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酒后驾车(精选14篇)
1.严禁酒后驾车 篇一
1. 一杯醉驾酒,多少离别愁。
2. 安全行车,你行,我也行!
3. 人行车行安全行,你好我好大家好!
4. 文明行驶千万里,安全相伴零距离。
5. 安全行车,回家的感觉真好;违章驾驶,受伤的心情很糟!
6. 万里人生(平安)路,一心行专注。
7. 爱妻爱子爱家庭无视交法等于零,路遇红灯不要闯,多少生命此间伤。
8. 欲速则不达,何必抢那一秒;心静路自宽,不妨让他三分。
9. 遥遥长路安全行,漫漫人生好风光。
10. 生命诚可贵,麻痹不可取!谁知酒中物,滴滴催命鬼!
11. 人斗气易伤身,车斗气易丧命。
12. 时时注意行车安全,人人助力科学发展!
13. 事故只有一秒,伤害伴随一生,与其事后忏悔,不如当初谨慎。
14. 飙车一时爽,出事自遭殃。
15. 行车安全,牢记心中;安全行车,你我同行!
16. 手握方向盘,绷紧安全弦。
17. 公路不是赛场,生命岂能游戏。
18. 遵章守纪讲文明,平平安安天下行!
19. 宁停三分不强一秒,安全行车从你我脚下做起。
20. 喝酒前,想想咱开马自达。喝酒后,找找谁在拘留所。
2.严禁酒后驾车 篇二
近日,龙口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交通事故案,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冯某、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万余元。
2008年1月16日22时6分,张某酒后驾驶某机关面包车顺港城大道由西向东行驶,途中将步行由北向南过公路的李某、冯某、王某撞伤。李某住院治疗17天,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脑外伤综合症、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损伤;冯某诊断为右胫腓骨多发粉碎性骨折、右小腿筋膜间室综合症、头皮裂伤并手术治疗,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王某诊断为左胫腓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左下胫腓分离,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后逃逸,应负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准确,应予采信。张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应赔偿三原告的经济损失。张某所在单位对车辆管理制定有相关规章制度,张某作为其招聘的驾驶员违反规章制度,在工作时间外私自驾车外出,对此造成的事故应由其本人承担责任,所在机关不承担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3.酒后驾车一律严打 篇三
8月15日上午,云南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在昆明西收费站举行了“集中整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启动仪式。据悉,全省各地为期两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对酒后和醉酒驾驶行为实施“四个一律”:
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暂扣驾驶证3个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暫扣驾驶证6个月;对一年内两次醉酒驾驶的,一律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属营运驾驶员的,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法律法规规定有罚款处罚的,一律从重处罚。并且这四个“一律”均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法定处罚上限。
新闻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我国机动车数量突飞猛涨,到今年7月,已达1.78亿辆。在汽车进入寻常百姓家庭的同时,越来越多的车毁人亡新闻也时常见诸各种媒体。据不完全统计,自2002年起,我国每年死于车祸人数平均10万人左右。
据统计,2008年我国因交通事故导致73484人死亡。如果按照国际上的统计比例,即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占总交通事故数量的25%计算,那么2008年我国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人数已上万。仅今年1月至7月,昆明交警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528起,醉酒驾驶681起;涉及酒后驾车肇事的交通事故110起,造成31人死亡,141人致伤致残。
前车之鉴:
杭州:保时捷爱心斑马线上撞死行人
杭州市莫干山路111号浙江广电大院门前的一条鲜明的斑马线是5月份刚刚启用的杭州首条爱心斑马线,旨在提醒司机斑马线前要让人。不过,2009年8月4日晚9点25分,这条爱心斑马线却被鲜血染红了,一辆保时捷卡宴越野车在斑马线附近撞上了横过马路的一名年轻女子,17岁少女刹那间殒命车底。
南京:酒后驾车连撞九人
2009年8月30日晚8时20分,南京江宁区岔路口地区一飞速行驶小轿车连撞九人,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经查,涉嫌肇事司机张某(男,44岁),现住东山街道,经检验系酒后驾车。
成都:无证醉酒驾车被判死刑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对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因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被依法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世界各国对醉酒驾驶的处罚:
美国:有醉酒记录者,汽车保险费用将上升近10倍。醉酒驾驶当场吊销执照和入狱一年,对造成生命伤害的酒后驾驶员可以以二级谋杀罪起诉,最高可适用死刑。
英国:初犯吊销驾照一年;重犯者吊销驾照3年,外加1000英镑罚款;如果在10年内共有3次被判酒后驾车,那么就要吊销驾驶执照109年;一旦发生事故,终身不能再开车,而且还要重罚。
日本:当驾驶员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0.05%时要判两年以下劳役,罚款5万日元,吊销驾驶执照,同时追究向其供酒者责任。“在日本酒后驾车,不仅驾驶员会被处罚,车上的乘客也会被罚,即使这名乘客没有喝酒。”
澳大利亚:对醉酒驾驶员,如系初犯,罚款10美元;如系重犯,要处10年有期徒刑。
4.(21)整治酒后驾车 篇四
【事件及问题】:2009年8月14日,公安部作出统一部署,要求各地公安机关集中两个月的时间对酒后驾驶展开严厉查处,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等等。
2009年5月7日晚,一个叫胡斌的年轻人开着他那辆经过深度改装三菱EVO,在杭州市文二西路将和他同样年轻的湖南小伙子谭卓撞飞出数十米。谭卓象风中的飘絮,物理力量显然大过了他求生的本能力量。谭卓命丧他乡后,杭州交警部门快速反应,做出“此次车祸中肇事车辆的行驶速度在70码左右”的技术鉴定。随后,舆潮汹涌。这就是2009年中国网络大史记不得不提的“欺实马”事件。
随着杭州“5·7”车祸肇事者被起诉,以及南京“6?30”车祸肇事者被批捕,人们对这两起车祸的关注再度升温。谈谈你对整治酒后驾车的看法?
