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施工合同范本(精选14篇)
1.房屋施工合同范本 篇一
房主人(甲方): 身份证号:
承建人(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愿意将自己建房施工任务承包给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在承建过程中的权利、责任、义务,确保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圆满完成工程任务,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建筑项目概况
1、住房全套院:北屋五间(两层)、东屋三间(一层)、南敞篷四间(含厕所)、院地用砼硬化。
2、建筑结构:砖混结构;除北屋一层棚预制板外,北屋顶层及其他顶面均为现浇板面。
3、建筑面积:总面积约平方米(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为准;出檐部分折半计算)。
二、承建方式
1、甲方将其住宅主体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乙方承建(基础施工由乙方自费),地面打夯建房自费)。
2、甲方负责提供施工用的水源、钢材、水泥、砖、沙石、石灰等建筑原材料和现浇顶模板、梁底、大头柱等所需木料、板。
3、乙方自带建筑所需的一切设备和工具,包括施工用的搅拌机、振动器、升降机等施工机械,以及架管、架板等,费用由乙方自理。
4、乙方的施工人员食宿问题由乙方自行解决,费用由乙方自理。
5、工程施工造价:按设计建筑面积计算结算面积,每平方米 元,工价总金额 元。
6、承包内容:①不包括水电安装、预留孔路、预留埋件;②室内墙面为水泥砂浆成面;③室外前墙粘贴瓷砖。其他墙面为水泥油浆。④其他要求由甲方现场确定(不包括回填土及地面平整打夯).
7、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听从甲方和有关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随时改进不合理的施工方案。
三、工程工期
1、工程工期为 个月。于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前竣工。
2、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乙方保证工期按时完成。
3、乙方不得有无正当理由的延误施工行为。对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书面确认,工期可相应顺延;①因停电、下雨等造成停工;②不可抗力;③甲方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工程质量要求
1、房屋结构应按甲方意图布局、施工。
2、房间每层标高为:一层 米、二层 米。
3、建筑工程:①墙体周正,墙体必须上下错缝,横平竖直,不得偏心移位;②砂浆饱满,灰缝平直均匀,不得有破缝出现(安放线管除外);③砖必须在使用前潜水沁润。
4、混凝土工程①砼标号C20 ;②砌筑砂浆为m10:0;③抹灰砂浆为m5:0;④找平砂浆为1:2水泥砂浆。
5、地圈梁一层(含承重界墙),二层柱体及承边梁按甲方意图而定。
五、施工安全及质量问题责任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安全用电、安全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杜绝一起事故。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意外工伤事故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带责任。
2、如有工程质量问题(主题墙与水平地面不垂直、墙壁凸凹不平、开裂;主体柱与水平地面不垂直、断裂、漏筋;横梁断裂、漏筋;地面开裂、塌陷、漏筋等等),乙方应承担维修责任。
六、付款方式
主体工程完成后,甲方付工程款50%。工程竣工后,待粉刷结束后,甲方向乙方付清全部工程款。
七、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共 页,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2.房屋施工合同范本 篇二
一、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况及产生原因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具体到房屋买卖合同方面,在实践中可以大致归纳为几种情况。
1.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是国家提供给特殊低收入人群的一种社会保障措施,不符合购房资格的借用他人身份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变相侵害了其他有资格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平,属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应属无效。
2. 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民法通则》第十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明显属于超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无法定代理人的认可应属无效合同。
3. 开发企业无预售许可销售期房的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国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对于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必须取得销售的行政许可方属合法。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4. 非本农村集体成员购买集体宅基地上的房屋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可以看出,因为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集体所有,权利人只有使用权,如果任其无限制地转让,有可能侵害集体的利益。即使在2016年最新实施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中,也未对此做出突破,而且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均认定为无效合同。
5. 房屋买卖权属有纠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权属纠纷的房屋的不得转让。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该限缩为排除恶意买卖的规定。因为我国对物权的规定不完全和德国登记制度一致,有个善意取得的规定,鉴于目前对于什么情况下属于权属有纠纷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一般可以分为三种情况:无证或者非所有权人房屋的买卖;有查封;异议登记的房屋买卖。对于卖方合法建造但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虽然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一条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其合同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还是有效合同。
而对于无权处分、无权代理或者非所有权人买卖的,则应当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受让人依照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规定来判断,如果属于恶意买卖的,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如果属于善意的,则不宜认定为无效合同。如果是违法建筑的买卖,在发生纠纷诉讼时还没有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属于管理性规范,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但如果是买卖双方当事人在明知房屋被查封,合同目的不能达成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此种情况下,多为法院执行制造障碍或者是虚假转移房屋,应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情形。
对于有异议登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十六条之规定可以判断,如果购房人明知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着有效的异议登记仍然购买的,应当认定为非善意,如果此种买卖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则该买卖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二、买卖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房屋买卖中可能导致的后果如下。
一是房屋已经交付的应当返还房屋,原产权人应该返还购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部分情况下可能有例外情形,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385号等判决的观点,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买房人已经实际占有了该房屋或者再次出售给另外一个非农户籍者,合同虽被确认无效,但是房屋实际占有人不负返还的责任。当然,如果再次购买该房屋的是该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于其是有购房资格的,因此其可以合法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合同无效也不必然要返还房屋的。另则,如果房屋经过了装修或者加层改建等,也对法院是否判决返还房屋或者对于返还价款的计算会有不同的影响。
二是未取得预售许可销售商品房导致合同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是买卖房屋上还设立有抵押担保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依据此规定,在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情况下,银行按揭贷款合同可以解除。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据此规定,银行按揭贷款合同因房屋买卖合同失效而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将购房贷款返还给银行,将房款本息返还给购房者。
四是买卖房屋在案件审理中可以确定为第三人财产的,当合同被判决无效后,应该返还给第三人。
五是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这也是维护健康有序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避免产生过度的经济纠纷。
三、无效合同的登记处理方式
在现有的有关房屋登记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登记如何办理的明确规定。而从前面的分析来看,合同无效及其后果具有多元化的特征,如果在生效法律文书中并没直接明确如何办理相应登记而直接办理的话,极易造成新的登记错误。
