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2024-06-29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精选13篇)

1.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篇一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4-09-29 【生效日期】2014-09-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人民网

关于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关于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要求,特对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相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监督履职的体制机制

1.明确职责定位。认真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赋予的监督职责和执纪问责任务,维护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人民法院规章制度的权威,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决议执行情况,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本院各内设部门、直属单位及所辖下级法院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严肃查处司法领域的腐败问题。

2.聚焦主业主责。认真落实纪检组长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要求,调整纪检监察部门内设机构的职能分工,明晰纪检监察部门与人民法院其他内设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划分,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把应该管的工作切实管住管好,确保纪检监察部门把更多的精力和更多的力量集中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

3.强化双重领导。落实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完善派驻纪检组向同级纪委报告工作、定期述职、约谈汇报和与同级法院党组沟通协商的相关制度。强化上级法院监察部门对下级法院监察部门的领导,健全下级法院监察部门负责人任免必须经上一级法院监察部门同意的操作规程,推动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4.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派驻纪检组与人民法院内设监察部门合署办公的工作体制,理顺派驻纪检组与内设监察部门、机关纪委的工作关系,建立与之相关的工作协助机制、物质保障机制、考核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在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中更好地形成监督合力。

二、强化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5.加强决策监督。通过参加和列席重要会议、参与重要文件起草和会签、对重要干部任免进行前置性把关、对相关制度进行廉洁性评估等方式,加强对本院重大决策的检查监督,督促本院党组及其成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6.加强办案监督。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认真落实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对审判业务部门廉政监察员的工作指导,将社会各界的外部监督与人民法院的内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督促法院干警严格执行“五个严禁”、任职回避、防止内部干扰等廉政制度规定,坚决铲除滋生司法腐败的土壤。

7.突出监督重点。将法院领导干部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努力探索派驻纪检组对同级法院党组特别是党组成员进行监督的有效途径,通过监督检查、函询约谈、案件核查等方式,对各级法院领导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情况实行全面监督,督促各级法院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

8.完善监督机制。结合推进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着力打造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针对司法权运行的规律和特点,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确保司法权公正高效廉洁运行。

9.拓展监督视野。积极探索对法院干警业外活动实施监督的有效方式,不断加大对法院干警业外活动的监督力度,及时查纠法院干警在业外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督促法院干警管好自己的“生活圈”“交往圈”“娱乐圈”,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

10.改进巡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巡查工作,实现司法巡查工作对最高人民法院直属单位和各级地方法院的全覆盖。突出巡查工作的监督重点,改进巡查工作的方式方法,完善巡查成果的运用机制,加大对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力度,不断增强巡查工作的监督实效。

三、深化正风肃纪的工作措施

11.坚持常抓不懈。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推动人民法院作风建设的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对各级法院及广大法院干警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法院和法院干警进行认真整改;对中央八项规定发布之后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执纪问责,并将其中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以儆效尤。

12.注重制度约束。推动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人民法院加强调查研究、改进会风文风、规范公务接待、强化公车管理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十个不准”等铁规禁令的执纪监督力度,把刚性的制度规定和严格的制度执行紧密结合起来,确保人民法院改进作风的工作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13.强化专项整治。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各种专项整治活动,坚持从小事抓起、从细节入手,坚决整治少数法院干警“冷硬横推”“吃拿卡要”“庸懒散奢”的不良习气,切实解决少数法院“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突出问题,努力根治人民法院在司法作风方面存在的顽症痼疾。

14.加强审务督察。充分发挥审务督察在正风肃纪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日常督察、专项督察等方式,对人民法院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明察暗访、实地查究、跟踪问责,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不正之风,用铁的纪律培育好的作风、树立好的形象、打造过硬队伍。

15.防止问题反弹。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打造改进作风的长效机制,巩固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已经取得的成果。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公务用车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管,严防警车滥用、公车私用等问题再度泛滥;要深入整治各种形式的小金库,防止其成为违规开支的隐性来源;要抓住逢年过节等重要时间节点,持续推动节日纠风工作,防止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款旅游、滥发补贴等问题重新反弹。

四、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

16.突出查案重点。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把查处法院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案件和审判执行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案谋私案件作为查案工作重点,尤其要严肃查处利用司法潜规则获取不义之财以及在办案法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充当诉讼掮客的法院干警,有效遏制“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

17.改革查案机制。健全查办腐败案件要以上级纪委为主的工作机制,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法院党组报告的同时必须向同级纪委和上级法院监察部门报告。探索推行上级法院组织指挥下级法院集中办案、交叉办案的一体化办案模式,支持和督促下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查办腐败案件。

18.加强线索管理。进一步完善四级法院举报网站联网运行机制,规范举报受理、线索核查的工作流程,明确对举报线索进行初核、立案、谈话函询、暂存、了结的处置标准及处置程序,切实加强对下级法院举报受理核查工作的实时监督和指导,防止线索处置随意化。19.加强惩戒把关。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司法腐败,坚决清除法院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建立对下级法院纪律惩戒工作的审核把关制度,对下级法院查办不坚决、处理不到位的案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还可将相关案件交由其他下级法院办理,或者直接提由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20.坚持抓早抓小。牢固树立“严惩小恶,以戒大恶”的办案理念,对干警队伍中存在的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干警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采取约谈、函询等方式及时提醒纠正;对干警发生的轻微违纪行为,要采取责令检讨、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方式及时进行处理,决不能养痈遗患,使小问题发展为大问题。

21.注重办案效果。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把依法依纪办案贯穿于办案工作的各个环节之中,增强程序意识,注重办案安全,加强内部制约,严守办案纪律,确保办案工作顺利开展。发挥办案工作的治本功能,帮助发案法院和部门总结经验教训,完善规章制度,开展警示教育,防止类似问题再度发生。

五、发挥组织协调的助手作用

22.履行协助职责。认真履行协助本院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工作职责,随时了解分析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现实状况和发展趋势,积极参与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经常向本院党组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为党组当好参谋和助手。

23.推动责任落实。协助本院党组制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和分工方案,进一步细化党组书记、其他党组成员及院级领导干部、机关各内设部门及直属单位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具体责任,推动各级领导干部逐级认领责任,层层抓好落实,督促各级领导干部“看好自家门,守好自家人。”

24.细化任务分工。协助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制定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方案。将本院承担的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到各内设部门和直属单位,对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督促承担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主动与中央和地方党委确定的任务牵头单位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把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落到实处。25.强化倒查追责。协助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制定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健全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对人民法院发生的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开展“一案双查”,既要追究违纪违法干警的直接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六、加强纪检队伍的自身建设

26.强化理论武装。组织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总书记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纪检监察干部的头脑,力争使每一名纪检监察干部都能在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贯彻落实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在发扬党的优良作风上作表率,在维护党的章程和遵纪守法上作表率。

27.带头改进作风。引导纪检监察干部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和为民服务宗旨,督促纪检监察干部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纪检监察部门形成严、细、深、实的工作作风,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纪检监察干部要严肃查处,并一律点名道姓公开曝光。

28.提高业务能力。完善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学习和业务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集体学习、个人自学、以会代训、以案代训、上挂下派等形式,组织纪检监察干部系统学习纪检监察业务及相关的审判业务知识,全面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能力,推动纪检监察部门以更加科学的方式方法来完成自身担负的各项任务。

29.强化内部监管。健全纪检监察部门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完善纪检监察干部职务行为和业外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举报处置权、案件检查权、定性量纪权、执纪监督权的监督。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的举报线索要优先核查,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对失职渎职的纪检监察干部要严肃问责,对不适合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要坚决调离。

