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共10篇)
1.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篇一
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2010年12月9日长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1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行为,提高政府投资建设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三)其他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
第三条市审计机关是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县(市)、区审计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国土、环保、税务、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对于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也可以进行阶段审计、不定期审计、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八条审计机关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和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审计机关及审计机关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和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或者审计移送处理书,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报告作为竣工决算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应当进行核查。经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核查结果修改或者重新出具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纳入计划的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的,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有关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概算投资。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违反合同规定进行设计。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完成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
已列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未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不超过合同价款的90%支付工程价款,预留的待结价款应当在审计机关审计完成后再结清支付。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当依据审计结果予以调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己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据审计结果予以收缴。
第十六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审计机关应当督促补计、补缴,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予以收缴。
第十七条对转移、侵占、挪用的建设资金,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归还;用于经营活动的,应当同时收缴其收益。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概算投资的,由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处以超出投资部分5%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违反合同规定进行设计的,由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处以该部分设计费50%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者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给予处理、处罚的建议以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或者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审计机关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2.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篇二
一、制约联网审计发展的问题
1. 联网审计的成本。
传统的审计监督有成本, 联网审计同样也存在成本管理的问题。目前在大部分审计项目中, 审计成本预算管理基本上是个空白, 对于联网审计的成本问题更是没有考虑。联网审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联网审计的成本管理涉及显性成本与隐性成本等多个方面。据测算, 开展以地税、社会保障等部门和会计结算中心为重点的联网审计, 仅建设成本每项都在百万元以上, 这对于很多市、县级审计机关都是难以承受的。
2. 审计人员的计算机技术。
联网审计是一项计算机技术和审计业务综合性高的工作。审计人员面临知识更新的需要, 一方面要有丰富的会计、财务、审计知识, 要熟悉审计政策、法规和其他审计依据;另一方面需要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和网络技术, 要对被审计单位计算机软硬件系统有充分的了解。这些技术因素往往超出传统审计人员的知识范围。由于我国审计机构组建的历史不长, 审计信息化工作推广时间不长, 审计人员大都来自财经部门或财经院校, 他们掌握的知识主要限于财会方面, 极少受过系统的计算机专业教育。据安徽省审计科学研究所从反馈的30个县、市、区审计局调查问卷看, 30个县级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所学专业, 2003年为审计专业148人、财会专业153人、其他专业65人, 法律、工程、计算机等专业人员增加缓慢。人员结构问题制约了联网审计的发展。
3. 被审单位的配合。
愿意与审计部门联网, 接受24小时监督, 的确需要勇气, 这就相当于去掉一切伪装, 把自己赤裸裸地暴露给了审计部门。一些被审计单位不愿意与审计局联网, 主要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担心财务数据泄密;二是不希望审计局看到一些“敏感”数据, 因为与审计局联网就意味着把“家底”暴露在阳光下。事实上, 全国各地在联网审计试点过程中已经遇到了类似难题。早在2002年, 某市审计局就提出了与该市会计结算中心联网的想法, 但对方却以财务数据需要保密为由拒绝了审计局的要求。资料需要保密是拒绝联网表面上的原因, 更关键的原因是怕把“家底”暴露在阳光下。
4. 审计法律问题。
按照《审计法》, 审计机关要提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然后才能调阅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如今, 通过联网, 审计机关可以实时对联网的任何部门进行数据查询, 这是否与《审计法》相违背呢?实行联网审计后, 审计机关能随时看到被审计单位的资料, 是在下载被审计单位的数据前下达审计通知书还是在进驻被审计单位前才下达审计通知书?再如审计周期, 有的单位联网后数据每天拷贝到审计机关的服务器内, 是否需要每天对数据进行审计?如果不天天审计, 有没有天天拷贝的必要?所有这一切, 都是联网审计今后发展中不得不解决的难题。
5. 内部控制的被动依赖。
首先, 审计基础数据需要内部控制来保证。联网审计模式下, 审计的主要资料来源是从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采集的原始数据。而这些数据的真实性主要是依赖于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换言之, 如果没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来保证数据信息的真实性, 那么审计人员的工作都将建立在虚假信息之上, 带来极大的审计风险。其次, 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依赖是“被动依赖”。现场审计模式下,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测试, 根据测试结果来确定对内部控制的依赖程度。这种依赖可以称之为“主动依赖”。而在联网审计模式下, 对内部控制的测试强度和频率很难得到保证, 而实质性检查不可能达到穷尽所有业务的程度。因此, 审计人员不得不“被动依赖”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
6. 审计技术方法的局限性。
联网审计主要通过远程取证来完成审计, 主要的审计取证工作通过计算机来完成。由于计算机的使用, 引入了一些新的审计方法, 这些审计技术方法能够有效地扩大审计覆盖面、提高审计效率。但是, 联网审计模式下, 传统审计中的一些常用方法, 如询问法、观察法、盘点法在联网审计中将不再适用。而这些方法在审计中的地位非常重要。传统的审计已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审计技术方法, 由于审计对象发生了重大变化, 审计线索、方法、手段也必然受到影响。原有一些审计方法已不适合使用, 缺乏与联网审计适应的技术方法。
7. 被审计单位隐蔽违纪违规行为。
随着联网审计的深入, 一些被审计单位知道“审计机关可以实时看账”后, 其违纪违规行为也变得更加隐蔽。仅靠审计财务数据或者审计一套账已很难发现问题。
8. 安全保密风险。
联网审计作为一种全新的审计模式, 能够适时、准确、快捷地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管理信息, 这在给审计工作带来便利的同时, 也因为管理问题给审计机关带来前所未有的审计风险, 如因适时了解数据信息带来的保密风险, 因网络连接带来的技术安全风险等。
二、解决联网审计所遇问题的方法
1. 政府提高对审计工作的认识, 特别是提高对网络审
