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公路运输管理公

2024-11-05

乐清市公路运输管理公(共9篇)

1.乐清市公路运输管理公 篇一

浙江省温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公 路 稽 征 处文件

浙温运„2010‟149 号

关于在全市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

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运管所,市处各稽查大队,各危货运输企业 :为加强道路危货运输安全管理,防止重特大危货运输事故发生,针对我市近期道路运输安全的严峻形势,以及危货运输安全隐患突现的状况,经研究,决定从8月份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工作。现将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重点,依法整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通过整治,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全面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消除安全隐患,健全防范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道路危

货运输安全、有序。

二、整治的重点和主要内容

(一)整治的重点

1、企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完善;

2、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管理是否到位;

3、企业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4、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是否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要求;

5、危货运输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章操作、违章运输行为;

6、企业有否超许可范围从事道路危货运输经营活动。

(二)整治的主要内容

1、安全运输组织机构落实情况;

2、安全运输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3、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车辆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4、安全管理员、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员落实情况;

5、车辆档案、人员档案、安全台帐、业务台帐建立情况;

6、车辆技术等级、罐体检测、《道路运输证》审验情况;

7、承运人责任险落实情况;

8、GPS监控落实情况;

9、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范设施设备落实情况;

10、应急救援演练落实情况;

11、运输安全隐患排查落实情况。

三、整治的时间和步骤

整治工作从2010年8月1日开始至2010年10月31日结束,为期三个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8月1日至8月15日)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一是制定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确定整治目标;二是成立整治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三是召开动员大会,部署整治工作任务,稽查部门部署危货运输专项检查工作。四是通过新闻媒体对整治活动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8月16日至8月31日)

这一阶段,各危货运输企业要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要求,结合市处《关于印发温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我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针对整治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各县(市)运管部门要指导并督促辖区危货运输企业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第三阶段:集中检查(9月1日至9月30日)

这一阶段,市处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分别对全市危险货运企业开展集中检查(具体检查时间另行安排)。对企业自查自纠仍达不到《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或者不具备开业要求,以及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整改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注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10月1日至10月31日)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一是对专项整治中排查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逐一验收。二是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各危货企业要在10月15日前向辖区运管部门上报企业整治情况,各县(市)运管所要在10月20日前向市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上报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整治工作办公室联系人:桑玉钦,电话:88600039)。三是召开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总结大会,通报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情况,表彰2010年危货运输管理先进单位。

四、整治的方法和措施要求

(一)整治的方法

1、实行源头检查和动态稽查相结合。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整治工作实行源头检查和动态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运管业务管理部门重点负责对危货企业内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运管稽查部门重点负责对危货车辆和从业人员进行现场稽查,并

将监督检查和现场稽查情况及时反馈市处危货运输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做到整治工作重点有分工,整体有合力。

2、实行专项整治与企业信用考核、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竞赛活动相结合。专项整治工作不仅要结合企业信用考核工作,而且要把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效作为全市开展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竞赛活动先进单位评比的重要依据,使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

(二)整治工作的措施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工作,是规范危货运输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县(市)运管所和各危货运输企业务必高度重视。为加强领导,市处决定成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杨作军,副组长:张士国、张金熊、徐日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黄毅军,副主任胡成业、姜剑,办公室成员由各县(市)货运管理股股长、市处货运物流科桑玉钦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处货运物流科。各县(市)运管所也要建立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机构,落实责任,按市处统一部署开展好专项整治工作。

2、突出重点,依法整治

各县(市)运管所和各危货运输企业要结合本辖区和本企业的实际,抓住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突出重点,有的放矢。要通过整治,使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得到全面落实。

3、统一组织,协调行动

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县(市)运管所和各危货运输企业要按照市处的统一部署,协调行动,确保整治工作形成齐抓共治的良好局面。

4、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立足治本,搞好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要将整治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促进依法经营、依法监管结合起来;与推进科技进步,提高安全技术水平结合起来;与整治和规范危货运输秩序结合起来;将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确保道路危货运输安全、有序。

二○一○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危货运输整治通知

抄送:省运管局,市交通局

温州市公路运输管理稽征处办公室2010年8月2日印发

(共印12份)

2.乐清市公路运输管理公 篇二

交通工程专业

公需课程作业

姓 名: XXX 报 名 号: XXXXXXXXX 职 称: 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

一、简述TRIZ理论的定义、核心思想、主要内容和体系架构。学习本门课程有哪些好处?

定义:TRIZ理论是由前苏联发明家阿利赫舒列尔(G.S.Altshuller)创立的,1946年,Altshuller开始了发明问题解决理论的研究工作。Altshuller发现任何领域的产品改进、技术的变革、创新和生物系统一样,都存在产生、生长、成熟、衰老、灭亡,是有规律可循的。分析了世界近250万份高水平的发明专利,总结出各种技术发展进化遵循的规律模式,以及解决各种技术矛盾和物理矛盾的创新原理和法则,建立一个由解决技术,实现创新开发的各种方法、算法组成的综合理论体系,并综合多学科领域的原理和法则,建立起TRIZ理论体系。核心思想和基本特征:现代TRIZ理论的核心思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TRIZ理论的核心思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无论是一个简单产品还是复杂的技术系统,其核心技术的发展都是遵循着客观的规律发展演变的,即具有客观的进化规律和模式;其次,各种技术难题和矛盾的不断解决是推动这种进化过程的动力;第三,技术系统发展的理想状态是用最少的资源实现最大效益的功能。简单地说,ARIZ第一就是将系统中存在的问题最小化,原则是在系统能够实现其必要功能的前提下,尽可能不改变或少改变系统;第二是定义系统的技术矛盾,并为矛盾建立“问题模型”;然后分析该问题模型,定义问题所包含的时间和空间,利用物-场分析法分析系统中所包含的资源;接下来,定义系统的最终理想解。

主要内容:创新从最通俗的意义上讲就是创造性地发现问题和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的过程,TRIZ理论的强大作用正在于它为人们创造性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提供了系统的理论和方法工具。

现代TRIZ理论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i创新思维方法与问题分析方法

TRIZ理论中提供了如何系统分析问题的科学方法,如多屏幕法等;而对于复杂问题的分析,则包含了科学的问题分析建模方法——物-场分析法,它可以帮助快速确认核心问题,发现根本矛盾所在。ii技术系统进化法则 针对技术系统进化演变规律,在大量专利分析的基础上TRIZ理论总结提炼出八个基本进化法则。利用这些进化法则,可以分析确认当前产品的技术状态,并预测未来发展趋势,开发富有竞争力的新产品。iii技术矛盾解决原理

不同的发明创造往往遵循共同的规律。TRIZ理论将这些共同的规律归纳成40个创新原理,针对具体的技术矛盾,可以基于这些创新原理、结合工程实际寻求具体的解决方案。iiii创新问题标准解法