30.加强力量配备。按照《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支持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加强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健全人民法院内设监察部门机构设置,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整合充实办案力量,增配财务审计人员,建立纪检监察人才库,为纪检监察工作转换职能、聚焦主业提供组织保障。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篇二

关键词:国有企业,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建议

一、引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的不正之风渗透到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中去,许多的党政干部出现腐败的现象,从而使企业的党建工作浑浊不堪,难以发挥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工作的重要政治作用。自十八大以来,我党加强了对党员腐败现象的惩治力度,反腐败工作如火如荼的开展,彻底清理滋生腐败的土壤,严惩腐败的党员干部。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党员干部容易受外部利益的诱惑,从而放弃了党员应具备的品质和原则,出现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成为企业发展的蛀虫,因此,要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十八大以来的反腐精神的指导,国有企业党委和纪委必须要落实好“两个责任”工作,从严治党、加强对党风建设的监督。

二、落实“两个责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

( 一) 对党风廉政建设不重视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同行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因此对于国有企业必须通过创新来促进企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保持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但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却忽视了党风廉政建设,使得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也使得一些党员干部受到经济利益的诱惑,在廉政建设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出现贪污受贿的问题,成为企业在发展中的蛀虫,也不能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提供重要的政治保证。

( 二) 党风廉政建设力度不足

由于国有企业比较重视经济发展,忽略了党风廉政的建设,同时缺乏相应的部门与党风廉政建设队伍,并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深入,只是学习上级的文件,并不能通过开展一些活动加大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力度。另一方面,纪委也不能很好的配合党委主体实行有效的监督,导致党风廉政建设存在很多的不足。

( 三) 缺乏完善的制度

自十八大以来,国有企业响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指示,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但由于国有企业情况复杂,其制度的制定缺乏实际,不符合国有企业的情况。同时,由于缺乏党风廉政建设队伍,责任心较差,并且与纪委部门缺乏良好的沟通,制度的执行效果较差。

( 四) 监督体系不健全

国有企业对于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不到位,不仅仅是对其不重视,从制度层面上也没有明确责任主体,因此“两个责任”工作只停留在表面,并不能深入到企业内部中去,使得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不正之风以及贪污腐败现象屡禁不止,另一个方面,对于纪委部门来说,相应的监督体系不能在企业关键环节和部位上发挥作用,从而导致了“两个责任“工作收效甚微。

三、推进党委主体责任落实的几点建议

( 一) 转变思想观念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两个责任”,对于国有企业来说要转变现有的思想观念,认识到廉政建设在国有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性,从而加强对廉政建设的重视,在抓好经济发展的同时,强化党风建设,保持党风清洁,保证党组织的纯洁与忠诚,从而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政治保障。

( 二) 加强制度与纪律建设

根据十八大重要的指示精神,根据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制度,明确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同时加强纪律建设,从制度与纪律上约束和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对于违反规定,出现腐败问题的人员,要严厉惩罚,深究责任,彻底铲除不正之风。

( 三) 加强与纪委的交流沟通

党委与纪委要加强交流,深化协作,落实好“两个责任”,党委要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另一方面要在纪委的监督下找到廉政建设中存在的不足,并加强措施改进,从而不断完善廉政建设。

四、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几点建议

( 一) 要聚焦监督主业

要强化国企纪检“双重领导”机制,进一步增强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对下级党委和纪委的监督,进一步突出监督主责,明确各监督主体的职责权限,实现信息共享、功能互补和责任共担,发挥监督资源的整体效应。把纪委职能聚焦到党风廉政建设、预防惩治腐败上来,把更多的机构和力量调配到查处贪腐、反腐倡廉主业上来,确保纪委的职能回归到监督、检查、问责的本位上。

( 二) 要加强警示教育

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教育国有企业广大党员干部自己遵守党章,自觉遵守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弘扬治病救人、防患未然的优良传统,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典型案件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警示教育。

( 三) 要强化监督检查

进一步梳理、规范、明晰纪检监察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配好配强纪检干部队伍,细化纪检监督检查制度,认真执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等一系列禁令,继续看住一个个节点,解决一个个问题,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强化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对下级的领导,查处办理腐败案件以上级为主,积极探索巡视制度在市属国有企业的运行,把监督关口前移、查处权力上移,坚持问题导向、责任倒查追究,把监督检查与惩处查办相结合,畅通信访举报渠道。

( 四) 要加强自身建设

首先,正人先正己。必须加强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内控措施,自觉接受党内和群众监督,对以案谋私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反腐倡廉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坚决防止监守自盗。其次,必须加强纪检干部队伍的培训学习,增强党性教育、业务教育和纪律教育,努力培养一直对党绝对忠诚、对业务深入掌握、对纪律一丝不苟的纪检干部队伍。

五、结论

综上所述,要在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中落实好“两个责任”,必须要加强党委与纪委的交流沟通,两者之间要相互合作; 其次,作为国有企业来说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视,逐渐转变思想认识,深刻分析其重要性,加强监督,从而彻底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保证党风廉洁,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提供重要的政治保障,也是我党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章博.国有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思考[J].无线互联科技,2014(7):128.

3.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篇三

【关键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反腐倡廉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的制度保障。中国人保集团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提出了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夯实反腐倡廉工作基础的任务。现就如何抓好人保寿险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浅谈一下自己的想法和建议。

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存在的问题

1.1少数单位对执行责任制认识不够

有些公司领导认识还不够到位,仍然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看作是“软指标”,看成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没有把它当作是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自身固有的职责;或对自身所应承担的责任不了解,工作不主动,没有对职责范围的反腐倡廉工作进行部署检查和监督,责任难以落实。

1.2责任制与实际工作结合不够紧,责任分解不够明确

总公司在制定责任内容时,都努力做到切合实际,提高针对性。在责任范围的确定上不够清晰明了,导致责任制中出现软任务多、硬任务少的问题,也使责任内容的分解难以细化,造成考评难、追究难。同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穿到实际经营管理工作做得不够,与实际业务工作结合不紧,因而工作发展不平衡,影响了责任制的落实。

1.3制度建设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已经多年,目前,还有个别单位没有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有的单位没有随着反腐倡廉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对有关制度进行修订;有的单位配套措施没有及时跟进。个别单位虽有制度,但有章不依,不按规矩办事的现象仍然存在,一些制度还只是挂在墙上、写在纸上,未能很好地落实在行动上。

1.4责任追究不够落实

责任追究涉及到责任的界定、定性调查取证、量纪等许多具体问题。由于政策界限不是十分明确,在责任界定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很难对号入座;在调查取证中难度也较大,当事人往往会找种种借口,推卸责任,影响了责任追究的力度;在追究领导责任过程中,方方面面出来说情干扰,妨碍了领导责任追究,弱化了追究效果,使追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没有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

2.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的建议

2.1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条款,要具体明确,敢于抓住要害

在制定责任制的时候,必须根据各单位的实际,紧紧围绕着“谁该承担责任、在哪些问题上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提出明确具体的责任条款。

2.1.1明确责任的主体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主体,领导班子首当其冲,应根据职权和任务的不同,规定不同的责任。特别是要对“一把手”的责任提出明确的要求。

2.1.2着重抓好管理人、财、物的部门和负责物资采购、财务、核赔管理等重点、热点部门的领导的责任制建立

腐败现象的多发点亦是经营管理的热点和权力监督制约的“空白点”。这些部门如果管理薄弱,很容易导致问题的发生。明确规定这些部门的负责人和员工的廉政责任,加强对这些部门的监督制约,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1.3明确责任的具体内容

