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未来

2024-12-16

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未来(精选8篇)

1.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未来 篇一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浙政发〔2006〕4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要求,规范了全省养老保险政策,初步建立了具有浙江特色、符合浙江实际的养老保险体系。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我省目前还存在覆盖范围不够广泛、个人账户没有做实、计发办法不尽合理、筹资机制 不够完善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 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就我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按照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的战略部署,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省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积极稳妥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二、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

根据中央“两个确保”的要求,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保发放”的长效机制;继续落实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责任,防止因做实个人账户而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赤字;完善省级调剂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困难地区的调剂补助办法,不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成果。各地要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2004〕36号)精神,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开拓新的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渠道。

三、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各地要按照《决定》的要求,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从2006年1月1日起,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一步到位有困难的,可实行分三年逐步到位。同时要落实“4050”人员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为他们的参保缴费创造条件。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复函》(劳社厅函〔2003〕317号)精神,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要完善省内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办法,参保人员在浙江省境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各地应严格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现行政策规定办理转移手续,不得自行设置任何转移条件。凡不符合省里规定的转移政策,应予以纠正。

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根据我省实际,从2006年1月1日起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一)做实个人账户的基本原则。做实个人账户要实行老中新分开,即:以2006年1月1日为基准时间,在此之前已退休的人员,退休前已有账户不做实;已经参保但未退休的人员,在此之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之后缴费逐步做实;在此之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逐步做实。

(二)做实个人账户的目标。按照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前提下,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根据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和财力状况,对2005年末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统筹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5%,今后逐步提高,有条件的地方可按8%的比例一步做实;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

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做实个人账户后,各地要根据财政可能给予适当补助。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做实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历史隐性债务。

(三)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运营。个人账户基金应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两项基金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五、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要求,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工作,逐步实行“五费合征”,提高基金征缴率。同时,要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逐步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统筹项目、计发办法、业务流程和管理信息系统。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积极稳妥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模式,在现行计发办法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多缴多得,并力求合理衔接,平稳过渡。

(一)调整个人账户规模。从2006年1月1日起,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个人账户记录,清理审核个人账户数据,实现个人账户规范化管理。

(二)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满15年的“新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浙政〔1997〕15号实施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

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缴费年限已达到上述要求,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退职,退职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组成与退休人员相同。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职)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职)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统一制度前本人缴费年限,再乘以14%计发。本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的,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以下称新办法)与按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养老金(以下称老办法)水平进行对比后,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进行过渡,过渡期为5年。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实行两个办法同时计算,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过渡期5年分年逐步到位;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过渡期后不再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比较。

(四)本通知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逐步完善退休人员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和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结合我省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各地不得擅自出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政策。

八、积极发展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国家扶持、企业自愿、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要继续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金方案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所需费用在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开支。各地要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号)的规定,完善企业年金方案,规范操作管理办法,严格企业年金标准。加强对企业年金受托机构、托管机构、账户管理机构和基金投资机构的监管,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维护好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九、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要高度重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的工作力度,不断拓展工作范围,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要继续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的要求,落实工作条件,充实专业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推进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要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不断满足退休人员多层次的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十、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各地要高度重视社保机构和经办能力建设,规范社保机构的名称、性质和职能,切实解决社保机构在人员编制、办公场地、工作经费等方面的问题。同时,要抓好社保机构队伍和装备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提升管理手段,加强人员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水平,为我省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十一、其他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事关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全力以赴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由省统计局核定,省劳动保障厅发布。

(三)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2.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未来 篇二

社会保险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社会共济。社会保险按照大数法则, 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筹集资金, 建立社会保险基金, 实行互助共济。集合社会多数人的力量, 均衡分担少数人遭遇的社会风险。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越广、统筹层次越高、基金调剂范围越大, 抵御风险的能力就越强。二是责任分担。社会风险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个人、用人单位、国家都应承担社会保险责任。参保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因此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承担一部分社会保险费用, 以维护劳动力再生产的要求;国家应当作为社会保险的后盾, 承担社会保险的资金供给责任。三是国家干预和主导。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 具有强制性, 通过立法强制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 政府参与社会保险组织和运作, 并对社会保险工作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包括五个方面: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 基本医疗保险又包含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下面, 笔者具体谈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

1998年, 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4号) 文件, 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进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城镇所有用人单位, 包括企业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龙岩市于2000年9月25日出台了《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文件的通知》 (龙政〔2000〕综350号) , 于2001年1月1日在全市全面启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通知》中《龙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龙岩市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全市执行统一的政策。龙岩市长汀县职工医疗保险基本情况是:截至2016年9月30日, 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32522人, 其中在职20166人、退休12356人。参保在职职工除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外, 其他企业只有约5000人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 与工伤保险参保人数比对, 尚有约8000人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在缴费基数方面, 除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有按实际工资总额申报外, 其他企业基本上都按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进行申报。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 制度强制力不够, 导致无法实现应保尽保

目前, 除了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和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能够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达到全员参保外,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大部分都只能做到选择性参保, 即对工伤保险实行全员参保、生育保险只为有生育需求的女职工参保、职工医疗保险不参保或部分人员参保。作为职工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医保中心, 只是一个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事业单位, 没有对用人单位的行政执法、处罚权, 最多只能到用人单位宣传职工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 如果用人单位不愿参保也无可奈何, 最终导致:一方面, 依法应参保的部分职工未能参保;另一方面, 又增加了基金的运行压力。

(二) 基金征管措施不力, 造成未能达到应收尽收

按照规定, 职工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总额。但是, 由于缴费基数的高低除了与在职时个人账户待遇有关系外, 与参保人员享受的统筹待遇高低和退休后个人账户待遇都没有任何关系。比如, 龙岩市2015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20元, 最低缴费基数为2772元, 每月缴纳医疗保险费为277.2元, 最高缴费基数为13860元, 每月缴纳医疗保险费为1386元, 但是, 两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却是一样的。所以, 除了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有按职工本人实际月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外, 其他参保单位基本都按最低缴费基数 (即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进行申报缴费。一方面, 医保中心由于工作力量有限, 无法进行实地稽核;另一方面, 已参保的用人单位认为还有些单位连参保都没有, 能够按最低缴费基数进行参保就已经很不错了。未能实现基金及时足额的征收, 也加大了基金的运行压力。

