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合作合同(共10篇)(共10篇)
1.技术服务合作合同 篇一
项目名称: 技术转让
受让方(甲方): 公司
让与方(乙方): 研究单位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北京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兽医局印制
填 写 说 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兽医印制的技术合作合同参考文本。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兽医领域让与人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受让人或共同让与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本合同乙方将其拥有 项目的技术秘密 (使用权、转让权)转让甲方,甲方受让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乙方转让甲方的技术秘密内容如下:
1.技术秘密的内容:
2.技术指标和参数:
3.本技术秘密的工业化开发程度:
第二条:为保证甲方有效实施本项技术秘密,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技术资料:
1.技术;
2.在甲方申报该产品生产文号过程中,提供 新兽药证书副本;
3.无 ;
4.无 。
第三条:乙方提交技术资料时间、地点、方式如下:
1.提交时间: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首笔技术转让 万元后 天之内。
2.提交地点: 市;
3.提交方式:
第四条: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前实施或转让本项技术秘密的状况如下:
1.乙方实施本项技术秘密的状况(时间、地点、方式和规模): 。
2.乙方转让他人本项技术秘密的状况(时间、地点、方式和规模): 。
第五条:甲方应以如下范围、方式和期限实施本项技术秘密:
1.实施范围: 由甲方生产和销售。甲方不得将 技术向第三方转让或进行合作生产。甲方不得使用 用于新产品的研发及工艺改进。
2.实施方式: 技术,只能用于 生产,不得用作 等其它用途。
3.实施期限: 年
第六条:乙方保证本项技术秘密的实用性、可靠性,并保证本项技术秘密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如发生第三人指控甲方实施技术秘密侵权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如发生第三方发生恶意侵权,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本项技术秘密已经由他人公开(以专利权方式公开的除外),一方应在 日内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另一方产生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八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双方在转让期内及合作过程中的所有有关信息情况和资料档案。
2.涉密人员范围: 掌握上述技术和信息的人员。
3.保密期限: 自合同签订起 年。
4.泄密责任: 支付乙方违约金 万元;并无权收回已支付乙方的技术转让费;乙方将追究泄露技术秘密和赔偿实际损失的责任 。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双方在转让期内及合作过程中的所有有关信息情况和资料档案 。
2.涉密人员范围: 掌握上述技术和信息的人员 。
3.保密期限: 自合同签订起 年 。
4.泄密责任:支付甲方违约金 万元 。
第九条:双方确定,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本项技术秘密申请专利或以其他方式公开的,应当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就本项技术秘密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甲方依本合同有继续使用的权利。
第十条:为保证甲方有效实施本项技术秘密,乙方应向甲方提供
以下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
1.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的内容: 。
2.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的方式: 。
第十一条:甲方向乙方支付受让该项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秘密使用费总额为: 万元。
其中:技术服务和指导费为: 。
2.技术秘密使用费由甲方 (一次、分期或提成)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 第一期,自本合同签订起 日之内,甲方付给乙方技术转
让使用 万元;
(2) 第二期,于 年 月 日之前将余款 万元付给乙方;
(3)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
地址:
账号:
3.双方确定,甲方以实施该项技术秘密所产生的利益提成支付乙方许可使用费的,乙方有权以 方式查阅甲方有关的会计账目。 第十二条:双方确定,乙方许可甲方实施本项技术秘密、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按以下标准和方式验收:
1. ;
2. ;
3. 。
第十三条: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开始实施本项技术秘密;逾期未实施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予以正当解释,征得乙方认可。甲方逾期 日未实施本项技术秘密且未予解释,影响乙方技术转让提成收益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不得以下列方式限制另一方的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1. ;
2. ;
3. 。
第十五条:双方确定:
1.甲方无权利用乙方让与的技术秘密进行后续改进。
2.乙方有权对让与甲方的技术秘密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 。
第十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 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 ;
2. ;
3. ;
4. 。
第十七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 甲 方违反本合同第 八 条约定,应当 支付乙方违约金 万元,无权收回已支付乙方的技术转让费,同时乙方将追究甲方泄露技术秘密和赔偿实际损失的责任(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 甲 方违反本合同第 五 条约定,应当 支付乙方违约金 万元 ,同时乙方将追究甲方泄露技术秘密和赔偿实际损失的责任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 甲 方违反本合同第 十一 条约定,应当支付乙方违约金 万 元,并承担赔偿乙方实际损失的责任。(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4 乙 方违反本合同第 二 条约定,应当支付甲方违约金 万元,并退还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全部技术转让费(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十八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 对双方联系事项做出记录;
2. ;
3. 。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2)甲乙任意一方违约;
(3) 。
第二十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提交 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第二十二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确认后, 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技术背景资料: ;
2.可行性论证报告: ;
3.技术评价报告: ;
4.技术标准和规范: ;
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 ;
6.其他: 。
第二十三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项目负责人: (签名)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印花税票粘贴处:
(此页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填写)
合同登记编号:
人:
2.登记材料:(1)略
(2)略
(3)略
3.合同类型:
4.合同交易额:
5.技术交易额: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记
2.技术服务合作合同 篇二
一、养老机构的合同责任分析
在机构养老服务合同中, 养老机构主要负有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养老机构的给付义务主要是向入住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护理服务。养老机构还负有确保不因自己提供的设施或服务瑕疵而使入住老年人的人身遭受损害的义务和防止第三人在机构内对老人的人身进行不法侵害的义务, 这两种保护义务都是合同的附随义务, 都能够引起相应的合同责任。养老机构违反的义务的性质不同, 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养老机构承担合同责任的具体情形包括:
(一) 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而承担的责任
养老机构的给付义务之一是按照约定的标准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服务。但一些养老机构的建筑设施设计不符合标准;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养老机构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养老机构安排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服务人员提供服务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构成了对给付义务的违反, 也影响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养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养老机构没有按约定提供服务, 应相应降低养老服务费用;养老机构的服务人员资质不合格或提供的服务不合格, 经老人或其家属提出, 养老机构应及时更换或改进服务, 若经更换或改进服务仍未合格的, 老人或其家属有权解除合同, 并要求养老机构减少不合格服务部分的收费。
(二) 老年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引发的责任
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内发生意外的情况比较多见, 常见的有骨折、走失、摔伤、烫伤、自伤、他伤、自杀、噎食、褥疮、猝死等。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发生意外, 虽然有其主观上的原因, 进入养老院的老人本身就是个高危人群, 发生意外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必然性, 但更多的是客观方面的原因。
客观上说, 养老机构自身的服务是导致老年人意外事故的主要因素。这表现在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硬件方面, 许多养老机构的服务设施不达标。大多数养老机构是用普通住宅作为住所, 而这些普通住宅没有考虑老年人的特征。在软件上, 养老机构的服务人员素质低, 缺乏专业人员。服务人员的素质得不到保障, 将大大影响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对养老院服务质量的担心, 把很多想住养老院的老人们挡在了门外。天津市现有127.3万的老年人, 却只有1万多张床位, 然而就在这样的情势下, 当前天津市养老机构的总体入住率仅为60%, 绝大多数养老院存在不满的现象。
如果养老机构没有按照政府和行业对建筑设施的要求建造, 使之存在不安全因素, 造成老年人伤害事故的, 养老机构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养老机构没有按照政府或行业规范提供服务, 造成老年人伤害事故的, 养老机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因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老年人人身伤害的, 老年人和家属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三) 未尽到充分的管理、保护义务而承担的责任
