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安委会(共10篇)
1.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安委会 篇一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哈办发〔2009〕16号 【发布日期】2009-05-18 【生效日期】2009-05-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办发〔2009〕15号文件的通知
(哈办发〔2009〕16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市委领导同志意见,现将《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09〕1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5月18日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黑办发〔2009〕15号
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4月21日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省报刊出版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握正确导向,传播先进文化,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提高舆论引导水平,不断增强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能力,为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必须看到,当前报刊业发展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少数报刊主管单位不能很好地履行管理职责,少数报刊出版单位内部管理松懈、出版导向时有差错,少数从业人员缺乏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8〕27号)精神,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创新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水平,推动我省报刊业更加繁荣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报刊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报刊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是社会信息的传播载体,处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前沿,对社会精神生活和人们思想意识有着重大影响。加强和改进报刊管理工作,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和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
(一)加强和改进报刊管理工作,是提高舆论引导水平、促进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当前,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和传播技术的不断更新,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日趋频繁,意识形态领域渗透与反渗透的斗争尖锐复杂,各种敌对势力通过包括报刊在内的宣传工具加紧对我进行舆论战。今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运行困难急剧增加,这势必反映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给人们思想意识带来影响。所有这些,都使报刊出版管理工作面临严峻考验,要求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刊出版单位及其主管主办单位切实履行职责,不断提高做好新形势下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能力,牢牢掌握话语权、赢得主动权,着力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舆论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舆论支持和文化条件。
(二)加强和改进报刊管理工作,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保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推进,文化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作用和地位不断增强和提高,已经成为衡量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报刊作为重要的文化产品,是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文化消费品,对于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具有重要地位和特殊作用。当前,我国报刊业发展整体水平还不高,人均报刊拥有量尚未达到国际平均水平,农村地区报刊出版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报刊出版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对报刊阅读的新期待,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落脚点,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优秀报刊。
(三)加强和改进报刊管理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报刊业繁荣发展的内在要求。报刊业既是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新兴产业。促进报刊业繁荣发展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和改进报刊管理工作,创新管理方式,优化发展环境,遵循新闻传播的规律,建立适应市场的运行机制,是促进报刊业繁荣发展的重要保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二、加强和改进报刊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坚持报刊出版许可制度。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和据此制定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创办报刊及设立报刊出版单位坚持出版许可制度。由符合规定条件的主办单位向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报刊出版单位、从事报刊出版活动。
(二)强化报刊主管主办单位的职责。报刊出版实行主管主办制度。报刊出版单位与主管主办单位是隶属关系,不是挂靠关系。主管主办单位负责监督和推动所属报刊出版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宣传纪律,对所属报刊出版内容和出版形式的审读,考核并任免所属报刊出版单位负责人,确定其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责任并监督其各项经营活动,切实把管导向、管干部、管资产的职责落到实处。
(三)加强报刊出版单位领导班子建设。报刊出版单位领导班子必须由政治坚定、作风正派、熟悉报刊出版业务的在职人员组成。报刊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社长、总编辑、主编),对报刊内容质量和经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应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和政策水平,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有积极的开拓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还应熟悉出版工作方针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报刊编辑出版及经营管理业务,具有国家规定的新闻出版专业技术资格。
对于不具备任职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主办单位要及时更换。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日常管理中,要对属地报纸期刊的主要负责人的情况及时了解、掌握,对于主要负责人不具备任职资格的,要建议主管单位尽快任命新的负责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新闻出版重要岗位的职业资格制度,在对报刊实施年检及对新批报刊审核时,应认真审查报刊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和审批;要加强对报刊主要负责人的岗位培训,严格审核参加岗位培训人员的条件,不得接纳不符合岗位培训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报刊主要负责人应在任职前、任职当年或任职后半年内参加岗位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报刊主管主办单位任命时政类报刊负责人,除按干部任免程序履行审批、符合任职资格和岗位条件外,还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省委宣传部和省新闻出版局备案并填写任职资格备案表。对经营性报刊,要按转企改制的有关规定程序推荐或变更领导班子。党政部门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在报刊出版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除政府所办用于发布政府信息、免费赠阅的《公告》、《公报》等期刊外,党政部门的公务员不得与报刊出版单位从业人员混岗。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刊出版单位负责人,由主管主办单位按照党纪政纪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加强报刊采编队伍建设。完善报刊采编人员准入退出制度,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和岗位培训才能取得从业资格。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岗位培训,着重提高报刊采编人员的政治素质、职业修养、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报刊出版单位要切实把好进人关、用人关和考核关。依法规范用工制度,对符合新闻出版从业资格条件的人员,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应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完善各项社会保障措施,定期做好在职教育和培训工作,并为其及时申领新闻记者证等相关证件。对不符合新闻出版从业资格条件的采编人员,报刊出版单位应及时解除聘用关系。
要加强采编队伍管理,规范职务行为。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当持有新闻记者证,在互联网开设个人博客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新闻采编人员不能从事广告、发行等经营性活动,报刊社记者站不应从事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以办事处、工作站等名义设立的派出机构不能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对搞虚假报道、有偿新闻、利用新闻报道敲诈勒索等违纪违法活动的从业人员,报刊出版单位必须及时作出严肃处理,报刊主管主办单位也要认真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新闻记者证,5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新闻采编活动中重大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建立新闻采编人员不良行为数据库,将违法违规人员记录在案并实施重点监管。
(五)坚持正确的报刊出版导向。报刊出版工作要始终坚持正确导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不断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努力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把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努力提高我省报刊的舆论引导力和文化传播力。要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制定和部署宣传工作要点,组织报刊出版单位开展重点宣传报道,进一步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指导地位。建立健全报刊审读、阅评等监管机制,加强审读和舆情分析工作,及时掌握报刊出版动态,在内容和导向上把住关口。提高对重大紧急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严格执行党的宣传纪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在重大紧急事件的宣传上,要统一宣传口径,缜密稳妥处置。
报刊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宣传纪律,不为违反宪法,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歪曲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事件的基本史实、歪曲历史人物历史结论的错误言论提供传播渠道。刊发涉及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的作品,要严格按规定履行立项审批、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等程序;刊发涉及军事、民族、宗教以及保密题材的作品,要严格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对涉及灾情疫情、交通事故、安全生产、刑事案件、社会稳定等重大、敏感和突发事件,要按照有关规定报道,并严格执行新闻采编工作制度和稿件送审制度。要坚持以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己任,自觉抵制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格调低下的内容,坚决杜绝色情淫秽、凶杀暴力、迷信愚昧等有害内容。不得刊发、转载未经核实的社会自由来稿和互联网信息,以及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内容;未经批准不得作为境外新闻机构的直接新闻信息用户。
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认真执行《黑龙江省报刊审读工作暂行办法》,切实履行对所属报刊的审读职责,确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对所属报刊进行审读,定期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遇有重大出版情况要及时上报。
(六)规范报刊广告经营行为。报刊出版单位要加强广告的内容和刊发管理,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刊发广告,禁止向采编部门及人员下达经营指标,杜绝利用新闻报道牟取利益。报刊在职人员禁止创办或参股广告类公司,不得在广告类公司或社会中介组织兼职取酬。坚决制止虚假违法、内容低俗的广告。
工商行政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管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新闻报道、社会评论、文学作品等非广告内容。被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要依法取缔,并及时收缴或吊销其登记证。要把广告管理纳入报刊出版内容管理工作之中,工商行政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虚假违法、内容低俗广告的查处,对情节严重、整改不力的报刊出版单位,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七)进一步完善宏观管理。要认真研究报刊业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报刊规划布局,实施分类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类报刊的功能和市场定位,促进报刊结构优化,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阅读需求。
