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银行合作协议书(共19篇)
1.与银行合作协议书 篇一
江西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和中国银行合作协议书
甲 方:中国银行江西分行
乙 方:江西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为切实支持江西中小企业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问题,支持江西中小企业迅速成长壮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乙方一般为中小企业提供上市、融资、信息、咨询代理等有偿服务。在本合作期限内,乙方为扩大业务领域和服务范围、建立分公司和投资新项目时,适用本协议。
第二条 乙方注册资金 300万元,在本合作期内,乙方对外发生业务成本和费用不得超过其注册资金的倍。
第三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下属机构和支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用于日
常经营活动。
第四条合作期间,双方各司其职,甲方有权决定每笔借款贷与不贷,乙方有权决定是否为客户提供融资或其他服务。双方互不干涉,但双
方应保持通畅的沟通。
第五条甲方承诺
(一)乙方需要拓展业务领域和经营、设立分公司或其他重大战
略性计划时,甲方应及时提供项目资金借贷,以支持乙方。
(二)甲方在合法范围内,优先为甲方提供足额借贷资金,需要
乙方提供的担保可以适量减低。
第六条 乙方承诺
(一)、每月10日前向甲方提供上一月度全部对外业务明细、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所有开户银行帐号等财务资料;
(二)、接受甲方对其经营、财务情况的检查监督;
(三)、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在三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甲方:
1.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场所的变更;
2.乙方自身在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或减少贷款;
3.乙方股份结构或资产状况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制改造、分立合并、股份转让、资产出售等;
4.对外投资;
5.乙方作为被告的仲裁、诉讼;
6.其他经营、财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中小企业提供上市服务、融资服务、中介服务、创业服务、代理服务、技术服务、人才服
务、信息服务、咨询服务等。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九条协议合作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到期后如双方同意,再继续签订协议。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
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
签 字
乙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
签 字年月日
2.与银行合作协议书 篇二
业内专业人士表示, 伴随国内股权投资市场的迅速发展, 商业银行与股权投资基金开展积极合作已成发展趋势。
一方面, 参与股权投资业务, 是商业银行拓展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能力、创新盈利模式、促进战略转型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 对股权投资基金而言, 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资金实力、客户资源等方面拥有天然优势, 也是较为理想的合作对象。
3.与银行合作协议书 篇三
日前,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在北京签署。协议金额为100亿人民币,主要支持奇瑞公司在更高层次和更广范围地实施“走出去”战略。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轿车生产企业,是中国民族汽车工业的代表。奇瑞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尹同跃告诉记者,2004年,受国家宏观调控和诸多不利因素影响,公司发展受到严峻的考验。在这关键时期,进出口银行及时为其提供了50亿人民币的信贷资金,为奇瑞从自主品牌向国际品牌的转变提供了关键支撑。自此,奇瑞公司进入了一轮快速发展时期,连续3年汽车销量年均增长近30%,2007年达38万辆,始终占据国内乘用车出口半壁江山。2008年1~10月,该公司出口已达8.13亿美元,国际综合竞争力正在不断增强。
作为国家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在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积极推动中国出口商品结构优化,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和“走出去”战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独特作用,为扩大中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推动有比较优势的中国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促进对外关系发展和国际经贸合作,提供了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4.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协议 篇四
甲方:XXX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XXX银行
为充分发挥信贷担保的政策导向、桥梁纽带和风险分散功能,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六盘水中小企业、民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XXX担保有限公司与XXX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为中小企业、自然人提供贷款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各方角色
第1条协作关系
鉴于甲乙双方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管理方面的优良业绩,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开办中小企业、自然人信用担保业务的协作银行,乙方选择甲方作为其发放贷款的协作担保单位。在相同条件下、甲乙双方应优先向对方推荐贷款或担保业务,双方建立贷款担保合作关系。
第2条 甲方角色
甲方按本协议条件,为甲乙双方最终确定的借款人提供信用担保。
第3条 乙方角色
乙方按本协议条件,为甲乙双方最终确定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二章借款人范围和条件
第4条 借款人范围
符合各产业政策的服务区内所有中小企业及信用良好的自然人。
第5条 借款人条件
双方一致同意,向乙方申请贷款并向甲方申请为该笔贷款提供信用担保的借款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5.1 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5.2 在有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3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5.3.1 有独立从事生产、商品流通和其他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
5.3.2 有独立的经营资金;
5.3.3 独立的财务计划与会计报表;
5.3.4 依靠本身的收入来补偿支出,独立地计划盈亏;
5.3.5 独立对外签订协议。
5.4 遵守政策法令和银行信贷、结算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在我行开立基本账
户和一般存款账户;
5.5 产品有市场、前景看好;
5.6 有生产经营效益;
5.7 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5.8 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5.9 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偿还、没有偿还的已
经做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5.10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年检手续;
5.11资产负债率符合乙方的要求;
5.12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
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6条 禁止条件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和提供信用担保:
6.1 不具备本协议第5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6.2 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6.3 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6.4 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6.5 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6.6 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
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6.7 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第三章担保贷款种类及期限
第7条担保贷款种类
甲方担保的贷款种类主要有: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
第8条担保贷款的期限及展期
8.1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
能力由甲方、乙方和借款人三方共同商议后确定。
8.2 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20日内,向甲乙
双方申请贷款展期。
8.3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
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国
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四章贷款担保程序
第9条独立审查和推荐
甲乙双方均有权采取科学、切实可行的资信评估标准对拟担保的借款人信用和贷款项目的风险进行审验和评估,甲方独立进行贷前调查项目并确实认为项目可行,可向乙方进行推荐。对借款申请人贷款与否,由乙方决定;对借款申请人
是否提供担保由甲方决定,借款申请人要符合甲方受保条件和乙方贷款条件。
甲方保证的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和因借款人的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及借款的违约金。
第10条 贷款担保程序
10.1 借款人分别向甲、乙方提出申请,明确所需借款额度、借款用途、还
款期限、还款来源等,并提供相关材料。甲方审查认为可担保后向乙
方出具担保承诺书。
10.2 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不足时,也可准备资料申请甲方为其提供
差额部分担保。
