及愿为爱心公益事业做贡献;

5、志愿者:正式加入志愿者群组织,通过资格审查,并由龙广爱心联盟,向其颁发胸卡编号,并为其统计服务时间及建立档案。第十一条: 志愿者入会程序

1、申请加入“龙广爱心妈妈联盟”的个人,可直接向“龙广爱心妈妈联盟”,领取《龙广爱心妈妈联盟个人会员登记表》,完整填写表中所列内容,交两张一寸免冠照片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同报“龙广爱心妈妈联盟”。

2、“龙广爱心妈妈联盟”对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定接纳申请人为联盟会员,并进行备案,通知申请人,发给联盟徽章,成为“龙广爱心妈妈联盟”会员。

3、被接纳为“龙广爱心妈妈联盟”会员的,由龙广爱心妈妈联盟在龙广在线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龙广爱心妈妈联盟的有关活动、会议及专业培训;

3、有权对龙广爱心妈妈联盟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会员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齐心协力维护“龙广爱心妈妈联盟”荣誉和利益;

3、遵守《龙广爱心妈妈联盟章程》积极为爱心事业作贡献;

4、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5、完成“龙广爱心妈妈联盟”交办的任务;维护“龙广爱心妈妈联盟”的合法权益,主动参加龙广爱心妈妈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6、传播“人道、博爱、奉献”的爱心精神,将龙广爱心精神与群体文化有机结合,使之成为群体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7、大力宣传并弘扬龙广爱心精神,积极参与和支持“龙广爱心妈妈联盟”开展的社会救助活动等;

8、积极支持和参加“龙广爱心妈妈联盟”的各项活动,定期向联盟报告,开展的爱心工作情况,并对“龙广爱心妈妈联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0、配戴由批准单位统一设计制作的“龙广爱心妈妈联盟”徽章和“龙广爱心妈妈联盟”颁发胸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和违规处理。

会员有下列原因之一可以视为自动退会:

1、连续六个月无故不参加“龙广爱心妈妈联盟”举办活动;

2、连续六个月无故不缴纳会费;

3、团体会员法人撤销、合并、解散。

4、会员在履行退会自由的权力时,应书面通知“龙广爱心妈妈联盟”,收回会员证及徽章,注销其会员资格,并报“龙广爱心妈妈联盟”备案。

5、会员如有违反《龙广爱心妈妈联盟章程》,经查实后,由“龙广爱心妈妈联盟”视不同情况给予其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

6、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待遇亦自动丧失。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会章程解释与修改权归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服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龙广爱心妈妈联盟”第一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生效。

8.中国电子企业协会章程 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是中国电子企业协会,英文名称是China Electronics Enterprises Association,缩写为“CEE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销售、信息服务等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全国电子信息产业行业性组织,是在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经济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战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积极为会员服务,为电子企业服务,努力在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和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发展经济,为振兴我国电子信息产业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同时接受民政部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翠微中里15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国家的经济工作方针和各项政策,跟踪研究电子企业贯彻执行情况,向政府反映企业和企业家的愿望和要求,沟通信息,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产业改革调整规划、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法规提供建议,发挥助手参谋作用;

(二)组织研讨企业改革发展、两个文明建设和现代化管理的途径与措施,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为企业开展诊断咨询等多种内容与形式的服务,促进企业战略性改革调整、转换机制、改善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三)协助政府指导、监督、协调企业行业自律,遵守国家法规和行规,防止垄断和倾销,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组织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推进企业全员培训,促进企业不断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和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五)组织企业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活动,参与组织国内外展览展销,为企业扩大对

外经济技术合作、走向国际市场服务;

(六)编辑出版有关企业改革、发展与管理的刊物、书籍与资料,办好“中国电子商务”会刊,为企业提供新信息、新知识、新经验、新成果;

(七)指导各地区电子企业协会(分会)、专门委员会及其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按着本协会的宗旨与业务范围开展工作与活动;

(八)以本协会总部为中心,建设好全行业电子企业信息网络,发挥企协信息网络系统的整体功能,为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九)承担政府交办、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凡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销售、信息服务的企业单位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在工商机关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组织;