从《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来看,对于合同效力和登记效力是区分开的,故而不能直接得出合同无效必然导致登记无效的结果。对于合同无效导致要办理相应登记的,有以下几种模式。
1. 双方申请模式
因为合同无效的判决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之可以单方申请的生效法律文书,因此如果买卖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持合同无效的生效法律判决文书,按照普通程序双方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给原产权人。
2. 登记机构主动撤销模式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如果无效合同的判决书可以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作废。虽然目前根据国家安排,不动产登记由国土部门负责,并且出台了相应的登记规章,但是笔者认为原《房屋登记办法》并未作废,如果属于房屋登记的也可以作为一个特别法予以引用。
3. 协助执行和履行法定义务模式
买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通过返还原物的民事诉讼来处理,也可以通过对登记机构的行政诉讼,此时登记机构则需要根据相应的法院判决文书描述的内容来进行相应的登记。如是民事诉讼要求登记机构协助登记的,一般会描述为将某某的房屋所有权变更为某某名下,此时办理单方申请的转移登记;如果是行政判决,一般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描述为“撤销被告某某登记机构作出的为某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之行政行为”。此时应该依法撤销该登记,恢复到前一手的登记状态。
3.无效房屋租赁合同问题探究 篇三
关键词:无效房屋租赁合同;认定;法律效果
一、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认定
(一)影响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因素
确认合同有效与无效,是正确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前提。笔者认为影响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订立合同目的的合法性。如若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违法的,则该合同无效。如租赁房屋从事开赌场,提供卖淫场所,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等;
(2)合同标的物的合法性。如若合同标的物是违法的,则该合同无效。如在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建造的房屋或者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建造的房屋进行出租;
(3)合同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若违反,则该合同无效。如建筑物在未经竣工验收或未经消防安全验收的不得出租;
(4)当事人是否规避法律,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如若有此情形,则该合同无效。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签订的合同;
(5)房屋出租人是否有处分权。如若没有处分权,则该合同无效。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私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二)法律规定的无效房屋租赁合同
1.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均有该类似规定,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建筑物在建造之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证,还应取得施工许可证,然后才能建造房屋,否则建造的房屋即为违法建筑物。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此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城镇房屋的建造符合城镇发展的整体规划,防止房屋乱建乱造,影响城镇的长远发展。
2.以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房屋经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租赁房屋也必须是经竣工验收后的房屋。这主要是出于人身安全考虑,房屋己完工但未验收之前,可能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如建筑物质量不合格、配套设施不齐全等,这都可能给当事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甚至危机当事人生命安全。因此,法律强制性规定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不可投入使用。
3.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物为标的物的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同样不可投入使用,这也是出于對当事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考虑。尤其是对一些大型的用于商业经营的大厦,消防安全显现的尤为重要。因此,法律强制性规定,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不得投入使用。一旦违反此规定,势必导致合同无效。
二、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果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法律效果,笔者从两个值得商榷的问题进行阐析,对于其他问题暂且不议。一个涉及房屋使用费的支付问题;另一个涉及承租人在使用房屋期间对租赁房屋添附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问题。
(一)房屋使用费的支付问题
对于合同无效时房屋使用费的支付标准,应依导致合同无效的不同因素分别进行处理,不能一概而论。
1.以未经竣工验收或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
对于此种情形,在承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应支付房屋使用费;如果承租人明知该房屋未经竣工验收或未经消防验收仍愿意租赁,则表明承租人愿意接受租赁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此时承租人应该参照约定租金支付房屋使用费给出租人,因为双方都有错误才导致合同无效;由于此使用费对出租人而言属于非法收入,应予以收缴。
2.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
此种情形下,在承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其支付的房屋使用费应为房屋在使用期间的损耗与折旧,一般情况下低于约定租金;如果承租人明知租赁房屋为非法建筑物仍愿意租赁,则表明承租人愿意为此非法建筑物的使用支付以约定租金为标准使用费,那么,承租人当然应该支付以约定租金数额为标准的房屋使用费。
3.因合同当事人为无权处分人引起的无效合同
对于因合同当事人为无权处分人造成合同无效时,房屋使用费应该按照约定的租金数额支付,因为此种情况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只引起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不牵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
(二)租赁房屋添附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问题
我国法律关于添附制度的规定虽有所涉及,但还是不尽完善,都没有明确规定附和后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没有真正实现添附制度确定物权归属的目的。笔者认为宜在我国构建动产和不动产附合的规则。该规则包含两个内容:第一,动产和不动产构成附合的构成要件是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第二,动产和不动产附合后,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这样的规制有诸多益处:
首先,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归属得到清晰地界定。根据物权特定的原则,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必须具有特定性,一个物只能被一个人拥有。法律作出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明确物权的归属,为物权的流转提供便利。如果无此规定,则会造成装饰装修物与房屋构成附合时其所有权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情况。房屋的一部分上存在另一所有权,这将导致同一物上既有不动产所有权又有动产所有权的情况发生。其次,房屋的所有权能顺利地流转。如果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没有明确的界定,则房屋的流转也存在障碍。当房屋出租人转移房屋所有权或者将房屋进行抵押时,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不能从外观上看出,从而使得房屋所有权的受让人要承受不必要的风险,这不利于房屋所有权的流转。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因装饰装修物引起的损失赔偿问题。笔者认为,未与房屋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所有权归属于承租人所有;己与房屋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对于未与房屋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因其所有权仍归承租人所有,因此承租人可将其拆除取走,对于造成的损失,应由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赔偿。
参考文献:
[1]李荣鑫.房屋租赁合同的诚信原则立法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3.
[2]杨博宁.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处理问题研究[D].湘潭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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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晓晓.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的归属及民法利益思考[D].天津师范大学,2012.
[5]张勇.房屋租赁合同争议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3.