三、推进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的建议

(一) 将缴费工资总额与企业工资成本相挂钩

即实行部门联动。税务部门在计算企业税收、认定企业工资成本时, 未完全参加社会保险“五险”的职工的工资和超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部分的工资, 不得在税前列支。这样, 就能保证企业做到应保尽保和及时足额缴费。

(二) 将缴费工资标准与医保报销比例相挂钩

3.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未来 篇三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我国的社会经济也在不断快速发展着,城镇化速度也随之加快,城镇人口数量急剧膨胀,同时,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现象在不断加强,社会中需要赡养的老人越来越多,传统家庭养老已经难以满足现时老年人的需要了,因此所产生的作用也在逐渐地缩小当中,因此要想顺应时代的发展,我们应该更高的要求自己,建设完善的城镇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关键词:城镇;养老保险;问题;对策建议

一、社会保障基金及其管理的特点和有效运行的意义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概念。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通过强制征集社会保险费(税),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合理负担,以此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用来保证职工的正常生活,以免其在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时失去劳动能力时减除劳动合同后仍有正常的生活水平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界定

1、保障的对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保证城镇就业的群体。

2、强制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按照国家立法强制施行的,是用人单位、雇主、包括劳动者本人都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支付。

3、刚性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有支付标准,规定的资格要求,支付规定的比例,一般来说是不太灵活的。

4、筹资结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主要由雇主和用人单位做出更大的贡献,虽然个人也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但雇主支付的是主要部分。

(三)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主要为国有企业职工等正规就业人员,而非正规就业人员,比如多数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进城农民工等仍然游离在制度覆盖范围之外,这与社会保障的普遍性和公平性的原则不一致,同时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缺乏政策支持,在多层次体系中所占的比重较大。

二、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小,覆盖率低,统筹层次较低。随着多元化社会的发展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以及频繁的城市就业的互动,有一定规模的城镇职工不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中.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区域分割、社会人群分割等多重分割,导致我国大部分地区仍然是市级统筹水平,有的地区甚至实行县级统筹,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控能力不强,提高统筹层次较为困难。

(二)现行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筹资方式单一。养老保险资金是以企业,个人支付和财政补助为主要的筹资形式。基本养老金由于国家政策的限制导致其经营渠道少,收入不高;投资补充保险基金以及它的运作并没有形成市场运作机制

(三)现行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责任主体不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划分不清,个人账户有空账运行的问题,隐性债务巨大

1、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相关部门分工不够明确,存在相互交叉问题和掣肘问题。没有建立技术系统支持,运行质量和效率不高,养老保险服务手段落后,难以适应我国信息化社会和社会化管理服务需要。

2、就当下的实际情况来说,我国个人账户在管理运行过程中存在着空账运行的问题。

3、当下中国的养老保险金隐性债务达到了GDP的50%。

(四)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带来的养老压力与挑战

现在的中国已经开始踏入老龄化社会的行列,高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老年人口会达到7400多万人。压力具体表现在:

1、退休年龄偏低带来的问题。寿命的延长并没有伴随退休年龄的提高,这个现象就导致了退休人员能够领取养老金的时间相对增长,同时也造成了就业人员与已退休人员在养老金收支的不协调。

2、提前退休现象所产生的问题日渐显著。提前退休问题对养老保险基金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具体表现在费用少支出大的不协调,因此提前退休是中国城镇养老保险金财务危机产生的主要来源。

(五)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督、审计机制不完善

由于尚未出台统一的社会保障法,中国现有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在管理方面的缺陷就是条块分裂、责任模糊、管理机构混乱。具体表现在:

1、立法缺乏有效公平的观念。

2、立法缺乏统一规划。

3、法制结构的不。

4、立法机构秩序混乱,层次较低。

三、完善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建立明确合理的责任制。在构建中国养老保险体系过程中,针对不同人群的劳动关系特征,确立适应不同人群的相应的保障制度,有效及时地采用能够覆盖全民的、适度集中的、有序排列的多元制度。

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可以做到合理有序的分工,明确划分政府、企业和个人各自的职责,充分发挥企业以及市场的作用,保留传统养老的优点,充分发挥个人和家庭在养老问题中的作用。

(二)完善多元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筹资模式,提高缴费率。目前单通道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还存在着融资水平高,结构僵化等问题,因此,在权衡基金收支平衡时,还要充分考虑到社会成本和可以承担的范围,在以上基础再进行研究合理、公平、适当、有序的筹资,对筹资渠道进行拓展,适时地调节筹资层。具体可以采用的方法:

1、建立公有财产收入机制。

2、国有资产融资、债券融资、税收融资、产业融资等渠道,为补偿资金来源。

3、建立基金的灵活调剂机制。

(三)调整养老金的增长方式。由于我国存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情,所以调整养老金的增长方式要循序渐进。要根据各个群体关于城镇养老保障的不同需求进行鉴别,有所区别,有所重点地进行调整。

(四)采取科学方法应对老龄化高峰。中国的人口年龄结构已经趋于发达国家,但是经济却处于发展中国家,老龄化与经济发展的矛盾,要求我们要制定科学的方法与制度来用对人口老龄化与高龄化的挑战。以充分考虑养老金替代率为基础,将养老金待遇和公民个人缴费情况合理挂钩,但要注意的是,要处理好保障制度与保障标准的关系。

(五)完善城镇养老保险监管机制。建立与完善相关的监管机制,例如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在内的社保基金的监管机制,加强基金管理和运营的规范性和公开性,实行社会化、透明化和民主化的管理和监督。

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应该是由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的,一方面通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对自身的监管。另一方面,通过外部的监管来促使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使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更好的运行。