应根据各单位的工作实际,按照每个领导、部门的职责、权利和任务特点,以及在廉政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制定出针对性较强的责任条款,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方式,按干管权限,由上级公司主要领导、纪委书记与下级签订。

2.1.4抓好责任分解

责任分解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础,要突出抓好责任制分解工作。一是要坚持责任分解的普遍性。各层级必须承担起反腐倡廉的领导责任。二是要突出责任分解重点。尤其是腐败易发多发环节和领域应该作为责任制分解的重点,这些单位的党政“一把手”应该作为重点责任人。三是在责任分解中,要及时体现每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必须有相应的责任分工纪要、实施方案、对策措施、具体的责任人和实施时间等,以便于监督检查。

2.2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要功过分明,敢于揭短亮丑

有好的责任制度,这只是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严格、科学地进行考核,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另一关键环节。

2.2.1考核工作决不能走过场、搞形式

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双重作用。一是准确地评价一个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二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工作,一定要认真严肃,一定要严格准确,一定要善始善终。切勿走过场、搞形式。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考核的目的。

2.2.2考核工作要改变思路

考核、检查工作应该改变思路,以发现问题为主,“只报忧不报喜”或“多报忧少报喜”。当然,不报喜或少报喜,不是说对那些改革性的、卓有成效的廉政建设措施,以及领导干部和职工廉洁奉公的模范事迹视而不见,应大力宣传弘扬,但这些应纳入党委的宣传工作之列。

2.2.3考核要走群众路线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路线,一个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搞得好不好,干部是否廉洁,这个单位的群众最有发言权。考核工作除应坚持原有的一些好的做法外,应把民评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方法,引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工作。

2.3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要赏罚分明,敢于动真格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是一项具有强制性、威慑性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能否执行好这一制度,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又一关键环节。

2.3.1责任追究条款要尽可能的具体明确

责任条款除了要明确规定党风廉政建设“要怎么办、不准怎么办”外,还应该规定“违反了哪条规定、出了什么样的问题要受到什么样的处分或处理”。

2.3.2责任追究一定要敢于动真格

落实责任追究制的关键是要敢于动真格。各级领导、特别是“一把手”在公司发展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对他们功、过的准确评价、奖惩,对于促进他们的工作,进而促进公司的管理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3.3责任追究一定要实事求是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正确的思想和工作方法。要执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必须认真坚持这一方法。工作中,决不能简单地仅凭违法违纪腐败案件的有无、多少来评价这个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好与差,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分析,区别对待。

2.4积极发挥“三种作用”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反腐败斗争不断取得新的阶段性成果,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组织协调、参谋助手和监督检查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2.4.1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纪检监察部门在落实责任制中要增强组织协调意识,督促建立协调机制,积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一是要协助各级党组织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等重要环节。二是要做好与上级公司的组织协调,与下级公司及领导人的组织协调,以及纪检监察内部的组织协调工作。

2.4.2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实行责任制是一项新的工作,在理论指导、思想认识、制度建设和工作方法等方面,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有一个不断深入和完善的过程。纪检监察部门要围绕责任制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同级党组织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

2.4.3发挥监督检查作用

4.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篇四

1.园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2.各处、室、局及直属事业单位正职。

二、自查内容:

以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津园区党字[2001]8号)和《关于印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津园区党字[2002]33号)为主要内容开展自查。

自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是:根据职责分工,具体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情况;对分管的部门和干部进行教育、监督的情况;职责任务哪些没有落实,原因何在,应采取什么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存在哪些薄弱环节,问题的症结是什么,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

三、几点要求:

1.自查报告于7月30日前完成,园区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的报告报科技纪工委,其余送园区纪检组。

2.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这次自查为契机,进一步增强自律意识、责任意识,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通过各种渠道查找不足,把自查过程当作教育过程,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3.文字精炼、内容准确、问题明确、措施得力,一般字数在1500字左右。

5.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篇五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推进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带有全局性的根本工作制度。为强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保证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风清气正也是政绩”的理念,结合“一创双优”学教活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全局性的重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 责任主体及内容

第五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明确领导班子成员责任范围和分工。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会议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并按计划推动落实;

(二)以完善惩防体系建设为重点,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廉洁从业教育和学习培训。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加强制度建设,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

(三)加强政治生态建设,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贯彻落实“一报告两评议”制度,着力解决领导干部作风和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职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五)深化党务公开,推进党内民主,完善党代表任期制,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职工民主监督权利;

第六条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并对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组织领导班子就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责任内容进行分析研究和安排部署,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监督班子成员的廉洁从业情况,对班子成员和下级班子及主要负责人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廉政谈话,督促其纠正;

(三)定期听取班子成员工作汇报,及时提出要求和指导性意见,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应当领导、督促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及时排除查办案件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干扰;

(四)督促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党委、纪委,遇到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五)带头执行廉政准则和廉洁从业规定,凡是有碍公平公正和廉洁的事项,坚决不打招呼、不批条子或通过其它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加强对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遵纪守法教育。对以领导家人、亲戚、同学、朋友的名义买卖物资、承揽工程、安排人员等,应予拒绝,避免违反规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

第七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协助班子主要负责人抓好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及时向所在党委、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事项;

(二)采取有效措施,对分管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教育、提醒,监督、指导分管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履行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各项责任内容,提出明确要求;

(三)结合部署业务工作,对业务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事项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防止滋生严重不正之风和发生违纪违法案件;

(四)认真完成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五)带头执行廉政准则和廉洁从业规定,凡是有碍公平公正和廉洁的事项,坚决不打招呼、不批条子或通过其它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加强对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遵纪守法教育。对以领导家人、亲戚、同学、朋友的名义买卖物资、承揽工程、安排人员等,应予拒绝,避免违反规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

第三章 责任考核与监督

第八条 制定卫生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办法,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完善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惩防体系建设检查结合进行,也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结合进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构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经、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篇六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要求,进一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根本好转,按照区纪委五次全会对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xx建设工作作出的部署,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要求

第一条 街道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坚决贯彻各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街道党工委书记是全面领导、执行和推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履行党工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和主要领导的责任人。

第二条 街道纪工委是全面落实监督责任,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职能,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履行执纪监督问责职责的责任主体。街道纪委书记是全面领导、执行和推动本单位纪检监察工作,履行党工委成员、纪工委主要领导的责任人

二、党委主体责任

第三条 街道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必须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不称职的意识,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党工委主要负责人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必须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定期研究、布臵、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

第四条 党工委主体责任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加强组织领导。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定期听取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专题调研,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责任制和惩防体系领导小组会议,解决具体问题,推进工作落实。

(二)加强督促检查。党委主要负责人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克服好人主义,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下级领导班子抓好廉洁从政,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加强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形成责任传导机制。

(三)选好管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实行干部“带病提拔”责任倒查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干部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抓好作风建设。严格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坚持不懈解决“四风”突出问题,强化执纪监督问责,建立和完善作风建设长效机制。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教育和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带头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以党风带政风促民风。

(五)领导和支持查办案件。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及时听取办案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支持和强化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更好地发挥作用。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

(六)深入推进源头治理。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2013—2017年工作规划》,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构建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长效机制。

(七)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完善问责机制,全面公开工作职责、决策程序、办事规则、办事结果,推动权力阳光运行,强化权力运行全过程监督。