10.3 甲方就担保项目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安全性、盈利等情况进
行审查、核实,并经乙方审查同意后,甲、乙、借款人三方签订《借
款合同》、《保证合同》后,乙方给借款人正式办理贷款手续。
10.4 贷款到期,借款人偿还贷款后,甲乙双方之间相应的保证协议即行终
止。
第五章保证金额度及放大倍数
第11条保证金额度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单位保证金存款账户余额,甲方在乙方存入保证金原则上最低不得低于 1000 万元。
第12条 保证金余额及放大倍数相关规定
甲方在乙方的保证金存款不得低于 1000 万元,若出现代偿,应在补足1000万元后才能继续开展业务;保证金放大倍数为 7倍,即甲方仅能在保证金放大 7 倍的额度内,为服务区内中小企业和自然人在乙方申请的贷款提供担保。
第13条保证金存款利息
甲方存入乙方的保证金,存款种类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六章 贷款利率、额度
第14条利率、额度确定原则
乙方在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时,其贷款利率按乙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借款人贷款额度控制原则为单户企业贷款总额不得高于 500万元。
甲方若对甲方关联企业正常的信贷业务进行担保。担保总额不得超过甲方在乙方的保证金余额的50%,不足部分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其他担保。
甲方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应符合国家收费标准,同时应兼顾借款企业的财务效益,在企业能够承受的合理范围内收取担保费用,甲方因收费问题产生的任何纠纷与乙方无关。
第七章代偿责任
第15条乙方催收
当借款人不能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由甲、乙双方共同向借款人催收。
第16条 代偿
若贷款出现逾期30日或借款人不能履约按月付息,甲方应在10日内履行代偿责任,乙方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时,该担保责任应首先对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保证金进行代偿,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方承担。
第17条 责任承担
17.1 按照双方约定,甲方应对贷款本金和利息的100%承担担保证责任。
第18条 甲方免责
18.1 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就甲方提供担保的贷款向乙方另行提供抵押担
保、质押担保,则甲方在该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范围内不承担担保责任;
18.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与借款人变更协议的;
18.3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允许借款人转让债务的;
18.4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允许借款人延长偿还贷款期限的;
18.5 未经甲方同意,以甲方贷款保证金偿还甲方为提供担保的借款人的其
他贷款;
18.6 乙方与借款人双方串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甲方提供担保的。
第八章双方义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还应该承担下列义务:
第19条 甲方义务
19.1甲方应对借款人的财务、经营状况、资产现状、债权债务和贷款使用情况等基本信息进行调查,建立相应档案;
19.2甲方应对前款规定的信息的变更进行跟踪调查,借款人的前款信息一旦发生不利变化,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
19.3如发现借款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贷款,致使贷款流失、损失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甲方应立即与乙方协商采取预防风险的措施。
第20条 乙方义务
20.1 乙方应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资产现状、债权债务、贷款
使用等基本信息进行调查,建立相应档案;
20.2 乙方应按规定履行作为主债权人的贷款管理责任,严格按照贷前调
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制度执行;
20.2.1定期了解并监督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20.2.2对未能履行贷款协议规定义务的借款人,乙方应依据贷款协议的约
定:
(1)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
(2)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3)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其他措施;
20.2.3乙方在决定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之前,应将该决定告知甲方并说
明事实和理由
20.3 借款人的贷款信息一旦发生下列不利变化,乙方应积极通知甲方:
20.3.1借款人有影响借款安全的行为;
20.3.2借款人滞纳应付乙方利息达1个月;
20.3.3借款人未按贷款协议规定使用贷款;
20.3.4借款人客观上出现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
20.3.5借款人信用恶化。
20.4 如发现借款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贷款,致使贷款流失、损失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乙方应立即与甲方协商采取预防风险的措施。
20.5
第九章协议期限
第21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的期限为1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一年后若甲、乙双方无异议,协议自动展期,展期期限1年。
第十章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第22条协议的变更
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修改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
第23条 协议的解除
由于一方不履行协议所约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协议约定,造成对方无法实现协议目的,视为违约方单方面终止协议。他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还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24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承担代偿责任,若保证金不足代偿,对不足代偿部分每天向乙方支付0.1%的违约金;且乙方可立即终止与甲方的所有业务合作。
第十二章 不良率控制
第25条 甲方在乙方当年担保新增贷款不良率达到2%或历年累计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5%,乙方有权自行降低担保放大系数;甲方在乙方当年担保新增贷款不良率达到5%或历年累计不良率达到10%,乙方有权自行终止与甲方的所有业务合作。
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
第26条 争议范围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适用本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
第27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须尝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若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将纠纷通过双方选定的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六盘水市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诉讼解决。
第十四章 协议生效
第28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29条 本协议除适用乙方总行外,适用范围覆盖乙方所有支行。
第十五章 附则
第30条 其他未定事宜,双方应本着真诚合作的精神,友好协商解决。
第31条 甲、乙双方如用传真、电子邮件发送通知,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协议中所列甲、乙双方的法定住所即为甲、乙双方收件地址。
第32条 本协议条款与今后国家公布的有关贷款担保方面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本协议应做相应修改和调整。
第33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5.与银行合作协议书 篇五
甲方:
负责人: 地址: 乙方:公司 负责人: 地址: 为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确山县范围内建立全面业务合作关系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业务合作范围
1、资金结算
2、银行存款业务
3、保费代收代付业务
4、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5、基金业务
6、电子商务
7、银行卡及其他业务
8、经双方确认的其他方面合作
第二条
甲乙双方可就上述合作内容进行具体洽谈,并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签署专项业务合作协议。
第三条 资金网络结算
1、甲方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甲方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为乙方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结算服务。
2、乙方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在甲方所属分支机构开设账户,其保险费收入、相关费用应通过甲方进行结算和管理。
3、甲方根据乙方资金运动特点,利用甲方网点、系统平台、结算产品、网络通信和人才的优势,为乙方提供现金管理服务。
第四条 银行存款业务
1、在同等条件下,乙方的资金优先存放于甲方,甲方就此提供优质服务。
2、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及其分支机构优先在甲方分支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并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甲方按照《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做好支付结算服务。
第五条 保费代收代付业务
(一)代理收取保险费
1.乙方委托甲方通过网上银行、代收代付系统、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代理收取保险费、保险费逾期利息及相关费用。
2.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代为收取保险费的实务流程、业务单证和相关数据资料,并做好相应的签收管理工作;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格式和时间,向乙方提供代为收取保险费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及时与乙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3.甲方分支机构应按照乙方要求,按双方约定的期限,将代理收取的保险费及相关费用划入乙方开设在甲方的指定账户。
