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创新研究(12篇)
1.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创新研究 篇一
小额贷款公司规模发展迅速,尤其体现在机构数量上。杭州网络借贷平台的专家称截至2013年3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6555家,贷款余额6357亿元,一季度新增贷款434亿元。与2012年末相比,小贷公司新增475家,贷款余额增长436亿元。预计,小额贷款公司牌照还将进一步放宽,在民间金融“阳光化”中发挥其重要作用。
众所周知,杭州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难题与低杠杆率严重制约其发展。其中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如何解决资金难题,在政策措施和小额贷款机构都做出了尝试。
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冷清
小额贷款公司最早试图通过股东增资和分红截流来实现持续发展的目的,浙江借贷平台专家称股东的投资积极性由于长期得不到回报受到严重损害,这种方式最终不可行。后来可提高杠杆率的村镇银行模式似乎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希望。
2009年6月,银监会就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改制为村镇银行。
2012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会议提出了未来将加快发展小金融机构,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和国际组织资金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
2012年5月,《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为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村镇银行,《意见》调整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要求,由原来的不低于20%降低到15%。《意见》强调,符合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依法改制为村镇银行。但是高门款、股权限制等问题使得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一路冷清。
地方举措创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模式
广州首创“小额再贷款公司”模式并于2013年6月出台《广州小额再贷款公司业务试行办法》。被业内人士定位为小贷行业“中央银行”的小额再贷款公司,一方面可以通过同业拆借、头寸调剂、票据贴现等创新方式为广州小贷公司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宁波网络投资公司的工作人员称它还将起到“中介”的作用,成为商业银行和社会资金进入小贷公司的新渠道。
小额再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杠杆比例都具有了比较大的优势,如与小贷公司1:0。5的融资杠杆比例相比,民融通的专家称小额再贷款公司的融资杠杆比例提高到了1:10;资金来源也拓宽到包括股本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小额再贷款公司的“风险准备金”、政府委托运用资金和企业委托运用资金五种方式。
小额再贷款公司将对资金紧张的缓解起到促进作用,不过其作用的发挥也会因为目前小贷公司融资规定而受到限制。
2.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创新研究 篇二
一、小额贷款公司概述
孟加拉国著名经济学家穆罕穆德·尤努斯教授通过小额贷款实验创立了小额贷款。1994年, 小额贷款被引入我国;2005年, 小额贷款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内蒙古等五个省区以试点的方式展开。因为其满足了我国中小企业与民间资本投融资需求, 降低了民间金融的风险等优点, 迅速的发展壮大。
营利性是公司的基本属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为“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 不吸收公众存款, 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以, 小额贷款公司首先应该是具有盈利性质的公司。另外, 《指导意见》也规定了, 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是“不吸收公众存款, 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而贷款业务不论额度大小, 都属于金融业务, 所以不论小额贷款公司所经手的业务多么小 (况且, 我认为实践中, 应该也不会很小) , 都会对金融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也就是说, 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 不能吸收存款, 却经营贷款业务;对外经营依靠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在法律上其称不上金融机构。综上, 小额贷款公司应该是以公司为主兼具金融机构特性的营利性组织。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兼具金融机构特性的营利性组织, 同样会诱发金融风险。
(一)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的实践
尽管《指导意见》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中有与《公司法》相同的规定, 即:“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但是, 《指导意见》接着指出:“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万元, 而且要求所有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 并一次性足额缴纳。”显然和《公司法》相比,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和注册资本采用了从严的规制原则。
国家之所以对小额贷款公司采用从严的规制原则, 首先, 主要是由于风险大小和监管程度总是应该成正比的, 风险越大, 相应的监管力度就应该越严格。小额贷款公司是只贷款不存款的, 那么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就主要是公司注册时的资金等, 即资金相对固定, 增长渠道少, 增长速度慢, 因此容易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剑走偏锋, 造成不安。其次, 正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相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比较固定, 所以, 随着其放贷额度的累积增加, 其就会给人“坐吃山空”的嫌疑。因此,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高门槛, 类似于增加“山”的基数, 使其能维持较长时间, 而不至于很快面临被“挖空”的质疑, 拖延时间, 以使其经营的利益能尽量弥补并使公司维持下去。
(二) 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的质疑
我们不能无视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风险, 但是从现存的有关法律制度看, 显然是高估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而过分严格的进行了监管。
首先, 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也许并没有相关人士想象的那般如“洪水猛兽”。据上可知,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要求是只贷款不存款, 也就是说, 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吸收公众的储蓄, 相反, 它是用自有资金向公众发放贷款, 那么, 即使当它经营困难, 难以维持而倒闭时, 对社会影响的辐射面也不会很大, 因为公众手中持有的资金甚至都没有减少。这正是小额贷款公司与金融机构最大的区别, 金融机构不仅发放贷款, 更重要的业务还是吸收存款, 相较之下, 显而易见, 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就没有想象中那么大了。
其次, 通过提高准入门槛来降低风险有因噎废食的感觉。另外, 通过提高门槛并不能有效的降低风险, 因为哪怕要求的注册资本再高, 它的效力都是有限的, 因为注册资本是固定的。关键在于促使原始注册资本提高效率, 有良好的资金流动机制, 而不在于仅从约束注册资本多寡开始。另外, 一个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一般只在特定的, 不大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并且贷款数额不大, 对象多为农民或者中小企业, “无论哪种机构贷款, 对农户进行信用评级, 完善农户的信用记录都是极其重要的环节。农村是个‘熟人社会’, 只要做好信用登记, 同时采用联保、互保的方式, 小额贷款的风险是可控的。”这也说明了其潜在的风险也不会如想象中的大。
事物存在都有其两面性, 我们应该权衡利弊, 最大限度的发挥有利性, 而不是因畏惧弊端而限制利益, 因此“小额信贷组织由于不吸收公众存款, 受信贷风险影响最大的就是组织本身, 不会引发诸如挤兑等公众事件, 所以在市场准人方面, 可以相对宽松一些。”
(三) 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的拙见
如前所述, 小额信贷公司首先是公司, 而后兼有贷款这一项金融业务, 那么, 我们在承认小额信贷公司的设立条件应当比一般公司严格的同时, 更应承认, 作为一类特殊公司的小额信贷公司的建立基础是市场, 因此理应受到市场规范与制约, 通过市场规律淘汰或发展小额贷款公司, 政府就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经营等活动进行适度监管足矣。
首先, 明确外部监管。凡是权力, 就可能被滥用, 无约束的权力只会越来越来膨胀。因此, 相关法律在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的同时, 也应该对此种监管权进行必要的, 明确的限制, 以便于小额贷款公司合法良好的发展。例如, 应该明确规定监管主体———多头管理不仅容易造成责任推诿, 还可能会增加小额贷款公司不必要的负担;明确监管内容———界定权力触角的范围, 防止权力滥用等。
其次, 加强内部监管。“近水楼台先得月”, 内部监管比外部监管更能尽早发现风险, 甚至可以从根本上遏制风险的产生, 况且主动监管比被监管显然会更有成效, 所以, 加强内部监管就显的尤为重要。例如, 制定严格的业务流程, 岗位之间要严格控制、互相制约, 减少操作风险;在贷款前, 重点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经营业务的合法合规性, 以及贷款后时刻关注借款人的偿还能力的大小, 减少资金无法回笼的风险等。
三、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方向
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已经取得一定的成功, 但其仍有不小的发展空间。
首先, 增加只贷不存的包含范围。衡量普通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标准之一是其财务的可持续性,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具有盈利性质的公司, 也应当具有财务上的可持续性, 同时, 也应该享有和其他公司一样的部分权利。因此,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可以模仿普通公司那样, 通过发行债券, 转投资等方式增加获得流动资金的方式。在某种程度上, 通过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加以扶持, 是小额贷款公司更加需要的, 而不是“杞人忧天”, 妨碍其良好的发展势头。
其次, 小额贷款公司最好的发展趋势是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联合发展。商业银行具有正规化的金融操作和管理经验, 充足的资金来源。而小额贷款公司则更靠近中小企业和农户, 资本应用方式更灵活。两者合作后, 可以取其精华, 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扩大资金来源的途径, 有效解决资金匮乏的问题;还可借鉴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机制。同时, 通过相互联合, 能够有效减少营业中可能造成的风险。
四、结语
目前,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正处于一个上升发展时期, 作为一个新生事物, 它有效地解决了小户、散户融资困难的问题, 可以更好的维持与促进农户以及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 对经济发展繁荣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风险与利益并存, 加之小额贷款公司尚处于在发展探索的阶段, 因此, 进行合理适度的引导与监管就显的非常重要, 不能因噎废食, 也不能好大喜功。通过适度合理的法律监管, 为小额贷款公司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才是最重要的。
摘要:我国自1994年引入小额贷款后, 小额贷款公司迅速发展,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也成为一个巨大的挑战。通过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概述, 探讨相关的监管制度, 进而尝试阐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壮大的方向。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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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创新研究 篇三
摘要: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深化农村牧区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效弥补了县域金融服务的空白,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资金短缺的矛盾,对边牧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但受制于体制、模式和其他因素的影响,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在成长中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和问题,如何引导其持续发展,是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研究
一、基本情况
苏尼特右旗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部,全旗总面积为22340平方公里,其中草原面积21625.1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96.8%;可利用草原面积19246.3平方公里,占草原总面积的89%,耕地面积2266公顷,是纯牧业旗县。全旗所辖3个苏木、3个镇,总人口6.9万人,其中农牧区人口3万人。全旗现有全国性金融机构2家,地方性金融机构1家,共有金融网点17个,鑫丰小额贷款公司于2009年9月注册,注册资本总额20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坚持以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为宗旨,重点为农民种养殖业、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小额贷款支持。但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性质定位及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当前小额贷款公司还面临许多发展瓶颈和风险。
二、苏尼特右旗鑫丰小额贷款公司运营状况
鑫丰小额贷款公司自成立以来累计发放贷款3960.8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6个月,最短1个月,贷款利率最高执行18%,最低利率10%。鑫丰小额贷款公司具体运作由苏尼特右旗金融办主管,公司按照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经营。该公司在苏尼特右旗农业银行分理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按照市场化原则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没有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即不得超过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目前,鑫丰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营销还未形成一定规模,经营模式还是坐等客户上门。在贷款方式上主要采取私人房产抵押、担保、个人工资担保等几种方式。鑫丰小额贷款公司成立至今,基本能维持正常经营,由于开业之初的费用较大,目前还未完全列支,2009年末亏损11万元,截止2010年6月末亏损8万元。除贷款利息收入是小额贷款公司唯一盈利来源外,影响小额贷款公司收益的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小额贷款公司所应缴纳的税款。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法缴纳以下税款:①按照利息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②按营业税的3%缴纳教育费附加;③按营业税的1%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④按营业税的5%缴纳城建税;⑤按利息收入的1‰缴纳水利建设基金;⑥按企业净利润的20%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部门在五年内暂不征收。显然,过重的税负致使仅靠贷款利息收益的小额贷款公司生存相当艰难。
三、小额贷款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一)信贷资金来源匮乏。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资金来源成为其规模扩大和可持续发展的最关键问题,事实上这一问题也已成为商业性小额信贷大规模推广的限制条件1。目前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三项资金来源: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而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但融入成本和便利程度将影响其运作,并且当前暴露出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难的问题,未来还有可能继续困扰其发展。
(二)市场竞争激烈,利率定价难以提高,盈利空间受限。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4倍,下限为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0.9倍。因为小额贷款公司完全依靠自有资金维持,实力愈弱、规模愈小则风险愈大,要在承担巨大的营运成本、营运风险同时,依靠利息收入实现自有资金的保值增值,除非实行特别高的贷款利率,否则是没有办法维持营运的。但是随着农村信用社支农力度加大,农业银行对“三农”信贷业务的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如果执行过高利率,信贷市场又将难以拓展。
(三)监管体制不健全,缺乏专业的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由政府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同时还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均不参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而只是做些政策宣传和相关培训工作。但是,政府部门作为金融监管部门,如果监管不到位,不能有效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证其合规经营,势必出现监管盲区,形成潜在的地方性金融风险,甚至会出现不安定因素。
(四)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防范风险能力较低。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国内没有现成的信贷管理软件和客户评分系统,贷款收放、财务核算大部分都是手工操作,信贷管理及机构能力建设亟需提升。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被指定主要服务于小企业和“三农”,产业资本金融业务经验匮乏,如何防范坏账风险和操作风险已成为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新课题。现有存款类金融机构背后大多有政府支持,在出现经营风险或亏损时,政府会通过不同的措施进行救助,但小额贷款公司若出现相同问题时,却尚无明确的应对措施。
(五)尚未加入征信管理系统,客户信用记录查询不畅信贷风险难控。目前,人民银行总行虽然已经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管理系统,但是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仍然达不到接入要求。据调查苏尼特右旗鑫丰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的了解主要是通过借款人情况介绍和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研究,有许多必须掌握的借款人信息如贷款余额情况、贷款偿还情况、贷款逾期情况、法定代表人的信用程度等情况却无法从人民银行的系统中获取,而且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信息也没有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
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小额贷款公司的地位和经营模式,决定了其管理成本远高于其他金融机构的平均管理成本,投入大、产出低,实现可持续发展可以说是步履维艰。那么如何才能有效解决经营瓶颈问题呢?
