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制度(共8篇)
1.中国律师制度 篇一
当代中国政治协商制度
1.政治协商制度的形成:是当代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他产生于民主革命时期,正式形。成于新中国成立时。
2.政治协商会议的概念:指的是我国各党派、人民团体和其他武当派人士,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各族人民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以及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等问题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制度。
3.政治协商会议的产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和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必然结果。
4.政治协商会议的历史发展:1949.9-1954.9,一届全国人大召开前的人民政协,代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1954.9-1966.5,文化大革命发生前,人民政协成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1966.5-1978.2,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是人民政协陷于瘫痪时期;1978-,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民政协步入历史的新时期。
5.人民政协的性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建国初期人民政协的性质是具有党派行的阶级联盟;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爱国统一战线;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6.人民政协的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7.政治协商的作用: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中国共产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
8.政治协商的内容: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9.民主监督的内容: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共中央与国家领导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旅行职责、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参与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10.民主监督的特点: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他的监督不具有国家权力的性质,因而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而是一种民主监督;所实行的民主监督能够充分反映社会各家人民群众的意见;提出的建议敢于坚持原则,直言不讳;比较中肯,符合实际,可行性、可操作性强,能较好的改进当和政府各项工作。
11.参政议政的内容: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
12.人民政协的主要任务: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揽政协工作;坚持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要求开展工作,积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贡献力量;切实做好个方面的团结工作,不断壮大对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将强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
13.参加政协的界别: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无党派人士、中欧能改过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文化艺术界、科学技术界、社会科学界、经济界、农业界、教育界、体育界、新闻出版界、医药卫生界、对外友好界、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少数民族界、宗教界、特邀香港人士、特邀澳门人士、特邀人士。
14.人民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密切联系群众;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重殴能股份发表意见,参与国家大政方针的权利;有声明推出本会的自由。
15.人民政协的义务:遵守人民政协章程;遵守和履行决议;如果违反,给予警告处分等,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16.全国委员会的组成:每届的设置经上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在每届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变更时,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每届任期5年,每年举行一次。可临时召开。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常务委员若干、秘书长一人。
17.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选举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人民政协的重大工作方针、任务病做出决议;参与对公家大政方针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18.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常委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主席会议每月举行一次,不定期各种专题的座谈会。
19.常委会的职权: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召集主持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组织实现《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审议重要议案;根据题意,人面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决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20.地方政协委员会职权: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通过有关决议;参与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批评和建议。
21.政协地方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召集主持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组织实现《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决议以及上级地方委员会所作的全地区行的决议;执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审议建议案;任免地方委员会的副秘书长;决定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2.中国律师制度 篇二
(一) 中国梦的起点
悠悠中国梦, 是民族崛起的梦, 是民族复兴的梦。中华民族本就是优秀而强盛的民族, 天朝上国闭关锁国太久, 让庞大的中华民族的战乱几乎仅局限于东亚地区, 从未想到西方已经进行了工业革命。鸦片战争, 八国联军侵华, 中日甲午, 二战, 一连串的战争和“东亚病夫”的外号让华夏儿女收到了严重的“刺激”。困难只会让我们变得更强, 我的国家, 数百年来从未放弃过, 我们的民族魂从未断过。我们一直追求实现的梦的过程, 也是一个康复的过程, 一个找回自信的过程, 一个再次走向繁荣昌盛的过程, 一个追求和实现国际友好往来的过程。
(二) 中国梦之法治中国
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举行,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 这次会议, 体现了中央领导对法制建设的重视, 是历史上唯一一次就法治问题专门召开的会议。正因如此, 让无数国人看到进一步实现依法治国的希望, 更让诸多的法律人看到了行走在法治之路的光芒。法治中国, 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 律师是联系全民与法律真意的桥梁, 是联系全民与司法机关的通道, 是提升法治文明的实践者。要实现中国梦, 就要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二、律师的使命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 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践, 律师作为法律实践者, 有着艰巨而崇高的使命。
(一) 律师使命的概念
使命是指重大的任务或责任, 更直白一点, 就是律师的存在价值。而这种存在价值绝非“拿人钱财, 替人消灾”。这是传统意义上大家对律师的理解, 甚至是律师对自己的定位。这就是中国律师的面临的一大问题。律师真正的使命是以健全法治为己任, 保护人权, 维护法律公平正义。律师直接代表着当事人的诉求, 也代表着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不能总是唯利是图, 助纣为虐, 而应当多参与。当法治文明蔚然成风, 社会风气日渐好, 受益者将是整个社会, 也包括律师自己。
(二) 律师如何持守使命, 实现使命
律师必须有信守使命的决心, 正所谓, 以法律为信仰, 只有持守这种信念, 才有实现的可能。法治, 正义, 人权, 民主, 这些高高在上字眼, 需要当代律师一步一个脚印的落实在具体的工作之中。反对腐败, 坚守立场, 以民为本, 这些看似简单, 实践起来却需要律师拥有很强的职业精神。但是, 为实现法治中国, 实现国人的中国梦, 必将会经历这个过程。坚持, 才会有希望。
(三) 律师使命的具体内容
1. 律师是维护当事人权利的使者———与当事人的关系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正如法条所述, 律师是一种帮助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职业。美国著名的辩护律师艾伦·德肖维茨在《致轻律师的信》中说到, “行善意味着为你的当事人行善, 而不是为普天之下大众, 更不是为你自己。当你在社会中扮演某个角色时, 你就要放弃某种选择, 而作为辩护人的律师使命, 就是在法律道德允许的范围内, 全力以赴代表当事人的观点, 这正是辩护人职责之所在。” (3) 辩护律师如此, 普通律师更是如此。
当然, 有辩护方的当事人, 就有被害人一方。作为律师, 自然想要自己一方胜诉, 但是以不正当交易的形式, 收买证据, 或消除障碍等行为, 是不被允许的。本着尊重对方当事人, 查明案件事实, 获得公正判决的理念, 尽可能使案件胜诉, 才是正解。
2. 律师是维护法律实施的使者———与司法机关的关系
