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体合同

2024-06-29

企业集体合同(精选8篇)

1.企业集体合同 篇一

(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贵州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乡镇、街道等基层工会组织可以在本区域范围内与企业或者企业组织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六条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相关的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代表负责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八条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保险福利;

(六)职业技能培训;

(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八)合同的期限;

(九)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集体协商后签订的“工资协议”,应当作为集体合同附件单列。

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至3年。

第九条职工或者企业一方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做出书面答复并安排协商。

第十条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每方3至10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自确定首席代表。第十一条已建立企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等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民主推举产生。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职工选举或者由上一级工会组织指导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推举产生。

企业中女职工和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第十二条企业方首席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其他协商代表由企业方确定。

第十三条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

协商代表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其所在方应当及时更换,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职工方协商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其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双方协商代表均有义务向对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保密规定和商业秘密的,双方均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表决,获得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表决。

第十七条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企业应当自签字之日起7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报有管辖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职工一方同时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上一级工会。

第十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并下达《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期满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双方应当对异议部分进行修改或者进一步说明,并重新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九条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当在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条集体合同有效期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双方协商代表的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关闭、解散等,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其他确需变更或者解除的。

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一方,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双方应当在30日内进行协商,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合同的签订、审查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集体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一方可以提出续订或者重订的要求,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安排协商。

续订或者重订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办理。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中央在黔企业和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也可以委托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属各类企业的集体合同分别由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无主管部门企业的集体合同由其注册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第二十四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下设的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组)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双方协商代表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四章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企业组织代表协调处理。

第二十七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故意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情况的;

(三)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四)集体合同文本不按时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的。

第三十条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不按要求为职工提供保险福利及职业技能培训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相应职责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第十四条所称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2.企业集体合同 篇二

职工工资的发放与否直接关系着职工整个家庭的生活, 要保障职工的利益必须从基础抓起, 而签订的劳动合同是职工维护自身利益最好的武器, 所以必须保障劳动合同的效力与执行力。签订主体范围身份的适当是保障集体合同发挥最大功效的基础和前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的主体是职工与单位, 由本单位的工会代表职工与单位签订。从法条上我们可以很容易看出, 职工需要与单位有一定形式的组织联系, 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的组织必须是本单位的组织。那么职工是否可以通过单位之外的其他的组织与本单位签订集体合同, 增强对自己权益的保障呢?尤其是对于那些拥有自己组织的雇员, 这种保障作用尤为重要。目前我国的法律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既增加了劳动签订时的难度, 也降低了劳动合同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的武器的执行力度。

二、解决集体合同签订问题的建议

(一) 从协商主体方面探讨解决问题的建议

在协商主体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很多国外的成功经验, 这方面澳大利亚做的就很出色。根据澳大利亚的实践经验来看, 能代表雇员与雇主谈判的组织要宽泛和多样, 只要雇员与组织之间具有成员关系, 不须与雇主有任何形式的联系, 这些组织就可以与雇主签订集体合同。雇员不但可以通过本单位的工会还可以通过自己所隶属的组织来对抗单位, 增强了雇员的力量, 更有利于维护雇员的利益, 另一方面由于组织与单位无任何的联系, 也就不会有什么偏袒维护或私利因素, 组织的利益来源于其成员的依赖, 所以组织比工会会更公正的维护自己成员的利益。虽然有时候也会出现工会与组织的分歧, 影响实际执行的效率的情况。但从维护雇员的利益角度, 这种做法还对雇员比较有利的。分析澳大利亚的实践我们得出, 澳大利亚的实践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多种社会组织都可以代表被雇佣方与雇主谈判、协商和签订劳动合同。主体的多元化代表利益的多元化, 会促进各方利益之间的相互制约平衡, 最终结果是促进职工利益的维护。当然利益的多元化也会带来某些意见之间的分歧, 在此基础上我觉得为了避免分歧, 提高执行的效率, 可以由先与单位商议的组织与单位签订集体合同, 其他组织对于其中不合理的部分可以与单位与前一组织商讨更正。这样一来我们也就可以有效地减轻某些单位的签订主体错位的后果, 在职工毫不知情情况下工会与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还需要经过组织的检验, 更好地维护了雇员的利益。集体合同牵涉众多职工的切身利益, 在签订时一定要尽量考虑到各种情况, 维护各方面的利益。

