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车报废管理办法

2024-10-27

机车报废管理办法(共13篇)(共13篇)

1.机车报废管理办法 篇一

设备报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科研、生产的装备水平,淘汰技术上及经济上不宜继续使用的设备,防止企业资产的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备报废工作按照“逐级审批,集中处理,最大利用,最小损失”的原则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设备是指:除去地产、房产外的其它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电气设备、电子及办公设备、计量设备和运输设备等)和低值易耗品。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厂、部门等。

第二章 报废设备的范围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1.已超过使用年限,主要部件陈旧,精度低劣,且无法改造利用的设备;

2.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再进行大修已不能达到使用和安全要求;或修理费用过高,在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3.技术性能落后,不能满足生产、科研、检测等的最低标准和需要,损坏、无零配件、维修费过高、耗能过高,效率低,已被淘汰的设备;

4.严重损坏或经常出现故障,不适宜用于工作或无修复价值的设备;

5.腐蚀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继续使用容易发生危险的设备;

6.丢失的设备、损坏后无实体的设备、主要部件不全的设备,丢失或损坏的设备要有充分的证明和说明;

7.不符合国家颁布的环境使用标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又不能改造达标的设备及其它国家明确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第三章 报废设备的鉴定和审批

第六条 设备报废处理前,由设备使用单位逐台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经部门审核后逐级审批。

第七条 原值超过◇万元达到报废条件的设备应组织技术、经济鉴定。

第八条 经公司审核同意报废的设备,由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帐务处理。

第九条 起重设备、压力容器、运输设备等特种设备报废除上报公司外,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报废下户手续。

第四章 报废设备的处理

第十条 申请报废的设备未经批准前,仍应妥善保管,不得将零部件和辅机等拆作它用。对于确需留用的零部件和辅机等,需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留用。

第十一条 因保管不力等人为因素造成设备丢失的,除按上述方式申报外,还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处以相关处罚。

第十二条 经过审核同意报废的设备应定期处理,严禁留用及私自变卖、出租和转让。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回收处理报废设备,处理收入及相关单据交财务部门。

第十四条 在处理报废设备工作的时候,应综合比较,选择回收价格高、服务质量好的回收单位。处理金额较大的,需报公司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进行。一次性处理金额预计超过◇万元(含此数)的,应采取竞价方式。监事会负责督查。

第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确属生产需要,而新设备在短时间内无法到位,需使用报废设备的,应向生产管理部门申请,组织制定安全保证措施方可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执行。

2.机车报废管理办法 篇二

在地质勘探单位中, 设备管理的特点主要包括:1设备仪器总量大、类型多、专业性强;2主要专业设备连续运转, 露天作业, 搬迁安装频繁;3作业市场分散, 施工区域广, 沙漠、戈壁, 干旱缺水、人烟稀少, 自然环境恶劣;4以机台承包为生产模式, 人员多以雇佣民工。然而, 现在很多单位在设备管理过程中往往忽略了设备报废管理环节, 仅仅重视设备前期使用、维护及修理管理, 而对于设备报废管理本身所具有的重要性没有足够的认识。设备报废处理管理更是无章法可言。为此, 分析设备报废中所存在的问题, 探讨设备报废管理的有效改进措施并给出建议, 以期可以不断提升地质单位设备报废管理理念, 节约社会资源。

一、当前地质单位设备报废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

1.设备报废、处置管理不够完善

(1) 因为没有充分认识到设备管理的重要性, 一部分设备被随意调入、转出, 但是所需要的划转手续不是很全面, 再加之设备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处理不够及时, 使产权不明确, 账目不清楚的现象时有发生, 从而造成企业的财务管理受到严重影响, 给设备报废工作也带来一定影响。

(2) 一些长期闲置不用的设备, 在上级管理部门没有进行审核批准的时候, 使用单位就对零部件进行拆毁和使用, 造成整套设备不齐全, 不仅使其剩余功能不能继续发挥, 而且资产评估和转让出售也受到影响。

(3) 因长期实行计划经济, 所以很多地质单位缺乏资金效益意识, 单位内部有着不同的利益主体, 导致单位对资产规模进行片面追求, “轻报废、重购置”的理念可谓根深蒂固。该思维定势导致两种倾向, 一是对于报废的设备低价变卖或者随意处置。因为设备报废监管手段与体制的缺乏, 使得单位从个人利益与部门利益出发, 对报废的设备随意处置, 严重浪费社会资源;二是对于报废的设备少处置或者不处置。此外, “轻处置, 重购买”具体表现在对报废设备处置工作本身所具有的价值理解力不足。同时也因为在处理报废设备时手续比较繁琐, 使得单位设备处理工作始终处于停滞状态。

2.设备报废的相关措施过于简单

一些企业中虽然设有资产管理部门, 在日常管理过程中也能全面的进行管理, 但某些方面却不能将职能充分发挥, 在对待设备报废及处置的时候, 不能完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不能深入地分析和探索报废的原因。单凭使用年限到期、陈旧状况和所需配件的限制, 或损坏无法继续修理维护, 或修理维护费过高, 就申请办理报废手续是不可取的。因为在实际中, 一旦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后, 通常都会获得批准。而申请单位之所以申请报废是因为想将性能更佳、功能性更好的设备购置进来。

在处理报废设备时也存在此类问题。很多报废设备中, 往往还有一些设备通过改变用途或者维修就可实现二次利用, 其使用价值依旧比较大。但是, 一些单位并未充分利用这些报废设备, 而是将其堆放于仓库中或者当废品廉价推销出去, 导致资产的大量流失。

3.设备短缺与浪费现象并存

当今, 很多单位都实行三级或者二级设备管理, 一些个人与单位拒绝将长期闲置或者短期不用的设备调配出去, 任其自身损坏, 降低了闲置设备本身所具有的可利用价值。有的甚至因为长期不使用完全丧失了其价值而逐渐报废, 严重浪费了社会资源。此外, 由于设备技术迅猛更新换代等因素, 使得一些地勘单位加大了向国家申请设备经费额度, 这就导致国家财政负担的加重。因为一时无法满足某些单位的申请, 所以产生了设备短缺现象。

4.设备非正常损坏或丢失严重

在一个企业总报废设备中, 非正常损坏或丢失的设备所占比例为3%。其中因为设备保管不善而导致设备丢失的比例为1%。比如, 不完善的企业设备管理安全措施, 造成设备在单位内被盗, 设备领用人因私事离开设备, 设备无人看管而被盗的现象屡见不鲜;由于工作人员维护、操作不当而出现非正常损坏的设备所占比例为2%, 很多设备因为人为的原因损坏后, 再无修复价值。相关单位对于因被盗、丢失等非正常因素导致设备报废后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的追究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禁止按报废处理非正常损坏或丢失的设备, 但实际执行力却不够。