(二)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履行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四)对在全行业或本地区业绩突出、具有较好声望的企业予以优先吸收入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审核批准,并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三)由本会发给批准入会的通知书(或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享有本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布置交办的工作,向本协会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反映有关情况;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正式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二年拒不缴会费或长时间内拒不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发生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又不改正的,经常务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权力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行规、行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表彰在本协会系统工作活动中成绩卓著的会员单位及先进个人及优秀成果;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由本会制定的会员代表推举办法协商产生,每届任期四年;会员代 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请信息产业部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本协会办事机构及分支机构,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及免职;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本协会重要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

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表决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由理事长兼任会长、副理事长兼任副会长,由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可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对本行业和本协会业务领域的情况熟悉,并有较大影响,秘书长为专职;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两年,任期 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信息产业部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本协会和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协会各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及本协会直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 其它直属实体机构。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在本行业和社会上具有一定名望、丰富工作经验并热心于本协会工作的专家、学者或企业家担任本协会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单位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信息产业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信息产业部审查同意,到民政部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信息产业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要在信息产业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9.朱氏商企文化发展联盟章程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朱氏商企文化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第二条 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信为本。

第三条 本会宗旨:吸引聚集朱氏商企和热心朱氏文化人士,互学互进,互帮互助,合作共赢,凝聚朱氏商企经贸合作,抱团发展,弘扬朱氏传统文化,增进情谊,着力构建学习的平台、信息交流平台、融资融创平台、文化平台和公益平台。在新时代的征程中,全心全意服务于本会会员,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实现中国梦做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联合会在香港注册,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成立之日起,接受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中国朱氏商企文化联合会,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太阳城。第六条 本联合会为独立的社团法人,与其它商会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发展的原则。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七条 本会注重会员素质和能力的提升,组织学习培训和交流经验,引领、助推会员企业不断提高经验管理水平,增强发展能力。第八条 积极探讨建立联合会基金组织,在北京注册经营性公司,搭建平台,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增强自身的造血功能。第九条 积极促进朱氏商企合资合作,产品交易,扩大营销,互通有无,谋求融合创新发展。

第十条 指导帮助各省、直辖市建立朱氏商企文化联合会分会组织,不断完善全国的组织体系。

第十一条 联合会与各省、直辖市朱氏文化联谊组织建立工作联系,开展联谊活动,寻根祭祖,大力弘扬朱氏传统文化,倡塑朱氏传统文化之魂,组织开展朱氏传统文化论坛和专业性的交流研讨。第十二条 创办会刊,创办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及利用微信群,为会员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畅通,资源共享,为会员提供广泛的信息咨询和多方面的服务。

第十三条 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造福社会。

第十四条 接受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的会员构成为企业会员和各省、直辖市朱氏宗亲文化组织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品德端正,无不良社会记录。

(三)热心朱氏商企文化事业,乐于奉献。志愿加入本会,遵守本会的章程。

(四)商企会员提供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团体会员提供该组织对其身份的证明。

(五)企业会员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连续三年运营情况良好,无不良记录。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交企业资质。

(三)交本会秘书处,由秘书处提交常设委员会研究决定。

(四)颁发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由秘书处办理离会手续,并收回会员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在各省、直辖市发展会员组织,为本会分会机构。分会名称为中国朱氏商企文化联合会**省(直辖市)分会。分会负责发展本省(直辖市)地(市)及县级的会员组织。各省市的分会必须遵守本章程,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按时 缴纳年费。

第二十三条 各省(直辖市)分会组织的分会会长,可作为本会副会长单位提名候选人。各省(直辖市)组织也可推荐在全国、各省(直辖市)有一定影响的朱氏优秀企业家,为本会的副会长提名候选人,经过本会常设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创会会长、名誉会长、根据需要聘请顾问、本会设立会员代表大会。常设委员会,会长办公会,本会内部机构设秘书处、文化专委会、商企专委会。搭建五个平台建立相应事业部。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常设委员会委员、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丰富的领导经验。