四、结语

我国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是在经济体制转型期间建立与发展起来的。

在制度设计和制度调整方面存在着许多调整,及时调整并完善制度已经刻不容缓。可持续发展是能够满足每一代人需求的发展,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在完善制度时以更高的视角审视;用与完善制度的政策不仅能够解决当前的问题,更应该放眼于未来,防患于未然,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制度发展的可持续性。(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王芬.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研究[J]. 当代经济,2011.6

4.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未来 篇四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论文2007-02-06 12:26:37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论文

浅议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国现行的基本医疗制度,它是1998年底,在改变了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公费和劳保医疗制度而建立起来的一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医疗保障制度。

一、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原有的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

疗制度和国有企业劳保医疗制度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期建立的。它对于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制度的缺陷也日益暴露出来,一些深层次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主要是:缺乏合理稳定的筹资机制,国家和用人单位包揽过多,医疗费增长过快,各级财政和企事业单位负担沉重;公费医疗管理不善,对医、患、管、药诸多方面没有制约,漏洞多,浪费严重,覆盖面低,社会共济功能差,一部分职工基本医疗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而一部分人又存在着超前消费现象。因此,国务院决定进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目的是要根本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由国家和单位包揽下来的公费及劳保医疗制度,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的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医疗

保险制度建设,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世纪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目标的迫切需要。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性措施,就是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实施再就业工程。由于历史上形成的多方面原因,现有国有企业人员过多,下岗分流,减员增效遂成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内容。而要做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给下岗分流职工提供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在内的基本生活保障,建立覆盖城镇所有单位和职工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服务,这样才有利于转变职工就业观念,拓宽就业渠道,从而加

快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

第二,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的经济,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必须在宏观调控的基础上提倡和保护竞争,形成充满活力和富有效率的经济运行体制,以利于不断解放生产力,更好地发展经济。与此同时,政府还必须通过建立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制度,来分散和化解由市场竞争带来的风险,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建立具有“安全网”和“稳定器”功能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广大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业有救济。这是政府的基本社会职能,也是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赋予职工的基本权利。然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对滞后,只有加快这向改革,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才能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

第三,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提高广大职工健康水平的重要措施。不断改善人民生活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我们必须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使全国人民过上小康生活,并逐步向更高水平迈进。这就要求不仅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而且要努力提高医疗保健水平,改善卫生条件。而深化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医疗保险事业,不仅有利于改善城镇各类所有制单位职工的医疗服务条件,保障广大职工都能得到基本的医疗服务,提高职工身体健康水平。而且这也是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

国务院在1998年底颁布了《国有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了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决定》中明确指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走过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试点阶段,即从1994年至1998年的“两江”试点。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1994年国务院决定在江苏省镇江市、江西省九江市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1996年试点工作又扩展到40多个城市。与此同时,上海、海南、深圳、烟台等地也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以不同形式进行了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试点的实践证明,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对保障走过基本医疗、抑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探索了路子,积累了经验。这些经验被

总结到1998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国有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决定》提出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并具体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缴纳比例,用人单位缴费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规定了职工看病的最高支付限额和最低起付标准。《决定》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形成了新的筹资机制。通过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加强基金管理等制度。

第二阶段是从1999年到现在,通过五年多的努力已经初步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通过四个方面的标志可以说明这一情况。

第一标志是,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体系基本完备。总体的政策体系包括四个系统、三个层面。四大体系统分别是: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系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系统,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以及医

药卫生体制配套改革系统。三个层面是:国务院1998年的44号文件及有关配套文件确定的基本政策层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体规划和有关配套措施的组织推动层面;统筹地区实施方案和配套文件的具体政策和管理层面。既有宏观,又有微观,可以说是系统初成。

第二个标志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全国大多数地区组织实施。据统计,截止今年3月底全国342个地级以上城市已经启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面达到98%。实际缴费参保人数突破了1亿人,占全部应参保人数的56%。

第三标志是,启动城市的运行比较稳定,医疗保险新机制开始发挥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稳定的筹资机制保证了医疗保险制度社会共济目标的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有了稳定的资金来源。既保障了所有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又解决了过去长期存在的拖欠职工医疗费和医院医疗费问题。从各地情况来看,尽管职工对某些政策和管理或多或少有一些意见,但普遍反映现在看病不再有顾虑;尽管医生对严格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有一些看法,但普遍感到,有医保基金支撑不再担心提供医疗服务没人给钱。在许多城市医疗保险基金已经成为维持医疗机构正常运行并不断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

(2)医疗保险的费用分担机制增强了参保职工的费用意识和自我保障意识,促进了患者的理性消费,遏制了医疗费用的浪费,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

(3)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制发挥了多种功能的作用,保证了新旧制度平衡过渡。在基本医疗的保险基础上,各种补充性保障措施分解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风险,均衡个人负担,满足了多层次医疗需求。许多职工反映,基本医疗保险是参保职工的“阳光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补充保障措施,是大病患者的“定心丸”。

(4)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机制不仅保证了医疗保险制度目标的实现,也促进了医疗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各地围绕工作重点,完善管理措施,增强管理手段,强化管理监督,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和质量上了一个新台阶,大部分城市实现了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直接结算,在医疗保险日常管理中实现了就医信息与结算数据的实时传输监控和网上结算。

第四个标志是,医疗保险管理系统初步建成。到目前为止,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已经在各个管理层基本建成了统一的医疗保险管理系统。除极少数地区外,各项医疗保险保障管理职能基本划转到位,实现了医疗保险统一管理,各项管理制度基本完善;除少数市县外,多数地区建立了省市县三级医疗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全国已有一支7万多人的干部队伍。70%以上的统筹地区建立了比较先进的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为实施医疗保险管理提供了技术保证。