二、设备报废管理的改进措施

从根本上说, 设备报废直接影响着单位与国家对固定资产的重组与利用, 要尽可能做好设备“革新、挖潜以及改造”等工作, 所以, 必须认真、严肃对待设备报废工作。

1.科学鉴定报废设备

一般单位设备报废的主要因素包括以下几点:1技术淘汰。设备结构过时、陈旧, 而且技术也比较落后, 技术指标与精度均不能恢复, 再也没有任何利用价值的旧设备;2自然报废。超过或者达到规定的使用期限, 精度低、性能差、运行不可靠、实验数据不精准或者效能已经丧失, 维修费用与购买新产品价格持平的设备;3严重损坏。因为自然灾害或者人为破坏等因素导致设备零件与部件出现严重损坏, 失去了修复价值, 有的尽管能修理却依旧无法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 而且具有非常高的维修费用;4设备质量比较差。单位原有设备设计缺乏合理性, 粗制滥造, 工艺不过关, 属于质量低劣设备;5影响使用安全。达到安全使用期限, 安全隐患比较大的设备;6能耗大, 严重污染环境, 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 实施改造不经济的。

2.对设备报废程序进一步加强规范

规范设备报废程序可以说是做好设备报废工作的基础与前提。设备报废处理工作程序主要包括:1相关使用部门提出设备报废处理申请;2相关资产主管部门对报废设备进行技术鉴定;3单位领导与财务部门审核;4根据相关权限上报上级部门接受审批;5设备报废后, 应在《设备固定资产台账》等表单中予以销账处理, 应注明报废日期、批准报废人、报废执行人等信息。此处需要说明一点, 设备报废处理申报还包括固定资产产权与购买发票、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资产价值凭证证明。

3.对报废设备进行妥善处理

严格遵循及早变现、争创效益的设备经济管理原则, 要不断开发有使用价值的设备, 或者以合理的价格变卖出去, 盘活闲置固定资产。在处理报废设备时, 必须构建严格的设备报废处理审批程序, 对审批权限进行不断强化, 以加强处理报废设备时本身所具有的透明度, 严格根据单位规定认真实施, 所有个人与单位都没有擅自处理或者变卖报废设备的权利。设备报废处理管理途径主要包括两方面。

(1) 设备拍卖。根据设备的组成部件、规格以及用途等, 采用分类集中竞卖的方式变卖使用价值荡然无存的设备, 先对外公告需要处理的报废设备, 并对其实施有效评估, 明确设备批量出售与单台出售的实际价格。同时还要防止经销商出现联手压价的情况, 确保经济回报最大化。且报废设备处理过程中, 一定要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对企业利益进行有效维护。获取处理报废设备收入后一个月内, 相关单位应该上缴扣除资产评估费、税金以及拍卖佣金等后的资金, 确保企业收支两条线管理。

(2) 设备整拆零用。对报废设备办理好报废销账手续后, 移出原单位, 将其运转到设备专用仓库中, 登记造册, 对设备实施规范化统一管理。企业在维修设备时, 可以拆除报废设备中使用价值尚存的机器零部件, 对其进行二次利用, 并做好设备零部件相关登记工作, 将设备剩余价值充分发挥出来。

4.加强对在用设备的维护与检修, 减少设备报废

对于一些因为小瑕疵而未获得及时性检修, 长期带病运转而导致损坏的报废设备, 必须进一步加大及时维修与定期维护的管理力度, 确保设备使用寿命的延长, 提升设备使用完好率。对于超过保修期限的设备, 单位每年要根据实际需要与设备总价值在年度预算中下拨设备维修经费, 并对企业现有资源予以充分开发与利用。单位应组建一支设备维护与保养队伍, 主要负责普通设备的故障处理与日常维护及保养工作。设备使用单位还要和具有良好信誉的销售单位及厂家达成友好合作关系, 确保精密、大型设备能够获得及时性维修与保养。同时定期对设备使用人员开展设备保养与维修培训, 提高设备使用人员的综合技能水平, 及设备现场的维护保养工作水平。从根本上说, 购置设备与报废设备两者密不可分, 所以, 为了尽可能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降低由于技术落后造成的设备报废比例增大问题, 在设备选型方面必须严格把关, 不断加强设备战略性与前瞻性选型。

三、结语

作为管理设备的最终环节, 仪器设备报废意味着设备生命周期的终结, 而这也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出一种自然规律。将设备报废工作做好, 能够对不良资产进行及时性清理, 及时更新设备, 有利于单位工作环境的改善, 提高地质勘探单位工作质量。然而在实际生产中, 人们往往受旧观念的影响, 对该报废的设备延期使用, 表面看来是节约, 但实际上随着使用年限的延长, 设备的磨损、老化程度不断加剧, 燃料消耗增加, 修理费用加大, 设备性能降低, 不但增大了生产成本, 安全、质量也得不到保障。

3.论货运机车管理优化策略 篇三

关键词:货运机车;管理优化;对策

随着科学技术的突破,带来了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铁路货运也呈现快捷化、信息化、物流化的发展趋势。通过优化机车管理模式:创新运输模式、提高运行速度、发展多式联运、提高信息化水平等来巩固铁路机车在货运中的地位,来扩大其市场份额,使竞争力有所提高。特别是近年来,铁路相关行业多次创新管理,优化运输组织,将一系列新点子、新举措应用到实际中来,进一步释放了铁路货运的发展潜能,为铁路的优化结构、推进管理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货运机车管理优化策略

(一)发展快捷运输,提高货物运输速度。近年来,人们不仅对货运本身的要求越来越高,对货物送到时效、送达的质量也有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因此,各国都在致力于高速货运列车的研发,希望提高货物送达的速度。

法国的货运列车多采用“夕发朝至”模式进行货物运输,平均时速由以往的120~140km/h普遍提高到了160km/h,高速邮政列车有TGV高速旅客列车改造而成,时速高达270km/h;德国货物列车时速平均为160km/h,从95年开始,德国在23个重要经济中心之间开行70列货运快速直达列车,使得货物可以在18h内可以到达1200km内的任何地方,36h以内到达所有地方;日本的货运机车可以实现全部直达,直达列车可以达到110km/h以上,在窄轨铁路上最高速度可以达到160km/h;美国有包含160个大城市在内的货运快速运服系统,在整个系统中大部分路段时速可达125km/h,最高可达145km/h。

我国机车货运作为起步晚发展快的后起之秀,要结合市场发展,实事求是来针对性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下的高速货运机车管理体系。针对市场需求,结合自身特点开发不同层次,不同特点的铁路快运产品;加强调度指挥中心的管理,保证高速货运列车的正点率;改进运输管理,创新思路,保证五定班列等高速货运产品的正常开行,使得货运速度进一步提升。

(二)多式联运、建设综合物流基地。欧美国家大力发展一站式物流服务,将航空、公路、铁路、水运等方式联合起来,简化运输流程,使得一次托运,一次收费就可以享受全部运输的快捷运输方式,这种做法协调各个运输行业,使他们配合起来,提高国家综合交通运输水平,得到了市场的认可,满足客户需求。

