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

2024-10-01

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8篇)

1.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 篇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

一、关于我省营改增营业税发票过渡衔接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 号)规定:自2016 年5 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 年6 月30 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 年8 月31 日。

据此,营改增之后,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景点门票(含企业冠名发票)、“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发票”和“河北省路桥通行费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纳税人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经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手续。除上述发票外的其他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纳税人于2016年7月31日前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经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手续。

(二)纳税人确有需要延用地税机关监制发票的,应提供经地税部门确认的发票结存信息,至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延期使用手续。

二、关于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范围问题 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范围为:

(一)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月销售额3 万元以上(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 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只能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二)不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即月销售额3 万元以下(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 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三)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即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住房)或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四)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向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也就是说,买房人或承租人是自然人的,不得代开“专用发票”。2.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也就是说,免税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五)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

三、在机构所在地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是否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在机构所在地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如持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报验登记的,回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不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如超过规定期限,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的,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领取开具发票。

发生上述业务的自开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四、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票面栏次无法满足开具需求的,如何填写?

纳税人根据业务需要,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明的信息,发票票面无相应栏次的,可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最大可容纳230个字符或115个汉字。

五、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信息如何填列?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当购买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时,购买方信息栏内容应填写齐全,不得漏项;当购买方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时,应填写购方名称、地址,其他项目可不填;当购买方为其他个人时,应填写购买方名称,其他项目可不填。

六、哪些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国有粮食企业除外。

(三)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扣除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五)金融商品转让。

(六)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老合同,选择扣除本金部分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时,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七、餐饮行业购进农产品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中明确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使用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只限于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

八、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九、哪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适用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的能放弃免税、减税吗?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十一、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应按照什么征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2016年5月1日后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适用于贷款服务的税收政策。

十二、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十三、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十四、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一)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二)存款利息。

(三)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四)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做转出处理。

十五、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

(一)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二)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三)企业不能分别核算的,按如下原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是否允许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同时存在?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规定,一般纳税人可就相关应税行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因试点纳税人可能发生多个应税行为,所以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可就不同应税行为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就会出现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同时存在的情况,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十七、酒店餐饮外卖和现场消费的政策适用问题

原增值税政策规定餐饮外卖和现场消费分别按应税货物和应税服务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缴纳增值税。此次营改增后依然按此原则处理,按各自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分别缴纳增值税。

十八、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对提供餐饮服务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

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实际收到的价款缴纳增值税,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十九、宾馆(酒店)在楼层售货或房间内的单独收费物品如何征税? 宾馆(酒店)在楼层售货或在客房中销售方便面等货物,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十、关于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优惠政策执行时间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六条规定:“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试点期间包括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

2016年4月30日

2.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 篇二

一、“营改增”改革

自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的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方案》等一些列重要文件。

首先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服务, 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探究服务) 开展营改增的试点工作。

2012年8月1日期至年底,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有上海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厦门和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江苏是在2012年10月1日开始进行营改增。

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同时也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放、发行等纳入试点,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范围,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也被有选择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角度,我国通过实行“营改增”,形成新的增长点,激发企业活力,增加收入,不断扩大就业,这一项税收政策改革有望在在“二十五”期间全面完成。

二、煤炭企业自身如何才能积极应对营改增

(一)查明企业自身税收支出增加的原因

在“营改增”试点城市中,针对部分煤炭贸易企业出现税后增加的情况,煤炭企业应当保持镇定、积极准备,而不是一味的反对和排斥而采取盲目、慌张的态度,对于其他城市的煤炭贸易企业也应从容的应对即将来临的营改增试点。对“营改增”试点带给企业造成的影响应尽早评估,例如盈利、税收支出以及现金流等在试点前后进行分析测算,查明企业自身税收支出增加的原因,才能明确试点工作给企业带来的税收支出变化。

如果分析测算的结果显示煤炭贸易企业在税收方面的支出减少, 则说明本次试点对煤炭贸易企业而言将是一个利好消息,企业可以通过享受这一政策性结构减税,在市场中占据有利地位,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如果分析测算的结果显示煤炭贸易企业在税收方面的支出增多, 煤炭贸易企业也无需盲目悲观。“营改增”政策是经过我国税收部分严格测算试点实行的,由于试点关乎煤炭贸易企业的经济效益,政府方面也全面深入的调研和大量的评估测算,做好一系列前期的准备工作。

