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简报

2024-08-22

营改增简报(精选8篇)

1.营改增简报 篇一

关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开展税收自查和

专项纳税评估的工作方案

各区地税局、市局稽查局、直属局、相关处室:

根据市局领导意见和当前工作需要,决定从七月十五日至九月三十日在全市“营改增”试点范围开展税收自查和纳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营改增试点范围。

㈠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㈡部分现代服务业。

1、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6、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二、纳入本次税收自查和纳税评估的具体对象。

㈠交通运输业。货运自开票纳税人、航空客货运纳税人、管道运输纳税人。㈡服务业的勘察设计纳税人。

㈢广告业的广告发布单位纳税人(如广播、电视台、公汽、地铁、网络等

单位)。

㈣2011纳税50万元以上的、纳入上述现代服务业试点范围的其他纳税人。

三、税收自查和纳税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税款缴纳情况;

(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三)、发票使用情况。

四、营改增试点范围评查的所属时期。

这次税收自查和纳税评估的所属时期为纳税人2011和2012年1-6月税源期。有欠税和纳入各区局备案管理的纳税人,自查和评估所属时期追索至欠税和备案。

五、营改增试点范围评查的方法。

㈠各区局对上述营改增试点范围管理的纳税人进行摸底,确定具体自查和评估名单。

㈡组织确定评查对象的纳税人,填定《分行业调查表》(见附件1-4)进行自行检查。

㈢开展纳税评估。自查的基础上,对有疑点的户进行纳税评估,各区局纳入评估的户数不得低于评查对象的20%。发现有政策执行不到位、违规抵扣应税收入、违规使用发票、长期欠税不缴、备案管理存在风险等情况,要积极宣传税收政策,督促限期改正,依法清缴税款。

㈣进行专项稽查。对拒绝自查或不认真自查的纳税人,以及在纳税评估中发现有重大偷漏税情形、欠税数额较大的(5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移送稽查部门组织专项稽查和清缴欠税。

六、时间安排。

此项评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7月15-31日):纳税人自查期。

第二阶段(8月1-31日):纳税评估和税款入库期;第三阶段(9月1-30日):移送和专项稽查及总结期。

七、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营改增试点是“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加快我国财税体制改革重要内容之一,是今明两年税收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区局必须加强对些项工作的领导。

2、专人负责。各区局税政部门是本次评查工作的责任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组织精干力量,切实做好营改增试点行业的税收自查和纳税评估工作。

3、追缴欠税。对清理出来的欠税要严格的执行税收政策,加强追缴欠税力度,做到及时入库、应收尽收。

附件:1-4(交通运输、勘察设计、广告发布、其他行业)表一、二。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一处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2.营改增简报 篇二

一、“营改增”政策的变化

(一) “营改增”新旧政策对比

(二) “营改增”政策变化对试点企业税负和利润的影响

(三) “营改增”新政的突出变化

1. 一般纳税人范围扩大。

在财税[2011]111号文件中,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在财税[2013]37号文件中, 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旧政策中, 只要是非企业性单位, 都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但在新政策中, 只有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 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新旧政策对比发现,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 应按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因此, 一般纳税人范围扩大了。

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 与其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相比, 税负有什么变化呢?这主要看企业在哪个行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多还是少。如果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多, 税负可能降低, 反之, 税负会增加。对利润的影响也是不确定的。

2. 应税服务范围扩大。

财税[2013]37号文件关于应税服务范围最大的变化是增加了广播影视服务, 其包括广播影视节目 (作品) 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 (含放映, 下同) 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营改增”前适用5%的服务业营业税税率, “营改增”后, 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一般纳税人名义税率虽然提升了, 但是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 增值税是价外税, 增值税计税依据是不包含增值税的, 折算下来, 6%的增值税税率相当于5.56%的营业税税率。再加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所以, “营改增”后广播影视服务业纳税人税负会降低。“营改增”后广播影视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纳税, 税负明显降低了。因此, 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后该行业的纳税人税负都会有所降低。营业税会冲减利润, 增值税不参与利润核算, 因此, “营改增”后, 该行业的纳税人利润会有所增加。

3. 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 扣缴税款税率变化。

财税[2012]53号文件规定, 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 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扣缴增值税。但是财税[2013]37号文件将财税[2012]53号文件废止了, 因此, 对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 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扣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没有变化, 但税率不是3%, 而应该是交通运输业适用的税率11%。

例1:菲律宾 (菲律宾与中国没有签订双边运输免税协定) 甲海运公司为中国境内A公司提供远洋海运服务, 收取200万元, 甲公司在我国境内无营业机构和代理人, 计算A公司应扣缴增值税。

解析: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但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扣缴义务人应根据支付的价款计算代扣代缴增值税。

如果计算依据是“营改增”旧政策, A公司扣缴增值税应适用3%的征收率, 应扣缴增值税=200÷ (1+3%) ×3%=5.83 (万元) , A公司可以抵扣5.83万元的进项税额。借:库存商品194.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5.83;贷:应付账款——菲律宾甲公司194.17, 应交税费——代扣税款5.83。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代扣税款、通过外汇部门汇出上述款项时, 借:应付账款——菲律宾甲公司194.17, 应交税费——代扣税款5.83;贷:银行存款200。

在“营改增”新政策中, A公司扣缴增值税应适用11%的税率, 应扣缴增值税=200÷ (1+11%) ×11%=19.82 (万元) , 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凭证, 并根据该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19.82万元。借:库存商品180.1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19.82;贷:应付账款——菲律宾甲公司180.18, 应交税费——代扣税款19.82。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代扣税款, 通过外汇部门汇出上述款项时, 借:应付账款——菲律宾甲公司180.18, 应交税费——代扣税款19.82;贷:银行存款200。