法国已建设了覆盖全国的联运货运网络,以首都巴黎为中心,开行了与27个省会之间的134列联合货运列车,利用集装箱将铁路与公路联合起来,大多数货运列车晚上开,有利于二者之间的更好对接;德国铁路联运系统由于受到了政府投资,所以更为完整。以驼背运输、集装箱运输和托盘运输为主要形式的联合运输业务遍布欧洲大陆;美国以多式联运的大型企业为主体,包括总统轮船公司和海陆联运公司等大型国际联运公司为主的海铁联运业务,在内陆以公铁联运为主,铁路负责800km以上的远距离运输,公路负责更近距离的运输。

为了节约成本,增强行业竞争力、提高运输效益,西方国家将中小型货运站进行整合,建立规模适当、设备先进、布局合理的物流集散中心和物流园,集成运输、包装、装卸、搬运、存储、流通和信息处理等功能,减少各个环节的连接成本,实现集约化的经营理念。

我国幅员辽阔,西部地区地广人稀,东部地区人口稠密,应该参考美国的方式,在东部地区进行公铁联运和海铁联运,在西部地区加快铁路网建设,加快公铁联运步伐;在铁路“两整合一建设”的基础上,考虑实际需求,规划合理的物流中心,注意选址和配套设施的完善,并根据物流中心定位来规划建设规模,使得公路、水运、航空、铁路联合起来,发挥各自优势,协调统一保障好货运物流。

(三)提高信息化水平、完善货运服务技术支撑。发达国家的的货运服务系统,主要是以现代通信技术和电子信息技术为支撑,实现国内外的不同种运输方式联运信息的一体化,用户可以实时掌握货运信息,查询和处理相关业务,实现了运输业务的票据无纸化、电子信息化,大大提高了货运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法国、德国、日本依靠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对货运采用人工智能技术、综合信息采集技术、电子商务技术,使货运服务信息系统由静态发布转变成动态的信息发布,实现了交互式管理,实时式发布,使客户可以通过服务中心随时查询、申请和办理相关业务,顺畅的连接了公铁海空联运。

我国信息技术,互联网行业突飞猛进,极大的促进了各个行业的智能化发展。我们要提高信息化水平、完善货运服务技术支撑,建设一体化联运办理平台,推广货运集中办理工作,实现互联网加功能,在网上平台进行订单接受、货物查询、车辆信息、运费结算等业务办理,并岁理赔、投诉等业务实施网上理赔,使货主可以明明白白自己的一切相关流程;建立健全大数据系统,为全国货运提供全面支撑,推行层层客服体系,注重对大客户的服务于培养,掌握其基本动态、情况、历史记录等信息,改善货运中存在的不足,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四)完善管理,加强市场推广。完善市场管理,重视市场的推广,以大客户需求为导向,以货物运营部门为核心,从产品设计、价格制定到对大客户的激励方面切实提升营销部门的独立运营权限;在运价方面,实行针对不同客户的多种层次价位,包括大客户优惠价、速度差异价、独立运价、线路差异价、混装价等多个方面;在成本方面,制定明确的成本计算方法,以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为价格制定依据,并将其进行严格区分;在产品组合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开发多种产品,增强客户选择性,可以根据铁路货运路线、运价、实践等不同条件组合进行产品开发,加强营销部门的权利,使其可以与客户协商定价,协商列车运行时间等;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将货运产品品牌化宣传,提高其市场认可度,在推进大客户战略的同时,还要加强新客户的挖掘,使人性化、高质量的服务得以推广。

(五)增强列车牵引质量,实现货运重载化。随着科技的发展,新材料、新工艺、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在各行各业开花结果,世界铁路发展也步入一个新的台阶,货运列车也向大功率交流传动牵引发展、向大轴重发展、制动向同步控制发展,使得国际重载协会不得不对铁路重载标准一再提高,将列车质量由1994年制定的5000t变为2005年的8000t。

目前俄罗斯、澳大利亚、加拿大、巴西、印度、南非、瑞典和美国等国都已开行重载列车,使得重载运输的记录一次次被刷新。2001年6月澳大利亚创造的牵引质量最高纪录为99734t,而在实际运营中牵引质量一般为1万到3万吨。

我国东部地段狭长,人口稠密,发展重载运输势在必行。我们可以增加直达货运列车的运输比重,加速车辆周转,减少解编作业环节,切实提高运输效率;针对那些布局集中,相对稳定的货源,选择最佳方案进行列车编组;完善货源中心的管理,提高回空车的利用率;提高大秦线成套技术在其他繁忙干线的推广,提高整体线路的货运能力;加强相关设备的应用,包括翻车机、装车机,使装卸过程尽量少占用时间。

二、结语

本文从货运机车的管理优化着手,本着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结合国际上先进的实际案例,结合我国发展情况,对我国货运列车优化进行了启示性的策略探索。我们首先要加强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使得大功率电力机车、大吨位火车的运营成为常规运输;提高信息化水平、完善货运服务技术支撑,便捷人们的货运;多式联运、建设综合物流基地,丰富货运方式的相互连接,提高货运的速度和范围;发展快捷运输,提高货物运输速度,提高人们运输的高质量需求;完善管理,加强市场推广,增强铁路快运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胡辉.我国铁路运输系统节能问题的研究分析[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11(06).

[2] 王龙,马建军,林百梁,等.铁路货运机车动态周转与运用优化方法研究[J].铁道学报,2014(11).

4.仪器设备报废处理管理办法 篇四

随着学校十五学科建设、专业建设速度加快,早期使用的仪器设备报废量也在增加。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类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的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和师生员工学习、生活。根据国管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及技术物资工作的规定、意见和《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校仪器设备类国有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机构是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该处是代表学校依法监督管理学校仪器设备类国有资产的直接责任者,有权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法规、要求管理学校仪器设备类国有资产的报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国防科工委、学校有关仪器设备报废处置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制定学校仪器设备报废的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向主管校领导和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财务处汇报学校有关仪器设备报废管理的情况,接受指导。受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仪器设备类国有资产范围

仪器设备类国有资产范围是指学校各单位(包括校办产业及经济实体)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仪器、设备、材料、车辆、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等各种物资资源的总和,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等拨款形成的仪器设备类资产;包括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运用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等收入形成的仪器设备类资产;包括学校校办产业、各种经营实体在经营中形成的仪器设备类资产;包括学校校誉形成的仪器设备类资产;包括接受捐赠和按照国家法规确认为归属学校的仪器设备类资产。

三、报废条件

仪器设备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不得随意扩大范围。仪器设备报废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设备使用年限已过(指折旧年限),并已无使用价值;

2、设备老化,机型淘汰,技术性能落后,能耗高,效率低,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经大修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实验精度和工艺要求,或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进行维修改造不经济;

3、设备长期失修,重要零部件遭到毁损,且无法补充;

4、重要部件严重损坏,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经济上不合算,或修理费用接近同种新产品的设备;

