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共8篇)(共8篇)
1.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篇一
一、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法律依据
(一)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重大意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一项宪法性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是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着力点。对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是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证国家法制统一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实施和监督,强调加强备案审查工作。201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要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2015年中央办公厅出台工作指导性文件提出,建立党委、人大、政府和军队系统之间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对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作出部署,就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多次就备案审查作出重要阐述,明确指出备案审查制度具有两重基本功能:一是保证中央令行禁止,二是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同时对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也具有积极作用;明确指出备案审查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从立法工作看,它是实现法律体系内在和谐统一的重要保证,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立法工作的延伸;从监督工作看,它是保障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抓手,是监督制度的重要方面。
(二)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法律依据。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包括市人大常委会在内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市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新修改的宪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以及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立法法第五章“适用与备案审查”、监督法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以及《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韶关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办法》、《韶关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规定》等对备案审查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发布的行政决定、命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后三十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市人大常委会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办公室分送有关的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办公室送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目前我市已经形成由党委、人大、政府各系统分工负责、相互衔接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体系。基本框架是: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本级政府规章,决定、命令以及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进行备案审查;市政府依法对部门规范性文件及县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市委依规对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按照省委部署,由市委办公室牵头、市人大常委会参与,初步建立了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二、备案审查工作推进和制度能力建设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动工作。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2012年市十三届人大换届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将备案审查工作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并多次召开全市备案审查工作会议,加强工作部署和培训指导,积极推动该项工作。
根据全省备案审查工作形势发展要求,2012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由研究室移交至法制工作委员会。2013年、2014年初,法工委对上一年度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了检查,针对工作中存在的报备不及时、不规范,机构和人员欠缺、工作推进慢等问题,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常委会非常重视反映的情况,2014年通过考试招聘了一名工作人员专门从事备案审查工作,2015年召开了机关备案审查工作会议,总结了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对推进全市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三点工作要求。同年12月,经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再次召开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几年来备案审查工作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对做好新形势下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会议从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队伍、保障经费、增强实效上对做好新形势下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要求。各县(市、区)也根据会议要求,回去召开了备案审查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备案审查工作。
(二)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一是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实际的需要,2012年4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对2009年制定的《韶关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增强了备案审查制度的适应性和科学性。2017年,为增加工作的可操作性,法工委历时8个月,经多方征求意见和研究讨论,十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韶关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草案)提交主任会议讨论,于11月9日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主任会议通过,并印发执行。该工作规定的制定,完善了备案审查工作制度,为进一步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奠定了制度基础。二是建立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明确法工委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接收、登记、分送,有关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2018年省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授权地级市使用后,建立平台联合审查机制。明确各工委职责范围内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凡涉及有关工委职责的规文,一律通过平台发送有关工委初审,并通过平台反馈研究审查意见。
(三)成立机构,明确职责。2015年立法法修订后,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市人大常委会在法工委增设备案审查科,编制2人(目前到位一人),专门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县级人大常委会普遍成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查委员会或者领导小组,由一名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任主任或组长,成员由内司工委、办公室和其他职能工委人员组成,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开展工作。
(四)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培训指导。根据工作开展的需要和省人大的部署,采取走出去、请进来,通过调研学习、以会代训、视频培训等形式,加强备案审查的培训指导,增强工作能力。在2015年12月召开的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上,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牧就如何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给参加会议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体工作人员、各工委有关负责同志、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内司工委负责同志、法制局长作了辅导讲座。2016年5月份,法工委到南京、苏州、杭州等市学习考察,借鉴外地先进经验。为适应备案审查信息化推进的需要,2017年参加了省组织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操作培训。2018年6月和10月,随着省平台授权地级市、县级人大常委会使用,我们努力做好平台使用的机构人员信息收集和组织培训工作。通过视频会议形式,先后两次组织培训了市、县法制部门,市、县、乡(镇)人大备案审查工作人员170多人。工作中注意加强和市法制局、县级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及时回应有关业务咨询,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主要情况