地区性、行业性报刊及企业、协会所办报刊,要突出地方和专业特色,严格其功能分工和市场定位。新闻时政类期刊原则上由省级以上新闻单位主办,今后一段时间暂不增加此类期刊,其他期刊不能擅自变更为新闻时政类期刊。期刊开展版权合作,原则上限定在科技类,要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有利于维护我文化安全。
推动报刊创新体制机制。加快非公益性、非时政类报刊的转企改制步伐,经营性报刊出版单位3年内全部转制为企业。党政机关所属报刊转制为企业后原则上与主管主办的党政机关脱钩,通过吸纳各方国有资本实现产权多元化。已完成转制的报刊出版单位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权责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现代出版企业。鼓励条件成熟的报刊出版企业上市融资。鼓励报业集团、期刊集团和出版集团以资本为纽带,对转企改制后的报刊进行资源整合。支持有实力的报刊出版单位发挥资本资源优势,实现跨地区、跨媒体发展。党报党刊要坚持实行采编与经营分开,通过深化发行体制改革加强市场运作和营销,不断做大做强,提高市场占有率。在推进采编与经营分开过程中,要防止社会资本通过广告、发行等经营活动直接或变相进入采编业务,禁止采编业务与经营直接挂钩。社会资本进入报刊经营环节要依照管理程序进行报批。对报刊未经批准跨行政区域出版、合作出版、擅自吸纳非国有资本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市场等手段,加强报刊出版管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建立报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指标及报刊出版单位评估标准,逐步实施市场退出机制,让不具备出版条件的报刊退出市场,实现报刊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不断提升我省报刊产业集中度和市场竞争力。严格报刊年度核验制度,对不符合年检要求的报刊视其情况予以缓检、不予通过,直至注销登记。严肃查处买卖刊号、转让出版权、一号多报、一号多刊以及擅自改变报刊业务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假报刊、假记者、假记者站、假新闻等违法违规活动。加大对报刊记者站的监管力度,建立记者站报刊样本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送缴制度,超过3个月没有正常开展新闻报道业务的记者站,将取消其设站资格。严肃查处记者站刊登虚假新闻、有偿新闻、敲诈勒索、违规经营等行为。
(八)切实加强属地管理。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地区报刊和出版市场的管理,增强工作主动性,掌握管理主动权。进一步完善阅评审读制度,把握好出版导向。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出版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坚决制止报刊利用行政权力摊派发行,严厉打击非法报刊。中央单位在地方所办的报刊,同时接受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管理。跨地区合作办报办刊的,应首先明确报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并接受属地管理。股份制办报办刊的,应首先明确报刊的控股方,并接受属地管理。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报刊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敢于负责,敢于管理。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管主办单位和出版单位领导的责任。
三、加强对报刊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中办发〔2008〕27号文件是党的十七大以来加强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它重申了我国报刊管理的基本制度,对已有的报刊出版管理法规进行了归纳和提炼,进一步明确了建立出版行业单位、市场、职业、岗位四大准入制度和出版单位退出机制的具体要求。同时为适应报刊管理发展的新情况、新需要,提出了加强宏观管理、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创新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水平的新要求,对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各地各部门和报刊出版单位要深刻领会文件精神,把报刊出版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为我省报刊业的健康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增强服务大局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报刊出版管理工作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稳定的大局。各报刊出版单位、主管主办单位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大局的责任意识,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责任,履行职责,做到敢于管理、创新管理、有效管理。要熟悉报刊管理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严格执法,不徇私情,保证报刊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地各单位要对本地本单位报刊出版现状和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和梳理,分析检查报刊出版和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彻底予以纠正,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报刊管理、规范报刊秩序的具体措施和长效机制。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报刊出版单位相关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对各地各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四)构建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报刊监管机制。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适应改革发展新形势,坚持一手抓发展、改革,一手抓服务、管理,按照符合宣传规律、传播规律的方式,形成一整套科学有效的管理方式、管理手段和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一支敢于负责、严格执法的监管队伍,构建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报刊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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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安委会 篇二
【发布文号】穗办〔2006〕13号 【发布日期】2006-06-26 【生效日期】2006-06-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州市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关于实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穗办〔2006〕13号)
市直局以上单位: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关于实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施,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新形势下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举措,是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监督检查作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推进这项改革,保证派驻机构和统一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
关于实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
(2006年5月30日)
根据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纪律检查机关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12号)精神及省对派驻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稳妥地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体制。通过实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及授权管理单位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进一步促进市直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1.改革领导体制。在市直有关单位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将市直有关单位纪检组、纪工委、监察室改为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设立纪委的单位,派驻机构与纪委合署办公。
派驻机构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和统一管理。
2.创新工作机制。市纪委监察局授权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所属系统及授权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驻在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履行《党章》、《行政监察法》赋予的纪检、监察两种职能。
3.强化监督职能。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4.确保工作成效。实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后,驻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应切实得到加强。
二、首批派驻范围
第一批先在下述11个单位实行派驻: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市政园林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三、工作职责和工作关系
(一)派驻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
2.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3.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处理驻在部门其他 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4.协助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召开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批示,部署工作,交流经验,协调解决开展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5.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查、控告及党员、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6.承办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实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对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后,派驻机构的工作关系是:
派驻机构实施监督和查办案件工作直接受市纪委监察局领导,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直接向市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
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按照规定职责予以协助、配合,有关情况及时与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沟通。
为便于派驻机构履行职责,设立党委、纪委的单位,派驻纪检组组长兼任驻在部门纪委书记,担任驻在部门党委委员,参加党代会选举;设立党组、纪检组或党工委、纪工委的单位,派驻纪检组(纪工分)组长(书记)继续担任驻在部门党委(党工委)成员。派驻纪检组组长参加驻在部门的有关行政领导会议,但一般不参与驻在部门的业务分工。派驻监察室主任列席驻在部门有关行政领导会议。
四、机构编制和干部管理
实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后,其机构编制、干部管理工作和后勤保障按以下方式实施:
(一)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市直有关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改为派驻机构后,其人员编制从驻在部门的人员编制划转,领导职数按现有职数配备,由市纪委监察局根据各单位工作需要提出配备方案,经市编办审核,报市编委审批。划转的人员编制作为市纪委监察局的人员编制实行单列,由市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
(二)干部任免和管理。派驻机构的市管干部,其任免、考核、交流和管理等执行市委的有关规定。
派驻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人选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提名并共同进行考察,由市纪委呈报市委任免。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一般不从驻在部门产生。新提任的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人选从有关单位后备干部和优秀纪检监察干部中提名,交流使用。
派驻纪检组副组长(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人选由市纪委监察局提名并考察,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后,由市纪委监察局任免。
派驻机构其他干部的调整、考察任免由市纪委监察局商有关部门负责办理。
派驻机构干部(不含市管干部)的档案由市纪委监察局管理,驻在部门建立干部档案副本。
(三)干部招考录用。市纪委监察局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做好派驻机构人员的招考录用工作。
(四)教育培训。派驻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由市纪委监察局与驻在部门共同负责。驻在部门继续安排派驻机构的干部参加有关培训和出国(境)考察活动。
(五)干部交流。派驻机构干部因工作需要或在同一派驻机构工作时间较长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交流。需要交流的干部,由市纪委监察局提出意见,商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六)考核。派驻机构人员的考核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派驻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向市纪委述职述廉,其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考核或考核情况向市委组织部备案。