因此,整个煤炭贸易行业的税收支出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企业税收支出不会发生很大的变化。针对企业税收支出的暂时增加,煤炭贸易企业应当明确其增加的原因。对于不在试点范围内的城市,煤炭贸易企业则无需担心。

(二)申请过渡性财政扶持

如果企业的税收支出在“营改增”试点过程中确实有所增加,为了避免税收支出增加造成企业经济效益的下滑,煤炭贸易企业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申请过渡性财政扶持。按照试点政策规定,在“营改增”试点以后,煤炭贸易试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比原先没有参加“营改增”试点之前要有所增加,企业可以申请过渡性财政扶持。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财政扶持属于过渡性财政扶持,企业必须根据自身财政情况如实申报审批并提供相关材料。充分贯彻鲁财税(2013)49号文件(关于实施山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精神,积极争取合理合法的财政补贴。

(三)进行税务筹划(具体筹划)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税务成本是一项不容忽视的支出。在企业税务成本核算方面,“营改增”政策势必会对企业税收的缴纳造成一定的影响。煤炭贸易企业的应纳税额在原先缴纳营业税的情况下只是营业额乘以税率。企业的应纳税额在原先缴纳营业税的情况下,为当期税额的进项减去出项。煤炭贸易企业的税务成本一句不同的核算方式可能会计算出不同的结果。因此,煤炭贸易企业对公司涉税项目应按照现有实行的新税制进行统筹规划,高度重视不同税制下的税务成本,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咨询专业的税务人士实现控制税务成本的目的,获得专业的税务筹划方案。

三、增值税制下潜在税务法律风险防范

(一)会计核算风险

原先的营业税会计成本核算方法较为简单,但是现在即将实行的 “营改增”会计核算方法则较为复杂,核算要求也相应提高。对于试点企业而言,增值税采取的是抵扣模式,涉及科目增多,整个会计核算体系因为“营改增”都会发生改变。在合理范围内,煤炭贸易试点企业从防范新的增值税制的风险的角度,企业可以通过调整相关会计核算制度,增设会计人员,加大会计人员培训力度,提供会计人员工作的专业度来控制和防范新的增值税制的风险。

(二)增值税发票管制风险

“营改增”对企业现有的发票管理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 原先的发票管理不分管理对象,现在增值税发票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状态下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发票管理与实际情况基本相同,因此只用一种普通发票即可。但是,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对其使用范围,税务部门有专门的规定,一般需要使用两种发票: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因为增值税涉及税收的抵扣,煤炭贸易企业将会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例如发票的不正确。

另一方面,增值税发票限额较低,这一点与营业税不同。一般纳税人的新认定的增值税远远低于服务业务的限额水平,在一般情况下限额仅为10万元。如果煤炭贸易企业需要申请大额发票,则要注意空留出较长的时间,以免对业务造成不便。

煤炭贸易企业的财务管理针对发票管理要求的改变,对发票的开具、使用以及注销等环节要进行严格管理,企业要制定明确的发票管理制度,同时告知相关部门严格执行。现阶段,在会计核算发票管理方面,税收的控制一般通过发票管理实现,如果企业不能够很好的管理现有发票的开具、使用和注销工作,势必会对后期的审核和稽查造成不必要的风险隐患。此外,如果企业不能很好的使用发票,有可能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犯罪,一旦触犯相关刑罚,可能招致严厉的刑事处罚。我国现有的常见的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犯罪一般有骗税、漏税、逃税、伪造等几种,一旦核实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不光会处以经济惩罚,情节严重的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因此,发票的规划化管理必须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

四、“营改增”税收政策未来发展趋势

作为一项优化我国的税制结构的重要举措,“营改增”是我国十二五期间一项重要的税制改革,有利于企业专业化发展。目前,改革的第一个阶段,也就是“营改增”税收政策选择部分地区部分行业试点,现阶段是上海以及即将进行的北京试。(现阶段山东地区在2013年8月1日具体实施了)根据改革的规划,部分行业的试点将会在第二个阶段扩大到全国范围;在全国范围所有行业中,第三个阶段将会全面推行,这一阶段一般会在十二五期间真正意义实现。