计的重要性、迫切性的认识, 认识到网络审计的巨大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 尽可能地为审计机关网络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另外, 审计机关应大力压缩不必要的开支, 量力而行, 化整为零, 分年度、分阶段实施, 不求高档求够用, 不求一步到位, 只求不断进步, 逐步搞好联网审计建设;采取转移支付的方式, 建议由审计署向中央财政申请联网审计专项补助资金, 对地方政府无力解决联网审计资金的审计机关进行专项补助, 以切实解决联网审计建设资金问题。
2. 就调整审计人员结构而言, 在编制增加困难、实际人
数超编、自然减员缓慢的背景下, 大量引进计算机人才的空间很小。因此, 在推进联网审计过程中, 应注意采取切实措施, 加强对现有审计人员的培训和再教育, 使他们在审计岗位上成为专才, 在实践中成为专家。审计队伍专业结构调整任重而道远, 今后一段时间内, 在职学历教育将成为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改善知识结构的主要途径。因此, 应对审计人员在职学习做出规划;在通过自然减员的有限编制积极引进计算机人才的同时, 鼓励和引导在职审计人员“兼学别样”, 使广大审计人员在审计岗位上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以适应审计事业发展的需要。
3. 拒绝联网审计的原因还有很多, 但来自联网审计对象的阻力, 无疑是推广联网审计之难点所在。
联网审计的广度和深度受被审计单位领导认识水平、信息化建设状况、内部管理等方面的限制, 审计机关必须努力摆脱这一困境, 积极争取政府部门的强力支持。如通过政府发文的形式为顺利推进联网审计提供制度保障。
4. 国家审计署信息化建设办公室主任周德铭说, 法规
要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 不应当成为先进生产方式的障碍。如按照现有审计法规, 审计机关是否具有与被审计单位联网取得数据的权力, 有没有随时获取被审计单位数据并进行审计的权力, 在发现问题后有没有及时通知被审计单位的权力, 被审计单位有没有相应的义务等, 需要与时俱进地对现行法规进行诠释。因此, 国家立法机构应尽快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健全问题, 使审计活动在法律的范围内更好地发挥作用。
5. 虽然各地联网审计基础情况不同, 但审计署可以在系统技术层面上出台建设标准或指导性意见;
联网审计的审计程序、审计时限、公文格式等需要进一步规范, 要与审计质量控制的相关规定相协调, 审计机关原有组织方式应顺应新形势的发展需求。
6. 联网审计因为管理问题给审计机关带来前所未有的审计风险, 因此, 应特别关注联网审计的安全管理问题。
应根据审计准则明确建立联网审计管理制度, 如跟踪作业制度、日常监控结果报告制度、审计人员网络权限管理制度、审计程序选择制度等。
7. 针对被审计单位联网上隐蔽违纪违规行为, 应尝
试建立基于多种经济数据库间关联关系的审计方法, 发现一些更加隐蔽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多个信息系统的联网, 通过在一个系统的多个单位之间、不同系统间的数据查询、分析、比较、核实, 发现一些更加隐蔽的违法犯罪行为。
8. 构建纵横交错的联网格局。
在整合审计资源基础上, 在一定范围内构建纵横交错、运行高效的联网格局, 实现扩大联网审计覆盖面, 畅通监控渠道, 高效发挥审计职能的目标。
3.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篇三
一、内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1、从实施过程来看,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
在审计准备阶段,首先审前调查未得到重视。在内审部门,大部分审计人员在制定审计方案前,通常是凭经验确定审计重点;有的审计部门则完全忽略审前调查程序,编制的审计工作方案千篇一律,无法真正起到规划、指导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的作用。其次审计范围确定随意。目前,对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存在不同认识。有人认为,内部审计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主要承担签证功能,即对任期内的“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发表意见;有人认为内部审计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担负着对领导干部进行全面监督和评价的职能,审计应该给干部一个包括“德、勤、政、绩”等多方面的评定。由于对审计目的的不同理解,导致内部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和评价的范围各不相同,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在审计实施阶段,主要是审计手段和技术落后。内部审计在实施现场审计时,采用的基本上仍是“一个计算器,外加一支笔”的手工操作。在审计技术上,通常是拿到什么看什么,逮着问题就记录,没发现问题就过。不仅效率低、速度慢,审计质量也得不到保证。其次是审计内容单一,常局限于凭证、报表等会计记录,反映的对象总是局限于成本、利润等大家都了解的内容,使经济责任审计缺乏应有的特色和深度。
在审计结束阶段,经济责任划分不明是主要问题。一些内审部门在划分离任和接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时,缺乏对总体的把握,过多纠缠于诸如任期内有多少收入没有入账、多少成本没有消化等细枝末节的东西,导致了越想划分清楚,越是无法划分清楚的结果。还有一些内审部门虽然在审计中发现了不少问题,并列举在审计报告之中,但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责任划分,或者通通算在审计对象的头上,混淆了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2、从审计评价的方式来看,难于保证经济责任审计的公正性。
在经济责任评价上,有两种观点比较流行。一种是:为了降低审计风险,审计应该以数字说话,数字核准了,报告阅读者自会作出评价;另一种是:经济责任审计必须对被审计人员每一个方面都有一个明确的结论,因而在报告中对领导干部的各个方面都作出了评价。前者导致审而不评现象,后者导致超范围评价现象,这都将损害经济责任审计的公正性。
3、从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模式来看,部门之间缺乏联动性。
当前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模式一般为:由组织部门根据单位人事任免的需要提出审计建议,内审部门根据审计建议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至于计划的安排是否合理、审计实施是否充分、审计报告是否公正、审计结果是否被人事部门采用、审计建议是否可行、组织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对象进行谈话或诫免的情况如何等,部门之间极少进行交流和联系。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一项制度,保证经济责任审计中各个部门之间的联动性。
二、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策
以上问题的存在,给内部审计部门带来一系列的审计风险。如何才能保证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客观、公正、有效呢?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
1、改善审计环境,保证经济责任审计的独立性。
首先应从管理关系上保证审计独立。审计部门在企业中的层级关系,直接影响到内部审计能否进行独立的监督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是独立于财务工作及其他工作之外的一项重要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该在审计委员会或单位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其次应从企业文化上保障审计的独立。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法制建设深入发展的必然产物,审计监督和组织监督、纪检监督一样,是干部监督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该将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加强对干部监督管理,促进干部廉洁勤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加以宣传,使之逐渐成为企业文化的组成部分。
2、按制度规定开展审计,维护经济责任审计的规范性。
经济责任审计具有明确的程序规范,对一些辅助性审计程序,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应忽略或取消。
(1)应认真开展审前调查。审计部门常年忙于各种审计项目,平时很少关注下属单位的运行情况,如果不认真开展审前调查,很容易出现前文所述情况。相反,审前准备工作充分,有利于抓住审计重点,节约现场工作时间。
(2)审计承诺不可省略。要求被审计单位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承诺,既可提示被审计单位对经济责任审计给予应有重视和协助,更是规避审计风险的有效手段。
(3)审前公告和审计见面会应受到重视。审前公告和审计见面会是听取群众意见的两个重要渠道,它既是一条反映被审计干部问题的渠道,也是听取群众对被审计干部褒扬的渠道。这两条渠道的畅通,无疑有助于内审部门审计工作的进行和对被审计干部的客观评价。
(4)应按制度规定确定审计范围。在审计内容的确定上,我认为,所有关系到“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事项均属审计范畴。同时,在选择审计重点时,还应注意将企业自身特点与制度规定相结合,对企业决策层关注的内容、普通员工关心的内容、企业焦点、热点等问题,无论难度有多大,在经济责任审计中都不应回避。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服务企业,服务内部决策的功能。
3、采用先进审计技术,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科学性。
第一,必须尽快开展计算机审计。审计的核心任务是发现问题,寻找证据。随着企业经济活动规模不断扩大,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也空前扩大。要在海量的业务数据中发现问题、寻找证据,离不开计算机审计;现代审计技术诸如内部控制测评、审计抽样、分析性复核等都是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环境而产生的,这些方法的正确运用,离不开计算机审计;在发达国家,信息化已经渗入审计业务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各个阶段,从制定计划到形成报告,都需要依赖计算机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审计要和国际接轨,也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尽快开展计算机审计。