作为律师,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与维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相统一。在我国, 检察官和法官一样同属国家公职司法人员。但在诉讼活动中, 律师与检察官的关系却不如与法官那样“和谐”。究其原因, 实在在所难免。两者主张对立, 代表利益也存在对立, 往往在调查取证, 会见当事人当事人方面, 律师总是受到不必要的障碍, 这就更加激化矛盾。但是, 法律职业人员的相互尊重是基本的职业道德。双方应当遵守诉讼规则, 辩方律师不得为取得当事人的取保候审, 减轻罪行等诉讼利益。
律师与法官的联系即包括相互配合, 又包括相互监督。在发现案件事实阶段, 相互配合, 得出案件真意。在审判结果的问题上, 律师与法官之间要保持正常的, 符合司法公正的关系。在司法实践过程中, 往往有律师为求胜诉而请法官在娱乐餐饮场所“交流案情”, 为规范这类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玉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 律师协会也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作出了具体规定。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实施, 法官“吃了原告吃被告”, 律师与法官“不正当交易”等的现象, 将得到实质意义上的改变。律师和法官都能做到洁身自好, 法治的春天才能早日到来。
3. 律师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者———与仲裁机构的关系
维护法律的尊严, 实现法律的正义不仅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 也可以通过民间仲裁的方式解决。律师在选择仲裁员的时候应当本着回避的原则, 使仲裁活动更公正, 也使冲裁员和律师之间减少尴尬。当律师具有仲裁员的身份时当律师同时具有仲裁员身份时, 不得利用职业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 但是实践中, 不免有律师以谋求仲裁员的身份作为自己作为自己招揽案件的工具, 这都是有违法治理念的。本着依法治国, 公平正义的初衷, 做一名新时代的好律师, 必将经受得住权利, 捷径, 人脉等的诱惑。律师一定要和仲裁机构的人员保持清廉的关系, 以利益许诺, 拉拢熟悉的仲裁员做首席仲裁员等方式并不是明智之举。
4. 律师是推动社会和谐进步的使者———与周围民众的关系
人们之所以请律师为代理人, 辩护人, 是因为普通民众对法律不够了解, 而律师是群众通向法律的桥梁, 介着案件事实, 案件审理过程, 律师有义务也有责任, 告诉当事人有关的法律法规真意。这对人们走进法律, 普及法治, 有很高的效率, 是很好的普法手段。做法院和当事人矛盾化解的引路人, 律师要以普法为光荣的使命, 让大家不再畏惧法律, 不在误解法官。
三、中国梦对律师使命的特殊要求
江平老先生说过, 律师兴则国家兴, 作为当代中国的律师, 使命重大。关乎郭云, 关乎人民福祉。律师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标志。只有律师制度发达了, 国家的民主、法制制度才能够更加完善, 律师制度的成败关乎国家的兴亡。 (4) 中国梦对律师使命的价值要求由此可见一斑, 具体包括如下四点:
(一) 加深自我素养, 促进队伍建设
我国的律师文化虽然还与美国的律师文化存在很大差距, 但如今“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的治国方略。广大律师应当本着“为国家法治事业而奋斗”的伟大信念, 切实完善自身修养, 促进律师队伍建设, 传播“公平正义”“法律至上”的法学信念。
(二) 促进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律师是法律的实践者, 是直接接触法的实施的“当事人”, 作为当代中国的律师, 为了与国人一起实现中国梦, 早日实现法治中国, 应该对于每次完善法律的机会都应当保持敏感与激情。无论在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 还是审判阶段, 无论在实体法还是程序法方面, 律师都要在日常工作中, 总结经验, 认真整合实际行动为完善法律做出贡献, 真正做到律师是法律完善的促进者。
(三) 中国梦之严谨的法治监督
对于监督, 没有监督就没有真正的自由, 法律是把利剑, 没有监督就可能会被不正义利用, 从而带来伤害。即使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 法官也会有沉默不语接受潜规则的时候, 这时候, 没有比律师更有发言权的系统外人士了。法律实务中, 不免会有律师和法官都是同门出身, 利用好这种亲密关系, 共同维护法律的正义, 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将会造福好几代人。若是相反, 带来的灾难, 必会如看不见病毒, 侵蚀前人的呕心沥血, 毁灭后人的法治成长。随着法学科班出身的人数增加, 我相信, 正义之光将所向披靡。
(四) 中国梦之价值观和谐
旗帜代表方向, 方向来自理念, 理念源于和谐。中国的传统文化素来讲究以和为贵。和谐之于律师, 又有另外的含义。矛盾是普遍存在的, 社会矛盾亦是如此。律师为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作出了积极贡献, 赢得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律师作为矛盾的先行者, 无论在法律还是政治角度, 都是大有裨益的。法律援助, 送法下乡等一系列法治活动也会拉近公民与法的距离。中国法治的春天, 一定会在法律人士的努力下一步步到来。
(五) 中国梦之共赢的国际关系
中国梦不仅仅是造福中国, 也是造福世界。历史一次次告诉我们, 中国的每一次繁荣都将邻里各邦带来福音。唐文化影响了日本, 朝鲜甚至东南亚, 在典章制度、天文历法、书法艺术、建筑技术、生活习俗 (衣服、茶道) 、钱币铸造、文字方面都收到唐朝的正面影响。郑和下西洋, 给路途国家也带去了优秀的文化成果, 增进了我国和亚非各国的友好关系。中国WTO后, 受到的不平等待遇, 有很多都是因为我国的法律不健全, 我国律师的辩诉过程中还不是很老练, 从而在经济领域, 受到了严重的损失, 这是一个警醒, 也是一个希望。中国的律师, 要做的, 能做的贡献, 还有很多。在完善国际法律制度上, 我国的律师, 也有望在不久的将来会有所作为。正所谓, 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法律的完善, 是国际平等和谐的先行者。
四、律师监督
各行各业, 都需要监督, 监督能更好的保障律师使命的实现。监督的存在, 会促使律师们更好地规范自己, 净化律师执业环境。律师监督体系的完善, 对早日实现法治中国, 实现民族梦都有不能忽视的意义。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可就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问题提出建议, 建立律师职业档案, 载明诚信业务记录。律师协会管理是律师行业管理体制的发展方向, 结合我国国情, 目前程序与司法行政管理相配合。律协可就律师职业能力, 如, 知识结构, 业务水平, 职业回馈等方面进行监督。各个律师事务所认真对待制定及实施活动会使律师工作从起点上就合法高效, 谨言慎行。
另外, 对政府律师的监督。所谓政府律师, 首先是一名拥有律师资格, 又有公务员身份的专业人士。既要收到律协的规范, 又要收到政府的管理。之所以能够成为政府律师, 正是因为律师本身有真才实学, 正因为如此, 政府律师更要以维护正义, 促进法治为使命, 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五、结语
中国的律师不应该是法律商人, 中国梦的实现, 更不需要唯利是图的浑水摸鱼之辈。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中国梦必将实现, 这虽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但是, 有律师的使命召唤, 有法律人对正义的坚守与维护, 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时刻指日可待。
摘要:从龙的传说到尧舜禹夏商周, 从汉唐盛世再到康乾盛世, 中国人一直在圆一个梦, 一个关于民族强大, 天下大同的中国梦。2014年金秋十月, 首都北京迎来了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 会议的中心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保障, 然而律师队伍的文明程度就是法律文明程度的直接体现, 与法治状况直接相关。律师是法律人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他不仅是法律实施的见证者, 也是法治建设的实践者, 更是法治进步的促进者。本文将就新时期下, 当代中国律师的使命为主要内容进行浅析, 挖掘当代律师的存在价值。
关键词:律师,使命,中国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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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律师生存状况 篇三
原告方辩护律师徐展勤针锋相对:“被告侯四的煤矿是个‘三无’煤矿,本身没有明确的名称,总不能在抬头位置写上‘侯四黑煤矿’吧?”
被告方辩护律师无言以对,又提出另一质疑:“介绍信里也没有写明派谁去采访。”
此言一出,法庭旁听席哄堂大笑,因为在法庭的电子显示屏上给出的该采访介绍信中,明确写着“兹介绍我社山西记者站专题中心主任兰成长一人前去你处采访,请予接洽。”
2007年4月29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异地公开审理“大同黑矿主殴打致死亡成长”案。庭审辩护过程中出现了上述戏剧性的一幕。
北京市律师协会新闻与传媒工作委员会律师徐展勤,在兰案发生之初就开始积极关注,并最终免费代理了这起轰动全国并引起中央领导重视的刑事案,为被害人成长进行庭审辩护。
律师谈“刑”色变
鉴于特殊的政治和社会影响,想要介入该案的律师并不在少数。而对于社会上大量的一般刑事类案件,中国律师界却出现了一种比较普遍的怪现象:不愿介入,不愿代理。
北京律师业的发展位居全国前列,但是,2002年北京律师协会调查统计的结果显示,1997年律师对刑事案件的辩护占各类案件的19%,当年却下降到了12.1%,每位律师从每年平均承办1.45件下降到了不足1件。
“很多律师不愿意接手刑事案件,一方面是因为这种案子的收费相对比其他案子低,另一方面,代理刑事案件的风险性也比较高。尤其是《刑法》第306条对律师伪证罪的规定,许多律师在这条上栽了跟头。”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公盟研究会律师滕彪说。他曾经和另外两个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建议废除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3年12月9日,曾为成克杰、李纪周做过辩护的北京市“十佳律师”张建中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从事过多年基层检察院工作,又主要从事刑事案件代理工作的北京律师高夜说:“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刚恢复律师制度的时候。由于律师紧缺,有不少专业法律知识和职业水平较低的律师进入了该行业,就是到现在,我国一些律师的水平也比较低。在具体的案件代理中,有不少律师违背职业道德和纪律,做出了一些有损法律公平和正义的事,国家才针对性地出台法律对律师从业进行了种种规范和限制。”
就是这条用于规范律师职业行为的法规,在现实操作中,却成了某些地方司法部门借以为律师开展正常工作制造障碍的工具。
“不少律师在法庭上就直接被警察拉出去,还有的被法官轰出去。理由就是他们作伪证或涉嫌诱供。诱供这个问题很难界定,法官或检察官说你诱供,律师还难以解释清楚,不让你再代理辩护,你也没有办法。”滕彪说,“据我所知,以伪证罪被判刑的律师还不多,但是,在代理刑事案件的辩护中,地方司法机关借此给律师制造麻烦的情况却非常多。”
1997年12月,黑龙江天泰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王一冰律师因涉嫌伪证罪被逮捕,两年后被二审法院宣布无罪,得以出狱,该律师因此愤而出家。
