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业主委员会章程(精选4篇)
1.店铺业主委员会章程 篇一
*******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5年。
第三条 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设委员五名、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本会聘任执行秘书(或秘书长)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本会委员。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二条 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三)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业主;
(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四条 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四)管理印章;
(五)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执行秘书由主任提名,由委员会会议通过,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按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第四章 会 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例会一次。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
第二十条 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参加。
第二十一条 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票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重大问题时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经费从住户按实际开支分摊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刻制印章、挂牌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经费收支账目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代管,每季度向本委员会汇报,每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严格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解散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年*月**日
2.业主委员会章程 篇二
第七条、本章程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业主委员会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一节 业主
第九条、小区的房屋所有权人为 小区业主,包括享有物业产权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以不予出售的自营部分产权可成为业主。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房屋租赁人可以行使授权业主依据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
业主按照其拥有的投票权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十条、房屋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所有人为业主的充分证据,在 小区开发商未协助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购房合同或其他房屋所有权证明是证明房屋购买人为业主的证据。
第十一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招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业主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有权获得下列信息:
(一)、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
(二)、有权查阅和缴付成本费用后复印:
1、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记录;
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部分的帐册。
业主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证明其为业主的书面文件,业主委员会经核实业主身份后按照业主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有权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停止或撤消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是 小区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并应于每年_ 月_ 日之前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1)委员人数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距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三个月时;
(3)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
(4)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时;
(5)经20%以上的业主书面请求时;
(6)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7)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临时业主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召集,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它委员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会议,主任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通知可以采用书面或公告形式。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也可以采用包括书面或公告形式在内的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业主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
第二十条、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本小区内持有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参加。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业主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经代表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鉴于业主大会章程初始制定时,小区入住率低,可经达代表1/2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即可)
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 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2) 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3)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
(4)监督实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续筹方案;
(5)需要聘请会计师或律师时;
(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修改本章程;
(2)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
(5)决定业主交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具体数额时;
(6)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成员的津贴数额时;
(7)需要提起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计划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
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十七条、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
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九条、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3.范本-业主委员会章程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是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 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包括享有物业产权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以不予出售的自营部分产权可成为业主。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房屋租赁人可以行使授权业主依据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
第四条 房屋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所有人为业主的充分证据,在****小区开发商未协助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购房合同或其他房屋所有权证明是证明房屋购买人为业主的证据。
第五条 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小区物业的公共利益,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业主代表、开发建设单位组成筹委会,筹委会负责拟订本会章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等文件,审查本会会员候选人资格,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本会设委员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人,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本会可根据需要聘任执行秘书1~2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本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均为兼职,负责本会决策与组织方面的工作,领取必要津贴;执行秘书为专职,负责本会日常事务,可按市场同类职位领取工资。
第八条 本会权利:
(一)组织召开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考察、选择并组织实施对物业公司的招标或协商工作,经业主大会就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议题表决通过后,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续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四)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报告;
(五)制定或审议批准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六)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
(七)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八)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本会章程。
(九)对损害业主整体利益的行为,可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
(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本会义务
(一)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三)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四)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五)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十条 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具体细节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订。