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常委会办公室和有关工作机构密切配合,认真按照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备案工作情况。备案是审查的前提。制定机关依法、及时将规范性文件按要求报送备案,直接关系后续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也是制定机关自觉接受监督的重要体现。2012年市十三届人大换届以来,截至2018年12月底,市人大常委会共接收市政府、10个县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共143件,其中,接受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78件(含政府规章1件),县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65件。市本级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备17件。
(二)审查工作情况。备案审查工作实践中,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依法采取依职权、依申请进行审查等方式开展审查研究和处理工作,并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做好法规专项清理和参与党内规范性文件联动审查。
1.依职权进行审查的情况。自2015年法工委设置备案审查科以来,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逐步开展主动审查研究,并与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建立了联合审查机制。目前,尚未发现有违反监督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的情形。
2.依申请进行审查的情况。市十三届人大换届以来,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1件,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研究。2016年初,法工委收到市民钟学如、钟细丁反映韶府〔2012〕3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未经相关载体发布、部分条款不符合上位法规定,要求撤销该文。法工委认真办理,仔细研究信访材料和相关法律,并到市法制局调研,听取意见。之后,与市法制局、人大办信访科开会专题研究,认为该信访件所诉文件未按规范性文件制发要求经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该件未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由信访科按普通信访件给予答复,并建议该信访人寻求其他司法救济途径。
3.配合开展专项法规和规文清理情况。一是做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现行有效决定、决议梳理工作。2017年,按粤常法函〔2017〕106号文“关于开展地级以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现行有效决定、决议梳理工作”的要求,积极加强与研究室、人大办的协作,梳理出现行有效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规范性文件10件,并按照报备要求,提前将10件规范性文件报送省人大法工委。二是做好专项法规的清理工作。2017年,根据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对由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或者批准的与审计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自查。今年5月,办理粤常办明电〔2018〕38号《关于做好军民融合发展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认真进行清理,以上两件均如期报出清理情况。
4.参与党内规范性文件联动审查。2018年初,认真办理市委办发来征求意见的党内规范性文件“中共乐昌市委办公室关于《中共乐昌市委办公室、乐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加快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经研究,并征询选联任工委意见,未发现该件与宪法、代表法及相关解释不一致,与地方性法规、相关规章相抵触,与其他同位规范性性文件规定相冲突情况,未发现第13条“关于担任人大代表限制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情形,及时将意见反馈市委办。
四、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设想
我市备案审查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一是对新形势下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有件必备尚未完全落实,备案范围有待进一步厘清,报备不规范、不及时甚至漏报的情况时有发生;三是备案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还不够健全,审查标准、程序和督促纠正机制等还不够明确规范,重备案轻审查,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求需要进一步落实;四是备案审查队伍建设和工作能力水平有待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工作人员有较高的专业要求。目前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科仅有一名工作人员,另一名编制人员至今无法到位。人员不足,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兼顾立法工作,用于备案审查工作的时间和精力难以保证,列入计划的系列调研、主动审查等工作难于开展。县级人大常委会未设立专门机构,尚有4个县、区未建立联合备案审查机制。县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大、普遍缺乏专业能力。
总的来看,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仍然不足,备案审查工作离上级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很大差距。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现就下一步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提出如下计划设想:
(一)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建设。根据2018年底出台的省备案审查工作条例,启动修改我市备案审查相关工作制度。因应省条例的出台,我市备案审查工作可直接适用于更高效力的省条例,建议按程序废止我市备案审查办法,并据此修改完善备案审查工作规定和工作流程。落实省条例规定,建立按年度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以及向制定机关定期通报备案工作情况的制度。推动建立常委会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统筹协调机制,健全法工委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分工协作和信息共享的审查机制,以及人大代表、专家、立法基地等有序参与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加强与制定机关的沟通协调,健全督促纠正机制。加强同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
(二)进一步加强备案和审查工作。一是推动规范性文件扩面工作,逐步做到有件必备。根据省条例的规定,适时启动政府、政府办规文,两院规文纳入备案范围的协调工作,推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全覆盖。进一步明确备案范围和要求,督促制定机关依法、及时、规范做好报备工作,做到应备尽备。二是推动形式审查向实质审查转变。选择两个重点规文,严格按照审查要求开展实质性审查。对所有政府规章进行实质性审查。在此基础上,建立规范的审查程序,完善工作流程。逐步做到有备必审,不留死角。
(三)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一是加强备案审查机构建设,要及时充实备案审查专业人员力量,将备案审查人员纳入立法工作队伍统筹建设,着力提高审查研究能力。二是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的调研,学习外地先进经验,提升工作能力。同时组织县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人员外出学习,助推县级备案审查工作水平上台阶。三是适时召开备案审查工作会议,对全市备案审查工作进行部署的同时,通过以会代训的方式,邀请专家就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开展专题授课,培训市人大机关、市两院,市、县政府,县、乡人大从事备案审查的工作人员。
(四)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一是抓好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应用,促进报备及时规范。二是推动常委会启动地方法规数据库建设计划,为深入推动审查工作夯实基础。
2.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篇二
关键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体会
0前言
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 关系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工程质量是勘察设计的龙头, 把好勘察设计质量关是搞好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 根据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 不得使用”。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 不得使用”。建设部令第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 (含勘察文件, 以下简称施工图) 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 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 (以下简称审查机构) 按照法律、法规, 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 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 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等相关规定, 贵阳市为把好勘察设计质量关,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强制性政府审查, 并负有对贵阳市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1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流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流程如下。