4.私人房屋施工合同 篇四
乙方:
甲方在位于 省 市 区 镇 村 社拟建房屋一幢,经甲乙双方协商,由乙方负责承揽施工。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该工程具体情况,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建房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工期、工程款支付等,经双方充分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用甲方提供建筑材料,乙方组织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工用具、脚手架、架板、模板、临时水电管线、安全防护用品等除建筑材料以外的全部施工所需的人员及设备物资进行承包施工,既:包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工期的承包方式进行承包。
二、计划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xx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20xx年 月 日,工期 (日历)天。
三、承包范围:
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承包范围包括:基础土方开挖及回填、基础工程、主体工程、楼地面工程、屋面工程、室内室外抹灰及面砖粘贴,外散水工程、给排水及强弱电安装工程等,既:除室内乳胶漆、门窗安装、楼梯扶手安装以外的全部施工内容均由乙方负责。
四、承包单价:
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大写 元整)进行造价计算,该单价包括人工费、机械费、工用具使用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措施费、劳动保护费、保险费等除甲方材料费以外的全部施工费用。
五、付款方式:
按工程进度付款:一楼主体完成后支付 元,全部主体完工屋面断水后支付 元,全部工程完工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按照实际竣工的建筑面积进行总价计算,本次支付至总价款的95%,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尾款,保修金不计息。
六、施工安全
1、乙方在组织工人施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安全,杜绝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并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到位或管理不力等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有此类情况出现,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如果施工人员需要参加生命财产、机械设备、意外伤害等方面的保险,则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支付一切保险费用。
2、乙方的施工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乙方负责人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和出入工地的其他外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安全告知和安全监督,控制好各种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消除安全事故的隐患,随时对工程安全、进度、质量三大要素加强全面检查和督促,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3、乙方应加强对其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文明施工。乙方人员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4、乙方须具有从事房屋建设的成熟经验,负责施工建设并交付建房成果。当事人明确,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
七、施工要求:
1、甲方将房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乙方建筑。
2、甲方负责提供红砖、水泥、砂石、钢材等建筑材料。根据施工进度,乙方应提前3 天通知甲方购买所需材料。
3、乙方自带建筑所需的一切工具,包括搅拌机、震动器等施工机械以及模板、脚手架等,费用由乙方自理。
4、所有工人的吃饭、住宿、抽烟等问题由乙方自己解决,费用由乙方自理。
八、工程质量:
1、乙方必须认真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托人员的督查。
2、乙方施工时要按照施工图及建筑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作业,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3、如果乙方因为自身水平原因达不到工程合格条件的,乙方应该按照甲方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进行修改或返工;返工修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使用条件的,乙方应当承担工程质量违约责任。
4、房屋建成后,因为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使用的,仍由乙方承担修理返工或重建的责任,并由乙方承担所需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相关损失。
九、工期延误:
工期从20xx年 月 日开始建设,工期为 (日历)天。无正当理由,乙方不得延误工期。由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1、因停电或停水造成停工。
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冰雹等。
3、甲方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须由甲方签字同意的情况说明)。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办法:
1、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要求的,乙方要进行返修;造成损失的,乙方要赔偿所有损失。因乙方原因有其它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情形的,乙方要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乙方若无视甲方的合理要求,或者采取消极怠工和延误工期等做法为难甲方,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只需支付按照已完工的工程量计算人工钱的50%给乙方。
3、在乙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甲方若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钱,在工程相应进度完成五天后,则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规定按照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偿付乙方赔偿金。
4、因乙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5 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3、在工程验收合格,质量保修期满后甲方付清全部工程款后,该合同自动失效。
十二、其他:
以上合同条款,双方必须共同遵守。若有变更补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按手印):
乙方签字(按手印):
5.房屋施工合同 篇五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工程名称:
二、技术标准:按照现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执行。
三、工程内容:等内容。
四、承包形式:包工包料双包工程。
五、甲方职责:(1)负责解决施工所需的临时占用土地、料场等问题;
(2)协助解决与周边群众发生的纠纷关系;
(3)解决好工程所需的水电问题(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职责:
(1)听从甲方管理人员的指挥,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现场监督检查;
(2)严格按照甲方的施工要求和工程量要求执行施工
(3)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4)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负责施工中的一切财产、人身安全责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5)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民工工资。
七、结算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后,甲乙双方现场实收工程量,依据《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__定额,结合市场材料价格及人工工资标准调整办理竣工结算。
八、付款方式:分四年到位(不计资金利息)。其中20__年拨付工程款的42.5%;20__年12月30日前拨付28.5%;20__年12月30日前拨付21.5%;剩余的7.5%视甲方情况拨付,但最迟在20__年12月30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如逾期未付清,则按所欠资金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由甲方按月支付给乙方。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6.房屋建筑施工合同 篇六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在竹溪县城关镇东风村组建房,面积约平方米,乙方自愿承包,为了强化工程质量,促进工程进度,明确双方责任与利益,经共同协商达成协议以下:
一、乙方承建甲方此楼的施工项目
1、从地桩至七楼封顶的主体工程,内外粉墙,贴外墙砖,扣隔热板,门面前台阶浆砌粉刷,楼梯墙台阶粉刷。
2、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由乙方自备。
3、甲方提供水电并负担此费用。
二、乙方承建此工程施工的质量要求
1、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2、建筑质量必须按国家颁发的质量标准达到合格。不合格工程由乙方无条件返工,且材料费、工时费概由乙方自己负责。
3、服从甲方的合理要求,接受甲方及质检部门的监察。
三、工程施工时间
乙方自动工之日起,个月内完成全部施工任务。乙方无故延误工期,每延期壹天扣工资总额的万分之壹。施工期间,甲方必须保证施工所需材料,但乙方必须提前7天通知甲方施工所需的材料,由于甲方原材料及其他因素影响施工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在管理工程操作规程的施工质量的要求
1、在施工期间,乙方必须有质量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随时随地把握施工质量并保证顺利施工。
2、在施工中,甲方质量监察人员发现不符合施工规程及质量要求,乙方应及时返工或整改,并要求工人按正确的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施工。
五、安全要求
乙方必须保证施工安全,提高工人素质,杜绝工伤事故发生,如出现工伤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建设施工期间乙方为施工人员办理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支付。
六、付款办法
甲方按每平方米元给乙方结帐,开工之时付乙方贰万元铺底,一至七层每层楼付乙方人工费壹万伍仟元整。内外粉一至七楼甲方付乙方人工费壹万元,维修完毕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款贰万元整,其余下工程款完工检验合格后一次性付清所有工程款,施工工资总额按房屋竣工后的实标面积计算为准。结算款以收条为准。
七、在房屋施工期间,若有新增内容,按实际施工量可给予乙方补偿。l、不贴外墙砖,改做外墙漆的。
2、飘窗。
3、坡屋顶。
4、阳台折半计算。
5、提升架由甲方提供,不收乙方租金。每层楼倒现浇的生活费由乙方负担。
6、合同内容外应由甲方负担的零工工资。
八、此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7.论拆迁引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篇七
根据房屋的所有人的不同, 我们将房屋租赁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租赁”, 一类是“市场租赁”。由历史体制原因形成的福利分房, 一般称法定租赁;根据市场双方协商形成的房屋租赁关系, 一般称市场租赁。两类租赁关系表面上看起来是一样, 但实际内容并不一样, 并且两类租赁房屋的拆迁处理实际操作也各不同。下面我主要就法定租赁房拆迁和市场租赁房拆迁两种不同情况, 分别论述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引起的租赁问题及解决方式。
一、法定租赁房拆迁所引起的利益分配纠纷的法律探讨
