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计划(精选15篇)
1.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计划 篇一
2.2017年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
3.2017年市、县级局食用农产品抽检品种和项目参考目录
2017年市、县级局食用农产品抽检品种和项目参考目录
一、指定抽检品种和抽检项目
序号 |
食品亚类(二级) |
食品细类 (四级) |
规定项目 |
1 |
畜禽肉及副产品 |
畜肉 |
牛肉、羊肉: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氯霉素 |
畜副产品 |
牛肝、羊肝、猪耳、猪蹄: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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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产品 |
水产品 |
恩诺沙星(限淡水鱼)、硝基呋喃代谢物、孔雀石绿、氯霉素 |
3 |
蔬菜 |
韭菜(鳞茎类蔬菜) |
腐霉利、毒死蜱、氧乐果、多菌灵、克百威、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甲拌磷、甲胺磷 |
芹菜(叶菜类蔬菜) |
毒死蜱、氧乐果、克百威、阿维菌素、甲拌磷、对硫磷、敌敌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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菠菜(叶菜类蔬菜) |
阿维菌素、氧乐果、毒死蜱、克百威、对硫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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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白菜(叶菜类蔬菜) |
毒死蜱、克百威、氧乐果、甲基异柳磷、阿维菌素、啶虫脒、氟虫腈、甲胺磷、甲基对硫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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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椒(茄果类蔬菜) |
克百威、氧乐果、甲胺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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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茄(茄果类蔬菜) |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苯醚甲环唑、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氧乐果, 毒死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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豇豆(豆类蔬菜) |
阿维菌素、氧乐果、克百威、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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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水果 |
苹果、梨、桃、荔枝、龙眼、柑橘、香蕉 |
氧乐果、克百威、毒死蜱、甲胺磷、联苯菊酯、多菌灵 |
二、可选择抽检项目参考目录
2.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计划 篇二
我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特点分析
量多面广
我国人口多, 食品产量大, 品种杂,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繁重。与其他工业品相比, 我国食品全面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准入的包括28个类别, 主要为肉制品、乳制品等共370种食品。据统计, 分国家、省级、市级、县 (区) 4级抽检, 从福建省看, 年抽检量5万批左右, 涉及面涵盖生产、流通、餐饮以及小作坊等。
时效性强
基于政府预算安排的实际进度, 年度任务一般到年中才能下达、签约, 因此下半年的实际工作压力更大。此外一些节令性食品, 也对时效性有明确的要求。
综合信息多
绝大部分抽样样品, 采样信息包括被抽样企业、产品和生产企业的信息, 相关的营业执照号、商品编码及QS编码仍分散在工商、质检等政府部门。
监管资源有限
由于食品抽检监督者资源不足, 因此难以对每一种食品出台规范的检测标准和参考指标, 在食品检测中可能存在结果难以全面提示食品风险者潜在问题的可能性, 导致检测结果存在局限性。
我国食品安全抽检的现状
真实性存在漏洞
虽然规定抽样人员不得提前电话通知, 但在餐饮服务等环节, 由于需要现场制作食品进行抽检, 存在业主掩盖日常行为的可能性, 例如, 准备抽检食品时避免添加部分物质或者添加剂, 导致抽样食品与日常菜品不一致。在流通环节, 除商家信息外, 对商品、厂家的各类信息在现场根本无从判断其真伪。
抽检合并影响检测公正性
目前的第三方委托基本上是抽、检二项工作一并委托给同一家检测机构。抽样员在抽样时可能会考虑后方实验室的实际情况, 在样品的选择上就有偏差, 样品随机性不足。
抽样环节影响检测效率
按照要求, 生产企业的样品优先在流通领域抽取, 但现实中有些企业的产品并不在当地销售, 由于是按定单生产, 进入工厂也不一定能够抽到, 影响任务的进度。
信息化程度偏低
食品安全现场抽样, 从制度设计、表单模板, 到实际操作, 都是围绕着手工填写展开的, 努力为手工操作提供便利。但由此造成的问题也很明显, 一是难以适应目前超大量抽样的需要, 人力成本居高不下。二是手工填写资料太多, 同一家企业抽了多份样品, 每份都要填写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等近百字信息, 效率低。三是抽样人手工填写的资料, 后续录单人员如果辨识错误, 就会影响资料的准确性, 甚至是执法的严肃性。
优化食品安全抽检的建议和措施
加强抽检过程监督
为确保第三方机构进行食品检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应加强对抽样、检测过程的监督, 避免检测结果受政府、其他部门、组织和个人的影响。对于不遵守行业标准或不依据检测指标出具检测结论的承检机构, 应进行处罚或取消检测资格。鼓励检测机构提高业务能力和检测技术, 强化抽检测准确性。另外, 可通过分工明确化来实现对第三方检测质量的把握, 例如, 常规性检测由第三方执行, 重大检测由监管部门直接进行, 或在第三方检测的基础上再行定期抽样监督, 从而确保检测质量。
确保抽检工作分离
根据2015年2月开始执行的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可以实施食品的抽样工作与检测工作分离, 抽样方专职于抽样工作, 不负责检测, 检测方只负责检测, 不负责抽样, 最大限度避免利益冲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办法规定, 指定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为抽样单位, 实施监督抽检的抽样工作。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人员作为抽样人员, 抽样人员应通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熟悉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标准、法律、法规, 方可进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从事抽检检验工作。具体从事检测的机构, 应确保检验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对检验工作的结果负责, 及时报送检验结论。
审批后检测分包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未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 承检部门不得对食品检测业务进行随意分包。由于资金投入问题, 很少有检测机构能够覆盖所有检测范围, 具备所有种类食品的检测能力, 做到“检得全”。因此, 第三方检测机构可结合食品抽检的业务范围, 在取得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 实行检测工作在不同实验室之间进行分包, 分包方必须对检测结果负责。实施检测业务分包有利于促进竞争, 特别是目前起步阶段, 允许分包可以鼓励更多的检测机构参与进来, 形成更加良好的检测氛围, 并促进总体检测业务能力提升。
实施第三方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为确保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和业务水平, 结合当前食品安全抽检实际, 应由相关责任部门对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资质管理, 对各环节的检测机构的检测范围、检测资质进行认证、授权。一方面, 必须具备检测资质的机构, 才能承担食品检测工作, 确保食品生产质量安全, 提高检测结果可靠性。另一方面, 可杜绝不具备检测能力的机构超范围承接检测工作, 有利于防止跨范围检测和越权检测行为, 降低检测成本, 提高检测效率和质量。
注重业务创新, 提升专业水平
除提供日常的检测服务外, 第三方检测机构应结合检测结果, 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有价值的数据信息, 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督检测水平。食品掺杂造假手段众多, 作为第三方检测机构, 除做好常规的食品安全检测外, 应对食品中检测异常的不明元素或者化合物成人进行深入检验, 防止非常见有害物质和变异物质从检测中漏过, 一旦发现异常的食品成份应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以便送样部门第一时间进行食品跟踪排查, 防止有毒食品进入消费流通环节。
加快信息化建设
转变手工抽样模式, 尽快开发现场抽样软件, 一是信息互动性。除了向检测机构、主管机关提供电子信息外, 也应该向现场抽样提供相关信息。通过网上查询被抽样单位过营业执照 (或餐饮流通许可证号) 、生产单位QS生产许可证、以及产品编码自动填写大部分抽样单信息, 减少手工填写量, 也为后续检测、统计、报送等各环节提供便利, 减少差错。建议食药局门户网站集中提供上述查询功能。二是提供抽样单打印模板, 目前抽样单主要是适应手工填写需要, 有大量的选择项。在打印模式下容易造成偏移, 建议在不减少栏目的情况下, 允许抽样单位自行设计打印型抽样单。三是信息设备方面, 目前抽样单使用A4纸张, 市面上的5联针式印机块头都比较大, 不方便经常性携带, 可以采用更轻便、甚至能够和平板电脑合并的一体式打印机。笔者抽样之余, 利用业余时间初步开发了一套抽检软件, 涵盖了抽样、录单到上报数据各个环节, 有效提高了效率, 但限于资源、设备等因素, 还有极大的改进空间。如果由主管部门牵头, 整合各方资源, 相信在工作效率、数据质量等方面都有极大提高。
今后抽样方式的思考
3.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计划 篇三
2012年上海市对市售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食源性致病菌、食源性致病寄生虫和食源性病毒进行了风险监测。监测项目为700多个,监测项次数为255 047,将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风险监测分为I类、Ⅱ类和Ⅲ类食品。其中I类为市民每日消费或消费量大、风险较高的食品,每月监测;II类为市民经常消费或消费量中等、风险一般的食品,每季度监测;III类为市民消费量相对较低、风险较低的食品,每半年监测。
一、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
共监测6 646件食品,237 964项次,食品总体合格率为92.6%。
监测发现的主要问题:1.鸡鸭肉样品中检出禁用抗生素(喹乙醇代谢物和呋喃唑酮代谢物),猪肉及内脏中检出总磺胺不合格等;2.牛羊肉中检出“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3.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药物代谢物、隐性孔雀石绿等渔药的检出率仍然较高;4.海产贝类中检出麻痹性贝类毒和腹泻型贝类毒素;5.蛋及蛋制品中检出总磺胺不合格,检出禁用兽药氯霉素;6.蔬菜和水果中检出禁用农药克百威和限用农药毒死蜱和多菌灵等,不合格样品中的农药残留总体上属微量水平;7.茶叶中检出禁用农药三氯杀螨醇、甲基异柳磷 、氟虫腈、灭多威等;8.油条制品中铝不合格率较高;9.部分学生盒饭能量、脂肪或蛋白质指标不达标;10.熟食卤味中亚硝酸盐、诱惑红等添加剂超标,不合格样品中的添加剂超标量总体上属微量水平;11.熟食卤味和盒饭(桶饭)等食品中检出指示菌超标,尤其在夏秋季节更为突出;12.部分即食食品和食品原料中检出食源性致病菌,如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增李斯特氏菌、副溶血性弧菌等。