除了服务之外, 养老机构对入住老年人还有相应的管理和保护义务, 尤其是那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 由于存在监护职责委托的情形, 养老机构对其的管理保护职责是经过双方约定的。因看护不到位导致老人从床上坠地摔伤或外出走失;因护理不当导致老人在洗澡时烫伤、吃饭时噎食以及老人生褥疮等养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疾病、伤害事故的发生或加重与养老机构管理疏忽或不善有关系, 即使存在第三方责任人, 但由于养老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因养老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老人人身伤害的, 应由养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老人和其家属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养老机构服务人员的疏于管理、不尽职责, 不仅容易引起纠纷, 严重的还构成犯罪行为。
(四) 对老年人突发疾病、伤害事故的处理不当造成的损失
老年人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后, 养老机构没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救险, 造成了疾病、伤害事故的加重或扩大, 养老机构应该承担相应的事后责任。如养老机构在老年人摔倒后, 没有及时救护, 造成老年人伤情加重, 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的合同责任分析
养老机构合同责任的实现, 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然而, 这种保护也要与养老机构的健康发展相平衡。以实现正义为根本目的的法律规则体系, 归根结底要解决利益分配的问题, 即何种规则才能达到社会资源分配的最佳平衡点。这种法律的正义观, 体现在契约法中, 就是契约正义。契约正义系属平均正义, 以双方契约为主要适用对象, 强调一方的给付与他方的对待给付之间, 应具等值原则。契约正义的一个重要内容, 就是契约上负担及危险的合理分配, 它一方面要求契约当事人缔约和履约时, 既要考虑双方利益, 又要协调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另一方面也给予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 使他们能够根据契约关系的具体情况, 平衡双方交易的利益, 从而达到对弱者的保护, 既而体现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 在机构养老服务合同中, 养老机构的利益必须同时得到有效地保护。
为了配合养老机构履行义务, 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承担的义务通常有:入住前要如实向养老机构反映老人的情况, 如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等;入住后要自觉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 接受管理, 爱护养老机构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与其他入住老人搞好团结;在接受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期间, 因疾病出现诊疗情形, 应在治疗期间遵守医嘱, 配合治疗;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养老服务费。对偶发性费用如治疗、急救费用等应随时结清;应经常与老人进行沟通, 保持联络, 尽量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因故长期不能来探视的, 应及时通知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承担的合同责任包括:
(一) 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隐瞒老人的身体状况而产生的责任
按照养老院机构理规定要求, 老人进入养老机构前必须做全面身体检查, 但在实际执行当中, 院方一般注意的是老人是否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一类的疾病, 对一些常见老年病和瘫痪病人就不能严格要求了。所以他们一般更加注重查看老人外观, 如瘫痪老人是否有褥疮、有硬伤等。但像精神类疾病、心脑血管、骨质疏松等疾病就看不出来了, 这类病也成为家属隐瞒的重点, 往往也是对老人生命安全最大的威胁, 成了养老机构日后面对家属最棘手的问题。因家属隐瞒病情致老人发生意外伤害的, 养老机构履行了相应职责, 且行为并无不当的, 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二) 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欠缴相关费用而产生的责任
实践中, 入住协议的签署往往是由老人的家属来完成的, 多数老人并不了解其内容。很多老人年事已高, 相信和依赖家属的安排, 不愿动脑操劳。部分患老年痴呆症、生活半自理的老人或因各种疾病造成意识不清的老年人, 则只能依靠别人。入住后, 一旦老人出现经济紧张、突发疾病、协议期满等一些需要由家属履行责任的问题时, 常常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家属既不缴纳护理费、医药费, 也不接老人回家。在这种情况下, 据北京市的调查, 70.8%的机构表示遇到过老人欠费的情况。但88.2%的养老机构还表示会继续服务, 不断催促有义务缴费的人, 保留追缴的权利。对于这种问题, 在签订合同时, 老人和家属就要授权养老机构在无法联系到老人家属, 或者虽然取得联系但家属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来协同处理相关事宜的情况下, 养老服务机构可以本着合理善意、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进行善后处理, 包括但不限于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 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家属承担。
另外, 家属也不能将老人送到养老机构后除了定期交费其他完全不管, 而是应该时常看望老人, 尽到精神赡养的义务, 这样有助于老人心情舒畅, 对老人的晚年生活更是种安慰。
老年人和家属不能按约定时间交纳费用, 除应尽快补足所拖欠的费用外, 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果无故拖欠各项费用超过一定期限, 经养老机构催告后仍不交纳的, 养老机构有权解除合同, 书面通知老年人和家属, 要求老人出院。如果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仍不出院, 养老机构有权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 老年人和家属除应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诉讼期间的养老服务费用外, 还应当支付违约金, 并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
(三) 入住老年人因违反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而产生的责任
老人违反养老机构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禁止房内吸烟的规定、不服从管理、扰乱他人正常生活、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造成自身伤害的, 由老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由此造成其他入住老年人或亲属等人身伤害的, 由老人承担法律责任, 家属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摘要:养老机构的迅速发展以及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 使得与之相关的纠纷也越来越突出。如入住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发生意外已成为一个普遍性的问题。纠纷的解决需要在弄清纠纷发生的事实的基础上, 掌握与之有关的法律规则, 来划分和确定纠纷各方需承担的责任, 以更好地保护广大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 更好地促进养老机构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机构养老服务合同,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
参考文献
[1]入住养老院谁为老人的安全埋单?中国老年2007-2-24[OL].http://www.cnss.cn/txpt/zt/200702/t20070225_114543.html.
[2]养老纠纷居高不下——何时画上“休止符”?新华网天津频道.
[3]王泽鉴著.债法原理 (第一册) [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74.
[4]北京制定首份养老服务合同范本重视老人人格权.2008-10-27, 16:01:04北京晚报.
3.技术服务合作合同 篇三
2005 年《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5 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司法解释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我国房地产开发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房地产的开发规模与企业资质相一致。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是禁止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合作开发合同不要求合作双方或多方都必须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但至少有一方当事人应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对合作开发合同效力的影响
2005年《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6 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司法解释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出让方式取得,另一种是以划拨方式取得。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一般都是无偿或低偿取得,如果允许以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投资合作开发房地产,不仅损害国家的土地收益权,使国家土地大量流失,而且还会对土地一级供应市场和二、三级市场产生冲击。因此,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合作一方以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在纠纷发生后,在起诉前未补办批准手续的,合作开发合同无效。笔者认为以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分不同情况来确认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第一种情况为:在签订合作开发合同时,合作一方明知合作另一方以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投资,而且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其真实意思就是在划拨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此时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应该是无效的。但是在另一种情况下,合作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作开发合同时,双方对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化为出让方式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工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当在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化为出让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合同约定的义务方不履行出资义务或不办理手续的义务,如果此时的合作开发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守约方将无法依据有效合同得到违约赔偿救济,对守约方显然不公平,此时的合作开发合同至少应被认定为部分无效而不是全部无效。
三、土地使用权证的取得对合作开发合同效力的影响
2005 年《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4 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从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可知,该解释所称的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是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因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当事人不是该土地的使用权人,对该土地不具有支配权利。但在实践中,许多合作开发合同在签订时都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那么,此时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该怎样认定呢?