【李祖华解答】:
司机驾驶车辆上路,就意味着进入了公共空间。相对于“弱势”的行人,其驾驶如果违规操作,就可能会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带来威胁。
生命权是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权利,对公民生命权的尊重程度和保障水平,折射出一个社会的法治水平和文明程度。在法治社会,一切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首先紧紧围绕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展开。
醉驾者不仅给他人及其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灾难,也给自己及亲人带来无穷的痛苦。醉驾行为千夫所指。严厉查处醉驾者,杜绝潜在的隐患,预防恶性事故的发生,不仅非常必要,而且非常及时,许多人想必还要说:早该出手!坚决扼杀“马路杀手”,这也该是各级地方政府的应尽职责。既然我们允许这些带着轮子的钢铁产物上路行驶,就必须同时解决醉驾这种可能剥夺他人生命和健康的严重问题。
醉驾并不是一个孤立存在,对应的正是举国上下把推杯换盏、觥筹交错视为交流、沟通乃至拉关系“办事”的严峻社会现实。在官方应酬中,因为醉倒而从此长眠不醒的官员,还算是偶然事件吗?《环球时报》日前发表一篇文章,汇集了世界各国对“中国酒桌社交”的负面报道。他们测算出,中国人一年“喝掉”300亿公斤粮食,用在公款吃喝的费用每年高达5000亿元人民币。他们还惊讶地发现,“关系”在咱们这里是一个迷宫般的网络,外人很难窥得其中的奥秘,维护这个迷宫需要昂贵的成本,而酒正是其中的一项。当然,他们的所谓发现,在我们都是习见了的现实。倘若我们不认为他们属于“恶意攻击”,则不难发现其的确戳中了咱们的软肋。
5.酒后驾车调研报告 篇五
内容摘要
一、人们对酒后驾车及其危害在认识上存在许多误区、盲区。调查显示,40%的人认为酒后驾车者的心理是“过高地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这类驾车者认为自己酒量大、开车技术过硬,总想酒后驾车来“炫耀”自己的技术,结
果造成险象环生。27%的人认为酒后驾车者的“安全意识不强”。另外,很多受调查者认为酒后驾驶者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以前饮酒驾车从来没有出过事,也没有被抓过,而且也经常看到其他人酒后驾车,于是便侥幸酒后驾驶,造成惨剧。
1、酒后驾车对人造成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这一点大多数人认识不足,不是对后果认识不足,而是不知道为什么酒后驾车容易出事。首先,酒后驾车视觉能力变差:一般人在平常状态下的外围视界可达180度,酒后的视觉角度将会缩减,喝越多,就越无法看清旁边的景物。
其次,酒后驾车运动反射神经迟钝:慢了一两秒。如车速为60km/h,一秒钟车子就已经跑了16.67米,必然会产生严重后果。From HTTp://再次,酒后驾车喝酒时酒精的刺激使人兴奋,在不知不觉中就会喝多,当酒精在人体血液内达到一定浓度时,人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就会下降,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也随之下降。对于酒后驾车者而言,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发生撞车的几率越大。
最后,当驾驶者血液中酒精含量达80mg/100mL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时的2.5倍;达到100mg/100mL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时的4.7倍。即使在少量饮酒的状态下,交通事故的危险度也可达到未饮酒状态的2倍左右。
2、很多受调查者对国家在关于酒后驾车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模糊,对什么标准算是酒后驾车不清楚,而在酒后该采取哪些比较安全的措施,大多数人不懂常识。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该规定指出,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酒后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国家对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和刑事案件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酒后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
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酒后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酒后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二、当下我国加强防范酒后驾车的紧迫性。
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FROm
HTTp://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
数据显示,仅2009年1到7月,中国内地因酒后驾驶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169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恶性肇事案件频频出现,这些案件引起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酒精引发的一件件惨案让酒后驾车施加刑罚的声音不绝于耳。
这充分说明酒后驾车行为的治理工作已经迫在眉睫、刻不容缓了!酒后驾车给经济社发展造成很多不利影响,在今天构建
三、对防范酒后驾车的一些建议
1.安装车载防酒后驾驶系统:在车上安装能自动识别喝酒高峰时间段,能防止驾驶人检测作弊的防酒后驾驶系统,若超过国家标准汽车则无法启动。
2.国家法律提
供支援:国家提供酒后驾车相关限制管理法律条文,交通管理部门应借鉴国外方式对有酒驾记录人员实施强制安装防酒后驾驶系统。
3.提供“酒后代驾”服务:餐饮娱乐场所为客人开设“酒后代驾”服务,或由政府开通“酒后代驾”服务专线。
4.免收酒后过夜停车费:餐饮娱乐场所免收酒后客人的车辆过夜停车费,支持客人在酒后主动放弃驾驶。
5.在酒的包装或酒标酒单上印上“酒后请勿驾驶”在印制等警示语,将“酒后不驾车”的宣传语、漫画等印在酒瓶的商标上及餐饮娱乐场所的酒水单上。
6.履行社会服务令:除国家规定的处罚外,后驾车者还要到医院做义工。
7.避免侥幸心理:消除人们“少喝酒不影响开车”的认识误区,剖析酒精对驾车者的影响和危害,警示人们放弃侥幸心理。
8.从年轻人抓起,对其个人考核、单位评比挂钩,酒配备“车德”卡:在每辆车上配一张“车德”卡,每次被查到酒驾就在“车德卡”上做一个记号,对酒后驾车者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实现社会共同监督。
9.录制亲情提示音:录下孩子童声“爸爸,喝酒别开车,我和妈妈在家等你”作为手机定时提醒录音,从晚上7时开始,每小时提醒1次。F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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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市区范围之内,可以请求任意一位交警将车开到指定地点,交警不得拒绝。为酒后者友情叫车:为酒后者(不论是朋友还是陌生人)叫辆出租车。
11.发挥车友会的作用:由车友俱乐部向全体车友发出倡议避免酒后驾车,车友之间互相监督提高自身素质,配合有关部门对酒后驾驶做有力监督
四、作为当代青少年我们应如何参与酒后驾车的治理工作,积极倡导文明安全出行?
1、加强学习。青少年虽然不能直接参与酒后驾车社会问题的治理,但是可以从增强自己的素质做起,加强学习,为自己今后的安全出行打下牢固的思想基础和知识储备。首先要学习交通法规知识,学习安全文明出行规范,加强酒后驾车的警示教育。
6.酒后驾车酿事故保险公司不理赔 篇六
2010年1月28日, 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宣教民警到拘留所给因酒后驾车被拘留的人员上交通安全课, 讲述了1月20日发生在山亭区的一个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的鲜活案例。当日20时许, 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110”指令:在山亭区桑村镇十字路口, 发生了一起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 请速赶往现场处置。
接到指令后, 事故处理中队的民警们立即驱车赶赴事故现场。这起交通事故是一辆农用四轮车与一辆小轿车发生了碰撞, 两车均不同程度受损, 无人员伤亡。民警在勘察现场的过程中, 了解到农用车驾驶员有酒后驾驶嫌疑, 遂将驾驶员刘某某控制。勘查完现场后, 民警们立即将刘某某带至医院进行酒精检测。经检测, 驾驶员刘某某酒精含量为47mg/100ml, 系酒后驾车。交通民警依法对刘某某处以300元罚款、吊扣驾驶证三个月、记6分的处罚。
农用车驾驶员刘某某酒后驾驶引发事故, 负全部责任。虽然车辆都购买了保险, 但是驾驶员刘某某酒后驾车, 不会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他只得自掏腰包赔付了对方轿车的损失。
7.酒后驾车是什么心理 篇七
受“无酒不成席”的传统酒文化的影响以及社交的需要,很多成功人士成为酒后驾车的高危人群。这些人群带有明显的行业特征,一般有较长的酒龄,工作压力大、平时应酬多,而酒精饮料最主要的功能是可以减轻焦虑。长期下去,饮酒使他们获取主观上的力量感,在生理上感觉由酒精引发的温暖感,在心理上体验酒后的强健与优越,在社交上体验到他人对自己的尊重。他们从比较能喝酒到喜欢喝酒,最后可发展到对酒产生依赖性。
长期饮酒可造成人格的改变。饮酒者自我中心感增强,义务感、责任感,道德感减低,对家庭和亲属缺少关心照料,对工作疏懒不负责任,玩忽职守。
2,司机有啥反应
酒精是一种麻醉剂、中枢神经抑制剂。一次大量使用,可出现急性神经精神症状,长期饮用可产生酒精依赖、酒精中毒性精神障碍,甚至出现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
饮酒初期,由于抑制控制功能的削弱,多出现情绪兴奋。饮酒者感觉欣快。话多,对熟人感觉更加融洽,对陌生人也无拘无束,表情满意,精力充沛,有幸福感。同时伴有心率加快,面潮红,呼吸急促,此时意识无改变。饮酒超过一定的量,会造成饮酒者口齿不清,视线模糊,失去平衡力,意识混沌判断能力和反应能力下降。在开车时注意力无法集中,遇到路况复杂和紧急情况时,不能及时做出反应,易酿成车祸。
3,为啥明知危险,还要酒后驾车
嗜酒者的品德标准降低,会漠视法律法规,漠视自己的生命和别人的生命,不顾及社会公德和社会义务,虽然法律规定不能酒后驾车,某些人仍置若罔闻,存有侥幸心理。
另一方面,激烈的竞争使现代人压力越来越大。如果压力不能合理地释放出来,就会导致情绪障碍。如果没有及时识别自己的情绪障碍,而是借酒消愁,或在偶尔饮酒后感觉情绪障碍有缓解,会强化这种饮酒行为,久而久之形成酒精依赖,客观上增加了酒后驾车的机会。
4,如何戒除酒后驾车恶习
要学会应对生活压力,学会通过聊天、读书、听音乐等适合自己的方式缓解压力,必要时找专业人员咨询。
对于那些有酒精依赖倾向和已经有酒依赖的人群,应到相关医院进行咨询和治疗。当然,酒精依赖并非单纯的医疗问题,不能指望借助一两种药就成功戒酒,应当调动家庭、亲朋好友及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协助其戒酒。在充分认识嗜酒危害的基础上,要调动患者本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周围亲友经常给予患者鼓励,监督,反复强化其戒酒决心。耐心协助患者解决好人际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平时多加强沟通。对饮酒者本人来说,应构筑个人的社会支持网络和家庭支持网络,从家庭和朋友间的交流中,寻求心理帮助,分化心理压力。还要有效合理地宣泄、调节自己的情绪。
酒后驾车是一个社会问题,建议严惩酒后驾车。对劝酒和逼酒者,引起饮酒者造成事故和伤害,如果证据确凿也应严惩。建议在餐饮场所,凡是能够饮酒的公共场所及停车场都应该有“禁止酒后驾车”和“禁止劝酒和逼酒”的警示语。
Q:什么是醉酒状态,为什么有的人看上去不醉,但实际上精神上已发生变化?