由以上解析可见, 实施“营改增”新政策后, 境内A公司需要扣缴的增值税尽管增加了13.99万元 (19.82-5.83) , 但由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因此A企业税负并没有变化。库存商品成本降低了13.99万元 (194.17-180.18) , 增值税不参与利润核算, 库存商品成本最终会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必然会使利润增加13.99万元。

4. 运输费用进项税额抵扣变化。

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 2013年8月1日起除铁路运输外的其他交通运输业都实行“营改增”, 铁路运输企业仍然交营业税, 提供运输劳务还是开具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而“营改增”运输企业则改交增值税, 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 运输费用进项税额抵扣也发生了变化, 2013年8月1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 抵扣进项税额只有以下两种情况:

(1) 接受“营改增”企业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 (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取得其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该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接受铁路运输劳务, 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按照该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其中, 运输费用金额, 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 (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 、建设基金, 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2013年8月1日 (含) 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 , 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例2:B企业购进货物一批, 委托青岛乙公路运输企业运输, 支付运费100万元。

解析:2013年8月1日前, 因为青岛没有实施“营改增”, 因此青岛乙公路运输企业只能开具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运费金额100万元, B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7%=7 (万元) , 剩余的运费93万元 (100-7) 计入购进货物成本。

2013年8月1日后, 青岛也实施了“营改增”, 因此青岛乙公路运输企业不能再开具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而必须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不含税金额=100÷ (1+11%) =90.09 (万元) , 增值税=90.09×11%=9.91 (万元) , B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9.91万元, 剩余运费90.09万元计入购进货物成本。

由以上解析可见, 实施“营改增”新政策后, B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加了2.91万元 (9.91-7) , 也就意味着税负降低了2.91万元。同时, 购进货物成本降低了2.91万元 (93-90.09) , 货物成本最终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而增值税不参与利润核算, 因此会使利润增加2.91万元。

5. 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财税[2013]37号文件取消了财税[2011]111号文件第24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售税额中抵扣:…… (五) 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这意味着, 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 是不是说所有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呢?单从文件规定看, 答案是肯定的。但从增值税的就增值额征税的设计理念和立法原则看, 应该是属于生产经营用的部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属于个人消费的, 仍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故最终还得税务机关对该问题予以明确。

例3:C企业购进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一辆, 用于生产车间, C企业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注明价款40万元、增值税6.8万元。该汽车作为固定财产管理, 折旧年限5年, 无残值, 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解析:如果C企业购进汽车的时间在2013年8月1日前, 则发票注明的增值税6.8万元不得抵扣, 价税合计46.8万元 (40+6.8) 计入汽车成本, 每年计提折旧9.36万元 (46.8÷5) 。如果C企业购进汽车的时间在2013年8月1日之后, 则发票注明的增值税6.8万元可以抵扣, 发票注明的价款40万元计入汽车成本, 每年计提折旧8万元 (40÷5) 。

由以上解析可见, 实施“营改增”新政策后, C企业可以多抵扣进项税额6.8万元, 税负降低了。车间用固定资产折旧最终会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新政策下“累计折旧”每年少1.36万元 (9.36-8) , 增值税不参与利润核算, 必然使企业利润增加1.36万元。

二、财税[2013]37号与现行增值税政策对比

(一) 财税[2013]37号相对于现行增值税政策的变化

(二) 新的政策变化对企业税负和利润的影响

(三) 政策变化解析及建议

笔者认为, “营改增”新政策的相关规定应适用于非“营改增”的增值税纳税人。“营改增”新政策与现行的增值税政策对比解析如下:

1. 以公益为目的的无偿应税服务免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销售货物。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也就是说, 无偿提供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应税服务是免征增值税的, 同时也不需要将相应的无偿应税服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处理。“营改增”新政策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特征和人文关怀精神, 也有利于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例4:D运输有限公司参加公益活动, 无偿运送一批残疾人员外出旅游。

解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D公司的运输服务应该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计算缴纳增值税。因为应税服务是无偿提供的, 无营业额, 因此需要按以下顺序确定营业额: (1) 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2) 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3)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 ,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而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的规定, D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属于以公益为目的, D公司享受免税待遇, 不需要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也不需要将提供运输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燃油费、汽车修理费等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可以发现, 实施“营改增”新政策后, D公司的税负降低了。因为“营改增”新政策与现行增值税政策在其他方面的核算没有变化, 增值税不参与利润核算, 因此企业利润也没有变化。

2. 非正常损失范围扩大。

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这是因为损失后货物或劳务实体将消失, 不会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 而且上述责任是人祸 (管理不善) , 因此从增值税设计理念和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两方面考虑, 对于非正常损失, 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营改增”新政策在原来的基础上, 将非正常损失的内容增加了“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这样就扩大了非正常损失的范围。这样修改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立法精神, 因为无论被执法部门没收或是强令自行销毁, 都不能产生销项税额, 而且违反行政法规在先, 责任在于纳税人, 如果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将弱化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功能, 而究其原因, 还是属于“管理不善”。由于企业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增加, 故税负也会增加。增值税不参与利润核算, 因此利润也没有变化。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2013-05-24

3.“营改增”的尴尬 篇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消除重复征税,是结构性减税政策的“最根本”内容,意义被认为“超过了1994年分税制以来任何一项税制改革”。“营改增”从今年1月1日起在上海地区12.9万家(截至3月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开始试点。

“营改增”之后,上海市增值税税率由两档调整为四档,在17%和13%的原税率之外,增加了11%和6%两档低税率,而此前,其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分别为3%和5%。