第十一条 本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业主或业主大会可以请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如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因故未能如期产生,原业主委员会可继续保管本会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它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直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时为止。
第三章 会议
第十二条 本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特别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有l/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三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3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但代理人没有表决权,每位委员每年最多只能委托代理人2次。
第十四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主任未指定时,由到会的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副主任主持。
第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本会应将召开会议通知、议事内容等以书面形式在****小区内公告。
第十七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与会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的情况时,业主委员会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可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会议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应当对本会的决议承担责任,本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委员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表决中对决议有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 本会应在会议结束后3日之内,在公告栏通报会议事情况、议事内容及其决定。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执行会议决定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执行会议决定。
第四章 委员
第二十一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提名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本会章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业委会工作,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善于沟通协调,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大部分时间住在****内,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三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不能超过两届。委
员任期从业主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二十四条 本会采取差额选举方式选举委员,委员候选人必须获得20名以上的业主签名推荐。在本章程规
定数额内,获得票数最多的前十五名委员候选人当选为正式委员;票数排名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位的四位
候选人担任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为正式委员候补人选,当正式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而辞职、资格终止或被罢免时,候补委员按顺序自动补任为正式委员。
候补委员可自愿参加本会会议,但不享有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会委员2/3以上票数通过,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或累计缺席会议五次以上的;
(四)有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五)以书面形式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且经劝告不改的;
(七)为取得个人利益而损害部分或全体业主权益的;
(八)有其他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委员如果得不到大多数业主信任,业主有权提出罢免动议,具体规定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订。
第二十七条 任何委员停任或被罢免时,必须在停任或罢免后一周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账目、档案、印章以及属于本会所有的其他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八条 委员非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取得个人利益。如委员违反本条从上述单位取得的个人利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委员为取得个人利益而损害业主权利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有选举、被选举和监督权;
3.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5.有权因完成本会的工作而获得必要的报酬。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公益活动;
4.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三十条 本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业主大会和召集、主持本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本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本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本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本会代表人职权;
(五)本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主任不能履行职权时,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代行其职权。主任或副主任提出辞职时,由半数以
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副主任或委员接任。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国家规定的正常上班时间上班,负责向业主公告本会的各项信息,负责接听业主的电话和接待来访的业主;
(二)筹备本会会议和业主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保管与本会有关的各种文件;
(四)本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印章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印章应由主任在本会委员之中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十四章 使用印章,由本会集体决定,并由主任或主任授权副主任签发;本会通知和本会授权范围内的日常事物需使用印章的,可不经本会会议决定,但应由主任或主任授权副主任签发。凡属必须由业主大会才能作出决定的事项,如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等,未经业主大会通过,任何人都无权签发盖章。违反本规定的应视为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本会经费和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由下列几部分组成:
(一)小区顶楼、外墙和电梯的广告收入减去合理支出后的净收益中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部分;
(二)小区全体共用部位作为经营场所所得的经营收入减去合理支出后的净收益;
(三)物业管理收支净利润盈余部分;
(四)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收益。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一)业主大会和本会会议支出;
(二)有关人员的津贴;
(三)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四)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
(五)聘请会计师、律师、物业管理顾问及专职秘书支出的费用;
(六)为业委会成员购买人身伤害保险费用;
(七)业主大会依法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并应该以书面形式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经费收支帐目于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15日内在****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由本会依据本章程规定使用,每笔经费开支都必须有合法、齐全的手续,并记录在经费开支明细帐目中,经费收支账目由本会执行秘书负责记录和保管,并由本会主任、秘书签字确认。由执行秘书每季度向本会汇报,并每季度至少安排一个工作日接受业主的查询。
第三十九条 如依本章程第三十五条
(一)~
(四)项取得的经费,不能保证本会正常工作需要时,由本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若协商后仍未能解决,本会可将实际情况和解决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本会办公用房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提供。
第七章 维权程序
第四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应当与有关方面协商。如协商不成时,本会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或经业主大会通过、代表业主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
(一)建设单位擅自处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的;
(四)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
(五)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六)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未将物业管理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的;
(七)个别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
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八)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未能履行关于交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承诺时;
(九)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需要业主委员会依法维权的。
第四十二条 在协商失败、必须经由法律途径解决的情况下,本会可以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处理前条纠纷,费用在本会经费中支出。
第四十三条 如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况时,本会在合理期限内未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业主权益的,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发出书面通知,请求其依法维护业主权益。本会在收到通知时起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业主权益。如本会在收到业主维权通知30日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业主有权自行采取维权措施。业主的维权措施合法且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支持的,业主为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支付的合理费用由本会在其经费中负担。