8.怎样劝阻朋友酒后驾车 篇八
调查显示大约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交通事故是因为醉酒造成的,近两年国内一再加大对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甚至将酒后驾车列入了刑法,也就是说酒后驾车是有可能被判刑的。与此对应并且更加雪上加霜的是,酒后的人特别固执,朋友很难劝阻他酒后驾车,这就给解决酒后驾车问题增加了难度,下面这篇文章针对那些头脑清醒的朋友,教会他们如何劝阻自己的朋友不要在酒后驾车。
偷梁换柱:酒后的人意识模糊、视野狭窄,这时候找个借口拿到他的钥匙,借口有很多,比如借用他钥匙上的指甲刀,这样你就拿到了钥匙,然后用一把相似的钥匙替换掉他的汽车钥匙。这样无论他怎么执意要开车都是无能为力的,最后只能乖乖的.让别人把他送回家。
坑蒙拐骗:这一招适合喝到意识不清醒的人,曾经我们同学聚会,我的一个兄弟喝的伶仃大醉,还想着要开车送我回家。我肯定不能让他开车于是,我就带他到另一个房间,开门进入的时候我骗他说这是他的车门,等到我把他放到沙发上他就快睡着了,一边睡觉一边说让我系上安全带。
保持冷静:清醒的人不能和醉酒的人斤斤计较,对于那些不是特别醉的人,你要讲道理的话,只需要反复表达你关心他所以不能让他开车。这时候醉酒的人会变得非常絮叨,你重复十几遍以后他仍然不知道你在讲什么,同样的几句话他会翻来覆去的说,你可能会变得不耐烦、或者你会屈服于醉酒的人让他开车,这时候你就真的是输了,还可能失去一个朋友,
资料
你需要做的就是和他一起絮叨,反复说一样的话,然后坚持自己的立场不放弃。
哄他睡觉:睡觉是唯一的能让醉酒的人安静下来的办法了。假如你们就在你家喝酒,那么你可以要求朋友在你家留宿一宿,有的人很好被安抚,很快就答应了你的邀请;但是有些人比较固执,一会答应留宿,一会有决定要回家。你可以拿出点新鲜玩意来吸引他的注意力,他会很快忘记回家这件事。比如你可以打开电视一起讨论电视上的节目。
演苦肉计:还有一个非常有效的办法就是谈心,酒后容易谈心,醉酒的人自我抑制能力差,心里想到什么说什么,非常的直爽,这就比较适合谈心了。怎样把话题转向谈心呢,找到一个能够谈心的切入点非常重要,这个切入点是关于你俩之间发生的一些愉快或者不愉快的事情,比如你跟他由于误解大打出手,你主动的提及这件事,然后询问他是怎么看待这件事的。随后他就上钩了,一旦谈起心来,你就很容易将他留宿一晚了。
9.酒后驾车问题的数学模型 篇九
就酒后驾车问题,仿照药物动力学原理,考虑吸收系统和迟滞时间,建立了二房室模型,得出了饮酒者饮酒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与饮酒量、饮酒方式及时间的关系.根据提供的测量数据,通过多种方法计算模型参数,选用了总体残差平方和最小的`阻尼最小二乘法的计算结果作为模型参数.最后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结果表明,模型是合理和有效的.
作 者:李武 张晓梅 周岳斌 LI Wu ZHANG Xiao-mei ZHOU Yue-bin 作者单位:李武,周岳斌,LI Wu,ZHOU Yue-bin(湖南理工学院,机械与电气工程系,湖南,岳阳,414006)
张晓梅,ZHANG Xiao-mei(中州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河南,郑州,450044)
10.严禁酒后驾车 篇十
编辑同志:
去年8月,张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与林某发生交通事故。双方都没有受伤,林某的机动车只受到比较轻微的损坏。两人对事实及事故成因都没有异议,对赔偿方式和数额也基本达到一致意见,于是双方撤离现场。请问,这种情况可以私了吗?
读者刘宝
刘宝读者: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事故成因无争议的。即使财产损失比较轻微。也不一定都能进行私了。为了打击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其借交通事故私了之机逃脱法律的制裁。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具有法定严重的情形,必须报警,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能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四)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五)当事人不能自己移动车辆的:(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第十九条规定:“发生下列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重伤、轻伤的;(二)造成人员轻微伤,但是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三)财产损失较大的;(四)财产损失轻微,但是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较大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规定。”
本案中,因为机动车驾驶员张某有酒后驾车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不能自行撤离现场,必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双方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江苏省连云港市天翔集团律师所律师李德勇
离婚后对人工授精的孩子是否应给付抚养费?
编辑同志:
我和张某结婚五年,因张某没有生育能力,一直没有子女。我们到医院做了人工授精手术,但授精后张某开始后悔。孩子生下后,我们感情越来越差。我同意了他提出的离婚,但他以与孩子无血缘关系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这样行吗?
读者云绣
云绣读者:
这样不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婚生子女父母关系,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张与你离婚后。必须要像对待婚生子女一样对人工授精的孩子负责,给付孩子抚养费。
黑龙江省大庆林甸法院法官王景龙春林
打火机等小物件属于安检中的违禁物品吗?
编辑同志:
上周我乘火车回家,旅行包内携带了给爱好收藏的父亲买的各式打火机10个,给母亲买的染发剂2瓶(每瓶50毫升),在进入车站进行安检时,安检人员将10个打火机中的5个以及两瓶染发剂予以扣留,并对我罚款50元。请问,这些小东西也属于禁止携带的物品吗。安检人员有权力对我罚款吗?
读者王一民
王一民讀者:
火车站安检人员将你的5个打火机与两瓶染发剂予以没收的做法是正确的。《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对旅客可以携带的物品进行了细化,其中第五十二条规定,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限量携带下列物品:1、气体打火机5个,安全火柴20小盒;2、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冷烫精。不超过600毫升的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所以。火车站安检人员扣留您的东西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火车站安检人员对你进行罚款是错误的,火车站是铁路运输企业,而非行政机关,因此火车站没有行政管理职能,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法官李国祥李庆一
产品经检验合格,为何也要赔偿损失?
编辑同志:
我所销售的热水器,没有随货合格证,但有有关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不料,我销售给李某的热水器却莫名其妙地爆炸了,造成李某重伤。近日,法院判决我赔偿其所有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我的商品并非不合格,为什么还要我赔偿损失?