三、改革进程这依然存在的问题

目前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矛盾,主要是:各地改革进展很不平衡,针对医疗保险,地级城市启动多,大城市启动的少,虽然已经运转起来,但是覆盖人群还比较少,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较多,困难企业参保较少,许多中央企业还没有真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分担过重,就医手续过于复杂,解决困难人群医疗保障制度的措施还不完善,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工伤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补助》以及《生育保险》等等,一部分地区出台,还有一部分地区没出台,所以医疗保险管理特别是基础管理亟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从整体上看,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无论是制度建设,还是管理服务都面临着艰巨的

任务。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还需要做出长期艰苦的努力:

一是完善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完善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即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针对不同人群,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逐步形成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以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企业补助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互助为补充,以社会医疗救助为“保底线”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同时还要研究如何发挥商业医疗保险的优势,使两者优势互补,有机衔接。

二是规范和强化基础管理,全面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规范和强化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是搞好医疗保险工作的基础,它关系到改革能否继续深入,新制度能否健康运行,从而奠定医疗保险事业长远健康发展的基础。因此必须全面掌握医疗保险管理的基本要求,重点解决医疗保险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是细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完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

险管理监测预警系统,切实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解决有关人员医疗保障等项工作。具体从以下六个方面做起:

(1)完善和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医疗机构与零售药店资格的条件。要按照方便职工就医购药、促进充分竞争的原则,打破垄断,取消各种不合理的限制,将符合条件的、不同规模的、不同所有制的各类医疗机构和零售店纳入定点范围,特别是要逐步扩大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等基层医疗机构的定点范围,对定点零售药店要强化药师配备和处方管理等条件的审查,对从医院门诊药房剥离出来的零售药店,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定点范围。

(2)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医疗保险管理措施,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时,必须鉴定定点协议。同时在定点协议中要明确医疗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费用的控制指标,对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可以将管理措施落实到具体科

室和人员。要明确考核指标和办法,考核结果要与医疗费用结算标准挂钩,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对违规行为和违规费用要明确违约责任。

(3)强化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对诊疗和医务设施等医疗服务项目及费用支出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规定,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定点协议中要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和专科特点,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药品的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费用占参保人员用药总费的比例等提出具体指标,在诊疗项目管理中要重点明确对新增诊疗项目、大型设备检查一次性医用材料使用的控制措施,对住院医疗服务,要明确人均住院费用和人均住院天数的控制指标。

(4)建立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制度。要充分利用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动态监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建立医疗保险日常监督管理制度。要提供向社会公

开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和药品价格信息,建立医药专家委员会,聘请义务督查员等措施,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服务质量和收费等情况进行舆论和社会监督。

(5)妥善处理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问题。要加强宣传,提高广大参保人员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义的理解和认识,坚持建立合理的医疗费用分担机制的改革方向。

(6)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管理制度,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和简化业务流程。

三是以解决困难群体医疗保障问题为重点,加快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我们当前亟需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我们应当从讲政治的高度,努力做好这项工作。要对困难人群进行分类研究,切实解决好包括国有企业困难职工

和退休人员在内的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可按照适当降低单位缴费率、先建立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账户的办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保障其职工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等。对无力参保的困难企业职工,要通过探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等方式,妥善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包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已关闭、破产的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要充分考虑这部分人员医疗费用水平和年龄结构等因素,多渠道筹集医疗保险资金,单独列帐管理,专项用于保障其医疗保险待遇。对仍在再就业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基本医疗保险费资金。对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已经再就业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应继续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各地要根据当地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医

疗保险,并根据缴费水平和缴费年限给予相应待遇。对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职业介绍中心等劳动人事代理机构代办医疗保险的方式实现整体参保,同时做好有关服务管理工作

四是继续稳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重点突破,条块联动,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对象是:省会城市等大中城市中,未参保单位和人群,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及其从业者,及覆盖面低于60%的市县。具体做法是要抓住重点,即抓重点城市以及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抓住重点城市,一是直辖市和。省会城市,要力争这些城市的参保率达到60%。二是抓县级统筹地区,县级统筹要全部启动,并完成覆盖率40%以上。抓重点单位,主要是落实中央部署单位和省属单位属地参保问题,力争使这些单位的参保率达到90%。目前这些单位还有320万人没有参保,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医疗保险,不仅有利于各地区医疗保险的平稳运行,更重要的是有利于这些单位的

改革与长远发展。抓重点人群,是对一些统筹地区主要启动机关事业单位而企业没有参加的,应着力将有条件的企业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对个体经济组织还没有提出具体参保办法的地方应尽快提出方案,并逐步将其纳入参保范围。要争取在解决困难企业参保、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参保或接续保险问题上有所突破,要在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管理上有所创新。“条块联动”就是市直和区县,机关事业和企业,国有单位和非国有单位,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不断探索完善。医保改革4年多,人们可喜地看到,医保管理在医保改革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7万多人的医保队伍已经形成了一种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他们正在用自身树立起了“忠诚为民、维权楷模”的良好形象,推动着医保改革向纵深

5.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未来 篇五

一、参保范围:

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中央、省属及外地、境外驻泉各类机构。

二、参保对象:

(一)基本医疗保险: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本地城镇户口的临时工、国有、县以上城镇集体单位的退休(职)人员(含退休后到境外定居者)及解除劳动关系人员。

(二)企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之比低于2.5:1的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在职及退休人员.(三)外来工、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上述单位的外来工、农民工。

(四)上述参保对象不含外籍、离休、5.12退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

三、参保手续:

(一)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及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在职职工工资清册、退休职工退休金清册。

5、上劳动统计年报表、工资计划使用手册、财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

6、个人参保: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养老基金手册。

(二)填写《参保单位登记表》、《参保人员登记表》。

(三)填报《缴费申报表》。

四、缴费办法:

(一)缴费基数、比例及缴费年限计算:

1、基本医疗保险

⑴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5%缴交。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交。⑵上述工资基数低于所在县(区、市)上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高于300%的,以300%为基数。

⑶个人参保,以所在县(区、市)上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9.5%缴交。⑷原在国有及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企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在职人员不缴费,其余规定同第1条。

3、外来工、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

外来工、农民工应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保费按上社会平均工资的2.5%由单位缴交,个人不缴费;也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保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缴交。