(二)代理支付保险金
1.乙方委托甲方通过柜面支付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满期保险金、保险理赔金等支出。
2.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代付保险金的实务流程、票据单证和相关数据资料。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向乙方反馈代理支付保险金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及时与乙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六条 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一)合作产品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代理推销乙方保险产品,包括但不限定于企业财产险、个人财产险、抵押物财产保险、履约保证保险、意外险、交强险、短期健康险等产品。
(二)重点合作领域
1、个人信贷资产保险。围绕个人消费信贷客户,稳步推进个人住房按揭下的住房财产险、汽车消费贷款项下的车险等业务。
2、企业抵押资产保险。企业在办理抵押贷款保险业务时,乙方根据被保险人的情况及时制定出承保条件和费率,并在保险单中列明甲方为保险金第一受益人。
3、柜面保险业务。甲方可在其柜面代理销售经乙方确认的理财型财产保险产品、交强险、意外险等适合柜面销售的保险产品。
4、重大信贷项目保险业务。甲方可就重大信贷项目的保险安排与乙方开展对口合作,有效分散信贷经营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三)甲方为乙方代理的保险产品必须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存续期内的保险产品,同时是乙方总部授权范围内的保险产品。
第七条 代理业务收费
1、甲方代理乙方收取保险费和支付保险金,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关的手续费。支付的标准由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协商确定。
2、甲方代理销售乙方的保险产品,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收费标准由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协商确定。
第八条 基金业务
在以甲方为主代理销售开放式基金时,在确保双方利益和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选择甲方代销的基金品种。
第九条 电子商务
1、甲乙双方共同进行银行、保险业务在电子商务方面应用的研究,合作开发有关项目。
2、在条件成熟时,甲方可通过网上银行代理乙方办理网上保险业务,并通过网上银行为乙方宣传保险业务。
3、网上其它合作。
第十条 银行卡业务及其他业务
1、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乙方客户和代理人员办理甲方相关银行卡产品,并通过信用卡或借记卡开展代收、代付保险费业务。
2、甲乙双方共同研究开发针对双方客户共同需求的银行卡保险合作业务及产品,提高客户的忠诚度。
3、乙方借助其营销力量,积极向其优质客户和内部员工推荐甲方的银行卡产品
4、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选择甲方办理代发工资业务。第十一条 其它项目的合作
甲乙双方指定有关人员共同成立银保大项目合作小组,共同进行市场拓展。第十二条 业务交流和培训
甲乙双方加强业务交流,建立定期的数据交换和信息沟通渠道,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双向培训。
第十三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严守商业机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对方业务经营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同意在具体合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双方不得擅自更改或终止本协议。协议期满前,双方如无异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协议履行中如需要变更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同时,为细化合作内容,双方在本协议基础上达成的《保险兼业代理协议》(附件一)和《保险兼业代理产品协议》(附件二),对甲乙双方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甲方(盖章)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负责人
年 月 日
6.与银行合作协议书 篇六
2010年3月10日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与中国工商银行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合作协议签字仪式在北京举行。文化部部长蔡武、中国工商银行董事长姜建清出席了签约仪式,文化部副部长欧阳坚、中国工商银行行长杨凯生分别代表文化部与中国工商银行签署了协议。
根据协议,文化部与中国工商银行将本着“长期合作、优势互补、共谋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更好地支持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工商银行将积极向文化产业优质企业发展提供全面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重点支持符合《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鼓励类行业的优质企业,以及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化产业集聚区和重点文化项目建设。通过提供并购贷款等产品服务推动文化企业重组并购和文化体制改革,配合文化部扶持打造全国性重点文化企业,支持其做强做大,并积极利用全方位的国际化金融服务支持我国文化企业“走出去”。
蔡武部长在致辞中指出,文化产业是我国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金融引导资源配置、调节经济运行。推动金融与文化的有效对接,将有助于培育打造实力雄厚的文化企业和具有竞争力、影响力的文化项目,是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和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需要。文化部已建立与中国工商银行等银行的部行合作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搭建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和优质项目数据库。蔡武部长还透露,由中宣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文化部等九部委共同制订的《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也将于本月出台,这将是文化与金融结合的第一个政策性文件,对开发信贷产品、完善授信模式、培育保险市场等提出了要求,在建立健全包括贷款贴息、保费补贴、投资基金、无形资产评估等配套机制方面有所突破。
姜建清董事长在致辞中表示,中国工商银行作为国内最大的商业银行,长期以来高度重视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将其作为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推动业务发展的重要途径。特别是2009年9月份国务院《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以及《文化部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颁布以来,工商银行更是将文化产业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给予重点支持。全行加大了文化产业市场研究力度,研究出台了文化旅游行业信贷政策,探索创新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新型服务产品,为文化企业提供了包括存贷款、理财、结算、投资银行、财务顾问等一揽子金融服务,努力解决制约文化产业发展的金融问题,在为各级文化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的过程中,也进一步提升了自身良好的社会形象。中国工商银行将在文化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丰富的金融产品、强大的创新能力和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认真履行合作协议,为中国文化产业又好又快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7.与银行合作协议书 篇七
6月23日,中国银联与北欧最大的银行卡交易处理服务商NETS集团在哥本哈根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共同扩大欧洲的银联卡使用范围。银联与NETS达成合作后,NETS将为欧洲更多机构提供银联卡交易处理和转接服务,共同扩大银联卡在欧洲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受理,提升服务质量。
中国银联总裁许罗德表示,银联加快拓展境外受理网络,目的是更好地支持中国人境外用卡,同时服务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银联卡持卡人。目前,银联卡在境外的使用范围已扩大到130个国家和地区,银联作为国际网络,其服务能力得到境内外合作伙伴和持卡人的认可。欧洲包括丹麦在内已有37个国家和地区开通了银联卡业务,用卡服务不断完善。银联通过与NETS等机构的合作,将进一步优化北欧地区银联卡受理环境,更好地为到访游客提供银联卡服务,同时促进中丹经贸合作。
NETS集团CFO Bramming表示,作为欧洲主流银行卡服务商,NETS为丹麦及欧洲多个机构提供银行卡交易处理、终端安装运营等服务,很高兴成为银联的合作伙伴,帮助拓展银联卡在欧洲的受理。NETS将发挥自身的网络优势,把银联卡服务扩展到更广的区域,为客户带去优质用卡体验,也为NETS赢得更多机会。
8.浅谈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 篇八
关键词:担保 合作 风险
1、担保机构如何选择合作银行
担保业的发展初期,银担之间的合作,往往是银行占据主动权,是银行同担保机构合不合作的问题。近几年,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国家对银行贷款结构管理的不断细化和加强,以及银行之间竞争的需要,相对运作比较规范、资金较为充足的担保机构就可能成为各家银行争相合作的对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担保机构如何选择合作银行,就需要进行细致的分析,根据数年的工作经历,认为银担之间的合作大概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1.1、两厢情愿、情投意合型:在与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过程中,银行切实感受到担保机构的社会价值和作用,认识到担保机构的介入不仅有利于开拓市场,也大大降低了金融风险,提高了资产质量;担保机构其控制和识别风险的能力,反担保的灵活性以及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因素,使得银担合作处于良性运作状态。
1.2、政府媒介、关系撮合型:由于一些具有政府背景的担保机构,在成立时就由政府“拉郎配”,选定一些政府参股的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因此,这种合作形式具有相互依赖、相互受制于人的天然属性,所开展的业务也可能是政府指定或干预的项目,也可能是双方共同把关的项目。这种合作运作也算比较正常。