据统计,从1997年到2005年年初,全国共有500多名律师身陷囹圄。中国律师协会曾对23个律师伪证罪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其中11个案件中涉嫌的律师被无罪释放或撤案,6个获有罪判决,1个被免予刑事处分,5个尚未结案。
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并不仅限于这方面。滕彪说:“去年,我受当事人委托,要在山东旁听一个刑事案件的审理。开庭前。5个防暴警察把我抓住摁在了地上,随后限制了我5个小时的人身自由,庭审结束才把我放了。我的一个大学同学也是律师,本来需要出庭为当事人进行辩护,开庭前当地的警察直接把他抓了。说怀疑他是小偷,一直关了22个小时,也是庭审一结束就把他放了。”
“这样的话不会对你进行法律制裁,但如果这些检察官、法官,甚至案件的当事人经常向律师协会举报你,你也受不了,很可能会因此吊销你的律师执业资格。”高夜律师很清楚代理刑事案件可能为自己带来的麻烦。
法庭上的律师、检察官和法官本来应该处于平等的地位,从本质上讲。三者的终极目标也应该一致——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公平和公正。而现实中,律师又经常和另外二者成为一对矛盾体,摩擦不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律师应该发挥的作用却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法律赋予律师有到法院查阅相关案卷的权利和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的权利,而在实际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时,也是困难重重。“一般情况下,法院都会配合。如果涉及到一些特殊的案件,比如一个刑事案件涉及到地方行政机关或行政人员。他们往往就会采取一些干扰手段,一般就是拖。”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寿全说。
此外,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的困难也不少。“看守所一般都设立在特别偏远的地方,律师得先到相关的公安机关开‘同意会见介绍信’,再拿着介绍信到看守所开具会见通知单,才能去见当事人。最麻烦的是在检察阶段,往往会有刑警在现场监视会见,当事人出于种种顾虑又经常不敢说得太充分,有的看守所没有警察在场,但是又搞了监听设备,这就让会见的效果大打折扣。”高夜说,“另外。法律并没有规定会见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必须是两个律师同时在场。因为早期的时候,有的律师担心在会见过程中发生意外,就经常结伴会见,到了现在,这竟然成了刑事案件中会见当事人的一条不成文的行规,律师的时间也很宝贵,有的重大的刑事案件至少需要4次会见当事人。每次都得走同样复杂的程序。”
资深律师的“避雷”之道
代理刑事类案件如此困难重重,令诸多律师望“刑”却步,而高夜却多年来主要致力于这方面的案件,他对如何规避风险,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经验之谈。
“我做这样的案子,有一个基本的原则:该做的做,不该做的一定不做,尤其是可能触雷的地方,一定要证据确凿,方法得当。一般来说,这类案件的前期举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有着先天的优势,他们拿到的证据相对要比律师掌握得充分,作为律师,最好不要想方设法自己去取证。千方百计想要推翻他们的证据,那样你就明显站在了他们的对立面,他们就可能设法给你制造种种障碍。”
“作为当亭人的家属。好多都有这样一种心理,他会告诉你,你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的时候,告诉他这不要说。那不要讲,那个应该怎么说。这
样的话,我肯定不能给他带,因为这明显是法律不允许的,很可能会被卷入串供或作伪证的嫌疑中。”
“另外,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我不会一下子列出20多条证据去试图推翻公诉方的证据,你讲得太多,会遭法官的烦,也会让公诉方很反感,很可能会当庭强制剥夺你的辩护权利,并且重点也不突出。我一般通过前期的阅卷,在案卷中寻找2到3处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关键地方。在法庭上提出来,这样,证据或结论是你检察机关和法院做出的,你的证据有自相矛盾的地方。或者有不够充分的地方,我提出来,对方一般也无话可说,一般情况都会被采纳。”
一次,河北保定的李建华因破坏电力设备,被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高夜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根据现场勘查笔录记载,被告在作案时,将电线杆一端的电线剪断后,电线杆由于失去平衡,另外一边的电线下坠,致使一个村民被电击身亡。高夜在庭审前专门找了一位研究数学的老师,通过计算,下坠后的电线离地面至少有4米高,从而推断受害人实施了某种不恰当的行为,故应减轻李建华应负的刑事责任。通过高夜辩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判处李建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另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讲,他代理的刑事案件中,如果涉及到当事人可能被判死刑。也可能被判死缓的情况,他会帮助当亭人的家属设计减刑方案。比如,如果家属能够拿出10万元钱,他会建议家属在一审的时候拿出5万元,请法官把这些钱赔偿给受害者;如果一审中没能奏效,案件进入二审时,再以同样的理由再拿出5万元。他说这样一般都能有效果。
中国律师整体荣誉感较差?
作为职业律师,以高夜为代表的律师更加注重和相关司法部门的平衡关系,从而更加注重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刑事辩护的有效实施;而以滕彪为代表的学院派律师,则更加注重从宏观上推动中国整个司法制度的进步和完善。
“我们现在接手的许多刑事案件都是比较典型的。具有普遍性的,很多都有制度方面的考虑,最近我们正在起草关于律师在场权和当事人沉默权方面的报告,打算再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相关司法修改建议,这项制度对防止刑讯逼供具有约束作用。”滕彪不断向中国司法制度领域的挑战,已经受到了他所任教的中国某著名大学的多次警告。
关于目前中国律师整体的社会地位,滕彪说:“应该说。我国律师的整体社会荣誉感较差,律师在相当一部分案件中能够发挥的作用有限。这种情况尤其在一些基层法院的审理中表现比较明显,一方面,法官权力该大的时候得不到充分发挥。地方政法委或者某个书记县长都可能出面干涉案件的公正审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律师辩护得再好,出示的证据再充分,法官也不一定采纳,他的自由裁量权往往会超过法律规定之外。另一方面,如果法官没有其他因素的干扰,在法庭上,法律赋予他的权力应该是最大的,律师应该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前提必须是律师的发言能够得到法官的尊重。而我国基层一些职业水平不高的法官在这点上做得不太好。”
徐展勤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是:一些涉及境外案件的当事人一般第一次见面就会表现出对律师的特别尊重,而内地的当事人就表现得差一点。
“在我国。社会上很多人还是以为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就是替坏人说话,甚至一些被害人会采取一些过激行为报复律师;就是一些检察官和法官也觉得律师替犯罪嫌疑人辩护,就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对你会有一种敌对情绪。实际上,律师即使为坏人辩护,也是在维护他本该享有的正常合法权利。是在维护法律的公平和公正,这点从本质上和司法部门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
正是很多人存在着对律师的偏见,使得我国律师遭受打击报复的情况屡见不鲜。2006年12月14日,北京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在朝阳区肿瘤医院附近被人砍伤,左手4个手指肌腱被砍断。后背被刺一刀,受袭原因正是由于他多次代理涉黑案件。
律师收入和服务整体高端化
采访中,大部分资深律师对自己的收入状况总是避而不谈,一名进入该行业不到1年的年轻律师李丽说:“我们最近代理了一个外地的刑事案件,收费是两万元,差旅费用另收,这种收费已经很低了。我们的收费比较灵活,北京的要低一点,如果是外地的则要翻倍。”
即将开庭的沈阳一个涉黑案件,犯罪嫌疑人家属在为其聘请国内某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时,该律师开出的代理费用是300万元,少一分都不谈。相比之下,2万元的代理费确实相形见绌。
律师都有哪些方面的支出?李丽说:“也就是律师事务所里的一些日常开销,别的没有什么,这里包括所里用于维护正常社会关系的消费。”
另据业内人士透露,不少律师事务所在受理案子的时候,都不会主动向当事人提供发票,只有当事人要求的时候才会提供,这种情况的存在,自然造成了不少律师漏税的黑洞。
北京市律师协会统计,2006年,仅北京市律师行业的总收入就突破了50亿元,占到了全国律师行业总收入的1/3以上,全国律师的人均收入在8万多,而北京律师的人均收入高达50万元。此外,京城律师市场还存在着高低两个20%的现象:一是20%的律师属于“富豪律师”,他们一年拿走律师市场总额的80%,人均年收入超过百万,其中收入最高的1年可达千万;另外20%左右的“穷酸律师”,一年的收入则在6万元以下。
律师的高收费还造成了律师服务对象的高端化,而大量普通案件的审理却不能得到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尽管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了律师有免费法律援助的义务,但是,规定能够得到援助的对象又有诸多限制,现实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
“我国在刚恢复律师制度的时候,超越式地发展律师队伍。结果造成了我国现有律师整体素质较差、许多年轻律师生存艰难的状况。就是到现在,还有许多人觉得中国还应该增大律师的数量,我认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中国的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和美国还有很大差距,真正能够请得起律师的绝对人数并不多。现在有将近12万的从业律师已经不少了。”高夜说。
从全国律师的分布看,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的人数又占了大多数。律师资源的分布也很不合理,而这也和律师行业服务高端化的情况基本保持一致。
艰难曲折中前行
郑州大学法学院2007年4月份对本科生做的一项调查表明,刚入校时,有75%的人愿意成为律师,随着对律师行业的了解,到毕业时。真正愿意去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学生降到了一成左右。
“来我所里的律师如果是35岁以上,不管你的学历如何,我也会多考虑一下,假如是个20多岁的小伙子,你就是博士,我也会慎重一点,毕竟律师这个行业需要很丰富的社会阅历,更需要当事人的信任,就像医生一样。越老越吃香。”朱寿全主任律师的用人标准显得有些苛刻。这也从另外的角度印证了年轻律师目前跻身该行业的艰难。
像中国许多领域一样,律师行业也呈现出了浓重的中国特色,不管现有的情况是喜是忧,中国的律师业依然在艰难曲折中前行。
4.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篇四
1、论述:当前中国政治的基本特征(14页)
1在党政关系方面,20世纪80年代强调党政分开,90年代以来强调党如何执政 ○2在中央和地方关系上,90年代中期中央政府明确提出要加强中央的权威,服从中央政府○的统一的经济政策
3在经济走上,20世纪80年代的经济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经济走向并不明确,因而经济○制度在激烈的意识形态争论中改革和前进
第一章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性质与原则
1、论述:如何认识中国政治制度中党章与宪法的关系?