对于此问题,笔者认为应分不同分阶段来分析其对合作开发合同效力的影响。第一种情况为:在签订合作开发合同时,供地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不知,此时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状态。笔者认为,此时在合作双方未发生纠纷即合作另一方未提起诉讼前,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处在效力未定状态。因为,合作另一方在合作双方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前,还是有办理下来土地使用证的可能的;但是,在合作开发合同发生纠纷时即合作另一方提起诉讼时,供地方仍未将用以合作的土地办理下来土地使用权证,此时合作开发合同应是无效的。
第二种情况:在签订合作开发合同时,供地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已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列明,合同中同时约定了供地方应办理下来土地使用权证的时间,即将办理下来土地使用权证作为供地方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并约定在此期间未办理下来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应的违约责任等,这时将怎样认定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此时的合作开发合同中包含有两方面的合同内容,一方面的合同内容为合作开发的合同内容,一方面的合同内容为合作开发合同预约合同内容。在供地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下来土地使用权证时,在合作另一方未提起诉讼前,合同的合作开发内容的条款的效力处在效力未定状态,因为在另一方提起诉讼前,供地方是有办理下来土地使用权证的可能的;此时除合作开发内容条款外的合作开发预约合同内容是有效的。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供地方未办理下来土地使用权证,另一方提起诉讼的,此时,合同的合作开发内容的条款应是无效的。因为,在提起诉讼时,供地方的土地使用权证仍未取得也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供地方对用以合作的土地使用权是没有支配权的,合作开发条款失去了履行的基础,必然将导致合作开发条款无效。
4.开放平台技术合作合同 篇四
V1.0编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署:
甲方: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此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定义及解释
1.XXXXX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或者“开放平台”):基于甲方各类业务的开放,由甲方提供技术文档、应用程序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商可以通过这些技术文档、应用程序及技术支持开发应用及软件以便服务于自身或服务于平台其他用户。服务商可以通过平台应用编程接口调用指定的功能服务,访问由甲方提供的或用户授权的与用户相关的数据和/或来自甲方其他应用程序的数据信息,或者由乙方/开发者应用向甲方提供、回流数据。平台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一个或多个技术文档和应用程序。
2.服务商:指通过有效申请并通过审核验证的可基于平台进行应用开发的单位(即本合同中“乙方”)。
3.甲方商家(或称“商家”):指通过甲方运营/管理的网络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xx网、甲方关联方、甲方合作方运营/管理的网络服务平台及未来可能新设或合作的网络平台等)发布商品/服务信息、向用户提供商品/服务并向服务商采购应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4.用户:指通过访问和使用甲方运营/管理的网络服务平台,与甲方商家达成订单或有意向达成订单的消费者。
5.应用:指服务商基于平台所开发的应用程序或软件服务,包括自用型应用和他用型应用两种类型。
6.Open API:指对所有申请并审批通过后的应用开放的遵照甲方接口协议即可调用的数据接口。
7.SDK:指对所有申请并审批通过后的应用开发的遵照甲方接口协议即可调用的编程接口。
8.UI SDK:指对所有申请并审批通过后的应用开发的遵照甲方接口协议即可调用并嵌套的界面应用。
9.开发者:服务商接入平台需要进行系统开发,开发者是服务商中的系统开发人员(即本合同中“乙方开发人员”)。
二、甲方的服务内容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将开发者资质、公司资质、需要的接口服务等内容提交甲方审核,甲方审核通过后,将提供以下服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服务商平台,并为乙方提供应用开发的技术文档、应用程序及技术支持,包括应用数据接口的开发、封装以及与此有关的互联网技术服务。
2.乙方基于和甲方的合作,就相关合作问题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技术服务/支持。
3.乙方通过平台和接口开发以便服务于乙方自身或平台其他商家。乙方可通过平台指定的方式,访问由甲方提供的或用户授权的与用户相关的数据和/或来自甲方其他应用程序的数据信息,或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回流数据。
4.具体合作方式: open API,SDK,UI SDK
三、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应用开发的网络环境、接口的维护,以及平台的建设与维护。
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信息及线上应用/软件服务进行审核,甲方的审核流程如下:
(1)入驻审核:乙方自助申请并按照甲方“开放平台申请加入页面”中的要求提交相关资质、乙方产品信息等其他甲方需要乙方提交的信息。甲方审核人员会对乙方自助申请入驻时提交的资质及产品信息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乙方有权参与平台的测试环境开发;在乙方资质缺失、拒不提供、信息造假、不符合甲方《开放平台运营管理规则》等情况下,甲方有权不予以审核通过。
(2)上线审核:乙方开发完成后,可在平台的“开放平台开发者中心”提交上线申请,甲方审核人员将根据《开放平台运营管理规则》对乙方待上线产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乙方开发之应用或者软件服务正式上线平台。上线后如甲方发现乙方在上线审核环节出现信息造假、故意欺瞒,不符合甲方《开放平台运营管理规则》等情况,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进行下线操作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未能通过甲方入驻审核,无权进入上线审核;甲方入驻审核完成后,若乙方未通过上线审核或未按照甲方要求修正相关内容,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理解并认可,甲方仅能以普通或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对乙方在入驻环节填写或提交的入驻资料(如有)、入驻信息进行形式审核、表面识别,且甲方保留抽查、要求乙方补充提交、及时更新入驻材料及入驻信息的权利。乙方应对入驻材料、入驻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有效性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如甲方发现乙方的入驻资料、信息造假或失效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根据相关规则追究乙方责任。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变更经营范围或变更已提交甲方审核的开发应用/软件服务类型,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合作事宜,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6.甲方商家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发生的任何纠纷应由甲方商家和乙方自行协商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如甲方商家向甲方投诉乙方的,甲方有权引导甲方商家与乙方自行解决纠纷;如任何公权力机关(如法院、工商局等)认定乙方须对甲方商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且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商家与乙方之纠纷对甲方/甲方关联方/甲方合作方有不良影响的,甲方/甲方关联方/甲方合作方有权(但无义务)根据情况自行决定介入纠纷解决过程,由此给甲方/甲方关联方/甲方合作方造成的成本或者支出,由乙方全额承担。公权力机关、社会媒体因此类纠纷对甲方/甲方关联方/甲方合作方作出不利裁决或者报道的,乙方应当全额赔偿甲方所受到之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和/或声誉损失。
7.乙方许可甲方为本合同之合作目的合理使用乙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名称、LOGO、产品图片等信息),但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本合同约定之外的用途。
8.如甲方认为乙方提供的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甲方有权拒绝提供接入服务或终止服务,且不承担违约或其他任何责任。如存在下列情况,甲方以普通或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对相关内容进行判别,可以认为这些内容或行为具有违法或不当性质的,甲方有权停止对乙方提供服务,并追究乙方相应法律责任:
(1)第三方通知甲方,认为乙方或某个具体应用事项可能存在重大问题。
(2)用户或第三方向甲方告知平台上有违法或不当行为,例如乙方非法获取、使用或泄露商家/用户数据等。
(3)甲方有权对乙方和用户的注册数据及交易行为进行查阅,发现注册数据或交易行为中存在任何问题或怀疑,均有权向乙方发出询问或要求改正的通知,或直接作出删除等处理。
9.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向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甲方不可避免地会解析、保存乙方提供的相应数据、信息、文本等其他资料,以便于相应技术服务的稳定及相应问题(BUG)等的排查、解决。乙方对此知悉并承诺:乙方对其提供的前述数据、信息、文本等其他资料均通过合法途径获取且有权给予甲方充分授权,但甲方对此类数据具有保密义务,且不可向甲方相关技术服务领域合作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国家公权力机关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向甲方提出要求的除外)。
10.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随时检查、抽查乙方提交上线的应用/软件服务,如发现如下情形,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合作事项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主体名称、对接人信息、应用信息、软件信息、订单推送地址、回调地址等经甲方审核过的信息与甲方审核通过的不符;或乙方单方变更前述信息且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主动告知甲方并经其确认的。
(2)其他违反本合同及甲方《开放平台运营管理规则》的情形/行为。
11.为扶持服务商发展,甲方暂时不收取服务费用,但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甲方有权保留收费的权利。甲方实施收费前将公布有关收费政策及或规则。届时乙方若不同意付费的,则乙方应立刻停止使用开放平台相关业务功能。