5、有关规定不准使用,被国家列入淘汰产品。

四、审批权限

1、单位价值5万元(含)以下的,由学校最终审批。

2、单位价值5-20万元之间(含20万元)的,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3、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的,报经国防科工委审核后报国管局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五、申报程序

1、由设备使用单位或设备秘书填写《设备报废凭证》一式四份,按校设备编号、设备名称、使用部门、原值、报废原因等要求填写,原值不等的需分别填报“凭证”。经实验室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管理科。

2、单位价值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还须填写《仪器设备报废鉴定表》,由使用单位组织两名以上有关技术专家进行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后随《设备报废凭证》一同上报。

3、单位价值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学校将分期分批写出报废处置国有资产的书面申请报告、并附报废处置设备清单、报废的技术鉴定等有关资料报国防科工委办理审批手续。

六、报废设备处理

1、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应贯彻先利用后处理的原则。能调剂使用的尽量转帐,物尽其用。

2、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送废品库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派人上门回收入库。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留用或处理。原则上按整机上交,不得擅自拆卸,特殊情况需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

3、仪器设备报废处理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必须有具备资质、三家以上的投标单位参加,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增加此项工作透明度,公平竞价,争取优价处理,力争为学校多增收残值。如报废设备过重、拆卸搬运不方便且不经济,或设备报废量较大,具备一个(或以上)处理单元(一卡车以上),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领导批准,方可现场处理。

4、报废的设备残值变价收入归学校,属国家所有。除支付必要的清理、搬运等劳务费用后,统一交由学校财务部门管理使用。

5、以旧换新以报废设备作价购相同设备的,原则上按收支两条线办理。特殊情况(收旧供新为同一厂家)需基层单位领导同意,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财务处批准后,才能进行。但报废手续照办,且要连同商(厂)家注明旧设备折算价格的购新发票复印件进行产权注销。

6、报废设备要在设备管理部门监控下装车,凭学校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出门证”方可出校门。

7、仪器设备报废处理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科凭《设备报废凭证》或国防科工委批复,会同财务处做好固定资产产权核销手续。并留存凭证,做好善后归档管理工作。

8、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学年对各单位的仪器设备打印出设备明细表存档备查。

七、奖惩

分管仪器设备报废工作的院领导及设备秘书,是代表学校依法监督管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直接责任者,有权按照国家、学校有关法规、政策管理本单位仪器设备。对各单位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工作的评价,作为考核其负责人和设备秘书业绩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单位要加强对仪器设备报废的全过程管理,防止和制止设备报废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仪器设备报废管理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随意扩大报废范围;使用人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导致仪器设备发生被窃、遗失;擅自处置学校仪器设备等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实施责任追究,没收其处置收入,分别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八、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5.设备报废管理制度 篇五

设备报废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的根据和宗旨】

为规范唐山开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设备报废流程,加强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动态管理,加快设备技术更新的进程,提高设备管理水平,依据《开滦集团设备管理办法》和《唐山开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管理办法》,结合热电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唐山开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子、分公司的设备管理工作。公司机关和子、分公司从事与本办法相关的活动,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设备报废鉴定小组及职责】

由技术部负责,组成有公司主管领导、设备管理、财务部、物资供应部、经营管理部及相关技术人员、使用单位参加的设备技术鉴定小组,负责做好待废设备的现场核实和技术鉴定工作。

第四条【应及时报废的设备】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及时报废:

①已提足折旧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设备,报请设备报废鉴定小组确定不再使用且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 ②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重置价值70%;

③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危害人身安全和使用安全的,且进行改造不经济的;

④耗能高、效率低,不如更新经济的; ⑤遭受意外灾害,设备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⑥国家或政府部门明文规定,属于淘汰型产品或强制报废的。

第五条【不予批准报废的设备】

为防范不正当的资产损失,设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报废批准。

①设备已办理让售及借出的; ②设备主设备编号与实物不相符的; ③设备尚在使用或修理待用的;

④设备丢失、损坏未附原因、责任分析及处理报告的; ⑤未按规定组织通过技术鉴定的; ⑥设备无正当理由提前报废的;

⑦曾申请报废但未予批准且原主要原因无实质改变。

第六条【应提前报废的设备】

对于下列情况的设备,没有达到使用年限也要对之进行报废。①按国家有关规定属强制报废(如交通车辆、锅炉、高污染、高耗能设备等),应注明国家有关强制报废规定的具体文号;

②不符合环保规定要求或随技术规定要求需要淘汰的,应注明国家正式公布的淘汰目录批次;

③属管理不善损坏丢失的,必须进行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并随有专项报告;

④因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设备损坏严重而无修复价值的,应注明何时、何地、因何事故或何灾害造成的,并随事故处理报告或灾害报告。

提前报废的设备应填写“固定资产设备内部损失技术鉴定表”,并分类注明。

第七条【公司机关、子、分公司报废设备汇总上报】

所属各单位设备报废应结合设备清查作为日常工作进行,对清查出的待报废设备填报相关报表后,报请设备报废鉴定小组鉴定后,注明报废原因,核对设备账目,核实设备编号,并由财务部门提供设备原值、已提折旧和净值等。然后由公司机关、子、分公司设备管理人员汇总填写唐山开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然后报送技术部。

第八条【技术部对报废设备汇总上报】 技术部接到各子分公司报送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以后,应组织设备管理人员到现场确定待报废设备无误后,将申请表分类汇总,形成申请报废请示文件(关于固定资产报废××××议案),提交热电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董事会决议】

由公司董事会针对报送的申请报废请示文件(关于固定资产报废××××议案)讨论形成决议,由各位董事签字确认。

第十条【设备报废后续工作】

设备报废议案形成董事会决议以后,要将设备报废议案和董事会决议转交技术部备案。技术部及时注销在籍设备台账、流动账和汇总账等,同时录入报废设备台账。同时告知财务部门做好相关的财务账务处理。

6.纯净水桶的报废管理 篇六

为加强金山纯净水厂生产经营成本管理,规范纯净水桶的报废程序,特制定本办法。1 报废纯净水桶的范围:

1.1在外送、使用、回收、清洗、灌装过程中产生裂纹的水桶。1.2回收后发现内部有无法清洗的物质的水桶。1.3桶体表面存在严重变形无法修复或磨损严重的水桶。1.4桶口发生变形无法保证密封的水桶。纯净水桶的报废程序:由纯净水厂提出,报院设备安全管理科审查核对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院领导审批 3 报废水桶的管理

3.1 在未正式批准淘汰之前,水厂应妥善保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使用或处理。

7.机车报废管理办法 篇七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二、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和拆解设备、设施;

(三)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废弃物存储和处理设备、设施;

(四)有与报废汽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拆解操作规范。”

同时,删去第七条第二款。

三、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删去第二款、第三款,将第四款中的“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修改为“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

四、将第九条中的“经济贸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修改为“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五、删去第十条第一款。

六、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收购的报废汽车,应当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