1.1 收图工作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供完整的送审资料, 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文件审查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1) 业主委托函; (2)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3) 政府有关部门的立项文件; (4) 工程勘察合同; (5)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6) 岩土工程勘察现场原始记录等资料。设计文件审查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1) 业主委托函; (2) 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3) 规划局批准的方案总图及单体图; (4) 工程设计合同; (5) 各专业完整的施工图纸 (含结构计算书、民用项目还需提供节能计算书) ; (6) 审查通过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收图工作人员要对送审资料进行逐一检查和核对, 若送审资料完整, 出具收条, 将完整的资料及签字的工作单送入下一工作环节;若送审的资料有缺漏, 应及时通知送审单位补齐相关资料, 并做好相关记录以备查。
1.2 政策性审查工作
政策性审查是进行技术性审查的前提, 政策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建设工程在勘察设计环节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是否符合批准文件规定的要求; (2) 勘察设计单位是否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业务, 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3)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办理备案手续等。政审人员应将政策性审查资料的结果出具政策性审查意见书并签字送入下一个工作环节, 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送审单位补齐相关资料。
1.3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分配、协调工作
审查分配协调工作人员根据每位审查人员的工作情况, 将勘察报告、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施工图以及结构计算书 (节能计算书) 交各专业人员审查。
1.4 技术性审查工作
施工图技术性审查由各专业审查人员完成, 主要包括勘察、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多个专业, 是整个审查工作的核心环节。
1) 审查。审查人员在签收分配的施工图后, 在审查分配人员规定的工作时间内, 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 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 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 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审查结果形成书面的审查意见书, 出现的问题, 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涉及施工图设计深度明显不足或技术资料不完整的,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补充完善后再进行审查。
2) 认可。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书, 进行整改并提交回复意见书、修改通知单、修改图。审查分配协调人员在收到业主单位送到的回复意见书、修改通知单、修改图后, 在工作时限内交审查人员审查人员审查。如审查通过, 审查人员则在“工作单”以及勘察设计修改文件上签字;如审查未通过, 则审查人员重新写审查意见书, 同时报技术负责人备案。
1.5 施工图审核
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政策性审查、技术性审查均通过的情况下, 由施工图审查分配人员将所有资料交技术负责人审核。审核人员对分配人员移交的审毕文件按移交清单内容逐一核对, 内容一致的, 完善以下工作: (1) 根据审查人员记录的作废图纸, 替换相应的修改图; (2) 根据审查意见复查勘察设计单位是否逐一进行了回复且满足要求, 复查回复意见、修改通知书等资料签字、盖章是否齐全; (3) 对审毕文件出图及内部归档资料整理。归档资料为:工作表、政策性审查资料、各专业审查意见书、回复意见、修改通知单、修改图、结构计算书、节能计算书。需出图的资料及归档资料整理完毕后, 由法人代表签发《建设项目施工图文件审查合格书》。
1.6 施工图审定
技术负责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完成后, 交法人代表审定。符合要求的, 则在工作表、审查合格书上签名同意出图;若不符合要求, 则要求技术负责人或各环节工作人员重新处理。
1.7 出图
档案管理人员检查全套施工图 (勘察报告) 、存档资料、回复意见、修改通知书、修改图、审查合格书是否完整。对需盖章的施工图 (勘察报告) 、回复意见、修改通知单、修改图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根据归档要求, 检查并完善归档资料, 使档案归档。
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体会
1) 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交流平台。为确保审查质量及效率效率, 加强对审查工作的管理, 建立了各岗位责任制度、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 明确了各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职责以及工作时限。为认真履行职责, 创新地把审查工作与服务、技术交流放在一个平台上, 建立了审查-服务-技术交流平台, 建立了各项审查制度和服务交流制度, 让强制性审查工作成为以理服人, 让人心服口服的服务平台。多年来逐步形成了勘察设计单位和勘察设计人员在技术上的知心交心平台, 有效地化解了审查和被审查之间的对立矛盾, 创新地建立了新的审查服务交流平台, 协调帮助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处理审查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些技术问题, 促进了勘察设计水平的提高。
2) 加强执业道德教育及技术培训工作。在工作中不断加强工作人员、审查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树立服务意识, 提高审查工作的责任心。为提高管理水平和审查业务水平, 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每年组织工作人员和审查人员参加各类继续教育、规范的培训工作, 召开技术讨论会, 提升审查水平, 不断适应新形势下对专业知识的需求, 为保证施工图审查质量提供管理制度保障和人才技术保障。
3) 严把审查质量关。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 审查人员应准确、清楚地写进审查意见中, 并应标明违反规范、标准、规程的具体条文、条款, 不得错审、漏审、误审强制性条文和审查要点中的条款;不得将违反强制性条文和审查要点中的条款的勘察设计文件, 擅自审查通过;不得在审查中偷工减料, 不认真审查, 即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回复、修改。
4) 开发使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系统, 以电子化办公的方式, 将审查管理要求与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结合, 以较少的人力资源完成了大量的审查工作, 使审查工作走向制度化和格式化。规范每个岗位的办事时限和落实首问责任制、AB岗替代制和限时办结等制度, 改善办公条件和环境等措施, 进一步方便了服务对象, 有效地提高了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5) 对审查项目进行检查。通过上级有关部门及内部组织的勘察设计质量、结构安全、节能减排等各类检查, 如发现存在漏审、错审强制性条文和规范、规程、标准中严格要求的条文 (款) 的项目, 有相对应的管理制度对其进行约束。
3 结语
通过十多年的审查工作, 消除了大量工程的质量安全隐患, 解决了大量的政策性和勘察设计技术问题, 确保了通过审查的建设工程均未发生重大的勘察设计质量事故, 有效地保证了建设工程质量, 提高了勘察设计人员的质量意识和技术水平, 为贵阳市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贡献一份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S].
[2]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S].
3.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篇三
(一)
依据《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本文认为,各地对区县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职责的界定,虽存在差异,但在以下四个方面的认识还是基本一致的。
第一,审查本级人大代表资格的获得是否合法。人大代表的资格,依据法律的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一般资格,就是《选举法》第三条规定的,人大代表必须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二是当选资格,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选举法》第二条规定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本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这些规定明确告诉我们,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资格的人,才能当选为人大代表,其人大代表的资格才能被确认为有效。
《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这个规定把代表资格审查这项职责明确授予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也就是说,区县人大代表资格的获得是否合法,由区县人大常委会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依据法律的规定,区县人大代表当选资格的获得有两种途径:一是主要途径,就是每隔五年的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二是补充途径,就是任期内代表因故出缺,原选区通过法定程序的补选。这两种途径获得的人大代表资格,在换届选举期间,有选举机构依法操作,选举结果在报到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之前,已经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宣布;在代表补选期间,是由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依法组织进行的。所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更显现了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由于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和主任会议组织的代表补选以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工作都是在区县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领导下依法进行的,为此,区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工作只要对当选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名、协商、确定代表正式候选人过程,选举方式、得票情况、当选依据等环节的相关原始资料进行认真审阅就可以了,所形成的代表资格审查确认报告及时报区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并公告就行了。但是,这一法定的程序是绝对不能被旁落或忽视的!