(二) 协商代表的产生方面探讨解决问题的措施

集体协商是签订公正合理的集体合同的基础, 集体协商的代表则是确保集体协商公正合理的基础。根据集体合同规定,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 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 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从这条规定来看我们能看到一些不妥的地方, 首先, 从工会的组建来看就掺杂着有些不民主因素, 有些企业或多或少的干预着工会的组建, 进而间接影响着协商代表的产生, 影响着集体合同的公正性;第二, 职工的首席代表是本单位的工会主席, 这就涉及到了工会主席的产生的问题,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并没有将企业的领导人员或者与管理层有密切联系的深的管理层信任的人员排除在备选人行列, 加上前面分析的单位干涉工会组建的弊端, 这样很可能就会出现这样一种局面企业的领导人员担任工会的主席等重要职务, 或者与企业领导人员有密切关系的人员担任工会的重要职务, 参与到协商过程之中, 这样就大大限制了协商代表人员的独立性, 并且从规定上我们还可以看到工会主席的福利待遇是由单位提供的, 协商人员的自由度大打折扣, 无论哪种情况都不利于职工利益的维护。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直接规定集体协商的代表由本单位的民主推荐, 充分反映民意, 避开工会指定这一环节, 减少单位对集体合同的干预度。针对第二种情况我们要坚持工会主席由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明确将单位的领导人员排除在备选人之外。最主要的是工会的独立性问题, 是否独立是其能否为雇员谋取利益的关键。若其经济来源依靠与单位的拨款, 怎么可能让其与单位对抗来为雇员谋取利益。发言权的独立来自于经济的独立, 没有经济的独立, 所谓的一切独立都是空谈, 不可能真正落实到实处的, 为使协商主体能真正代表集体劳动者的利益, 签订出更加公平合理的集体劳动合同, 更好的促进集体劳动市场的发展。为此, 我们可以从开源节流两个方面来思考, 一是从节流方面来说要精简工会的人员, 增加工会人员的危机意识, 并把裁剪工会人员的权利真正的赋予劳动者, 增加工会人员的责任意识, 同时也可以增加职工的安全感和参与感, 根据择优原则, 既可以提高会员质量, 又可以减少支出, 还可以提高职工的安全感与归属感, 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二是从开源这一方面来讲政府可以设定适当的工会经费, 增强工会的经济独立能力, 经济的独立才可以带来地位的独立, 能力的独立, 意见的独立, 以增强工会的独立性, 更好的维护职员的利益。

(三) 发挥监察部门的作用

在集体合同签订主体内部人员优化的同时, 不要忽略外部的刺激激励, 要内外互动, 提高集体合同签订主体的质量, 从而使得签订的集体合同更加的趋于完善。在这一方面有些国家做得就非常的出色, 分析研究一些成功的案例得到一些实践经验, 也许会对我们的研究有所帮助。一些非洲国家 (曾是法国的殖民地, 公司制度深受其影响) 的劳动监察发展模式不错有可以借鉴的地方, 在集体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发挥劳动监察部门的作用, 劳动监察部门代表政府参与到集体协商的过程之中, 这样一来一是可以减少审批的时间, 二是以第三者的身份监督双方的协商与谈判, 公正的维护各方的利益。我们的公司监督管理模式也可以借鉴这样的经验, 劳动监察部门不再单单是事后的形式性的监察。劳动监察部门可以代表政府参加到集体协商的过程之中, 促进监察部门对集体劳动合同的全面了解, 可以更加细致的了解劳动合同所牵涉的各方利益, 更加全面的做出综合判断, 既可以减少审批时间还可以提高审批的效率。另外, 由于监察部门没有什么利益牵涉是完完全全的第三者, 不会被其中的利益所牵绊, 可以更加公平独立的发表自己的意见, 不偏不倚可以公正的维护各方的利益。提高集体合同的可执行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 我们探讨了集体合同的签订所面临的主体方面的问题, 分析了其他组织是否可以与单位签订集体合同, 协商的主体问题, 增强工会的独立性以及监督部门是否可以参与到协商过程之中等问题。研究了一些外国成功的实践模式, 借鉴其中成功的实践经验, 结合自身的实际问题, 适当的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方法, 从集体合同的源头———签订主体方面促进集体合同的发展完善, 增强对职工对集体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参考文献

[1]陈荣书.发挥工会作用不断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建设[N].中国劳动保障报, 2014 (4) .

[2]黄瑞鹏.关于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思考[N].中国旅游报, 2014 (2) .

[3]廖建辉.简析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异同[J].新疆电力技术, 2011 (3) .

[4]薛春丽, 埃勒克斯洛.借鉴澳洲法律完善中国集体劳动合同立法[J].比较法学研究, 2006 (4) .