(一)通过制定法律和完善政策的途径,赋予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化的身份。尽管这两年我国的小额信贷组织发展很快,但与需求相比仍有一定距离。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小额贷款公司都存在一些盲点。因此,国家应针对小额贷款发展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小额信贷机构以合法地位,使其在金融维权方面与正规金融机构享有同等待遇,推动其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正向激励机制。用市场化手段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坚持服务“三农”的功能定位,并根据其经营特点,在提高市场准入和监管标准的同时,给予小额贷款公司更多的发展机会3。建议各地政府尽快出台激励政策,激励小额贷款公司建立正确积极的发展预期,坚定不移地在农业、农民和农村这个大市场中找准自己的位置,在服务农业和农村经济中求得自身的发展和壮大。
(三)明确监管部门,建立监管机制,维护金融稳定。一是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4,并要求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给予配合,建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多方联动、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二是充分发挥民间监管组织的作用,成立行业协会,并从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向正规金融机构转化出发,由银监部门来监管行业协会,从而间接面向小额贷款公司。三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信贷征信系统和政府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四)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和人才队伍建设。当前筹备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上都是民营企业及自然人,他们的趋利动机明确、经营灵活,往往偏好于打“擦边球”,同时又允许融入占资本金额50%的银行资金,因而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不容忽视。为此,要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制定有效的内控体系,促其规范操作、合规经营5,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同时,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增强风险评估能力,提高市场拓展意识,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发展培养高素质的经营团队6。
(五)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风险补偿机制,拓展资本金补充渠道。小额贷款公司“以企业自有资金发放小额贷款” 的特点决定了其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补充资本金。一是国家应通过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企业性质,准许小额贷款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在保证资本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扩大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比例7。二是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应拓宽资本金来源渠道,积极吸引民间资本、商业资本等资金,以使资本金得到及时补充。三是日常经营中及时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建立坏帐准备金制度,定期从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坏账准备金,用于冲抵代偿和弥补贷款呆账损失。
参考文献:
〔1〕王晓中.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研究〔C〕//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农牧经济与资源型经济探析.呼和浩特市: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1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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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赵志华。小额贷款公司生存状况调查-以山西省为例〔J〕。中国金融,2010(23):86.
〔7〕许道文。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金融参考,2010(7):17.
作者简介:
王庆年(1975-),男,满族,河北丰宁县人,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人事处,经济师,内蒙古工业大学管理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
李颖萍(1963-),女,汉族,河北保定人,中国人民银行苏尼特右旗支行工会主任,经济师,大学本科。
4.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创新研究 篇四
贷款展期审批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贷款展期业务,明确展期业务审批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贷款展期的申请
第一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应在贷款本金到期日前一个月向贷款人书面提出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展期申请,申请书内容包括展期理由、展期期限、展期后的还款计划。如系合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则应提供公司董事会关于申请贷款展期的决议文件或其他有效的授权文件。
第二条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应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贷款展期的书面证明。
第二章贷款展期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条有关信贷员收到借款人的展期申请书后,应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申请展期的理由、借款人财务状况、借款人管理情况、借款人与小贷公司关系、借款人的信用等级、项目的行业和市场情况、项目的建设和投产情况、效益现状及预测(固定资产项目)、还款能力、担保情况和抵(质)押的合法性。
第四条有关信贷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形成结论性意见,报审贷委处复审。
第五条审贷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如同意展期,则报主管总经理签字;如不同意展期,则应立即退有关信贷员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展期的申请材料,应报总经理正式批准。
第七条有关信贷员按照总经理的批示,书面通知借款人办理展期手续,并报备信贷管理部。
第三章贷款展期的期限、利率
第八条短期贷款(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展期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中期贷款(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5年以下)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十条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的长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2年。
第十一条展期贷款的利率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
第四章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对即将到期的贷款本金、利息、费用,有关业务人员应在到期日前通知并督促借款人按时偿付。凡未经批准展期的贷款,如到期未还,均应按逾期贷款处理。
第十三条对外出具的借款保函、延期付款保函或租赁担保项目项下发生垫款时,借款人未能在反担保协议或其他有关协议规定的日期偿还垫款本金,应作为逾期贷款处理,不得办理展期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审贷委制订。
第十五条由审贷委及总经室负责解释。
5.小额贷款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二章 审计人员总体要求及职责
第三条 审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细致、全面的对公司内相关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条 审计人员要一丝不苟的对财务的帐表等进行逐步、逐笔审计,审计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往来账目是否清楚,资金流程、签字手续是否完备。
第五条 审计人员要跟踪审查财务上报的资料是否及时准确,并对每次审计结果报董事长和总经理。
第六条 协助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审部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
第九条 审计档案除公司内审部工作需要、相关的信息披露需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查阅需要之外,对非相关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财务审计包括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贷款计划的执行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的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及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督促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第十二条 收支审计
1、严格审查收支两条线的执行情况,收支手续是否齐全。
2、逐笔审查收支单据的签字手续是否齐备。
3、审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是否真实,收支是否合理。
4、审计收支流程是否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贷款业务的审计
1、严格审查贷款业务的程序、权限的执行,各项手续的完整程度。
2、严格审查每笔贷款业务的各项资料,要求全面、真实、细致。
3、严格审查每笔贷款利息和综合费用的计算准确程度。
4、每要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
第十四条 合同审计是对公司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实行备案制,并不定期检查,对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责任审计是对公司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审计,以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 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根据公司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第十八条 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第十九条 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查阅与审
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长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内审部复审后提请董事长或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有关重大事项的后续审计。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一次综合审计,平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不定期审计。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
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责任条款
第二十九条 内审人员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6.小额贷款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篇六
为了规范我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公司的信贷工作正常开展,本着“增收节支,勤俭办事业”的原则,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本公司设置三个工作岗位,财会主管、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其岗位职责如下:
㈠财会主管岗位
1、按国家有关财政财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和修订本公司的财会管理制度。
2、具体负责组织本公司财会工作,组织编制本公司的预算计划、财务计划,审核监督本公司的财务收支。
3、督促本公司的会计人员依法建账、依法核算,保证会计工作规范有序、科学,并依法对本公司的预算计划、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定期或根据实际需要审核(查)本公司的财务报告(表),并负责向公司领导汇报,促进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5、参与拟定项目申报文件、经济合同(协议)及其他经济文件;协助公司领导做好项目的审查、申报、检查和指导等工作。
6、模范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努力当好公司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7、积极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㈡会计岗位
1、认真执行财会规章制度,依法建立总账、明细账及其他辅助
账簿,进行固定资产核算以及往来账项的结算等工作。
2、审核收支的原始凭证,保证按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3、定期对本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
4、按时办理有关证、照年审工作,交纳有关税费。
5、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会计资料。
6、自觉遵守会计人员道德规范,工作尽职尽责。