针对具体问题的物-场模型的不同特征,分别对应有标准的模型处理方法,包括模型的修整、转换、物质与场的添加等等。

学习本门课程有哪些好处:介绍了TRIZ 基本理论和主要工具,探讨了在生产管理领域创新中的应用。针对其在解决生产管理领域创新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给出了应用改进建议。我们相信随着TRIZ 理论的发展,其在生产管理领域创新中的应用操作性会愈来愈强,应用范围会越来越广,成为解决生产管理领域创新的有效方法和手段。

二、资源的种类有:物质资源、信息资源、空间资源、时间资源、功能资源、系统资源和能量资源。

其中信息资源分为: 现成信息资源和派生信息资源

现成信息资源举例:

1.藏医通过脉搏跳动可以诊断近200种疾病。

2.炼钢厂根据加工时飞溅的火花,可以判断钢号及其加工参数。

3.在接通和关闭输电线路时,产生强大的电磁场中可以利用它们在寻找矿藏 时进行深度测量。

派生信息资源举例:

1.为了解除飞行员疲乏,建议在腹部固定特殊的电极,当飞机倾斜时,产生了电压,飞行员会感到倾斜方位的轻微“胳肢”感。

2.为了在难以接近的部位研究压力分布情况,可在所研究部位放入白色复写纸,纸上可显现出压力分布情况。

3.当结构中出现裂缝并不断扩大时,会产生轻微声震动,专门的声装置能大范围地捕捉这种震动,通过计算机进行处理,高精度地评价缺陷特性及其对结构造成的危险。

其中能源资源分为: 现成能源资源和派生能源资源

现成能源资源举例:

1.喷洒农药时为了在喷雾人员行走时产生液压,把水泵固定在工作人员的靴子上。

2.发电厂热水用于住宅取暖。

3.借助深水的热量融化冻土。派生能源资源举例:

1.电焊工面罩上的镜子反射的弧光照亮焊接点。

三.请在下列叙述中提取技术矛盾。

答:在下大雪的时候,机场往往用强力鼓风机来清除跑道上的积雪。但是,如果在积雪量很大的情况下,强力鼓风机往往不能有效地清除积雪。所以需要提高鼓风气流速度,即为鼓风机提供更大的动力。

解决方法:我们可以用“周期性动作”原理来解决这个技术矛盾。脉冲装置让空气气流按照一定的脉冲频率排出。这种脉冲气流的除雪效率是相同功率、连续气流除雪效率的两倍。

四、请用技术系统完备性法则解释帆船运输系统。

3.因公出国管理办法 篇三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市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因公(私)出国(境)证件管理

根据相关规定,因公(私)出国(境)证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统一集中管理。

(一)处级干部

在职正副处级干部因公(私)出国(境)证件统一收缴市外办集中管理。

(二)处级以下人员

参公人员及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因公(私)出国(境)证件统一收缴委办公室集中管理。

(三)其他人员

在职从事财务、机要、保密等岗位工作人员因公(私)出国(境)证件统一收缴委办公室集中管理。

二、因公(私)出国(境)审批范围及条件

(一)因公出国(境)

原则上不作为组团单位安排考察性出访、出国(境)培训、交流等活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和上级指派参加因公出国(境)活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按照程序履行审核报批和请销假等相关手续,并严格审核出国(境)费用。

(二)因私出国(境)

1、处级干部

根据上级规定,在职正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已免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应当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批准。上述干部中的归侨、侨眷,符合国家有关探亲假规定,申请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和兄弟姐妹的,或者留学人员的配偶申请出国(境)探亲的,可酌情予以批准。

2、处级以下人员

在职处级以下备案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需由党工委批准。

3、不予审批的情形

备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因私出国(境)不予审批:在涉密岗位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涉密工作,掌握和了解的机密尚未解密的;政治表现不好,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犯有严重错误的;正在接受纪检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和处理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1、申请。外出人员应根据证照办理周期和实际出行时间适当提前向委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原则上最长提前一个月,如前往需面签的国家可提前两个月),申请内容包括:因私出国(境)事由、出国(境)时间、国(境)外停留时间、目的地及经费来源、最近一次因私出国(境)情况并承诺返回后及时交还证照。属首次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以上证件加签注的需填写《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首次申办因私护照的需填写《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证明》,属申请领用已有因私护照的需填写《备案人员因私证照申领表》。出国(境)探亲需提供境外亲属姓名、所在国家(地区)、具体地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资料。

2、审批。申请由分管领导签署明确意见交委办公室审查,重点审查干部身份、是否符合因私出国(境)审批条件、手续是否齐全、材料是否规范、当前是否适合出国(境)。从事机要、保密、财务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根据需要征求机关党委、财务等部门意见。办公室初审并提出书面初步审查意见报委主要领导批准。

3、申办或领取本人证件。委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由人事科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表格或证件,办理证件签收手续,对已报经委领导同意的申请表格不得擅自修改。因私赴港澳台,每次申请仅能办理一次签注,在证照有效期内需要再次出国(境)的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申请赴国外探亲、旅游的,备案人员在签证有效期内每次外出前仍应履行证照申领手续。备案人员在领取证照后应尽快申请办理签证(签注)手续,不允许以工作繁忙或签证周期过长为由长期持有因私证照,取得因私证照后因故未能出国(境),应及时将因私证照交回。

4、请假备案。备案人员办妥签证、机票等手续后应及时办理请假备案手续,假条中应注明准确的请假时间、地点及事由。根据休假管理规定报分管领导批准后送委办公室备案。

5、销假及归还证照。备案人员应根据请假时间按期返回,不得私自前往申请中未涉及的地点,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期限。返回后上班第一天应办理销假手续,一周内应归还证照。

6、信息入库及资料归档。备案人员返回并交还证照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将因私出国(境)时间、地点、批准领导等信息录入市委组织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应归档的资料包括:申请及领导批示原件、《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证明》复印件、《备案人员因私证照申领表》等资料。

四、相关要求

(一)从严审批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凡备案人员因私事申请短期出国(境),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对其在境外遵守规定、按时返回及上交证照做出承诺及承担相应责任。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各种公开活动。

(二)从严管理备案人员因私证照。严格执行备案人员因私证照集中保管制度、出国境证照专人负责制和护照使用登记保管制度。在收回证照后要对证照进行核查,检查备案人员是否有前往申请中未涉及的地点。对于私自前往申请中未涉及的地点,要求备案人员做出书面说明。备案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各类因私出国(境)证件、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已经办理的,本人要主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备案人员配偶出国定居或者办理了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备案人员本人也要及时汇报。备案人员在国(境)外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证照。

4.因公出国管理规定 篇四

1、县内出差的应口头向上一级汇报,被批准后必须在岗位挂牌说明去向,出差结束后应及时撤销岗位挂牌。没有被批准而出差的,每发现一次视为当事人旷工,扣除当日工资及考核奖。出差前不在岗位挂牌及出差后不及时取消挂牌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20元。