读者刘玲
刘玲读者: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一方面,质量检验报告不能替代合格证。《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三十六条也指出:“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合格证明即合格证,是商品必须具有的、法律明令应当具备的通行证,它不同于质量检验报告。质量检验报告一般来自自行委托检验,不是法定的检验,其结果仅对来样负责,不能证明其他同类产品的质量。而合格证涉及法定检验。出具者必须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产品经认证合格后,才能由认证机构颁发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合格证。另一方面,产品侵权责任中的质量合格,标准只能是具有安全性和适用性,没有不合理的危险。否则,就是不合格。你所销售的热水器,已造成他人损害,表明具有危险性,当属不合格。再一方面。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处理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销售者不能证明受害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销售者就必须赔偿。而你却只知热水器莫名其妙地爆炸了,所以应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东岳
能不能拿大字报声讨爱情骗子?
编辑同志:
秦某与男友赵某从大学时起热恋,但毕业后,赵某贪图享乐,不顾秦某的苦苦哀求,与别人成婚了。秦某为报复,将自己对赵某的资助、牺牲、爱情过程等,详细写入大字报,并大骂赵某是爱情骗子、道德败坏,打印20份张贴在赵某所在公司、住处,致使赵某被众人鄙视、唾骂,长时间无颜上班甚至出门。许多人认为。大宇
报所言属实,赵某理应受到谴责,秦某的行为并不为过。对吗?
读者史玮
史玮读者:
虽然赵某之举有悖道德,但秦某也已侵犯赵某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指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与之对照,秦某的行为具备了承担侵犯赵某名誉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方面,大字报所涉内容属赵某隐私。赵某在大学期间及此后的生活、恋爱状况及其细节,既为其所不愿公开,也完全与他人无关。尽管其应当受到道德谴责。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这些事的隐私性质。另一方面,大字报侵犯了赵某的隐私权。秦某未经赵某同意也没有通过司法程序。在赵某所在公司、住处、出入通道上张贴大字报,是向其同事、朋友、妻子及其他不特定的人公开宣扬其隐私,公然侵扰、侮辱其名誉。此外,秦某还使用了骂赵某“爱情骗子”、“道德败坏”等毁谤性语言。再一方面,赵某的名誉受到了“一定影响”。即被众人鄙视、唾骂等。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颜梅生
在小区里高空坠物伤人,找不到肇事者应如何赔偿?
编辑同志:
兩个月前的一天,我在小区散步时,一个烟灰缸突然从天而降,狠狠地砸在我的头上。当时我血流满面,昏倒在地,被人送往医院抢救。我住了二十来天医院,花费了2万余元医疗费,方痊愈出院。住院期间,家人便四处打听,想找到罪魁祸首,却始终找不到烟灰缸的主人。找不到肇事者,是不是就没有人为我的损失埋单?是不是就得自认倒霉?请问,高空坠物伤人。受害者该如何得到赔偿'
读者梁萍
梁萍读者:
高空坠物伤人,如果能找到肇事物品的所有者或管理者,索赔对象当然十分明确。但如果找不到肇事业主,索赔就相对麻烦一些。
在找不到肇事业主的情况下。受害者不妨将可能肇事的业主列为共同被告诉上法庭。因为相对于受害者来说,高空坠物伤人,可视为他们实施的一个共同危险行为,如此,在举证责任上将实行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7款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此时。受害者证明自己受到高空坠物伤害及损失的数额,以及该坠物可能为所诉被告实施即可,而所诉被告只要不能证明自己非侵权人。法院就会依据过错推定原则,推定是他们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还要特别提醒的是,目前法律对高空坠物伤人,无法确定具体肇事业主情况下如何赔偿的规定并不完善,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的做法也不统一,既有判由共同被告赔偿的判例,也有驳回受害方诉讼请求的判例。因此,在不幸遭遇高空坠物伤人时,应注意保护现场,收集证据,尽最大努力锁定肇事人,如此,索赔才更有保障。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法官辛祥
职工在单位发病,家属放弃治疗后死亡能否算工伤?
编辑同志:
我的亲戚张某是海澜服饰公司的一名职工。前不久,张某在工作台边操作时突然昏倒,被送往医院抢救。医院经过诊断确定张某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了,在此情况下,其夫王某经与亲属协商,决定放弃抢救,张某遂死亡。于是王某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对张某的死作出视同工伤的决定,但海澜服饰公司不服,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张某的死亡是由于其夫王某放弃抢救才在48小时以内死亡的,如果王某不放弃抢救,张某不会在48小时内死亡,因此,此案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请问!张某的死亡是否为工伤?
读者张元平
张元平读者:
我们认为,张某之死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可以视同于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视同工伤的决定是正确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果医院继续对张某采取抢救措施能否改变其死亡结果々一般类似案件。其争议的实质问题往往是“48小时”的起算时间。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函(2004)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但如何界定“48小时”就成为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对“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认定的界定标准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死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二是是否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三是48小时内抢救是否起到改变死亡结果的效果。对张某实施抢救能否改变其死亡的结果的认定,既不能是用人单位,也不能是职工家属。只能是由医疗机构根据病人情况作出确定。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根据医院的诊断病历。能够证实是在医院告知张某的家属张某已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家属才放弃抢救诊治的。其行为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拒绝治疗”。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张某的死亡视同于工伤是正确的。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法官刘德生
供电所擅自在我责任山上架设电线、砍伐林木合法吗?
编辑同志:
前段时间,我所在的乡供电所在进行农村电网改造时,未经我同意擅自从我家承包经营的责任山上立电线杆、架设电线,砍伐掉我家十几棵大小不一的林木,事后亦未给我任何补偿。当我找到供电所要求给个说法时却被答复:架设电线是公益行为,村民必须无条件配合。请问:供电所的说法正确吗?未经我同意,供电所擅自在我责任山上架设电线、砍伐林木合法吗々
读者李修明
李修明读者:
供电所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其做法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供电所事先未经你的同意,擅自在你责任山上架设电线,明显侵犯了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违法的。供电所“架设电线是公益行为。村民必须无条件配合”之说明显站不住脚。同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由此可知,从法律层面来看,供电所未经你同意砍伐你家林木,已侵害了你的物权,你据此有权要求其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若其不同意补偿,你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寻求解决。当然,供电所进行农网改造架设电线,属于惠民利民之举,你也可站在这个角度以大局为重,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与供电所协商处理好此事。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林兴
11.严禁酒后驾车 篇十一
关键词:酒后驾车,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衔接
一、酒后驾车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脱节
法律是评价人们行为方式的重要标准,任何人的行为只要超出了法律所设定的界限,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依其性质可以分为公法上的责任和私法上的责任。而行政处罚和刑罚是实现公法责任的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刑罚是刑事责任的主要实现形式, 是基于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对行为人施加的惩罚, 其目的是惩治和预防犯罪;行政处罚是行政责任的实现形式, 是基于行为人对行政管理秩序的违反而施加的行政强制措施, 其目的在于保障行政管理目的的顺畅实现。对犯罪者施加刑罚的权力专属于法院,因此其性质属于司法权,而对违法者施加行政处罚的权力是属于行政机关的,其性质为行政权。刑罚与行政处罚的目的与性质的不同也使得两者的严厉程度不尽相同。刑罚主要是为打击犯罪而设,因此必须是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包括对人的财产、资格、自由甚至是生命的剥夺。而相较而言,行政处罚所要规制的行政违法行为无论是性质还是严重程度都不能和犯罪相提并论,所以其严厉程度也逊于刑罚,只是对人的短期自由、财产和一般的资质的剥夺。可见,刑法和行政处罚的关系诚如有学者所言“刑罚与行政处罚是适用前提和运作机理各不相同的两种强制措施”, 但是我们同时也必须注意到就共同作为公法责任的实现形式这一点而言, 二者必须要有机衔接, 否则就会造成行为、责任性质认定的混淆和公法调节机制的失效。而两者的衔接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适用范围,二是处罚措施以及严厉程度。