7、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刻苦学习业务和参加财政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8、积极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㈢出纳岗位
1、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逐笔顺序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2、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保管有关印章和空白票、据。
3、严格遵守和执行银行结算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保证账款符。
4、协同会计做好财务收支监督工作,及时结账和传递会计凭证。
5、自觉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时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
6、积极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1、按照企业单位财会制度的规定设置、使用和审核会计科目和明细科目;运用借贷记账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凭证的格式采用借贷记账法的格式;会计账簿的设置分为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和日记账;
会计报表的种类为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其他表;按月(季)、编报。
2、会计根据出纳签章收款后的收入凭据定期汇总填制收入记账凭证,同时登记收入明细账,之后及时交给出纳登记“现金日记账”,然后再交会计保管。
3、会计根据审公司无误的原始支出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后交出纳付款并登记“现金日记账”后再交会计登记支出明细账,并保管凭证。
4、会计定期汇总账凭证,填制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账。
5、会计根据银行收、付款票据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后交出纳登记银行、现金日记账,之后交会计保管。
6、会计根据实物保管部门编制的财产变动情况表及有关原始凭证,核对后填制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
7、会计根据工程结算单等填制有关结算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
8、记账凭证的审核要求:审核记账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和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和金额、所附的原始凭证张数、记账凭证的填制人、记账人、复核人的签名或盖章。审核完毕后还需签上审核人的名字盖章。
9、记账原则:按记账凭证的时序登记日记账,按记账凭证的明细科目登记明细分类账,按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10、月底、年底会计根据有关余额作必要调账后结账并编制会计报表,编写财务报告说明书,尽可能地说明、分析本公司的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三、内部牵制制度
1、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根据国家财经法律、会计法律、法规、财会制度对本公司的会计工作进行控制监督。
2、财务主管具体督促贯彻、检查本公司各项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直接对公司长负责。
3、会计负责对原始凭证的审核、记账凭证的填制,总账及明细账的登记,会计报表的编制并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说明,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4、出纳根据审核无误的有关原始凭证登记银行日记账及现金日记账,但不得兼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工作。
5、出纳负责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6、签发支票所使用印章,由会计与出纳分开保管。
7、空白收款收据和空白支票设登记簿登记,由会计保管、核销。会计领、开收据,所有收入款项由会计开具收款收据后由出纳负责收款,并加盖收款人印章后方为合法收入凭据。会计应及时与出纳核实收入款项。支票由会计签发,由出纳具体输办理。发票、支票不得事前签好公私章,预留印签。
8、总务处具体负责财产物资的验收入库、领用、报废进行分类明细账登记,会计会同总务处对财产物资定期进行核对,做到账、卡、实相符,并按期编报财产物资增减变动情况表。
四、内部稽核、审计监督制度
1、财务主负责组织稽核、监督、审计工作。
2、财务主管负责对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进行复核和经济合同、协议、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会计负责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财务主管负责对原始凭证进行复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4、会计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应及时按国家规定处理,超越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立即向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5、财务主管必须每月定期核对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结余数;经常核对债权、债务往来账项;定期核实财产物资期末结余,以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6、财务主管对收入款项存入银行进行监督,防止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7、稽核的方法内容包括:原始凭证是否合法真实;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总账、明细账之间是否相符;会计报表与总账或明细账是否相符;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实物与账面记录是否相符。
8、财务主管、会计、出纳必须对财务收支情况、会计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五、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1、原始凭证的审核包括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准确性的审核。
2、原始凭证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和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3、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财会主管的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4、原始凭证的填制必须记录真实、填制及时、内容完整、书写清楚、数字准确、责任明确。
5、外来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填制单位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证明中应列明遗失的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公司领导批准后,才能代替原始凭证。对于确实无法取得的原始凭证,如车、船、飞机票等应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能作为原始凭证报账。
6、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阅或复制会计凭证时,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能办理调阅或复制手续。
六、财产清查制度
1、本公司所有固定资产、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等都应定期或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盘点。
2、财产清查由总务处组织进行。
3、财产清查期限为:固定资产至少每年年终盘点一次;货币资金、有价证券至少每月盘点一次。盘点方式一般采用“实地盘存制”。
4、盘点结果处理:盘盈部分应及时补记入账,盘亏损失,属于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造成的,由公司领导批准销账;属于过失的责任事故造成的,应当给予过失人以必要的经济、行政处罚,作损失处理;属于违法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七、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财会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对违反国家财会制度规定的财务支出,财务不予办理。
2、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送会计审核无误后再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3、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即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公司总经理出差超过十天的,可委托一名副总经理代为审批。
4、重大项目开支必须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由总经理
审批方可执行。
八、财务会计分析制度
1、定期(季末、年末)或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公司经济活动状况、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提供经济预测、决策资料,为领导决策服务。
2、财务活动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收入、费用支出及效益的分析;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使用效果分析;债权、债务构成及原因分析等。
3、财务活动分析的基本要求为:情况真实、要点明确、问题抓准、建议可行、文字简练。
4、财务活动分析的一般程序为:占有资料,掌握情况;指标对比,揭露问题;抓住关键,分析预测;提出可行措施,解决问题。
5、财务活动分析方法包括:对比分析法、连环替代法和差额计算法等。
7.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研究 篇七
一项调查显示, 目前, 中小企业占全国总企业的99%以上, 其中工业总产值、实现利润和出口额分别占全国的60%、40%和60%左右, 中小企业还提供了约80%的城镇就业机会, 而中小企业, 特别是小微企业贷款难的问题, 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小贷公司作为桥梁和纽带, 使民间资本和小微企业合法对接。民间借贷十分活跃, 许多资金在不断地寻求投资渠道。而社会闲散资金如果不能集中起来, 在阳光下运行, 不但是资源上的浪费, 也是诱发许多社会矛盾的根源。
同时, 小贷公司的成立降低了民间融资的成本。小贷公司能够将民间资金进行有效集合, 在有限的信贷市场中, 随着小贷公司的增加, 其竞争也在逐渐加剧。这样的竞争所造成的最为明显的效果就是融资成本的下降, 同时也能够大大缓解借贷风险。
二、小贷公司的社会责任
小贷公司的社会责任首先是依法守规经营, 按章纳税, 不要增加社会矛盾, 同时增强自身的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其次就是尽心尽力地为小微企业及“三农”服务, 助推小微企业发展, 实现普惠金融体系理想的目标。
(一) 集合民间资本, 实施阳光下运行
小贷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的重点就是不能突破法律约定和政策界限。小贷公司在日常经营中要严格自律, 按规矩运行, 不能有随意性。资金来源要合法, 资金运行要合规;往来账目要清晰, 业务流程要严谨;借贷双方要融洽, 企业管理要规范。在完全市场化的条件下, 小贷公司在规范运营的基础上, 要增强自身的生存能力。打铁尚需自身硬。通过我们持续、稳定、不断巩固的经营成果, 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 积累经济实力, 创造物质基础。
(二) 树立危机意识, 保障自身生存
要应对行业试点的挑战。在我国, 小贷行业尚处于试点阶段, 作为试点, 就有成功和失败两种可能。如果失败, 我们就要承担巨大的损失。就像当年的3·27国债那样, 随时有被封杀的可能, 也可能就像期货行业一样, 随时面临着行业的洗牌。
(三) 要应对市场规律的周期
金融行业本身具有较强的周期性, 小贷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随时面临转型的可能。行业一旦面临转型, 我们自身运行规范的可能就会顺利“变身”, 其余那些就可能会被“一刀切掉”。
所以, 我们要坚持稳健经营, 积累市场的沉淀资本, 时刻做好应对市场周期冲击的准备。“君子爱财, 取之有道”。我们不能用高利率来维持生存, 应该用合理的融资成本来稳定客户。目前, 国家采取的是紧缩的宏观经济政策, 我们所面对的是“钱少人多”的局面, 因此主要是客户之间有竞争, 即使利率高一点, 客户还是源源不断。此时的小贷公司与银行相比, 除了有资金以外不存在任何绝对性的优势。
三、小贷公司的发展方向
按照23号文件叙述, 可发展成村镇银行, 但那只是画饼充饥, 可望而不可及。原因很简单, 小贷公司转村镇银行的条件, 比不通过小贷公司直接发起办村镇银行的条件更苛刻, 而且还涉及到所有权和经营权等很多事。此路不通, 还有路可以走吗?当然有, 路本来就是人走出来的。本人认为, 小贷公司要走自己的路, 踏实地为理想而奋斗。
(一) 扩大资金存量, 壮大实力
只有不断增加我们自有资金, 才能够扩大市场, 扩大规模。第一, 直接申请增资扩股。可以选择两种方式, 一种是原股东及持股比例不变, 而是按相同比例增加投资, 另一种方式就是股东和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如增加新股东, 或提高主发起人持股比例等。第二, 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对于其他融资方式, 股权投资基金具有周期长的特点, 而且其是以参与企业管理的方式进入企业, 不仅不会对公司有控制权, 同时还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指导, 对于新兴的小贷行业来说, 借助这个平台, 提高运营能力, 增强识别风险和抵抗风险的能力, 有助于快速增加资金周转率。
(二) 向“非银行类金融公司”方向发展, 坚持为理想而奋斗
其实, 当初有很多股东进入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是冲着村镇银行去的, 但是小贷公司未来的发展却不应该拘泥于此, 变身金融公司可能是个更好的选择。村镇银行有太多的限制, 如果小贷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 几乎就意味着小贷公司需要将多年苦心经营的成果与商业银行进行分享。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女士在“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系列讲座”上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再发展, 下一步不应该直接转为村镇银行, 而是成为金融公司, 金融公司不光是发放贷款, 还可以吸收大额存款, 甚至是再发展几年, 也可以直接申请银行牌照, 转为社区银行。”这样的一个发展方向, 不比转为村镇银行好多了吗?