2、县外出差应严格规范填写出公差申请表,注明出差的事由、时间、人员、车辆等,由分管副总签批。分管副总县外出差的,由总经理签批。出差前应在岗位挂牌说明去向,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取消岗位挂牌,并认真填写出公差记录表。未获签批县外出差的每发现一次视为当事人旷工,罚款100元并扣除当日工资及考核奖。出差前不在岗位挂牌及出差后不及时取消挂牌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50元。

3、县内、县外出差使用本部门车辆的,由分管副总签批,使用办公室车辆的由办公室主任签批,出差结束后应在出公差登记表中使用公车栏注明出差起止时间、人员,里程、司机等并逐一签名,发现一次不规范的对所有出公差人员罚款100元,造成损失的由出公差人员共同赔偿。

4、签批领导不在家的电话请示,事后补签,未及时补签的按照未被批准的管理规定对当事人处罚。

5、出公差使用公车造成违章、事故或者车辆损坏的,损失由出公差人员共同赔偿。

二、出公差的要求 凡是因工作需要或者是领导安排的,都可以申请出公差。

1、出公差必须是因为工作需要,巧立名目或者没有出公差必要而进行出公差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500元并赔偿损失。

2、出公差的过程必须是工作的全过程,弄虚作假、假借出公差办私事或者旅游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元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扣除保证金予以开除。

3、出公差应提高效率,尽量缩短时间,认定一次浪费出公差时间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4、县外出公差应留有每个时间段与客户在有门牌的出差地的照片或者视频备查,无照片的视为弄虚作假,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并赔偿损失,照片保留时间为3天。

5、出公差期间应向分管领导不间断地汇报工作情况,请求指示,出公差结束后应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结果,拒不汇报、我行我素或者分管领导不知情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6、出公差应事先准备,带足材料、宣传册、名片等,因没有事先准备而耽误工作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100元,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

三、出公差费及报销 出公差费为因公出差所发生的费用,谁经办谁负责,出差费报销必须符合《山东XXXX有限公司因公报销管理规定》的要求,实行终身负责制。

1、出公差费可以实行预借,借款数额应适应出公差需要,不能多借,燃油可领取加油卡,由分管副总与财务副总签批。出公差借款应在出公差记录表中注明,未注明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50元,造成损失的,由经办人赔偿。

2、县外因公出差人员餐补为早餐10元、午餐及晚餐20元的标准报销,住宿为商务酒店,住宿费标准为60元以内,特殊情况需要接待的,报总经理批准限额,所有超出的费用由个人负担。县内出公差无餐补、住宿补助。

3、公车出公差需要加油的,必须根据要求填写公车加油记录表凭加油卡加油并签名,确需乘坐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的只报销普通座票。不按程序的,费用由经办人自己负担。

4、需要对公车维护、修理的必须填写公车维护修理申请表,经总经理签批。紧急情况下可以电话请示,事后补签。不及时补签的按照未被批准处理,费用由经办人负担。

四、出差定位

5.村公资金管理等相关办法 篇五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专项资金的监督,保证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扎实推进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结合本镇实际制定办法:

一、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由乡村组代理会计核算中心代管开设专户,统一核算。明确界定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文体类、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类、农业生产服务类、社会管理类四大类二十四小项。

二、规范程序,严格审批。村组代理会计按经民主程序产生的实施项目认真核对(对于超范围列支的项目坚决不予报帐)。项目支出的相关报账票据:报账票据必须由具体经办人、村民议事会、监委会主席、村委会主任、村支书在合法正式的原始票据上签字,报镇村公业务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经镇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列支专项资金。

三、公开到位,强化监督。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必须对应民主程序产生的实施项目,定期在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并对基础设施建设的竣工项目进行民主评议,对公示有异议和评议满意度低于90%的项目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再由镇、村、组三级进行联合验收。

五凤镇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人员聘用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镇村级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

第二条聘用人员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二)应具备相关岗位要求的知识、能力、身体等相关条件。第五条聘用程序:

(一)制定方案。召开村议事会议讨论确定聘用实施方案,包括具体岗位、人数、范围、条件、工作步骤、有关待遇等。

(二)公开报名。在公开栏等显眼处张贴招聘公告,公开报名,并做好报名登记。

(三)公开聘用。召开村议事会公开招聘。先由招聘人选发表竞聘演讲,再由参会代表表决确定正式聘用人员。确定后的聘用人员作公开承诺,并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考核和管理

第三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使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对聘用人员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实行报酬与绩效挂钩,具体岗位考核办法由村委会确定。

第八条聘用人员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工作实际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按照公开述职、民主测评等程序进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五条本办法由镇纪委负责解释。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凤镇村级公共服务项目监督管理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公共服务项目的监督管理,有效遏制项目实施中的腐败问题,保证村公项目阳光、有序开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五凤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 各村成立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村公项目的立项、预算、招标投标、合同签订、质量安全、项目变更、资金支付、竣工验收等各环节实行全程跟踪监督。

第四条 项目立项。村级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六步工作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选项。

第五条 招标投标。村公项目招标投标严格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县有关规定进行。

镇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领导小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村级建设工程招标,并负责对村自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合同签订。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七条项目质量安全。项目业主是村公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领导小组对村公项目的质量与安全实施全程跟踪监管。主要督促项目业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管机制、施工和监理单位落实质量安全措施等。对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的村级建设工程,应责令项目业主停工,限期整改。

第八条 项目变更。坚持按合同办事的原则,不得随意进行项目变更。工程确需变更的,应由实施方提出,报村“两委会”和村议事会审核,报镇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第九条 资金管理。村公项目资金实行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款拨付必须按合同约定予以支付。

第十条 竣工验收。

验收由村委会组织镇监督人员、村议监事会人员、受益群众等共同实施。原则上不少于20人。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通过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栏公示、网上公开等形式对项目实行“五公开”,即预算公开、投标方式和结果公开、承包合同公开、资金收支公开、验收结果公开。

第十二条

村干部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暗箱操作,不得利用职权为亲属好友谋取私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受回扣、劳务费等各种形式的贿赂;村干部及直系亲属不得参与承建本村村公项目。

第十五条政府补助资金由村级组织实施的项目,市、县另有规定的,按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镇纪委负责解释。

6.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 篇六

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冀财外〔2014〕11号,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部各级别因公出国(境)人员,包括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国家公派留学及访问学者、国家汉办外派教师、学院外派教师及留学人员等(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 各部门因公组派出国(境)团组要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规模,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学院财经处会同党政办(外事办)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总额。