3.专项集体合同,兖矿女工特有 篇三

有了合同,再签专项,不多余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7不是集体合同里面就有吗?那些保护女职工的条款足够了吧7可不是。学学《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就知道,跟女性有关的条例都能编好几本厚书了。

根据《关于开展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实业公司开展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专项调查,查摆了现实中女职工保护存在的诸多问题,大家逐步提高了认识,并形成了四个共识一是女职工维权机制建设,极为必需。二是从源头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三是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有利于增强企业法制观念,预防和化解各种矛盾。四是保护好、维护好发展好女职工的切身利益,能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签订专项合同不是多此一举,是势在必行。

多种形式,推进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维权机制建设

实业公司作为辅业单位,女职工的维权事儿特别多。女工委就努力创新形式,在公司全面推进维权机制建设。

(一)开办培训班,学习《劳动法》,《女职工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召开女工例会、女职工集体合同现场交流会、开展专项大讨论,讲形势、讲任务、讲方法,为实际开展工作打好基础。

(二)先行试点,逐步推广。选择女职工组织健全,工会干部素质较高,工会工作力度较大的唐村实业公司工会作为试点,以点带面,全面铺开。做到集体合同签订到哪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就签订到哪里。

(三)健全制度,规范运作。先是从制度上规范。对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专门开会做了具体安排部署。其次,从指导原则上规范。提出必须善于协调把握的四条指导原则即维护女职工个人利益与维护企业经营者利益相结合、女职工利益与企业经济发展同步增长、维护女职工利益与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总体利益相统一、维护企业多数女职工权益与维护少数或个别女职工权益相区别的原则。再就是从内容上规范。突出把女职工工资收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生产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女职工“四期”保护等涉及女职工切身利益的共J性内容写在专项集体合同之内。最后是从运作程序上规范。把握好起草,协商、签定、上报,四个环节,确保合同的严肃性与合法性。

抓好规范程序工作,把握签订关键环节

女工委要求各单位把握共性,专项合同要与集体合同一样进行协商、审议,签订、履行,在操作细节上,要求体现特性,注意把握几个特殊环节:一是工会在选派平等协商代表时,要保证有女工主任和女职工代表:二是在协商内容上,要体现特色,为女职工做好事实事,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各单位只能在这份专项合同上做加法不能做减法,三是在签订时,把握工作程序,规范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的签订。

初见成效

女工委还召开专项会议,要求各单位积极落实,做到成熟一家签订一家,全面完成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100%的目标。现在,已经初见成效:

第一,维权方式发生新变化。女职工自我维权意识增强了,行政方主动维权意识增强了,行政领导重视维权意识增强了,工会女职工组织维权方式更主动、依法、科学,维权之路更畅通。

第二,工会女职工组织在企业中的影响力、凝聚力得到增强。

第三,改变了过去比较被动的维权形式。有了专项集体合同,女工委就从过去的协商,请求的角色转变为检查条款,督促落实的角色。

第四,增强了广大女职工主人翁意识,从而有效地调动了工作积极性。

4.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篇四

第一条经双方代表集体谈判,有关员工劳动报酬事宜商定如下:

1、基本工资制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资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资分配形式:根据各类人员的工作岗位性质不同,工资分配形式的具体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员工工资目标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资支付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8、员工在停工学习、下岗放假、病假、事假期间以及工伤医疗期满后的工资支付办法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新进、转岗员工、内退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奖金、津贴、补贴的分配形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各项福利待遇及补充保险的`办法和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员工工资不得随便克扣和无故拖欠发放,确因员工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员工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剩余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00元。

13、由于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按员工本人履行正常劳动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执行。由于员工本人原因中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不发经济补偿金。若在公司工作期间使用过培训教育费,则按5年服务年限平均,赔偿未到服务期期间的培训教育费。

第二条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经双方代表谈判,商定如下:

(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可以制定与工资支付相关的规章制度。

2、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考核和奖惩。

3、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经与员工代表集体协商,科学合理制定生产(工作)定额标准。

4、根据对员工工作的考核情况,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克扣或降低员工工资待遇。

5、公司在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故时,经双方代表集体谈判,可以调整员工工资发放标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但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1、员工方集体谈判代表有权参与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充分反映员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2、员工应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努力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产品质量,促进公司发展。

4、公司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员工应积极配合,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5、做到安全生产,遵守操作规程,防止责任事故。

第三条除本合同外,双方认为需要谈判的与工资分配有关的其它内容,经双方代表集体谈判达成的协议,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

第四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当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停产、转产、兼并、出现不可抗拒的外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商定,并经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在合同变更解除后应于七日内将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和变更(解除)说明材料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

第五条违约责任处理:

1、由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条款不能履行的,由过错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给一方造成损害的,无过错方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因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违约方应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在十一月份要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约兑现情况,要定期向职代会和股东大会汇报,确保合同全面履行。

第七条双方因发行合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集体谈判解决;集体谈判不能解决的,按集体争议的有关处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首席代表各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公司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上级工会各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以上条款经集体谈判双方确认无误。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名:____________                                          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名:____________

企业盖章:____________                                                           工会盖章: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5.企业集体合同样本3篇 篇五

集体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议等,是指工会或者职工推举的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谈判所缔结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以下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企业集体合同样本3篇,欢迎参考阅读!