我国早些年在城市实行的是公房租赁实房分配政策。公产房屋所有权人是国家或者集体, 但公产房屋主要是提供给市民、职工的福利。因此, 我们所谓的“法定租赁”, 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公房居住人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居住公房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法定租赁房非常普遍,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直管产房屋 (公房) ;单位分配的房屋;历史原因形成的长期事实租赁房屋;双方协商同意, 有租赁行为但没有租赁协议的租赁房屋等。
(一) 确定公房承租人
确定公房承租人的目的就是找寻公有房拆迁补偿的利益分配人。依照不同情况, 需要进行公房承租人资格确定的有这样一些情况:原承租人仍然健在的一般不发生承租人变更, 补偿对象当然还是原承租人;承租人依法变更, 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 在拆迁中取得补偿获益权;原承租人去世后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 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一直没有办理变更。
公房承租人资格认定标准:一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情况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二是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 是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 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但由于没有变更公房租赁登记, 其公房承租人身份不明确, 容易受到其他当事人的质疑,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或变更。根据规定, 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
(二) 法定租赁房拆迁补偿利益分配
确定了公房承租人, 那么, 公房拆迁补偿利益分配人就很好确定了。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和有限处分权。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 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上处分, 该处分属无权处分, 在有权限的公房管理单位给予认可之前, 该处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由于目前我国各个省份的实际情况不同, 所以, 具体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大不相同, 对此, 各省市都制定了相关的实施条例。本文选择了一种认为较为合理的补偿方式介绍, 希望能够对实际生活中的应用给予借鉴: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货币补偿安置的, 房屋所有人取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20%, 房屋承租人取得房屋补偿款的80%, 按照25平方米、30平方米保底计算, 超出原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 由房屋承租人全部取得。实施产权调换安置的, 偿还房屋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 由房屋所有人按规定支付差价;超出原面积部分, 由房屋承租人按规定支付差价, 并取得该部分房屋产权。
对于公有房屋租赁问题应当注意的法律建议:租赁公有房屋, 承租人发生变更的, 应当及时办理承租人变更。公有租赁房屋由于原承租人去世等原因, 承租人未及时变更的, 共同居住人应积极主张权利, 早日完成承租人的变更, 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公有租赁房屋拆迁时, 共同居住人内部就补偿等无法达成协议的, 可先行搬迁, 以便获得拆迁补偿费用和拆迁奖励。该补偿费用也可以由拆迁人或第三方暂存, 待共同居住人达成协议后再行分配。以此方式可维护共同居住人的最大利益。
二、市场租赁房拆迁所引起的利益分配纠纷的法律探讨
在这里所谓的“市场租赁”, 实际上就是根据《合同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屋租赁”, 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的租赁关系是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性质上属民事法律关系, 它的调整应当依据相关的民事法律, 在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调整。房屋租赁关系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是从属的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护。下面针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关涉及到房屋承租人权益的条款进行介绍和法律分析。
(一)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关拆迁租赁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具体规定
1.《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拆迁租赁房屋的,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一规定对拆迁租赁房屋如何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了特别规定, 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三方签署。这首先就是对引发争议的租赁问题作了很好的限定, 也是对日后的纠纷起了很好的预防作用。在具体操作中,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时, 应包括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或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 房屋承租人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此种情况下, 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2.《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不作产权调换, 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 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 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这三条的内容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实践中, 对拆迁补偿前已经解除了租赁协议或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了安置的, 也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这实质上相当于非租赁房屋的补偿安置, 只要不发生矛盾和纠纷能够顺利拆迁即可;如果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 被拆迁人对补偿方式没有选择权,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协议,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 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本条款充分体现了民事活动中主体平等的原则。
3.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 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 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有关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 应根据上述具体的情况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发放。根据本条规定, 当房屋是由被拆迁人自己使用时, 上述费用发放给被拆迁人;当房屋是由承租人使用时, 上述费用发放给承租人。
(二) 对于市场租赁问题的法律建议
为了避免房屋拆迁发生纠纷, 市规划部门建议单位或个人租赁房屋应注意以下几方面:房屋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应明确约定遇到房屋拆迁时的解决方式和责任;租赁期限约定要明确。
结语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在实际操作中还有许多复杂的问题, 本文仅是从现有的法条出发, 对相关内容进行简单的法律分析。由于各省市的情况不同, 具体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做法还在不断地变化, 力求能够更好更全面地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这也是法学研究工作者需要不断深化的工作。
摘要:城市房屋的拆迁引起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出现。这类案件所引发的租赁合同解除、解除后附属设施及经营损失的补偿等问题, 成为目前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论和调解的焦点问题。随着该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的情况越来越多, 在法学研究领域, 我们有必要对该类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和提出法律观点, 以此能够为当事人提供解决纠纷的法律意见、保障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抑或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提前预防这种纠纷的发生, 这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8.房屋施工合同范本 篇八
您好!我是一位退休在家的老人,1998年5月我把自家一处120平米的门头房出租给了一个远方亲戚做经营使用,租赁期限30年,租金每5年一涨,按市场价格确定,每半年交纳一次。开始几年我这位亲戚还不错,每次都按时把租金给我送来。但是近五六年来,他总是无故拖延,每次收租金都成了我和老伴的心病,往往电话打了几十个,跑上十几趟才能把他堵在家门口,把租金收上来。我们年纪大了,实在没有这份精力了。我听说,法律规定租赁合同不能超过20年,否则是无效的,如果是这样,我是不是可以不再继续履行这份租赁合同了呢?
青岛 赵华闻
赵华闻:
您好!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是1999年10月1日起实行的,其中第214条规定了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的部分无效;在该法实施前签订的租赁合同超过20年的部分,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间是1998年5月,是在现行《合同法》施行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而当时的法律对租赁合同的期限并无限制性规定,因此您这份租期30年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对于您所说的,承租人不按时交纳房租的情况,您可以在每次到期之日发出书面的催缴通知,给他一段合理期限交纳房租,通知可以用特快专递的形式寄送,以便保留证据。如果他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合法理由仍未交租金,您就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了。
现实生活中,存在各种租赁关系,租金的及时交付总是出租人最关心的事情,建议您先把您的立场和难处向承租人阐述清楚,如果承租人并非恶意拖延,只是因为繁忙疏忽,您可以采用银行汇款等比较便捷的收取租金的方法,以便解决双方的不便,更好地履行合同。
商品房逾期交付 开发商可以免责吗
律师:
您好!我2009年6月购买了一套95平米的商品房,合同约定2010年6月30日之前交房,如不能按时交房,则按日支付总购房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还写上了,如果因为政府原因、不可抗力、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逾期交房的,开发商免除责任。因为购房合同都是房地产公司提前打印好的,也不允许我们购房人改动,我只能一字不改地签订了合同。不想,买房后快3年了,开发商才于最近开始交房。而且,开发商提出不能按时交房是因为这两年夏天气候不正常,雨天过多无法施工造成的,加之小区修改规划无法报批才导致不能交房,责任并不在他们,属于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所以是不用支付违约金的,只能象征性地补偿业主3个月的物业费。我觉得这样的结果很不公平,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呢?
