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公司资质合作协议

2024-09-13

借用公司资质合作协议(10篇)

1.借用公司资质合作协议 篇一

资质借用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的其他相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文:

第一条: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约定就 项目以甲方名义投标,甲方负责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所需文件,负责协助乙方提供相应人员配合乙方工作,监控乙方项目跟踪和实施的所有情况;乙方负责项目中标后的实施,并承担本项目带给甲方的所有费用、风险、和责任。

第二条:合共管理费及付款方式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提供商务资料,在本协议签订后3天内且在乙方取得商务资料前,乙方支付给甲方现金人民币 元的商务咨询费及风险承担保证金。(整个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退还,)

本项目中标后,乙方需支付给甲方管理费(不含税收费),管理费为中标通知书总金额或者合同总金额的 %,管理费将分次从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乙方在施工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税收费用将从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本项目中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投标,投标文件的制作由乙方完成,若需甲方配合,另行协商分工及费用,由于投标文件制作造成的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2、甲方负责提供本项目的商务资料给乙方。

3、甲方负责配合乙方进行投标协助以及办理商务手续等相关工作,但相关的所有费用均有乙方承担。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自新状况、项目运作和实施进行调查了解和实时监控,乙方不得有所隐瞒和欺骗,如果甲方判定乙方资信状况、实力规模、项目运作和执行能力等方面存在问题,可能导致无法获取项目、执行实施项目等影响甲方企业形象问题,甲方有权终止双方继续合作。

5、甲方有权不定时对项目进行回访,乙方须积极配合。

6、甲方负责在收到货款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的第二条预定支付款项。若乙方未按时提交给甲方项目相关资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直至资料收集齐全。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乙方必须确保本项目排他性与甲方合作,如果乙方违反此项规定,须向甲方赔偿投标金额的30%作为损害赔偿金。

2、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税收、医保、工伤赔付等费用)

3、乙方须按照协议支付商务咨询费。

4、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信息、中标通知书、入库单、质检报告等资料,作为甲方支付款项的必备条件。

5、本项目中标后,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与建设方签订的合同要求实施本项目,并在甲方询问项目进展时,及时准确的告知甲方进度情况并提供相应过程资料,若项目执行有问题,必须及时告知甲方,不得隐瞒。在甲方需要回访项目时,乙方须积极配合。

6、乙方在本项目实施中必须维护甲方企业形象,若乙方在项目实施中造成甲方任何经济、声誉或形象的不良影响,乙方须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连带损失。

7、甲方提供的商务文件只针对本协议涉及项目有效,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用于任何其他项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出现,由此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的必须向甲方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连带损失。

8、整个项目工程结算由乙方自行完成,甲方负责监督,如乙方需要甲方配合结算验收,需按市场行情支付甲方相关费用。

第四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必须对合同的内容保密,未经双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合同相关的内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资质、技术文件,乙方必须对其保密,且不得用于除本次合同项目的其他项目当中。

第五条:其他

对于未经事宜,甲乙双方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共同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主合同一同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本项目实施完毕自然终止。

甲方: 乙方: 证件号: 证件号:

日期: 日期:

2.借用资质协议书 篇二

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工程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负责工程的联系工作,甲方授权乙方人员以甲方名义进行投标等相关事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该工程中标后至开工前的所需办理的中标服务费等手续费用均有乙方承担。

2、在中标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负责工程施工,直至工程竣工。甲方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的——————价格收取费用(以上报价为含税完工价及其它一切施工费用)。超出的部分属乙方的收益归乙方所有,但乙方必须缴纳超出部分3.3%的税收。工程施工质量由甲方负责,必须通过招标方验收合格。

3、工程所需的物品由乙方向甲方订购,工程中标合同签订后5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总货款的30%为预付款,乙方在甲方把该工程所需物品(物品规格、型号及质量标准等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全部运到施工现场并开始施工之日起5日内再向甲方支付总货款的30%为进度款,余款40%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一次性付清。