(八)严格责任制考核。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党工委班子成员带队且全程参加检查考核,听取考核情况汇报,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落实到位,并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先任用的重要依据。

(九)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落实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重要工作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积极探索有效途径,加强对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三、纪委监督责任

第五条 街道纪工委协助党工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纪委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向党工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在党工委统一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任务落实。

第六条 纪委监督责任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严明党的各项纪律,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二)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有关规定,加大执纪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通报曝光典型案例,不折不扣地落实好上级党委和纪委的相关要求。

(三)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畅通信访举报渠道,领导干部定期接待来访群众,认真调查处理举报的问题。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案件查办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臵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执纪执法机关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发现、有效查处机制,提高办案综合效果。

(四)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协助党工委加强党内监督,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加强对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党组织关系在本地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监督,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对群众举报领导干部轻微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不构成违法违纪的问题,一般应实施“信访监督双公开”。

(五)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进一步修订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法规制度,不断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提高制度执行力,确保制度落实。

四、工作保障措施

第七条 落实责任报告制度。街道党工委及其主要负责人每年,以书面形式分别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报告上履行党风廉政主体责任的情况。街道党工委每半年听取社区党支部和萧岗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工作报告。街道纪工委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第八条 完善述职述廉制度。街道党工委负责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向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述职述廉,集中报告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由全委会委员进行现场质询和测评。

第九条 建立党政正职接受评议制度。下级党组织正职述责述廉报告报街道纪工委,接受纪工委委员审阅、评议,评议结果及时反馈,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运用民意测评、问卷调查、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全面了解群众对党工委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评价,评价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评定结果、作为奖惩使用依据。

第十条 完善廉政谈话制度。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任职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经程序,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完善纪工委约谈制度。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违纪违法案件较多时,由纪工委负责同志约谈领导干部,提出严肃批评,并责令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 强化责任追究。凡是所辖范围内出现严重违反作风建设规定、失职渎职、贪污腐败等问题的,党工委及领导班子相关成员应承担领导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责任追究。建立责任追究案件情况季度报告制度和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制度。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责任倒查。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实施责任追究,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7.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篇七

一、油田企业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 一些油田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之所以贯彻落实不力,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那里的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制意识不强, 不能正确履行“一岗双责”规定要求。概括起来, 一般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 强调抓生产经营这个中心, 造成履行油田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淡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我们党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线路, 开始了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转变.但是在这场伟大的历史性变革中, 油田企业为了生存和可持续发展, 工作重心开始向生产经营工作倾斜。

(二) 油田企业领导班子认识不统一, 造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弱化。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 这是因为人的行为是靠思想支配的, 由于有些领导干部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性, 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够, 导致落实责任制的弱化。

(三) 油田企业领导班子责任不明, 造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退化。

由于油田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在业务分工中, 往往会出现诸如“主管”以及“分管”等重复管理现象, 因此, 在量化责任制指标中难以做到分解到位, 这就极易造成责任中伏现象。再加上某些领导干部对抓责任制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估计不足, 认为责任制《规定》既然已经颁布实施了, 只要纪检监察部门去抓落实就行了, 没有考虑到责任制落实过程中工作的艰难程度。

(四) 奖罚还不够分明, 造成推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软化。

主要表现在:从中央到基层对落实责任制工作的好坏没有明确的标准, 没有形成一整套客观、公正、可靠的评价机制。虽然油田企业的上级领导对所属单位进行了责任制专门考核, 但考核的指标仅限于针对所属领导班子的考核, 且考核的内容多偏于公式化, 程序化, 只要领导班子通过了考核, 至于领导干部个人有没有履行“一岗双责”尚无考评。

二、 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工作的对策

(一) 加强宣传教育, 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 是从制度上保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斗争切实负起责任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是解决党不管党和治党不严的重要手段, 是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中一项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根本性的制度。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体现了我们党对广大党员, 干部的关怀和爱护。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坚持“立足教育, 着眼防范”的原则, 其目的是使各级领导班子通过各级领导干部对下属和身边人员的严格教育和管理, 堵塞引发犯罪的漏洞, 有力的防范和减少违法乱纪问题的发生, 使油田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得到根本的好转。

(二) 建立规范的责任制追究体系。

责任追究是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环节和保障手段, 是责任分解、责任考核、配套制度的兑现, 也是从严治党的客观要求。实行责任追究一是要正确理解责任制的内涵。责任追究是指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发生了重大问题 (主要是指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 , 领导干部本人虽然不是当事人, 没有直接参与, 但负有领导责任的, 就要受追究。二是要明确政策界限。如果油田企业的下属单位部门发生了重大问题, 纪检监察部门首先要查清有关领导干部是否负有失职责任, 如果负有失职责任, 要分清是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还是重要领导责任。然后要进一步查清发生问题的原因, 是领导干部纵容下属疏于管理造成的, 还是领导干部虽然对下属严格管理, 但下属阳奉阴违、我行我素造成的, 一定要准确地予以确认。对纵容下属违纪违法和官僚主义严重, 平时对下属疏于管理而出现重大案件、重大事故或者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治理等问题的领导干部, 要从重追究, 以儆效尤, 对平时能严格要求下属、下属出了问题不是包着、捂着, 而是坚决查处的领导干部, 则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或者从轻处理, 或者免予追究, 以服人心。这样, 才能使责任追究客观、公正、明确, 真正达到“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的目的。

(三) 运用组织处理手段, 是实现责任追究的有力武器。

在实施责任追究时, 要充分运用组织处理手段。因为, 被追究的领导干部主要不是因为自己违犯党纪国法, 而是因为管理不严或不善管理致使本单位、本部门或下属单位出现重大问题。在这种情况下, 对被追究者进行责令辞职、免职、调职工作岗位等形式的组织管理, 无论是对党的事业、对责任制工作的落实, 还是对其他干部的震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且, 进行组织处理, 在程序上比给予纪律处分更为简便。所以责任追究应以组织处理为主, 纪律处分为辅。

(四) 实行终生追究, 是落实责任制的保障。

在领导干部履行工作责任过程中, 对油田企业的一些重大决策, 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应实行终生追究, 可以避免领导干部的短期责任行为和侥幸心理。因为, 违法违纪问题一般几年以后才暴露出来, 这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原任领导或调动、或升迁、或退休, 责任追究往往难以执行, 甚至还会出现对原任领导不予追究, 而拿现任领导做替罪羊的情况。这样, 就会严重损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严肃性、公正性。因此, 责任追究应当实行终生追究, 对领导干部在其任期内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 不论在什么时候暴露出来, 也不论其职务和岗位发生了什么变化, 都追究其领导责任。

(五) 实施责任追究, 必须遵循追究工作程序。

责任追究是一个系统工程, 为了避免随意性, 必须按程序进行。对于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人员, 其组织处理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由对其有干部管理权限的上级党委 (党组) 研究决定后, 分别办理有关手续;决定责令其辞职的, 应由上级党委 (党组) 负责同志向其宣布党委 (党组) 的决定, 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辞呈;拒不辞职的, 上级党委 (党组) 应对其予以免职。决定对其予以免职的, 应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应的免职手续, 或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履行法律手续。党纪处分则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也要按照有关程序来进行。

三、 结语

8.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篇八

关键词:党风廉政建设;落实;考核

为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促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 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起责任,1998年11月中央颁布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经过10余年的工作实践,各高校党委通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这个抓手,全面推动了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尤其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的责任意识明显提高,为促进学校中心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2010年11月中央修订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提出“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强调了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同时要求各级党委要构建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从多年的实践来看,各高校都能做到每年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进行分解,但是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却面临着困难,其中包括上级机关对校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学校党委对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两个层面的内容。