四、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知悉并确认:本合同内容包括合同正文、合作期内的补充协议以及所有甲方平台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开放平台运营管理规则》、业务规范等)、通知、公告等(以下合称“规则”)。所有规则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定、修改本合同和/或各类规则,如有任何变更,甲方将以网站公示的方式进行公告,而不再单独通知乙方。变更后的合同和规则一经公布即自动生效,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如乙方不同意相关变更,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甲方平台服务,如乙方继续使用甲方平台服务的,则视为乙方对修改后的合同和规则不持异议并同意遵守。
2.乙方应遵守本合同之约定及平台公告发布的与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相关的各项规则。乙方保证其为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它民事、商事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具有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权利及能力。同时,乙方应当提供甲方要求的资质证明材料。若乙方变更前述资料,应在变更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乙方因资质问题而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结果由乙方负责,乙方还需赔偿甲方/甲方关联方/甲方合作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3.乙方承诺,乙方、乙方的供应商/商家提供的产品、服务或信息已获得开展本合同项下合作所需的必要的合格管理、授权、许可权限。若乙方的供应商/商家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而造成甲方/甲方关联方/甲方合作方或甲方商家经济损失的,乙方将对甲方/甲方关联方/甲方合作方或甲方商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乙方应确保其提供的产品、服务或信息与乙方经营信息一致,同时保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信息中不得含有包括但不限于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虚假、侮辱、诽谤、恐吓或骚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人身权或其他合法权益以及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或指向这些内容的链接。
5.如因乙方行为或乙方提供的产品、服务或信息造成甲方商家或用户损失的,与甲方无关,由乙方承担相应的全部赔偿责任。如甲方/甲方关联方/甲方合作方基于前述情况向甲方商家或用户先行赔付或遭受其他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罚款、给付赔偿金或律师费等)。
6.乙方承诺并保证乙方对其使用的商品、商标、品牌、图片等享有合法权利或合法授权,不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企业名称权等权益;且乙方承诺甲方/甲方关联方/甲方合作方不会因展示乙方上述信息而遭受来自第三方的任何投诉、抗辩及争议,否则相应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乙方知晓,甲方/甲方关联方/甲方合作方及其网站、应用、系统的所有非公知信息均为商业秘密,未经甲方明确同意,乙方不得获取、使用、透露该等商业秘密。对于经甲方明确同意或者甲方因本合同合作之目的向乙方提供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信息、甲方商家信息、用户信息、甲方商家/用户针对乙方应用的使用数据及其他平台数据,下同),乙方应承担严格保密义务。乙方应采取足够的管理措施和技术等手段,妥善保管其通过本合同项下合作而获取的所有信息,并不得将前述信息用于交易、披露、泄露、共享、提供给第三方或其他本合同约定之外的用途。
8.乙方对其通过本合同项下合作而获取的信息进行存储、传输时,应采取有效手段防止不法人员利用上述信息开展任何不法活动,并向甲方提供有效手段证明且经甲方确认。
9.乙方导出其通过本合同项下合作而获取的信息时,应存储log,并将 log 统一发至甲方的日志中心。如甲方对乙方相关导出信息行为发出询问,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解释和说明。
10.鉴于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乙方可能有机会接触到用户个人信息(下称“用户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严格保护用户信息,乙方应严格遵守如下承诺:
1)乙方使用用户信息应严格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仅在为用户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内采集、接触和使用用户信息。
2)除非因提供服务所必需的情形,乙方不会以任何形式采集用户信息,不会将用户信息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接触、使用的用户信息,乙方承诺严格保密,并不泄露、篡改、复制、非法存储、交换、对外提供或出售。
3)如发生乙方或与乙方相关的人员非法收集、使用、出售或泄露用户信息等违法情形,乙方应立即并积极配合监管机构或甲方调查,并由乙方负责承担因此产生的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乙方因此给甲方或者甲方关联方、甲方合作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且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提供服务。
11.乙方不得通过任何手段、以任何方式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如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拟交易、虚拟验证、自买自卖、伪造网络用户真实消费、体验等违反平台规则、损害甲方/甲方关联方/甲方合作方利益的行为;或伪造、仿冒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其它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与商业道德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终止合作,并向乙方追偿给甲方/甲方关联方/甲方合作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2.乙方对甲方平台数据的安全性负全部责任,并对以其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部责任,乙方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服务”管理账号或存在数据泄露等安全漏洞或风险的情况,应立即通知甲方。乙方不得将服务账号及甲方在本合同下承诺向乙方提供的服务及相关资源转卖、出租、出借给任何第三方。若乙方违反该规定,甲方将保留关闭服务接口及终止继续提供服务的权利。同时,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13.无论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乙方承诺立即停止以任何方式使用甲方/开放平台相关的商标、标识、网站名称、网站内容等,且必须立即删除通过本合同项下合作而获取的所有信息。
14.乙方应保证其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技术服务/支持,为其在法律法规允许或经过第三方合法授权向甲方提出的要求。乙方确认并承诺:
(1)乙方向甲方提出的此类技术服务/支持等需求,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利的事由/瑕疵。如因此导致任何第三方向甲方提出侵权、索赔、诉讼、纠纷或任何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等,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乙方负责解决并保证甲方 免责。
(2)对于甲方应乙方要求向其提供的其他技术服务/支持的相关技术文档、数据、接口、应用程序等,乙方应妥善保管且仅能在与甲方合作范围内使用,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出售,否则因此导致甲方遭受直接或间接损失,由乙方负责解决、赔偿并保证甲方免责。
(3)如乙方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则甲方为解决此类侵权、索赔、诉讼、纠纷或任何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事项或为消除上述事项对甲方造成不利影响所产生的一切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罚款、合理律师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五、知识产权
1.甲方平台上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著作、图片、档案、资讯、资料、网站架构、网站画面的安排、网页设计等),均由甲方或其他权利人依法拥有其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非经甲方或其他权利人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修改、复制、公开传播、改变、散布、发行或公开发表甲方网站程序或内容。
2.甲方平台运营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商户/用户注册信息、商户/用户针对乙方应用的使用数据等)的全部权利,均归属甲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目的擅自保存、使用或授权其他人使用前述运营数据。
3.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甲方授予乙方有限的、非排他性的、可随时终止的和不可再分发的许可,仅限于乙方在自己访问和使用甲方平台开发、测试、显示其应用时,允许乙方、开发者访问甲方提供的或用户自身授权的用户信息,并允许其他甲方平台用户访问乙方/开发者应用;但甲方有权随时在提前通知或不通知的情况下自行限制、约束或禁止乙方或开发者或其他甲方平台用户访问乙方的应用。
4.乙方保留其创建的应用内容以及其中包括的所有权利、权属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归属于乙方的知识产权(但甲方知识产权除外)。开发者通过甲方平台提交或发布应用,即表明乙方授予甲方服务期内的、非排他性的、完全给付并免费的全球性许可,允许甲方使用、复制、再许可、重设格式、修改、删除、添加、公开显示、重现、分发和执行乙方应用,以及将其存储或缓存在甲方指定服务器上。
六、保密
双方保密义务详见附件一《保密协议》。
七、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一条款或违反其在本合同的履行中做出的任何承诺和保证,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提供服务;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纠正违约行为,如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拒绝纠正或纠正后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终止合作,同时甲方有进一步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2.因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履行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纠正违约行为。如甲方在乙方要求的期限内拒绝纠正或经两次纠正后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八、免责声明