应对“营改增”转型,对于企业而言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及全员参与。第一,企业要仔细分析转型的影响并作出规划; 第二,企业需要对关键变革领域进行业务流程再造;第三,企业还应做好跟踪检查工作,规避重大风险。

五、结束语

“营改增”对于煤炭贸易行业产生显著影响,对于企业在短期而言并没有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反倒增加了税收负担。企业应深刻认识到外部宏观环境所带来的风险,提高风险管理意识,以积极的心态去应对不可避免的风险,采取适当的应对策略,把风险所带来的消极影响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高发珍.营业税改增值税对煤炭企业税收支出的影响[J].中国物流与采购,2012:56-57

[2]杨瑞芳.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国际物流及相关企业的影响分析[J].税务管理,2012:45-48

3.“营改增”政策解读 篇三

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试点方案》明确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1〕111号)制定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试点实施办法》明确税率和征收率。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增值税征收率为3%。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一、混业经营、油气田企业、销售额、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计税方法、跨年度租赁、非固定业户等试点纳税人有关政策;二、符合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情形的扣缴义务人有关政策;三、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原增值税纳税人有关政策。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的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免征增值税项目:(一)个人转让著作权。(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六)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十)随军家属就业。(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十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十三)失业人员就业。

二、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一)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三)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四)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2011年12月31日(含)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明确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

(一)国际运输服务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二)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nlc202309030908

《办法》又明确: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率为其在境内提供对应服务的增值税税率。

《办法》所称免抵退税办法是指,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零税率应税服务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率

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

(二)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同时有货物出口的,可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公式一并计算免抵退税。

《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1〕114号)将本市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沪财税〔2012〕5号)从2012年1月1日起,对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其中包括:

1、明确财政扶持对象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

2、设立财政扶持资金

由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分别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财政扶持资金按现行市与区县财政管理体制分别负担。

(上海中小企业风险管理研究所姜怡供稿)

4.营改增试点政策 篇四

4、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减半征税。[题号:Qhx007657] A、对 B、错

5、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不可抵扣进项税额。[题号:Qhx007656] A、对 B、错

单选题:

2、按营改增有关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题号:Qhx008867] A、4% B、6% C、11% D、17%

3、属于文化创意服务的是()。[题号:Qhx008835] A、设计服务

B、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C、信息系统服务 D、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4、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属于()。[题号:Qhx008865] A、营业活动 B、非营业活动 C、应税服务发生 D、税务登记地

5、以下关于远洋运输服务表述正确的是()。[题号:Qhx008843] A、远洋运输的程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 B、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 C、远洋运输的期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 D、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多选题:

1、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题号:Qhx008886] 查看答案

A、一般计税方法 B、特殊计税方法 C、复杂计税方法 D、简易计税方法

2、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和()两档低税率。[题号:Qhx007670] 查看答案

A、11% B、9% C、6% D、5%

3、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题号:Qhx008903] 查看答案

A、有财务人员 B、能够填报纳税申报表 C、会计核算健全 D、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4、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题号:Qhx007672] 查看答案

A、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B、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C、向其他单位低价提供应税劳务 D、向其他公司无偿提供应税劳务

判断题: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并不影响其使用发票和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题号:Qhx007661] A、对 B、错

2、交通运输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因此提供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题号:Qhx007655] A、对 B、错

3、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题号:Qhx007660] A、对 B、错

4、在境内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发生在中国境内。[题号:Qhx008831] A、对 B、错

5、《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题号:Qhx007658] A、对 B、错

单选题:

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题号:Qhx007669] A、价内费用 B、价外费用 C、全部费用 D、相关费用

3、()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题号:Qhx008876] A、非正常损失 B、正常损失 C、为提供应税劳务 D、取得可抵扣凭证

4、下列项目中不能够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是()。[题号:Qhx008849] A、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B、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

C、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D、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5、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的纳税辅导期管理。[题号:Qhx008855]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2个月

多选题:

1、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的有()。[题号:Qhx008894] 查看答案

A、个人转让著作权 B、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C、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D、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国际运输服务,是指()。[题号:Qhx008896] 查看答案

A、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B、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C、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D、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服务涉及的标的物、货物或不动产在境外)[题号:Qhx008900] 查看答案

A、认证服务 B、鉴证服务 C、咨询服务 D、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4、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题号:Qhx007672] 查看答案

A、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B、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C、向其他单位低价提供应税劳务 D、向其他公司无偿提供应税劳务

5、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题号:Qhx008903] 查看答案

A、有财务人员 B、能够填报纳税申报表 C、会计核算健全 D、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判断题:

4、交通运输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因此提供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题号:Qhx007655] A、对 B、错

单选题:

1、下列项目能够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是()。[题号:Qhx008850] A、随军家属就业

B、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C、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D、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题号:Qhx008879] A、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B、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C、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D、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3、财税【2011】111号文附件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规定了()两种方式。[题号:Qhx007667] A、减征和免征 B、免征和先征后退 C、先征后退和即征即退 D、免征和即征即退

4、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题号:Qhx007664] A、可以 B、根据情况 C、不得 D、必须

5、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代扣代缴增值税。[题号:Qhx008847] A、3% B、6% C、11% D、17%

多选题:

1、以下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是()。[题号:Qhx008881] 查看答案

A、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 B、非企业性单位

C、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 D、个体工商户

2、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题号:Qhx008898] 查看答案

A、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 B、软件服务

C、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D、信息系统服务

3、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题号:Qhx008886] 查看答案

A、一般计税方法 B、特殊计税方法 C、复杂计税方法 D、简易计税方法

4、《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题号:Qhx007674] 查看答案

A、中止 B、折让 C、开票有误 D、折扣

5、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有()。[题号:Qhx008895] 查看答案

A、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B、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C、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D、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判断题:

1、在境内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发生在中国境内。[题号:Qhx008831] A、对 B、错

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题号:Qhx007658] A、对 B、错

3、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并不影响其使用发票和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题号:Qhx007661] A、对 B、错

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题号:Qhx008830] A、对 B、错

5、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在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以及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题号:Qhx007654] A、对 B、错

单选题:

1、属于信息技术服务的是()。[题号:Qhx008834] A、技术转让服务 B、技术咨询服务 C、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D、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题号:Qhx008869] A、4% B、6% C、7% D、11%

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题号:Qhx008860] A、增值税纳税人 B、营业税纳税人 C、试点纳税人 D、非试点纳税人

4、下列项目中能够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是()。[题号:Qhx008848] A、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B、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

C、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D、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5、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是()。[题号:Qhx008837] A、厂房经营性租赁 B、办公室经营性租赁 C、机器经营性租赁 D、住宅经营性租赁

多选题:

1、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题号:Qhx008887] 查看答案

A、书面合同 B、付款证明

C、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D、外汇核销单

2、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的有()。[题号:Qhx008894] 查看答案

A、个人转让著作权 B、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C、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D、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3、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题号:Qhx008903] 查看答案

A、有财务人员 B、能够填报纳税申报表 C、会计核算健全 D、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1、接受的()运输服务, 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题号:Qhx008877] A、旅客 B、货物 C、试点地区货物 D、非试点地区货物

3、以下不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是()。[题号:Qhx008832] A、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 B、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行政单位 C、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D、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事业单位

5、以下关于航空运输服务表述错误的是()。[题号:Qhx008846] A、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B、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 C、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 D、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通用航空服务

1、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题号:Qhx008888] 查看答案

A、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B、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C、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D、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E、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2、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国际运输服务,是指()。[题号:Qhx008896] 查看答案

A、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B、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C、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D、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3、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题号:Qhx008887] 查看答案

A、书面合同 B、付款证明

C、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D、外汇核销单

4、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题号:Qhx008903] 查看答案

A、有财务人员 B、能够填报纳税申报表 C、会计核算健全 D、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5、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题号:Qhx008898] 查看答案

A、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 B、软件服务

5.房地产业营改增主要政策 篇五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4.《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一、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房地产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在境内销售不动产,是指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两类纳税人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该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税率及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适用税率为11%,征收率为5%。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方法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算方法。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四、销售额