与营业税“简单地”根据营业金额来核算所不同,增值税是根据“增值部分”来征收。通俗而言,按照企业的“收入部分”确定应征税额的“销项”后,可以用“成本部分”作为“进项”用来抵扣,抵扣得越多,企业要缴的增值税越少。因此理论上,“营改增”可避免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负。

然而今年3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简称中物联)对上海65家物流企业进行调查,结果显示,这些企业在2008年至2010年年均营业税的实际负担率为1.3%,其中运输业务负担率平均为1.88%。而实行“营改增”后,实际增值税负担率会增加到4.2%,上升幅度为123%。

税负上升的最主要原因在于大部分成本无法作为“进项”加以抵扣。以船运公司为例,其成本的大头是燃料费和人工费用,一般各占总成本的30%,按规定只有燃料费可以作为“进项”进行冲抵。而运输企业外地加油时大都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做增值税抵扣时,企业们抱怨一半成本相当于是“隐形的”,不能帮忙省下税款。与营业税比,增值税的计算和征收要更复杂,其对企业有更高的要求。为此企业都必须重新购置打印增值税发票的指定设备,支付接入联网和维护的费用,并增加专业人手。对企业来说,这也是一笔不小的成本。

按试点的规定,交通运输服务类企业税率为11%,当可抵扣项缺乏时,比此前5%的营业税要高出很多。

5月6日,第四輪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闭幕,经济对话“联合成果”中的一项是:中方“营业税改增值税”将扩至所有服务业。据悉,今年下半年,北京有望跟进“营改增”试点改革,此外津、深、宁、穗等地也已提出试点申请。“十二五”期间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

一旦“营改增”试点扩大,增值税统一由国税机关征收,地税机关的功能还存在重新定位的问题。

“营改增”试点的配套措施“到位”需要落实在对人的考核体系上。上海税务机关对人的考核还是按照老一套的办法。“营改增”试点跟业绩考核无关,“营改增”就像义务劳动,上海市2012年全市地方财政收入预算增长为8%,这才是税务部门业绩考核的标准。

4.营改增问答 篇四

1、为什么要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征增值税?

答: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我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最初仅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5类货物试行。198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2009年,为了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2、营改增这一重大税制改革对经济社会发展有哪些积极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3、为什么选择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改革试点?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面较广,为保证改革顺利实施,在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开展试点十分必要。上海市服务业门类齐全,辐射作用明显,选择上海市先行试点,有利于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

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2012年1月1日正式在上海试点。试点范围限“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为这次试点印发了一个办法和两个规定,请问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改革试点的决定,根据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等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试点实施办法明确了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基本规定,包括纳税人、应税服务、税率、应纳税额、纳税时间和地点等各项税制要素。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是对试点实施办法的补充,主要是明确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适用税种的协调和政策衔接问题。

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主要是明确试点纳税人改征增值税后,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和解决个别行业税负可能增加的政策措施。

5、为什么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改征后的增值税收入如何确定归属?

答:根据规范税制、合理负担的原则,通过税率设臵和优惠政策过渡等安排,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对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而言,无论在上海还是其他地区,由于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也将相应下降。

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试点期间,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的基本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

6、改革试点为什么新增了11%和6%两档低税率?

答: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目前实行增值税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税率结构既有单一税率,也有多档税率。改革试点将我国增值税税率档次由目前的两档调整为四档,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性安排。今后将根据改革的需要,适时简并税率档次。

7、改革试点期间将如何做好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的制度衔接?对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有哪些过渡安排?

答: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制度差异,加之本次改革试点仅在个别地区的部分行业实施,必然带来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为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试点文件从三个方面做出了安排:

一是不同地区之间的税制衔接。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种,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作为基本判定标准。试点纳税人在非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就地缴纳营业税的,允许其在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减。

二是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对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从事同类经营活动,在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同时,就运输费用抵扣、差额征税等事项,分不同情形做出了规定。

三是不同业务之间的税制衔接。对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分别在适用税种、适用税率、起征点标准、计税方法、进项税额抵扣等方面,做出了细化处理规定。

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文件明确,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了适当的税收优惠。

8、部分现代服务业的概念及涉及范围是什么?

答: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和发行列入现代服务业试点范围。由此现代服务业试点范围由过去的六项扩大为七项。

9、国家为什么要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

答:营业税存在“阶梯式”重复征税问题,环节越多,税负越重;服务贸易出口无法实现退税,导致劳务出口难以实现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在营业税内部重复征税基础上叠加了跨税种的重复征税;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目前世界仅有很少国家采纳等弊端。

10、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5次委员长会议将增值税立法列入2010年立法计划;

2010年10月,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明确提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

2010年12月10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正式部署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的工作任务,要求“研究推进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试点”。

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十二五规划纲要》,确立了在“十二五”期间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的税制改革目标。《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2011年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推行增值税改革试点”

国家十二五规划第47章提出“经济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

总局十二五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委会议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改革试点;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了《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试点。

2012年7月25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8个省市。

2013年4月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

11、“营改增”提速,2012年国家又批准哪些省市或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2013年至今又有何举措?

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2年7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8个省市,2013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新旧税制转换时间:北京9月1日;江苏、安徽10月1日;福建、广东11月1日,天津、浙江、湖北12月1日。

2013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2013年8月1日起,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营改增进一步提速。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与4月22日、28日两次召开视频会议对改革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要求5月31日前将营改增范围内的管户由地税移交国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12、“营改增”试点前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开展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协调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装备工作。

13、营改增试点中央下发了哪些税收政策文件?

答:(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

(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修改:第一条第(五)项中,“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废止。

(4)《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6)《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

(7)《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

修改: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注册在试点地区的单位从事航空运输业务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问题另行通知。

(8)《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65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2年13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38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42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43号);

(16)《关于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50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51号);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公告(财税【2012】96号);

(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68号);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84号)

14、“营改增”改革试点的税率、计税方式、计税依据等主要税制是如何安排的?