1.乙方理解甲方为了平台的正常运行,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平台进行停机维护,如因此类情况而造成的本合同项下相应服务的暂停或终止,乙方承诺对此不追究甲方法律责任。
2.基于市场整体利益考虑及经营需要,甲方可能不定期对平台的服务内容、版面布局、页面设计等有关方面进行调整,如因上述调整而影响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服务或导致合作事项终止,则乙方将给予充分的谅解,并承诺对此不追究甲方法律责任。
3.甲方不对平台服务效果或乙方可能使用的与应用开发服务有关的工具、软件等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陈述、保证和条件,甲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间接损失(包括丧失交易机会或可得利益的损失等)的赔偿责任或惩罚性赔偿责任。
4.乙方通过开发的应用进行商务活动所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均与甲方无关,应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5.乙方明确理解和同意,甲方的平台服务将按“现状”和按“可得到”的状态提供。甲方将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尽最大努力提供相应的安全措施以保障服务安全和正常运行。但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机病毒、网络通讯故障、系统维护等方面的因素,以及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甲方在此声明对服务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的可适用性、没有错误或疏漏、持续性、准确性、可靠性、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甲方不对因下述任一情况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商誉、使用、数据等方面的损失和其他无形损失的损害(无论甲方是否已被告知该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1)第三方未经批准的接入或第三方更改用户的传输数据或数据。
(2)可能存在计算机病毒、网络通讯故障、系统停机维护。
(3)使用或未能使用服务。
九、合同终止
1.甲乙双方均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合作事项,但应提前【15】日通知对方。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刻终止本合同,且按有关规则对乙方进行处罚:
(1)乙方违反本合同中的任何约定、承诺和保证时;
(2)乙方违反甲方平台规则,而被甲方平台终止提供服务时;
(3)乙方存在损害甲方商业利益的情况时;
(4)乙方未按照《开放平台运营管理规则》的规定时间上线或者活跃程度不符合《开放平台运营管理规则》的规定时;
(5)乙方丧失支付能力、出现支票或汇票拒付现象、或处于停止银行交易状态时;
(6)乙方主要财产被冻结、查封、强制执行或拍卖等,或受到行政部门的行政处分时;
(7)乙方自己或受到他人提出破产、公司整顿、清算、公司重组等申请,或出现公司变更、合并、解散、停业等情况时;
(8)乙方发生公司注册资金减少、主要财产或经营业务的全部或重要部分转让以及甲方认为重大的资产、信用或经营上的变化时;
(9)乙方主要股东发生重大变更时;
(10)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3.本合同终止后,双方约定如下:
(1)甲方有权停止平台相关接口和信息服务。
(2)本合同终止前乙方已与甲方商家达成约定但尚未履行完毕的义务,乙方应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4.如乙方、开发者在本合同终止后再一次直接或间接以他人名义注册并登陆甲方开放平台的,甲方有权直接单方面终止向该乙方、开发者提供服务。5.如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信息与乙方联系时,发现乙方注册时填写的联系方式已经不存在或无法接收电子邮件的,经甲方以其他联系方式通知乙方更改而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仍未能提供新的联系方式的,甲方有权终止向该乙方提供服务。
十、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条款
1.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
2.双方同意将本着诚信原则尝试对任何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其他
1.本合同的签订不代表甲方、乙方之间产生任何代理、合伙或合营关系。
2.本合同具有可分割性,本合同任何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3.本合同正文不得涂改修订,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本合同到期后,是否续约由双方另行协商,如甲方通过已有信息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则视为乙方不续约,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服务内容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附件
附件一《保密协议》
(以下无正文)
甲方(章):xxxxxxxxxx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签章):
联系人:
联系人:
****年**月**日
5.经典版技术合作开发合同 篇五
专案负责人:xxxxx
项目开发方:xxxxxxxxxxxx,以下简称乙方。
专案负责人:x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项目名称:xxxxxxxx;
2.所开发的产品在国内和国际上有一定的先进性,并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
3.项目开发的成果均能达到的客户功能要求的指标。
4.甲方的主要义务:
(1) 向乙方支付约定的项目开发费用单一款为 xx万元人民币。
其中费用清单如下(单一款):
设计工时费: xxxx元人民币;
文件编制费: xxxx元人民币;
(2) 项目开发经费的支付:合同签字后生效七天内先行交付开发经费50%,经乙方制作完成供甲方测试无误后再行支付尾款50%。
(3)在合同生效前xx日内甲方需向乙方提供该项目原始数据及相关的技术指标和规格书等。
(4) 甲方应当及时向研究开发方(乙方)提供协助,提供研究开发样品、模具、专用材料,根据应用目的和工艺可能提出明确的技术经济指标,对样品进行加工、测试以及委外测试、组织成果技术鉴定等等。
5.乙方的主要义务:
(1) 认真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本研究开发项目的计划和速度(分阶段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达到的目标和完成的时间)制定《项目开发计划表》。 产品开发周期单个为个xx个工作日,具体以签约时间推算。
本研究开发项目制作工程资料《项目开发工程资料》,包括:CD ,PCB LAYOUT 图,BOM 清单,工艺制程流程图、软件源程序等。
(2) 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乙方对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 20xx年 月 日前在乙方公司向甲方交付约定的项目研究开发成果,样机2台及一套工程资料,括: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规格书;BOM 物料清单;变压器及电感规格书;电路原理图;线路板PCB 电子档;
(4) 为甲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对甲方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如开关电源原理、设计开发流程等。提供有关新的技术发展状况的.情报资料;协助制定有关操作、工艺规程;提出技术开发总结报告或组织成果技术鉴定;此外,在不妨碍自己研究开发的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有义务接受委托方对自己履行合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
当事人双方除应履行上述各自主要义务外,还可以约定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承担相互不断地通报合同履行情况的义务。尤其是那些对合同的订立或履行有妨碍的情况,如遇到情报交流上的障碍、技术风险以及研究开发经费超支或盈余等等)。
6.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迟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责任在甲方,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应当支付数额为投资总额xx%的违约金。如甲方逾期不支付研究开发经费或者报酬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返还技术资料或者有关技术成果补交应付的报酬,支付数额为项目投资总额50%的违约金。
(2)甲方发现乙方所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有明显错误而没有通知乙方复核更正和补充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应在20xx年 月 日前提供技术指标、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的,如逾期一个月甲方不能提供上述资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支付数额为项目投资总额50%的违约金。
(3)乙方先行提供开发确认之机种给甲方确认(以第三方测试报告为准来检验该项目是否符合甲方的技术要求),如甲方逾期二个月不接受乙方工作成果时,乙方有权向合同外第三方转让或变卖工作成果。
7.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补救措施。乙方逾期二个月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目的,甲方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因此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乙方应当支付数额为项目投资总额50%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经甲方催告后,逾期二个月未退还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因此给委托方所造成的损失。
(3)研究开发成果部分或者全部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乙方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支付数额为项目投资总额50%的违约金。
8.研究开发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甲方向乙方开发方支付了全部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的,可对技术成果享有实施权;研究开发方必须得到甲方同意或授权时方可自行保留使用权和向第三方转让的权利。
9.保密条款:
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应对项目开发的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本合同期满后2年内,双方当事人应对所涉及项目开发的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10.技术风险的承担:
在履行本合同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或者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双方均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所列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1.验收的标准和方法:按产品规格书测试为主,辅以第三方测试机构的测试报告。