目前我国关于酒后驾车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罚主要规定在《交通道路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的处罚规定:对饮酒驾车的, 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醉酒驾车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1年内因醉酒驾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我国刑法没有把酒后驾车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针对因酒后驾车行为而引起的刑事犯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其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可以将其涵盖,处以刑罚。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针对酒后驾车行为,行政法和刑法都可以对其做出处罚。但冷冰冰的现实却是目前我国因酒驾行为引起的事故率居高不下,相关法律的适用争议不断,甚至出现同罪异罚的现象。可以说我国的法律规制对于酒后驾车没能起到很好的抑制作用。究其缘由,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没能处理好行政处罚和刑罚的关系,对于酒后驾车行为的行政法处罚和刑罚处罚是脱节的。这种脱节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于适用范围和处罚两个方面。
(一)适用范围的脱节
行政处罚是对行政不法的制裁,而刑罚处罚是对犯罪的制裁。正确确立二者的适用范围是处理好行政处罚与刑罚衔接的关键,而我国立法针对酒后驾车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罚的脱节,首先便是体现在两者的适用范围的划分上。
行政不法与犯罪究竟如何区分,在刑法理论上一直是争论不休的话题。关于此问题理论界主要存在量的差异理论、质的差异理论、质量的差异理论三种观点。笔者认为以上三种理论相较,质量差异说似更加完整,犯罪是与行政不法在行为的质和量上都存在着不同的行为。但两者适用范围的区分从根本上说是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基准的,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立法者自当将其规定为犯罪处以刑罚,否则则按一般的行政违法予以行政处罚。而究竟哪些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笔者认为这与当时的刑事政策紧密相连。
而我国对于酒后驾车行为是由《交通道路安全法》统一作出规定的,刑法并没有将酒驾行为列为犯罪,只有具有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形,并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可以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此外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可以涵盖酒后驾车行为,但前提依然是有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由此笔者认为我国行政法和刑法对于酒后驾车行为的规制范围是脱节的,刑法的介入过于滞后。一般的酒后驾车行为由行政法进行处罚并无不当,但针对醉酒驾车行为笔者认为无论从人身危险性还是社会危害性都足以归入刑法处罚,综观其它工业发达、交通事故高发的国家也莫不是如此,比如英国《1991年道路交通法》第3A、《加拿大刑事法典》第253条规定的无能驾驶罪等。行政处罚和刑法在适用范围上没能很好的衔接,这使得酒后驾车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刑罚进行严厉处罚,而未造成后果的则仅仅由轻微的行政法处罚处理了事,差异巨大,不能起到遏制酒后驾车的作用。
(二)处罚措施的脱节
行政处罚与刑罚两者性质的不同使得行政处罚比较缓和,大多限定在财物的剥夺。而刑罚相比较而言要严厉的很多,不仅包括财物剥夺的罚金,而且还涉及剥夺自由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剥夺生命的死刑。但是两者在处罚的刑种以及轻重程度上应该协调一致,保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酒后驾车的相关规定在处罚上是脱节的。首先在处罚的种类上,《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酒后驾车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财物剥夺的罚金、剥夺自由的拘留以及剥夺驾车资格的吊销驾驶执照。而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的刑罚只包括剥夺自由的有期徒刑,以其它危险方法公共安全罪包括有期、无期徒刑以及死刑。刑罚处罚没有规定罚金以及剥夺驾车资格的处罚,两者在处罚的适用种类上没有能够衔接起来,内容相近似的罚款和罚金刑与人身自由罚与自由刑的衔接没能体现。其次处罚的轻重程度上,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我国对于酒后驾车的行政处罚的力度是过轻的,对于酒后驾车者来说,即使被抓住其所须付出的成本也是很低的,这使得他们往往有恃无恐,立法没能很好的起到抑制违法的作用。而对于酒后驾车造成事故者来说,将要受到的刑罚却是非常严厉的。如被定为交通肇事罪,将面临牢狱之灾,而如果被认定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甚至有可能直面死刑。行政处罚与刑罚在轻重上是严重不均的,两者没能很好的配合共同发挥遏制酒驾行为的作用。这容易造成司法不公,出现同种行为不同处罚的情况。
此外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在某些情况下应该相互转化。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只要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的严重成度立法者就应将其规定为犯罪,予以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处罚应是其它法律制裁包括行政处罚的后盾。而我国对于酒后驾车行为则缺少这种犯罪转化。
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脱节的弊端分析
我们在了解了对于酒后驾车行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脱节的具体表现之后,其所带来的危害也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首先,两种处罚方式的脱节使得酒后驾车案件的发案率居高不下。在我国,对于酒后驾车案件,如果不存在肇事的后果,那么酒驾者仅仅会受到一般的行政处罚,而这种处罚相对是比较轻微的,对于行为者难以达到警示、规制的效果。而且对于酒后驾车的查处存在一个抓获概率的问题,轻微的处罚加重了一些违法者的侥幸心理。行政处罚的成本较低,而本应作为其后盾的刑事处罚的介入却很滞后,如果没有产生严重后果,刑法不会对酒驾行为进行规制,这使得本应起到抑制作用的行政处罚没能实现规制效果。其次,两者的脱节使得对于酒驾行为的处罚存在中间地带,产生法律漏洞。两种处罚的断裂必然使得一些处于两者之间的行为难以归类,比如对于多次因酒后驾车被处以行政处罚,却没有发生较大事故的酒驾行为,我们只能对其适用轻微的行政处罚。但是事实上其社会危险性与人身危害性并不比肇事行为小,在现实的立法层面对它的归类处罚是不适当的。
除了上述两个方面,两者的脱节还会造成同种行为不同处罚的尴尬情形。对于危害性相当的两个酒驾行为,仅仅因为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与否,面临的处罚却有着很大的区别。如上文所述,如果没有发生严重后果,则仅对肇事者处以轻微的行政处罚,但是如果一旦出现了酒后驾车肇事的后果,那么肇事者将直接面对严峻刑事处罚,轻者被定为交通肇事罪将被判处有期徒刑,重者将被以“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量刑,最高甚至可能被判处死刑。而事实上,肇事者在行为层面和上述没有肇事案件的行为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这同时也存在着一个“不教而诛”的问题,国家在没有肇事的情况下不作为,而一旦肇事就被判重刑,这是不人道的,是国家的失职。同时,这也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悖,对于行为者本身是不公平的,也不能很好的保障公共安全。此外,“法律将容忍一种实际困难, 而不能容忍不一致性和逻辑上的谬误。”立法上的不协调将会带来执法上的严重问题,最终将极大地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而这显然不是我们所愿意看到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脱节会造成如此多的严重后果,因此在看到问题的同时能够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则更显得重要。
三、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机制的建构
从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酒后驾车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目前没能形成一个良好的互动,因此带来很多弊端。笔者在下文中将对建构完善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机制做一些理论上的探讨。
(一)适用范围的重新确立
目前我国对于酒后驾车行为是主要由行政法做出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普通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行为都做出了处罚规定。而在现行刑法典的设置中,只有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中包含了“酒驾”肇事的一部分行为,第115条以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能包含“酒驾”肇事的一些情况,但是此两条皆为结果犯,单纯的普通酒后驾车行为和醉酒行为并不为刑罚所涵盖。要对酒后驾车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罚的进行衔接,必须对两者适用范围的界分做出变更。
笔者认为普通的酒后驾车行为依然可以保持现状,由行政法做出规制(但其处罚力度必须加强,下文将详述),但是醉酒驾车行为应该入刑,处以刑罚。这也就涉及到醉酒驾车行为犯罪化的问题。众所周知,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使得我们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对某一行为施以刑法,这就必然需要确定一个分界点,用以决定犯罪化的合理范围。针对犯罪化的的界限,学者们对此有不同的观点,主要的观点有以下两种。