二、食源性致病菌风险监测
检出食源性致病菌的食品包括:生禽畜肉(10.6%)、菜肴(8.1%)、熟制米面制品(4.7%)、非生食水产品(4.6%)、肉制品(4.1%)、生食动物性水产品(2.8%)、速冻米面制品(1.1%)和焙烤食品(0.4%)。
发现的主要问题:1.禽畜肉中检出沙门氏菌(6.1%),2.熟制米面制品中检出蜡样芽孢杆菌(5.4%),3.禽畜肉中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5.1%),4.菜肴中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4.8%)和单增李斯特菌(3.0%),5.肉制品中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2.8%),6.非生食水产品中检出副溶血性弧菌(2.6%),7.生食水产品中检出单增李斯特菌(1.3%)和副溶血性弧菌(0.7%)等。
在即食食品中检出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增李斯特菌、副溶血性弧菌等食源性致病菌,说明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存在交叉污染或未烧熟煮透等情况,应该引起足够重视。在食品原料中检出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增李斯特菌等食源性致病菌,主要是由于一些致病菌本身是在自然界中存在的。此外,也可能是由于禽畜肉在屠宰时受到了其肠道中的细菌污染。
三、食源性致病寄生虫监测
检出致病寄生虫的食品包括生食水产品(1.5%)、海水类水产品(35.0%)、淡水类水产品(14.3%)、猪肉及内脏(14.3%)和牛羊肉(14.3%)。
发现的主要问题:1.生食水产品(海水鱼)中检出异尖线虫Ш期幼虫(3.1%),2.黄鳝、泥鳅等淡水产品中检出棘头虫、棘颚口线虫Ш期幼虫等寄生虫(14.3%),3.海水类水产品中检出异尖线虫Ш期幼虫(35.0%),4.生畜肉中检出弓形虫(14.3%)。
四、食源性病毒风险监测
食品中病毒总体检出率为0%,与近年上海市市售食品中病毒监测结果相同。
针对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或消费提示。对于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高风险食品,通过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时通报相关责任部门或食品企业。
4.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计划 篇四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保证检验检测程序合规、过程科学、结果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35号)等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第四条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 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五条 承检机构不得对检验任务进行分包。
检验机构必须做到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分开,杜绝抽、检人员交叉上岗。
第六条
当发生合同、检验方法和抽样等偏离时,必须经下发任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意,并做好记录。
第二章 收 样
第七条 承检机构样品受理人员进行样品接收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状态、样品状态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记录是否一致。当检验需要判定标准为企业标准时,应要求抽样单位提供。
第八条 根据任务类型填写《国家(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移交确认单》
第九条 对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或当检验需要判定标准为企业标准,而抽样单位无法提供的,应拒收样品,告知抽样单位拒收原因,并及时向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当承检单位自行抽样时,可先行按要求将检验样品、检品卡(流转单)送交检验科室,然后向生产企业、进口代理商(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或管理部门索取企标,未 能索取到企业标准的应详细记录,并将有关情况上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对符合要求的样品,接收时应进行登记,加贴唯一性标识,备样应按相关贮存条件要求妥善存放。
第十二条 登记完成后,打印检品卡和检品送达记录单,将加贴唯一性标识后的检验样品、检品卡及企业标准送交检验科室。
第十三条 当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时,业务受理人员应在受理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所抽样品信息通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报送。
第三章 检 验
第十四条 检验科室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并严格按食品监管部门发布的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33号《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5年版)》提供的检验项目、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实施。
第十五条 检验科室按细则规定编制每类样品的检验作业指导书和检测报告书模板。
第十六条 检验科室在开展检验工作前,应对检验人员、设备、标准品、试剂、检测方法、环境设施等要素进行确认。第十七条 检验人员应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不得随意更改。如需修改的,检验人员必须在修改处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应采取加标回收试验、双人比对试验、不同设备同时检测或不同实验室间比对试验等方式进行质量控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九条 检验人员完成检验(包括复测)后,将检验结果及记录送复核人员复核。
复核人员应逐项核对检验结果,并做好相关记录,按各承检机构的管理要求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条 承检机构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检验人员应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检验室负责人应对样品的检测过程实行监督,确保检测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当事人必须如实记录有关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四章 检验结果报送
第二十三条 报告文员按照任务计划打印报告,经审核 批准加盖报告专用章,方可按要求报送。
第二十四条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按管理体系要求进行确认后,报请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组织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出问题样品,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2个工作日内填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情况报告》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基本信息表》,并将问题样品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等有关材料及时上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出的问题样品,检验报告需报送抽样所在地、生产者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秘书处、被抽样单位、生产企业各1份。
第二十八条 当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时,经检验不合格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在检验结论作出2个工作日内填写《2015年食品安全国 家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信息报审表》上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九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出的不合格样品,检测机构除存档之外,还要将检验报告、抽样单(复印件)、《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信息报审表》送省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及秘书处。
第三十条 当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时,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秘书处应将不合格检验报告及抽样单(复印件)寄送至中检院食品药品技术监督所。
第三十一条 承检机构在检验过程中一旦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或较高风险问题的(如食品中检出非食用物质,或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重要安全问题,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等),承检机构应在 24 小时内填写《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限时报告情况表》,将问题或有关情况报告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中检院食品药品技术监督所或秘书处,并抄报总局稽查局。在食品经营单位抽样的,还应报告标称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当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时,承检机构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检验数据通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信息系统”进行报送;同时在受理复检调样 申请3个工作日内,也应将相应信息录入信息系统。第三十三条 当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时,业务科在出具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2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检验已上报”中点击“办理”,以便生产企业所在地和抽样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对不合格产品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检验结论的通报和报告,不受规定时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检验报告报送完成后,承检机构应及时将检验记录、报告书、抽样单等文书及时存档保存。
第五章 备用样品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检验结论合格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第三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第三十八条 对过了保存期的复检备份样品,按管理体系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并保留样品保存和处理记录。第六章 复检
第三十九条 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检验结论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第四十条 复检机构接受复检任务后,应审核是否具备受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
(一)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二)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委托合作协议等利益关系的;
(三)复检机构无复检项目检验能力的;