第二,必须重视现代审计技术。审计技术的发展,普遍经历了从账目基础审计到制度基础审计再到风险审计的发展过程,我国大部分企业内部审计总体上尚处于账目基础审计阶段。为缩小差距,审计署作出了推广和完善审计抽样、内部控制测评、风险评估等审计方法的决定。在审计中积极运用这些技术,无疑将极大地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效率和质量。
4、正确进行审计评价,保证审计结论的公正性。
一方面,审计评价必须有据可查。内部审计在进行审计评价时,应该坚持审到哪、查到哪、评价到哪的原则,不能凭空作出审计评价。目前,内部审计部门在对查出的问题进行评价时,通常能够做到有理有据;但对任期业绩评价,不是照抄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就是直接引用被审计干部的述职报告,往往有“假、大、空”之嫌,这同样影响了审计评价的公正性。因此,对未审计的内容、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无关的内容、审计未查清的内容等都不应作出评价。
另一方面,审计评价必须实事求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总是在一定的环境、背景中开展的。审计评价不能脱离企业经营的这些环境和背景。如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很可能是接任前控制基础太弱,接任后进行了大力完善,但尚不到位等。对这些问题进行评价,应实事求是、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的环境和背景,不至影响审计评价的公正性。
5、建立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联动性。
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是指由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共同组成的,就审计对象的确定、审计任务的实施、审计报告审查、审计结果落实、审计问题的处罚等问题进行定期的交流和研究,解决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的一种制度。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对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联动性意义是显而易见的,表现在:
一是审计对象更具针对性。由企业多个部门共同决定审计对象,能够针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地开展审计,提高内部审计服务企业经营决策的能力。
二是加强了审计交流。当前,企业的其他部门对审计规定、工作目标、工作方式等普遍了解不够,联席会议把各相关部门召集到一起,为解决审计查出的问题群策群力,共同探讨,促进了审计与其他部门的相互交流和理解。
三是方便了重大复杂审计事项的移交。内部审计在经济责任审计中遇到超越审计处理权限的重大复杂问题时,可移交纪监等部门。但受内部审计环境的影响,内部审计部门通常都采取回避或弱化处理的方式。审计联席会议制度使纪委监察等部门的加入顺理成章,减少了目前情况下内部审计部门移交重大复杂审计事项时的压力。
四是促进了审计意见的落实。由于审计意见得到了多个重要部门的认可,因此,在多个部门的共同监督下,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干部将更加踏实地采取措施落实审计意见。同时,共同作出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这些部门本身也将更为主动利用审计结论。如组织部门,将更为自觉地根据审计结论对被审计领导进行诫免谈话,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干部任免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4.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篇四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 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在安排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资金来源和其他前期工作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发包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设备、材料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债权债务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税费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成本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收入、节余资金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其形成和分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交付使用资产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尾工工程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国家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以及实施的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国家建设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审计时,应当依据有关经济、技术及社会、环境指标,评价国家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
第二十三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组织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与使用情况和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5.建工集团地铁施工项目审计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集团“双主业、多板块”发展战略的需要,促进地铁板块的发展,加强对地铁施工项目的管理,规范地铁施工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工程盈利水平,确保工程效益真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建工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控股、事业部的地铁施工项目。其他各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负责组织和实施地铁施工项目的审计工作,所属各单位负责对地铁施工项目日常的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目的和审计原则
第四条 地铁施工项目审计的主要目的:
(一)通过落实项目收入、成本和利润,确保地铁施工项目的经营业绩真实、可靠;
(二)通过对项目管理流程、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价,促进企业管理进一步提高。
第五条 地铁施工项目审计应坚持的主要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指审计在收集、评价和沟通有关被检查的活动或信息中,应坚持其最大限度的职业客观性。在其作出判断的过程中,不受其个人喜好或他人的不适当影响,作出公正的评价。
(二)重要性原则。指审计工作过程中,对影响地铁施工项目效益的主要方面进行审计,确保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相关性原则。指审计工作过程中,主要关注与审计目的有关的信息、资料等证据,做到有的放矢。
(四)成本效益性原则。指审计工作过程中,要坚持企业效益优先,在不影响审计结果的前提下,尽量选择审计成本最小的审计方法,确保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三章 审计的基本程序 第六条 地铁施工项目审计的基本程序主要分四个阶段:
(一)审计准备阶段。在该阶段主要完成成立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初步沟通,确定审计目的,制订审计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等工作。
(二)审计实施阶段。在该阶段主要完成各项具体的审计工作,落实审计方案。
(三)审计报告阶段。在该阶段主要完成审计报告的初稿,与被审计单位进一步沟通,审计报告定稿后,报送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四)审计报告反馈。根据审计结果和审计建议,向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意见反馈,并跟踪整改。
第四章 审计准备阶段的工作内容
第七条地铁施工项目审计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成立审计组。根据审计预计达到的目的和预计审计工作量,成立审计组。集团公司关注的地铁施工项目,由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负责组成审计组,必要时,可与其他部门或单位组成联合审计组。其他地铁施工项目,由各单位审计部门负责。
(二)审前沟通。根据全年审计工作计划,或接受有关部门、单位的委托,对地铁工程开展的审计工作,在审计工作开展前应做以下工作:
1、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经理、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等领导对审计工作事宜进行沟通,商定审计基准日,初步了解被审计地铁施工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涉及该地铁工程的外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项目的复杂程度,确定是否对被审计地铁项目进行审前调查;