如何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政考核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是近年来高校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域亟待研究的课题。本文结合2014年3月云南师范大学对学校2013年惩防体系建设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检查的情况,对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构建责任制考核评估体系作探讨。

一、党风廉政建设考评基本情况

按照《关于云南师范大学2013年度惩防体系建设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检查考核的通知》(云师纪通〔2014〕2号)要求,学校成立了由校领导、校纪委委员、学院院长、民主党派代表、纪委办公室、直属单位检委员等组成党风廉政建设检查组,下设7个小组,本文作者参加第四检查小组,于2014年3月18日至28日先后对学校历史与行政学院、数学学院、成教学院、商学院、组织部、基建处、发展研究中心、监审处、实验中学等单位进行了考核检查。

根据校纪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第四检查组严格按照通知要求,采取“听、查、访、谈、测”的方式,对被检单位2013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和考核。通过综合评议,检查组同志一致认为,9家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认真履行“一岗双责”,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围绕今年学校大局,结合各单位工作实际,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部门工作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积极推进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较好的执行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要求,为各单位的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纪律保证。在检查工作中,各单位均按照《责任书》的考核要求,逐条逐项地进行对照自查,自查报告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反映了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情况,分析了反腐倡廉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了特色创新经验,提出了未来努力方向。

二、基本做法和特色亮点

1.领导高度重视,构建廉政建设长效机制

通过检查,我们认为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在抓业务工作的同时,把反腐倡廉建设一并抓紧抓实。组织部把“讲政治、重公道、业务精、作风好”作为部门作风建设核心内容,不断加强领导班子党性锤炼和廉洁组织文化建设,通过完善制度体系,规范干部行为,强化廉政意识。商学院通过召开责任书签署大会,把责任层层分解,共签订基层责任书60份,制定了《问责体系实施办法》、《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加大督办力度,增强交办效率,并以《督查专报》形式对15项重点事项落实情况进行了通报。为把责任落实到实处,学院还制定了廉洁从教、学术委员会章程等一系列管理规定,逐步形成了富有学院特色的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基建处党支部通过成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工作始终,并对全处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从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以实际事例警醒、教育、教育党员干部,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2.纠风治乱,三公经费开支大幅缩减

通过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单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学校党委实施办法,认真开展纠风治乱工作,形成了厉行节约、廉洁自律的良好氛围。成人继续教育学院修订执行《成人继续教育学院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关于物资采购、教材及讲义印制的管理规定》等相关办法,2011至2013年学院“三公经费”持续下降,2013年与2012年相比“三公”开支金额下降72%。数学学院大力减少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学校定点接待制度,领导班子在餐费、电话费、加班值班费、用车、办公用品等方面一律不搞任何特殊,努力把学院有限的经费尽可能用于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及民生的改善。

3.建章立制,强化关键环节风险防控

各单位认真落实学校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工作规划和反腐倡廉建设实施办法,建章立制工作常抓不懈,着重强化关键环节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数学学院继续完善《数学学院关于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学院管理工作中廉政风险的预防和预警机制的建设。重点围绕加强行政决策权、干部人事权、行政经费审批权、物资采购权、招生录取权、学术及学术诚信等方面的制约和监督,不断完善内控制度体系。针对领导干部、中层干部以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建立的防控措施和制度,作出执行承诺。发展研究中心在廉政风险防控的关键环节,创新监督方式,拓宽监督渠道,聘请计财处、校办负责人为财务监督审核员和设备购置审核员,切实加强中心财务管理和设备购置的科学院、规范化管理。

4.阳光管理,深入推进党务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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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以党务政务公开为抓手,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民主管理。实验中学设立了 “校长信箱”、“课堂开放日”、“我为学校进一言”活动,积极拓宽校务公开途径,充分发挥师生民主监督作用。切实落实好教育惠民、教辅收费等各项政策和制度,保障了学生利益。历史与行政学院成立了院务监督小组,由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各系教师代表各1人,对学院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向全院教职工汇报情况,尤其是财务收支情况,对学校规定、通知迅速传达,对院内重大决策通过党政联席扩大会议、教代会等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商学院2013年度通过网站、校园报刊、宣传橱窗、微博、新闻媒体报道、教工工会、教代会及其他形式主动公开信息2000余项,为学院改革发展奠定练好基础。基建处坚持领导班子工作例会、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基建处每天协调会等会议制度,处内决策均在全处会议上征求意见,做到党务政务公开透明。

三、测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学校9家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检查考核来看,测评结果总体情况良好,班子测评分均在80分以上,均为满意。被测评的37名领导干部中,26位的测评平均分在90分以上,9位在80-90分,均为满意。

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是衡量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目前高校在党风廉政建设评估方面做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由于一些主客观原因,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1.思想认识不够到位,工作落实不够到位

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务虚的软任务,是主要领导的事,是党委、纪检监察的事,因此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应付履行或不履行。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同日常行政工作分割开来,没有很好地实行“一岗双责”。

2.责任分解不够明确,考核不够严密

个别单位不能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工作任务分解到每一位领导的身上,而是满足于照抄照搬上级规定,没有把廉政考核纳入领导干部整体考核中,作为综合评价和使用领导干部的重要条件。

3.执行不严,流于形式

对签了责任书、却没有很好履行职责、出了问题的,没有进行责任追究,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责任制成为一纸空文。或者只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没有按责任制的要求向上追究相关分管领导干部的责任。

四、完善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的思考与对策

高校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应从自身实际出发,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要求,构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长效机制。

(1)建立健全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应按照“共性目标和个性任务”的要求细化考核内容,充分考虑考核内容的涵盖性、稳定性、综合性、互补性、可比性、适用性特点,将反腐败斗争重点任务达标率、分管部门廉政制度落实率、廉洁自律制度落实率、查摆问题整改率、群众测评认同率等纳入考核内容,把学校二级单位需要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内容具体量化成评估指标,使考核工作校级和二级单位考核相结合,组织和群众相结合,定期和平时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增强量化指标的可操作性;要针对目前对校领导个人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到位的现实,探索有效考核方法,将自查、领导考查、职能部门考查、审计部门考查、纪委监察部门考查、群众评议、来信来访、网络举报等方面有机结合起来,从听、看、查、议出发,创新考核办法、充实考核评价体系。

(2)提高责任意识,构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教育机制。提高责任意识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础。要深入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必须抓好责任制落实,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教育的深度和广度,积极拓宽宣传教育的途径,推进校园廉洁文化建设“三进工作”。

(3)确定责任主体,构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运行机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首要前提是确定责任主体,建立起科学严密的责任目标分解体系,形成“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头上有指标”的工作机制。

(4)完善配套制度,构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防范机制。党风廉政建设,根本的还是要靠制度,制度是遏制腐败和根治腐败的最有效措施。加强制度建设,是构建惩治和预防反腐败体系的关键环节,也是不断深化源头治理的重要基础。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就要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力度,梳理全力运行流程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

(5)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同和谐校园建设相结合机制。高校在和谐校园的创建工作中,应该将“以廉促和”纳入其中。一方面,大力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广开言路,鼓励教师参与监督管理,为廉洁文明校园建设献计献策;一方面,廉洁管理,科学管理,创新管理,不断提升学校在社会中的形象。同时,教育、引导教职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权利观,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坚持以人为本,发扬互尊互爱、互帮互助的精神,建立和谐的干群关系、师生关系,形成守廉、倡廉的良好氛围。