济南 吕婷婷
吕婷婷:
您好!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属于一方提前统一印刷的格式合同文本。对此,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逾期交房的,开发商免除责任”这一条款无疑是免除了开发商自己应负的责任,该条款是无效的。
开发商提出的雨天过多,这一理由属于正常的气候现象,不是自然灾害,不能成为免责的事由。至于小区修改规划未能获批,更是其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的。逾期交房的事实,并不能因为购房合同中不平等的格式条款而免除责任,您完全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婚内夫妻间借款 离婚后还需要偿还吗
律师:
您好!我和妻子结婚12年,妻子娘家弟妹较多,日子比较困难,多年来我也一直帮助妻子的娘家。可是,什么事情都是有限度的,这些年来,妻子包揽了她弟妹上大学、找工作、买房等相当多的花销,我觉得难以接受。为此,我们两人经常发生矛盾。后来,我要求妻子的弟弟为我给他的10万元买房款写张借条时,妻子表示借条由她来写,算是她借我个人的钱,我们在借条中约定这10万元由妻子在5年内偿还给我个人。其实,当时我们夫妻间财产是一起管理使用的,我同意妻子来写借条,也是想给她一些约束,避免再次发生这样的事情。可是,现在我和妻子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手续。我想请问,我可以凭这张借条找她要求还款吗?
烟台 刘刚
刘刚:
您好!对于您的问题,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夫妻间通过借款的方式使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用于借款一方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既可以避免或缓解因双方对财产的处分不一致而对夫妻关系产生不利的影响,又可以使一方通过选择借款的方式来满足其个人的追求和其他需要,也是对夫妻之间的和睦、家庭关系的和谐有益的,因而也是为法律所允许的。您与妻子离婚后,可以凭当时两人达成的借款字据,向她要求在约定期限内还款,您的借条是合法有效并受到法律保护的。
以父母的名义购买房改房
离婚时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律师:
您好!我于1999年10月结婚,婚后住在婆婆单位分配的公有住房里。2001年,婆婆单位推行住房改革,我和丈夫拿出8万元钱购买了我们居住的房子,不过因为是婆婆单位的房改房,房产证上仍然是婆婆的名字,但房子确是由我们夫妻出资并一直居住的。如今,我和丈夫的婚姻出现了裂痕,我想请问,如果我们离婚的话,这套房产是否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平阴 张伟
张伟:
您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离婚时另一方是不能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该处房产只能按照房产证的登记,归您婆婆所有。至于您当时出资的钱,可以按照债权处理,由您婆婆来偿还给您夫妻二人。如果出资时,您没有约定这笔钱的利息,而您这些年又一直居住这套房子的话,您婆婆是无需支付利息的。(案例由山东李晓明律师事务所 刘洪涛律师提供)
9.房屋建筑施工合同(包工) 篇九
业主方(甲方): 身份证号:(以下简称甲方)
承建方(乙方): 身份证号:(以下简称甲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法》有关规定,遵循平等、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该建筑工程等事项协商一致,将制订如下合同:
工程地点:***********号。
工程规模: 五至七层一梯两户私房住宅楼。工程结构:全框架(按八层下基础)承包价格:
1.整个工程包括桩基、基础,包人工不包料价格每平方米人民币:,甲乙双方无任何理由更改。
2.计算工程面积:阳台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壹楼层高五米以下按占地面积计算,若超出五米则补人民币 整。所有出檐不计算面积,飘窗不计算面积,楼梯间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工程时间:
开工时间:。竣工时间:。
一、工程承包形式及范围:
1.甲方以 包人工不包料(包干)的形式给乙方承建,建筑主料由甲方选定提供。
2.主体工程乙方必须按图纸规范施工,含(南 边)外墙钢砖,楼梯扶手为不锈钢,楼梯间贴 ,钢砖、大理石由 方提供,乙方负责安装。
3.附属工程:化粪池、散水波、房屋南北方排水沟、顶层屋面做油(三油两布)、屋顶安装防雷网、屋顶女儿墙(1.2米)卫生间厨房排污管及外墙下水管。屋前(南边)墙面贴钢砖,东、西边粉刷,屋后(北边)喷砂及贴2米地脚钢砖,甲方负责提供材料,安装及人工均由乙方负责。
4.墙体红砖封隔,混合砂浆粉刷(M7.5水泥砂浆)由乙方负责。5.施工期间水电费由 方承担。
6.各层的层高按甲方设计图纸要求施工,必须确保。如特殊原因壹楼层高需更改,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甲方意见。
补充:。
二、施工方式:
1.乙方自带建筑所需的一切设备(钢筋工自带机械设备,木工自带模板,泥工自带工具,架子工自带脚手架等等),且必须按建筑规范施工。
2.施工机械必须安全可靠。
3.施工时按国家建筑要求实施,每层平板混凝土厚度为10CM,顶层屋面混凝土厚度要确保12CM。
4.搞好建筑施工的安全及安全设施,如果出现任何问题或事故,一概由乙方负责。
三、付款方式: 1.桩基、基础至一层由乙方垫资人工费承建。
2.二至 七 层(以每层平板现浇面完工为准)按建筑面积的 %付人工费。
3.墙体封砖每层按工程人工费总价 %付款。4.内外粉刷每层按工程人工费总价 %付款。
5.质量检测及工程验收合格,预留质量保证金人民币: 贰 万元,剩余款一次付清(如没有质量问题,满12个月后付清)。
6.乙方不负责工程款项的各项税费。
7.甲乙双方钱款交接每次必须打收条保存,以作依据。补充:。
四、材料:
1.材料由甲方选定提供,乙方协助甲方购买建筑材料。
补充:。
五、质量与安全:
1.乙方必须按甲方图纸,严格按国家规定规范施工,保质保量,杜绝偷工减料。
2.木工模板安装要垂直平整牢固,缝隙严密以防漏浆。混凝土浇筑密实,梁、柱大小一致,阴阳角平面垂直平整。
3.砖墙体砂浆密实。瓷砖平整清洁,后墙的喷砂均匀。4.规范钢筋捆扎及焊接(按设计要求施工)。
5.每次砼浇筑必须在钢筋、模板检验合格后进行,并做好混凝土的养护(按规范要求)。6.如甲方要求夜间突击加班完成楼层现浇,提前一天通知乙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误工或拖延工期。否则扣除乙方人民币: 贰仟元 整。
7.乙方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必须立即停工整改,确保 2 天内整改完工。乙方不得偷工减料,如检查出现偷工减料行为第一次扣除人民币: 贰仟元 整,第二次扣除人民币: 伍仟元 整,第三次扣除人民币: 壹万元 整,超过三次则视为乙方违约(按本合同第八项违约责任第2条处理)。工程中所由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与甲方无关,均由乙方全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在使用甲方提供的材料时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乙方必须坚持节省,不浪费的原则,不能随意带走甲方提供的任何建材,否则按双倍价奉还。8.乙方上工地施工操作必须按安全规定规范实施。