一个新生行业的生存不仅需要理论的探索, 更需要实践的积累。我坚信将正确的事情坚持下去, 从事这样一个具有光明前途的事业, 我们一定会成功。
摘要:2008年5月, 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23号文件的发布, 犹如打开了封闭几十年的闸门, 小额贷款公司立刻形成了千军齐发、万马奔腾的局面。这是改革开放以来, 中央的开放政策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 第二次落实得最迅猛、最普遍、最有深刻意义的一次大事件。
8.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创新研究 篇八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问题;持续性;合肥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6)05-0065-006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推进,金融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血液,越来越影响着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近年来,类金融贷款模式作为传统金融服务中的市场补缺也得到了迅猛发展,当前市场对小额贷款、质押典当、金融租赁等类金融业务的需要越来越大,尤其是小贷公司围绕服务的客户群体一般为中低收入自然人和中小微型企业,其具备种类多和形式多变灵活的特征,得到了一般大众的青睐与认可,获得了快速发展。
一、小额贷款公司概念的提出
(一)小额贷款公司概念的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监会、人民银行2008年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必须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发起人,严禁吸收公众存款,性质上属于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一种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是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同时享有法人财产权,应当以全部财产对其所负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有权利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做出重大决策和择优选择管理者,同时也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是认购的公司股份为限对公司的事务承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觉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金融政策,开展业务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同时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到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一般性操作模式
1.执行较为灵活的贷款利率。根据现行政策指导意见规定,小贷公司应当按照市场化的原则经营,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央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各家小额贷款公司具体浮动幅度可以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2.办理贷款业务方式简便多样。贷款合同中有关贷款期限以及贷款偿还条款等内容,均需要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照法律和章程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大多采取信用贷款方式,同时也有采取担保贷款、抵(质)押贷款等方式。
3.贷款对象小额、分散。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原则是“小额、分散”,因为按照管理规定,每笔贷放额度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这就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必须针对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信用贷款服务,其重点在于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以及客户数量。
4.贷款期限一般不长。小贷公司的贷款期限通常根据借贷双方的公平协商来决定,从目前小贷公司的经营和现状来看,小贷公司贷款期限主要是在3~12个月不等。
(三)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主要特征
相比较银行金融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具备自身特征。
1.担保抵押质押方式灵活。小额贷款一般情况不需要抵押物或通过灵活多样化的抵押担保模式。如果小额贷款公司需要通过抵押质押进行担保贷款,大多数客户可能就不符合贷款条件,达不到贷款门槛。一般情况下考虑到一般客户实际,小贷业务通常不需要抵质押,而是通过社会担保等其他保证方式提供担保。
2.贷款流程相对简化。小额贷款公司为了服务客户群体,尽可能地简化贷款流程,贷款申请的过程中尽量不提交各种书面性的材料,更加注重现场情况的调查。与其他信贷机构比较,小额贷款公司一般不会像其他信贷机构一样,注重严格的流程以及复杂的申请表格与业务计划等。
3.特定客户群体。小贷客户的客户群体为低收入人群和中小微企业,主要从该客户群体中找出相对收入较高的群体,从而满足其稳定持续的业务与盈利。
4.还款方式灵活。为减轻客户还款压力,小贷公司往往采取灵活的还款方式,从而方便客户还款及时,同时根据客户的当前条件和现金流情况来确定还款条件。
5.利率差异。小额贷款公司根据类型不同、客户群体不同,其利率的差异性较大。
二、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性理论与实践
(一)金融发展的可持续性
可持续性是指满足当前需要而又不削弱今后和未来的满足其需要之能力的发展。可持续性还意味着维护、合理使用并且提高要素资源基础,这种基础支撑着自身抗压力及经济的增长。有学者在20世纪90年代末就提出金融可持续发展概念,这个概念一提出,立即在学术界引起沸腾。当今,关于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观点较多,但相对比较主流的包括:金融行业必须兼顾量性,但不能仅仅依靠量性来发展可持续性,只有在一定资源的支持下,结合平稳机制、健全法制、金融体系的完善等,才能算得上真正的可持续发展。金融业要完成可持续发展,首先,要适应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其次,要充分发挥金融业的作用,促进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最后,还要坚持金融业的特殊地位和产业独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1.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认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为最底层的客户群体和中小微企业提供保障,为依赖性的补贴。这类机构的营业收入通常情况下无法覆盖成本,以致无法盈利,需要靠政府补贴及捐赠等手段维持经营。(2)机构营业收入可以覆盖营业成本,实现自足。这类机构虽然有一定的盈利,但是其经济基础较差,流动资金不足,仍然需要外来资金的支持。(3)机构营业成本自足,小额贷款机构的营业收入可以覆盖其融资成本和营业成本等一切成本,这类机构持续性较强,并且能够脱离外来援助,具备一定的抗风险能力。(4)机构的财务可以自给自足,该类机构的营业收入可以覆盖市场化资金运作所带来的全部成本。这类小额贷款机构有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在满足自身发展的同时,可以实现投资者的收益和利润。
2.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特点:(1)资金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小贷公司的运营和管理能力不断加强,这就使得一些优质的资金被吸引,给小额贷款公司的稳定经营提供保障。(2)经营方面。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对其团队建设、岗位设置、业务流程、风控管理等方面设立了健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3)财务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在营业发展的过程中,可以不接受外来资金的注入,仅靠自身的经营便能够营业收入覆盖全部成本,并长期保持盈利状态。(4)制度方面。小贷公司经常被认为是类金融机构,经营的模式和业务跟其他金融机构基本相似,倘若能够在制度方面给予准确的市场定位,就能更好地发展与经营。
(三)可持续发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重要性
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群体主要是低收入人群和中小微企业,这样的企业若要发展,就必须得到相关金融机构的支持。因此只有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从而使其在获得这些金融支持的同时,实现更多的经营获得,以保证中小微企业在整个经济社会的可持续性。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若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可以打破传统金融机构的垄断局面,从而开发出满足不同的业务规模和金融需求客户群体的产品,提供更加丰富的金融服务。这不仅使中小微企业得到了金融产品和服务,还使中小微企业在金融市场上更加具备生存和竞争力。
三、合肥市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状况分析
全国小额贷款行业从政府2008年“指导意见”出台后就开始快速兴起和发展。研究数据表明:2009—2011年小贷公司的数量增加明显,2011年后,小贷行业增长速度越来越快,进入爆发期;2009—2013年我国小贷行业的贷款余额复合年增长率达80.8%,而同一时间段的整个金融行业的贷款余额的年增长率却只有15.8%。通过安徽省的情况来看,截至2015年12月,安徽省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共计462家,数量在全国排名第五,合肥市场有89家,占全省比例近20%。
(一)合肥市场小额贷款公司机构发展情况分析
安徽省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26日挂牌成立,以此进入合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快速发展时期。
合肥市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大致经过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9—2011年数量迅猛增长期。从第一家公司挂牌到2011年末,合肥市金融办接到近130家小贷公司申报申请,批准开业的小贷公司49家,合计注册资本为36.7亿元,共发放贷款135.2亿元。合肥市金融办统计显示,这期间小贷公司注册资本多集中在5000万到1亿元之间,呈现大发展的场景。第二阶段是2011—2013年,此期间,市金融办出台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明确成立和设立的标准,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增加得到了一定的控制。截至2013年底,合肥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达到91家,占全省总数量的20%,小额贷款公司主体实收资本金98.48亿元,占全省比例的30%;注册资本金达到1亿元的公司共计38家,占合肥小贷份额的72.2%。截至2013年末,合肥小贷贷款余额为121.98亿元,占安徽省小额贷款总贷款规模的32%。第三阶段自2013年至今,注重提高质量、放缓数量的增长速度。截至2015年末,合肥市场小额贷款公司注册登记法人主体为92家,其中仍在正常经营的76家,净资产达115.76亿元,平均注册资本1.34亿元,贷款余额为136.18亿元。数据表明,合肥市场小贷行业增长已经进入一个瓶颈期,发展已趋于平稳,可持续发展是小额贷款行业和政府必须进一步深思和面对的问题。
(二)合肥市场小额贷款公司面临主要问题分析
1.小贷公司业务信用风险大。根据上述相关数据分析,合肥市场小贷公司主要以信用贷款为主,抵质押等担保能力强的贷款所占比例不高。在现行经济环境下,信用贷款更容易产生逾期,一旦遇到问题,后期处理和清收的难度加大。
2.小贷公司经营压力大。自2015年开始,小贷公司的逾期率和不良率相对2014年以前同期都有大幅度增加,根据调查的46家小贷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老客户出现逾期的有25家,占比54.35%,老客户出现不良贷款的有30家,占比65.22%。从数据看,自2013年开始至2015年,小贷行业的逾期和不良率一直在攀升,反映出小贷公司的风险问题尤为突出。
3.小贷公司业务发展放缓。通过调查的46家小贷公司,尽管它们的经营情况还算较良好,但是它们的逾期率和不良率都在不断增加,隐藏着巨大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致使小贷公司主动或被动放缓业务发展,已是行业普遍性。
四、制约合肥市场小额贷款公司
可持续发展因素分析
(一)制约合肥市场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外部因素
1.经济环境的变化对小贷行业影响增大。面临经济发展“新常态”,国内经济增长速度持续下行,市场经营风险加大,导致部分实体企业的现金流、产品销售等出现了很多问题。由于小贷公司的客户群体又是受经济影响最大的次级群体,导致小贷公司逾期贷款和不良贷款的增加,从而使小贷公司的经营出现问题。
银行抽贷、放贷群体转移。各大国有银行和商业银行自2013年末以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不良贷款,银行为了降低不良贷款率,对中小微企业进行抽贷,从而导致该部分企业归还贷款后,企业的现金流断链,经营出现重大困难,严重的甚至导致破产。银行的这一行为,直接影响企业的运营,若小贷公司不小心陷入其中“过桥”,必然出现逾期贷款、不良贷款增加。
民营担保公司经营不善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合肥市多家民营担保公司自2013年末出现严重的代偿问题,多家担保公司由于自身能力有限,没有代偿能力,只能被迫停业倒闭,对小额贷款公司有传导效应,致使前期小贷公司与担保公司合作的项目风险增大,后期的违约几率大大增加。
2.小额贷款公司流动性偏弱。小额贷款公司性质决定了它的融资模式过于单一,只能贷款或通过股东借款。这导致小额贷款公司要想流动性强,必须满足注册资本金充足要求,而且还需要经营一定时间后才能够向银行等机构贷款融资,且金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金的50%。由于小贷公司的客户群体普遍存在资金周转问题,而且很难在银行融到资金。倘若客户出现逾期,直接影响的就是小贷公司流动资金。
3.合肥市场小额贷款公司普遍未与征信体系建立合作关系。小额贷款公司是类金融机构,这就使得其大多数都没有进入人行的征信系统,然而人行的征信系统是可以联网查询到个人和企业客户的信用记录及征信情况,这就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在贷前调查的时候存在很大的风险。如果小额贷款公司能够与人行征信系统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不良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可以看到,这样有利于对一个企业的信用进行准确评价。
4.市场发展与政府监管存在矛盾。小额贷款公司作为类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监管都是由政府金融办牵头,相关政策和法规是由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负责,存在许可与监管不匹配问题。小额贷款公司实质上从事的是金融机构经营活动,而受到的监管力度远大于扶持力度,从而使小贷公司无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其经营成本也会越来越高。因此,近年来合肥市场小额贷款行业出现了很多经营不善的情况,有的干脆关门歇业。
5.合肥地区产业发展尚不够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如果想要收益最大化,就需要寻找并投资一些正处于成长期的中小微企业,这样可以减少资金的投放成本,加快资金的流动。然而,合肥市场的小贷市场与沿海发达城市比较起来,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尚不够活跃。随着合肥经济圈建设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区域性优势凸显,小贷公司在未来产业升级的过程中,如果能够抓住这一机遇,一定能发挥其扶持中小微企业的作用,更好地为合肥经济发展提供强劲助力。
(二)制约合肥市场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内部因素
1.公司法人治理制度不健全。小贷公司部分企业管理模式比较简单粗放,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相关专业人才管理公司,甚至出现董事、股东过多介入小贷公司的运营,导致小贷公司难以适应现行的行业发展。