企业集体合同样本一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改革,促进开放,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双方在自愿和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第二条 本合同是双方在企业发展、科学管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三条 企业实行集中管理,凡企业范围内的各------科室、职工均应遵守本合同。

第四条 合同双方都有义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在法律、法规范围内,通过共同努力,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管理水平和职工待遇。

第五条 企业保障职工代表依法行使同主管理权力。

企业及工会鼓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学理论、学法律、学管理、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提高职工技能,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企业及工会禁止职工从事有损企业的行为和活动。

第六条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之标准。

第七条 工会作为全体职工的代表,有义务引导职工政确处理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有义务教育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改革措施,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企业的发展。

工会应动员职工积极支持企业开展两个文明建设,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生产,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和经济效益,教育职工与企业建成命运共同体。

第八条 企业应尊重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按时向工会拨缴经费,在研究,制定各项涉及职工利益的措施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支持。

企业制定的措施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二章 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终止

第一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工作的需要,有权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招工工作坚持男女平等、双向择优录用的原则。第二条 企业分别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工会应帮助,指导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有权对企业执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并就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况向企业提出书面答复,并委托工会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三条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理违纪职工,但事先应当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建议企业重新研究处理。

企业处理违纪职工和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决定和文件,实行工会会签制度。

第四条 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条 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调解结果应出具书面结论。

第六条 在劳动合同期间,如发生企业被兼并、合并、破产、拍卖或职工离退体、退职、死亡,劳动关系自然解除。

第三章 劳 动 报 酬

第一条 企业坚持按劳分配,坚持个人收益向个人劳动成果及所在单位经济效益相结合,通过严格考核适当拉开收入挡次。

第二条 企业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主的多种工资分配形式。

第三条 对于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报酬,企业依合法规章制度扣罚金额时,以保障职工最低生活为前提。

违反前款规定,企业须退还扣滥罚部分,并按扣滥罚部分**%的金额向职工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工资以------形式支付给职工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时,可由其授权的人代领,代领者必须在工资发放明细表签名栏签章方可领取。

第五条 工资必须按月支付,因故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的必须向工会说明情况。

第四章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第一条 企业实行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 企业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在保障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和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基础上,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说明情况,工会及职工应予支持。一般每日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小时。

第三条 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体日工作不能间断的需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工作需要及用户急等交货赶制急件的,通过与同级工会和职工协调方可加班。第四条 下述情况,职工必须服从安排: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它原因,威胁职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第五条 企业实行的节假日及公体日;

元旦{一月一日}放假壹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二;三放假叁天;国际劳动节{五月一日}放假壹天;国庆节{十月一日;二日}放假贰天;以上7天法定节假日如蓬公休日,应予顺延。妇女节{限于妇女。三月八日}----;少数民族节假日根据规定执行。

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一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各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条 企业应当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高度重视安全主产。认真搞好劳动保护工作。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引进设备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条 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防护及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发放保健津贴。

第四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五条 企业必须按时发放劳保用品。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认真搞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对不安规定穿,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企业有权拒绝其上岗或责令其下岗。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企业有权查处。职工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一条 企业应充分考虑自身特点,视工作需要招收部分女职工。

第二条 企业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育等为由辞退女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四条 在普级、普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景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21

第七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育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八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哺育时间视为正常劳动时间,工资按-------工资加补贴执行。计划生育假期间待遇按国家计划生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

{1}本合同的部分条款与国家、省、市的法律法律有冲突的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第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合同

{1}合同期满;

{2}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恢复正常经营生产,合同难以履行时

第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合同;企业发生关、停、并、转、抵、租、破、卖,原合同内容不适应时。

第四条 合同期满---月前,合同双方应协商拟订新的集体合同或协商集体合同的续订。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及续订均需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履行手续后方能生效。

第八章 双方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本合同对企业、工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工会和全体职工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的保项条款。

第二条 企业要求全体职工努力完成企业经营针、生产、效益目标。企业履行合同中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及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款的义务。

第三条 企业保障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四条 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其中劳动人事、劳动分配、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全员劳动合同制方案及企业经营方针、奋斗目标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企业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努力实现。

第五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应提前30天向工会的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时,应优先考虑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六条 工会应教育职工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开展劳动竞,提高文化素质、职企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的职企业道德,推进企业文化建设。

第七条 工会应努力动员职工完成工厂制定的目标任务。

第八条 工会对企业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应予制止的纠正。

第九条 工会对违章指挥,有损职工安全的行为要求企业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和认真处理。