(四)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五)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六)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七)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第四十一条 接受复检任务的复检机构,应尽快与初检机构、复检申请人共同对复检样品进行签字或盖章确认,由组织抽检的监管部门指定专人送达复检机构,并由复检机构专门保管。样品运输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或样品标示的储 存条件。复检机构应当做好复检样品接收记录。
第四十二条 承担复检任务的复检机构应按照与初检机构一致的检验方法使用复检备份样品对提出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检,复检报告须给出食品是否合格的复检结论,并注明该结论是针对复检备份样品做出的。
必要时,初检机构可到复检机构实验室直接观察复检实施过程。
第四十三条 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四条 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当自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复检报告。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认可初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将复检报告通过信息系统上传。
5.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抽检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提高食品检测车和食品快速检测设备使用效能,根据《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食品安全抽检,是指全县工商系统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设备和有关检测仪器,对流通领域食品进行抽样,依据食品标准,运用检测方法对食品的质量进行定性检测,做出质量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做出相应处理,发现、预防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维护食品市场消费安全的一种食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条 全县工商系统应遵循“依法、规范、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开展食品质量安全抽检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任务、职责
第五条 食品质量安全抽检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工作体制。县工商局负责全县系统食品质量安全抽检管理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基层工商所负责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抽检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县工商局工作职责:
(一)制定全县系统食品质量安全抽检管理工作规范;
(二)制定全县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计划;
(三)采购、配置和分配相关仪器、设备、耗材;
(四)组织培训基层检测工作技术人员;
(五)统计全县食品质量安全抽检数据;
(六)发布全县食品质量安全抽检信息、通报;
(七)指导、监督和考核工商所食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
(八)每季度向市局报送快速检测工作总结及报表。
第七条 基层工商所工作职责:
(一)根据食品市场状况,制定本辖区食品质量安全抽检管理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的检测时间频率,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
(三)制定检测设备具体使用管理工作制度;
(四)汇总并报送本辖区抽检工作情况、工作报表;
(五)发布本辖区食品质量安全抽检信息;
(六)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临时性、突发性的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任务。
(七)引导、监督经营者对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自行撤柜、退回或销毁;
(八)依法对具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进行处理;
(九)对食品质量安全抽检有关资料按规定归结整理,实施档案管理。第八条 食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由基层工商所长或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工作职责:
(一)管理检测室和检测设备(箱),协调仪器设备的保养维护,联系试剂耗材的供应补充;
(二)按照上级指令组织执行食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任务,确保任务完成和人员财产安全;
(三)做好宣传解释,积极争取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督促工作人员做好工作记录,全面掌握食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情况;
(五)协调处理检测设备使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九条 检测人员必须通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检测工作。未经县局允许,不得擅自更换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人员。对未经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不得擅自进行食品质量安全抽检操作。
第十条 检测人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食品的抽样、检测及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
(二)在执行检测任务前要做好仪器设备、试剂及辅助材料的检查和准备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妥善解决。
(三)节约使用实验检测试纸试剂等材料,严格按规程操作要求使用仪器设备。
(四)使用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要做好个人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五)每次检测都要做好检测记录,准确记载检测时间、地点、检测品种和检测结果等。
(六)检测结束后按要求对仪器进行及时清洁与整理。
(七)定期检查仪器设备、试剂和辅助材料的数量及状况,将贵重危险物品放到指定位置保管,对可能影响次日检测工作的问题妥善解决,自己无法解决的要及时报告分管负责人处理。第十一条 工商所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抽检技能学习培训制度,从事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人员应加强检测技术知识的学习与实践,不断提高快速检测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食品批发市场、集(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食杂店等食品经营场所经销的生鲜、散装、裸装食品,原则上每周实施常规检测不得少于1次,每次抽检样品不得少于10个。基层工商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原则要求之上调整检测批次。出现下列情况时,必须进行食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
(一)传统的节假日元旦、春节、五
一、端午、中秋、十一前的重点食品品种;
(二)专项整治活动期间部署的食品整治重点品种;
(三)无标识或标志不清的食品;
(四)学校周边的儿童食品;
(五)工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和市场巡查中发现疑似不合格的食品;
(六)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消费者申(投)诉较多、有举报线索的食品;
(七)政府其它部门通报或新闻媒体反映、披露、曝光存在问题的食品;
(八)其他需要检测的情况。
第三章 抽检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食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按照抽样、检测、送达、复检、处理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抽样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抽取样品时,抽样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检测人出示执法证件。
(二)抽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取样方法在经营场所或者仓库内随机选择样品。在抽样中应选择基数较大的同批次商品。
(三)抽样应持样品袋进行取样,一式两份,一份用于即时检测,一份留作备样待查。抽取的样品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除现场检验的外,应当场封样。
(四)抽样执法人员应填写加盖县工商局印章的《临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单》,并由被检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五)备份用样品由执法人员妥善保管,存放于安全可靠的场所,确保不丢失、不变质,保持样品正常性状。经检测合格的备份样品应当及时退还给经营者。
(六)检测食品时不得向经营者收取任何检测费用或以权谋私。第十五条 食品检验过程严格按照检测设备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操作规程进行,不得违反检测操作流程和规定进行检验,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准确、有效。
第十六条 检查过程中随时做好检查记录,检验结果如实填写在工作单上,并及时向分局所负责人报告。严禁在实施检测、检验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以检牟私。
第十七条 检验结束后,执法人员应根据检验结果填写加盖县工商局印章的《临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并立即送达被检测人,由被检测人在办案《送达回证》上签收。被检测人拒绝签收的,由执法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名并予以注明。
第十八条 送达人应告知被检测人《临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中载明的复检申请权利与时限。
第十九条 被检测人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测结果通知书起一个工作日内向县工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被检测人书面复检申请可以交由所在的工商所,工商所应将复检申请书和备份样品一同上交县工商局。
第二十条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由县工商局委托国家法定检验机构对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同时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程序执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经快速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依据《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下达《责令立即停止销售通知书》,督促经营者立即采取措施停止销售该食品;被检测人对检验结果认可或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对其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按照《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中发现有毒有害指标可能产生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应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并迅速取样,送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同时向县工商局和当地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所称严重有毒有害指标,是指食品中含有国家禁用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化工原料,或者农药残留量、食品添加剂、有毒有害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等,对人体生命健康造成危害的物质和指数。