答: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15、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是如何安排的?

答、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6、试点中税负增加的项目有哪些? 答:从相关文件上可以看到,在“营改增”后,原来适用于融资租赁行业5%的营业税变成了现在17%的增值税,税负有所提高。但同时,对于融资租赁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税负反而可能下降,同时因承租方接受出租方的17%增值税专用发票,税负也将大为降低。同时经过调研部分传统交通运输业税负也会有所增加。

17、营改增纳税人如何申报,在哪个税务机关申报? 答:在当地国家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

18、、营业税改增值税税负增加的企业各地有何扶持政策?

答;北京对试点改革中确因新老税制转换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实施过渡性的财政政策。设“营改增扶持资金”。上海及其他试点地区也出台了相应的扶持政策可供借鉴。

19、上海“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有哪些变化?

答:2012年7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解学智在部分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座谈会上指出:上海试点半年进展顺利,与中央调整结构、转方式的方式是吻合的。上海试点运行良好,90%的企业税负下降,小型企业全面减负,促进分工细化,技术进步,基本实现预期目标。就10%增加税负的企业也要客观分析,增值税抵扣的链条机制,多个环节,层层抵扣形成税负,不可能是任何时点都减税,即使是低税率,也有可能短期或一时期增负,这种税制需要时间检验,上海试点才半年,还不充分;固定资产更新有周期性,固定资产投资遇低点则增负,高峰则减负,或者有的企业几年不纳税,要一定时间才能看出其实际税负;二是算账除算长期账,还要算大账,经济账,竞争账,税收只是一个因素,发挥的作用是整体的促进作用,否则就税收论税收,这里头有经济学、财政学、税收学的道理,这几个道理要讲清楚。三是根本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

2012年7月23日财政部副部长王军简要介绍上海试点改革的情况:上海2012年1—6月试点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除交通运输、有形资产租赁服务整体税收略有增加外,其他五个行业整体税负下降,其中一般纳税人整体减少税收6.3亿元,小规模纳税人减少税收6.1亿元,下降幅度40%,出口服务免抵退税和免税额32.4亿元,试点企业开具发票给非试点企业抵扣税款70.9亿元,对税负增加企业采取过渡性扶持政策需要资金约5亿元。具体表现为:

一是上海试点半年减税115亿元,既有上海本身也含由于开出发票,到外省抵扣的部分,减少的总数比测算预计要大。二是试点纳税人税负下降面呈逐步扩大之势,至6月89.6%、5月89.1%、4月88.8%。有90%的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的下降,10%的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在6月份10.4%税负增加的企业当中有60%的企业月平均税负增加2000元左右。主要原因还是抵扣不充分,这个情况非常的复杂,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的回升,范围的扩大,可能会有所好转,但肯定还有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的增加。三是在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占66%左右,是通通减税的,但是一般纳税人1-6月份有41.1%的企业有不同程度的税负增加,另一个方面也是呈逐月减少之势,6月40.1%、5月43%、4月45%、3月47%,这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这个问题到目前为止还很难找到很好地解决办法,所以各地试点在试点当中,这肯定是个难点,也是个纠结点。

提醒:增值税扩围不等于全面减税,结构性减税是就宏观而言的。财税[2011]110号文明确了营改增的目标为:“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具体到企业,结构性实际上是有增有减。

部分企业税负加重的主要原因:

可供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比如:交通运输业的主要资本投入是车辆,如果纳入改革试点的交通运输企业大部分车辆都是在2012年1月之前购臵,就会在改革初期出现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小、销项税额相对较大的情况。此外,作为主要成本的路桥费无法抵扣。

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试点限于上海,无法从未试点地区取得进项发票。

路桥费支出是交通运输企业经营成本的主体之一,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近期发布的报告显示,过路过桥费平均占运输成本的34%。由于路桥收费还没有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路桥费支出得不到抵扣则会相应增加税负负担。一些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车辆加油费等可以抵扣的支出,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方便或不及时,也带来了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的矛盾。

20、上海出台了哪些财政扶持政策?

答:财税[2011]111号附件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简称试点过渡政策)中,规定了免征、即征即退两种方式。

1、免征的规定:直接免税是指对提供服务的某个环节或者全部环节直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提供免税应税服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如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等。

2、即征即退的规定:即征即退是由税务机关先足额征收增值税,再将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增值税税款由税务部门定期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常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如安臵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臵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等。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为了平稳有序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根据国家明确的“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税制改革原则和上海市政府的相关要求,经研究确定,从2012的1月1日起,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扶持对象:主要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

2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地税部门应该做好哪些工作?

答: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制定移交方案。二是对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管户进行清理,建立移交清册;三是核定清册内的税源变化情况;四是与国税、征管、信息等部门协调解决管户迁移、业务调整、系统调整等事项;五是与财政、计财部门协调收入调整及政策影响分析;六是形成改革报告报政府及相关部门。

主要移交:微机编号、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登记注册类型名称、地税税务机关名称、注册资本、地税营业状态、共管户情况、营业收入、行业明细、减除额、差额征收营业税情况、应纳营业税税额、享受营业税减免情况、适用的营业税减免税项目和营改增后可能适用的增值税税目。

22、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明确为哪些?

答:建筑图纸审核服务、环境评估服务、医疗事故鉴定服务,按照“鉴证服务”征收增值税;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文印晒图服务按照“设计服务”征收增值税;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

关于出租车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通知明确出租车属于公司的,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不征收增值税。

23、什么是试点纳税人?什么是非试点纳税人?