1.从文本分析上来说,中国宪法是中国政治制度的文本表现,而中共宪章却是作为中国政府制度的文本,继而从合理的逻辑推论上来说,就是有宪章衍伸和裂变成了宪法,那么宪法就常在了宪章中的内涵、制度以及精神生个和使其合法化的大部分功用
2.从其合法化、正当性以及法律效力上来说,中国宪法合法化、正当化了中共县长以及为其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增加了对起一定程度上的政治认同感
2、简答:民主集中制的概念与表现(29页)
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含义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下的民主相结合。作为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的民主集中制,在实践中有三个层面的表现 A、它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制度 B、它是中国政治制度运作的基本原则 C、他是一种具体的决策机制
第二章党的中央组织与领导体制
1、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内涵(37页)
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是从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事件中衍生出来的一个概念,实际上就是政治体制。政治体制是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实现形式,是为实现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而建构的各种具体的政治形式、制度和运作机构的综合。狭义上的“党的领导体制”就是党组织自身的组织制度,包括体现中央、地方和继承各级党组织权限和地位的中央集权制的领导机制,以及体现党组织实施决策的集体领导制度。
2、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基本构成有哪些?38页
1、党委制和党组制
2、党管干部制度
3、归口管理制度和双重领导制度
3、党的核心领导机关有哪些?51页
总书记、政治局常委会、政府局、书记处
4、归口管理制度的内涵(56页)
按照归口管理的含义和我国的国情,主导中国政治生活的有六大“口”或六大系统,即组织人事、宣传教育、政治法律、财政经济、外事和军事。既然是党的系统,其活动就不可能是独立的,而是执行中共中央的最高决策,虽然本系统在执行中可以发明和创造新形式、新方法和新途径。
5、试述党和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的变化。
A、行政首长负责制在企事业单位的确立 B、党的行为法治化取向 C、党与行政部门关系的改革 D、干部管理制度的变化
第三章政党与政党制度
1、革命党与执政党的区别(74页)
革命党:就是以某个阶级为基础、以一定信念为指导、以暴力手段夺取政权的政党。
执政党:就是指通过制度性选举或者暴力革命而执掌一国政权的政党,他可能是一个政党,也可能是多个政党的联盟。区别如下
A、任务目标不同。革命党的目标在于夺取政权,执政党的目标是保持已有的政权 B、运用的手段不同。暴力vs制度法律 C、组织方式不同。D、阶级基础不同
E、与国家政权的关系不同
2如何从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75页
1、从执政的合法性来源看,实现经济建设到民主政治建设的转变
2、从执政的社会基础来看,要实现从一元到多元的转变
3、从执政的技术操作来看,要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4、从执政的可持续条件来看,制度建设与法治建设更为根本
3、我国政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一、中国共产党执政:历史和人民的选择
二、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三、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特色的政党 第四章立法体制
1、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是什么?91页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制度,在法理上具有权威性
3、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法理上具有至上性,高于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92页
“议行合一”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3我国选举制度中存在哪些问题?98页
1、代表候选人提名问题
2、农村与城市所代表人口数比例问题
3、差额选举问题
4、多候选人的宣传介绍问题5、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有哪些?
1立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2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权力 ○3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4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权 ○5立法权,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补充法律的权利 ○6监督权,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工作 ○
5、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14页
(一)坚持与完善党对人大的领导
1、党组织对人大实施政治领导。实行党政分开,坚持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的原则。党组织必须遵守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获得宪章和宪法原则动的宪章和宪法原则,2、党组织不包饭人大工作。
3、的那个组织带头尊重和遵守人大所指定的法律和决议。
(二)强化人大立法与监督职能
1、强化人大的立法。建立并完善立法听证制度;提高立法审议质量,建立审议中的辩论制度。
2、加强监督职能
(三)加强人大的自身建设
减少人大代表的数量,减少人大代表中官员代表,人大代表专职化;(四)密切人大与群众的关系
(1)选举制度(2)代表素质(3)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和组成人员(4)专门委员会
6、什么是质询权?
人大代表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严重不满,或发现这些行政机关有失职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在人民代表大会议上,人大代表可以依法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质询时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可以发挥重要的监督作用,程度上要比询问严厉得多。
第五章中央政府
1、什么是议行合一?119页
1、议行合一与三权分立相对,指国家机关重要工作的决议和执行统一进行的制度。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家机关间工作关系上的体现。
2、“议行合一”是马克思在批判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和总结工人运动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并在苏联加以实施。马克思明确提出了新型的无产阶级国家政权应该集行政权和立法权于一体的工作机关,它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并直接受到选民的监督和罢免。马列主义的“议行合一”原则和苏联模式对中国政府体制的建构有着直接的影响。
2、如何认识“议行合一”理论与我国政府体制设置的关系?
指导中国政府设置的“议行合一”原则可以归结为:
无论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的建构还是其立法与执政活动,都需要共产党在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行政和审判机关的权力直接来源于人民代表大会;人 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来自党和国家的各个工作部门,他们在人大开会期间亲自参加法律的制定,闭会后返回各个工作部门贯彻执行法律
3、如何认识国务院的地位和性质?123页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相对于地方政府而言的。
国务院作为国家最最高行政机关,其性质是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的机关。国务院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执行机关。国务院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需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表明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从属关系。
4什么是大部制
大部制即为大部门体制,就是在政府的部门设置中,将那些职能相近的部门、业务范围趋同的事项相对集中,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最大吸纳牍地避免政府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从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5、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是什么?124页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负责制表现为:人事提名权、全面领导权、最后决定权、全面责任制。
国务院在实行总理负责制的同时,还实行两种形式的会议制度: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一般两个月或一个季度召开一次)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
6如何认识我国立法体制中的行政立法?130页
行政法规:特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基本特征是:
1、立法主体只能是国务院;
2、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作为执行国家权力的手段,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第六章地方各级政府
1、地方政府的类型有哪些?135页
中国:一是一般地域型地方政府(为了一般地域管理的需要)二是民族区域性地方政府(各民族团结和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三是城镇型地方政府(人口密集的城镇地区实施专门管理)
按照地方制度划分,可划分为行政地方政府、自治体地方政府、混合体地方政府;按设置目的划分,可分为一般地域型地方政府、民族区域性地方政府、城镇型地方政府; 按行政层级划分,可分为高层地方政府、中层地方政府和基层地方政府。
2、论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地位及其与同级党委、人大的关系。127页
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环切执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知识、命令和决定。同时,它又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接受上一级国家行政政机关的领导,执行上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政府不同于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地方与同级党委的关系:
1、“党管干部”原则在各级政府中的运用
2、在政府部门中设立由同级党委统一领导的党组
3、地方政府各级工作部门同时还受到来自职能部门党组织的领导,党委对政府的领导得到双重组织制度的保证 地方与人大的关系: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基于权力授予关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接受同级人民到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
3、县乡关系及存在的问题。149页
关系:第一,县对乡镇领导的核心机制是县委对全县工作的政治领导和组织人事领导 第二,县长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县政府和乡政府有直接的隶属关系
第四,县政府的各部门与乡镇府之间的关系,既有直接隶属于上级部门的条条关系,也有由乡政府和县对口部门双重领导、共同管理的条块关系,还有受县政府有关部门业务指导的隶属于乡政府的块块关系 问题:(1)县各种驻乡机构急剧膨胀,乡镇政权管理权能受到削弱(2)县各职能部门和乡镇政权争夺对下属机构的领导权
(3)县各职能部门和乡镇之间围绕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专业户的利益争夺加剧
(4)在支农资金管理和使用上,先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政权分歧严重
4地方人民政府的主要职权及其特点142页(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2)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3)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是适当决定、命令(4)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5)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6)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7)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8)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9)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10)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2)特点:派生性、区域性、法定性、强制性
第七章司法制度
1、政法委的功能158页
1、党内联席会议制度(政法各部门之间存在重大分歧,经协商未能解决,请示党委政法委员会予以协调,或者党委政法委员会认为应当协调的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事项,通过召开政法各部门有关领导联系会议进行研究、协调解决的工作方式)
2、执法检查监督制度(执法活动中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3、协管干部制度(是指各级政法委员会协助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政法部门领导干部进行考察、任免、管理的一种干部管理制度)
2、法院的职权162页
1、司法审判权
2、法律制定权
3、行政裁判权
4、司法行政权
3、我国法院和检察院的组织体系是什么?(166页)
法院:中国的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分为四级,即设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并设军事、铁路、水运等专门人民法院。
检察院:我国检察机关组织体系的设置实行与国家行政区划、权力机关体系、审判机关体系以及检查工作的需要相一致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4、如何认识我国司法体制设置与地方保护主义的关系?