第二,审查本级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是否合法。人大代表资格的获得是依法、按顺序进行投票选举的结果,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也应依法、按顺序严格进行。因为,这不仅是法理逻辑的必然,还是维护政治制度严肃性的需要。首先,人大代表不但组成了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代表还经法定程序组成了同级的人大常委会及其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领导班子。其次,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不仅是选区选民政治意愿的集中反映,还是各级组织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依法运作的结果。所以,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不但具有政治性、法律性,还应当具有严肃性和顺序性。从根本上来说,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影响到国家权力机关及其组织的整体性和完整性。因此,依法有序地对代表资格终止进行审查,不仅体现了对原选区选民民主政治权利的尊重和维护,还体现了对人大制度、人大代表资格法律地位的尊重和维护,必须要严肃、认真的对待。
《代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把代表资格终止情形的把握和代表资格终止的审查职责授予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的终止,《代表法》界定有六种情形,加上代表任期内死亡的共有七种情形。每种情形的发生,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都要及时、认真核准,防止道听途说和差错的发生。事实核准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向常委会作出关于终止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同时还应对缺额代表进行补选等工作作出相应的报告。常委会依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关的决定或决议,一方面予以公告,另一方面对下一步工作进行部署。
第三,审查本级人大代表资格变化是否合法。人大代表的资格变化,本文指的是除代表资格终止以外的两种特殊情况,也就是《代表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一是对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情形的审查;二是对恢复执行代表职务情形的审查。这是一项非常严肃、仔细的工作,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必须依法认真开展,否则权力机关对自己组成人员有上述情形的事不问不闻,不但显得不严肃、不负责,还会造成不依法办事的不良影响。
《代表法》第四十条规定: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代表;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代表,其代表资格没有终止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在执行这项规定的实际工作中,本文认为,有三个环节需要注意和把握:一是司法机关必须及时向区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情况;二是审判机关必须及时向区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等情况;三是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及时核准情况,适时作出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决定,报人大常委会备案。当前面所列情形消失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凡代表还在任期内、资格没有终止的,应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
第四,接受和处理选民对人大代表资格问题的反映。《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法律都规定选区选民对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有监督权,甚至可以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实践中,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人大代表日常工作的监督中,也有相当部分表现在选民到区县人大常委会对代表问题的信访中,所以区县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理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区县人大常委会领导的交办,认真地对选民涉及代表资格问题的信访作出实事求是的妥善处理。
4.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篇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自2002年《伊春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审查程序,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从源头上预防了违法行政,有力地推进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我国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政府法制监督的重要内容。对规范性文件实施备案审查监督是有效维护法制统一、保障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之一。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是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促进法制统一,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堵塞违法行政,进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我市自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以来,各地、各部门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规范性文件质量有所提高。但目前,各地、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开展不平衡,备案审查制度还没有得到切实执行,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政府和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二是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不高,有件不备的情况仍然存在;三是备案审查的监督力度不够,存在有备不审、有错不纠的情况;四是规范性文件制发随意、内容违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五是一些政府和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不经法制机构审查,直接上政府常务会或办公会讨论,或对法制机构提出的正确意见不予采纳。以上情况影响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工作的正常开展,甚至影响了依法行政工作的正常开展。
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既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也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深入贯彻落实《办法》作为本地、本部门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好,加快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二、今后一个时期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今后一个时期,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深入贯彻《办法》,全面构建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协调一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紧紧围绕“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以提高规范性文件报备率、报备及时率、规范率、审查率、合法率、纠错率为切入点,进一步健全备案审查各项制度,建立统一、完善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体制。进一步创新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备案审查监督力度。
三、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一)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前置法律审查制度。各级政府、各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前置法律审查制度,各级政府、各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本部门法制机构对其必要性、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严格审查,未经法制机构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确保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合法、适当、可操作性强。
(二)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期限、程序、格式,将本地、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上报备案。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坚决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制发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不执行备案审查机关的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公布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正式生效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方便人民群众了解政府决策信息,提高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未经统一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统计分析、情况通报及定期评估清理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在每年1月底前,向备案审查机关上报上一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备案审查机关每年要对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计分析,通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清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形势变化情况,对本地、本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清理,及时消除抽象行政行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今后将继续通过各种形式对各地、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当中。
四、创新备案审查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备案监督力度
(一)进一步拓宽审查途径,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全方位监督。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采取备案审查、执法检查等多种方式,全面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全方位监
督。要经常开展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的检查指导,对检查中发现的应备不备、报备不及时等问题,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二)加大审查力度,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审查工作力度,在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查、做到有错必纠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合理性、内容适当性和格式规范性进行全面审查。要把握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技术,确保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的清晰、格式规范、用语准确、措施具体、易于操作。对于一些上位法规定比较明确、政策措施比较具体,不需要再进行细化的文件,以及确立制度不合理、格式不规范、内容比较笼统、可操作性差,特别是带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内容的文件,要坚决提出不予制发的意见。