(二)中断(含未按时参保)缴费应补缴,否则退休后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的医疗费自理。中断超过1个月的,从补缴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报销医疗费。

(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企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上述退休(职)人员,及参保后退休且缴费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个人不缴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外来工、农民工到达退休年龄后,住院医疗保险关系自然终止。

五、医疗保险基金、医疗补助基金不予支付项目:

(一)打架、吸毒、违法犯罪及自杀、酗酒、工伤、生育、第三者责任发生的医疗费;

(二)工伤、生育医疗费按原渠道开支,其中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职工,由该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

(三)按规定不予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项目的费用(因抢救必需的治疗性药品及诊疗项目报医保中心审批);

(四)违反规定及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

六、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普通门诊:

1、普通门诊费用由个人帐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

2、个人帐户划入比例:

40周岁(含40周岁)以下按本人缴费工资3%划入;(含个人2%缴费,下同)41周岁至退休前按本人缴费工资3.5%划入; 退休人员以本人退休金为基数划入;月退休金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按4%划入(划入金额不足30元的以30元划入),500元以下的按6%划入。(划入金额不足18元的以18元划入)

上述比例不含公务员医疗补助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划入比例。

3、参保人员调往外县(市),应该办理个人帐户转移手续。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可依法继承。

(二)特殊门诊:

1、特殊病种和诊疗项目:

⑴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 ⑵重症尿毒症透析;

⑶结核病规范治疗; ⑷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治疗;

⑸精神分裂症治疗; ⑹危重病的抢救;

⑺高血压病Ⅱ期、Ⅲ 期; ⑻糖尿病Ⅰ型、Ⅱ型;

⑼再生障碍性贫血; ⑽慢性心功能衰竭(心功能Ⅲ、Ⅳ级); ⑾系统性红斑狼疮。

2、参保人员进行上述特殊病种及诊疗项目门诊治疗,凭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填写的《审批表》、疾病证明等材料,经医保中心审批并确定有效期后,有效期内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一年内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住院医疗费报销办法报销。起付标准一年只设一次,与住院合并不超过两次。实报金额也合并计算最高支付限额。

(三)住院

1、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不符合报销范围的全部自费;符合报销范围的,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大部分予以报销,个人也要负担一部分。

2、一年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院为700元,二级为500元,一级为350元;第二次分别为500元、350元、200元。从第三次起不再设置起付标准。如同时有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合并计算不超过两次。

3、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负担比例:

4、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实支付,含特殊门诊。下同);不满2年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满2年及以上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5000元,每年设置一次。

七、企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不建立个人帐户,普通门诊由个人现金支付。特殊门诊及住院待遇与基本医疗保险同。

八、外来工、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外来工、农民工个人不缴费,不建立个人帐户。门诊的所有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

(一)缴费不满一年的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满1年不满2年的为10000元,满2年不满5年的为15000元。连续缴费满5年的为35000元。

(二)起付标准及个人负担比例按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办。

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企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满2年(参加外来工、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5年)的参保人员,由医保中心统一办理投保手续,投保后其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报销范围(含经医保中心批准的,属范围外但治疗必需的非滋补药品及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由商业补充保险分两段赔付。第一段赔付率90%,实际赔付限额8万元;第二段赔付率95%,实际赔付限额7万元。商业补充保险最高每年实支付15万元,保费31.6元/人年。其中个人帐户支付24元,没有个人帐户的,由统筹基金全额支付。

十、医疗补助: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

医疗补助基金由单位按工资总额的5%缴纳(各县比例自定)。补助对象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含停薪留职者)。补助办法一是按40岁以下每人每年100元,40岁以上200元,退休人员300元的标准,一次性划入个人帐户。二是对符合支付范围的个人分担的超过1000元以上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在结束后,根据补助基金支付能力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按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对上述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给予一定比例补助。补助办法可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规定执行。补充医疗保险经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可列入成本。

十一、参保人员就医管理:

(一)就医:参保人员凭医保中心发给的IC卡及特殊病种诊疗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中 :

1、普通门诊:可在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特殊门诊:只能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3、住院:可在本县(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中泉州市直及鲤城、丰泽、洛江三区的参保人员,可在市直及三区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超出此范围,由当地最高等级定点医院办理转外就医审批手续并报医保中心备案。

4、退休安置和因公派驻外县(市)的参保人员,需在安置和外派后30天内向医保中心申报。特殊门诊或住院应在事先指定的医院就医,特殊情况应报批。外出因急病在外县(市)住院,应在具有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就医。上述人员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外住院就医,应在入院后3天内向所属医保中心报告。

5、家庭病床:因中风瘫痪、恶性肿瘤晚期、骨折牵引,及80岁以上老人患慢性病需连续治疗,符合住院条件,住院确有不便的,可申请家庭病床。由定点医院填写《审批表》,报医保中心审批。

(二)结算:

在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及在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凭IC卡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结算。经批准在外地(市)住院就医的,凭发票、费用清单、医嘱复印件、审批手续及IC卡到所属医保中心结算。

(三)咨询

参保人员可通过设在医院及医保中心触摸查询一体机了解全市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的药品、治疗项目、服务项目价格信息。也可通过我市医疗保险网页、热线电话(16822333)或上述办法查询个人帐户医保政策等信息。

十二、本《简介》只起简单提示作用,详细规定请见正式文件。其中与正式文件有出入的,以正式文件为准。(泉州市医保中心医管科:2116804,基金科:2116805)

泉州市医疗保险中心

6.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未来 篇六

(一九九三年二月五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1次会议原则批准)

一、改革的目标

养老险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稳定协调的社会环境,加块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必须改革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通过改革,使养老保险的范围逐步扩大到全体劳动者,以利于社会安定和劳动者自主择业,合理流动;使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拓宽渠道,并有所积累,为度过下个世纪初退休费支付高峰做好准备;使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既能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又能激励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发展和劳动效率的提高。