第四十四条如业委会成员因为大家的共同利益受到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在未查清责任人和得到有关方面赔偿之前,一切相关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负担。即使得到相关责任人或有关方面部分赔偿,但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其不足部分也由全体业主共同负担。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二)业主大会决定修改的。
第四十六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一经通过即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发生效力,任何人不得违反。
第四十八条本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15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本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4.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怎么制定 篇四
根据国家和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xx市xx家园业主代表大会章程》,制定本《xx市xx家园业主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并经xxx年9月18、日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宗旨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代表和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在物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文明、和谐的小区环境。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人员组成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办事机构。在业主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决定和负责小区日常事务工作。2、业委会工作由业委会主任主持。
业委会由本业主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的委员组成。
本届业委会于xxx年9月、日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之日成立。
第四条、业主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应当是本小区的业主和业主选举出来的业主代表,同时应当具备:
1、、具有为本小区全体业主服务的意愿和无私奉献的精神;
2、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组织、工作能力。
3、未在本小区的物业企业及其下企业内任职。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召集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和向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的管理、运行情况。
2、组织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3、代表业主代表大会签订和监督执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执行与实施《业主公约》,维护小区良好的公共秩序。
5、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做好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社区管理工作。
6、公布业主委员会的有效联系方式,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合同。
7、负责小区公共资源的权利维护、管理、经营和收益的使用;
8、执行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xx市xx家园违规违建处理流程》。
9、执行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xx市xx家园招标工作流程》
10、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组织与召开
1、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发起、召集和主持;
2、当三分之一的委员提议和提出议题,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或决议。
3、业委会可以由业委会主任和副主任组成主任办公会议,可以就业委会工作事务做出决定。但所做出的决定,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反对的,可以提交业委会全体会议研究、表决。
3、业主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应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4、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的会议。
5、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员或相关部门、人员、业委会候补委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
6、提交业主代表大会表决的议题,必须召开业委会全体会议确认。
第七条、业委会日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一名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执行秘书津贴工资,从业委会活动经费开支。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的任期
业主委员会任期为5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业主委员应当报告xx市房管局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同时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1、不再是本物业区域业主或业主代表。
2、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义务。
3、拒不履行业主义务。
4、连续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5、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
6、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
7、在物业服务项目所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者。
其中1、3项情况,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其他情况须报下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备案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有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代表大会所有的财务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重要决定的处理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及时公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送达每一位业主代表,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发布公告。
1、关于专项基(资)金的使用建议。
2、关于调整物业服务费并提交业主代表大会表决的建议。
3、根据业主代表大会表决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何种方式(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
4、对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年度服务计划初审,并提交业主代表大会表决的建议。
5、、关于决定召开临时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决议。
6、关于罢免委员的建议。
7、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发布信息的要求
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发布信息,必须经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加盖业主委员印章,方可对外公布。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发布信息主要有:
1、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的信息。
2、关于调整物业服务费并提交业主代表大会表决的信息。
3、根据业主代表大会表决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何种方式(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息。
4、对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年度服务计划初审,并提交业主代表大会表决的信息。
5、关于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信息。
6、公示业委会财务信息;
7、经济活动招投标信息;
8、关于罢免委员的信息。
9、、向市、区主管部门投诉、申请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的信息。
10、其他需对外发布的信息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解散,
在解散前,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代表大会所有的财务移交给主管部门,并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十三条、印章的使用管理
经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加盖业主代表大会印章。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代表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十四条、档案资料的建立和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活动档案,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2、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等书面资料。
3、各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备案资料。
4、业主名册。
5、物业服务合同。
6、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7、业主代表和使月人的书面意见、建议书。
8、公共部分收益、业委会活动经费支出、维修资金收支情况等财务账薄。
本物业区域的档案采取以下方式保管:
1、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2、委托社区管理。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财务和活动经费的管理
1业主委员会的财务管理按《xx市xx家园业委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2业主委员会必须按《xx市xx家园业委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每半年将小区财务信息进行公示。
3、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了开支: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2)、必要的日常办公用品等费用。
(3)、有关人员的工作津贴。
4、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日常经费从业委会收入或物业服务费中开支。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章程的生效
本《章程》的订立和修订经业主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代表大会决议补充。业主代表大会通过有关本《章程》的决议为本《章程》的有效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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