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规章制度目录(精选9篇)
1.职业卫生规章制度目录 篇一
生产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目录
1.环境保护管理制度……………………………………………………………1页
2.不合格包装材料销毁管理制度………………………………………………2页
3.生产污物、废弃物管理制度…………………………………………………1页
4.生产车间排水系统管理制度…………………………………………………1页
5.区域卫生管理制度……………………………………………………………1页
6.非生产人员进出生产车间管理制度…………………………………………1页
7.一般生产区卫生管理制度……………………………………………………1页
8.洁净区卫生管理制度…………………………………………………………1页
9.卫生工具管理制度……………………………………………………………1页
10.生产车间地漏清洁管理制度…………………………………………………1页
11.进出一般生产区更衣管理制度………………………………………………1页
12.进出十万级洁净区更衣管理制度……………………………………………1页
13.维修人员进入洁净区管理规程………………………………………………1页
14.进入十万级洁净区洗手规程…………………………………………………1页
15.消毒剂、清洁剂管理制度……………………………………………………1页
16.洁净区臭氧消毒管理制度……………………………………………………1页
2.职业卫生规章制度目录 篇二
1 传统考试制度存在的问题
1.1 考试内容不全面
我校2006年之前考试题型为名词解释、填空题、判断题、选择题、问答题等, 每套试题总分100分 (名词解释5个、每题3分, 填空题20个、每空1分, 判断题10个、每题1分, 选择题25个、每题1分, 问答题5个、每题6分) 。这种考试题型在我校试用多年, 经分析存在不少问题, 主要表现在:考试内容偏重知识记忆且局限在教材某些章节和课堂笔记以及教师划定重点范围方面, 而对学生的综合素质、创新能力考核不足, 以致学生上课记笔记、课后抄笔记、考试背笔记、考后全忘记。而且这种考试模式不能使学生顺利通过各种资格考试。另外, 考试题型不合理, 名词解释、填空题、问答题等题所占比重过大, 而综合试题所占比重太少, 不利于学生能力的提高。
1.2 试卷命题不规范
我们通过3年的考试试卷分析发现, 有些课程由于任课教师忙于其他工作, 投入到教学的精力和时间不足, 没有认真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授课, 且为了避免学生成绩太差, 影响自身教学质量评定, 所以在命题方面出现了降低标准、缩小考试范围的情况, 使考试形同虚设, 考试内容与教学大纲脱节, 严重影响了学生学习水平的提高。另外, 还有些教师命题时试题深度、广度不够, 主观随意性较大, 不能反映学生的真实学习水平, 导致学生失去学习兴趣, 也使考试失去了应有的作用。因此, 要规范考试工作管理体系, 达到以考促教、以考促学的目的。
1.3 阅卷标准不统一
考试是促进学生学习和改进教学手段的重要环节。然而由于名词解释、问答题等题型主观性强, 评分标准难以统一, 所以在阅卷过程中出现给分不均现象, 导致成绩不能反映学生的真实学习水平。这种考试形式, 容易挫伤学生学习积极性, 同时也不利于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因此, 要科学化地进行考试制度改革, 以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2 考试制度改革措施
2.1 题型改革
改原题型中的名词解释、填空题、判断题、问答题为选择题, 即单选题、双选题、多选题, 备选答案4~5个。
2.2 试题量
周学时为2学时的课程, 其试卷出题量不得少于200道;周学时为4~5学时的课程, 其试卷出题量不得少于400道;周学时为6~8学时的课程, 其试卷出题量不得少于500道。
2.3 出题要求
由教研室组长负责本组各门课程的出题安排, 每门课程按任课教师数分章节出。出题面要广, 要覆盖教材全部内容, 不分重点、难点、熟悉、了解;试题不能前后重复;每道题的备选答案必须准确, 且必须是唯一答案;每套题必须附标准答案。试题经教研组讨论后汇总, 并附出题审核表, 经教研室组长签字、教务科长签字后交考试中心审核, 并存入计算机备用。
2.4 考试方法
每学期进行期中和期末2次考试, 学生按考号入座, 单人单桌, 采用答题卡答题。考试时学生只准带钢笔、圆珠笔、2B铅笔、橡皮、涂卡尺, 不准带书或其他与考试有关的纸张和物品。考试中心负责从计算机题库中随机组题, 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2部分, 实践考试分为实验室考试和课堂提问, 考试中心安排实践指导教师具体实施。
2.5 阅卷
改教师卷阅为考试中心的计算机阅卷, 成绩单由计算机合成打印。
2.6 成绩的组成及管理
学生成绩为理论成绩与实践成绩之和, 其中理论成绩70分, 实践成绩30分 (实践操作20分, 课堂提问10分) , 总分100分。成绩单一式5份, 考试中心盖章后有效, 即教务科、学生科、教研室、考试中心、班级各一份。
2.7 题库的适用范围
本题库适用于我校中专 (护理、口腔、影像、药剂、检验等专业) 、大专 (护理、临床医学、影像等专业) 的全部医学课程。
2.8 补考
每学期第一周周末由考试中心安排学生补考, 考试为单人单桌, 补考成绩为补考理论成绩和期末实践成绩之和。
考试制度改革关系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所以要不断完善考试制度, 充分发挥考试的指挥棒作用, 以培养出会学习、能思考、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 真正达到教、学、考三者的和谐统一。为进一步改革考试制度, 必须深入调查研究, 既要解放思想, 又要科学分析、实事求是, 尤其要严肃考风、考纪。同时重点抓好命题、制卷、监考、阅卷等环节。
关键词:中等卫生职业学校,考试制度,改革措施
参考文献
3.已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名称目录 篇三
知识链接
国家职业标准属于工作标准。国家职业标准是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职业(工种)的活动内容,对从业人员工作能力水平的规范性要求。它是从业人员从事职业活动,接受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以及用人单位录用、使用人员的基本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制定并统一颁布。
国家职业标准基本内容:
国家职业标准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部分,其中工作要求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主体部分。
职业概况是对本职业的基本情况的描述,包括职业名称、职业定义、职业等级、职业环境条件、职业能力特征、培训要求、鉴定要求等内容。
基本要求包括职业道德和基础知识,其中职业道德是指从事本职业工作应具备的基本观念、意识、品质和行为的要求,一般包括职业道德知识、职业态度、行为规范;基础知识是指本职业各等级从业人员都必须掌握的通用基础知识,主要是与本职业密切相关并贯穿于整个职业的基本理论知识、有关法律知识和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知识。
工作要求是在对职业活动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的基础上,从技能和知识两个方面对完成各项具体工作所需职业能力的描述。包括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相关知识。其中职业功能是指一个职业所要实现的活动目标,或是一个职业活动的主要方面(活动项目)。根据不同职业的性质和特点,可按工作领域、项目或工作程序来划分。工作内容是指完成职业功能所应做的工作,可以按种类划分,也可以按照程序划分。每项职业功能一般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作内容。技能要求是指完成每一项工作内容应达到的结果或应具备的技能。相关知识是指完成每项操作技能应具备的知识,主要指与技能要求相对应的技术要求、有关法规、操作规程、安全知识和理论知识等。
比重表包括理论知识比重表和技能比重表。其中,理论知识比重表反映基础知识和每一项工作内容的相关知识在培训考核中应占的比例;技能比重表反映各项工作内容在培训考核中所占的比例。
职业标准作用意义:
职业标准是职业教育培训课程开发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通过工作分析方法,描述了胜任各种职业所需的能力,反映了企业和用人单位的用人要求。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课程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进行设置,能够摆脱“学科本位教育”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技能和重学业文凭、轻职业资格证书的做法,保证职业教育密切结合生产和工作的需要,使更多的受教育者和培训对象的职业技能与就业岗位相适应。职业技能鉴定命题是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在对其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进行具体化和典型化的基础上,命制用来测量鉴定对象职业能力是否达标的试题或试题库。鉴定考核则是运用职业技能鉴定试题,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组织对鉴定对象的职业能力进行测试。
开发制定国家职业标准,对于提高广大劳动者素质,引导职业教育培训,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促进就业和劳动力市场建设都将起到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其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
一是促进就业与再就业工作。当前,我国就业方面的主要矛盾,是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创业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因此,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对新生劳动者、失业下岗人员、在岗职工和创业者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帮助他们获得技能,增强工作适应能力,提高就业能力,实现素质就业,对于构建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引导职业教育培训工作。职业教育培训的根本任务是培养各类实用型人才。不同职业的工作内容、操作技能、理论知识不尽相同。职业标准的颁布为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以及各类职业教育院校确定培养目标、设置教学课程、制定教学内容和开展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三是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体系为构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国家职业标准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前端性和基础性工作。制定国家职业标准,并按国家职业标准编写教材、开发题库、开展培训、实施鉴定,构建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基础工作体系,这为提高劳动者素质,实现素质就业、技能就业、技能成才奠定了基础。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分类:
第一大类: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第二大类:专业技术人员;第三大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第四大类:商业、服务业人员;第五大类: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第六大类: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第七大类:军人;第八大类: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
4.职业卫生申报制度 篇四
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国石油贵州毕节销售分公司下属各基层加油站单位在工艺改造或采用新工艺后,新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均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一、各基层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施工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情况;
(三)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二、公司安全投资部在接到报送资料后,认真组织对所报职业危害因素场所监测,如需监测机构配合,由公司安全投资部负责协调。通过监测,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情况,并分析危害程度。
公司安全投资部根据监测、分析结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及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向公司领导汇报,提出相应措施和建议,并按照指示监督加油站落实。
三、公司安全投资部应及时整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安监局职业安全科备案。
5.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篇五
咸阳康美特陶瓷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日
目 录
1编制目的..........................................................3
2编制依据..........................................................3
3适用范围..........................................................3
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3 4.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3 4.2职业病危害警示已告知制度......................................6 4.3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7 4.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8 4.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制度........................................9 4.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0 4.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10 4.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11 4.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2 4.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14 4.11职业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15 4.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15 4.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16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1编制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主席令第52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3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4.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4.1本制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确保员工职业健康。
4.1.2本制度规定了从公司管理层到各级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职责范围。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必须遵照执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予以追究。
4.1.3今后凡公司遇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主要负责人职责(主要指总经理)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组织制定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状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保障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的资金投入,并有效的实施。(7)组织建立本单位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体系。(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9)每年12月底前,向当地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本企业年度职业卫生管理的情况。