2、审计组应与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沟通,了解相关部门对该地铁工程的关注点及难点,取得相关部门的支持,必要时请其直接参与组成联合审计组;
3、审计组应就地铁施工项目审计准备情况向集团主管领导进行汇报和沟通。
(三)制订审计方案。根据地铁施工项目的审计目的和审前沟通结果,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重点,拟定地铁施工项目审计工作方案。审计方案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1、审计依据;
2、审计目的及意义;
3、审计基准日;
4、审计的范围;
5、审计的主要内容;
6、审计的主要方法;
7、审计时间安排;
8、审计组成员及分工。
(四)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方案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提前5天向被审计地铁施工项目的主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1、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
2、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基准日;
3、审计时间;
4、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
5、审计组名单;
6、审计机构的签章和签发日期。
(五)制订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调查表。审计组根据审计方案,对被审计单位的资金活动、采购业务、租赁业务、资产管理、经营与结算、合同管理、全面预算管理等方面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管理流程进行调查,以了解被审计单位管理现状。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根据审计通知内容和要求,积极落实各项审计准备资料,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章 审计实施阶段的工作内容
第九条地铁施工项目审计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召开审计组进驻见面会;
(二)组织相关人员座谈;
(三)开展对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调查;
(四)采集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地铁项目的财务数据;
(五)收集和分析审计资料。第十条
召开审计组进驻见面会。会议在审计组进驻当天进行,由审计组组长主持,被审计单位经理、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总经济师以及被审计地铁施工项目部经理、商务经理等主要有关人员参加。审计组组长向被审计单位介绍审计组成员,说明审计目的、审计范围等情况;被审计单位介绍被审计地铁施工项目基本情况,各项审计资料准备情况,目前施工进度,项目施工的特点和难点等。
第十一条 组织相关人员座谈。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部分班子成员、中层干部、项目经理、项目商务经理以及项目部基层管理人员进行个别座谈。通过座谈,了解对地铁工程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开展对地铁工程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调查。通过发放调查表形式,由被审计单位和项目部对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初步掌握被审计单位和项目部内部控制制度现状,判断各项管理流程的合理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 采集被审计单位和地铁项目的财务数据。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应及时采集被审计单位和项目的账套数据,利用审计软件开展项目数据分析。
第十四条
收集和分析审计资料,主要包括:
(一)对前期工程界定范围及风险的审计;
(二)对前期项目策划工作完成情况的审计;
(三)对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审计;
(四)对工程合同的审计;
(五)对采购合同的审计;
(六)对专业分包合同的审计;
(七)对劳务合同的审计;
(八)对地铁施工机械管理及摊销情况的审计;
(九)对工程收入、成本、利润的审计;
(十)对工程结算的审计;
(十一)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地铁施工项目的前期工程是否存在风险。
地铁施工项目的前期工程是指应由地铁建设方(业主)承担的地铁施工项目前期施工工程,包括拆迁、交通导改、管线改移等。
应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1、前期工程的范围界定是否清晰;
2、拆迁、交通导改、管线改移等前期工程是否完成,如部分内容包含在施工合同中,费用是否被包死,将会出现的主要风险;
3、工程现场踏勘与甲方交底情况是否一致。
第十六条 审计地铁施工项目的前期项目策划工作完成情况。
工程合同签定以后,应由被审计单位主管项目管理的领导组织施工管理、市场经营、法律合约、财务、物资、技术质量、人力资源以及项目经理部等有关部门进行施工项目前期策划工作。
应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1、项目经济目标策划情况;
2、工期保证策划情况;
3、工程主要风险点管理策划情况;
4、企业资源保障策划情况。
第十七条 对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审计。
(一)应收集的资料:
1、目标管理责任书;
2、项目经济测算资料;
3、项目经济交底资料;
4、项目部上级管理部门对项目经理部考核的文件资料;
5、项目经理上交风险抵押金证明。
(二)应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1、指标完成情况,未完成原因分析;
2、按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考核内容实际考核情况,是否存在考核不及时的情况;
3、是否上交抵押金,不上交抵押金的原因;
4、经济指标分解情况。第十八条 对工程合同的审计。
(一)应收集的资料:
1、工程中标通知书;
2、地铁施工建设合同;
3、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
4、履约保函;
5、集团公司和被审计单位对该地铁工程施工合同的评审资料。
(二)应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1、工程价款确定方面。
(1)合同价款是暂定价、固定单价还是固定总价;(2)工程价款计量的方式、程序是否合规;
(3)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如按月支付、分段结算、一次性结算)中相关依据是否科学、可行,具有操作性;
(4)拖延支付惩罚措施是否明确,工程价款支付是否存在不确定性,是否有批准、前置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弹性条款存在;
(5)审查竣工结算的前提条件。如结算的条件、依据、结算的期限、程序、审核,逾期审核的责任等;
(6)审查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等履行情况;
(7)工程预付款数目是否合理,施工进度款支付数额、日期是否合理;(8)维修保证金规定是否合规。
2、合同价款调整方面。
(1)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对合同价的调整范围、内容、方法提出了明确要求,具有可操作性;
(2)是否明确提出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单价,与投标预算不一致时允许调整的范围。
3、执行计价规定方面。
(1)审查合同条款是否明确提出工程结算编制的计价规定;(2)是否明确规定招标文件和造价文件中未包含项目的计价规则。
4、经济责任追偿限制方面。审查合同追责条款是否公平、对等,责任是否设有限度等。
5、合同效力方面。合同签订的内容是否依据招标文件,如果效力发生改变是适用合同条款还是招标文件相关条款。
第十九条 对采购合同的审计。
(一)应收集的资料:
1、采购、租赁管理方面的文件资料;
2、采购、租赁合同台账;
3、所有钢筋、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及招投标资料;
4、模板租赁合同。
(二)应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1、物资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物资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用料计划控制流程;采购计划审批流程、采购合同会签流程、采购招标过程、供货商是否是合格供方名录内、采购数量与计划用量的关系、采购价格的确认标准、采购质量、物资验收、物资保管、结算付款以及物资采购期后事项等;
2、废旧物资处理流程及结果;
3、租赁模板合同损坏赔偿规定及实际赔偿金额,是否存在丢失模板的情况;
4、各类材料采购、模板租赁,根据金额从大到小或重要性原则,每项抽查两至三家,根据审计软件分析提供的资料,复核合同执行情况,是否存在采购执行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是否足额扣留质保金,付款是否按合同规定执行等;
5、甲供材料类型及定价政策。审计实际执行情况与合同规定是否一致,价格变动处置依据及处置结果。
第二十条 对专业分包合同的审计。
(一)应收集的资料:
1、与专业分包管理方面的文件资料;
2、专业分包合同台账;
3、主要专业分包合同及招投标资料;
4、分包单位结算资料。
(二)应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1、专业分包项目是否经过招标,选择分包商的原则,分包商的资质,付款情况;
2、专业分包工程款结算情况,款项支付情况,是否预扣质保金,与分包合同规定是否一致;
3、甲方指定分包收取管理费情况;
4、分包纳税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劳务分包合同的审计。
(一)应收集的资料:
1、与劳务分包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
2、分包合同台账;
3、主要分包合同及招投标资料;
4、分包单位结算资料。
(二)应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1、劳务分包合同包含的内容;
2、劳务分包方选择是否经过招投标;
3、劳务结算情况;