2.投资人缺乏对小额贷款公司身份的正确认识。小额贷款公司因由自然人或者法人单位等社会组织发起投资成立的,国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直接吸收公众存款。小贷公司的股东大多数来自于民间,一方面股东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断给予小贷公司资金支持,其运营资金才能够源源不断。另一方面倘若小贷公司的运营出现问题,从而使运营成本增加,这便会打击股东的积极性。其原因是投资人缺乏对小额贷款公司身份的正确认识。
3.内部风险控制不足、风控手动单一。虽然小额贷款公司都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长,但大多数情况下形同虚设,尤其是监事会基本履职的很少。民营小贷公司这样的情况格外严重,因为无论股东还是董事们都认为公司是他们的,愿意把资金发放给谁就给谁。且很多小贷公司在日常经营的过程中,主要以信用贷款和抵抗风险较弱的企业互保形式贷款的方式偏多,使得风控手段严重不足。同时小贷公司对抵质押贷款没有足够的重视,导致客户违约成本较低。
4.小贷公司创新性产品匮乏。当前环境下,金融的衍生品很多。有小贷、典当、P2P、租赁等等,这就导致小贷行业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因为类金融机构的产品同质化问题越来越严重,小贷公司从业人员的工作重心基本在开拓市场,寻找潜在客户,缺少专门的产品创新和设计,也没有专业人员对市场进行调研与产品定位。大多数小贷公司还是按照传统模式进行经营,缺乏创新性。小贷公司如果不能从自身出发,找出适合自己公司的产品,长时间下去随着竞争的日益激烈,最终会被市场淘汰。
5.转型升级方向不明。虽然小贷公司从银监会下发的文件(小贷公司可以申请改制成为村镇银行)中看到了未来发展希望,但是该文件的要求较为苛刻,按照现在实际情况看,合肥市场大多数小贷公司都不符合这一条件。
6.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小额贷款公司虽属于工商企业,但实际从事金融业务,因此业务人员应该具备金融、会计、法律、风险控制等专业素养。但是在实际经营中,合肥市场的许多小贷公司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甚至有些业务员只具有一般性经济常识,很难适应企业发展需要。随着市场环境变化与行业竞争压力加大,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吸纳高素质的从业人员。
五、促进合肥市场小额贷款公司
可持续发展对策思考
面临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金融服务,既是市场之需、政策要求,也可以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齐短板。加快探索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是行业自身发展需要,也是政府更好发挥作用的职责所在。
(一)政府层面上重点做好行业定位与发展规划
小贷公司为类金融机构,对于我国建立普惠金融的目标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小贷公司倘若能够良性发展,不仅能够有助于国家金融事业的发展,同时可以扶持低收入人群和中小微企业,帮助他们脱困、创收。当前经济环境不稳定,大多数小贷公司出现不同的经营问题,一些好的小贷公司对未来的发展路径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方向。因此,亟待政府和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拟定小贷行业的发展方向、目标,给出行业发展的五年、十年的发展规划,增强小贷行业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发展预期。
(二)加强对小贷公司合规性经营的监督与管理
虽然合肥市政府已经出台专门的管理办法和内控管理规章制度,为小贷公司加强内控,降低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关键是需要深入落实与执行。小贷公司也应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适合于企业自身有效管理的规章制度。在公司内控方面,探索董事会领导下,总经理牵头负责建立相关约束机制。给予总经理足够的经营权利,建立信贷评审和风险管理制度。同时,监事会也要肩负起责任,全面监督小贷公司的业务、财务、经营等,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为了使市场环境转好,政府应该与公安、工商、税务等机构联合,对一些违规放贷的公司予以打击、治理,进一步减少或杜绝行业违规行为。为合法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对长期经营不善的公司建立退出机制,确保小额贷款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加快小贷业务创新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就是通过其个性化、门槛低、灵活性等特点展开的。从业人员的素质决定其生死存亡,政府可引导小额贷款行业协会、公司主动向银行等经营管理规范的金融机构学习交流,邀请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
为不断提升小贷公司产品的竞争力,小贷公司可以探索加快业务创新,可以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市场环境,制定出符合区域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开展代理业务、票据贴现业务、银行过桥业务,在自身无法提供服务的时候,把客户推荐给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既增加中介收入,又有利于储备优质客户资源,形成本土竞争优势。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的多为低收入人群和中小微企业,符合国家的政策扶持方向,政府可以研究出台必要的支持政策,拓宽小贷公司的融资渠道。比如:可以根据条件鼓励在新三版挂牌,满足监管条件要求的允许其发债,加快探索小贷公司年度经营情况评级制度,根据评级结果适当提高下一年度从银行融资的比例。探索根据小贷公司支持企业的贡献大小享受一定的税赋的减免和财政补贴等。
(五)制定小贷公司征信办法,纳入人行征信系统
一直以来不断有行业专家提出将小贷公司接入人行的征信系统,但这一举措的进展很慢。目前为止,合肥市场只有5家小贷公司接入了人行的征信系统。从合肥市场小贷行业来看,必须提高小贷公司的信息化建设,这些都离不开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的推进和督促落实。只有小贷公司的信息纳入到征信管理系统,才能更好地实现小贷公司风险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六)加强行业之间以及与其他金融机构间的交流
小贷公司作为近几年发展起来的类金融机构,它的风险检测体系与银行等成熟的金融机构比起来仍存在很大差距。只有拥有专业的风险评估技术,才能够更好地建立防范机制。小贷协会作为自律性组织,可牵头多组织一些行业内交流活动,在小贷公司未接入银行系统的过渡时期,通过行业交流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这样能够有效避免一些问题客户在小贷公司贷款的过程中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套取资金。小贷公司在贷前调查的时候,倘若对某个企业产生疑虑,也可以向小贷协会求助。只有小贷公司互相抱团取暖,才能更好地防范风险。
小贷公司应该主动与当地的银行、担保公司、租赁、典当、投资集团公司等机构建立良好的关系,资源共享。银行大多数在中小微企业不符合其贷款条件的时候,将企业推荐给小贷公司。如果银行从业人员在前期能够对企业的资质和实际经营能力做了很好的审查,那么推荐给小贷公司,就可以顺利地进行放款。倘若企业风险较大,小贷公司可以与担保公司合作,分担风险,达到行业多赢的局面。政府从维护经济稳定角度出发,也应密切关注并引导,协调好银行的抽贷问题。
(七)社会正确宣传引导,为行业持续发展营造舆论环境
以往社会大众对小贷公司的印象存在不少质疑,总觉得他们是放高利贷的公司,是社会的寄生虫。因此,全社会的正确宣传引导,对树立小贷公司的形象,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尤为重要。首先,小贷公司应不断树立守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其次,政府也可以引导,对那些口碑好、真正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贡献的小贷公司进行宣传,明确其合法性,提高其行业知名度。同时,应该强化合肥市场小贷监管联席会议的作用,尤其在小贷公司案件的处置方面,开通绿色通道,支持行业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也可以主动争取与一些媒体合作,让社会大众真正了解到小贷公司到底是什么性质的企业。只有社会广泛接受认可了,小贷公司自身经营规范健康运行了,才能真正实现小贷公司持续健康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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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创新研究 篇九
[作者: 中山联社 蒋纪华点击数: 2116更新时间: 2009-12-21]
农村融资难可以说由来已久,即使在发达国家也有类似的难题。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建设起步早,但发挥的效果有限,农信社管理体制几经变革,制度建设长期不顺畅,存在10年之久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在1999年被国务院统一取缔。进入2000年,在农村推行信用村建设和小额贷款模式,取得了突破性进展,2003年农信社深化改革,成效明显,大多数信用社恢复盈利能力,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但是农村金融需求仍然远大于正规金融机构的供给,值得深入探讨农信小额贷款难的深层次原因。
一、中国农户小额贷款的历史供给研究
(一)中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需求仍未得到充分满足。据统计,我国现约有2.4亿农户,其中有贷款需求的农户至少有1.2亿户,而且“三农”资金缺口每年约在l万亿元。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09年6月13日发布《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研究报告》显示,非正规金融占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半壁江山,农户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性投入,从非正规金融渠道获得的资金主要用于消费支出,这是未能充分满足农村金融需求的有效例证。
(二)农户小额贷款难题的历史渊源。我国突出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造成农村金融市场“贫血”的根本性原因。在长期重点扶持工业政策的指引下,工业品和农产品价格“剪刀差”长期存在,引导农村资金不断流向工业和城市。同时由于农户数量多、金额小、交易成本高、风险大的先天不足,农户小额贷款开展缓慢,即使有国际机构和政府部门的推动,由于缺乏内在的推动力,从规模和效益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都不尽人意。
(三)中国小额农户贷款实践历程。根据张转方教授的研究,我国小额信贷最早从1981年联合国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在内蒙古8旗开展的北方草原与畜牧发展项目开始,经过了四个阶段的发展历程。第一阶段为试点阶段,主要在国际资金和技术支持下,由国内非政府组织操作,多采用孟加拉国乡村银行模式下的“小组贷款”形式(可见对孟加拉国尤努斯银行的借鉴由来已久),由于大多数项目没有后续资金,小额信贷不可持续。第二阶段是项目扩展阶段,由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主导“政策性小额信贷扶贫项目”,以“扶贫贴息贷款”的形式发放到户,由于“造血”功能的缺失,项目减少了贫困人口的数量,但过多侧重于“补贴”性质,贷款还款率低,财政压力大。第三阶段为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全面介入和各类项目进入制度化建设阶段,农信社为主导,在新用户和信用村建设的基础上,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第四阶段是商业性小额贷款组织试点阶段,在银监会推动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建立,小额贷款体系日趋完善。
二、小额信贷的国际考察
表1:格莱珉银行历年主要经营指标
(Key Information of Grameen Bank in USD)
1995-2007年(单位:百万美元)
指标 1995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利润 0.37 1.03 6.12 7.00 15.21 20.00 1.56存款 94.77 162.77 227.66 343.52 482.92 634.28 758.9
贷款 294.77 218.04 274.04 331.76 427.25 475.74 529.544 存款/贷款 32% 75% 83% 104% 113% 133% 143%投放贷款 333.17 271.99 369.32 435.10 611.74 726.97 731.49贷款累计额 1404.60 3667.52 4180.21 4615.31 5227.05 5954.02 6685.5贷款会员(百万)2.07 2.48 3.12 4.06 5.58 6.91 7.41覆盖乡村数量 35,533 41,636 43,681 48,472 59,912 74462 80678雇员数量(人)12,420 11,709 11,855 13,049 16,142 20885 25283支行数量 1055 1178 1195 1358 1735 2319 2481
数据来源:格莱珉银行官方网站 http://,笔者翻译。
国际上比较成功的模式有孟加拉国的格莱珉银行和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其中,孟加拉国格莱珉银行(简称GB)由该国的经济学博士尤努斯创建,又称“穷人银行”,以帮助穷人脱贫为己任,同时提供给书培训、教育等社会服务,具有福利主义的倾向,96%以上贷款者为农村妇女,单笔金额小,在50美元到100美元之间。不需要担保和抵押,利用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建立贷款者村民小组,相互监督,降低违约风险。贷款的利息要高于商业银行利率,达到了16%~20%。实行“总行-分行-支行-营业所”的组织结构,该行贷款会员数量不断扩大,2007年会员数量741万人,覆盖孟加拉80678个乡村,支行2481个,聘用员工25283人,存款7.59亿美元,贷款5.30亿美元,累计实现贷款66.86亿美元,连续9年实现盈利。
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简称BRI)主张走商业化的道路,更注重盈利,贷款在300美元以下,不需要任何抵押,300美元以上的贷款,可以用汽车、土地等物品作为抵押。贷款利率为年利32%(可浮动)。
可以看出,两种银行模式具有以下相似点:认为穷人也具有生存的能力,每个人都有获得贷款的权利,而且穷人也是讲信用的,无偿的慈善会抑制穷人的主动性和创造力的发挥,因此贷款可以实行比较高的利率。
三、中国小额信贷问题的经济学解释
大量的研究结构表明,全国各地大部分农户普遍难以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有学者认为,目前民间借贷的比重很大,约占农户借款的70%左右。制约农户小额信贷难的因素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小额贷款机构缺少全国统一的机构。GB和BRI的组织结构非常相似,都有全国总部、大区分行、地方支行和小的营业所,不同的机构职责不同,总部负责制定规章制度、监管、人事管理、外部关系协调等大的方面,越靠近基层,更多负责业务的具体操作。在中国的小额信贷实践中,缺少全国统一的组织架构(农业银行更多地从事商业银行业务),无论是农信社,还是小额贷款公司,都各自为政,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和管理办法,虽然经营灵活,但同时也失去了统一的培训和管理,防范风险能力往往偏弱。
(二)偏低利率导致小额信贷资金的短缺性供给与非理性需求。想要发挥出小额信贷的效用,资金的供给和需求也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小额信贷业务利率由国家管制,虽给予相关优惠,但仍相对较低。这将导致很多问题:一是低利率不能弥补成本,资金供给减少,导致小额信贷不能可持续发展。二是低利率导致大量的需求,同时产生高违约率。借款者认为小额信贷是一种“白送”的礼品,可
图1:利率管制下的小额信贷需求供给曲线
以不按期归还甚至根本不必归还,从而造成低还贷率。三是低利率往往使贷款难以达到真正贫困者手中。因为低利率使部分借贷者有利可图,产生了经济寻租。最终表现为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大部分没有得到满足。如图所示,市场均衡的需求和供给决定了一个市场均衡
价格:利率R0和信贷量Q0,此时的市场利率是偏高的。在政府对小额信贷利率进行管制时,利率降低为R1(R1< R0),而市场的需求数量上升到Q2,市场供给数量降低为Q1,Q2—Q1的差额就是市场未满足的数量。
(三)小额信贷的客户定位存在偏差。由于利率的管制,发放微型贷款的收益远远不能弥补成本,因此,金融机构选取的客户对象范围狭窄,多为家庭较为富裕的农户或个体工商户,而广大急需贷款的较贫困家庭往往不能提供所需的担保或抵押而获得不到小额资金支持。GB和BRI开展的微型额度贷款,约合几百元人民币的贷款在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就很少能够看到。从根本上讲,之所以金融机构不愿意发放微型贷款,一是由于利率的管制,贷款需要有一定的规模才能获益;二是由于对穷人缺乏信任,不敢发放无担保贷款。
四、破解难题的制度建议