9.乙方全权负责施工安全并承担施工安全所有事项(包括高压线下的建筑施工、起吊施工材料等等一切与施工相关的事项)。在施工中,要把安全施工放第一位,抓好施工用电,用水安全,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杜绝一切不安全事故,倘若发生病、伤、亡等一切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全部自己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补充:。
六、因工程施工中引起的问题由乙方全权负责,涉及周边关系及职能部门的问题,甲、乙双方要协商共同解决。工程不得转包。
七、乙方保证工期,礼节 次,每人每次人民币 元(由甲方提供)。
八、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规定,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其责任。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全部承担(含经济损失)。
2.如乙方偷工减料超过三次,则视为违约自动放弃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必须承担,且甲方不再付乙方人工费。
3.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做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
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甲、乙双方如有未尽事宜或对合同条款修改,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
2.补充协议及附件与本合同正文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须共同遵守。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见证人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年**月**日
10.标准的房屋拆除施工合同 篇十
甲方:
乙方:
依照《合同法》《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及义务,经双方协商就涉及的房屋拆除工程施工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龙马片区饵季路以西房屋拆除施工工程
二、工程地点:
昆明市官渡区龙马片区饵季路以西
三、工程内容:
建(构)筑物拆除
四、工程承包范围:
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拆除标定范围内的`全部建(构)筑物,拆除后的所有成品、半成品由乙方处理,渣土、建筑垃圾等由乙方负责清理平整达到验收要求。
五、拆除施工要求:
乙方按工程承包范围做好拆除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拆除工作,对作业人员要做好安全教育,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对本次施工人员购置人身保险。乙方在拆除过程中,应划定人员区域,做好警戒和警示标志。在居民密集点、交通要道附近施工,要采取可靠地安全防护措施。
甲方在拆除过程中应帮助乙方协调处理好水、电、煤气、通讯管网等部门,乙方按城管、环保等部门的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拆除工地外围应当设置围栏,防止物料、渣土外溢,并加强对噪音、粉尘、废渣的控制,努力降低噪音,减少粉尘污染,
严格按章拆除,如乙方在拆除过程中损坏相邻四周建筑物及地下设施或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赔偿。
乙方进场后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制度的管理规定,提前提供拆除方案报甲方认可方能实施。
六、结算方式:
1、此工程乙方按所拆除的建筑物面积民房(框架、砖混结构)及厂房(钢结构)每平米12元综合单价支付给甲方,总价按拆除的实际面积计算。付款方式按双方约定支付。
签订合同支付甲方工程量50%,约人民币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整),待甲方测绘结束总工程量确定时,乙方付清余款。安全保障订金为80万元(大写:捌拾万元整),乙方签订合同一次支付,待工程全部完工以后由甲方无息反还。
七、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年7月30日
完工日期:20**年9月30日
八、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甲 方: 乙 方:
经办人: 经办人: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
经办人:
电话:
11.房屋施工合同范本 篇十一
编辑同志:
今年3月,吴某的妻子与我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她将丈夫婚前建造的一栋楼房作价卖给了我,合同约定了房价10%的违约金。吴某外出回来后,对妻子的行为不予认可,表示不同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致使我无法取得房屋的产权。请问,我和吴某妻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我是否可以向吴某夫妇请求支付违约金?
吴严
吴严朋友:
你反映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个是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问题。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新《婚姻法》对此作了新的规定,该法第18条第1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吴某婚前建造的楼房是吴某的个人财产,其妻子对该楼房没有处分的权利。《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但吴某妻子与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既未经得丈夫吴某的同意,事后又没有得到吴某的追认,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合同法》同时规定,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你可以向吴某妻子请求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属于合同的内容,它的效力与合同的效力是一致的。既然你们的合同已经确认为无效,那么,违约金的条款也就失去了效力。因此,你将无权向吴某夫妇请求支付违约金。
妻子可以查询丈夫的个人存款账户吗
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结婚十多年,家庭收入全部由他掌握,在银行也是以他的名字开户存款,经过多年积攒,银行存款已有数万元。不久前,我丈夫起诉要求离婚,他在向法院提交的财产清单中称家庭存款仅有数千元,竟然隐瞒了数万元。对于丈夫想独占存款的行为我非常气愤,并向法院提出异议。法官要求我举证,我带着街道办出具的能证明我们夫妻关系的证明以及自己的身份证、结婚证,到银行要求查询丈夫的存款账户,不料银行竟说以我丈夫名义所开的个人存款账户属我丈夫的个人隐私,拒绝我的查询要求。请问这种说法对吗?我该怎么办?