(三)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调研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听证等制度。对于一些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定义务,涉及面广、影响大的规范性文件,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全面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五、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总体水平
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在政府法制机构中要配备责任心强、业务过硬的同志担任此项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要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备案审查工作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认真总结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经验,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附件:伊春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5.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篇五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与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策发[2004]222号,2004年12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提出的“各地方、各部门也要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切实解决‘依法打架’问题”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的有关精神,我局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实施纲要》(林策发[2004]196号),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的审查和发布后的备案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这一制度,现将有关具体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林业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制度的重要性
首先,这是全面推进林业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职能机关,除了负责贯彻实施林业法律法规以外,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制定和实施各项林业政策。法律法规已经有明确规定的需要依照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则需要通过制定各类规范性的文件进行政策规范和调节。林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政策是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延伸和补充,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也是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依据。因此,建立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的审查和发布后的备案制度,对规范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权力的产生和运作程序,构建权威、高效、公正、廉洁的林业行政体制,做到林业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防止林业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提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林的客观需要,是保障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一项具体措施。
其次,这是保障法制统一性、政策连续性和一致性的重要举措。林业政策由于具有范围的广泛性,内容的复杂性,执行的有效性,实施的一致性等特点,需要有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严格把关,统一政策发布的口径。既要使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又要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满足各项林业工作的现实需要,预防和制止法律依据不足、甚至与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不规范的文件出台,以避免“政出多门”和“相互打架”等情况发生。否则,不仅会损害群众利益,影响政府形象,甚至还可能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
第三,这是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层级监督和指导,沟通政策制定和行政信息交流的需要。加强制度建设需要通过制定和发布各类规范性文件来实现,规范性文件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制度建设的优劣成败。通过实施林业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备案制度,对克服层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不协调、监督和指导不及时等情况发生,防止有关制度交叉,避免自身内耗,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保证林业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的范围和审查原则
本通知所称林业规范性文件是指: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发布实施的,能够反复适用,对规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这些文件都应当纳入前置审查和备案的范围。
规范性文件审查应当坚持“合法原则、合理原则、效能原则和一致原则”,具体审查标准是:
(一)是否符合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规定;
(二)是否符合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改革方向;
(三)是否与已经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协调一致,是否采取了立新废旧的措施;
(四)是否超越了本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权;
(五)其他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查的内容。
三、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的实施机构和程序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林业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实施主体,其政策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的审查和发布后的备案工作。
规范性文件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签署发布之前,应当先送政策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政策法制工作机构依照审查原则和标准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与审查原则和标准一致的,应当予以同意;与审查原则和标准有矛盾的,应当提出进一步修改的意见和理由,建议起草单位进行修改;政策法制工作机构与起草单位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审查情况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林业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严格履行备案制度。在一个月内将规范性文件、有关说明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本送本级和上一级政策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政策法规机构按照审查的原则和标准,发现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时,应当不予备案。在经过本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后,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制定机关。
林业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四、几点要求
(一)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林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备案工作。林业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备案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事关大局,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紧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将林业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备案作为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落实责任,明确任务,保证效果。我局将适时开展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和备案工作情况。
(二)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法制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好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实施林业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备案制度,是实施依法行政的需要,是新时期林业发展对林业政策法制机构提出的客观要求和赋予的重要任务,各级林业政策法制工作机构一定要切实承担起责任,严格依法审查和备案,确保法制的统一,林业政策的连续和一致。在工作中要特别注意处理好林业改革创新与已有法律制度规定、政策的前瞻性和适时性与法律的稳定性之间的关系,处理好与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之间的业务协调关系,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质量和水平。
(三)适时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随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不断颁布实施,以及林业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也在不断变化。因此,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政策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一个制度,每隔三五年定期地对已经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时废止、修改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的规范性文件,以保障林业各项建设的顺利发展。
各地在贯彻执行林业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制度具体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国家林业局
二OO四年十二月九日
6.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篇六
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权,是监督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经常性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试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概念、意义、范围、标准及程序等几个方面对此项工作进行探讨。
一、概念和意义