4、甲方应当在收到该****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后两个工作日内扣除其应得的相关费用后把余款转付给乙方指定的个人账户。(甲方在该项目中应得的费用为:)。

5、因甲方不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按时完工(因乙方材料款不能及时到位造成除外)、质量不合格等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6、在该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两年内,甲方负责免费保修。

7、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标的额3%的违约金。

8、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有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9、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3.借用公司名义的协议 篇三

甲方:

,工商注册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高海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常住地址: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借甲方名义与“

”签定《

》(以下简称该合同),为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以甲方

签定的该合同,其实际承销方、法律责任风险承担者均为乙方。

第二.甲乙双方认可,基于与某有限公司签定的该合同上记载的 为名义上的合同方;基于甲乙双方的合同真实意思认定高海生为该合同的实际履行方和责任承担方。

第三.该合同涉及的税务发票由甲方代乙方开具,但是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开票总金额()%的费用。该合同项下的化工废品货款由甲方代收后再转付乙方,乙方收款时需向甲方出具收条为凭。

第四.为了降低甲方法律风险,乙方在实际履行该合同时,必须诚实、尽责,并且将合同履行过程中正在和可能发生的纠纷在三日内及时告知乙方。

第五.乙方在实际履行该合同过程中及承担合同附随义务期间所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纠纷、工伤劳资纠纷、工商税务安监管理纠纷、其他合同纠纷等,涵盖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所有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六.若乙方没有按规定和约定承担起自己作为该合同实际履行者和责任承担者的法律责任义务,给甲方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律师服务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在对外承担了乙方应负责任之后,有权向乙方进行全额追偿。

第七.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自愿向乙方支付诚信金人民币

元。

第八.甲乙双方营业执照、公司股东注册登记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甲乙双方签名及印章模本,作为本协议附件。

第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方:

年 月 日

4.资质挂靠合作协议(共) 篇四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工程建设有关事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订立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

乙方以甲方名义参加运动场地项目招投标,乙方对中标的项目独立运作,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投标过程中,乙方如需甲方配合工作,甲方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二、甲、乙双方责任

(一)甲方负责提供甲方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人员资质证书等用于项目投标报名及投标时所有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开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甲方提供商务部分所需资料,其它所有的投标文件由甲方协助乙方制作,甲

方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投标前的有关手续。

(三)甲方负责工程款的拨付,建设方拨付的工程款通过甲方的基本账户以转账的方式拨付给乙方,甲方拨给乙方的工程款应按比例分期扣除乙方应缴的管理费、欠交的税费和预留的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质保期满后返还给乙方。

(四)乙方负责工程项目的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负责投标过程的全部费用和向甲方交纳管理费,负责缴纳工程的各项税款,负责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以及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原材料品牌及型号必须经过业主方确认,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按期完工。如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逾期交工等,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以及建设方对上述问题追究甲方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报甲方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决算、建设方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价款的审计报告及时报送乙方,作为工程拨款的依据,乙方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税款证明,农民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应及时提供给甲方。

(六)乙方向甲方申请工程款拨付时,应向甲方提供相对应的发票,乙方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税款证明,农民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应及时提供给甲方。工程竣工决算时,乙方应提供与工程总价款相等额的发票,如发生差额,乙方应承担差额部分的应缴税金。

三、乙方承担下列费用

(一)报名费及标书制作费用8000元,有中标服务费的由乙方承担;

(二)派出人员费用:投标时建造师到场费省内600元/次,省外1000元/次;

(三)需要建造师证书押证的,证书使用费50元/天;

(四)需要委派建造师担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负责现场施工的,其工资报酬及食住行费用另行约定;

(五)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按建设方要求);的投标保证金。

(六)质量保修期内的保证金(按建设方要求);

(七)项目管理费: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工程按总造价的2%,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工程按总造价的2.5%;

(八)各项税款:包括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个人)所得税(按工程实际应缴的全部税款)。