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职责(副总经理)
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和落实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
(3)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4)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 4
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管理职责。
技术部门的职责
(1)负责本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方面的相关工作。
(2)协助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做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来源、部位等相关技术资料及其防护措施。
(3)对生产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检维修提供技术支持,确保安全运行。
(4)在编制企业生产工艺规程,技术改造、检修维修方案时,全面规划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方面的内容,改善员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
(1)在企业分管负责人领导下,开展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开展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健康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并建立检查档案。(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协助各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整改指令。重大问题和隐患书面报告分管领导。
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履行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职业卫生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及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6)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8)负责职业卫生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统计上报等工作。
车间、部门负责人职责
(1)在企业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做好本车间的职业卫生防治工作。
(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工作。
(3)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及企业领导。
(5)对本车间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职责(主要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岗位)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认真维护相关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4.2职业病危害警示已告知制度 4.2.1岗前告知
(1)企业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 6
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企业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业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这个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可以是安环部等相关部门,根据企业部门设置情况而定)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变动后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4.2.2现场告知
(1)企业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相应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4.2.3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情况,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1)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2)告知的内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合同中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
(3)告知的方式:宣传栏、合同等。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4.3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根据生产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4.3.1申报的主要内容有: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3.2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安监部门申报。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安监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4.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4.4.1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4.4.2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制定、实施宣传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4.4.3各级各部门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健康宣传活动。
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健康宣传。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刊阅读、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4.4.4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内容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职业卫生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等。4.4.5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新进厂职工的培训:行政部、车间、班组三级教育;车间之间的职工调动教育;车间内部的职工调动教育:临时工的教育;定期教育。4.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制度
4.5.1制定接触粉尘、噪声 高温、化学毒物等场所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4.5.2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日常维护由巡检班长组织随设备维护一并进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抽查,维护保养记录归档保存。
4.5.3各车间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4.5.4各车间应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4.5.5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4.5.6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企业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督促检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4.5.7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检修。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4.5.8职业卫生理部门每季度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4.5.9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 9
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4.5.10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4.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4.6.1为接触粉尘、噪声、高温、化学毒物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制定发放周期和维修制度,并监督使用。
4.6.2防尘口罩根据工种岗位每月1-4个。防噪耳塞每季度1个,特殊情况另行处理。防护手套等视具体情况而定。
4.6.3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4.6.4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4.6.5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4.6.6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的物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主席令第52号)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4.6.7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4.6.8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4.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4.7.1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4.7.2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对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10
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高毒物品目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限值》等职业卫生相关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4.7.3设置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4.7.4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当地安监局备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4.7.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其中判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项目类别判定依据国家安监总局73号令进行)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4.7.6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4.7.7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4.7.8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7.9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4.7.10职业病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4.7.11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4.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4.8.1对于本公司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管理,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 11
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4.8.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4.8.3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依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51号)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4.8.4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4.8.5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4.8.6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4.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4.9.1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4.9.2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4.9.3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4.9.4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卫生管理 12
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9.5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4.9.6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4.9.7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4.9.8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劳动合同告知书和教育培训考核资料 其它需要的资料
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企业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职业病诊断报告;
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企业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
4.9.9企业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4.9.10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企业负担。4.9.11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4.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4.10.1发现职业危害的处置
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
(1)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可因车间及岗位防护设施损坏、物料泄露、防护品不合格或损坏、人员位及时巡查及早发现,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而引发小范围的职业病危害事故。
(2)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虽能及时发现,但职业病危害事故较难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可能发展为更大范围或更严重的破坏及人员伤害事故。应立即采取以下应急救援措施:
最早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生产部门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
生产部门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指挥部成员及医疗救护队伍和各专业队伍迅速赶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指挥部成员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性质和规模,通知专业对口科室迅速向上级公安、安监、劳动、保险、环保、卫生等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
指挥部成员到达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后,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队立即开展救援。如职 14
业病危害事故扩大时,应请求支援。
(3)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后,立即成立两个工作小组:
在主管生产的指挥下,组成由生产部门、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工会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部门参加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小组,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组成抢修小组,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早恢复生产。 公司救援信号主要是用电话报警联络。消防火警电话 119,医疗急救中心 120。
4.10.2其它规定和要求
为了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得当,公司内所有有关部门及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应急救援预案。有关的部门和车间,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至二次专业分工的演练。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4.11职业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4.11.1编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4.11.2职业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实际演练,发生急性职业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程序实施现场救援。
4.11.3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得当,公司内所有有关部门及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应急救援预案。有关的部门和车间,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至二次专业分工的演练。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
4.11.4应急救援指挥部门在落实好日常值班制度、检查制度、例会制度的同时,要针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应急预案加以不断提高、改进和完善。
4.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对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制定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悬挂在本岗位 15
醒目的位置,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各岗位操作规程另编。
4.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地方、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业病防治制度,积极的采取防护措施,消除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工作场所,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2016
6.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篇六
1。1。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体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保证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贴合卫生要求,控制
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改善劳动条件以保障职工的身 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1。4定义:
1。4。1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4。2职业危害作业人员:是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的劳动者。
2、职责
2。1公司主要领导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2。2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参与公司制度修改。
2。3安全生产管理部
2。3。1 负责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卫生目标和方策计划。
2。3。2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事业部中心每年度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确认,对外协调联系检测,结果数据分析、评价存档,杜绝公司三、四级职业危害。
2。3。3 负责指导各事业部中心正确识别职业病危害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分别建立作业人员登记台帐,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每年及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健康档案。
2。3。4 负责组织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观察治疗、诊断和处理。
2。3。5负责协调配合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及职业病诊断。负责上报公司年度职业健康年报表、职业病病人相关信息、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至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3。6 配合工艺工程院实施公司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竣工验收前的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2。3。7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公司年度作业环境专项治理项目的立项、报批并监督完成。
2。3。8负责实施对各专业厂分管安全和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定期培训; 配合指导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岗前、岗中定期职业卫生专业知识培训。
2。3。9负责审核发放平台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保健费。
2。3。10 负责对各事业部中心上报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基础数据进行审核、整理、汇编、汇总。
2。3。11 负责填报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报批工作,电子版本报合肥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上报材料整理归档。
2。4 事业部中心
2。4。1依据公司年度职业卫生目标方策进行分解,制定职业卫生年度工作计划。
2。4。2负责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登记并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备案,组织实施现场检测,数据存档。
2。4。3负责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公告栏的设置,公布相关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管理制度,设置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的安全告示牌、MSDS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告知牌。
2。4。4 负责识别职业病危害和特种作业人员并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备案,组织实施定期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2。4。5负责组织实施从事职业病危害和特种作业的新员工上岗前、离岗人员健康体检,结果分析并建档,杜绝职业禁忌症。
2。4。6负责承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所发生医疗费用,并按公伤审批程序上报。
2。4。7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做好记录。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2。4。8负责实施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保健费的审核、发放。(标准见附表)
2。4。9负责组织实施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定期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
2。4。10负责对职业病患者或职业禁忌症者的调岗。
2。4。11负责为从业人员供给贴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2。4。1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2。4。13 负责每年一次申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景;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景;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景;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景;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景;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景;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4。14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方式,报安全生产管理部。
2。4。15 下列事项发生了重大变化,负责向安全生产管理部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2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资料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2。5 技术中心工艺工程院
2。5。1 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新、改、扩建建设项目中职业卫生的设计、施工和评价验收,投产使用须贴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并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评价验收。
2。5。2 负责根据公司年度作业环境专项治理计划承担职责项目方案设计评审及实施移交。
2。6人力资源部
2。6。1 督促各事业部中心职业病危害及特种作业人员体检后,岗位禁忌症、职业病患者的岗位调离工作。
2。6。2负责组织安排公司平台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员工岗前体检工作,杜绝发生职业禁忌症者上岗。
2。6。3负责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3、工作程序
3。1职业病危害及特种作业人员体检管理
3。1。1各事业部中心统计人员名单并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
3。1。2安全生产管理部与合肥疾病控制中心、医院联系,确定体检项目和日期,组织实施,体检结果分析建档。
3。1。3 安全生产管理部输出体检结果处理报告,人力资源部及各事业部中心对职业病患者或职业禁忌症者出示调岗证,安排调离原岗位。
3。1。4安全生产管理部安排职业病患者或观察对象进行医治或疗养并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1。5人力资源部及各事业部安排将要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员工进行岗前体检,医院实施体检,体检结果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部及各事业部,并分析剔除职业禁忌症,信息反馈人力资源部并组织安排新员工上岗。 3。1。6各事业部中心安排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在退休、离岗或变换工种时到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报告各事业部备案并建档。 3。2 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的监测、治理管理
3。2。1 各事业部中心填报职业病危害作业登记表并制作平面布置图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
3。2。2安全生产管理部与合肥疾病控制中心联系,确定检测项目和时光,组织实施,检测结果存档。
3。2。3各事业部中心分析检测结果,对不贴合国家《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要求的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提出综合治理计划并立项报公司领导审批,技术中心工艺工程院和事业部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部监督实施并验收。
3。2。4各事业部中心依据每年度职业病危害检测结果,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现场设置《职业健康安全告示牌》,资料包括:职业危害因素名称、健康危害、防护要求、职业健康警示标志、国家标准和检测结果。规格标准700╳500。
3。3职业病病人管理
3。3。1安全生产管理部根据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需要做职业病诊断的人员,配合有资质的诊断机构进行现场调查走访并供给相关诊断材料。
3。3。2确诊为职业病的,安全生产管理部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局报告并按照职业病诊断书上注明的复查时光安排复查。
3。3。3各事业部中心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从事原岗位的职业病疑似人员和职业病病人,各事业部中心人力资源部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安排调离岗位。
3。4保健费审核发放管理
3。4。1由各事业部中心的专业厂负责填报享受保健费人员名单,事业部中心安全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发放。
3。4。2对从事同一工种、同一时光、同一场所,接触多种有害因素的人员,按其中的高标准等级享受。
3。4。3 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享受甲、乙等保健待遇的人员,因工作变动,今后不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补发一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补发两个月;十年以上补发三个月。
3。4。4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患了职业病或严重职业中毒的员工,经有关专家诊断,需住院治疗或休养期间,可继续享受保健待遇。 3。5职业卫生培训管理