第二十四条 依据快速检测结果对食品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应按规定在被检测人的经营场所公示行政处罚结果。
第四章 设备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设备管理应遵循“规范管理、科学保存、安全第一、有效利用”的原则。基层分局(所)应严格执行县局制定的检测设备具体使用管理工作制度,自行负责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六条 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设备实行专人保管负责制,每台设备相对固定一名至两名检测人员管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 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设备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登记,固定专人保管,未经许可任何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或私自使用,不得擅自折装检测设备。
第二十八条 基层分局(所)必须设立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室,除现场检验外,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操作必须在检测室进行。
第二十九条 根据设备的使用维护说明,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并作好记录。
第三十条 检测箱内的各种试剂、试纸要均衡使用,尽量做到对食品的全面检测。试纸试剂要定期检查,看是否在合格有效期内,严禁使用过期的试纸试剂对食品质量进行安全检测。
第三十一条 使用后的仪器、工具应及时清洗和干燥,未经清洗不得重复使用,防止检测设备使用中的交叉污染。
第三十二条 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设备如有损坏、丢失,必须由责任人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时上报。快速检测设备因无法维修需要报废的,应报县工商局审核后再按规定处置。
第五章 信息管理及利用
第三十三条 基层分局(所)应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结果信息的管理和综合利用。实施检测的基层分局(所)应当及时汇总分析检测数据,并对监测信息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食品快速检测结果应及时向基层分局(所)主要负责人报告,经批准后,当日在被检测人所在的经营场所,利用宣传栏、广播等,公布食品快速检测结果信息,以期引导、警示消费。
第三十五条 对经检测确定为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信息,公布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实施检测的基层分局(所)应当将检测信息上报县工商局,经县工商局审核后批准,通过适当方式公布该食品的名称、批次、当事人及检测结果。
第三十六条 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信息未经组织实施检测的基层分局(所)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或者透露。
第三十七条 组织实施检测的基层分局(所)公布的检测信息不当的,应当在原公布范围内予以更正。
第六章 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基层分局(所)应建立快速检测工作档案,档案资料应安排专人负责整理保管,对检测档案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管理。档案资料的整理保管应做到区分、类别、保管期限,对重要的资料要复制保存,年终整理存档。
第三十九条 档案资料包括各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检测数据、检测方法、原始记录、仪器设备说明书、标准资料、统计报表、《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单》、《快速检测结果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数字、图像、影音材料等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实施检测的基层分局(所)应将每期食品快速检测记录及时整理,及时填入《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情况登记表》,每月30日应将当月快速检测情况汇总,向县工商局报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情况统计表》。
第四十一条 基层分局(所)应于次年1月将上《食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单》、《快速检测结果通知书》等整理成册后,上报县工商局存档。
第四十二条 检测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向与检测工作无关人员提供检测数据、原始记录等材料。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食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因不按照本规范进行快速检测工作,造成不良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县工商局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口头批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党、政纪处分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的时间开展快速检测工作的不作为行为;
(二)违反检测设备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快速检测,得出错误检测结果,造成不良的后果的;
(三)由于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损坏或因保管不慎造成设备丢失的;
(四)通过快速检测中发现有毒有害、可能产生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未及时采取行政措施进行处置,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事故,或者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在实施快速检测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以检牟私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公布或者透露检测信息,或者给无关人员提供检测数据、原始记录等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未经许可擅自将检测设备挪作他用或私自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 因虚假、错误检测数据和结论而给被监测人造成损失,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6.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计划 篇六
11月7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10月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汇总情况分析报告。该报告显示,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对28大类食品开展监督抽检,共抽检食品样品2965批次,共发现不合格样品55批次,不合格率为1.85%。
检出问题的食品类别为饮料、调味品、肉制品、方便食品、食用油及其制品、罐头、冷冻饮品、饼干、薯类和膨化食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水产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食用农产品等19大类。食品中微生物污染问题占不合格总数的60%,监督抽检发现的主要问题为微生物污染,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品质指标不合格等。其中,食品中微生物污染问题占到了不合格总数的60%,本月监督抽检中有33批次食品发现此类问题,桶装饮用水、纯净水占此类问题不合格总数的48.48%。其次是部分调味品、肉制品、方便食品、饼干、薯类和膨化食品、水果制品、蛋制品、糕点中大肠菌群、菌落总数、铜绿假单胞菌超标。
据介绍,微生物指标包括致病性微生物和其他微生物,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有,原材料生产、储藏、运输的卫生环境条件把控不严;未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条件要求进行生产,加工卫生环境差,生产工具清洁不彻底,设备清洗消毒不完善,人员卫生管理不到位;产品在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中贮藏条件不达标。瓶(桶)装水中铜绿假单胞菌的污染主要原因有水源受到污染,或现有的较为简单的水生产加工艺;或生产过程中卫生控制不严格,从业人员未经消毒的手直接与矿泉水或容器内壁接触;或包装材料未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问题,省食药监局已责成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措施依法查处,督促生产经营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产品,及时查找问题原因,消除隐患。同时,食药监也将加大跟踪抽检力度,第一时间发布监督抽检结果,进行风险解读和消费提示,方便消费者选择和监督。(何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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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5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汇总情况分析报告,年4月21日至5月20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22大类食品开展监督抽检,共抽检食品样品390批次,发现不合格样品6批次,不合格率为1.54%。
检出问题的.食品类别分别为食用油、油脂及制品、调味品、饮料、方便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糕点等。
抽检发现的主要问题为,1批次小磨香油中酸值超标;1批次白芝麻和1批次即食冲调型油茶中霉菌超标;1批次桶装饮用纯净水中检出铜绿假单胞菌;1批次老陈醋中菌落总数超标;1批次即食冲调型油茶和1批次糕点中过氧化值超标。
据介绍,酸值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败的程度。经分析,造成酸值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原料采购上把关不严,如食用植物油、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的原料水分过高,会加速油脂的酸败;二是生产工艺不达标,如植物油精炼不到位或未精炼;三是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特别是在夏季,受气候环境影响因素更大,易导致食品中脂肪的氧化酸败。油脂酸败产生的醛酮类化合物长期摄入会对健康有一定影响,但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可以明显辨别出其有哈喇等异味,需避免食用。
霉菌是丝状真菌的俗称,霉菌和酵母在自然界很常见,霉菌可使食品贪腐变质,破坏食品的色、香、味,降低食品的食用价值。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中霉菌超标,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加工用原料受霉菌污染或者生产过程工艺控制不严,产品储存条件不当造成,也可能是流通环节储运条件控制不当导致。