我国学者陈兴良教授认为:“国家刑事制裁的界限应该以两个原则来确定:其一,危害行为必须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其二,作为危害行为的反应,刑罚应当具有无可避免性。”而张明楷教授则把犯罪化的标准列为了五点:(1)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绝大多数人不能容忍;(2)没有其他制裁力量可以替代刑法;(3)运用刑罚处罚这种行为,不会导致禁止对社会有利的行为,不会使公民的自由受到很大的限制;(4)对这种行为在刑法上能够进行客观的认定和公平处理;(5)运用刑法处罚这种行为符合刑事责任的目的,即具有预防或抑制该行为的效果。针对这两种观点,笔者较为赞同第二种,其比较全面的概括了应予以犯罪化的行为的特征,但是笔者认为第四点似可以去掉。而第一种观点忽视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社会危害性”的评价主体,由谁来评判某一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通过比照以上犯罪化的标准,我们可以看出,醉酒驾车行为已足以被犯罪化。醉酒驾车的严重危害性以被一个个惊天大案所证明,人们对于醉酒驾车已是愤慨至极。把醉酒驾车犯罪化,只会对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更不会限制公民的自由。此外行政处罚对于醉酒驾车预防的无力已被现实所印证,相信只有通过严厉的刑罚才能让酒司机真正从醉酒中“醒来”。醉酒驾车犯罪化完全符合标准,理应由刑法来规制,而且世界上其它国家的立法经验也足以佐证醉驾犯罪化的合理性。此外,现行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的规定也为醉驾行为入刑提供了法律依据。
醉酒驾车的犯罪化问题落实在刑法典上,根据国外的经验,可设立酒后驾驶罪和危险驾驶罪两个罪名。笔者建议增设危险驾驶罪,这样不仅可以包含醉酒驾车行为,而且还可以对同样危害性的飙车、吸毒驾车等危险驾车行为做出规制。除此以外,针对笔者在第二部分所论及的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在某些情况下应该相互转化的问题,笔者建议将五年之内因为饮酒驾车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者又饮酒驾车的作为犯罪处理,以危险驾驶罪惩处。这样处理, 既可以满足加大对饮酒驾车行为的处罚力度的客观需要, 也可以防止行政处罚措施与刑事处罚措施衔接性的断裂, 有利于增强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严密性, 还可以通过对屡犯不改者的刑事处罚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威信, 充分发挥刑法作为保障法应当具有的功能。
(二)处罚措施体系的建构
为了改进我国针对酒后驾车行为行政处罚过于宽纵,刑罚适用模糊且过于严厉的现状,笔者的建议应做如下修改:
第一、加重对于普通酒后驾车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并实现处罚的常态化。
我国行政法对于酒后驾车行为的处罚力度是过轻的,这可见之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的处罚规定,这就使得将导致酒后驾车行为的违法成本偏低,不足以合理干预驾车者。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加重对于酒后驾车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其措施之一即为把醉酒驾车行为入刑,上文中已做详述,在此不再赘述。而对于饮酒驾车行为笔者认为可以继续保留在行政处罚范围之内,但应加重其处罚力度,可以考虑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原对于醉酒驾车行为的处罚措施。此外,我国实践中惯常使用的“运动式”、“突击式”执法模式,对于酒后驾车行为采取集中治理的严打模式,这虽然可以在一定阶段内减少酒驾行为,但并不是治本良方,这会强化酒后驾车者的侥幸心理,不利于有效引导驾车者的交通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将治理酒驾行为常态化,比如在夏季、过年、节假日等饮酒的高峰期,应该在这种阶段每年进行集中治理,以减少酒驾的发生。
第二、完善现有刑法相关罪名的法定刑。
我国目前刑法对于酒后驾车行为现有的处罚措施,笔者认为应该首先应将目前交通肇事罪中的情节规定的更加明确具体;并严格按照最高院关于酒后驾车案件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统一标准,使得刑法对于酒后驾车行为的适用更加明确,和行政处罚相呼应。此外,很多的国家对于酒后驾车、醉酒驾车都有财产处罚和相驾车资格限制的规定,而我国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没有相关的设置, 不利于预防犯罪人再犯。我国的刑罚种类中的财产刑规定了罚金刑,但是我国刑法中的资格刑仅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驱逐出境两种,笔者认为这对于很多的犯罪行为缺乏针对性,可以考虑增加一些新的剥夺资格刑,比如针对酒驾类犯罪的剥夺驾驶资格刑。因此, 笔者认为,为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照应,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件, 可增加暂扣适当期限的机动车驾驶证, 并处适当罚金的刑罚,在具体立法时剥夺驾驶资格的行政处罚和刑罚以及罚款与罚金刑应该轻重衔接。
第三、醉酒驾车入刑,合理设置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
在前文中,笔者已经论述了醉酒驾车行为入刑,增设危险驾驶罪,以完成行政处罚与刑罚在适用范围上的衔接。除此以外,还应该合理的配置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以使得处罚措施上能够轻重衔接。借鉴《加拿大刑事法典》第249条的规定,笔者建议应当分为没有造成交通事故的,危险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以及致人死亡情节特别严重三个量刑档次处以有期徒刑。为了和交通肇事罪衔接起来,造成事故的以及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处罚应当高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罚。此外,根据域外经验,以及为了和行政处罚以及交通肇事罪衔接起来,也应为危险驾驶罪配置罚金刑和相关的资格刑,对于犯危险驾驶罪的除了判处徒刑外,应对其处以罚金并暂扣驾驶执照;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其终身禁止其驾车并以一定的罚金。
最后,笔者特别想强调的是,虽然以上的论述力主加重对于我国酒后驾车行为的处罚力度,但并非主张用重刑来规制酒驾行为。笔者认为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抑制,重在避免立法上的空白以及使犯罪行为能够得及时、恰当的处理,而不是施行严刑酷罚。上述对酒后驾车行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机制重新构建的建议,目的正是为了弥补目前我国对于酒驾存在的一些立法空白,使得酒后驾车行为及时得到轻重相适宜的惩处,借以发挥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合力,彻底的根治酒后驾车犯罪屡禁不止的痼疾,为“酒司机”们开一剂醒酒良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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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酒后驾车的认识与对策 篇十二
一、认清饮酒驾车的危害性
酒是常用的饮料,饮酒过量可引起以神经症状为主的症病,称为酒精中毒。酒中有效成分是乙醇,别名为酒精,是无色、易燃、易挥发的液体,具有醇香气味,能与水和大多数有机溶剂混溶,易溶于水。酒精经胃和小肠吸收,分布于体内所有含水的组织和体液中,包括脑和肺泡气中。血液中酒精浓度可直接反映全身的浓度。乙醇中毒,尤其是一次性大量饮酒可引起中枢神经抑制。即感觉头痛、畅快、兴奋.健谈、饶舌、情绪不稳定、自负、易激怒症状。慢慢会产生肌肉运动不协调,行动笨拙,言语不清,眼球震颤,视力模糊,步态不稳,出现明显共济失调到最后陷入深昏迷,心率加快、血压下降、呼吸慢而有鼾声,最终可能出现呼吸循环麻痹而有生命危险。
机动车驾驶人饮酒后,存在三种不安全现象:一是饮酒初期,使人兴奋、健谈、自负、情绪不稳定,造成对驾车速度失控,不听劝告,好高骛远。二是出现眼球震动,视觉模糊,手、脚触觉能力下降,肌肉运动不协调,行动迟缓笨拙,即产生共济失调,判断能力和机械操作能
力下降,此时,驾车极可能发生交通事故。三是饮酒后身心极易疲劳,思想休息,如果仍然强作精神操作驾车,必然产生交通事故。
二、查处酒后驾车要标本兼治
酒后驾车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然而还是有许多驾驶人置若罔闻,我行我素,以自己或他人生命作代价,发生肇事又悔不当初,追悔莫及。因此,严厉查处饮酒驾车,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公安交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一次长期重要工作,决不是开展几次集中专项整治就能解决的问题,应采取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以加强对驾驶人交通安全法规宣传,“心防”为主,与公安交警路面严查重罚相辅相成,在全社会形成一种严管重罚气氛的标本兼治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要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群众对饮酒驾车危害性的认识。利用广播、电视、短信、宣传标语、案例图板,书面材料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宣传饮酒驾车的危害性。与此同时要创新宣传形式,延伸宣传途经。把交通安全宣传延伸到饭店、酒楼,营造起浓浓的“开车不喝酒,酒后不驾车”的氛围。
(二)努力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和社会各部门的共同参与,都来宣传,制止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管好自己的车,管好自己的人。把遵守交通法规,不违反酒后驾车,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作为公民道德内容进行宣传教育,把创建幸福家庭与维护和谐社会紧密联系起来。
(三)要强化查处力度,经常性地开展声势浩大的集中整治行动。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重点时段、重
点区域、重点路段,集中警力进行查处酒后开车。同时要加大处罚力度。一经查实,坚决按上限处罚,该重罚的重罚,该吊扣的吊扣,该拘留的拘留,形成对酒后驾车严查重罚的高压态势。
(四)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查处酒后开车的检查取证能力。购置更多的便携式酒精检测仪,满足上路执勤巡逻人员都能带上酒精测试仪。同时,以支队或大队为单位逐步建立起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设备。为查处酒后开车与肇事定性提供可靠的法律取证依据。
(五)组建代驾服务机构。以县市为单位组建民营自负盈亏的机动车代驾服务机构,采取有偿代驾服务性质,随时随地接受酒后驾驶人的聘请,代驾机动车。为酒后或醉酒驾驶人筑起一道安全屏障,有效预防饮酒驾驶人驾车肇事。
13.禁止酒后驾车的警示语 篇十三
2. 遵章路上走,安全伴你行。
3. 行车不超速,安全又幸福。
4. 行遍千山万水,一路安全最珍贵。
5. 安全标语,句句紧记!喝酒驾车,事事难防!