答: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如:上海、北京等,下同)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

24、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的,应如何纳税? 答: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5、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核算要求是什么?

答: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26、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发生折扣的,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27、试点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8、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准予抵扣?

答: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29、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如何纳税?

答: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收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30、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请问什么是非营业活动?

答: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1、什么是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哪些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答: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2、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当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3、哪些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

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即:

(一)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

(二)提供的应税服务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

34、截止目前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包括哪些具体项目? 包括以下五类:

答:

(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试点物流企业承揽的仓储业务

(四)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

(五)代理,具体包括:知识产权代理;广告代理;货物运输代理;船舶代理服务;无船承运业务;包机业务;代理报关业务;其他。

35、外地发生的应税服务应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吗? 答: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在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36、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可以合并申报纳税吗?

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7、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期限有何规定?

答: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38、什么情况下可以申报“应税服务扣除额”?

答:纳税人申报“应税服务扣除额”相关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规定:包括符合可以执行“差额征税”政策的行业范围规定,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符合应税服务扣除额计算的相关规定,以及符合其他政策规定。

39、提供应税服务哪些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40、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41、专用发票的概念?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实际受票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4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规定是什么?

答: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内容为增值税税率;“税额”栏为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机器编号”栏内容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

43、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吗?

答: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如果放弃免税的资格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44、什么是即征即退?

答: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

45、以北京市为例,北京试点地区的13项减免税政策都包括哪些? 答:北京试点地区的13项减免税政策包括: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试点地区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随军家属就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失业人员就业。

从事上述相关事项并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

46、以北京市为例,北京试点地区的3项即征即退政策都包括哪些? 答:北京试点地区的3项即征即退政策包括:安臵残疾人的单位;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从事上述相关事项并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7、“营改增”对EPC工程总承包税收有和影响?

答:EPC指企业对一项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全面负责的工程承包形式。目前EPC分别属于现代服务业、货物、建筑施工分别征收营业税、增值税、营业税。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建筑业“营改增”后,EPC工程总承包各个部分全部缴纳增值税;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属兼营行为,税款全部向国税机关缴纳。主要纳税人进行合同管理,分别核算设计、货物、建筑施工部分收入,重复征税的现象将不复存在。EPC工程总承包整体税负会略有提高。比如:工程涉及部分,营改增后税率将由5%调整为6%。

48、“营改增”效果怎么样?

答:据人民日报2013年2月18日报道。营改增试点一年减税426.3亿元,整体减税面超90%,中小企业税负降40%。服务业直接受益,制造业获“溢出效应”。其中:北京市(2012年9月1日起试点)纳入企业试点数超过20万户,减税额42.34亿元,试点企业总体税负下降33%。江苏省(2012年9月1日起试点)纳入企业试点数超过15万户,减税额3.54亿元,全部试点企业纳税人总体减税面为95.93%.;广东省(2012年11月1日起试点)纳入企业试点数超过14.11万户,减税额6.32亿元,试点企业总体税负下降25.35%。深圳(2012年11月1日起试点),纳入试点企业户数8.41万户,总减税规模7.01亿元,全市试点纳税人净减税额5.83亿元,减税面97.75%。

购买劳动服务可以抵税,大大激发了企业采购现代服务的积极性,推动服务业与制造业比翼齐飞。营改增消除了重复征税,并将二、三产业的抵扣链条打通,实现了由“道道征收、全额征税”向“环环抵扣、增值征税”的转变。49、12个试点省市营改增对经济结构的影响如何?

答:12个试点省市的GDP总量已经占全国50%左右,第三产业增加值占52%左右,税收收入占56%左右,在经济总量、产业结构、区域分布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代表性。营改增试点应尽快在全国推开。这样,也有利于消除局部地区试点导致的政策差异,以及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出现的税制“洼地效应”。

50、物流企业营改增后税负情况如何?

答:新税制后,运输业增值税率为11%。新税制对增值税业务各项采购可进项抵扣,因此对原来没有进入营业税差额征收的物流业试点企业来说,税负有所降低,但对于运输收入占比大的企业来说,税负反而会有所增高。

5.营改增论文 篇五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施工企业;财务工作

一、概述

我国税制随着社会发展在不断的发生变化,营改增政策对我国企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财务工作受其影响比较大。营业税改为增值税顺应了市场发展的需要,营改增的目的是使税务体系和税务结构得到优化,从而刺激市场需求。建筑业作为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施工单位原材料采购及工程分包等要缴营业税金。营改增实施能防止重复计税,营业税金根据销售额来纳税,对下分包及采购材料再次提供发票的情况是重复征税,虽然营业税对于分包有差额纳税政策,但原材料占整个工程成本一半以上,材料采购的税金是不能抵扣的,给企业增加了税负,营改增的实施可促进施工企业向前发展。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工作的影响

1.对发票的管理与使用的影响

实施营改增以后,税务部门必会对增值税发票进行更严格的稽查和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企业增值税纳税金额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使用、管理环节将严以控制,我国《刑法》对增值税发票的具体运用也有了明确规定,规定虚开、违法制造、出售增值税发票等行为都要受到严厉的处罚。营改增以后,施工项目新老项目的界定,选择一般计税方式还是简易计税方式,对发票的收受类型起着决定性影响,施工企业要选择项目对应的发票类型,如果采用简易计税的项目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会产生滞留票,面临税务稽核的风险;采用一般计税项目收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将不能抵扣,产生浪费税金的情况。

2.纳税程序的变化

营业税制下,采用在施工所在地进行完全缴纳税款的政策,施工项目根据当期销售额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纳;营改增后,增值税施行在施工所在地预缴、由机关在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缴纳流程发生改变,附加资料也发生了变化。