(一)一般计税方法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受政府委托收取的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2.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3.差额扣除凭证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扣除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款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4.差额扣除其他特殊规定(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按照上述规定,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未扣除的,从2016年12月(税款所属期)起按照规定计算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①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房签订变更协议或者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② 受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者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③ 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下同)、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时,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属于上述“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7.差额扣除台账登记 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包括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二)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未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三)视同销售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向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6.营改增后继续延续的优惠政策 篇六

“营改增”试点自今年5月1日全面推行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营业税原有的大部分税收优惠政策采取“平移模式”,基本上延续了原营业税优惠政策。本期华税针对营改增后延续有效的重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鼓励特定行业、经营行为出台的特殊税收政策,是企业合法节税最为重要的途径。营改增后,国家针对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原则上进行了延续,但同时,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具体到本轮营改增四大行业,在具体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上,还需要严格依据最新颁布的文件,防范税收政策适用不当引发的风险。

一、差额征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对于销售额,原则上是“以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么,哪些销售项目可以差额计税呢?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1)、(2)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应简易计税方法,以全部收入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征收率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6、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8、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9、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0、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1、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2、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批准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批准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13、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14、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统借统还增值税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统借统还

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四、明确梳理所需提交资料、认定条件更趋严格细化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五、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六、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优惠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的规定,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由于其价格中剔除了含税部分,因而较原来营业税的计算方法税负有所降低。

7.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篇七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解读

根据《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建筑业“营改增”后适用11%增值税税率,与现行营业税3%的税率相比,税率增幅很大。各类财经类杂志、报纸据此提出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大幅增加,笔者对此有不同理解。

一、建筑业增值税与营业税计算方式差异

营业税与增值税都属于流转税性质,营业税为价内税,增值税为价外税,二者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不尽相同。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工程造价)×营业税税率。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此处不考虑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等因素。如果仅考虑税率差异,以及建筑业人工成本、砂石无法或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因素,不难得出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大幅增加的结论。

建筑业属于国家确定基本价格的行业,讨论建筑业“营改增”税负变化不能离开这一基本现实。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其中税金按照税前造价乘以综合税率计算得出。讨论建筑业“营改增”税负变化问题必须考虑建筑业计税依据,而不能仅仅通过税率高低来判断建筑业税负的高低。

住建部于2014年7月底制订了《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增值税税制要求,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将营业税下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各项费用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含增值税税金”计算的计价规则,调整为税前造价各项费用不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不含增值税税金”的计算规则。《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中的税金,是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虽然调整方案正式文件还未下发,但是方案思路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应该不会有根本性变化。就此调整方案,建筑业“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的影响不仅在于税负变化,还在于对企业损益产生巨大影响。

二、建筑业“营改增”的影响分析

由于一般土建项目与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比例、物资采购方式差别较大,根据《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分别对上述两类项目展开分析,测算建筑业“营改增”对施工企业利润、税负的影响。

(一)某输变电架空线路工程

此架空线路建筑安装费用5 214万元,建筑安装费用是项目招投标的依据,施工合同金额依据建筑安装费用确定,此项目建筑安装费用明细组成如表1所示。

1. 建筑业“营改增”前税负、利润测算。

假设施工合同金额为5 214万元,施工企业按合同金额3%税率缴纳营业税,则营业税税负为3%。施工企业确认收入5 214万元,确认营业税金及附加164万元,成本空间为5 050万元。

2. 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利润测算。

除人工费、规费、利润、税金不涉及调整,其他项目价格都需要由含税价格调整为不含税价格。由于机械、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调整涉及复杂的测算过程,并且对项目总造价影响不是很大,在此不做调整,在此仅就装置性材料进行调整。装置性材料表中水按照13%增值税税率调整金额,砂石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调整金额,运输费用按照11%增值税税率调整金额,其他材料按照17%增值税税率调整金额,调整后装置性材料总价由3 019万元调整为2 600万元,结果如表2所示。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此项目建筑安装费用调整为5 059万元,结果如表3所示。