删去第二款,将第三款中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

七、删去第十二条。

八、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将第一款修改为“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拆解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或者按照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交售给零部件再制造企业;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九、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删去第二款中的“‘五大总成’”和第三款。

十、将第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十一、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十二、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并将其中的“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二条”。

十三、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条,并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出售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删去第二十六条。

十五、将第四条中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将第十六条中的“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修改为“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

删去第六条中的“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删去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中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

关于《国务院关于修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与主要思路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称现行办法)自2001年6月16日施行以来,对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国机动车快速进入家庭消费时代,保有量、报废量大幅增长,报废汽车回收领域面临的各方面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许可制度需进一步完善,有关许可条件已经不完全符合实际;二是回收拆解过程中,固体废物、废油液等污染环境的情况比较突出,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三是现行办法有关拆解的“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只能作为废金属强制回炉冶炼的规定,在当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汽车保有量、报废量的大幅增长,资源浪费越来越明显,不利于资源循环利用和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业的发展。此外,近年来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细则相继出台,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价格改革等的进一步深化,现行办法中的部分规定也要相应进行调整。

为了有针对性地解决上述问题,法制办就商务部报送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多次征求各地方、有关部门以及部分行业协会、企业的意见,到一些地方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专题研究论证,并于2010年7月上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会同商务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国务院关于修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删去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规定,聚焦于调整规范回收拆解行为。现行办法是2001年出台的。2003年、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继实施后,对机动车强制报废、禁止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等道路安全制度作了专门规定,现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事实上已不再适用。据此,删去这些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许可制度。主要内容:一是优化报废汽车资格许可条件,取消关于注册资本、场地面积、人员数量等不完全符合实际的许可条件,增加了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废弃物存储处理设备设施等更有针对性的要求;二是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实行先照后证制度,并相应删去法律责任部分有关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涉及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一般性规定;三是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征得公安部同意,删去了对回收企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

(三)加强环境保护,强化对回收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目前回收行业的整体环保水平偏低,粗放式拆解较为普遍,一些企业甚至随意处置危险废物、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为了有效加强监管,经商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建议增加环保部门作为联合审批部门,在许可条件中增加环保相关要求,并进一步明确环保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加大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为了避免增加企业负担,环保部门的联合审批只作为主管部门之间的内部程序,对外仍由商务部门一个窗口对外。(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

(四)适应循环经济发展需要,允许将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交售给再制造企业。2001年制定现行办法时,为了防止利用旧件拼装汽车,规定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作为废金属强制回炉。办法施行十多年来,居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购车成本不断下降,生产、销售拼装车问题有所缓解,而且该问题应当主要依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来解决,而不应简单将具有再制造利用价值的旧件全部作为废金属强制冶炼销毁。循环经济促进法就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作了规定,再制造是指对废旧零部件进行专业化修复,达到与原有新品相同的质量和性能,以大量节约资源和能源。为了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要求,并借鉴多数发达国家做法,征求意见稿允许将“五大总成”交售给再制造企业,以实现物尽其用。考虑到这是一项较大的制度调整,需要根据实践发展进行探索和规范,征求意见稿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交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八条)

8.机车报废管理办法 篇八

关键词:机车;运用;管理;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 U26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3-38-2

0 引言

在铁路机车运行规模不断拓展和延伸的态势下,铁路机车运用的安全管理成为了人们关注的课题,如何提高铁路机车运用管理的效率,也是广泛思考的问题,为此,需要基于铁路机车运用管理,充分利用移动信息网络,将数据信息技术与铁路机车实践运用相整合,构建信息化的铁路机车运用管理集成体系,在这个信息化的平台之上,可以极大地提升铁路机车运用管理控制水平,最大程度地整合机车行车指挥、机车运用、监控、维修等部门资源,实现整体业务的自动化、信息化水平的提升。

1 研究背景

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要转变原有的管理模式,由于传统的机车运用与指挥管理工作,是在无线列调和DMIS系统的运用之下,进行列车运行状态的把握和掌控,然而,伴随着铁路机车的提速、重载的发展,传统的机车行车运用管理无法满足连续而密集的列车行车指挥需求,传统的机车管理与指挥不能及时提供列车的精准位置,也不能达到实时控制的目标,由于在传统运用管理指挥模式下,机车的监控主要采用人工转储的方式实现,这就使机车的事故状态无法获得全程的跟踪与记录,不利于对事故的分析和利用。这种传统机车运用、统计方面的管理模式,处于自动化和信息化程度较低的层面之上,其机车运用分析和统计工作具有周期长、即时性差、准确率不高的现象,这在极大的程度上制约了铁路机车运用管理与指挥的现代化发展。

在网络数据技术和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下,铁路机车运用管理与指挥也可以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在远程无线的实时传输技术支持下,对铁路机车的各部门之间的信息采用实时传输的方式,在机车调度及行车指挥部门之间进行信息联络,机车控制中心可以在实时的信息传输下,对列车进行操纵并处理突发的意外情况,在实时、准确的信息基础数据的指引下,可以实现信息数据的共享和利用。

2 信息化铁路机车运用管理的目标

在信息化网络环境之下,铁路机车运用可以利用车载信息传输装备,在局域网的端口之下,与监控装置相对接并预留接口,实现机车设备的更多链接,它可以通过GPRS网络,对机车实时运行信息进行远程的传输和精准的定位。

铁路机车运用管理的信息化构建要实现机车运用管理集成信息平台的构建。在GPRS网络的支持之下,铁路机车信息化集成平台要统一门户和消息,要进行数据交换的前提下,进行智能报表创建和业务应用。就智能报表的创建而言,机车信息化集成平台是指数据的自动汇集、处理和统计分析等内容,要生成机车运用实时数据报表和GIS地图,进行实时的机车能耗统计、网压分析等,运用数学模型,对机车运用的节能进行优化。就业务应用的集成化而言,机车运用管理要在电子地图、运行曲线图的实时监控之下实现,可以借助于GPS定位技术,实现对机车的准确定位和远程无线的安全监控。

3 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自动信息系统的结构设计及流程

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要采用信息化的智能手段,在GPRS网络的支持下,利用先进成熟的通信技术和数据库技术,对机车的实时信息进行传输和文件转储。机车运用管理的智能化系统由三层架构组成,即:机车运用实时数据采集和传输;数据分析;客户端。在这三层结构之中,数据采集和传输重点对机车运用管理与指挥的无线终端进行链接,获取机车运用管理监控数据信息,并将实时运用的信息数据传输到通信服务器。数据分析则是基于数据分析服务器接收了通信服务器转发的信息条件下,对机车运用管理实时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并将其存储进入智能数据库之中。客户端是借助于IE浏览器设备,对数据分析服务器处理之后的数据进行浏览,并用图形和表格两种形式加以信息显示。