四、付款方式及相关约定

(一)乙方承诺在投标报名前 向甲方支付报名费及标书制作费8000元,在投标

前向甲方支付投标保证金(按招标要求的数额),未中标的退还乙方的保证

金。如需建造师到达开标现场,须向甲方支付建造师出场费。

(二)项目中标后,乙方承担中标服务费,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由乙方打入甲

方的账户,由甲方向建设方支付。投标保证金扣除中标服务费后直接转作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多余部分退还乙方。

(三)签订施工合同前,如需要建造师证书押证的,乙方应于施工合同签订前向甲

方付清建造师证书使用费。如该项目建设方规定必须由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并负责现场施工的,应由乙方直接支付的项目经理的工资薪酬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文件予以确认。

(四)乙方应交的项目管理费按每次建设方拨入工程拨款占工程总价款的比例,在甲方拨付工程款时向乙方收取。在工程决算审计后工程款拨付至95%前,乙方应交齐甲方的管理费。

(五)本项目的履约保证金由乙方打入甲方帐户,由甲方向建设方支付,待工程通过决算及当地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建设方返还甲方后,由甲方在三日内返还乙方。

(六)甲方收到建设方拨付的每笔工程款,在款到5个工作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结清扣除相关款项(管理费等应缴甲方费用、应交未交税款、质保期保修金),经甲方财务人员审核后打入乙方帐户;乙方申请拨付工程款的同时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并提供与收到款项等额的合理合法票据。

(七)履约保证金、质量保修金退还甲方账户5日内,甲方将保证金退至乙方指定账户。

(八)本工程的税金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在工程所在地自行缴纳,工程在外地甲方出具外出经营证的,按税务部门规定须在公司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由甲方代扣代缴,抵拨乙方的工程款。

五、保密的约定

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合作协议的任何内容透露给任何第三方,违反此项约定而给对方造成经济、信誉损失,违约方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了本协议任何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另一方带来的相应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书暗访友好协商另行增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由抵触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5.资质借用承诺书 篇五

XXXX公司:

鉴于:我自行与(发包单位)联系了承包施工(工程项目名称),但由于我个人不能与(发包单位)订立施工合同,你公司同意我以你公司名义与(发包单位)订立施工合同,即我借用你公司执照和资质施工,你公司对施工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责任由我承担。

特承诺如下:

1、由我履行施工合同中规定由你公司履行的所有义务,由我承担依法及施工合同规定由你公司应承担的所有责任。你公司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

2、因该施工合同产生的一切事项均由我处理和承担。

3、如因该施工合同引发诉讼和仲裁,你公司可申请将我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仲裁,并有我承担全部责任或连带责任。施工合同仲裁条款对我有效。

4、我自愿向你公司缴纳诚信保证金元。如我违反本承诺,保证金不予退还。该保证金可用于抵偿应交给你公司的管理费和给你公司造成的损失费用。

5、如需要你公司开开据收款发票,开票时,我应向你公司缴纳票面金额%的管理费。

6、如我不需要你公司开据收款发票,你公司有权按施工合同价款的%提取管理费,并从保证金中自行扣除。

7、你公司如因借照(资质)经营受到处罚,所有经济损失视为我的债务,由我偿还、承担,可以从保证金中自行扣除。

8、因该工程使用你公司的公章及相关工程专用章,相关文件必须给你公司保留正文原件一份,否则你公司有权拒绝用章。

承诺人:(签字、按手印)

6.借用公司资质合作协议 篇六

资质借用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有的建筑企业想要从事招投标就一定要有资质,但是资质办理是一个很费时间的事情,至少要两到三个月才能拿到资质证书,有的企业会选择借用他人资质,2018年资质可以借用吗?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2018年资质可以借用吗?