4、拖欠劳务费情况。
第二十二条对地铁施工机械管理及摊销情况的审计。
(一)应收集的资料:
1、盾构机及后配套设备管理制度;
2、盾构机及后配套设备折旧管理制度;
3、盾构机及其他大型施工机械摊销情况。
(二)应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1、设备使用率、完好率及维修费用;
2、折旧、摊销与收入配比情况,是否足额计提折旧和摊销;
3、是否存在现有折旧、摊销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第二十三条 对工程收入、成本、利润的审计。
(一)应收集的资料:
1、项目成本核算办法;
2、单位工程成本表;
3、成本分析;
4、未完施工分析;
5、统计报量;
6、材料移动报告。
(二)应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1、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确认合同收入;收入和成本是否匹配;同时是否考虑到谨慎原则;是否存在虚列收入情况;各项奖励是否及时确认收入;
2、各项成本是否足额计账;
3、是否存在长期不结转的施工成本;
4、重点分析盈亏原因;
5、充分利用审计软件分析功能。通过科目分析,审核被审计单位各项收入、费用归集的准确性;通过综合预警分析模型,对大额支出进行抽查,评价被审计单位资金使用的规范性;通过分录预警分析模型,对财务收支、经营成果等进行分析审核,评价被审计单位账务处置的规范性。
第二十四条 对地铁工程结算情况的审计。
(一)应收集的资料:
1、地铁项目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2、结算依据;
3、截止到审计基准日地铁施工项目部报监理的累计工程量及监理累计审批额;
4、截止到审计基准日地铁项目部增减项目情况统计;
5、截止到审计基准日地铁项目部洽商项目情况统计表;
6、结算书。
(二)应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1、结算进度情况;已完成结算的内容;
2、增减、洽商项目监理、甲方确认情况;
3、结算争议情况及项目部采取的措施。第二十五条 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一)应收集的资料:
1、截止到审计基准日最近一期工程款申请支付文件;
2、回收工程款台账;
3、项目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4、项目外部借款情况。
(二)应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1、收款进度与合同规定是否存在差异,分析主要原因;
2、是否存在工程款拖欠,分析拖欠的原因;
3、甲供材料抵扣工程款情况;
4、是否存在甲指分包直接抵扣工程款情况。
第六章 审计报告阶段的工作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经过集中讨论,汇总分析所有审计意见,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通过审计软件分析复核,形成审计结论与审计建议,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一)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审计事项;
(二)审计报告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及内容编制,作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不遗漏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三)审计报告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易于理解;要体现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定性及追责要求;
(四)审计报告应及时编制,以便适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五)审计报告应针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缺陷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六)审计报告形成的审计结论与建议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可行性。
第二十八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标题、收件人、正文、附件、签章、报告日期。
第二十九条审计报告的正文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概况:说明审计立项依据、审计目的和范围、审计重点和审计标准等内容;
(二)审计过程:说明审计主要经历的阶段,所采取的主要审计形式和审计方法,以及被审计单位在工作中的配合情况;
(三)审计发现:根据重要性和相关性原则,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披露;
(四)审计结论和评价: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所作的评价;
(五)审计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七章 审计意见反馈及后续审计
第三十条 地铁工程审计意见反馈,是指根据对该地铁施工项目审计结果,向被审计单位和地铁施工项目部反馈,并对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三十一条 审计意见反馈采取书面形式,向被审计单位、施工项目部反馈。第三十二条 后续审计,是指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而实施的审计。评价被审计单位管理层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及时将整改措施及效果及时上报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对于已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必要时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八章 附则
6.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篇六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政府令第123号
《成都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2006年3月2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葛红林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成都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范围)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以政府投资或者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以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四)国家的事业组织、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社会公益性项目;
(六)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实行必审制)
对国家建设项目,实行必审制。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本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业主和代理业主)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营运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资金的真实、合法情况,均应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管辖)
审计机关依照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
对代理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资金真实、合法情况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国家建设项目,由上级审计机关确定其管辖权。
第五条(主要审计内容)
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规模以及总投资控制情况,概预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以及工程决算报表编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
(四)合同签订以及合同履行的合规性、合法性;
(五)建设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建设项目绩效;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有关部门职责)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管辖范围实施审计监督。计划、经济、财政、建设、交通、水务、土地、房产、监察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建设单位或者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定期将国家建设项目计划报送审计机关。
第七条(审计组织方式)
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采取审计机关直接审计和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参与审计的方式实施。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应及时向审计机关申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应在30日内确定审计组织方式,并告知建设单位。
由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的建设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不由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以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30日内应将审计结果报送审计机关备案。