(七)派驻机构干部的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群团关系由驻在部门负责管理。派驻机构干部享受驻在部门同职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并享受纪检监察工作岗位补贴。其工资、福利、补贴、医疗、退休等事宜由驻在部门负责。驻在部门要保障派驻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的办公费用、办案经费和工作条件,包括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工作用车等。
五、加强领导,稳妥推进
实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对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单位要切实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有序推进,认真实施。
(一)市纪委监察局要加强对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实际困难。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内设各职能机构要适应派驻机构工作和统一管理新体制、新任务的要求,改进工作方法,健全业务工作制度,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和联系。市委组织部、市编办积极配合。
(二)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要积极支持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支持派驻机构履行职责,自觉主动地接受监督。在政治上要信任,工作上要支持,生活上要关心,为新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作用提供有力保障。
(三)派驻机构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派驻机构要认真处理好统一管理后的相关工作关系,注意与驻在部门搞好协调与沟通,积极探索履行职责的有效方式方法,既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搞好工作衔接,又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既要主动接受市纪委监察局的监督管理,又要自觉接受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做好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各项工作。
3.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安委会 篇三
洪办文[2005]46号
签发人:李祖高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区编办等部门《乡镇(街)财政所
经管站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党工委和办事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人武部党委,区委各部委办,区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经研究同意,现将区编办、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劳动局、洪山社保处《乡镇(街)财政所经管站改革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洪山区委办公室 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13日
乡镇(街)财政所经管站改革实施意见
(区编办 区人事局 区财政局 区农业局 区劳动局 洪山社保处)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试行)》(鄂发[2003]1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鄂办发[2004]51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武发[2005]18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编办等部门〈乡镇(街)财政所经管站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办文[2005]43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全区乡镇(街)财政所、农村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经管站)改革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需要,通过体制和机制创新,加强编制管理,转变部门职能,减轻财政和农民负担,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二是坚持在核定的编制内竞争上岗的原则;三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是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原则;五是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
二、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
这次改革主要包括乡镇和辖行政村的街道办事处的财政所、经管站。乡镇(街)财政所、经管站改革后,设立财政所(加挂经管站牌子)。财政所以乡镇(街)为单位设置。根据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实行乡财区管乡用的财政管理模式,财政所由区财政局直接管理,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接受区农业局的业务指导。改革后,财政所主要承担财政预算收支管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零户统管、预算外收支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财务管理、农村经营管理等职能。乡镇(街)财政所定编以区为单位,平均每个财政所不超过17名。财政所、经管站机构、编制由区编委另行发文。
三、新设立财政所人员的确定
按照鄂发[2003]17号文件规定,全面清理清退财政所、经管站的临时工、空招人员、借用人员以及没有被编制部门批准的各种自费编制人员,并重新核定编制,在此基础上,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人员,采取考试和考核的办法,实行竞争上岗。原财政所和经管站已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配偶的上岗问题,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规定执行。
(一)范围和对象 凡是原财政所和经管站中经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的在编在岗人员,都可以参加竞争上岗。
根据《关于在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鄂乡镇改办发[2004]3号),临产住院和产期内的女性干部职工可以不参加竞争上岗,应为其预留编制或适当的工作岗位,被安排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属孕期、哺育期内的女性干部职工应参加竞争上岗。
(二)程序和方法
人员竞争上岗工作分层进行,现财政所、经管站领导层中具有科级职务(经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的主要负责人,经考核合格的,直接上岗,考核落岗的人员可以参加一般工作人员竞争上岗。
实行竞争上岗,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1、公布职位。按照在核定编制内原财政所与经管站人员同比例竞争上岗的要求,合理确定财政所和经管站各乡镇(街)竞争上岗名额。
2、公开报名。符合条件的人员个人报名,填写报名表。
3、资格审查。由区财政局、农业局会同乡镇(街)对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资格进行初审,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区乡镇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审定,符合条件的取得竞争上岗资格。
4、考试考核。考试工作由区乡镇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统一指导,财政所、经管站分系统进行。财政所人员考试、考核工作由区财政局具体落实;经管站人员考试由农业局具体落实,考核工作由乡镇(街)负责组织,农业局配合。考试考核结果要对外公示,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具体考试考核实施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局根据本意见和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5、确定人员。根据财政所和经管站的竞争上岗名额,原则上以区为单位在考试考核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由高到低择优选用;乡镇经管站人员竞争上岗也可按区管理体制由乡镇从高到低择优选用。
四、关于人员分流政策
乡镇(街)财政所、经管站改革后的分流人员按以下分流政策执行。
(一)根据鄂乡镇改办有关文件精神,原财政所、经管站在编在岗人员,男年满55周岁(1950年12月31日),女年满50岁(1955年12月31日),经本人申请,组织审核批准,实行内部退养,按在册不在编的方式进入新设立的财政所管理,发基本工资,退出编制。时间以2005年12月31日为限。符合上述条件参加了竞争上岗而落岗的人员,按分流人员对待。
(二)因工残退休和因病退休人员,按《武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残退休和因病退休暂行办法》(武人[2004]1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做好分流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各乡镇(街)可设立中介性质的财务经管服务中心,原财政所和经管站未参加竞争上岗的在职人员和在竞争中落岗的人员,整体进入财务经管服务中心,退出编制,并办理人事档案移交等相关手续。对于分流人员,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号)精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关于试点县(市区)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鄂乡镇改办发[2004]5号)文件精神,竞岗分流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发放基本生活费;主动分流的奖励10%,即按70%发放基本生活费。乡镇财务经管服务中心按“养事不养人”的要求,承接乡镇(街)政府和区直有关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务,开展相关服务工作,其人员的收入根据承办事务的工作量核定。
(四)关于自愿置换身份。根据鄂发[2003]17号、鄂办发[2004]51号文件规定,分流人员自愿申请置换身份、不进财务经管服务中心的,可根据现行政策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五、组织实施
(一)乡镇(街)财政所、经管站改革是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工作专班,积极推进改革。在改革中要注重做好有关债权债务的处置工作。改革工作于2005年年底前完成。
(二)区财政局、农业局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认真组织乡镇(街)财政所、经管站的改革工作。区编制、区人事、区劳动、洪山社保处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有关资料审查、数据测算和编制核定等工作,并加强工作指导,促使改革稳步推进。区纪委、监察局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肃组织人事纪律、机构编制纪律、财经纪律和保密纪律,共同做好乡镇(街)财政所、经管站改革中的竞争上岗、人员分流和社会稳定工作,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
主题词:乡镇改革
财政所
经管站
意见
通知
中共武汉洪山区委办公室
2005年12月13日印发
4.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安委会 篇四
动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通知)
穗文〔2007〕17号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关于2007年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党委,市直局以上单位党委(党组):
市纪委《关于2007年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意见》已经市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此件发至街、镇)
关于2007年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意见
市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印发〈广州市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的通知》(穗字〔2005〕10号)及《中共广州市委印发〈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实施纲要〉的通知》(穗字〔2007〕1号)精神,同时根据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省、市纪委全会关于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2007年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作风建设,勤政廉政为民”为主题,大力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优良作风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重点抓好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权力观教育,分层次抓好公务员队伍的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通过教育学习,进一步筑牢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和廉洁从政的思想政治基础,自觉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实现以良好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为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广州,把现代化大都市建设推向新阶段提供有力保证。
二、学习内容和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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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学习内容:江泽民、胡锦涛同志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论述;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及胡锦涛、吴官正同志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工作报告;省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及张德江、**同志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工作报告;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及朱小丹、苏志佳同志在全会上的讲话和工作报告;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我市的贯彻意见及《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相关法律法规;正面典型先进事迹和反面典型案例剖析等学习教育材料。