从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看,无资质或者超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资质借用是违法的,有可能导致一系列事情的发生。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也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损害国家利益,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民法通则》规定,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这些非法所得既包括没资质团队所获得的利润,也包括出借资质的单位因此而获得的所有费用。按照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018年资质借用注意事项

一、建筑企业从事建筑投标、施工的资格证明,代表企业在某个建筑领域的等级及可以承揽工程的范围。因此,企业资质,不可以借用。如果借用,存在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所以一定要谨慎。

二、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借用公司资质合作协议 篇七

唐湘凌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拥有建设资质的建设方,将其资质转借他人,并明确约定他人可以以其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的,应当对他人的行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刘文慈是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职工。2006年9月8日,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甲方)与刘文慈(乙方)签订《项目承包合同》,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以内部承包的方式将其承包的东兴新村房地产开发项目交由刘文慈管理建设,并委派职工周志到东兴新村项目部协助工作。左少荣知道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在郴州市东街局部地段投资进行东兴小区的旧城改造开发后,找到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东兴新村项目部经理刘文慈洽谈承建工程事宜。2008年12月13日,左少荣与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签订《施工承诺书》,并于2008年12月18日交纳8万元建房质保金,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收款收据给左少荣。时至今日,该项目工程尚未开工,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也没有与左少荣签订正式的建设施工合同,左少荣多次要求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签订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未果。左少荣于2010年8月6日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返还建房质保金8万元,并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承担占用建房质保金21个月的利息损失7560元。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左少荣交纳的质保金应由谁负责返还。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答辩主张其没有收取左少荣的建房质保金,收取左少荣质保金的是刘文慈、欧志华、郭建雄三人中的一人,但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该项主张,故对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的该辩解理由,依法不予采纳。左少荣提交的证据“收款收据”上面加盖了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的公章,据此,可以认定收取建房质保金是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的行为,而非刘文慈、欧志华、郭建雄的个人行为,左少荣所交质保金应由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返还,刘文慈、欧志华、郭建雄不应承担返还质保金的民事责任,故左少荣要求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返还建房质保金8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与左少荣签订《施工承诺书》的是刘文慈、收取左少荣建房质保金的是刘文慈聘请的临时工资福林,签订《施工承诺书》并收取左少荣建房质保金的时间在刘文慈将项目转让给欧志华之后,其时刘文慈对“东兴新村”项目已经不享有开发建设权,刘文慈陈述称所收左少荣的建房质保金已全部用于东兴新村项目的开发建设,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因此该款应由刘文慈负责偿还。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与刘文慈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将东兴新村项目开发建设权利义务转让给刘文慈,并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属工程承包合同关系;《项目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允许刘文慈以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即允许刘文慈借用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的名称和资质,这一约定又包含了资质借用关系。对刘文慈借用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公章签订合同所产生的债务,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对外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件来源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0)苏民初字第670号;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郴民一终字第157号