在铁路机车运用管理中的设计硬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车载信息传输硬件。它需要有适宜的、一定的端口,在与监控装置的链接之下,进行信息数据的实时传输,该硬件必须以支持GPRS和WLAN无线网络为前提,要在信息网络的环境下,可以支持GPS卫星定位技术,实现机车运用管理的信息全覆盖。在车载信息传输硬件设备中,要符合《铁路机车车辆电子装置标准》的要求,要具有抗干扰能力,适宜于各种内燃、电力机车的使用,确保信息数据的安全稳定传输。

②通信服务器硬件。在车载信息传输硬件和应用数据服务器之间,需要有一个连接的桥梁,即:通信服务器,它是在RCP安全传输协议的前提下,对机车运用的实时通信数据信道进行安全的访问和监控,可以对机车运用管理指挥命令进行传送,可以支持多种信息传输设备,适用于各种操作系统平台。

③数据服务器及用户端。在机车运用管理的智能化系统中,应用数据服务器具有跨平台服务的优势特点,它支持各种不同环境的数据库系统,可以对铁路机车运用的通信服务器中的转发数据进行解析,可以确保用户端即时的访问和登录,还可以对用户的请求进行实时的处理,并将处理的结果自动实现信息反馈,并在IE浏览器中加以显示,实现数据服务器与用户端之间良好的无缝对接。

④系统软件。铁路机车运用管理的软件系统以J2EE应用体系为架构,具有可移植性和跨平台性,可以普适于各种操作系统和主流数据库,这些系统软件的功能在于对机车运用过程中的实时状态进行传输,在电子地图、运行曲线图的实时监控状态下,用大屏幕滚动显示的方式,反映出机车的运行信息以及机车能耗状态等内容。该系统软件还可以进行远程自动转储及安全分析,可以自动生成多种数据报表、质量报表、运行统计分析报表等。另外,系统软件还支持机车运用管理中的故障预警功能,可以在系统平台界面上提出预警信息,以供机车运用管理人员分析和处理。如:机车轴温报警、机车冲击报警等。

机车运用管理的智能化信息系统主要遵循以下流程:叫班作业管理流程;机务管理作业流程;机车出入库要牌管理作业流程;机车走行全程的信息化流程;机车在线运行追踪流程。系统软件的功能包涵用户管理、字典维护、参数设定、数据导入等,并且系统实施用户分级管理模式,在数据信息加密的条件下实现传输,并对用户进行权限设定,确保系统的安全和稳定。具体为:①实现以机车号码为核心的机车运用调度指挥精准化管理;②实现协同编制叫班计划,确保兑现率;③实现行调台叫班计划的管理优化;④实现机车工作全过程管理,全面有效地实现工作责任划分;⑤实现机车运用阶段的调整和超劳预警;⑥实现机车出入库与编组站之间的系统要牌功能;⑦实现车务各岗位的信息自动交换与联控;⑧对机车运用中的在站、在库、在途全程实施跟踪监控;⑨实现机车交路接续、折返、开行兑现等作业的统计分析。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铁路机车运用管理作业要在实际调研的基础上,引入智能化、信息化的机车运用管理系统,在不断优化机车运用管理系统平台的基础上,实现对铁路机车运用中的实时追踪和质量管控,要在数据库技术和通信技术的支撑下,实现机车行车组织、运用管理的信息化管理与数据传输,并且在系统平台中进行数据信息的统计与分析,从而为机车的即时质量管理和远程诊断提供依据,最大程度地提升铁路机车运用管理的时效性和便捷性能,满足机务段安全管理和用户的需求。

参 考 文 献

[1] 张文凯.提高机车运用效率的分析与措施探究[J].科技风,2015(17).

[2] 李景喜.论提高机车运用效率的有效措施[J].科技视界,2014(04).

[3] 高博深.影响机车运用效率的因素分析[J].科技创业月刊,2010(09).

[4] 谢克强.提高机车运用效率的策略探析[J].科技与创新,2015(03).

9.机动车辆报废管理规定 篇九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lO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6、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它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07号执行注: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总质量大于

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号执行。

7、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行驶证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文件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内贸(物资)厅(局)、供俏合作社、冶金厅(局)、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械厅(局)、公安厅(局)、交通厅(局)、环境保护局: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汽车保有量迅速增大,1986年制订的《汽车报废标准》已不适应汽车生产和交通运输发展以及交通安全、节能、环保等措施。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汽车报废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五日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

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八、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标准发布前已达到本标准规定报废条件的车辆,允许在本标准发布后12个月之内报废。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及公平竞争,现决定将《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中轻型载货汽车(含超野型)的行驶里程、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

一、累计行驶40万公里;

二、使用10年;

三、达到使用年限,汽车性能仍符合有关规定的,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的延缓报废。延缓报废的审定工作,按国经贸经〔1997〕4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最大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请遵照执行。

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一九九八年七月七日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

计委、、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保证道路交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特制定《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二OO一年三月十三日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农用运输车(包括三轮农用运输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下同)

二、农用运输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三轮农用运输车和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达6年的;

(二)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达9年的;

(三)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累计行驶里程达25万公里的;

(四)因各种原因造成农用运输车严重损坏或者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五)长期使用后,整车耗油量超过企业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六)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七)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经修理、调整或采用尾气污染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达到报废年限或者累计行驶里程的农用运输车,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标准检验合格的,可以适当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两次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强制报废。

四、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在本标准发布时已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报废条件的车辆,可以在本标准发布后12个月内报废。

五、本标准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OO一年三月十三日大连市机动车辆报废管理规定(2000年10月1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根据2003年12月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辆报废管理,淘汰老旧车辆,防止大气污染,美化市容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大连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的报废管理。

第三条大连市公安局主管全市机动车辆报废工作,其具体业务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大连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汽车更新工作。

市经贸委、工商局、环保局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机动车辆报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的,应予报废。

第五条机动车辆报废,其所有人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将拟报废的车辆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车辆的发动机、变速器、车架、方向机、前后桥、车身等六大主要部件(简称六大总成)必须齐全。

第六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依据车辆档案对车辆整车(含六大总成)及使用年限、行驶里程等进行认定,符合报废条件的,批准报废,发给《机动车报废审批申请表》。

第七条报废车辆所有人持《机动车报废审批申请表》,将车辆交给有资格的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回收处理,凭回收(拆解)企业签字、盖章的《机动车报废审批申请表》领取市经贸委《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八条报废车辆所有人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报废审批申请表》,到养路费征稽部门办理停缴养路费手续。

第九条机动车辆因故需要延缓报废的,其条件、审批程序和检验,按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报废标准》,不得给已报废的汽车办理注册登记;对延缓报废的汽车不准办理过户、转籍登记。

第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和每年12月10日前,将上月已报废或下一应报废机动车的有关情况向市经贸委通报。

第十二条市经贸委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监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对报废汽车发动机、变速器、车架、方向机、前后桥(简称五大总成)作破坏性处理。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应予报废的车辆超过3个月未办理报废手续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滞留车辆,限期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属于非经营车辆的,处500

元罚款;属于经营车辆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办理的,强制报废。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款处罚,应严格执行《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票款分离和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暂行办法》,罚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行政管理机关权限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于律己,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驾驶、倒买倒卖已报废车辆或五大总成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3年12月03日到年限可继续用机动车如何延缓报废?