1.3、“量利而为”、各取所需型:作为担保机构,要获得银行的认可,必须具备较大数额的资本实力以决定其担保能力大小。因此,同担保机构合作能够为银行带来一些客户外,还能带来一定数额的存款。于是,一些银行尤其是外埠银行遇到一些想吃但不好下口的骨头,就交给担保机构,这样即可以分散风险,又增加了业务量,这些业务的合作带有很大的机会性和偶然性,一旦彼此认为对方没有什么利用价值,就有可能貌合神离,需要等待以后偶然的机会来合作。
1.4、转嫁风险、于中取利型:银行在长期的业务操作过程中沉淀下来了很多客户,但这些客户并未完全符合银行的要求,之所以继续开展业务,其中掺杂着很多复杂的因素,如银行内部的个人因素,银企之间资金往来的交织,以及企业资金需求的增加。上述原因从银行的自身风险防控条件无法满足,银行对这类企业如同“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这样的客户,银行就有可能有意的找担保机构合作,然后将上述企业转嫁给担保机构。这些业务的开展,对担保机构来讲,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风险较大,需审慎而行。
2、如何在合作中把握风险
担保机构在与银行合作中,首先,双方应建立彼此相互信任,配合默契的合作关系,针对各自的业务流程双方互相了解,提高办事效率,共同防范风险,这样才能真正达到合作目的。其次,在合作中,担保机构接受的企业客户大多因为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不能够满足银行直接贷款的要求。因此,担保机构应对客户的经营状况及以往贷款情况等,作详细的分析和调查,防范被转嫁风险的客户,以避免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最后,担保机构在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以及贷款保证合同中,一定要设计好流程以及约定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将保证金存储方式以及代偿方式等做出详细说明。对那些有实力的担保机构,可以同银行约定代偿比例或损失比例,从而增加双方的责任心,加强对客户的管理。
通过这些做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一定的风险,但风险的防范还需要担保机构从多方面对申保企业进行综合的评价才能达到最终目的。
3、银保合作的展望及未来
作为一家融资性担保机构如何能够同银行开展好合作以及同更多的银行开展合作,应从以下几点去把握。
3.1、应加强自身的业务管理水平
俗话讲: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加强了担保机构自身的管理水平,风险防范能力,才能不断发展起来,增强抗风险的能力,增加自身的赢利水平,才会吸引众多银行抛出橄榄枝。
3.2、熟悉和掌握银行的贷款审批流程及种类
只有掌握了银行的贷款动态和品种等,才能了解企业的还款时间、还款方式以及融资的成本,从而进一步把握好企业的风险点。
3.3、应加强资本金的管理,提高赢利能力
只有担保资本金不断的积累与增加,才会吸引更多的银行与其开展融资担保合作,这样在保的客户可选择性增强,才能留住好的客户,不断开发新客户。
3.4、设计多样灵活、多变,具有可操作性的反担保方式
銀行之所以同担保机构合作大多是因为贷款企业的反担保方式不符合要求,同时中小企业资产的不完整以及不充足是中小企业的现状,那么担保机构就应采取灵活多变的反担保方式,不断进行创新,从而即满足自身风险防范的需要,又满足贷款客户融资额度的需要。
3.5、随着担保业的不断发展,以及担保机构自身的不断发展,担保机构同银行之间的合作会不断深化和加强,在不远的将来银担之间会开展一些打包贷款担保、总额授信贷款担保以及风险分担机制等方面的合作,从而使担保机构拥有更大的自由和更大的发展空间。
9.与银行合作协议书 篇九
【按】就这个行业内老生长谈的问题,转引一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文章。实际上,开发商在此阶段的主要风险体现在银行对购房者按揭放款后,小房产证办理及抵押登记之前这段时间,因为银行、购房者、开发商及市场等原因,导致开发商先行承担保证责任,以及时候的追索权利保障程度。另外,此文主要还提出一些替代责任(包括预售房屋的抵押登记:尽管我认为这里还存在很多法理基础及操作环节衔接的问题)的解决方案,以及提示了现行司法体制下预查封对开发商的影响。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按揭合作协议的风险及预防
一、开发商按揭贷款主要操作流程
(一)首先确定合作的按揭银行。房地产项目在对外销售之前,一般由开发商跟银行签订按揭合作协议,约定某银行对开发商的房地产项目的购房人提供按揭贷款,其中包括贷款的额度、最高年限和成数以及开发商的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等。
(二)进行商品房销售活动。开发商在取得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后或者取得大产权证对社会公开销售,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采用按揭的付款方式。
(三)购房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购房人按照申请的贷款成数支付首付款,剩余购房款由购房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同时由购房人以所购房屋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银行经审批购房人提供文件资料后放款,并直接将贷款汇入开发商账户。同时购房人还应办理所购房屋在贷款期限内的财产保险以及公证、律师见证等手续。
(四)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在银行贷款到达开发商账户后,按揭的手续基本完成,购房人的付款义务也履行完毕。但开发商除了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外,还要在银行放贷至购房人所购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期间,为购房人承担一般的或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甚至有些银行还要求开发商在贷款期间提供全程的连带保证责任。银行为规避贷款风险,每笔贷款发放时,都会扣除一定比例(一般为贷款额的10%)资金存入开发商在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
二、按揭中的各种法律关系
从我国现行按揭中的法律关系来看,其所涉各方主体主要包括银行、开发商、购房人和保险公司。其他还包括律师、房屋中介机构等。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分别为:
(一)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关系。购房人欲以按揭的形式购买房屋,首先必须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特定的房屋,并在付款方式中约定以银行按揭的方式付款。
(二)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购房人在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后,应按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应文件资料,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或商业)抵押贷款,银行则根据购房人的个人情况、资信情况确定是否同意放款以及具体方式,双方签署借贷合同。
(三)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购房人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同时,要将所购房屋在取得产权证后抵押给银行。这需要在产权证下发后,方能实现,在此之前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
(四)开发商与银行、购房人之间的担保关系。由于在按揭过程中,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所以银行在放款后,即使有抵押合同,但抵押行为尚未生效,也无法保障银行的放款风险。此时银行往往会要求开发商为购房人提供阶段性的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五)购房人、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关系。为规避银行的贷款回收风险,购房人在将所购房屋抵押给银行时,必须将房屋在贷款期间投保财产险,并承担费用,银行为受益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理赔费用优先偿还购房人所欠银行贷款。
三、开发商按揭贷款法律风险
由于按揭贷款涉及的法律主体多,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就显得更为复杂。如果对其中的一个法律关系的处理与把握稍微不慎,就会引起连锁的“多米诺骨牌”效应。笔者对开发商的按揭贷款法律风险作以下分析。
(一)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开发商为购房人提供一般或连带的保证担保(绝大部分为连带保证),就必然会存在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其保证责任的引起是由于购房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银行按揭贷款所造成的。一旦购房人发生此种情况,银行可以将开发商和购房人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而购房人与开发商比起来,明显的要开发商首先承担责任是银行的首选,开发商会因此承担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及滞纳金。
(二)与此相关的其他法律风险。1.与银行有关的法律风险。
(1)银行逾期放款或未按购房人要求放款。银行在放贷之前,应由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纳首付款。而银行能否如期并按购房人要求的金额及年限提供剩余的按揭贷款,则需要经过银行的严格的资料审查及审批程序。由于资源掌握的不均衡性,银行极有可能不按期放贷。而在开发商与银行的按揭合作协议中基本没有关于银行逾期放款的违约责任,即便是有,可能也只是具有形式而无实质性内容。对于开发过程中最重要的“生命线”资金,一旦延迟放贷轻则影响开发周期,重则导致项目瘫痪乃至于“烂尾”。
(2)银行因各种原因办理抵押登记延后。由于开发商为购房人提供的是阶段性的连带保证,只要购房人所购房屋办理完产权登记,就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了,开发商也就此脱离了连带保证责任。因为开发商的偿还能力无论从哪个角度,作为购房人来说都是无法相提并论的。所以即便是房产证下来后银行也不急着办理抵押登记,并以种种理由拖延。虽然可以依据合同或公平原则去追究银行的责任,但在实践中予以实现是具有相当难度的,基于与银行的特定关系,开发商是有苦说不出,到头来只能“自我承受和自我消化”。
(3)银行的消极行使权利,导致开发商受损。如果在现实中出现了购房人延期付款的情形,按照贷款合同,银行是有权解除贷款合同的。但银行并不着急与购房人解约,而是根据银行与开发商的按揭合作协议,要求开发商承担还款保证责任,并直接从开发商的保证金账户中划转。开发商能做的也只是通过各种方式去要求购房人按期还款,从而转嫁了矛盾和风险,使开发商处于两难境地。2.因购房人的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与银行相比,无论是资金实力、个人资信、既往合作、诚信程度等,购房人均不能与银行等量齐观,因此无论产生的风险种类或风险程度都是大于银行的。
(1)购房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由于开发商在抵押登记前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一旦购房人逾期还款,银行或者从开发商的账户中扣划保证金,或者提前收回贷款并要求开发商承担代偿义务。所以即使是开发商房屋建设与交付,但在此后的一段时间内,购房人能不能按时还款,成为开发商头上的一颗“定时炸弹”,随时会因为购房人的各种原因如经济危机、房屋质量等,导致开发商要为此先行承担责任。