改革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是,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个人储存与统筹互济相结合,兼有保障和激励效能,并覆盖全社会的养老保险制度,做到基本模式一体化,制度办法科学化,管理方式社会化。

二、改革的主要措施

本市党政机关和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股份制企业的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国职工,中央各部和外省市在沪单位的职工,在沪部队企业的职工,以及这些单位已退休的人员,均按本方案进行改革。

个体工商户及其帮手,私营企业主及其雇员,参照本方案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另订。

改革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措施如下:

(一)实行个人缴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共同负担养老费用。1、个人缴费。

个人缴费的比例。改革起步时,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的3%缴费。已退休人员不缴费。

计算个人缴费额的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未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其他收入,不作为个人缴费的基数。

职工工资收入超过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00%的,按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00%作为个人缴费的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可按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个人缴费的基数。

个人缴费在增加工资的基础上进行。全市专项安排增加3%工资。职工增加工资的数额,相当于改革起步时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数额。

2、单位缴费。

参加全市退休费统筹的企业,一般按现行规定的统筹率缴纳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在本方案实施后,其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也实行全市统筹,并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积累的原则确定统筹率。尚未参加全市统筹的各类单位包括中央各部、外省市和部队在沪单位(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都应参加全市统筹。3、国家对养老保险事业的支持。

企业缴纳的退休统筹费从税前列支。

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退休统筹费,其经费属全额预算的,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属差额预算的,部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部分从单位费用中列支;属自收自支的,从单位费用中列支。

在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财政予以支持。

(二)按照个人储存与统筹互济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1、社会保险机构为每个职工建立养老保险帐户,记录在职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及从退休统筹费中相应记入的养老保险费。两者累计储存,到职工退休时,据此计发养老金。

2、改革起步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应包括:

(1)按职工本人工资收入3%缴费的部分。

(2)从退休统筹费中记入个人缴费基数(不超过本市职工平均工资150%部分)的8%;近期内,对党政机关和全额预算、差额预算事业单位的职工,根据其工资收入状况,从退休统筹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不超过本市职工平均工资15

0%部分)记入养老保险帐户的比例,略高于其它单位。

(3)从退休统筹费中记入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

今后根据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逐步提高个人缴费的比例,并视情况调低从退休统筹费中相应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比例(调低后的比例最终不低于个人缴费的比例)。

3、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包括从退休统筹费中相应记入的部分),由社会保险机构按不低于银行居民定期存款的利率计算利息。

4、职工在本市变换工作单位,不变换养老保险帐户。职工由于各种原因而停业、失业的,其养老保险帐户仍予保留。他们在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积计算。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凡本方案实施后个人缴费满十五年,或本方案实施前工作年限加上本方案实施后缴费年限满十年的,都可享受退休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5、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按月支付养老金,不能移作它用。

6、职工在退休前死亡,或者在退休后其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没有领完而死亡,可将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的积余额,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退休统筹费中相应记入养老保险帐户的部分,仍归入退休统筹费。

7、职工退休后,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已领完时,由退休统筹费继续支付养老金,直至本人死亡。

(三)改革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养老金多少,与个人缴费的年限和数额挂钩。在职时工资高、缴费多,退休后养老待遇就高。鉴于现已在职的职工过去没有实行个人缴费,有些职工缴费不久即将退休,分别采取下列办法计发养老金:

1、凡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将来退休时,按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按月支付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120

2、凡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即本方案实施后个人缴费不满三年)退休的企业职工,仍按原来办法计发养老金,另按个人累计缴费额的一

定比例按月增发养老金。增发办法为:本方案实施后缴费年限加上本方案实施前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增发11%;满15年不满20年的,增发12%;满20年不满25年的,增发13%;满25年不满30年的,增发14%;满30年不满35年的,增发15%;满35年及其以上的,增发16%。

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即本方案实施后个人缴费不满三年)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仍按原来办法计发养老金,另按个人累计缴费额的一定比例增发养老金。由于原来机关事业单位计发养老金的办法与企业不同,按个人累计缴费额增发养老金的比例,适当低于企业中工作年限相同的职工。

一九九五年底以前退休的职工,不论在哪个月份到龄退休,均可按全年12个月缴费,并按上述个人累计缴费额的比例增发养老金。

一九九五年底以前退休的职工,继续执行国务院国发【1992】28、29号文的规定,增发10%的基本养老金;退休时国家和地方已出台的价格补贴,仍按全额发给。

3、本方案实施前已参加工作、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即本方案实施后个人缴费满三年)退休的职工,其本方案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视同本方案实施后的缴费年限,将实行个人缴费后的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推算为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系数÷120

(注:为使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与现行政策相衔接,上述系数按照职工的工作年限以及全部工作年限与个人缴费年限之比来确定。)

少数职工按此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果低于按上述第2点办法计发的金额,可改按第2点办法计发,即仍按原来办法计发养老金,另按个人三年累计缴费额的一定比例增发养老金。

4、本方案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原来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变。

5、职工的退休年龄,按现行规定不变。对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本方案实施后仍可按原来规定提前退休。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退休的,其养老金按上述第2点办法计发;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退休的,另行制定适当优惠办法。

对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金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离休干部、高级专家等,仍给予优惠待遇: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退休的,按原来规定执行;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

以后退休的,另行制定办法。

6、城镇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由社会保险机构规定。凡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养老金达不到最低标准的,可补足到规定的养老金最低标准。

养老金的最低标准,以现行标准为基础,今后随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进行调整。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本方案实施后缴费年限加上本方案实施前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符合退职条件的仍按退职处理,不符合退职条件的发给一次性生活补贴。

(四)建立基本养老金的物价补偿制度。

1、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比上年上升时,对本方案实施前已经退休和本方案实施后退休的人员,按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上升幅度调整基本养老金。

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比上年下降时,基本养老金不调整。

2、随着本市国民经济的发展,参照在职职工实际工资的增长情况,不定期地对退休人员普遍增加生活补贴,并对有特殊情况(如高龄、伤残、配偶无收入等)的退休人员增加补贴。

(五)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1、除上述基本养老保险外,在有条件的单位,逐步推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在规定的额度以内,免征工资调节税。