李小兰
李小兰朋友:
个人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秘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具有不可侵犯性,包括夫妻一方也不得侵犯另一方的隐私权。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32条、《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8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状况和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金融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或者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个人的储蓄存款情况和个人存款账户等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银行拒绝你的查询要求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因此,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以你丈夫名字所开的个人存款账户情况进行调查。
离婚时一方分得的彩票中奖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奖金
编辑同志:
我的朋友张某与夏某因感情不合离婚,张某嗜好买彩票,离婚前用工资买了500元250张彩券,离婚时这些尚未开奖的彩票被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给了张某。离婚后,这批彩票中有一张彩券中了40万元大奖。夏某得知此事后,向张某讨要未果,以彩票为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买得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奖金予以平分。请问他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顺新
顺新朋友:
不能。彩票是一种射幸合同凭证,彩民购买了彩票即获得了射幸中奖的权利。彩票尚未开奖,这种权利只是一种期待权。彩票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买得,夫妻对这种期待享有平等的权利。可夫妻双方离婚时,彩票被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给了一方,这种射幸中奖的期待权也随之转移给了分得彩票的一方。因此夏某以彩票为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买得,离婚后要求分割张某用离婚时分得的彩票对得的奖金,法律不能支持。對此1990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请示的复函即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对有关奖券纠纷问题的复函(90)民监字第130号中作过这样的答复:“经调卷审查,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我们研究认为:1987年6月4日,刘运林向刘志平借20元现款为彭显亮买瓷板,同年8月24日,刘运林将一张面额20元的奖券给刘志平抵债时,未对可能获得的中奖权利约定条件,因此,应视为该奖券及奖券上所载明的财产权利一并转移,刘志平是该奖券的合法占有者,奖券中奖5000元应归刘志平所有。”
父母生前给的房子和嫁妆能否作为遗产继承分割
编辑同志:
父母生有4个孩子。2000年,我姐姐蓉蓉出嫁时父母给了她2万元嫁妆钱。我是家中老小,前年结婚时和父母分开居住,父母在分家时把两套房子分了一套给我。半年前,父母因意外事故不幸去世。我们几个子女料理完后事后,商量分割父母的遗产。他们3人都要我把父母给我的住房交出作为遗产分割,但是我觉得自己的房子是父母生前给的,如果这样,那姐姐蓉蓉出嫁父母亲陪送的嫁妆钱也应该一起作为遗产分配。请问,我的房子和姐姐的嫁妆应不应该作为遗产分配呢?
王勇
王勇朋友:
你姐姐和哥哥的主张是不对的。你居住的房子以及你姐姐的嫁妆不能作为遗产分割。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由此可见,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不存在继承问题,被继承人的财产也就不是遗产。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前处分了财产,那么这部分财产就不能再列入遗产范围进行继承,这是已处分的财产。所谓“已处分的财产”,是指把所有权已转移给他人的财产。它不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据你信中所说的情况,你的房子和你姐姐的嫁妆钱,是你父母生前以赠与的方式已处分的财产,其所有权已经转移,所以不能作为你父母的遗产进行分割。
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欠下的债务还应否按共同债务处理
编辑同志:
我和姜艳是老乡,同在外地一城市打工,两人相互照应,后相恋同居。同居期间她给她父母和自己看病欠下一万多元债务。现因生活中的一些不愉快,我们准备分开。因为是同居关系,她非我的她,她的父母非我的父母。请问,她这些因看病欠下的债务,解除同居关系时,还应否按共同债务予以分割?
云天
云天朋友:
12.房屋施工合同范本 篇十二
1.案件分析
不久前,我单位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业务中,当事人持《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作为担保主债权合同材料,申请办理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此前,我市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尚未办理过此类主债权合同担保的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业务,登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于《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是否具备主债权合同资格申请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争议很大,众说纷纭,归纳起来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登记。理由是特定资产收益权性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存在各种法律风险,登记机关难以操作。《物权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及《桂林市房屋登记工作指南》(2015 年修订版)等均没有明确此类合同可以作为主债权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登记。我国金融创新实践中,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日益增多,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该类转让。《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虽然在整体上看不属于典型借贷合同、买卖合同,但其中涉及到债权的实现、债务的履行问题,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申请人根据“法无禁止皆可为”原则,可以依法设定抵押担保。
2.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从法律上说,债就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债权和债务两个方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平等的特点。《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就将被提保的对象规定为“由民事关系而产生的债权”。根据《民法通则》对债的定义可知,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依其发生根据的不同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可知,担保方式适用于民商行为,国家经管理行为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适用于担保。《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特定资产收益权定义是在特定资产有效期内,优先取得特定财产经营、管理、处置所产生的收益。“特定资产收益权”是指交易主体以基础权利或资产为基础,通过合同约定创设的一项财产性权利,包括股权收益权、应收账款收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经营性物业收益权等。常见操作模式是,金融机构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募集资金后,以该资金向特定企业购买特定资产收益权,持有期间由企业向金融机构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定期支付约定的收益,到期时由该企业或第三方按约定的价格回购该特定资产收益权。
从上述规定可知,《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虽然在整体上看不属于典型借贷合同、买卖合同,但在民事活动中,如涉及到债权的实现、债务的履行问题时,为保障债权的实现,都可以依法设定抵押担保。
二、办理抵押登记应注意的事项
第一,《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作为主债权合同,要符合《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同时也要满足一般主债权合同要求。作为从合同的抵押合同要符合《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抵押合同条款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属或者使用权归属,担保范围等,主合同与从合同内容要具有关联性。
13.房屋施工合同范本 篇十三
房屋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凤凰第四工业区3-4栋 法定代表人: 邱光 电话/传真: 0755-27345888
乙方(承包方): 深圳市磊信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凤凰村A70-101室 法定代表人: 李炳胜 电话/传真: 0755-27306709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经双方平等协商,就甲方房屋维修事项达成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E栋厂房基建装修合同
2、工程地点:福永凤凰村华伦科技园
3、工程内容:E栋厂房隔墙、制作地坪漆
4、工期: 2011 年 9月 16日至 2011年 9月 30日,(9月22号彩钢板全部安装完工;9月30号砖墙部分竣工)包括法定节假日、返工等时间(若工期未完成,除特殊情况外,超出日期按照每日总款的0.01%扣除)。
二、工程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
三、工程总价:(预算明细见附件)
1、¥ 123500元(大写: 壹拾贰万叁仟伍佰元);
2、¥21649元(大写: 贰万壹仟陆佰肆拾玖元);此项工程已做好。
四、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及监理人员就需要维修部位及工程量进行验收,工程量以甲乙双方
房屋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及监理人员签字确认后的竣工验收单为基准,甲乙双方依据该工程定额进行结算,确立工程总造价。
五、工程质量监督与检查验收
乙方在施工中要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企业规范及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对甲方提出的问题,乙方应该及时进行整改,维修工程结束后,由甲、乙双方同时对工程验收,验收后以双方签字为准,在竣工验收时,对甲方确认尚未修复的工程问题,由乙方负责按甲方的要求继续维修,并承担逾期责任。
六、工程款支付
1、合同签订且乙方开工后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预定工程总造价30%的工程款,合计人民币¥37050元(大写:叁万柒仟零伍拾元)。
2、施工至彩钢板隔墙完毕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造价50%的工程款,合计人民币¥61750元(大写:陆万壹仟柒佰伍拾元)。