铜绿假单胞菌是常见的细菌之一,常存在于潮湿的环境,如土壤、水、空气中,该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在机体抵抗力降低等特定条件下可致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不合格原因可能是:一是原料水体受到感染;二是生产过程中卫生控制不严格,杀菌不彻底,从业人员未经消毒的手直接与饮用水或容器内壁接触;三是包装材料清洗消毒有缺陷。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并非致病菌,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菌落总数超标原因可能是企业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与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或是产品的加工原料、包材受污染,生产过程中产品受人员、生产设备、环境的污染,或是由灭菌工艺的产品灭菌不彻底等原因导致。
过氧化值超标原因可能是原料品质较差或者成品油储存温度不当、储存时间过长,从而引起油脂氧化。长期食用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易对肝造成损伤,严重超标可能引起呕吐、腹泻等症状,对人体健康存在危害。
7.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计划 篇七
总局组建以来, 高度重视食品监督抽检工作, 成立了总局抽检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制定了“统一制定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数据汇总分析、统一结果利用”的抽检原则。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克服了机构改革尚未完成、抽检工作环节多、任务量较大等一系列客观制约因素, 按时保质完成了抽检任务。
本次食品监督抽检共抽检小麦粉、糖果制品、果冻、葡萄酒及果酒、饮料、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添加剂 (食用明胶、食用卡拉胶) 等11类食品, 抽检食品生产企业数量达到7719家, 抽检样品共计21682批次。
抽检数据显示:一是小麦粉、婴幼儿配方乳粉、炼乳、奶油、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的样品未发现不合格。二是乳制品、食用植物油以及糖果、果冻等食品存在部分不合格项目。例如, 5417批次液体乳样品, 不合格样品数为44批次, 样品不合格率为0.8%;611批次糖果样品不合格样品数为10批次, 样品不合格率为1.6%;98批次果冻样品, 发现2批次样品不合格, 样品不合格率为2.0%。三是瓶 (桶) 装饮用水、配制酱油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例如, 抽检2846批次瓶 (桶) 装饮用水样品, 不合格样品数为340批次, 不合格样品率为11.9%;21批次配制酱油样品, 3批次样品不合格, 样品不合格率为14.3%。抽检不合格的原因, 主要是微生物超标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此外, 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大多为规模较小企业, 反映出这些生产企业在卫生条件、原材料使用、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上存在缺陷。本次监督抽检未发现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食品安全问题。具体不合格食品情况和企业名单已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布。
本次餐饮服务食品监督抽检样品122792件次, 发现问题样品为6.56%。抽检范围涵盖各类餐饮服务单位, 并突出学校 (含托幼机构) 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和旅游景区 (含农家乐旅游点) 等重点场所。
餐饮服务食品监督抽检结果显示:一是餐饮食品中病原微生物的污染仍有存在;二是火锅底料中违法添加罂粟壳, 在辣椒及其制品中违法添加苏丹红和罗丹明B等非食用物质的现象依然存在。
针对食品国家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问题, 总局已及时责成各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 监督企业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该食品;对库存的不合格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依法召回, 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下一步, 总局还将采取市场抽样、异地抽检、轮流检测等方式, 在各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抽检基础上, 集中问题突出的重点食品品种, 继续实施食品国家专项监督抽检, 同时加强对监督抽检工作质量检查, 倒逼食品生产企业加强质量安全控制、倒逼食品监管部门从严监管, 保证生产安全食品。
8.通报食品添加剂专项监督抽检结果 篇八
质量指标不合格的9个批次产品:
1. 青岛中人智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辣椒红(5kg/桶,2014年1月4日批次)。
2. 滕州中正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乙酸钙(25kg/袋,2013年12月15日批次)。
3. 广东环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L-精氨酸(500g/包,2013年7月1日批次)。
4. 广州百花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广藿香油(0.5kg/瓶,2013年12月1日批次)。
5. 柳州市柳江县宏宇食品厂生产的焦糖色(30kg/桶,2013年12月22日批次)。
6. 重庆三恒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乳酸[25kg/桶(DL),2013年12月1日批次]。
7. 成都化工研究设计院生产基地生产的六偏磷酸钠(25kg/袋,2013年12月9日批次)。
8. 陕西明锐天然产物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茶多酚(25kg/桶,2014年1月5日批次)。
9.监督抽检工作总结 篇九
通过核查,XX区现有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1家。单位名称:XX零捌陆青菱餐具消毒加工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区青菱都市工业园银湖白沙洲企业城2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李庆。
二、检查情况
20xx年5月15日,区卫生计生执法大队3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名工作人员对XX零捌陆青菱餐具消毒加工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
区卫生计生执法大队对公司的厂区环境布局、生产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和设施、生产过程的卫生、生产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和包装膜、餐饮具出厂检验、餐饮具包装标识及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等进行了全面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执法人员对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过期的问题当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消毒的餐饮具进行了抽检,抽检结果合格。
三、下一步工作
10.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计划 篇十
抽检标准作业规程
1.0目的规范品质部内审员对公司各部门、各管理处运作质量的日常监控工作,确保质量体系
在公司各部门、各管理处的运作质量。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管理公司品质部对质量体系运作质量的日常监控工作。
3.0职责
3.1品质部经理负责对日常抽检工作的安排和监控。
3.2品质部内审员负责依照本规程进行质量体系运作质量的日常抽检工作。
4.0程序要点
4.1日常抽检工作的频次、内容
4.1.1 品质部内审员对管理处各职能部门的日常抽检每周不少于一次,每次抽检量不少于受
检部门日常工作的l/3;其中每月至少应有一次是对各受检部门的检查。
4.1.2 品质部内审员对公司机关行政、人事、财务、品质、经营部的抽检每周不少于一次,每次抽检量至少应覆盖受检部门工作的1/4;其中每月至少有一次是对各受检部门的全面检查。
4.1.3 抽检的内容包括:
a)对标准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
b)对标准作业规程的理解情况;
c)工作记录的真实性;
d)工作的效果、效率;
e)标准作业规程本身适宜性和完整性;
o)其他影响运行质量的问题。
4.2日常抽检的方法和基本要领
4.2.1 日常抽检的方法:
a)寻根问底法:就发现的某一问题顺着受检人的回答进行追查,直至查出问题真正症结
和相连不合格;
b)逆向追溯法:就发现的某一结果逆向进行追溯,直至发现造成不合格原因和相连不合格;
c)横向比对法:拿同一份规程放到不同的员工中去执行,看效果;拿同一项不合格去对
比关联的文件,从而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
4.2.2 日常工作抽检的基本要领:
a)独立思考、判断:运用ISO9000内审的方法去独立观察、思考、判断、不受他人所左右;b)事先不通知:内审员对受检部门的抽检不应事先通知,抽检是随时可能进行的,受检
部门必须予以配合;
c)随时抽检:抽检时如果不全面检查,内审员应采取随时抽检的方式进行;d)结果必须附有原始凭证:抽检工作的判断应附有依据;
e)严谨、公正 公平.4.3对抽查结果的处理
4.3.1 抽检结果作为员工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
4.3.2 每周抽检结果均应记录于内审员工作日记中,在每月对员工实施绩效考评时,内审员
应依据每周结果,对受检部门员工给出绩效考评分值。具体的打分方法详见各部门《绩
效考评实施标准作业规程》。
4.4日常抽检结果每半年归档保存一次,长期保存。
4.5本规程作为品质部内审员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5.0记录
6.0相关支持文件
6.1《绩效考评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11.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计划 篇十一
一、抽检结果
(一)酸奶
内蒙古、浙江、福建、湖南、广东、广西和宁夏7个省自治区对市售的酸奶进行了监督抽检,共抽查酸奶173份。抽查指标为蛋白质、乳酸菌数、苯甲酸、山梨酸、甜味剂(甜蜜素、糖精钠)和色素(包括胭脂红、柠檬黄、靛蓝、苋菜红)等。依据《酸乳卫生标准》(GB19302-2003)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判定,所抽检173份酸奶样品中有170份合格,合格率为98.3%;3份不合格,其中,乳酸菌数量低于卫生标准的2份,蛋白质含量低于卫生标准的1份。
(二)膨化食品
河北、辽宁、江苏、湖北、云南、海南、贵州和青海8个省对市售的膨化食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共抽查膨化食品175份。抽查指标为砷、铅、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色素。依据《膨化食品卫生标准》(GB17401-2003)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判定,所抽检175份膨化食品样吕中有172份合格,合格率为98.3%;3份不合格,均为微生物指标超标,其中,大肠菌群超标的3份,菌落总数超标的1份。
(三)酱腌菜
河北、黑龙江、江苏、湖北、海南、贵州、青海7个省、自治区分别对商场(超市)和集贸市场销售的酱腌菜进行了监督抽检,共抽查酱腌菜285份,其中,在商场(超市)抽查161份,在集贸市场抽查124份。抽查指标为铅、亚硝酸盐、糖精钠、甜蜜素、山梨酸、苯甲酸和大肠菌群。依据《酱腌菜卫生标准》(GB2714-2003)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判定,所抽检285份酱腌菜样品中有246份合格,合格率为86.3%;39份不合格,其中,食品添加剂超标的37份,铅含量超标的1份,亚硝酸盐超标的1份。
(四)蜜饯
北京、河北、吉林、福建、江西、广东、重庆、陕西8个省、直辖市分别对商场(超市)和集贸市场销售的蜜饯类食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共抽查蜜饯334份,其中,在商场(超市)抽查175份,在集贸市场抽查159份。抽查指标为铅、糖精钠、苯甲酸、山梨酸、色素、甜蜜素、二氧化硫和霉菌。依据《蜜饯卫生标准》(GB14884-2003)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判定,所抽检334份蜜饯样品中有189份合格,合格率为56.6%;145份不合格,其中,食品添加剂超标的129份,霉菌超标的16份。在129份食品添加剂超标的样品中,二氧化硫超标的46份,苯甲酸超标的23份,糖精钠超标的29份,甜蜜素超标的48份。