第八章国家与社会关系:从全能主义到国家统合主义
1、全能主义与统合主义的概念185页
全能主义:国家权力不受法律和道德约束而渗透到社会的每一角落。统合主义:强调政府通过与相关利益者直接对话、谈判和协商来解决重大的社会问题。
4、我国一体化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是如何形成的?174页
1、国家对城市社会的渗透与控制
2、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渗透与控制
3、社会成员对国家的依附
4、如何评价党—国家与社会的高度一体化模式179页
(1)(2)(3)(4)(5)(6)(7)强大的政府动员能力
社会成员高度依赖具有行政功能的单位
社会的自治和自组织能力差,社会组织结构呈现“蜂窝式状态” 社会缺乏中间阶层的作用
社会生活被高度政治化和行政化
身份制度使得社会流动困难,社会结构僵化 缺乏自下而上的沟通机制
5、中国民间组织的特征。184页
(1)(2)(3)(4)(5)民间组织的发展,有赖于自上(政府)而下的拉动和自下(民间)而上的推动 民间组织是上下合力的结果
与官民两重性相联系,民间组织不够规范 民间组织的中介性质
民间组织正在走上成熟,民间化色彩不断加深
5、如何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体制的政治性质与单位功能?180页
经济改革导致社会主体分化 改革促使社会结构分化
经济改革以你了剧烈的利益分化
第九章政治与市场关系
1、利益集团的概念与类型(206页)
概念:是以影响政府政策或行动为目标的组织化社团。类型:第一,机构型利益集团 第二,公司型利益集团 第三,社团型利益集团 第四,无组织型利益集团
2、利益集团如何影响公共政策?如何治理利益集团?209页
1、是部门利益国家化、制度化第一,改革政府体制、立法体制
2、阻碍公平竞争第二,完善市场机制建设
3、制造社会不公 第十章中央——地方关系
1、如何认识中国政府结构中的“条块关系”?
2、如何认识中国中央—地方之间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3、如何认识当前中国政治—经济关系中的二元化结构?
4、什么是经济联邦制?
结语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1、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涵
5.中国土地税费制度 篇五
一、土地增值税
1、定义: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2、历史沿革
当时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国务院199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5年,财政部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1993年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执行过程中的细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1999年底,财政部、国税总局又下发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2005年房价出现持续高涨,国税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再次下发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明确提出进一步强化土地增值税税收管理。
3、特点
(1)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2)征税面比较广;(3)实行超率累进税率;(4)实行按次征收。
4、作用
(1)有利于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调控;(2)有利于国家抑制炒买炒卖土地获取暴利的行为;(3)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经济建设积累资金。
5、征税对象
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课税对象(税收客体):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6、税额计算 公式: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1)增值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2)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7、最新相关规定
(1)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
(2)关于共同成本费用的分摊
纳税人分期分批开发房地产项目或同时开发多个房地产项目,各清算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占地面积法(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其他共同发生的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法(即转让的建筑面积占可转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同一清算单位内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共同发生的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
(3)关于扣除项目准予扣除的截止时间
清算项目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日起,后续发生的成本费用一律不得在清算时扣除。
(4)关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清算的房地产再转让的处理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已进行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时未转让而清算后转让的房地产,按照清算后转让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5)关于合作建房的认定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出资金,一方出土地,共同修建房屋,双方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行为。如一方只收取固定利益,不承担责任和风险,不能视为合作建房。
(6)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适用范围
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不论其开发主体是企业、单位还是个人,均应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申报缴纳并清算土地增值税。
(7)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应实行核定征收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核定征收的规定进行,不得按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适用的预征率征收。
7、看法
一方面,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增强了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另一方面,又有效地抑制了炒卖土地从中取得的暴利。但是,同样的,土地增值税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征纳双方征纳税款的意识淡漠;二,缺乏规范的征管办法;三,税务机关与政府职能部门缺乏协调配合。
二、耕地占有税
1、定义: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
2、历史沿革
1987年国务院发布了《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批准了《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案),并以国务院令形式加以发布。
3、特点
(1)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2)采用地区差别税率;
(3)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4)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
4、纳税义务人
包括在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1)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2)乡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3)农村居民和其他公民。
5、征税范围
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6、税额计算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占用耕地的面积为计税依据,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公式: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
7、看法
(1)耕地保护形势严峻催生新条例出台;
(2)着眼公平,新条例将外资企业纳入征税范围;(3)新条例征税对象范围有所扩大;
(4)新条例计税依据按批准和实际占地面积孰大原则确定;(5)新条例严格落实“控制减免税”要求;(6)新条例加强了对耕占税的征收管理。
三、城市土地使用税
1、定义: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属于资源税。
2、特点
(1)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2)征税对象是土地;(3)征税范围有所限定;(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3、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4、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税额计算
公式: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6、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1)征管基础信息未掌握;(2)部门间协作配合不够;
(3)税收宣传力度不足,公民依法纳税意识不强;(4)协税护税网络不健全;(5)征税等级标准长期未调整。
7、加强城市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对策
各级税务部门应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税收宣传,细化工作措施,加强税源管理,加大征收力度,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征管,不断提高土地使用税征管的精细化水平。
(1)加强税收宣传和政策辅导,组织全局税收管理员学习相关政策,熟悉和掌握辖区内不同地段土地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
(2)加强动态管理和调查核实;
(3)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深化土地使用税覆盖式管理,达到以地管税的目标,各地土地管理部门的地籍资料比较完整、准确、详细;
(4)强化申报严格审核;(5)加强后续管理和考核;(6)建立健全委托代征机制。
四、房产税
1、定义: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历史沿革
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征收房产税。同年6月,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
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1984年10月,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全国改革工商税制时,确定对企业恢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决定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对在中国有房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3、特点(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4、征税范围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即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6、税额计算(1)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公式: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2)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公式: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7、当前房产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问题
(1)征收范围太过笼统;
(2)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需进一步明确;(3)出租部分的房产税税负偏高;(4)房产税减免规定不具体;(5)部分规定实际工作中难以执行。建议
(1)重新明确房产税征税范围和应税房屋的界定;(2)进一步明确房产税的纳税期限;(3)修改房产税计税依据或降低税负;(4)严格控制税收减免审批;(5)加强房屋出租管理。
五、城市维护建设费
1、定义:简称城建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
2、历史沿革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中设置的一个新税种。1985 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从1985起施行。
1994年税制改革时,保留了该税种,作了一些调整,并准备适时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和改变计征办法。
3、特点
(1)税款专款专用,具有受益税性质;(2)属于一种附加税;(3)根据城建规模设计税率;(4)征收范围较广。
4、纳税义务人
承担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缴纳“三税”(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5、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税的其他地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根据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各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
6、征收方式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与“三税”同时缴纳,自然其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也与“三税”相同;
(2)预缴税款;(3)纳税申报;(4)税款缴纳。
7、税额计算
公式: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8、现行城建税的弊端及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税种名称不确切;(2)税率设计不合理;
(3)适用税率认定困难,征管难度大;
(4)城建税的附加性质造成适用《税收征管法》困难;(5)城建税减免税缺乏系统的规定,不便于操作;
(6)随“三税”附征的税费、基金越来越多,不利于简化税制。
9、城建税改革建议
从现行城建税条例局部改革考虑,建议:(1)修改税名;
(2)取消差别税率,统一税率;
(3)直接随“三税”附征,修改纳税范围和计税依据;
(4)修改城建税与适用《税收征管法》处罚与加收滞纳金方面的相关规定。从国家整个税制体系改革考虑,建议:
(1)提高城建税的税种地位,从附加税提升为独立税;(2)统筹实施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联动改革;(3)将销售(营业)收入作为城建税计税依据,在税率设计上,建议设计为1%;
(4)明确减免税政策。
六、营业税
1、定义: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