(二)各部门要加强预算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 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省、市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因公出国(境)计划,认真履行因公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团(境)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二)因公出国(境)要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学院党政办(外事办)要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报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六条 各部门出国(境)经费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七条 各部门要建立因公出国(境)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访团组要事先填报《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1),由党政办(外事办)和财经处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项目和经费列支渠道。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九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要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要事先报经学院外事和财经处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境)购买机票,须经学院外事和财经处审批同意。机票款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经处要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七)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要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经处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本单位外事和财经处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要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要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经处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伙食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要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二条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十三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要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四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要事先报经学院外事和财经处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五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学院财经处要对因公出国(境)团组提交的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十六条各部门根据出国经费预算,结合实际购汇需求,自主核定本部门购汇数额,向财经处提出购汇申请,财经处将根据出访团组的核定数额,通过市财政部门指定银行具体办理购汇手续。

第十七条 除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外,国家公派留学及访问学者、国家汉办外派教师、学院外派教师及留学等长期因公出国(境)人员,原则上保留其基本工资待遇,取消岗位津贴。其在外期间费用及补助标准参照其出访的具体文件内容结合学院实际给付能力制定,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双方认可签订协议后方可派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决算要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学院外事、财务、审计等部门应对因公出国(境)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财经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对各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建立健全因公出国(境)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上级外事、财政部门报送学院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组团部门要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经处、党政办(外事办)负责解释。

7.乐清市公路运输管理公 篇七

1、请问什么是“两办规定”?

答:“两办规定”指的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8]9号文)的简称。

2、国家对出国(境)培训团组有什么境外纪律要求?

答:中纪委、中组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培训团组境外纪律的通知》(外外管函[2007]2号文)提出了境外纪律规定。

3、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出国(境)培训团组管理方面有什么规定吗? 答: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桂办发[2008]67号文),对全区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制定了各项相关规定。

4、广西有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吗?

答:有,自治区外专局为我区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

5、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外专局在出国(境)培训团组管理方面有什么规定吗? 答:有,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外专局印发了《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培训团组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桂人发[2009]15号文),制定了出国(境)培训团组管理的有关规定。

6、出国(境)培训团组管理的范围有哪些?

答:出国(境)培训管理范围包括执行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或授权代表国家与外方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合作协定(协议)、各地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在授权范围内或委托其下属机构与外方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对口交流合作协定(协议)和技术、设备引进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培训;与国际知名的大型企业、高等学校、专业机构直接签约安排、由外方或国家外专局资助的自有渠道培训。

7、出国(境)培训的类型有哪些?

答:出国(境)培训科按培训内容、时间和人数进行分类。按培训内容可分为专业技术、企业管理和党政干部类培训;按参加人数可分为个人培训和团组培训;按培训时间可分为短期和中长期培训;短期培训是指一个月左右至三个月以内的培训,中长期培训是指三个月以上(含三各月)至一年的培训。

8、如何组织申报出国(境)培训团组计划?

答:厅级人员出国(境)培训,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制定出国(境)培训项目规划和培训计划,其他部门和地方不得擅自组织。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国(境)培训,由各地各部门的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制定计划。各地各部门应在每年11月前,将制定的计划,报自治区外专局提出初审意见,由自治区外办核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外专局报国家外专局审批。不得组织未经批准或计划外的培训团组。

9、什么是“审批类项目”和“审核类项目”?

答: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是指向国家外国专家局申请立项、由国家引进国外智力专款给予全额或部分资助的出国(境)培训,资助比例不得低于20%;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是指各地区、各部门通过友好关系或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与外方签约安排的国(境)外培训项目,可由对方出资或由我方参团单位自筹经费。

10、如何办理“出国(境)培训审核件”?

答:凡获批列入国家外专局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单位,必须到区外专局办理出国(境)培训审核件手续,持有国家外专局的出国(境)培训审核件,方可办理其他出国(境)培训手续。

11、什么是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

答:出国(境)培训人员的出国(境)费用须报本级财政部门先审核。参团人员在获得财政部门的《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核表》后,方可办理出国(境)培训相关手续。

12、什么是双跨团组?

答:双跨团组是指出国(境)培训团组中有跨地区、跨部门人员参加的团组。双跨团组属于因公出国(境)团组中特殊类别,需要从严审批,各地区各部门确有工作需要,可组织少量双跨团组。严禁安排与出国(境)培训任务无关人员“搭车”出访。严禁以“培训”名义组织考察、访问性质的双跨团组。

13、如何办理双跨团组人员征求意见的手续?

答:双跨团组派遣计划须纳入全区因公出国(境)培训计划。参团人员需报各市外事部门征求意见,应由组团单位事先征得当地市级外事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

14、如何办理培训团组经费先审手续?

答:培训团组所有人员出国(境)经费应纳入其所在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组团部门在上报出国(境)培训项目相关材料时,应附上所有参团人员所在单位(地区)财务部门出具的经费审核意见,确保参团人员的出国(境)经费开支控制在预算内,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

15、地方立法、司法、公安、民族、宗教等敏感领域可以组织出国(境)培训团组吗? 答:不可以。立法、司法、公安、民族、宗教等敏感领域原则上由中央主管部门统一组团。

16、出国(境)培训团组人员有超龄限制吗?

答: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出国(境)培训人员年龄规定,出国(境)培训人员年龄一般不得超过50岁,所从事的工作应与出国(境)培训内容密切相关。培训团团长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能超过57岁。确因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国家特殊人才,年龄超过规定的,个案报批,并且要求派员单位提供超龄人员的健康担保证明。

17、出国(境)培训团组人数及人员出国的次数有限制吗?

答:根据出国(境)培训要求,每个团组人员应控制在25人以内。已安排一项培训任务的人员,本不再安排其他培训任务。已安排一项培训任务的党政干部,一般3年内不得再安排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培训任务。

18、出国(境)培训有天数限制吗?

答:有限制。国家外专局对出国(境)培训的天数严格规定,所有短期培训团组一般不少于21天,有的团组,如前往新加坡、日本、以色列等有关国家的培训时间可为15天。所有短期培训团组须于当年12月25日前完成培训任务回国。

19、出国(境)培训可以去几个国家?

答:出国(境)培训团组只能在一个国家完成培训任务。要求在国(境)外听课和对口交流或业务实践活动应分别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一。未经国家外专局批准,出国(境)培训团组不得擅自延长境外停留时间、改变行程路线、增加培训国家(地区)或城市、更改培训日程安排。

20、短期因公出国(境)培训与因公出国(境)考察在国别、时间和人数方面有什么不同的要求?

答:短期因公出国(境)培训在外时间一般不少于21天,在1国完成,人员总数应控制在25人以内;因公出国(境)考察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不超过12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厅级及以下团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6人。

21、如何选择有资质的国境外培训机构合作?

答:出国(境)培训团组必须使用国家外专局批准的有资质的国境外培训机构和大学合作,严禁使用非法中介机构。申报培训项目时须选定国外培训机构,所选定培训机构一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后,一律不能更改。

22、中介机构须具备什么样的资质、条件和责任?