三、基本案情

刘文慈是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职工。2006年9月8日,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甲方)与刘文慈(乙方)签订《项目承包合同》,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以内部承包的方式将其承包的东兴新村房地产开发项目交由刘文慈管理建设,并委派职工周志到东兴新村项目部协助工作。左少荣知道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在郴州市东街局部地段投资进行东兴小区的旧城改造开发后,找到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东兴新村项目部经理刘文慈洽谈承建工程事宜。2008年12月13日,左少荣与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签订《施工承诺书》,并于2008年12月18日交纳8万元建房质保金,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收款收据给左少荣。2009年4月8日,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与刘文慈、欧志华、郭建雄签订《“东兴新村”项目承包合同人变更协议》,三方同意将“东兴新村”项目承包人变更为欧志华、郭建雄,由欧志华、郭建雄继续履行原刘文慈与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签订的东兴新村《项目承包合同》,“东兴新村”项目交由欧志华、郭建雄开发建设。时至今日,该项目工程尚未开工,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也没有与左少荣签订正式的建设施工合同,左少荣多次要求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签订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未果。左少荣于2010年8月6日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返还建房质保金8万元,并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承担占用建房质保金21个月的利息损失7560元。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左少荣与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签订的《施工承诺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收取左少荣建房质保金8万元是事实,现因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的原因,该工程项目尚未启动,2009年5月26日,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又将该项目工程转包给欧志华、郭建雄承包建设,致使双方签订的.《施工承诺书》无法履行,现左少荣要求返还建房质保金理由充分。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答辩主张其没有收取左少荣的建房质保金,收取左少荣质保金的是刘文慈、欧志华、郭建雄三人中的一人,但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该项主张,故对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的该辩解理由,依法不予采纳。左少荣提交的证据“收款收据”上面加盖了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的公章,据此,可以认定收取建房质保金是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的行为,而非刘文慈、欧志华、郭建雄的个人行为,左少荣所交质保金应由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返还,刘文慈、欧志华、郭建雄不应承担返还质保金的民事责任,故左少荣要求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返还建房质保金8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左少荣当庭增加要求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承担建房质保金利息损失756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证明,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能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左少荣建房质保金8万元;二、驳回左少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左少荣按照《施工承诺书》约定交付建房质保金后,又要求返还引发的纠纷,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左少荣请求返还质保金的条件是否成就;二、质保金应由谁负责返还。

一、关于左少荣请求返还质保金的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甲方)先后两次与东兴新村项目部(乙方)签订《项目承包合同》,两份合同明确约定将东兴新村开发项目的全部权利义务承包给“东兴新村项目部”,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只负责协助办理规划、土地等报建和拆迁手续,并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因两份合同的签订时间间隔长达两年多,但两份合同都明确注明乙方“东兴新村项目部”是甲方在签订《项目承包合同》时才“决定成立”的,两份合同的乙方签字分别为刘文慈和郭建雄、欧志华。由此可见, “东兴新村项目部”并非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麾下的分支机构,而是为了方便刘文慈、郭建雄、欧志华承包东兴新村项目后借用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的资质对外进行经营活动设立的,项目部的实际权利义务人先后为刘文慈和郭建雄、欧志华。刘文慈承包东兴新村开发项目后,与左少荣签订《施工承诺书》,决定将自己承包的东兴新村项目中的一栋房屋交给左少荣承建,左少荣是自然人,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建筑工程承包资质,因此,左少荣与刘文慈签订的《施工承诺书》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根据该条规定,左少荣请求返还其因《施工承诺书》而支付给合同相对方的质保金,依法应予支持。上诉人上诉提出房屋尚未兴建,返还质保金的条件尚未成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质保金应由谁负责返还的问题。与左少荣签订《施工承诺书》的是刘文慈、收取左少荣建房质保金的是刘文慈聘请的临时工资福林,签订《施工承诺书》并收取左少荣建房质保金的时间在刘文慈将项目转让给欧志华之后,其时刘文慈对“东兴新村”项目已经不享有开发建设权,刘文慈陈述称所收左少荣的建房质保金已全部用于东兴新村项目的开发建设,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因此该款应由刘文慈负责偿还。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与刘文慈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将东兴新村项目开发建设权利义务转让给刘文慈,并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属工程承包合同关系;《项目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允许刘文慈以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即允许刘文慈借用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的名称和资质,这一约定又包含了资质借用关系。对刘文慈借用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公章签订合同所产生的债务,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对外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0)苏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刘文慈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左少荣建房质保金8万元,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二、维持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0)苏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违反学校卫生规定检讨书

★ 违反保密规定检讨书怎么写

★ 案例1:在网上诽谤他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 违反保密规定的整改报告

8.房屋借用协议 篇八

甲方:阜康市鑫泰燃气公司

乙方:阜康市新驿商贸运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乙方无偿使用甲方所提供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房屋的坐落情况

甲方提供给乙方无偿使用的房屋位于新疆阜康市鑫泰燃气公司一楼。

第二条 使用期限、用途

1、该房屋无偿使用期为12个月。自2011年5月23日起至2012年5月23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甲方无偿提供的房屋仅作为办公使用。