12.合同争议和解决办法如下:双方协议无效可递交法院仲裁。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xx年)
甲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_____(盖章)签名: (盖章)
签字时间:_______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_______ 签字地点:
开户银行:_______ 开户银行:
6.技术转让和合作生产合同 篇六
2.如果甲方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而乙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2向甲方交付资料,我们将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5天内向甲方退还上述甲方已付的款项。
3.本保证函从开出之日起生效,至支付合同4.2.3的入门费之后失效,但最晚不超过开保证函后12个月。
附件7
中国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保证函(格式)
受益人:国 公司
日期:
根据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和中国 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年 月
日签订的立式弯板机技术转让和合作生产合同第 章:
1.我们应向甲方要求,开具 号以乙方为受益人的额度为 (英镑)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
2.如果乙方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甲方未能按合同条款向乙方付款,我们将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15天内向乙方支付甲方应付的款项。
7.环境服务合同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 篇七
一、合同环境服务的概念及其制度基础
(一) 合同环境服务的概念
合同环境服务是一种市场化运作的新型节能机制, 是指用户获得了既定的环境效果, 才付费给治理企业。其基本内容:由专业的环境服务公司与企业或者政府签订环境服务合同, 为其提供包括污染治理方案设计、项目融资、设备与原材料采购、环境服务工程施工、设施的运行于养护、人员培训、环境效益的确认和保证等在内的一整套的环境服务, 并通过与企业分享环保效益或者政府支付费用等方式实现其投资效益。合同环境服务的实质是通过环境服务项目减少污染治理消耗, 以未来的环境效益偿付环境服务改造的全部费用。合同环境服务目前设计主要有两种主要形式C-C模式和C-G模式:一是污染企业通过合同服务, 将节省下来的减排费与环境服务商共享;二是政府采购由环境服务商所提供的环境服务。
(二) 合同环境服务兴起的制度背景
1. 经济基础
借鉴国外合同环境服务模式, 通过引入专业的第三方环境服务商, 整合政府、企业和环保市场三方资源来推动环境产业的发展是有必要的。第一, 地方政府可以摆脱环保投入不足的困境, 同时收缩管理范围, 有助于更好履行其监督者职能。第二, 与作为污染者的企业相比, 环境服务公司有着更加成熟的经验、专业的技术支持、完善的设施与技术团队, 从而能够低成本高效率的达到环保要求。第三, 对专业环境服务商而言, 政府和企业的环保投入既可以保证其投资回报要求, 同时也可以开创持续盈利的市场前景。
2. 法律基础
合同制度历来是私法中保守的领域之一。近代以来, 随着公私法合流的趋势, 合同制度的发展已经超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范畴, 扩展到法律的各个领域, “去本质, 而仅保留形式”的合同关系已经常态化。同法在近代以来的发展正好契合了环境法律制度的这一特点, 借助合同这一外在形式, 通过建立统一的环境合同制度, 以实现公益为私人的环境法的价值目标。因此, 与其说是合同环境服务的产生和发展催生了环境服务合同, 不如说是合同法自身早就为环境经济领域的这一变革准备了制度基础。
二、合同环境服务的核心——环境服务合同
环境服务合同是借助民事合同的形式进行环境治理以实现环境效益、市场效益双赢的一种新型的环境管理方式, 换句话说, 环境服务合同是以私法的手段实现公法的目标。那么, 环境服务合同究竟属于民事合同还是环境行政合同呢?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 (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目的) , 而与另一方当事人就行政上的权利义务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法律行为。如果合同内容在于确定双方行政上的权利义务的, 则为行政合同;反之则为民事合同。行政合同的成立是双方业已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 签订行政合同目的在于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利益的目标, 在行政契约的履行过程中, 当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 行政主体从维护公共利益出发, 可以根据行政优先权变更或解除合同, 关于行政契约的纠纷也要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这与当事人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民法体系上的合同是存在冲突的。
合同环境服务是市场化范畴内的环保产业机制, 并不是单纯由政府机关实施的环境行政管理方式。合同环境服务作为环境服务模式和环境投资机制, 以市场行为推动企业进行环保改造, 就合同双方来说纯粹是商业性的经济合作, 不具备任何公权色彩。虽然合同环境服务同时涉及政府环境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和监管, 但此时的政府机关作为合同环境服务实施的管理者, 并非合同环境服务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因此, 合同环境服务之合同本质上是私法性质的民事合同。
三、环境服务合同与典型合同的比较及其法律适用
作为传统的大陆法传统国家, 我国民法上对合同的定性尤为看重。立法者在债法体系的构建上, 对债权契约不采取类型强制原则, 但对于若干日常生活上常见的契约类型, 以法律明文规范, 并赋予一定名称, 即为立法上的典型合同, 也称有名合同。除此之外的为非典型合同, 即无名合同, 即因其法律关系非属于常见合同范畴或者因为其不具有典型性而未被立法者类型化的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了15个有名合同, 区别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意义在于法律适用。由于环境服务合同属于新出现的合同类型, 在其法律适用方面需进行进一步分析。
(一) 环境服务合同与典型合同的比较
1. 环境服务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 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手段, 它涉及设备制造方、出租方和承租方三方当事人。从商业运作模式上看, 合同环境服务中一些模式的确与融资租赁较为接近, 都是由合同的相对方分期支付合同价款, 在合同履行完毕前由出租人或节能服务提供方对设备享有所有权。但是, 这两类合同存在本质上的不同:
首先, 融资租赁下的出租人, 无需向承租人提供任何技术服务, 就连标的物的取得也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而取得, 所以很长一段时期我国一直讲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来管理。
其次, 租赁物的所有权虽为出租人所有, 但在合同期内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因此《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在承租人占用租赁物期间, 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 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期间的维修义务。但是在合同环境服务机制下, 排污企业虽然在使用这些设施但通常不占有这些设施。而且, 在环境服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是否产生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尚无定论。
再次, 在融资租赁中, 对于租赁物、出卖人的选择取决于承租人的需求, 而非出租人自己的主张。合同环境服务中, 环境服务项目的各种设备、技术的选择, 则因排污企业托付环境服务公司根据计划自行决定。最后, 在融资租赁中, 出租人只负有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的义务, 此时便可取得报酬, 至于租赁物的质量, 品质的瑕疵在所不问。合同环境服务中, 环境服务公司拥有对节能设备、技术的选择权, 因此, 需要对设备、技术的节能质量负责, 若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环境效益, 环境服务公司是无法收回成本的。
2. 环境服务合同与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依合同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后, 定做人即应当给付报酬。但是在合同环境服务中, 交付工程并不是衡量的关键标准。只有当环境效益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才算环境服务方才算是履行了合同, 这时企业才会支付报酬。其次, 《合同法》第268条明确规定,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 但是环境服务合同不能随意解除。因此环境服务合同不会是承揽合同。
3. 环境服务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356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虽然技术服务合同与环境服务合同十分相近, 但是环境服务合同中通常会涉及到融资、设备采购、设施建设、设备所有权转让等多方面的问题, 因此仅以技术服务合同难以覆盖。
(二) 环境服务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综上所述, 环境服务合同作为民事合同中的无名合同, 其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复合性, 即其既不属于现有的任何一种有名合同, 又与上述几种类型的合同关系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在目前相关立法未进行调整之前, 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指导性意见, 对各类型的合同环境服务给予明确界定, 同时加快环境服务合同参考文本的制定。只有尽快明确各类型合同环境服务的基本特征, 才能使各项财政奖金真正落实。同时, 通过对合同环境服务进行明确分类, 阐明各类合同环境服务的特点和特征, 使排污企业、环境服务机构和政府部门对各类型合同环境服务的理解保持一致。对于已经出现的环境服务合同纠纷, 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合同法的适用原则根据合同法总则处理。在此基础上, 具体权利义务的判定与处理应当参照相接近的典型合同法律规范处理。
摘要:合同环境服务是在环境治理中确立市场主体性地位的重要举措, 环境服务合同是该制度的核心范畴。与典型合同相比较, 环境服务合同涉及政府、排污企业和环境服务提供者三方主体。从本质上看, 环境服务合同调整的是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 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但是, 由于政府第三方监管的地位以及政府直接采购环境服务场合, 均有行政权的直接接入, 所以其权利义务的实现有别于传统民事合同。在法律适用上, 应当有专门的规范进行调整。
关键词:合同环境管理,环境服务合同,法律适用
参考文献
[1]傅涛.中国重新想象环境服务业[J].环境经济, 2011.10.