(6)加强党务政务公开力度,构建党风廉政建设的透明机制。为提高全校师生对反腐倡廉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高校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党务政务院务的公开力度,参照学校下发的《党务校(院)务公开实施办法》,进一步制定符合各单位实际的基层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五、结束语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一项带有全局性的基本制度,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具有“龙头”功能。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一项长期的基础工作,高校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不断探索贯彻落实“责任制”的新机制和运行体制,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方法,切实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增强拒腐防变的抵御能力,为高校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证,在理论和实践上成为廉政建设的领军人,以廉洁公正的形象为社会做出榜样。

参考文献:

[1]董东明.高校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探讨.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3

[2]王芳,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思考.福建理论学习,2009,1

[3]曲雁,夏秀芹,李霞飞.高校处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估体系的研究.教育系统廉政探索(第四卷),2012,5

9.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篇九

各科室、各直属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市供销社干部职工意识形态中的主导地位,党委现就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协调统筹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于道路、关于国家政治安全。供销社全系统各级党委、党总支要对本部门、本单位意识形态负主体责任。党委、党总支书记要做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的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理。党委、党总支分管领导、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要协助书记抓好统筹协调工作。党委、党总支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高度重视,狠抓落实 各党委、党总支应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单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管理目标,与企业发展联系起来,与供销社综合改革联系起来,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一是要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面考核机制,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二是各级党委、党总支要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三是各级纪委应当把落实党中央,上级党委和同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三、明晰责任,从严从实

10.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篇十

xx街道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加强全街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寒发[2010]13号)和《xx区2010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各村 “两委”班子及其成员,街直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其班子成员。

第三条: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严肃认真的原则。第四条:考核工作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下进行,由街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组组织实施,街道纪工委具体承办。

第五条: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束,领导班子分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班子成员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得分90分以上为好和优秀,80分至89分为较好和称职,60分至79分为一般和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为差和不称职。

第六条:考核方式

(一)与其他考核结合进行

1、在对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及对单位进行行风政风评议时,将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入考评内容。

2、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届中、届末考核时,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参加。

3、重点工作平时进行量化考核,年终考核时计入总分。

(二)专门考核

按《xx街道2010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要求,全年分别进行年中初评和年末总评两次考核。考核对象年中、年末对照《xx街道2010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考核办法》及“考核”评分标准认真自评,并将领导班子和班子主要负责人自查自评结果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填写考评表,分别于7月25日和12月25日前报街道纪委。

第七条: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纳入年终考评,作为评优、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附:

1、部门、单位集体考核评分标准

2、村“两委”班子考核评分标准

xx街道党工委 2010年5月2日

附件1

部门、单位集体考核评分标准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要求,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20分:

1、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4分)。不传达贯彻不得分,不及时,不完全扣1-2分。

2、根据上级要求、部署,结合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8分)。未制定计划、组织实施扣8分,不完善扣4-5分。

3、领导班子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采取得力措施,解决问题(4分)。少一次扣2分,无措施1次扣1分。

4、组织健全,责任分工明确具体(4分)。组织不健全扣2分,未分解责任的扣2分,分解不明确具体扣1分。

二、遵守和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廉政准则》、“十不准”等规定,标本兼治、综合治理。35分

1、严格的执行《廉政准则》、《“十不准”实施细则》、政务财务公开、“六不准”和工作日或午间禁酒等规定,制定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及党风廉政制度,组织实施,大额开支、重大事项一律集体研究决定,工程招投标(20分)。未制定议事规则、廉政制度1项扣3分,内容于“十不准”抵触扣3分;违反规定每项扣3-4分。

2、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班子成员将廉洁自律作为主要内容,对照检查,认真执行重大事项随时报告、礼品登记。收入申报(年终一次)

制度,12分。未制度议事规则扣3分,执行不到位扣2-3分,未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扣3-4分,三项制度缺一项扣1分。

3、认真开展党员、干部职工违规、建购或集资建房工作,3分,未开展扣3分,开展不到位扣2分。

三、抓好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加强源头预防,23分:

1、分月制定党风廉政教育学习计划,5分。未制定扣5分,不具体扣1-2分。

2、全年6次组织党员、干部宣传教育,主要领导每人1次以上进行授课,12分。宣教少1次扣2分,质量差扣0.5分;未授课扣2分。

3、在街道、区以上刊物发表反腐倡廉稿件2件以上,6分。少1件扣3分,在区、市、省、国家级刊物发表,每件分别加0.5、1、2、3分。

四、协调配合街道、区级执法执纪和对违法违纪案件查处,12分:

1、健全信访制度,认真、及时做好信访工作,查处案件,8分。制度不健全扣2分,信访矛盾化解不好1件扣2分,造成严重后果1件扣4分。

2、将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到位,4分,1件执行不到位扣3分。

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10分

7月25日前,将班子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总结和自评报告及党政一把手自身廉洁自律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总结上报镇纪委。班子自评报告、总结缺1项扣3分;领导的不报1人扣3分;迟报1项扣1分。

附件2

村“两委”班子考核评分标准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要求,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25分:

1、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部署(5分)。不贯彻扣5分,不及时、不完全的扣1分。

2、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10分)。未制定计划、组织实施扣10分,不认真扣4-5分。

3、班子每半年开一次会议,分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状况,采取得力措施,解决问题(5分)。少一次扣2分,无措施扣1分。

4、组织健全,责任分工明确具体(5分)。组织不健全扣2分,未责任分解的扣2分,分解不明确、具体扣1分。

二、遵守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廉政准则》、“十不准”等规定,标本兼治、综合治理。30分

1、严格的执行《廉政准则》、《“十不准”实施细则》、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六不准”等规定,制定班子议事规则及党风廉政制度,认真实施,大额开支、重大事项一律集体研究决定,(20分)。未制定议事规则、廉政制度1项扣3分,内容于“十不准”抵触扣3分;违反规定每项扣3-4分。

2、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班子成员将廉洁自律作为主要内容对照检查,认真执行重大事项随时报告、礼品登记制度,10分。未开民主生活会扣6分,未达要求扣2-4分,两项制度缺一项扣2分。

三、协调、配合上级执法执纪和对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10分:

1、健全信访制度,认真、及时处理信访问题,化解矛盾,6分。制度不健全扣2分,信访矛盾化解不好1件扣2分,造成严重后果1件扣4分。

2、将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到位,4分,1件执行不到位扣2分。

四、抓好党风党纪和反腐倡廉宣教工作,加强源头预防,25分:

1、分月制定宣教计划,5分。未制定扣5分,不具体扣1-2分。

2、全年6次组织党员、干群进行党风廉政学习宣教,主要领导每人至少1次以上进行授课,14分。少1次扣2分,质量不高扣0.5分;未授课扣2分。

3、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报道,在镇、区以上刊物发表1件以上,6分。未开展扣6分,未刊登扣4分;在区、市、省、国家级刊物发表,每件分别加0.5、1、2、3分。

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10分。

11.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篇十一

关键词:党风廉政建设;国有企业;供电企业;两个责任

国有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是国有企业党建的重要部分,在国有的供电企业中党风廉政建设显得更加重要。供电企业作为公共服务性的企业,其工作与民生问题息息相关,这就体现了供电企业和其它企业相比更多承担一份社会责任,因此供电企业内部的反腐倡廉和党风廉政建设尤为重要,对社会意义更大。