3、施工完毕且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十五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双方按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核算,结算值经甲方确认后向乙方支付结算值的15%。合计人民币¥18525元(大写:壹万捌仟伍佰贰拾伍元)。
4、前份合同内有部分基建工程已经制作完毕(具体事项见附件),合计人民币21649元,同施工完工后验收合同后尾款一起支付。
3、剩余5%工程款留作保修金,合计人民币6175元(大写:陆仟壹佰柒拾伍元)。
七、保修
1、自乙方维修工程完工后,乙方须对全部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为1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之日起计算。
2、工程保修金为工程款的5%,保修期届满后十日内,甲方将保修金的剩余部分无息返还。
3、保修期内,如维修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保证按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派人进行检查及维修,并应在甲方确定的合理期限内修复完毕,如乙方逾期未派人或二次维修后仍出现问题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维修,所需费用和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施工要求操作,维修后的工程如果再出现发霉、渗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现预留保修责任人的书面通信地址和电话,以便通
房屋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知乙方进行维修。
乙方保修负责人姓名:李炳胜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凤凰村A70-101室 邮编:518103
八、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开工、逾期竣工或逾期行其他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均应当向甲方承担预定工程总造价5%的违约金;任何一项逾期达七日或累计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延迟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甲方的一切损失(包括甲方因此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
2、乙方未经甲方许可停工两日(含两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并应当无条件于两日内退场,双方以乙方退场后结算。
3、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任何一项义务,经甲方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甲方一切损失。
4、因乙方故意或疏忽导致的材料和施工工艺不符合技术及环保要求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不论工程是否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或超过保修期,均自甲方通知之日起两年内享有对乙方的索赔偿权利。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乙方维修过的部位所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在未解决前,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款项。
7、凡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乙方应承担合同预定价款10%的违约金;如该违约赔偿金不足弥补甲方所受到的损失的(包括甲方因此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乙方还应赔偿所受到的损失。
九、安全施工
1、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施工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及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后果。
2、乙方施工人员的人生安全由乙方负责,乙方应为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及与工程有关的一切保险,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十、施工责任
房屋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1、甲方在乙方施工中为乙方提供水、电与便利,并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乙方按施工工艺施工。
2、乙方在施工要保护好厂区的花草树木,如有投诉或损坏物品,甲方有权在应付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3、乙方指派李炳胜(身份证:***178 联系方式:***)为本工程驻工地代表,按本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之内容,并负责与乙方沟通、联系,该负责人向甲方所作出的针对本工程任何承诺、保证、签字、确认等均视为乙方行为,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4、乙方严格按甲方确认的施工方案以及质量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确保工程达到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使用前,乙方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半成品进行保护并承担费用。
6、乙方在维修前,必须每天将垃圾集中在甲方的指定地点,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并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清除,竣工前做好卫生清扫和处理工作。否则,甲方有权委托他人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7、在施工中,乙方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质量检查、验收及监督,为检查、验收、监督提供方便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返工、修改的费用。
8、维修施工所需办理的一切审批手续,(指按法律法规规定须报批的项目)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费用,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9、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应注意与甲方保持良好的沟通,避免发生纠纷,如因乙方原因与维修的甲方产生纠纷而使甲方受到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有权在应付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0、乙方在维修施工中应注意爱护甲方财产、物品,不得破坏施工现场的建筑物及相关设施、设备;在维修过程中,凡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或第三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甲方有权在应付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十一、附则
1、本工程如涉及工程价款的确认,相关的确认需甲方代表确认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房屋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2、如涉及到工程量的确认,必须经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共同会签,并加盖甲方 合同 章后生效。
3、甲乙双方确认的预算书、结算书和甲乙双方监理人员共同签字的 结算书 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 贰 份,甲方执 壹 份,乙方执 壹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未尽事宜或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由该维修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以下无正文)。
签字盖章: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签订时间: 2011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凤凰第四工业区3-4栋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福永支行 银行帐号:***4630 签订时间: 2011 年 月 日
14.私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篇十四
甲方:李景楠(以下称甲方)
乙方:刘金平(以下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修建甲方住宅楼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
一、工作内容
1、一切按照罗军兵设计的李景楠住宅楼施工图施工。(共15页)
2、经过甲乙双方协商,施工图再作修改补充:
⑴、屋面做防水,再不做瓦屋面。四周出檐各60公分,屲硫璃瓦。
⑵、房屋正面墙砌瓷砖,尺寸、颜色甲方自选。房屋背面墙和西面侧墙粉刷细拉毛并加麻刀灰变色,做分格条。东面侧墙一层砌瓷砖,二层、三层粉刷细拉毛并加麻刀灰着色,做分格条。
⑶、水通二、三层,规划并做好电路,电视线和网线路,天窗。⑷、一层地面铺小红砖,水泥填缝,磨平,盘炕。二层地面铺木地板。三层地面铺防滑地板砖。规格60×60cm。颜色由甲方自选。⑸、内墙粉刷后再抹麻刀灰二次,屋顶抹828顶子粉。⑹、房屋基坑开挖清理,基础及墙身砌筑,混凝土浇筑。各项工作内容满足规范和甲方要求。
一、工程价款和支付方式
1、工程价款:总工程承包费共计230000元,大写贰拾三万元整。
2、该房屋建筑工程为包工包料承包方式,机械设备、水泥、砂、砖、钢筋、工具、水、电、保险费、杂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己负责。
3、工程价款按四次支付给乙方,第一次在开工前预付40%,第二次在三层封顶后付30%,第三次在完工验收合格后付25%。第四次付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两年。
二、甲乙双方义务与权利
1、甲方负责现场指导、协调。
2、甲方监督乙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乙方服务甲方的管理。
3、工程质量:乙方严格按规范进行施工,如果因乙方在施工中违反规范、规程而留下质量隐患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利制止继续施工,并责令其返工,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4、乙方负责所完成工程的施工及质量缺陷责任期的维修保养工作。如果在质量缺陷期内,乙方不进行缺陷修复,甲方扣除质量保证金。两年缺陷期满无质量问题,将退还5%的保证金。
5、工程安全:乙方自行负责施工人员的安全,发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6、工程进度:进度为三个月,下雨天除外。2013年农历3月18日至6月18日竣工。
7、治安管理:乙方施工人员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不得打架斗殴,发生纠纷和矛盾积极与甲方联系,通过正当方式解决。
8、凡是与乙方相关的债权与债务均归乙方承担。
三、其它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手印后生效。在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缺陷责任期工作完成,乙方对内外债务结清完毕后自行失效。
3、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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