如果机动车使用年限到了而车况仍然不错,可不可以让其继续“发挥余热”呢?回答是肯定的:经安全性能和尾气排放检测合格的车辆,根据国家规定其使用年限可适当延长报废期限。

那么,怎样办理机动车延缓报废手续呢?一般来说有三个步骤。

第一步,车管所登记审核岗审核该机动车的相关资料,包括:A、《四川省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审批表》原件如不与定期检验同时进行,须在背面粘贴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即车架车身号码的拓印片;B、《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提交以上资料者可以是合法业主、业主指定的经办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指定的经办人。

第二步,机动车检验岗核对该车辆识别代码车架车身号码、发动机号码,并检验有无被凿改嫌疑;将拓印片与原始车辆识别代号车架车身号、发动机号码进行对比;检测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并审核该车的安全技术性能。

10.设备改造及报废更新管理标准 篇十

1、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设备改造及报废更新的方法和条件。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部所有在线、离线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改造及报废更新管理。

3、管理职能与权限

3.1车间负责本单位设备改造和报废更新计划的提出和编制。3.2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对车间设备改造和报废更新计划进行审核。

4、管理工作内容与要求

4.1 根据公司产品发展规划,结合工艺改造和设备技术状态,制订设备改造、报废和更新规划,纳入企业技术改造规划中,并制订计划,按计划组织实施。4.2设备改造是指用先进技术,通过改造恢复或提高设备技术性能。

4.3设备报废更新指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淘汰技术性能落后或无法修复改造的老设备,报废国家明文规定需要淘汰的设备。

4.4设备改造要考虑设备的寿命和进行技术经济分析。4.5设备改造一般结合大修或单台设备大修进行。

4.6单台设备改造所需资金,一般不超过所改造设备价值30%。4.7设备改造一般符合以下条件:

4.7.1设备经过多次大修,损耗严重,技术性能达不到工艺要求或保证不了 产品质量者,但经过改造能够满足生产要求的。

4.7.2技术性能落后、效率较低、经济效果差,通过改造能够提高有效效率的。4.7.3设备主体没有缺陷,通过改造可以另作他用的设备。

4.7.4设备虽然运行良好,但可以采用新技术,充分发挥设备潜能,具有经济效益的。4.8设备报废更新符合以下条件 4.8.1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

4.8.2设备运行时,造成环境污染,不符合环境目标,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者。设备改造及报废更新管理标准 YZ/HHS-03G22.05 4.8.3虽能修理能够恢复精度,但经济上不如设备更新可行的。

4.8.4整体遭受重大破坏、无法修复的,或虽然可以修复,但修复费用超过设备再利用价值的,应予整体报废。

4.8.5重要零部件损坏导致设备无法运行或设备性能下降达30%以上,且损坏零部件无法更换的,应予整体报废。

4.8.6起重设备关键的零部件损坏,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予整体报废。4.8.7设备达到规定报废年限,无修复价值的,应予整体报废。

4.8.8压力容器通过检测,不符合《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应予报废。

5、设备改造、报废更新工作程序

5.1设备技术改造由使用单位提出方案和资金预算,由生产部相关部门审核,生产副总批准,重要改造需要出具项目建议书,按有关规定执行。

5.2设备报废更新由车间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和固定资产购建申请单,按照有关程序执行。

11.报废车:光明的暗道 篇十一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着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从2010年起,中国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总代理商,将要负责回收处理其销售的汽车产品及包装物品。同时中国将建立以汽车生产厂商为主导的报废车回收利用再制造体系。

300万辆报废车的命运

即便我们的汽车工业已经今非昔比,但那些结束“生命”的报废车,仍旧难逃被弃垃圾场的命运。

目前,我国汽车保有量已达到5696万辆,每年报废车辆接近300万辆。

另一个“警醒”是:6月23日,宝钢集团被迫接受澳大利亚矿业巨头力拓公司提出的,进口铁矿石上涨79.88%~96.5%的严峻现实。汽车所用原材料,特别是钢材的价格上涨在未来将是不得不面对的事实。与此同时,油电价格上涨带来的生产成本的高企,以及下游需求市场的低迷,同样扼住了本土车企成长的咽喉。

内忧外患之中,利润空间趋薄,企业必须采取多种手段降低生产成本。于是,利用报废车市场,对各种零配件进行再制造,成为中国汽车企业打开困局的光明暗道!

暗道壁垒

我国汽车再制造之所以落后的原因有许多方面,其中最基础的背景在于中国汽车市场刚刚步入发轫期,社会与产业的关注点更多集中在新车市场的开拓与发展。

报废车,在更多的人看来,就是破铜烂铁,只能回炉再炼。对于公安部门来讲,则是牌照的监控,以及社会治安的维护。真正商业的大规模系统利用还没有开始,还有更多的障碍需要克服。

比如,国家最新的一项相关政策仍然规定,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

试想,如果按照废旧金属的市场价格计算,有哪个车主愿意主动出售报废车辆进行再制造试点呢?

事实上,国家一方面鼓励汽车再制造,另一方面却在为再制造设置障碍。

比如,2001年发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禁止报废的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销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对于利用报废件拼装整车进入市场销售的行为当然应该予以禁止,但是仅仅因此种原因就一刀切,必须把五大总成都作为废金属销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的做法,则未免有些因噎废食。

即使是2008年最新出台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对于再制造事项也是规定了从业企业只能实行售后服务体系的内循环,而没有从整个产业链去考虑再制造问题。

比如,该项政策规定,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通过其自身或授权企业原产品的销售或售后服务网络回收旧汽车零部件进行再制造。再制造产品不得用于新车生产。

再制造的技术难度

2008年,国家规定的三个试点再制造整车厂商为一汽、江淮、奇瑞。

汽车再制造本应该是一项从产品设计到最后报废都需要考虑的工作,如果仅仅从售后角度考虑,则再制造的技术难度以及质量程度都难以保证。

而且,汽车再制造不仅是汽车整车厂商的单一问题,更是包括整车制造厂商上下游在内的整个产业价值链统一协调的问题。

因为只有这样,汽车的回收利用以及再制造生产,才能从零配件配套的设计、生产开始,就考虑产品可回收性,尽量使用可再生材料,提高材料的循环利用率。

不过,阻碍再制造的重要原因之一还有其中的技术难度。

目前,再制造技术仍然为外资所垄断。比如,1999年建立的上海大众发动机再制造厂,实质上是引进德国大众再制造发动机的先进技术、设备和技术标准,从而保证了再制造发动机具有新品发动机的质量品质。