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准从事相关业务;有固定办公场所、专职工作人员和完善的机构章程;有一定经营规模和资金保障;熟悉我国和往访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具有接待因公出国(境)团组的能力。在接待出国(境)培训团组中,对违规的中介机构将取消其资格,涉嫌违法的中介机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3、出国(境)培训组团需要与国外培训机构或中介机构签订出国(境)培训合同(协议)吗?

答:需要。为保证出国(境)质量,避免产生纠纷,组团单位与培训机构之间应该签订培训合同或协议。

24、为什么要进行出国(境)培训前预培训?

答: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出国前必须由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即自治区外国专家局负责进行行前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境外纪律、培训要求、安全知识等。组团单位应提前5天通知自治区外专局前往作前预培训,并须将实际出访行程报自治区外国专家局审核备案。

25、如何对培训团组进行国(境)外培训双向评估。

答:双向评估指的是培训团组对境外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和境外培训机构对培训团组进行评估。培训团组在国(境)外培训时,国(境)外培训机构对培训团组在国(境)的表现进行评估,须填写《国(境)外培训机构对培训团组评估表》,于团组回国后5天内反馈广西外专局。同时,培训团组完成培训任务后,也必须对国(境)外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填写《培训团组对国(境)外培训机构评估表》,于团组回国后5天内反馈广西外专局。

26、审批类团组如何办理资助经费的领取和核销手续?

答:获国家外专局经费资助的团组,在获签证后,于出国前5个工作日内,前往国家外专局财务司办理资助款领取手续。回国后1个月内,须持护照到国家外专局及时办理资助款核销手续。

27、退还护照和递交培训总结有何要求?

答:培训团组回国后,要求7天内将护照退回自治区外办统一管理;1个月内递交团组培训总结报告和10张境外培训学习照片。

28、厅级人员因公出国(境)有什么规定吗?

答:有,各地各部门正职和政府序列厅级人员原则上每年出国(境)不超过1次,负责外事、侨务、商务、中国-东盟博览会相关事务以及重点工业园区招商工作的厅级人员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厅级人员1个任期内出国(境)不得超过2次或2年内出国(境)不得超过1次。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负责人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不得同团出访。

29、因公出国(境)考察的公务活动有什么要求吗? 答:有,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30、邀请函是获签证的关键吗?

答:是。邀请方必须具备有法人资格,有一定经济实力和承办培训的条件;邀请函的种类、格式和内容等要符合该国出入境管理法律规定;邀请函涉及的培训理由充分,日程安排充实,培训内容符合被邀请人的身份、职历、学历和工作需要;切忌官民不分,政企不分,目的不明;邀请方要为被邀请人进行身份担保和经济担保。

31、因公出国(境)应持何种护照?

答:我国因公出国(境)应持的护照有:“因公普通护照”、“公务护照”和“外交护照”。原则上系因公出国(境)的人员,根据国(境)外工作需要,可分别持上述三种不同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除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各级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党政干部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出国(境)费用。

32、公派留学(进修、培训)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应持何种护照?

答:应持用因私普通护照。参照国际通常做法,今后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留学人员(指以学习为主要目的,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求学、攻读学位、进修业务或从事科学研究及进行学术交流,停留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人员)的出国留学,原则上均持用因私普通护照。

33、什么是“BFT”考试?

答:“BFT”考试,全称为“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考试成绩分为三种:高级、中级、初级。通过“BFT”考试的人员,均获得BFT合格证。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要求,组织短期出国培训项目,团组人数为5人以内的,每个培训人员必须持有“BFT”考试高级水平合格证或其他外语水平合格证,人数为6人以上团组,须配备一名随团翻译。中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培训人员必须达到高级水平(总分120分以上,其中,听力30分以上)。广西“BFT”考试点在广西大学外语考试中心,每年举办两次。

3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因公出国(境)违法违纪人员有哪些处分条例? 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四)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五)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3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因公出国(境)违法违纪人员的处分条例有哪些?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因公出国(境)违法违纪人员的处分条例有:第六十八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六十九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七十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七十一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并认真检讨的,可以免予处分。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36、中纪委、中组部、外交部、公安部对因公出国(境)团组境外纪律有哪些要求? 答:行前外事纪律教育要明确出国(境)团组在境外期间的有关要求:

8.乐清市公路运输管理公 篇八

建议人: arlin001 政治面貌:群众 提交时间:2011-06-15 11:33:31 内容:关于妥善解决基层参公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矮化问题的建议参公管理呼唤...对卫生监督员参公待遇问题,大家做了很多的讨论和探索,本人也是卫生监督队伍的一员,想借此发表自己的看法,供大家参考,同时也企盼上级领导、专家、同行向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来自基层的声音。本人以基层政协委员的身份在当地撰写了有关政协提案,案题是“参公管理呼唤公平机制——关于妥善解决基层参公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矮化问题的建议”全文如下:

一、背景概述:在各地已经进行的部分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中,普遍出现了参公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参公技术人员”)待遇被矮化的问题,主要原因是事业单位参公后不考虑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职称),在行政级别和工资待遇上搞一刀切,一律“参照”公务员系列的“科员”级别定职定级定工资,完全割断了专业技术人员赖以安身立命的专业技术职务关系,抹杀了高年资专业技术人员过去数十年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奋斗与奉献,工龄越长、职称越高,工资降幅越大,吃的亏就越多。按本县目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水平,参照公务员系列的“科员”级别套改后,工龄在20年以上的月工资(指工资总额,含各类政策性津贴、补贴,下同)降幅在15%左右,30年以上的月工资降幅在20%左右;具有中级职称的高年资技术人员月工资降幅近1000元,高级职称的月工资降幅超1000元,这对于靠技术生存、靠工资养家,既没有奖金、劳务费,也没有其他隐性收入来源的参公技术人员来说,经济待遇明显降低,生活质量大受影响,这样做的结果,事实上矮化了参公技术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特别是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埋头苦干了数十年的中高级技术人员,参公后失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立身之本,回头从普通科员做起,享受不到与专业技术职称相适应的工资待遇,分享不到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改革成果,于情于理都是显失公平的,是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是与党和国家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一贯政策背道而驰的,也是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的。

二、实例解读:对事业编制参公技术人员出现的待遇矮化问题,以某某县卫生监督所为例说明情况:该单位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结构以卫生技术人员为主体,参公前按专业技术职务套改工资,与其他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相同;参公后除领导职位外,所有卫生技术人员均比照公务员系列的“科员”级别套改工资,结果六名具有中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月工资平均降幅16.25%,最低为11.42%,最高达20.72%;具有中级职称的一名领导按副科级别套改后月工资降幅仍达10.72%;五名具有初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只有两名月工资微增,增幅分别为0.06%和2.08%;三名月工资下降,平均降幅3.55%,最低为1.83%,最高为6.72%。该所卫生技术人员参公后的工资变化情况表明,对同是参公技术人员而言,不论过去已经取得什么职称、原来享受的工资待遇如何,统统按“科员”级别定级定薪,技术上没有职称差别,行政上没有职务级差,使得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待遇大幅度削减;而对在同一参公单位里不实行参公管理的工勤人员而言,他们却变成了