第八条(参审经费)
审计机关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或者在审计核减额中安排解决。
第九条(业务质量监督)
审计机关应对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承办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依法进行监督。
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经核实利用的,不再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审计。
第十条(建设单位职责)
对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以及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价款最终结算的依据。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第十一条(审计报告制度)
审计机关应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移送制度)
审计机关在国家建设项目中发现下列情况的,应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一)违反规划、土地、征迁、招投标、环保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四)其他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中发现前款规定的有关违法违纪行为,应向审计机关报告,审计机关认为应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三条(未经审计办理结算的责任)
对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未经竣工决算审计办理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的,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或者公布有关情况,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第十四条(阻碍审计的责任)
被审计单位和被调查单位不配合审计,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的责任)
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参审机构或者人员的责任)
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以及内部审计机构在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7.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篇七
公路建设项目财务审计: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本建设会计政策法规等, 对公路建设项目实施建设前期、建设期间和竣工决算各阶段资金运动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在审计的过程中发现并及时纠正问题, 进而对项目主体的管理行为进行规范, 以达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审计, 是建设项目投资活动和及其结果由国家审计人员进行综合、系统地审查、分析, 然后按照既定的标准, 对项目效益的现状和潜力进行综合评价, 并且提出建议如何提高项目效益性, 从而达到促进建设单位加强项目管理和提高效益的目的的一项活动。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审计的实质是指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计。
二、特征的对比
1. 审计依据
投资效益审计的主要是依据能够用来评价审计项目是否有效的标准, 而当前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公认的投资效益审计评价标准。所以, 为了提供科学有效的评价依据, 以此来展开项目效益审计, 需要尽快构建一个统一的投资效益审计评价体系。传统的财务审计一般情况下是依照普遍适用的现行会计准则和制度、各项财经政策和法规对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2. 计目的
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审计是为了促进被审计单位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展开的。传统的公路建设项目财务审计的目的则是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活动的公允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
3. 审计方法
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审计不仅借鉴了传统的审计方法, 而且还吸收了计量经济学和管理学等领域的方法, 使用分析、判断、预测、推理等方法, 形成了多样性的特点。公路建设项目财务收支审计一般使用直接收集审计证据的方式, 它们分别是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函证、计算等。
4. 审计成果
投资效益审计的成果主要体现为评价被审计单位的效益并提出有利于提高效益的建议。传统的财务审计的成果则主要体现为对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对违规财务收支作出的处理决定。
三、审计内容的对比
1. 财务审计
(1) 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审查是否存在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的情况等。
(2) 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存不存在隐瞒、收入体外循环、私下设立“小金库”等情况进行审查;对是不是存在乱列费用、分摊费用的随意性、挤占工程成本等现象进行审查;对损益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审查, 审查是否存在随意发放奖金的现象;审查是不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足额提取、及时交纳税费, 是不是出现有过高消费、违反相关规定购置等与国家财经法纪相悖的行为。
(3) 对业主单位提供对外担保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对外担保造成重大损失进行审查。对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财务跟踪审计, 其现实意义是非常重要的。财务审计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规范化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切实保障了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它改变审计行为的性质, 由被动审计变成了主动审计;使项目参建人员依法审计意识和自觉遵守各项制度意识得到很大的提高, 相应地使项目审计工作的管理水平得到很大的提高, 从而保证了公路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2. 效益审计
(1) 对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进行评价
公路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就是项目投资对整个社会发展所做出的贡献和带来的影响, 如增加就业机会、促进劳动成果的公平分配、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提高人们的文化教育和卫生健康水平, 提高投资经济效益等。公路建设项目的环境效益是指项目投资对自然环境与生态环境的贡献和影响, 这里既有“三废处理”和美化环境问题, 又有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问题, 而环境效益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人类能否继续生存发展下去与经济效益的高低。一个公路建设项目如果能以较少的投资满足同等的社会需要, 或以同样多的投资满足更多的社会需要, 投资效益就高;反之, 项目的投资效益就低。
(2) 对经济效益进行评价
(1) 建设阶段投资效益指标。公路项目建设阶段的效益指标包括:建设工期和造价等。项目建设工期反映公路建设项目建设速度的指标, 一般要与按公路行业规定的工期比较或与国家规定的合理工期比较, 达到定额或比定额工期缩短的项目建设工期代表项目的投资效益高, 反之则代表项目的投资效益低。通过对实际工期与计划定额工期进行对比分析, 不但能够找到项目工期提前或滞后的详细原因, 而且能够找到工期变化给项目投资效益所带来的影响。公路建设项目的造价分析, 指的是通过对项目投资概预算和项目投资实际完成情况、工程项目成本及单位生产能力投资进行对比分析, 从而对工程造价和建设费用的高低进行科学、全面地评价。
(2) 投产运营阶段投资效益指标。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并投入使用之后, 由项目投资活动所产生的新增生产能力和使用效益逐渐进入正常工作状态, 并形成收入, 以此来对项目的投资进行收回。此阶段是实现项目投资效益的时期, 建设项目能否产生好的生产效益和使用效益, 项目能否生存和发展, 取决于这一阶段效益的高低。经济效益分析评价是投资效果评价的核心内容。在指标计算中, 采用现值法将投资项目在整个寿命期间内不同时点上发生的一切收人与支出折算为现值, 然后以现值为标准来评项目的经济效益。
四、结语
以往传统的公路建设项目财务审计重视项目的财务收支, 而忽视了项目效益这个根本问题。开展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审计适应了社会的需求, 引导和促进各类资源的优化配置, 提高项目的决算水平, 真实反映建设项目的成本, 体现建设项目的公正透明,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效益、效果和效率的机制性、管理性以及体制性问题能及时被发现, 从而能够对公路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进行遏制与预防, 并达到防范投资风险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军武, 魏路.建设项目财务效益审计系统的分析与设计[J].建筑管理现代化, 2004, (6) :9-11.