3.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在增值税下,对下分包合同及采购合同进行价税分离,采购金额和计价金额发生了变化,那么相应的对下分包计价、材料采购的会计核算也随之变化。营业税和增值税运用的核算方法不同,所用科目也不相同,在营改增试点下,对应的税制衔接账务处理比较繁琐,企业会计应清理原账面营业税金及附加,再按照增值税的要求对新发生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4.对企业财务报表填制的影响

由于营改增后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同,纳税方式的不同,直接导致会计账面各个科目发生额的不同,相应的财务会计报表也发生变动。主要有:一是由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发生额减少,“应交税费-增值税”下属科目发生额增加,把增值税的缴纳和附加费的缴纳区分填列;二是由于增值税实行价税分离,导致进入工程成本的原材料等各项成本降低,甲方的工程计价也会比原营业税下含税价格,影响“工程结算”科目发生额和余额,报表填列的工程成本和计价收入都会减少;三是施工企业按照建造合同确认成本收入,营改增试点后,合同总收入要进行价税分离,会影响收入和毛利的确认,相比营业税制下,收入和毛利的当期确认金额都会减少。

5.对企业风险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对企业的财务人员素质要求比较高,实施营改增之后,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发生了改变,在实际工作中,要求财务人员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并站在科学的高度分析企业的发展战略,在开具发票和申报纳税中,要严格按照规范和流程执行操作,如果和规定背道而驰,势必面临行政和刑事风险。营改增降低了企业的税负,财务人员应该利用企业开阔的发展天地,把成本降到最低,使企业经济效益得到一定的提升。

三、实施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采取的应对措施

1.做好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传递、抵扣等都和普通发票有很大的差别,国家税务总局也有更高的要求。因此,财务部门一定要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每一个使用环节,并认真对待。建筑企业还应该结合具体的发展情况,制定出符合自身发展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财务人员应该严格按照规定对增值税发票做出处理。

2.优化企业税收管理

面对营改增政策,建筑企业应该结合自身情况运用各种方法适应新的政策,虽然一些企业在实施营改增后得到了税收减少的利益,但不应该放松警惕。要对纳税工作引起高度重视,通过不断的实践和优化,使企业的有关税负得到合理的管理,尤其在选择供应商和分包队伍的时候,一定要选择正规、有一定财力的公司,能开具正规的增值税发票,才能对营改增政策进行合理利用。

3.科学的进行会计处理

营改增实施之后对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产生了一定影响,企业工作人员要根据会计工作的有关制度和规则要求对各项财务工作进行处理;还要结合实际情况,运用合理的会计政策,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对一些会计科目进行科学的灵活运用。

4.健全企业定价机制

实施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要想满足营改增带来的税负影响,必须要健全企业的定价机制。健全定价机制的制定要详细了解营改增政策,对参加招标的企业实力进行严格审查,严格按照营改增的要求和条件,对市场环境进行认真分析,制定出适合的比价计算方法,再结合建筑企业发展的具体情况进行优化,使企业资金得以合理利用,不浪费资源。

5.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建筑企业应该清楚的认识到该政策对企业财务管理等方面产生的影响,营业税制下的管理工作和新政策不能相互适应。建筑企业应该根据不同的业务流程对财务管理制度尽快做出调整,并且,根据市场需求对建筑企业的经营策略及时调整,不断的更新和完善。建筑企业在调整财务管理制度的同时,还要根据现有的管理水平,对企业资产和结构做出调整,找出适合企业当前发展的新管理模式,使企业的适应力和竞争力得到提升。

四、结语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与企业的会计核算、税务处理等很多工作有密切的关系,因此面对新的政策,企业应该制定好发展策略,督促财务人员在财务管理方面跟上步伐,使财务管理制度得到完善,争取在“营改增”政策下不断的取得进步。

参考文献:

[1]戴彬.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J].企业改革与管理,20xx,(23):68-72.

6.营改增论文 篇六

关键词:营改增;内部控制;会计核算;财务管理

作为我国税制改革的重头戏,营改增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其的负担,对企业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营改增背景下,企业的财务管理环境也产生了相应变化[1]。在这样的复杂环境下,厘清营改增对内部会计控制的影响,对于提升单位综合实力和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基于此,要想让企业分享营改增带来的改革红利,提高综合竞争实力,就要牵紧内部会计控制这个“牛鼻子”,着力解决财务管理的关键问题。

1营改增的内涵与意义

1.1营改增的概念简析

从概念和构成上来看,营改增是指将企业原来应缴纳的营业税转化为增值税。最早从20xx年开始,我国就启动了营改增改革试点工作,最初试行领域为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取得了良好的成果,并受到了从业者的欢迎。在经过“先行先试”和规范论证后,营改增在我国多个行业铺开。从本质看,营改增的目的在于减轻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2]。作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部分,营改增对于我国企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对企业内部会计控制产生了新的影响。

1.2营改增的重要意义

在我国财税改革体系中,营改增是一个关键环节,对整个经济体系发挥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具有较强的联动性,对于我国税收体系产生了较大影响。从产业发展角度来看,营改增进一步推进了我国产业连通,打通了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助推产业发展精细化、链条化,扩大了中间环节,对于提高我国服务业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整体作用来看,营改增有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业层级的提升。从国家税收层面看,通过营改增,进一步厘清我国财税体系制度,明确地方和中央在税收分配上的关系,打通产业发展链条,对于推动我国产业发展和经济发展层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营改增对内部会计控制的影响分析