(二)时间安排: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学习教育活动计划,在7、8月期间相对集中时间组织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确保有5-7天的学习时间,保证学习教育内容的落实。
三、教育对象和形式方法
教育对象是全市党员、干部,重点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各单位要注意区分不同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活动。
(一)以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
结合全市广泛开展的排头兵实践活动和“理想、责任、能力、形象”教育活动,深入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深入学习《江泽民文选》特别是江泽民同志反腐倡廉理论,深入学习胡锦涛同志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论述。在学习教育活动中,要紧密联系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广州的实际,紧密结合当前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认真做好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和文化成果的学习、研究和宣传,注重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下功夫,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
(二)以“ 为民、务实、清廉”为要求,深入开展党的优良作风教育。
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战略高度,深刻阐述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重大意义,提出要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强调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党的建设的一项战略任务,必须常抓不懈。全市各单位各部门要坚持以“为民、务实、清廉”为根本要求,组织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深入学习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并与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关于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相结合,与学习《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相结合,与深入开展科学发展观教育、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教育、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教育和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教育相结合,充分认识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作为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着力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公仆意识。各级领导班子要采取中心组学习会、专题学习会、民主生活会、支部学习会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学习。要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市里将于7、8月份举办全市局以上单位党政“一把手”党风廉政建
设专题学习会、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专题讲座、全市党员干部勤政廉政为民先进事迹巡回报告会等活动。各单位各部门可采用培训班、专题学习会等形式,在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中开展党的优良作风教育。要结合实际,组织党员干部参观中共三大会址、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广州起义旧址等,利用“红色广州”历史文化资源加强党的革命传统和优良作风教育。
(三)以促进依法行政、干净干事为重点,深入开展公务员队伍廉洁从政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教育。
坚持把法纪教育和勤政廉政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计划,针对不同岗位特点,加强岗位勤政廉政培训。通过勤政廉政为民先进事迹报告会、反腐败斗争形势报告会、专题学习辅导讲座及观看正反典型教育片等形式,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意识和廉洁从政、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结合当前开展的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的机关作风建设年活动,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进一步规范广大公务员的从政行为,切实解决政风行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勤政廉政为民。同时,要切实抓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教育,进一步增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廉洁自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做到科学决策、依法经营、干净干事,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通过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公务员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党的宗旨,加强党性修养,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带头维护党纪政纪法纪的权威,自学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经受住执政、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考验,增强抵御风险和防范腐败的能力。
(四)以推进廉政文化“五进”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面向全社会的廉洁教育。
按照中央纪委和省、市纪委全会有关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精神,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爱国、守法、诚信、知礼”教育,继续推进廉洁教育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和进农村活动。今年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期间,市纪委将通过组织开展廉政公益广告征集评选活动,建立并用好领导干部廉政信息发送平台,举办全市领导干部“读书思廉”征文活动等,进一步溶化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各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广泛开展特色鲜明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要结合创建平安和谐社区活动,深入开展社区廉政文化建设和家庭助廉教育工作;带有农村的区、县级市要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大局,广泛开展廉政文化进农村活动。要加强对廉政文化建设工作规律的研究,注意把经实践检验的成功经验利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坚持下去,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不断把工作引向深入。要切实扩大反腐倡廉教育覆盖面,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反腐倡廉意识,营造清正廉洁的社会风尚。
(五)以创新教育载体为途径,不断把纪律教育活动引向深入。
坚持和完善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调动和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优势,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创造热情和参与热情,把纪律教育工作不断引向深入。积极探索有本单位特色的反腐倡廉教育新路子,使纪律教育工作更加适应社会发展、适应市场经济、适应党员干部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不断增强纪律教育工作的科学性和时代性。改进教育方法,健全教育机制,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继承传统与创新教育形式相结合,不断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力宣传勤政廉政的正面典型,深刻剖析反面典型,扎实开展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广泛开展反腐倡廉成果宣传活动,党报党刊、电视台、电台要开设廉政专栏或专题节目,集中报道各单位开展纪律教育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加强反腐倡廉网上宣传教育,抓好舆论引导工作。市纪委以举办羊城廉政大学堂为载体,积极推进清廉羊
城系列活动,努力打造广州纪律教育品牌。同时,组织编撰《广州市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读本》、编写勤政廉政为民先进事迹材料和两个反面典型案例材料、拍摄一部警示教育电教片,作为今年全市纪律教育的基本教材。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观看。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造丰富多彩的教育形式和载体,不断增强纪律教育的整体效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纪律教育工作扎实开展。今年是我市初步建成具有广州特色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的关键之年,也是全市各级党委、政府换届后新班子开展工作的第一年。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今年的纪律教育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各级党政一把手要带头学习,带头作辅导报告,带头参加教育活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协助党委做好教育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宣传、党校、教育、文化、新闻等部门和单位要主动配合,充分发挥反腐倡廉“大宣教”的整体合力,推动纪律教育活动扎实开展。
(二)坚持典型引路,推动纪律教育工作全面开展。今年市纪委选择市公安局和番禺区沙湾镇作为纪律教育工作的示范点,选择市工商局、广州大学、白云区江高镇、花都区花山镇小布村等作为纪律教育工作的联系点。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各单位都要抓好自己的示范点和联系点。并充分运用示范点和联系点的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基层反腐倡廉教育活动的开展。各级示范点和联系点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努力创造富有特色的新鲜经验,并及时向上级汇报活动进展情况,提出有效推进纪律教育活动的意见和建议,为指导全市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提供示范点和经验,不断把全市纪律教育工作引向深入。
(三)抓好整改落实,推动纪律教育工作取得实效。各单位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加强作风建设,勤政廉政为民”这一主题,扎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查找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把解决好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纪律教育整改的重点,努力建立健全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巩固和深化纪律教育效果。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使开展纪律教育和改进作风建设的成果转化为领导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广州的自觉行动和有力保障。要把专题学习、群众评议与改进作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好、发展好、保护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使教育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推动纪律教育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四)强化督促检查,推动纪律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坚持把抓好督促检查作为推动纪律教育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保障,加强调查研究,抓好分类指导,不断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市纪委将通过召开教育情况汇报会、编印《纪律教育专刊》、到基层调研了解情况等形式,对教育活动进行指导和检查督促。各单位各部门也要加强对教育活动的督导,确保纪律教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结束后,各区、县级市纪委、监察局,市直局以上单位纪委(纪检组)要把本单位学习教育情况于9月15日前书面报市纪委。
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5.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安委会 篇五
【发布文号】黔委厅字(2005]56号 【发布日期】2005-12-26 【生效日期】2005-12-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黔委厅字(2005]56号)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地区党委和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
今年以来,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总体趋于好转。但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特别是近期连续发生煤矿、道路交通和桥梁施工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
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各部门要从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有关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狠抓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