2、鼓励有条件的职工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在规定的额度以内,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3、在基本养老保险付诸实施后,选择少数单位进行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试点,形成规范化的办法,再逐步推开。

三、改革的组织实施

1、成立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市社会保险委员会由市政府一位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总工会等群众团体的负责人担任委员,负责审议社会保险的规划和有关规定;研究和协调社会保险的重大政策;筹划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2、成立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编制社会保险的发展和改

革规划;拟定社会保险的法规、规章草案,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审计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7.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未来 篇七

关键词: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成效

一、题材背景及主题提出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国医疗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有效运行和实施对于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减轻职工因病、伤增加的经济负担, 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 促进经济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作用和意义。自2001年1月1日颁布并实施《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来, 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平稳顺利, 制度体系逐步完善, 参保覆盖面稳步扩大并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 职工医疗待遇水平稳步提高, 2011年城镇职工医疗保基本实现市级统筹。文章以宁波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为主线, 结合在宁波市中医院工作中的实践, 介绍和反映了宁波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近年来的政策变化情况, 并对制度的保障水平、基金运作、费用结算和社会效益等多方面的运行状况及效果进行评价。

二、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概述

宁波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基本上与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变革一脉相承, 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初期的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制度, 这两项制度对于保障职工的健康以及促进社会稳定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20世纪80年代以来, 随着经济体制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 传统的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制度已逐渐无法满足新的经济体制下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 弊端日益凸显, 主要表现在:劳保和公费医疗保险覆盖面狭窄、医疗费用增长过快导致企业及国家财政不堪重负。1998年12月, 在总结各地医疗保险制度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正式颁布实施。2001年1月, 宁波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 并结合宁波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这标志着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正式建立起来。2006年3月, 《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11年, 宁波市通过实行《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逐步统一了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范围对象、基金筹资管理、待遇水平、医疗保险管理等, 建立市级风险调剂基金, 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实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逐步实现医疗保险“一卡通”。

三、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完善情况

(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可以概括为低水平、广覆盖、共同负担、统账结合这四个方面。低水平是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宁波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充分考虑到市财政和当地企业、职工的可承受能力;广覆盖是指尽可能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尽可能将所有应参保的各种城镇从业人员以及退休人员纳入覆盖范围之内;共同负担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合理负担, 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医疗保险社会共济;统账结合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框架

在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明确了如下内容。

1. 参保范围, 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定位于宁波市城镇范围内所有用人单位。

包括市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统称用人单位) 及其在职职工 (含雇工)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退休 (含退职) 手续的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段中, 本市户籍且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灵活就业人员;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在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中规定:用人单位中的外来务工人员由原来参加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变更为统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 基金筹集, 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参保单位和职工的缴费。

《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见下表。

2009年, 宁波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 决定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政策统一了各类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 使得灵活就业人员每月可少缴费117.1元。

3. 待遇标准, 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并与缴费年限挂钩。

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划入与使用及医疗费支付待遇。医疗费支付待遇包括:门诊治疗、住院治疗、特殊病种治疗及相应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转外地就医、院外检查 (治疗) 、应急记账的待遇, 还包括综合减负补助待遇。

(三)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调整和完善的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继续扩大医疗保险参保覆盖面, 宁波市近年来不断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逐步提高职工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

1. 扩大参保范围对象。

2010年5月1日起, 男未满60周岁, 女未满50周岁的本市农业户籍人员在城镇自谋职业期间,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可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 在养老保险延缴期间男已满60周岁, 女已满50周岁的, 也可按上述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 降低部分医疗费、医疗服务项目个人自付比例。

2010年5月1日起使用干扰素注射剂、胸腺肽注射剂、重组人生长激素这三类药进口产品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自付比例从30%下降为20%, 使用腹膜透析液取消个人先自付比例, 使用乙类医用材料个人自付比例由5%的下降为3%、原为20%的下降为15%、原为30%的下降为25%;从2011年5月1日起, 对部分乙类医疗服务项目的个人自付比例, 由原来30%的下降为25%、原来20%的下降为15%、原来5%的下降为3%;2012年5月1日起, 又对伽马刀治疗等13项自付比例从25%下调到20%, 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数字化摄影等20个医疗服务项目自付比例由原来10%下调到5%。

3. 扩大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 在现行支付范围基础上, 2011年5月1日起, 除可以用于支付挂号费、片子费、镶牙洗牙费、住院床位费超医保支付标准部分、医保目录外的部分治疗性自费药等外, 还可用于购买血糖仪、血糖试纸、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2012年5月1日起, 可支付上一医保年度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参保人员个人按月缴纳的2%部分及近亲属或配偶上一年度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 还可以支付参保人员使用乙肝疫苗费及近亲属或配偶使用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 可支付在本市区域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煎药费及在定点药店购买刮痧板、拔罐器、清凉油、仁丹、风油精等费用;2013年5月1日起, 还可以在定点药店购买腰托、颈托、家用制氧器、轮椅、拐杖。

4. 提高特殊病种治疗待遇。

2010年5月1日起, 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结算时, 个人承担10%, 统筹基金支付90%;2012年统筹基金支付特殊病种治疗项目的比例由原来的90%提高到92%, 住院治疗的, 前期医疗费累计达到7万以上, 本次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95%;2013年5月1日开始, 参保人员进行器官、组织移植后抗排异治疗也纳入特殊病种治疗项目范围。

在医疗服务管理上, 宁波市积极推进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新的医保政策, 在建设统一的全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的基础上, 2011年9月起试行并逐步实现全市城镇职工医保“一卡通”, 统一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和医保管理办法。

四、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果及评价

医疗保险是以社会效益为主, 经济效益为辅的社会制度, 其社会效益主要体现在收取较少的医疗保险费用, 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尽可能多的医疗保障服务。宁波市医保新政, 让更多的人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基金使用范围更广, 职工在个人自费自付自负和承担的费用比例逐年下降, 医保统筹账户支付比例逐年提高, 老百姓在用医保就医看病方便的同时正逐步感受到政府医保惠民政策的温暖。