3。5。1各事业部中心提出培训需求并将计划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组织相关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培训并留下记录。
3。5。2各事业部中心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新员工上岗前组织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3。5。3安全生产管理部供给培训教材和师资并监督实施。
3。6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
3。6。1 各事业部中心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系统识别并登记。
3。6。2 各事业部中心对识别场所应了解生产工艺及原材料使用状况。
3。6。3 各事业部中心根据生产工艺及原材料使用状况填报申报表。
3。6。4 各事业部中心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的电子版本报安全生产管理部。
3。6。5 安全生产管理部整理汇编上报合肥市安全监督管理局,资料存档并负责因公司名称、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申报管理。
4、相关程序、文件和记录
4。1 相关程序
4。2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主席令第52号,20xx年12月31日,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发【1987】105号文发布)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20xx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352号)
④《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xx) ⑤《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xx)
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⑦《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4。3 记录
①营养费发放表。
②合肥地区有害作业人员体检表。 ③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登记表 ④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登记表 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
5 本制度修改记录表
7.职业卫生规章制度目录 篇七
1 资料与方法
本文主要从以下3个数据源角度开展定量研究:
一是基于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数据库, 全面分析上海市2012年1-10月份所有 (241家)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的采购使用情况, 包括通用名、中西药分型、商品名、剂型、采购机构和金额等。
二是通过问卷调查方式, 调查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药剂科主任以及2012年1-11月份门诊量排名前5名的社区医生, 即总计1 687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参与了此项调查, 从药品质量和专业需求角度提出“目录外用药”的需求品种及其紧缺的原因。
三是现场调查社区就诊患者, 从个人用药需求角度提出“目录外用药”的需求品种及其原因和处理方式。根据区县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进行分层抽样, 市区抽取3个区 (长宁、静安和闸北) 、近郊抽取2个区 (闵行、浦东) 、远郊抽取1个区 (青浦) , 每区按2011年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测评等级三等分, 每个区段中随机抽取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由统一培训调查员到样本机构现场调查, 每个中心随机截访60名左右社区就诊患者, 共1 213名社区就诊患者参与了此项调查。
2 结果与分析
2.1 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采购及使用情况
基于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数据库, 发现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通用采购种类数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通用名数的比例较高 (66.6%) , 但采购金额所占比例小 (4.4%) , 具体见表1。
*:指通用名
2.1.1 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通用名的采购种类集中度。
在2012年1-10月期间, 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采购了896种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 分别按采购区县数和采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 进行采购药品通用名种类的采购频数分布模拟, 发现两个分布的偏度值 (S区县数=2.359, S社区数=3.790) 均大于0, 说明正偏差数值较大, 为左偏分布类型, 长尾拖在右边;另其峰度值 (K区县数=6.896, K社区数=20.231) 亦大于0, 说明比正态分布的高峰更加陡峭, 属于尖顶峰型分布。根据上述分布模拟分析结果, 可以判定社区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的采购通用名种类频数主要分布在采购社区数少和采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少的区间, 亦表明目录外用药的重复度不高, 即各区县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目录外药品的需求是分散的, 集中度差 (如有461种药品是由单个区县采购, 占目录外药品通用名总数的51.6%, 最多有14个区县共同采购的目录外药品仅有1种;另有414种药品是由单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购, 占目录外药品通用名总数的46.3%, 最多仅有38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同采购1种目录外药品) , 详见表2、表3。
2.1.2 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采购金额集中度。
按2012年1-10月份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的采购金额大小排序, 前248种药品就累计占用了896种目录外药品采购金额的95% (图1) , 这些信息提示我们, 基本药物配备政策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同时, 下一步在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可以探索采购金额较大药品的谈判招采机制。
2.2 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反映的目录外药品需求情况
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调查表明, 随着社区医务人员一年多来对患者持续、耐心的引导解释, 患者已逐步认知和接受基本药物制度, 反映配不到药的情况保持在较低水平;但由于社区就诊量巨大, 仍存在一些个性化配药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以血塞通片为例, 无论从频次还是紧缺程度来看都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普遍反映需要配备的目录外药品, 其中, 42.9%的被调查者反映可以在基本药物目录中找到替代药品, 分别是扶正化瘀胶囊、丹参片和培元通脑胶囊;35.7%的被调查者反映由于治疗效果的差异、剂型差别和病人用药习惯等原因而无法替代血塞通片。另外, 安乃近注射液、舒血宁注射液等无法找到替代药品的原因多为病人用药习惯无法改变;银杏达莫、西瓜霜等中药及维生素B1片、多维片等西药由于疗效好但无同类中标药品等原因而紧缺。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类工作人员对目录外药品的前10顺位需求反映略有差异 (表4) 。从频度排序来看, 中心主任认为血塞通片、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注射液和安乃近注射液为社区患者较为普遍需求药品 (排序前3名) , 3种药品提及数分别占其人员总数的21.9%、13.3%和11.4%;而药剂科主任认为是血塞通片、安乃近注射液和安乃近片 (排序前3名) , 3种药品提及数分别占其人员总数的23.0%、16.5%和12.9%;而社区医生除对血塞通片的提及需求集中度比较高, 达到21.1%外, 对其他药品的提及需求较为分散, 均在10%以下。从紧缺程度来看, 3类人员对血塞通片均集中反映比较紧缺, 其中, 社区医生中14.9%将其列为头号紧缺药品, 药剂科主任和中心主任反映比例分别为13.7%和13.3%;此外, 中心主任和药剂科主任普遍反映安乃近注射液较为紧缺, 而社区医生则相对集中反映苯磺酸氨氯地平片和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注射液较为紧缺。
(单位:%)
2.3 社区就诊患者反映的目录外药品需求情况
受访社区就诊患者的男女性别比例约为4∶6, 年龄结构以60岁以上老人居多, 占7成左右, 18岁以下人群占比不到3%;医保类型主要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62.6%) , 其次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25.9%) 。对5人次及以上反映的社区缺乏药品进行分析 (表5) , 总体上目录外需求药品的离散度比较大, 绝大多数为“个性需求”。少数药品需求较为集中, 排名前3位分别是血塞通、兰迪和金水宝;有7种社区缺乏药品的反映人数在20人次及以上, 累积人数为205人, 占总人数比例为16.9%;10人次及以上反映的社区缺乏药品的累积人数为309人, 占总人数比例为25.5%。约有46%的被调查者反映医生会推荐基本药物目录内相关替代产品, 但只有22%的患者接受了替代药品, 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包括: (1) 病人习惯了以前使用的药品; (2) 更相信二、三级医院医生给他们配的药; (3) 社区医生推荐的替代药品可能比以前所用的药品贵; (4) 使用替代药品后治疗效果不好等。当社区患者配不到所需药品时, 64%的被调查者会前往二、三级医院配药, 12%的选择去药店购买, 22%的选择替代药品, 2%的选择自行停药。
注:本次共调查了1 213名社区就诊患者
3 讨论与政策建议
分析结果显示, 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基本能够满足社区就诊患者的用药需求, 同时对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需求是普遍的, 但集中度极低, 多属于“个性需求”。从采购金额分析, 目录外药品采购金额所占比例较小, 间接反映“社区配不到药”现象的存在, 但不是药品配备使用方面的主要问题。社区缺乏药品主要是一些中药注射剂、皮肤科外用药、多维元素等药品;另有些药品通用名已纳入基本药物目录, 但指定品牌 (生产企业) 的药品在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中未中标, 加上部分市民用药习惯较牢固, 不愿更换用药品牌, 从而引发“社区配不到药”的问题。由此可见,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社区配不到药”现象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 有合理因素也有不合理因素。除了基本药物制度之外, 与社区中心功能定位、药品费用总控、社区患者原有用药水平和用药习惯、甚至社区附近二三级医院药品结构等都有关联, 而并不是因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才出现的新情况。对此, 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3.1 关于调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配备使用范围的基本思路
上海市基本药物目录及相关政策措施的完善必须以当前新医改框架为背景, 着眼于基本药物的可及性、质量和合理使用, 以公众利益和满意度为导向。在调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配备使用范围时, 既要保证国家基药目录的核心引导作用, 又要保持上海市增补目录的适宜性、针对性以及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衔接的层次性;并以制度公平性为工作目标, 尽快将二、三级医院和民办医疗机构纳入制度体系, 鼓励因地制宜, 适度放开对社区配备药品的限制, 合理满足社区患者的目录外用药需求[3]。
3.2 完善基本药物遴选机制的具体建议
3.2.1 基本药物应免费或基本免费使用。
我国早已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这一目录本应理解为基本药物, 但由于该目录中的药品覆盖面不宽, 经济上的优选地位并不突出, 其中的甲类药品报销比例已经达到90%, 使这一目录中的药物已不具有基本药物的主要特征。建议理顺《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关系, 前者应成为后者的核心内容, 并实现免费或基本免费使用, 保证基本药物的经济可及性, 可为贫困人口先行免费提供基本药物, 在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为优选的基本疾病免费提供相应的基本药物[4]。
3.2.2基本药物的确定应基于对基本疾病的确认。
只有用于治疗基本疾病的、具有较好成本效益的药物, 才可作为基本药物, 即基本药物是相对于基本疾病而言的, 同一种药物用于某一基本疾病可能是合理的, 而用于另一种基本疾病可能是不合理的, 甚至是滥用。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某一抗生素可能是基本药物, 但用于病毒性感冒的治疗是不恰当的, 这一抗生素不是病毒性感冒治疗的基本药物。基本药物与基本疾病的恰当对应, 是提高基本药物使用效率的必要条件[4]。在增补基本药物目录和放宽社区药品配备使用范围前, 应做一些基础工作, 包括循证资料的积累和分析等, 有条件时还可以对一些与基本疾病相关同类药物品种间进行药物经济学评估。
3.3 进一步缓解“社区配不到药”现象的配套措施
3.3.1 改善集中招标制度。
按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规定要求, 对社区中标品种采用了单一货源承诺的量价挂钩采购模式, 在评标过程中也引入了双信封招标制度的相关原则。这对于促使企业以较低价格投标, 并使最终中标价格大幅度下降起到了很好作用。但是, 也出现了原来在社区市场占有率达到80%以上的某企业药品, 虽然技术标 (质量标) 过关, 但未通过商务标 (价格标) , 而只能限于二、三级医院使用, 这造成了一些社区患者用药“大换血”。本次调查中许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提出, 社区患者普遍有较强的用药习惯依赖性, 往往拿着原有药盒包装前来再次配药, 如果原有的大份额品牌无法继续在社区供应, 可能造成一些医患矛盾。
3.3.2 推动二、三级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目前, 卫生部尚未出台二、三级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比例的统一规定。上海市印发的《关于本市4家郊区新建三级医院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对郊区4所新建三级医院提出“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逐步达到40%以上”的要求, 在此基础上逐步向全市二、三级医院推广。在研究制定二、三级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比例的同时, 更为重要的是通过促进二、三级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方便慢性病患者更好地下沉社区, 如对于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药的慢性病患者, 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医务人员原则上首选基本药物范围内的药品 (按通用名开具处方) , 以方便患者以后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长期配药治疗。
3.3.3 工作重心转向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在2009-2011年, 搭建制度框架、遴选目录和落实配套措施是进行基本药物制度建设的重点内容。在建立起基本制度之后, 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应成为今后的工作重心。促进合理用药是一项综合性工作, 是长期、渐进的。这个过程不仅要在全面的制度保障下, 通过专业知识培训和医学教育, 并应用激励机制鼓励医务人员逐渐转变不合理的用药习惯, 还需要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与社会参与, 加强大众宣传, 向居民传播和灌输合理用药理念, 改变大众认为“基本药物是廉价药、低效药”的认识误区[3]。