要严肃安全生产工作纪律,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工作。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从严查处。绝不放过一个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弋手上沾满职工群众鲜血的不法矿主和肇事者;绝不放过一个官商勾结,贪污受贿,渎职失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绝不放过那些热衷于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漠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玩忽职守,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要坚决克服安全生产工作中麻痹思想和畏难情绪,严格执法。针对当前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少数地方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组织领导不力,监管不到位,事故责任追究流于形式;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整顿不落实,重生产、轻安全,违法违规组织生产、超能力生产等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监管措施,做到严字当头、严加管理、严防死守,切实防止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执法不严、工作不实”的状况,坚决遏制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确保全省安全形势稳步好转。
二、突出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一)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各市(州、地)政府(行署)、产煤县(市、区、特区)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5~198号)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通过专项整治,做到五个必须落实:(1)必须落实煤矿矿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3号),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档案虚假的,对该煤矿处15万元罚款。由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督促落实。(2)必须落实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凡未及时排查隐患、未及时进行隐患处理或末按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排查、处理情况的,责令停产整顿一个月,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5万元罚款。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3)必须落实煤矿安全保障制度。煤矿企业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因投入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凡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对该煤矿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凡煤矿建设项目边建设、边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一个月,对该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供电部门违规停止供电或因故停电未及时告知煤矿,造成伤亡事故的,给予县级供电管,违规发放火工品造成事故的,给予相关人员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行政监察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配合督促落实。(4)必须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职责。驻矿安全督查员没有履行职责引发事故的,给予开除、辞退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各级安监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监控,对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或不跟踪督促整改到位的,对有关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由各级人民政府督促落实。(5)必须落实煤矿停产整顿规定。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擅自从事生产的,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督促落实。
(二)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国家在此轮整顿关闭工作中下达我省必须关闭的煤矿数量至少为300对,根据我省实际,分解为:六盘水市60对、毕节地区60对、遵义市48对、安顺市33对、黔南州39对、黔西南州30对、贵阳市50对、黔东南州12对、铜仁地区10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煤矿:关闭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并严防关闭工作期间因违法生产导致发生事故,确保如期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依法批准后可以进行拍卖,但必须先关闭后整合,严禁关闭矿井的非法开采活动。继续坚决打击、取缔非法小矿点。发现一处关闭一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全面清理煤矿建设项目。各市(州、地)政府(行署)、产煤县(市、区、特区)政府要对技术改改扩建、新建和资源整合矿井进行检查复核,凡是工程项目及设计未经审批、未履行“三同时”审核手续、擅自违法施工或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以及非法采煤的,坚决整顿或关闭。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借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之名继续生产,试图逃避停产整改的,要立即依法关闭。与“西电东送”无关的煤矿技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一律暂停核准审批。对“西电东送”配套矿井立即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暂停施工,制定整改方案,消除隐患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加大煤炭行业反腐败力度,在前一段清理煤矿“官股”的基础上,进一步清理查处“干股”问题。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深入扎实地抓好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官煤勾结”。
(四)继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集中整治。督促各煤矿企业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系统与装备,确保尽快实现矿务局(集团公司)和县(市、区、特区)范围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联网。规范和加强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解决超通风能力生产问题。严格省属国有煤矿企业的瓦斯整治督导工作,重点是对国家安全技术专家组“会诊"出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督促煤矿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落实整改时间和责任人,逐一进行整改,切实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地方政府特大安全事故问责制,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按规定对县、乡(镇)“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降级以上处分,发生事故的,从重处罚。凡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作为、乱作为、不严格执法、失职渎职等违规行为造成事故的,按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和黔党发[2003]17号文件规定,给予行政降级、撤职或开除公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督促煤矿企业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带准进行事故赔付,依法按上限进行处罚。加大事故查处力度,按期完成事故结案工作。建立健全事故通报制度,对典型的安全生产事故,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三、认真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三关、一监督”制度,抓好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预防;大力整顿路面行车秩序,严查无牌证行驶、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客和车辆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车行为;加大对运输车辆的源头管理。严把驾驶员培训关、考试关、发证关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关、营遣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对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治理,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合理调整三级以下公路客运车辆运营时间,保障雨雪雾等恶劣天气状况下道路安全畅通;加快公路专用线的改造,没有改造,要采取专门的安全措施,确保交通安全。深入开展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百日竞赛”活动,认真落实预防特大交通事故各项措施,“曝光一批,拘留一批,吊销一批,严处一批”,以此形成严管态势,坚决遏制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交通厅要相互配合,建立和完善统一的行车安全数据处理系统平台,进一步加大对行车记录仪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做好防止长途客货运车辆超速行驶的监控工作。
要切实做好春运安全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对铁路车辆、飞机、船舶的检修,严防运输工具带隐患运行。严格车站、机场、港口的安全检查,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带上车(船、飞机)。
四、努力做好消防安全等各专项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逐级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大火灾隐患的治理力度,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通道、安全出口的检查,督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整改到位,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取缔和关闭各类非法矿山,继续抓好非煤矿山特别是井工开采矿山的安全专项整治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尾矿库的检查和监控,防止发生垮坝事故。
严格按《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强化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现场监管,坚决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的安全监管,深入抓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取缔非法小化工厂生产经营企业;严厉打击私造、私藏和倒买倒卖雷管、炸药等民爆物品的违法行为。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运等安全措施,完善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对公园、风景名胜区等旅游场所及举办大型公共活动的安全管理,做好有关安全保卫工作。认真开展中小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组织整改。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规定,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建筑工程施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发证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对这些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消除事故隐患。对达不到发证条件的企业,要按国办发明电【2005]】32号文件规定时限责令其停产整顿,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申请、到规定时限内经整改仍不具备发证条件的,要依法关闭或坚决撤销其施工资质证书。
五、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委、省人民政府已决定充实加强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将省安全监管局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相应调整内设机构和增加人员编制,赋予其统一行使全省煤矿安全监管的职能职责;进一步加大省级财政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投入力度,每年安排的3000万元煤矿安全技改资金保留执行到2010年,在每年500万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再增加500万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责任,转变作风,加强综合治理。对部分煤炭产量大,安全事故多发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乡(镇)要进一步充实领导力量,主要领导要经常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全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各市(地、市)、县(市、区、特区)要建立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惩治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现象。进一步充实加强安全监管工作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在安全生产群众监督方面的作用,切实维护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加大对安全技术改造的投入,安排一定数量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科学技术基础研究、重大科技攻关和科技进步示范工程、安全信息保障等。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建设,逐步建立健全我省四级安全技术培训体系。广泛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督促各类企业建立全员、全过程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体系,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国有重点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和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的试点示范工作。继续搞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省内各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做好宣传报道,为加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氛围。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2月26日