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国家机关制订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并在其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主要包括除宪法和法律外的以下两类文件:一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二是上述文件之外其他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司法解释等。备案审查,指的是前述两类规范性文件在生效之后,按法定期限报法定的机关备案,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进行分类、存档,在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间,依法对其监督审查的活动。
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价值标准,规范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在最大范围内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其实质就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事务,使权力的行使不致于脱离民主与科学的准则,防止权力滥用,保障人民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 谋利益。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监督,是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的有效手段,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推动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对人民群众来说也是保障合法权益的救济手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都可以通过这一途径来主张和维护权利。通过有效的审查监督,还可以发现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存在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从而督促整改、促进工作,更好的服务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正确实施。
二、备案审查的范围
根据立法法和监督法的规定,(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所在省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三)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备案;(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具体到市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①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决定、命令;
②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③其他规范性文件。
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很难界定的问题,比如市政府没有以决定、命令等文体发布但具备规范性文件特征的文件是否备案审查,县(区)人大在人代会期间作出的决议是不是规范性文件,党政联合制发的规范性公文能否开展审查等。我们认为,可以按照下面的思路来考虑:
1、对于市政府制定的没有以决定、命令等文体发布、但符合规范性文件特征的文件,不应当以文体作为判别标准,应当根据内容将其作为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
2、对于县(区)人大常委会在人代会期间作出的决议,虽然表面上看篇幅小、内容少,但有些决议是对相关报告的评价,同时内容大都符合规范性文件的条件,也应当纳入备案审查的范围;例如: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6月28日通过的关于《临沂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的决定,以及2012年4月27日通过的关于《临沂市学雷锋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等。
3、对于党政机关联合制发的、文件内容以政府工作为主且具备规范性文件特征的,如果确有备案审查的必要,可以由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汇报,经市委同意后进行备案审查。
三、备案审查的标准
(一)合法性审查
根据立法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合法性审查的内容,立法法第八十七条和监督法第三十条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合法性审查包括内容的合法和程序的合法两方面,内容的合法性,主要是指与上位法的衔接,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程序的合法性,主要是指备案 审查的文件,是否根据法定程序制定、是否在法定时间内公布和报送备案等。
(二)适当性审查
监督法对于规范性文件中哪些属于“不适当”的情形,作出了实体性的规定,并规定对这些不适当的文件或者文件中的不适当内容,有关人大常委会可以予以撤销。具体包括如下情形:
1、超越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组织义务的。按照我国的立法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凡属于上级机关行使的权力,不经授权,下级机关不得行使。凡属权力机关行使的权力,未经授权,行政机关不得行使。而且,有些法定权力,行使机关也不得向其他机关授权。超越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应予撤销,是理所当然的。一是不得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谓合法权益,就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它包括广泛的内容,如政治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劳动权利、受教育权利以及其他社会权利。对这些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不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团体、组织或人员,都不准予以限制或剥夺。依照监督法的规定,如果下级人大或同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有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定,都在撤销之列。二是不得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无论地方权力机关,还是地方行政机关,都不应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任意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义务,随意增加群众的负担。前些年在某些基层政府中一度发生的乱收费、乱摊派等现象,就是这方面的突出表现。这类规范性文件,当然也在撤销之列。
2、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并不是所有不适当都要予以撤销,而是不适当达到一定程度,应当予以撤销的,才给予撤销。比方说,这些规范性文件未必越权和违法,但从一般常理看,或脱离实际,或显失公平,有损人民的利益和国家机关的宗旨。比如,有的地方不区分城市和农村、新车和旧车,不切合实际地要求所有上路汽车的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国际最高标准,不达标的,一律不得上路,违背了客观实际;又如,有的地方规定外地啤酒、香烟等产品不得进入本地销售,或者对外地啤酒、香烟等产品额外征收费用,或者禁止外地到本地收购农产在品,违反了平等竞争要求,造成市场分割。这些都是属于不适当、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四、备案审查的程序
(一)规范性文件的报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人民政府、各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其制定机关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备。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备案报告。应为规范性文件报备机关的正式文件,使用统一制式的文件格式,报告中应当写清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机关通过的时间、文件字号、公布日期和施行日期等内容。②公布该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或者命令。对于没有以公告或命令形式公布、但符合规范性文件特征、制定机关认为需要进行备案的,应当报送文件原件及相关附件。③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县(区)人大在人代会期间作出的决议应当同时报送相关报告。④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法律依据、规范的主要内容,文件制定过程中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等。⑤其他应该报送的材料。主要包括制定该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原件,对重大问题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应当同时报送论证报告、听证报告等。
规范性文件报备时提交的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和制定说明等有关文件,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后一式十份报送,以便在备案之后开展审查。同时,市政府、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每年的1月底之前,将上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审查。
(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市人大常委会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按以下四个环节来处理。①接收。由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接收登记机构(一般为法工委,以下简称接收登记机构),统一接收报备机关报备的规范性文件。②登记。由接收登记机构进行统一登记,登记时应当对报送的材料格式、内容、数量等逐项进行审核,符合规范性文件备案要求的文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报备机关补充报送,按要求补充报送到位后办理备案登记。③分送。接收登记机构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登记后,应当根据文件内容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职责范围提出拟办意见,报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批阅后,将规范性文件分送给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同时分送有关工作机构。④存档。接收登记机构对登记、分送后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材料,应当按照纸质文本、电子文本 进行分类存放,以便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内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规范性文件审查采取被动审查和主动审查两种方式来进行。属于被动审查的,可以按以下环节进行。①审查要求或建议的接收。市人民政府、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接收登记机构负责接收,并对要求或建议的相关事项进行登记。②审查要求或建议的审核。接收登记机构应当对收到的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进行审核,看是否写明要求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等,对于要求或建议内容不全面、诉求不清的,应当要求其重新提出并进行二次审核。③提出办理建议。对提出审查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接收登记机构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在对文件内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分送有关工作机构审查的建议,只涉及一个常委会工作机构的,经接收登记机构负责人、常委会秘书长、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确定具体审查机构;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常委会工作机构的,由接收登记机构提出具体审查机构建议名单,经接收登记机构负责人、常委会秘书长、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同意后,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具体审查机构。对提出审查建议的规范性文件,接收登记机构应当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确有审查必要的,按上述程序分送审查;没有审查必要的,应当向提出建议的组织或个人及时回函说明情况。④开展具体审查。具体审查机构收到送达的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在6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 将审查情况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的单位和个人。重点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合理性、合法性和程序性审查,合理性审查主要审查该文件有无制定必要,制定该文件的法律依据,以及是否符合具体工作实际等;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该文件有没有超越法定权限,有没有限制、剥夺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义务的情形,有没有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相抵触的情形;程序性审查主要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是否合法,有没有违反相关的程序。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说明情况,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或者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⑤审查意见的汇总。由具体审查机构对审查情况进行整理,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不适当情形的提出具体审查意见,报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如果是两个以上具体审查机构的,由接收登记机构汇总后报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