第十条 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有权要求企业有关部门予纠正和认真处理。企业应支持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工会开展各种活动提供物质和经济保障。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企业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或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会议达成的协议,应记录在案,并向职工公布,经报劳动行政部门及上级工会认可后,产生法律效力,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备查。

第二条 本合同及附件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则执行。

第三条 本合同的监督检查由双方瓦派代表,会同有关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促进合同的正式常履行。

第四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年。

第五条 本合同一式12份,双方各持3份,分别---------劳动人事局-------总工会3份备案。

第六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能过,双方签字,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按昭法律、法规规定生效。

双 方 代 表

职工方 企业方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

年 月 日

企业集体合同样本二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章 集体协商内容

第八条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工资支付办法;

(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四)工资调整办法;

(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十条 工作时间主要包括:(一)工时制度;

(二)加班加点办法;

(三)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

(四)劳动定额标准。

第十一条 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一)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

(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

(三)其他假期。

第十二条 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二)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第十三条 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

(一)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

(二)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

(三)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

(四)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第十四条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三)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

(一)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三)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

(一)劳动合同签订时间;

(二)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三)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四)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七条 奖惩主要包括:

(一)劳动纪律;

(二)考核奖惩制度;

(三)奖惩程序。

第十八条 裁员主要包括:

(一)裁员的方案;

(二)裁员的程序;

(三)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第三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第二十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第二十三条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五条 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

(二)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三)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二十八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就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条 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

第三十一条 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规定产生新的代表。

第四章 集体协商程序

第三十二条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第三十三条 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三)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四)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五)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第三十四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五条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第三十七条 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八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第六章 集体合同审查

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

(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八条 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第七章 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第四十九条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第五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第五十一条 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协调处理,必要时,劳动保障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第五十二条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五十三条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协调处理申请;

(二)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三)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四)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第五十四条 《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的集体协商要求的,按照《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原劳动部1994年12月5日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同时废止。

【集体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1、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建立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集体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

2、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

3、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集体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变更或修订或解除集体合同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七天内双方进行协商.4、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建立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由企业工会(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民主推举的代表或上级工会组织委派代表)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指派的代表,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经讨论通过,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在签字后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和不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或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企业集体合同样本三

企业名称(盖章):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______

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职工人数: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首席代表: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工首席代表: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企业与工会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双方促进企业发展和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条 本单位行政应与工会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形成定期举行协商会议制度,协商会议就签订、变更、续订集体合同,确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进行平等协商。就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与协调。

第四条 单位与工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平等协商中,双方均不得采取过激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对方协商代表。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在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鉴证和社会保障登记等手续。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事项,双方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进行充分协商。工会应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就约定事项进行协商,并有权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六条 本单位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______年。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与职工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______日内与劳动者办妥续订手续。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____年,单位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职工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应当遵循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集体劳动合同 第八条 本单位对新录用的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在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九条 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工资分配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审议通过,根据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及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并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适时提高职工工资收人水平。

第十条 本单位于每月____日以法定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和休息日,单位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第十一条 职工工资中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的部分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

第十二条 单位应建立工资平等协商机制。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年度调资增幅及奖金、津贴等,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工会代表职工在每年初,根据本地的生活物价指数和单位生产经营、经济效益等状况,向本单位提出增资要求,单位要予以明确答复。

第十三条 单位对职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________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条款。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 条本单位对计时制职工实行每日工作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单位应当保证职工每周休息 ____日,休息日安排在每周的____。因生产需要对____工种不能实施以上标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告知职工。

第十五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种、岗位的职工,单位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休息的办法安排职工休息。

第十六条 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和工会协商后,可以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七条 本单位对连续工作____年以上的职工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规定由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由本人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后,视为其已提供正常劳动。

第五章 保险与福利

第十八条 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劳动社会保险制度。工会协助单位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工作,职工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单位应创造条件,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落实。单位的各项重大福利的设施、标准和实施办法,或由单位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 单位应按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____%提取职工福利费用,由工会协助单位合理安排使用,工会应当协助单位搞好职工的各项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逐步改善并发展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交通、膳食等条件,提供其他与单位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第二十二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医疗期制度。对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及各类补贴等,按国家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度,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环保费用,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

第二十四条 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时,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和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单位对____岗位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工会发现单位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建议单位解决和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按时发放防暑降温费。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应建议单位减少职工工作时间,单位应予以考虑。

第二十七条 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按照不同的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标准,每月按时发放。针对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发给不同期限及不同作业的防护用品。

第二十八条 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每____年(季度)定期进行专项健康体检。对全体职工每____年组织全面的体检。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应支持单位对危及单位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条 单位应与工会就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殊保护进行平等协商,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级别以上的粉尘、有毒、高空、冷水、高温、低温等作业,以及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矿山、井下、放射性、易燃易爆等其他禁忌作业。