6.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安委会 篇六
市政办发〔2002〕257号 2003年1月2日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拟定的《关于开展户外广告设置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照此意见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开展户外广告设置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2002年12月25日)
户外广告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行业,在我市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户外广告的发 展,具有美化城市容貌、服务市民、繁荣经济、促进城市发展的作用。户外广告是城市重要的 公共资源,是经营城市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目前,我市户外广告设置比较混乱,影响了西安 旅游城市形象。许多单位和人员对户外广告设置存在错误理解,私搭乱建户外广告的现象比较 严重。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各类户外广告的管理,提高市民对户外广告的认识,规范户外广 告设置,提高户外广告质量,美化城市景观,树立文明城市的良好形象,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和 市民的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现就我市开展户外广告设置专项整治 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
从现在起至2003年9月底,用9个月左右的时间,对我市城6区范围内主次干道上,以 及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上,凡违反《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西安市户外广告 设施设置规划和标准》和《西安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影响城市景观,与 周围环境不协调,影响建筑物形象和风格;妨碍交通,存在安全隐患;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以及 其他设置不合理的各类户外广告进行全面整治。树立经营城市空间资源的理念,使户外广告的 设置和管理逐步达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资源化。
二、专项整治工作的任务
(一)清理各类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凡未经西安市户外广告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各类户外 广告,由城市管理监察总队一律予以拆除。
(二)清理和调整布局不合理的户外广告。重点清理钟鼓楼盘道、东、南、西、北城门盘道 内外侧人行道、建筑物和构筑物上设置的各类广告牌。逐步清理或调整人行道上设置的影响交 通和城市景观的单立柱灯箱、电子翻转牌、阅报栏广告、残缺霓虹灯招牌等广告设施。清理主 次道路两侧遮挡建筑物临街面、窗户和存在消防隐患的广告牌。
(三)查处超审批面积设置的户外广告。对擅自更改广告设施设计方案或增大广告设施面积 的设置单位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或重新办理报批报建手续。
(四)整修更新不符合设置标准的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设置单位负责撤销现有的布幔、手绘 式广告,全部更换为喷绘或霓虹灯式广告。对陈旧、破损的广告设施进行更换维修,保持整洁 美观。对整治不合格或不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治的,城市管理监察总队予以强行拆除。
(五)清理整修有不安全隐患的广告牌。在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对设置在楼顶面和临街地面的 大型广告牌安全进行自查的基础上,由整治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抽查。自查和抽查的内 容包括结构支架是否稳定,构件是否严重锈损、脱落;牌面与支架连接是否牢靠;电源线是否 有漏电现象;基座承重能力是否变化等。对存在不安全因素的限期整改,杜绝发生广告牌塌落 事故。
(六)清除无照亮和显亮设备的户外广告设施。凡没有照亮和显亮设备的广告设施,设置单 位应增加照亮和显亮设备。照亮和显亮设备损坏的,要及时修复,保证户外广告照亮和显亮设 备完整无缺,正常使用。启亮时间:以街道路灯启亮时间为标准,每年4月1日——9月30 日,每晚连续点亮时间不低于4小时;10月1日——次年的3月31日,每晚连续点亮时间 不低于5小时。
(七)消灭空白广告牌。为维护城市容貌的整体性,广告设施空闲时间超过一周的,设置单 位必须设置公益性广告。东、西、南、北大街、解放路、和平路、长安路、未央路、雁塔路、朱雀路、新城广场四周不允许出现空置广告牌。
(八)整顿规范单位自行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按照《西安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规定的范围,此次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一是按照“一店一牌”的要求,清理多 余设置的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二是整修残缺破损、缺字少字的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三是规范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标准,对陈旧、不符合设置标准的重新更换。
三、专项整治的方法和步骤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城6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参加,由市户外广告设置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采取分阶段、打战役的办法进行。整个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和自行整改阶段。(从发文起至2003年春节前)
(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西安市开展户外广告设置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城6区政府、市 建委、市政管委会、工商、规划、园林、交通、公安交警、消防等部门负责同志,各广告公司、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进行一次全面动员,大张旗鼓的开展户外广告设置 专项整治工作。
(二)由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城6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 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针对存在的实际问题,就每处户外广告逐一提出具体的整治意见(予 以保留、完善手续、限期整改、限期拆除)。
(三)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按照整顿方案对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发出通知。各广告公司、户 外广告设置单位严格按照整顿的任务和标准进行自查自纠,自清自改,补办各种手续。凡在第 一阶段能自行整改的单位,城市管理监察部门将不进行行政处罚。第二阶段:清理整顿和规范标准阶段。(2003年春节后至2003年8月31日)清理整顿分为两大战役,第一战役在2003年5月底以前,按照整顿任务,集中对一环线 以内和主要大街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进行清理整顿。
第二战役从2003年6月初开始至2003年8月底前,对其他所有主次干道设置的户外 广告进行清理整顿。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和完善制度阶段。(2003年9月底前)
(一)第二阶段清理整顿工作结束以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参加,以 区为单位对专项整治结果进行检查验收,并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届时邀请市政府主要领 导以及新闻单位参加检查验收。
(二)根据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和总结出的经验,户外广告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各项法规规定,完善管理制度,促进和保证我市户外广告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各户外广告设 置单位,也要健全和完善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措施,遵法守法,维护我市的发展环境。
(三)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统一规划,合理设置,提高档次。把作为城市重要公共资源的广告 位进行包装,纳入经营城市内容。
四、专项整治工作的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杨广信副市长担 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屈增民、市市政管委会主任芦猛虎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政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由李成来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级各成员单位派业务骨 干组成。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实施 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检查指导各区、各有关部门的整顿工作。由于各区机构改革还没有完 成,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办公厅随后另行发文确定。
城6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辖区整治任务的督促落实工作。
(二)加强配合,协同作战。各区、各部门要从西安的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大局出发,切 实加强领导,按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按期完成各自所承担的任务。特别是市级各 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积极支持,紧密配合,保证各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市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和市、区两级城市管理监察队伍要依据《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 理条例》、《西安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标准》和《西安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 理规定》,加大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和监察力度,密切配合整治工作。对下达的清理任务和 日常检查出的问题,要从严从速处理。
(四)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要高度重视整治工作。一是端正思想,正确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 性和必要性;二是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做好整治工作,不拖整治工作的后腿;三是规范运作,模范地遵守城市管理的各项法规。
7.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安委会 篇七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哈尔滨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
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哈办发[2004]40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针对当前我市信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和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的趋势,为切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市委、市政府决定建立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负责了解、掌握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和动态;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针对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提出对策建议;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处理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总结交流有关方面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成功经验,推动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联席会议的工作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认真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一)实行严格的责任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工作职责。
(二)加强对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做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力求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办事,把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纳入法制化轨道。
(四)做好深人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在解决实际问题的同时解决好思想问题。
(五)搞好各有关方面和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整体合力。
三、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
召集人:王颖(市委副书记)
方世昌(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朴逸(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