(五)桶装水
山西、内蒙古、黑龙江、辽宁、河北、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四川、甘肃、云南和宁夏14个省、自治区对各地桶装水批发配送点(店)销售的矿泉水、纯净水、饮用水进行了监督抽检,共抽查桶装水520份。抽查指标为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电导率。依据《瓶(桶)装纯净水卫生标准》(GB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和《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判定,所抽检520份桶装水样品中有347份合格,合格率为66.7%;173份不合格,其中,菌落总数超标的160份,纯净水电导率不合格的32份。
(六)麦片类食品
山西、福建、江西、广西和新疆5个省、自治区对各地商场、超市和集贸市场销售的麦片类食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共抽查麦片类食品177份。抽查指标为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黄曲霉毒素B1和铅。依据《麦片类卫生标准》(GB19640-2005)判定,所抽检177份麦片类食品样品中有151份合格,合格率为85.3%;26份不合格,均为微生物指标超标,其中,大肠菌群超标的24份,霉菌指标不合格的5份。
二、存在问题
(一)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问题仍然突出。本次监督抽检发现,在商场和超市抽检的蜜饯类和酱腌菜类食品合格率均明显高于在集贸市场抽检的食品。商场(超市)的蜜饯类食品合格率为69.7%(122/175),集贸市场的蜜饯类食品合格率为42.1%(67/159);商场(超市)的酱腌菜合格率为91.9%(148/161),集贸市场的酱腌菜合格为79.0%(98/124)。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问题应当引起有关监管部门的重视。
(二)部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过程缺乏有效卫生质量控制。本次抽检桶装水的合格率只有66.7%,主要问题是微生物超标;麦片类和膨化食品中的不合格食品也全都是微生物指标超标。这反映出部分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过程的卫生控制不严,消毒程序不能满足要求,应当引起食品生产企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重视。
12.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计划 篇十二
8月21日, 湖南省保健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会议在衡阳召开, 来自娄底、湘西、张家界、常德、岳阳、衡阳等6个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检所及省药检院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了国家食药监总局2014年保健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第二阶段实施方案, 部署了全省2014年保健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第二阶段工作任务, 就国家总局保健食品监督抽检系统和保健食品快速筛查操作进行了培训。明确了如何确定采样点、采样点类型和快检抽样工作注意事项, 讲解了监督抽检监测抽样方法, 查找了日常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总结了监督抽样和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会议的召开为进一步掌握全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状况、更好地落实2014年全国保健食品监督抽验和风险监测第二阶段工作任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3.质量抽检培训心得 篇十三
卫生监督工作具有政策性、法制性、社会性、突发性、经常性等特征,担负着卫生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职责,在当前市场经济转轨体制改革进程中,多种社会矛盾交织,导致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不尽人意,特别是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工作职能与运行机制等方面尤为突出,因此,加强卫生监督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是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只有做到有为才有位。近年来,我局在实行卫生监督综合目标责任考核管理中作了一些探索,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做法
1、确定目标责任管理考核的原则:
我局实行的是包括精神文明建设、科室内部管理、业务工作数量与质量管理等在内的综合目标百分制考核,实行局对科、队,科、队对科、队员两级管理模式。
2、确定目标责任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
多年来,党建、政风、行风等工作内容和卫生监督职能在不断的调整中,因此,我局目标考核指标也在随着职能的调整和上级党务工作的要求随时变化。我局试行的是百分制综合目标责任考核。
所谓综合目标责任制是指考核指标体系:包括精神文明建设、综合管理、工作任务、工作质量等四个部分组成。精神文明建设包括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建设、争先创优、科学发展观、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政治学习、职业道德规范、文明执法、投诉举报、社会满意度等具体指标。综合管理包括科队规范化管理、计划、总结、报表按时完成、科队业务工作本底资料齐全、清楚、管理档案化、科队卫生、科队员出勤率等具体指标。工作任务指标(含经济指标)根据省厅等上级机构下达的指令性工作任务,结合我局实际每年制定各科队的工作任务指标,如组织从业人员体检人数、发(验)卫生许可证数、各类监测份数、实发事件处理情况、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培训项目完成情况、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专项整治和抽检工作完成情况、卫生行政许可情况、经常性卫生监督情况等具体指标。工作质量指标包括《卫生监督工作规范》执行情况、监督频次、量化分级工作、建档率、监测率、合格率、执法文书、案件办理、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率等具体指数。这些指标尽量量化,将全年计划按1—4个季度分别为20%、40%、30%、10%的比例分解到每个季度,按季度考核。 所谓百分制,按四个组织部分每部分各占25分分解,每部分再将分值分解到各个具体指标中。考核细则分别包括考核指标、考核标准、考核办法、扣分标准等内容。
3、明确目标责任管理考核的主要措施: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对科队进行合理设置。由于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内部设置无统一模式,我局目前主要是按照职能相近、综合归并、地域管理方便、尽量与省局对口几个原则设置的内部机构,明确各科队工作职责和范围,原则都是满足综合执法的要求。
二是科、队长实行竞争上岗。建局之初我们实行科、队长竞争上岗,以后每年进行考核,适时进行个别调整充实。
三是对科、队员进行双向选择聘任。每两年对科、队员进行轮岗,实行双向选择,“兵将”互点,依据年度考核结果,竞聘上岗。
四是全局干部职工每人每月扣综合目标责任考核风险金500元,每季度考核后按百分制得分情况进行奖惩发放。其中精神文明建设和科队综合管理扣分奖惩款不返还,工作任务指标和经济指标扣款年底如果完成所扣款仍返还。
4、明确目标责任管理考核的奖惩
一是局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成员由局领导班子成员,相关科队长组成。原则上每季度末月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年底结总账。
二是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等内容以平时考核为主,季度考核结总账。工作任务指标、经济指标以季度考核为主,年底结总账。凡是省卫生厅、省卫生监督局、市卫生局等上级安排的专项检查、其他专项工作随时考核奖惩兑现。
三是年底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科队可参与先进科队、先进个人的评选,90分以下的不参与评先表模,排位最后2名的科队长实行诫免谈话。各科、队按照局考核管理办法,制定公开的科队考核管理细则,同步进行个人综合目标责任考核,作为科队员聘任的`主要依据。
二、工作体会
1、有利于调动全局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2、有利于推行局对科队、科队对科队员的两级管理。
3、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竞争激励惯性运行机制。
4、有利于提高卫生监督工作质量和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5、有利于发挥卫生监督整体效能。
6、有利于卫生监督队伍的人才培养。
7、有利于卫生监督机构实行绩效考核管理。
通过全面质量管理学习,让我受益非浅。深深感到自己在学习、理解质量管理标准方面的差距;参加这样的学习很有必要,作为一名中层干部,不但要对质量体系文件学以致用,更重要的是带领部门贯彻执行。下面是自己的学习认识,并结合工作也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质量是成功的伙伴,贯标是质量的保障。如今,贯彻标准已被众多企业所看重,成为企业证明自己产品质量、工作质量的一种护照。有专家认为,贯标为广大企业完善管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提供了科学指南,同时为企业走向市场找到了共同语言。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各行各业将加快推进国际标准化进程,贯标变得更加迫切。毋庸置疑,贯标不是万金油,不能包治百病,但通过贯标,增强了企业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与管理意识,明确了各项管理的职责和工作的程序,促使企业的管理工作由人治转向法治,真正做到了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监督,实现了以预防为主规范了企业的作业程序,明确了各部门和全体员工的职责和权限,预防并控制了不合格项的发生,降低了企业质量管理成本。
通过定期组织质量检查、质量审核活动,能够及时发现和找出经营管理活动、服务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进行有效纠正,从而提高了企业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和质量监控能力,为企业实施全面的科学管理奠定了基础;也贯彻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全面提高了员工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为企业长远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并围绕让客户满意及时认真地处理客户投诉或意见,不断满足客户需求与期望,赢得客户信任,提高客户满意度,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管理是人类各种活动中最普通和最重要的一种活动。近百年来,人们把研究管理活动规律所形成的管理基本理论与方法,统称为管理学。自从人们开始组成群体来实现个人无法完成的目标以来,管理工作就成为协调个体努力必不可少的因素了。由于人类社会越来越依赖集体的努力以及越来越多的、有组织的群体规模的扩大,管理人员的任务也就愈发重要了。因此,管理者必须具有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还要有解决突发性事件的能力,最重要的是要靠得住,会办事,能共事,不出事等各方面的素质。
14.精准扶贫抽检问题解答 篇十四
一、基本情况
1、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数量,计划什么时候脱贫摘帽?
答: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数量393人,2015年脱贫184人,2016年脱贫80人,2017年未脱贫129人,计划2019年全部脱贫。
2、全村共有多少易地扶贫搬迁户、多少人?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计划和实际完成了多少户、多少人?
答:全村共有易地扶贫搬迁户20户63人,2016年完成了13户40人。
3、贫困家庭劳动力外出务工情况怎么样?与前两年比有什么变化?