“天之骄子”,工资待遇高出同工龄的参公技术人员,出现了新形势下的“脑体倒挂”、“工干倒挂”现象,如该单位一名22年工龄的主治医师(中级职称),按“科员”参公套改后月工资总额为2749.00元,比参公前的职称工资减少589.70元,降幅达17.66%;而一名同是22年工龄的合同制工人,月工资总额达2866.50元,竟然比相同工龄的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出100余元,工勤人员成了参公单位的高薪阶层,而专业技术人员却成了参公单位的降薪群体。这种不公平的“参公现象”听起来像奇闻,说起来像笑谈,但却是摆在眼前的现实,令所有专业技术人员汗颜不已、羞愧难当。参公技术人员的待遇被矮化、歧视到这等地步,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知识的廉价、技术的贬值和政策的缺陷,也是当今社会知识分子生存状况的真实写照。更为荒谬的是,该单位一名只有高中学历的初级技师,是该单位参公考试唯一不合格的人,但其工资待遇却高出了该单位所有的专业技术人员,是该单位工资待遇最高的人,成为参公背景下“因祸得福”的幸运儿,原因就是得益于参公考试不合格,不用参照“科员”套改工资。那么,是什么原因让参公考试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成了被降职减薪的“傻子”,而考试不合格的人却成了享受高薪的“智者”?又是什么原因让参公技术人员待遇矮化,而不参公的合同制工人则享有高于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优厚待遇?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参公管理缺失公平机制!

三、问题刍议:类似举例单位的问题,其他参公事业单位普遍存在,已成为现实中不可回避、不容忽视的民生问题、知识分子政策问题。实施事业单位参公管理,是一项体制机制的改革工程,体现国家的分配制度,在酝酿和运作时都应该充分考虑到政策性、现实性和公平性问题,在国家没有出台统一的配套政策前,各地不应自行其是、盲目草率、不负责任地“乱参照套”。

政策性问题。“参照”一词应是参考、比照的意思,是学习、借鉴公务员管理的方法、经验和政策机制,其本义应是为了保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而建立的薪资机制,使参公技术人员在政治、经济上享受到与自己的技术职称相当的、类似公务员的保障性待遇,有利于专业技术队伍的稳定和知识分子政策的落实,从这个意义看参公管理的方向是正确的;同时,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职务)是经过考试、考核、评定和政府授予、聘任的,并享受到相应的政治和经济待遇,参公后其事业编制的性质并没有变,政策上也没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公后被取消技术职务资格及其待遇的规定,因此,盲目草率地把专业技术人员一刀切地“参照”一个“科员”级别套改参公工资,是与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服务岗位和事业身份不相符合的,这样做将使绝大多数基层参公技术人员永远处于公务员系列的“科员”层级,包括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也只能“参照”科员定职定级定工资,这是不符合参公管理的原则、宗旨和精神的,也是与党和国家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一贯政策,及其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的科学发展观背道而驰的。

现实性问题。现实中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是两种不同的职能管理体系,实行的工资制度也不完全等同,如事业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的是各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在参公前享受相应的技术职称待遇,与行政编制人员的工资待遇在相应档次上的比较是接近的,如卫生技术系列的医士(初级)相当于行政系列的办事员到科员级别,医师(初级)相当于科员到副科级(含非领导职务的副主任科员),主治医师(中级)相当于正科(含非领导职务的主任科员)到副处级,副主任医师(副高)相当于副处到正处级,主任医师(高级)相当于正处级以上级别。这种参公前的工资机制是比较公平合理的,让在事业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奋斗目标,可以在技术职务晋升中体现人生价值,享受到相应的政治和经济待遇。而目前实施的“参公管理”,没有考虑到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因素,对专业技术人员一律按“科员”级别定级定工资,使参公人员辛勤奋斗几十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变为毫无意义的“零价值”,对中老年知识分子来说无疑是残酷的现实和无情的打击;对没有行政级别的基层事业单位的年轻专业技术人员来说,无论你能力有多强,参公后注定只能套上“科员”级别,干到退休直至老死,也只能成为“终身科员”。这样的机制和现实,让参公技术人员看不到前途和希望。公平性问题。在机构级别和职位设置上,参公事业单位与行政机关的差异很大,一个几个人编制的县直行政机关和乡镇公安派出所就是正科级建制,乡镇政府设置的科级职位也很多,这些行政编制的单位除了领导职务,还设置有高于普通科员待遇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巡视员等非领导职务,而一些有数十人编制的基层事业单位却套不上行政级别,没有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职位设置;参公事业单位也不同于非参公事业单位,因为不参公的事业单位不论其机构级别高低,只要个人努力,在专业技术岗位上总是有晋升的机会,如可以由初级晋升中级,再由中级晋升高级,并享受到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待遇,而且在非参公事业单位还有奖金、劳务费、职业性津贴和劳保费发放;在政策保障方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公务员法》保驾,非参公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有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护航,而涉及参公管理的专业技术类人员,至今没有保障机制和配套政策出台。这种背景下的参公管理机制,使事业编制的参公技术人员既不像有政治前途的公务员,也不像有专业前途的技术人员,成为“两不像边缘人”,在政治、经济待遇上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非参公单位的技术人员比较,出现了明显差距。针对这一政策缺漏,有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结合地方特点,制定了适合当地实际的可行办法,出台了参公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确定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对应公务员工资待遇的套改有了地方规范,这是值得学习和借鉴的。

总之,参公技术人员不是享有行政官职的公务员,他们是事业编制的人员;参公技术人员也不同于非参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他们既从事技术服务工作,也承担部分社会管理方面的行政职能。基于这种特点,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参公管理,应建立和完善有别于公务员和不参公专业人员的职务系列和相应的工资制度,并对不同职务(职称)层级的参公技术人员区别对待,而不是一刀切地按一个行政级别定级定工资。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前,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宜盲目地对参公技术人员搞一刀切的工资套改,因为现已实行的对参公技术人员一律按

“科员”级别套改工资的做法是盲目草率、不负责任和显失公平的,应当引起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并切实加以妥善解决。

四、解决办法:参公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涉及知识分子政策、社会和谐稳定、公平正义和民生、人本、分配制度等问题,务请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编制、人事、财政部门高度重视,切实关注和妥善解决参公技术人员政治、经济待遇被矮化的问题。建议:

(一)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统筹、落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工资套改工作,组织对参公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情况进行广泛和深入的调研,认真听取、研究和反映来自基层的情况、问题、意见和建议,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参公事业单位与行政机关、非参公事业单位的工资比照、平衡、调节机制,让事业编制的参公技术人员享有相应技术职称的政治和经济待遇,切实改善专业技术人员参公后待遇被矮化的问题。