张桂华(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王世华(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陆文君(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
聂云凌(市政府副市长)
丛国章(市政府副市长)
展来印(市委副秘书长)
孙克非(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厅主任)
张福庆(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范德武(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
高迎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
李军(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农委主任)
毕德昌(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驻京办主任)
陆兵(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经委、市国资委主任)
卢国惠(市政府副秘书长)
曲 磊(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办主任)
宋建滨(市政协秘书长)
佟彦(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贺晔(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刘文成(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丁坚(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维稳办主任)
王克伦(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傅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维绪(市公安局局长)
吕玲义(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国铮(市民政局副局长)
傅琛清(市司法局局长)
朱守东(市财政局副局长)
梁三基(市人事局局长)
李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边洪霄(市房产住宅局局长)
杨学春(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杨洪坡(市法制办公室主任)
徐涛(市国资委党委书记)
方春梅(市总工会副主席)各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
四、联席会议的工作机构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办),具体承担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展来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毕德昌、曲磊(常务)、纪春林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下设劝返协调组、综合组和案件督办组。
根据全国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 体性事件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我市成立五个专项工作小组,即农村土地征用问题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农委主任李军同志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杨学春同志 任副组长;城镇房屋拆迁问题工作小组,由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高迎祥同志任组长,市房产住宅局局长边洪霄同志任副组长;国有企业改制问题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国资委主任陆兵同志任组长,市国资委党委书记徐涛同志任副组长;涉法涉诉问题工作小组,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丁坚同志任组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邬家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由立都同志任副组长;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卢国惠同志任组长,市人事局局长梁三基同志任副组长。
五个专项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协调,五个小组的在京工作人员由市驻京工作组统一指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9月2日
8.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安委会 篇八
【发布文号】哈厅字〔2009〕18号 【发布日期】2009-09-22 【生效日期】2009-09-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贯彻落实哈办发〔2008〕15号文件
精神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哈厅字〔2009〕18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关心下一代工作细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哈办发〔2008〕1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在加强和改进关心下一代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推动了关心下一代工作开展。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求,有效解决区、县(市)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进一步促进《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及方法
检查时间为10月中下旬。检查工作将采取单位自检自查与检查组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对被抽查单位将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召开各级关工组织代表座谈会,查看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相关材料的方式进行。
二、检查内容
(一)关工组织发挥作用情况。
(二)关工组织建设情况。
(三)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领导保障机制的落实情况。
(四)关心下一代工作队伍建设情况。
(五)相关单位与关工组织工作协调配合情况。
检查工作的重点是:各级关工组织建设和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领导保障机制落实情况。
三、组织领导
此次检查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杜松岩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副组长:张显友市政府副市长
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若干检查组,组长由市关工委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关工委的有关同志组成。
四、几点要求
(一)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认真做好汇报材料准备、联系座谈代表等迎检有关事宜。汇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情况要结合实际、实事求是,既要注重总结经验,又要查找问题和不足。自检自查报告请务于10月15日前报送市关工委办公室。
(二)市关工委要做好检查的筹备、组织、协调等工作。要对检查的情况整理、汇总,形成检查报告上报市委。
(三)要将检查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注重研究解决新形势下关心下一代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促进全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创新发展。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9月22日
9.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安委会 篇九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为深化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昆发[2002]4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发出了 《关于印发昆明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昆办通[2002]42号),对深化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就完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政策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立改制审批绿色通道
为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成立由市体改办、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房改办、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委老干部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核工作组,对改制企业的资产界定、资产处置和改革成本核定等进行集中审核审批。
二、建立国有资产有序退出机制
1. 享有特许经营权的市政公用企业,改制要与引进战略合作伙伴相结合;实力较强、市场前景较好,以及无形资产’阶值较大的优势企业,可暂时实行国有相对控股,通过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做大做强。其经营者和骨干群体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30%,根据其业绩,购买国有净资产的比例为l:l.2左右。
2.按市场规律全面放开搞活中小型企业,国有资产应全部退出。国有资产公开出售。鼓励经营者和骨干群体优先购买。职工转换身份的经济补偿金原则上不再入股,作为企业对职工的负债,实行有偿占用。
3. 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坚决实行关停并转。4. 对市属关闭破产企业设立准备金,用于支付关闭、破产相关费用。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实行减半征收,其中医疗保险费减收的部分从准备金中列支,因资产难以变现、确有困难的企业应一次性缴清的养老?、医疗保险费,有接收单位的可按年度缴纳;对无接收单位自勺关闭破产企业,土地交市土地储备中心公开出售,职工安置费用由财政先行垫支。关闭破产重组企业,按照“谁收购谁出钱、谁出钱谁受益”的原则处理,市财政不再承担其他所需费用。
三、关于资产评估问题
1. 破产企业重组,依据法院破产裁定书界定资产,不再评估。2. 资产已经整体评估,但因其他原因未改制的企业,深化改革时,由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与原已评估资产变化不大,且无不良资产的,按中介机构审计确定的资产进行改制。3. 原改制时资产已整体评估过,深化改革时,须经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与原评估资产变化较大或有大量的不良资产需处理的企业,必须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4. 原改制企业,部分资产未纳入改制的,深化改革时,必须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5. 企业土地资产评估由土地部门确定。
6。企业应收账款,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认定(截止评估基准日,下同),符合呆坏账条件并取得法律文书的可按零值计价。确实无法收回、但末取得法律文书的,3年以上的按账面值的30%计价;2年以上3年以内的按账面值的60%计价。由中介机构评估时直接认定,企业不再报批。
四、关于改革成本问题
1. 国有企业国有净资产出售收益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统筹用于转换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经济补偿或补充社会保障资金。2. 国有净资产支付改革成本后的剩余部分,可采取多种方式处置。鼓励企业经营者、骨干群体优先购买;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向社会公开出售;如仍有剩余,由改制后的企业借用,市财政适当收取占用费。出售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市财政。
3. 企业按最低标准安置职工,如国有净资产仍不足支付改革成本,缺口部分由政府帮助解决。缺口资金筹集渠道为:(1)出售国有资产的收益;(2)财政预算安排改革资金;(3)政府负债贷款。
五、关于改制企业房改收入问题
改制企业按《关于深化我市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昆政办通正〈2003〉69号)办理,售房款和住房补贴资金按以下办法处理:
1. 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力口工作的无住房或住房未达标的企业职工,其住房补贴已经解决的,出售公有住房所取得的售房收入,在留足按规定提取住宅公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后纳入改制资产计算。
2. 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住房或住房未达标的企业职工,其住房补贴末解决的,出售公有住房所取得的售房收入,用于按政策规定发放住房补贴,售房收入大于应发住房补贴的部分纳入改制资产计算。
3. 对原改制时已将职工住宅所占用的土地资产价值纳入改制资产的,可从净资产中扣除,按房改有关政策办理职工的房产证,扣除部分由政府帮助解决。
六、关于国有流通企业租用直管非住宅公房划拨问题 国有流通企业租用直管非住宅公房产权划拨严格按昆办通[2002]42号文件办理。划转方式采取按实际占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无偿划拨。在涉及拆迁安置中,对于只有协议而无实物的,按搬迁时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划拨手续。划拨产权按照“先划拨,后评估”的原则,评估价值由划入方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评估结果由划入方向市房管局通报。租用直管非住宅公房用于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参照执行。
七、实施内退政策的规定
至企业深化改制时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职工,内退生活费按在岗工资的70%计算,列入改革成本,职工本人在岗工资的70%部分低于360元/月的,按360元/月·人计算;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内(含10年)。的职工,计算内退人数不得超过此范围实有人数的60%,内退生活费按360元/月·人计算,列入改革成本;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且累计工龄30年以上的职工,计算内退人数不得超过此范围实有人数的5%,内退生活费按360元/月。人计算,列入改革成本。改革成本的计算以企业净资产为限。办理内退手续必须严格按照职工自愿、企业批准的原则进行。
八、建立企业领导干部激励和退出机制