6. 心平气和莫着急,行车安全没问题。
7. 酒后开车,害人害己!交通安全,常常记住!
8. 要对生命善待,请系好安全带。
9. 超速驾车疾驰,危险就在此时。
10. 迟一分钟回家,总比永远不回家好。
11. 侥幸违章终成不幸,醉酒驾车必成罪人!
12. 安全是家庭幸福的保证事故是人生悲剧的根源。
13.平安是金,爱自己;远离车祸,爱生活。
14. 抢让一闪念,祸福一瞬间。
14.公务员申论模拟试题酒后驾车 篇十四
1.本试卷由阅读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考试时限为150分钟。其中阅读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
2.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请立即停止作答。
3.答题卡上的准考证号用2B铅笔填涂,答题使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作答。
二、给定资料
1.2008年5月,在成都一家技术公司工作的孙伟铭购买了一辆别克轿车,并在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驶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
2008年12月14日17时许,孙伟铭在醉酒状态下驾车,与前面一辆同向行驶的轿车追尾后并未停车,而是逃离现场继续向前行驶。
当车行至限速每小时60公里的“卓锦城”路段时,孙伟铭超速驾车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4辆轿车,直至自己的轿车无法动弹。这起严重交通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财产损失5万余元。
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伟铭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伟铭因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孙伟铭当庭提出要上诉。
成都中院审理此案的审判长说,孙伟铭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长期无证驾驶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其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公共安全的蔑视;醉酒后,孙伟铭仍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之处,发生追尾事故后,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明知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会发生与对面车辆相撞、车上人员死伤的严重后果,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
审判长指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危险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死刑。此案的判决综合考虑了被告人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被害人及家属所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等因素。
2.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宣法处宣传科科长赵永强称,据统计,今年西安市上半年以来,因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239起,死伤较多。饮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占20%左右。
酒后驾车缘何愈演愈烈?
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宣法处副处长王为首认为,目前法律法规惩处不能让酒后驾驶者警醒。田雄志则指出,目前,我国对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的处罚较轻。
私家车车主代表、青年作者周炜认为,酒后驾车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根源在于许多人认为只要有钱,可缴纳罚款或赔偿就可以了事。
赵永强认为,许多人有这样的错误观念:“出事大不了拿钱来摆平。”
前不久,一男子酒后驾驶一辆高档越野车在西安市南郊雁翔路上发生交通肇事,撞死一人。但从当日凌晨1时到中午12时,在处理事故的交警办公室椅子上,酒后肇事者一直在睡觉。
酒后驾驶承担多大责任?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博认为,交通肇事罪引起争议,最大的问题正在于醉酒驾驶肇事。成都孙伟铭案的判决结果(酒后驾驶致4死1伤,一审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我觉得不能接受„„但如果按交通肇事罪判,处罚轻,民愤难平!
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刑庭副庭长吴强国指出,目前我国对酒后驾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比较模糊,法律在交通肇事处罚的层次、标准是比较低。
新增醉酒驾车罪可能不可能
金博建议增加“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罪”,只要有醉酒驾驶行为就触犯刑法。罪名确定、刑罚细化、处罚加重——这是科学处罚的需要,也是解决司法混乱的需要。
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侦监科检察官陈庆文认为,醉酒肇事应按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目前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只能看跟哪个罪靠更合理。醉酒驾驶造成重大后果,在刑法修正时应另设罪名。
对醉酒驾驶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目前只能行政处罚,但处于犯罪边缘的情况怎么进行治理是个问题。吴强国认为,立法上应把醉酒交通肇事的刑罚提高,或者把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刑罚单列出来,作为加重情节,对所有的人也是一种警示。
3.日本是一个对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的处罚在法律上趋严规定的国家。就在今年5月,日本福冈一起酒后驾车案的判决,再度引起了日本社会极大的关注。
两年前,22岁的肇事司机今林大,在酒吧喝酒后超速驾驶,在跨海大桥上追尾一辆驶往福冈的吉普车,导致吉普车冲出大桥护栏坠入海中,车内3名幼儿因撞击加溺水无一生还。此事在日本引发了极大的社会震动。在该事件中,孩子父母侥幸逃生。在限速50公里的跨海大桥上,今林大把小车开到每小时逾80公里,撞了前面的车子,不但没有刹车,反而继续加速。当时该事件就上了《读卖新闻》的头版头条。事隔两年多之后,这场日本举国关注的官司终于有了结果。今林大“危险驾驶致死伤害罪”成立,被判监禁20年。在2001年,日本把违法驾驶导致死亡者的最高徒刑提高到15年。2005年,日本又将酒后驾驶导致死亡者的最高徒刑提高到20年。今林大被判20年,法理依据就来自这里。很显然,这是一个趋严的法律架构。在2001年以前,日本关于交通肇事的法律规定,与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比较接近,最高只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而在2000年,发生了“小池大桥案件”,无照驾驶者在人行横道轧死两名大学生。有关报道说,日本法学界和民间人士由此发起了对法律进行修订的运动,37万余人联署签名要求修改法律,惩治恶性交通肇事行为。
2001年12月25日,关于“危险驾驶致死伤害罪”的新法通过施行,在2007年还增加了对摩托车肇事同样严厉惩治的条文。严刑的威慑力是显见的,近年来在日本已极少发生酒后开车伤人的恶性事件。
4.美国在防止交通事故方面确实积累了不少经验,其中尤其以汽车保费的调节最为重要。美国全国联网的事故记录体系和完善的保费计价制度,把开车安全和每个人的经济利益紧密挂钩。夫妻俩共开一辆纪录良好的车,每年只需花不到500美元的汽车保费。而一个有轻微违章记录的单身汉,每年很可能要为擦伤他人车辆等小事故支付好几千美元保费。另一重要经验是严对酒后驾驶。除当场吊销执照和入狱一年,对造成生命伤害的酒后驾驶员可以以二级谋杀罪起诉,最高可适用死刑。近年来认定酒后开车的血液酒精浓度标准更是日趋严格,从0.08%降到0.05%,由于年轻人酒后开车的比例较高,针对21岁以下的驾驶者,血液酒精浓度0.01%就算酒后开车。