8.试论建设项目跟踪审计 篇八
【关键词】建设项目;审计;跟踪审计
随着我国工程项目的不断增多,工程审计已成为各个行业审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长期以来,对建设项目的审计主要是对竣工结算的审计。虽然这种审计方式被大家普遍采用,也为国家节约了大量资金,但它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因为它毕竟是一种事后的审计监督方式。在竣工结算审计中,即使发现了由于设计图纸有缺陷、某些变更不合理造成了工程造价的提高,但也无法挽回这些损失。
目前竣工结算审计已不能满足今后审计工作的要求,跟踪审计才是控制工程造价的有效途径。跟踪审计这种造价控制模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建设单位应用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
1.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的涵义及优势
1.1跟踪审计的涵义
跟踪审计是指建设单位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动态跟踪管理,是对建设项目从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到竣工结算阶段的全过程进行连续、全面、系统的审计。其目的是将传统的事后审计关口前移,要求审计人员提前介入建设工作,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变事后纠错为预防为主,发挥和加强监督职能,参与和推进建设项目的管理,有效地预防经济风险,促进各方面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以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1.2全过程跟踪审计的优势
基建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作为由事后结算审计向事前、事中、全过程延伸的一种审计方法,在实践中,有着自己的优势。
第一,弥补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造价管理经验不足的缺陷。由于建设单位组建的项目管理班子,其人员大部分是从各部门临时抽调的,基本上没有专职的工程造价人员,即使有工程造价人员,也往往缺少类似工程的造价管理经验。对一些明显不合理的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很难控制,如果建设单位委托了跟踪审计单位,就可以摆脱这种被动地位,避免工程资金的浪费。
第二,能够强化对隐蔽工程的审核。全过程跟踪审计与传统事后审计最大的区别在于审计人员能及时地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审计,以确保审计对基础以下及其他隐蔽工程真实性与工程量准确性的监督,大大提高建设项目的审计质量。
第三,加强对优化设计、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规范管理。设计变更工程的工程量与单价由审计组、甲方工地代表、乙方、监理等根据实际情况现场签证,确保了设计变更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准确、合理、合法,能够及时加强对设计变更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审核,从而有效地控制了设计变更工程的造价。
第四,使监理工作得到强化。在现场验收工作中增加一层审计监督,使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不敢怠慢。以前对工程造价实行事后审计,监理人员在工程完工后还要向审计组做较长时间的解释工作。实行跟踪审计,工程的进展将与审计同步进行。
第五,能有效遏制职务犯罪。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大多对材料市场价格缺乏深入的了解,材料商的报价往往与市场价相差很大。由于材料确认价是由建设单位的一个两个人说了算,就可能造成有些人利欲熏心,与材料商勾结吃回扣,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跟踪审计单位大都建有材料、设备价格库,都有不同时期的材料设备动态价格。如果跟踪审计单位及时把价格信息提供给建设单位,并建议建设单位召集由几方共同参与价格考察与订货,就会避免职务犯罪,减少工程资金的损失。跟踪审计单位还可帮助建设单位对工程签证严格把关,防止有些人滥用签字的权利谋取私利。
第六,为工程结算审计创造有利条件。由于传统事后审计对隐蔽工程结算存在的疑点只能先询问建设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因为已经签字认可,肯定对自己的行为要作种种解释和辩护,原属于审计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却变成了与建设單位工程管理部门扯皮,跟踪审计可有效避免这一现象的出现。
第七,满足了建设单位对造价控制的要求。目前建设单位委派的监理单位,其工作重点往往放在质量、安全、进度和文明施工管理上,对造价的管理是个弱项。许多建设单位也对监理单位造价控制不太信任,而另行委托了跟踪审计单位。跟踪审计单位会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抽调精干造价人员组建现场跟踪审计班子,对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的全过程跟踪审计。不仅能及时纠正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和变更等影响工程造价的问题,而且可制止和防范工程计量、计价的虚报与冒算现象。
2.全过程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2.1要优选跟踪审计单位
选择原则是有执业资格、有信誉、有实力三个基本条件。
有职业资格是指资格等级、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应符合建设方要求。有信誉是指跟踪审计单位应能遵循“公正、科学、可靠”的宗旨和“敢言、多谋、善断”的行为准则。有实力主要体现在跟踪审计单位的综合实力、组织管理能力、专业人员水平及责任心等方面。
造价咨询单位应选派责任心强、专业水平高、综合素质好的人组成跟踪审计班子。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有时牵扯到几个专业,这就需要造价咨询单位选派责任心强、专业水平高、综合素质好的人来参加,随时在现场解决各种棘手的问题。跟踪审计人员还必须要具备很强的廉洁自律意识,断然拒绝施工单位的吃请,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公正严格管理。
2.2跟踪审计要参与到投资决策阶段
建设单位错误地认为工程施工阶段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最大,控制住了施工的费用和支出,也就控制了工程造价。而实际情况是,在建设成本控制中,施工过程中只能节约投资20%左右。而在决策和设计阶段,如果介入工程审计,影响造价的可能性能达到70%。 [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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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篇九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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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法规文号】审基字[1991]430号 【颁布日期】1991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1991年12月23日
竣工决算审计,是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对提高竣工决算的质量,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改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着重要意义。为了使竣工决算审计规范化,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审计范围:新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根据竣工验收办法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其竣工决算应经过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二、审计方式、方法: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的竣工决算审计,由审计署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计划,制订竣工决算审计计划。地方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制 订竣工决算审计计划。在建设项目初验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根据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有关法规和现行财经制度,采取就 地审计方式,按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审计机关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审计意见,发送被审计单位和组织竣工验收的计划、主管部门及有关地方政府。
建设单位应向审计组提供必要的文件、资 料,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或扩大初步设计,修正总概算及其审批文件;项目总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标书,工程结算资料;历年基建投资计划、财务决算 及其批复文件,工程项目点交清单,财产、物资移交和盘点清单,银行往来及债权债务对帐签证资料,根据竣工验收办法编制的全套竣工决算报表及文字报告等。
三、审计主要内容:
1.竣工决算编制依据。审查决算编制工作有无专门组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
2.项目建设及概算执行情况。审查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各单位工程建设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算内容执行,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
3.交付使用财产和在建工程。审查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的问题;核实在建工程投资完成额,查明未能全部建成,及时交付使用的原则。
4.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及应核销其他支出。审查其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投资的问题。
5.尾工工程。根据修正总概算和工程形象进度,核实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留足投资。防止将新增项目列作尾工项目、增加新的工程内容和自行消化投资包干结余。
6.结余资金。核实结余资金,重点是库存物资,防止隐瞒、转移、挪用或压低库存物资单价,虚列往来欠款,隐匿结余资金的现象。查明器材积压,债权债务未能及时清理的原因,揭示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7.基建收入。基建收入的核算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隐瞒、转移收入的问题。是否按国家规定计算分成,足额上交或归还贷款。留成是否按规定交纳“两金”及分配和使用。
8.投资包干结余。根据项目总承包合同核实包干指标,落实包干结余,防止将未完工程的投资做为包干结余参与分配;审查包干结余分配是否合规。
9.竣工决算报表。审查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10.投资效益评价。从物资使用,工期,工程质量,新增生产能力,预测投资回收期等方面全面评价投资效益。
11.其他专项审计,可视项目特点确定。
四、审计处理:
审计机关根据现行法规实施审计,并提出书 面审计意见。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做出审计处理决定。对概算外的工程投资支出所增加的投资均不得列入竣工决算,由建设单位投资包干结余分成或项目投产 后的自有资金及主管部门拨款解决。对虚列尾工工程,隐匿结余资金,隐瞒或截留基建收入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以投资包干结余名义分基建投资问题,均应做调帐处 理,并就其情节,按其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罚款从自有资金中支付,没有自有资金的由主管部门代付。在竣工决算审计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10.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篇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工作,规范建设工程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防范经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2006]第48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以下简称“全过程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控制和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前期审计、招投标过程审计、施工合同审计、施工过程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及财务决算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基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修缮工程项目。凡建设工程项目单项预算(投资估算)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基建工程和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应实行全过程审计。
第四条 学校审计处是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职能部门,具体承担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与复杂情况,可经学校同意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实施全过程审计。
第五条 全过程审计的原则与方法。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独立高效、严谨规范的工作原则,以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将技术经济审查、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通过现场查询、测量、取样、拍照、记录及审核计算等工作方式方法,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技术经济活动的情况及其结果进行分析确认和咨询评价,并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 建设前期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立项的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完备。
(二)项目投资估算是否合理,建设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三)监督项目建设前期有关技术经济活动的过程及服务性费用的洽谈。
(四)审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招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招标程序的合规合法性。
(五)审核设计概算是否超过项目计划投资控制金额。第七条 施工招投标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招标文件。审查施工招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严密性、合规性,招标范围与方式、招标公告时间、澄清时间、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核计价依据、价款结算与调整办法等是否准确、合理。
(二)审核工程量清单。审核工程量清单内容是否全面完整,工程量计算、清单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及综合单价是否准确合理,措施项目内容与计价是否完整准确,规费、税金及其他项目费的计算是否符合规定。
(三)审核招标答疑文件及招标控制价。审核招标答疑文件内容表述的准确性及完整性;审核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是否规范,材料(设备)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的确定是否合理、合规。
(四)监督招标程序是否合规合法,是否公平公正。
(五)审核投标报价。审核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审核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是否完成清标程序;审核材料(设备)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及暂列金额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六)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审核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合同和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审核是否按招投标结果签订合同,是否有违规分包、转包;审核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及拟定条款内容是否合理、合规,表述是否准确、完整。
第八条 施工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变更审计。参与图纸会审、设计与施工变更论证。审核工程变更是否严格执行了授权控制程序,变更的原因、内容等是否明确,变更调整预算是否合理。
(二)材料签证审计。审核暂估价材料定价程序是否合规,是否落实会签制度。
(三)材料(设备)采购审计。审核材料与设备采购计划清单中的材料(设备)的种类、品牌、规格、型号及数量等是否与施工图及合同约定相符;审核材料(设备)采购程序、采购方式的合理、合规性;核查重要材料(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抽检与验收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隐蔽工程签证审计。主要隐蔽工程包括:预埋工程、钢筋工程、土方工程、打桩工程、地基及基础工程、屋面工程、装饰基层、安装管线工程、拆除工程等。基建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审计进行现场验收,现场核查隐蔽工程做法、材料、数量等是否与图纸及施工说明、设计变更、施工规范等相符,签证资料资料是否真实、准确。未经审计及相关部门现场验收确认,施工方自行封闭处理的隐蔽工程及零星项目,不得进入工程竣工结算。
(五)工程进度款审计。审核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是否符合申报程序;审核所报进度是否与工程形象进度相符;审核进度款的计量计价与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审核实物工程量及进度款申报金额的计算是否合理、准确,是否扣除工程减项内容,有无超额支付,有无变更价款未经签证直接支付情况;审核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将甲方直接采购的材料、设备虚假申报的现象。
(六)工程验收审计。工程验收审计主要内容:基础验收、主体验收、竣工验收。现场审核基础做法、开挖尺寸、土质类别、边坡系数、正负零标高、土方回填及运距;核查构件及商砼的制作方式、运输方式及运距,钢材的类型及进场数量,防水、隔热及保温材料的材质及实际做法等技术经济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核查施工设计图纸及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完成情况,实际工期及涉及工程造价变化的验收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监督工程验收程序的合规性、严密性。
(七)工程索赔审计。对可能引起索赔的事项进行跟踪审核与提前评估,及时提供审计咨询建议与应对措施;对已经发生的索赔事件,协助基本建设管理处做好事件发生、发展、终结等相关资料记录与核定,根据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及时分析、处理索赔事件。对于因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原因给甲方核造成损失的,积极协助基本建设管理处做好反索赔工作。
第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采取“三审”制:施工单位自审、基本建高管理处初审、审计处终审。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基本建设管理处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书》等技术经济资料进行初审,并将完整、合规的竣工结算资料及初审意见书报送审计处,审计处按规定确定直接审计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审计。审计完结后,及时办理资料归还交接手续,并将《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报告》一式五份送交基本建设管理处。
第十条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毕后,基本建设管理处应协同财务处及时开展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编写基建项目竣工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处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内部审计的“确认、评价、咨询、服务”职能,组织实施全过程审计工作,制定相应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审计方案,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协助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技术经济问题,对重大事项及综合审计报告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请示汇报。
第十二条 基要建设管理处应配合审计处及第三方社会机构开展全过程审计工作,及时报送建设项目审计资料;及时通知审计处参与审计监督与咨询工作;积极做好与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联系与协调工作,对工程审计咨询意见或建议的有关事项及时进行回复反馈、督办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 审计咨询工作正式开始时间从接到全部规范、有效的技术经济资料开始计算。按合同约定或国家相关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审计咨询工作,及时发表审计咨询意见或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因不按时报送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完善而导致审计时限延长所造成的后果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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