第三十二条 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必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在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一年、年满十八周岁且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超过半年,各进行一次体检。

第八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四条 位应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每年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制定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负责对职工的岗位、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及转岗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以工资总额的____%提取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会有权协助并监督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合理安排使用,单位应按年度向工会通报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工会应组织或协助单位开展职工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的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岗位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每年要对在业余时间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历文凭的职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八 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与工会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制订职工守则、劳动纪律、岗位职责、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所制订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布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单位对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增收节支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第四十条 单位对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开具过失单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四十一条 给予职工处分的,必须查清事实、证据充分。应经单位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听取受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后,制作处分决定书,由本人签收,记人本人档案。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必须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当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单位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二条 给予职工经济处罚的,每月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的____%。扣除后的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章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 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单位因破产、兼并、解散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________________;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在本合同的履行期内,如当地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本合同据此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应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十五条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程序,依据签订本合同的平等协商程序进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单位与工会各留存一份。

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首席协商代表(签名或盖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工会(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首席协商代表(签名或盖章):______

6.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篇六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2001年9月25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2012年7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签订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制度,依法签订集体合同。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劳动关系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依法就签订集体合同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第四条 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集体协商,审查和管理集体合同。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七条 企业职工一方有权向企业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企业不得拒绝,应当在职工一方提出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集体协商。

第八条 参加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代表为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九条 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工会组织全体职工民主推举产生。

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企业职工一方代表由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首席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举产生。职工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职工协商代表应当真实反映职工一方意愿,维护职工一方合法权益,接受职工咨询和监督。

第十条 企业首席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

第十一条 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在集体协商期间轮流主持协商会议并负责集体协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时,协商双方可以聘请专业人士作为协商顾问。第十三条 参加集体协商的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涉及保密规定或者商业秘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职工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或者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企业应当视为出勤,支付相应工资。

企业在劳动合同期内不得违法解除职工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签订

第十五条 集体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职业技能培训;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七)劳动安全卫生;

(八)经济性裁员的程序和条件;

(九)劳动纪律;

(十)合同期限;

(十一)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

(十二)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

(十四)违约责任;

(十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双方可以就前款中部分内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第十六条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年。

第十七条 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获通过;未获通过的草案,由双方代表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表

决。

表决通过的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十八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当在七日内将集体合同及附件报送企业工商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当在七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企业工会应当在七日内将生效的集体合同报送上一级工会。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九条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条款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一方,应当提供相关依据。

集体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的,企业应当在七日内报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解除集体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七日内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集体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的,企业工会应当在七日内书面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二十条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该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集体合同期满前,双方应当提前六十日协商续订集体合同。续订集体合同按本条例签订合同的程序规定办理。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级工会对企业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集体合同双方应当成立监督检查组织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双方应当认真研究,协商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职工首席协商代表应当每年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第六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方协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在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协调时间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十八条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

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为职工协商代表支付工资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解除职工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职工协商代表损失;拒不改正的,责令给予职工协商代表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的,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第三十一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集体合同行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7.企业集体合同 篇七

2011年3月初,由武汉市商贸金融烟草工会联合会代表职工方,由武汉餐饮协会代表企业方。武汉市商贸金融烟草工会联合会代表职工方向代表企业方的武汉餐饮业协会发出协商要约。双方18位代表通过多轮协商最终订立该合同。此次签订集体合同是由武汉总工会牵头,在筹备的两年中,作为职工一方的武汉市商贸金融烟草工会联合会走访了近100家餐饮企业,和1000多名从业人员沟通,完成600份针对劳资双方的调查问卷。另外,职工一方在选择员工代表上也花费了很多心思。武汉市商贸金融烟草工会、商务局、社保局等单位联合专门成立指导小组,提出了员工代表选举产生方案。首先由市、区推荐了39人,随后通过开会了解了代表们的政策水平及协调能力高低,从中选定9名代表。9名代表经过各自企业所在区及企业工会批复意见后上报武汉总工会确定,代表名单公示一周后最终敲定。完成一系列准备工作后,3月24日,劳资双方代表草签了合同文本,并进行公示。为期一周的公示期中,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征集了许多餐饮企业及职工的意见,针对17处较集中的意见,双方再进行协商。经过反复休会、分头商议,集体合同最终被签订。

《合同》的签订体现着劳动集体权的行使。我国《劳动法》、《工会法》确定了劳动者的集体协商权。工会有权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然而从主体要件来说,武汉市尚未建立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武汉市总工会“以上代下”决定由武汉市商贸金融烟草工会联合会代表职工方。这虽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但签约人资格严格说来并不理想,其代表能力也相应弱化。