对于没有提出被动审查要求或建议、也没有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发现存在明显不适当情形的,可以通过主动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查。
(四)备案审查结果处理
具体审查结束后,可以分三个环节对审查意见进行处理。①审查意见的形成。由接收登记机构对其审查意见进行汇总后,提出办理意见,经秘书长、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定后,报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规范性文件有不适当情形,需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应当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以常委会办公室的名义,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审查意 见,由接收登记机构送达;对没有不适当情形、不需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审查处理终结,并由接收登记机构向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的单位和个人反馈审查意见。②沟通纠错。对存在法律规定的不适当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在接收登记机构向制定机关反馈审查意见后,具体审查机关应当及时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调,详细说明存在的不适当情况及理由,帮助和支持制定机关在30日内主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重新公布,并按上述要求报备。③撤销或废止。制定机关在收到审查意见书后,认为规范性文件无需修改或废止的,应当在30日内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理由。具体审查机构认为制定机关提出的无需修改或废止的理由不充分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由主任会议讨论后,提交常委会会议决定。思考篇
监督法颁布实施后,省人大常委会在2008年制定出台了《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同年12月份,召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进行部署。我市在2010年12月召开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制定下发了《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研究部署了下一步工作任务和措施。会后,市人大明确法工委为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并在经费非常紧张的情况下,迅速为法工委配备了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文件橱等办公用品。各县区也明确了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并积极开展工作。2010年市人大常委会共接收备案规范性文件36件,各县 区人大常委会共接收备案规范性文件93件。2011年市人大常委会共接收备案规范性文件23件,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共接收备案规范性文件98件。今年以来,共接收市政府、政府办公室备案规范性文件11件,都按规定分送有关委室进行了审查。备案审查的数量在全省的位次是比较靠前的。
围绕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各地都制定出台了一些制度,应该说是大同小异。做好这项工作,最根本的是取决于人。当前各级人大常委会机关法律人才少的现象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要解决好这一问题,不仅需要加强对现有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或从法学领域招考工作人员,还要善于借助社会专业力量,使审查环节更加严格,从源头上解决好规范性文件存在的违法或者有失公允的现象。
一是聘请法律顾问。聘请长期从事法律工作和法律教育、具有丰富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法律顾问,不仅能解决人大常委会机关法律力量薄弱的问题,还有利于从实践的角度、更深层次地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这样做,不仅能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公正性、公平性,还能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成立法律咨询小组。聘请离退休司法人员、法律工作者组成法律咨询小组,不仅定期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还能为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为人大代表履职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人大常委会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三是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机关专门人员的作用。通过各级人大机关通力合作,可以有效克服专业力量薄弱的问题。以地级市人 大常委会为例,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时,不仅可以邀请上一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备案审查人员参与,也可以邀请下一级及平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备案审查人员参与。这种做法,既有利于形成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也有利于工作交流,促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
7.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篇七
关键词: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注意事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工程设计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做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对从源头上消除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 确保投资效益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工程设计管理实践中, 笔者总结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过程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在今后的施工图设计审查中, 可以同这些问题进行对照。
1 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的审查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关于公路的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是我们审查的重点, 也是容易忽略的地方, 例如路基的压实度、桥梁的荷载标准, 有些设计单位在搞公路设计时, 不注意新标准、规范的更新, 由于套用作废的规范、标准图, 引起设计错误的情况经常发生, 有些大的设计部门也经常出现此类情况, 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2 对设计文件总要求审查
审查时我们应注意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与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一致, 如有重大更改, 是否有相应的批准文件, 施工图是否达到施工的深度要求, 设计图纸 (总图及其它图纸) 是否完整齐全, 主要设备材料表是否齐全, 经复核过的结构计算书 (包括使用软件名称) 是否完整正确, 引用标准图 (现行有效版) 、大样图图纸目录是否齐全, 图纸签署是否符合规定, 应是我们审查的重点, 也是容易发生问题的地方。
3 对设计说明的审查
编制一个好的、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说明, 对一项工程的整体设计质量关系很大。审查时要看设计文件说明是否起到指导作用, 将图纸中不好表达的内容以及对施工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在设计说明中阐述清楚。是否在别人读完一项完整的设计说明后, 能够对整个项目的设计基本上有个整体概念。
4 路线部分
公路技术标准符合公路网规划需求, 设计行车速度符合规定, 公路平、纵线形符合规范, 公路宽度及建筑限界符合规定和使用要求, 公路交叉口 (平交和立交) 满足视距要求, 沿河及受水浸淹的公路满足防洪防汛标准要求。对超出规范标准限值的特别说明及论证。
5 路面及路基部分
路面结构组合满足相应使用要求, 路面抗滑性能满足规范要求, 路基 (含加固处理) 设计符合规范, 挡墙设计符合规范,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论证。
6 公路桥梁工程
基础部分, 勘察资料满足结构设计所要求的范围, 桥梁结构基础设计依据勘察成果报告进行并满足承载力要求, 桥梁结构基础设计依据勘察成果报告进行并满足变形要求, 桥梁结构基础设计依据勘察成果报告进行并满足稳定性要求, 桥梁明挖基础埋置深度符合规范要求, 桥梁结构基础满足防洪要求并进行冲刷计算, 不良地基处理方法符合合理性、安全性要求。对抗震不良地质及土层进行特别设计及处理。台后高填土或相邻建筑物的附加荷载对桥梁基础安全性及使用条件的影响满足规范要求。
结构部分, 桥梁总体结构体系选择合理。桥梁上部结构体系稳定, 支撑系统在施工各阶段及使用过程对上部结构体系能够形成有效约束。结构计算模型正确, 荷载标准选用正确, 符合相应的标准及强制性条文。桥梁基础及结构构造满足船只、车辆撞击的安全性。桥梁、隧道、通道等结构的净空满足行人、行车、铁路、航运等规范的要求。混凝土桥梁结构按规范进行承载能力权限状态的验算。桥梁结构按规范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验算并满足规范的变形控制要求, 钢桥结构整体及局部稳定性满足规范要求。材料强度验算满足规范要求, 桥梁结构按规范进行施工阶段的验算。异型桥梁结构 (斜桥、弯桥) 的特殊分析及安全措施, 特大跨径桥梁 (拱桥、斜拉桥、悬索桥) 应进行非线性分析。特大跨径桥梁 (拱桥、斜拉桥、悬索桥) 是否进行抗风验算。对特殊腐蚀地区已进行腐蚀介质的调查及检测分析, 对特殊腐蚀地区有保证结构耐久性采取的措施。确保结构施工过程的安全性, 施工方法合理可行。施工控制对结构安全有影响时, 设计文件有否明确的施工控制要求。明确新积水对施工过程的特殊要求, 对超出规范及强制性标准限值的特别说明及论证,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论证。
公众利益, 桥上有无不允许通过的管线。工程使用过程中产生噪声对周围环境及人群的影响及措施。工程使用过程中产生振动对周围环境及人群的影响及措施。人行道栏杆高度及栏芯尺寸的安全性满足规范要求。人行道栏杆结构强度及刚度的安全性满足规范要求, 是否符合无障碍设计法规及标准。
7 公路沿线交通安全设施
里程碑、界碑、百米桩符合规范, 交通安全设施满足规范和使用要求。
8 抗震、排水、环保
公路工程及重要的附属构筑物按规定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公路排水设施满足规范要求, 重要路段或居住区道路考虑防噪声设计。绿化设计是否满足要求。
9 公众利益
采取保护文物、古迹、名木、古树等措施。公路横断面设计考虑足够的绿化面积。公路 (含辅路) 两侧进出口设置合理。公路设计考虑公路客运和人行过境街设施。
1 0 总结体会
通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可以将图纸中不合理、不完善的内容加以修正和完善, 帮助设计人员针对某项具体的工程设计, 从方案构思、整体思路和具体内容的设计等方面, 起到指导作用, 使其成为一项符合规范要求的设计图纸。所以, 设计文件审查是非常重要的, 应引起设计管理人员的重视。
参考文献
[1]张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所暴露出的问题[J].安徽建筑, 2002 (4) .