美国法律规定,当一个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0.08%时驾车,被视为醉酒驾车。如果被警察第一次抓住,要当场没收驾照,并被立即送到拘留处医疗中心,关押12至48小时,理由是禁止他不清醒时再次上路。次日,这名司机要交纳数千美元的“保释金”以及250至400美元罚款才能走出拘留处,外加75美元医疗中心使用费,并吊销驾照一年。如果他开的是商用车,那么还要通知他的雇主。如有第二次,罚款加倍,吊销驾照两年。以后再抓,惩罚更重。
除了罚款外,司机还要重新到驾驶学校里上课,学习内容除了有关法律文件外,还包括到医院里专门看护那些住院的交通事故受害者,看驾校播放的醉酒驾车造成惨不忍睹的交通事故片。还有人被罚到道路上执勤,做30天至90天的社区服务劳动等。屡次犯错的,甚至会被送去参观停尸房,让他们看在真实车祸中死亡者的残破尸体,希望他们从此警醒。
加拿大,规定凡酒后驾车者,罚款1470美元、监禁6个月,造成人身伤害的监禁10年,造成死亡的入狱14年。澳大利亚对醉酒驾驶重犯者,也是判刑10年。法国对酒后驾车的司机,除了罚款与监禁外,甚至可能要没收汽车;新西兰酒后驾车要被吊销驾照,官员酒后驾车要开除;在英国,如10年内有3次被判酒后驾车,就要被吊销驾驶执照。在司法落实方面,英国的处罚往往很“具象”,比如曾有一名75岁的男子酒后驾驶连撞两辆车,被勒令在2个月内不得于上午9时至晚7时出门,警察还在他的腿上装了一个电子跟踪器,以监视其行动。只有这样具体细致的“法律调整”,才能确保有效地“治病救人”。新加坡:初犯者将受到1000至5000新元的罚款或者长达6个月监禁;重犯者强制监禁1年,并且处罚金3000至10000新元;累犯者的罚金为30000新元及最长10年的监禁。
5.在我国,目前尚没有“危险驾驶致死伤害罪”的罪名,在偏轻的“交通肇事罪”与较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也没有一个中间地带。这说明我们的法律是有缺失的。中国对饮酒驾车惩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6.8月15日起,公安部在全国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一旦发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
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要求,对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从严处罚,坚决做到“四个一律”: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暂扣驾驶证3个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对一年内2次醉酒驾驶的,一律吊销驾驶证,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属营运驾驶员的,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法律法规规定有罚款处罚的,要一律从重处罚。地方法规有其他规定的,各地也要严格执行。
集中整治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调集优势警力,针对高发区域和高发时段,高密度部署勤务,提高拦查频率,对有酒后驾驶嫌疑的车辆和驾驶人严格检查。
刘金国说,对酒后驾驶,无论涉及什么人,不管什么理由,都要一视同仁,从严处罚,绝不允许开口子,绝不搞下不为例,让酒后驾驶成为不能碰、不敢碰的高压线。公安民警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不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为酒后驾驶违法人说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
刘金国表示,此次全国性集中整治后,严厉打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仍将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实现常态化。
申论要求
一、根据3、4的内容,比较分析日、美两国处罚酒后驾车的做法。(20分)
要求:概括准确,分析合理,语言简练,字数不超过300字
二、结合给定资料,概括我国在处罚酒后驾车、酒后伤人事件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谈谈怎样保障交通安全?(30分)
要求:概括合理,分条作答,切实可行,语言流畅,字数不超过500字。
三、根据材料内容,针对我国酒后驾车、酒后伤人事件,以《交通安全管理中的国家作用》为题,写一篇议论文。(50分)
要求:1.参考给定资料,自选角度。
2.观点明确,联系实际,条理清晰,语言流畅。
3.全文不少于800字。
参考答案
一、日、美两国处罚酒后驾车的做法:
国民交通安全法教育与严格管理并用、立法规范国民遵守交通安全法、严刑处罚形成国民自觉遵守交通安全的社会环境。
两国的不同:
日本更强调他律。日本对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的处罚在法律上日趋严加规定,以严刑的威慑力,防止酒后驾车、酒后伤人的恶性事件;而美国是在社会环境引导和熏陶下的自律和他律的结合。美国政府意识到防止国民酒后驾车、酒后伤人不仅仅靠法律的严惩,还需要国民安全道德意识的提高。
两国做法的借鉴意义:
必须把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将教育引导与严加处罚结合起来,引导国民遵守交通安全,对酒后驾车、酒后伤人事件严刑处罚,最终通过良好社会环境的形成,促使国民养成遵守交通安全的习惯。
二、我国在处罚酒后驾车、酒后伤人事件时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不足以起到震慑酒后驾车的作用,对交通肇事罪的制度设计过分偏重对行为后果的惩罚,阻碍了其预防作用的发挥。违法成本太低,是酒后驾车屡禁不绝的最根本原因。
应从以下方面保障交通安全:
第一,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我们社会酒后驾车、酒后伤人事件的过分容忍,酒后驾车肇事的犯罪成本始终高不起来,一些人甚至还有“酒驾怕什么,用钱就能搞定”的想法,才不断制造着比车祸本身更严重、更弥散的社会负效应。
第二,相关执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交管部门要加大对查处力度,形成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在日常执勤执法中,加大对驾驶员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查纠力度,充分利用酒精测试仪等科技装备,对发现酒后的驾驶员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让每个驾驶员都不敢碰酒后驾驶的高压线。同时加强主要公路沿线的巡逻管控力度,打击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确保道路的畅通及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
第三,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提高国民交通安全道德意识,使市民和司机意识到酒后驾车的危害性,增强自觉守法意识。
三、交通安全管理中的国家作用
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在我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多达数万起。醉酒驾驶“猛于虎”一点都不夸张。公共安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前提,而交通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社会的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固然应当倡导宽容精神,但并不意味着矫枉过正以致“宽大无边”。
交通安全管理,国家作为主体是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只有从整体上、各个方面配合管理和防范才会收到效果。交通安全的管理是一个国家行为,在管理中国家应当起到的作用和制定的相应对策如下:
第一,完善法制,加大处罚力度。不让惨祸发生需要“硬约束”来保障。按照我国目前《交通安全法》和《刑法》规定,酒后驾车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司机将会被以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样的处罚力度显得太轻。要解决违法成本太低这个问题,就要完善我国的交通安全法制,甚至提高到刑事层次上,国家《刑法》对酒后驾驶需深入探讨、完善。
第二,加大执法力度,做到令行禁止。我国各地交通执法部门应严格检查酒后驾驶,加强检查常态化;同时执法部门在处罚时坚持做到一视同仁方面也还有待改进。
第三,借鉴外国经验。巴西实行的“零容忍”法令规定,若发现酒后驾车,一律罚款500美元左右,并吊销驾照一年。若血液中酒精浓度超标,还面临6个月至3年监禁。我国的相关法律完全可以借鉴国外的办法,加大处罚力度,使得驾驶者在喝酒前一定要掂量后果。而对于公职人员酒后驾车的,则从重处罚,对其行为进行公示,甚至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