注: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2、纳税义务人
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负有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3、征税范围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概括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4、税额计算
公式: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七、个人所得税
1、定义 :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纳税义务人(1)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征税内容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4、税额计算
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八、印花税
1、定义: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
2、特点(1)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2)征税范围广泛;(3)税率低、负税轻;
(4)由纳税人自行完成纳税义务。
3、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具体有:
1、立合同人;
2、立据人;
3、立账簿人;
4、领受人;5使用人。
4、征税范围(1)经济合同;(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
5、征税方式(1)从价计征;(2)从量计征。
6、税额计算
公式:应纳数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的件数×适用税额标准
九、资源税
1、定义: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是对自然资源征税的税种的总称。
2、特点
(1)征税范围较窄;
(2)实行差别税额从量征收;(3)实行源泉课征。
3、作用
(1)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有利于企业在同一水平上竞争;(2)加强资源管理,有利于促进企业合理开发、利用;(3)与其它税种配合,有利于发挥税收杠杆的整体功能;(4)以国家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为对象所课征的税。
4、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5、征税范围
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这7类。
十、契税
1、定义: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特点
(1)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2)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3、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4、征税对象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
5、税额计算
计税依据: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公式: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 税率
十一、车船税
1、定义: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从2007年7月1日开始,有车族需要在投保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
2、作用
(1)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2)有利于车船管理与合理配置;(3)有利于调节财富差异。
3、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车船税。即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4、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收范围,是指依法应当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除规定减免的车船外)。
5、税额计算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年应纳税额 ÷ 12 × 应纳税月份数
十二、屠宰税
1、定义:屠宰税是向屠宰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收。
2、纳税义务人
屠宰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屠宰应税牲畜的各类单位和个人。这里所说的个人是指个体户和其他个人。从事应税牲畜屠宰业务的个体户,是屠宰税的纳税人。
3、征税对象
按照规定,屠宰税的征税对象是牲畜,应税牲畜包括猪、羊、牛、马、骡、驴、骆驼等7种牲畜。目前各地征税较为普遍的是猪、羊、牛3种牲畜。
4、税额计算
公式:应纳税款 = 应税数量×单位额
十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定义:指国家对在我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资金征收的一种税。
2、特点(1)运用零税率制;
(2)实行多部门控管的方法;(3)采用预征清缴的征收方法;(4)计税依据与一般税种不同;(5)税源无固定性。
3、纳税义务人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在我国境内使用各种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纳此税。
4、征税范围
凡在我国境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资金,均属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税范围。
5、税额计算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预征制,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计划额预缴,因此,税额计算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预缴税额的计算
公式:预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额=批准的固定资产计划投资额×适用税率
(2)结算税额的计算
公式: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结算税额=一实际完成的投资额×适用税率一本内已预缴税额
(3)清算税额的计算
公式: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清算税额=全部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适用税率一预缴税额
十四、教育费附加
1、定义: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2、作用(1)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
(2)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
3、纳费义务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简称纳费人)。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附加的义务人。
4、征费范围
征费范围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相同。
5、费额计算
6.当代中国制度4 篇六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7--2008学第二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小题仅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是()。
A.宪法制度B.国家元首制度
C.人民民主专政制度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人民民主专政的集中体现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中国共产党的领导D.社会主义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最早设立于()。
A.1951年B.1952年C.1953年D.1954年
4.我国目前地方政府的层级设置最多有()。
A.二级B.三级C.四级D.五级
5.在民族自治地方,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的是()。
A.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B.人大常委会主任
C.本级中共党委书记D.本级中共党委副书记
6.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由()。
A.中央政府任命B.选举委员会任命C.独立委员会任命D.行政长官任命
7.下列行为中,属于检察院以渎职犯罪案件立案范围的是()。
A.虐待被监管人案
B.报复陷害案
C.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D.私分罚没财物案,8.到目前为止,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已达3000多个,共有委员()。
A.30余万人B.40余万人
C.50余万人D.60余万人
9.参加投票的选民不足半数,选举应()。
A.一直进行B.改期举行C.取消D.有效
10.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应当由()。
A.职工间接选举B.职工直接选举C.职工推选,上级任命D.上级任命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8分。每小题至少有两个以上的答案正确)
1.宪法创制是宪法规范产生、存在和变更的活动,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A.宪法制定B.宪法实施
C.宪法监督D.宪法修改E.宪法解释F.宪法适用
2.我国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范围是()。
A.执行性和补充性的地方性法规
B.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法律的授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C.国家暂时没有立法,而本行政区域又迫切需要的地方性法规
D.就国家不可能专门立法的地方特殊问题,制定地方性法规E.根据本地需要,对国家法律进行修改的地方性法规
F.根据本地多数人的要求,制定地方性法规
3.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任免的人选是()。
A.副总理B.国务委员
C.秘书长D.各委员会主任E.审计长F.各部部长
4.中华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是()。
A.加快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原则
B.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
C.各民族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原则
D.加大少数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力度的原则E.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
F.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
5.检察院对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可以提出抗诉的范围包括(A.当事人不服的B.不同意立案的C.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D.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E.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F.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6.公务员录用应遵循的原则是()。
A.任人唯贤B.严格考察C.平等竞争D.择优录取E.公开考试F.德才兼备
7.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有()。
A.中国人民解放军
B.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C.民兵
D.预备役部队E.公安干警F.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队
8.设立在各机关内部的人事机构的主要职权有()。
A.考核权B.奖惩权
C.升降权D.任免权
E.辞退权F.其它人事决定权
9.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职权有()。
A.议事决策权B.制定规章权C.人事任免权
D.民主选举权E.综合管理权F.民主监督权
三、辨析题(每题4分,共32分。请先答出对或错。再用简短文字说明理由)
1.中共虽然禁止除共青团之外的其他任何党派、政治团体、政治组织在军队中建立组织和发展成员,但其他组织和团体的成员如果参加军队,并不须与原来的组织脱离关系。
2.任何一位全国人大代表都有权以个人名义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3.行政法规的等级和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
4.目前我国所有少数民族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名称都通过民族识别工作得到了正式确认。
5.一国两制方针最早提出是针对香港和澳门问题的。
6.最高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如果检察长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也必须服从。
7.中国干部管理工作由党的各级组织部门统一管理和具体执行。8.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方式就是公开选拔。
四、简答题(每题l0分。共20分)
1.什么是行政区划?其意义何在?
2.中国的选举制度如何保障选举人权利?
五、论述题(20分)
如何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试卷代号:1190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7--2008学第二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供参考)
一、单项选择墨l每题l分.l0题共l0分)
1.D2.A3.D4.D5.A6.D7.A8.C9.Bl0.B
二、多项选择墨(每恿2分.9题共l8分)
1.ADE2.ABCD3.ABCDEF4.BCE5.CDEF
6.BCDE7.ABCF8.ABCDEF9.ABCF
三、辨析题(每题4分,判断2分。理由2分。8题共32分)
1.错。必须与原来的组织脱离关系。
2.错。必须是30名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3.错。行政法规的法律等级和效力仅次于法律。
4.错。还有一些尚需识别的民族,目前我国大约还有75万多人的民族成份尚未最后确定。
5.错。是针对台湾问题的。
6.错。如果检察长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可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7.错。中国干部管理工作由党的各级组织部门统一管理、人事行政部门具体执行。8.错。公务员职务晋升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竞争上岗,二是公开选拔。
四、简答题(每题l0分.2题共20分)1.什么是行政区划?其意义何在?行政区划是国家为了进行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国土和政治、行政权力的划分。通常在中央政府或组成联邦的次级地方政府的统一权威下,将国土或本地方区域加以一定的划分,形成一个个相互区别的区域,并在其上建立相应的政治、行政等国家机关组织,(7分)以方便国家或地方的管理,实现国家或次级地方的统治职能。(3分).