对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实现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济效益显著的企业的经营者,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处置国有资产实现或超过确定的预期值的经营者,由政府按收回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经营不善、失职、渎职、谋取私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有关法纪追究其相应责任。对改革后不再任职的中型正以上国有企业正职或任职满3年的副职领导,中型副国有企业正职领导,包括未划型而相当于上述规模的企业领导,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从企业改革成本中列支。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委企业工委牵头,市体改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制定。
九、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费及其他费用的处理
企业改制时,按离退休人数的3%,人均1.2万元/年计算3年的丧葬费和抚恤费;退休人员按人均60元/年计算3年的活动经费;按人均100元/年计算3年的节日慰问费;患特殊疾病的退休人员按人均1000元/年计算3年的其他费用。以上费用列入改革成本。在实行社会化管理时,离休人员的费用由企业一次性划入老干部管理部门管理使用,退休人员的费用由企业一次性划入社区管理使用。
十、放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
1. 凡在2005年底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2。《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扩大到对供销社、县(市)区级以上的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3。放宽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限,只要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均可享受合同期限内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4. 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对象,放宽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5. 扩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对昆明市辖区内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办小企业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6.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结余部分可调整用于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的补助,也可用于促进再就业。
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正2002)12号)下发前,国有大中型企业已进行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试点而兴办的经济实体,享受新办辅业改制企业的同等政策。
十一、其他需要明确的问题
1986年10月1日后分配到企业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和因机构改革到企业工作的党政机关干部、征地安置的农民工,列为转换身份的对象,上述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费纳入改革成本统一计算。
2。企业改制截止时间、各类人员经济补偿费用的计算和工龄计算等基本情况,以企业改制方案论证通过之日为准;改制时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经济补偿费;1986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实际工龄计算生活补助费。
3. 供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和精简下放人员生活费,以上年度实际发放数计算;供养配偶、父母生活困难补助费和精简下放人员生活费按74周岁计算,供养子女计算到23周岁。
十二、本补充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分别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9月26日(此件发至县级)主题词:国有企业 深化改革 补充政策 通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云南省军区有关部门
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委企业工委、省委老干部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经
贸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
10.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安委会 篇十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5〕17号 【发布日期】2005-03-08 【生效日期】2005-03-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全省消防安全大排查保安全工作方
案的通知
(豫政办 〔2005〕1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全省消防安全大排查保安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八日
全省消防安全大排查保安全工作方案
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五日)
近期全省火灾呈现出时间集中、大火集中、起数增多、死伤人数增多的特点,尤其是3月5日郑州市敦睦路针织商品批发市场火灾,造成12人死亡,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针对这种严峻的火灾形势,省政府召开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对当前的消防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决定立即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3个月的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按照省政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会、教育、建设、商贸、民政、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广电等部门,在全社会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保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突出以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为重点,抓住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这一关键环节,采取果断措施,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范围重点
消防安全大排查的范围是社会各类单位。整治重点是:商场、市场、“三合一”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学校、医院、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整治内容是:
(一)人员密集场所
1.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的。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3.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标识错误、被遮挡、覆盖的。
5.存在“三合一”问题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内留宿人员的。
6.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采取防火措施的;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的。
7.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8.在人员密集场所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逃生门锁系统的情况。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对其他单位要重点检查自动消防设施是否完好,灭火器材是否齐全好用,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健全落实,员工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单位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和演练等制度是否落实等。
三、组织实施
各地要按照宣传发动、单位自查整改、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监督检查等步骤组织实施。
(一)宣传发动。要向社会公告消防安全大检查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大张旗鼓地宣传《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召开由本辖区各类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会议进行部署或培训,明确消防安全大检查的方法、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为消防安全大检查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单位自查整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评价标准》的要求,按照消防安全大检查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属于应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属于应限期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单位未依法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承诺书》,报本行业或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报当地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三)大力推进区域消防联防工作。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实际和单位的行业类别、经营范围、危险等级、场所位置等情况,在消防安全管理过程中,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将辖区划分若干消防联防区域,联防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成立联防消防组织,具体负责区域内联防成员单位消防工作的联络、协调事宜,整合区域消防力量,实现群防群治、资源共享,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互查、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等群众性消防工作。各地在这次消防安全大排查中要把区域消防联防组织建立起来。
(四)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各地要组织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承诺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对复查中发现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单位自查整改汇总情况和部门复查情况报当地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五)监督检查。各地在分析、研究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和无主管部门单位自查整改情况后,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应责令重新开展自查、复查并上报情况。同时,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上报已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的落实情况再进行检查,确保落实;对上报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要逐一检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的重要性,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实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把消防安全大排查保安全工作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开展先进性教育提高做好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会、教育、建设、商贸、民政、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广电等部门联合行动,联合执法,形成合力。针对存在的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处理。对决定取缔、关闭的场所,有关部门必须吊销其核发的相关证照;对无证经营的,要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等。
(三)加强宣传,搞好培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积极宣传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要处理好依法严管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要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使消防宣传培训工作更贴近实际,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的自防自救能力,减少火灾中人员的伤亡。
(四)坚持原则,严格执法。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该传唤的传唤,该行政拘留的行政拘留,该停业的停业,该取缔的取缔,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大暗访、夜查力度,真实掌握场所实际情况。
(五)明确责任,严肃追究。这次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要把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到事前防范上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层层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造成火灾事故的,要严肃查处。对发生的每一起火灾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督查分工
省政府将组织公安消防、监察、安全生产监管、文化、工商、工会、教育、卫生、旅游等部门对各地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进行包干督查,各督查组要确保每个月至少督查1次。具体分工如下:
第一组:组长单位:省消防总队
督查地点:郑州、洛阳、三门峡市
第二组:组长单位:省监察厅
督查地点:信阳、驻马店、漯河市
第三组:组长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督查地点:安阳、濮阳、鹤壁市第四组:组长单位:省工商局
督查地点:开封、商丘、周口市第五组:组长单位:省教育厅
督查地点:新乡、焦作、济源市第六组:组长单位:省文化厅
督查地点:许昌、南阳、平顶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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