《合同》从集体合同的分类上来说属于行业合同,且为餐饮服务业的集体合同;同时亦是专项集体合同。由于餐饮服务业非公性质明显,从业劳动者流动性较大。武汉餐饮业发达,全市有近4万家餐饮企业,常态从业人员45万余人。然而由于门槛低,餐饮企业中只有15%左右有比较规范的制度管理,其余大多数只管大厨和服务总监等少数几个人。意味着占武汉五分之一左右的从业人员基本权利缺乏保障,工资收入的随意性大。基于行业特点,签订集体合同非常必要。由于是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可以就专项问题做出具体、细化和可操作的规定,对于保护餐饮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更有重要意义。例如,合同对餐饮行业工种进行了细分,为10类主要工种划出了最低工资标准。合同确立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办法、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增长机制、加班工资以及相关保险、福利的制度对于保障餐饮业从业职工的权益来说意义重大,体现了倾斜保护的原则。但是合同内容中也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关于职工利益的规定的“最低标准”——最低工资上浮30%,到达1170元(10个中心城区)。这个标准非常低,实际上绝大多数职工已超出这个标准。可见《合同》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是有限的。

合同能否在实施后实现所谓的在武汉市全覆盖成为落实的一大难题。我国《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有约束力。”《合同》第二条规定:“本合同对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泣业和餐饮企业从业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合同》是由行业工会和行能否业协会签订的,与直接的餐饮企业和其从业人员仍有差距。其能否实际上规范具体的餐饮企业和其职工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赖于餐饮企业的承认。在实践中,工会和餐饮协会皆是社团组织而不是执法主体,《合同》的落实还是受到限制,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

另一个问题则是《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工会应当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还规定职工代表有权实行民主监督。首先,武汉餐饮企业普遍未建立工会组织;其次,《合同》亦没有涉及监督问题,更未明确监督主体,从而监督也无从做起。

签约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集体协商。集体协商(又称集体谈判),是签约方双方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法律行为,分为谈判型和非谈判型。谈判型模式主要包括谈判准备和谈判举行,在谈判型模式中双方讨价还价,有可能陷入僵局或者导致失败,但《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一书认为,国外实践表明,宏观层次的集体合同以适用谈判型模式为宜。我国集体协商制度采取的是两种类型结合的模式,并以协商会议的形式进行。其内容包括协商代表的确定,即应按法定程序产生,双方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集体协商的程序:协商任何一方均可以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想对方提出协商要求。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的准备工作,协商会议由双方代表轮流进行和程序。以及协商会议产生的草案的通过,应由职工代表会和全体职工讨论,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且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才获通过。

关于我过立法采取何种签约模式,两种并存还是合并。我认为,从理论层面来说,谈判型模式更能体现劳资双方在平等的前提下进行的博弈,在这种更为积极更为对抗的模式下,劳动者一方更能提出和维护自己的利益主张。所以我更赞成两者并存的模式,即在基层集体合同签约程序中允许两种类型并存,宏观层次的集体合同适用谈判型签约模式。另一主张即合并模式,指将两个模式中的若干环节组合起来,形成由谈判准备、谈判举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和签署衔接的签约模式。首先,我不认为合并模式有效率低、耗费时间的特点是一种缺陷,也不认为将平等协商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再交职工方占优势的职工代表会审议有违于平等协商的精神,因为集体合同制度中的平等协商原则的强调的“平等”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平等,而是劳动者一方相对于用人单位的平等,是基于单个或数个劳动者力量薄弱和明显的从属性特点而无法与用人单位抗衡的现实情况,而采用了促使劳动者联合起来运用协商的方式维护权益的手段。其次,从主要程序来看,我认为我国采用的合并模式其实还是一种非谈判型的模式,都是起草——讨论——审议——通过,没有很多的吸收谈判型模式的优点。

从实践角度,采取何种模式的集体协商制度其实是依赖于劳资力量之对比。有集体协商制度“看起来很美,落下地很难”这一说法也是出于在资方市场的大环境下,劳方的谈判能力很弱;以及工会组织的不独立性,使其不能真正代表劳动者的利益。从这一角度来说,模式其实并不重要或者说只是一个辅助性的角色。如果工会不能挣脱其附属性、依赖性的缺陷而过渡为有代表性、独立性的组织,那么集体协商制度的目的和价值以及功能将无法实现。由于主体力量的不均衡,无论是谈判型或是非谈判性模式都无法发挥各自优势作用,不是平等的合作的,就没有真实的协商一致。因而,完善集体协商制度关键之所在是增强工会组织的力量和作用,提高劳方在集体协商中的博弈能力。