答:我村贫困劳动力主要向广东、福建输出,大部分从事劳动力密集型产业。
4、贫困大病慢性病患者医疗有哪些保障措施?费用报销情况怎么样?
答:贫困大病慢性病患者有新农合基本保障、新农合大病保险、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四大保障措施。治疗费用按五保、低保、贫困对象分类报销。
5、义务教育阶段孩子上学是否有保障?(应开展双语教育的地区双语教育开展得怎样?)
答:有保障,政府和学校都十分重视。
6、村里2016年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多少户?还有多少?下一步危改计划如何?危改补助多少?
答:我村2016年危改合计5户(1户原址翻建,4户维修加固),还剩26户,下一步将加大危房改造力度,鼓励贫困户易地搬迁,危改补助标准新建1.8万,维修加固0.35万。
7、贫困村集体经济情况如何?
答:非贫困村
8、实现“两不愁、三保障”哪一项难度最大?为什么?
答;实现“两不愁、三保障”中医疗保障难度最大。因为穷人怕生病,特别是大病与慢性病费用高时间长,保障困难。
二、主要措施1、2016年以来,乡(村)里享受了哪些帮扶政策?有哪些资金支持?比2015年有哪些变化?
答:2016年以来,我村享受了生活补助,教育帮扶、医疗救助、产业帮扶、结对帮扶等帮扶政策。
2、贫困识别、动态调整操作过程中遇到哪些问题?
答:贫困识别、动态调整操作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贫困家庭的经济收入计算,劳动力资本难确定,特别是留守老人、妇女儿童,大病慢性病患者家庭的隐性支出。
3、2016年,有些贫困户已经脱贫销号了,他们脱贫主要靠哪些政策举措?
答:2016年,有些贫困户已经脱贫销号了,他们脱贫主要靠教育帮扶、医疗救助、产业扶持、危房改造和政府兜底。
4、驻村干部在村里主要做了哪些事?
答:驻村干部在村里主要做了精准识别工作,致贫原因分析,制定帮扶措施,确定脱贫时间,联络结对帮扶人员。
5、产业扶贫中,如何动员贫困群众参与?
答:产业扶贫中主要是产生经济效益,让贫困对象得实惠,保证贫困对象最基本的收入,多劳多得,提高贫困对象参与的积极性。
6、乡(村)有没有小微企业?带动多少贫困户就业?他们的发展主要面临哪些问题?
答:我村有多个农业合作社,以福鼎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为龙头带动了10户贫困户入社发展生猪、肉牛养殖等,发展势头良好。
7、推进劳务输出有哪些举措?
答:一是劳动力状况登记;二是劳动力的培训;三是用工中介服务
8、贫困大病慢性病患者是否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答:贫困大病慢性病患者都能及时享受大病医疗救助政策和慢性病补助。
9、在现有扶贫措施中,见效最明显的是哪些措施?
15.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计划 篇十五
近年来,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我国乳制品的需要量呈较快的增长趋势, 而乳制品市场的竞争也日益剧烈, 乳制品的利润水平却呈下降趋势。资料显示:2002年~2007年间, 我国乳制品产量增长率分别为26.9%、33.3%、32.3%、28%、23.5%和15.24%, 而销售利润率相应分别为6.8%、6.1%、5.4%、5.0%、5.28%和2%~4%。2008年发生的三鹿事件再次使乳制品食品安全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迫于竞争的压力, 乳制品行业出现的质量安全事件不断发生, 例如:2004年安徽阜阳的“劣质奶粉”, 2005年黑龙江双城雀巢婴儿奶粉的“碘超标”, 2006年光明山盟的“过期奶”到2008年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在这些问题企业中, 包含了不少知名企业。这其中存在的问题, 除缺乏行业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监管不严外, 还涉及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
罗宾斯 (2003) 将社会责任界定为两个层次:低层次的社会责任是承担社会义务, 这是法律所要求的最低程度, 企业只对股东负责;而更高层次的社会责任超越了基本的经济和法律标准的限度, 认为管理当局不只是创造利润, 还包括保护和增进社会福利, 企业不仅要对股东负责, 还要对社会负责。可见, 即使存在法律漏洞, 企业已经尽了社会义务, 但仍然应该承担超越法律规范之外更高层次的社会责任。因此, 这些事件的背后凸显的是我国乳制品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社会责任属于社会治理的范畴, 既受到公司治理的影响, 又受到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影响。那么, 基于社会责任的视角, 在我国现阶段, 不同产权和区域差异会对乳制品安全产生什么影响?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现有关于乳制品的研究主要分为两个主题:其一, 分析我国乳制品行业的现状, 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相应对策;其二, 大多数学者认为是国家监管不严与企业自身行为导致了乳制品企业发生安全问题;限于国外相关数据不易获得, 国内大多数研究只是在理论上探讨, 现有的实证研究并不多见。
综上所述, 进一步需要研究的问题是社会责任、产权性质、区域差异等对乳制品安全的影响, 这正是本文的主题。
二、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1. 产权性质与乳制品安全
乳制品企业要长远发展, 最起码的要保证产品质量, 承担起社会责任。刘保惠 (2005) 认为乳制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和食用安全是奶业发展的生命线。张春敏和刘文纪 (2007) 提出企业的性质决定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内容, 私有企业的性质与国有企业的性质不同, 决定两者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内容也不同。高红卫和高阳 (2007) 认为虽然我国经济总量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我国市场经济发育还不完善, 政府的管理理念还未完全转型, 占经济较大比例的国有成份依旧效益低、粗放经营、自主研发能力和动机差、商业腐败等等。作者认为背后可能蕴含民营企业更遵守市场规律, 更可能约束自己的行为, 它们的社会责任意识更强;同时也可能蕴含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由此, 本文提出:
H1:民营企业比国有企业更重视社会责任。
2. 区域差异与乳制品安全
地区差异的存在, 使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很不均衡, 很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我国的区域经济差距问题形成原因进行了大量研究。汪荣有和由元元 (2008) 认为我国东中西部经济差距主要表现为经济增长的不均衡, 产业结构的不合理, 科技教育发展的不均衡和资源配置的不均衡。黎明 (2006) 认为物质技术和制度因素的综合影响导致了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发展差异的扩大。关于区域差异与我国企业关系的研究, 陈晓红和王傅强 (2008) 研究得出我国东部地区中小企业外部环境最好, 中部地区略好于西部。而我国市场竞争的情况是:东部地区市场环境最好, 竞争最为激烈, 其次是中部地区, 最后是西部地区, 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中更好的发展, 有时会为了自身利益做出一些不守社会责任的事情。因此, 东部地区可能更加忽视社会责任。于是, 我们提出:
H 2:东部地区发生乳制品质量安全的概率大于中部。
3. 免检认证与乳制品安全
国家免检制度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将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产品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 以及国家或省、自治、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 确定为免检产品, 其产品在免检时期内免予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的一种制度。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在免检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免检标志。免检时间为三年。高志宏 (2008) 认为检制度虽然带动了我国产品总体质量水平的提高, 但其违背了法律效力的位阶性, 是政府行政不作为的表现, 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梁辉煌 (2008) 阐述我国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通常是建立在该产品为认证产品, 免检产品及中国名牌的基础上, 品牌所传递的这些可信任信息与政府行为息息相关。东馨笙 (2008) 认为国家免检制度的完善没有杜绝那些“免检”企业生产伪劣产品。由此我们提出第三个研究假设:
H3:国家免检认证企业与一般企业没有显著性差异。
三、数据与方法
1. 数据来源
本研究以2008年发生三聚氰胺事件后, 国家质量检查检疫总局对全国婴幼儿乳制品生产企业进行的抽样调查数据为样本, 截止到2008年9月, 全国共有175家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 其中66家企业已停止生产婴幼儿奶粉。此次专项检查对其余109家企业进行了排查, 专项检查结果显示, 有22家企业被检验出产品中存在含量不同的三聚氰胺, 其他87家企业未查出问题。本研究以这些样本为基础进一步收集其他特征数据。