(三)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各省、直辖市组织可以按会员比例,推选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联合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章程。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罢免常设委员会委员、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

(六)审议常设委员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对联合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服务班子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设委员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由常设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参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有效。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章程,选举下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凡是有选举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设委员会会议、会长办公会。常设委员会委员7—11人组成,有会长、名誉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之中产生。是本会决策机构。常设委员会在代表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全部工作。创会会长参加常设委员会会议,不参于表决。常设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研究制定本会发展战略,年度计划;

(三)研究办事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工作开展;

(四)指导帮助省、直辖市级成立分会组织的工作;

(五)协调与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和常设委员会的决议。

(二)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文件。

(三)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审核。

(四)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指导帮助省、直辖市级分会组织的工作。

(六)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二条 常设委员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常设委员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设委员会成员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可以提议召开常设委员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第三十三条常设委员会委员、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包括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

(二)领导联合会工作,负责联合会发展谋划和自身建设。

(三)负责召集和主持常设委员会、会长办公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负责检查、督促、指导会员单位对会员代表大会、常设委员会会议、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执行。

(五)制定本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完成任期内的工作任务。

(六)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协议、合同等。

(七)负责提名常设委员会委员、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

(八)主持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聘请顾问、顾问为本会正常运转提供咨询、建议,可参加本会相关会议。第三十六条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七条 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由本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变更和增补方式,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会长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要提名相应人选作为会长候选人,并提交常设委员会会议研究,经常设委员会会议通过,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履行程序。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任期与会长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常设委员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常设委员会提出建议。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罢免;监督常设委员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监事列席常设委员会会议,有权向常设委员会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秘书处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监督其彻底纠正,必要时提出整改意见,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监事由本会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变更和增补方式,本届中监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告。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处和商企专委会、文化专委会。秘书处为常设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商企专委会主要是负责朱氏商企交流、合作、培训等项具体工作。文化专委会主要是弘扬朱氏传统文化、联谊、祭祀、交流家谱文化等项具体工作。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常设委员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常设委员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的指示,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协助会长、处理日常工作。

(二)负责组织召开秘书处工作会议,带领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拟定行业自律制度。

(三)带领工作人员贯彻落实会员代表会、常设委员会、会长办公会决议,并对有关会议决议落实情况及时了解汇总,向常设委员会负责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与协调。并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总结和汇报材料。

(五)负责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本会有关会议的提案、意见和建议的起草、审核和办复工作。

(六)负责会员入会、退会的审查和审核工作。第四十四条 秘书处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组织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落实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执行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五)执行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执行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制定本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七)本会的重大活动赞助、捐赠的资金。第四十六条 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最低叁万元。

(二)常设委员会委员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最低贰万元

(三)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最低壹万元。

(四)团体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最低贰仟元。

(五)企业会员每年缴纳会费最低叁仟元。

(六)缴纳会费是会员及会员单位应尽的义务,各会员、会员单位会费收缴的时间:每年六月30日前交清当年的会费。各会员、会员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联合会将本着会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以此提高为会员服务的能力,确保联合会的正常运转。认真加强对会费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会费收支标准和财务制度,确保会费的合理使用,并定期向常设委员会和会长办公会汇报会费收支情况,实行财务公开。

(七)经费支出范围

1、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和联合会会刊简报设计、印刷费等)。

2、驻会专职工作人员因公差旅费。

3、办公场地租赁费、水电费。

4、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5、会务费(会员大会、理事会、常设委员会会议、会长办公会、秘 书处工作会议,以及以联合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6、联合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7、与联合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由本会根据我国的财务及会计法律、法规制定,本会的经费审批权限由常设委员会研究决定。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对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有秘书长和会长签字。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款物的使用,必须严格按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使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印章管理:由本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常设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并订立劳动合同。严格规范管理。

第五十六条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发生对本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五十七条 本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常设委员会会议提出注销审议:

(一)章程规定解散事由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联合会名称变更,但内容仍然有效。如有需要修改的条款,须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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