(一)树立“穷人也讲诚信”的理念。近年来,农信社真正支农贷款余额增长缓慢的主要原因,是对缺乏抵押物的农户诚信状况没有信心。只有让农户意识到,小额信贷不等同于扶贫贷款,它是以还本付息为首要条件的,而不是对农户的补贴,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小额信贷的良性、商业化运作。
(二)合理引导资金“回流”农村。农村金融市场贫血,小额信贷就缺少资金的支持,各级政府应拓宽融资渠道,综合运用财税杠杆和货币政策工具,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金融市场。
(三)适当调整小额信贷利率水平。由于我国对于高利贷仍相当敏感,而民间借贷利率一般明显高于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被认为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对于小额贷款来说,如果无法采用高利率,小额贷款模式实际难以与民间非正规的发达的信贷进行竞争,其经营往往难以持续。如何规范小额贷款的高利率行为是关键。对此,可以借鉴南非《高利贷豁免法》做法。南非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超过21%是违法的。但是,对于5 000美元以下的贷款,不管是组织还是个人,不管利率是多少,到小额贷款管理机构登记并缴纳一定的登记费即可。只要登记就被认为是合法的。针对我国实际,可确定一定的贷款额度,在额度以下,贷款利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浮动,而超过额度则要实行商业银行的利率。既防止利率过高,又要防止部分机构化整为零,冒名发放小额贷款。
(四)明确小额信贷客户的范围。与国外的GB和BRI模式有区别,中国贫困人口的数量已大幅减少,因此小额信贷的客户标准不仅包括贫困线以下人口,还应将从事家庭养殖、小作坊生产的农户纳入进来,同时小额信贷的资金额度应适当提高。
10.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创新研究 篇十
2010-8-20
摘 要: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和发展,避免了金融机构小额信贷业务的诸多弊端。为确保其可持续发展,仍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宗旨与定位,要满足农民具有个性化、区域化的融资需求,扩大和加强基层信贷员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农民的还款率、实现公司的盈利,从而更好地为低收入农民提供金融服务,在条件成熟时允许盈利的小额贷款公司吸纳存款。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定位,信贷员队伍
当前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农民贷款难,且农村资金大量外流用于非农业,农民的资金需求存在着严重的不足。政府日益关注民生问题,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尤其是促进农民增收,借鉴了孟加拉国格莱珉银行为“穷人”服务的宗旨和模式,在我国开始了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2008年5月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猛。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3月末,全国已开业583家小额贷款公司,筹建573家。从各个方面对于小额信贷如何进入中国的相关理论探讨很多,实践中也在不断探索,其中也出现了诸如小额贷款公司利率高于银行利率及缺乏后续资金来源等这样那样的问题。笔者将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问题进行探讨。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主旨与定位
所谓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小额信贷业务给其带来的收入大于此业务的成本,使其能够在不依赖外界的各种优惠条件下能够独立、持久的生存下去。从广义来看,也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对自己的组织机构、技术水平和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有效的改革,实现金融创新和服务创新,从而促进整个小额信贷市场份额的持续增长,最终实现使小额信贷能够有效持续的为农村低收入农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宗旨与定位
小额贷款公司从建立之初,服务对象就很明确,是面向广大农村地区的低收入农民提供资金服务。它不是正规的金融机构,因为国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允许吸纳存款;它也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因为它的行为要严格受到国家、银监会等部门的干预、监督,具有一定的扶贫性质。然而小额贷款公司的宗旨不是单纯意义上的扶贫,其成立有其自身对利润的追求,唯有实现了盈利,才能更好地满足广大农民的融资需要,其扶贫的性质主要在于其服务对象是低收入农民,目标是支持农民致富,支持农村建设,支持农业发展。因此,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与正确定位,能保证其方向的正确性,以确保其走得更好、更远。
(二)与政府和谐相处,突显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适宜性
小额贷款公司是在政府政策引导下、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为农民提供融资服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要遵守一切法律法规,实行市场化运作。政府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政策、法律和公平的市场环境,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政府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能够和谐相处,二者之间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利益目标具有一致性,同时,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具有灵活性、速度快,无抵押、无担保等优点,因而具有可行性。并且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正规金融机构小额信贷业务的诸多弊端,突显了其适宜性。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为了生存而执行的高利率,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一部分高收入者的“搭便车”行为,避免了正规金融机构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容易出现的“救富不救贫”、监管不力的现象;另一方面,通过市场化运作,强化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竞争,提高了其服务意识,而且避免了正规金融机构可能发生的政府官员在扶贫项目中的寻租行为。
二、提供贷款服务要符合不同农村地区资金需求个性化、区域性特点
根据不同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农民对资金的需求个性化特点,将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可选择的融资渠道基本划分为以下三个部分:收入水平高、城市化水平高的农村区域,资金供给主体主要是中国农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老少边穷地区则以财政支出为主,以小额贷款公司为重要的辅助渠道;其他典型商业银行服务不到位的农村区域,主要是小额贷款公司。因此,在实践操作中,各小额信贷公司要依托当地的具体情况,挖掘当地的服务对象并扶持其实现“造血”的功能,在提供融资服务时要充分考虑各地的个性需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贷款额度,要适合不同地区不同农民的具体需求;二是贷款期限,要切实考虑农民资金用途的周期性进行适度安排;三是执行利率,要在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利润的基础上与农民的用途收益结合考虑。如在浙江、江苏等省份中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地区,许多农民已经不再从事传统意义上的农作物或经济作物种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他们主要从事第三产业、服务业或者附加价值高的特色农业、品牌农业等。随着其收入的增长,农户一般性的生产资金都能自己解决,不需进行贷款,而用于进行自主创业或从事高效农业的资金投入,小额信用贷款的额度是远远不够的。如果农民打算开办农副产品加工厂,建厂房、买机器设备及学习技术等投入资金需要4万元,若只能贷款3000至4000元,其贷款资金的效用显然是不够的。此时,需要解决贷款额度不匹配的问题从而进行适度地调整。与之相比,在经济较贫困、资源禀赋并不充裕的农村,农民大多数以种植业、养殖业为主。具有生产周期长、见效慢的特点,某些特色农业生产周期在1至3年左右,则要求对贷款期限进行相应地改变。再如在多数信用社给农户发放小额贷款时,不考虑产业类型,一律执行基准利率上浮后的相同利率,则会大大影响农户贷款的积极性,为此,应引起小额贷款公司的注意,调整贷款利率尽可能在自己赢利和农户可接受的范围内,实现“双赢”。
孟加拉“农村银行”小额信贷模式的成功,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关注农民的发展,提供了值得借鉴的典范。但必须对其成功的环境和背景进行辩证地分析。李明贤、李学文(2008)指出孟加拉国的极度贫困和资本短缺,高度的土地私有制导致大量农民没有土地,及全国范围内的短缺经济状态,是格莱珉银行小额信贷模式成功的宏观经济基础。而我国土地国家所有、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自1998年我国进入过剩经济时代,农民生活水平较以前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宏观经济环境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引入尤努斯的模式时不能机械化,应该学习其为“穷人”服务的精神和借鉴其具体做法,探索适合我国国情、适合各个区域的模式,真正做到为最广大的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就是当前阶段对尤努斯创建的格莱珉银行小额信贷模式在我国的具体运用和创新,既具有共性也具有个性。为此,应该尝试在小额贷款公司所辖区域下面的每个村镇设立信贷点,扩大基层信贷员队伍。特别要强化信贷员队伍的专业、敬业素质培训。
三、依靠基层信贷员,促进小额信贷盈利目标的实现
(一)扩大基层信贷员队伍,解决农户和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纷纷从农村撤离,农村金融市场供给主体以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银行为主,其提供的服务远远不能满足绝大多数农民的资金需求,农民享受到的金融服务及信息越来越稀缺,而这些金融机构对农产的具体情况了解也知之甚少,信息不对称程度不断加大。而据调查,一个基层信用社信贷人员一般不超过五人,有的只有二三人,这相对于农产众多的乡镇,无疑是严重不足,致使农信社对农户的跟踪调查和信用评定工作难以有效实施。小额贷款公司为有效实现其盈利目标、为广大农民提供切实的服务,就要扩大基层信贷员队伍建设,积极宣传小额信贷知识、推广小额信贷业务。通过基层信贷员的具体入微、细致的工作来加强小额信贷公司与农产的沟通,了解彼此的需求,为现有及潜在的资金需求者提供有效的咨询和服务。
当前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缓解就业压力,可以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地方做基层信贷员。或从农村通过考试、面试结合的方式选聘有意愿、有能力从事基层信贷员工作的人参加到小额信贷中来。
(二)增强信贷员业务素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感,提高小额贷款的还款率
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大对基层信贷人员的业务培训,不仅包括小额信贷的相关金融知识和运作程序,还要提高基层信贷员的经济理论素养,让他们关注宏观经济形势的发展,对农村经济的发展有深入的了解。这样有助于在与农户沟通中,掌握农户贷款的用途是否能够收益、其后续还款能力及贷款风险的大小,为帮助农户找到适合自己的创业项目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给其提供实现预期收益的具体思路,以确保农户的还款能力。同时建立起为农民服务的企业文化,增强基层信贷员的敬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建立起与农产的密切、有效的联系,切实实现对农户的事前、事中及事后跟踪调查、监督和帮助,以确保农产有如期还款的意愿。在农民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兼具的前提下,加之严格的制度规范和适宜的操作方法,有助于有效提高农户的还款率。
(三)建立信贷约束和激励相结合的机制
一方面,为约束信贷人员的行为,建立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谁发放货款谁负责收回,到期收不回则给予一定的惩罚,轻则扣工资,重则下岗清收。由于借鉴尤努斯教授创立的“五人联保小组”担保机制,只要信贷员充分做好前期的调查、信用评定等准备工作,且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服务,可以大大地规避风险。另外,加强信贷员的诚信教育,对私自拿用现金的人员要进行较为严厉的惩罚。信贷员到农村基层发放贷款时,与现金接触的机会较多,一旦有信贷员私自拿用了现金,笔者认为,对此实施的惩罚要足以让其所付出的代价大于其可能得到的收益,应立即责令其下岗,如数归还现金,且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处罚数额的设计要根据金额大小而定,如数额较大者可以诉之于法律。
另一方面,要对信贷员的工作及承担的风险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发放小额信用贷款资产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与工资奖金挂钩,以充分调动基层信贷人员发放农产小额信用贷款的积极性。
四、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吸纳存款,加强监管的力度
对发展较成功、盈利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条件成熟时,考虑允许其具有吸纳存款的能力。因为,“有存有贷”的小额信贷公司更有利于解决其后续资金来源,有利于其创造财富。从我国试点的七家小额贷款公司来看,已面临无款可贷的尴尬境地(见图-1)。到2007年9月末,七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余额就已和资本净额基本持平,到2007年底,因为少量委托资金的存在,贷款余额已超过资本净额。
为解决其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可考虑放开“只贷不存”的规定,但同时加强对其监管和审计的力度。需要政府部门、银监会、相关金融机构、捐款社会组织机构、股东等多方的相互配合和切实到位的工作及群众的监督。
五、小结
笔者认为,在当前农村金融市场供给主体缺位或不到位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的建立能够有效解决低收入农民的融资需求,同时有利于解决其他正规金融机构出现的典型问题,通过市场化的运作能够有效地解决政府官员的寻租行为及贷款到不了“穷人”手里的“救富不救贫”的问题。为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首先,应该对其进行正确的定位,它不仅具有一定的扶贫性质,更重要的是为农民提供融资需求的金融创新。其次,要借鉴尤努斯格莱珉的思路与模式,建立起与我国国情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地区相适应的小额贷款服务。再次,为使小额贷款服务到位、有效,要加强基层信贷员队伍建设和培训。最后,对发展较成功、盈利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条件成熟时,应该允许其具有吸纳存款的能力。另外,国家可考虑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初期发展阶段出台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
11.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运营探讨 篇十一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可持续发展 探讨
▲▲一、引言
小額贷款公司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农村“三农”问题,支持了当地经济发展,同时也为中小企业带来了新的融资渠道,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新型类的融资机构是专家理论成果的展示,但在面对各地具体的金融市场和经济差异的问题时,其理论成果便难以适应这种差异,因而探索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运营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现状分析
第一,快捷方便。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借贷方便、手续简单,以它快捷的服务方式弥补了相对于商业银行等传统的金融机构等对于市场这方面的空白。为规范引导民间借贷市场提供全新的模式 ,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合理利用了我国民间资本,有效补充了官方资本的不足,为金融市场注入新的活力。并以灵活多变的形态满足了民间的种种需求与多样化的发展,成为银行运行的有效补充,两者相得益彰,共同发展。