假设项目合同金额为5 059万元,应确认收入4 558万元、销项税额501万元,成本空间为4 558万元,装置性材料产生进项税额419万元,应缴纳增值税82万元,税负为1%,税负明显降低。按照现在工程管理现状,基础工程装置性材料由施工方采购,其他装置性材料由建设方采购,也就是说存在甲供物资,假设这种情况下合同金额为2 459万元,确认收入2 215万元、销项税额244万元,施工方装置性材料产生进项税额84万元,应缴纳增值税160万元,税负为7%。建筑业“营改增”前,甲供装置性材料税金由施工方缴纳,施工方应与建设方结算甲供装置性材料税金,不影响施工企业总体税负。此项目“营改增”后成本空间大幅收窄,对企业利润产生很大影响,追根溯源是项目建筑安装费用中装置性材料占比在50%以上,成本按照17%扣减进项税,增值税税率为11%,成本空间缩减6%,考虑取费影响,成本空间缩减9%。如果按上述甲供物资口径,“营改增”前确认收入2 195万元,税金66万元,成本空间2 129万元,“营改增”后成本空间有所提升。

单位:万元

(二)某办公用房项目

此项目总投资776万元,其中建筑部分452万元,此项目建筑部分施工图预算组成如表4所示。

1. 建筑业“营改增”前税负、利润测算。

假设施工合同签订金额为452万元,施工企业按合同金额和3%税率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税负为3%。施工企业确认收入452万元,确认营业税金及附加14万元,成本空间为438万元。

2. 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利润测算。

调整思路与过程同上,其中商品混凝土一般会选取简易方式,按6%计算缴纳增值税,调整时按6%调整。调整后材料费总价由204.92万元调整为182.87万元,价差由109.98万元调整为94万元。材料费调整明细表如表5所示。

单位:万元

材料价差按照材料费调整系数进行调整,明细表如表6所示。

此项目建筑部分金额调整为443.19万元,结果如表7所示。

假设项目合同金额为443万元,确认收入399万元、销项税额44万元,成本空间为399万元,材料费及价差进项税额38万元,应缴纳增值税6万元,税负为1%,税负明显降低。一般土建项目材料由施工单位采购,不存在甲供物资。此项目“营改增”后成本空间大幅收窄,对企业利润产生很大影响,项目建筑安装费用中材料费及价差占比在50%以上,成本按照17%扣减进项税,增值税税率为11%,成本空间缩减6%,考虑取费综合影响,成本空间缩减达8%。

单位:万元

通过上述项目分析,按照《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税负影响在于材料是否由甲供:如果材料甲供,税负大幅攀升;如果材料由施工单位购买,税负降低。针对不同的项目,建筑业“营改增”对利润空间存在较大影响。

三、政策建议

1.根据财税[2011]110号规定,“营改增”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达到消除重复征税的总体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住建部应加强协调沟通,针对不同的项目统筹测算不同的费用组成明细,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系数,从而达到总体税负不增加的要求。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2.财政部、住建部应按照增值税计价原理,调整建筑安装费用税金计算公式[其中: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税金计算基数应统一调整为工程直接成本,并设置合理的利润率,确保施工企业利润水平不降低。

3.由于建筑业“营改增”后甲供物资对企业税负具有根本性影响,建议住建部出台总体管理办法,对甲供物资招投标、结算方式提出明确要求,防止施工企业税负大幅增加。

参考文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2011-11-1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2013-03-21.

8.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 篇八

【关键词】“营改增” ; 影响 ;措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此项政策,正确引导“营改增”政策的执行,本文阐述了“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并有针对性地探讨了应对措施,以望对企业有效执行“营改增”政策有所帮助。

一、“营改增”的概念和实施的必要性

通俗来讲,“营改增”就是改变对产品征收增值税、对服务征收营业税的方式,将产品和服务一并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再对“服务”征收营业税,并且降低增值税税率。其目的就是减少重复纳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营改增”可以说是一项减税的政策。