摘要:目的 :分析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药物目录外的实际用药需求。方法 :通过分析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数据库, 针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和就诊患者开展问卷调查, 从3个角度定量分析基本药物目录外用药需求。结果 :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通用采购种类数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通用名数的比例较高 (66.6%) , 但采购金额所占比例小 (4.4%)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的需求频次和紧缺程度上的反映略有差异;当社区患者配不到所需药品时, 64%的被调查者会前往二、三级医院配药, 12%的选择去药店购买, 22%的选择替代药品, 2%的选择自行停药。结论 :社区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使用需求是普遍的, 但集中度极低, 多属于“个性需求”。
关键词:社区卫生服务,基本药物目录,集中招标采购,需求分析
参考文献
[1]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试行) 》的通知[EB/OL] (.2010-12-13) .http://wsj.sh.gov.cn/website/b/59512.shtml.
[2]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卫生系统医改工作报告 (2009-2011年) [R].上海:上海市卫生局, 2012.
[3]陈文, 蒋虹丽, 张璐莹, 等.完善我国基本药物制度的策略与政策建议[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 2012, 5 (10) :1-5.
8.基层职业卫生现状与对策思考 篇八
【关键词】职业卫生;现状;对策
【中途分类号】R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10-0580-02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形势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仍未能得到根本解决。自2000 年以来, 我国每年的职业病新发病人数居高不下[1],我国无论从职业病危害接触人数、职业病新发病例数、累计病例数, 还是死亡病例数均居世界首位[2-3]。职业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4]根据有关部门的粗略估算, 每年我国因职业病、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 亿元, 间接经济损失2000 亿元。职业病已经成为严重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社会安定和谐的因素之一。深圳光明新区职业卫生工作采取抓关键环节、抓重点企业等一系列监管措施,有效控制了职业危害。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业企业迅速膨胀,随之带来的职业危害日益凸现:新区企业以五金、电子、塑胶、纸品印刷、家具和皮革制鞋为主,危害因素多样,以苯及苯系物、正己烷、三氯乙烯等有机溶剂、粉尘、噪声及氨气、酸等刺激性气体为主要危害因素。中小企业为主,技术工艺不发达、职业病防护措施不足或缺失、职业病防护意识淡薄、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滞后,职业病人时有发生。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效地控制和预防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结合个人的实际工作经验,探讨基层职业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 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1 基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建国至今, 我国的职业卫生工作先后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从建国初期一直到1998年, 职业卫生工作由原劳动部门进行管理; 1998年机构改革后,原劳动部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督职能划转至卫生行政部门[5];中央编办发[2003]15号文件精神,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而深圳却一直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职业卫生监管职能。但新修订《职业病防治法》明文规定执法主体是安监部门。因此,卫生行政部门作为执法主体“不合法”,而法定的安监部门又尚未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法定执法主体的变更,导致职业卫生工作明显存在着监管脱节,不可避免地影响了正常的职业病监管工作。势必出现职业卫生监管无所适从的局面,可能带来较多的行政和法律摩擦,严重的会引起法律争议和诉讼。
1.2 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人力严重不足,履行监管服务职责力不从心。自《职业病防治法》颁布以来, 辖区用人单位、政府、技术服务机构和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中的法律责任得到明确,已经初步形成职业卫生监督与技术服务网络。相对于监管服务对象,我区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力量严重不足,与经济发展水平极不适应, 造成职业卫生监督与技术服务得不到保证。目前辖区职业卫生监督员和技术服务员均面临人均数百家企业的监管技术服务任务,任务繁重,履行监管服务职责力不从心。
1.3 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动机制尚未形成,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形同虚设,“三同时”不能落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和审查,是最经济、有效的源头控制措施。然而,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动机制尚未形成,目前职业卫生评价和审查的源头控制形同虚设。一方面,相关职能部门未将职业卫生评价列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竣工验收条件;另一方面,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的主管部门没有纳入到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竣工验收的必备环节,获取不了建设项目相关信息,也就谈不上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卫生审查,更谈不上“三同时” 的落实,但很多企业照旧开工投产。一些地方和单位片面强调经济发展,降低招商引资门槛, 致使企业的立项、准入、监管过程把关不严, 大量未经职业危害评价审查的企业开工投产。
1.4 职业卫生信息缺乏系统性、完整性,难以反映整体实际情况
1.4.1 职业病防治服务机构现状不能满足当前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的需要,目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力量不足,职业卫生技术覆盖面窄, 监测信息来源少。
1.4.2 随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化,尚未建立理顺与之相适应的信息上报管理机制,社会监测机构的职业卫生监测信息尚未纳入监管部门统计上报渠道。数据资源残缺, 直接影响了职业卫生信息的完整性、系统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导致职业卫生基本情况不清,基础数据不齐,致使卫生行政部门无法有效执法。
1.5 企业法制观念淡薄,社会责任严重缺位辖区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其职业卫生管理基本上流于形式: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不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投入不足、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不清、劳动过程防护缺乏、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监测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被动、推拖。致使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难以落实,社会责任严重缺位,突出表现在建设项目基本未经职业卫生评价和审查。职业病危害源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不能得到保障;许多作业岗位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职业病人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因用人单位的经济文化水平有限,法制意识淡薄,职业卫生专业知识匮乏;供应商供应的有毒化学品标识不规范,成分不明,不能准确识别职业危害因素;目前缺少用于指导企业改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的具有可操作性指导性文件。因此,中小企业潜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 是职业病防治的难点。
2 思考与对策
9.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篇九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 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6 3.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7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9 5.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12 6.职业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14 7.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16 8.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8 9.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19 10.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22 11.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23 1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25 13.放射作业管理制度........................................27 14.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29 15.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31 16.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33 17.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34 18.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35 19.应急性健康监护管理制度..................................36 2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37 21.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39 22.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41 23.职业危害防治专题会议制度................................43 24.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44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总则
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负责职业健康”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3、本制度规定从矿领导到各单位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矿井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4、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二、各级领导、部门、人员的职责
矿长是王台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矿井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危害防治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参与研究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结合相关制度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7、对全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三、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矿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煤矿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修改)矿井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金、费用提留、支取的记录工作。每年年初制定的经营规划中必须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并将目标管理责任层层分解到位,确保相关部门和机构都有相应的职责、任务、目标、进度和考核指标
11、物资装备科负责针对不同岗位、不同职业危害因素,完善个体防护用品的采购工作,建立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台账,按时、足额向职工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
12、人力资源科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知识、标准的全员培训工作和职工劳动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履行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义务。
13、政工科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大力营造浓厚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文化氛围。
14、生产技术科负责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尽量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15、工会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职业健康监督检查活动。
16、机电科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的管理工作,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维护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17、保卫科负责对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消防设备定期检查,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一旦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负责协助当地公安部门对事故影响区域进行地面交通管制及秩序维持。
五、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协助人力资源科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协调解决健康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六、各生产单位领导职责
1、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队组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队组范围的检查,对作业现场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56对于未按照制度要求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王台铺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和《王台铺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和标准进行考核。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一、总则