(二)暂停实行参公技术人员一律按

“科员”级别套改公务员工资的不合理做法,在国家没有出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前,应当结合其参公前已经取得并享受的技术职务(职称)工资档次,比照公务员系列相对应的工资档次来确定其工资待遇,或者暂时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国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后再调整和套改,以确保参公后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没有明显降低,维护分配制度的公平原则,体现党和国家重视科学技术、爱护知识分子的一贯政策,让干行政管理的有奔头,做技术服务的有劲头,参公管理的也有盼头。

(三)各方应高度关注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的参公待遇问题,积极探索、研究参公技术人员的职务定级定薪机制,促使上级政府和职能部门早日出台改善参公技术人员待遇的配套政策,建立和完善公平的参公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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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http://hi.baidu.com/bljds/blog/item/f00c87ddd3d63e3f5982dda9 建议:关于妥善解决基层参公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矮化问题的建议参公管理呼唤...对卫生监督员参公待遇问题,大家做了很多的讨论和探索,本人也是卫生监督队伍的一员,想借此发表自己的看法,供大家参考,同时也企盼上级领导、专家、同行向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来自基层的声音。本人以基层政协委员的身份在当地撰写了有关政协提案,案题是“参公管理呼唤公平机制——关于妥善解决基层参公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矮化问题的建议”全文如下:

一、背景概述:在各地已经进行的部分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中,普遍出现了参公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参公技术人员”)待遇被矮化的问题,主要原因是事业单位参公后不考虑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职称),在行政级别和工资待遇上搞一刀切,一律“参照”公务员系列的“科员”级别定职定级定工资,完全割断了专业技术人员赖以安身立命的专业技术职务关系,抹杀了高年资专业技术人员过去数十年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奋斗与奉献,工龄越长、职称越高,工资降幅越大,吃的亏就越多。按本县目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水平,参照公务员系列的“科员”级别套改后,工龄在20年以上的月工资(指工资总额,含各类政策性津贴、补贴,下同)降幅在15%左右,30年以上的月工资降幅在20%左右;具有中级职称的高年资技术人员月工资降幅近1000元,高级职称的月工资降幅超1000元,这对于靠技术生存、靠工资养家,既没有奖金、劳务费,也没有其他隐性收入来源的参公技术人员来说,经济待遇明显降低,生活质量大受影响,这样做的结果,事实上矮化了参公技术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特别是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埋头苦干了数十年的中高级技术人员,参公后失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立身之本,回头从普通科员做起,享受不到与专业技术职称相适应的工资待遇,分享不到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改革成果,于情于理都是显失公平的,是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是与党和国家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一贯政策背道而驰的,也是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的。

二、实例解读:对事业编制参公技术人员出现的待遇矮化问题,以某某县卫生监督所为例说明情况:该单位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结构以卫生技术人员为主体,参公前按专业技术职务套改工资,与其他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相同;参公后除领导职位外,所有卫生技术人员均比照公务员系列的“科员”级别套改工资,结果六名具有中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月工资平均降幅16.25%,最低为11.42%,最高达20.72%;具有中级职称的一名领导按副科级别套改后月工资降幅仍达10.72%;五名具有初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只有两名月工资微增,增幅分别为0.06%和2.08%;三名月工资下降,平均降幅3.55%,最低为1.83%,最高为6.72%。该所卫生技术人员参公后的工资变化情况表明,对同是参公技术人员而言,不论过去已经取得什么职称、原来享受的工资待遇如何,统统按“科员”级别定级定薪,技术上没有职称差别,行政上没有职务级差,使得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待遇大幅度削减;而对在同一参公单位里不实行参公管理的工勤人员而言,他们却变成了

“天之骄子”,工资待遇高出同工龄的参公技术人员,出现了新形势下的“脑体倒挂”、“工干倒挂”现象,如该单位一名22年工龄的主治医师(中级职称),按“科员”参公套改后月工资总额为2749.00元,比参公前的职称工资减少589.70元,降幅达17.66%;而一名同是22年工龄的合同制工人,月工资总额达2866.50元,竟然比相同工龄的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出100余元,工勤人员成了参公单位的高薪阶层,而专业技术人员却成了参公单位的降薪群体。这种不公平的“参公现象”听起来像奇闻,说起来像笑谈,但却是摆在眼前的现实,令所有专业技术人员汗颜不已、羞愧难当。参公技术人员的待遇被矮化、歧视到这等地步,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知识的廉价、技术的贬值和政策的缺陷,也是当今社会知识分子生存状况的真实写照。更为荒谬的是,该单位一名只有高中学历的初级技师,是该单位参公考试唯一不合格的人,但其工资待遇却高出了该单位所有的专业技术人员,是该单位工资待遇最高的人,成为参公背景下“因祸得福”的幸运儿,原因就是得益于参公考试不合格,不用参照“科员”套改工资。那么,是什么原因让参公考试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成了被降职减薪的“傻子”,而考试不合格的人却成了享受高薪的“智者”?又是什么原因让参公技术人员待遇矮化,而不参公的合同制工人则享有高于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优厚待遇?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参公管理缺失公平机制!

三、问题刍议:类似举例单位的问题,其他参公事业单位普遍存在,已成为现实中不可回避、不容忽视的民生问题、知识分子政策问题。实施事业单位参公管理,是一项体制机制的改革工程,体现国家的分配制度,在酝酿和运作时都应该充分考虑到政策性、现实性和公平性问题,在国家没有出台统一的配套政策前,各地不应自行其是、盲目草率、不负责任地“乱参照套”。

政策性问题。“参照”一词应是参考、比照的意思,是学习、借鉴公务员管理的方法、经验和政策机制,其本义应是为了保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而建立的薪资机制,使参公技术人员在政治、经济上享受到与自己的技术职称相当的、类似公务员的保障性待遇,有利于专业技术队伍的稳定和知识分子政策的落实,从这个意义看参公管理的方向是正确的;同时,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职务)是经过考试、考核、评定和政府授予、聘任的,并享受到相应的政治和经济待遇,参公后其事业编制的性质并没有变,政策上也没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公后被取消技术职务资格及其待遇的规定,因此,盲目草率地把专业技术人员一刀切地“参照”一个“科员”级别套改参公工资,是与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服务岗位和事业身份不相符合的,这样做将使绝大多数基层参公技术人员永远处于公务员系列的“科员”层级,包括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也只能“参照”科员定职定级定工资,这是不符合参公管理的原则、宗旨和精神的,也是与党和国家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一贯政策,及其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的科学发展观背道而驰的。