(2)购房人欺骗贷款行为。欺骗的行为具体表现在:提供虚假的法律文件资料、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变造,以他人名义申请贷款等。现行的银行审查制度虽然形式上看似严格,但其多半还停留在形式审查阶段,加之诚信体系建设的缺失,一旦出现购房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情况出现,则银行首先拒绝放贷,其次要解除贷款协议,开发商可能要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3)拖延办理产权证。由于购房人的原因,如欠交房款,未将有关办产权的税费及时交纳,或者其他原因在开发商具备办证条件后不积极办理,导致房产证办理一拖再拖,抵押登记无法进行,开发商的保证责任也无法及时解除,从而无形中延长了开发商的保证责任。
(4)购房人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的风险。由于开发商销售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购房人随时都有可能出现有碍于及时还款的情况出现,如购房人死亡、经济危机或破产、丧失支付能力等等,出现这种情况,开发商就可能要承担代偿责任。
3.开发商追偿权能否实现的风险
开发商在承担了代偿责任后,向购房人追偿时能否实现的风险。开发商在承担代偿责任后追偿能否实现,受以下条件的限制:(1)要求购房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前提是购房人具备履行能力,但从按揭的角度看,按揭购房人已经在事实上不再具备这样的条件。(2)开发商解除合同,要求购房人返还房屋,并向购房人返还首付款。但在贷款的偿还上,涉及一个偿还主体问题,即是开发商直接将贷款偿还给银行还是由购房人还给银行,复杂的法律关系给开发商的善后处理造成极大的负担。
4.有关法律政策的风险
(1)《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进行预查封。土地、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按照该规定,开发商在按揭保证期间,如果购房人所购开发商的房屋因其他原因被预查封,且又拖欠银行贷款的,开发商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收回已被法院预查封的房屋可能性很小,开发商容易变成最后的受害者。
(2)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4日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该规定保护了购房人的基本生存利益,但如果开发商承担了保证责任,由于无法依法收回房屋,开发商因此需要承担的风险在所难免。
四、开发商按揭贷款法律风险防范
(一)采取替代责任方式。
1.由专业的担保公司为购房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避免开发商在将房屋售出后,还要继续承担理应转移的社会职能,减轻开发商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更好地投入到产品的品质提高和市场建设中去,而担保公司又因此拓宽了业务领域。但此种方式的前提或困难在于:
(1)担保公司出于避险的目的,不愿意涉及这一领域的业务。(2)担保公司目前的实力有限,对小的开发项目尚可,但达到一定规模的,恐怕就力不从心了。
(3)开发商与担保公司既往的或曾经有过的合作关系,这对是否能采取此种方式至关重要。
(4)在担保费用的负担上,开发商和购房人能否达成一致。(5)现行法律或者政策方面应给予一定的保障和支持。2.赋予商品房预售抵押的生效法律效力。因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抵押,需经过抵押登记方能生效,而在产权证下发到购房人前,房屋抵押无法在法律上达到生效的条件。所以,在产权证下发到购房人前,开发商为了销售以及回款,不得不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风险。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条第4款规定,“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从此条规定看,似乎应隐含着预售的商品房也是可以办理抵押的。北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目前已经开始接受办理预售商品房的抵押登记,其中的关键环节是房地产管理部门能否制定好流程,并且作为银行的开发商能否接受。
(二)在按揭现行操作方式下完善合同条款。
如果短期内改变现行按揭贷款的模式和流程难度过大,涉及多方面的协调与配合,那么现阶段把好合同的签约质量关,是一种比较具有实效性的方式。
1.与银行的按揭合作协议。
首先,应当增加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期限的条款。开发商应在与银行的按揭合作协议中约定,如开发商在办理完毕购房人所购房屋产权证并向银行提供后多少个工作日内,银行应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逾期办理银行应对由此造成开发商增加损失赔偿,并按逾期的期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此督促银行加快办理速度。其次,约定银行逾期放款的违约责任。购房人按银行要求提供真实文件资料后,银行经过审查,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贷款打入开发商账户。无正当理由出现逾期的,银行应向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上述两点的难点在于银行能否接受这样的条款,我们应当看到在房地产资金融通市场上还是贷出方的市场。2.开发商与购房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对下列问题予以明确:(1)与购房人明确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的解约权。在购房人逾期偿还银行月供情形下,在银行不积极履行解约权的条件下,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中约定,明确开发商在银行的保证金账户因购房人逾期还款原因被扣划的(可约定具体扣划次数或金额),开发商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可约定购房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2)与购房人关于产权证的办理问题的约定。因为在实际中,可能出现多种原因导致购房人不积极办理产权或怠于行使权利,如个人经济问题,产生退房打算等。所以在办理产权时,购房人往往不积极主动。所以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严格约束购房人办理产权证时的相关义务。如不及时到场导致办理延期,不交纳税费而造成办理拖延,购房人都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其他风险预防措施。1.与银行做好沟通与协调工作。
由于能够提供按揭贷款的商业银行众多,每个银行的审贷标准又各有差别。因此,作为开发商应与合作银行在按揭的审查标准上保持良好的沟通,如要求银行提供详细的标准,对房地产开发商按揭业务人员进行相关培训等。以此保证信息的对称和通畅,使审查不再成为按揭的阻碍。2.完备事先防范程序。
目前按揭的做法是开发商与购房人先行签订买卖合同,然后再向银行申请,由银行进行资料审查。很多则是由于按揭人不符合条件而银行拒绝放贷,从而导致了办理期限的延后和资金使用计划的变更。在实际中,可以采取先向银行提供资料的办法,在银行初步审查无大的问题时,开发商再与购房人签订合同,正式向银行申请贷款。但程序的增加可能会导致银行的工作量增大。3.办理产权证手续的事先准备。
为防止购房人在入住后拖延办理产权证,开发商在为购房人办理入住时可以要求购房人将相关税费先行交齐,如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印花税等,同时提供办理产权的委托手续及相关证件,这样能够保证在将来办理产权出现迟滞时,不会从根本上造成延误。
(四)明确法院有关预查封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预查封主要指法院对被执行人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不动产所采取的诉讼保全和执行措施,其效力等同于查封。如果不动产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计算。预查封的期限为两年,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期限为1年,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再续封1年。由此可见,预查封措施的采取对于开发商来说,是存在相当风险的。其有下列数种情形:
1.对开发商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法院可以开发商为被执行人,对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2.开发商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可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对经国土管理部分确认后土地使用权预查封。不可分割的,可全部进行预查封。开发商在规定期限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将应退还的土地出让金由法院处理,预查封自动解除。3.开发商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尚未出售的房屋,法院可以开发商为被执行人,对房屋进行预查封。
4.购房人所购房屋开发商已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手续的,法院可将购房人作为被执行人,对该房屋进行预查封。
5.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了预售备案登记,法院可将购房人作为被执行人,对所购房屋进行预查封。6.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购房人已支付部分或全部房款并已入住的,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法院可将开发商作为被执行人对房屋进行预查封。其中在购房人支付全款情况下,购房人对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没有过错的,法院不得以开发商为被执行人进行预查封。
7.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支付部分房款并入住的,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保留房屋所有权。如果第三人向开发商支付剩余房款或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房款从房屋变价款中优先支付,法院可应第三人的申请将购房人作为被执行人,对房屋进行预查封。
所以,对于法院的预查封措施,最好的风险防范措施莫过于完善自身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风险防范的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作出正确的、预见性的判断,才能达到最终的开发目的。
10.银行农户合作协议 篇十
乙方:江山市峡口镇定村村村民委员会 根据农村金融改革要求,为了更好的支持新农村建设,促进村级经济发展和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甲方依据有关信贷政策向乙方所辖村符合条件农户发放一定数额的惠农贷款。为了使信贷资金更好地发放和回收,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一致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为了更好地推荐甲、乙双方全面合作,降低甲方由此可能产生的信贷风险,乙方自愿成立村民互助担保基金。
该担保基金在甲方开立相关资金账户,相应的金额按乙方所辖村农户向甲方惠农贷款总金额的10%确定,并由乙方在甲方发放首笔惠农贷款前三个工作日内足额缴存到资金账户。为了确保该专项资金不被挪作他用,乙方同意甲方对该笔资金进行冻结。当乙方所辖村任一农户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将以担保基金中的资金向甲方代为履行全部还款责任:
在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日,借款农户未及时、未足额向甲方支付相关贷款利息的; 借款期限届满,借款农户未足额向甲方偿还债务的;
借款农户死亡、被宣告破产或者被宣告死亡,导致债务无法继续履行的; 借款农户违反借款合同项下相关义务的; 其他严重危害甲方权利的情形。出现上述情形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相应资金,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及费用。
该补偿基金向甲方补偿范围包括:借贷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当出现担保基金中的金额小于乙方所辖村农户向甲方申请惠农贷款总金额的10%时,乙方应在两个月内足额地向资金账户中追加相应资金。
该协议有效期间为甲方向乙方所辖村农户发放第一笔贷款至最后一笔贷款到期收回为止,当全部债务偿清完毕后,甲方向乙方的担保基金账户中的资金解冻。其他约定:
协议的生效: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含义认识一致。甲方乙方 负责人负责人
11.与银行合作协议书 篇十一
此前,央行着力构建的第二代支付系统——网银互联应用系统正式上线的时间已经确定为2010年8月,该系统的问世旨在消解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网银的无序竞争状态。目前,首批十多家试点的主要商业银行正紧张进行接入系统开发。
有业内人士指出,央行“超级网银”的上线,对第三方支付企业来说是次严峻考验。因此,昨日招商银行停止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钱续约的消息,在这个敏感时期更是引发了各界关注。但计世网就此事咨询快钱公司相关人士时,对方对该消息予以否认,称“我们的合同没有终止”。
12.与银行合作协议书 篇十二
北京银行11月12日与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在京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暨业务实施协议”, 并与特力屋 (上海) 商贸有限公司、保定味群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北京蓝天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3家台资企业现场签约, 签约金额合计9500万元人民币。
据透露, 未来3年内北京银行还将专门提供等值50亿元人民币的意向性融资授信额度, 专项用于支持台湾中小企业银行推荐的大陆台资企业发展。
作为台湾唯一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业银行, 台湾中小企业银行有着95年的发展历史, 1998年在台湾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 具有丰富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经验。该行总资产超过2300亿元人民币, 拥有超过310万存款客户及14万贷款客户群。
13.农业银行担保合作协议 篇十三
1担保合作协议
编号
甲方:中国农业银行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信贷业务担保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范围
甲乙双方合作的范围是在甲方开户的——(个人/中小企业)。乙方为在甲方开立结算账户并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按合同约定向甲方履行保证
责任。
第二条贷款种类
本协议项下乙方担保的贷款种类为:
口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口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口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
口 个人消费贷款;
口 农户贷款;
口 其他。
(注:选择贷款种类在口中打∨;不选择在口中打×)
第三条保证金
乙方应在甲方开立保证金专用账户,双方首笔担保业务合作 前,乙方应一次性在该账户内存入不少于人民币万元作为 保证金。该保证金的用途为乙方不履行担保义务时清偿逾期贷款,该保证金账户由甲方管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或乙方所担保甲方债权未 1
全额清偿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
第四条乙方承诺:存入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全部为自有资 金。进入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必须从乙方账户转入,不得从第三人 账户转入。
如乙方与借款人存在资金关系而产生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 责任。
第五条担保额度
甲方对乙方担保额度实行总量控制,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年末 保证金账户余额按年调整乙方担保额度。业务合作当年保证担保 额度不超过存入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的倍。次年后,甲方可 对担保额度进行调整,但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存入保证金专用账 户资金的倍。甲方调整担保额度后,应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对单个借款人的担保额度不得超过乙方实收资本的10%。
第六条担保方式
本协议项下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七条担保操作及责任承担
根据借款申请人的借款申请和乙方的担保承诺,甲方经调查、审查,如同意发放贷款,甲方与借款申请人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制式借款合同,与乙方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制式保证合同(借款申请人为个人的,甲方与借款申请人和乙方签订主从合一的个人借款合同)。
贷款到期,若借款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乙方应按合同约定代 借款人按期向甲方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担保责任履行
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乙方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乙方自接到甲方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之日起日内,应促成借款人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或代借款人清偿债务。在前述期限内,借款人未全部清偿贷款本息或乙方未履行全部代偿义务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保证金账户或在农业银行的任何账户中扣划相关款项用于清偿贷款本息。如保证金或其他账户内资金不足
以清偿全部贷款本息的,乙方应继续履行代偿责任,直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为止。
第九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
1、贷款对象由甲方自主审查决定;
2、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核定和调整乙方担保额度;
3、向乙方提供借款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经营状况等相关资 料;
4、在借款人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担 保责任,代借款人清偿贷款本息;
5、在贷款本息由乙方代偿后,向乙方提供债务追偿的有关 资料。
(二)乙方:
1、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为借款申请人提供担保;
2、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将保证金存入专户,在本协议 有效期内或乙方所担保甲方债权未全额清偿前,不得以任何理由 动用保证金专户内资金;
3、对借款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根据对借款申请人 的资信评估状况,如同意担保,向甲方出具同意担保的担保承诺 书;
4、按(月/季)向甲方如实报告自身财务状况、对外负 债、所有对外提供担保状况和其资金营运情况,接受甲方监督;
5、发现借款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表示不履行债 务,或出现不利于甲方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于 甲方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6、在借款人不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时,按合同约定履行担 保责任,按期向甲方代偿贷款本息:
7、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足本协议约定数额时,应在日 内补足;
8、代借款人向甲方清偿贷款本息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将保证金存入在甲方 开立的专户的,甲方有权不接受乙方担保,直至终止与乙方合作;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给甲 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借款人不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时,乙方既不督促借款 人清偿债务,也不主动承担代偿责任的,甲方有权依照本协议和 合同约定扣划乙方保证金和其他账户内资金用于清偿贷款本息,有权依法向乙方主张权利。
第十一条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 加保证金金额,或调整对乙方核定的担保额度,或暂停与乙方合 作:
(一)经营管理发生变化,甲方认为其代偿能力降低的;
(二)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又未按本协议约定补足保证金 的;
(三)过度担保或集中担保,甲方认为其代偿能力不足的;
(四)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清偿债务时,乙方不主动履行代偿 责任的;
(五)发生未履行代偿责任而被债权人起诉的案件的;
(六)甲方认为其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或不足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 议:
(一)经营管理发生重大风险或财务状况陷入恶化,甲方认为其代偿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转移财产或股东抽逃出资的;
(三)信用等级明显降低的;
(四)在财务、资金和经营管理上不接受、不配合甲方监督 的;
(五)未设立反担保或反担保措施不适当的:
(六)甲方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已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应按保证 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