产权性质分为政府控制与非政府控制两种, 以最终控制权为准, 当实际控制人为政府时, 则界定为政府控制企业, 否则为非政府控制企业。产权性质的数据, 是通过万方数据库和百度手工搜集获得。东、中、西部三个地区是以“七五计划”关于“三大地带”的划分和西部大开发“关于西部省区的界定为依据的。企业所在区域的数据是通过手工整理获得, 研究用到的免检产品企业的数据是根据2005年和2006年中国质量新闻网公布的国家免检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单统计得到。除此之外, 有的数据还来自国家统计局, 万方数据库和EPS数据库。以下是所要用到的数据分布情况。
2. 研究方法
本文是运用对数线性模型来处理2×2列联表, 如下所示:
其中n11表示既有属性A又有属性B的个体数, n12表示有属性A没有属性B的个体数, n21表示有属性B没有属性A的个体数, n22表示既没有属性A又没有属性B的个体数, 其中:
列联表能够反映定性变量之间的关系, 而对数线性模型是可以把方差分析和线性模型的一些方法系统的移植过来, 在概念和理解上均可以进行对比。可以估计模型中各个参数, 而这些参数是各个变量的效应和变量间的交互效应数量化。2×2列联表的对数线性模型为:
其中mij=E (nij) 为2×2列联表的期望频数, μ为总平均, μa (i) μb (j) 分别为属性A在Ai时和属性B在Bj时的效应, μab (ij) 为属性A在Ai时和属性B在Bj时的交互效应。
此模型为2×2列联表饱和模型, 饱和模型的期望频数的估计就是实际频数ni j。当μa b (i j) =0时模型为非饱和模型, 此时属性A和B交互效应为零, 意味着属性A和B不相关, 在2×2列联表中独立于不相关是等价的。当μab (ij) ≠0时模型为饱和模型, 意味着属性A和B相关。而模型是否饱和可以用pearsonsx2检验统计量来判断:
针对假设1, 我们使用四格表法进行检验, 采用模型如下:
之后, 针对假设2, 本文考察了地区差异与发生安全事故是否独立。在具体的研究中, 我们使用二联表似然比检验, 使用模型 (2) , 之后用四格表的优比检验法验证彼此相关性, 采用模型 (3)
对于假设3, 采用的分析方法与假设1相同,
四、结果分析
1. 假设1的检验结果分析
由表1可以看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食品质量安全的概率是14.30%而非国企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食品厂质量安全的概率是21.10%, 此数据表明政府控制企业发生乳制品安全的概率低于非政府控制的企业。
但根据模型1, 将表1的数据的数据代入, 在自由度为1水平0.0 5下:
说明发生质量安全的大小与企业产权性质没有显著差异。此结果证明假设1不成立。本文认为, 乳制品企业发生质量问题, 反映了企业自身问题和政府的监管不足, 不管是政府控制企业还是非政府控制企业, 都忽略了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中国的乳制品行业发展时间不长, 进入的技术壁垒低, 各企业的发展水平也参差不齐, 很多企业的技术和工艺装备不高。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 企业为了生存下来, 不得不考虑壮大自己, 在生产成本下降和市场价格上升空间狭小的情况下拼命压榨奶农的利润, 导致奶农减低鲜奶的品质, 造成生产企业和奶农双方利益受损, 进而出现恶性的连锁反应。
相对发达国家而言, 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 法制制度不完善, 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建设起步较晚, 很多企业没有很好的认识到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就会促使一些企业钻法律的空子, 当企业因不履行社会责任受到的惩罚对企业产生不了约束时, 就会诱使一些企业冒着风险去实现利润最大化。也会令守法企业具有不公平性, 进而可能放弃社会责任。
2. 假设2的检验结果分析
由表2可以看出:东部地区发生食品质量安全的概率是30.2%, 中部地区发生的概率是1 0.2%, 而西部地区的概率是2 3.5%。初步得出结论:东部地区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概率就越大, 西部地区的次之, 而中部地区发生的概率最小。
又根据模型2和表2相应的数据, 我们计算得到:
说明地区差异与发生乳制品质量安全之间有显著性差异, 但为了更加具体的说明地区彼此之间的差异, 我们进一步采用了四格表的优比检验法验证彼此相关性, 采用模型 (3)
东部地区与中部地区的差异, 根据模型3计算得到:
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的差异, 根据模型3计算得到:
中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的差异, 根据模型3计算得到:
由此得到结论:东部地区发生乳制品安全事故的概率显著大于中部地区;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中部地区与西部地区之间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
对于上述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的实证结论, 可能的解释是:经济越发达的地区, 市场化程度越高, 企业的技术含量、技术更新速度以及技术可获性都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同时经济发达的地区乳制品的消费量也大, 市场对乳制品的要求又比中西部地区高, 市场竞争越激烈, 则意味着企业的利润空间越小。加之乳制品行业的原料采购成本, 管理成本都较高, 利润又很低, 一些企业为了获得利润上的竞争优势就在产品质量上做文章。而中部地区共有49家乳制品加工企业, 虽然其数量大于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 但是仅黑龙江省的乳制品企业数就有33家, 而黑龙江省是我国最大的奶源基地和乳制品生产基地。其在资源, 技术上都占有优势, 应该说黑龙江省乳制品产业发展的水平相对于其他地区比较整齐, 发生问题较少。
西部地区与中部地区差异, 我们认为可能的原因是:为了方便研究, 我们的样本是以国家质检局抽查的企业数为基础, 样本分布有一定的不均衡性。西部地区的乳制品企业数只有17家, 这在一定程度上就扩大了检验结果;而中部地区的样本数有49家, 而且地区分布及不均衡, 仅黑龙江的就有33家,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减低了其他地区的发生安全事故的数量, 从而进一步降低了中部地区乳制品发生质量问题的概率。其次, 本次研究是以企业数进行计量和分析的, 而发生质量安全的企业有的只是某一个产品, 或一类产品出现问题, 而有的企业很多产品都存在问题, 比如说广东雅士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雅士利牌婴幼儿配方乳粉抽查数是3 0, 不合格数是8;质检报告标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伊利牌儿童配方乳粉抽检数是35, 不合格数是1。这说明广东雅士利集团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明显大于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而我们在数据整理时认为只是两个企业, 不管企业不合格的数量是多少, 我们只关注企业是否发生过乳制品事故, 这就无形中导致西部地区的结果便高。
3. 假设3的检验结果
根据模型四和表3相对应的数据, 将各种变量代入, 在自由度为1水平0.05下:
说明了免检产品与非免检产品与发生质量安全无显著性差异。
在我国获得免检认证的企业大都是国家的名牌企业, 消费者心目中信得过的企业, 获得免检认证的产品也绝大多数是国家的知名品牌, 名牌产品屡出问题, 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中国名牌, 中国免检产品其实并不可信, 也说明很多的企业或者企业家们对品牌的理解和重视程度不够。
免检制度是建立在政府监管和企业自律的基础上。市场经济下, 企业的目标是追逐利润最大化, 在暴利的驱使下, 难免有不少的企业会用最小的成本去进行生产和经营, 不顾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制造假冒伪劣产品, 忽视企业信用和社会责任;一些企业在获得了国家免检认证后就认为政府对自己没有了约束力, 就放松了对产品质量的要求, 严重者则导致了质量安全问题, 进而毁掉了一个企业或一个行业的声誉。
根据检验的结果, 本文有效地支持了很多学者提倡的取消产品免检制度, 也进一步说明了国家立法废除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正确性。
五、结论
本研究以2008年国家质检局抽查的婴幼儿乳制品生产企业为对象, 对企业的产权性质, 区域差异与是否获得免检与乳制品安全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产权性质与乳制品安全没有相关性;东部区域发生乳制品安全事故的大于中部地区, 其他区域之间没有显著性差异;是否获得免检也与乳制品安全没有显著性差异。这些发现说明: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 都没有足够重视和承担起更高层次的社会责任;我国的法律法规仍然存在很多的漏洞, 国家应在发展中尽快完善, 这次国家对于食品免检制度的废除, 使中国食品安全法向前迈了一大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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