回到武汉市餐饮业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上,《合同》的签约人资格有两点瑕疵:一是餐饮业工会组织的缺失;二是“以上代下”的方式使得作为签约人的劳动者一方的代表性打了折扣。对此,提出如下对策;第一,工会是劳动者合法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所以首先必须解决其在组建上的滞后性,在武汉市餐饮业中建立起工会组织。第二,工会的力量来源必须是自下而上的,从而真正具有代表性。对于如何行之有效的增强工会的力量和作用,这个现实难度很大的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笔者只能暂时列出以下几点:第一,明确工会作为职工权益代表人和发言人的地位和性质,削减其政治色彩和去行政化。第二,从工会的组织上,工会会员资格应得到控制,禁止雇主或者雇主一方兼任。最关键的是工会必须保持独立性。因而必须改变说服业主建立工会的方法,而由职工自发主动组织起来。

参考文献

[1]邹茂林.首个集体合同谈判完成的台前幕后[J].长江商报,2011-3-15.

8.企业集体合同 篇八

我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委托,现就《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1998年10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施行,对于维护企业和职工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我省以建立健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为重点,积极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化、规范化,取得明显成效。据省总工会统计,至2009年底,全省签订企业与职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67321个,涉及企业职工541万人;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3615个,涉及企业职工188万人。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集体合同的订立主体、集体合同的内容、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要求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随着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全面开展,现行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下推进集体合同工作的需要。亟待补充、修改和完善。2000年以来,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多个有关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部委规章,中华全国总工会、省委省政府也下发了关于推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文件,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一些内容进行了规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也作了比劳动法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对现行条例进行相应的修订是必要的。

二、修订的过程

2009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将修订《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列入2009年立法计划一类项目,内务司法委员会与省总工会成立了条例修订起草小组,经认真研究后,形成修订草案,印发到有关部门、11个设区的市人大和部分企业征求意见。同时,先后到宁波、金华、衢州等市进行调研。做了大量前期调研和修改工作。2009年10月底,为与相关立法工作相衔接,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要求,修订草案将提请2010年9月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2010年8月,内务司法委员会再次将修订草案稿印发省有关部门和11个设区的市人大征求意见,并与省总工会一起到杭州、嘉兴和外省进行了调研。针对几个争议问题,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了专门论证。经反复修改,形成了现在的修订草案。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派员提前介入修改工作。9月9日,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条例框架结构。与现行条例相比,修订草案增加和补充了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区域性与行业性集体合同、法律责任等内容,因此对现行条例的框架结构作了一定的调整。修订草案参照了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章及外省近年出台的有关集体合同法规的通常分章方法,结合我省实际,分为总则,集体协商,综合性、专项集体合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的审查、监督与争议处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共八章四十七条。

(二)关于适用范围。为了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相衔接,修订草案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本单位劳动者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同时,根据我省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际情况,在附则中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分支机构经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与本分支机构的劳动者一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

(三)关于集体协商。集体协商制度是集体合同制度的基础保证。近年来,我省在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方面积累了一些工作经验。2008年,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对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修订草案根据有关部委规章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推进集体协商工作的实践,对集体协商的启动、协商代表的产生、协商的形式、协商代表的保护等作了具体的规定(修订草案第二章)。考虑到目前使用大量派遣劳动者的单位比较多,被派遣劳动者基本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而集体合同中有较多的内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为此修订草案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占用工单位劳动者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的,集体协商会议召开时应当有被派遣者代表列席会议,听取其意见和建议,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修订草案第九条第五款)

(四)关于综合性、专项集体合同。修订草案规定,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修订草案第十六条)。从目前我省情况看。签订专项集体合同较多的主要有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劳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修订草案作了相应规定(修订草案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实行工资集体协商,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手段。据调查显示,当前企业职工收入分配中存在生产一线职工工资增长缓慢、企业内部收入差距过大、工资分配不透明等问题。为了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稳定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修订草案规定,集体协商双方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进行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同时规定,在满足本单位利润率增长等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可以在集体协商中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至于工资是否一定会增长,则要看协商情况确定(修订草案第十八条)。

(五)关于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实践证明,针对小企业职工流动性较大、工会力量薄弱的特点,在小企业或者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对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行业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修订草案对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的约束范围、合同内容、签订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修订草案第四章)。

(六)关于集体合同的监督。加强集体合同的监督。是增强集体合同实效性的重要保证。修订草案规定,集体合同应当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后者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予以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修订草案进而规定了集体合同双方的内部相互监督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的外部监督形式,并规定了集体合同双方发生争议的处理方式(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一条)。另外,修订草案保留了现行条例有关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的程序的规定(修订草案第五章)。

(七)关于法律责任。为了保证集体合同的有效履行,推进全省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修订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有不按规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六种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修订草案第四十二条)。同时,对用人单位打击报复协商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工会工作人员在集体协商中损害协商双方权益等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修订草案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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