第二,信息优势。在我国当前的信用体系不健全的大环境下,小额贷款公司因扎根于本土,发展于本土的地理优势,对当地的“软信息”相比正规银行要易掌握的多,这也是小额贷款公司能成为为中小企业和“三农”贷款方式的主要原因。
第三,后续资金短缺。“只贷不存”是民间融资机构的主要经营特征,但有限的股本金很难满足资金需求,部分机构出现“无款可贷”的局面,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常运转,导致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扩展缓慢,经营效率偏低。
第四,资金回报率低,经营负担重。小额贷款公司操作成本较高,其贷款利率必须足以满足其资金成本和运营成本,而且还得实现一定的利润,这也是为什么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要比银行同期利率高很多的原因了。但是贷款利率上限又必须遵循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即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这就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经营成本来定利率,长期这样下去,无法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运营困境分析
第一,缺乏统一制度的规范。小额贷款公司执行《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在财务核算和管理方面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规定,现在每个地方基本上都有关于自己地区的条例。而在全国范围内,并没有一部成文法对其进行完整的约束与规范,这使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发生困难,制度使用的随意性是其发展不完善的重要体现。
第二,资金来源不足。资金短缺主要来自“只贷不存”的制度设计和融资渠道狭窄的挤压。这是小额贷款公司区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最大特点,是国家为了防止个人非法集资而不得已采取的措施,正是这种不得已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了严重的经济问题,资金不足已成为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的苦水,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第三,信用担保机制不完善。由于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尚不健全,没有建立完整的用于规范中小企业信用的法律法规,导致部分中小企业利用目前信用法律不健全的缺陷钻空子,纷纷向依靠信用担保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并且很多中小企业采取欺诈方式融资,把小额贷款公司看做慈善机构,长期拖欠贷款不还,降低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效率,增大了其财务风险,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四、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运营的对策与建议
针对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进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本文认为,有关方面应该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完善相关机制,加大政策扶持,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以此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性健康发展。
第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性质,完善相关法律法怪。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受到了很多政策性的影响,但是目前仍然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来约束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所以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第二,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国家到目前为止之所以仍不允许小额贷款公司从民间吸收存款,本文认为是出于对社会稳定以及对小额贷款公司保护的原因,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控制不够健全,对风险的防范意识不够,一旦资金收不回来,后续资金不能及时供给,资金供应链就会断掉,甚至引发小型的金融危机。因此应在严格监管、科学指导的前提下,选择部分运作规范、实力较强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政策性贷款渠道和政府预算渠道将资金批发给小额贷款机构,为其开辟一条政府主导的筹资渠道。
第三,逐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内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业务特点要求工作人员必须有较强的风险控制意识以及产品创新能力,这就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吸收高素质人才,培养专业人员。扩大小额贷款的宣传力度,可以适当的开展培训活动,邀请一些在这些方面有经验的专家或学者,或者商业金融机构的专业人士来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整体素质。其次,各级政府应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督,应该引导其将风险意识放在首位,整顿小额贷款公司的内控制度,优胜劣汰,打击非法经营活动,引导其规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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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创新研究 篇十二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制约因素,指导意见,发展策略
2004-2012年, 连续8个中央一号文件将农村金融问题作为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从小额信贷模式的广泛复制, 到2007年为“三农”服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以下简称邮储) 成立, 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在全国各地呈燎原之势, 再加之中国农业银行 (以下简称农行) “蓝海战略”的本位回归, 都表明农村金融格局出现新调整, 激活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的目的初见成效。但是, 金融市场多元化需求仍然没有得到充分满足, 供求结构性失衡顽疾依然存在。从发展进程看, 小额信贷主要分成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发展中国家试行的福利主义小额信贷组织;第二个层次是追求收入弥补成本, 实现机构的可持续发展;第三个层次是追求商业渠道资金, 实现盈利, 达到财务上的可持续。目前国内外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评价还处于初级阶段, 鉴于小额贷款公司在运作模式、组织形式、资本规模、业务种类、服务对象、风险特征等方面与商业银行存在差异, 因此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特点的评价体系非常重要。
小额贷款公司的作用
小额贷款作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的一种全新的金融资源配置手段, 已经引起了我国政府和民间的广泛关注。具体来说, 其作用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一) 推动了金融组织体系的创新
小额贷款公司本着“手续从简、利率从活、放款从快”的宗旨, 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 以方便快捷、灵活高效放贷方式得到市场的认可, 已成为金融组织体系的重要补充。据央行公布数据显示, 截至2011年12月末, 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4282家, 贷款余额3915亿元, 全年累计新增贷款1935亿元, 新增小额贷款公司1668家。无论从业务规模或扩张速度看, 同比上年均快速发展。2010年底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2614家, 2011年底则达到4282家, 增速高达64%。小额公司贷款余额则几乎翻番, 由1975亿元升至3915亿元, 增速高达98%, 不过略低于此前超过100%的增速。从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推广情况来看, 经济发达地区如浙江等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大部分投向了中小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 欠发达地区则有很大部分投向了与三农有关的产业。
(二) 满足了部分民间资本的合理诉求
小额贷款公司在本质上属于一种小额信贷机构, 其市场定位应从事小额信贷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其贷款门槛低, 手续简单、速度快、灵活的管理机制, 适应中小型企业信贷“快, 短, 频”的需求特点, 赢得了企业青睐, 为众多中小企业、农村企业、农户解了燃眉之急, 在当前经济背景下对缓解民企融资难题、稳定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更重要的是农户有了正确的金融意识, 培育了农村信用文化, 改善了农村金融生态。
(三) 遏制了民间非法借贷的蔓延
有利于民间借贷行为由“地下”转为“地上”, 将为民间融资行为提供可行的组织化通道。近年来, 由于地下钱庄及民间非法放贷活动较为活跃, 民间贷款利率普遍较高。而小额贷款公司执行的最高贷款月利率控制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以内。尽管这同商业银行的商业贷款利率相比仍然比较高, 相对于非正规金融的借贷利率水平而言, 这样的利率水平并不高, 远远低于民间高利贷的利率水平。利率定价的示范效应使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得到了有效平抑, 压缩了高利贷的市场空间, 有效遏制了“地下”非法融资。作为一种介于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组织之间的中间体, 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有利于培育多元化的金融市场竞争主体, 打破我国传统金融领域的垄断格局。
(四) 信用信息服务提供商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小额分散、客户数量众多, 在小客户信息的收集与处理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在加入征信系统后, 既是信用信息的使用者, 又是信息的收集整理者和重要提供者, 可以为社会提供信用信息的专业中介服务。比如, 面向银行, 可以提供客户信用信息收集整理、客户分类及信用评级、增信和信用卡发行等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业务具有手续简便、机制灵活、放款速度快等特点, 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规范民间信贷、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 小额贷款公司在机构定位、监管体制、法律依据与核心规则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却影响其进一步的可持续发展。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点:
(一)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不明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出,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 (金融办或相关机构) 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理责任的, 方可在本省 (区、市) 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不难看出, 这一规定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依旧不明, 具体由哪个机构负责监管仍需由当地政府委派指定。《指导意见》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直接依据, 也只有一些粗线条的硬性规定, 操作性不强。因此, 在全国层面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监管体系, 特别是这种以政府部门主导的监管模式有悖于市场运行规则。从目前的试点情况来看, 各地方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机构也是五花八门:有发改委、财政局、金融办、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 有的地方政府还将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纳为监管主体。如浙江温州市政府规定本地的小额贷款公司由金融办、发改委、工商局、温州银监局和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共同监管。如此多部门的分头监管容易造成小额贷款的监管出现混乱, 不仅使机构间在监管的共发地带相互“扯皮”, 而且会导致监管工作难以专业化与精细化, 无法及时发现监管对象的风险所在。其性质、职能作用和业务发展均处于模糊状态, 给金融安全带来隐患。当前小额贷款的主管机关多是政府相关部门, 但地方政府部门由于在金融监管手段、专业监管人才、金融业监管经验、资源等方面的单一或缺失, 难以避免地会出现监管“真空”现象。同时, 对于不同性质、类别、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多头监管, 也会带来监管规则和标准的较大差异, 造成无序竞争、发展失衡和制度掣肘等严重问题。与金融监管部门相比, 地方政府更不具备监管优势, 小额贷款公司也就失去了基本的后台支持, 一有困难, 就有可能被地方政府一关了事。
(二) 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依据不足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人民银行没有充当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者, 而是采取旁观的协助者、配合者、信息的收集者角色。各地省政府部门却是充当监管者, 是小额贷款公司金融风险的处置者。从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的规则看, 有许多地方规定违反行政法原理、越权操作。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发布的《指导意见》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规定, 不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些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立法层级中位次较低, 缺乏刚性、权威性不足、不规范等问题。同时, 对小额信贷公司的定位和缺乏统一规划, 政策不稳定, 不利于形成一个稳定的法律、法规体系。因此, 可以说目前的小额贷款公司运行处于无法律规范、无有效规则的状态。之所以出现这种格局, 原因在于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的法律性质不明, 各地政府急需稀缺的金融资源而冒险行动。《指导意见》中指出, 小额贷款公司是属于企业法人, 属于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 但没有指出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性质是否属于金融性企业、是否属于金融机构。通常, 金融商事组织属于法定商人, 我国采用集中统一的监管模式, 商事组织的市场准入、运行、退出采用十分严格的管制措施。另外, 《指导意见》还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表面看, 对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利率等有了规定, 但从法律角度看, 小额贷款公司在不吸收公众存款、不进行非法集资外, 仍可以从事大量合法的筹资活动。主要途径有:一是委托贷款资金;二是信托资金;三是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资金;四是民间借贷资金。《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只贷不存”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 这与《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人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矛盾。此外, 在当前相关法规不完善情形下, 小额贷款公司由于趋利性的驱动, 存在变相吸收存款或增加利率, 甚至非法集资, 不排除存有群体性事件风险的可能。事实上, 即便用行政手段进行硬性限制, 人们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也会以种种潜规则绕过管制。