2.1营改增对供销业务核算产生的影响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进行供销业务核算,需要涉及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等多种会计要素,在工作实践中,会计核算人员要对各项成本明细进行精细化计算,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解释说明,明确可进行抵扣的相关项目和条款。在会计内部控制相对成熟的企业中,要对历史资金项目进行逐条分析,并进行适当调整。对于新兴企业而言,只能逐步增加采购业务类型,并根据营改增要求,进行有效的内部管控。在企业采购方面,营改增也会产生很大影响[3]。在历史成本核算中,会计要对购销合同和发票进行核算。在工作中,会计人员必须采取分工负责的方式,分别进行核算,对于营改增所涉及到的项目,进行有效、精准的对照、核对,对于不同类型的项目进行区分对待,从而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2.2营改增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

在内部会计控制体系中,信息披露占据着重要地位。会计信息对于财税部门监管和企业决策都会产生至关重要的作用,基于此,强化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化程度,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在营改增背景下,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也产生了新的要求[4]。自从营改增实施后,企业会计在账务处理上,要进行适度的调整和改进,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在税务报表上存在较大差异,在企业利润表中,并不能反映增值税,往往要结合进行考虑。在企业资产负债上,营改增项目主要体现为固定资产和应交税费等多个方面。基于此,在开展企业内部会计控制上,要适应营改增变化需求,要注重会计信息披露的规则和质量,提升企业财务管理的规范化程度。

2.3营改增对会计核算产生的影响

由于计算方法不同,营改增对于企业会计核算也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同时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开展业务核算过程中,营改增之间一般只会计算税金、附加和应加税费等要素,随着营改增的开展,则只需要在计提和缴纳环节进行核算,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则提高了企业核算的质量关要求,同时对于不同财务指标的计算,也产生了区别[5]。营改增要求企业在开展财务核算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的判断能力,对于税额和业务种类进行准确的计算和抵扣,这对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3营改增背景下的内部会计控制问题分析

3.1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健全

企业治理问题是现代企业经营的核心问题,而内部控制则是企业治理的核心与关键。在营改增背景下,由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不够规范,很多内部控制机制流于形式,不同工作环节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在实际工作中,埋下了较大的财务管理隐患。很多企业虽然建立了自身财务管理风险防控体系,但由于标准较低,或者落实不到位,很难满足企业现代市场化经营需求。以上诸多问题,对于企业内部控制水平的提升,都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

3.2缺乏有效的监督考核机制

根据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理念,提升内部控制的重要途径是将财务管理关键环节放入制度的流程当中,建立有效的监督考核机制,是加强与改善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保障。在财务管理方面,内部控制的重点在于实现财务管理工作的交叉监督,明确监督环节与交易流程,通过制度指引,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实现财务管理工作与企业日常经营工作的有机衔接,提升内部控制管理层级。

4营改增下提升内部会计控制的思考

在营改增背景下开展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提升企业内部控制水平,最为重要的是建立内部控制基础性框架,实现企业财务内部控制的规范化运营。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构建上,要秉持权力制约理念,实现各工作部门和工作流程之间的相互衔接,通过各部门和工作流程之间的有机制约,提升财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实现权力和责任的合理分配,实现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工作的动态平衡,将企业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降到最低,为基础业务开展提供最为坚实的保障[6]。在开展内部控制过程中,要秉持科学规范的经营理念,服务主营业务大局,让内部控制工作发挥作用,助力企业总体经营水平的有效提升。开展企业内部控制工作,不是一个模式化的工作,而是一个动态过程。在传统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当中,很多工作都按照预定计划推进,不管是内部控制模式还是进程,都较为呆板,通过开展内部控制动态监测,可以将企业的内部管理风险降到最低,将风险化解在矛头当中。强化提升企业内部控制工作,要抓住财务管理工作的节点性问题,抓住工作“牛鼻子”。在现代企业经营理念中,财务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体系性,其工作体系由若干工作节点组成,只有搞好节点性工作,才能保障企业内部控制水平,满足企业发展经营要求。对于内部控制问题,要做到未雨绸缪,通盘考虑事前、事中和事后,建立内部控制预警机制,完善危机应对措施,以提升工作总体水平。

5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现代税后改革体系中,营改增是重头戏,发挥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在内部会计控制工作中,受到营改增的影响较大,特别是在供销业务核算、财务报表信息等方面,亟待进一步规范提升,进而适应营改增政策趋势,提升财务管理综合水平,提高综合发展能力,为主营业务的发展夯实财务管理基础,提高财务规范化运营程度,将潜在的财务管理风险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刘新勇.“营改增”对内部会计控制影响的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xx(11).

[2]梁佳.“营改增”对会计核算的影响[J].企业改革与管理,20xx(20).

[3]缪桂英,黄林华.增值税征管模式下营改增企业税务内部控制的改进[J].税收经济研究,20xx,19(2).

[4]陈颖.“营改增”对安徽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与对策[J].商业会计,20xx(21).

[5]谭文剑.论事业单位会计内部控制与监督[J].中国电子商务,20xx(18).

7.“营改增”基本政策把握 篇七

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称为应税服务, 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为增值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不再缴纳营业税。

注:小规模纳税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

由于铁路、邮政、通信、建筑安装、金融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以及转让不动产没有纳入第二阶段的“营改增”范围, 上述行业的混合销售中的现代服务, 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

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铁路运输及铁路场站服务、经营快递业务、旅游景点经营索道业务、理发及美容服务一并提供的发型设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如果列举得不够具体, 可以从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的角度来考虑, 一般情况下如果是生产性服务业的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 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 (500万元) 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并且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 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 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 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告知纳税人。

对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项目的, 分别计算年应税销售额, 分别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即只要有一项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提供应税服务) 达到认定标准, 就应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该销售额是含税的, 应按照应税服务的征收率3%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比如:

(1) 某公司销售货物年销售额103万元 (含税) ,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20万元 (含税) 。该公司销售货物年不含税销售额=103/ (1+3%) =100 (万元) >50万元;提供应税服务年不含税销售额=520/ (1+3%) =504.85 (万元) >500万元,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 某公司的货物年销售额50万元 (含税) ,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20万元 (含税) , 该公司销售货物年不含税销售额=50/ (1+3%) =48.54 (万元) <50万元;提供应税服务年不含税销售额=520/ (1+3%) =504.85 (万元) >500万元,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 某公司的货物年销售额50万元 (含税) ,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480万元 (含税) , 该公司销售货物年不含税销售额=50/ (1+3%) =48.54 (万元) <50万元;提供应税服务年不含税销售额=480/ (1+3%) =466.02 (万元) <500万元, 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8.“营改增”理性思考 篇八

【关键词】营改增;试点;产业结构;税负

“营改增”顾名思义,即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指将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对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重复纳税的环节。

一、进行营改增的必要性——营业税的先天不足

(一)营业税先天具有重复征收的缺陷

营业税是流转税,所谓流转税就是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商品作为征税对象通过若干个环节流通向消费者,在流经的各个环节都要征收营业税,商品每多流通一个环节,就要多纳一份营业税。对于工艺复杂,流程长的产品,营业税重复征收次数更是多。往往一件商品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中,已经征收了许多次营业税。虽然营业税计算方法简便,可是重复计税问题增加了商品成品,不利于经济发展。

(二)营业税和增值税两税并行的弊端

我国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按照平行征收原则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即凡是缴纳增值税的税目,一般就不用缴纳营业税。但是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课税对象划分并不明确,造成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正常发挥。要充分发挥增值税优点,前提就是增值税的税基要广,应尽可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的全链条。[1]我国现行税制中对第二产业的建筑业和大部分第三产业征收的是营业税,由于平行征收原则的“非此即彼”,导致了增值税征税范围狭窄,增值税的中性效应大打折扣。而且在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行业分工越来越明显,对服务业按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并且不能抵扣购进的商品和劳务所缴纳的税金,就导致了服务业中营业税的重复征税。这样一来,重复征税就提高了服务业的成本,不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和我国产业结构的转变。

可以说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并行的税制既不利于市场公平,也不利于社会分工。所以营改增的进行非常有必要性。

二、营改增的进展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2012年1月1日,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首先开展营改增试点;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营改增试点扩大至12省市;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地区向全国推开,同时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也纳入试点。截至2013年6月底,纳入试点企业户数、减税规模均稳步增长,全国试点企业超过130万户,累计减税规模超过800亿元,减税面达到95%,尤其是小规模纳税人普遍实现减负,减税幅度达到40%。2013年营改增试点地区向全国推开后,2013年8月、9月和10月三个月共减税432.17亿元。

三、营改增中的理性思考

(一)部分服务业企业税负不降反增

营改增实施的目的是减轻服务业企业税负,但是营改增试行一年多来,很多企业反馈的结果却是税负不降反增。为什么出现这种现象呢?有学者认为是许多企业进项税额较少,抵扣不足而导致的;有的是因为有些进项即使可以抵扣,但难以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再有很多企业在试点开始之前已经购买了长期固定资产,造成当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少。

以“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为例,《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中规定,这两类应税项目分别征收11%和6%的增值税率,这都高于两类服务之前征收的营业税税率。如果两类服务可抵扣的进项税比重较大的话,抵扣之后应当是可以达到减税效果的,但实际上运输途中的邮费、过路费、人工等费用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这就导致了两类服务营改增之后税负不降反增。当然,许多试点认识到了这一问题,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比如说给进项税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抵扣的企业发放补助,用补助额代替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企业税负不降反增其实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但究其原因还是营改增改革时间尚短,试点范围狭窄以及企业内部对营改增改革不适应造成的。今后随着营改增全面、持续进行,这一现象会得到改变。

(二)国、地税衔接不畅

我国自1994年开始平行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为了均衡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将增值税确定为中央75%和地方25%的共享税,营业税确定为地方税。这种分税制在当时的政治经济条件下是可行的,但随着近年来市场化深入发展,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日益显现出了不合理性,进行营改增是必由之路。但是营改增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中央和地方税收工作的重新划分,这给营改增在某些方面造成了一定的挑战。

国税部门面临的另一个挑战是风险控制。虽然开始试点之前,国税和地税部门就进行了沟通,但是随着营改增的进行,纳税人对增值税了解越来越深入,寻求各种方法钻空子,虚开发票、买假发票等行为出现。并且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发票多样,使得国税部门难以甄别发票的真假。

(三)国家和地方的利益分配失衡

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间的利益博弈也是营改增过程中的有趣现象。原本属于地税的营业税改为国税、地税共享税的增值税,一定程度上导致地方政府税收减少。在实际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存在争税源的行为,使得很多企业无所适从。政府为了保证地方既得利益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在“营改增”试点期间,由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其支配权仍归地方。但这只是过渡性的政策,不可能持久实行。营改增之后如何协调国家和地方的利益,是需要我们深思的问题。

营改增无疑是我国税制改革中的一次壮举,它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市场行为、促进市场公平和行业分工都有重要作用。营改增从开始试点至今才进行了一年多,过程中出现阻力与挑战都是正常的。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时间的持续,营改增必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们要做的就是冷静看待营改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总结各试点经验,并提出解决方案,让营改增事业虽曲折,但一直前进。

参考文献:

[1]汪蔚青.《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政策研究——以上海试点为例》,

[2]刘国旺.“营改增”迈向“深化年”——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接受中央媒体联合采访N.中国财经报,2013年4月18日(001)

[3]孙钢.增值税“扩围”的方式选择———基于对行业和体制调整的影响性分析[J].地方财政研究,2011﹙2﹚: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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