1、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是生产设备设施的组成部分,物资装备科要将其管理纳入正常的工艺装备管理之中,建立相应的设备设施台帐和维修计划。、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必须进行调试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二、目的与范围
1、为了充分发挥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效能,使设备设施在生产过程中能够与工艺设备同步运行,且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使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规定了矿井内的防尘、防毒(有毒有害气体、有毒化学品)、降噪以及通风降温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程序和要求。
3、本制度适用于王台铺煤矿所有单位。
三、职责
1、安检科是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监督检查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选型、使用、维修保养及更新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服务和考核;负责设备设施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2、物资装备科负责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采购、发放和修理,协同安检科办理设备设施的报废手续。
3、各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保养等工作,负责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台账。
四、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
1、设备设施操作者上岗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培训,重点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操作者经培训合格,且取得设备设施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设备设施。
2、设备设施使用必须严格按“三定一证(使用设备实行定人、定机、定作业指导书,凭设备操作证操作设备)”要求进行管理,遵守设备操作作业指导书的规定。并负责填写各种设备设施运行记录。
3、设备设施操作者应具备“三好(管好、用好、修好设备设施)”、“四会(会操作、会检查、会保养、会排除设备故障)”、“四项要求(整齐、清洁、润滑、安全)”、“五项纪律(凭操作证使用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经常保持设备清洁,并按规定保养;遵守交接班制度;管好工具、附件,不得丢失;发现故障立即停车,自己不能处理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检查)”的基本技能和设备管理意识,在开机前应认真做好重点设备的日常点检工作。
(5)项目完成后,由物资装备科、安检科和各单位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验收。
4、设备设施的技术资料管理:各单位应配备人员做好设备技术资料的管理、收集技术改造后的资料归档等工作,以满足设备使用和维修的需要。
七、考核
对于未按照制度要求配备和管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责任单位,按照《王台铺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和标准进行考核。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职业健康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矿井内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实施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的部门和使用人员。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发给员工穿戴和使用的各种着装、用品、用具和器材。是保护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职业健康安全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是保护员工健康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二、各单位职业健康安全负责人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员工在作业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三、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各单位生产实际情况具体拟定,各单位按拟定的标准执行。
四、建立防护用品领用登记卡片或领用证制度,凡发给员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均由发放单位进行登记,领用证或登记卡片由发放单位保存。
五、凡因工作需要在矿井内部调动的员工应按其变动后的工种标准领取防护用品。
六、凡发给员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应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坏,更不能转卖等,若发生上述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七、员工进入作业场所,应根据不同季节正确着装。检修人员在生产现场作业时,根据作业性质和接触物质等选择不同的防护用品并正确穿戴。
八、凡发给车间、班组的公用防护用品,均应建立登记台账,指定专人管理。
九、凡调离矿井的员工,应在调离前交清防护用品,方可办理调离关系。
十、因故较长时间未出勤者,根据离开岗位的时间,酌情停发,减发或延长防护用品的使用期。
十一、外单位来矿实习、培训等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参照本矿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十二、临时工岗位的防护用品可参照本矿井防护用品标准发放,其费用按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十三、职业健康主管部门参与制定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审批防护用品的发放,参与监督检查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及使用管理,并参与购进的防护用品的验收。
十四、物资装备科根据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负责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购买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必须到有定点生产证、经销许可证的单位购买,特种防护用品必须具有职业健康安全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等。
十五、计划财务科负责提供购买防护用品的资金,职业健康主管部门应对此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213
九、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检测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矿井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十、安检科每年负责联系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矿井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评价,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十一、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二、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实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十三、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责任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定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十五、对于未按制度要求进行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和对监测结果进行弄虚作假的检测人员一律按照严重违章进行考核,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对于未按制度要求对职业危害监测结果进行存档的责任单位按照《王台铺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进行考核。
十七、对于因工作原因造成日常监测工作不能如期正常开展的责任单位扣除当月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分2—5分。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十八、对于因工作原因造成职业危害监测评价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责任单位扣除当月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分2—5分。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矿井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本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力资源科负责组织新录用人员到医院参加体检,医院具体负责进行各项体检及对体检结果的解释、存档。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矿各单位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 7~8 月向矿人力资源科报告,人力资源科核实后,组织相关人员到医院进行体检,医院应结合各单位实际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人力资源科要及时(每年的4、7月份)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 90 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经人力资源科核实研究后,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六、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人力资源科应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七、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人力资源科应协同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对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九、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症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
617182、受理。对当事人所提供资料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
3、现场调查取证。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除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外,必要时,诊断机构要深入现场,针对诊断中的疑点进行取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为申请职业病诊断的劳动者提供有关资料。
4、诊断。参加诊断的职业卫生医师应当根据临床检查结果,对照受理或现场取证的所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提出诊断意见。
六、为了保证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诊断科学、客观、公正,并便于明确诊断责任,本条对职业病诊断程序提出二项特别要求:(1)集体诊断(2)集体签章。
七、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八、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鉴定申请书,包括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书面陈述、申辩;
2、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
3、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卫生行政部门应责成作出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移交鉴定诊断所需的全部资料。
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所谓相关专业的专家库是指:
1、职业中毒诊断专家库;
2、尘肺病诊断专家库
3、因素职业病诊断专家库;
4、职业性放射病诊断专家库;
5、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专家库。
十、鉴定委员会在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1、诊断鉴定应以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为技术依据;
2、诊断鉴定应以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为鉴定行为规范。
十一、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二、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02122的离职人员,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将由本人承担责任。
六、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七、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八、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档案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九、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十、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一、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二、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十四、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矿有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十五、考核
1、对于不能按期、如实报送职业卫生档案相关资料的责任单位,按照《王台铺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和标准进行考核。
2、对于私自涂改、损坏档案资料的责任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我矿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一、矿井在安全生产经营过程中,凡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和工作内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二、王台铺煤矿医院是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部门。
三、档案内容
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归档范围:
(1)健康监护档案内容(2)健康监护档案册。(3)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4)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5)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6)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7)丛业人员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2、职业病诊断档案内容应当包括:(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四、档案日常管理
1、职业卫生健康档案须责成专人进行管理;
2、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否则须经医院院长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
3、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526
十三、应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放射防护器材及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性能检测。
十四、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泄漏、丢失应急处理预案,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做好记录和效果评价。
十五、对可能受到放射性同位素污染或者放射损伤的人员,应立即采取隔离、医学救治等措施。
十六、对于未按制度要求进行放射源进行使用和管理的责任单位单位按照《王台铺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和标准进行考核,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五、防护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1)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2)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3)施工现场在进行石材切割加工、建筑物拆除等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施工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
(4)在地下室等封闭的作业场所进行防水作业时,要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视。
(5)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2、个人防护措施:
(1)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掌握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2)接触粉尘作业的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施工中采取不断喷水的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带防尘口罩。
(3)从事防水作业,喷漆作业的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通风设施是否运转正常,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带防毒口罩。
(4)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施工中应注意施工作业环境的通风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带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
(5)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施工人员要正确佩带防护耳罩,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6)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并佩带好防护用品。
(7)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之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六、考核
对于未按制度要求履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的责任单位按照《王台铺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和标准进行考核,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0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十三、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
十四、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保持功能完好。
十五、所有应该设置警示标识的设备及工作场所,由我矿职业健康办按规定要求统一设置。
十六、对于不能按照制度要求正确使用和管理职业危害警示标识的责任单位按照《王台铺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和标准进行考核。
十七、对于擅自损坏职业危害警示标识的责任单位按照《王台铺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和标准进行考核,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版)及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地面存在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单位,从业人员进入作业场所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二、凡劳动组织采用“四六”制安排的井下存在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单位,从业人员进入作业场所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
三、凡劳动组织采用“三八”制安排的井下存在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单位,从业人员进入作业场所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四、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并缩短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
五、作业场所噪声大于85 dB(A)的,工作时间应当减半,每增加3dB(A),作业时间减半,但最高不得超过115 dB(A)。
六、煤矿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七、在产生粉尘、煤尘等其他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应采取相应的灭尘措施,工作人员并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在浓度较大时应缩短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超过最高允许浓度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八、任何领导和组织都不得让员工在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下加班加点。
九、任何人和单位不得强令作业人员在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进行超时间作业,违者处以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
应急性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当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组织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危害因素侵害的人员到矿医院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该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人力资源科在接到应急职业健康检查通知时,应立即协调矿医院相关科室、人员开展针对性的检查,检查项目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执行,并负责对体检结果进行解释、存档。
三、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健康损害的职工应经人力资源部门核实研究后,妥善安置;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检查中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五、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六、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危害因素侵害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七、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八、对于因管理原因造成应急性健康监护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责任单位按照《王台铺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和标准进行考核。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术语和定义
1、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2、“三同时”制度:指煤矿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职业卫生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三、职责
1、生产技术科、机电技术科、地质测量科、通风区等业务科室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2、企管科、生产技术科、机电技术科、物资装备科是建设项目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
3、企管科是“三同时”的具体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
4、计划财务科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
四 工作程序
1、安检科负责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安检科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动工建设。
4、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
839-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危害事故认定
参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1、一般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下;
2、较大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3、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4、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0人以上。
5、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 20倍以上且未采取治理措施的,比照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二、事故处置、报告
1、矿安全生产委员会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2、施工单位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相关单位注意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矿调度室应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5、矿事故应急领导组责成相关部门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 40 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7、其它未尽事宜执行《王台铺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8、因工作不力造成职业危害事故处置受阻和未及时如实进行报告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一律按工作过失追究责任。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为增强王台铺煤矿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及时处置重大职业病危害,最大限度保障职工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
1、矿长对全矿职业病管理负主要责任。
2、矿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管理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
3、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办公室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执行监管部门,调度室全面负责现场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应急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工作监督。
4、工会全面监督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全面监督。
5、各单位负责配合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办公室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培训,应急物资使用等工作。
6、物资装备科负责对职业病防治、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进行采购。
7、计划财务科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所需费用进行支付。
二、应急管理对主要职业危害场所,编制相应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发生职业危害时,作业人员可正确处置职业病应急事故。
三、主要目标及危害因素
1、工作目标: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
2、主要危害因素:岩尘、煤尘、噪音、CO、CO2、H2S、SO、NO2等
四、工作要求
1、矿调度室依据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对上述岗位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工作培训。
2、应急救援原则:先救人再救物。
3、发生职业病事故时,矿应急救援领导组依据《王台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对职业病事故进行救援。
4、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救援人员在保证自身职业健康安全情况下,去参与救援,严禁无防护措施参与救援。
5、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及时上报矿调度室,由矿调度室及时上报安全生产委员会。
6、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时依据事故上报程序,进行上报。
7、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应及时调整生产工艺或封存物料,并安排人员进行启动事故救援装备,确保降低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
8、应急救援物资中应配备有防护面具、空呼、长管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急救药箱、耐酸防护服、担架、耐酸手套、耐酸统靴、安全帽等应急物资,并设有专人管理。
9、对随意动用应急物资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2—5分的处罚。
10、安检科对安全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未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2—5分的处罚。
11、物资装备科依据职业防护标准,进行配发职业防护用品,个人未进行正确佩戴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2—5分的处罚。