现实性问题。现实中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是两种不同的职能管理体系,实行的工资制度也不完全等同,如事业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的是各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在参公前享受相应的技术职称待遇,与行政编制人员的工资待遇在相应档次上的比较是接近的,如卫生技术系列的医士(初级)相当于行政系列的办事员到科员级别,医师(初级)相当于科员到副科级(含非领导职务的副主任科员),主治医师(中级)相当于正科(含非领导职务的主任科员)到副处级,副主任医师(副高)相当于副处到正处级,主任医师(高级)相当于正处级以上级别。这种参公前的工资机制是比较公平合理的,让在事业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奋斗目标,可以在技术职务晋升中体现人生价值,享受到相应的政治和经济待遇。而目前实施的“参公管理”,没有考虑到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因素,对专业技术人员一律按“科员”级别定级定工资,使参公人员辛勤奋斗几十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变为毫无意义的“零价值”,对中老年知识分子来说无疑是残酷的现实和无情的打击;对没有行政级别的基层事业单位的年轻专业技术人员来说,无论你能力有多强,参公后注定只能套上“科员”级别,干到退休直至老死,也只能成为“终身科员”。这样的机制和现实,让参公技术人员看不到前途和希望。

公平性问题。在机构级别和职位设置上,参公事业单位与行政机关的差异很大,一个几个人编制的县直行政机关和乡镇公安派出所就是正科级建制,乡镇政府设置的科级职位也很多,这些行政编制的单位除了领导职务,还设置有高于普通科员待遇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巡视员等非领导职务,而一些有数十人编制的基层事业单位却套不上行政级别,没有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职位设置;参公事业单位也不同于非参公事业单位,因为不参公的事业单位不论其机构级别高低,只要个人努力,在专业技术岗位上总是有晋升的机会,如可以由初级晋升中级,再由中级晋升高级,并享受到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待遇,而且在非参公事业单位还有奖金、劳务费、职业性津贴和劳保费发放;在政策保障方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公务员法》保驾,非参公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有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护航,而涉及参公管理的专业技术类人员,至今没有保障机制和配套政策出台。这种背景下的参公管理机制,使事业编制的参公技术人员既不像有政治前途的公务员,也不像有专业前途的技术人员,成为“两不像边缘人”,在政治、经济待遇上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非参公单位的技术人员比较,出现了明显差距。针对这一政策缺漏,有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结合地方特点,制定了适合当地实际的可行办法,出台了参公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确定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对应公务员工资待遇的套改有了地方规范,这是值得学习和借鉴的。

总之,参公技术人员不是享有行政官职的公务员,他们是事业编制的人员;参公技术人员也不同于非参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他们既从事技术服务工作,也承担部分社会管理方面的行政职能。基于这种特点,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参公管理,应建立和完善有别于公务员和不参公专业人员的职务系列和相应的工资制度,并对不同职务(职称)层级的参公技术人员区别对待,而不是一刀切地按一个行政级别定级定工资。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前,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宜盲目地对参公技术人员搞一刀切的工资套改,因为现已实行的对参公技术人员一律按

“科员”级别套改工资的做法是盲目草率、不负责任和显失公平的,应当引起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并切实加以妥善解决。

四、解决办法:参公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涉及知识分子政策、社会和谐稳定、公平正义和民生、人本、分配制度等问题,务请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编制、人事、财政部门高度重视,切实关注和妥善解决参公技术人员政治、经济待遇被矮化的问题。建议:

(一)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统筹、落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工资套改工作,组织对参公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情况进行广泛和深入的调研,认真听取、研究和反映来自基层的情况、问题、意见和建议,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参公事业单位与行政机关、非参公事业单位的工资比照、平衡、调节机制,让事业编制的参公技术人员享有相应技术职称的政治和经济待遇,切实改善专业技术人员参公后待遇被矮化的问题。

(二)暂停实行参公技术人员一律按

“科员”级别套改公务员工资的不合理做法,在国家没有出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前,应当结合其参公前已经取得并享受的技术职务(职称)工资档次,比照公务员系列相对应的工资档次来确定其工资待遇,或者暂时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国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后再调整和套改,以确保参公后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没有明显降低,维护分配制度的公平原则,体现党和国家重视科学技术、爱护知识分子的一贯政策,让干行政管理的有奔头,做技术服务的有劲头,参公管理的也有盼头。

9.物业办公区域环境管理规定 篇九

为了加强公司部室和各项目管理处办公室管理,营造良好的办公室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对员工应遵守的纪律和必须具备的精神风貌,特做如下规定和标准。物业办公区域管理规定

一、办公区域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所有员工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公司办公区域的整洁和环境卫生,并有权制止批评任何违反公德的行为(包括:办公区域内环境卫生、个人桌面的整洁、个人办公座位的周围环境整洁,地面清洁等)。

2.员工应保持桌面清洁和桌面摆放物品的整齐美观,桌面只能摆放文件夹、笔筒、台历、电话,不得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摆放食品等杂物。

3.员工离开办公桌前应整理办公桌面,椅子归位,关上抽屉,关闭电脑,方可离开。

4.员工不得将重要文件放在桌面,看过后应锁进抽屉。

5.不得在办公区域的通道处摆放物品,阻碍通行。

6.使用完后的办公用品应放回原处,报纸看完后放回报架。

7.员工必须保持办公区域的卫生,不得随意乱扔杂物。

二、员工的行为管理规定

1.员工不得在上班时间聊天、大声喧哗、打闹、影响别人工作。

2.上班时间员工不得在办公区内吃东西,包括口香糖、饮料及所有食物。

3.员工不得在办公区内化妆。

4.员工不得在工作时间阅读与工作无关的报刊。

5.员工不得在其他办公区域乱串,不得带领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公司。

6.员工必须在吸烟区内吸烟,任何时候都不得在办公区域内吸烟。7.员工在进入办公区域前请擦净鞋底,注意不要将水渍、污物带进办公区域。

8.办公工位隔离板上不许粘贴图画、饰物等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与工作有关的资料、纸张只能用透明胶粘贴,严禁用图钉、铁钉等固定。

9、一律穿着公司配发的统一制服,佩戴工作牌。

三、接待区域的管理规定

1、不允许员工在接待区就餐,放置食物,乱丢垃圾;

2、严禁在接待区长时间打电话或长时间接听电话;

3、除会客外,严禁非接待区员工在接待会客区就坐;

4、严禁在接待区吸烟;

5、不得损坏或擅自拿走接待台公共物品;物业办公区域环境卫生标准

一、基本原则

整治、整齐、美化、美观、干净

二、卫生标准

(一)各部门各项目办公室、会议室卫生

1、“三无”无烟蒂、无纸屑、无其他废物。

2、“三齐”桌椅柜物摆放整齐、办公用品摆放整齐、工装鞋帽摆放整齐。

3、“三净”玻璃干净、桌(地)面干净、墙面干净。

4、“三不”即不乱堆放物品、不乱贴乱画、不乱吐乱倒。

(二)办公区域门前卫生

1、门前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确保无垃圾。

2、门前严禁违规停放车辆。

3、门前严禁摆放垃圾桶。

(三)走廊、卫生间卫生

1、地面清洁,天花板干净,无蜘蛛网,无卫生死角。

2、垃圾桶干净整洁,桶内垃圾及时清理。

3、门窗玻璃、墙壁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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