[2]黎莹, 钟晓红, 傅涛.我国环境服务业发展路径的思考[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12.12.
[3]郝思文, 常杪, 王世汶.创新性理解与实施合同环境服务模式[J].环境经济, 2013.7.
[4]曹凤中, 张辉, 李京.我国实施合同环境服务政策的思考[J].黑龙江环境通报, 2012.9.
8.商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合同 篇八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商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为了保证参合农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引导农民合理就医。定点卫生院(甲方)与定点村卫生室(乙方)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报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审核合格后,确认乙方为商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甲方向辖区参合农民公示,供其自主选择。乙方确认所属卫生院为甲方授权委托管理方,自觉服从接受卫生院管理。
双方应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府的有关规定及《商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传达合作医疗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并实施动态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乙方所使用的合作医疗管理软件及相关信息、资料、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和保持通信联系、互用。甲方负责乙方合作医疗计算机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培训。
第二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六条甲方应及时对乙方进行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培训。协助乙方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协调和解决参合对象与乙方的矛盾和医患纠纷。
第七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商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保证服务质量和参合对象的合法权益。建立门诊统筹专账,做到账目清楚、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八条乙方应积极为参合农民提供政策咨询、宣传及其他服务。
第九条乙方应热情接待参合患者,不得擅自停诊、随意推诿或拒绝参合对象就医和咨询。
第十条乙方接诊参合人员时应认真进行核查合作医疗证、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规范书写门诊病历、日志、处方等医疗文书。向患者讲明补助政策后,出具收费票据。办理补偿时必须在患者合作医疗证的相应栏目中做好记录,完善各种登记手续,开具补助凭证,参合患者就诊结束,以现金形式足额兑付新农合给予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助。
第十一条乙方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不得超范围执业、非卫生技术人员执业,不得开展超出医疗机构级别及服务能力的诊疗项目,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二条乙方应向参合对象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禁止将不予支付项目列入合作医疗进行报销。
第十三条乙方向参合患者提供超出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合患者自己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合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认可。
9.技术服务合作合同 篇九
转让技术秘密和补偿贸易合作生产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期遵守。
第一条 技术名称、资料
1.技术名称、权属:
2.“技术文件资料”的定义、范围及交付:
(1)一般技术资料包括:
(2)产品设计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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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技术资料:
(4)资料的修改:
(5)资料的提供方式:
a.对一般技术文件应提供三份蓝图或同等数量的清晰的复制图;
b.对产品设计图纸应提供一份生产底图及两份蓝图;
c.对生产技术资料应提供两份蓝图;
d.对已提供过的完全相同的重复资料,可免于提供,但需在清单中予以注明。
(6)资料的交付进度:
a.根据资料定义的规定,在签订合同后30天需交付合同产品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
b.根据资料定义的规定,在签订合同后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需向________交付合同产品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
第二条 合作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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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补偿贸易进行使用生产期限为2年,2年后若合资经营条件不成熟,则可延长合作生产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三条 转让技术秘密和技术文件
1.乙方提供合同产品的设计计算、产品图纸、制造工艺、质量控制和试验安装、调试、运载及维修等有关合同产品的全部技术资料,必须和目前使用的资料内容相同。
2.合同产品资料的审核和验证:
乙方对提供甲方的产品设计图纸、制造技术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清晰性负责。
3.在合作生产期间,甲方将以最优惠价格向乙方提供本项目市场不能提供的零部件。具体内容另行商定。
4.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技术秘密和技术资料不受任何第三者的指控。
第四条 价格和支付方式
1.乙方向甲方支付技术秘密和技术资料费用期限如下:
____年____U.S.D(大写__________美元整)
____年____U.S.D(大写__________美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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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年起以后的2年中按每年净产值(即每年总产值扣除进口部分价值和税收费用后的产值)其提成费为____%。
2.合同签署生效后(30)天内,乙方按照由________银行提交的甲方下列单据,予以第一次支付总金额的________%,即________U.S.D.(大写:________美元整)。
(1)根据附件________要求,提供第一批资料的空运提单;
(2)经乙方确认的________银行出具不可撤销的保函正副本条一份;
(3)甲方的商业发票一式两份;
(4)甲方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3.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后,予以第二次支付____年总金额的____%现金,即____U.S.D.(大写:________美元整)。
(1)按附件________要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提供第二批资料空运提单;
(2)甲方商业发票一式两份;
(3)乙方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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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双方同意________年用现金支付,____年付____%现金,其余____%金额用乙方返销产品补偿。
5.____年的费用本年____月____日支付,甲方交付商业发票一式两份。
6.自____年起及其后各年份按3.1款规定的提成费用应在每年____月____日在收到甲方商业发票(一式两分)后支付。
7.在合作生产期间鉴于PITC遵照3.1款已向甲方支付了转让技术秘密的部分费用,若合资经营时机成熟,双方同意成立合资经营企业时,则甲方将其剩余部分的技术秘密费用可作为投资的一部分。一旦双方不能进行合资经营,在5年之内合作生产被迫终止时,乙方确认向甲方支付技术秘密费用的剩余部分。若出现上述情况,对支付技术秘密费用的进度和方式由双方在适当时候予以协商。
第五条 合作生产和补偿贸易
1.为有利乙方的外汇平衡,甲方同意乙方生产主机返销。
2.上述订单的总值必须保证不低于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购买零部件所需费用总额的____%。甲方同意在乙方补偿能力扩大及甲方需求的前提下,其补偿的百分比可以不受限制。
3.乙方将以优惠价格同甲方提供产品。其品种、数量、交货期等将由双方在每批合同中商定。产品必须符合标准。
4.甲方要求乙方接到上述产品图纸后立即试制主机。首批产品各一台将分别在双方进行试验,在试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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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保证
1.甲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所供应的资料应是最新技术的成果,其内容与目前使用的完全一致。
2.甲方保证所供资料是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
第七条 税费
1.凡因履行本合同需缴纳的一切税收,发生在乙方国外的均由甲方承担。
2.乙方履行本合同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发生在乙方国内的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商标
1.乙方有权使用甲方商标和合同产品的序号。乙方将下列商标标明在________生产的合同产品上: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制造的铭牌,报价单、技术规格书、广告、说明书、样本等,凡是合同产品均以甲方名称来表示。
第九条 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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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用坚固的木箱包装,适合长途海运,防湿、防潮、防震、防锈、耐粗暴搬运。由于包装不良所发生的损失,由于采用不安全或不妥善的防护措施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卖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或损失。
2.卖方应在每件包装上,用不褪色油漆清楚地刷件号、尺码、毛重、净重、“切勿受潮”等字样,并刷有下列唛头:
3.装箱单两份,注明毛重、净重、尺码和所装货物每项的品名数量。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或其他双方同意的事件而影响执行合同时,双方同意延长合同期限,延长时间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2.责任方应尽快将发生的人力不可抗拒事故的情况用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14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交给另一方确认。
3.若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本合同继续执行的问题。
第十一条 仲裁
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已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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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仲裁地点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