职业危害防治专题会议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有效落实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各项工作有效开展,王台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组应定期组织召开职业危害防治专题会议,为确保会议正常有效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王台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组及办公室成员应每季度召开一次王台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会议由矿长主持,会议流程及议程由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公室负责,如有需要可增设其它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专题会议。
二、职业危害防治专题会议旨在对王台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解决,针对本季度各单位职业危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讲评,并对下季度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三、参加职业危害防治专题会议的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每迟到早退一次罚款200元。
四、参会人员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或不能及时列会的,应向安全副矿长请假说明情况,不得无故缺席或随意请人代替,否则扣除责任人500元。
五、为保持会场的严肃性,除特殊情况外,会议期间与会人员不得随意进出或者随意接待来客、来访者。会议期间要求集中精力,认真听取发言,不得交头接耳开小会,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会议期间要把手机设置为震动状态,不准在会议中途接打电话。否则扣除责任人100元。
六、会议结束后,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整理下发专题会议纪要,内容主要包括会议上提出的各项工作安排及存在问题,各责任单位严格按照五定五落实要求制定工作方案,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公室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负监督管理责任。
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目标,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王台铺煤矿安全目标制定以为周期,主要依据王台铺煤矿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等,同时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发展实际情况。
3、各单位主要领导是实现本单位安全目标的第一责任人。各生产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安全目标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各科室的其他副职具体负责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目标管理工作。
4、每年初,王台铺煤矿要与各单位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各单位要与分管副职、班组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目标,做到一级保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
二、王台铺煤矿安全目标为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所确定目标和王台铺煤矿安全一号文件所确定的安全奋斗目标。
三、各单位安全目标为王台铺煤矿与各单位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所确定目标。
四、安全目标管理的目标,应包括以下几个项目: 1、原煤百万吨死亡率; 2、千人重伤率和千人死亡率; 3、粉尘浓度指标和职业病普查率; 4、重大伤害频率;
5、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指标; 6、完成安全费用投入计划; 7、完成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 8、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指标。
每项指标都应规定达到的标准,标准能量化的尽量数值化。
五、对策措施:
为了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在制定目标时,必须制定保证目标实现相应的对策及措施。对策及措施应抓住影响全局的关键项目、薄弱环节,集中力量解决问题。对策及措施应规定时限,落实责任,并尽可能定量考核。
六、目标展开:
企业的总安全目标确定之后,纳入到矿井的方针目标管理体系中,具体的分解、展 45 开执行矿企管科相关规定。
七、目标实施:
1、目标实施的过程,也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过程。因此,在年初要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保证书等),明确安全目标,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目标实现。
2、以自我管理、自我控制为主。各级领导、每个员工,都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精神,围绕自己的目标,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实施所制定的对策措施。经常进行自我检查、自我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王台铺煤矿各专业职能科室要经常组织监督检查,对下级做好指导、帮助和控制工作。对偏离目标的情况及时纠正,对实施中有困难的及时帮助解决,发挥上下级两方面的积极性,落实各自的安全责任,保证目标圆满实现。
4、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各级组织都要认真做好日常实施工作的原始记录和考核工作。
八、目标成果考评与奖惩:
根据年初各单位和王台铺煤矿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按对各单位完成安全目标情况进行考核。
1、安全目标管理考核标准:
执行安全一号文及相关附件和《王台铺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2、考核办法:
(1)对各单位月度安全绩效、季度安全绩效考核按一号文附件规定执行。(2)对实行年薪制的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按一号文附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3)安全绩效奖励根据完成情况由王台铺煤矿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并按规定执行。
(4)安全目标实现与否要作为评先评优、提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晋煤集团《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晋煤集财字〔2012〕1224号)的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保证对安全生产设施的投入,确保安全生产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
领导组组长:矿长 矿总支书记 领导组副组长:其他矿领导 领导组成员:各业务科室正职
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科,办公室主任由计划财务科科长兼任。
二、安全投入的责任: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是《安全生产法》赋予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最基本的安全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各单位、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对自己职权范围内现有的安全设备、设施、装置的使用、维修、保护、检测等管理工作负责,使其发挥安全保障作用;对本单位、本系统每年新的安全投入保证做到有效实施。
三、安全投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投入计划编制情况;
(二)安全投入资金的提取、存储和使用情况;
(三)安全投入计划的实施情况;
(四)在安全投入方面的到位情况;
(五)安全投入方面的管理制度、统计报表、检查考核、奖惩及相关档案资料等;
(六)有关部门安全投入工作的开展情况;
(七)安全投入方面的其它情况。
四、矿井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 47 计划。
五、安全投入的主要内容
概括讲:凡是投入安全活动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总和,统称为安全生产投入。在安全活动实践中安全管理专职人员配备;安全与劳动卫生技术措施投入;安全设施维护、保养及改造的投入;安全教育培训的费用;劳动保护及保健费用;事故救援、预防及伤亡人员救治花费;更新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工艺设备、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等的安技措费用等,均属于安全投入。
按集团公司的规定,安全投入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安全费用;2、安全奖励;3、安全教育、培训;4、安全科技开发、推广;5、抢险救灾。
六、各项安全投入的具体要求: 1、安全费用:即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1)资金来源:矿井依据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晋煤集团《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晋煤集财字〔2012〕1224号)的有关规定,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国家规定:大中型煤矿中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8元,其中:45户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吨煤不低于15元;集团公司规定:“按35元 / 吨煤提取”。
(2)资金使用:
安全费用,由矿计划财务科按规定足额提取。该项资金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它用。结余资金,可转下使用。财务部门要严格资金管理,凡没有或未经矿审核批准的安技措项目计划,不得支出安全费用。否则要追究责任。
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完善与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支出; 完善与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完善与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完善与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完善与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完善与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完善与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完善与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其它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3)计划编制:
每年10月份,各单位、各系统根据本单位、本系统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对现有安全设施、设备检查、调研、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下年生产建设计划,提出下年的安技措费用计划,报计划财务科。
(4)计划实施:
计划下发后,设备、材料分别由物资装备科、计划财务科负责进货;各单位负责各自工程项目自行落实。
没有特殊情况,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不准随意改变计划,不准随意挪用安全费用。各安技措项目实施单位,每月25日前要将本月安技措资金完成情况用明细的形式上报计划财务科。
凡是安排的当年的安技措工程,特别是通风、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顶板等项目,必须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指定专人负责,制定确切的进度表,按表实施。
竣工的安技措工程,主管业务科室必须按规定组织全面检查验收。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不予验收,不能投入使用,必须限期解决。贻误使用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按规定给予处罚。
移交使用的安技措工程,要配备掌握此项技术(或培训合格)的人员管理、维护、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
2、考核:
(1)安全检查科负责对安技措计划实施进行监督。在每月25日的业务保安会上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落实。现场检查要把安技措工程作为重点工程进行督查。检查结果纳入月度、季度安全绩效考核。
(2)对没有按期完成安技措计划的单位,根据工程大小,对安全工作影响的严重程度,由矿安全委员会决定给予单位或主要负责人处罚。并扣除责任单位当月安全绩效考核分0.5~5分,当月不能兑现的代入下月进行考核。
(3)对安技措计划完成好的,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给予奖励。
七、安全奖励资金 1、安全奖金的使用:
具体奖励办法和操作程序见一号文附件。由安全检查科考核制表,人力资源科执行发放。
2、安全结构工资
安全一号文规定,井下一线、辅助执行超额工资50%安全绩效考核,其他单位继续执行工资总额30%安全绩效考核。
(1)各单位对区队、班组要实行结构工资考核。井下单位结构工资超额工资的50%;地面单位结构工资比例不少于本单位工资总额的30%。
(2)各单位要制定安全结构工资使用考核办法,严格考核、月月兑现,要把安全绩效和工资奖金挂起钩来。
3、考核
(1)由安全检查科依照每年一号文件的奖罚规定、考核办法,严格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月、季对各单位进行奖励。
(2)对于不能按照规定合理使用安全奖励资金的单位,违规使用的安全资金部分,一经查出,如数没收归矿安全基金中。
(3)对结构工资不能按比例足额提取的或未规定考核发放的单位,要按不足差额扣除其单位的安全奖励资金。
八、安全教育与培训
根据人力资源科下达的职工教育培训计划执行。
九、抢险救灾 1、资金来源
该项资金直接从营业外支出等费用中列支。计划财务科要做好应急处理专项费用计划,计划财务科建立专项应急科目,保证在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有足够的应急处理资金;保证全矿在应急准备阶段能够配备必须的应急物资和设备。
2、物资供应
按照王台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要求,计划财务科、机电物供科等有关单位要制定应急物资设备保障预案。备足抢险救灾所用工具、材料、物品、设备等物资,并要对这些物资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有效。杜绝挪用、丢失。保证做到一旦发生事故,能满足抢险救灾需要。
3、考核:
(1)该项工作由矿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办公室主任(调度室主任)负责组织,总指挥部全体或部分成员参加,每季对应急保障物资、设备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责任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给予处罚。
【职业卫生规章制度目录】推荐阅读: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文档11-10
建筑职业卫生管理制度01-16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02-25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范例04-10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0-12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09-01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11-29
加油站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范文01-29
安全防护、职业卫生用品管理制度06-28
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