一、“两个责任”的具体含义

“两个责任”的具体概念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制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保障,而目前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的重点就是做好在新形势下国有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从而实现“两个责任”的具体贯彻落实。

二、目前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不足之处

虽然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党风廉政建设在国有企业的建设中的作用和重要性都得到了强化,国有企业逐渐认识到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于国有企业内部建设的重要性,可是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仍旧由于许多因素造成比较严重的遗留问题,以供电企业为例,这些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党风廉政建设的思想意识存在一定偏差

党风廉政建设在很多时候并没有得到供电企业内部的重视,在企业内部的不少员工、领导的认识中,党风廉政建设的形式性较强,实际作用反而比较小,在实际工作中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也只交给纪检监察部门来承担,所以效果较差。而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执行方法也多体现在一些古板的宣传方式上,对工作人员的效果也不够好。

(二)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落实的程度较低

党风廉政建设需要一定的制度规范进行落实,而事实上相应的规范保障制度需要一定的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落实也不够彻底,而相关的监督制度和监督行为也带有一定的滞后性,互相制约和监督的机制不够完善,监督工作的形式性较强,效果也较差,换句话说,供电企业的各层并没有真正意识到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重要性,从而忽视了它的落实。

(三)党风廉政建设的效果不够突出

党风廉政建设在实际操作中流于形式化的重要影响就是党风廉政建设这方面出现的问题在供电企业内增多。由于目前经济发展的协作化,供电企业需要越来越多的与外部单位进行合作,从而某些不重视廉政建设的部门就会钻制度的空子,滥用职权,以公谋私,这都是反腐倡廉工作中要严厉打击的现象,在实际工作中这种现象还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方式也多种多样,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时候,一定要对这种现象进行发现,严肃处理。在供电企业中,这些问题有可能会影响企业本身整体对于人民的服务质量。

三、 党风廉政建设中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

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首先要做到明确国有企业党委的责任意识,在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中,国有企业的党委要树立明确的主人意识,党委班子要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从而带动整个国有企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国有企业的整体工作布局,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度,做到责任到人,从而形成良好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格局。

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还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完善制度不能只作为国有企业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应对上级检查的摆设,而是要做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铁腕”,做到贯彻落实制度从而“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对供电企业来说,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完善需要同时加强制度的顶层设计和底层设计,在顶层设计方面要做好对供电企业整体反腐倡廉和党建工作的规划,在底层设计方面要注重制度包含企业的实际与特点,将党风廉政建设体现在生产经营和生产管理的各个环节。

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还要加强党委的具体执行力,党委要着重于主体责任的具体执行,坚持正确的责任履行导向,并且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进行强化,从而体现制度的权威性,支持纪委承担监督的责任,同时党委班子要对这项责任有着充分的认识,做到成为依法经营、廉洁从业的表率人物,这样才能对整个企业都起到引导作用。

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还要对党委进行严格的考察和评价,对党委进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做出切实可行的评价,建立完善的评价制度使得企业员工能够更好地监察党委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从而促使党委更好地落实反腐倡廉的主体责任。

四、党风廉政建设中要落实纪委的监督责任

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纪委要落实监督的责任,就首先要配合党委的主体责任,发挥好参谋和助手的作用,并对党委主体责任的履行进行监察和管理,防止工作中出现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从腐败的源头上对其进行遏制,还要充分发挥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对反腐倡廉工作进行定期的组织和协调,提升工作的

效率。

落实纪委的监督责任,还要聚焦监督的执纪问责,国有企业中的纪委要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就要做好对党的政治纪律的执行,推进中央的八项规定落实,从而使得党风廉政建设更具有效果和对广大党员的警示性,彻底解决国有企业内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甚至于对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没有履行好的党委也要进行严肃问责,建立相关的制度来对执纪问责进行规范化和严格落实,还要对企业的重大决策把好关,对企业的“三公经费”进行严格的监督。

落实纪委的监督责任,还要促进纪委的职能转变,国有企业的纪委应该专注于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问题的解决,转变自身的作风,从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和管理出发,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加强对群众意见的听取,提高自身的工作素质与工作素养。

五、结语

国有企业的党风倡廉建设是目前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工作,企业党委和企业纪委要贯彻落实“两个责任”的要求,从具体出发,从基层出发,切实巩固企业的反腐倡廉和党风建设工作。

参考文献:

[1]李传海. 关于供电企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思考[J]. 改革与开放,2010,16:35-36.

[2]何月兰. 新形势下供电企业党风廉政建设途径探析[J]. 中国职工教育,2014,12:12+14.

[3]李祥蕾. 供电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法[J]. 中外企业家,2014,26:148-149.

[4]王贺. 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 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J]. 商,2013,15:338-339.

12.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篇十二

关键词:党风廉政,制度,责任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是新形势下深入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 是一项标本兼治的重要制度, 是加强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 堵塞漏洞, 提高经济效益, 预防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的重要保证。公司近几年来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从整体上讲是好的, 主要表现在:一是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精心组织实施;二是不断加强宣传教育, 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党员干部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认识;三是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从而使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上了一个新台阶。

1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从公司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来看, 大多数领导干部对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认识是深刻的, 多数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到了较好的落实。但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 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1.1 思想认识不够“强”

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一是对党的基本路线理解不深, 只注重抓生产, 抓经济效益, 而忽略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工作中的重要性、必要性, 而出现“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二是有的领导干部认为, 自己整天忙于抓生产, 哪有那么多的精力去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认为“抓党风廉政建设制是党委的事情, 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 自己把生产抓好就行了”。三是认为现在是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只要生产抓上去了, 经济效益提高了, 单位发展了, 职工收入增加了, 上级领导满意, 职工群众满意就行了。认为搞不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四是感到抓责任制的落实难度较大。总认为现在工程工期较短, 临时观念较强, 人员调动又频繁, 给队伍造成不稳定、难带等现象。五是对落实责任制有畏难情绪。少数领导干部认为, 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原因很复杂。如果发生严重违纪问题都要进行责任追究, 工作难度大。一方面发生的问题自己也可能负不了责;另一方面在党风廉政建设上“硬碰硬”进行责任追究, 不好打破情面。

1.2 制度内容不够“细”

党风廉政建设制其内涵, 就是以制度的形式, 对各级党政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领导责任、工作责任予以明确规定。但是, 在制度规定当中, 出现了三个方面的不足;一是责任制的规章制度不健全, 没有相应的配套制度, 以致责任制操作性不强, 出现“空架子”等现象。二是责任制内容不够具体。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制内容, 要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不断深入而不断丰富、逐步具体。从一些单位上报“责任制”材料看, 责任内容还不够具体, 比较笼统, 没有细化和量化。有的只是原则性的几条, 无法操作。三是责任追究不够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激励和惩处两方面的制度措施。对于责任制范围内做得好的应奖励和表彰, 对于责任制范围内出现严重问题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1.3 制度运作不够“严”

一是监督力度不过硬。一些单位责任制制度有了, 文件发了, 内容也学了, 至于责任制是否履行, 履行的情况如何, 往往从检查的情况来看, 很难收到实际效果。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监督。二是考核指标没有衡量一个单位, 一个部门, 一个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否履行了责任, 不能凭印象, 靠嘴说, 而是应当有一套切实可行的量化考核指标。三是运作程序不完备, 主要是对责任制的实施、检查、考核缺乏可行性研究, 没有很好地纳入到单位的整体工作中去规划、安排。虽然责任制制定了, 但缺乏必要的工作运行条件, 使责任制难以得到顺利实施。

1.4 责任追究不够“狠”