(三) 小额贷款公司主体身份及定位不明确
《指导意见》授权各地省级政府明确一个相关机构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主体。根据《立法法》, 作为与省级政府平级的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显然无权通过这种授权。此外, 《指导意见》还授权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设置一项行政许可, 即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 经批准后, 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依照《行政许可法》, 这种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批的行政许可, 在目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也未以发布决定的方式加以设定的情形下,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能设定这种作为企业设立登记的前置性许可。可见, 且别说这种授权是否于法有据, 单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批准设立, 各地省级政府实际并不具备相应的权限。《指导意见》表明小额贷款公司并不是商业银行, 不适用《商业银行法》, 但是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贷款业务本质上又是一种金融行为, 也不能完全适用《公司法》;同时小额贷款公司是盈利性的组织, 显然不能等同于政策性银行。这种不清晰的主体地位, 使小额贷款公司处在法律监督和监管部门的边缘, 致使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处于无有效规则的运行状态。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性质、市场准入与退出、监管机关、业务规则和监管措施等监管所必须明确的问题, 现有规则几乎空白。银监会、人民银行发布的《指导意见》既不规范、也不严密, 更没有法律效力。同时小额贷款公司是要实现利润最大化为其经营目标, 因此更不同于政策性银行, 不能接受相关的法律调控。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性质不明情况下, 具备法定监管资格和措施的银监会不是监管机关, 参与监管的机构却不具有相应的资格和法定的措施。另外, 2009年6月, 中国银监会颁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 表面上为小额贷款公司转变为正式金融机构创造了机会, 但实际操作难度却很大, 因为转制即意味着原有股东控制权的出让以及灵活的经营管理方式的终结, 这样的结果对小额贷款业的发展很难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依据制度变迁的动力理论,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的动力来自制度供给方的最大化收益。若按现有规定改制使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丧失了控股权, 那就意味着他丧失了最大的收益, 从而也就失去了自愿改制的动力;即便改制了, 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控股, 其经营思路和服务对象也可能换位。因为新控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很难摆脱原有银行体系信贷制度的路径依赖特征, 即可能将许多农户和小型、微型企业拒之于融资门外。与此同时, 《暂行规定》确定的各项核心指标, 基本与大银行的考核指标相近。既没有体现区别政策, 又不符合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一般规律。
(四) 经营风险大, 信贷风险准备金计提比率偏低
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主要限于中小型企业与农户。这些客户经营规模较小, 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 直接影响小额信贷的收回。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风险要高于一般银行, 但由于将小额贷款公司归类为工商企业, 在会计处理中导致的信贷风险准备金普遍偏低, 难以覆盖风险。当前,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专业技术缺乏、业务品种单一的特点比较突出, 风险控制能力较弱, 也影响了其可持续发展。此外, 缺乏符合小额贷款经营特点的信贷管理软件和客户评价系统支撑。在贷款担保方式上也仍然主要采取担保、抵押方式, 与“无担保、无抵押”的小额信贷运作特点存在明显差距。
(五) 缺少政府财政补贴的支持
目前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小型金融机构3年内可以享受其贷款余额的2%的财政补助, 但小额贷款公司被定性为经地方政府批准成立的非金融企业, 不在享受补助之列, 这就制约了它支持民营企业和农户融资业务的拓展的积极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 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予他人使用的行为。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但是, 因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 资金成本无法列入正常的成本计算扣除;所以, 同样税率上缴营业税, 表面上合理, 实际上是极不公平的, 而这些民间贷款的利率, 最低也高于银行利率4倍以上, 有的甚至高出10倍。这也促使我们思考, 如果贷款利率大大低于“地下”金融, 也就是说资金回报率低于预想, 对小额贷款公司是否有吸引力?特别是小额贷款公司重点支持的是三农生产、小企业和困难企业, 这些贷款往往存在较高的坏账发生率。另外, 它必须按照一般服务业的标准照章纳税, 包括向税务部门全额上交5.6%的营业税, 按新企业所得税法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和从“股息、红利所得”中上缴20%的个人所得税, 另外还涉及诸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种。
提升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性发展的主要策略
针对上面的问题,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促使小额公司持续性发展。具体来说:
(一) 明确银监会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和定位
在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属性的基础上, 应明确认定银监会作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惟一法定监管主体。原因如下。第一, 银监会是唯一合法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 “银监会不仅负责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而且负责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且, 该法第19条也进一步要求, “任何单位或个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都须经银监会批准”。因此, 由银监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监管是顺理成章的事情。第二, 银监会可以实施其他机构所不能行使的各种监管措施, 包括对被监管对象的询问、检查、复制、查阅与封存等, 是完全有能力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现有或潜在的问题加以追究与查处。第三, 银监会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完全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与上述提及的那些不具备行政监督主体资格或不具有金融监管权限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相比, 完全没有所谓的监管依据不足。
(二) 加强监管, 严控风险
以法律法规体系、社会监督体系、运营监测机制、进入退出机制“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建设为突破口。具体地说:一是尽快颁布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法律法规, 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方向, 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业务范围及融资方式等;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为特殊的金融企业, 通过列举方式界定其不能从事的业务范围, 放开其能够从事的业务范围, 这样就可以有效克服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二是建立社会监管机制。小额贷款公司发起的形式是股东承诺制, 其合规经营主要依靠自我约束, 建议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 依靠自律组织自我监管, 既能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 又能减轻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压力。三是要统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绩效及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全方位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运作的风险管理;要加大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力度,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小额贷款公司要学习借鉴国内外金融机构的先进管理经验, 按照现代金融企业的管理模式和商业银行运行管理要求, 加强对其经营情况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业务流程、防范信贷风险, 确保贷款业务的稳步健康发展, 不断地建立健全组织人事、财务管理、授权授信、风险防范、稽核监督等内控制度。四是加快金融机构破产法的立法进程, 将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与破产纳入到金融机构破产法规范中。
(三) 政府要创建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环境
一是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建议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等有关部门研究出台更多的扶持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 对于那些经营优秀的小贷公司, 可逐步向其开放金融市场, 使其充分利用银行间拆借市场、再贷款、短期与中期票据、委托贷款等金融工具, 扩宽融资渠道。除严格禁止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外, 允许其通过多种方式融入资金, 而不限于自有资金、捐赠资金和50%的净资本银行融入资金。二是尽快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 降低其风险识别成本。探索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体系等基础性技术支持方式, 防范业务风险。三是要合理布局。控制小信贷公司区域分布, 避免恶性竞争, 力争在“数量, 规模, 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稳步发展。
(四)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模式的创新
第一, 以贷款业务为主, 以咨询、租赁、信用担保、中间业务为辅, 挖掘客户资源、开发金融产品、向企业内部延伸的纵向一体化的发展战略;拓宽公司业务渠道, 从而弥补公司资金不足、因款项全部贷放出去而没有业务可做的困境。第二, 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可向金融公司和风险投资方向发展。金融公司既可防止吸收公众存款的社会风险, 又可通过吸收企业的大额存款以解决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 实现可持续发展。若转变为风险投资公司, 也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路之一。第三, 构建和完善农村保险体系, 积极发展农业保险, 为小额贷款公司分担风险。借鉴美法等国开展农业保险的经验, 将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结合起来。针对目前农村金融市场的现状, 建议人民银行、银监会和保监会等监管部门研究推行“信贷+保险”的运作模式, 增强贷款农户的抗风险能力, 避免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因自然灾害、借款人意外身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良影响。第四, 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改制适应了我国发展多层次农村金融机构的趋势。现行制度规定将其控股权归银行业金融机构是不可行的。因此, 为了成功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改制, 政府有关方面应该允许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保留原有控制人的控股权, 银行业金融机构则可以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入股, 并指导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健全风险管理机制。
(五) 国家制定有针对性的财政、税收政策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初期, 离不开政策的扶持。建议地方政府借鉴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担保公司相关经验。出台配套政策, 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风险补偿、税收减免、抵押物登记收费等相关扶持制度, 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尽量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成本。当前, 建议政府要除减半征收小额贷款公司企业所得税外, 应全额减免三年营业税, 通过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推动当地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
结束语
企业不是福利机构, 出于收益方面的考虑, 其必须加速资金的周转率。小额贷款公司为了提高效率和规模, 必将资金投资到那些回收快、上规模的企业, 挤占了用于农户和微小企业的贷款份额。国家作为监管者, 要制定政策作为调整投资的杠杆。由于当前政策不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开设分支机构、跨地区经营, 其触角难以深入到三农经济, 三农贷款所占的比重少。目前农村金融体系的架构主要以农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主, 以新型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为辅。尽管金融供给主体多元化, 但其实质还是原供给主体模式的复制, 目标客户的定位、产品的设计、定价以及贷款营销的模式等方面都趋同, 即同质化竞争。而同质化竞争的加剧导致的结果必然是资源流向高效率地区和行业、金融机构“草尖化”、中低收入的农民继续被边缘化、资金回流农村依然困难等。但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经验的不断积累, 政策的不断调整, 政府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 小额贷款公司必将成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推动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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