应该说,再制造汽车零配件市场具有极大的市场潜力,但如果中国汽车企业不能在短时间内取得突破,那么再制造市场仍然将是外资的天下。

编 辑 叶江南

12.机车报废管理办法 篇十二

关键词:管理要求,拆解手册,CAGDS

1 引言

当前, 我国机动车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据统计, 全国汽车保有量超过1.54 亿辆, 预计2020 年将突破2.5 亿辆, 尾气排放已成为我国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而机动车是金属、非金属、油液、气体等材料的集合体, 其中不乏含有大量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如果在回收阶段不能高效、环保的拆解、回收利用, 必然会严重威胁环境和人体健康。鉴于以上问题, 如果操作工人在报废机动车拆解前就了解拆解对象的拆解方法以及材料构成, 那么将会大幅度提高拆解企业工作效率和拆解材料综合利用率。因此, 向拆解回收企业提供《报废汽车拆解指导手册》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相关法规也对整车制造商提出发布拆解信息的要求。

2 《管理要求》出台

2015 年6 月, 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公布了《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管理要求》的正式落地明确了整车制造企业作为汽车产品污染控制主体, 需要履行生产者责任。将M1 类汽车新产品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纳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 同时要求整车制造企业在新产品获得《公告》6 个月内, 及时通过适当的方式和途径向回收拆解企业发布《汽车拆解指导手册》, 对于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的, 责令限期整改, 或将名单予以公布。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手段, 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向社会公布汽车行业绿色发展年度报告, 将企业落实管理要求和生产者责任情况予以说明, 充分依靠市场和社会舆论等手段引导企业对报废汽车后端处理提供信息支持。

3 行业平台支持

履行生产者责任, 及时发布《汽车拆解指导手册》。根据法规要求, 企业应高度重视, 提前规划, 在产品开发阶段就应收集整理车型拆解数据以支持后期拆解手册编制工作, 通过中国汽车绿色拆解系统等行业信息平台统一向后端回收拆解企业发布车型拆解信息, 指导其合理规划、安全、环保的解体报废机动车量。

中国汽车绿色拆解系统是整车制造企业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信息沟通的重要桥梁, 回收拆解企业可实时获取整车制造企业发布的汽车拆解指导手册信息, 作为行业公共发布平台, 使用CAGDS编制和发布《汽车拆解指导手册》在成本控制、内容规范性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1) 成本控制。整车制造企业每年需要编制和发布的拆解手册数量有限, 企业从平台开发成本和维护投入考虑, 可以借助第三方行业平台CAGDS完成拆解手册编制、发布和维护工作。对比当前拆解信息发布模式, 使用行业平台可以有效降低企业成本, 从容应对法规要求。

(2) 内容规范。通过CAGDS发布的拆解信息可实时的被回收拆解企业操作人员查询指导拆解作业, 提高拆解信息的集中度和时效性。同时, CAGDS导出模板完全符合《报废汽车拆解指导手册编制规范》, 切实满足法规要求。CAGDS采用统一模板化管理, 保证拆解信息内容一致性;提供拆解方法、拆解工具、回收利用途径、拆解注意事项等智能选项, 减少编制工作量;支持导出拆解手册, 进行本地备案。

4 企业应对体系搭建

目前, 无论从国家管理要求或者相关行业技术标准, 均已经明确将发布《汽车拆解指导手册》作为一项支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重要内容纳入管理范围。整车生产企业作为责任主体, 应该构建完备的企业管理体系, 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 积极编制和发布《汽车拆解指导手册》, 持续不断推动报废汽车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提高。

按照《管理要求》规定, 新产品获得《公告》6 个月内, 及时通过适当的方式和途径向回收拆解企业发布《汽车拆解指导手册》。由于大多数企业为初次编制手册, 没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手册的编制和发布需要售后、技术等多个部门协同完成。因此, 从新产品获得《公告》起6 个月内发布该车型拆解指导手册时间紧迫, 建议企业建立相应的程度制度, 在产品设计开发阶段考虑《汽车拆解指导手册》编制发布计划。由于企业启动编制手册计划和部门职能职责各有差异, 可参考以下编制流程并结合企业实际部门分工制定符合本企业管理体系的汽车拆解指导手册编制发布程序文件。

按照上述拆解指导手册编制发布流程图, 企业售后企划部可作为《汽车拆解指导手册》项目主导部门负责提出编制手册的车型信息、时间节点和特殊要求等信息, 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为编制拆解手册做好准备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对手册内容合规性进行审核, 同时做好手册的印刷、备案和及时搜集、整理市场反馈信息。技术部门根据CAGDS拆解信息收集拆解零部件材料标识、连接方式、零部件示意图等车型拆解信息, 判断车型在设计发生变化时是否需要重新发布拆解手册。相关部门负责对拆解手册合规性进行评审。售后企划部组织各部门共同评审, 在内容准确、格式规范、符合法规要求后方可进行发布。

5 结语

我国早在2006 年就发布《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倡导汽车生产企业要积极与下游企业合作, 向回收拆解及破碎企业提供《汽车拆解指导手册》及相关信息, 并提供相关技术培训;2015 年重点立法项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也要求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以提供拆解指导手册或企业网站上公布拆解技术信息方式, 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到《管理要求》的落地出台, 切实将生产者责任落实到实处。

发布《汽车拆解指导手册》是一项系统性项目, 需要企业在前端设计考虑使用易拆解性和可回收性方案。在易拆解方面尽量选择简单的连接方式, 减少紧固件数量, 统一紧固件类型, 并使拆解过程具有良好的可达性和简单拆解动作。在可回收方面尽量使用回收性好的材料, 减少使用材料的种类, 采用兼容性好的材料, 以减少材料回收程序和提高回收率, 尽量选用可再生材料。

目前我国汽车销售已经进入缓速阶段, 而报废汽车的回收拆解将在今后一个时期将成为汽车工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关注领域, 相信有汽车生产企业的参与, 我国报废汽车资源综合利用的水平会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乔琦, 李艳萍.中国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机遇与挑战[J].资源再生, 2014 (11) :20-23

13.租赁部物资报废管理规定 篇十三

二O一八年十月

租赁部物资报废管理规定 总则

1.0.1 为了规范租赁部物资报废管理,使物资报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合理化,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现有物资的利用率,增加经济效益,制定本规定。1.0.2 本规定在分公司范围内适用。

1.0.3 本规定与公司有关周转器材和机具设备等管理规定配套执行。1.0.4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申报

2.0.1 需要报废的物资由租赁部填写报废申请,由租赁部经理签字确认后报生产办公室。

2.0.2 需要报废的物资租赁部应提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内部评估确认,评估情况应在报废申请中进行说明。审核

3.0.1 机具设备价值在5000元及以下的,由生产办公室组织安全设备科、租赁部有关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报废要求的,由参加审核人员签字确认后执行报废程序。

3.0.2 机具设备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由生产办公室组织安全设备科、租赁部有关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报废要求的,由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后提请分公司经理签字确认后执行报废程序。

3.0.3 大型设备的报废,由分公司提交申请,由集团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执行报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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