[2]李永亮, 李红峰.论路线、路基和路面综合设计的重要性[J].土木建筑学术文库 (第7卷) , 2007 (1) .
[3]刘晓夫, 赵之丹.关于桥梁设计的几点探讨[J].辽宁交通科技, 2004 (8) .
[4]成平.公路设计中应注意的安全问题[J].公路, 2001 (8) .
8.房屋登记审查工作问题研究 篇八
【关键词】房屋登记;合理审慎;审查职责
1.关于登记机构的审查职责
(1)《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了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及其职责。第十二条第一款为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的必要材料。对于“查验”二字的理解,笔者认为查验是指查看验收的意思,而不是指查验无误,也就是說不要求登记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伪作出准确无误的判断,这对于登记机构也是不可能做到的。但也不是完全的形式审查,有一些材料是需要的,如对房屋权属证书的真伪应该审查,因为房屋权属证书是由登记机构发出,审查其真伪对于登记机构是一种责任。但对于假造的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登记机构是无法辨别其真假的,比如夫妻双方的共有房产,由于夫妻闹纠纷,房屋是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共有的财产在处分时,需要共有人同意处分的书而意见。此时女方找来了一个持假身份证的假丈夫,将房屋卖给了善意第三人,并持假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向登记机构提出卖房申请。此时,登记机构在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时,登记机构要对原来女方原登记档案中留存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对,如果女方的原登记档案留存有其身份证复印件,登记机构工作人员通过比对,只要尽到勤勉谨慎的审查,是可以核对出申请人与档案留存的复印件的人是否是同一人,但是对于那个假丈夫的身份证,由于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检验身份证真假的专业知识,不可能辨认出身份证的真假,也无法辨认结婚证件的真假。据此,登记机构为当事人办理转移登记,在此种情形下,登记机构是没有过错的,再比如如果是某人捡到了某人遗失的房证,并伪造了权利人的身份证,持房屋权属证书,又卖给了第三人,第三人由于相信了房证,和当事人到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此种情形下,如果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没有认真核对原来的登记档案资料,或者虽然进行了比对,但没有将档案中真实权利人留存的证件和申请人进行比对而办理了转移登记,登记机构是否有过错的,还需要区别对待。因此,登记机构在尽到合理审慎的职责时,也不能做到完全比对,如当事人签字会因时间不同而有很大差别,登记机构不可能具备做笔迹鉴定的能力。因此,《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但在具体要求实践中,一旦因此发生行政诉讼,各地法院对登记机构的审查责任,究竟到审查到什么范围,也有不同的审判标准,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2)第十二条第二款是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对于“询问”二字的理解,是指询问就与登记事项有关的问题向申请人询问。只要是与登记事项有关的问题,登记机关都有权向登记申请人询问,比如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是否有共有人、是否有产权纠纷等。因此询问是法律赋予登记机构的一种权力,同时也是一种义务。也就是说,登记机关询问时,申请人就应该如实回答;如果不询问而发生了错误的登记,就是没有尽到职责。由于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业务熟练程度不一,对同一事项的询问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对于询问的事项,登记机构应当做询问记录,并且询问完之后,要经申请人签章确认。如果不进行询问记录,一旦因为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没有如实回答登记机构的询问,并发生了错误登记,引发了纠纷,申请人极可能说当时是如实回答,造成的登记错误完全是登记机构的责任,从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2.关于登记机构的责任
《物权法》第 21 条专门规定了登记机关的责任: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该款可以看出,由于登记申请人自己弄虚作假而登记机关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职责而登记错误,登记机构应当不承担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该款规定了由于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失职等而登记错误,登记机构要承担责任。
可见,如果登记机构要承担实质审查的责任,则登记机关不仅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而且应当负责审查申请材料内容的真伪,对相关法律关系的真实性也要进行审查。一旦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就都要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在实践中登记机关是不可能进行实质审查,那样登记机构的工作效率将大大降低,职责和责任都会加重,在目前情形下,登记机构是不能承担如此重的责任,也是不可能做到的。否则对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的登记,对于真实权利人来说,就可以起诉登记机构承担审查不严的责任。如果登记机构完全承担形式审查的责任,登记机构仅对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只确定这些申请登记的材料符合形式要件,就为当事人办理了登记手续。如此,将会产生很多的错误,从而大大减弱了登记的公信力,对于交易安全带来了不稳定因素,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是利很难切实得到保障。
3.房屋登记机构应尽到合理审慎职责
(1)对于申请材料的查验。查验房地产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证明、登记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查验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记载信息是否冲突。申请人、代理人为自然人的,申请书等有关申请材料上相应姓名、签名应与身份证明上的姓名相符。申请人为非自然人的,申请书等有关申请材料上相应名称、印章与单位名称相符。申请材料内容应与申请登记的事项相互对应;申请材料之间的内容应相互对应;询问结果与申请材料相互对应。权利来源证明材料、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应为依法有管理职权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应在规定的有效使用期限内。查验申请人或代理人在申请书、询问记录等申请材料上是否签名(章)。收取的申请材料按照规定齐全完整,并符合法定形式。
(2)询问申请人。申请人是否与身份证明记载的主体信息相符;对共有情况询问。申请登记的房屋是否有共有人;共有性质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属按份共有的,应询问申请人的共有份额;按份共有人处分本人所拥有份额,其他共有人是否知情。需要进一步询问的其他有关事项。申请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字。
(3)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和实地查看。需公告的,公告期届满且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需实地查看的房屋,实地查看结果应与申请材料记载房屋信息一致。
(4)合法性审查。一是申请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房屋在规划验收证明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的范围内,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在预销售许可证范围内,申请其它登记的房屋在登记簿记载的范围内。二是申请登记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三是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的记载不冲突。四是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 [科]
【参考文献】
[1]黄刚收.房屋登记若干问题的思考[J].中国房地产,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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