2.中国的选举制度如何保障选举人权利?(1)选举人权利的保障
保障选举人的选举权利,主要是保障公民通过投票行使自己的选举权时,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候采取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选举行为。法律既要保障选举人自由投票的权利,也要保障公民自愿放弃选举权的权利。(5分)
(2)秘密投票和差额选举.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取秘密投票的方式,遵循莓额选举的原则。(5分)
五、论述题(20分).、如何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所谓根本政治制度意味着: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中国的国家性质。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包括运用和行使国家政权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4分)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整个国家的政治制度体系中具有“根本性”的权力渊源地位,其他的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其权力、合法性均来自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宪法和法律上,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制度和机构相比,是本源性的、根本性的。(4分)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统治和管理国家政权权力的、具有相对低成本和较高可接近性的机构。相比较而言,在现有的国家政治制度中,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距离最近、“人民”最容易进人和产生影响,人民代表大会最具有直接代表和反映“人民”意愿和要求的能力。(4分)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丰富内涵也决定了它具有一种“根本性”。所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构建的国家政权体系,它主要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同产生它的人民的关系,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同它产生的‘一府两院’等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民主集中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这三个‘关系’、一个‘基础’、一个‘原则’,概括地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集中地体现了国家的性质。一句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的政权组织形式。”(4分)
7.中国土地登记制度研究 篇七
土地登记可以从其字面上理解为将土地记录在册。西方学者霍格(J.E.Hogg)认为:“土地登记者,乃地产转移时所旅行之法律行为[1]。”也有学者把土地登记简单定义为不动产登记是指土地及其建筑改良的所有权和其他各项权利的登记[2]。更多学者认为土地登记指土地登记机关将土地权利人依法取得、变更、灭失的各项土地权力、用途、面积、使用条件、等级、价格等情况,依法记录于专门设置的簿册上[3]。
在新颁布的《土地登记办法》中对土地登记作出了科学定义。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根据土地登记发展的进程、登记的要点及登记机关对登记审查的态度,世界上大致有三种制度类型:契据登记制(也称法国登记制)、权利登记制(也称德国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契据登记制其要点是土地权利的取得或变更,经当事人订立契约即可发生效力,并无公信力。但若不经过登记则不能对抗第三人。也就表明了登记机关仅仅是给予登记无需对其进行实质审核,契据登记制是一种公开登记并进行变更登记,以权利人为标准编制体现其人本性。权利登记制规定土地权利的取得与变更,必须由登记机关按照法定的登记程序与形式进行实质的审核,确认权利的得失与变更后才能生效。所以这种登记制度下当事人订立的契约是没有法定效力的,更不能对抗第三人。这种土地登记也是公开登记,但不进行变更登记,是以不动产为标准编制的。托伦斯登记制则主张以权利证书替代契据,从而保证权力可靠,且便于转移,无强制性。登记后不可推翻,进行实质审查具有公信性、力。最大的特点是授予土地所有权证书。登记机关负有赔偿责任[4]。
二、我国的土地登记制度
1、我国土地登记历史沿革
我国早在公元前4000年至公元前2000年的黄帝、大禹时即有平水土,划九州,辨土质,定田等,制赋则的记载,已开创先河。秦始皇曾大规模清查地籍,商鞅还在秦国推行了包括土地制度在内的改革。提出了“算地”和“定分”的主张。对土地进行全面的调查核算并确认土地所有权。这些实际上都是土地登记的内容。宋代的经界法,方田法与现今的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十分相似。还有元代的经界法,明代的鱼鳞图册更是现今的图簿册的雏形。
民国时期孙中山先生提出“平均地权”的主张。1914年成立“经界局”;1922年颁布“不动产登记条例”;1930年6月30日公布《土地法》,该法第二编专门规定土地登记内容,如,明确要对土地及其定着物的权利进行登记和变更登记,登记的具体土地权利;土地权利在登记程序进行中发生争议由土地裁判所裁判等。
我们的党也十分重视土地问题,在1921年中共“一大”通过的党纲中提出了土地问题;1927年中共“五大”通过《土地问题决议案》;1928年中华苏维埃政府颁布《井岗山土地法》。1947年7月,中共中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1950年,颁布了《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开始建立以土地清查、地权登记发证等为主要内容的地籍管理体系;1953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82年5月,决定农业部下设土地管理局,开始在不同类型的县开展了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工作试点工作;1986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公布,明确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登记、发证规定;1986年8月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正式成立。设立了地籍管理司等职能司室,统一管理城乡地籍工作,新的土地登记制度开始构建。1998年4月8日,国务院机构改革组建国土资源部,内设地籍管理司,组织指导土地登记是其重要职能之一。1998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进一步明确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和土地统计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目前,已初步形成了包括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土地证书定期查验制度、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制度、土地登记代理制度等在内的土地登记工作制度。土地登记工作开始向法制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的方向发展。
2、我国现行的土地登记制度
我国的土地登记制度兼具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的特点,偏重于权利登记制度。其主要特点为:
(1)登记的强制性。
土地权利的取得和变更若不办理登记就不具有效力,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利变更生效的必要条件,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的取得、变更、丧失只有到土地登记机关登记后,才产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中的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5]。
(2)登记的不可推翻性。
已登记的土地权利具有不可推翻的效力,受到法律保护,对善意第三人取得的土地权利不可推翻,可以不予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登记审核的实质性。
土地登记机关对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不仅要审查申请所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而且还要对所申请登记的权利或权利变动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能否成立进行审查。在《土地登记办法》中第二章中对申请人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等做出了明确规定[6]。
(4)登记的公信性。
我国的土地登记具有绝对公信力。经权利人提出申请,并按照法律规定的一系列程序完成,接受实质性的审核后,土地权利一经登记是具有不可推翻的法律效力,具有绝对的公信力。
(5)登记簿的编成采取物的编成主义。
从根本上说,我国的土地登记簿是按物编成的,即以土地为标准,按宗地号为顺序编成。按人编成主要体现在土地归户卡上。
(6)授予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
土地登记机关将土地权利和权利变动事项登记到土地登记簿上后,还要向土地权利人颁发土地权利证书,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作为由土地权利人持有的享有该土地权利的法律凭证。土地进行登记后可以公开查询。
(7)登记的动态性。
土地登记不仅包括初始登记,也包括土地的变更登记。
(8)土地登记不包括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
土地登记的标的物仅限于最狭义的土地,不包括地面上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附着物。这主要是由我国目前地政、房政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分别管理的体制决定的。
3、《土地登记办法》出台的重大意义
《土地登记办法》的出台对土地产权制度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土地登记法规的不断完善,对明晰土地产权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重大作用。该办法对原规则进行了细化,使土地登记操作流程更完善、便民、高效、规范。体现了国家的民主治国和依法治国思想。并且对土地登记人员的职业道德进行了约束,规范了土地登记流程,建立了素质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了土地登记的质量,保证登记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三、建议
1、把土地登记推向市场。
土地登记代理人可以大量的节省办证人的时间和精力,土地登记中介机构也开始崭露头角。土地登记代理人不仅减轻了土地权利人的负担,更为市场提供了许多就业机会。重视土地登记中介机构的作用,发挥市场功能。这不仅仅能为土地权利人更好的服务,为活跃土地市场注入新空气,更能促进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行政。另外还要对土地登记代理人进行规范培训,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2、全面普及土地登记的电子化操作。
我国土地登记可公开查询,全面采取电子介质进行存储,减少了图簿册等存放空间,便于管理和翻阅,更方便土地权利人查询。进一步可以实现不同地区的土地登记信息共享。
参考文献
[1]严星, 林增杰.地籍管理 (修订本) [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1994.
[2]任明春.世界各国的土地登记制度[J].世界农业, 1992, (03) .
[3]叶公强.地籍管理 (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用) [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
[4]张松孝, 樊宝银.西方土地登记制度介绍[J].中国房地产, 1994, (07)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 8, 9.