这种现象具体表现在:好人主义、不想追究;相互推诿, 不愿追究;利己主义, 不敢追究;说情阻挠, 难以追究;以功代过, 掩饰追究;隐瞒不报, 逃避追究等等。其原因, 主要是一些领导在责任追究中存在着“五怕”:一怕影响单位稳定, 影响工作目标完成;二怕影响单位评先评优, 影响单位荣誉;三怕影响个人业绩的鉴定, 怕丢面子、失位子;四怕得罪人, 给自己带来一些麻烦;五怕“拔出萝卜带出泥”, 甚至于引火烧身。基于以上原因, 责任追究总是难以到位, 影响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上述存在的问题, 既有制度本身的问题, 也有抓落实的问题。但是关键的是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重视和思想认识问题。这些问题要求我们应当采取有效对策, 进行认真解决。

2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对策

针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除进一步完善修订责任制和狠抓责任制落实外, 还必须相应制定出保证对策。

2.1 要强化责任意识

广大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是搞好责任制的前提。一是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的高度认识实行责任制的重要性, 树立“全党抓”的观念。反对腐败斗争工作事关党的建设、政权建设的战略性问题, 仅靠纪检监察部门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必须全党动手, 齐抓共管, 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形成合力。二是认识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现实意义。树立“两手抓”的观念。一手抓好经济建设的同时, 另一手还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对此, 搞好经济工作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同步进行, 同轴转、同频共振。三是认识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必要性。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仅从组织和制度上解决了各级领导班子和每个领导干部都必须抓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 也为我们如何抓和具体抓党风廉政建设提供了途径、方法。如“责任制”中应有的“一级抓一级, 党政齐抓共管”, “谁主管谁负责”等内容。既是工作原则, 也是工作方法的途径。

2.2 要抓好重要环节

一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宣传教育环节。利用电视台、广播、墙报等宣传工具大肆宣传, 让广大党员干部能进一步提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识;二是抓好现场薄弱环节, 为现场抓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工作创造条件, 大力给予支持和业务指导。经常组织学习, 定期检查、考核评比;三是针对管理薄弱环节, 对管理上出现的问题, 要自我分析, 找出原因, 认真对照责任制进行检查, 实实在在地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落实到实处;四是业务部门各负其责, 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党政领导督促各职能部门, 认真担负起应承担的党风廉政责任, 不断增强反腐倡廉的参与意识。

2.3 要加强监督检查

一是在党风廉政建设中, 纪委在党委的领导下, 应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当好党委参谋和助手。二是纪委在组织协调时, 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 要积极协助党委和行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三是建立党风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检查制度, 定期对各单位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进行督办。四要把履行职责情况及工作效果纳入对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之中, 作为衡量干部素质、考察及政绩的主要内容, 并作好纪委行使对领导干部任用建议权的主要依据, 对执行好的进行表彰奖励, 对执行不好的进行批评。只有通过监督、检查、考核, 才能推动各级领导干部按照党风廉政责任的分工抓各项任务的落实。

2.4 要狠抓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制是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核心, 也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手段。对领导干部本人和责任制区内出现违纪违法现象, 都要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特别是针对工程管理上出现重大问题的, 如:出现安全质量事故, 造成重大损失、浪费、亏损、影响很坏, 以及资金运用、物质采购、工程分发包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更应严肃地进行责任追究。要敢于打破情面, “硬对硬”的进行责任追究, 同时, 视情节, 不仅要进行党纪、政纪、法纪的处理, 而且要给予经济处罚。只有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强大约束力, 才能引导领导干部本人的高度重视, 从而切实负起各自在责任区应尽的职责。

13.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篇十三

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规定》的实施办法,加强交通运输厅机关和厅直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转型跨越发展,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厅及厅直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厅管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具有交通运输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纪检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交通运输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与责任范围

第六条 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党组)会议和廉政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每年开展以党风廉政为主要内容的集体学习不少于一次。结合交通运输行业特点,切实开展廉政文化宣传活动,扎实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完善党组织工作机制,健全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推进制度创新,建立健全切合本单位实际的反腐倡廉制度和运行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积极推进岗位廉政风险排查和防范工作,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实行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重要岗位、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

(五)监督检查本系统、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积极发挥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作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坚持一手抓“右玉精神”等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一手抓不良风气的重点整治,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政风行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破坏发展环境的不正之风,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关心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第七条 各级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各级领导班子的责任范围: 1.交通运输厅党组和交通运输厅:

对厅机关和厅直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对厅班子成员和厅机关正副处长(主任)、厅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全面领导责任;

2.厅直单位领导班子:

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对同级班子成员和下属单位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范围: 1.厅党组书记、厅长:

对厅机关和厅直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对同级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对分管的厅机关处室和厅直单位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的厅机关处室和厅直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2.厅党组副书记、厅党组成员、巡视员、副巡视员、交战办专职副主任: 对分管的厅机关处室和厅直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对分管的厅机关处室正职领导干部和分管的厅直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3.厅直单位党政领导干部:

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及其承担的反腐败任务负总责;

对同级班子成员和分管单位(部门)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4.厅直单位副职领导干部:

对分管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对分管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5.各级机关内的处室(部门)领导干部:

正职领导干部对本处室(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处室(部门)的党员干部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级纪委(纪检组)协助同级领导班子抓好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并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的责任。纪检监察部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部署安排,以及本系统、本单位的工作任务、目标、措施和任务分工,认真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能,协助同级党组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日常监督、专项治理等工作,督促牵头单位(部门、处室)和配合单位(部门、处室)完成各项任务。

(三)协助同级党组织做好检查考核工作,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提出检查考核初步评定意见和成果运用建议。

(四)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组织予以纠正。

(五)总结推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先进经验,查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负责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并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任务,提出具体检查考核意见。

第十条 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第六条所规定的领导责任。检查考核要根据上级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确定每次考核的侧重点。

第十一条 检查考核的基本方式:

检查考核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可以采取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目标责任制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检查考核情况要在一个月内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省厅考核组由厅领导带队,成员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厅直机关党委、厅人事处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在必要情况下,可结合案件查办过程中核实的党风廉政问题,选择部分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专门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检查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考核目的、内容、方法、步骤及其他有关要求;

(二)成立考核组,对考核组成员进行培训;

(三)考核组进驻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组考核一般采取听汇报、述职述廉、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走访座谈、实地检查、延伸考核等方式进行。经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日常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四)向同级厅党委(党组)报告,经党组会议通过后,按要求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组考核结果为95分(其中日常工作资料考核80分、民主测评结果15分),日常考核为5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体系综合运用,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要记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被检查单位要针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方案,提出具体措施,认真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要进行表彰或表扬;对检查考核结果较差的单位,要责成领导班子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对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负有责任的班子成员要进行诫勉谈话;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好的干部,不能提拔任用,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党员代表大会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八条 厅党组巡视办依据巡视工作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第十九条 党委(党组)应当结合实际,建立走访座谈、民主评议、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以下制度:

(一)定期报告制度。党委(党组)在工作中要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重要内容,进行部署、检查和总结,每年年底前专题报上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二)专题报告制度。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作出的重要部署、发生的重大案件等重要情况,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上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三)限期整改制度。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被检查考核单位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报上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省厅或者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区分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调整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三十条 领导干部年内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以上党纪政纪处分、因问责受到免职处理的,本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评为较差等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年内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以上党纪政纪处分、因问责受到免职处理的,同时取消领导班子考核综合评优资格。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行政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委(党组)、行政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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