本协议履行期间,协议一方当事人如需变更协议内容,须经 双方协商一致后,对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 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 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协议到期后,如双方 同意继续合作,可续签本协议。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持份。本协议未尽 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对协议内容进行补充,补充协议与 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贷款保证担保合同的内容不 一致的,以保证担保合同为准。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时间:
14.银行证券营销推广合作协议 篇十四
[本部分设定了隐藏,您已回复过了,以下是隐藏的内容] 中国农业银行**分行-**证券**服务部 第三方存管营销推广合作协议
随着**证券公司和农业银行总行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合作上线,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发展为我们两家提供了更新的业务合作契机。在第三方存管业务中银行方可以通过合作分享股市巨大的存管资金,锁定客户保证金存管资金,发展证券市场优质、高端客户,提高中间业务收入,锻炼员工营销技能,多方面占领市场先机。
**证券**营业部岑溪服务部是当地唯一合法的证券投资机构,是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的首选场所;为了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双方决定,共同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营销活动,大力推广“农行岑溪分行—**证券**岑溪服务营业部第三方存管”业务。为此,双方特制定本营销推广方案。
一、营销活动目标与计划
在双方相互支持和配合下,从2008年4月19日到2008年5月31日的活动推广期间内,实现新增“农业银行—**证券第三方存管”股票客户3000户的开户目标。
二、合作方式:
双方在合作上主要采用业务竞赛等方式,通过加强培训、加大奖励力度、各种渠道的营销推广宣传、驻点营销、营销人员营销等途径,促进“农业银行—**证券第三方存管”业务发展,具体合作模式如下:
1.由农行组织,排列出各网点培训时间表,以网点为单位开展“农业银行—**证券第三方存管”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股票基金基础知识、开户培训、“农业银行—**证券第三方存管”的优惠措施及服务等方面的内容介绍。
2.在农行二级分行的协调和支持下,**证券与相关网点开展一次“农业银行—**证券第三方存管”推介会或股评报告会等活动,活动目标客户主要以企业、小区和集团客户为主,共同营销“农业银行—**证券第三方存管”客户。
3.**证券可在有条件的农行网点派驻营销人员,主要负责客户营销、客户服务、客户咨询以及与银行的联络等工作。
4.**证券在双方合作期间,提供更多、更优惠的措施吸引客户,构筑良好的营销平台,从而吸引客户,更便于营销。
三、**证券**岑溪服务部三方存管客户的优惠措施: 1.开户费奖励。银行职员每开一户奖35元。
2.农行员工本人开户免开户费(由农行方在员工确认表上盖章确认,见附件一)。3.报销客户转托管费用。(深圳A:30元人民币)4.开户客户每人可获赠证券业务基础知识小册子。
15.论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策略 篇十五
为有效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融资难的困境,在国家政策的积极扶持下,我国担保业呈现快速发展的局面,各地担保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商业银行通过与担保机构合作,有效支持了中小企业发展。但是,目前部分担保机构资金实力较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不高,缺乏规范的运作模式和相应的专业素质。而这样的担保机构一旦与银行合作,为银行贷款提高担保后,银行贷款风险是不是能够得到有效转移和控制、担保机构是否能真正承担保证责任?由于担保机构涉及面广、担保金额巨大,一旦发生风险将给商业银行带来较大风险。面对数量众多,良莠不齐的担保机构,商业银行该如何选择合作对象?笔者认为,只有认真分析担保机构目前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有针对性的设定准入门槛和合作条件,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管理,才能使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步入发展良好的轨道,才能真正达到扶持中小企业的目的。
2 担保机构存在问题与风险分析
2.1 缺乏有效监管及市场准入。
200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通知明确通过成立联席会议来监管担保机构,联席会议由银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但到目前,有关部门尚未对担保机构的准入资格、担保机制、担保程序、会计制度、风险防范、从业人员、收费标准等方面进行系统的规范和管理。另外,担保是国际上公认的风险较高的行业,而目前担保机构的准入门槛较低,导致行行色色企业和个人投资进入该行业。
2.2 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
部分担保机构资本金较少,抗风险能力较差,不具备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实力。部分担保机构运作、业务操作、资金运用不规范,自有闲置资金经常被用于委托贷款、过桥贷款、投资等风险更高的业务或领域,大股东占用担保机构资金的现象较为普遍,违背了担保机构设立之初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初衷,也违反了金融有关规定。
2.3 人员的专业素质问题。
多数担保机构成立时间不长,专业人才严重缺乏。现有从事担保行业的工作人员大部分都是半路出家,缺乏金融、财务、法律等专业知识,无实际授信和担保业务从业经历,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风险意识薄弱,不具备相应的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能力。有的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管理者多为政府官员兼职,且人员较少,只有二、三个人。
2.4 风险分担机制建设不足。
担保业目前的风险分担机制,主要有三块:一是内部风险补偿机制,主要是按规定比例(当年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二是有的当地政府对政府性的担保机构给与一定的财政补偿;三是再担保体系,通过再担保转移一部分担保风险。上述的机制建设,尤其是外部的风险分担机制,急需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推动,目前还不成熟和完善,一旦出现较大风险,担保机构能难以为继。
3 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策略建议
3.1 注重第一还款来源,是确保信贷资产安全的根本。
对银行而言,办理具体信贷业务时,应严格审查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还款来源,注重第一还款来源,才是确保信贷资产安全的根本。担保机构的担保属于第二还款来源,是对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两者之间的关系绝不可以主从颠倒,本末倒置,在思想上要纠正担保机构担保是“保险箱”的误区,认真落实贷款三查制度,不能将担保机构担保的信贷业务特殊化。
3.2 严格准入标准,是建立良好合作关系的基础。
3.2.1 资本金准入。
资本金是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本钱,商业银行在选择担保机构合作时,应规定担保机构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同时为防止担保机构资本金不实、结构不合理等,应规定必须是实缴资本,并且明确货币资金的出资比例。
3.2.2 信用等级准入。
要创建和完善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体系,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自己建立和完善对担保机构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在综合考核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经营状况和管理层的综合能力,财务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设定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状况。通过对担保机构评级,商业银行可以将评级较差的担保机构拒之门外。
3.2.3 内控管理准入。
拟合作的担保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无不良信用记录,担保机构有健全的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制度或程序,有完善的担保基金补偿与增长机制,担保的信贷业务资产质量较好。
3.3 分类区别管理,是提高对担保机构管理水平的关键。
担保机构可按资本实力、管理水平、资金来源等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是实力较强、有较高管理水平的担保机构,旨在服务当地中小企业的发展,目前股权结构已趋于多元化,经营上也较为规范;第二类是实力一般、管理水平一般的担保机构,该类担保机构主要是由县财政、开发区财政出资设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旨在扶持园区、县内企业的发展,资产规模相对较小,担保业务量也不大,管理水平总体较低;第三类是民营担保机构,该类担保机构以盈利为目的,担保的业务品种也较多,经营上较灵活,今年来数量增长较快,但由于其逐利的特点,加之担保业外部监管的空白,其经营及资金运作上的规范性隐忧较大,且银行对其真实信息的取得上难度加大,较难掌控。建议根据不同类别的担保机构加以区别管理,在保证金缴存比例、担保放大倍数方面设定不同的合作条件,对于第一类的担保机构可适当放宽合作条件,对第二类担保机构要严格合作条件,对第三类担保机构必要时可要求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4 实行动态评估,是监控担保机构风险的有效措施。
对于开展业务合作的担保机构,应实行动态的评估和监控。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关注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的质量、资金运作及代偿风险,按月统计保证贷款余额、单户担保余额、担保放大倍数、保证金账户余额等;按季评估担保机构的保证贷款质量;每半年对合作的各担保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根据动态评估结果适时调整与担保机构合作的条件。
3.5 预警退出机制,是防范担保机构风险的重要手段。
对已合作的担保机构,经过动态评估监控,应建立预警退出机制,择优淘劣。目前担保机构存在的风险征兆主要有:担保机构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重大变动;担保机构未足额缴存保证金;担保机构的担保总量超过规定的放大倍数;担保机构经营其他非担保业务,将自有资金用于委托贷款、对外投资或被大股东占用等;担保机构将自有资金违规直接向其他企业拆借;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出现逾期代偿,代偿率较高;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逾期后未能代偿或及时代偿等。对与商业银行合作的担保机构,如未能按合作协议履行,或出现上述预警信号,严重影响其代偿能力的,商业银行应暂停与其业务合作。对暂停业务合作的担保机构,可以给与一定时间予以调整,调整期结束后,由分行重新予以评估,风险已经解除,符合我行条件的,继续合作,否则坚决退出,终止合作关系。
参考文献
[1]陈晓红.中小企业融资.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3-5.
[2]萧迪梅.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风险防范与补偿.中小企业评论, 27.