8.中国律师制度 篇八
关键词中国高校贷款 问题 美国 启示
文章编号1008-5807(2011)02-016-02
一、 中国高校贷款的产生背景
为了满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于人才的需求,我国政府在2001年《教育视野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中规定2005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5%。
因此,从1999年起,我国高等教育连续5年扩招,在校生人数由1998年的643万扩大到2000万,增长了311%;毛入学率从9.8%增加到19%,初步实现了“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变”。
在这样的形势下,大多数高校原有的教育资源无法承载急剧增多的学生人数,教学和后勤基础设施都不能适应高校发展需要,而财政投入也跟不上扩招步伐的前进速度。因此,资金短缺是制约着我国高等教育扩大规模的“瓶颈”。
另一方面,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受有效需求不足的影响,我国城乡居民的储蓄增长很快,而与居民储蓄持续增长相反,全社会对贷款的资金需求持续低迷,年度贷款规模多年没有用完,加之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偏高,银行和金融机构风险约束强化出现慎贷倾向,即使拥有大量贷款库存,国有商业银行出于风险考虑也不愿将其贷给需求资金的民间中小企业。
在公立高等教育系统和国有商业银行系统之间,一边是对资金的强烈渴求,一边是对扩大贷款对象、减少闲置资金的强烈渴求,而在这两者之间又有广大人民群众对于高等教育的渴求作为推动力,因此政府在对高校扩张进行核算并决定视之为扩大内需、增长GDP以及缓和就业的手段后,积极鼓励高等学校与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突破以往的基本存储和简单信贷关系,以“银校合作”的方式开始了全面的互动合作。
二、中国高校贷款的现状及特点
(一)中国高校贷款现状
据2005年12月2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06年:中国社会形势与预测》蓝皮书中称,2005年我国公办高校的银行贷款总额已达1500亿-2000亿元,几乎所有的高校都有贷款。
“负债经营”已经成为我国现阶段高等教育的一个基本特征。高校直接向银行大量贷款,这在我国建国后的高等教育发展史上还是第一次,而且高校贷款的数量在增多、范围在不断扩大,高校贷款的现状令人堪忧。由于银行贷款的使用是有偿的,有明确的资金使用成本,高校需要到期按时还本付息,而大多数高校一年的收入除去支付人员经费、教学、学科学位建设、科研等公用支出、以及本科教学“四项经费”的支出,所剩资金仅勉强偿还银行贷款的利息,依靠高校自身的力量去解决银行贷款已经不可为之,部分高校陷入了以贷款还贷的恶性循环。
(二)中国高校贷款特点
1、高校贷款是风险贷款。高校属于政府公共事业领域,教育是公益性事业,国家财政拨款始终是高校的主要经费来源。国家对高校的管理体现在编制管理、经费管理、工资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由于高校的资产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因此高校本身不能进行担保贷款,也不能进行抵押贷款。高校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国家政府为担保承担者来与银行进行的“银校合作”贷款行为,也就是说一旦学校发生财务危机,将直接给国家带来很大的影响和损失。
2、高校贷款金额普遍较大。从1999年中国银行与清华大学签署“银校全面合作计划”的十亿到中国农业银行与中国人民大学的友好协商5亿融资再到后来国有商业银行与各大高校签署的贷款协议中可以看出,高校贷款金额数目之庞大。贷款金额庞大这一现象并不是只存在于个别高校,据有关数据统计,从1999年开始,“银校合作”成为一种风潮,各大高校平均贷款数额都在上亿元。
3、高校贷款周期长,投资回报率不明显。由于高校贷款主要用于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购买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四项经费支出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投资周期长,效果也不明显。
4、高校还贷能力弱。目前高校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学费住宿费收入、科研经费收入、校办产业上交利润和高校自筹等。但由于国家财政拨款和科研经费收入属于专款专用,一般不能用于投资基本建设和偿还贷款。部分高校除去一年上亿元的工资奖金和教学、科研、行政开支,所余款项只够偿还贷款的年利息。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高校贷款的问题主要来自于高等教育的扩张缺乏足够的财政支持;高校、政府、银行三方共同推动高校贷款超速增长;高等学校资金来源不足,非贷款渠道筹资规模有限。
综观美国高校贷款制度,我们可以从中寻求到一些对于我国高校贷款困境的解决方法或值得借鉴的途径。由此,我们将对美国高校贷款的具体做法予以分析。
三、 美国高校贷款的具体做法
(一)联邦政府直接贷款
《高等教育设施法》和《高等教育法》要求联邦政府为公立和非营利性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的设施建设提供为期不少于50年的贷款。《高等教育法》将各州的高等教育建筑事务局也确定为贷款对象。其高等教育建筑事务局建立的唯一目的在于为其所在的高等教育机构提供教学辅助设施。
美国高校在资金来源方面分两个组成部分:其一是联邦政府拨款,其二是由联邦财政部以发行有价证券的形式向社会拨款。高校贷款利息率具有较强的弹性,联邦政府给美国高等学校设施建设贷款的年利息率设定了一个5.5%的上限,这可以有效的减少高校的还贷压力。
(二)联邦政府担保、保险贷款
所谓担保贷款即联邦政府或其下辖、参股、赞助的机构以担保人或保险人的身份为高等教育机构向第三方的贷款提供担保或保险。当高等教育机构拖欠或无法偿还贷款时,由担保、保险方基于该第三方全部或部分补偿或赔偿。担保贷款有以下好处:第一,政府不必提供大量资金直接贷款给高校,大大减轻了联邦政府的财政负担,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联邦政府会为高等教育机构提供一定的利息补贴;第二,因为有联邦政府做担保,高校可以比较容易从第三方得到贷款,而且能以较低的利息得到贷款。
(三)州政府直接贷款和担保贷款
除了联邦政府以外,美国的州和地方政府也以直接贷款、担保贷款和保险贷款的方式为其所辖高等教育机构设施建设提供贷款或与贷款相关的扶持政策。这一规定起源于堪萨斯州1941年的一项法律,该法律规定堪萨斯州从制造业收取的税收中的25%用于为6所州立大学的校园建设提供低息担保贷款。此后,其他州都纷纷效仿,直至今天的普及状态。
(四)发行债券等有价证券
从广义上说,发行债券等有价证券也是贷款的一种形式。债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普通债券,一种是免税债券。债券还期分中长期和长期两种。中长期的还贷期为25年-30年,利率在5%-6%之间,而长期债券的还贷期则长得多,利率也相对高些。
除此之外,美国高校经费来源还有在联邦政府的资助、州政府的资助、社会的捐赠和基金融资以及项目融资等渠道。
四、美国高校贷款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20世纪70年代是美国高校设施建设贷款的分水岭,此前美国高校贷款主要是以直接贷款也就是政策性贷款的方式进行的;而此后,美国高校贷款逐步转变为担保贷款也就是商业贷款。这与我国当前的高校贷款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两者的不同点就在于美国高校的商业性贷款采取担保贷款的方式,而我国高校贷款则以信用贷款为主。
美国作为世界上高等教育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有许多地方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尤其是在贷款政策方面,结合我国的现状,我们可得出以下启示:
(一)高等教育立法制度还需完善
美国对于高校贷款的法制管理无论从大项上还是小项上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其规定的细小之处都涉及到所请工人的每小时最低工资。法制的完善有助于我国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能有效的遏制在资金上面的隐性消费,督促高校的消费行为,规范高等教育体系。
(二)加强政府管理
高校的经费以及开支从根本上讲还是大部分靠政府的财政投入。只有政府加大投入才能在高校资金使用方面“理直气壮”的进行管理,只有政府加大对高等教育事业的财政投入,进行宏观调控,才能从源头上减轻高校的贷款压力,减少高校对银行贷款的依赖。
(三)高等教育体制创新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阶段进入大众教育阶段,政府应不断进行高等教育体制的创新,谋求多元化发展,以解决新阶段带来的教育经费短缺的问题。一方面应大力支持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办学,在更大层次上满足我国多层次、多元化的高等教育需求,同时实现高等教育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另一方面也可以考虑对部分公立高等学校进行股份制改革,提高其自身融资能力和活力。
(四)银行的理性决策
国有银行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承担风险的主体,在进行贷款业务时,应客观评价业务对象的风险与收益,理性决策。贷款前应收集高校的会计信息与声誉之类的状况,对高校贷款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严格规定归还数目、年限,严格依法放贷。贷款后应跟踪对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的监管,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另外,银行应加强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及时沟通与交流,共同分析贷款高校的财务状况,实时防范贷款风险。
(五)高校的开源节流
高校要想方设法多渠道筹措资金。除积极争取财政拨款和各项转向建设资金外,积极引进社会资金,如建立董事会和校友会,吸收捐款,积极募捐。“节流”方面,高校要充分认识到高校贷款的本质,树立正确的责任意识,建立规范的经济责任制度,做到“贷款决策要审慎,贷款投资要可行,贷款程序要规范,贷款审计要严格”。形成勤俭治校、量力而行的观念,建设节约型大学。
(六)高校合理贷款
高校在申请贷款时要依据自身发展的实际需求客观合理的确定贷款规模。在申请贷款前,应制定出具体的发展规划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透彻的分析从而得出自身的偿债能力。从国家现在的发展态势来看,我国已逐渐度过了80年代出生潮的入学高峰期,高等教育在未来的发展道路上必定会走质的突变。因此,高校在处理好短期改革所需资金问题的同时还应放眼未来,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还贷期间也应密切关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利率的变化,适时做出相应的还贷计划的调整。
(七)教育银行的开设
国家在各大行业基本上都有专门的扶持对口银行,在教育这一影响国家发展大计的领域也应有专门的对口银行。国家可以开办教育银行专门解决高校贷款问题,并鼓励有资金实力、热爱高等教育的企业投入。教育银行的开设可以使教育资金的拨款迅速有效,方便政府对教育发展规划和实施进行有效的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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