(一) 近年来宁波市中医院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情况

2010年度在宁波市中医院看病的, 已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 其医疗费用及就诊人次分门诊 (包含普通门诊和特病门诊) 和住院 (包含普通住院和大病住院) 两类数据如下:门诊医保医疗费用12329.69万元, 人次465479人, 其中需要个人自费、自付、自负及个人承担的金额是1981.57万元, 占16.07%;其中通过医保个人账户、历年账户、统筹基金、救补助基金和其他基金支付的金额是10348.12万元, 占83.93%。人均门诊费用支付金额是264.88元, 人均门诊医保统筹账户支付金额是222.31元。

2011年门诊医保医疗费用15575.78万元, 人次518936人, 其中需要个人自费、自付、自负及个人承担的金额是2285.63万元, 占14.67%;其中通过医保个人账户、历年账户、统筹基金、救补助基金和其他基金支付的金额是13291.15万元, 占85.33%。人均全部门诊费用支付金额是300.15元, 人均医保统筹账户支付金额是256.12元。

2012年门诊医保医疗费用18507.28万元, 人次565281人, 其中需要个人自费、自付、自负及个人承担的金额是2417.59万元, 占13.06%;其中通过医保个人账户、历年账户、统筹基金、救补助基金和其他基金支付的金额是16089.69万元, 占86.94%。人均全部门诊费用支付金额是327.40元, 人均医保统筹账户支付金额是284.63元。

从2010年至2012年间, 宁波市中医院城镇职工医保门诊医疗费和医保人次逐年在增加, 医疗费从2010年的12329.69万元, 2011年增加至15575.78万元, 2012年增加至18507.28万元, 递增幅度2011年为26.33%, 2012为18.82%。门诊医保人次, 从2010年的465479人, 到2011年增加至518936人, 递增幅度为11.48%, 2012年增加至565281人, 比2011年增加了8.93%。

(二) 宁波市中医院城镇职工医疗费用支付在比例上的变化

从下列表中我们可以看到, 宁波市中医院城镇职工医保在门诊方面的医疗费 (包括普通门诊和特殊病种治疗) , 个人自费自付自负和承担的费用比例, 从2010年的16.07%, 到2011年降为14.67%, 2012年又降为13.06%;而由医保统筹账户支出的费用比例则从2010年的83.93%, 到2011年的85.33%, 2012年又提高到了86.94%。住院方面的医疗费 (包括普通和大病住院) , 个人自费自付自负和承担的费用比例, 从2010年的19.28%, 到2011年降为18.52%, 2012年又降为18.10%;而由医保统筹账户支出的费用则从2010年的80.72%, 到2011年的81.48%, 2012年又提高到了81.90%。

注:医保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普通和特病治疗, 医保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普通和大病住院。

参考文献

[1]邓大松.社会保险[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1.

8.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未来 篇八

一、2013年全年油田职工生育保险发生概况:

2013年中心医院油田职工生育保险发生情况概况:

合计—人数739;医保总额3326564.27;平均费用4501.44。

从2013年全年生育医保费用实际发生情况来看,生育保险费用主要发生在剖宫产生育产妇中。

二、近三年同期对比

(一)总体数据同期对比:

1、油田生育保险参保产妇人次和医保费用总额逐年上升。

2、2013年人均医保费用较2012年同期有所下降。

3、2013年剖宫产率较2012年同期下降,这一方面是由于二胎政策的执行,越来越多的适龄产妇选择平产;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医院对剖宫产率的加强控制。

(二)剖宫产生育一般产妇情况近三年对比

1、2013年剖宫产人数较去年降低,说明医院在控制剖宫产率上严抓不懈,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平均费用较前两年下降,说明医院在控制剖宫产费用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三)平产生育一般产妇情况近三年对比

1、平产人数有比较明显的增长,既有产妇选择平产比例增高的原因,也是医院严格控制剖宫产率的结果。

2、平产产妇生育医保费用和人均费用有较明显的增长,其主要原因与物价调整有关。

(四)大额费用据实结算危重产妇近三年情况对比

1、大额费用据实结算危重产妇的数量较前两年有较明显的增长。

2、主要是平产危重产妇的数量增长明显,所以人均费用有较明显下降。

(五)2013年生育保险费用组成

剖宫产平产据实结算

费用1832726.58 1040436.10 453401.59

百分比55.1%31.3%13.6%

(六)各收费项目费用增长对比

2013年各收费项目总费用增长前5名:

2013年各收费项目人均费用增长前5名:

排名收费项目2012人均费用2013人均费用人均增长额

1手术费893.63 1111.16 217.53

2床位费211.55 319.86 108.32

3化验费493.74 596.45 102.71

4检查费299.51 400.51 101.00

5西药费(非甲乙)10.64 73.54 62.89

由以上数据分析:

收费项目增长的前5名与收费项目人均费用增长前4名都与物价调整因素关系较大,其中总费用合计增加52.5万余元。

三、分析原因

经以上统计分析,中心医院生育保险费用情况分析如下:

1、2013年生育保险参保产妇、医保总费用较去年有所增长,剖宫产率下降。

2、剖宫产生育人数及医保费用、人均医保费用有所下降,说明医院对控制剖宫产的措施严格执行。

3、平产生育人数、医保费用及人均医保费用都有所上升,主要是受物价调整影响。

4、大额费用据实结算危重产妇以平产产妇为主,数量较前两年增加明显。

四、总结

1、剖宫产费用占生育费用的大部分,所以剖宫产率的高低是影响生育费用的关键因素,看近三年来,中心医院的剖宫产率都在40%-50%之间,而发达国家的剖宫产率只有15%左右,所以我们应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改变生育观念,严格把握剖宫产手术指征,尽量降低剖宫产率,一来节约了生育保险基金,二来也有利于产妇和新生儿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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