3、无偿使用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继续使用,则必须在使用期满一个月之前与甲方协议,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使用协议。

第三条房屋使用

在无偿使用期内,乙方应合理使用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做好房屋卫生打扫,爱护环境卫生。

第四条协议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2、乙方在房屋无偿使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

协议,收回其所提供乙方无偿使用的房屋:

(1)未经甲方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的。

(2)未经甲方同意,改变本协议约定的房屋使用用途。

(3)利用甲方无偿提供的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3、无偿使用期满前,乙方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无偿使用期满1个月前与甲方协商。

4、无偿使用期满协议自然终止。

5、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协议终止。

第五条房屋归还时,应保证设备、设施完好。

第六条乙方在无偿使用此房屋期间,如发生意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乙方在无偿使用此房屋期间,房屋上下水、电、宽带、暖气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章)后生效。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电话号码:0994-3822887电话号码:0994-3230006 签约日期:2011年5月23日签约日期:2011年5月23日 签约地点:阜康鑫泰燃气公司签约地点:阜康鑫泰燃气公司

阜康市新驿商贸运输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阜康市新驿商贸运输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1日召开股东会议,决议变更公司经营地址,并决定原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原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内容为:“公司名称:阜康市新驿商贸运输有限公司公司住址:阜康市迎宾路11号一楼”

现修正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内容为“公司名称:阜康市新驿商贸运输有限公司公司住址:阜康市乌奇西路鑫泰燃气公司一楼

二、其他事宜均按阜康市新驿商贸运输有限公司原章程执行。

三、本修正案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后生效。

四、本修正案一式两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

9.人员借用协议 篇九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甲方员工派往乙方工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员工自201 年月日至201年月日派往乙方科室工作。

二、甲方派出员工在乙方工作期间,需遵守乙方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乙方的管理,完成乙方交给的工作任务。该员工如有严重违纪行为,乙方可将其退回甲方,由甲方进行处理。

三、甲方承担乙方派出员工的工资,津贴和福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为之办理相关手续。

四、乙方支付甲方派出员工员/月工作补贴和300员/月饭贴,按月发放。

五、甲、乙任何一方若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协议期满前一个月任何一方未提出终止合同意向,本协议自动延续一个周期。否则,协议期满本协议即行停止。

六、本协议签字或盖章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或盖章)

10.资质借用合同 篇十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合法自愿基础上,经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目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就工程挂靠在甲方企业资质,从事该工程项目的实施。甲乙双方订立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其挂靠期内的注意事项。

二、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甲方就工程签订合同前向乙方收取合同金额的%(),作为资质使用费。

(2)乙方工程款走甲方账户需按审计、税务制度提供票据,另交企业所得税%;如不能提供报销票据,甲方代扣进账工程款额的%作公司出账发票款;

(3)如乙方作出有损甲方信誉和形象之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本工程管理使用费不予归还。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进行相关经济赔偿和处罚。

三、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享受甲方所提供的经营许可。

2、完全自主的开展本工程项目经营业务。

3、经营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一切正常利润归乙方所有,不受干涉。

5、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

6、负责解决经营事件,相关经营条件及施工设备自主负责解决。

7、认真负责进行施工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和事故乙方负完全责任。

四、乙方实施的工程项目,其合同、保险、税务、财务、银行、统计等事项由乙方自主办理。

五、联合声明:

(1)甲乙双方仅是挂靠经营关系,双方具有独立的经营地位,不存在内部管理关系。

(2)甲乙双方认同本合同为经济协作合同,一切争议为民事争议。

(3)乙方在经营活动中,若出现一切事故、经济纠纷均有乙方独立承担,甲方不承担一切责任,特此提出免责声明。

本合同以签订日期为生效日,有效期_________年,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

上一篇:桥头中心小学2009——2010年第二学期德育工作总结下一篇:送给高三孩子的励志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