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货物加工和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主要为制造业)征收增值税,对其他劳务和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主要为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形成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格局。尽管在税制设计上按照彼此照应、相互协调的原则确定税负水平,但在实际运行中,两个税种一直难免税负失衡。因为营业税具有“全额征税”的特点,它根据营业收入和一定的税率征税,但经营者会将税收负担加到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中,转嫁给下游企业或终端消费者。虽然表面看营业税税率比较低,但商品每经过一道流转环节就要纳一次税,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收越严重,税负越重。而与营业税单纯根据营业金额纳税不同,增值税具有“层层抵扣”的特点,仅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的“增值部分”征税。即按照企业 “收入部分”确定应征税额的“销项”后,可以将“成本部分”作为“进项”进行抵扣,抵扣得越多,企业增值税税负越低。由此导致制造业与服务业之间的税负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另外,服务业和制造业税制不统一,容易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存在重复征税。如一台设备从制造业进入服务业,服务业购买设备承担了增值税,但无法进行抵扣,又按营业收入的一定税率缴纳了营业税,服务业既承担了增值税又承担了营业税。因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增值税不能抵扣,因此通常采用不索取增值税发票或不要正规发票,以节约税点的方式来达到减轻税负目的,这又造成制造业等缴纳增值税企业少开发票或不开发票,将收入游离在增值税申报之外,脱离税务部门监管这一社会现状。因此,为了解决服务业和制造业税制不统一问题,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取消重复征税,促进社会分工协作,完善税收征管,使我国财税制度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提高市场效率。因此,2011年11月国务院批复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拉开了我国“营改增”试点的帷幕。

二、“营改增”试点预期目标

“营改增”是近年来国家实施的一项重大税制改革,是最重要的一项结构性减税举措。此次“营改增”全面实施,将实行行业范围和抵扣范围“双扩”,将涉及新增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4个行业约1000多万户纳税人,预计今年“营改增”将减轻企业税负5000多亿元。

三、本次“营改增”涉及到的方面

本次“营改增”涉及所有行业和部分个人,“所有行业”主要包括:一是已经实行增值税税制的行业,包括制造业和之前纳入“营改增”试点的交通运输、邮政、电信行业、现代服务业等,因自2016年5月1日起取得新增不动产或接受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业务等将取得增值税发票,进项抵扣范围扩大,减轻税负;二是即将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四大行业,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将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企业税率、税负、财务等方面都将受影响。对于个人从2016年5月1日起,在进行二手房买卖和不动产出租时将缴纳增值税,也是本次“营改增”试点的扩面范围。

四、“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

1.收入、利润将下降

(1)收入将下降。实行“营改增”后,四大行业收入将由包含营业税的营业收入变为剔除增值税税款后的营业收入,会出现明显降低,如营业税制下建筑业确认收入100万元的工程项目,改增值税后确认的营业收入为100÷( 1+ 11%) =90.09 万元 ,收入下降比例为9.91%。

(2)利润将下降。实行“营改增”后,四大行业不仅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的营业收入,与成本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再计入营业成本,如原材料、燃料和租赁费等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合同预计总成本将比“营改增”前减少。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是按总价剔除了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只是部分剔除进项税额,从而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比“营改增”前要少很多,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也会随之减少。如营业税制下建筑业确认收入100万元的工程项目,成本为90万元,营业毛利为100-90=10万元;改征增值税后确认营业收入为100÷( 1+ 11%)=90.09 万元 ,假设成本90万元中能取得进项税额的成本为50万元,则确认营业成本=90-50/(1+17%)*17%=82.74万元,营业毛利为90.09-82.74=7.35万元。毛利下降,在其他费用不变的情况下,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也将下降。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四大行業的企业收入和利润将出现下降。

2.资产总额将减少

资产总额减少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实行“营改增”后,原本缴纳增值税企业新增的不动产可抵扣进项税额,在会计处理时,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原值为剔除增值税税款后的价值,因此比交纳营业税时的资产总额下降。另一方面、本次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四大行业购置原材料、固定资产时,在会计处理时要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将进项税额从发票总额中扣除,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比实施营业税时下降。