3.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仲裁费用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5.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那部分外,合同的其余部分在仲裁期间仍应继续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双方代表在________正式签字。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以英文写成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式两份。
3.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正文有同等效力。
4.双方在本合同生效前交换的所有文件、函电等在本合同生效的同时自动失效。
5.本合同只能根据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文件进行变更、追加或修改。
6.在执行合同期内双方的通讯均以函电进行,一式两份。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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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技术服务合作合同 篇十
关键词:政府购买,居家养老,公共服务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居家养老成为继家庭养老、机构养老后的又一新型养老模式。在某些城市的试点中, 居家养老这一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的不足, 但这一模式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困境, 本文从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的定义定位及模式的分析, 从而界定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性质, 进而为政府式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法律规制奠定基础。
一、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概述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 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1]
目前,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购买者是政府, 而承接者是社会组织或者企业, 社会组织中一般包括公益性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的养老机构或者其他企业。所谓“政府购买服务”, 是指政府部门为了履行服务的社会职能, 通过政府财政向各类社会服务机构直接拨款或公开招标购买社会服务, 实现政府财政效力最大化的行为, 它是政府遵循市场的基本原则最有效地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重要途径。[2]
二、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概述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是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它是指政府以直接拨款或向社会公开招标后, 与接受拨款或者中标的社会服务机构、企业或民间组织签订的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合同。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属于居家养老服务合同, 其不同于其他模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表现形式的特征有:
(一)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
合同的主体一方是政府, 另一方是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企业或者民间组织。作为合同主体一方的政府, 虽然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发挥社会保障的公共职能, 但在合同中扮演民事主体的角色。而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的提供一方的机构、企业、民间组织, 也需要相应的主体资格, 而这需要政府一方发挥公权力职能进行评估确认。
(二) 合同的利益接受者是第三方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由政府与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企业或者民间组织签订, 但其接受服务的一方是有养老需求的老人, 其并不是合同签订的主体。
(三)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是针对特殊主体制定的
由于政府购买式的居家养老服务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职能, 因此, 其合同的服务对象也是针对较为特殊的有养老需求的老人, 主要是针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无经济来源的“三无”老人和生活困难、子女不在身边的困难“空巢”老人。
三、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性质
(一)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具有公共服务合同性质
公共服务合同是政府为了向接受公共服务的公民提供公共服务而与公共服务提供机构订立的协议。关于公共服务合同是由行政合同规制还是由民事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制在学术界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 公共服务合同具有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双重属性。首先, 从政府的地位分析, 政府因行使社会保障职能而提供公共服务, 政府对服务提供机构的选择是在行使行政审批权, 且所需资金是来自于财政计划, 这体现政府作为行政机构的特性;但在公共服务合同的签订过程中, 政府作为公共服务合同的一方主体, 其地位在合同中与另一方主体即服务提供机构是平等的, 双方互有权利, 互负义务, 政府在合同中属于机关法人这一民事主体。政府在公共服务合同中的地位兼具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特征。
其次, 从合同目的分析, 公共服务合同是政府为了提供公共服务而与服务提供机构订立的协议, 这类合同理应受到行政合同相关理论和规则的规制, 但是公共服务提供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与公民的自身权益密切相关, 如果我们将公共服务合同定义为单纯的行政合同, 那么这类合同只在政府和公共服务提供机构发生法律效力, 而作为合同真正受益方即接受公共服务的公民却不能直接在合同享有权益, 从而增大了接受公共服务的公民维护其权益的难度。因此, 从更好实现和合同目的考虑, 不能割裂公共服务合同的行政性与民事性。
因此,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具有公共服务合同的性质, 是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混合契约。
(二)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具有委托合同属性
首先, 政府购买式养老服务本身就存在委托关系。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是一种具有多层级特征的间接委托代理模式。老年人是养老服务的需求者, 也是初始委托人, 他们将养老服务委托给各级政府, 政府部门又将其委托给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或者民间组织。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或者民间组织是养老服务的具体提供者, 也是最终代理人。[3]
其次, 从合同法视角来分析,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具有委托合同属性。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 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因此, 委托合同实际上就是约定关于委托事项以及委托人与受托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意。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合同是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委托合同, 合同订立后, 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企业、民间组织作为受托人在政府这个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因而办理事务所需要的费用要由委托人承担。委托合同的主要特征是受托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委托的事务, 处理事务中是否以委托人的名义在所不问, 我国合同法对此也并未明确要求, 因此, 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企业、民间组织是以政府名义还是以自己的名义为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并不影响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委托性质的判断。
(三)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肯定了债务人向第三人的给付义务,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因这种给付而至少涉及三方主体, 并在他们之间形成三方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为补偿关系, 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为对价关系。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为执行关系。补偿关系与对价关系两个称谓来自德国法, 也得到台湾学者的认可[4] 。
在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中, 合同的受益人直接属于服务的受领人——老年人, 因此老人成为了合同利益的承受方取得了第三人的地位, 作为委托人的政府和受托人的民间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了一系列变化:政府与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企业、民间组织之间的关系为补偿关系, 这种补偿关系决定了合同的性质和主要内容, 即由政府支付报酬采购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企业、民间组织的养老服务的关系;而政府与老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对价关系, 即民间组织向老人提供服务的关系, 对于合同的存在并没有决定作用, 而是从属于前者的, 也就是说即使作为服务对象的老年人变更, 也不影响其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企业、民间组织继续履行其服务的义务。
依照瑞士、德国等国的理论, 一般根据第三人是否享有给付请求权, 分为简单型和赋权型第三人利益合同。前者的第三人代替合同债权人承受合同利益, 仅仅作为债务人履行的一种特殊方式, 第三人并没有特殊的意义。而后者中, 第三人享有直接的给付请求权, 因此, 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重大变化。赋权型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 第三人不仅有给付受领权能, 而且有对立约人的给付请求权以及不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认为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属于赋权性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这实际上赋予了老人接近于合同中的债权人地位, 这种制度的设计有力的保障了老人作为弱势方的各项基本权益。
参考文献
[1]任炽越.城市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基本思路[J].社会福利, 2005 (1) .
[2]吴玉霞.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研究——以宁波市海曙区为例[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2007 (2) .
[3]贺文慧, 高山.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分析[J].技术经济, 2007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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