16.与银行合作协议书 篇十六
这份合作协议意味着今年秋天起NBC各种节目的商业广告、视频片断、幕后采访以及其他特色节目将在YouTube网站上出现。NBC环球电视集团首席营销官约翰·米勒说:“电视与视频的区别越来越模糊了,我们不应该对此避而不谈或无视其存在,而应该积极地接受这一切。”
霍华德、汉克斯三度联手演绎丹布朗新作
继《达芬奇密码》《天使与魔鬼》之后,汤姆·汉克斯和导演朗·霍华德将第三度联手合作——拍摄改编自丹·布朗最新小说《地狱》(Inferno)的新片。而早在2010年就被提上议事日程的丹·布朗另一部小说《失落的秘符》的电影改编计划被曝暂时停滞。
虽然《失落的秘符》项目停滞,但是索尼公司仍旧期待丹·布朗小说品牌的热度带动电影改编作品的热卖。《天使与魔鬼》的编剧大卫·凯普将担任创作《地狱》的剧本。索尼方面已为该片预定了2015年12月18日的上映日期。
门德斯确认执导第24部007电影
《007:大破天幕杀机》的导演萨姆·门德斯近日确认将执导第24部007电影,这部最新的007电影也公布了上映档期:2015年10月23日英国首映,11月6日北美上映。据悉,影片的第24部与第25部很可能采用类似上下集的模式套拍。
对于是否重返“007系列”,薩姆·门德斯本人的态度一度摇摆不定。从去年年底的确认执导,到前不久宣布放弃执导,门德斯经过多次反复。但去年《007:大破天幕杀机》票房和口碑的双赢,让项目制片人芭芭拉·布洛柯里和迈克尔·G·威尔逊都非常希望萨姆·门德斯能继续执导接下来的续作。
17.与银行合作协议书 篇十七
甲方: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乙方:(收单银行)
丙方:(维护公司)
在甲、乙、丙三方签订的《银行卡收单专业化服务合作协议书》(下称“主协议”)的基础上,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地区银行卡收单业务和专业化服务,维护受理市场和谐有序发展,经友好协商,甲、乙、丙三方特签署如下补充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丙方承诺在广东地区集中精力为乙方提供专业化服务,不得开展收单业务。
二、丙方确保将主要精力放在新增商户拓展及提升专业化服务质量上,无正当理由不得引导存量商户更换收单银行或维护公司。
三、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丙方不得私自切换交易路由、私自布放终端机具、私自下载未通过验收的终端程序、私自在自身维护的终端机具上增加其他附加功能。
四、未经甲方总公司授权及甲方同意,丙方不得随意使用“银联”商标。
五、丙方承诺严格按照银联规则和《银行卡收单业务专业化服务承诺书》的规定开展专业化服务。
六、丙方违反本协议第一至五条中任何规定的,甲乙双方有权立即终止与丙方的合作。
七、本协议是《银行卡收单专业化服务合作协议书》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终止日期与主协议一致。
九、除上述补充条款外,主协议其他条款不变。本协议与主协议同具法律效力,如与主协议条款有冲突,按本协议执行。本协议未约定的,适用主协议相关约定。
十、本协议壹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乙方:(收单银行)
(公章)(公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日期:日期:
丙方签章:(维护公司)
(公章)
代表签字:
18.与银行合作协议书 篇十八
中国银行麓谷支行
合作协议
1.甲方:湖南大学北校区金融与统计学院学生会
2.乙方:中国银行麓谷支行
3.为了丰富湖南大学北校区金融与统计学院学生的课余生活,彰显现代大学生的风采,显示大一新生的魅力,给大一新生提供一个展示自己的机会。为扩大中国银行麓谷支行与财院分行的影响力。特此中国银行麓谷支行与湖南大学北校区金融与统计学院学生会合作,赞助湖南大学金统学院大一新生迎新晚会活动,现甲乙双方就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为双方进行活动的依据;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活动时间:2011年10月23日(周四)晚19:00—22:00
活动地点:湖南大学北校区学生活动中心
甲乙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义务
服务同学 锻炼自我 成就人生
1.在活动期间为财院分行分发宣传资料;
2.在活动期间为财院分行制作并播放宣传PPT;
3.在活动期间为麓谷支行在宣传海报上标注名称;
4.在活动期间为财院分行以网络方式进行宣传;
5.在活动期间为乙方在横幅上标注名称;
6.在活动期间为财院分行在活动现场预留座位7个
7.在活动期间为麓谷支行播放影音资料
(二)、乙方义务
1.为甲方现金1500的赞助费;
2.乙方自己提供宣传资料(宣传单若干);
3.乙方自己提供电子信息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希望甲乙双方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能够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
迎新晚会活动经费预算
服务同学 锻炼自我 成就人生
音响、话筒:1000
彩带: 1*0=5050
胶带:15
气球: 5*8=4040
棉线:5
小结:1110
气氛道具:
荧光棒15*4=6060
巴掌:2*55110
口哨:3*2060
小结:230
宣传:
横幅: 2*50100(两条,共
节目单:40
小礼品:100
小结:140
其他:
评分表:5
水和食物:45
小结50总计:1630元
服务同学 锻炼自我 成就人生
16米)
注:其中包括讲座中的零碎支出,例如院记者部采访稿费,车费,学生会宣传活动费用等其它项目。
甲方:乙方: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公章:
签约时间:
日
19.与银行合作协议书 篇十九
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涵义及意义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PPP模式能够助力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缓解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PPP模式的合作关系是以“物有所值”的产品或服务为前提、以合理的风险分担和价格激励机制为基础、以完善的法律合同条款为依托的。PPP模式本质上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乃至多方之间就特定商品或服务建立的长期交易合同。
PPP模式作为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商业银行应该以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保护、农林水利等领域为服务重点,把握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水利建设、绿色信贷、中国企业“走出去”等领域的发展机遇,深耕细作PPP金融服务模式,以服务实体经济普惠民生。
二、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存在问题和主要原因
PPP模式为面临“缺钱”和“欠债”双重压力的地方政府指明了新的路径,但从全国看,普遍存在雷声大雨点小,项目落地难的情况。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 政府方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奥运鸟巢项目、北京地铁四号线项目等国内知名项目,都是在国务院颁布《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前完成的,而目前后续项目的开展,都要遵循财政部下发的PPP操作指南(113号)以及各地方政府的具体操作意见,但就目前为止,仅有福建、四川、吉林、黑龙江、北京、厦门等多个省市地区已下发了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对于没有出台对应实施细则地区的PPP项目各参与方缺少合规性标准以及识别评估、绩效评价参照物。
2. 社会资本方参与积极性不高。
国企、央企等社会资本对于政府抛出的橄榄枝,虽都表示出参与的愿望,但对政策、法律、风险分担、责权利分配等事项存有顾虑,实际动作非常审慎,政企博弈需要一个周期过程。另外,企业缺少参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项目运营维护的先例,可参照的契约合同少之又少。
3. 产权关系梳理困难。
目前政府亟待通过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但是由于项目历时较长,关系不清晰或已为其他融资提供抵押,难以适用PPP模式进行融资。比如某市水库项目,虽然具备PPP项目现金流条件,但产权几经转让且已为其他融资进行抵押,经过经办行细致梳理,认为暂不适合组建PPP项目。
4. 项目复杂程度更高。
财政部下发的指导意见(113号文)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5个环节19个步骤进行了明确细致地规范,特别是规定了4个不得少于的日期(项目采购中资格预审公告不少于15个工作日,项目竞争性磋商中社会资本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少于10日,采购文件发售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确认谈判完成后拟签的合同文本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保证PPP项目实施质量的同时,也加长了项目准备时间。
在PPP项目中,项目参与方需通过签订PPP项目合同、股东协议、履约合同(包括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等)、融资合同和保险合同等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权利义务关系,构成PPP项目的合同体系,明确约定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资产和权益的归属,来保证长达30年的风险分担机制、平等合作关系、权利义务有效安排。各合同之间是紧密衔接、相互贯通的“传导关系”,因而PPP项目较以往BT等项目的组织过程更为复杂。
三、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可行性建议
PPP模式不仅减轻了财政压力,而且是对地方政府转变职能、改革创新、依法行政的有效推动。在PPP项目中,银行则是维系社会资本、政府之间的重要纽带。为此,推进PPP模式的发展,银政双方均需积极努力,同时也对银行的创新能力、服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做好如下四方面工作:
1.提高主动学习能力,持续掌握PPP相关政策,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出台,积极跟进政府部门颁布PPP的指导意见,辅助各地方政府制订实施细则,积极对接PPP示范项目和各地公布的试点项目,为PPP合规性操作奠定基础。
2.通过项目撮合抢占市场先机。利用商业银行庞大的优质客户资源,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保护、农林水利等领域,帮助政府方引荐适合的社会资本方,促成双方合作。
3.提高项目甄别能力,积极主动参与政府方、社会资本方的项目遴选,清晰地辨别出融资主体合规、举债用途合理、还款来源可靠的PPP项目。对于重点推进项目,积极配合政府,提供融资、融信、融智的综合服务。
4.做好综合金融服务。结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OM、MC、BOT、BOO、TOT、ROT等模式特点,设计公司、投行、结算、托管、国际、个人业务等领域的融资产品,通过制定营销指引、业务管理办法、产品组合方案,为政府部门制定实施方案、项目评估、金融服务。在符合各项信贷管理要求、严控信贷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储备转化率。
摘要:面对现阶段PPP模式存在的政府方法律法规亟待完善、社会资本方参与积极性不高、产权关系梳理困难、项目复杂程度更高等情况,本文通过提高主动学习能力,持续掌握PPP相关政策,通过项目撮合抢占市场先机,提高项目甄别能力,提供融资、融信、融智的综合金融服务等方面提供对策,以利PPP模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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