3.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后,四大行业的增值税税率确定为6%和11%,相比于营业税制下的3%、5%等税率,表面上税率提高了。尤其是房地产业、建筑服务业增值税税率确定为11%,在使用一般计税办法(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下,如果进项税额抵扣不足,同时议价能力有限,可能面临税负大幅增加的风险。但如果企业管理完善、税务筹划到位、进项税额充分的情况下,企业实际税负也有可能低于5%、3%,实现了减税目的。因此,改征增值税后企业存在更大的税收策划空间。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则使用3%的增值税简易征收率,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收入下降,实际税负将比征收营业税时降低。

4.对企业内部管理的影响

原征收营业税的企业存在管理不善的情况,乱开发票、不取得采购发票、白条入账、假发票等现象较多。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较严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要登报公告并接受处罚,发票的抬头、纳税识别号等内容不允许有差错,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增值税发票国税部门要进行系统比对等等。这些无疑对四大行业尤其是建筑业的企业财务人员,乃至企业管理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企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和对策

1.在企业内宣传贯彻增值税政策和理念

“营改增”不是简单地影响营业收入、利润、税负水平,而是涉及到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因此企业要从自身行业特点和增值税的特点出发,认真研究新政策的相关规定,特别要掌握针对本行业的特别规定。因四大行业企业人员从未涉及过增值税的相关业务,对增值税政策法规了解较少,因此应组织包括管理层、财务人员、采购人员、销售人员等所有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增值税基础知识的培训,加强企业人员增值税的专业知识,增强员工对增值税基本原理、税率、纳税环节和纳税要求的认识,强化在采购材料、分包环节索要专用发票的意识,确保在税制改革后能够立即进行熟练操作和运用。只有改变观念,牢牢树立增值税思想,从领导到具体经办人员的配合,企业才能做好“营改增”的应对。

2.做好营业税的清理和过渡工作

纳税义务在5月1日前形成的,应该根据规定交营业税,在 5月1日后形成的,就应该交纳增值税。对于原征收营业税时期签订的各类涉税合同、涉税行为,应展开清理工作。审核有无已经计提营业税金而未缴纳情况,审核已缴营业税金有无未开具发票情况,是否有应该确认收入而未确认的情况。对于已经签订的商务合同要区分已经履行部分与尚未履行部分,并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时点,认真做好衔接过渡工作,对于必须跨期的应主动向合同相对人提出变更要求,以应对“营改增”所带来的潜在违约风险。在此“营改增”过渡期间,对于准备签订的商务合同,应充分考虑“营改增”前后涉税事务变化所造成的影响,妥善处理,避免因税收政策变更造成违约情形。

3.修订完善企业的合同范本和业务流程

按照增值税制对发票、价格和程序的要求,企业应该对各类合同范本进行完善,使得未来合同对价格、对发票的约定能够满足增值税管理的要求。对企业的业务流程进行适当完善,要增加对增值税因素的考虑,如采购、分包等合同的签订需要进行增值税评价,财务报销程序需要增加对发票认证时间的限制考虑等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发票的取得应做到“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才能进行抵扣,因此在今后的经济业务合作中,应严格按合同约定付款、按合同约定取得发票。签订规范的合同才能确保企业能及时、足额地获得增值税发票,并获得进项抵扣,从而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水平,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

4.做好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

增值税征管的一条重要依据就是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的“以票控税”是所有税种中最为严厉的,其合法合规性不仅关系着增值税的核算以及税负率的高低,更严重的是,增值稅专用发票管理不当可能给纳税人及其管理人员带来严重的涉税刑事风险。纳税人不仅要设置增值税管理岗位,还应设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岗,建立健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明确开具、取得、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职责。同时“营改增”后要求企业在今后的经济活动中做到:所有支出均应取得发票,凡取得发票的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做好进项税抵扣。只有做好发票的管理工作,才能最大程度的实现进项税额抵扣,减轻企业税负。

5.培养税务管理人才,做好税收筹划工作

目前,有的企业已经提前储备税收筹划人才,做好相关税收政策的研究工作,并合理进行税收筹划。“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涉及到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尤其涉及到法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重要方面,企业在这方面要提供足够的人才支撑,确保企业纳税合法合规。法律顾问应当深入研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做好税务处理的会计处理核算工作。企业必要时要适当配置税收筹划人员,进行合理避税、节税,充分享受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的税收红利,并实现涉税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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